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2024-05-30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制度(通用8篇)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条 工程分包管理规定

事先未报经监理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若监理发现承包人有违法分包和转包现象,应立即指令承包人予以整改,清退相应队伍和人员,并报知业主。

第二条 分包审批、登记程序

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劳务分包,分包人应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报经监理审查并报业主核备。

第三条 劳务管理

承包人应按监理规定的格式和间隔时间,向监理提交一份承包人在现场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工人人数及装备数量统计表,这些人员和装备必须满足或超过在投标书中所列的数量和质量。若监理认为承包人的装备和人员不能满足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应向承包人发出增加人员和装备的指令,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14天内,必须按指令要求增加人员和装备。

第四条 工程分包、劳务协作管理

工程分包、劳务协作应符合??规定;并根据合同文件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避免劳务纠纷。

第五条 违规分包的处理

1、若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业主批准,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或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或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或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行分包的,按招标文件63.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篇2

我局不断扩大经营规模, 顾客要求逐渐提高, 施工任务若由自身将劳务队和自有机械设备, 自供材料组织起来完成, 将消耗大量人力、物力, 施工高峰结束后的机械设备、人力资源管理也将是难以解决的问题。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利润空间越来越小, 分工更趋专业化, 促使建筑市场向适应现代项目管理的成熟发达的专业分包体系过渡。在这样的建筑市场环境中, 我局要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目标, 也必须更多地依赖于分包单位来完成劳动密集型工作, 更多地依赖外部资源, 提高效率, 降低成本, 提高利润率, 从而增加创利和抗风险的能力。针对专业和劳务分包单位伍而言, 专业化程度参差不齐, 专业和劳务队伍素质不稳定, 总包方必须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资源投入劳务队的管理, 总包方的管理水平也被牵制不能提高。

2 合法分包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2.1 合法的项目分包体系是市场客观条件及企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个成熟的建筑市场体系, 分工将更为精细, 各个组成部分形成一个金字塔形状, 从少量的以管理为主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到拥有某一特殊施工能力的专业分包单位伍, 再到众多的以提供劳务为主的劳务分包单位伍, 各司其责, 相互协作。

(1) 施工总承包企业。

由劳动密集型向管理密集型转换, 由低端向高端发展, 从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迈进, 必须甩掉低端生产资源, 专注于项目管理。

(2) 专业分包单位。

提高管理能力, 培育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 使用机械设备, 提高专业化施工能力。专业施工能力是专业分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 劳务分包单位。

将发生分化, 其中的优秀管理和技术人员将逐渐稳定下来, 成为固定的职业人员;劳务队将由自身技术管理能力的差异, 分化为大大小小的专业承包企业, 既走劳务承包, 又走专项工程承包的道路。

目前我集团公司作为特级施工企业, 它的项目管理方式正体现出上述特点, 另外各二级公司, 正扮演着两种角色, 一方面作为专业分包企业, 专注于其专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全力服务于总包项目部;另一方面也在向管理方向积极分化, 积累着总承包管理经验, 其中对分包的依赖度进一步增加, 更多的具体施工任务要寻找分包单位来完成。

2.2 依法规范分承包体系为各方带来发展机遇

(1) 有利于企业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总承包商会为提高效率从而对分包的管理将越来越重视。专业施工队伍和劳务队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加强自身竞争力, 可以在市场中获取更多的业务机会, 这样其企业人力、设备资源能得到更多的利用, 生产效率提高, 利润增加, 从而增加其抗风险的能力。

(2) 有利于企业提高效率和应变能力。

发包企业的管理人员从事高端管理业务, 原作业层面的骨干人员经过培训, 可进入管理层面, 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和指导承包企业的有关工作。分包企业在发包企业的管理和引导下, 通过学习和实践逐步提高施工水平, 并锻炼了分包企业的人才。

2.3 分包合同宜采用单价合同形式

分包单位多属于抗风险能力较差的实体, 不宜于将过大的风险转嫁至分包单位。分包合同若采用总价合同形式, 分包单位承担较大风险, 可能获得高利润率, 也可能发生严重亏损。但两种情况发生时, 分包单位采取的措施将会完全不一样, 当分包单位获利时, 它必将严格遵循合同规定, 拿走自己应得的利润;但当严重亏损的情况下, 它则会用各种办法将亏损转嫁至总包单位, 包括以农民工资无法支付等棘手的问题为借口要求总包单位弥补损失。单价合同形式则类似于“成本+酬金”的方式, 确保了劳务分包单位的成本来源, 避免了大型纠纷的产生。单价合同形式的确定, 则必然带来核量、计价、变更、索赔等众多事宜, 这就决定了分包管理是一项繁杂的项目管理工作。

3 现阶段分包管理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由于目前在项目分包管理方面的政策文件还不够完善, 探讨分包管理的时间还不长, 在项目分包管理过程中的很多方面存在不少问题。

(1) 分包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按合同规定期限进场。分包单位材料设备方面质量问题, 以次充好, 鱼目混珠。分包方多领冒领材料, 造成材料浪费。对策:其一, 在分包合同中详细指明辅助材料品牌、材质、性能参数, 交货时间, 地点等, 现场严把材料验收关;其二, 主要材料设备均由总包方负责采购, 分包方仅负责常用工机具、不构成工程实体的零星材料;其三, 分包单位每月实际消耗的材料费, 不管甲供料, 或项目部采购料, 均要按照分包合同规定或已安装材料数量进行控制发放和定额监管, 防止分包单位多领料, 成本加大, 或少领料, 偷工减料。

(2) 分包单位施工质量不符合技术规程、规范、设计文件要求;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素质不高。对策:其一, 重视农民工的培训和教育, 提高农民工生产操作技能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根本措施, 严禁未经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农民工上岗;总包方督促分包采取措施加大培训投入, 必要时直接介入专项管理, 以总包方的技术能力支持分包单位;其二, 总承包单位的培训只能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还在于合同报价阶段选择实力过硬的队伍, 注意考察分包单位施工技术能力、人员素质;施工队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类似项目施工业绩、以往合作经历、主要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合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等;其三, 施工前, 采用样板工程示范的办法, 考察施工业绩, 防止低劣素质队伍进入。

(3) 分包单位工期拖延。对策:善于调整平衡施工力量, 掌握潜在应急预备队, 有条件的地方, 同一性质工程要选择二个以上质优、价廉、守信队伍, 有竞争对方能够确保分包单位时刻存在压力、不敢怠慢。

(4) 分包单位只顾自身施工管理, 忽略项目整体系统性。对策:在合同中要求分包单位承担协调配合义务, 现场管理采用奖罚等激励措施, 强化分包单位主动配合总包单位管理的行为, 弱化分包单位内敛行为, 教育分包单位树立项目整体的系统观念。对于部分合同外项目, 可以采用签证计日工的经济手段, 调动分包单位的积极性。

(5) 分包单位漫天要价。对策:其一, 要先签合同再入场, 严禁先干活再算帐的行为发生;其二, 制定企业成本定额, 明确单价、工作范围, 做为劳务分包单价的上限;其三, 要求分包单位设立专人负责计划统计、计量支付, 做到月结季清。

(6) 拖欠农民工工资, 造成纠纷不断。对策:其一, 要核定分包单位民工的正常生活费, 按月正常拨付;其二, 民工工资, 每月以分包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民工工资发放表, 项目部通过银行卡结算, 防范分包头携款外逃, 或民工闹事;其三, 分包单位利润, 根据分包单位合同计价及以上拨款控制后, 剩余欠分包单位的价款则是其实现的利润, 分期支付就可以了。至此, 分包单位赚取了多少利润就一目了然, 今后在分包价格上便可利用参考。

(7) 总包单位自有施工管理人员的培训、成长缺乏环境。由于劳务分包企业的引入, 总承包单位新毕业的大中专生直接进入管理岗位, 不再深入参与到施工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中, 造成总包单位自有施工管理人员培养欠缺。对策:全面实施劳务分包管理, 但各相关专业保留一只自有成建制的施工队伍, 参与和外部分包单位伍的竞争。新毕业的大中专生安置在成建制的施工队伍中, 经过锻炼、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 做为现场代表, 管理分包单位。

(8) 分包范围无法详细明确, 分包单位无法承受交大风险, 必然会提出诸多的变更索赔。如针对设备材料运输, 由于线路长度、地形、高差、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 造成无法在工程实施前准确确定价格;夜间施工、窝工、赶工等在工程实施中必定发生, 其的费用计算无固定规定;部分临时发生的工作, 需要重新商谈价格。对策:要用好计日工签证工作, 通过实际签证确定部分无法提前核价项目的价格。通过前期的一系列分包价格过程控制手续, 中后期分包单位提出的变更、索赔价款, 在整个工程造价中所占比例将非常小, 此时总包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 采取或宽或松的政策来确定价格, 贯穿始终的以工程造价控制分包单位。

在现实的很多项目中, 上面的问题屡屡出现, 这急需集团公司在管理办法的制订、实施、执行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各项工作, 早日建立起一套完善、有效的项目分包管理体系。

4 尚待需要解决的问题

(1) 材料浪费及成品保护问题。部分材料 (如线缆及管槽等) 由于工程中用量大、规格型号多、路径复杂等多种原因, 往往造成实际使用量统计不真实, 无法核对劳务分包单位的领用量是否超标。工程施工完毕的成品保护, 由于无法准确界定分包单位责任, 一旦损坏、被盗, 容易产生扯皮、内盗现象。

(2) 施工高峰和节假日期间人员素质、进出场管理问题。由于工程工期紧、任务分配不均匀, 短时期内人员过度集中调用, 难于保证分包单位农民工的素质符合要求。同时, 针对短期用工, 在过节、秋收时节, 分包单位仅能用扣发工资的方法管理相关的劳务人员, 容易产生纠纷隐患。

(3) 防范因分包单位自身的行为, 牵连至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企业一般自身承受风险能力较差, 但劳务分包企业如因安全、工期等原因一旦经济受损, 必然想尽一切办法要求总包单位负责, 造成总包单位承担无谓的损失。

(4)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两层皮, 两个庞大机构中间的联系通道为分包单位项目经理, 产生信息传输瓶颈, 政策宣贯难以及时到达施工作业的一线人员。业主、监理、总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大量的管理办法、文件下发至项目部, 但由于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属两个单位, 如何有效的贯彻相关政策文件的问题急需解决。总包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分包单位班组建设的管理, 但如何切入需要共同探讨。

5 分包管理的发展趋势

(1) 我局将向专业管理型建筑综合承包企业发展, 必须有大量的低层次的专业化的分包企业辅助, 大量的分包企业将附属于我局, 成为我局跨越式发展中的一支重要支持力量, 这是在建筑市场竞争中企业跨越式发展的必由之路。

(2) 分包单位授权度更高, 分包单位的权力会增大。总包、分包的组织界限将模糊化, 分包单位会更多地参与总承包的项目团队工作, 长期的合作使各方减少分歧, 更趋于平等合作的关系。更多的具体施工由分包单位完成, 善于自我管理的分包单位更受欢迎, 分包单位将趋于更多的自我管理。总包单位对有资质、信誉高、实力强、信守合同, 合作精神好的分包单位有意识的进行培养, 提高分包单位的施工水平, 综合管理能力。

(3) 分包项目的单价经过长期谈判、测算, 分包单位的利润率将会逐步固定, 双方的经济纠纷将会减少, 容易形成长期合作关系。

(4) 分包单位的精细化管理, 必将同时促使总包单位提高管理水平, 增强总包单位向业主方提出索赔、变更的能力。

6 结束语

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 顾客要求的逐渐提高, 促使建筑市场向适应现代项目管理的成熟发达的专业分包体系过渡。随着市场开放性程度提高, 国外建筑投资商和承包商进入, 我国建筑企业也不断走出国门, 政策法律、法规逐渐国际化,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业专业分包体系, 将是我国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我局等大型建筑企业, 加强分包管理是迫切而重要的工作。

摘要: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已成为我局跨越式发展的必由之路。形式要求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把合格分包单位准入, 确保对分包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杜绝以包代管;总承包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分包合同, 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和支付分包工程款与劳务费用,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防止纠纷的产生。经过不断的利益博弈,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将在控制管理、利益分配方面找到一个平衡点, 双方最终成为一个有着“促使项目成功、积极开拓市场”共同目标的, 有机的利益共同体。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篇3

【关键词】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随着中国的入世,我国建设行业的发展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进驻中国,他们凭借雄厚的资金,先进的管理经验与技术给我国的建设工程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国内建设工程企业要想提升自身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必须提高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水平。但在现实生活中,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存在制度不完善,管理水平较低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建设工程企业的健康发展。对管理劳务分包合同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是当前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而又艰巨的任务。

1.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1.1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目前很多建设项目在施工之前,不太注重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缺乏一整套严密的合同监督管理制度。对于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方面没有严格的规定,没有体现出劳务分包合同监督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与法制性。劳务分包合同的授权管理机制不完善,管理流程不明确。有些劳务分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于一些应该执行的手续不能够及时地执行,管理部门缺乏相关的审查与评估。一些建设单位在遇到一些劳务分包合同的时候,没有余力进行监督与管理,就将监督管理的责任委托给有关监理企业。但当前这些监理企业的设置往往是不规范的,对于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的力量是不足的,无法肩负监理劳务分包合同的责任。另外,有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过分地重视财务预算管理与媒体公关,比较轻视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与管理,导致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风险的发生。

1.2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

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很多劳务分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单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务分包合同内的文字措辞相对不严谨,合同中的条款不完整,不利于合同的执行与监督;二是双方当事人对有关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法规相当陌生,缺乏正确的认识;三是劳务分包合同中的一部分条款有失公正;四是劳务分包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在可以变更的地方没有得到有效地变更;五是一些工程的承包商不想自己担责任,就利用其他建设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来套用当前劳务分包合同规定,形成合同风险。

1.3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低

劳务分包合同由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比较多,专业面比较广,作为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来说,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与专业知识来支撑。但目前很多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不扎实,也缺乏相关知识的培训,只是简单地把合同管理看成是一种日常管理工作,没有意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与紧迫性。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风险。

2. 防范管理劳务分包合同风险的方法

2.1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机制

国家相关部门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合同的监督管理机制。首先要设置专门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岗位与专业人员对合同进行实时的监督与管理;其次要制定严格的劳务分包合同监督管理制度与规定,并制定严格的处罚制度,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要给予严厉地处罚,规范他们的工程建设行为,从而达到降低合同风险的目标。

2.2规避劳务分包中的转包风险

建筑工程当遇到转包情况时,承包全部工程的转包人要把任务转给转承包人,这其中有工程任务的经济责任、劳务作业责任以及合同管理责任。而劳务分包的情况是劳务作业的发包人把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作业承包人。要想防止劳务分包合同被认定是转包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内容:首先要明确好既定的承包人对承包工程要承担项目管理机构派出的义务。项目管理机构要具有匹配承包工程规模、复杂技术的技术管理人员以及经济管理人员。这些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管理人、财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等需要和本单位签订过合法聘用合同,并且是本单位的人员。合同要明确出约定承包人需要对工程施工承担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施工方案制定、质量检查责任等相关的合同义务,此外约定的承包人还需要提供设备、施工大型机具等义务,这些施工设备、施工大型机具要属于合同承包人自有或者是合同承包人租赁的,租赁施工设备、施工大型机具的人员不能是劳务分包人。

2.3规避劳务分包工程分包风险

要想防止劳务分包合同误认为是工程分包合同,需要做的以下内容。首先是劳务分包合同有工程劳务的标的,劳务分包只能用在工程用工上,合同任务还有有劳务属性。合同的任务要按照规定资质的企业范围或业主应许的类型进行归类,这其中劳务内容要通过劳务工作量的状态表现出现。其次还要注意劳务分包合同里的工程单价要和劳务活动对应,结算依据是工费和工天。约定承包人的管理义务以及技术指导义务要进行明确,劳务分包方没有工程技术管理以及工程管理的义务。劳务队伍不能自行组织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以及试验检测。承包人通过合同承诺的施工设备、施工大型机具要由承包人所有或者是承包人租赁,租赁施工设备、施工大型机具的人员也不能是劳务分包人。

2.4强化专业知识的培训,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要提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与技能,就要对他们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首先,企业在招聘合同管理人员之前,要制定相关的招聘规则与要求,在新员工入职之前,要加强对他们的培训,提升他们的职业道德意识与素质;其次,企业要对合同管理人员定期进行专业知识与时事信息的培训,提高他们辨别违法行为的能力与水平;三是企业可以在本企业内部实行岗位竞聘制,对于企业内部的优秀员工,要给予充分的信任,选择他们担当合同管理人员;四是要将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各方面的责任与义务进行划分,明确每一个合同管理人员责任范围,对于工作积极认真的人员,要给予适当的奖励,提升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结语:

在二十一世纪经济高速发展的新时期,加强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对促进建设工程单位的健康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不再是企業管理中的一个简单的问题,它已经演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风险管理问题。对于工程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细致地研究,找出产生风险的原因并提出正确的解决措施,是当前建设工程单位必须面临的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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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封金财,王炳生.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管理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建筑经济,2008(04).

[3] 温冉,佘立中,杨锋杰.基于CCPM技术的大型集群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实证分析[J].建筑经济,2008(S1).

[4] 段培鹤.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建筑经济,2009(07).

[5] 陈良华,吴大勤.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游说行为”双向效应研究--基于信息租金理论(information rent theory)的分析[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2).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篇4

当月考核得分/100×当月进度款=实际接款金额

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劳务分包管理,确保所参建劳务分包方满足工程施工的要求,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期、成本得到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办法,用以考核各分包劳务。

2、本办法用于项目部下属各分包XX XX XX XXX 二 考核内容

1、项目对劳务分包工作实施分级管理,项目工程部为劳务分包考核归口管理部门。安全部、质量部、物资部、机电部、钢构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参与管理并对分包进行考核评分。

2、扣分项 质量考核:

(1)出现一般以上质量事故直接暂扣工程款,待事故处理完毕并符合要求后支付,劳务必须对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负主要责任;

(2)监理、业主开据质量整改单的1次扣3分,予以罚款的,暂扣工程款,待整改完成后,予以支付;

(3)每次质量管理诚信评价85分以下扣3分;

(4)相同质量通病累积三次扣3分,每增加一次,扣分加倍,以此类推;

(5)随意切割钢筋等影响结构安全扣5分

(6)质量不达标导致验收未能通过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需要复查的扣10分;

(7)因质量问题未能通过监理、业主日常验收影响下道工序插入的一次扣3分;

(8)未签拆模令不充许私自拆除支模架体及回顶的一次扣5分;

(9)模板成型质量差、拼缝间隙超出标准3毫米,发现一次扣1分;

(10)模板不及时清理,未按要求涂刷脱膜剂的一次扣2分;

(11)材料进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一次扣2分;

(12)混凝土成型打磨不及时,质量缺陷私自封闭,一次扣2分;

(13)项目下发的整改单,不落实或不按时回复相应部门,一次扣1分;

(14)混凝土养护不及时,造成质量隐患,一次扣3分;

(15)未经过三检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一次扣5分;

(16)劳务或分包在报验后,经总包复查仍存在较大质量问题,或过程提出的质量问题未整改到位的,一次扣5分

(17)后台钢筋加工不符合要求的,一个点扣0.5分,如:箍筋平直段长度、钢筋丝接头加工及保护;

(18)钢筋试件制作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一次扣5分;

(19)由于劳务原因,造成钢筋等试件复检不合格,一次扣5分,实体检测不合格的,暂扣工程款,待处理完毕后予以发放;

(20)劳务自检不合格,善自报验于质量部和工程部发现一次扣2分

(21)搭筋板焊接部符合规范,未进行验收,善自封模的,发现一次扣2分

进度考核(1)周进度未按时完成,逾期按每天5分,累计扣除;(2)月进度未按时完成,逾期按每天5分,累计扣除;(3)季进度未按时完成,逾期按每天15分,累计扣除;

(注:以上扣分项不包括罚款及其他处罚。)

安全文明施工

1、入场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及登记备案,扣3分/人/次;

2、施工过程不按方案实施,扣除5分/次;

3、现场作业人员习惯性违章(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正确佩戴安全帽、作业面吸烟等),扣2分/人;

4、“四口、五临边”防护滞后扣2分/处,累计执行;

5、临时用电方面:私拉乱接,未从三级配电箱接电、“一闸多机”或机具未重复接地,巡查不到位,扣3分/台;

6、动火作业:动火作业防火措施不到位,未落实看火人,无有效动火作业证,无焊工证,扣5分/人;如动火作业引发火灾的,扣15分/次;

7、作业人员酒后上岗,扣5分/人;

8、大型机械设备管理:安装维保人员无资质,塔吊司索信号工指挥、塔吊司机违章吊装,作业人员违章吊装,劳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扣5分/次;

9、爬模材料堆码凌乱无序,扣3分/天/次,累计执行;

10、模板支撑体系拆除后,超出规定时间未工完场清,存在悬空模板或露头钢管、丝杆等危险部位,扣3分/次;

11、各类周辅材堆码混乱,扣2分/次,未按要求堆码至指定位置,扣2分/处;

12、上级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部进行批评、通报、预警、处罚等,扣15分/次;

13、如因相关单位原因造成安全诚信评价在90分以下,扣15分/次;

14、发生重伤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扣15分/次,并暂扣工程款,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人得到处理、相关单位得到处理、相关人员得到安全教育、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后予以支付;

15、发生围堵施工大门、在项目部制造混乱、拉闸断电等影响正常施工秩序,扣20分,暂扣工程款,待事件处理完毕后予以支付;

16、生活区管理:在生活区或项目部附近发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吸食或贩卖毒品等影响项目部形象的恶性事件,扣20分/次,暂扣工程款,待事件处理完毕后予以支付;生活区人员携带无关人员进入居住或长时间逗留,相关责任单位扣5分,并强制清理出生活区。

17、易燃易爆物品为按公司要求存放及使用,扣5分/次 奖励条例

一、进度奖(工程部主要提名评定)

①、预先签订的周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按时按量完成 ②、按项目要求加班

同时满足以上2个条件的分包劳务每月奖励1000元现金

二、安全质量奖(安全部、质量部主要提名评定)

①、每月安全零事故,积极配合安全部整改错误且安全文明施工评分在85分以上的分包单位(附:每月少于3份安全整改单)

②、按图按规范施工、积极配合质量部整改错误,且每次转序验收一次性通过的分包单位(附:每月少于3分质量整改单)

同时满足以上2个条件的分包单位每月奖励1000元现金

三、机具设备及材料管理奖(机电部、物资部主要提名评定)

①、自家机具设备管理得当,未影响现场施工及CI形象的分包单位。分包劳务管理办法(物资类)

①、进入现场的材料,必须按类别、规格型号堆码整齐,如有乱堆乱放的情况,一次扣2分。

②、现场材料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未经领导批准擅自乱锯、乱割现象,一次扣2分;成品钢筋从生产时计算,长期不使用积压超过一个月,一次扣3分;将成品钢筋切割为废料一次扣5分;对钢筋余料使用要求,未提出经项目管理部门发函确认的正当理由,一次拒不执行扣2分;每增加一次扣分加倍;将不属于废旧规格钢筋丢弃于废料池,一次扣2分。

③、现场周转材料如模板、木枋、钢管、扣件等,拆除之后必须按类别、规格型号堆码整齐,以便于退场或再次周转使用;如在项目管理人员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一次扣2分。

④、工完场清,现场施工完的部位,发现零星材料如扣件,顶托,套筒未清理完成的,一处扣1分。

⑤、根据物资管理办法,材料计划需有预见性,如出现临时提计划且要求当天就要进场的情况,一次扣1分。

注:月度综合排名末尾劳务处罚1000元现金并全项目通报

综合项

一、劳务队:

①、服从机电部塔吊安排

②、材料调运过程中未发生事故

同时满足以上2个条件的主体劳务每周奖励500元现金(视情况可增加奖励金额)

二、分包单位个人:

①、对项目提出创新可行性意见

②、积极配合项目各部门或各分包劳务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篇5

(试行)》的通知

吉建管字[2004]10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

为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吉林省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吉林省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劳务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劳务分包的实施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施工作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分包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五条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技术工人、作业机具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达到《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取得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劳务

分包作业。

第七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

第八条新设立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劳务分包系列);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六)企业与作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办公场所证明;

(八)入股协议;

(九)验资报告。

第九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内选择一类作为主项资质,并可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内选择不高于主项资质的类别相近的资质作为增项。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

劳务分包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第十一条年度内劳务分包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发生两种以上下列行为或同一种行为连续发生两次以上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类别、等级范围承揽工程;

(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不到规定要求;

(三)拖欠工人工资;

(四)发生过四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劳务分包企业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检基本合格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已经为最低资质等级的,取消资质。第十二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劳务分包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第十三条劳务分包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在省内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劳务分包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对本企业承接的工程进行劳务施工作业,其劳务队伍可不申请劳务企业资质,但不得承接其它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队伍,是指与本企

业签有劳务合同,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作业队伍。

第十五条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接的工程,需对外进行劳务分包时,必须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第十六条劳务分包企业承接的劳务作业,必须由自有作业人员完成,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

第十七条劳务分包企业从事劳务分包作业时,接受发包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的统一管理,并对分包的劳务作业施工质量向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负责。

第十八条劳务作业人员应按照本人已取得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上规定的工种从事劳务作业。

第十九条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临时设施,包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生活设施。第二十条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根据工程需要可以自主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劳务分包企业,鼓励劳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劳务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贪污实施的劳务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二十二条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应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劳

务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劳务费用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劳务工资的支付。

第二十三条省外进入吉林省从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注册地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劳务作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或其他企业及个人;

(二)临时雇用民工或其他人员作为本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劳务作业,或不具备劳务作业能力自行组织劳务作业;

(三)未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四)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涂改、伪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二)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类别、等级承揽劳务作业;

(三)将承揽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

(四)发生过四级以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五)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的对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资质审批部门决定;其它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七条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二十八条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篇6

(一)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界定的法律依据

从我国立法层次或司法来看,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都对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的界定都有所涉及。主要有《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

(二)相关概念的定义及其认定

1、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企业完成的行为。“包工包料”与否是认定劳务分包的关键。当然劳务分包中也不是说不能包料,在实际的劳务分包中,应当允许有“包工包辅料”存在。而将某项工程打包进行“劳务分包”,可以认定为借劳务分包之名,行违法分包之实。另外,当确需劳务分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时,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行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更为妥当,否则就会出现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违法分包合同或者工程转包合同的情形,而后者实为违法的,是无效合同。

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了以下13种企业资质:木工作业资质、砌筑作业资质、抹灰作业资质、石制作业资质、油漆作业资质、钢筋作业资质、混凝土作业资质、脚手架作业资质、模板作业资质、焊接作业资质、水暖电安装作业资质、钣金作业资质、架线作业资质。

2、专业工程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认定为专业工程违法分包:

①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单位的;

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③专业工程分包人再次实施分包的;

④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⑤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此外,对分包的工程还有量的限制,例如交通部颁布《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各项专业工程分包的总量超过承包人合同工程总量的30%的,或者专业工程分包管理费超过30%的(招标文件规定的税费除外),这是底线,逾越底线均认定为违法分包。该办法还强调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凡再次分包也被认定为违法分包。

3、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承包人具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非法转包:

①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②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俗称化整为零;

③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④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⑤承包人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

承包人在实施非法转包时,一般是以收取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等进行谋利,即使承包人将工程全部转包或用化整为零的方式分包给子公司或其他单位,即使从中未获取经济利益的,其性质也认定为非法转包。

4、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5、挂靠经营

没有资质的个人、单位或低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有资质或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以求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挂靠”。挂靠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

(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 “ 管理费 ”,而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被挂靠的企业收取 “ 管理费 ” 而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 “ 管理 ” 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等。

(4)以“合法”的劳务分包形式来掩盖挂靠行为。

挂靠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我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三)实际施工人

1、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合法施工主体,如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指实际参加建设工程施工的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包合同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或挂靠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等。

实际施工人在概念上与施工人并列,正是为了区别《合同法》规定的合法的施工人的概念,《司法解释》使用了实际施工人这一表述方式。

2、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的范围主要包括:

(1)无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比如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民施工队,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

(2)无资质企业即已经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但没有取得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资质等级的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无资质、低资质建筑企业通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形式超越其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该企业应为实际施工人。

(3)自然人。即人们常说的包工头,这是最常见的实际施工人。在实务中,作为自然人的实际施工人往往以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或者项目负责人名义出现,实际由其单独承担所承包工程的经济、技术、质量责任,与其发生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的建筑企业除收取管理费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篇7

从2001年7月1日起, 国家开始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及其相关的配套文件并正式提出“建筑行业劳务分包企业”的概念。同时在各级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层面上, 都对劳务分包模式迅速发展引起高度重视, 并提出要大力促进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全力规范的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 我国当前所依赖实行的建筑工程劳务管理运行模式, 仍旧处于由“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向着“现代化”项目管理的新模式急速转型的关键阶段, 与国外在管理模式相比确实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因此在当前如何抓住转型的关键阶段, 把握劳务分包模式的命脉, 对于建立合规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因素。本文通过分析建筑劳务招投标模式下,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利益博弈, 来讨论分析建立劳务分包招投标制度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1 建筑劳务分包模式下与非建筑劳务分包模式下的模型建立

通过随机层次调查, 分别针对多位经验丰富的项目经理, 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人, 以及劳务分包工人进行问卷调查的形式。各方面的人员均认为引入建筑施工招投标制度是最有效抵制劳务分包“形式主义”的方式。实行建筑劳务招投标模式, 能够形成以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 使得劳务分包的造价更加趋于合理。通过若干投标人之间相互竞标这一表现招投标的形式, 而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竞争, 最直接且最集中的就体现在价格上的竞争。通过了解市场经济价格竞争模式, 对于建立节约型社会, 节省劳务投资, 提升投资收益率, 并逐步形成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劳务市场定价机制有指导性作用。因此建筑劳务招投标是有效地遏制建筑劳务非分包及保护劳务分包企业的合理生存的方式。为了论证建筑劳务招投标能有效管理劳务市场混乱的模式, 先对模型进行几个基本的假定:

1) 假设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时, 通过建筑劳务分包模式选择的劳务分包企业获得的收益为Si, 这个收益包括单纯的工程劳务收益以及社会正效益等;

2) 假设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时, 通过劳务建筑分包模式选择的劳务分包企业, 实际采用的是劳务包工头模式运作, 施工总承包企业所获得的收益Sp, 由于劳务分包企业必然要从中获利, 并且由于劳务分包队伍的操作都需要人员管理, 造成施工总承包企业也要支出一定的劳务管理费用Spi, 因此必然会造成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多支出一定的费用Δs, 所以Δs= (Sp-Spi) -Si;

3) 假设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在建筑劳务分包模式下, 依法组建规范的劳务分包队伍, 并专门派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劳务企业的经营成本C, 并获得相应的建筑劳务分包工程, 获得的收益为Ui-C;

4) 假设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不组建劳务分包队伍, 只是组建资质公司运营的成本是Cp, 且Cp<C, 对劳务分包工程进行再分包给劳务班组, 只收劳务分包管理费用, 因此劳务分包企业的收益为Up, 由于建筑分包企业不提供劳务力量, 不支出管理费用, 故Δu= (Up+Spi-Cp) -Ui;

5) 假设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自行组建劳务分包队伍并进行管理的概率为α, 则劳务分包企业不自行组建劳务分包队伍的概率为1-α, 施工企业选择劳务分包企业的概率为β。而正规施工劳务分包企业的概率会随着劳务分包企业执行规范化的管理概率α的增加而增加, 因为在建筑劳务分包市场资源宽裕的条件下, 施工总承包企业有足够的空间可以选择合适的劳务分包企业。以上的所有参数均大于0, 其中0≤α≤1, 0≤β≤1;可以得出, 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博弈矩阵, 如表1所示。

博弈矩阵分析。

1) 在建筑施工劳务分包模式下,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组建劳务队伍, 相应为其提供劳务作业, 即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收益为Ui-C, 而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正常的劳务分包模式下, 选择正规且管理良好的劳务分包企业, 将会获得的收益为Si。

2) 在建筑施工劳务分包模式下,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通过组建劳务队伍, 如果施工总承包单位并没有选取正规的劳务分包企业, 那么当前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收益为-C, 而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由于选取非正规的劳务分包企业, 那么自身必然需要支出为管理无序的劳务队伍的费用, 因此收益为Sp-Spi。

3) 在建筑施工非劳务分包模式下,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形式上组建劳务分包队伍, 但未进行管理, 只是相应收取管理费。在此情况下,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收益为Up-Cp, 而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选取了该劳务分包公司后, 造成总承包单位的收益为Sp-Spi。

4) 在建筑施工非劳务分包模式下, 按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形式上组建劳务分包队伍, 未进行管理, 但是建筑总承包施工企业未选择当前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那么在这样的形式下, 当前劳务分包企业的收益为-Cp。而建筑总承包公司的收益为Si。

建筑总承包公司与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博弈树形图, 如图1。

5) 建立施工总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期望效用函数。令ηu与ηs分别表示施工劳务分包企业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期望效用函数, 则有:

对式 (1) 求导, 可求得最优化一阶条件:

式 (2) 所示, 在劳务分包企业的正规劳务分包模式下,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选择正规劳务分包企业的概率大于或等于;如果组建的劳务分包企业实行的是“包工头”式的劳务分包, 则施工企业选择该企业的概率会小于或等于

对式 (3) 求导, 可求得最优一阶条件:

式 (4) 说明, 如果正规运营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概率大于1/2时,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选择劳务分包公司所获得的收益更大, 在当前环境下, 其最终将会选择正规的劳务分包企业;但如果正规组建运营的劳务分包企业的概率小于1/2时, 施工企业就宁愿冒着违反政策的风险, 使用“包工头”式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如果在正规组建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概率为1/2时, 施工总承包企业会进行随机选择劳务分包公司, 当然通常的情况下, 施工总承包公司会选择正规组建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2 建筑劳务分包引入招投标模式下的博弈分析

因此为了对应以上的劳务分包市场环境, 因此发现如果能够通过政府规范制定行之有效的建筑劳务市场的招投标制度, 并对不符合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商和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处罚。将会对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的秩序起到一个极大的控制作用。承接上面的结论, 进行论证。

假定建筑分包市场中, 如果政府或者相应的监督机构发现建筑施工总承包公司与建筑分包劳务企业并未进行招投标而且实行的是“包工头”式的劳务分包形式, 那么对相应的双方进行的处罚记为P, 发现的概率为θ, 那么新的双方博弈矩阵见表2。

同样可以求得新的双方的期望效用函数:

如上式 (6) 、 (7) 所示, 可以得到该新的博弈模型的混合纳什均衡解为:

即当正常组建劳务分包企业并负责管理以α*的概率实施劳务分包时,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以β*的概率选择正规的劳务分包企业并实施建筑劳务分包招投标工作。如果实施正常劳务分包的概率小于α*时, 建筑总承包单位就会选择非正常的劳务分包企业的行为。因此, 有效地组建正规的劳务分包企业的概率应该为:;而与此同时,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选择正规的劳务企业并进行招投标工作的概率

同时, 可以通过 (6) 与 (7) 式得出, 博弈均衡的经济解释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的选择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违规成本, 更多的还是取决于建筑施工总承包公司以及劳务分包企业未招投标并接受调查并处罚。当θ的数值越大, 即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对相应的违法劳务分包的审查力度越频繁, 以及P的数值越大, 亦即当劳务合同双方违规后的违规成本增大后, 那么双方选择按照正常合法合规的合作的方式的可能性将会更大。

3 结语

实行劳务分包招投标制度, 既能够逐步降低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消耗水平, 而且能够有效控制建设工程劳务的价格。在建筑工程建设劳务市场中, 不同的劳务企业的劳动消耗水平是有差异的。倡导建立“节约型”社会口号, 实现建筑劳务生产力在资源上的优化配置, 使得最终中标成功的投标人是最能够合理高效地控制劳动消耗水平的优秀劳务分包企业, 因此需要大力推行建筑劳务分包招投标制度。另一方面也是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进行优胜劣汰, 力求从根源上减少对社会劳务效率的消耗。在市场经济主导下, 由于供求双方从不同的出发点考虑, 利益矛盾必然存在, 仅仅是靠着单纯采用“一对一”固定的劳务分包企业, 难以获得最优化效益, 但是如果采用招投标方式创造条件为供求双方在较大范围内甚至是无限大的环境下进行相互选择, 为合作双方能够在利益最佳平衡点上的合作提供可能。需求者一贯是以“择优选择”作为对供给者选择的根本点。大力推行建筑劳务分包招投标模式, 有利于规范劳务分包定价行为, 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为了能够控制劳务分包的工程造价, 能够奠定基础, 以使得在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分包价格更加符合市场规律和趋于价值规律, 因此应该首选那些报价合理并且具有良好从业业绩和管理水平的投标者。以前为了能够有效地避免盲目过度的竞争, 规避徇私舞弊现象的频繁发生, 强力地遏制建筑工程领域之中的腐败问题。因此我国对于建筑业招投标活动中, 专门安排了特定的机构管理, 制定了严格的程序, 培养了许多经验丰富, 专业素养高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 提出了集体评估和参与的程序。实行贯彻建筑劳务分包下的招投标模式, 有效地减少费用, 节省物力、人力、财力, 使得工程造价稳步降低, 减少冗余成本, 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时代要求。

摘要:建筑市场是一个多方主体共同作用的市场。在施工实施过程中, 除了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以外, 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的关系最为密切, 因此在工程总承包的施工阶段, 总承包单位如何正确选择正规合法的劳务分包企业对于后期的建筑施工全阶段都是重要的环节。本文基于博弈理论, 通过博弈模型的建立与分析, 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在选择的阶段政府招投标介入模式进行探讨, 提出政府建立合理的劳务分包招投标机制, 有利于控制建筑劳务分包的市场均衡发展, 有利于推行建筑劳务分包制度。

关键词:劳务分包,招标投标,博弈理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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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静.建筑劳务用工制度变迁与对策研究[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0.

建筑市场劳务分包管理与分析 篇8

关键词:建筑市场劳务分包风险管理

1 分包管理的现状

伴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工程形式的变化,工程规模日益扩大,社会利益分配形式变革。建筑企业的内部结构也逐步进行了变革。在项目施工用工上也逐渐经历了由最初固定用工到包工头组织施工队再到现在的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承揽的过程。自2001年以来建设部已经将资质管理制度适用于劳务企业。经过几年的发展,劳务分包已经成为现在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经营模式。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劳务作业分包没有统一的模式,缺乏统一的规定,致使劳务公司处于一种不明朗的状态。劳务企业虽然这几年已经发展起来,但在劳务分包作业过程中,主要的用工形式还是包工头组织劳力。安全、质量、工期、工伤、报酬等方面的管理如果缺位,在这种情况下将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

2 劳务分包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劳务分包的优点

劳务分包形式的出现使得总包单位公共关系、管理能力、专业能力资源得到有效分配和利用。减少对总包方精力的分散,使总承包方更专注于管理,摆脱日常生产作业中的琐事,统一调度。

2.2 劳务分包的风险

建筑业是劳务密集型行业,劳务人员的使用量大。总包单位把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又把单项分项作业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按照工日或者单位工程量包给具体作业者。多重分包尾大不掉,反应迟钝,造成管理的极大不便。

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其从事工作的技术含量也相对偏低,大量的没有经过全面职业培训和严格安全教育的劳动力成为施工人员。一旦管理措施不当,这些工人往往成为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肇事者和受害者。

劳务队伍、劳务作业人员的合同意识契约意识差,缺乏利润时容易失去诚信,拒不履约,造成管理上的混乱。社会上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的相关部门对于劳务纠纷解决,以行政干预为主。如果产生劳务纠纷,即使施工企业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最后还是要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3 应对劳务分包风险的措施

根据劳务市场现状,如何做好分包方的选择与管理至关重要,我个人认为应做好以下几点:

3.1 提高思想认识,总包单位切实履行职责

劳务队伍的稳定和积极性的发挥,直接影响到施工生产,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正确认识并切实履行总包监管职责,积极探索、实践新形势下劳务管理的新途径、新办法,有重点、有计划地发掘培育一批“半紧密性”分包队伍,以实现长期合作,互利共赢。

3.2 建立专管网络,加强信息沟通

劳务管理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总包、分包双方齐抓共管方可见效,因此首先必须要建立专管网络,落实专人负责,以确保政令畅通、措施到位。建议成立由公司、项目部、劳务公司组成的三级管理网络,落实专人负责分包队伍日常管理如劳务人员统计、用工合同管理、持证上岗管理以及教育培训、工资发放、投诉处理等维权工作。

3.3 加强劳务合同管理

劳务合同必须遵循国家规范合同范本要求,做到“全、细、实”。所谓全,就是合同中的劳务分包内容要全;细,就是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子目要细,不能缺项,漏项,或有歧义项;实,就是合同中对劳务队的要求要实事求是。尤其需要重点注意的是,劳务合同中的分包范围和材料设备约定一定要清晰明确。

3.4 提高资格准入门槛,积极引进实力队伍

一支好的劳务队伍是完成项目施工各项管理目标的保证。在劳务选择上重点需要把关好如下的几个方面:资质审核、组织结构、现场实地考察和向其长期合作单位考证。

资质未经年检的不用,保证劳务资质符合市场要求;核查劳务队项目班子组建是否符合要求,项目经理、五大员、三大工种负责人有无岗位资格证书,近期市场建筑项目业绩是否名符其实;组织相关人员对劳务队在建工程现场实地考察,走访业主对该劳务企业的评价;尽量选择在建筑市场有一定知名度、信誉好、长期合作关系的劳务企业。特别是重点关注、优先考虑那些“组织健全、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施工队伍。

此外,正确分析、评估老牌施工队伍的承建能力,避免由于任务过度集中造成不堪重负。积极引进具有实力的分包队伍,严格管理,既可有效缓解施工高峰带来的队伍短缺,又有利于形成良性竞争的局面。

3.5 合理安排好施工

进度安排在劳务管理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好的进度编排和流水划分,能支持劳务队伍的作业面展开和工序合理搭配。从成本角度考虑,加快施工进度、缩短施工周期会对按时间计算的成本费用(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现场临时设施费和水电费、施工机械和周转设备的租赁费等)会有明显的节约,同时还可得到开发商、监理单位的认可,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为了加快施工进度,也会增加一定的成本支出。如,增加夜间施工的照明费、模板的使用量和租赁费等。因此,在安排施工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

进度安排合理的同时也提高了劳务工人的工作效率,也就是增加了工人的收入,使其愿意配合项目部的工作,实现双赢。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指导,提供有利的技术、质量保障,严格质量、安全标准,提前向劳务队伍交底,加强过程控制,而不是事后通过检查处罚劳务分包方,同时合理安排材料、器材进出场,设身处地为劳务方考虑,为其提供工作服务,满足工人工作需求,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的施工条件,避免出现返工、窝工,造成劳务队伍损失。

3.6 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关键岗位实行人员锁定

加强现场人员管理,制止劳务“无序”流动是工作的重点。对分包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实行锁定。尤其是关键岗位人员,像安全员岗位,必须做到“人证一致”。

3.7 细化劳务过程管理

劳务过程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除了日常需要强调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内容外,还需要考虑因为劳务队内部管理不力造成施工现场材料浪费。最普遍也是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奖惩约束,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对劳务队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部分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3.8 做好劳务结算

劳务结算是整个劳务管理的最终环节,必须做到有据可查。结算时,奖惩项、代买代租项、签证零工等都需要一并考虑,切忌漏项。如果是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结算的,必须检查核实是否是劳务队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严格控制合同内容和重复开工,对于未经认可部分严格把关剔除。

3.9 强化分级考核,实现优胜劣汰;适应发展战略,培育核心队伍

调整劳务分包队伍考核标准,重点针对长期合作的劳务分包商,除施工业绩外,把队伍性质、人员稳定性(自有员工数量及比例)、人员状况(持证情况、技能水平)、维权工作等也作为重要指标,进一步完善考核内容和等级评定标准,以促进分级管理。

3.10 尊重劳动平等相待,加强沟通交流

深入推进维权工作,切实关怀劳务民工,无论是对总包单位,还是分包队伍,首先都要怀有一颗“尊重劳动平等相待”的爱心,这样才可能彼此沟通、凝聚人心。总包单位要用实际行动赢得劳务民工赞许与尊重,工作中以身作则,严格管理;生活中与劳务人员打成一片,予以关爱,这样整个团队才能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11 开展教育,加强培训

针对农民工法制观念普遍不强以及劳动技能普遍不高的现状,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和技能培训,项目部可根据情况,利用农民工夜校条件,因地制宜加强教育、培训,同时要注意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相结合,逐步提高劳务队伍综合素质。

总之,作为具体施工作业的劳务分包方,其综合实力、操作技能、执行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的成败。因此,施工单位在提高自身管理能力的同时,更要慧眼识珠,选好分包方,并给予正确的管理,这样才能做好工程、做精品工程,才能赢得良好的社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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