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7-29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精选7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1

琼价价管[2009]84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6号)精神,现将海南电价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的变化,适当调整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海南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0.0032元,即由0.4368元/千瓦时调整为0.44元/千瓦时。

(二)为解决水电企业经营困难的问题,适当提高水电上网电价。大广坝、牛路岭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01元、0.02元,即大广坝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由0.38元调整为0.39元,牛路岭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由0.26元调整为0.28元。小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26元及以下的提高到0.27元,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28元的提高到0.29元。

二、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部署,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每千瓦时0.2分钱提高到0.4分钱。

三、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表一户”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四、适当调整海南电网销售电价。

为解决2008年8月火电上网电价上调2.5分及上述一至三项电价调整对销售电价的影响,海南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水平每千瓦时提高3.45分钱,并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我省销售电价调整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保持不变。

(二)“工商业及其他”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36元。

(三)适当提高基本电价,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容量电价由23元/千伏安?月提高到26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电价由33元/千瓦?月提高到38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下的实行单一制电价,不收基本电费。

(四)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

1.各类学校仍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做调整。

2.原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的党政军机关以及医疗机构、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用电调整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并相应提高其电价标准,即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66元、1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64元。居民生活和办公场所用电合表的单位应分表安装,将居民生活用电与办公用电分开计量。

3.将水产养殖、果蔬冷藏等行业调整实行农业生产用电,执行单一制电价,不收基本电费,并相应调整其电价标准,即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71元、1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68元。

(五)根据国家发改委部署,我省大型化肥企业用电基本电价执行目录电价,即容量电价为26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电价为38元/千瓦?月;电度电价在现行标准上按工商业提价水平同步上调,即电度电价由每千瓦时0.517元提高到0.553元。

(六)销售电价调整后,同步相应调整峰谷电价水平,我省的峰谷电价基本政策不变。调整后的海南电网具体销售电价见附件。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880号) 要求, 决定对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 (水泥) 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

(一) 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 (修正) 》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 (水泥) 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具体见附件。

(二) 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按年度执行, 数据的核算基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 国家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电耗分档和加价标准。

(四)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阶梯电价实施力度, 提高加价标准。

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一)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商统计部门完善辖区内水泥企业的能源消费和统计管理制度。节能监察机构要对水泥企业耗能设备、能源消耗情况及相关信息进行监管。

(二) 依托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 为落实水泥企业电耗核算提供技术支持, 建立第三方核查机构专家库及相应核查机制, 加强对核查机构、核查人员、水泥企业等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建立水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能源消耗基础信息的数据库并动态更新。

(三) 水泥企业要完善独立、可核查的能源计量和统计台账, 保留水泥生产量原始记录及凭证;中控室原始生产数据信息至少保存三年, 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

(四) 水泥企业电耗核算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发布。

三、加强分工协作

(一)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阶梯电价政策甄别认定执行的程序,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根据职责分工, 密切协作, 共同做好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实施工作, 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 自2017年1月1日起,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商统计部门于每年7月1日前组织完成对省内所有水泥企业上一年水泥生产量及其耗电量的统计、核查, 确定其产品可比综合电耗, 商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并将相关情况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于每年9月1日前明确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标准, 向社会公布, 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 省级电网企业应根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名单、电耗水平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电价标准, 按照抄见的水泥生产用电量及时收取核查期内加价电费。

四、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加价电费资金

因实施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 10%留电网企业用于弥补执行阶梯电价增加的成本;90%留给地方政府用于奖励水泥行业先进企业、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具体加价电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五、加强监督检查

(一)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 不得自行降低对水泥企业的用电价格。

(二) 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水泥企业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并动态更新, 接受社会监督。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阶梯电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将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组织力量不定期对水泥企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情况进行核查、抽查和监督。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对淘汰类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实施的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附件: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

2016年1月14日

附件

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

一、GB16780-20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实施之前 (2013年10月1日之前) 投产的水泥企业, 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如下:

二、GB16780-20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实施之后 (2013年10月1日之后) 投产的水泥企业, 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如下: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3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对政府管理和服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国务院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和《指导意见》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指导意见》是推动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精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指导意见》的精神上来,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摆在发展改革的重要位置,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确保《指导意见》顺利实施。

二、积极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指导意见》的基本定位是注重原则性、方向性、统筹性和指导性,既鼓励支持地方和部门先行先试,发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也明确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根据《指导意见》的精神,目前,为进一步做好顶层设计,财政部正抓紧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预算、政府采购、税收等具体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行动起来,主动部署开展工作,抓紧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尽快形成中央和地方共同推进购买服务工作的氛围和机制。

(一)坚持正确方向,积极探索创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以改革的决心和勇气,正确处理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正确对待利益格局调整,不拖不等不靠,积极创新,大胆探索。要根据《指导意见》精神,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办法和具体措施,尽快形成中央与地方衔接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体系。已经出台相关文件的,要对照《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健全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尚未出台政策性文件的,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抓紧研究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和办法,积极探索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二)坚持突出重点,稳妥有序推广。要结合实际,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并主动提出购买服务的内容和事项,精心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明确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在公共服务需求日趋多样化的形势下,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看得准、拿得稳的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条件成熟了再推进。要通过购买服务,推动政府简政放权,防止“大包大揽”。要确保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防止“卸包袱”,将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推向市场。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和目录应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根据经济社会和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坚持规范操作,完善购买程序。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采购、资质审核、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要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预算,并严格资金管理,加强绩效评价。要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严禁层层转包、豪华购买、暗箱操作等违规违法行为,筑牢预防腐败的制度防线。

(四)坚持政策衔接,注重建章立制。要处理好积极推进和制度建设的关系,做好相关政策的完善和相互衔接。既要考虑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点是鼓励和推进改革,在坚持大的原则不变和透明预算的前提下,注重研究解决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会计处理等技术性管理难题,必要时可适当做出政策调整,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又要兼顾长远,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注重体制机制建设,为将来建立购买服务制度打基础。同时,要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的衔接,按照国务院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在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同时,积极研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实现“费随事转”。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又养人办事、“两头占”的现象发生。

三、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新的综合性改革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和方向,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要用发展的眼光、改革的理念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和指导。要尽快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同时,加强对下一级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督促其积极开展工作。

(二)发挥牵头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财政(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好牵头作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财政部门要尽快明确牵头处室,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尽快明确牵头司局和责任处室,积极支持配合财政部统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并主动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工作。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确保广大干部群众及相关社会力量负责人、工作人员了解、熟悉和掌握有关背景知识、政策措施及操作规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措施,为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切实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和制度设计,确保近期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中长期形成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财政部,以便统筹研究解决。

财 政 部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4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工字[2001]3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为了解决长春市污水处理运行亏损和石头口门水库扩容缺乏资金及亏损问题,加强水资源保护,促进合理用水、节约水用,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调整长春市污水处理费、石头口门原水价格及水资源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民用水中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每吨由现行的0.15元调整为0.40元;公用水中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每吨由现行的0.30元调整为0.80元;特业水中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每吨由现行的0.50元调整为2.00元。

二、石头口门水库原水价格。石头口门水库供长春市自来水公司的原水价格由现行的每吨0.093元调整为0.237元。调后每吨原水尚欠的0.109元扩容成本缺口,由新提高的水资源费补贴。

三、自来水价格。由于受石头口门水库原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的拉动影响以及合理调整水价结构,民用自来水价格由现行的每吨2.00元(含污水0.15元,引松0.20元,还贷0.30元)调整为2.50元(含污水0.40元,引松0.20元,还贷0.30元);公用自来水价格由现行的每吨

4.17元(含污水0.30元,引松0.40元,还贷0.50元)调整为4.60元(含污水0.80元,引松0.40元,还贷0.50元);特业用自来水价格由长春市政府按内含污水处理费不低于2.00元、引松基金和还贷加价不低于0.90元及原水提价部门自行安排价格。

四、水资源费标准。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地下水源的水资源费,同自来水划分类别相统一,属于民用自来水范畴的团体生活用地下水水资源费由现行的每吨0.06元调整为0.74元;属于公用自来水范畴的工业用地下水资源费(含非民用自来水范畴的团体生活用水部门)由现行的每吨0.15元调整为1.55元;特业用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由市政府按不低于同类自来水价格40%的标准自行安排。

五、调价时间。调后价格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即用户10月1日之后用水执行新价。

六、其他有关事项:

1.水资源收费标准提高后,每年必须保证向石头口门水库提供2000万元的水价补贴,以保证石头口门水库增容筹资及还贷需要。

2.鉴于本次水价提高幅度较大,尤其是水资源收费标准一次性提价幅度较大,必须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对调后水资源收费标准承受确有困难同时又符合产业政策的用地下水大户,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把关,认真核实,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将提价幅度降低,但不得由此而影响石头口门水库扩容还贷补贴额的实现。

自来水价格提高后,由市政府对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增加的水费提价差额,采取相应提高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办法解决。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5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渝价〔2010〕2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物价局),重庆能投集团,重庆燃气(集团)公司,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缓解国内天然气市场供求矛盾,促进资源节约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国家发展改革委从2010年6月1日起上调了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经市政府第43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天然气价格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城市公用管网天然气销售价格

1、工业用气由原每立方米1.747元上调为2.24元;

2、集体用气由原每立方米1.99元上调为2.29元;

3、加气站原料气由原每立方米1.253元上调为1.746元;

4、商业用气价格此次不作调整,仍按每立方米2.29元执行。

(二)城市专用管网天然气销售价格

1、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专用管网工业用气价格由原每立方米1.463元上调为1.844元;

2、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专用管网化肥用气价格由原每立方米0.878元上调为1.108元。天然气管输价格为四价区的巴南区和九龙坡西彭地区,其销售价格在调后的分类销价基础上提高每立方米0.01元。

二、煤矿瓦斯气销售价格

按照煤矿瓦斯气与天然气等热值比价关系原则确定,对进入城市公共配网的煤矿瓦斯气价格作相应调整。工业用气由原每立方米1.031元上调为1.267元,集体用气由原每立方米1.48元上调为1.73元,商业用气仍按每立方米1.73元执行。

三、居民(含学校、部队战士食堂等)用天然气,待按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后再作调整。

四、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为与成品油价格管理机制相衔接,将现行车用天然气零售中准价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并调整加气站车用天然气最高零售价格(不含车用天然气附加费):一价区每立方米为2.60元,二价区每立方米为2.61元。车用天然气附加费调整由市政府办公厅另文下达。

五、调价时间

天然气和煤矿瓦斯气销售价格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六、执行范围

(一)本《通知》中天然气和瓦斯气销售价格执行范围为主城九区内的城市燃气企业(含厂矿、企事业转供部分),主城九区乡镇独立管网天然气销售价格和除主城九区外的城市燃气企业销售价格仍按现行价格管理权限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二)重庆市辖区内所有城市燃气企业供加气站原料气价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6

徐州供电公司、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收费,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农村居民用电新增容量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工函[2005]156号)、《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工函[2005]157号)精神,现就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多回路用电户收取的供(配)电工程贴费变更为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一般供电要求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供电企业不得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按供用电双方约定的容量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但不得再以供(配)电工程贴费名义收取任何费用。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仍按省苏价工[2000]242号文件附表规定的水平执行。

三、临时接电费用结算标准及期限处理办法仍按徐价管[2002]6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城镇居民电力增容收费办法及标准仍按徐价管[2000]69号、徐价管[2002]13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农村居民用户申请电力增容,供电部门不得收取增容费、供(配)电贴费等费用。

六、农村非公寓式居民合用表改造成一户一表或新增用户申请用电,应承担相应的施工、材料费,其收费标准根据容量大小,并按从紧的原则确定:

1、装表容量在8千瓦及以下的,其收费标准为每户120元(含刀闸、PVC管及附件、接户线、熔丝及附件等材料费用)。

2、装表容量在8千瓦到12千瓦(含12千瓦)以内的,每户850元。

3、容量超过12千瓦的,其具体收费标准可按照客户自愿委托的原则,由供电公司提供工程造价(或预决算)单,并与用户签订协议(合同),按实结算。

七、公寓式农村居民用户申请增容的,执行当地城市居民申请增容的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7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平公正实施, 经研究决定, 上述19家企业负责将调整前补贴额和调整后补贴额的差额部分退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梳理本地区2014年涉及上述补贴额调低产品的补贴情况, 核实企业应退回补贴资金的数额。

二、及时约谈相关企业, 要求其限期按原渠道将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退回财政部门, 并提供退款证明材料。拒不参加约谈或逾期未全额退回的, 暂停其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 可暂停该企业同类产品或全部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 直至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全部退回为止。

三、各省自行归档的产品, 如出现类似情况的, 按以上原则执行。

附件: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调低产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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