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

2024-05-18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共9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 篇1

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管理工作,规范资质认定评审员和技术专家行为,确保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是指经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考核合格取得其颁发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并受其指派对实验室、食品检验机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资质认定技术专家,是指经市质监局资格确认,具有特定领域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经历,并受其委派对特殊领域的实验室、食品检验机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申请、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以及技术专家的选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质监局负责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以及技术专家的确认和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质量技术评审和认证中心(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评审和认证中心)负责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技术专家的评审任务安排、现场评审活动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

第五条 未经市质监局培训考核或资格确认的人员,不得从事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

(一)民主推荐。全市实验室、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向市质监局推荐符合评审员条件的人员,并如实提供由推荐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的书面申请及其所推荐人员的相关工作经历、技术能力证明文件(包括工作简历、学历证明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

(二)资格初审。市质监局应当对各单位推荐的人员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三)培训考核。市质监局及其委托的组织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市质监局向其颁发重庆市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八条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实行分级管理,按评审的资历和经历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4个等级,其等级条件如下:

(一)A级评审员(高级评审员):在本行业具有较高的声誉和较强的技术影响力,具有10年以上实验室技术工作经历或管理工作经历、40次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经历(其中担任评审组组长10次以上),持有国家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或者国家实验室认可评审员证书;

(二)B级评审员(中级评审员):具有8年以上实验室技术工作经历或管理工作经历、15次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经历;

(三)C级评审员(初级评审员):具有5次(含5次)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或市质监局组织的实验室监督检查工作经历;

(四)D级评审员(实习评审员):参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在5次以内的人员。D级评审员参与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活动时,不得独立实施现场评审任务。

市质监局根据评审员参加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活动或实验室监督检查工作的经历和综合表现,不定期调整评审员的等级并公示。

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

(八)严禁参加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不得向实验室提出与评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九)严禁利用评审工作之便进行任何形式产品、检验检测设备推销、收费性质咨询业务推荐等经营性活动,或者以评审工作为名谋取私利、办理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事务;

(十)在实施评审活动期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市委“七条意见”和《重庆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重庆市党员干部生活作风“十二不准”》等纪律规定;

(十一)禁止虚假、不实的评审结论,或者对评审结论作出不适当的承诺;

(十二)其他应当遵守的工作要求和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评审员应当持续提高其评审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不得无故拒绝参加质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教育、技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三条 质监部门对评审员的评审活动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评审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调查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材料质量进行专家复查;

(二)安排认证执法监管人员对评审组的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三)通过发放调查表征询实验室对评审员在从事评审活动中的工作行为、工作作风等进行评价;

(四)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电话回访等形式,听取实验室对评审员的意见和反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 篇2

5月11日下午, 山东省经信委在济南组织召开山东省信息技术应用人才职业水平认定工作专家座谈会, 来自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大中专院校、培训机构和企业等方面的多位专家参加了本次座谈会。会议的主要目的是讨论研究在山东省企事业单位探索和推广信息技术应用人员职业水平认定工作。探索建立信息技术应用人员职业水平认定制度是今年山东省推进两化融合的一项重要工作。上半年, 山东省经信委委托省电子产品检验所等单位开展了认真细致的调研。座谈会上, 与会人员结合前期调研情况报告, 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围绕认证对象、认证范围、配套体系建设等, 各位专家从各自所从事的领域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与会代表对山东省开展信息技术应用人员进行职业水平认定工作形成共识, 大家认为, 目前, 在山东省开展此项工作非常有实际意义, 将对山东省信息化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对山东省两化融合评估等工作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下一步, 有关部门将针对会上各位专家提出的建设性意见认真总结, 把好的建议好的想法融合到认定工作的实施方案中, 使实施方案更加切实可行, 更好地贴合实际需要。积极申请国家相关部门试点, 争取更大的支持, 推进信息技术应用职业水平认定工作创新开展。

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谈专利 篇3

在这样的厂方看来,申请专利就等于公开地让对手仿制——专利保护不利是重大因素,由此联想到就企业技术革新的一种极端说法,即不搞技改等死,搞技改找死。与其找死还不如等死,这是一般的规律。技改是专利的分母,专利是技改的分子,如果依此邏辑延伸,那就是申请专利找死,不申请专利等死。

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不利的情况下,无论是企业自己维权还是外包委托专业队伍维权,皆要付出相当的人力和财力,都要分流并加大企业的成本与精力,这是不是企业不愿搞技术革新的缘由,并影响到申请专利呢?!

是否申请专利是企业的意识问题,能否运用专利则是企业的能力问题。此乃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环境下的现象;而在我国目前向标准环境的过渡完善发展阶段存在一些现象,如申请专利找死、不申请专利等死,或者说搞了技术革新也不申请专利的“只做不说”,属于企业自我保护的自救措施。

即便是在标准环境下也有类似的问题,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就超导的专利申请当属经典。上个世纪,IBM由于在高温超导方面的突出成就获得了1987年度诺贝尔物理奖之后,世界上几乎所有的超导专家都期待IBM对超导材料提出专利申请,以便获得IBM公司在高温超导研究方面的秘密。

对此,IBM公司曾经进退两难。鉴于IBM公司在高温超导方面的研究投资很大,自然希望能够长久地保持这方面的秘密。但申请专利虽可得到法律保护,却必须将发明内容公开给公众,无形中给对手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因此,急于申请专利并不一定有利于IBM,但世界的超导研究又是相当热门的课题,一旦有人抢先于IBM申请了专利,又会利用专利权把IBM撇在一旁。

1980年,IBM也遇到过相似的情况。当时他研制出了一种新型的半导体器件,为了避免同行的注意,该公司用德文在欧洲提出专利申请,结果,用德文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在两年之后才被发现。

不同国家专利法有不同的规定,美国审批专利,直至授予专利权以前,专利申请内容都处于保密状态;而在欧洲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后的18个月,不论日后能否授予专利权,都要向社会公开申请内容。

就超导专利申请,考虑到IBM可能会“故伎重演”。所以,专家们当时都注意观察除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专利局,IBM公司曾持续地按兵不动,显然,他是在煞费苦心地选择申请高温超导专利的最佳时机。

众所周知,世界上绝大多数的政治、经济、科技报道都是用英语的。相形之下,德文就变成小语种了,常常被忽视。这对企业和专利代理人也不例外,所以,IBM公司才有1980年那成功的一幕。但由于超导的敏感性极强,以任何一种语言文字出版的超导研究资料,都会引人注目,IBM“鸳梦重温”的困难亦在于此……

然而,这却体现了IBM公司申请专利的技巧意识;况且,现代的专利制度发展变化,相信还有其他法律条文的漏洞可用。在此援引这个例子,旨在抛砖引玉。只要企业经营者潜心研究,苦心经营,就有可能使竞争对手“重蹈覆辙”。

安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篇4

事项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类型:行政确认类。

网上申报: http://168.160.193.113:8080/onlinereport/login.jsp 设定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3.《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4.《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三条“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认定制度。” 服务对象:相关企业。申请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办理材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2.中介机构承诺书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5.企业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人员情况说明须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

6.经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近三个会计(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和2014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

8.技术创新能力说明和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其中技术创新能力说明应包括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发管理水平和成长性测算说明。

9.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使用A4纸,一式两份。办理流程:

办理机构:省科技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地点: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收费标准:无。收费依据:无。

联系电话:0551-62999803。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不含报国家备案待批复时间)。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不包含特殊程序时间)。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予以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织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确定企业参加专家评审会资格。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依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提出评审意见(企业没有通过评审反馈所在市科技局)。

3.决定阶段责任:公示名单会审;受理来信来函举报或投诉;信息公开;报国家认定管理机构备案。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查,做出不公正决定,致符合参评条件的企业失去参评资格的; 2.在组织专家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程序 篇5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自治区科技厅高新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从建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1-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程序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

(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 篇6

一、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可享受征地优惠政策;

二、公司再投入研发费用可按150%抵所得税;

三、增强公司美誉度,提高企业形象;

四、列入政府采购名单;

五、增加招、投标力度;

六、享受优先贷款政策;

七、公司可冠省名;

八、企业再投入固定资产时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九、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10%的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操作过程

一、企业的前期准备工作

1、确定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和办公室专员。

2、收集的高新企业申报所需附件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需前期要准备的材料,不能在短时间内提供的材料)。

3、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组织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和办公室人员成立高新小组进行技术策划,确定每个部门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进程(企业各部门与我公司相互配合完成此工作)。

二、企业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

1、收集相关附件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销售合同、检验报告等)。

2、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和编写,并协调文件的编制以及相关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高新认定管理相关要求指导编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

3、负责所有高新企业认定附件材料的扫描。

4、咨询师需保持与各个部门的衔接与沟通,以便于咨询师填写完善高新申报材料。

(二)财务部

1、收集财务资料,包括2008年—2010年三个审计报告及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材料。

2、咨询师与财务人员进行沟通,确定企业高新需达标的研发费用。

3、高新专项审计,包括近三个会计研发费用及近一个会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和技术部协调把近三个会计研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项目确定并做出初步的数据采集。

(三)技术部

1、咨询师与公司技术部协调确定近三个会计研发项目(RD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项目,2、技术人员负责技术部分资料及科技立项书的编写(企业技术人员提供出来的技术材料才能显示真实完善),咨询师后期针对企业情况修改完善。

三、材料整理及完善

咨询师需根据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要求进行材料的整合,查漏补缺。

四、材料审核

1、我公司专家根据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各项指标要求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修改。

2、材料最终定稿。

五、网上申报

1、由咨询师下载填写工具、网上申报。

2、咨询师核对网上填报相关数据,包括人员数据及财务数据应与审计报告相符合,并进行正式打印。

六、材料装订及送报

根据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中材料装订要求进行胶装,由企业送报当地科技局进行初审。

七、政府相关网站公示

由认定机构(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地税)在收到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共同认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结果。

八、颁发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 篇7

国科发火[2016]32号文, 就为什么修订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进行了明确的阐述, 即“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 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 促进经济升级发展”。事实上, 2008年出台、已实施了近8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存在明显局限性, 主要表现在:

(1) 技术领域并未涵盖一些新兴产业, 如现代服务业;

(2)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不够, 认定条件已不适应科技、经济发展需求;

(3) 认定程序有待优化, 监督管理制度有待加强。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解析

比较2008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下文简称《认定办法》) 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下文简称《工作指引》) , 2016年新规在组织实施、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对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而言是利好消息, 对传统产业, 对一些大型企业, 提出了新的挑战。

2.1 组织与实施

新《工作指引》对评审专家与中介机构做出了新的规定。

(1) 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中, 增设了财务专家, 负责审查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项目)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专项报告等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要求;

(2) 新《工作指引》中介机构增设了税务师事务所;

(3) 对中介机构资质要求有所提高, 新《工作指引》规定: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 而2008版《工作指引》中的比例为20%。

2.2 认定条件

2016年新规在认定条件上, 发生了较大变化, 在有些方面减低了要求, 在有些方面更加苛严。

2.2.1 知识产权

(1) 有效性

2016年《工作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 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同时明确了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2) 获取与评价

新规取消了2008年《认定办法》中对以“独占许可方式”的认可。

新《工作指引》规定,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 仅限使用一次, 对于I类知识产权, 并未限定使用次数, 二类知识产权在获取时间上均未做限制。

(3) 权属

2016年《工作指引》规定, 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 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 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此项规定防止了知识产权的滥用。

2.2.2 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与技术领域

新《工作指引》界定了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和企业主要产品 (服务) 的、总收入范畴, 对计算标准也进行了说明。而2008版《工作指引》未做界定与说明。

同时, 新规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第八大领域由“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更名为“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其范围较2008版政策有所扩大也有所收窄, 此项规定加大了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难度。

2.2.3 企业科技人员

2016年《认定办法》规定:“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比较2008版《认定办法》, 新规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也未做区分, 取消了科技人员的学历要求, 由过去占比30%以上降至10%以上。此项规定, 在客观上适度降低了企业科技人员的数量要求, 更侧重考察其在岗时间以及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

2.2.4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1) 销售收入与统计口径

新《工作指引》规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强调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计算。而2008版《认定办法》并未界定销售收入范围, 计算口径。

(2) 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

新《工作指引》规定: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 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此项规定规范了研发费用的过程管理。

(3) 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 000万元 (含) 的企业, 比例由2008年《认定办法》中“不低于6%”调整为“不低于5%”。此项规定在客观上减轻了对中小企业研发投入压力。

(3) 其他费用占比

2008版《工作指引》规定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2016年新规调整为20%, 并将其范围明确为“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 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2.2.5 企业创新能力

2016年《工作指引》规定: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 满分为100分, 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 (不含70分) 为符合认定要求。

比较2008版《工作指引》, 评价指标与赋值方面没有发生变化, 但新规在评价内容、标准和评价方法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1) 知识产权

对知识产权评判的标准不再局限于过去量化的指标, 增加了对知识产权技术先进程度以及其对主要产品 (服务) 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等定性指标的考核。同时, 还新增了加分项, 对于企业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 可酌情加1~2分。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科技成果转化年平均数分为6个等级, 2016年《工作指引》的最高等级由2008版中至少年平均数4项提高到至少5项, 同时强调“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 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 只计为一项。”这对于一些研发周期长的企业, 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研究开发压力, 实现难度较大。

(3)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较之2008版《工作指引》, 新规增加了一些考核的内容, 包括:制定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 建立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制度,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 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等。同时, 评价标准更加细化。

(4) 企业成长性

2016年《工作指引》将总资产增长率考核调整为对净资产增长率考核。这对于一些初创型企业以及大型企业来说, 实现难度较大。

2.2.6 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此条款新增认定条件。

2.3 认证程序

2.3.1 材料提交

新规材料提交增加了科研项目、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等相关附件材料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3.2 公示时间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时间由过去的15个工作日, 调整为10个工作日。

2.3.3 年度报表

2016年新规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 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2.3.4 涉密企业

2016年《认定办法》规定:对于涉密企业, 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 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此条款为新增条款。

2.4 监督与管理

新《认定办法》强化了对认定机构和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过程监督与动态管理。

2.4.1 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

新规规定,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实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 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 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2.4.2 核查机制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将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4.3 报告机制

高新技术企业每年须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此外, 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 (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

累计两年未填报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或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企业, 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4.4 跨管理区域认定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企业, 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

3 几点建议

下面针对今年主要的政策变化,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认定资料组织方面提出几点建议:

3.1 知识产权

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与主营业务的相关性证明材料需清晰、完备, 关注各类专利的权属人, 各类专利的维护和受法律保护状态。

3.2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1)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应按相关性进行分类。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收入需提供发票或技术合同等。

(2) 企业高新和技术产品 (服务) 关键技术指标须具体说明, 需附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3) 新规中技术性收入的范围发生变化:

(1) 技术承包收入中技术工程实施所得收入不再包括其中;

(2) 技术服务收入类别进行了扩充: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

(4) 新规增加了近三个会计年度 (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并设置了研发费用辅助账。

3.3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需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岗位等, 可提供聘用合同、工资表、考勤记录等。

3.4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

填报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时, 需提交完整的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 如立项申请、立项报告、技术合同等, 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3.5 研发费用

专项报告说明材料中, 需注意研发计划、项目研发周期与科技人员在册时间、人数、岗位的一致性;研发费用明细表和研发项目的一致性;产学研合作协议与委托研发支出的一致性等。

3.6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填报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时, 成果名称最好与知识产权、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等内容呼应;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诀窍等, 应与提交证明材料对应;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样品、样机等, 与应注意与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情况表相呼应;注意技术诀窍的采用。

3.7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

研究开发四项指标符合情况需逐项提供支撑材料或证明材料, 如研发费用辅助账, 研究开发管理制度、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证明材料等。平时工作中须注重归纳与整理依照相关制度开展的研发活动资料。

3.8 涉密企业

涉密企业相关资料、数据需进行脱密处理。

参考文献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文)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 篇8

1993年11月13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三部门认定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研究院等40个单位作为第一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这40家企业技术中心也就是国家认定的第一批企业技术中心。二十年后的2013年1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公告,确认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123家技术中心和5家分中心为第二十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二十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二十批,见证了中国企业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发展一步步走向健康成熟的艰难历程。

一、从中国的改革开放到企业技术中心的提出

在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逐步深入而提出和践行的。

1977年8月12日,中共十一大宣布文化大革命结束,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实行改革开放的决策。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国有企业改革。1981年11月1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六部门拟订的《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10月20日和198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相继发布实施。

1987年1月2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发布,提出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促进多层次、多形式的科研生产横向联合,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放宽放活对科技人员的政策,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987年1月20日国务院还发布了《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明确提出了“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必须有起作用、靠得住的技术开发机构”,途径是“可以充实自己已有的,也可以与现有独立院所、高等学校建立相对稳定的协作关系”,但“主要应吸收现有独立院所进入企业”。规定中对独立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后的地位、权利、作用、义务、待遇以及享受的国家优惠政策作了规定。

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提出的《198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要求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总目标,以落实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深化企业经营机制改革为重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92年7月23日正式发布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103号)。

1992年1月1日,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发布了《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生技改[1992]92号)的通知,制定了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提出了“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中建立技术中心”。

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及其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措施》发布实施后,1993年8月3日,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1993]261号)。同年11月13日,根据上述暂行办法,确认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研究院等40个单位作为第一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这40家企业技术中心也就是中国第一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是国家通过提供优惠政策来鼓励、支持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主要体现在鼓励和支持上,具体有三项优惠:

第一,进口用于开发新技术、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按原国务院生产办、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国生技改[1992]92号)文的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中试产品定期减免所得税。

第三,技术中心的科技设施建设投资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其具体范围比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执行。

享受优惠的企业技术中心具备的条件也很简单,只从运行状况、基本能力、设备仪器、核算形式四个方面提出了定性要求,没有量化指标。

按照《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从1993年11月到1998年1月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五批,共计203家。具体统计情况如表1所示。

为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指导,促进技术中心建设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企业技术中心的水平和能力,1998年12月2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国经贸技术(1998)849号)通知,发布了《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至此,基本形成了较为系统完善的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体系,进一步明确了技术中心的任务与职能和申请国家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对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提出了九条指导性意见。特别是增加了对“技术中心的评价”内容,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评价,每年评价一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由“体制与机制”、“研究开发实力与能力”和“工作绩效”三大类共20项指标组成。

评价结果第一次不合格者,暂停享受优惠政策;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取消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实现了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动态管理。

另外,在认定和评价成员中增加了财政部,试图加大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财政支持,但财政部还不是文件的起草和发布部门。

四年之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修订,2002年5月10日公告(2002年第24号)执行。

在评价内容中特别增加了“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为不合格。上述三项指标的“最低标准由国家经贸委根据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每年予以确定并公布”。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中的评价程序也更加规范,规定“国家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负责对各地上报的评价数据进行核查”;“评估机构负责对经核查后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向国家经贸委提交评价结果”。

修订后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指标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重点突出了“科技投入机制”中“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和“技术创新效益”中“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及“新产品利润占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的比重”,对企业具有很强的引导意义。

由于增加了对“技术中心的评价”内容,实现了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动态管理,从2000年的第七批开始有四个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不合格被撤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2005年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对原有《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这一新的名称,于2005年4月20日以(发展改革委令[2005]30号)公布,2005年5月1日实施。文中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财政部成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之一,《科学技术进步法》成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更加科学、全面、合理,更注重可操作性。对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强调了“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经济技术实力和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是认定评价的重要因素;并提出了从下而上逐级认定的原则,即“已认定为省市(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进一步明确了三项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80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上述中的具体数值不再“每年予以确定并公布”。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的规定,享受《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增加了“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提出了“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这一新概念,以适应企业改制、重组、合并等新情况。评价频次由过去的“每年进行一次”改为“每两年进行一次”。增加了“调整与撤销”章节,规定“评价不合格”、“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等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评价不合格”的由原规定的“连续两年不合格”取消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改为不合格当年就撤销其资格。

还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公告一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2005年公告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是361家,分中心4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2007年5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以第53号令发布了新版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新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科技部成为新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和认定、评价成员之一,进一步突出了企业要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依据开展科技创新工作。

新版办法中,评价为不合格的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比原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即“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在“调整与撤销”章节中,强调和增加了“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07]第44号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科技部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专项计划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新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中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比原《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包含了更多更适合企业科技开发概念的设备仪器,同时增加了科技部的科技专项计划支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的2013年第41号公告,至2013年11月26日国家认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共1002个,分技术中心40个。

从第一批到二十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情况如表2所示。

从1993年8月3日国家《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公布至今,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经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经历了二十年的时间。

这二十年,从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到制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体系规范、引导企业技术中心,形成了在国家规范、引导下建立起了相对统一的现代企业技术中心的中国模式。

这二十年,从鼓励和支持国有单一体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开始到引导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的不同经济体制的企业建立了国家规范的技术中心。

这二十年,在国家引导下,各省以及大部分地市也都制定了适合当地企业基本情况的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评价体系,组织本省或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全国的企业,由大到小较普遍的成立了自己的技术中心,建立起自己的科技创新平台和体系。

总之,这二十年,见证了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整个过程,见证了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完善的艰难发展历程。显示了国家政策对扶持、引导企业建立起科技创新机制,逐渐成为科技创新主体的的巨大力量和重要作用。

三、对进一步完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体系的几点思考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经济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走过了漫长的二十年,国家通过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提供优惠政策支持企业,通过建立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一步步引导企业,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和中国企业特点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和运行体系。

首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中制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体系,对企业有很强的指导和引领作用,设置的评价指标等同于为企业规定了一条科技创新路线。

现行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可以看出,二级指标“技术创新效益”中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两项评价指标占权重(分)分别为11和11,在评价体系中分量非常重,但在评价“其他行业”(指农业、服务业及石油、煤炭、交通、建筑、烟草、电力、电信等)时,是按两项指标满分的60%计算,也就意味着这两项重要指标对“其他行业”不进行评价。

企业有他们的共性,但不同的行业也都有其特殊性,例如笔者所在的建筑业,“技术创新效益”中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都是有关“新产品”的,但在建筑产品中很难定义“新产品”这一概念,所以这两项重要指标无法准确评价。如果不能为建筑产品定义新产品的概念,建议用其他体现建筑企业技术创新效益的指标替代上述指标。

事实上,“其他行业”中的农业、服务业及石油、煤炭、交通、建筑、烟草、电力、电信等都像建筑行业一样,很难用“新产品”来考核他们的“技术创新效益”。

其次,建筑业的许多科技创新内容和体现建筑企业科技进步水平的成果没有在《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评价指标体系中体现出来。如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工法、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以及企业资质等级等。如果将上述内容纳入建筑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评价体系指标中,可以适当降低现行评价指标体系中诸如“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企业拥有的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数”,“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等这些指标的权重(分)来实现。

最后,笔者认为,企业技术中心考核体系应分为共性指标和行业指标两部分,共性指标可由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统一制定,而行业指标部分可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参与制定。

四、结束语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已成为中国企业的“名牌”,它不但是国家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推动中国企业向创新驱动转变的重要政策工具,它作为国内最高水准的企业科技创新平台,体现了企业的产品研发或服务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也象征着企业的整体形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考核体系会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使其更加适合中国的国情,适合不同行业企业科技创新特点,以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推动企业建立符合创新规律的资源配置机制,推动企业创新能力再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1]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Z].国经贸[1993]261号

[2]国家经贸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Z].国经贸技术[1998] 849号

[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Z].发展改革委令[2005]30号

[4]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53号)[Z]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什么好处 篇9

1、税收优惠:

为鼓励企业技术进步,新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 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北京市专项资金(合作后可以为贵企业申请)

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市政府设立技术创新资金,风险投资、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等方式,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2)市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对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组织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支持。如海淀园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申请补贴针对的是海淀园的高新技术企业。

(3)市政府建立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无偿或贷款贴息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如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2005重点支持产业领域第一批专项、第二批专项中明确规定,针对的是中关村科技园的高新技术企业。

(4)市经委、市科委每年从技术改造资金、结构调整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不低于50%的资金,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实施项目给予贴息、资本金注入及科研开发补助拨款等支持。

3、北京市人才优惠

(1)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市人事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持《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的,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京手续。

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获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可以直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2)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在本市设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经市人事局认定和市外经贸委批准后,市工商局可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并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3)鼓励各类人员通过专职、兼职等形式在京创办科技企业或到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4)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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