目前中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主要内容

2024-06-29

目前中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主要内容(共1篇)

目前中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主要内容 篇1

杨长汉

信息披露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该条规定所说的有关监管部门是指劳动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该条规定所说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是指不同企业年金基金业务当事人报送的能够反映企业年金基金不同管理情况的信息。受托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报送基金管理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账户管理人应当定期报送账户管理报告,托管人应当定期报送托管报告,投资管理人应当定期报送基金投资管理报告。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应当在结束后4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中企业年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受托人除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的职责外,还有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上述报告的义务,以便于委托人及时了解企业年金基金一定时期的管理运作状况。《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分别对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向受托人提交相关报告做了期限规定,其中托管人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监督检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企业年金的主要监管部门,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接受并审批申请: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制定企业年金经办机构从事企业管理活动的规则,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当中,已明确规定了企业年金经办机构的职责、经办规定和严禁事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范围和投资比例;监督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情况,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情况定期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报告,并有责任报告其他对基金财产又重大影响的事项;处罚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其停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

对企业年金运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规定,补充保险经办机构的资格认定,由劳动保障部负责实施。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部收到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审慎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公告;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文章出处:《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研究》

杨长汉 著

杨长汉,笔名杨老金。师从著名金融证券学者贺强教授,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研究员。对违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处罚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其停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违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行为主要包括: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没有履行本办法第十三、二十一、二十七和三十五条规定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没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如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没有拒绝而执行该指令,或即使拒绝而没有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的,都被认为是违反了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有本办法列举的导致职责终止的行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二、四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投资管理人有违反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例如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七章有关条款的违反;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凡违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其停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2

企业年金投资的监管主体

对企业年金监管的政府主体主要包括: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市人民政府。

孙建勇.《企业年金管理指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第154-161页。

3文章出处:《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研究》

杨长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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