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2024-08-23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通用8篇)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篇1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检测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四条(政府责任)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

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监、工商、民政、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单位和个人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七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面积在___平方米以上、___平方米以下的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___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但已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或者不宜用水灭火的除外。

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制学校等的寝室、宿舍,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但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

第八条(住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

已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结合住宅的修缮,增设应急广播、报警装置以及其他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增设建筑消防设施所需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在三层及三层以上的老式砖木结构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

第九条(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条(应当依法实施维修、保养、检测的单位)

居民住宅区以外的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也可以委托建设、使用或者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组织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

第十一条(日常管理)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责任:

(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二)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将有关情况记录备查,并按照要求设置相关标识;

(三)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四)建立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等情况的管理档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人应当共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一个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将协议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消防控制室的管理)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配备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进行值守,并将值班人员配备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值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其联动设施的功能,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维修、保养、检测的具体实施)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其中,自动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施,应当依法由专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并获得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对维修、保养、检测服务单位的要求)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故障报告受理制度,及时排除故障。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检测报告的报送和检测信息的公布)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自完成检测之日起___日内,将检测报告通过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的信息服务平台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因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因可能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检测信息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检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参照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订立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其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监督抽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情况组织监督抽查,并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其辖区内的居民住宅区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的内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六)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检测情况;

(七)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规定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或者未按照要求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___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共用各方签订的协议或者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配备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由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进行值守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___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维修、保养、检测致使建筑消防设施未能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以___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未按照要求履行检测报告报送义务或者因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因可能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报告义务的,处以___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造成火灾隐患拒不改正的处理)

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___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的抄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建设交通、质量技监、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为建筑消防设施的用户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筑消防设施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篇2

1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旧的中介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模式打破后,未及时形成新的明晰的管理体系。2000年以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一样都作为消防中介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其资质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2000年后公安消防部门取消了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的审批。通行的做法是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资质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均可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2006年,公安部出台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规定,把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分为巡查、单项、联动检查三部分,因大部分建筑产权单位不具备单项、联动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只能委托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具备相应消防设施安装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建设部门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资质按其水平高低分为一、二、三级,但未对维护保养资质进行明确核定、分级和限制,造成部分由地、市级建设部门核发的三级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资质的单位,超出自身技术水平和资质范围从事部分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的固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导致这些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故障频发,完好率不高。

(2)从业人员的从业水平有待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质量较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要求很强,涵盖了防火、水、电、气、报警等多门学科,还涉及消防工程施工、消防产品应用等,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更要掌握技术标准。目前,我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的从业人员大多未经过专业培训,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低,一些不具备专业能力的单位,在不熟悉掌握消防技术规范的情况下就承接业务,扰乱了正常的消防中介市场,使一些原本精于业务的维保企业,把主要精力放在市场的竞争上,而不是提高内部员工的业务素质。同时,国家对从事消防工程专业的人员没有类似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等国家注册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也没有统一的持证上岗要求,造成了从事消防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维保、检测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3)社会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维保的重要性认识不高,自身管理维护水平低。一是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认识不到位,主观认为有消防设施并且消防设施维保单位也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放任管理或者无人管理,使建筑消防设施成为摆设,不能有效发挥其防灭火功能;二是消防控制室值班流于形式,目前绝大多数单位消防安保人员均为本单位员工,只是纳入消防安保公司统一管理,普遍存在一人多岗现象,消防业务水平比较低,缺乏应急处置能力;三是日常管理维护不到位,各单位均不同程度存在不能定期检查、试验、维护、清洗等现象,不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是单位个别员工故意破坏消防设施,有的单位员工由于经济纠纷或者其他矛盾故意破坏消防设施设备,妨碍其发挥正常作用。

(4)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监督环节不到位,执法水平有待提升。一是重维保合同的签订率,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重视不够;二是对维保单位的从业人员未建立完整的培训机制和持证上岗制度,未按规定执行消防设施的维保从业人员必须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在被维保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培训中没有将建筑消防设施的相关知识纳入培训内容;三是协同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维保市场的主动意识不强,《消防法》、《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均明确提出,建筑消防

设施施工和维护应由相应资质单位承担,其维护人员应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公安消防部门未能主动与建设、工商等部门协调,未能把好建筑消防设施维保资质的发证关;四是部分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业务水平不高,在平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监督中往往仅停留于消防设施是否设置这个层面。公安派出所的专职消防民警及消防协管员对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原理、操作规程不熟悉,在平时的消防监督中往往难以发现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五是对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中存在的问题执法不到位。

2 如何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

(1)加强职能部门协同配合,不断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市场。目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管理状况是建设部门发资质证书、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监督,实际情况决定了要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市场的运作,建设、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必须加强协同,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应主动协调建设主管部门,在发放资质过程中明确维保单位的经消防培训合格人员的数量,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保单位应在制定好维保人员职责、操作规程等维保的质保体系后方可取得资质,在工商部门发的营业执照中应按施工的一、二、三级等级管理,明确维保单位的等级。

(2)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着力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企业服务质量水平。目前,我国培养消防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机制还不健全,主要依靠公安部消防局及省级公安消防部门短期培训,难以使人员整体素质达到从业要求。因此,高等院校应当增设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在内的消防中介组织专业,培养高层次人才,以满足市场需求。另外,还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即凡是从事消防中介服务的人员,都应当根据相应的专业,参加统一的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持证上岗。

(3)牢固树立消防执法为民服务理念,指导和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消防监督员在消防监督工作中要加强对维保合同的指导,指导有关单位在订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时,应明确维保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内容按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维护保养的要求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规定的要求,分日、月、季、年要求和巡查、单项、联动检查的相关规定制定格式化的表格,作为维保合同的附件,对维保合同加以规范,对每项维保内容的完成,都要由维保单位和被维保单位双方签字确认,对于消防重点单位还应要求其将记录同时送达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4)严格执行新修订《消防法》,加大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在平时的消防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建筑消防设施方面的隐患,应根据维保合同,注意区分是维保单位还是被维保单位的责任,确定处罚对象,如是维保单位的责任又不及时改正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对查处的案件,应当给予曝光。

(5)建立社会维保单位维保质量信誉体系,积极推动维保企业健康发展。对维保企业维保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的好坏,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作为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升级评定的参考依据。同时,联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主流媒体将维保企业从业情况向社会发布,通过舆论监督、引导和市场经济的杠杆作用,推动维保企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杨玲,张靖岩,肖泽南.建筑消防安全与性能化设计[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

[2]张培红,王增欣.建筑消防[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3]《北京奥运工程性能化防火设计与消防安全管理》编委会.北京奥运工程性能化防火设计与消防安全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4]付丽秋,谢文攀.建筑消防设施安全性的模糊综合评价[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0,29(11):1016-1018.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对策分析 篇3

【关键词】消防;建筑;设施;对策

1.当前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

1.1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方面常见问题

(1)消防控制室人员数量少,不能保证两人值班,人员素质较低,不了解建筑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不懂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保养和测试,对故障、误报、动作反馈不及时进行处理,不能有效保持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泵、防排烟风机电控柜多数打到手动位置,不能保证在消防控制室联动控制和操作,一旦发生火灾,这些关键设施不能够正常动作。

(3)未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合同。

(4)未能每年保证对建筑消防设施全面检测一次。

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常见问题

(1)系统疏于维护,出现故障不能及时维修,带病运行。

(2)火灾探测器超期不更换、不维修、不清洗,探测器的灵敏度根本满足不了工作需要。

(3)有的自动报警系统与灭火系统和其他消防设施系统不能联动,消防设施系统功能存在缺陷。

(4)消防电源存在问题,不能保证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在停电的情况下自动切换继续工作。

(5)建筑消防设施更新换代,或增加配置,更新设备时,设计不合理,与原设备其他系统无法联动。

(6)装修改造后擅自拆除、遮挡火灾探测器、报警器、火灾事故广播、火灾显示盘等。

(7)水泵房、配电室等未设消防电话。

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常见问题

(1)喷头布置常见问题主要是在通透吊顶下错误地布置下垂型闭式喷头或采用集热罩,应设在顶板下;喷头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符合要求;喷头与墙距离太远,不能打湿墙面;风管宽度大于1.2m时在下面未加设喷头;喷头(下垂型)离墙或风道等障碍物太近;厨房错误地安装响应温度为68度的喷头。

(2)未能坚持定期进行末端放水试验,有的楼层系统无末端放水管,有的无排水设施。

(3)系统消防水压力低,不能满足喷洒系统的压力要求,有的系统无稳压设备,不能满足较高楼层的水压需要。

(4)喷头被遮挡、阀门锈蚀,管道渗漏现象不能及时维修。

(5)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2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报警阀组前未设环状供水管道。

(6)在湿式报警阀处进行放水试验,水力警铃不响,压力开关不动作,喷淋泵不能自动启动。湿式报警阀处或水泵房处无排水装置。

(7)擅自关闭水泵进水阀、湿式报警阀前信号阀,报警管路的阀门。

1.4气体灭火系统常见问题

(1)防护区围护结构耐火耐压达不到要求。防护区内缺少应急灯和疏散指示标志。

(2)未配置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3)气体灭火系统与自动报警系统不能联动,消防控制室远程不能操作控制气体灭火系统。

(4)钢瓶间附设在其他场所内,耐火等级低,无防止阳光直射措施。

(5)部分单位害怕气体灭火系统误喷,擅自断开电磁阀信号线。

1.5室内消火栓系统常见问题

(1)未设消火栓泵,采用市政供水系统供水或采用深井潜水泵供水。

(2)供水压力不足,不能满足水枪充实水柱的要求,影响火灾火场施救。

(3)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接口、消防卷盘(水喉)等器材缺少,水带发霉、阀门锈蚀无法开启,水泵启动按钮失效。

(4)屋顶消防水箱的安装不符合要求。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使用水箱,施工时经常忽视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要求,无法满足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的规范要求。

(5)因施工人员概念不清往往将地下式水泵接合器和地下式室外消火栓混淆,造成两种功能作用不同的设施相反安装或重复安装;有些场所水泵接合器故障、失效。

1.6供水稳压设施常见问题

(1)消防泵组常见问题主要为:水泵房处无排水装置;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只有1条;泵组不能满足自灌式吸水要求;消防水泵电控柜设置在手动位置;消防泵组只有1条的出水管直接与消防管网连接,出水管上未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和防超压设施。

(2)稳压设施常见问题为:未按要求设置稳压设施,或设置后电节点压力表设置启动压力低,不能保证供水;稳压泵故障,或电控柜设置在手动位置,不能正常使用;水泵结合器无标识;水泵结合器数量不足;水泵结合器组件缺失,不能保证使用。

1.7防火分隔设施常见问题

(1)防火分隔设施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等消防产品抽样检验合格率一直处于极低的水平,2006年至2010年各年度监督抽查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的合格率分别为55.56%、35.71%、12.50%、30.61%和42.6%。

(2)防火卷簾下堆放杂物或柜台,影响起降。

(3)防火门变形,闭门器破损,影响分隔功能。

(4)通风与空调管道、排烟管道上没有安装防火阀,或防火阀失灵。

(5)管道井及楼板上下之间的防火封堵不符合要求。

(6)防火卷帘未在两侧设置手动控制装置,安全出口处设置防火卷帘。

1.8防排烟系统常见问题

(1)应设置排烟设施的位置,未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不能形成防烟分区。

(2)正压送风机和排烟风机不能定期检查,运转完好率低,有的甚至反转。

(3)承担多个防烟分区排烟任务的排烟系统的排烟口采用常开式,不能保证排烟量。或设置的常闭式排烟口,无手动开启装置。

(4)消防控制室对防排烟系统的远程启动和联动操作存在着不同步和不能联动的情况。

(5)自然排烟的场所内排烟窗开启面积不够,或最远点超30米;或在装修改造过程中,封堵窗口,影响排烟。

(6)未按照要求设置防排烟设施。

2.影响建筑消防设施作用发挥的原因分析

根据大量火灾案例和火灾事故调查发现,影响建筑消防设施发挥有效作用的原因,主要是设计不符合要求,工程施工质量不佳、竣工验收不严,监督与管理不到位所致。

2.1单位领导忽视消防安全,责任意识不强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差,不能认真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有些社会单位单纯注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对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审核或申请备案抽查,实行三边工程,有的改造装修甚至不委托正规的设计单位,盲目改造施工,人为砍掉建筑消防设施,遗留先天性火灾隐患。

2.2维护管理不到位,建筑消防设施形同虚设

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管理水平低,人员素质差,不能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完好。一是认识不高,在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方面,满足于现有设施,放任管理或者无人管理,使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只能起到一种装点门面的效果。二是值班问题,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要有技术管理人员和昼夜值班人员,定期检查、试验、管理维护,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但目前部分建筑消防设施单位,主要依靠门卫、保安来附带监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控制室,即使配备了专业人员,也因为工作时间长,待遇低,责任重大而频繁调动,缺乏應急处理的能力。三是不定期检查、试验、维护、清洗,经常造成误报和着火不报,控制室大量显示“故障”也无人理会,管线出现漏水就关掉总阀。四是职工和群众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不够重视和爱护,有意或无意地对设施或设备加以破坏,妨碍其发挥正常作用。

2.3设计与施工未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

设计单位因为人员素质和单位资质问题以及迫于建设单位的压力,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消防设施漏项、选型不对、功能不达标等问题经常发生。消防施工企业为了利益最大化,在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冒顶他人资质,或实行工程转包,不按照消防设计和施工规范施工,偷工减料,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建筑消防设施质量差,不能保证正常运行。

2.4消防中介机构水平良莠不齐,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保、检测市场混乱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队伍主要由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的人员组成,因其人员流动性和从事消防设施施工、检测时间的长短导致队伍维保水平存在明显差异。有些维保人员是刚招进来的临时工,未经消防培训就已上岗,没有掌握建筑消防设施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有些维保队伍因从事维保时间不长,缺少维保所需最起码的维保设备或设备不齐;有些维保队伍的责任意识不强,未能真正意识到履行好自身职责,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是一种法律责任,如不能尽责,将承担法律责任风险;有些维保单位之间,恶意竞争,相互杀价,导致维保价格低于维保所需的运行成本,必然造成维保质量的低劣;有些维保单位未健全维保人员职责,制定好操作维护规程,对每日、每月、每季、每年各消防系统所需进行的维保操作内容不加以明确和规范,导致从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偷工减料,不能真正履行好全部的维保职责。有些检测单位只出合格意见,不发现问题,进行督改,甚至只发意见不检测,搞形式[2]。

2.5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不到位

在日常监督过程中,由于审核验收岗位人员不足、素质不高,致使在建筑消防设施源头管理的审核、验收、备案抽查阶段未能严格把关,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造成先天性隐患。加之部分监督人员在日常监督时不能发现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发现问题,但工程已经行政许可,不能轻易撤销而隐瞒问题。

3.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与管理的对策

3.1强化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为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在火灾时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增强建筑物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应进一步明确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建设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和法制意识,严格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主动将建设工程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和备案,不人为降低减少消防设施,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制度落实到位。

3.2强化监督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全面贯彻“政府领导、行业管理、企业负责、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监督”的消防管理新机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有建设工程监管责任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督促建设单位完善消防行政审批和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建设。把握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维保和检测资质和等级管理。

3.3强化消防机构应严格依法监督,把好源头关

一是要提高认识,认真负责,严格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在消防监督过程中,消防监督部门要严把源头关,严格执行消防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要求,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把着眼点放在提高防火条件上,处理好监督的“速度”与“力度”,不能一味追求速度,放宽条件,进行无责任盖章,而留下先天不足的隐患:也不能一味下放权力,美其名曰简化程序,特事特办,而失去监督,造成无穷后患。二是要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主动地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技术水平,为加强对自动消防设施的监督打下扎实的基础。三是要依法监督,敢于依法办事,秉公执法,铁面无私。对那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产品、违规设计、施工的单位,以及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方面存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消防法规和有关规定坚决惩办,以保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可靠性能和良好的运行状态。

3.4强化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检测单位的管理

建立社会维保单位维保质量信誉体系,加大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中违法行为的执法处罚力度。公安消防机构要及时把维保质量差的企业向社会公布,通过市场的杠杆作用,促使维保单位不断提升维保的质量。

3.5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工程研讨会、召开现场会等有效方式,进一步提高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和消防管理人员水平,尤其是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方面,应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和各项消防设施操作规程,明确管理责任和要求,不仅要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理论水平,更要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宽进严出,确实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水平。

3.6引入保险机制,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可靠性

根据国外的一些成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消防保险机制,理顺消防监督机构、保险公司和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险公司对于要求投保的建筑物,首先应该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如果检测合格,保险公司可以低于保费的平均水平予以投保。如果检测不合格,则不予投保或增加保费。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资质应该由委托单位予以确认。对于消防设施检测合格并办理投保手续的建筑物,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减少检查频次或者免检。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可减轻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量,大大改善建筑消防设施的现状,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可靠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Z].2008-10-28.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范 篇4

编 制 说 明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范》标准编制组

二○一八年六月

编 制 说 明

一、立项的必要性

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安全疏散等设施,它是保证建筑物消防安全和人员疏散的重要设施,是现代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城市综合体、石油化工、大跨度厂房等场所日益增多,建筑消防设施在建筑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我省的建筑消防设施在维护保养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建设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意识不强,管理不严。一些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没有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而建设单位自身又没有能力维护,造成消防设施处于瘫痪或关闭状态。二是建设单位虽然委托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但在签订委托保养合同时,未将单位的全部消防设施纳入维护保养范围,致使发生火灾时,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三是由于没有统一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和维护周期的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随意性大,甚至长时间不派人到建筑单位进行维护保养。有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虽然派人进行维护保养,但维保人员到现场仅仅是对消防设施故障进行简单的处理,不能使全部消防设施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四是一些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未建立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维护保养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不能胜任维护保养工作;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没有制定规范的维护保养操作程序,出具的维护保养报告书不规范、不全面。五是建设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设施故障维修、损坏更换、定期检测保养等方面推诿扯皮,职责不清,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不能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施,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检测和维护。

为了有效提升社会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维护保养管理消防设施的水平,更好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有必要制定此规范。

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8月启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编制工作,2017年12月完成初稿编制,同时向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项目立项。

二、编制简况

2017年8月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组建了标准起草工作组。标准起草工作组组建后,首先收集了国内有关资料,了解全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工作情况,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并对全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的现状进行了调研,明确了工作重点和进程安排。

2017年8月,标准起草工作组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明确了地方标准起草工作要求,就标准的基本框架及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对工作组成员分工、工作进度及时限要求作了具体安排。

2017年10月,工作组又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听取资料收集和调研情况,汇总各方意见,明确标准的结构、基本内容和编制要求。

2017年10月召开专家会议,就工作组提出的原始稿进行了认真会商,在专家指导下,于2017年12月形成了本标准的初稿,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立项。

立项批准后,工作组又深入多地,通过多次座谈、研讨,充分听取了各地消防部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社会单位的意见,经认真讨论和修改,于2018年4月形成了该标准征求意见稿。

三、标准编制原则

本标准的编制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6年修订)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进行编制。

四、标准编制的意义近年来,因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当导致初起火灾不能有效控制和扑灭的事例很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尽快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范》,统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标准,厘清社会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设施维保工作中的职责,提高消防设施管理水平,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显得尤为重要。

此次编制,工作组十分关注标准的可操作性,做了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力求标准易于操作,便于实施。本规范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方面的职责、维护保养技术要求、维护保养管理的具体实施程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服务体系建设。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通过采用本标准,可以规范社会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为,促进维保行业健康发展,进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在预防火灾、扑灭火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五、本标准的主要内容与特色

(一)本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共分8章,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要求、维护保养管理的实施、质量和档案管理。

(二)主要特色

1、明确了各类单位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工作中职责。针对我省实际情况,根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的要求,明确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物业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进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对于在施工单位保修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活动。施工单位不能按照本规范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活动的,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另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如此规定,使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有了保障。

根据“智慧消防”发展要求,要求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自行或者委托维护保养单位、安全监测机构运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将火灾报警、消防设施和电气安全监测等数据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并在建筑内设置消防设施标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规范化管理。

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范等要求,对委托单位建筑内的全部消防设施定期开展维护保养,保证经过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维护保养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并出具真实、规范的记录报告。维护保养单位应定期培训委托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指导委托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2、统一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的技术要求。

建筑消防维护保养管理技术要求分散在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中,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不易掌握,可操作性也不强。本规范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技术要求进行了归纳和总结,统一了维护保养的内容、周期、方法和要求,一目了 然,便于建设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掌握和操作。

3、规范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工作程序。

为了使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贯穿于建筑管理的始终,本规范把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分为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保养。日常管理中的值班和巡查可以由建设单位负责,也可以由有资质的单位派人执行。值班和巡查人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在定期维护保养中,规定了合同签订、技术交底、服务准备、维保实施、故障维修等工作程序,明确了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在维保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对合同的签订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进行了具体规定,并在附录中列出了样式,确保从合同签订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的出具都能规范、统一。

4、突出提出了维护保养单位质量服务体系建设。规定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类人员工作职责,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维护保养工作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单位应设立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每个维护保养项目每次应至少委派2人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单位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平台,对消防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和质量进度控制。规定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消防业务培训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学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施维修技巧等方面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GA1157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设备,明确专人管理、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对依法需要计量检定、校准的设备,应按时进 行计量检定、校准。

六、本标准的先进性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篇5

第一 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危险物品仓库等。第三 本市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明火动用的审批手续。

第七

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协调。

(二)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进行跟踪监督。

第八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危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九

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

(一)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二)危险物品存放数量和地点清单;

(三)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

(四)施工进度计划;

(五)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十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并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为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 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第十一

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应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应设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m之外。

(二)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危险品仓库应设置在施工区、生活办公区25m之外。第十二

施工现场应设有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m,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停靠施救。

第十三

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必须落实临时消防水源,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箱。

第十四

在建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禁止作为施工和其他人员的住宿场所使用。

在建工程内设置临时住宿、办公场所时,应与施工作业区之间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备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在建工程内禁止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第十五

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和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二)施工现场办公、住宿工棚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禁止搭建木板房。

(三)临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每组不应超过10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四)施工现场临时建筑不宜超过2层,人员住宿的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应设两个安全出入口;住宿房间的窗不应用硬质材料封堵。每个房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超过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距离减半)。

第十六

施工现场动力线与照明线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选择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临时宿舍内禁止使用功率大于200W的电器设备(包括取暖设备、电加热设备)。

第十七

作业人员动用明火前,应消除明火点周围的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焊割作业前,必须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确保正常取水。

第十八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一)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

(二)在动火审批的范围内未履行审批手续;

(三)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

(四)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五)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未采取有效安全的措施;

(六)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

(七)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对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构成威胁;

(八)散落的火星对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构成威胁;

(九)按有关规定必须禁止动用明火。第十九

电气焊、切割的弧火花点必须距氧气瓶、乙炔瓶、油类等危险物品及木料等其它可燃材料10m之外,距易爆物品20m之外。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落实防火措施,并应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第二十

工程施工中使用带有挥发性的易燃材料时,施工现场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周围禁止明火。如施工现场自然通风条件不良的,应安装通风设施后方能施工。

第二十一

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设有醒目的标志。

第二十二

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厨房,落实专人管理。使用行灶的,应在烟囱口安装防火罩,行灶要远离仓库和危险场所。第二十三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内禁止随处吸烟、流动吸烟。危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废品集中站及施工作业区等处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二十四

禁止在施工现场建筑、构筑物内及屋顶熬炼沥青。第二十五

使用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或液体数量较多的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合适的地点建造临时危险物品仓库;使用量较少的,应设临时存放点,并设专人保管。仓库保管员应按当天用量发往施工现场,并做好登记。

油漆、稀料等危险物品临时存放点应设置在施工作业区以外安全合适的地点,临时存放点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记和禁止明火标志。临时存放点内危险物品的存放量不应超过100kg,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第二十六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毡、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天清理,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应集中临时存放,统一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

单位对自查发现的以及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查时指出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各类隐患。

第二十八

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方案),明确整改的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和负责整改的部门。对于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书面向公安消防机构答复。整改复函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第二十九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施工单位,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公安消防机构应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内容 篇6

检测依据:

1、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3、DB23/699-2000 建筑消防设施安装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4、GB50116-19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5、GB50166-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6、GB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7、GB50261-200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8、DGJ08-94-2007 上海市《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9、GB50219-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0、GB50193-199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999年版)

11、GB50263-200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2、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3、GB50151-199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0年版)

14、GB50196-1993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5、GB50281-2006泡沫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16、GB50347-2004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7、GB50338-20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8、DGJ08-88-2006上海市《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

19、JGJ/T16-19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20、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

21、GA503-200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22、GB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技术资料(1)工程施工竣工图(2)消防部门建审意见书(3)设计变更说明(4)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5)检验记录(绝缘电阻、接地电阻)(6)调试报告(探测器调试、系统调试、联动调试报告)(7)有关产品合格证、质保书(8)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2.现场勘查(1)消防控制室设置位置(2)建筑设施的分布(3)防火分区的设置(4)区域控制器的设置位置

3.探测器安装质量及信号反馈检查(1)探测器使用场合检查(2)探测器安装质量检查

1)探测器底座固定牢靠性及接线可靠性 2)探测器距梁、距风口距离 3)探测器安装间距

4)探测器的确认灯是否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方向(3)探测器信号反馈检查

1)探测器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消防中心

2)探测器的信号地址应和图纸相符,并和控制器显示一致(4)探测器设置检查

1)探测器设置是否满足保护面积需要 2)探测器设置是否有盲区

4.手动按钮安装质量及信号反馈检查(1)安装位置(2)固定方式(3)信号反馈地址(4)安装间距

5.控制器功能检查(1)安装质量(高度、牢固、接线、接地、电源)(2)报警功能(准确显示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位置,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3)故障报警(断线、短路、探测器丢失、电源、备电故障)(4)自检功能(回路、系统、电源、线路等检查)(5)记忆功能(多个探测器同时或连续报警均能全部准确显示位置、时间、顺序、数量,是否具备打印机)(6)消音、复位功能

6.区域控制器检查

根据不同产品的功能设置,参照集中控制器的相应功能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7.广播音响功能检查

(1)每个防火分区内消防广播的系统安装检查(可和建筑物内的背景音响共用)

(2)各防火分区发生火警信号时,应自动切换为消防广播(建筑物内本层及上、下一层同时开启)

(3)在自动切换不能进行时,应由手动操作强行切换成消防广播 8.系统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检查(1)采用联合接地时,应使用专用接地干线,由控制室引至接地体(2)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消防设备的接地线检查(3)检查施工过程中的系统线路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9.消防设备控制箱主、备电自动切换检查 10.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标志检查 11.防火卷帘门联动动作检查 12.相关消防设备联动动作检查 13.电梯迫降检查(手动或联动)

(1)在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后,建筑内的所有电梯应迫降至首层,消防电梯转入功能状态

(2)在没有自动功能的情况下,应能以手动控制电梯迫降

二、消防给水灭火系统

1.技术资料检查

(1)设计任务书,消防部门建审意见书,系统图(1)有关产品合格证,质保书(2)管网强度试验,气密性试验及冲洗记录(3)有关设计,施工变更及说明(4)隐蔽工程记录(5)调试报告(6)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2.消防供水检查

(1)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是否市政两路进水(2)消防水箱的容量、设置高度,高位水箱的单向阀、闸阀的安装 质量

(3)消防水池容量及保证措施

3.消防泵(喷淋泵、消火栓泵)外观检查(1)消防泵的电流、电压(2)进水压力、出口静压

(3)消防泵及消防控制柜标识、外观

(4)超压保护装置、放水阀及排水管安装质量 4.消防泵启动试验(1)手动启停功能

(2)报警阀压力开关直接启泵功能(3)消火栓按钮直接启泵功能(4)主、备泵切换功能

(5)消防控制中心启、停泵及显示功能(6)主、备电源切换 5.稳压泵启动试验(1)安装位置

(2)手动及自动启停功能 6.报警阀组检查

(1)延迟器、过滤器、排水管连接等的安装质量(2)警铃的设置位置及鸣响(3)联动功能

7.水泵接合器安装位置及外观检查 8.管网检查

(1)管网强度试验记录(2)气密性试验记录(3)冲洗记录

(4)减压阀组的位置、安装质量及减压压力

(5)管道法兰、阀门、排气阀、支架、吊架、减压孔板等质量 9.喷头安装质量检查(1)喷头的规格、型号(2)喷头的安装间距(3)喷头与建筑物间距(4)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

10.每层或每个防火分区末端放水测试(1)末(前)端放水动、静压测试

(2)水流指示器信号及信号阀反馈功能检查 11.室内消火栓检查(1)消火栓箱安装位置(2)按钮启动及信号反馈

(3)出水口动、静压测试(一般在建筑物最高层及最低层的栓口测试动压)

(4)消防水喉出水检查 12.室外消火栓检查(1)安装位置

(2)出水静压测试(3)出水情况

三、气体灭火系统

1.技术资料审查报告(1)消防部门建审意见书(2)设计说明书及施工变更说明(3)系统图(4)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合格证,质保书(5)管道材料及附件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6)调试报告(7)管网强度试验报告、气密性试验报告及吹扫记录等(8)隐蔽工程记录(9)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2.防护区安全设施的检查

(1)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的设置

(2)隔墙、门和吊顶的耐火极限以及防火门的开启方向(3)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4)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5)专用空气呼吸器的设置

3.贮瓶间设备安装检查(1)应急照明装置的设置

(2)隔墙和门的耐火极限以及防火门的开启方向(3)钢瓶的外观、数量、型号和规格

(4)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和集流管上泄压方向

(5)阀驱动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固定和标志及其安装质量(6)选择阀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固定和标志及其安装质量(6)手动操作装置数量、型号、规格、标志及其安装质量 4.管网检查

(1)管道布置的合理性

(2)管道法兰、支架、吊架等安装质量(3)管道的连接接缝和防腐处理 5.喷头安装质量检查(1)喷头的规格、型号

(2)喷头的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 6.系统功能试验

(1)模拟手动启动试验

启动防护区各手动报警按钮,观察延时时间、声光报警器、警铃、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及其它联动设备动作情况(2)模拟自动启动试验

防护区2路探测器报警后,观察延迟时间、声光报警、警铃、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及其它联动设备动作情况(3)模拟喷气试验 7.火灾探测器检查(1)外观(2)安装位置(3)报警功能 8.控制器功能检查(1)安装位置

(2)控制器基本功能(3)主备电切换功能(4)接地情况

(5)紧急启、停按钮试验 9.压力开关信号反馈检查

10.消防控制中心反馈信号检查

四、防排烟系统

1、技术资料审查报告(1)消防部门建审意见书(2)设计说明书及施工变更说明(3)系统图(4)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合格证,质保书(5)调试报告(6)隐蔽工程记录

2、送风机、排烟机、风口面积检测。送风机、排烟机的启动形式,运转稳

定性。

3、送风、排烟口面积测量及计算。竖井施工制作质量。

4、拆卸部分风口检查其内壁施工质量并安装复位风口

5、排烟、送风阀口、检查安装质量、联动功能、复位功能及信号反馈。

6、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楼梯间的风速余压。每10层检测 1区,关闭除相 关 3层以外的防火门,检测门处的风速。在关闭所有门的情况下,检测前 室与走道之间的余压及楼梯间与走道之间余压。

7、商场、走廊排烟口风速、风量。用风速仪测试不同点风速,计算每一排烟

口的风量。

8、中庭排烟量。检测排烟口风速、风量,计算中庭排烟量。

9、地下车库排烟量。检测排烟口风速、风量,测量地下车库容积,计算换气

次数。

10、模拟喷烟效果。用喷烟器,向走道、中庭等排烟空间喷放烟雾,观察排烟效果。

上海**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及维护保养 篇7

笔者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消防设施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探讨提高建筑消防设施功能的发挥及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应采取的措施。

1 典型案例分析

1.1 案例1

某博物馆设有一套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 系统储存压力为4.2 MPa, 共设两个防护区, 采用组合分配, 各区灭火剂用量:A区3瓶组, B区1瓶组。该消防设施中的气体自动灭火系统设备由上海某企业供货;火灾报警控制器及相关电器由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生产, 上述产品都具有型式检验报告, 属合格产品。该系统于2006年通过消防验收, 系统平常工作状态正常, 无误报警等不良现象,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齐全。事故发生在2007年夏季, 当时一声雷击后, 值班人员发现A防护区内七氟丙烷灭火剂3瓶全部误喷放完。事故发生第二天, 博物馆方为了慎重起见, 召集了设备供应厂家、报警系统供应厂家、安装施工单位、消防检测单位、消防监管部门的人员分析事故发生的成因。首先检查了钢瓶间内的设备, 发现A区启动瓶组的电磁阀密封膜片已刺破, 启动气体相应打开了选择阀及灭火剂、储存瓶组。说明确有电源通过电磁铁使之动作。后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功能选择在自动状态, 初步判断是由于雷电产生脉冲电源而引发事故, 说明火灾报警控制系统的抗雷击干扰能力差, 但报警控制器厂方却有意回避设备本身的某些缺陷引发事故, 并一再强调是合格产品, 由于此类事故调查取证、做出客观的判断有难度, 双方协商后, 系统恢复功能。

为更好地说明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的有效性, 现举合肥市一案例并附设计过程如下。

假设某博物馆机房气体灭火系统, 2个保护区, 高压配电房 (层高5m, 容积63m3) 、低压配电房 (层高5m, 容积200m3) , 七氟丙烷设计体积分数均为9%。该系统七氟丙烷计算数据如下。

1.1.1 设计计算依据

(1) GB 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2) 相关图纸。

1.1.2 范围及灭火方式

设计范围:包括高压配电房、低压配电房。

灭火方式:本系统采用全淹没灭火方式, 设计成2套组合分配系统。

1.1.3 设计计算步骤

(1) 计算防护区的净空容积。防护区净空体积按式 (1) 计算。

式中:V为防护区的净容积, m3;Vv为防护区容积, m3;Vg为防护区内非燃烧和难燃烧的总容积, m3 (一般Vg=0) 。

(2) 灭火剂用量计算。根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七氟丙烷设计用量的计算, 见式 (2) 。

式中:W为七氟丙烷的灭火设计用量, kg;K为海拔高度修正系数;C为七氟丙烷灭火设计浓度;S为七氟丙烷过热蒸气在101kPa和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下的比容, m3/kg;V为防护区的净容积, m3。

其中, S=K1+K2T。T为温度, ℃;K1取0.126 9;K2取0.000 513 0。

(3) 灭火剂储存量计算。依据GB 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系统储存量应为防护区设计用量与系统中喷放不尽的剩余量之和。剩余量包括管网剩余量和瓶组剩余量。

(4) 防护区泄压口面积。防护区泄压口面积按式 (3) 计算。

式中:Fx为泄压口面积, m2;Qx为灭火剂的平均喷放速率, kg/s;Pf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 Pa。

各防护区设计参数及结果汇总, 如表1所示。

1.2 案例2

某外商独资企业, 由于生产安全需要, 在油墨车间设有一套局部应用的高压二氧化碳自动灭火系统, 并配备有相应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该系统于1年前通过了消防验收, 企业内部建立了日常检查制度, 系统设有安全操作规程。

某日下午, 车间发生火灾险情, 火灾探测系统发出复合信号, 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发出灭火指令。可惜固定灭火系统无法正常启动, 错过了最佳灭火时间, 造成了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 厂方对消防设施实行暂时封闭, 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仔细勘查, 很快有了结果。确认高压二氧化碳的火灾报警控制系统工作正常, 其输出的DC 24V电源已将启动瓶组上的电磁阀打开, 启动气体已将选择阀打开, 但未打开灭火剂储存瓶组, 造成系统不动作, 再检查储存瓶组的容器阀后发现, 原来用于锁定容器阀防止在运输、搬运、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误动作设置的保险装置原封未动, 仍然处在锁定状态, 容器阀当然无法打开, 系统无法实施灭火。后经了解, 该系统虽然“运行”1年多, 但安装单位在消防验收后, 未对系统进行开通程序;使用单位未按有关使用说明书系统维护保养注意事项中的要求, 制定出切合实际的规章制度;操作人员虽然每天看到消防设施, 但未经培训, 对系统掌握甚少。

2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现状

2.1 建筑消防设施产权的管理

中小城市建筑物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 一般不具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技术力量和相应的资质。所以把消防设施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维护保养服务公司, 并用合同的形式, 明确各自职责, 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对于建筑物产权不清或者一栋建筑多元产权的建筑消防设施, 可由物业管理单位牵头, 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为了保证消防设施功能的整体性, 应与一家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公司签订统一合同, 反之如与多家签订合同, 易造成互相推诿、职责不清的被动局面。但是, 经调研汇总, 产权单位、物业管理部门能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的比例偏低, 制约了这项工作的开展。

2.2 消防安全观念淡薄, 人员技能满足不了实际需求

随着各类火灾报警控制系统、消防灭火设备新产品、新技术不断进入市场, 智能化和软件技术含量越来越高, 有的维护保养服务公司只顾眼前利益, 不顾自身技术素质, 碰到难题不主动与生产厂家联系, 争取技术上支持, 根本满足不了日常巡查的需求。据调查, 80%以上的维护保养服务人员未参加过相关技能岗位培训或取得岗位证书, 缺乏必要的技能, 多数人抱着侥幸心理。另外, 从管理单位出发, 由于员工流动性较大, 给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带来了难度, 造成无证上岗较普遍, 形成了潜在隐患。

2.3 验收标准执行不严, 导致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启动

在对已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的监管抽查中发现, 约有30%的消防设施在功能发挥时存在本文案例中的缺陷。工程交工验收后, 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对验收资料的依赖性很大。某种程度上说, 验收资料的完整性是指导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的纲领性文件。例如, GB 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规定, 验收资料核查记录内容包括:经批准的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成套装置所有的零部件试验报告、合格证明, 有效的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证明文件, 系统 (装置) 主要组件的使用说明、维护保养说明书,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实际情况是:有则不全, 全则不准, 不能充分反映实物现状和设计、验收资料的一致性, 造成验收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缺少必要的技术文件支持, 留下无法弥补的遗憾。

2.4 火灾报警控制系统存在的普遍现象

(1) 因质量问题或系统配置错误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带病运行, 抗外界干扰能力弱。如:系统配置时, 火灾报警控制器, 感烟、感温探测器等国家3C强制性认证产品, 由骨干厂商供应, 而其他大量的报警器材、辅助产品在市场上低价供求, 这涉及到系统内部匹配、兼容等方面的问题, 势必影响系统长期工作的可靠性。而且这些问题在验收过程中很难发现, 用简单的测试很难做出正确判断, 这实际上给劣质产品提供了市场, 应引起重视。

(2) 火灾报警控制系统的使用环节。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安装、调试、验收工作结束后,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关系发生了转移。但往往由于使用单位在管理工作上的滞后, 系统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跟不上, 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出现了断档, 有些项目一拖几年, 到真正使用时, 已锈迹斑斑。同时, 由于对系统熟练掌握和对系统功能的知识缺乏, 造成功能选择、系统切换设置错误时有发生, 形成无专业人员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或者是勉强使用、不能排除故障的局面。其本质原因是消防设施使用单位的人员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检测手段。

2.5 建筑消防设施的立项, 制度建设上难理顺

建筑消防设施项目的招投标模式, 项目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关系, 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等, 往往因各方利益的出发点不同, 造成消防设施的立项不确定性。项目的监管部门主要从现有标准、规程、规范及地方性行政法规方面的符合性审核;设计单位按现有技术资料, 会采纳一家产品作为设计技术参数的基本推荐供应商;消防设施使用单位会选择后期服务有影响的供应商;总包单位千方百计压低价格选择竞标供应商;中标分包单位为了争取利润空间, 再逐项分解, 消防设施的综合性能、量价比当然达不到标准要求。所以, 客观地分析, 由消防设施供应商直接参与安装、调试、验收、售后服务培训, 系统功能发挥正常, 也给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创造有力的条件。因此, 直接供应商对自己的产品设计性能、关键技术的传授、工作原理等各方面熟悉程度优于消防工程公司。

2.6 消防监管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力不从心

日常性的监管以抽查为主, 覆盖面有限, 一些较深层次的隐患不易发现, 一旦形成火灾事实以勘查、分析起火原因、整改为主。如何把事后处理扭转为事前防范, 需要克服人员数量与专业人才短缺的矛盾。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 大量智能控制的建筑消防投入运行, 涉及到自动化控制、强弱电的转换、消防设备自身的启动技术、火灾报警控制系统的联动, 并联到防火卷帘、防排烟、门禁系统的联动, 涉及多学科的专业知识, 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夫。所以, 在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管过程中, 用常规的检查方法眼观手摸、查阅相关资料等来判断消防设施的质量优劣, 做出合格与否的判定, 降低了消防监管部门的权威性, 有悖于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原则。

3 加强现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措施

(1) 今天的隐患就是明天的灾难, 对火灾隐患的放纵就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负责任。消防监管部门要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 使建筑消防设施的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当务之急是根据当地建筑消防设施在维护保养方面存在的潜在隐患, 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 围绕着消防设施的产权方、使用方、消防检测机构、维护保养服务方应承担的权益和义务具体化, 制定和完善新形势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方面的行政性、技术性法规, 做到依法办事, 互相促进管理, 也是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有效运行的基础。

(2) 从源头着手, 进一步规范市场。消防工程属于第三产业, 是服务性行业, 但消防产品是特殊商品。在我国, 主要是改革开放后期兴起的新兴产业, 各地从最初的几家迅速发展到几十家、上百家, 形成了一支相对庞大的施工队伍及消防产品供应链。这其中难免出现良莠不齐、鱼目混珠的状况。特别是从企业的短期利益出发, 无固定办公场所和技术人员, 无资质利用挂靠的企业。试想这类企业承接的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可想而知。每完成一项设施, 就成为了新的隐患源, 这比明火更可怕。因此, 进一步规范市场, 是一项迫在眉睫的硬仗。实行更加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尽快地把那些无技术人员、无资质、无固定场所的挂靠企业、生产质量低劣的不合格企业清场出局, 改变恶性竞争的局面, 让特殊产品在有序的市场环境中生存和发展。

(3)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约。建筑物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 应当与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单位签订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合同;明确维护保养责任, 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这一法规说明了签订合同的重要性。具体做法为:可结合当地签约率状况, 维护保养单位的资质, 对维护保养的技术标准, 维护保养服务费的计算, 合约的正常签约年限等内容制定出细则, 由行业协会组织讨论通过, 使维护保养服务走向正规, 能定量、定性地反映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况。消防监管部门可定期采集相关数据或资料, 加大了科学执法的可信度。

(4)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方、维护保养服务方、系统的操作人员敢于学习和吸纳国内外的新技术, 锻炼和造就一批过硬的工程技术队伍。要通过招聘, 特别是组织定向培训等方式, 留住优秀的技术人才, 才能赢得市场占领市场。由行业协会牵头, 组织各专业的新人, 分期、分批开展定向培训, 经考核合格, 做到持证上岗, 是解决专业人才短缺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王艺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问题[J].消防科学与技术, 2011, 30 (11) :1079-1080.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篇8

【关键词】 MIS系统;消防设施;管理;应用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application in the building facility standardization management work of fire control

Zheng Hong-bin

(Nanjing city fire brigade Nanjing Jiangsu 210000)

【Abstract】MIS system, is one from the compositions such as person, computer and other peripheral equipments can carry out information collect and transmit , the system of inventory, processing, maintenance and use. It is the science with burgeoning one, its major task is the information management of high limit that strengthens enterprise using modern computer and network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 is known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for the resources such as manpower, material resources, financial resources, equipment and technology that enterprise possesses , the data of correct establishment, process handling and draw up various information information offer in time to administrator, in order to carry out correct decision, raise economic benefits and the level of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 continuously. This paper excessive analyse bottleneck problem and the existent difficulty in the building facility standardization management of fire controll, pursue the MIS information systematic actual application in the building facility management of fire control, in order to more good develop the building facility of fire control the role in fire, reduce fire harm , reduce fire loss.

【Key words】MIS system; The facility of fire control; Manage; Apply

1. 建筑消防设施的作用及管理要求

建筑消防设施是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有效扑救初期火灾、保障人员疏散和灭火人员实施内功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多起典型火灾证明,建筑消防设施能否及时发挥作用已经成为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火灾事故发生的关键。在认真总结火灾事故经验教训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纷纷通过出台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加强设施的管理,对消防设施管理职责、管理制度、操作程序、标识设置、检查维护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为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体系支撑。

2. 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消防设施管理及维护保养制度容易制定,但制度的执行和人员的执行质量难以监控。通过巡视检查来掌握消防设施运行状况及周围环境的变化,发现设施、设备缺陷和消防安全隐患,提出具体的检修内容,以便及时消除缺陷,预防事故发生,或将故障限制在最小范围,保障设施的安全和消防系统稳定,达到消防系统“安全、经济”的目标,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以下问题:

2.1 消防部门和单位难以监控每日或每周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的到位情况。

2.2 巡检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在现场仅仅凭经验判断,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以现场参照。消防设施面广量大,巡检人员责任心有好有差,巡检人员是否到位、隐患定级是否准确、隐患描述如何量化等问题无法进行核实。

2.3 根据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的相关规定,单位须填寫的各类表格有消防设施设备登记表、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表、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等七种之多,消防设施设备登记表等一次性静态信息填表内容700余项,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等周期性动态信息填表内容600余项。如此繁杂和庞大的信息靠人工填写和手工纸张记录,不仅效率低、成本高、容易填错,而且数据统计分析几乎无法实现,造假应付的现象不可避免。

2.4 消防部门对各单位执行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的情况难以监控,监管成本高、效率低。

3. 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MIS信息系统系统原理

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MIS信息系统的基本原理,是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设施、消火栓、应急灯、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上安装一系列代表不同设备、不同地点、存储不同信息的二维条码或RFID条码(在没有照明灯光的位置可安装具有夜光功能的条码),该条码经过特殊处理,可长期经受风雨日晒,低温酷热等恶劣环境。

巡检维保人员用手持PDA条码采集器(插入SIM卡,具有拨打电话、收发短信、GPRS上网、蓝牙传输等功能),把条码信息和读码时间记录下来,存储在手持式掌上电脑里,同时对该点的各种参数和工作状态现场采集输入和修改。巡检维保完成后采集器通过数据线或GPRS无线上网把数据传给计算机数据中心,可同时并配合系统的软件处理,就可通过本地计算机或互联网对巡检维保工作进行记录、检查、考核和监督,并对巡检维保的消防设施、设备状况进行信息收集和数据分析。

4. 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中MIS系统的功能建立

4.1 建立多用户WEB版消防设施标准化MIS管理模块。消防部门和用户单位均可通过建立的消防标准化管理网站登陆用户管理界面,按分级权限,随时查阅和监控单位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的情况,实现网上消防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

4.2 建立消防安全信息管理模块。通过文字、图表、图片、影音文件等方式实现单位消防安全基本信息和动态管理信息(防火档案)的数据库管理。

4.3 建立消防安全巡查模块。通过信息采集器、条码识别技术和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来规范、量化每日防火巡查工作的频次、部位、内容,保证防火巡查工作更加真实有效的进行。巡查人员按时到达巡查点位,对所需巡查的设备进行正常的检查,完成周期内的巡检计划,无需再相互监督,既可以做到按时完成,又可以加强工作的责任心,减少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每日防火巡查工作中的人员投入。

4.4 建立火灾隐患整改模块。对于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安全巡查人员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改正,直到完成销案,计算机将同步数据录入存档。

4.5 建立每日每月汇总表打印管理模块。系统通过对每日及每月的单位防火情况进行汇总,以便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时、准确的了解单位消防工作情况。

4.6 建立部门自查客户端模块。单位内部各部门自查情况通过网络应用实现网络化的信息交流,单位领导也可进行网络签发,彻底做到无纸化办公。

5. 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中MIS系统的特点

5.1 实现单位基本信息和动态管理信息的数据库管理, 使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5.2 保证防火巡查的频次、部位、内容到位,减少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每日防火巡查工作中的人员投入。

5.3 自定义监督抽查结果比较查询,具有隐患整改到时警告功能,设施维护定时提醒功能。

5.4 表格、图表、文书的汇总、生成、打印;照片、图象、影音文件兼容;系统设置方式灵活多样。

5.5 应用网络技术,实现了消防部门和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标准化管理的网上办公功能。

随着我国信息事业的发展,计算机网络已成为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将MIS系统引入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必将对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意识,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性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为推进社会化消防工作科学、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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