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工作者的伦理约束

2024-09-11

科技工作者的伦理约束(共9篇)

科技工作者的伦理约束 篇1

考 生 姓 名 张美玲 考 生 学 号

331304000036 系、年 级 13级材料物理与化学 科 目 类 别 非学位课 考 试 科 目 辩证法 考 试 日 期 2014.1.3

试论科技工作者的伦理规范

摘要:我们的社会对于科技新成果的渴求,对于创新思维的提倡都是迫切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转型期,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会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因素的影响,从而偏离科学的世界观、价值观的轨道。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科技工作者的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通过对科技工作者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研究,希望能够引起科技界同仁的共鸣,唤起国人的天性和良心,在关注经济利益的同时,更多的关注他人,关注社会,关注人类。

关键词:科技工作者;职业伦理;职业道德;道德责任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科技伦理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2000年8月,江泽民主席在北戴河会见6位国际著名科学家时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在二十一世纪,科技伦理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核心问题是,科学技术进步应服务于全人类,服务于世界和平、发展与进步的崇高事业,而不能危害人类自身。20世纪成为科技文化的时代。科技给人类带来繁荣与进步的同时,也产生了日益严重的全球危机和灾难,同时向人们提出了许多事关人类生存和尊严的重大伦理道德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思考,它们足以使人们为之新奇或兴奋、焦虑或不安。科学技术的这种双层作用让我们不得不去重新思考它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传统伦理观念的猛烈冲击,促使着人类去思考传统伦理观念的沉浮和伦理学的发展趋向。在当今的高科技时代,科技伦理问题的确是极为复杂而又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科学技术发展与伦理道德之间不断产生的冲突,使人们在发展科学技术的同时,也深切地关注和探讨着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以及如何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以使二者达成良性互动。

一、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关系的探索

古今中外的学者对此提出了许多看法,总结为以下四种观点:(1)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等同论。这种观点认为,知识就是道德,道德也是知识,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本身就是道德行为,反之,愚昧无知或盲目迷信是与道德无缘的。古希腊学者苏格拉底,是第一个把知识与德行统一起来的人。他认为,“知识包括了一切的善”,美德作为一种善,属于知识的范畴。知识使人变得明智、2

就会有美德,相反愚昧无知是导致恶行的根源。(2)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相斥论。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发展不仅不能带来道德进步,反而导致道德退步,因此,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是水火不相容、互相排斥的。我国古代思想家老子认为,“智慧出,有大伪”、“为学日益,为道日损”,只有“绝巧弃利”、“见素抱朴、少私寡欲”,才能保持道德的纯洁性。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在著名的《科学和艺术的发展是败坏了风俗还是净化了风俗》一文中,悲观地预言:“科学与艺术日益进步,可是人类变得越来越坏了”,“随着科学和艺术的光芒在我们的天边上升起,德行也就消逝了。”特别是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道德堕落的现象遍及社会各个角落,一些学者认为“道德崩溃”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他们甚至主张停止科学技术的发展,拯救道德危机,陷入了道德决定论的误区。(3)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无关论。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它们有各自的研究对象和社会作用,从来也不相遇,永远也不会发生冲突”,是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英国思想家休谟把知识和科学分为“事实的知识”、“价值的知识”和“物理科学”、“精神科学”,认为道德价值观念来自趋乐避苦的情感,理性对道德价值无能为力。德国哲学家康德也认为,科学的王国与正义的王国是不交叉的。现代西方新实证主义伦理学派代表人物维特根斯坦、卡尔纳普等人也认为道德不存在对错、真伪的问题,科学也没有善恶之分。(4)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善恶并进论。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既非等同,亦非排斥,更不是无关的,而是善恶并进的,科学技术发展既能促进伦理道德进步,也能导致道德退步。我国近代思想家章太炎认为,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但是人们的物质生活与道德思想却非完全直线发展,是苦乐并进、善恶兼行的。皮埃尔·居里和玛丽·居里夫妇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们既认定人类由新发现得到的利益将会比害处多,但又有些忧心忡忡。后来,爱因斯坦、维纳等人也同样表示了这种忧虑。这表现出科学家对科学技术社会后果的关注和他们的高度社会责任感。

当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和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分析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我们看到两者之间既不是等同的,又不是相斥的,更不是不相干的。

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1)科学知识是对客观世界 3

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而道德作为人们行为规范和准则,是对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反映。它们分属于不同的认识领域,因而社会作用不同。科学用于指导人们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而道德用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两者又是密切联系的,都是对客观实际的正确反映,统一于真善美的追求之中;(2)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也是辩证统一的,从根本上来说,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对于伦理道德的发展也是同样具有革命意义的推动力量,表现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决定了人类道德前进的基本趋势,促进了新的道德规范的形成,深化了人们的道德认识、更新了人们的道德观念等等。同时进步的社会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发挥了重要的精神动力和和文化支撑作用。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作用,推动社会向前发展。因为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其它因素和中间环节的影响和作用,因此相互作用关系不是单向的、直线式的,而是曲折的、复杂的。

二、科学技术与道德的潜在关系

从科技和道德的发展历史来看,科技和道德有着复杂的关系。一方面科技进步对道德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不过在某些方面也会使道德出现跌落和缺失。另一方面,道德对科技的发展有一定的反作用。科技对道德的促进作用主要有扩大了道德的范畴,产生了科学精神,促进了道德观念的变革,培养出了杰出的道德科学家。科技在给人们带来无限物质的同时,也给人类的道德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主要有使人们不择手段的追求享受与利益,科技可能提供新的犯罪手段,科技进步还引发新的伦理难题。同样地伦理道德对科技也具有重大的影响。道德对科技的反作用表现在正反两方面,一是进步、德氛围有助于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二是封闭、保守和反动的伦理道德会阻碍和窒息科学技术的发展。科技与道德在这错综复杂的关系中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不断进步。

三、伦理道德在科技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道德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它是指以善恶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等力量来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而科学技术的特性是工具性的,而且带有很强的操作主义。由于科技发展和伦理道德追求的价值目标并不完全一致,因此这两者之间常常会发生矛盾。科学研究如果过多倾听市场利润的呼声,而忽略伦理道德的建设,便会形成一种所谓“市场经济宏观控制科学的综合症”,使得科学研究成为一种追

求利禄的行为,甚至使一些科技人员产生放弃科学从事商业为时尚的想法,从而从根本上动摇了科技队伍的决心和信心。回顾科技发展过程中的历史印记,我们不难看到弃科从商、追求物质利益的科学家大有人在。例如:牛顿这位我们非常熟悉的科学巨人,他在23岁时就发现了万有引力,24岁在光学研究方面有过重大贡献,45岁那年他的科学巨著《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出版。但是就是这样一位才华横溢的科学家,当英国财政部长查尔斯·蒙搭古推荐他出任一造币厂督办时,因待遇优厚,他还是选择了造币厂。从此,牛顿便沉湎于名利场和宗教生活,与科学研究分道扬镳了。又如德国著名的物理学家斯塔克(1874-1957),他早年致力于核物理学研究,并在1919年获得诺贝尔物理学奖。后来开厂赚钱,并且权利欲望越发强烈,许多科学家都曾经劝告过他,斯塔克都听不进去,最后变成一个惟利是图的商贾,被浮滋堡大学开除。如此看来,忽视了科学伦理道德的建设,最终就会产生阻碍科技进步、降低科技发展效率的负效应。伦理道德是保障科学技术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并不错,“安贫乐道”也不符合人性发展和社会现实。对于科学家来说,取得与自己科研贡献价值相当的物质报酬也无可非议。但是当一个从事科学事业的人把自己有限的时间和精力大量投入生意场中,那就很难想象他在科研的道路上究竟能走多远。众所周知,科研工作是一项高度严肃的事业,它以其创造性、探索性、继承性、连续性、集体性和非封闭性而概括出它的艰巨复杂性。科学家应当有自己的物质利益追求,但他们更应该通过自己刻苦努力、求实、献身、创新、勤奋、谦虚、锲而不舍和追求真善美的科学伦理道德精神,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科学劳动价值对社会的贡献,他们从中又得到了精神上的享受和满足,这才真正体现了科学事业的价值。马克思曾有一个特殊的比喻:进入科学大门有如踏上地狱入口一样。历史上有许多杰出的科学家都是这样,诸如:哥白尼、布鲁诺、爱因斯坦、居里夫人;我国的李四光、竺可桢、茅以升、华罗庚等等都是如此,他们都是靠不屈不挠的献身精神才取得成功的。就自然界本身而言,构成它的万物之间是不存在伦理关系的。但是,从事揭示自然界奥妙、探索自然性质的科学家及其劳动,却是受伦理道德约束的。强调科学伦理道德的社会更多的是通过依赖科学工作者本身的自觉和自律来维护的。特别是关于基础理论这样的科学研究,由于它不仅关系到国家今后的科技水平和经济水平,而且关系到人才的培养和民族的振兴,如果因为人才流失而出现研究的断层,那么重新启动就要付出加倍的努力和极高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不设法使一些人摆脱金钱或者名利方面的诱惑,稳 5

定一支献身科研的队伍,那就很难实现“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宿愿,中国也就很难获得世界瞩目的科技地位。

四、正确处理科技发展与伦理道德的关系

当科技的力量足以克服可能给人类带来的负面影响时,人们对此类科技活动会采取接纳的态度,如计划生育、试管婴儿等。科技发展与伦理道德的关系既不是绝对统一,也不是完全排斥的,两者是辩证的统一,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包含,相互促进。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活动的规范作为一定时代的精神成果渗透到一定时代的道德观念中去。同时,一定时代的伦理道德原则、规范也可以渗透到一定时代的科学中去,而使科学显示出其特有的时代特征,科学与道德、真与善是辩证统一的。因此我们应当明确以下几点认识:

一是科学技术应当勇往直前。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也给人类带来了便利。因此,与伦理道德的冲突中,科技表现出了明显的决定性优势。道德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惰性,它的发展速度远远跟不上科技的发展速度。因此,它就会不同程度地成为约束科学技术发展的力量,但是科技发展最终将冲破过时的伦理规范的束缚,抛弃过时的伦理规范,没有什么力量能够阻挡科学技术进步。在科学技术与道德的较量中,科学技术总是最终的胜利者,应当勇往直前。

二是伦理道德应当不断发展。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科技对社会和道德的影响也越来越直接。如果我们忽视了科技与道德日益紧密的关系,必将使道德成为科技发展的绊脚石。因此,我们应该及时关注科学技术发展的动向并及时修正传统的伦理观念,使伦理道德植根于科学技术的土壤之中,不断汲取科技进步成果的丰富营养,随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变自己的形式,充实和完善自己的内容。

三是现代科技应当在正确的伦理道德指引下发展。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不仅会给社会带来一些消极的后果,也会对伦理道德产生一些消极负面影响。这些从表面上看是科学技术引起的,但其深层次的原因却是人们的道德价值观念发生扭曲、错位造成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人类的利弊,不是科学技术本身所能决定的,而必须借助于伦理道德规范。只有在正确伦理道德的引导下,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效应。科学技术发展给社会、伦理道德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也只有通过道德调节才能加以消除和缓解。

四是应用科技成果应当健全完善的评价约束机制。实践中,对技术应用进行技术评估并力争把它做好,仍是必要的。我们应健全科技成果应用的技术评价制

度,尽量从全面、长期、最大影响和最坏可能去评价技术。只有这样,才能把科学技术应用中的伦理问题控制到最小限度。加强科技成果应用的法制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法规。在外因制约科技合理发展与应用的同时,作为内因的科技活动主体的科技工作者,应不断提高自身道德修养,把科学研究与人类整体长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实现科学技术求真、求善和求美的完美境界。

总之,我们不应该以陈旧的道德规范去限制或束缚科学技术发展,而是让科学技术勇往直前,用客观的最新成就冲破过时的伦理规范,并与此相适应,建立合理、适时的伦理体系以代替过时的伦理体系,并发挥新的社会伦理调节功能的作用。这样,才能促进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与繁荣,营造稳定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的自然环境,进一步完善人类道德,从而实现科技发展与伦理道德和谐相处。

五、主要结论

伦理道德规范本是自发形成,反过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科技发展到今天,其负效应已经不可阻挡,所以,我们应该一改过去伦理道德规范的形成方式,主动用哲学的头脑去思考、反思我们应该怎样做,作为科学技术的主体应该怎样做,先用提出的伦理道德规范约束科学研究和应用,在摸索和探讨中前进。如今的科技滥用和生态环境破坏让我们必须从人类的全局考虑,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以人类千秋万代的生存与幸福为最终目的来发展科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了良好的生态环境,良好的社会环境如何谈人的发展?所以,科技工作者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为全人类着想的理念的形成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伦理道德规范的约束和引导是由他律开始的,但真正的伦理道德规范应该内化为人的思想与良知,才能真正使自己的研究成果不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破坏,保障科技的健康发展,使人类能够长久生存和繁衍。

参考文献

科技工作者的伦理约束 篇2

关键词:农地经营权资本化流转,经济伦理维度,义利观,约束,对策

一、相关概念及研究综述

经济伦理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可以调整各参与主体行为的道德认识、价值判断及伦理观等内容。广义上,经济伦理又可称为宏观经济伦理学; 狭义上则称为中微观经济伦理学。农地流转专指农村生产用地的流通与转让。在我国现行农地制度条件下,严格限定于农地经营权流转( 以下简称农地资本化流转) ,即未拥有农地承包权的农户和经济组织从拥有承包权的农户中获得土地经营权的过程,这是在经营权能变更和其价值实现基础上所表现出新旧两种经济关系利益变化的过程。资本化就是将全部或部分生产或财产要素如土地、货币等转换为能带来更多财富与增殖的一种手段或过程。相应地,财产资本化就是能够带给财产更多增殖与利益的方法,这样就会完成产权资本金融化转向。农地经营权资本化就是将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地转变为可以带来更多价值增殖与收益的权利机制与过程。

研究综述方面,一方面,我国近年来在经济伦理研究领域变化较多,主要是体现在更多关注现实热点问题,经济伦理理论与实践问题的交叉研究越来越紧密。除此以外,更多的数理分析方法如数学建模法被应用到此领域之中,这使得相关调研科学性得到了极大增强; 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农地流转研究主要从内涵及制度层面展开,形成了诸多理论成果。如,“从内涵看,农地制度是指在农村经济运行过程中,土地要素与资本、劳动力、技术信息、组织管理以及其他生产资料等农业资源有效配置与优化组合而形成的有机系统,以及保障这一有机系统政党运转所需相关法律规范与制度体系。”[1]从内容上看,“农地制度是农村社会生产力进步的主要运行载体,在内容上应该包括: 农地所有、经营、使用、流转与配置、收益和管理制度。由于我国农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以家庭承包制为主体的农地经营制度。”[2]而“农地承包使用权是农地产权的核心,应以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地经营权,建构以农地经营权为核心的土地法权体系。”[3]“农地使用权流转实质就是农户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以出租、转包等形式进行转让,从而使一定规模土地能有效集中利用,为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奠定基础。”[4]可以说,“农地流转理论研究越来越深入,研究内容从农地流转概念界定、类型划分、必要性阐述向农地流转制约因素分析、流转模式具体设计多元化创新发展,对于我国农地流转实践和理论问题都曾起到过积极作用。”[5]这些研究成果为本文从经济伦理视角研究农地经营权资本化流转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我国农地经营权资本化流转问题梗概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益于削弱化的外部性约束条件、不断增强的制度激励措施以及监督成本下降等因素,农业生产效率得到很大提高。对此,著名专家帕金斯指出: “创造性努力同报酬之间的关系最好也好不过农民自己拥有土地的时候。”[6]然而,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以统分结合为特征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所导致的产权缺陷,成为阻碍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内生变量。具体而言,农地经营权的多重性掩盖了其产权缺陷,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遭到诸多侵害。如,在疏离土地及非农产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城市以公共建设用地等名义圈地现象日益严重。“据国土资源部统计,2001—2008 年间,我国净减少耕地面积95550 万亩,年均净减1000 万亩产; 蚕食耕地甚至成为不少地方政府追求政绩、拓展财政来源渠道、权钱交易和设租寻租的重要渠道,激化了干群矛盾,恶化了农民与政府的关系。”[7]原因在于,农地财产权及归属没有得到保障。在我国,一方面,农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目的是保障人民平等的利益分配关系。所以,它是不能资本化及进行流转;另一方面,有关农地经营权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保障了农民享有土地以转让和入股等资本化手段实现收益的权利。然而,我国农地经营权资本化流转受到内外部约束性条件的束缚而发展滞后,需要从思想意识维度进行深入研究其成因及破解对策。

三、我国农地经营权资本化流转约束的经济伦理释析

利益最大化原则贯穿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始终。正如马克思所指出: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8]他进而分析,“劳动产品一旦作为商品来生产,就带上了拜物教性质,因此拜物教是同商品生产分不开的。”[9]这些经济活动都会随着义利关系的变化而及时调整,经济矛盾也必然会蕴含于其中。在经济活动中,义、利之间的矛盾通常表现为经济价值与道德价值的矛盾,这主要体现在“互利”层面上。经济活动中结果“利他”与动机“利他”并不一致,依然存在损人利己的情况。道德层面的“利他”则将结果与动机有机地结合起来,统一了当前与长远利益。可以说,经济价值与道德价值之间形成辩证统一关系,即经济价值为道德价值提供了支撑,而道德价值又为更好地实现经济价值指明了方向,二者共同保证经济价值与道德价值最大化的实现。从政府经济伦理角度来看,“根据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论述,政府的职能主要有三项: 第一,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行与侵略; 第二,为保护人民不使社会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负与压迫,设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 第三,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10]这就是说,政府经济伦理职能就是要严格把握社会整体利益准则,定位好其公益人、管制人、守夜人、调控人的角色,最大限度地为公共利益最大化作出贡献。然而,政府各部门及工作人员由于利益差别的存在导致自觉或不自觉地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公共利益。

首先,经济伦理语境中我国农地资本化流转双方的主体性约束。农地流转主体是指在农地流转中的参与者,即农地产权持有者: 村集体、承包农户( 流转供给方) ; 获得者: 集团企业、经营大户、农户等( 流转需求方) 。一方面,农民因惜地而缺乏流转动力使得流转速度非常缓慢,农地资本化过程更是甚为艰难; 另一方面,农地需求商取得土地后而通常闲置农地、变更其用途,靠掠夺式经营谋取短期利益最大化,这使得农地耕作及其它功能遭到严重破坏,进一步资本化流转将变得更加困难。从经济伦理视角进行分析,在流转供给方,作为农地流转的主要参与者,农民之“义”和“利”都在于最大限度地促进闲置土地资源效率与公平的最大化,实现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而农地资本化过程就是能够体现这种价值观的制度安排之一。然而,在我国长期封建农业社会中,农民形成了小农式的生产经营及“土地是命根子”的农地价值观,即追求农地的绝对平均化,这导致其不能形成合理的市场定价机制,加之缺乏相应组织交易机构,诸多流转案例仅靠口头或并不规范的文字协议来完成,这样,非资本化参与流转的形式必然不能体现农地的真实价值,农民利益不仅受到损害,而且将衍生出相应风险,这又从另一方面抑制其进行农地流转的意愿,恶性循环就此形成; 在流转需求方,虽然农地承包商之“义”在于按资本化方式进行流转,不断提高其使用效率,其“利”就是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及资本化从长期看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但是,农地需求方并不完备的经济伦理观念导致其通常不顾及土地可持续发展功能,掠夺式开发在获得短期利益的同时,忽视了资源正常资本化流转所能实现的帕累托最优状态,违背了土地流转的本义所在。

其次,经济伦理语境中我国农地资本化流转信息不对称性约束。市场行为是指在供求关系作用下的各类市场主体所作出诸多决策行为,即市场主体根据其设定的目标而采取的调整行为。占有市场信息的充分程度决定了市场决策行为的正确与否,而我国农地资本化流转领域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阻碍了其顺利推进。具体而言: 第一,农地定价机制缺陷,强化了流转信息不对称。虽然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以《农用地定价规程》为代表的一系列行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地管理、使用、培育市场的需要,但我国农地市场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价格体系。目前,我国农地流转定价仅参考市场供求关系的态势,倒推农地综合年产值,以此确定其流转价格。这种价格形成机制受地方政府各种决策影响较大,“据有关报道称,对某省7 个县市的调查,由政府出面推进的土地流转占到流转总数的40% ,由村集体组织出面推进的土地流转比例甚至高达55% 以上。”[11]农地流转价格体系因此变得杂乱无章。从经济伦理角度来讲,政府的责任在于充分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一方面要建立并培育各类市场,不断完善市场体系建设; 另一方面构建市场经济体系所需要的诸多框架和制度,保证各类市场沿着规范化、有序化和制度化方向推进,这样才能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伦理之“利”。事实上,政府中的内部效应问题长期阻碍着政府的现代化进程,即政府对自身组织目标和利益的追求动力强于为社会公共利益谋福利的动力。内部效应的存在体现了某些政府内部个人或组织的利益价值取向很可能影响了构建统一农地价格体系的政策制定,加之现有监督体制的缺陷,造成政府权力的扩张及农地资本化流转效率的低下。

最后,经济伦理语境中我国农地资本化流转的支撑体系不完整性约束。农地资本化流转旨在实现规模效应以及合理的利益形成与分配机制,而健全的支撑体系是其实现的重要保障。在农地资本化流转支撑体系中,产权制度缺陷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农地流转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经过多年的农地制度调整,我国已经形成了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产权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在改革初期起到了调动生产积极性,提高效率的作用。然而,随着农业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以人口为分配基础的农地产权制度逐渐暴露出自身的不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适应我国农户特点而形成的生产经营规模小、地域分散广的制度,这不仅在客观上使得农地效率低下、产品技术含量和生产组织化程度不高,难以满足规模化与集约化的需要,而且均分式的制度安排强化了政府在农地资本化流转过程中的突出地位,其主导了农地流转中的资本市场化作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效率受到较大影响。此外,现有农地产权与经营权边界模糊不清容易滋生变相侵权行为,导致侵犯农地经营主体的财产收益权、处置权和流转动机不足的情况,从内生制度角度上约束了农地资本化流转市场的发展。从经济伦理角度来讲,政府通常以公共政策的手段干预经济活动,其“利”在于可以弥补市场缺陷,防止市场失灵。公共决策过程比市场决策更为复杂,通常会失效,其表现在: 一是现有公共决策体制难以实现最优化,政府公共利益最大化目标通常缺乏有效监督。政府在农地所有权领域的强势地位及不可动摇性延伸至流转领域,必然会突出了其主导作用,市场配置效率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且缺乏监督的强势地位会使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动力大打折扣; 二是“短视效应”的弊端。现有农地产权与经营权边界不清的状态给处于强势地位的某些政府部门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方便,这也体现了其在特定条件下短期部门利益大于社会长期利益的价值选择,损害了其他参与者的利益,成为我国农地资本化流转不顺畅的重要原因。

总之,我国农地资本化流转约束的实质就是各方经济价值与道德价值的不一致,自身经济利益与社会总体利益的相对对立,导致了动机与结果利他的矛盾,最终侵犯了农地资本化流转的公共利益,阻碍了该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四、经济伦理意蕴中我国农地经营权资本化流转约束对策

库柏指出: “符合道德的行为是不可能在孤立的情况下形成并得以有效维持的。”[12]所以,经济观与价值观的融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的必然选择。总的说来,我国在农地资本化流转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近年来我国在经济伦理领域建设的滞后,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经济伦理建设进行规范并完善相应制度设计。具体对策如下:

首先,经济伦理意识的培育与完善。一方面,作为公共管理载体的政府部门,其秉持的经济伦理道德应积极促进我国农地资本化流转的顺利进行。对此,政府职责就在于加强自身服务理念教育,切实帮助农地资本化流转各主体配置市场要素,提高经济效率; 另一方面,以农户为代表的供给方和农地需求方也要从各自角度主动领会经济伦理精神,提高要使各自拥有要素的效益最大化的意识,从主观上克服障碍,努力实现帕累托最优。

其次,经济伦理组织机制建设创新。组织机制建设是经济伦理意识得以培育与完善的重要保障。本文认为应结合我国国情,借鉴欧洲政府主导型征信模式,将道德管理与评级体系建设结合起来,提高起刚性约束作用。相应地,从个人企业和政府层面进行探讨。一方面,本文设想在国家及省级政府中设立个人或企业道德管理办公室并细分具体业务机构,如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全局性工作安排的制定与协调; 征信办公室主要负责个人或企业败德行为的甄别以及记录在案的工作; 道德评级办公室主要针对个人或企业道德进行评级; 道德培训办公室要根据不同等级的个人或企业进行教育培训管理。这样,便于道德管理办公室便于通过组织化的手段对农地供给和需求方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另一方面,还需在国家各级行政系统中设立政府道德管理办公室,由上级人大任命对本级政府道德实施情况予以监督。其组织构成与个人或企业道德管理办公室构成基本一致,增设公务人员败德惩戒办公室。通过对全局性工作协调与规划,明确政府各部门应秉持的经济伦理准则,将政府人员失信行为记录在案并进行分级,对败德行为进行惩戒,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并对政府公务人员进行经济伦理道德教育。这样,我国农地资本化流转化过程中政府会在市场构建、政策配套、产权边界等方面发挥更加符合公共利益的决策,促进农地资本化流转效率的不断提高。

最后,经济伦理意识和组织机制建设保障下我国农地资本化流转效率提高的技术手段。制度进步的前提在于经济伦理意识的不断提高,后者又能保障制度建设更好地被执行。具体而言: 第一,建立农地资本化流转服务机制。要以农地流转信息平台为核心,为农地流转各参与方提供农地数量、位置、供求信息等各方面内容。不仅如此,还要加大对农地流转政策和法律的宣传力度,为其顺利流转提供法律支撑。第二,明晰农地产权边界。一方面,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明确村委会在农地产权中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农地资源。另一方面,要根据《物权法》要求,明确农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地位,稳定农地承包关系,严格合同管理,鼓励和支持农地经营权所有者的财产性收益,其核心就是制定能够保障权益人通过生产经营、租赁、转让等形式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政策措施,使农户拥有稳定且长期的权益,努力降低承包过程中的风险。

总之,我国农地资本化流转问题既要在思想上以经济伦理为准则达成共识,也要创新具体机制建设,这样才能逐步提高农地资本化流转的效率和效益,推动我国农业不断走向现代化。

五、结束语

科技伦理与法的思考 篇3

关于科技伦理与法的思考

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使得某些科技活动可能导致恶的结果,科技伦理的非强制性使其对科技行为的.规范作用具有局限性,因此必须进行科技伦理立法的研究,创制科技伦理法,以更有效地规范人们的科技行为.

作 者:吴恒斌  作者单位:湖北省电力党校, 刊 名: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NATUR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3(4) 分类号:B82-051 关键词:科技伦理   立法   必要性   思路  

现代科技对体育伦理的影响研究 篇4

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给社会各领域都带来了巨大的变革,也深刻地影响了体育伦理的发展.现代科技是当代最新的科学、技术和发展理念的有机结合.现代科技对体育伦理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现代信息技术将有效地优化体育伦理的研究环境;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将引起体育伦理的根本变革;伦理学本身的发展大大促进了体育伦理学的发展.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体育伦理会更丰富和更复杂,体育工作者要正确面对现代科技对体育伦理的影响,合理利用现代科技,加强体育自主创新能力,使体育伦理走上健康的发展之路,更好地为人类自身服务.

作 者:尹长源 何行  作者单位:尹长源(株州职业技术学院)

何行(湖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刊 名:文教资料 英文刊名:DATA OF CULTURE AND EDUCATION 年,卷(期): “”(9) 分类号:B82 关键词:现代科技   体育伦理   现代生物技术   伦理学  

科技工作者的伦理约束 篇5

科技应用中环境伦理意识的缺失及对策

面对科技迅速发展所带来的各种环境问题,本文从更深层次挖掘人类环境伦理意识在科技应用过程中的缺失成因,给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为科技发展提供一个伦理依据,促进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作 者:刘艳艳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环境科学与教育研究中心 刊 名:科技信息(学术版) 英文刊名: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年,卷(期):2007 “”(9) 分类号:B82 关键词:科技应用   环境问题   环境伦理意识  

科技工作者的伦理约束 篇6

【摘 要】大众传媒和科技互相影响,互相促进;但时效性和客观性的矛盾使得大众传媒在与科技的互动中引发了一系列伦理问题。这些伦理问题有可能危害公众安全,造成错误的公共决策,不利于科学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科学家和媒体应该各尽其责,互相沟通,避免、解决这些产生不利影响的伦理问题。

【关键词】媒体;大众传媒;科学传播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197-01

一、大众传媒与科技的关系

第一,大众传媒需要科技。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科技信息是大众传媒的重要内容。大众传媒比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作为公众主要使用的媒体,它能及时将最新的、与公众关系密切的科技成果和信息传达给公众,在科技与公众之间搭建了一个桥梁,科技信息已成为大众传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大众传媒的发展需要科技的支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大众传媒的信息来源更加广泛,传播速度更加迅捷,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从报纸、广播到电视和网络,如今,手机成为新的大众传播媒介;同时,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方式和大众传媒的管理方式等都相应地发生了变化。科技的进步带动了大众传媒的发展。

第二,科技需要大众传媒,这主要表现在科技成果需要通过大众传媒进行传播。近年来,“科学家通过召开记者招待会或新闻发布会、寻求媒体报道自己研究成果的事已经屡见不鲜”,克隆研究、火星生命探索、器官移植、试管婴儿等科学事件也成为主要的新闻事件,所有主要的电视网、报纸和网站都有报道。科学家如此做主要出于以下几个原因。其一,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感。有时候科学家的发现或结论很重要,对社会产生重要的影响,科学家有责任尽快向公众传达这一重要信息,这一点在非常时期尤为明显。其二,科学家希望通过大众传媒对研究成果的展示,强化公众对其研究的印象,争取资助机构进一步的资助和社会对该项研究的支持。

二、大众传媒在与科技的互动中引发的伦理问题

第一,少数科学家可能为了争夺优先权,通过大众传媒发布不成熟的研究结果。科学研究是只有第一没有第二的事业,因此,科学家们对优先权的争夺非常激烈,“实际上它们成了科学家之间社会关系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正常的科学检验制度是重复实验和论文审查,这要求科学家把自己的研究成果交给同行严格评议,以此确保其客观性。

第二,大众传媒在报道科学发现和技术成果时可能会断章取义、失实报道。科学的专业性很强,其概念术语都有特殊、复杂的含义,其结果表达方式也是高度抽象化的,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外行很难理解。现在,记者收集科学信息的方法很多,包括出席记者招待会和新闻发布会、对科学家进行访谈、参加科学会议、对期刊文章、著作或电子出版物进行摘要、利用搜索引擎和索引系统等。但是由于他们大多没有受过专业的训练,或不够认真,草率对待科技信息,所以在报道的过程中可能会断章取义,不实地反应科学家的研究成果。第三,个别情况下,一些大众传媒带着明确的政治、哲学或宗教任务报道科技新闻,“人们看不见的情感支配着人们看得见的事件的发展”。例如,为了国防安全,媒体可能失实报道某项军事发明,以便误导敌对国家,产生威慑作用。上述伦理问题对公众、科学和社会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首先,对于公众来说,失实的报道会引发不必要的恐慌,严重地甚至危害公众安全;其次,对于科学自身来说,这些问题会引导公众误解科学,减少公众对科学的支持,不利于科学的发展;最后,对于社会来说,在关于科学信息的问题上,无知不是福,断章取义的报道会导致政府和公众在公共健康、环境、产品安全等重要的社会问题上作出错误的政策和决策。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解决大众传媒在与科技的互动中引发的伦理问题。

三、对解决大众传媒在与科技的互动中引发的伦理问题的建议

第一,对于科学家来说,首先,要遵守科学共同体的规则,除非有危害公众安全的特殊情况发生,否则都应通过正常的审查程序发表研究成果。科学的元规范之一就是追求真理,客观性是保障科学顺利发展的充要条件,对名誉和利益的追求不应该掩盖这一原则。其次,科学家有责任通过大众传媒教育公众,向公众灌输科学知识,克服无知。

第二,对于大众传媒来说,要充分发挥客观性原则,尽量客观、准确、全面、深入地报道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不能想当然地断章取义、夸大其词,造成失实报道。大众传媒是沟通科学和公众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媒介,这一特殊的位置决定其必须客观准确地报道科学信息。一方面,记者要具有相关的科学背景知识,能够很好地理解科学概念,熟悉科学方法,在报道时要没有倾向性,不犯统计学错误,不使用不可靠的原始资料,不过分渲染或歪曲报道,不犯推理方面,深度报道重要发现,跟踪正在进行的研究,确保公众得到准确、全面、深入的信息;另一方面,虽然审查科学成果的客观性不是大众传媒的责任,但确保报道的科技信息的客观性却是无法推卸的。大众传媒不能为了满足时新性而牺牲客观性,对所报道的信息不加考察,草率报道。

参考文献:

科技工作者的伦理约束 篇7

一、问题的提出

新科学、新技术[1]的迅速进步正在引发社会伦理观念的巨大危机。尤其是二十世纪后半叶发展起来的生物技术、生命科学,计算机技术,天文科学、宇航科学等科学和技术的发展最直接地冲击着社会诸多重要伦理规范。这些重要伦理规范主要包括:人与人之间诸如辈分、性关系等伦理关系,人与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人与动物之间的伦理关系、人与神之间的伦理关系。上述重要伦理规范都受到了新科学、新技术发展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重大挑战。

例如,近年来发展起来的克隆(生物复制)技术是目前人们最为关心的问题。由于克隆人直接关系人与人之间的伦理规范,直接影响人作为人的尊严,因此,尽管克隆人甚至克隆其他动物的技术还远谈不上成熟,但反对克隆人技术的呼声已经是甚嚣尘上。虽然目前从实定法角度来看,各国对于克隆人的行为还没有法律规定,但在美国、日本等国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禁止了对人进行复制的行为。

那么,针对新技术和新科学的发展对人的伦理观念的冲击,作为调整科学和技术发展的科技立法究竟应采取什么态度呢?是否应禁止伤害人的伦理情感或引起人的厌恶的科学实验呢?对于上述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行为所采取的立法态度必然直接影响科技发展的方向和脚步,同时也必然影响人们的态度的转化和演进,因此,这一问题十分值得思考。笔者以为,确定科技立法的立场,首先应该确定立法所追求的核心价值,而后,以从人类历史进程来认识科技发展、法律规制和伦理道德的关系为基础,在逻辑地分析法律在科技和社会发展中的客观地位的过程中得出结论。

二、对科学技术与伦理关系的历史分析

从科技[2]发展史和人类文明史的发展来看,科学和伦理之间的关系是(哲学意义上的)矛盾关系。

首先,科学研究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总是冲击人的伦理观念,并且引起伦理观念的改变。人类基本伦理价值之一――宗教伦理的发展历程表明,科技的发展促使宗教伦理发生了巨大变化。“宗教本身是一个广泛的现象,包含着许多的信仰和表现形式。”[3]在古代,图腾崇拜和多神教是宗教的主要表现形式。而正是随着人类对事物认识的不断深化,图腾崇拜和多神教演变成了现代一神教的。图腾崇拜的对象是某种动物、植物甚至是石头、山等无生命之物。而人对自己上述崇拜对象的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的不断认识,这些崇拜对象逐步失去了作为人类心灵寄托的权威性。中世纪时期,作为一神教主要表现形式的基督教中的核心价值――上帝,在客观世界中也拥有自己的位置,也就是“天堂”。这一时期的.天堂不仅是抽象的,不仅是人类心灵的归宿地,同时也是具体的,具有客观实在性。人类赋予了“天堂”以客观认识上的地理位置,事实上,人和上帝及“天堂”间是有可循的物理通道的。而随着天文学研究的进展,人对宇宙的认识逐步深化,使上帝和“天堂”失去了在天上的存身之处,逐步演化为纯抽象意义上的人类心灵的归宿地。按照基督教代言人自己的看法,这一过程就是:“正如这个世界承认教会是一个社会实体和历史的一个推动力量,教会也明白它自己从人类的历史和发展中得到益处。教会从以往世代的经验中,从科学的进步中,从隐藏在各种文化中的财富中得到益处,由此更强烈的光芒将照耀人性,通往真理的新的大道展现出来。”[4]

从人类基本伦理之一的人人关系角度来考察,我们会得出同样的结论。传统上,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以生理关系为依据的,即父母之间的两性关系决定了父子、母子关系。父母之间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子女才是伦理道德所认可的,同时也是法律所接受的。而主要是在人工授精技术发展起来以后,这一伦理规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采用人工授精技术后出生的子女与其母亲的丈夫如何确定关系?这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养育父亲”与“遗传父亲”之间,“哪一个是对他具有道德上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美国为例,“人工授精技术刚在美国开展时,该国法院对这类(人工授精所生的

论我国科技伦理研究中的两种倾向 篇8

我国科技伦理研究领域存在两种思想倾向:一种认为科技是中性的工具,另一种认为应在科学与技术之间作出区分,科学是求真的,从而是至善的.。但实际上科学与技术是不可分割的,科学也不可能与政治、军事、商业等截然分开。科学既不是至善的也不是价值中立的,科学有好坏之分。

作 者:卢风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哲学系,北京,100084 刊 名:湛江师范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ZHANJIANG NORMAL COLLEGE 年,卷(期): 23(5) 分类号:B089 关键词:科学技术   价值   伦理学  

科技工作者的伦理约束 篇9

青少年社会工作,是在应对青少年问题的背景下产生的,从20世纪初开始,青少年社会工作逐渐地走向了专业化道路。青少年社会工作是指在专业价值观的指导下,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爱好需求,社会工作者充分利用专业方法,帮助青少年解决问题,获得全面发展的一种服务活动。

二、青少年社会工作的伦理困境

(一)、相关概念和内涵

1.社会工作伦理

中国学者罗肖泉认为“社会工作伦理是作为应用伦理学分支的职业伦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以社会工作职业实践中的伦理问题和社会工作者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为研究对象,也为评判社会工作从业者的道德规范提供依据” [1]。

2.伦理困境

Frederic G.Reamer曾给伦理困境下过一个定义:“所谓伦理的困境是当专业核心价值中对专业人员要求的责任与义务发生相互冲突的情形,而社会工作者必须决定何种价值要优先考量。” [2] 简单来说,伦理困境是指社会工作者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一种道德上难以取舍和难以找到满意方案的境地。

(二)、青少年社会工作中的伦理困境

1、保密与知情权的冲突

社会工作伦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社会工作者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案主的隐私使其不受伤害。但是,在青少年社会工作实践中,因为青少年在认知、理解及情绪与行为控制方面尚未成熟,并且父母对青少年子女有监护权与知情权,所以社工在开展服务过程中会面临保密原则与青少年案主家长的监护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冲突。

案例:在仪征司法所对犯罪青少年做评估时,被访者M对我们说,虽然家长不让他和社会上的一些人再来往,可是他认为那些人对他好,把他当成兄弟,因而并没有与他们断绝往来,希望我们保密。当时我很纠结,假设我替他保密,他出了意外怎么办?再次被教唆犯罪怎么办?并且父母和学校对他们的情况有知情权,我们也不能擅自解决。(被访者M)

2、案主自决与社工干预的.冲突

社会工作实践中强调社会工作者尽力鼓励服务对象自我决定,目的是发挥服务对象的潜能,使服务对象在自助中成长和变化。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形下,由于生理、心理和其他原因,某些服务对象可能没有能力作决定,难以对自身的处境做出清晰的判断,需要通过专业社会工作者来代替服务对象作决定。

当案主是青少年时,由于他们社会经验匮乏,社会阅历尚浅,学校是他们家庭以外第二大社环境,对他们的成长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此外,中国根深蒂固的家长决定制和“孝”的观念深入人心,于是社工会遇到学校、家长的决定与青少年自我决定产生的冲突,或因案主的部分能力受限而完全由学校和家长做决定,使案主自决原则受到挑战。

3、专业关系与私人关系的冲突

案例:在仪征司法所做评估时,一位被访者如是说:“你们以后还来吗?有些话不是很愿意和父母说,能和你们这样聊一聊我觉得很开心。”(被访者L)

青少年叛逆的特点使他们难以接受简单而又生硬的关系建立,因此,社工与青少年案主建立专业关系往往都是通过与之建立友好的“朋友”关系来实现的,这种“朋友”关系更容易给案主带来信任感和安全感。但是当案主开始依赖于这样一种“朋友”关系时,专业关系将受到挑战。可见,在特定情境下,社工遵守伦理守则要有自己的专业判断,且既不能死板地恪守专业关系,也不能一直以“朋友”关系取代专业关系,以免与案主产生私人情感或利益纠葛,违背专业伦理。

4、案主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

“社会工作者的首要职责是增进当事人的福祉。”这是NASW伦理守则中做出的明确规定[3]。案主利益是社会工作者最优先考虑的事,然而,社会工作者也会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由于工作上的要求与限制,社工有时不知如何在自己和案主的利益中取舍,如何在其他人或政府的利益中如何取舍,更不知如何去尽量减少由此冲突导致的不利影响和后果。这就要求专业人员尽量减少由于利益冲突导致的不利影响和后果。

三、青少年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伦理抉择

青少年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伦理困境又具有典型性,但本土社工对于伦理困境的认识并不充分,在应对伦理困境时也没有统一的原则。笔者在访谈中发现,社工对伦理困境的应对能力主要与是否受过专业伦理教育、社工自身经验与知识储备、督导机制是否完善有关。

以下是当社会工作者在青少年社会工作实务中面临伦理抉择时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社会工作伦理教育。

虽然社会工作伦理是社工实务的重要基础,但事实上,它在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中却受到了忽视。社会工作是一门“道术并重”的专业,在专业教育中不可以仅重视专业服务的技巧传授,还要强化学生对于专业伦理的认识。而且,社会工作伦理教育不能只是点到为止,更应该有对伦理议题的深刻探讨和在专业实习中对于伦理价值观的强调。为此可以在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或社会工作机构中聘请专家学者,教导学生和一线社工专业伦理的相关知识,并能将理论与实践二者做适当的转化。

(二)、寻找资源,获得支持

社工在实践中陷入伦理困境时,常常由于自身工作经验的限制,难以凭一己之力做出最恰当的伦理抉择。而如果有实务经验丰富的督导的指点和帮助,社工团队的协作探讨,社工机构的背后支持,往往能将伦理困境中各方冲突分析得更为清晰、透彻,这也有助于社工做出更恰当的伦理抉择。

(三)、加强社工自身的知识储备和经验总结。

从事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一线社工大多非常年轻。青少年社工经验尚不充足,因而处理伦理困境时会更为棘手。经验不足与专业知识不扎实,往往会导致社工身处伦理困境而不自知,合理应对更无从谈起。因此,一线社工也应当努力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并且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多做探讨和反思,以提升服务能力。

(四)、完善督导机制。

督导是社工专业发展的重要一环,其更为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也能够协助社工更好地应对伦理困境。然而,由于目前社工行业发展的限制、社工人才的缺失,督导工作有时会被忽视或者没有充分地开展。所以,应该培养社工机构督导人才、运用资源联络资深社工并建立完善的督导机制,这将有助于社工有效地做出合理的伦理抉择。

结语

重视社会工作专业伦理教育,加强社会工作者自身知识储备,不断坚持并完善督导机制或许是解决青少年社会工作伦理困境之道。如此就能减少因为处理不当导致案主受到伤害,进而促进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罗肖泉.践行社会正义--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67.

[2] Frederic G.Reamer.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M].台北:洪叶文化有限公司,: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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