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冀政办[2001]8号)

2024-05-27

河北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冀政办[2001]8号)(共2篇)

河北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冀政办[2001]8号) 篇1

【发布文号】冀政办[2001]8号 【发布日期】2001-03-17 【生效日期】2001-03-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冀政办[200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7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请与国办发〔2000〕7号文件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河北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7号文件精神,做好我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成立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在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地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二、清仓查库工作步骤

(一)动员培训和准备阶段。3月22日前,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对各市清仓查库工作人员集中培训。3月25日前,由各市负责对所属各县(市、区)清仓查库工作人员及市属企业负责人、统计员、保管员集中培训。3月底前,由各县(市、区)清仓查库领导小组负责对当地所有被查单位负责人、统计员、保管员及清仓查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内容是库存统计帐核查方法、库存实物清查方法及填表方法等。培训教材由省统一编印。

本次粮食清查库存的时点为2001年3月31日24时。2001年3月份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周转粮、地方储备粮、国家储备粮统计报表的结帐时间全省统一为3月31日24时,不准提前结帐。各县(市、区)粮食局4月4日前完成统计报表汇总上报,各市粮食局于4月6日前完成统计报表汇总上报。各市、县(市、区)粮食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对统计数字亲自把关,确保真实、准确,为清仓查库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1年4月10日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全面展开,5月中旬结束。清查对象为国有粮食部门所有粮库、粮站(所)、外租仓库(场地)、临时储粮点(包括进入统计范围的附营企业)的全部库存粮食。中储粮总公司直属库、中谷集团直属库(存粮点)、省粮食局直属库、省粮油集团总公司直属库及各公司存在各地的粮食由所在市、县清仓查库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清查。

4月10日至20日由省领导小组组织市间交叉清查,对全部库存粮食进行实物清查。在交叉清查期间,省领导小组派出联合清查工作组对各市清查工作进行督导,并按随机抽查的原则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粮食库点的2%。

(三)汇总上报阶段。2001年4月21日至30日,各市政府在全面清查粮食库存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审核编制清仓查库报表,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详细总结。5月10日前各市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5月20日前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清查报表汇总和清查工作总结,并向省领导小组报告。5月底前省领导小组向中央报告。

三、清查的主要方法

(一)统计帐核查。首先由主查市对被查市2001年3月末的商品周转粮统计报表、国家储备粮报表(包括甲字、“五О六”粮)、省级储备粮报表、市县级储备粮报表进行逐级核对,再将县(市、区)的统计报表与辖区内储粮库点的统计帐进行核对;然后对被查库点的统计帐、保管实物帐进行集中核查,检查两帐帐面数据是否对应、真实,有无虚帐情况。

(二)库存实物清查。从核实后的帐面数入手,对全部库存粮食逐仓、逐垛、逐货位进行实物清查,并与统计帐对照,帐实不符的要查明情况,找出原因。实物清查采取以测量计算方法为主,过秤检斤为辅的办法。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全省范围内随机确定3个库(站)对全部库存粮食或部分仓房进行检斤过秤,核实测量计算与过秤检斤的误差和损失损耗情况。对各库点不易进行测量计算的粮食,由市、县进行过秤检斤。

(三)帐实核对。实物测量结束后,要将实物清查日的粮食库存数量,扣除结帐后所有粮食出入库数量,与保管帐、统计帐进行核对,确定清查结果。

(四)粮食质量检查。在实物清查的同时,各库点清查小组要对超期储存的粮食或虽未超期但色泽、气味不正常的粮食,按照《粮油储存品质测定规则》的要求进行抽样,分库编号封存,并在4月25日前将样品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统一送交国家指定的承检省进行质量鉴定。

四、交叉清查具体安排

(一)交叉清查分组:

被查市省联合清查工作组

牵头单位

主查市

邯郸市省物价局石家庄市邢台市省计委邯郸市石家庄市省财政厅邢台市保定市省粮食局沧州市张家口市省农业厅保定市承德市省监察厅唐山市廊坊市省审计厅张家口市唐山市省统计局秦皇岛市秦皇岛市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德市沧州市省农业发展银行衡水市衡水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廊坊市

(二)职责分工:

1、省联合清查工作组:一是监督检查各市政府贯彻落实清仓查库工作部署的情况;二是检查各市、县(市、区)清查方法、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要求;三是协调被查市与主查市的工作关系;四是实地复查部分库点清查工作的准确性;五是了解清查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

2、主查市:一是根据被查市粮食库点分布和粮食储量,将清查工作任务层层分解;二是选调得力人员参加清查工作,搞好培训,明确在各县(市、区)和各库点清查工作的责任人;三是具体组织在被查市开展清查工作;四是向被查市政府和省联合清查工作组通报清查结果;五是汇总清查报表,向省写出清查报告。

3、被查市:一是制定本市清仓查库工作方案;二是向主查市领导小组沟通有关情况,提交统计报表;三是对所属县(市、区)进行督导检查;四是选调业务骨干配合主查市组织开展清查工作,并对所选调人员进行培训;五是负责为主查市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交通、生活条件。

(三)人员选调。各主查市派往被查市的清查工作组由市政府一名副秘书长带队,具体工作人员从主查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被查市一个库(站)进驻一个清查小组,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包括清查小组组长在内的3人由主查市派人,其他人员由被查市从有关部门选调。省联合清查组每组5至6人,由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一名厅级领导带队,所需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混合编组。

五、工作经费

该次清仓查库工作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市、县政府分级负担,专项列支,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适当补贴。

河北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冀政办[2001]8号) 篇2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意见

(冀政[2001]6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精神,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绿化工作的主要目标

到2002年,全省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3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3%,建成区绿地率25%,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3平方米;到2005年,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2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7%,建成区绿地率30%,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4平方米;到2010年,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2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2%,建成区绿地率35%,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平方米,初步建成“环、楔、廊、园、带、场”布局合理,乔、灌、花、草、藤有机配置,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城区与郊区有机结合的城乡一体化绿化体系。

二、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城市绿化建设

(一)加快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2年底前所有设区城市和县级市要编制完成绿地系统规划;2003年底前所有县城要编制完成绿地系统规划。已经编制完成、但尚不符合城市绿化建设要求的,要进行重新审视和修订,于2002年底前完成。

设区城市和县级市的绿地系统规划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必须报设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生态绿地和城市主干道绿地的“绿线”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划定,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强制实施。2002年底前所有设区城市、县级市要完成“绿线”划定工作;2003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完成“绿线”划定工作。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严禁改作它用。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绿化用地性质的,需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批准。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扩大绿地面积。老城区目前拆迁难度较大的,要把“绿线”先划出来,逐步创造条件拆房还绿。要严格保护重点园林、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对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游乐设施等要逐步迁移。城市内所有建设项目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加盖绿化配套建设审批专用章(绿色图章)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三)加强城市公共绿地建设。按服务半径3000米的要求,规划建设10公顷以上的综合性公园;按服务半径2000米的要求,规划建设4―10公顷的区级公园;按服务半径500米的要求,规划建设一批总量适宜、单体面积3000平方米左右的小区公园、小游园或绿化广场,保证居民都能在500米的范围内享受到公园、绿地。要充分利用城市的文化背景、名胜古迹、历史遗存,建设文化公园、历史公园、遗址公园;充分利用城市的自然条件建设植物园、动物园、生态公园、湿地公园、鸟类公园及其他主题公园;集中游乐设施,建设专门为儿童服务的儿童公园或大型游乐公园。没有公园的县级市和县城,在“十五”期间要建成一处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公园。

增加城市中心区绿地。要合理调整用地布局,留足绿化用地,集中建设绿地。结合产业结构调整,逐步迁出有污染企业,置换土地优先进行绿化建设。加大拆除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力度,腾出的土地优先建绿。各类建设项目要按规定标准配套建设绿地;所有单位、小区要拆除临时搭建的房屋,挖潜增绿。积极“破硬还绿”,减少现有硬质铺装面积,有条件的停车场要逐步改为林荫嵌草停车场;大力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庭院绿化、阳台绿化、立交桥等特殊空间绿化,提高绿视率,增加城市绿量。

加强城市环城生态绿色屏障建设。充分利用城市的外环路、防洪堤、护城河等,在城市周围建设具有一定宽度和生态效果的环城绿化隔离林带;充分利用城市外围的山体、丘陵、水体、荒地、滩涂等建设大面积的城郊森林、风景林地、高效农田林网;在城市组团之间、污染区域与生活区域之间,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建设高标准的区域型绿化隔离带。

加强城市绿色廊道建设。在城市的上风口及城市适宜部位,建设大片楔形绿地,沟通城郊绿地和中心区绿地之间的联系,引导新鲜空气进入城市中心区。沿城市道路、河道、高压线走廊,要建设一定宽度的城市道路绿廊。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城市水体,建设滨水园林景观。以绿化为主要手段,高标准建设市、区两级城市迎宾线。加强城市生态大道、园林大道、林荫大道、景观大道建设,城市规划区内公路、铁路两侧绿色通道建设,城市出入口和城乡结合部整治与绿化建设。

加强生产绿地和运动绿地建设。在城市周边要谋划建设大型苗圃、温室、花卉生产基地、花卉市场。鼓励和支持郊区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苗木、草坪、花卉产业。充分运用国家土地政策,建设城郊大型运动公园,谋划建设城市体育运动训练基地。结合市区公园、广场及小区建设,加强运动、休闲、游憩场所建设。结合高校后勤服务改革,集中组织建设大学生体育运动场馆及其环境绿化建设。继续搞好单位、居住区绿化及拆墙透绿工作。

(四)切实保证城市绿化用地。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提高绿化用地在城市用地中的比例。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城市道路绿地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绿化设计规范》。在城市规划区周围建设绿化隔离林带及运动绿地,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视作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

(五)努力增加城市绿化资金投入。城市绿化建设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要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城市绿化建设筹资机制。城市内的所有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建设绿地及相应配套设施,所需投资列入项目预算。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按照《河北省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临时占用费》缴纳办法,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全部用于异地绿化。要鼓励集体出资、个人捐资、贷款、利用外资进行绿化建设,可通过拍卖道路、广场冠名权等多种形式,筹集绿化资金。

(六)进一步强化城市绿化执法管理。各级城市建设、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城市绿化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一票否决权”。坚决查处侵占绿地、砍伐树木的行为。因城市建设需要,一次性砍伐或移植胸径15厘米以上城市树木100株以上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古树名木不得砍伐和迁移,所有工程建设项目要尽量绕开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确实绕不开古树名木的,要经专家论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于违规、违法破坏绿化的大案、要案和越权审批案件,要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积极推行城市绿化企业资质审验制度、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制度。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

(七)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推动活动向县级市和县城延伸。要建立创建园林城市达标责任制,争取到2010年形成“二群”(环渤海、环京津园林城市群)“二带”(沿“京深”、“京九”园林城市带)的园林城市群体。

(八)进一步深化园林行业改革。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建管分开、管养分开,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强化政府对城市绿化的宏观管理职能。将城市绿化的施工与养护作业逐步推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变“以钱养人”为“以钱养事”。把绿化建设和建立土地贮备中心制度结合起来。积极培育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养护管理、花木盆景等城市园林绿化市场,推进园林行业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方向转变。

三、切实加强领导,因地制宜地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城市绿化工作放到突出位置,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落实目标责任制,市长要对城市绿化工作负主要责任。城建、规划、林业、国土资源、计划、水利、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加快城市绿化发展的总体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推动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要充分发动群众进行绿化建设,积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对城市绿化的宣传,增强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绿化意识。认真组织好“一人一树”植树活动,开展认建、认养绿地树木活动,引导和组织群众种纪念树、建纪念林,做好技术指导和苗木供应,提高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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