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2024-06-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通用6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篇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

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贷款机构与人员设臵.........................4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用途.............................7 第四章 授信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10 第五章 贷款担保..................................13 第六章 贷款业务流程..............................21 第七章 附则......................................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参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商务贷款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其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担保个人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 个人商务贷款可采取额度授信方式(即额度项下个人商务贷款,以下简称“额度商务贷款”),也可采取单笔授信方式(即非额度项下个人商务贷款,以下简称“非额度商务贷款”)。

额度商务贷款分成可循环授信额度与不可循环授信额度两类。

第四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实行“授权开办、审慎经营、有效担保、按期偿还”的原则,各种类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均需在总行授权或批复后方能开办。各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借款申请人:指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的自然人,即在城乡地区从事生产、贸易、服务等行业的微型或

小型私营企业主(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等,下同)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城镇生产经营者。

(二)贷款行:指经总行授权开办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

(三)额度商务贷款:是指综合考虑借款人资信状况及担保方式,授予借款人一定期限内一定金额的授信额度,在额度范围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借款人可多次申请贷款支用的授信业务。

(四)非额度商务贷款:是指综合考虑借款人资信状况及担保方式,向借款人发放的非循环使用的单笔授信业务。

(五)可循环授信额度: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支用期内,若借款人未偿还额度内的借款本金余额低于授信额度金额,符合一定条件,借款人可多次申请贷款支用,但在任何时点借款人所申请的借款本金金额与借款人未偿还的额度内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金额。

(六)不可循环授信额度: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支用期内,符合一定条件,借款人可以多次申请贷款支用,但借款人可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与累计已经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金额。

(七)额度支用期:是指额度商务贷款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额度的期限,该期限最长为5年。

(八)额度内贷款最长期限: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额度支用期内,借款人可以申请借款的最长期限,该期限最长为5年。

(九)额度存续期:是指额度商务贷款从额度生效日起至额度内贷款最后到期日止的最长期限,即额度存续期等于“额度支用期”与“额度内贷款最长期限”之和,该期限最长为10年,额度内贷款的到期日必须在额度存续期内,但可以超过额度支用期。

(十)额度年检: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额度存续期内,贷款行每年定期对借款人已生效的授信业务开展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借款人的可用额度余额进行相应调整或提前收回贷款,以确保借款人的授信额度金额与其资信状况和担保状况相匹配。

(十一)额度调整: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额度支用期内,因借款人资信状况、担保状况等发生变化,且该变化已对或将对我行债权产生较大影响,对借款人可用额度余额进行下调、冻结、解冻结及终止等措施。

(十二)额度冻结: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额度支用期内,因借款人资信状况、担保状况等发生不利我行债权的变化,而对借款人可用额度余额进行的冻结处理,冻结后暂停额度内贷款发放。

(十三)额度解冻结:是指对于已经被冻结的额度商务贷款业务,被冻结的风险因素解除后,而对借款人可用额度余额进行的解冻结处理,解冻结后则重新允许额度内贷款发放。

(十四)额度终止:是指额度商务贷款的额度支用期内,因借款人资信状况、担保状况等发生不利我行债权的变化,而对借款人可用额度余额进行的终止处理。

(十五)额度注销:是指额度商务贷款额度存续期自然到期,且借款人结清额度内所有贷款或借款人在额度存续期内提前结清

额度内所有贷款时,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进行的注销处理。

第六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严格执行“八不准”规定,同时实行关系人回避制度,业务处理流程中与借款申请人为关系人(包括有亲属关系或相互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员工,应主动提出回避,回避人所在单位应安排其他业务人员履行相应的职责。

须回避的亲属关系是指参与信贷流程的员工与借款人之间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含表/堂兄弟姐妹)及其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及兄弟姐妹等关系。

须回避的利益关系是指参与信贷流程的员工及其须回避的亲属,在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中存在投资关系或与借款申请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办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 贷款机构与人员设置

第八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中相关部门及主要职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和经营机构层级分为五级,即小额贷款营业机构(或个人贷款中心,下同)、一级支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及总行。

(一)对于已成立小额贷款营业机构的一级支行,可将个人商务贷款的贷款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和部分日常贷后管理职责由小额贷款营业机构承担。

(二)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负责组织辖区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推广工作及具体授信流程工作(审查审批工作除外)。

一级支行会计部门或一级支行上级机构会计部门指定人员负

责贷款出账复核及贷款出账等工作。

(三)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信贷业务部负责贯彻、执行、细化上级规章制度,负责辖区个人商务贷款的推广、监督管理及授信审查审批工作,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区域信贷产品的开发。一级分行、二级分行须在信贷业务部内设相对独立的审批中心,专职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工作。

(四)总行信贷业务部负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产品研发、推广及业务准入等总体性事务,并按照“下管一级、监控到底”的原则履行监管职责。

第九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主要岗位设臵。

(一)对于已成立小额贷款营业机构的一级支行,可在小额贷款营业机构设臵受理岗、信贷员岗。

(二)一级支行设臵信贷业务主管岗、受理岗、信贷员岗、合作岗、记账岗、贷后管理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

(三)一级分行及二级分行设臵审批中心主任岗、审查岗、审批岗、综合岗、档案管理岗、风险经理岗、产品经理岗等岗位。

(四)总行设立个人商务贷款管理团队及相应管理岗位。第十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各岗位主要职责。(一)一级支行。

1.信贷业务主管岗:负责贷款行日常信贷工作的管理,包括组织个人商务贷款业务营销,履行对贷款调查、担保条件落实及日常贷后管理等工作的监督职责;承担个人商务贷款业务流程中的相应工作,包括业务上报审批前复核、贷款发放(支用)的审

核等工作,可根据授权与借款人签署相关合同。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

2.受理岗:负责受理贷款的咨询与申请,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格和提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接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该岗位可由信贷员兼任。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

3.信贷员岗:负责对借款申请人综合资信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对调查流程、内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负责对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信息变动情况和贷款的使用及还本付息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尚未移交资产保全部门的贷款进行贷后管理。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

4.合作岗:负责落实贷款发放条件,如办理担保物抵押登记手续等,对贷款发放条件落实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合作岗可由其他岗位合理兼职,但信贷员不得兼任合作岗。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

5.贷后管理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贷款质量抽查,日常监控,逾期提醒及协助信贷员催收等工作。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

6.档案管理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岗不得由信贷员兼职。

7.记账岗:负责核对放款信息,发放贷款。人员隶属一级支行会计部或为一级支行上级机构会计部门指定人员。

(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

1.审批中心主任岗:对审批中心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负责

制定、落实审批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各岗位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与检查,根据审批人员(审批岗)风险鉴别能力、审批经验等因素,对审批人员的审批权限进行差别化转授权,对审批中心负管理责任。审批中心主任岗在授权范围内对超审批岗权限的贷款进行审批,对贷款决策负审批责任。人员隶属于审批中心。

2.审查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审查工作,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信贷员授信建议的合理性负审查责任。人员隶属于审批中心。

3.审批岗:负责受权范围内的个人商务贷款审批工作,对贷款决策负审批责任。人员隶属于审批中心。

4.综合岗:负责审批中心内部及一级支行业务资料交接与沟通。人员隶属于审批中心。

5.档案管理岗:负责本级分行信贷业务部档案及本级分行信贷部审批中心档案的保管工作。

6.风险经理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的日常监测、检查,作业质量监督,风险预警。人员隶属于本级分行信贷业务部。

7.产品经理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新产品研发,对当地重点行业进行分析;负责个人商务贷款制度本级范围内完善、修订、补充;负责辖内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推广、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等工作。人员隶属于本级分行信贷业务部。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用途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不含)之间(以业务

申请时,申请材料签署日期为准),在贷款行所在地(指二级分行所在行政区域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一级分行所在行政区域,下同)内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居住一年(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在贷款行所在地内拥有合法的经营实体(本人及配偶出资比例占30%或以上,或借款申请人实际控制该经营实体,下同);经营实体原则上须正常生产经营一年(含)以上(以实际经营年限为准,下同);借款申请人在设立本经营实体前有本行业从业经验、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贷款担保足值可靠的,经营实体经营期限可放宽至6个月(含)以上。

借款申请人为用款经营实体实际控制人(指本人及配偶出资比例占30%以下或非企业股东、合伙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列示的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该经营实体最大股东(合伙企业应为普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所列示的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亲属(仅包括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借款申请人的相应直系亲属占该经营实体二分之一(含)以上股份或投资份额;

3.借款申请人实际经营该经营实体,且对经营实体全部资产和收入有绝对控制权和支配权。绝对控制权与支配权主要表现为:对经营实体的资产具有使用、支配、处臵的权力;对经营实体主要购销渠道具有控制力;对于该经营实体人事安排具有决定权;

对于该经营实体的收益具有所有权与支配权。

(三)借款申请人生产经营稳定、持续,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手续,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的需取得特殊行业经营许可凭证等。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和不良社会记录,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所经营的经营实体在我行、人民银行的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其他相关信用系统的信用记录符合我行的准入标准。

(六)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七)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该账户在贷款发放前开立即可,下同);

(八)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及其经营实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对其进行授信:

(一)借款申请人及其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出资额在30%以上的主要出资人、其他重要关系人有恶意不良记录,或足以影响我行资产安全的债务纠纷或诉讼纠纷;

(二)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产品;(三)贷款用途为国家或我行明确规定的禁止用途。第十三条 贷款用途。

个人商务贷款主要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流动资

金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需求。贷款用途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

贷款不得用于以下项目:军事武器或军事设备的制造或贸易;有关濒危物种的产业或贸易;赌博或其他赌博设施;房地产项目开发;民间借贷及博彩;期货、股票、基金等任何形式的证券投资;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的生产项目;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贷款投向的领域。

严禁以任何形式向邮政企业或邮政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及股东发放贷款。

第四章 授信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 授信金额。

对于额度商务贷款,授信金额为授信额度金额;对于非额度商务贷款,授信金额为单笔贷款金额。贷款行应根据借款申请人的经营收入状况、实际资金需求、资产负债及担保等情况,确定单一借款申请人的授信金额上限。

一个家庭只能由夫妻双方一方申请一个授信额度,以下情况除外:借款人及其配偶分别拥有不同经营实体或为不同经营实体的实际控制人,两个经营实体各自存在资金需求,且借款人、配偶及各自的经营实体均符合我行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授信金额上限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且不得超过上级行转授权或批复的授信金额上限。

(一)额度商务贷款授信额度金额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本人、配偶及经营实体,下同)有

效净资产值的50%。

2.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年均有效净收入的2.5倍。3.对于申请金额超过30万元(含)的贷款,借款申请人必须提供半年(含)以上的企业账户或个人(含配偶)账户现金流水,且授信额度金额不得超过近一年现金流入合计。

4.授信额度金额不得超过总行规定的担保方式计算的担保物(人)的担保上限。

(二)非额度商务贷款单笔贷款金额的确定,须综合考虑借款申请人经营项目获利能力、资金周转情况、贷款期限、担保方式等因素进行确定。具体授信方法见相关产品的操作规程。

(三)我行投向单一经营实体的个人商务贷款授信金额(授信额度金额与单笔贷款金额合计值)不得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原则上一个经营实体只能由一个对该经营实体具有绝对控制权的股东(或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申请一个授信额度(非额度商务贷款为一笔贷款)。

第十五条 授信期限。

对个人商务贷款授信期限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借款申请人所处行业平均资金周转速度、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和担保方式等因素,在规定范围内可允许借款申请人自主选择贷款期限。

(一)额度商务贷款

额度商务贷款额度支用期最长为5年,且“借款申请人年龄”与“额度存续期”(以年为单位)之和最长不超过65(含)。

额度内贷款最长期限为5年。(二)非额度商务贷款

非额度商务贷款授信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总行特批除外),且“借款申请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之和不得超过65(含)。

第十六条 利率。个人商务贷款利率实行风险定价原则,由总行根据资金成本、经营成本和贷款风险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利率下限。各贷款行可依据同业竞争、借款申请人资质等情况,在总行规定的利率下限基础上适当上浮。

第十七条 利率调整。新支用或新申请贷款适用的利率为对应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并按照规定比率浮动确定贷款利率。对已发放的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的贷款采用固定利率,即合同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则采用浮动利率,随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调整日为次年的1月1日。

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个人商务贷款可采用以下几种还款方式:

(一)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仅适用于贷款期限12个月(含)以内的贷款。贷款期限超过6个月(不含)的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方式,借款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借款人为在我行贷款(所有贷款)超过1年以上老客户,且各单笔贷款最长逾期天数不超过5天。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如贷款期内利率不发生变化,每月/

每季度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宽限期内只偿还贷款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宽限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经总行批准,特殊行业宽限期最长可为24个月。

(四)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法,即在贷款期限内按月(季)偿还贷款利息,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仅适用于贷款期限12个月(含)以内的贷款。

其他还款方式以总行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资金周转状况,选择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原则上每次提前还本额不低于1万元。对于借款人提前还款情形,可以收取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具体标准由一级分行自行制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也可将多种担保方式进行组合。

(一)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借款申请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担保向我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担保方式。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可受理的抵押物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不动产类、动产类及其他类。

1.不动产类主要包括房产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2.动产类主要包括船舶、车辆、机械设备等; 3.其他类主要包括林权、商铺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

(二)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大体分为两类:动产质押担保与权利质押担保。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以受理的质押物范围以总行相关产品操作规程规定为准。

1.动产质押担保方式是指借款申请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款行占有,作为担保向我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担保方式。

2.权利质押是指借款申请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质押作为担保向我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担保方式。

(三)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承诺,当借款人不履行我行债务时,依据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四)组合担保

组合担保是综合利用抵押、质押及保证等多种方式,为贷款提供共同担保的担保方式。

第二十一条 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为自然人的,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人年龄应为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额度存续期(额度商务贷款)到期日或贷款(非额度商务贷款)到期日,抵押人及抵押共有人(若有)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含)。

第二十二条 用于抵押的房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用于抵押的房产为自然人或企业(在已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分行取消个人商务贷款企业名下房产业务,未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分行经一级分行授权可办理企业名下房产业务)名下,且已取得完全处臵权利(在额度生效或贷款发放前取得即可)的住房和商用房,其中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别墅、能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商用房包括商住两用房、写字楼、临街商铺、住宅配套底商、经一级分行批准的具备单独经营及单独变现能力的非临街商铺、商品住房配套的拥有独立产权的车库及拥有独立产权与住房一并抵押的车位。

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可为国有出让、划拨或租赁方式。1.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划拨的,须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明确规定允许划拨用地房产可以抵押,或抵押行为经过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同意,抵押人须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租赁的,须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明确规定允许抵押,或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允许抵押,且额度存续期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日。

3.划拨和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产,价格评估时须剔除未来处臵相关的费用。

(二)用于抵押房产的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15年,且要求产权清晰,有较好的保值、变现能力;对于区域位臵良好、房屋结构优良、变现能力稳定的房产,经一级分行认可批复可放宽到20年(含)。

(三)借款申请人为用款经营实体实际控制人的,则抵押房产必须为借款申请人本人(配偶)所有或共有。

(四)禁止接受以下类型的房产用于抵押:

1.已存在拆迁风险的房产;

2.所有人或共有人为“低保户”的房产;

3.地方政府规定不能上市交易或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 4.所有人或共有人为未成年人或年龄超过65周岁的房产; 5.未经总行书面授权,以同一处抵押物为多笔贷款提供担保的房产;

6.未经总行授权批准的房屋实际用途与设计用途为工业厂房、工厂配套办公用房及配套宿舍的房产;

7.未经总行授权批准的物业管理方统一经营、承诺给付投资收益的房产(例如:酒店式公寓、市场方统一经营的产权式商铺);

8.未经一级分行批准的具备单独经营、单独变现能力的非临街商铺;

9.未经总行批复,我行抵押权顺位为第二顺位的房产; 10.其他价格波动较大、受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影响转让交易受到限制的房产。

第二十三条 房产抵押率:

(一)以普通商品住房抵押的,授信金额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70%。

(二)以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含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产)、房改房、商用房、别墅等房产抵押的,授信金额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60%。

一级分行可以视当地情况,调低上述抵押率。总行特别授权的,以总行在授权中明确的最高抵押率为准。

第二十四条 用于抵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用于抵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须为自然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且已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土地使用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存在土地因闲臵被收回的风险。

(三)对于土地上已存在建筑物,且该建筑物已取得房产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作为抵押物,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对土地上存在尚未建造完毕的厂房、办公楼或虽建造完毕但未取得房产证的,应要求抵押人书面承诺建造完成或取得房产证后将其一并抵押给我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须晚于抵押权到期日三年(含)以上。

(五)禁止接受以下类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押: 1.存在国家收回风险或闲臵满2年未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实际用途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4.用于抵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共有人)为未成年人或年龄超过65周岁。

5.未经总行书面授权,以同一处抵押物为多笔贷款提供担保的。

6.地方政府规定转让受到限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率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的60%。

第二十六条 用于抵押的渔船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抵押渔船为自然人所有,具有合法生产经营手续,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捕捞证书、船舶安全检验证书等相关手续合法有效齐备,船舶不存在出租出借情况,不存在“套牌”行为,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相关政策。抵押船舶为远洋渔船还须具备公海捕捞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二)抵押渔船设备先进,应装备导航、避碰、海事卫星电话等设备,船舶功率原则上应不低于183千瓦(总行特批的除外)或该功率对应的同等吨位,船龄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

(三)抵押渔船须购买商业保险或政策性保险,且保险金额高于授信金额,船上作业人员须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须预收贷款期限内保险费或安排其他控制手段。

(四)渔船所有人海洋捕捞经验丰富,且不存在赌博等不良嗜好,渔船不存在修理费、救援费等欠费纠纷。

第二十七条 用于抵押的运输船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抵押运输船具有合法营运手续,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相关手续合法有效齐备,船舶不存在出租出借情况,不存在“套牌”行为。

(二)抵押运输船建造工艺先进,优先选择具有自航动力的单

机干货船、审慎选择舶船、拖船等。

(三)抵押运输船须购买商业保险,船上作业人员须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须预收贷款期限内保险费或安排其他控制手段。

(四)抵押运输船船籍港及附近区域存在大宗产品市场或集散地,水运物流前景稳定向好。

第二十八条 渔船、运输船舶抵押率不得超过船舶评估价值的60%。

第二十九条 用于抵押的林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抵押林地地区集体林权改革到位,林权分割到户到人、林地四至清晰、未存在产权纠纷。

(二)抵押林木为用材林的,林龄原则上应为中龄林至过熟林;抵押林木为经济林,林龄原则上应为初产期至盛产期。

(三)抵押林地价值稳定、林木抗自然风险能力强,林地流转规范。

第三十条 林权抵押率不得超过林权评估价值的60%。第三十一条

用于抵押的商铺租赁权(或称商位租赁权、使用权等)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商铺所在市场须经营前景良好,具有跨地市范围的辐射能力,未来一段时间具有拥有较强竞争优势,商铺租赁权具有较强流通能力。

(二)市场管理方须拥有市场内商铺的所有权或长期租赁权。(三)市场管理方管理规范,对商户具有较强的约束与管理能

力。

(四)授信金额不得超过我行认可商铺租赁权价值的50%,贷款到期后剩余租赁权价值要高于贷款本息及处臵成本。

(五)与贷款行开展合作的市场管理方须经总行或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准入。

第三十二条 市场管理方提供保证担保的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市场管理方须拥有市场内商铺的所有权或长期租赁权。(二)市场经营前景良好,具有跨地市范围的辐射能力,未来一段时间具有拥有较强竞争优势,商铺具有较强流通能力。

(三)市场管理方经营稳定,现金流充裕,市场管理方上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对外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倍。

(四)承担保证职责的市场管理方须经总行或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准入。

第三十三条 对于非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贷款行须每年开展一次核保工作,以确保担保持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其他未做特殊说明的担保方式,如抵(质)押物或权利为出租车经营权、车辆、生产设备、海域使用权等,应选择价值变现能力强、市场价格相对稳定、易处臵且能有效设定抵(质)押手续的作为抵(质)押对象,且授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我行认可的抵(质)押物或权利价值的50%。

第三十五条 抵质押物与借款人经营场所处于不同二级分行所在行政区域的,应由一级分行批复后方可受理。抵质押物与借款

人经营场所处于不同一级分行所在行政区域的,应由总行批复后方可受理。

第六章 贷款业务流程

第三十六条 贷款申请受理。借款申请人向贷款行提出申请,根据贷款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在受理过程中,受理人员应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几类申请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相关人身份证明材料。如借款申请人、配偶(若有)、保证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能反映婚姻关系状况的户口簿)、居住证明材料等。

(二)借款申请人资产证明及家庭收入支出材料。

(三)经营项目证明材料。如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许可证明、公司章程等。

(四)经营状况材料。如经营实体资产证明材料、销售合同、出入库单据、运输物流凭证、纳税凭证、水电费单据、职工工资表、最近季度及近三财务报表、企业账户个人账户银行流水等。

(五)担保相关材料。如抵押人及共有人身份证明材料、抵押物权属证书、提供担保的企业的公司章程、提供担保的企业同意抵押的股东会决议等。

(六)其他贷款材料。如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受托支付账户、贷款用途材料等。

第三十七条 受理审核。受理人员在接到借款申请人贷款申请

后,应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对借款申请人的基本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应关注借款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合规性、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等。受理人员对借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授信调查。经受理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信贷业务主管复核确认后,应指派两名信贷员对借款申请人、抵押物(若有)及经营实体进行实地调查,同时指定其中一人为该借款申请人的主调查人(管户信贷员),另一人为辅助调查人,主调查人与辅助调查人对贷款资料及调查的真实性负同等责任。

授信调查方式包括现场调查及非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包括:实地调查借款申请人生产经营场地,了解核实借款申请人从业经历、经营业务内容、行业状况、经营前景、内部管理、经营收入与支出、近期的现金流状况等生产经营信息,并留存影像资料;实地调查担保信息,重点关注担保的合法性、有效、足值性。如采取抵押担保方式,须留存抵押物影像信息。

非现场调查包括:综合利用网络及查询工具,调查了解借款申请人信用信息、法律诉讼信息,经营实体生产经营等信息。

信贷员可利用现场调查及非现场调查核验借款申请人家庭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授信建议及风险评价

管户信贷员应根据调查搜集的各类信息,编制调查报告并进行信用评级。调查报告应对借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经营实体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和抵(质)押物的合法性、足值性、有效性等进行重点阐述。信贷员在调查报告中应就

是否授信,授信金额、期限、当前执行利率和适合的还款方式等给出明确的调查建议。信贷员应对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 授信建议复核。经调查满足相应条件的贷款申请,管户信贷员应当将收集的申请资料及调查报告提交贷款行信贷业务主管进行复核。信贷业务主管应对申请的合规性、资料完整性和调查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信贷业务主管应对申请资料和调查建议的合规性及贷款调查的真实性负责。

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贷款行合作岗将申请资料上报上级分行审批中心进行审查审批。

第四十一条 贷款审查。审批中心综合岗在收到贷款行上报的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完整的,应提交相关的审查人员进行审查,资料不完整视情况应暂收并要求贷款行补齐或退还贷款行。

审查人员应对借款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信贷员调查建议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并通过电话逐笔向借款申请人核实贷款的真实性。审查人员在完成相应的审查工作后,填写贷款审查意见表,并就是否授信、授信金额、期限以及需要落实的担保条件等给出审查意见。审查人员应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授信建议的合理性负审查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贷款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提交专职审批岗进行审批。审批人员应在各自权限内进行独立审批,个人商务贷款采用单人审批方式。审批人要对是否同意授信、授信金额、期限、适合还款的方式等内容形成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

果及时反馈给贷款申报支行。审批人员应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授信建议的合理性负审批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采取审批授权及逐级审批的方式。审查人、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贷款审查、审批工作,如借款申请人授信金额(对于借款申请人配偶也在贷款行获得授信的,则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授信金额合计)超出终审权限,应完成相应流程,出具审查、审批意见后,转交上级有权审查审批人完成终审。

第四十四条 合同签订。符合签约条件的授信业务,贷款行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并要求借款申请人、担保人在接到通知后规定时间内,与贷款行签定相应合同,借款申请人、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签约的,贷款流程终止。

贷款行有权签批人对审批通过至贷款发放期间借款申请人资信、经营及担保等方面的变化负有监督义务。贷款行合同有权签批人对审批通过的贷款,有权提出否决意见并终止贷款流程。

第四十五条 担保条件落实。贷款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和担保合同后,应由合作岗落实担保条件后方可生效授信。如采取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应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抵押他项权证后,方可生效额度。合作岗对贷款担保条件落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贷款支用调查。额度商务贷款额度支用期内,借款人可持有与贷款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有效证件,向贷款行提出借款支用申请。管户信贷员应对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借款

人经营、家庭变动情况,还款能力变动情况、担保变动情况进行核实,同时重点对贷款支付方式进行详细调查,确保支付方式真实、合理,必要时可采取现场调查。非额度商务贷款的贷款支用调查环节可与授信调查环节合并开展,可不再进行单独调查。

第四十七条 放款(支用)审核。贷款行信贷业务主管承担放款审核职责,确保贷款发放流程合法、合规、完整、有效。对于符合条件的支用申请,经贷款行信贷业务主管审核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相应借据及支用单(额度商务贷款,下同)。

第四十八条 贷款发放。

贷款行会计部门设臵专职的记账岗或上级机构会计人员指定专职人员作为记账岗。贷款发放前,记账岗应认真核对借据及支用单是否填写正确、完整,与会计系统中的信息是否一致,确保无误后发放贷款。

第四十九条 额度管理。额度管理包括额度年检,额度调整、冻结及终止等工作,具体规定以相关产品操作规程为准。

第五十条 贷后检查。(一)一级支行。

贷款发放后,贷款行应尽职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对借款合同执行情况以及借款人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监控。信贷员应定期回访借款人,了解和监督贷款资金使用和日常经营状况情况,如有必要可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记录对贷款实时进行手工风险分类调整。同时,还应加强对担保方、抵(质)押物的管理,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合法性、足值性和有效性。

每次贷后检查过程中,信贷员应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形成贷后检查报告,并在报告中对是否调整授信金额或采取其他措施给出明确意见,提交贷款行信贷主管复核。

(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总行。

贷款发放后,二级分行、一级分行及总行贷后管理人员,对相关业务进行定期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风险监测与预警

(一)贷款行需对如下风险信号给予重点关注: 1.借款人出现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2.借款人逾期超过1个月或多次出现逾期; 3.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恶化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 4.借款人所属行业或经营实体受到国家或当地政策不利影响;

5.借款人有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6.当地或特定区域内的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幅度波动的,或保证人担保能力明显下降;

7.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

8.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9.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10.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况出现。

(二)出现上述风险信号,贷款行应采取包括调整、冻结、终止额度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手段确保我行贷款资产安全。风险信号

消失后,额度商务贷款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可将额度恢复正常状态。

第五十二条 贷款展期。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因故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延长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的行为。

(一)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借款人经营实体能够正常经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2.借款人还款意愿好,积极配合贷款行收回贷款本息,无逃废债或恶意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3.借款人能及时向贷款行提供准确、完整的经营记录,配合贷款行的支用调查和贷后检查工作。

4.能提供符合贷款行要求的足值、有效的贷款担保; 5.没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6.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贷款展期基本条件的借款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贷款行可以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办理贷款展期:

1.原定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经营实体生产周期不匹配,早于借款人资金回流日期。

2.因归还贷款计划过于集中导致借款人还款困难。3.因自然条件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贷款项目建设期延长、投资增加,未能达到预期经济效益,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暂时有困难。

4.经贷款行确认借款人已落实还款资金来源,但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即期到位。

5.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原因,致使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6.由于季节性因素或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使产品推迟收获、出售,致使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7.其他符合总行制度规定需要办理展期的情形。(三)以下贷款不得展期:

1.借款人本次贷款已累计逾期十天以上; 2.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的贷款;

3.预计展期后借款人仍然不能归还的贷款; 4.贷款行规定的其他不得展期的贷款。

(四)确定贷款展期期限要结合借款人还款能力以及贷款担保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同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在1-5年(含)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且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五)贷款展期需要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贷款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贷款展期手续。额度商务贷款展期到期日不得超过原额度存续期;非额度商务贷款为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重新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展期后贷款期限不得超过重新登记的抵(质)押期限;保证担保方式的须经得保证人同意,并重新签定保证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五十三条 贷款缩期。由于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可以提前30天提出缩期申请,贷款行经确认借款人还款能力符合规定后,予以执行缩期。

第五十四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借款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提前解除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贷款行,须征得贷款行同意。

借款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等情况的,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五十五条 贷款回收。借款人应根据合同相关约定,按期将应当偿还的本息存入还款账户中,由系统自动扣收。信贷员应向借款人做好还款提示工作。

若借款人要求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时,须向贷款行提出提前还款书面申请,经信贷业务主管复核后,由记账岗完成提前还款操作。

第五十六条 个人商务贷款的风险分类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资产保全。个人商务贷款的资产保全工作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良贷款资产保全工作实施方案》(邮银发„2010‟57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贷款的核销。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核销工作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邮银发„2010‟978号)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九条 个人商务贷款档案管理按照总行另行下发的个

人贷款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六十一条 各一级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信贷业务部备案。如有超出总行规定的须报总行批准后方可实施。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篇2

单位: 县(市)支行 姓名: 得分:

本试卷考试内容主要来自总行2009年5月版小额贷款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7月15日起施行),答题形式为闭卷。

一、填空题(25分,每空0.5分)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小额贷款业务以“、、”为经营原则,按照“、、、”的方式开展经营,以“、、”为整体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2.我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和经营机构层级从上到下分为五级,包括、、、及。

3.二级分行设置岗位:小额贷款、、、产品经理岗和。

4.一级支行设置岗位:小额贷款、、、信贷 和。

5.二级分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一级支行行长、主管信贷的副行长应每月至少参加 次审贷会、每月至少抽查 份贷款档案(不含 的贷款档案),其他行领导也应每月至少参加 次审贷会,及时掌握信贷人员业务水平和信贷业务发展情况。

6.对信贷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实行 制度。一级分行每 年必须对辖区范围内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和小额贷款营业机构的信贷从业人员的信贷从业资格进行。方式为。

7.信贷人员应保持,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信贷人员因不能胜任信贷工作或其他工作安排调信贷岗位的,由业务主管负责监督做好,由二级分行书面报,说明调离原因和接替人员情况,并在信贷系统中及时做相应调整,保持信贷系统中人员岗位与实际相符。

8.小额贷款业务实行系统内 管理,各级机构必须先向上级机构递交开办业务申请,经上级机构 后方可开办。对在 年内不能达到盈亏平衡或 的分支行,限期未扭亏或未切实整改的,实行 管理。

9.小额贷款营业机构是指经我行 可开办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可设置在,也可设在 或 信贷部门。

10.贷后处理包括:、、、逾期催收、、等。

一、单项选择题(45分,每小题1.5分)

1.新老管理流程中机构岗位变化名称不对应的是()A.一级信贷中心—二级分行 B.二级信贷中心—一级支行 C.内勤岗—受理岗 D.三级信贷中心—二级支行 2.二级分行信贷业务部

A.直接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B.间接经营和管理小额贷款业务 C.间接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D.间接管理小额贷款业务 3.下列不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职能的是负责辖内()

A.小额贷款业务的营销推广 B.县域经济调查,收集当地的行业信息 C.负责权限范围内贷款审查审批 D.落实辖区内信贷授权授责管理 4.在二级分行信贷部配备的业务检查员属于()A.业务管理岗 B.贷款营销岗

C.履行信贷审查职能 D.与开办信贷业务的一级支行数量无关

5.对客户重新撰写调查报告的时间限制是距上次现场调查时间超()A.3个月 B.5个月 C.6个月 D.授信期

6.信贷员出席审贷会的要求()

A.管户信贷员负责参与表决 B.辅助信贷员不应出席会议

C.管户信贷员可列席但不陈述 D.辅助信贷员有补充陈述的义务和权力 7.小额贷款营业机构的申请设立的条件:所在二级分行全辖和所在一级支行上月末小额贷款逾期率不超过()

A.1% B.2% C.3% D.2.5% 8.邮政储蓄网点作为小额贷款业务的营销机构的,在人员经过必要的培训后,可承担()。

A.贷款审批 B.系统审查 C.贷款主调 D.业务受理

9.中级信贷员要求近三个月管户小额贷款平均逾期率在()A.1%以内 B.1.5以内 C.2%以内 D.3%以内

10.高级信贷员条件硬性当前管户的小额贷款笔数在()

A.100笔以上 B.180笔以上 C.220笔以上 D.300笔以上 11.高级信贷员评定要求近三个月的平均贷款逾期率在()

A.1%以内 B.1.5以内 C.2%以内 D.3%以内12.信贷员所管户贷款的十天以上逾期贷款率(不含免责范围内的逾期贷款,本条下同)超过 %,且逾期十天以上的贷款金额超过 万元,连续 个工作日的,暂停其贷前调查的资格。()

A.2、20、5 B.3、30、5 C.3、20、10 D.2、20、10 13.农户小额贷款的申请人必须已婚,家庭成员有劳动力数量()A.2名以上(含2名)B.1名 C.3名以上 D.不确定

14.微小企业主申请小额贷款,所在合伙企业要求连续经营()A.12个月以上 B.6个月以上 C.18个月 D.无硬性规定 15.微小企业主申请小额贷款,所经营公司要求连续经营()A.12个月以上 B.6个月以上 C.2年以上 D.无硬性规定

16.合伙企业合伙人申请小额贷款在要求在5人(含)以内,且借款人在公司所持股份不低于20%;()

A.10人以内(含10人)B.3人以内(含3人)C.5人以内(含5人)D.2人以内(含2人)17.公司股东申请小额贷款,要求借款再公司持有股份不低于()A.10% B.20% C.1/3 D.50% 18.一级支行审贷会()

A.由2或3人组成 B.由至少4人组成 C.可将权限转授至二级支行 D.可实行简易流程 19.与邮政企业有商业纠纷或债务关系的客户()A.视情况办理小额贷款 B.要由邮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 C.不予办理小额贷款 D.要报二级分行审批

20.一次性还本付息法适用商户小额贷款的期限类型()

A.3个月以内 B.4个月以内 C.6个月以内 D.10个月以内 21.一次性还本付息法适用农户小额贷款的期限类型()

A.3个月以内 B.4个月以内 C.6个月以内 D.10个月以内 22.我省 对于农户小额贷款,贷款宽限期最长为()A.4个月 B.8个月 C.10个月 D.12个月

23.以下申请小额贷款的企业主必须提供企业征信报告()

A.年销售500万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B.非一般纳税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C.所有有限责任公司 D.年销售500万以上的企业主 24.小额贷款相关人员当场签字并按手印,优先为()A.右手食指 B.左手食指 C.右手拇指 D.左手拇指

25.小额贷款客户应在每个还款日 时前将本期应归还的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中()

A.15时 B.16时 C.18时 D.19时

26.目前小额贷款审批核销权转授后,必须要报备案单位()A.国税局 B.财政部 C.公安局 D.银监部门 27.小额贷款发放后,首期检查报告要在()

A.2个月内形成 B.4周内形成 C.5周内形成 D.视情况而定 28.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员平均每周应在现场检查的时间()A.3-4天 B.2天 C.1天 D.视情况而定

29.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员电话回访客户不得少于当月新增客户。()A.1% B.5% C.10% D.8% 30.目前我省小额贷款的授权额度()

A.商户10万、农户8万 B.商户20万、农户5万 C.商户10万、农户5万 D.各二级分行存在差异

二、多项选择题(30分,每小题2分)

1.我行小额贷款对象中的私营企业主包括()A.个人独资企业主 B.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 C.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 D.微小企业法人 2.贷中处理包括:()

A.贷款审查审批 B.合同签署 C.贷款发放 D.贷款预警 3.宣传单上应公布()

A.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地址 B.业务咨询电话

C.总行客服电话95580 D.县级行行长室电话及举报电话 4.借款人为非当地常住户口的,应提供证明材料,如()A.满一年的经营相关合同 B.房屋租赁合同 C.各类缴费单据等 D.汽车行驶证

5.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申请贷款的必须提供()A.机构代码证 B.完税证明等纳税证明材料

C.股权结构证明材料 D.主要结算账户最近8个月的交易明细 6.一级支行设置岗位()

A.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 B.审查岗 C.贷后管理岗 D.资产保全岗

7.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的职能()A.组织实施市场营销 B.组织实施人员培训

C.落实信贷员任务 D.负责组建审贷会进行审批 8.下列岗位存在冲突的是()

A.信贷员岗—贷后管理岗 B.信贷会计岗—记账岗 C.业务主管岗—贷后管理岗 D.受理岗—记账岗 9.小额贷款余额上限管理正确的是()

A.见习信贷员1000万元 B.中级信贷员4000万元 C.高级信贷员5000万元 D.初级信贷员2000万元

10.审查岗对联保贷款应通过电话的核实要点如下()A.借款人经营项目内容 B.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之间的关系

C.是否了解联保责任 D.主要的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 11.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风险合规部负责()

A.小额贷款业务运营风险的现场检查 B.小额贷款五级分类复核 C.小额贷款法律合同及诉讼事务管理 D.参与责任认定工作 12.审计部门负责对涉及小额贷款的以下事项进行审计()A.信贷业务部门经营管理的合规性 B.风险法规合规部门工作情况; C.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D.参与责任认定工作 13.产品经理岗负责()

A.产品市场调研、产品设计 B.营销推广、销售支持 C.权限范围内小额贷款审批 D.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 14.一级支行贷后管理岗负责()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篇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最高额抵押循环授信项下,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多种合法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适用对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授信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65年;

具有稳定的职业与收入,具备还款能力,信用记录良好。

贷款额度

授信金额3万元(含)至300万元(含),授信金额占邮政储蓄银行认可抵押物价值的比例不超过60%,单笔支用贷款金额视具体用途而定,详情请垂询当地分支机构。

贷款期限

授信期限不超过13年,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到期日,邮政储蓄银行将根据具体用途确定单笔贷款最长期限。

贷款担保

以借款人或配偶所(共)有住宅提供抵押担保,详情请垂询当地分支机构。

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本息保持不变; 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还款本金保持不变;

一次性还本付息法,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

办理渠道 可在当地已开办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的邮储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

最快2个工作日出具审批意见,具体请咨询当地分支机构。

办理流程

提交贷款申请→银行调查审批→签订贷款合同→落实贷款担保条件→银行授信额度生效→借款人申请支用→银行发放贷款→借款申请人按月还款。

申请资料

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职业与收入证明、抵押房屋产权证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

办理贷款所需的其他材料。

温馨提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篇4

(2011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系指由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已颁发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可在房屋交易二级市场流通,卖房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的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二级市场购买住房的商业性贷款。

第四条 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分支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在中国境内具有常驻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稳定收入,良好信用,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购房屋具备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条件,产权明晰,买卖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五)必须支付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贷款人要求的购房首付款,并在贷款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六)借款人应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七)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币种、限额、期限与利率

第七条

贷款币种: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和外币。申请外币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有外汇还款来源。

第八条

贷款限额: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二手房交易价格的70%(两项选其中较低一项),具体 成数不得超过监管规定。单笔贷款的成数需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逐笔确定。

第九条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其中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土地使用年限(附件中60家个金条线重点行的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可放宽至40年)。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符合我行规定的中高端客户可延至70周岁。

如果申请老式花园洋房、老式公寓、老式四合院以及对位于大中城市、地理位置优越、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二手住房贷款,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超过上述年限要求的,可向总行个人金融总部提出业务开办申请,待总行批准后叙做。

第十条 贷款利率:分行应严格按照总行关于个人贷款利率定价政策的要求执行,在总行规定的范围内,人民币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住房贷款利率,可在总行规定的定价范围内进行浮动。在符合个人贷款、外汇管理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外币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执行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外汇贷款利率。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时,可通过与我行认可的中介机构或本人直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书;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户口簿、港澳同胞回乡证及其他有效居留证件等)并提供其复印件;

(三)在贷款人开立的用于支付二手住房首付款的存款凭证及复印件或收款收据及复印件;

(四)贷款人认可的经济收入证明;

(五)借款人(购房者)与房屋出售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六)拟购二手住房的《房产评估报告》。

(七)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十二条

所售房屋应具备的条件和售房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所售房屋必须符合上市出售条件;

(二)拟出售房屋的所有权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三)售房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房屋共有人签字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文件;

(五)承租方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的审批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须由业务经办机构对借款人和房产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所提供的担保能力进行评估,写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消费信贷中心按相关流程进行审批。第五章 贷款的担保、保险

第十四条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担保方式可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当地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个人住房贷款必须以所购住房做抵押,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追加质押担保、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当地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五条 抵押物保险:借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可购买抵押物保险。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使用与偿还

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获得批准后,借款人(包括房屋共有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到贷款人处当面签订有关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续,并开立结算账户。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授权贷款人可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借款人指定的扣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贷款人应将合同中所约定的贷款金额,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账户,若当地监管部门对贷款资金支付账户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主要有一次性还本付息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和递减(增)还款法。其中,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只适用于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或到期一次 5 偿清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应按月并自使用贷款后第二个月开始按月偿付贷款本息。合同签订后,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还款方式。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方式,必须提前30天书面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按新的还款方式归还,书面申请材料必须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贷款使用: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计收罚息等措施。

第二十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贷款人可根据合同约定按提前还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贷款展期: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经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展期协议须经担保人书面认可,并办理相应担保变更手续。对借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贷款,不能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整。

第二十二条 贷款重整: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按原计划支付贷款本息,应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后可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贷款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每期还款额。贷款的重整原则上不能超一次,重整前后的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贷款重整后的贷款总额应小于借款人的原贷款金额。贷款重整申请经审批之后,借款人按照 新的还款计划还本付息。

第二十三条 逾期贷款:借款人逾期的,贷款人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收取罚息。如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能按期如数还款的,贷款人应向保证人追偿或处分抵/质押物,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变更条款还应根据相关担保合同约定取得第三方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或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监护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项下未履行的义务,贷款人有权依照《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担保合同约定向保证人追偿或处分抵/质押物。

第二十六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事件时,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提供新的担保、更换担保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在合同终止后30日内,贷款人应约同有关当事人前往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或备案)或出质登记的手续,返还权利凭证及保险单(如需)。

第八章 债权保护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必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如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均构成违约行为:

(一)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的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未能履行有关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三)借款人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抵押物受毁损导致其价值明显减少或贬值,以至全部或部分失去了抵押价值,足以危害我行权利的,而借款人未按我行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五)抵押人未经我行书面同意擅自变卖、赠予、出租、拆迁、转让、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或质物的;

(六)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原合同中未履行的义务;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八)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的。

(九)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押物或更换保证人;(三)停止发放未使用的贷款;(四)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计收罚金;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六)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押物;(七)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借款人因发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一)借款人死亡或宣告失踪;

(二)借款人破产、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至影响债务清偿的;(三)借款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因其他债务的履行,影响贷款人权利实现。

第九章 贷款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要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加强对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贷款发放以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的偿还情况,了解贷款抵(质)押品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经济状况。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要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考核制度,对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核销。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档案管理,定期对档案的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档案的破坏、丢失,特别要检查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等重要法律文件的完整性。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我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有关合同文本均应包括内容详尽、表述明确的法律条款。合同内容应符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依据本办法针对借款人条件、贷款申请与审批等方面结合分行情况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并在制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报备。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篇5

编辑:zlwyh | 2011-09-14 14:45:23 | 作者:cba | 来源:中国银行业协会 | 浏览:14次

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结合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际,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自律宗旨是:共同遵守,互相监督,合规经营,公平竞争,防范风险,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指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五条 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坚持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贯彻执行监管部门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坚持独立审慎经营,建立有效的个人住房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全面防范贷款风险。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做好尽职调查,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认真核实借款人购房行为、贷款行为的真实性。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风险评价与审批管理,建立以现金收入为基础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风险评价体系,坚持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流程。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抵押物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抵押登记流程,落实抵押物价值评估和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合法有效。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遵循贷放分离原则,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循公平有序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干预或者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秩序。

本公约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是指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干预或者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秩序,损害其他银行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违规或变相降低贷款条件争揽客户的行为;

(二)违反监管部门政策发放贷款的行为;

(三)在信贷业务营销中向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四)任何形式的诋毁其他银行商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循成本约束、风险定价等理念,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监管利率底线或价格底线招揽客户,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或支付不合理费用营销客户。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规范与中介机构的合作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销售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机构以及相关个人(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支付超出其服务内容的佣金或做出与支付佣金相关的财务安排。

第十四条 本公约所称支付超出其服务内容的佣金或做出与支付佣金相关的财务安排是指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支付现金、提供实物或提供劳务等方式作为对价获取中介机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现金、转账或购物卡(券)、储值卡(券)等形式向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支付佣金的行为;

(二)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向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支付与所提供的服务明显不对称、纯粹业务介绍的各种费用的行为;

(三)以低于成本价格向中介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及劳务等行为;

(四)直接或间接向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利益关联方提供佣金或其他变相利益行为(如组织旅游等);

(五)利用合作关系,通过支付佣金、减少评估手续费分成等手段,授意高估房地产价格,取得二手房贷款业务等行为。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以服务客户为宗旨,不断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要自觉遵守商业道德,不损害客户利益,严格遵守保护客户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泄露或者披露客户个人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督促员工严格遵守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制度,及时制止和防范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公约执行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及时查证和处理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查实后,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视情况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并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程序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一)情节轻微的:

1.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

2.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或涉嫌违规经营或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1.暂停行使会员、观察员权利1-6个月; 2.将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银行从业人员,会员单位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按要求报送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非会员单位可参照本公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有权组织开展对本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有权要求会员单位对本公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整改。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通过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投诉或举报违约行为,任何投诉或举报一经受理,被投诉或举报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对于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业协会申请纠正。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志愿加入本公约,受本公约约束。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篇6

※产品介绍

⊙贷款对象:针对自然人发放贷款,具体为:个人信誉好、经营能力强的个体工商户及小企业主(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私人股东);

⊙核准的额度金额:参考房产的评估情况,最终取决于您的资信状况,最好可以贷到评估价值的五成,额度上限可达100万元;

⊙额度的期限:授信额度期限最长可以达到5年; ⊙贷款利率:人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0%; ⊙担保方式: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名下的房产抵押。

※申请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年龄18(含)至60(含)周岁; ⊙拥有经营实体(店铺、企业或公司等),从事合法经营一年以上;

⊙申请人自有的具备完全处置权利及符合抵押条件的房产,房龄不超过去时5年; ⊙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具备按时还本付息能力; ⊙邮政储蓄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需要提交的资料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若已婚)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抵押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共有权证及身份证明(若有);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6个月以上银行对账单,其他反映还款能力或资产实力的凭证; ⊙邮政储蓄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 ⊙邮政储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业务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当天)→递交材料(当天)→贷款调查(3个工作日)→核实额度(3个工作日)→担保条件落实(1-15个工作日)→额度生效(1个工作日)→灵活借款(当天)→贷款发放(1个工作日)

⊙上述办理时间仅作为一般贷款的参考,并不是服务承诺。

※业务优势

⊙一次申请,拥有额度

您可以打电话,也可以到各县(市)、市区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我们根据您的资信和担保物状况,一次核定贷款最高额度,在合同有效期内,贷款额度可循环使用; ⊙需时提款,手续简便

您获得额度后,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您生产经营需要贷款资金时,只需到经办的网点现场填写贷款支用单,最快二个工作日内即可获得贷款; ⊙提前还款,免收费用

您可以随时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资金,除了贷款利息外,不收取您的其他费用。贷款的主要偿还方式为整借零还,可以为您节省利息支出; ⊙房产担保,贷款额高。您可以用本人、配偶或双方直系亲属名下的房产做抵押担保,最高可贷房产评估价值的5成或100万元以上。邮政储蓄“好借好还”商户贷款

邮政储蓄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等发放的“好借好还”商户小额贷款,在全市全面开办。

※办理业务的优势

⊙放款速度:最快3天可获得贷款; ⊙利率优惠:可根据您的资信状况浮动; ⊙担保灵活:

商户保证贷款:您只要找到公务员、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等做您的保证人,经调查、审批后,即可获得贷款;

商户联保贷款:您只要找到另外两个非直系亲属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主组建联保小组,经调查、审批后,每户均可获得贷款; 每户最高可贷10万元。

※贷款产品

⊙贷款对象: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人、有限责任制公司个人股东; ⊙贷款额度:1000元-10万元; ⊙贷款期限:1至12个月;

⊙还款方式:一次性还本付息法、等额本息还款法、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 ⊙担保条件:

商户保证贷款:根据贷款金额不同您只需要找1-2名保证人,必须为公务员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等收入稳定的人员,经调查、审批后,即可获得贷款;

商户联保贷款:由3个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组成联保小组,经调查、审批后,联保小组成员均可申请贷款。在联保有效期间,每个小组成员在批准额度内,可循环申请贷款。

※申请人条件

年龄18至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本地户口或在本地居住满一年; 从事的生产或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工商部门核准并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 有固定经营场所。

※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及保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工商部门核准并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联保贷款:上述材料3个联保小组成员均需要提供)⊙保证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 贷款办理流程

⊙寻找保证人→柜台或电话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资料→接受调查→等待审批→签订担保协议→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发放贷款 邮政储蓄“好借好还”商户贷款

邮政储蓄专门针对农民发放的“好借好还”农户贷款,在全市全面开办。

※办理业务的优势

⊙放款速度:最快3天可获得贷款; ⊙利率优惠:可根据您的资信状况浮动; ⊙担保灵活:

农户保证贷款:您只要找到公务员、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等做您的保证人,经调查、审批后,即可获得贷款;

农户联保贷款:您只要找到另外2-4个非直系亲属的农户组建联保小组,经调查、审批后,每户均可获得贷款; 每户最高可贷5万元。

※贷款产品

⊙贷款对象:农户

⊙贷款额度:1000元-5万元; ⊙贷款期限:1至12个月;

⊙还款方式:一次性还本付息法、等额本息还款法、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 ⊙担保条件:

农户保证贷款:根据贷款金额不同您只需要找1-2名保证人,必须为公务员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等收入稳定的人员,经调查、审批后,即可获得贷款;

农户联保贷款:由3-5个农户组成联保小组,经调查、审批后,联保小组成员均可申请贷款。在联保有效期间,每个小组成员在批准额度内,可循环申请贷款。

※申请人条件

年龄18至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本地户口或在本地居住满一年; 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其他与经济发展有关生产经营活动; 有固定经营场所。

※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及保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联保贷款:上述材料每个联保小组成员均需要提供)⊙保证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 贷款办理流程

⊙寻找保证人→柜台或电话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资料→接受调查→等待审批→签订担保协议→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发放贷款邮政储蓄“好借好还”小额质押贷款

※ 你有定期存款为什么还要到邮政储蓄办理贷款?

您选择邮政储蓄“好借好还”小额质押贷款的四大好处:

⊙您的定期存单没到期,但又急需要用钱,选择“好借好还”小额质押贷款(本人质押),可帮您避免因提前支取存款而造成的利息损失;

⊙您需要资金周转,但又不想动用定期存款,选择“好借好还”小额质押贷款(本人质押),可帮您解决临时周转的资金来源;

⊙您想向别人借钱,但又害怕别人不愿借,选择用他人存单做“好借好还”小额质押贷款(他人质押),可帮您解决燃眉之急;

⊙您的亲友向您借钱,既怕向亲友追债难,又怕不借钱伤了亲友的感情,选择“好借好还”小额质押贷款(本人或他人质押),可帮您解决后顾之忧。

※服务说明

⊙我们向您提供的贷款服务,期限可以是1天至365天的任何时期; ⊙您可申请的贷款额度最低为1000元,最高可达10万元以上;

⊙我们向您提供优惠利率的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确定,并适当进行浮动;

⊙您在贷款到期时需一次性还本付息。

※服务特色

⊙无论您自己是否有存单,都可申请贷款!用自己的存单质押的,为本人质押贷款;用他人的存单质押的,为他人质押贷款。两种贷款,都欢迎您使用; ⊙我们的审批快,您最快可在1天之内拿到贷款;

⊙您可获得的贷款最高可达到存单的9成或我们规定的最高上限; ⊙您可以用现金、转账或质押存单还款,根据您自己的情况自由选择。

※如何办理贷款 ⊙贷款很简单!

您携带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开办贷款业务的邮政储蓄网点填写《中国邮政储蓄“好借好还”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申请审批表》,免费申请小额质押贷款。审批通过,签订完贷款合同后,您就可以拿到贷款。⊙温馨提示

申请他人质押贷款需出质人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与您一起到网点办理手续。

您若有邮政储蓄个人活期结算账户,可提供相关账户信息作为放款账户;若没有邮政储蓄个人活期结算账户,则需要另行开立账户。

※如何归还贷款?

⊙第一步:借款人可选择现金还款、转账还款和质押品还款中的任一方式归还贷款。若选择质押品还款需借款人和出质人提前3天同时到网点办理质押品还款申请。⊙第二步:现金或转账还款后,出质人凭质押品收据领取质押存单。邮政储蓄“好借好还”二手房按揭贷款

※贷款产品介绍 ⊙贷款金额

购买住房的,最高可贷8成; 购买商业用房的,最高可贷5成; ⊙贷款期限

购买住房的,最长可贷30年;

购买商业用房的,最长可贷10年; ⊙贷款利率

购买住房的,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下浮30%至上浮15%; 购买商业用房的,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 ⊙贷款归还

可选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并视本人需要选择前期1个月或3年内只还利息、不还本。一年期(含)以下、并且金额1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可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

每期还款日前3天及还款当日,若客户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时,我行自动发送免费短信提醒 提前还款只需在还款日之前申请即可,免收违约金。

※申请人应至少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年龄18-60周岁;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信用记录良好;

※如有共同借款人的,共同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年龄18-60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

⊙属于借款人(或者配偶)的直系亲属或未婚夫(妻);

※购置房屋条件

⊙购买的房屋能办理产权过户; ⊙首付不低于总房价的20%;

⊙住房的房龄一般不超过15年,银行审核认定地段好,申请人资质优良可放宽至20年; ⊙商业用房房龄不超过10年;

※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借款人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和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借款人及配偶由单位出具的在职及收入证明,是大专以上学历的提供学历证明;

如有共同借款人时,还需提供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与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关系证明; 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 ⊙售房人 售房人及配偶(已婚)身份证和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 ⊙所购房屋

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借款人购房首付证明;

所购房屋产权转移前土地使用证(若有)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售房人婚前或离异后对所购房屋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贷款流程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贷款申请面签→贷款调查审批→批贷通知→首付款监管(可选)→房屋产权过户、抵押→贷款发放→按月还款

银团贷款业务

※贷款产品介绍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银团贷款的特点

⊙以非牵头行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或全国性商业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 ⊙仅限于国家批准立项的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技术新项目,以及国家战略物资储备项目; ⊙参与单笔银团贷款的规模不得超过该笔银团贷款余额的50%,对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20亿元,对单一集团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30亿元;

※银团贷款的种类 ⊙直接银团贷款

指多家银行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银团贷款的安排行统一负责组织贷款的发放、回收和日常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作为参与行提供部分贷款资金。贷款项目的风险由整个银团共同承担。⊙间接银团贷款

由一家银行先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再由这家银行作为安排行将已经形成的贷款按照一定的分割方式,分别转售给其他银行,从而形成银团贷款,可通过此形式进行银行间资产转让。⊙联合贷款

联合贷款是总行与安排行、客户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并与安排行分别与借款人直接签订贷款合同,其中我行贷款到期先于安排行,贷款金额低于安排行。

协议存款业务

※协议存款的定义

⊙ 我行作为资金的存出方,与合作行通过签订合同办理的存款业务,协议存款的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结息和付息方式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议存款的特点

⊙ 合作对象为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起存金额3000万元以上

⊙业务的专有性。由于市场准入的限制,协议存款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专有性。目前,银行系统作为资金供给方开展协议存款业务的机构只有邮政储蓄银行。

⊙合作行吸收到协议存款,可直接用于中长期项目投资,可起到弥补中长期信贷资金不足、调节存贷比、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的作用。

同业存款简介

※期限为1年以内; ※性质为银行间同业往来 ※其他规定同协议存款

票据转贴现业务

※ 票据转贴现定义

指有票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向同志或异地的另一家金融机构进行贴现的资金融通行为。

※票据转贴现业务特点 ⊙平均期限短

票据转贴现业务作为同业间短期资金融通的手段,期限较短,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有利于各行间降低平均资产期限,改善资产负债管理; ⊙规模空间大,合作方便灵活

目前,由于邮储的信贷业务种类较少,占用信贷规模小,从而使票据转贴现业务具有较大的扩展空间。在各行信贷规模受控的情况下,邮政储蓄银行可通过此项业务为合作行适当转移信贷规模; ⊙促进资金回流地方

票据转贴现业务有利于活跃区域经济,使邮储资金回流形式多样化,有利于提高邮政储蓄服务社会、服务地方、参与地方金融市场和经济建设的能力;

※票据转贴现方式 ⊙ 买断

可转移交易对手的信贷规模,但由于邮行业务处于票据业务开展的初期,此方式只适度开展。⊙双买

在买断的基础上,约定时间由转出方购回,是邮行主要开展方式。⊙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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