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财产协议书

2024-05-24

婚前共同财产协议书(精选17篇)

婚前共同财产协议书 篇1

(三)的实施,使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情形一: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名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房产增值是婚后双方共同劳务所致或另一方对房产进行了修缮、装修等,那么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婚后产生的收益,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如果房产增值是纯自然的原因,比如受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土地价格的变化和供求关系的制约等,导致房屋的交换价值上升,则房产增值部分仍为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情形二: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且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房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贷款的房产,对于婚后增值部分,需结合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来具体确定分割方案。

婚前共同财产协议书 篇2

一、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发展

笔者认为, 婚前财产协议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 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 而且也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但随着婚前财产协议的出现, 给法官们带来了新的希望。

20世纪80年代初期, 人们的年均工资不足千元, 仅够日常消费支出, 根本无过剩的财产予以支配和利用, 婚前财产公证思想在人们的头脑中几乎一片空白。90年代以后,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人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 拥有了较多的物质财富。同时, 随着人们自主意识的普遍增强, 开始对婚前财产公证有了认识, 并逐渐接受。进入21世纪后,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个人婚前财产的增多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得人们对自己的财产权利更为重视, 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也于2000年10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 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 离婚案中涉及的夫妻财产分割成了最终聚焦在法庭上的矛盾最尖锐点。因此, 婚前财产公证被越来越多的人们理性地接受。

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 管理, 使用, 收益, 处分, 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 夫妻对外财产的责任, 就包含着婚姻终止时的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而今已经由原来单纯的房产转化为按揭购房、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多个种类, 原来单一的存款也已延伸为委托理财、收益性的保险投资、股票、投资经营型款项等, 财产分割越来越困难。随着离婚率的显著上升, 在办理离婚中最为棘手的当属财产的分割问题, 由此引发的婚姻纠纷也不少, 因此, 能防止此类纠纷的“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也随之产生。在公布对京、津、沪三大城市的一项调查表明:未婚男女青年中有75%的人赞成并愿意在结婚之前对财产分割等事项“有约在先”, 免得结婚之后发生矛盾时“没有说法”。但是, 由于传统观念影响、对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认识不足等因素制约,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发展较为缓慢。

二、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确立

婚前财产协议的当事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适用代理制度, 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 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 不得违反意思自治, 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约定可以撤销。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在意思完全自治的情况下, 符合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积极倡导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协议的对象, 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后财产;可以是生产资料, 也可以是生活资料;可以是有形资产, 也可以是无形资产;可以是积极财产, 也可以是消极财产 (即债务) ;可以是既存财产, 也可以是预期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尤其在当今民事审判中, 谁主张、谁举证是证据的首要规则, 夫妻双方自行达成而形成书面文字, 可以在公证部门的参与下达成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但是公证并不是法定必需的程序。当然, 法律中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必须”, 所以, 夫妻或恋人财产是否要公证还是要看双方的态度, 以自愿为原则, 法律上没有强迫之意。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则是指将上述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公证, 以增强该财产协议的公信力。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前, 男女双方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 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至此, 婚前财产公证才在法律中被确立。

日常生活中, 人们习惯地称为“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但是, 必须指出的是, 即使婚前财产协议的订立具备了以上要件, 仍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 并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前财产协议如果要产生对外效力就必须经过公示。然而, 公示就意味着对社会的公开, 当事人将毫无选择地暴露自己的财产状况等隐私, 由此招至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也不无可能, 毕竟目前我国对此的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只要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就不能推翻该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合法有效性。即使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提出该协议在订立时是被迫的, 但是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 那么法官是没有任何否定该协议真实有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婚前财产协议在现代婚姻关系中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利欲熏心的“金婚”, 另一方面为解决以后可能发生的纷争带来极大的便利。

三、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与爱情撞击

有人认为从恋爱到婚姻是双方感情的积累, 现在却要为了财产分清个你我, 多少都有点伤害感情, 而且对未来婚姻生活很有信心, 所以婚姻不需要靠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来保障。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信任之后产生的一种亲情, 而结婚只不过是一种形式, 对两个关系的一个界定, 没有实质含义。因此就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了。当然, 随着现代社会的变化快, 很多的新的事物走进了我们的生活, 现代人的爱情也变得越来越现实, 从某种意义上讲, 婚前的财产协议公证是为失败的爱情寻找一个庇护所, 也是为个人的利益寻求一种保障, 可是, 如果说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 那么爱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证呢?因此,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面对着情与利的撞击, 所以, 在这些方面多少让人无法接受,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略显多余了。

四、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与现实的撞击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每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 有的人是因为相爱而结婚, 有的人是因为家庭压力而结婚, 也有的人是因为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针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 而并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伞,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与我国传统美德之间发生的碰撞, 在这一点上必须理智的对待, 以免与我国的传统观念发生大的隔阂。

五、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有利因素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 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 而且也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从法律角度来看, 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 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是否选择婚前财产公证, 完全是个人的选择。随着社会的发展, 由婚姻财产引起的法律纠纷问题日趋上升。所以, 我国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 它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 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 对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 预防婚姻纠纷, 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等方面作用明显。财富和婚姻本来就是相依共生、不可剥离的东西, 一夫一妻制存在的最重要的价值就是为了保护私权和私产安全。如果把婚姻本质视作契约关系, 把婚前财产协议作为一种附条件的合同, 便足以简单地解释夫妻应当在契约履行前先坐下来清帐, 计算各自的财富。总之, 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的的东西, 在法律上, 对于日趋上升的离婚现象它是一个理智的做法, 有助于家庭的稳定, 社会的发展。

六、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未来的选择趋势

随着社会发展, 人们思想的开放, 离婚率不断提高, 同时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个人财产也将会增多, 像一些高档之类的财产, 如汽车, 房子, 股票等有价证券等将会增多, 这就涉及到财产的归属问题, 尤其在结婚以后, 由于长期在一起生活、消费等, 将原本清晰的财产归属搞得模糊起来, 一旦离婚这个问题将是不可避免, 因为法律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应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 而绝大多数夫妻认为, 采取共同财产制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 巩固夫妻感情。所以, 财产问题将会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随着法制的健全,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将会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也会在法律中找到合适于自己的位置。

七、结束语

财产关系是个复杂而又烦琐的关系, 法律对于财产关系的明确划分作法明智, 婚前财产协议的公证更应该有明文的规定, 这样就会减少现实社会中有关财产纠纷引起的当事人反目成仇的事, 也会减少司法实践中由于找不到有关法律规定作为依据而引起的尴尬现象。 (据统计, 在有过“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离异夫妇中, 发生财产方面的争执、矛盾的, 仅占8.9%) 。由此可见,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在司法实践方面是有积极意义的。总之, 加大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力度是必然的, 对于社会只有好处, 它的发展, 健全, 将会促进社会健康的发展。

摘要:婚前财产公证已成为一个前沿的话题。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变革, 人们拥有的婚前财产越来越多, 同时整个社会的观念也更加理性, 达成婚前财产协议就成为了新趋势。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使婚前财产的归属, 达成婚前财产协议, 作为一项新兴事物从某种程度上强化了婚姻的爱情基础, 从理性的角度来讲是以爱情为基础的。

关键词:婚姻,财产,感情,纠纷,离婚,协议,公证

参考文献

[1].中国妇女报.修订婚姻法民意调查, 2000-5-27.当代社会问题[M].第四版华夏出版社, 2003-1.

[2].杨大文.婚姻家庭法[M].第二版中国人民出版社.

[3].李银河:马忆南.婚姻法修改论争[M].光明日报出版社.

[4].魏振瀛.民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婚前共同财产协议书 篇3

而张建认为,房子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分,一人一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子属婚前财产,应归李萍一人所有。但是李萍应该归还张建的装修款,同时还应该返还婚后双方归还银行贷款的一半给张建”,并依此作出了判决。

律师点评:在对夫妻财产问题上,我国很多民众存在这样一个认识的误区,认为婚前财产会随着婚姻的延续,一定年限后就自动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者法规有这样的规定。也就是说,除非双方婚前或者婚后对财产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否则,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多久,一方的婚前财产都不可能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本案中,我们重点点评一下法院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一个判决。首先,我国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的规定十分简单、清楚和明了,那就是依据《物权法》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也就是说,通常法院认定产权人时一般就直接以产权证上登记的人名为准,除非产权证登记的产权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留存的登记簿不一致(这样的情况极少出现)。所以,法院通过第一步审查,首先确定了产权人是李萍。

其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才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经过第二步审查,法院认定由于该房系李萍婚前购买且取得产权证,所以应视为李萍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产生和延续而发生变化。对于这一案件事实的认定,体现了我国《婚姻法》对于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归属的明确规定。

最后,通过审理进一步查明,由于婚后张建出资对该房装修,性质上应为增添附属物。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六条“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时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样一个规定,法院认定房子装修增添的附属物由于拆除会损害房产的价值,因而折价应归李萍所有,李萍则应返还张建装修款20万元。应该说这样一个财产分割方案既遵循了法律规定,又照顾了案件事实,十分得当。

同时,对于婚后二人共同偿还的房贷部分,由于该部分财产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李萍按照实际还贷的数额取其一半返还给张建。

婚前财产协议书 篇4

甲方:,男,身份证号:,住:

乙方:,身份证号:,住:

鉴于男女双方自愿结婚,故愿以协议的形式就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所有权及出资情况等事项进行约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依据,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意见: 第一条 婚前财产的约定

1、甲方名下财产: 存款: 房产:

股票、基金及其他有价证劵: 债权及其他财产:

2、乙方名下财产: 存款: 房产:

股票、基金及其他有价证劵: 债权及其他财产:

3、双方对上述财产的约定情况:上述财产系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所有,系双方个人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结婚后不发生混同,上述财产所产生的增值及收益均归各自所有。

本协议共3页 第二条 共同财产约定

1、位于

房屋系男方付百分之五十首付款,贷款部分系男女双方共同还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定于结婚登记后一个月内将上述房屋产权证填上女方名字,双方各占一半产权份额;如到期不填,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当于该房屋首付及房屋首付部分增值一半的违约金。

2、婚后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知识产权所得收益为各自所有。因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要做出重大财产处理决定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处分,所谓重大财产一般指花销超过5000元以上的。第三条 债务

1、婚前债务:甲乙双方除上述房屋贷款外无其他婚前债务。

2、婚后债务:婚后夫妻任何一方对外借债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对外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由双方各自承担,与另一方无关,除非双方均在欠条或其他债权书面凭证上签字;以夫妻名义对外所欠债务也需双方书面签字确认,否则另一方对此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第四条 继承及赠与财产

甲乙双方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使赠与协议或遗嘱中没有特殊约定只归一方所有,也是归各自所有。第五条 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1、互相忠实,绝不隐瞒。

2、对双方父母需尽赡养义务,如父母需看病就医,应给与对方本协议共3页 支持。

3、其他约定:

第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自双方办理完结婚登记手续之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签署日期: 年本协议共3页

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年

月3

婚前财产协议书 篇5

乙方: ,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现住 ,身份证号码: ,系甲方XX之妻。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于 ** 年**月**日登记结婚。

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就双方财产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1.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丘地号为:权字第 ** 号)的房屋为甲方婚前财产,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此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

2.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丘地号为:权字第 ** 号)的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双方共同所有。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如甲方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等财产过户或者转卖给他人,则以房屋等财产在离婚时的市价折算成人民币赔偿给乙方。

第二条、汽车归属

登记在乙方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为京N***)一辆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存款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第四条、债权债务

1.本协议生效以前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甲方承担。

2.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如需要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一起签名方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

双方未经对方签名而各自产生的债务,视为个人债务。

而且对外借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应由借债人自己偿还。

3.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如有需要出借数额达一万元及以上的钱给予其他人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签名同意,属共同债权。

第五条、宠物

1.家中已有宠物狗一只归乙方所有。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无论以任何形式(购买、他人赠送等)获得的新宠物均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生活支出

本协议生效后,平时生活费用及今后孩子抚养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受让财产

1.夫妻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婚前财产协议书范本 篇6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于2005年3月16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甲方的财产有,奥迪A6型轿车一部,木器加工厂一座(资产总价值50万元),住房一套(**市**区**路***号**居民小区*号,面积13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30万。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两万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车一辆。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夏华牌40寸液晶彩电一台,海尔立式冰箱一台,LG中央空调一套,双人床一个,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甲方的轿车、工厂归甲方个人所有;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车归乙方个人所有,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论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 篇7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

“婚前财产公证”的定义, 有关专家这样作解:它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 办理公证;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 办理公证。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还包括夫妻财产约定, 即夫妻对婚后双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做的约定。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概况

婚前财产公证在国外是一项成熟的婚姻法律制度, 但在我国, 因受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思想观念的影响仅处于萌芽状态。众所周知,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 也是社会发展的一面镜子。婚前财产公证的兴起, 是时代发展的产物, 有它的必然性, 这其中, 经济发展是主要因素。80年代初期, 人们的年均工资不足千元, 仅够应付日常消费支出。而90年代中期以来, 人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 进入二十一世纪, 物质水平的发展更是上了一个台阶。不知不觉间, 人们拥有了较多的物质财富, 不能允许他人通过婚姻无偿取得自己的财产所有权, 于是, 婚前财产公证受到关注。据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统计, 上海自90年代初开办婚前财产公证业务, 它的业务量逐年递增, 到1999年底, 全市已办理457件, 其中, 1993年办理了7件, 1999年办理了163件, 6年间增长了23倍。上海近年平均登记结婚的人数接近9万对。在1996年公布的一项对京、津、沪三大城市的调查表明:未婚男女青年中有65%的人赞成并愿意在结婚之前对财产分割等事项“有约在先”。

在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急剧变化的今天, 夫妻之间为经济问题闹矛盾、法庭上离婚双方为争财产不依不饶的事情屡见不鲜, 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选择婚前财产公证也是一些人不得已而采取的方式。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不利因素

首先, 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 信任, 之后产生一种亲情, 而结婚只不过是一种形式, 对两个关系的一个界定, 没有实质含义。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 却要为了财产非分清个你我, 多少都有点伤害感情。当然, 随着现代社会的变化快, 很多的新的事物走进了我们的生活, 现代人的爱情也变得越来越现实起来, 可是, 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 那么爱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证呢?因此, 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情与利的撞击, 在某种程度上也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

其次, 当今社会是一个以知识经济作为先导的时代, 即以无形财产作为竞争的重要财富。婚前财产公证仅能界定夫妻婚前的财产和婚后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 即有形财产, 对个人或夫妻间的无形财产却无法做出明确的界别。此外, 婚前财产公证因无年限限制, 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再次, 夫妻双方因躲避债务而申请财产公证, 钻取法律的漏洞, 这无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四、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完善意见

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具体法律规范应如何设置, 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 在立法上适当的介入公权力, 应让公证机关对婚前财产协议进行适当的介入。我们承认婚姻法属于民法的范畴, 婚姻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婚姻关系的调整。但是, 婚姻和家庭关系到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我们在承认婚姻法属于私法的同时, 也应当借助公权力予以保护。2) 婚姻法中加强有关婚前财产公证的强制性规定。婚姻法属于民法的范畴, 凋整的是平等丰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以意思自治为其基本原则, 对婚姻生活中的一些财产关系可用任意性、授权性和倡导性原则加以确认和调整, 因此不宜对婚前财产公证作强制性规定。笔者认为, 在民法中也有一些强制性规定, 如《收养法》第9条规定,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距应相差40周岁以上。虽然民法是私法, 但其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太大, 有时候也需要国家用行政的手段加强管理。例如将婚前财产公证作为结婚的必要程序纳入法条, 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登记时应当出示婚前财产公证书”;规定“婚前财产公证的期限为七年, 七年后该公证无效, 除夫妻二人可亲自共同到公证机关办理新的财产约定公证, 但也可不办”。只有这样, 才利于平衡双方的利益。3) 扩大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无形财产也属于夫妻财产的领域。在这个知识经济时代, 随着我国加入WTO, 特别是知识产权, 其作为人们自身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商标权几专利权) 和精神财富具有无形性, 法律对此更应加以规范和保护。所以, 婚姻财产的分配仅限于有形财产是不够的。4) 构建我国完整的夫妻财产制。目前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是以法定财产制为基础, 约定财产制为补充。基本规范了约定财产的表意形式, 财产制的选择范围, 约定的内外法律效力, 配设了约定分别财产制时的补偿制度和约定无效制度。但约定财产制是以夫妻二人自愿为基础的, 而且缺乏公证的约定协议书是很难判定其真实有效性的, 因此, 确立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就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婚姻中的财产关系。

法律对于财产关系的明确划分是个明智的做法, 财产关系不象其他的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是个复杂而又烦琐的关系, 对于财产的关系我们要花大量的时间去研究去讨论, 象婚前财产的公证更应该有明文的规定, 这样就会减少现实社会中有关财产纠纷引起的当事人反目成仇的事, 也会减少司法实践中由于找不到有关法律规定作为依据而引起的尴尬现象。总之, 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力度是必然的, 对于社会只有好处, 它的发展, 健全, 将会促进社会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转引海峡网"情与法"栏目第43期.

[2]婚前财产公证坦荡登堂.羊城晚报, 2000.

婚前共同财产协议书 篇8

我与男青年罗某谈恋爱时,他主动赠给我金项链、手机等物品,价值约有6000多元。经过交往,我们牵手踏上了红地毯,可在结婚后,双方在家务、养老等方面产生了矛盾,最终闹得不可收拾。最近,我们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产生了分歧,我认为罗某在婚前赠给我的财产属于我的个人财产,应归我个人所有,可罗某却说他赠给我的财产,在我们结婚后就成了双方共有的财产,离婚时要共同分割。请问,丈夫在婚前赠给我的财产,在离婚时应作共同财产分割吗?

潘立艳

潘立艳朋友:

恋人交往时经常会赠送一些财物,所赠送的或许只是些小礼物,但也可能是戒指、项链、手机等价值较高的物品。这些在恋爱时赠送的财物在结婚后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呢?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婚前财产协议书 篇9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住所

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相识谈婚,并准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结为夫妻。为明确双方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的享有与承担,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归属及责任的承担,以保障婚后生活的和睦相处、恩爱互助,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房产永久归各自所有。

1. 甲方婚前房产:详细房产清单

2.乙方婚前房产:详细房产清单

二、甲乙双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房产属各自个人所有。

三、甲乙双方婚前及婚后各自名下房产因增值、转让等产生的利益亦归各自所有。

四、甲乙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及其独立承担,甲或乙婚后一方对外所负的未经对方同意的债务,以甲或乙一方的财产清偿,与对方无关。

五、甲乙双方婚后的其他财产为共同财产,其收益为共同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各自婚前的房产及婚后所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房产产生的收益(不含增值)为共同财产。

六、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七、其他。

1.本协议约定未尽之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

2.本协议书一式,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可办理公证,公证费用由XXX承担,并增加协议一份,送交公证机关,协议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立协议人:

婚前财产协议 篇10

甲方(男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方):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乙双方自愿结婚缔结为夫妻,并希望以协议的形式就双方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等事项进行约定;

(2)在签署本协议时甲乙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本协议内容充分知晓并愿意按照本协议内容执行;

(3)在签署本协议时甲乙双方均未受任何胁迫和压力,也不存在欺诈和乘人之危的情形,本协议内容均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故,为创造和谐美满之婚姻及避免之后就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特订立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婚前财产约定:甲,乙双方各自的归各自所有。即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二条 婚后所得财产的约定:

(1)双方同意,下列婚后所得为直接获得方个人财产:各自所得为各自所有,名下的存折以及不动产为各自所有。

(2)其他约定:婚后所买房产由男方购买,女方名下的也为男方所有。婚后所购汽车等大项时时,谁出钱购买就为谁所有。

第三条 债务:

1.甲方婚前债务由甲方 承担;乙方婚前债务由乙方 承担;若婚后发现任何一方在婚前有上述未列明的个人负债的,由负债一方个人承担偿债义务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甲乙双方婚后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负债,由双方共同负担。

3.双方婚后借债应事先协商一致,任何未经双方协商的用于非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均为举债方一方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偿债责任。

第四条 日常开支

1.家庭的日常必需开支(粮油、水电、煤气、固定电话等支出)乙方 承担。

2.重要开支约定: 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双方不得对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虐待和遗弃对方及其他家庭成员。一方如违反本款义务的,则需按如下约定赔偿对方损失:双方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对己方的父母尽赡养义务,对方应当与给支持。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婚前签订的结婚财产协议有效吗? 篇11

答:首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王某与李某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不存在前述合同无效的情形。其次,虽然《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九条又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以上规定,由于王某和李某依法进行了婚姻登记,其签订的结婚财产协议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该结婚财产协议是有效的。李某可以依据双方之间所签订的结婚财产协议书,要求将王某购买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 杨颖

婚前共同财产协议书 篇12

近年来, 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国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一方面是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使得人们的独立意识不断提升, 另一方面西方文化的影响在逐渐完成着对国人婚姻观念的重塑, 与此同时, 2010年,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 (三) 》, 其中明确规定了“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这一系列观念和制度上的改变都使得婚前财产公证成为男女双方走进婚姻殿堂前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二、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现状

全国妇联曾对我国15个省市的6000多名群众进行了“是否会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大型民意调查, 调查对象中男女比例基本持平, 其中持支持态度的为35.5%, 反对者则占到了64.5%。在过去的10年, 中西部地区的公证处一年只能接到30—40件, 更有甚者, 有些地区一年20件都不到。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广州, 现今广州市公证处一年可以接到900件左右。并且在这的几百件中, 主体多数是老年人和再婚者。零点研究咨询集团2011年发布的一项最新调查同样显示, 北京、上海等10城市居民已婚人士中做婚前财产公证比例仅为4.8%, 未婚人群中也只有11.5%的人打算今后结婚前做财产公证。“谈钱伤感情”, 还是现实的传统观念。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

(一) 积极意义

1. 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 节约司法资源

当今, 不断走高的离婚率已经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 而在绝大多数的离婚案件中大多涉及到财产纠纷。夫妻双方往往可以协议离婚, 但却因为无法就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而诉至法院。随着经济的发展, 人们的个人财产已经不再局限于住房存款, 无形财产的不断增加使得法官在面对相关离婚案件时往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调查取证, 浪费了司法资源, 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而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后, 如果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离婚, 就不会再因为财产问题产生纠纷, 更避免了对簿公堂。由此可见, 婚前财产公证不仅有利于当事人问题的解决, 还能够减轻司法审判的压力。

2. 有利于约束夫妻双方行为, 维系良好感情

热恋中的男女往往不能提前认识到婚姻关系和恋爱关系的不同, 刚刚迈进婚姻殿堂的两人消费不知节制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如果能够提前办理财产公证, 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懂得节俭, 认识到婚姻关系的维系需要经济基础, 而两人在财产上又并非不分彼此, 这样既可以营造良好的家庭风气, 又可以减少未来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 可谓一举两得。

3. 有利于再婚人士打消婚前疑虑

对于大部分再一次走进婚姻殿堂的人, 他们的个人财产往往较多, 对婚姻的态度更加谨慎, 一些老年再婚者除了考虑自身问题外, 子女的利益和意见也必须考虑在内, 此时, 婚前财产公证就成了一颗各方都需要的“定心丸”, 来自全国各城市的相关调查数据也证明, 再婚者的婚前财产公证确实占到了多数, 对于他们而言, 既不想失掉一段再次来临爱情, 同时更不想对自己有所伤害。

(二) 消极意义

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原理中描述了他对家庭的理解, 在他看来, 爱是家庭的基础, 是意识到自己和另一个人统一的表现。黑格尔认为家庭成员不该拥有独立的财产, 不具有独立的权利, 如果个体谈论权利的时候, 是一种外在于家庭的观点。在家庭中, 人们会逐渐意识到自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 自己不是一个独立的人, 进而成为一个成员。随之而来就是作为家庭成员的归属感, 认识到个体意识与家庭意识的一致性。然而,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究其根本有对个人利益保护的一面, 在婚姻的统一体建立之前就对独立意识进行变相强调, 很有可能会破坏家庭的稳定性, 降低夫妻双方的信任感。

四、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未来的完善方向

(一) 增加相关法律规定

2010年最高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婚前财产为夫妻双方各自所有, 意在在物质层面保护双方当事人, 但并没有对婚前财产公证的主体、内容、需要公证的财产范围, 持续时间做出明确规定, 否则极易出现公证本身无效, 当事人为逃避债务故意公证, 夫妻一方婚变等问题。

(二) 扩大制度保护的财产范围

在完善这一制度的过程中, 必须扩大财产的保护范围。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 人们的财产已经不再是以有形财产为主导的存款、房子、车子, 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一系列无形财产权已经开始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无形财产拥有巨大的价值及潜力, 因此, 为了避免婚后相关方面的纠纷, 应在婚前对其进行法律公证, 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三) 防止其成为维护个人利益的工具

新修订的《婚姻法》第五条明确规定,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不许任何一方对它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作为婚姻的派生产物, 同样应该有类似规定, 公证人员在公证前要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 对每项公证的具体目的加以询问。同时, 要防止婚前财产公证的现象的普遍化, 我们承认对一些个人财产数额大, 范围广的结婚对象来说, 婚前财产公证能够实现其积极意义, 但对于当今中国国民的整体经济状况来说, 大多数未婚人的个人财产数额有限, 财产范围并不广泛, 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了, 并不必要进行公证, 如果刻板地引入这种以利益为基础契约关系, 必然对以爱为基础的家庭关系造成影响。

参考文献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出版社, 1982.

[2]王虹.对婚前财产公证问题探讨[J].经济与法, 2012.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篇13

协议人(甲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家庭住

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协议人(乙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家庭住

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准备依法登记结婚。为明确双方财产归属,避免今后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就婚前财产约定如下:

一、甲方的婚前财产有:

1、房产:

2、存款

3、有价证券

4、公司权益

5、理财产品

6、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

7、其它投资收益

8、债权

9、其它财产

二、乙方的婚前财产有:

1、房产:

2、存款

3、有价证券

4、公司权益

5、理财产品

6、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

7、其它投资收益

8、债权

9、其它财产

三、双方婚前个人财产约定

1、甲方婚前财产所有权约定;若发生离婚等原因致婚姻关系终止时,甲方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的约定。

2、乙方婚前财产所有权约定;若发生离婚等原因致婚姻关系终止时,乙方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的约定。

四、甲、乙双方婚前各自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方式。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证,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公证文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协议人(甲方):(签名)协议人(乙方):(签名)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 篇14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 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 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 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 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 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

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

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变更有关内容;

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 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 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从法律上讲,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在于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降低诉讼成本, 从而更好地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婚前财产公证 协议书相关知识。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

甲方的财产有,住房一套(**市**区**路***号**居民小区*号,面积 10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 30 万。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两万 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车一辆。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长城牌 40 寸液晶彩 电一台,海尔冰箱一台,LG 中央空调一套,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

甲方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车归乙方个人所有,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 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婚前共同财产协议书 篇15

答:关于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该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但在离婚时没有对其进行分割,仍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产权证上的姓名不能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刘某讲的口头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因此,该房产中有吴某一半的产权。吴某死亡后其享有产权的部分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法》明确规定了养子女具有继承权。我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养女小丹虽然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但仍然有权继承养父吴某的遗产。

根据上述分析,刘某的卖房款中应有一半属于吴某的遗产,该笔遗产应由吴某的法定继承人父母和养女小丹均等继承。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标准范本 篇16

甲方:张某 男(个人详细信息)

乙方:王某 女(个人详细信息)

甲乙双方于x年x月x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愿共同一起生活。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

1、甲方的财产有:……;

2、乙方的财产有:……;、3、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

1、甲方的xx财产归甲方个人所有,甲方与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2、乙方的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

3、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三、双方各自财产增值……。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五、协议签字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订立协议人 甲方:张某 乙方:王某

**年**月**日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范本2

甲方:×××,男,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

乙方:×××,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

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自愿准备结婚,(甲乙双方各自所有财产(债务)情况,例如:该房产座落在××××××××××××,建筑面积×××.××平方米,混合(砖混)结构,所有权证编号为:襄樊市房权证××区字第××××××××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二、三、(其他约定条款)

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公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婚前财产协议如何签 篇17

婚前财产协议如何签

婚前财产协议,顾名思义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签订的协议,就各自婚前的财产(既包括实物性财产,也包括财产性权利)在婚后的归属做出约定,可以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还可以是归一方所有。双方亦可对婚后获得的财产归属做出约定,约定方式同上。

1.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资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签订合法婚前财产协议具备的要件:

婚前财产协议形式上必须是书面的。形成书面的文字,既可以是夫妻双方自行达成,也可以是在公证部门的参与下达成,但公证并不是法定必需的程序,只要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就不能推翻该婚前财产协议形式上的合法有效性。

婚前财产协议内容上必须合法。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的财产是指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它既可以是生活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既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但都必须是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如果本不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或尚未确定是否存在的财产又或是涉及第三方权属的财产,均不在此列。由此可见,婚前财产协议的签订具有很大的意义,它可以为解决以后发生的财产纠纷提供很大的便利。

3.婚前财产协议三大特点

(1)协议的生效以签署协议的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前提。若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分手了,则该协议会因生效条件未具备而自动归于无效。

(2)协议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协议中对于相关财产权利的取得既能够以履行一定义务为对价,也可以设定一个对价条件,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财产处置权。

(3)协议的载体唯一性。《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财产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法定财产制确定婚后财产的归属。

4.婚前财产协议的三类误区

(1)未订婚前财产协议的婚前财产结婚后就会变成共同财产

婚姻财产约定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一个重要修改内容,无论是地方还是国家,对于婚姻法的修订都作了大量的宣传报道,其中一项即为婚姻财产约定。然而,宣传得越多,反而给很多准备结婚的情侣产生了一个误区,在结婚之前必须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不签订的话,婚前财产在结婚后就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了。

(2)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公证才有效

作为协议一种,很多人以为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才有效。造成此种认识误区,一方面是对法律条文的错误理解,另一方面是对公证作用的错误理解。对于生活中的很多协议来说,公证其实意义不大,当然从资料的保管来说,公证机关作为一个资料保管单位还是不错的。对于这些协议,公证只能证明签署协议的当事人,是在公证员面前签订的,而这种真实意愿的公证可以说没有任何意义。

(3)婚前财产协议只是明确各自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婚前财产协议,如果只是明确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那签署该协议的意义就没有了。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前财产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协议的功能其实有三:一是,明确了婚前财产的范围,特别是银行存款等动产,以免日后对婚前财产的范围发生争执;二是,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在婚后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全部共同所有;三是,婚前财产协议可以对日后的家务劳动及各方亲属的应酬作出约定。

5.婚前财产协议三大效力保障

(1)意思表述明确

意思明确是任何一种协议都要求的,对于婚前财产协议的要求也是一样。而且,婚前财产协议,基于其签订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有了明确的意思,日后不致因协议的理解发生争执而产生不必要的矛盾隔阂。其意思的明确表面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婚前财产范围明确。无可否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并不一定非得把所有的婚前财产都标注清楚,而只需把需要特别提出的,或以供婚后分享的财产列明即可。但是,不详细列举婚前财产的这一做法,在日后有可能会成为夫妻双方不信任的话柄。更何况,由于财产具有流通性的特质,很容易产生婚前财产协议不明确的争执。为此,若只是列出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应在协议中明确有其他财产的意思表示为宜。

二是,婚前财产婚后共享的比例明确。在婚后可以与爱人共享的财产内容,以及共享的比例应该清楚,千万不能欲说还休,并且认为对方应该知道自己的意思。若只是表述为“婚前某项财产婚后共有”,法律上的理解应是每人一半。

三是,财产描述要明确。可以肯定地讲,财产描述得越细致,发生争执的可能性就越小。在实践中,由于财产描述不明确最终导致认为协议约定不明而不予确认的案例不在少数。比如房产的描述,很多伴侣在作婚前财产协议时,对于一方的婚前房产只是写“某某小区的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这就是一个有问题的描述。首先,某某小区这一称谓,往往只是开发商出于宣传需要定的楼盘名称,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以及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的地理位置确认,都不会出现该楼盘的名称,可以说,这个小区名称并不是法律称谓。正确的名称应该×

×市××区×街道×号×单元×号。其次,一个城市当中可能会出现多个同名小区,因而会造成处所描述不确定。第三,该房屋的购买者可能在同一个小区有几处房产,而其实只是约定共同居住的一处归双方共同,这就容易产生究竟是一套还是几套共有的争议。第四,假如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还没办理,从法律上来说,就不拥有产权,这使得对方在发生夫妻矛盾时,可以提前转让。因此,正确的描述应该是“某买卖合同项下的财产权利由双方共有”。

(2)条件设定清楚

协议的生效若未作特别约定的话,一般是结婚登记后生效。在大多数情况下,伴侣在签订协议时都会写“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对于婚前财产协议来说,明显的是为结婚后共同生活所签署的约定,也即应以结婚登记为有效要件。另外,有的伴侣在签署协议时,在协议中约定“本协议自公证后生效”,可事后由于双方忙于举办婚礼等事由的延误,而不记得,或不好意思再催着伴侣去办理公证了,那么,即便是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该婚前财产协议也是未生效的。此为其一。

其二,有的伴侣在约定婚前财产归婚后共有时,会作出这样的约定,“若双方不离婚,则此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财产约定,实际等于没有约定。从财产协议的最终效果来说,为离婚财产分割提供了便利。此类约定,对于非财产所有者一方来说,显然是不利的。

(3)体例规范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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