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总结

2024-05-16

法院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总结(通用10篇)

法院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总结 篇1

努力把“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落到实处各位领导、同志们

现在我把***法院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一些做法向大家作一汇报。

今年“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开展以来,***法院在县委的领导和上级法院监督指导下,严格按照专项整

改活动的要求和目标,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司法为民为宗旨,结合本院实际,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针对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容易侵犯当事人权利等岗位和环节,认真查摆问题,切实进行了集中规范和整改,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我院党组先后五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此次专项整改活动,成立了专项整改活动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院党组要求领导班子在活动中要坚持“五个带头”:即带头贯彻中央政法委和上级法院关于专项整改活动的部署,带头查摆问题,带头扎实整改,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在多次召开的全院干警大会上,重点要求全体干警要在思想上做到“三项统一”:即统一认识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意义;统一认识专项整改的范围、重点及环节;统一认识专项整改活动所要达到的目标。由于班子成员率先垂范,干警积极参与,在我院迅速形成了上下联动的工作局面,为开展好本次专项整改活动,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征求意见,查摆问题

我院在上半年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查摆问题的基础上,着重从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的角度查找问题,对办案超审限、执限,不作为或乱作为,故意拖案、压案,裁判不公、办案作风是否文明等问题,派出调查组以问卷形式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了解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看法,公布纪检监察室办公电话,设立举报箱。召开由社会各界参加的多种座谈会,面对面了解民情,先后发放问卷材料1000多份,征求意见卡500余张,走访有关单位40多个,召开各类座谈会4次,查摆到少数案件裁判不公、个别法官办案效率低下、委托评估不规范、随意延长审执期限、调解过于简单化等方面近30个问题。

三、针对问题,扎实整改

我院针对刑事、民事、立案、审监、执行五个岗位和环节,队伍建设、审判质量、司法行为等存在的问题列为整改重点。并针对重点问题,党组进行了认真研究,扎实整改。

1、制定措施,以制度管人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我院先后建立和健全了《廉政制度》、《法官考评制度》、《上下班制度》、《保密制度》、《请销假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责任捆绑。有针对性地制订各类整顿整改措施150余条,结合我院实际,共修订完善立案、审判、执行流程管理、信访等方面29个规范管理制度。坚持以制度管人,力求客观公正评价每位干警的适岗性。凡不按制度办理,踏雷触电者,将受到严隶处理。执行人员王某在多次实施执行无果的情况下,让申请人补交实际费用100元,违反了我院不得重复收取实际费用的规定。接到举报信件后,院长***亲自审批,当即指派监察室负责人追查此事。第二天,执行员便接到停职反省,通报批评、深刻检查的处理决定。

2、采取便民措施,提供高效快捷的便民服务

为将司法为民要求落到实处,我院于7月1日,研究制定了6项立案便民措施,并在全院干警大会上予以公布实施。一是设立便民服务台,实行预约接待制,采取当天送达一站式服务;二是对身体不适、行走不便、身患疾病者等专门设立一处当事人留守地,解答法律咨询,尽可能提供生活、休息等方面的服务;三是建立诉讼指导与风险提示制度,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诉讼风险;四是设立特殊立案窗口,优先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立案;五是对于地方偏远,交通不便,或当事人身患疾病,提供电话、信件、传真预约立案服务;六是实行“巡回立案”制度,每月安排一天时间前往辖区乡镇,就地为需要起诉的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并向社会承诺,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在资料完备的情况下,1个小时内为当事人办妥手续。

3、抓审理执行,规范全程

在专项整改活动中,我院先后3次邀请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到审判庭参加庭审观摩。虚心接受到场人员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做好整改计划。

以“六个理念”促进司法行为规范 篇2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 “六个理念” 规范 司法行为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是指导实践的思想基础。司法办案中出现的各种不文明、不规范的行为,根本原因在于执法理念不端正,执法思想有偏差。基层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最重要的是解决执法理念上存在的问题。当前要以转变执法理念为先导,采取有效措施,从基础性工作抓起,突出问题导向,帮助和引导干警从思想上摒弃错误的认识,牢固树立严格规范执法的理念,使规范执法成为办案人员的自觉行为。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认为办案人员需要牢固树立以下“六个理念”,并在具体办案中予以贯彻。

一、树立“执法服务”理念

门难进,脸难看,即使执法行为符合规范化的要求亦因未树立“执法服务”理念,导致检群关系紧张,群众对司法部门执法行为不信任不信服,执法行为难以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就要求我们更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始终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做到在思想感情上贴近群众的生活实际、在执法过程中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执法效果上让群众满意。坚持把检察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用心领会大局,自觉贴近中心,主动认领任务,切实克服就法言法、就案办案的单纯业务观点,站在全局的高度,为大局着想,为大局服务;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突出查办危害辖区经济发展的贪污贿赂案件,重点打击妨碍经济建设刑事犯罪和查处破坏发展软环境职务犯罪工作;抓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部门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选择涉农资金使用、旧房改造、重大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等领域,整合侦防力量深入开展预防调查;坚持文明接访、下访巡访、主动约访,办好涉及群众利益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服务举措,切实改变工作作风,寻求服务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努力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做好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排头兵;积极开展送政策、送温暖、送服务“三送”活动,与群众面对面、手拉手、心连心,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让检察干警在服务群众中展现新形象。

二、树立“程序正当”理念

程序公正是保障最终公正的基石。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这就要求摒弃以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坚持在整个办案环节,注重案件细节,确保证据铁证如山,所有办案结果都是在程序公正下获得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认为只要案子办“铁”了,犯罪嫌疑人认罪了就行,至于程序问题,只是个“橡皮筋”,可软可硬,这是与国际司法改革是相悖的。因此,我们必须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迅速实现由“重实体,轻程序”向“程序至上”观念的转变,坚持严格要求每一个执法办案环节都必须符合刑事司法程序规范。要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自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阅卷,指定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等各项规定,切实防止和克服程序违法现象,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要把完善案件管理机制作为保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重大措施之一,充分发挥案件管理在统一受理、结案审核、办案期限预警、办案程序监控、涉案财物监管和办案质量评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树立“证据标准”理念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对检察机关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侦查、审查起诉所形成的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接受调查和质证,法庭调查前所有的证据证明力都处于待定的状态;以审判为中心,还要求案件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必须统一到与审判相同的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上来,而不是习惯上认为的侦查终结、起诉、审判证明标准依次升高的错误认识。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要求,对检察机关的证据审查方式、把握证据规格和证明的能力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检察办案人员不能沉于以往的“卷宗中心”,积极适应审判中心的新要求,将审查、收集、判断、固定证据作为检察业务建设的核心和重点,既注重审查“在卷”的案件证据,也注重审查其他“在案”证据,通过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当面提讯犯罪嫌疑人、询问关键证人等方式,加大对关键言词证据的固化,避免在后续环节被依法排除或不予认定。严格把握立案、批捕、起诉的条件,坚持“全面、亲历、释理”审查机制,即坚持全面集体讨论机制,强化对全案证据细节的把握;坚持亲历性审查机制,加强对定罪证据的复核查证;坚持听取诉讼参与人意见机制,确保对证据审查“零死角”,努力从源头上把牢案件质量关口,避免“带病案件”进入后续环节后难以处理。

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努力推进完善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检察引导侦查等机制,打牢侦查阶段的证据基础;加强与人民法院、律师的协调,共同促进庭前会议、证据交换、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出庭等制度的落实,全面掌握案件争议的事实、证据、案件信息等焦点问题,尽可能降低控辩双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诉讼风险,使各项证据真正在法庭上得到检验,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要求落到实处。

四、树立“人权保障”理念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重要原则,也是检察机关的重大使命和重要职能。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始终强调理性、平和、文明和规范执法,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方面在执法办案中,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人权的一系列制度规定,更加重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重视被害人的人权保护,重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另一方面更加重视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尊重和保障其健康权、财产权等基本人权。在审查起诉中应积极落实听取律师意见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同时加强侦查监督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从而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使公诉工作不断朝着人道化、人性化的方向完善,使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处理的每一起纠纷都经得起法律的衡量和社会公众的评价。

五、树立“权责一致”理念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为此,要加强执法监督正常化建设,把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监督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监督合力,有效规范执法行为。要强化内部监督。坚持以管理科学化为目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使每个执法环节和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开展“八查八看”活动和规范化建设“回头看”活动,不断查找和解决执法不规范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实行台账式挂销号管理并全部整改。在具体案件中,实行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之间的阶梯式监督制衡和执法办案、案件管理、检务督察、纪检监察、信息技术等部门之间的平行式监督制衡。要以执法规范化为重点,完善细化办案工作流程图,设置流程控制点,明确各类检察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强化过程控制,确保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履行职责,真正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积极探索对执法办案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督察,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办案中存在的违规违法情形,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对于办案中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形的,及时研究,及时解决,促进执法规范化,促进公正廉洁规范执法。即:突出自侦案件督察。建立纪检监察部门同步监督督察自侦案件保障办案安全机制,做到事前督察安全预案、传唤(询问)法律手续等,事中督察安全防范措施、看审分离等,事后督察案件质量;突出重点工作督察。定期督察办案工作区设施、扣押冻结款物、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情况,发现不规范问题及时纠正,有效防止违规违纪扣押、冻结案件款物问题;突出八类案件督察。对不起诉、改变定性、减少罪名、减少犯罪事实、无罪判决、不捕等八类案件,严格执行“一案三卡”制度,即办案告知卡、廉洁自律卡、回访监督卡,并报监察部门备案,及时反馈、整改,规范执法。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还要加大外部监督力度,不断丰富和拓展接受外部监督的途径和方式,聘请来自人大、政协、人民监督员及检风检纪监督员,并以开展人大代表、检风检纪监督员、人民监督员“五个一”(即:组织一次视察、观摩一次庭审、参加一次接访、评选一次文书、抽查一次案卷)活动为载体,把对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落到具体的执法行为中和关键的办案环节,使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形成合力,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六、树立“阳光执法”理念

法院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总结 篇3

一、规范执行流程,确保执行公开。省高院制定出台《关于推行执行全过程公开制度的若干意见》后,该院党组根据《意见》要求,在执行流程中狠抓落实。在执行立案时,就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立案条件,向申请人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监督卡;在执行中,限时向申请人告知案件的执行实施情况,对执行异议、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等一律实行公开听证;在执行后,对未能执结的案件,告知申请人中止、终结的理由及进一步得到法律救济的途径。通过规范执行公开,增强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确保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既提高了法院的公信力,又降低了执行上访投诉率,截止今年9月,该院实现涉执上访“零投诉”。

二、规范执行礼仪,确保执行形象。该院针对少数执行干警在执行中不注意执行礼仪的问题,将规范执行礼仪与执行队伍作风建设结合起来。要求执行干警在接待每一位当事人时,应做到认真听取其陈述和意见,态度和蔼、举止规范。外出执行办案必须着制服、佩带小胸徽、出示执行公务证件,严禁单独外出办案和“三同”。在执行公务中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禁止对当事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以避免当事人和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维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通过规范执行礼仪,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对该院执行工作的满意度。

三、规范执行措施,确保执行公正。在执行中既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化司法权威,又要避免简单粗暴、以拘代执等问题,为此,该院根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执行过程中搜查、查封、冻结、扣押、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的操作规范,对每项措施的采取均制定了相应的程序要求。对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明确告知执行措施的有效期限,对拘留、罚款措施,严格合议、报批程序。通过规范执行措施,纠正了过去执行中“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有效地确保了程序公正和案件质量,今年以来,该院没有接到一件对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服的复议申请和信访投诉。

法院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总结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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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延续与扩展,也是从严治警的重大举措。在市、县政法委的领导和指导下,我局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把它作为今年司法行政工作的大事来抓,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组织,层层动员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认真组织搞好发动明确整改工作内容

按照县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我局成立了专项整改活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整改活动方案,并组织全系统人员召开动员会。要求全系统干部对这次活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重点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专项整改活动的深入发展。并决定,以规范执法行为为主要内容,集中整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认真抓好五项工作:一是抓学习教育,使广大司法干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二是抓查找问题,突出整改重点,深入彻底的进行法律服务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三是抓执法规范,找出执法活动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司法行政部门执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四是抓业务培训,提高司法干警队伍素质;五是抓检查指导,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务求实效。

二、强化重点明确责任严格实施活动方案

我局把查找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当作专项整改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途径,扎实推进此次活动。

一是成立领导组织,深入基层进行综合指导。在确保局机关专项整改活动质量的同时,我们集中人力、合理分工,成立了全系统专项整改活动的领导组织,由局主要领导担任活动领导小组组长,主管领导具体分工负责,下分设综合指导组、材料综合组、检查督办组和纪检监察组,每个组均进行了详尽的分工,各司其责,明确了责任和任务,并把任务分解到人头。尤其是加强了综合指导工作,综合指导组深入到基层单位,并对基层单位实行了专人负责,使此项活动一开始就有章可循、有脉可承,达到了条理清晰、有条不紊的效果,有效地防止了方向不明、目的不清,使基层单位清楚知道怎样做、该做什么,基本上达到意义明确、时间明确、目标明确、措施方法明确、最终效果明确等“五明确”。

二是广开言路,多方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部门在查找工作中,按照政法委的要求,在具体方法上都能结合本部门实际,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把问题查准查实、查清查透。通过召开座谈会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发出公开信,征求意见和建议。通过发动全体干警进行大讨论,集思广益,查找问题。结合本系统正在开展的“民主评议行风政风”活动,向人民群众发放调查问卷和意见表,广泛征集意见。通过自我查摆和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我局共找出以下问题:

1、个别律师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重办案数量,轻办案质量,注重当地形象,忽视异地执业形象等问题。

2、个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存在办案不尽责,思想意识不端正,追求经济效益高收费现象仍然存在,诚信服务意识不强,不尽职服务的现象仍有发生,办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3、工作期间擅离岗位,从事其它活动的问题。

4、工作标准低,争先创优意识差、缺乏创新意识。

5、有的干警不遵守规章制度,不能做到令行禁止。

6、有的干警没有集体荣誉感,不愿参加集体活动和义务劳动。

7、有些同志不注重政治和业务的学习,参加社会活动过多。

8、工作落实上,缺乏强有力的落实手段。

9、有的同志缺乏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大局意识。

三是采取综合监督措施,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还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监督,加大了监督整改力度。我局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监督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广泛参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同时我们还采取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法深入基层单位进行督查。在活动期间,我们集中召开会议四次,在总动员总启动的基础上,做到一段一指导、一段一动员、一段一检查、一段一总结,做到步步不漏、环环相扣、节段相接,而且组织明察暗访数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的进行公开处理。

三、针对问题坚决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

针对查摆出的问题,我们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进行整改,做到高起点找问题、高标准整改,在整改过程中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在方法上做到“四个强化”:

法院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总结 篇5

各司法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根据省、市、县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会议和商政发33号、镇政法发[2005]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实施方案。

一、成立以局长杨明军同志为组长、支部书记陈功域、纪检组长蒋立新、副局长胡吉祥、黄文良等同志为副组长的专项整改活动领导小组,由支部书记分抓教育,由副局长胡吉祥、纪检组长蒋立新主抓清理思想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日常工作。以确保专项整改活动的扎实开展。

二、结合行业特点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司法所干警队伍主要解决理想信念弱化,宗旨观念淡薄,工作思路模糊,履行职责不主动,完成任务不坚决,缺乏工作热情和进取精神的问题。二是法律服务行业主要解决,公证行业是否做到公开办证、公开收费标准和公证员实行挂牌服务;律师行业主要解决执业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商业化服务,缺乏诚信,指使、诱导当事人提供假证伪证严重违法乱纪以及其它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基层法律服务主要解决,服务不规范、收费不规范、白条收费、私自收案、管理不规范和少数法律工作者执业道德方面的突出问题。

三、方法步骤。

这次“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要始终贯彻“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采取内部排查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查处违法违纪与弘扬先进典型相结合,整改突出问题与健全完善队伍长效管理机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学习动员,集中整改(从现在起至6月底)。按照市局和政法委要求,局机关及系统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出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实施方案,迅速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开展“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大讨论,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引导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树立正确是人生观、价值观,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要认真排查出队伍在执法和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注意群众反映强烈是问题,认真做到“三查三看”:走群众观念、看有无“冷横硬推拖”、“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作风和“吃、拿、卡、要”问题;查违纪观念,看有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徇私枉法问题;查敬业爱岗精神,看是否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无私奉献。通过“三查三看”将查找的问题向全系统通报,接受评议和监督改正,对司法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进行“开门整改、公开评议”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对基层单位排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类。

(二)落实整改、健全制度(7月初至8月底)。针对各单位排查出来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逐一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对重点问题采取集中会诊的办法,重点解决,决不姑息迁就,对一时解决不了的,落实专人负责到底。要突出以下整改重点:一要进一步规范公证、律师事务所、司法所、法律服务等窗口单位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服务内容,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设、增强执法服务的透明度、扩大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二要切实整治作风漂浮、工作不实、形式主义的问题。要紧紧围绕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热情服务、提高效率等四个方面要求,扎实开展便民利民活动。三要切实解决业务素质不高,执法水平低的问题,严格按照要求达到相应的知识业务能力层次,对不能达到的要创造培训条件限期参学。

针对在专项整改活动中排查和发现的问题,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推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执法质量考核评估等制度,明确司法行政人员的执法权限和基本职责,规范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的执法行为,努力在源头上铲除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

(三)检查总结、培训考核(9月初至10月底)。

县局将对下属各单位的专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主要看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否排查出来。各项整改措施是否得到落实,涉及的人员是否得到处理,队伍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同时,要对党员干部及法律服务人员学习《公证法》、《律师法》、《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规定》、《法律援助条例》《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考试考核。经三次不及格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专项整改活动在司法行政系统的重大意义,教育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以正确的态度对待专项整改活动,防止和消除厌烦情绪,确保专项整改活动扎实开展。

二是精心组织,加强领导。为使这次专项整改活动有效开展,各单位要做到“五个到位”:即组织领导到位、学习动员到位、整改措施制定到位、督促检查到位、解决问题到位、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领导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将这次专项整改工作作为干部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是突出重点,解决问题。要始终把工作着力点放在解决群众意见大、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上,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服务于民。通过这一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树立司法行政行业的良好形象。

法院司法公正树形象活动总结 篇6

我院在开展的“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中,认真贯彻落实上三级法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先后多次召开全院干警动员会,贯彻、落实活动精神。现教育活动已如期结束,就具体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

“一个组织,一套方案,做好两个保障”,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各副院长任副组长,政工科、办公室人员为成员的“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专门领导小组,提供了组织保障;因地制宜、合理摆布,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提供了制度保障。从组织和制度上确保了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思想认识

在第一阶段的.教育活动中,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通过“三结合”(集中封闭学习与各庭室自学相结合、院党组成员领学与外聘党校老师授课相结合、检查听课笔记和试卷评测相结合),做到教育活动阶段有培训、有评测、有检查、有验收。实现了“三不误”(学习不误接待、学习不误审判、学习不误执行)、“三提高”(思想认识提高、工作积极性提高、司法为民观念提高)和“三增强”(大局意识增强、职业意识增强、宗旨意识增强),为下一阶段活动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结合实际工作,解决突出问题

针对教育活动第二阶段开展查摆工作的具体事项,我院下发了查摆问题需要检查的十二项具体内容,由各部门、各基层法庭认真贯彻落实,并在11月10日前已将查摆问题总结书面报告报到政工科。通过自身的对照检查,从总体上解决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提高了司法水平,改进了审判作风,提升了法院和法庭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一)在案卷评查上,突出一个“严”字,把好质量关,努力提高办案效率。由审监庭逐一对审结的案件进行评查,极大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办公室通过对诉讼和执行收费进行专项检查,从根本上遏制了多收费、乱收费、随意减免缓交诉讼费、执行费等问题。现我院的案卷已形成一月一报送,一月一评查,一月一归档的良好局面,并用制度进行了规范,为案卷评查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在工作作风上,注重一个“诚”字,把好服务关,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力和亲和力。我院采取多种便民、利民措施。在涉诉信访工作上,拓宽院长接待制度,做到有访必接、有访能诉、有访能解。同时,立案庭对重大来访案件实行听证处理,对上访案件的当事人实行面对面谈话,落实责任人,包案到底,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信访接待工作预案,设立信访接待室,派专人负责。实行了与政法委信访部门联合接待以及加大交办、督办、通报力度的办法,针对不同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

(三)在制度建设上,强化一个“用”字,把好落实关,不断增强制度建院、制度强院。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顿,通过整顿将问题及时纠正,通过制度将纠正的成绩及时巩固。随着检查活动的深入开展,对于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及时用制度进行规范,防止问题的发生,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决定》、《信访接待细则》等,用制度打上预防针。

法院“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简报 篇7

法院在“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中

抓好六个结合促进六个转变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全市法院“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动员大会5月12日召开后,院党组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精心部署,把这项活动做为全年统揽各项工作的主要载体,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抓紧抓

好,抓出实效。4月17日召开了活动誓师动员会,邀请区人大、区政法委主要领导到会讲话,公布了活动实施方案,李院长代表院党组进行了动员,并带领全体干警重温了《法官法》和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动员誓师会后,党组一班人按照各自分工,深入各庭室抓好组织学习和督促指导,稳步推进。我院在“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中,突出抓好“六个结合”,促进“六个转变”。

一是学习文件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切实转变活动作风。为了防止开展活动图形式、走过场、敷衍应付的不良现象发生,院党组制定活动方案的同时,制定了各个阶段计划措施,要求院领导赴下身子,深入庭室具体抓;庭室负责人切实负责,认真抓;活动办跟踪考核,严格抓。院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分管庭室人员进行学习讨论,坚持学习时间、人员和内容“三落实”,院庭长轮流讲课,干警做好笔记并定期向院活动办上交学习心得。通过学习《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党员监督条例》、《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等一系列文件,传达违法违纪情况通报,全体干警提高了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严峻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本次活动要求上来。在此基础上,院领导逐一与同志们谈心交流,融汇贯通,而后展开“做一名让党放心、让群众满意的合格法官”大讨论,使大家从思想深处发生共振,进一步明确了“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性问题,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正、效率和社会效果统一等司法为民理念。

二是学习教育与贯彻落实上级指示要求相结合,规范监督制约机制,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根据院里与市院、区委签订的党风廉政、信访及目标管理责任书,召开各类责任书签订仪式,院长、副院长、庭长层层签订,将上级的目标要求予以量化、细化和硬化,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将《法官法》的“十三个不得”、最高法院、省市法院和市区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法官行为准则等一系列规定,精印成册,人手一份,常学习、常对照,变一般要求为看得见,摸得见。同时院政治处建立了干警政绩档案、荣誉册、耻辱簿,纪检组建立了干警廉政档案,跟踪考核,量化考评,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度有了显著提高。

三是“公正司法树形象”与精劣案件评选相结合,讲求案件质量和办案效果的统一,切实转变审判作风。根据院工作计划,制定了《院“精品案件和劣质案件”评选活动实施意见》,以及案件评查、开庭观摩、法律文书展评等一系列保证措施,坚决克服和杜绝办案粗枝大叶、重实体轻程序以及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等不良现象和不良作风,从办案的各个环节抓起,从语言文字、文书制作、装订归档等细微末节入手,既看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又看人民满意程度,抓好精品和劣质两类案件的评选,促进全院审判工作上水平。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四是开展活动与扎实做好信访工作相结合,治标治本,切实转变信访工作疲于应付的被动局面。集中五月份一个月时间,对全院已经上访和有上访苗头的案件进行了逐案排查,由主管院长牵头,与原承办庭逐案制定攻坚方案,对于确有案件问题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于案件各方面处理正确的,也要及时到位做深做透思想疏导和规劝工作,确保不出现丝毫偏差。通过努力,排查出的7起案件已有6起彻底消除解决,1起正在全力攻坚。同时院党组通过开展日常性的“大信访”教育,签订信访责任状,人人制定信访保证书等途径,从源头上防止涉法上访事件发生。对于因语言粗暴、态度蛮横、作风粗暴等与当事人发生无原则争执的现象,院党组硬起手腕来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努力实现全院不再新增一起上访事件的目标。

五是开展活动与建设学习型法院相结合,切实转变全院干警的学风。一方面继续采取“三个优先、三个挂钩和四条倾斜”措施,鼓励和要求45岁以下的干警在2005年前必须达到法律本科学历。另一方面抓好日常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周评一卷”、院庭长轮流讲课、法律测试和信息、调研、宣传等岗位练兵活动,努力使学历转化为素质,知识转化为能力。

六是开展活动与搞好社会宣传相结合,切实转变孤立办案的作风,重塑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的执法形象。一方面抓好本次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对于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人物事迹,通过电台、电视台和报纸等媒体予以大张旗鼓地宣传报道。另一方面充实了调研宣传力量,加强了与各级新闻单位的联系沟通,制定了调研、宣传、信息、案例编报等目标和奖惩措施,加大了对这几项工

法院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总结 篇8

在全市法院“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动员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经院党组研究决定,我们今天在这里召开全市法院“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动员会。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学习贯彻全国、全省法院“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

正”专项整改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对全市法院“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进行安排部署。最高法院明确要求,在这次专项整改活动中,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是整改工作的重点,而执行工作是这次整改活动中的重中之重。为扎实开展好执行工作专项整改活动,我讲几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市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以队伍建设为突破口,以提高执行能力,切实解决执行难为目标,认真落实中央(1999)11号文件、省委(1999)23号文件精神和市委(1999)20号文件精神,通过开展“队伍建设年”、“作风建设年”活动,提高了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完善了执行工作机制,通过广泛的宣传活动,营造了良好的执行工作环境。通过适时开展清理执行存案活动,依法执结了大批执行案件,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应该说,通过近几年的努力,全市法院执行队伍的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工作作风实现了明显转变,执法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执行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种种原因,执行难、执行乱、乱执行现象还依然存在,执行人员违法执行问题还时有发生,执行队伍建设的现状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外部执行难、内部执行乱。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个别执行人员政治素质不高,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在办案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索贿受贿,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执行,给了好处乱执行”,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和执行人员的形象。二是有的法院违反最高法院诉讼收费规定,以办案经费不足为由,随意抬高收费标准,或让申请执行人派车辆、出经费,或强行收取赞助费,加重了申请执行人的经济负担。三是有的执行人员违反规定,长期占用查封、扣押的财产,造成被执行人财产严重贬值。四是有的法院和执行人员同中介机构的关系过于密切,违背申请执行人意愿强行确定评估拍卖机构,进而收受中介机构的钱物;有的甚至与中介机构、买受人串通一气,有意压低评估、拍卖价格,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五是有的法院和执行人员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对债权人为外地人的案件,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消极执行;有的甚至受关系、人情的影响,故意拖案、压案,不予执行。有的不执行上级法院判决意见,不接受监督指导。六是有的法院执行工作不规范,工作中随意性较大,错误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暂缓执行问题严重,贻误了案件执行的有利时机。七是有的执行人员不注意业务学习,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不依据法律,随意执行,错误追加被执行人、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执行不作为,对查封扣押财产长期不处理。八是一些执行人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态度蛮横,滥用强制措施,以致激化矛盾;有的耍特权、逞威风、高高在上,脱离群众,不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单纯执行,孤立执行,不讲大局,不讲稳定,不讲效果,严重损害法院形象。

这些年来,之所以在执行工作和执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与执行工作的现状和工作特点有密切的联系。原创:http:///从客观上讲,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影响,行政干预大,金融、土地、房产等相关部门配合力度不够,执行财产难查,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装备差,执行环境还没有得到有效改善等因素影响,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但从另一方面来讲,一是执行队伍先天不足,人员来源复杂;水平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不高。二是执行工作直接与钱物打交道,诱惑多。三是执行工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实实在在的利益,往往成为各种利益集团攻关的重点,风险大。四是执行工作流动性、社会性强,监督很难到位,极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五是执行法律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不完备,执行权力缺少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给一些执行人员违法乱纪提供了可乘之机。这就说明,对于执行工作,更需要加强管理、更需要加强对执行权的制约与监督,更需要加强对执行队伍的教育与提高。

中央政法委明确要求,在这次专项整改活动中,人民法院要以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为重点,肖扬院长也指出,近年来法院系统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有一个大致的规律,就是多发生在民商事案

件的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这是根据多年来法院系统出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分析和总结出来的,是符合执行工作实际的,为了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维护执行秩序,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执行工作的规范建设,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用半年时间,在全国法院执行系统中率先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的专项整改活动,并以此作为“

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市法院特别是领导同志,对当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全国、全省法院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要从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社会公信力,维护人民法院良好形象出发,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难度大,社会性强,群众关注程度高,易发生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要通过执行工作专项整改活动,切实实现四个转变:即工作作风明显转变,执行秩序明显转变,队伍形象明显转变,社会认可度明显转变。要坚决防止和避免松懈、畏难情绪,坚决防止和避免图形式、走过场等错误做法,把上级法院的要求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整个活动中去。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这次专项整改活动,全面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执行行为,改善执行工作秩序,促进执行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全面把握“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

这次“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要以查摆执行违法违纪问题为突破口,以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为关键,以提高执行能力切实解决执行难为目标。在开展整改活动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四个环节:一是标准要高。要敢于正视存在的问题。有错误必究,有问题必查,不图形式,不走过场。二是内容要实。要紧密结合执行工作实际,针对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环节,容易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环节,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找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务求实效。三是整改要准。要结合全市法院部署的执行工作制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各项措施,建立执行权有效监督体系,规范执行工作程序,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四是队伍要精。通过业务培训和考试考核,进一步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技能和工作能力。

按照省高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整改活动的近期目标是,用半年左右的时间,使执行行为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得到有所缓解,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和执行队伍的满意程度有较大提高;远期目标是,按照立足长远、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思路,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把执行工作纳入规范、有序的发展轨道,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在全市法院开展以“七个坚持,七个反对”为主要内容的主题实践活动,即坚持理想信念,反对宗旨观念淡薄;坚持司法为民,反对漠视群众利益;坚持依法执行,反对违法办案;坚持文明执行,反对野蛮粗暴;坚持高效执行,反对消极拖延;坚持阳光执行,反对暗箱操作;坚持廉洁自律,反对贪赃枉法。针对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这次专项整改活动中,我们要从以下八个方面切实抓好整改。

(一)要切实解决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说,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暂缓执行的规定是很明确的,但实践中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随意暂缓、无限期暂缓,多次连续暂缓、不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不下发暂缓执行的法律文书、电话通知暂缓执行等同题比较突出。关于中止执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中止执行的条件不严格,程序不规范,案件数量过大、随意中止以及中止后难以恢复执行,等等。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损害了执行人员的形象,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威信,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在这次专项整改活动中,全市法院要把暂缓执行和中止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作为整改的重点,对其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耍严厉查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暂缓执行和中止执行能够依法进行。关于终结执行问题,近年来,终结执行案件在执行结案中的比例不断提高,一个主要原因是片面追求结案率,滥发债权凭证,尤其是在年底突击制发债权凭证,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要利用专项整改活动,针对债权凭证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加大调查研究的力度,进一步明确债权凭证发放的条件和程序。

(二)要切实解决明显超标的查封的问题。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后,超额查封的问题有所减少,但是,实践中仍有一些执行人员无视法律规定,随意甚至故意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严重侵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引起当事人和群众的强烈不满。这次专项整改活动中,要把这一问题作为整改的重点之一,从规范执行行为入手,彻底解决明显超阶级标的查封问题。

(三)要切实解决查封案外人财产,对案外人异议长期不予审查和答复的问题。执行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决定了人民法院在查封时只能对财产的权属状况进行初步审查,因此,执行中难免会出现查封案外人财产的情况.对此,法律赋予了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予以救济。但实践中有的执行人员明知是案外人财产仍然进行查封;有的在案外人提出异以后不管不问,长期不予审查;有的草率行事,随意作出处理;有的在审查后长期不予答复,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这次整改活动中也要作为重点解决的问题。

(四)要切实解决违法拍卖问题。去年年底,最高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后,拍卖活动基本上步入了正轨.但是,由于拍卖活动背后蕴含着很大的经济利益,客观上容易使拍卖成为违法违纪问题的多发环节.在这次专项整改活动中,全市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拍卖活动的规范和监督,特别是要把评估和拍卖机构名册的确定、评估和拍卖机构的选定以及拍卖的程序等作为规范和监督的重点,切断拍卖过程中不正当的利益联系,彻底杜绝暗箱操作,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五)要切实解决执行款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个别法院在执行款物管理方面相当混乱:许多执行标的物不能及时发放给债权人;大量的执行款滞留在法院帐户上:—些执行人员故意将某一案件的执行款物发放给另一案件的债权人;个别法院甚至还存在违法使用、截留、挪用、侵吞、私分执行款物等问题。在去年的“三清理”活动中,全市法院组织了专门力量对执行款物逐一进行了核实、清理,解决了一大部分问题。但也有个别法院对执行款物的清理不够彻底,还没有建立执行款专用帐户,还未设专人对执行款物进行管理、取交执行款的报告、审批、告知制度还不健全。在这次专项整改活动中,要进一步抓好执行款物的清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执行款物管理制度,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规范执行。

(六)要切实解决乱收费、强拉赞助问题。现在不少申请执行人反映法院执行收费太高,难以承受,以至于一些当事人打赢了官司也不敢申请执行。据了解,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有的的确是因为案件执行需要较大开支,但也有一些法院存在乱收费问题。目前,仍有个别法院还在给庭室下达收费指标,致使这些部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强行索要赞助费。有些案件被执行人就在城区以内,却收取高额的实际支出费用,有的仅仅就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一下产权过户手续,却收取几万元的费用;有的法院在对被执行财产委托拍卖时,不是尽量压低佣金比例,而是同意拍卖机构顶格收费,然后由法院收取回扣,加大申请执行人负担。在这次整改活动中,全市法院要对2004年以来的执行案件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于严重超标准收取的执行费用,要退还给申请执行人。要设立实际执行费专用帐户,专款专用,案件执结后及时与申请执行人清算,真正树立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清正廉洁的司法形象。

(七)要切实解决严重消极执行的问题。个别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一直是申请执行人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有的执行人员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查不找;有的对查明的财产不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致使应执行的财产流失;有的参与地方保护,对委托执行案件长期搁置不动;有的因为申请执行人预交不起费用,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法院也不派人去执行。这次整改活动中,全市法院要抽出一个月的时间,对未结执行案件逐案进行排查,由承办人向局(庭)领导汇报案件不能执结的原因。对具备执行条件,由于执行人员不作为、消极执行,造成案件久拖不执行的,要及时调整承办人,对经查有消极执行行为3起以上的执行人员,责令其离岗培训,问题严重的,除调离执行队伍外,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市中级法院要加大监督力度,要注意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选取典型案件,采取发函限期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办法予以解决,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将这些案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要切实解决执行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去年开展的“三清理”活动中,各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执行案卷进行了集中清理,许多长期未归档的案卷得到了清理,抽屉案、人情案、关系案也因此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由于受“重执行、轻归档”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执行档案的管理依然存在不少的问题,依然是执行队伍出现问题的一大隐患。因此,这次专项整改活动仍然要把解决执行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作为一个重要内容,通过执行档案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切实做到执行案件件件案卷,件件在执结后及时归档,从执行案件的管理上堵塞漏洞。

(九)切实解决廉政队伍的建设问题。当前我们无法回避的一个严峻事实是,据最高法院统计,执行人员占法院干警的十分之一,而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的人数却占法院违法违纪人数的五分之一,出现这一问题虽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个别法院对违法违纪行为不闻不问,导致某些人胆子越来越大,甚发展到无所顾忌、恣意妄为的地步。个别执行人员、个别执行局的领导干部,抵挡不住金钱物质的诱惑,收受申请执行人钱物,甚至伸手要钱要物,不给好处不执行,甚至给好处少了也不执行;也有个别执行人员、执行局的领导干部,在评估拍卖过程中收取回扣。因此,这次专项活动中,各地法院一定要把执行队伍的廉政建设、规范与中介机构关系作为整改的首要问题,认真加以研究和整改。要完善执行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合议制度,避免执行人员一人说了算,严格遵守执行工作纪律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努力形成“不愿为,不能为,不必为和不敢为”的良好机制。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专项整改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根据最高法院和省高院的安排部署,这次专项整改活动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这次会议结束后,全市法院要立即行动起来,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动员部署工作,使广大执行人员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这次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投入到整改活动中来。为确保专项整改活动的顺利进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成立了“执行工作专项整改活动领导小组”,并成立了由执行局牵头,政治部、纪检组、研究室、办公室等部门联合组成的“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办公室”,负责整改活动的日常工作。各基层人民法院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专项整改办公室,从组织上切实保障专项整改活动的顺利进行。要结合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专项整改活动实施方案,各基层法院主要领导作为专项整改活动第一责任人指导好活动的深入开展,分管领导和执行局长要具体抓好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要把这次专项整改活动作为规范执行工作的难得机遇,周密部署,采取得力措施,务求扎实有效。

(二)规范整改阶段。从今年7月至今年8月,全市法院要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把规范整改作为从源头上遏制执行乱、执行难的重要措施,集中对执行工作和执行队伍进行规范整改,在规范整改期间,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严肃查处执行违法违纪行为。要坚持教育、法制、监督相结合,坚持预防与惩治相合。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建立起符合执行工作特点和规律的执行人员职业行为监督制约长效机制。要在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的同时,对极少数严重违法违纪人员要坚决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决不心慈手软。要注意从执行信访材料中发现问题,注意从办理的执行监督案件中查找问题,在处理信访材料时不能“一转了之”或“一放了之”;在办理监督案件时不能仅仅限于业务上的监督,一旦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或线索的,必须及时移交纪检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处理结果要公开予以通报。

二要进一步清理、完善各项执行工作的规章制度。全市法院要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对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当前,从建章立制入手,应当着重加强和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明确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各个阶段和环节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职责,确保及时立案、及时执行、尽快结案。二是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包括催办和定期通报制度在内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法院内部的监督力度。三是尽快建立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制度,明确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的条件,赋予当事人申请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的权利,避免外界干扰,减少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原创:http:///四是建立执行财产查明和执行财产申报制度,强化债权人提供债务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义务;明确法院调查财产的条件和手段;进一步强化债务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申报财产的义务,明确不进行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制裁措施。五是严格规范债权凭证发放的条件和程序,防止债权凭证发放中的随意性。六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执行款物管理制度,确保执行款物及时发放给债权人。七是规范和完善执行法律文书,提高执行法律文书质量。

三要加强学习、培训和考核。要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贯彻始终。要在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的基础上,组织广大执行人员进一步学习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切实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要利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教育,使广大执行人员明确方向,牢记宗旨,爱岗敬业。要狠抓业务培训。要按照“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和全体参与、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的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通过岗位练兵、办培训班、开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尤其是对新颁的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执行人员的司法能力。要做好考试考核工作。考核是专项整改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市中院要组织好全市法院执行员综合素质考试考核工作,对两次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人员,调离执行队伍。

(三)监督检查和验收总结阶段。市中级法院将派出督察组对各基层法院执行工作整改活动开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执行工作制度是否健全,执行行为是否规范,执行质量和效率是否提高,申请执行人上访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要进行重新整改,直到符合要求为止。各基层法院的专项整改活动总结,要于11月10日前报送市法院专项整改活动办公室。

法院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总结 篇9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宣传动员

市支队、县局《通知》下发后,我队及时召开了全队民警会,专题安排部署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以保障专项整改活动工作顺利开展。*月**日,继公安局动员大会之后,我队再部署再安排,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同时,制定了实施方案,以突出此次专项整改活动的可操作性,增强整改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会后,大队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设置意见箱等渠道,广泛动员,深入宣传,保证了整改活动有良好的开端。

二、加强学习剖析,切实整改提高

为把学习教育活动贯穿始终,确保学习“内容、时间、人员、效果”四落实,达到“三结合”,即个人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专题辅导与讨论相结合,培训与考试相结合,我队精心安排,详细制定了学习计划表,严格按照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认真扎实地完成任务。同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广开渠道,征求人大、政协、纪检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发放征求意见书、设置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各类意见和建议**条,经整理归纳为*条。每位民警记笔记达到了*****字,撰写认识*篇,心得体会*篇,并且对照大队实施方案中提出的六个方面的问题和省政法委书记赵正永提出的政法干警“四个不得参与”的要求,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及自身在执法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完成了认真、深刻、操作性强的整改材料,并按规定做到了层层把关,签字审阅。

通过学习、剖析,全队民警思想重视,认识明确,进一步增强了参与专项整改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健全完善制度,推动长效发展

在前两个阶段的基础上,我队结合制定的整改措施和执法实际,根据各级公安机关的要求,从易出问题的环节入手,从屡纠屡犯的环节入手,从群众反映强烈的环节入手,按照县局提出的“四个一”连贯整改工作步骤,即“查找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规范一个行为,建立一个制度”,有计划、分批次、定时限地先后制定了思想政治、警容风纪、工作制度、交通管理、事故处理、上级规定等六方面十四个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执法制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杜绝容易在执法岗位和执法过程的各个环节上发生的问题,推动执法机制向正规化,长效化发展。

四、深入培训考核,全面提高素质

为了有效提高执法办案水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有效执法,针对我队民警执法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民警执法的最基本的动作开始,我队周密安排,乘势而上,先后举办了法律知识培训班、规范办案程序培训班、规章制度培训班,全面、系统地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延安市公安局关于改进行政执法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五条禁令》、《四个严禁》、《延安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等各级公安机关的规章制度,并按规定进行了考试。

通过培训考核,全队掀起了创建学习型机关、学习型民警的高潮,民警的整体素质得到增强,执法水平、执法质量得到提高,全面提升了队伍的整体形象。

五、发扬先进性,坚持两不误两促进

我队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坚持“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两提高”的原则,确保专项整改活动同各项公安交管工作同步进行,相互促进提高。一是针对城区交通秩序混乱,车辆乱停乱放、不遵守交通信号、酒后驾车、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超速行驶、骑乘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突出违法行为,集中警力,开展了多次专项治理,打出了严管高压态势,使全县交通秩序明显改观。二是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车辆管理工作水平,全面推进车管所规范化建设。三是继续深入开展“大接访”活动,认真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四是

继续深化大练兵活动,坚持以考促练,以评促练,全面提高民警的政治、业务、体能三大素质,增强队伍的战斗力。五是认真完成中央领导同志来宜视察工作及“黄河颂”大型文艺演出等各级道路交通警卫任务,确保道路交通警卫工作安全、有效、畅通,万无一失。六是继续实施“畅通工程”和“平安大道”创建工作,提高全县交通管理水平,建立完善交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

法院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总结 篇10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下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具体规范司法机关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时的法律适用问题。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解释》所涉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解释》出台的背景

记者:我国刑法对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已有规定。请问,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两高”为何又作出专门解释?

负责人:近年来,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以互联网为主体的包括通信网、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在内的信息网络日益普及,已成为人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由于信息网络具有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一些不法分子将信息网络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平台,恣意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侵犯公民的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市场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群众十分痛恨,社会各界反应强烈。为满足同网络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长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制定出台了《解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在信息网络上实施的诽谤、敲诈勒索等犯罪,有的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有的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导致网络空间上的信息真假难辨,也妨碍了网民从信息网络上获取真实信息。《解释》依法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能够为受害者伸张正义,恢复名誉,能够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也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规范、有序、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二,是明确法律依据有效打击犯罪的需要。当前,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猖獗。与采取传统手段实施的上述犯罪相比,近些年来出现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上述犯罪在客观表现形式上具有特殊性,但此类犯罪毫无疑问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由于网络信息具有扩散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影响不易消除等特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比采用传统手段实施的上述犯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我国刑法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并无具体规定,因此实践中存在着法律适用不够明确的问题。《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司法行为,有助于司法机关依法准确、有力地打击此类犯罪活动。

第三,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已经融为一体、不可分割。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寻衅滋事等犯罪,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特别是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行为,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解释》严密了刑事法网,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是保障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需要。公民依法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行使宪法权利,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但信息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也并非没有边界。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允许有诽谤他人的“言论自由”。《解释》厘清了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公民可以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是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需要。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使信息网络不再是一方“净土”。甚至还出现一些职业化的“网络推手”,使信息网络造谣、传谣成为一种组织性较强的犯罪活动,导致信息网络秩序“失范”,网络乱象丛生,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解释》的出台,有助于规范网络秩序,强化对信息网络的日常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维持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实际上,为加强对信息网络的管理,我国立法机关此前出台过相关的法律文件。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指出:利用互联网实施诽谤、敲诈勒索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信息网络迅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通信网、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三网合一”趋势明显的背景下,为统一法律适用,有必要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作出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

综上,《解释》的出台,有助于依法惩治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顺应了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对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规范信息网络秩序的普遍期待和迫切要求。

《解释》制定的原则

记者:“两高”在制定《解释》过程中,遵循了哪些基本原则?

负责人:《解释》是新形势下依法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重要法律文件。“两高”对此高度重视,非常审慎,经过为期一年多的调研,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其他司法机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论证,反复修改和完善,现在终于完成。总体上看,《解释》的内容符合立法精神和社会实际情况。在制定《解释》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依法解释。《解释》严格依照刑法所规定的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等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结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上述犯罪的行为特征和实际危害,明确了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各个条文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罪刑法定基本原则,体现了依法解释的基本要求。同时,《解释》对相关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实践中严格依法办案。

第二,针对网络犯罪特点,系统解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只是诽谤罪等传统犯罪在网络时代的新型表现形式,比传统的诽谤等犯罪有更大的现实危害性。实践中,有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诽谤他人;有人编造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有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信息为由,对他人实施威胁、要挟,索取公私财物;还有一些所谓“网络公关公司”和“网络推手”,通过在信息网络上为编造的虚假信息提供发帖等服务,非法牟取经济利益,聚敛钱财,等等。诸如此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与采用传统手段实施的犯罪一样,也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针对当前人民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解释》根据刑法规定,结合上述犯罪社会危害的特点,进行系统化的解释,为依法打击上述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下一步深化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第三,立足司法实际需求,科学解释。伴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和普及,近年来已经发生过一些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或者实施敲诈勒索的案件,人民法院已按诽谤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进行了定罪处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解释》实际上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在《解释》制定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充分调研,在确定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实证分析。《解释》的具体规定符合司法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四,注重教育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解释》的作用。《解释》在制定过程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坚持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与保护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并重,注重运用刑罚手段在预防、规范、教育、指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解释》立足当前实际,依法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有助于促进相关部门加强对信息网络的日常管理,完善网络违法犯罪防范机制,教育广大网民自觉规范上网言行,达到“打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良好社会效果。由此可见,《解释》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认定

记者:《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实践中应当如何正确把握?

负责人:《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分别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入罪标准、公诉条件等问题,是《解释》的重要内容。

第一,《解释》第一条分两款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问题。具体包括三种行为方式:一是“捏造并散布”,即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二是“篡改并散布”,即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三是“明知虚假事实而散布”,即第二款规定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行为,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上述行为均反映出行为人具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主观故意,可以认定为诽谤罪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信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那些肆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解释》第二条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由于信息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以及网帖内容不易根除等特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往往会造成严重的现实危害后果。《解释》第二条从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数量,诽谤行为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诽谤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实践中,有的不法分子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恶意散布,在短时间内点击量数以万计,传播甚快,流毒甚广,给被害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应当依法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第三,《解释》第三条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根据刑法规定,诽谤罪是自诉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解释》第三条规定了引发群体性事件,引发公共秩序混乱,引发民族、宗教冲突,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等七种情形,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以适用公诉程序,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此类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既符合刑法的规定,也是有效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现实需要。各级司法机关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上述几种情形,既要突出打击重点,依法惩治诽谤犯罪,又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防止扩大打击面。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

记者:《解释》第五条对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规定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是出于什么考虑?

负责人:《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当前,个别不法分子在信息网络上大肆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其信息内容不指向特定自然人,而是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目的,危害公共利益。这种信息在网络上发布出去,很容易引发社会恐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近期各地发生的多起群体性事件,多由不法分子编造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所引发。

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全体网民的共同责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

记者:《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此类犯罪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何正确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负责人:《解释》第六条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标准。主要是针对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在网站上发布涉及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的负面信息,或者上网收集与被害人、被害单位有关的负面信息,并主动联系被害人、被害单位,以帮助删帖、“沉底”为由,向被害人索取财物。此类犯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即:“发帖型”敲诈和“删帖型”敲诈,前者是以将要发布负面信息相要挟,要求被害人交付财物,后者则先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负面信息,再以删帖为由要挟被害人交付财物。此类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信息网络对他人实施威胁、要挟,被害人基于恐惧或者因为承受某种压力而被迫交付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从两个方面正确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要求行为人必须有主动向被害人、被害单位实施威胁、要挟并索要财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不主动与被害人联系删帖事宜,未实施威胁、要挟,而是在被害人主动上门请求删帖的情况下,以“广告费”、“赞助费”、“服务费”等其他名义收取被害人费用的,不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二是本条使用了“信息”而非“虚假信息”的表述。行为人威胁将要在信息网络上发布涉及被害人、被害单位的负面信息即使是真实的,但只要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发布、删除该负面信息为由勒索公私财物的,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

记者:《解释》第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主要针对什么情况?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

负责人:《解释》第七条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对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活动作了明确规定。实践中,一些所谓的“网络公关公司”、“营销公司”、“网络推手”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在信息网络上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此类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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