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酒店租赁的合同

2024-08-04

主题酒店租赁的合同(精选7篇)

主题酒店租赁的合同 篇1

甲方将xxxx有限责任公司紫金山大酒店三楼餐饮部,面积共计约950㎡,含附属设备,相关部门认可的合格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供水供电供气系统、电话、网络线路等整体承包给乙方经营。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概况

该酒店位于xxx市xxx建华路1号xxx大酒店三楼餐饮部整层,包括餐厅大厅、后厨、四个雅间、一个多功能厅、一个公共卫生间、一个洗备间及一个平坝,产权归xxxxx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二、租赁期限

乙方的承租经营期限为 四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承租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对外招租,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三、租赁费用及付款方式

1、乙方在签订合同后三日内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清当年全部租赁费用和保证金,即 万元,第一年后每年租赁费分

别在当年租赁期满前提前两个月付清。

2、乙方应按甲方指定账号转账,甲方账号如有变化,须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收取乙方租赁等费用的银行账号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3、合同签订后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万元,用以约束乙方在甲方场地守法经营,爱护甲方设施设备及合理使用场地。

4、甲方现有的后厨配套设施、空调、餐桌等物品,按当时购买市值 万元的 %折算给乙方,由乙方在第一次支付租赁费用时一次性付给甲方配套设备费 万元,折算物品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返还租赁物时可自行处理。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确保租赁物系合法建筑物,产权清晰没有争议,同时拥有租赁物及其附属场地、附属设施设备的合法出租权利。

2、签订合同后,甲方应在收到当年租赁费后三日内盘点相关设施设备将场地移交给乙方,以便乙方进行经营规划。

4、甲方电梯仅供乘客上下楼层使用,乙方不得使用电梯转移、运送商品、物品。否则,发现一次处乙方罚款500元,因此损坏电梯,乙方必须照价赔偿,若因此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概由乙方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乙方自行申办营业执照(只能经营餐饮行业)、税务登记证和餐饮食品卫生许可证,依照法律和行业规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乙方因经营造成的一切责任概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可以在不改变租赁物主体结构的前提下重新装修整个楼层场地,但必须提前向甲方书面报告装修方案,出示格调定位效果图和结构布局图,经甲方盖章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乙方向甲方返还租赁物时,不得破坏任何装修效果和设施设备,待完好移交甲方后方可退还保证金。

3、原有消防设备的维修、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根据经营需要按消防部门要求自行添臵新的消防设备。乙方必须确保整个楼层的所有消防通道畅通无堵塞,无乱搭线路等违规行为,绝对保证消防安全。否则,因消防隐患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合同签订后,水、电、气由乙方按标准单独装表,按实际使用量以水、电、气供应部门的价格计费,损耗部分按各自实际用量比例分摊。乙方应对租赁物的附属水、电、气设备、消防设施等进行维护和维修,不得因为维护不及时和维护不当而干扰到酒店及楼下商场的正常运营。否则,按违约处理。

5、为了维护酒店整体形象,乙方必须保证整个租赁楼层的望板、地面、墙壁内外的整洁卫生,管理人员更换后必须知会甲方酒店负责人,并积极配合酒店搞好宣传管理。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若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支付守约方当年租赁费用总额作为违约金。

2、因无法预料、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自然原因,或政府对酒店进行城市规划改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自行解除。

3、在租赁期间保证金顺延次年不予退还,直至合同解除。若乙方在经营中有违法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的修改和补充事项双方协商解决,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章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约束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3、本合同双方签章后即生效。

八、附件

附件一:租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附件二:租赁房屋平面图 附件三:附属物清单

附件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附件五:甲乙双方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甲方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篇二:餐饮房屋租赁合同

餐饮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场地开办餐厅一事,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有关事宜,特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租赁房屋状况

1、地址:江陵县滩桥镇西街

2、计租建筑面积:320m2。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三年,自 2010 年6月 18 日起至 2013 年 6月 18 日止。租赁期满,甲方若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届时双方可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确认。

三、租金交付

1、场地租金:年租金为 5000元.2、租金的交付:租金自乙方计租之日起每半年支付一次。

四、甲方义务和责任

1、甲方负有保证租赁期内租赁场地建筑结构完好的义务,并应作好公共房屋和公共场地的维修保养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2、甲方向乙方交付场地后,有义务协助乙方解决进场装修和营业后涉及甲方需配合协作的工作。

3、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将该场地转租给他人。如果本协议系由甲方租赁他人另行转租乙方,甲方必须向乙方披露原租赁协议原件,并交乙方复印件留存。

五、乙方方义务和责任

1、乙方有义务保护甲方出租的房屋和甲方配置的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人为损坏,如有损坏,由乙方更换或赔偿。

2、乙方自行负责经营场所内的物业管理和租赁场地内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在使用场地过程中,如需对场地内部装修进行维护、改造、更新、结构改变,必须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

4、租赁合同终止履行时,乙方应将其租赁场地及附属设施完整完好地向甲方交接,乙方不得拆除装饰物,甲方对未拆除的装饰物不予补偿,但乙方自行购置的家具、餐厨具、空调、冰柜等设施设备及店堂招牌由乙方收回并搬出租赁场地。

六、特别约定:

1、乙方若拖欠水、电、物管等费用逾期三十日,甲方有权采取停止供应水电等措施,直至乙方交清所欠费用为止。采取停止供应水电等措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3、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如乙方将租赁场地整体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甲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如甲方解除合同除不退还租金,乙方还应承担2万元违约金。

八、本协议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二0一0年六月十五日篇三:餐饮店面租赁合同 餐饮店面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过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建筑地址:

甲方将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位于____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商业经营使用。

二、房屋面积:

1、甲方对其所有出租的房屋拥有合法出租权且无争议。

2、该房屋的面积为_____平方米(以产权为证)。

三、租赁期限: 租赁为_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应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屋腾空交给乙方使用。

四、定金:

乙方应付的定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五、租金:

1、租金额数及支付日期,详细如下列表。

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支付日期为____年___月__日。第二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支付日期为____年___月__日。第三年租金按附近同面积5家门面涨幅的平均价提升。

2、支付方式:

租金按______为一期支付,首期租金于____年___月__日前付清,以后每期租金支付时间为上期租金到期前______天支付。

六、保证金:

1、乙方同意支付给甲方保证金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在收到保证金后应予以书面签收。

2、除合同另有约定之外,甲方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在乙方将房屋完好的的向甲方交割清楚、并付清所有乙方应付费用后二天内将保证金退还乙方。

3、如乙方拖欠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或者租金,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予以扣除。甲方扣除后的保证金,乙方应在七日内予以补足。

七、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的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单如期缴纳。

八、甲方的义务:

1、甲方须按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付乙方使用,并确保水、电、气的正常使用,以及房屋内外结构、设施等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2、甲方提供的房屋设施如因质量原因、自然损害而受到损坏时,甲方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3、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擅自收回房屋。

4、甲方应确保对该房屋享有出租的权利,如在租赁期内,该房屋发生所有权全部或部份的转移,设定他项物权或其他影响乙方权益的事情时,甲方应保证所有权人、他项权得人或其他影响乙方权益的第三者,能继续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反之如乙方权益因此而遭受损害的,甲方应负全赔偿责任。

5、甲方同意乙方租赁该房屋的经营使用性质为餐饮、钦食行业。

九、乙方的义务:

1、在入租时应检查甲方所配备的设施是否完好。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由甲方负责修复和配置。

2、甲方同意乙方在不破坏承租房屋整体格局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改装及装修。

3、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其他各项应付费用。

4、乙方可以在本合同租赁期内,将该房屋进行转租、分租、转让给第三方使用,但须提前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允许并提供相应配合动作性 并对承租的房屋及设施有爱护,保管的责任。

5、如因乙方的过失或过错致使房屋及设施受到损坏,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十、合同终止及解除的规定:

1、乙方在租赁期满后,如双方无违规行为,则按此条件继续续签3年合同涨幅按附近同面积门面5家的平均价。

2、本合同一经双方签章后立即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任意中止。

十一、违约处理:

1、甲、乙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的条款履行,导致中途终止本合同,并且过错方在未征得对方谅解的情况下,则视为违约。

2、心在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情时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1、其他乙方在终止合同前在甲方监督下做到地板,墙面,厦门,厨柜,主体的复原。

2、甲方需提供给乙方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复印件(只能用于办理各类证件)。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主题酒店租赁的合同 篇2

2003年初, 某市糖业公司将其自有的一间房屋出租给某房产公司使用。同年9月, 房产公司在征得糖业公司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某娱乐公司作经营用房, 租赁期间为十年。娱乐公司遂以该房屋作为其娱乐场所之用。2005年10月起, 房产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向糖业公司支付房屋租金, 糖业公司向法院起诉房产公司, 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返还房屋。2006年9月, 法院判决解除糖业公司和房产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房产公司返还房屋, 该判决已经生效。但是该房屋实际处于娱乐公司的控制之下, 房产公司无法直接返还房屋。另外, 在糖业公司和房产公司诉讼期间, 房产公司停止收取娱乐公司的房租, 娱乐公司催促房产公司收取未果后即未交纳。2006年12月, 房产公司以娱乐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请求解除转租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 娱乐公司认为房产公司作为承租人未向出租人履行义务, 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并且使得转租合同面临无法履行的情况,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遂向法院提起反诉。

本案事实较为清楚, 但是争议的焦点较多。无论转租合同是否终止, 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必然会因租赁合同关系的消灭而发生变化, 如何平衡三方利益成为解决类似争议的主要问题。 (1) 在现实生活中, 房屋转租现象越来越多, 有些房屋甚至被多次转租, 这其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尤其是在某两方的租赁关系发生变动时, 其它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这些问题对各方的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我国《合同法》关于转租问题的规定仅有第二百二十四条一个条文, 且该条文未对租赁合同关系消灭后的问题做出规定。而在房屋转租的问题上, 1995年由建设部颁布施行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中对上述问题作了规定, 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转租期间, 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某些地方政府规章也以此为规定套用了《办法》的处理模式。 (2) 在本案中, 房产公司以该规定为依据, 主张租赁合同解除后, 转租合同随之解除。在实践中, 亦有法院以租赁合同解除为由判决转租合同解除并要求次承租人返还房屋。 (3)

笔者认为《办法》对于转租合同效力的规定是违反民法原理的, 且在实践中易产生有失公平的状况。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 只有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合同解除的情况更为复杂, 但是合同的解除, 原则上必须有一方当事人的解除行为方能成立 (4) 。换言之, 无论合同的变更还是解除, 都需要根据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能完成。在转租合同中, 合同双方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 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理应由转租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成。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作为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的直接原因, 显然与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再者, 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只能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不能当然地及于次承租人, 租赁合同效力的变动更不能直接导致转租合同的效力变动。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 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规定已经隐含了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互相独立的关系。虽然次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收益确实成立于承租人的租赁权上, 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消灭并不导致转租关系当然消灭 (5) 。至于转租合同能否履行问题应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而不是合同关系是否消灭的问题。因此, 在租赁合同解除后, 转租合同效力并不必然终止。《办法》颁布于《合同法》之前, 且其为部门规章, 效力低于法律。所以笔者认为《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与《合同法》中诸多规定冲突, 不应再适用于实践中。

综合本案的情况, 租赁合同的解除系由于承租人房产公司对出租人的违约行为所致, 且已有生效判决要求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 所以转租合同陷于无法履行系房产公司过错所致。故娱乐公司如没有其它违约情形, 可以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即使如此, 该结果对次承租人之利益仍有极大的损害, 因为按此种方法处理三方关系时, 次承租人之利益完全被置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掌控之中, 一旦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终止, 次承租人即丧失一切利益。

综上所述, 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 转租合同和次承租人的利益是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之中的。特别是在多次转租的情况下, 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矛盾, 难免发生城门失火, 殃及池鱼 (各个承租人) 的结果。由于次承租人是事实上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人, 所以当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时, 次承租人往往遭受更大的损失。

注释

1本案中承租人的转租行为经过了出租人的同意, 即合法转租;本文是以合法转租为基础研究有关问题, 文中所有转租均指合法转租。

2例如《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房地产建筑律师实务》, 法律出版社, 2006年6月, 第178~179页。

4谢怀栻等:《合同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 2000年1月, 第242页。

主题酒店租赁的合同 篇3

关键词 合同 风险负担 租赁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和风险的负担。但在其他合同中,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本文拟就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做一探讨。

一、租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规定,租赁物发生风险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这说明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所致的租金损失。这样规定不同于交付转移风险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笔者认为,是因为租赁合同转移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便丧失了使用租赁物的机会,非归责于他的原因还要他承担风险,有悖于理。

关于租赁物自身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物之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法律思想。故,当事人若无约定,由出租人按所有人主义承担该风险为宜。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既有买卖合同性质又租赁合同性质,使得它的风险承担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否既采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一般原则,又采租赁合同的所有主义原则呢?

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如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前发生风险,因出卖人实际控制支配租赁物且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承担应没有争议。但如出卖人已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后发生风险,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风险呢?笔者赞同按如下情况区别对待为宜。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则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等于向买受人交付租赁物。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性质更强一些,承租人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为了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不足,目的是融资。而出租人向承租人融资,不是为了获取租赁物所有权,而是获取租金,最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是承租人。按买卖合同中交付主义原则,承租人是买受人,出卖人向其交付了标的物,风险自然移转其承担。这也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对融资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租赁权的限制,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体现了“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的市场交易原则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租赁物所有权无约定,则按合同法250条的规定,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所有。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性质更浓厚一些,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目的是获取租金。按所有权主义,所有权归谁风险由谁承担。即风险应由承出租人承担。

三、承揽合同

关于承揽合同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该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揽人仅在保管不善情况下才承担风险,若发生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风险由谁承担呢?

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笔者认为,不妨参照各国通用做法。如《法国民法典》第1789条规定:“在承揽人仅供给劳动力或操作的情形,材料灭失时,承揽人仅对于其本身的过失负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644条规定:“(1)工作验收之前,由承揽人承担风险。定作人迟延验收的,风险移转于定作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灭失或者意外毁损,承揽人不负责任。(2)经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将工作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时,准用第477条关于买卖的规定”,说明承揽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定作人承担所提供材料的风险。《瑞士债务法》第376条前2款规定:“在交付前,工作成果因意外毁损的,承揽方无权请求赔偿其完成的工作也无权请求赔偿其支付的费用。但定作方未及时接受工作成果的除外。因意外造成的材料毁损,由提供方承担后果”。《意大利民法》第167条规定:“在定作人接受成果前或者在检查成果时并未发生迟延,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发生了灭失或毁损,材料是承揽人提供的,则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由承揽人承担。如果定作人全部或部分提供了材料,他要对其提供的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承担损失,其余部分由承揽人承担”。

可见,各国立法对于报酬实行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而对于材料则实行所有人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即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前,由承揽人承担报酬的风险。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由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材料的风险;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之后,由定作人承担报酬的风险。由于定作物此时包含材料与已物化的承揽人的劳动,则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担由于定作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承揽人物化劳动的灭失。

从立法技术上讲,这些规定在表述上所采用的技术是先一般性地规定整个工作物的风险负担问题,然后再例外地规定当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时的该材料的风险负担规则。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2]史尚宽.债法各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酒店公寓租赁合同 篇4

酒店公寓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房屋租赁条例》及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就乙方租住甲方的××酒店式公寓的事宜,为明确甲乙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方将其所有的坐落在××街×路×号××酒店式公寓

楼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装修完整程度、家具设备及家

居用品附后),出租给乙方作居住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共天。甲方从年月日

起将上述房租给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第三条乙方在租住期间,根据所租住时间享受本合同规定的优惠。

甲方为乙方提供酒店式家居服务;甲方保证乙方在公寓里的人身和财物

的安全。为乙方提供贵重财物的保管服务;甲方对乙方实行住客管理,

乙方向甲方提供个人相关资料,甲方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条甲方保证出租公寓具有居住功能,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乙方保证在租住公寓期间不改变

公寓用途,不破坏房子结构,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

有关政策的规定,且遵守本合同各项约定。

第五条本合同于乙方向甲方缴纳元押金后生效。

第二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交纳与结算

第六条乙方在人住公寓期间向甲方交纳租金和有关服务费及其他

消费费用。

租金=标准租金×优惠折扣率×租用的公寓面积

有关服务费及其他消费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和网

络使用费用及送餐、托婴、文印等特殊费用(费用标准另定)。

甲方负责承担房产税、出租公寓所用土地的使用费、租赁管理等政

府税费。

第七条乙方租住同一房——天,付——%房租;砖—天

及以上享受%的优惠价。

乙方在入住期间,每月日向甲方交纳下月租金,先付后用,

否则甲方可要求其立即退房。甲方收取租金后必须出具税务机关监制的

收租凭证。

第八条乙方要求提前退房时,甲方根据不同情况计算应付租金和

应付其他费用。

第三章公寓的使用、维修和转租

第九条甲方在出租公寓内配备的`所有设施均属甲方所有,甲方保

证出租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的安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求。

乙方应正常使用并妥善保护公寓及配套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

第十条乙方事先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

1.不得在公寓内放置货物;

2.不得更动公寓内的电线、管道位置;

3.不得随意更动配套设施的摆放位置或搬离出租公寓;

4.不得在公寓内安装隔墙、隔板和改变公寓的内部结构。

第十一条乙方在公寓使用过程中,发现公寓本身或内部设施出现

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故障时,应及时告知甲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甲方应于接到乙方通知的——小时

内进行维修。本条维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维修期间,乙方应积极

配合,不得阻挠施工。.

第十二条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公寓内的设施损坏、

丢失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维

修和安装或重新添置。乙方承担维修、安装或重新添置的费用,并赔偿

相应损失。

第十三条乙方确需对公寓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经甲方同意,

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甲乙双方应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出租公寓全部或部分转

租给他人。经甲方同意按法定程序转租的,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租赁合

同的有效期限。乙方保证其受转租人不将转租公寓再行转租。本条发生

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两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

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章合同的转让、终止、解除和续签

第十六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人。

乙方要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或与他人交换房间,须经甲方同意,但所居

住天数不能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合同自动终止的免责条件:

1.发生不可抵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市政建设需要,政府决定征用出租公寓所在土地而需拆除出租

公寓,或者需要改建房屋;

3.甲方的有关公寓租赁有效证件失效。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合同终止,所造成双方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通知乙方交回公

寓,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赔偿:

1.乙方人为损坏公寓设施而不主动赔偿,甲方从乙方租赁押金扣除

有关费用后,乙方不及时补足押金的;

2.乙方逾期不交房租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公寓用途的,擅自将公寓转租、

转借、转让他人或与他人交换的;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公寓内部设施和内部结构的;

5.乙方在公寓内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在迁离公

寓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预付消费金的余额以及租赁押金;

1.在公寓内固定设施发生自然损坏或乙方愿意承担人为损坏的费用

时,由于甲方不能及时维修,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该公寓,且未能及

时为乙方安排其他适当公寓;

2.乙方在公寓里得不到安全保障;

3.乙方得不到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条本合同到期或出现本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况,甲方对公寓

进行核收,结算乙方所有应付账款后,应返还乙方的预付金余额和押金。

乙方应按期迁离公寓。

乙方提前办理退房应提前通知甲方。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本合同到期,如需继续租用甲方公寓乙方应于

合同有效期满前三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后,重新

订立新合同,原合同押金将自动转入新合同。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

出租公寓,在甲方还没有与其他人签订合同前,乙方享有对同一房间的

优先承租权。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

向乙方赔偿。本条赔款仅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三条乙方拖欠租金及各项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所

欠费用,同时还有权收取滞纳金。每天滞纳金金额以拖欠费用总额的

——计算。

第二十四条乙方擅自将出租公寓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或将本合

同转让给他人的,该转租(让)无效,且乙方应向甲方交付违约金。违

约金金额为乙方在违约期间应付租金的——倍。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可提请本合同登记机关调解或向签约地仲裁机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

议,但补充协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之规定,并

不得与本合同内容相悖离。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

签字,且乙方向甲方交纳押金后生效。

出租方(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联系电话:

银行账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承租方(乙方):(签名盖章)

地址或单位: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附乙方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登记机关(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酒店租赁合同 篇5

一、合同的目的和内容:

合同里需要写明与会议相关的各种事项,分清权利和义务,从而当出现争议时,法庭将按合同中双方意见一致的条款,按有利的方式保护利益受损方。

1、房间数目和房间价格:列明每晚所需房间数和房间价格。

2、会务用房及房价:会议工作人员可享受优惠价格的房间;优惠程度根据本次会议给酒店带来的生意规模而定。

3、套房、贵宾房:本条款需列明具体的房间要求。

4、房间位置:应列明各个所订房间的具体方位和房间档次。

5、平均房价:是根据各种类型房间占相同百分比计算出来的一个调整后的平均价,适用于各类房间。

6、预定超标或接待限制:即会议举行期间主办方的实际用房数超出预定房间数时,我方将以最大可能协调房间用量,如遇酒店超出实际接待能力未按预定给予主办方足够房间数时,酒店将按我方的.约定合理安排或做出赔偿。

7、入住及退房登记:登记情况视酒店规定而定。

8、提前入住和推迟退房如果在该问题上的需求与酒店规定有所偏差,则一定要在合同中注明。

9、预定取消日期:一般规定为预定者在计划使用日期之前30天。这一条双方可以再协商。

10、会议场所要求:如果会议规模可能出现调整,最好在合同中确定一个调整时间。

11、会议场租:可以是一个固定价格也可以根据所订客房情况协商。

12、会场包用:如果是按24小时租用酒店会议室即包场,那么即使24小时之内你们不用会议室,酒店也不得使用。

13、会场变动:合同中已注明预定的是那些会议室,在没有酒店的事先通知和会议方的书面同意,已订好的会场不能再有变动。

14、房间定金:合同中必须注明预付定金的具体时间。不能因为没有支付定金就失去所订房间。合同中应要求酒店在定金预付日期到来时提醒你。

15、结账:谁来负责会议方结账事宜;谁有权在账单上签字;有哪些具体事项;账单上包括哪些费用;哪些费用是参会人员来付的;哪些是会务组来付的;这些问题必须在合同中说明。

16、餐饮消耗:此条款规定对于因活动取消、活动改为在酒店以外进行或与会人数不足而引起的餐饮活动减少,会议方应给予酒店一定补偿。

17、仲裁条款:如果合同中有同意仲裁解决争议的条款,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先决定会议方是倾向使用仲裁手段还是反对使用仲裁。仲裁解决争端比诉讼的费用要少,并且进行起来更快;但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使得不利方不能再上诉。

18、视听公司(酒店内部设备租用):酒店自己提供视听设备是很常见的事,但对于那些更愿意选择其他视听公司的会议方,可以在合同中注明会议方免除支付视听设备使用费。

19、会议物资运抵酒店:在会议举行之前,会议所需用的物资要运到酒店的库房。在合同中应注明库房的工作时间和酒店政策。

20、电话附加费:尽量与酒店协商,免付电话使用附加费。协商文件应包括在合同中。

21、展品的处理:展品运进、运出会场在时间上的规定对费用开支有很大影响。对于酒店如果在这方面的规定和可能会有的限制和局限,双方应进行协商和讨论。

22、最低餐饮消费:有些酒店的合同上有最低消费这一条款,规定客人的早餐、午餐和晚餐花费必须达到某一最低金额。

23、安全、防火规定:酒店符合安全和防火的有关规定。

24、残疾人保障:合同中特别列明酒店内设施和政策与有关残疾人保障法是相符的。

25、合同的终止:如遇第三者原因:不可抗力或特殊事件的发生,则允许一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受违约罚款。即终止合同的一方对影响会议正常进行的事态无法控制。

26、订房确认报告:如果不写入合同中,那么必须的订房确认书会议方很难得到,所以有必要在合同中加入订房确认报告这一条款。

备注:保存一份书面合同;将所有的回复传真或信函作为书面承诺归档保存。

二、合同的修正与增补:

1、变动较小:可以在合同边上注明改动,然后写上日期和签名。交给对方时要随附确认信一封,概括所做的变动并请对方在变动处签署姓名和日期,然后返还合同,或者按照变动标记重新改写合同。

酒店房屋租赁合同 篇6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通过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出租房屋情况

1、甲方自愿将位于方,作为餐饮、住宿等项目经营使用。

2、乙方实际向甲方租赁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

二、房屋租赁期限

该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起租日)起至年月日

三、租金标准数额

租金按元/年计算,乙方于每年月日前将租金交纳给甲方。甲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不以任何理由另行调高租金,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交纳,合同继续履行。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只提供房屋的出租,对乙方经营该房屋所产生的法律、经济和治安、消防等责任问题不负连带责任,但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上述工作。

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唯一合法产权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合同关系,甲方应保证该房屋不存在抵押、查封及共有人等第三人权益,并不被第三人合法追索。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3、租赁期间乙方拥有该房屋的使用权、经营权。

4、乙方应按时缴纳租金,逾期缴纳则按应付租期额每日3‰扣罚滞纳金,逾期超过一年未交租金的则视为乙方违约。

5、租赁期内如因市政规划建设需要,甲方收回房屋的,乙方应服从。但有关拆迁建设部门支付给甲方的补偿款,应按甲方建设该大楼的投入与乙方建造装饰的投入的比例分配补偿费用。甲方除此之外任何之事由而提前收回房屋的均视为甲方违约。

6、乙方应按政府有关规定解决好环境卫生和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相关费用。

7、租赁期满,乙方投入的经营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归甲方所有。如甲方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8、本合同双方签署生效后,甲方将该大楼的相关资料包括全套建筑图纸、产权证复印件等资料交乙方。

9、甲方应配合和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经营手续(包括用章、用产权证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违约责任

1、如甲方违约,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出乙方改造装饰租赁物业和购置附属设施设备的投入总值后按20年租赁期限进行折旧分摊,甲方双倍赔偿乙方未分摊部分的投入总值。

2、如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收回该物业,乙方在租赁物业上的投入全归甲方所有。

六、其它约定

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包括设施设备运行出现的非管理不善的故障或意外引发的灾害)造成租赁物业受损,如乙方提出修复继续经营,则物业结构部分的受损由甲方负责修复(或乙方负责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经营的设施设备则由乙方修复。同时甲方并视乙方损失程度和修复难度,适当免除乙方维修期间的租金;乙方放弃恢复经营的,双方无条件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

七、综合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出租方)(承租方)

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 篇7

传统租赁是以实物流转为主要特征的, 而融资租赁是以实物、技术流转为前置继而进行货币流转为主要特征的。因此, 按照我国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从事以融资金融手段进行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此类企业在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后必需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如果以外汇从事融资租赁经营活动的, 还要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于1984年10月17日颁布的《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即明确规定, 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 应当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1991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关于金融机构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银发 (1991) 38号】中又明确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经验收合格给予换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经营外汇业务的换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1994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第四条规定:金融租赁属于金融业务;第六条规定:法人型金融机构要取得《金融法人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 凭工商营业执照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济外汇业务许可证》, 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200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作了专门规定, 上述的规定中始终体现我国对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采取法律上严格管制措施, 对其主体资格作了严格的限定, 其特征之一就是许可证资格准入制。

我国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 宗旨为利用外资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到80年代中期, 我国形成了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 (至今为止约近50家) 为主体, 从事以国际货物买卖为前置的国际融资租赁业务, 国内银行也设置了专门从事国内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 形成了一定的行业规模, 但由于行政部门之间政策上的协调和沟通不够, 管理上的衔接性和统一性不足, 出现了政出多门, 各执一端的现象。加上立法上的滞后, 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出现争议后, 司法机关不能形成整体和统一的司法评价。例如, 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国家外经贸部批准成立, 批准成立后既持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规避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 从事金融租赁业务, 在未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 从事外汇金融租赁业务, 对这类企业, 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而诉讼人民法院时, 必然要涉及主体资格被审查的情形。如认定其主体资格合法, 就否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职能, 否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力。如认定其主体资格不合法, 又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职能, 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企业经营主体资格的权力, 在司法评价上处于两难境地, 其本质体现出维护国家法律的整体性、统一性、权威性上的无奈。所以, 对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 即取得从事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工商营业执照, 其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否定说、肯定说和折衷说。这些争论还在继续,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履行和争议的解决, 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问题是应当重视和解决的法律问题。

二、回租赁形式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

按照国际租赁契约统一规则和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分四种并列方式, 既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直接租赁是以国际货物买卖或国内杂物买卖为前提的融资租赁业务。转租赁是以国际货物租赁或国内货物租赁为前提的融资租赁业务。这两种租赁方式是以具有先进生产要素为特征的物资 (技术、设备) 形态的运动为前提, 继而进行货币形态 (租金) 的运动, 这种以金融为手段把工业、金融、贸易集于一体, 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以先进的生产要素实现企事业单位技术进步, 可以直接和显见地体现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产业要求, 体现我国对外开放的宗旨和立法目的。委托租赁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居间服务, 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延伸。回租赁业务是将承租人享有所有权的设备买入, 再租给承租人收取租金, 回租赁合同履行终结时, 再将设备所有权回转于承租人。这种租赁业务设备的物资运动形态仅有观念上的运动, 涉及实际上的运动是以货币形态的运动为主要特征。本质上体现的是资金市场的融资和物的担保。回租赁业务如不在立法上和行政管理上严格规范, 极易造成我国关于融资租赁业利用外资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促进国内企业贸易发展, 实现企事业单位科技进步的产业政策发生冲突, 也极易规避我国对金融行业的严格管理和外汇严格管制的法律规定。例如, 有些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了规避企业间不得相互借贷的法律规定, 利用回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极为相似的特征, 达到既为“承租人”解决资金, 又为“出租人”牟取高于贷款利息租金利润的目的, 而订立形式要件为融资租赁合同, 实质要件为借款合同,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争议纠纷中常见的规避法律的行为。由于回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有较多相似之处, 加上实施操作不规范, 故二者在实践中比较难以区分和认定。由于回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在主体、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标的物流转方式等方面的极为相似, 将此类问题全部归于司法环节中解决难度极大。笔者认为, 第一, 在立法上要明确和具体地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从事回租赁业务的资格, 并且应当严格限制, 实行回租赁业务的特别准人制度;第二,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回租赁业务的资格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和监管制度;第三, 融资租赁行业要建立自律制度, 在回租赁业务自律方面应更加严格。回租赁业务并不体现进口技术和设备的租赁业务的主要宗旨, 仅是租赁业务的补充形式。回租赁业务规避法律的行为, 客观上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外汇管理秩序, 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成为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的祸源之一, 应当是国家在经济活动中重点治理和整顿的对象。笔者认为, 回租赁业务在我国当前的经济活动中应当限制其发展, 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 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回租赁业务方式实施融资租赁的合同行为, 应当进行严格的治理和制裁。

三、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破产的法律问题

按照融资租赁行业惯例, 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终结之际, 承租人象征性地交付给出租人小额款项, 租赁物所有权就转移至承租人, 而在租赁物交付出租人时起至承租人交付全部租金并且象征性地交付给出租人小额款项前, 在法律上都属于合同履行之中。在此时间段内, 从租赁物权属性质上看, 出租人为所有权人, 承租人是使用权人, 如承租人发生破产事由, 出租人应首先对租赁物行使其所有权, 其后才能行使债权。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 一般都有保护人为承租人提供担保, 并且多是连带保证责任。《审理租赁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承租人破产时, 出租人可将租赁物收回, 也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拍卖租赁物, 将拍卖所得款用于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债务。租赁物价值大于出租人债权的其超出部分应退还承租人, 租赁物价值小于出租人债权的, 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应作为一般债权参加清偿程序, 或者要求承租人保证人清偿”。如果承租人至破产宣告之日时存在欠付出租人的租金的事由, 出租人要以先处分租赁物为前置条件, 根据处分租赁物的具体结果, 才能确认债权的具体数额并行使法律上的请求权。这种情形是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本身就存在的担保特征, 既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和物的担保属性。融资租赁合同如存在处于从属地位的保证合同时,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存在物权的保证而相对弱化。因此, 融资租赁合同的保证责任区别于为破产提供担保的如借款合同的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中对连带责任保证人, 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保证人主张并由保证人对破产人的全额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融资租赁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在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全额承担清偿责任时, 可依法主张出租人先处分租赁物, 之后才对租赁物处分所得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责任。而在实践中往往判令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代破产人 (承租人) 偿还全部债务。完全漠视了出租人的物权应当折抵部分或全部债权的属性, 违反了法律上的特别规定, 客观上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 也违背了物权优于债权的民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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