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办法

2024-07-11

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办法(通用10篇)

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办法 篇1

为进一步规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济南大学星级社团评定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一、适用对象

依照《济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注册登记的我校各类学生社团。

二、评定时间

每年六月份进行。

三、评定标准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其中一星级为新成立不足一学年的社团,二星级为达标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

1、一星级社团标准

成立不足一年的学生社团。

2、二星级社团标准

(1)社团每学年日常活动不得少于10次;

(2)社团活动的宣传有效、合理、适度。

3、三星级社团标准

(1)社团每学年日常活动不得少于10次;

(2)社团活动内容丰富多彩,有体现社团文化的特色活动,宣传力度较大,在校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3)社团能够积极参与校级活动(例如社团风采展、校迎新晚会等);

(4)社团活动参与率较高,社团成员变动率不得高于80%;

(5)近三年内,获得“优秀社团”荣誉称号。

4、四星级社团标准

(1)社团每学年日常活动不得少于10次;

(2)社团活动富有创新性,有体现社团文化的精品活动,相关活动在校内外有新闻报道或在校内外有一定的影响力;

(3)社团能够积极承办校级活动;

(4)社团活动参与率高,社团成员变动率不得高于70%;

(5)以下三个标准,需至少满足其一:

社团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社团”荣誉称号;三年内获得 “十佳社团”荣誉称号;三年内荣获省级表彰。

5、五星级社团标准

(1)社团每学年日常活动不得少于10次;

(2)社团活动已树立品牌,相关活动在校内外有新闻报道或在校内外有较

高影响力和高知名度。

(3)社团能够成功承办校级活动;

(4)社团活动参与率高,社团成员变动率不得高于60%;

(5)以下二个标准,需至少满足其一:

社团连续三年获得“十佳社团”荣誉称号或获得国家级表彰。

四、评定程序

星级社团的评定活动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济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根据本评定办法进行评定。

1、由社团联合会下达星级社团评定通知,各社团自行申报星级并提供相应评定材料;

2、社团联合会评议部对递交申请的社团资料进行审查和整理;

3、社团联合会初步评定后,报校团委审核;

4、星级社团的评定结果,由校团委公示。

5、不申报星级或不提供材料的社团,校团委按照《济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审查该社团各项情况,并建议整顿或解散。

五、附则

1、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星级班级评定办法和标准 篇2

为促进学习班级管理效果,充分调动班主任工作积极性和热情,对于班级效果的班主任予以及时肯定和奖励,根据学校相关规定,部门制定《部门学期“星级班级”评定标准和办法》如下:

一、评定原则

1、部门成立学期星级评定小组

组长:杜永关

副组长:张惠敏

组员:孙会芹、李志刚、刘春利、系(年级组)非班主任代表各一名

2、学期末部门根据学校分配给部门的星级班级指标数量,依据班级日常考核排名,经过评定小组充分讨论后,最终确定部门评定的星级班级;

3、在入选班级排名接近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系(年级组)的比例情况,做到相对

平衡。

二、评定标准

1、主要依据:“学期班级考核排名顺序”,主要包括:

(1)班级日常表现,如自习、午检、教室卫生、宿舍表现、课堂表现等;

(2)班级月考成绩;

(3)学校及部门德育活动积分,如学校室外比赛成绩、部门成才杯竞赛成绩等;

2、特殊情况:包括加星、减星

(1)加星:班级获得局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

(2)减星:班内发生经学管部门确定的、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恶性事件,如重大打

架事件等。

三、评定程序和方法

1、学期末之前,部门根据平时各班实际表现和检查情况,确定“学期班级考核排名

顺序”;

2、部门评定小组召开会议,根据学校分配的星级指标,依据部门评定标准,研讨出

初步评定结果;

3、部门将评定结果在相关部门进行征询和认定,如果存在问题,继续召开小组会议

进行相应调整;

4、部门将最终经过确定的评价结果上报学校,等待学校评定;

5、放假前,部门将学校最终的评定结果在部门内部进行宣布。

基础教学部

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办法 篇3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加快推进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 全面提升养老行业服务质量水平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且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依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国家标准和本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地方标准组织开展,星级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级。

第四条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全面客观、注重实效、独立公正原则。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监督,组建、调整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及星级评定专家组,并指导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

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星级评定的受理、评审、复评和评价结果的审核认定、评估争议调处、证书和牌匾发放等工作,对三星级(含)以上养老机构进行评定。

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养老行业协会,负责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区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监督,组建、调整区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及办公室、星级评定专家组,监督指导本区域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

区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对二星级(含)以下养老机构进行评定。并对申报三星级(含)以上管辖范围内养老机构进行初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

第七条 养老机构申请星级评定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2.依法成立并运营一年以上。

3.近年内未发生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重大责任事故,未受到通报、处分、媒体曝光。

4.申请一、二星级的养老机构,须按照《北京市1-2星级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制度文本(范本)》建立适用本机构的、较完善的标准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申请三星级(含)以上的养老机构,须参照国家和本市养老机构服务相关标准,建立适用于本机构的、较完善的服务业标准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第八条 各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不再将养老机构床位规模、绿化率作为养老机构申请星级评定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符合条件并有意愿申报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在申报星级评定前应行自评,依据自评结果申报相应等级。

第十条 养老机构申请星级评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申请书》和《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机构简介,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管理流程、工作人员情况、组织机构图和近年所获荣誉和奖项;3.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区的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提出星级评定申请。

区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受理一、二星级评定申请和三星级(含)以上评定申请的初审。

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各区初审情况,受理三星级(含)以上评定申请。各级评定委员会依照申请条件,对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受理该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知该机构。

第十二条 星级评定工作采取星级评定专家工作组的方式进行。专家工作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市、区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应包括养老服务、标准化、消防、食品安全、卫生健康等领域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名。

第十三条 星级评定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后适时组织专家评审,在机构现场评定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天。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结果符合评定等级,报星级评定委员会审核;现场评审结果不符合评定等级,向该机构提出不符合评审等级的意见并提出改进建议,报星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被评审机构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市星级评定委员会依据申请调查核实,并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核查意见。

第十五条 在星级评定过程中发现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星级评定:

(一)三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三年内发生存在虐老欺老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评价中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有伪造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评价中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干扰星级评定工作行为的;

(五)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完成后,各级星级评定委员会应将评审材料整理成册并交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星级评定委员会要将评审结果报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北京养老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办公室将公示结果报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审查。

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养老机构可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复核答复。

第十八条 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星级评定结果,并由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并颁发星级评定证书和牌匾。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结果应与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挂钩。

未参加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或参加星级评定但未取得一星级及以上星级资格的,取消获取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格,因新成立运营前未满一年难以参加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在星级资格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提出复评或申请高一等级评定。

养老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参加复评且未提出参加高一等级评定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星级资格自动失效,原星级标志牌由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回。

申请高一等级评定但未获通过的,保留原星级资格。第二十二条 获得星级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取得星级资格满一年后,可根据情况继续申请较高等级的星级评定。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在星级评定有效期内,因发生亡人1人以上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的,由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取消星级,收回证书、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被取消星级的养老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星级评定。第二十四条 星级评定委员会专家应遵守利害相关方回避原则,不得参加本单位或本人提供咨询服务的养老机构的星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区民政局及星级评定委员会应对获得星级资质的养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随机抽查,对发现不符合认定星级标准或出现违规现象的星级机构提出处理意见,视情节轻重给予整改或取缔其星级资格。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专家

管理办法

2.《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申请书》

附件1:

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专家管理办法

为保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评定质量,建设和管理好星级评定专家队伍,制定本办法。

北京养老行业协会和北京标准化协会作为组织方通过联席制度,共同负责候选人申报、核准、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等工作。

一、专家申请条件及产生方式

专家候选人采取单位推荐方式产生。申请条件如下: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评定工作中能够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了解星级评定工作中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三)具备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且通过养老机构星级评定专业知识培训与考核。

在职养老机构院长提出申请的,所在养老机构应为已被评定为五星级养老机构。

(四)本人自愿参加北京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接受管理和监督;

(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专家候选人应提供以下信息

(一)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

(二)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

(三)工作和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出具的推荐意见。

三、专家的权利

在星级评定工作中,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评定工作受理对象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可要求查阅与评定活动有关的各项材料;

(二)在评定活动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三)对评定结果,独立行使投票表决权;

(四)可要求参加评定的专家组在评定结论中记录不同意见;

(五)在提交书面理由的情况下,可拒绝在评定专家组结论上签字;

(六)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专家的义务

在星级评定工作中,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定意见,对所签署的意见负全责;

(二)不得擅自向各方透露有关评定工作活动的内容,不得向外界泄露受理对象请求保密的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三)在评审活动中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组织方反映情况;

(四)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定活动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参加组织方布置的其他相关工作,接受对其所作的监督和管理;

(六)承担星级评定工作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专家的使用

(一)组织方根据评定工作需要,在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家从事和参加评审与咨询活动。专家选取应遵循随机性、权威性和回避性的原则。

(二)专家选取及确定的结果应作相应记录并备案。

(三)专家库要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增补,并向社会公布。

六、专家的监督和管理

组织方对评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主要工作包括:

(一)监督专家在从事和参加评定工作活动中,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二)在评定或咨询活动中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协调;

(三)考查和评价专家在评定工作活动中,所作评定意见的质量水平、工作态度和义务履行情况等;

(四)对专家管理工作持续改进;

(五)对于在评审活动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专家,视情况予以处理;专家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经核实无误,由组织方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附件2:

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星级评定申请书

根据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有关规定,本养老机构申请评定

星级养老服务机构。

本养老机构明确并遵守下列准则:

1.认真填写申请表的各项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2.同意按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的决定,确定或改变本养老机构的星级,如有异议则服从北京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最终裁决。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养老机构盖章)

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办法 篇4

(暂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农家乐旅游质量星级划分及其评定标准工作,规范农家乐的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游客提供特色多样、方便舒适和快捷高效的旅游享受和旅游服务,促进农家乐旅游星级评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家乐旅游星级评定,根据《陕西省农家乐旅游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和《陕西省农家乐旅游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二 星级评定的范围

第三条 农家乐是指以农民家庭为接待单位,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农村民俗文化及农民生产、生活等资源,以农村体验为特色的享受环境和生活的乡村旅游活动点(区)。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旅游接待的农家庭院或农家场所,均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通过对农家乐经营户在经营场地、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进行综合评判,评定农家乐经营户服务质量星级。

三 星级评定的责任分工

第五条 对农家乐星级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陕西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农家乐旅游星级划分与评定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农家乐星级评定管理办法和评定标准,指导全省开展农家乐旅游星级评定工作。

第六条 各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监、卫生、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农家乐星级评定机构实施评定工作。省旅游局不直接参与评定工作,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授权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相应级别的评定工作。

四 星级评定办法

第七条 农家乐星级的评定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农家乐旅游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的要求。必备项目、加分项目均须评定分数,必备项目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不得参与星级评定。农家乐星级评定采取农家乐经营户自愿申请的办法进行。

第八条 农家乐星级评定机构设农家乐星级检查员。检查员需经培训考核后方可从事农家乐星级评定和复核的检查工作,检查和复核工作需有两人以上参加。

第九条 申请星级的农家乐,应按有关标准先进行自检自评,达到《陕西省农家乐旅游星级评分细则》星级划分条件后方可申请。

第十条 农家乐申请星级,须向农家乐星级评定机构递交星级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农家乐名称;农家乐经营户姓名;农家乐地址;农家乐开业时间;从业人员数量及名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提供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提供的房屋结构安全报告;厨房工作人员、餐厅服务人员健康证复印件;自检自评情况说明及其它必要的文字和图片资料;拟申报星级;申报时间。

第十一条 农家乐星级评定严格按照“受理—初审检查—评定—公示—批复—授牌”的程序进行。

接到农家乐星级申请后,各级农家乐星级评定机构应在核实申请材料的基础上,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

受理申请报告后,各级农家乐星级评定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初审检查。检查合格与否,均应提交检查报告,对初查未

予通过的农家乐,各级农家乐星级评定机构加强指导,待接到农家乐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检查的报告后,于15个工作日内再次安排检查。检查合格后,提交农家乐星级评定推荐报告。

接到推荐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各级农家乐星级评定机构应根据初审推荐意见,对申请星级的农家乐进行评定。评定的主要

内容有:审定申请资格,核实申请报告,认定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行管理符合工商、税务、安全、卫生、环保等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的执行和达标情况,查验违规及事故、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对于通过星级评定的农家乐,各级农家乐星级评定机构应给予评定星级的批复,并授予相应的星级标志和证书。对于经评审

认定达不到标准的农家乐,不予批复。

五 星级复核及处理

第十二条 星级复核是星级评定工作的重要补充部分,其目的是督促已取得星级的农家乐持续达标,其责任划分完全依照星级

评定的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 农家乐星级评定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进行复评,每年复核一次。复核工作由各级农家乐星级评定机构具体负责实

施。各农家乐应对照标准自检自纠,并将自检结果报告所属农家乐星级评定机构,再由该评定机构安排抽查验收。待复核工作结束后,市(区)、县(区)级农家乐星级评定机构应当认真总结,形成复核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 提升星级的申请和评定参照星级评定程序进行。提升星级的农家乐,应将原星级标志和证书交还授予机构。

第十五条 凡已评定星级的农家乐,其服务水平达不到与其星级相符的标准,农家乐星级评定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作出如下处

理:

1.农家乐星级评定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限期整改;取消星级,并在相应范围公布处理结果;

2.凡在一年内接到口头警告三次以上或书面警告两次以上的农家乐,农家乐星级评定机构应降低或取消其星级,并向社会公

布;

3.被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农家乐,自降低或取消星级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评定星级;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星级;

4.已取得星级的农家乐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其所属农家乐星级评定机构应根据情况做出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

第十六条 凡经农家乐星级评定机构决定取消星级的农家乐,其星级标志和证书由所属农家乐星级评定机构没收处理。

六 附 则

第十七条 农家乐星级标志和证书由市(区)农家乐星级评定机构统一制作、核发,其徽标和标志牌能够体现地域特色。任何

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或认可,不得擅用。

第十八条 经营户应将星级标志置于户外醒目处,便于游客识别。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办法 篇5

中科园发〔2010〕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以信用促融资,以融资促发展”的中关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关村管委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组织实施中关村企业信用星级评定计划,鼓励企业建立信用记录,提高企业融资能力。为保证中关村企业信用星级评定计划的实施,规范企业信用星级评定标准和流程,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9〕11号),《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办法》(中科园发〔2007〕31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中关村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的企业应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银行、小额贷款机构等信贷机构的债务性融资资金,并按期还本付息。

第三条 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具体实施中关村企业信用星级评定计划,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将评定结果及时上报中关村管委会,并对年度信用星级企业予以公示。

第二章 信用星级评定方法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获得信用星级: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二)按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且经过相关信贷机构确认;

(三)使用中关村信用评级报告,信用等级在BB级别(含)以上。

第五条 初次申报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的企业,在当年完成一个贷款周期并按期履行还本付息后,可申请获得“信用一星”级别。完成第二个贷款周期并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增加一个星级,依次递增,最高可获得“信用五星”级别。企业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增加一个星级。

第六条 凡获得过信用星级的企业,间隔一年或多年未申请贷款融资,但在间隔年度里持续使用信用评级报告,且信用等级在BB级别(含)以上的企业,可保留原信用星级。

第七条 建立信用的激励机制,根据企业信用星级级别,实施不同的贷款贴息政策。中关村管委会在实施担保融资、信用贷款、信用保险和贸易融资、小额贷款等专项公共政策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一定的利息补贴。企业信用星级越高,贷款利息补贴比例越大。一星级企业贷款贴息比例为20%,每增加一个星级,贷款贴息比例增加5%,五星级企业贷款贴息比例最高为40%。

第八条 申请办理星级评定的企业,应向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借款合同等相关文件材料;

(三)还款凭证;

(四)中关村企业信用评级报告;

(五)《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申报表》;

(六)中关村管委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能增加信用星级:

(一)贷款到期时企业不能按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

(二)企业信用等级没有达到BB级别(含)以上的;

(三)企业或企业主要经营者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

第十条 企业在申请信用星级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中关村管委会将取消企业已取得的信用星级,并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申请。

第三章 附 则

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办法 篇6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明建设,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社团活动开展的积极性与规范性,加强对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与指导,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校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决定开展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工作。

一、凡注册成立满一年并通过校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学年审核注册的学生社团均须参与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工作。

二、学生社团星级评定是基于各学生社团在基本要求、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情况等各方面的工作水平进行的综合评定工作。

三、学生社团星级评定于每学年第二学期举行,对学生社团在上一学年五月份至本学年三月份的工作进行考评,校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对部分星级学生社团予以表彰奖励。

四、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分为自评、初评和终审三个环节。

1、自评:参加星级评定的学生社团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社团星级评定细则》进行自评,填写《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社团星级评定申报表》,并对自评结果进行详细说明,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对于无自评报告或自评报告严重失实的学生社团,给予批评警告处分。各学生社团的自评报告将作为初评和终审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

2、初评:校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各部门根据各学生社团在上学年内活动开展情况和平时考核记录,对各学生社团的自评结果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工作报告。校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参照各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对参评学生社团进行星级初评,具体初评方法如下:

(一)根据初评得分,分数达到95分(含),有资格进入终审参评五星级学生社团;

(二)在终审环节未被评为五星级学生社团的,自动被评为四星级学生社团。分数达到90分(含),且未进入终审环节的,被评为四星级学生社团;

(三)分数达到75分(含),且未达到四星级标准的,被评为三星级学生社团;

(四)分数未达到75分的学生社团,不予授予星级。

(五)分数未达到60分的学生社团,将予以警告或者注销处罚。

3、终审:校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答辩会,通知进入终审环节的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答辩,评审委员会结合各学生社团的参评材料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评选出五星级学生社团候选名单,报校党委批准。

五、本条例的修订权与解释权属于校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

六、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

学生操行评定办法 篇7

根据我校学生素质和生源的日益多元化,对学生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学生的日常行为的规范的考核凸显其重要性,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学生操行量化考核细则,望全校学生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二、操行评定的使用

1量化考核作为学生奖学金、学生助学金、评选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及就业等评优的评选因素。

2.可做推荐学生加入团、党组织重要考核内容。

学生操行等级采用量化评定,共分为五级。考核内容以每学期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定,考核成绩作为学生日常表现和评优及奖、助学金等方面的主要依据。每个学生每学期基础分为80分,根据学生平时表现给予加分或减分。全学程操行分为各学年平均成绩。

学生行为量化成绩在学生奖、助学金评定中比例占30﹪,即学生奖助学金评定中学生行为量化成绩折合成30分,最高得分30分。(注:如学生奖助学金评定中其余条件、得分一致的情况下,按学生行为量化实际成绩排序)

三、测评程序

(一)学生操行每月考核公式一次,每学期进行总结一次。

(二)学生的操行评定工作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副院长负责,由各辅导员及班级学生操行评定小组具体操作。

(三)各班成立班级学生操行评定小组。该小组由辅导员、各班、各支部书记和经班级每学期民主选举产生的3--4名其他同学组成,在辅导员主持下开展综合测评工作。

(四)操行评定小组成员分工负责,对学生日常表现和情况及时记载;测评小组要将记载情况及每个月学生的操行评定成绩及时向全班同学公布。

(五)学生每学期的操行评定结果向全班同学公示、无异议后,由辅导员签字送交各学院存档,并上报学工处审核、备案。

一、学生操行考核评定标准

90分以上为 优秀(评定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入党等必备的标准)

80——89分为 良(85分为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评优最低标准)

70——79分为 中(70分为国家助学金必备的最低标准)

60——69分为 合格

60分以下为 不合格(60分以下不能毕业不予推荐就业)

二、学生累计扣分处分标准

累计扣40分 警告处分;(累计扣20-39分 通报批评)

累计扣60分 严重警告

累计扣80分 记过处分;

累计扣100分 留校察看处分;

累计超过100分 勒令退学。

三、学生量化考核扣分标准

(一)学习纪律

1.考试

考试舞弊或违纪扣40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2.请假

(1)病假按规定一天扣1分(假前或假后,要出具医院或学校卫生科诊断证明),事假每天扣2分。

(2)私自篡改假条者,扣20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3)课外综合实训结束后或每次法定假日回家后不按时返校者,扣(2-20)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4)法定假日前,未经请假擅自提前离校者,最低扣当事人20分,依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3.旷课

无故旷课一天扣12分(一学时扣2分);

累计旷课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特别强调,凡是累计旷课三分之一以上的,一律不允许参加该科目的考试,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迟到、早退、旷操、旷自习

早操、晚自习、上课迟到、早退者各扣1分/次。

旷操、旷自习每次扣5分。

5.自习纪律

(1)不遵守自习纪律扣1分。

(2)班级集体乱扣当事人及班级负责人每次2分。

6.教学楼纪律

(1)在教学楼内晚自习期间打扑克、下棋者扣20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2)在教学楼内拍球者扣5分。

(3)课余时间播放音响设备声音过大扣当事者每次1分

7.行为、仪表

(1)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口哨、起哄扣(1-10)分。

(2)男生女生交往要得体,如在教学公共场所或校园公共场所有亲昵行为者,双方当事人各扣10分;男、女生穿着及发色不得体者每人扣10分。

(3)无理顶撞教师者,态度恶劣者扣(20-40)分,并视情节报学生处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4)公共场所不允许吸烟,如在教学楼、办公楼,视情节扣当事人每次5-10分。

(5)在校期间,凡参与打架、斗殴的学生,视情节轻重每人至少扣40分,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在打架中造成人体伤害或动刀等行凶工具的人员一律勒令退学。

(二)公寓管理

1.纪律方面:

(1)寝室内酗酒者扣(10-20)分,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2)寝室使用明火、私接电源、使用违禁电器设备者扣(10-20)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3)寝室楼内随地大小便者扣(40-60)分,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4)夜不归寝、逃寝扣20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5)就寝晚归者扣5分。

(6)寝室内养宠物者扣每次20分。

(7)学生寝室内未经允许经商、上门推销,散发传单、张贴广告等,违者扣20分。

(8)私自带领外来人员留宿者扣当事人10分,寝室长不及时上报各每次扣5分。

(9)公寓楼内禁止踢球、拍球、轮滑等体育活动,违者每次扣5分。

(10)晚22:30分就寝后在寝室内喧哗说话、大声放音乐扣5分。

(11)晚22:30分就寝后不及时回寝室(包括走廊内走动打闹、喧哗)者扣5分。

(12)往走廊、公共厕所、水房等公共场所内倒水、扔垃圾、往窗外泼水,扔杂物者每次扣5分。

(13)在寝室内乱贴乱画扣5分。

(14)在寝室人走后无故不锁门者寝室人员每人每次各扣2分。

(15)无故损害公共财物者扣20-40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并要予以按原价两倍进行经济赔偿。

(16)寝室内吸烟者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0分,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7)寝室内赌博(麻将赌博、扑克赌博等其他赌博形式)、盗窃者扣60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2.卫生方面

(1)寝室不值日扣当天值日生5分。

(2)寝室整体乱扣寝室成员各2分,并加扣当日值日生2分。

(3)值日生清扫不彻底(地面、桌子、窗台、洗手间、垃圾、寝室物品摆放乱,暖气及床铺之间挂绳)扣值日生2分。

(4)内务不整者扣该床铺当事人1分,不叠被者扣当事人2分。

(三)参加活动

1.学校、学院组织观看演出、听报告或其他活动期间做与其无关的事情,扣当事人1分。

2.学校、学院组织观看演出、听报告或其它活动不听从指挥视情节扣当事人每人每次2-5分。

3.无故不参加学校及各学院组织的大型活动者每人每次扣5分。

(四)劳动方面

1.个人无故不参加大型劳动者每人每次扣10分。

2.对未完成学院布置的劳动任务的班级,每人扣2分。

四、学生量化考核加分标准(此项由学生工作处代表学校统一加分,学工处长审批)

1.敢于同不良现象和非法势力做斗争(包括检举揭发不良现象),在校园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有一定贡献者加20分。

2.遵守社会公德,学雷锋做好事,团结协作,助人为乐,主动帮助学习、生活有困难的同学,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一定成绩,包括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者加1-5分,受学校和上级表扬加5-10分。

3.寝室无违纪现象发生、个人均无扣分的寝室,寝室长加10分/学期,其余成员各加8分。

4.寝室在各项评比中获得优秀寝室等奖项的,给予寝室成员各加1-5分/学期。

5.参加校、各学院组织的活动,每次加1分,累计最高加10分;参加市级组织的活动,每人加3分,累计最高加15分;参加国家、省级组织的活动,每人加5分,累计最高加20分。

6.在校、各院组织的活动中获奖每次一等加3分,累计最高加10分;二等加2分,累计最高5分;三等加1分,累计最高加3分;参加市级组织的活动一等加4分,累计最高加15分;二等加3分,累计最高加10分;三等加2分,累计最高加5分;优秀奖加1分,累计最高加3分;参加国家级、省级组织的活动一等加5分,累计最高加20分;二等加4分,累计最高加15分;三等加3分,累计最高加10分;优秀奖加2分,累计最高加5分

参加和获奖可累加得分。

7.校级学生会主席加(1-15)分;学生会副主席加(1-10)分;各部部长加(1-8)分;副部长及社团负责人加(1-6)分;委员加(1-4)分。(此项加分由校学生会各部指导老师认定学工处长审批)

8.各院学生会主席加(1-10)分;学生会副主席加(1-8)分;各部部长加(1-6)分;副部长加(1-4)分;委员加(1-3)分。(此项加分由各分院副院长认定学工处长审批)

9.班级班长、支书加(1-8)分;副班长、团支部副支书、学委加(1-6)分;班委会、团支部其他委员、组长、寝室长加(1-3)分。(此项加分由辅导员认定各分院院长审批)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篇8

一、总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其评比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在籍学生。

二、评比等级、比例和条件

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和单项奖。

1、奖励金额和获奖比例: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500元,按学生人数的2%评定。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300元,按学生人数的6%评定。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50元,按学生人数的12%评定。

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00元,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

2、一、二、三等奖学金在总金额和总人数不突破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获奖等级和比例。

第四条 评奖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未受到违纪处理或处分。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4、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5、积极参加校、系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及格。

第五条一、二、三等奖学金在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评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单项奖学金的评定:

1、热心社会工作,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工作有突出成绩。

2、在院级以上科技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在科技活动中有显著成绩。

3、学习进步幅度较大者。

三、评比和表彰办法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每学期评定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班主任组织实施。各班在推荐过程中必须严格对照条件,从严把关。

第十条 各班级按照标准和比例推荐,由各系审核、公示,报学生工作处复核后,由学校审批。第十一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填写《南通纺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并由学校发给奖学金证书。

第十二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在获奖后因违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奖学金停止发放。

四、附则

第十三条,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企业奖学金获得者,可参与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发给奖学金证书,但不发放奖金。

党员星级评定 篇9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继续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xx区“三化”并举,创新党员管理模式,在全区党员中开展“星级评定”活动。

一是“星级”管理内容的科学化。结合新党章对党员的共性要求、党员先进性标准和党员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科学制定了“宗旨观念强”、“进取精神强”、“岗位技能强”、“双带本领强”、“自律意识强”、“示范作用强”等六个方面的考评标准。依据党员隶属关系和性质的不同,把全区党员细分为四大类:农村党员、社区党员、机关和事业单位党员、“两新”组织党员。在对农村和社区党员考评标准中,特别加入考评党员“双带” 本领,以带头学习,带头致富,带头参加“党员创家业”等活动为标准,定岗定责进行考核,按不同时期、不同岗位明确了不同的争创目标和评选标准,有效解决了党员教育管理无抓手的问题,收到了实用、管用的效果。

星级员工评定方案 篇10

1.1星级服务员意义

第一条星级评选目的

通过对个人工作成绩进行管理和评估,提高个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绩效,从而提高酒店整体的工作效能,最终实现酒店与社会共赢的目标;

星级评选是在一定期间内,科学、动态地衡量员工工作状况和效果的考核方式,通过制定有效、客观的考核标准,对员工进行评定,旨在进一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基本素质;

第二条星级评选用途

了解员工对酒店的业绩贡献;

为员工的薪酬决策提供依据;

为员工的晋升、降职、调职提供依据;

第三条星级服务员的划分

酒店星级服务人员实行挂星服务。依据酒店不同部门,将服务人员分为五个星级,即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一星至三星为服务员,四星为服务师,五星为高级服务师。入职员工转正后可申请评定星级,经星级评定小组评定批复后,星级标识使用有效期为半年。半年期满后应进行重新评定。

第二章星级服务员评选原则

第四条评选原则:

公开的原则:评选标准的制定是通过酒店管理层协商和讨论完成的,评选过程是公开的、制度化的;

自愿的原则:由被评选者根据自身工作情况和奋发向上的工作心态,自愿申报评审;

客观的原则:用事实说话,评价判断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

沟通的原则:审核者在对被评选者进行考核的过程中,需要与被评选者进行充分沟通,听取被评选者对自己工作的评价与意见,使评选结果公正、合理,能够促进工作改善;

时效性原则:评选是对被评选者在规定时间内工作成果的综合评价,不应将本次评选规定时间之前的表现强加于本次的评选结果中,也不能取近期的业绩或比较突出的一两个

忠诚可靠:忠于职守,恪守信义。严守酒店商业秘密,维护酒店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取信于顾客和员工;讲信誉,守信用;

服务精神:具有职业责任感,真诚服务,创造顾客消费体验;积极向上,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星级服务员评选周期

第五条评选周期

第四章星级服务人员的奖励及降星规定

3.1奖励

第十二条各部门人员一旦通过星级评选,其当月收入除正常薪资外,将进行额外奖励:

3.1.1参照《菱彩酒店薪资管理方案》。

3.1.2精神奖励:

所有星级服务员将全店通报奖励,并颁发相应星级证书及星级标志;并享受送外培训优先权利、年底双薪、公费旅游等福利;

3.1.3晋升奖励:

内部晋升选择星级服务员;

3.1.4在其他项目上的.奖励星级服务员还将作为加薪、减薪、评选先进、嘉奖、培训、岗位调动等的考核依据,以上范围上的应用酒店另行规定。

3.1.5降星规定

◆星级服务员一旦收到客人投诉服务态度,立即取消星级,当月生效,三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星级服务员一旦有重大过失(参照酒店质检条例)立即降星处理,当月生效,三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星级服务员除重大过失外,触犯酒店质检条例累计十次以上作降星处理,当月生效,二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四章星级服务员评选实施流程

4.1星级服务员的评选考核流程

第十三条星级服务员应遵照以下流程进行

采取本人自愿申请、资格审核、培训、理论和专业技能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认定方法;

申报星级人员必须具备工作时间条件、培训时间条件和各岗位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条件;

星级服务人员必须依据规则,按级申报,逐级晋星;每季度接受评审,若未通过评审,将采取降星处理。

主要流程:自评→部门经理考评→星级服务员评定小组考核→董事长审核。

4.2星级服务员评选实施的时间流程

第十四条评选实施时间流程规定

员工提出评选申请后当月26日-次月5日为非脱产评选考评工作日;

当月25日前部门经理将本部门申报人员名单及申请报送人事部;按评选考核流程进行评选;如有部门未能按时报送资料,则该部门的人员考评工作推移到下月考评工作日进行;

次月7日前人事部向各部门反馈评选考核结果;

次月8日前为申诉时间。

第五章评选结果申诉

5.1申诉条件

第十五条在评选考核过程中,员工如认为受不公平对待或对考核结果感到不满意,有权直接向人事部申诉。

5.2申诉形式

第十六条员工向人事部就考核结果提出申诉时,需要填写《申诉表》,提交人事部;人事部负责将员工申诉统一记录备案,并将《申诉表》和申诉记录提交星级评选小组,并准备召开申诉评审会。

5.3申诉反馈

第十七条人事部在申诉评审完成后2天内将申诉评审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诉人。

第六章附录

6.1此方案的修订

第十八条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本方案进行修订时,由人事部草拟修改方案,提交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6.2评选考核内容调整

第十九条当因酒店经营策略变化需对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权重数据等进行调整时,由行政部拟定调整方案,经董事长审批后实施。

6.3本方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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