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78号天津市工伤认定工作操作规程

2024-07-13

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78号天津市工伤认定工作操作规程

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78号天津市工伤认定工作操作规程 篇1

天津市工伤认定工作操作规程

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及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本规程涉及工伤事故报告、申请、受理、调查、决定、送达、行政复议应诉、统计与信息、文书与档案等九个部分。

一、工伤事故报告

(一)事故报告

根据伤亡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职工本人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最迟下班前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必须向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并应当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报告。

(二)接报处理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记录备案事故经过,核查单位及所涉人员有关信息,对于发生死亡、同起事故三人(含)以上受到伤害或影响较大的事故,应及时到现场进行调查,属于区县管辖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还应立即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报告。

二、申请

(三)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书面报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申请流程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工伤认定网上申报系统,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电子表格)后,向有管辖权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交申报信息。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时效、申请表内容填写规范以及管辖权明确的应及时确认“审核合格”,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作出“审核不合格”确认,并说明理由。申报单位应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

对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暂不实行网上申报。

2.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用人单位对通过网上申报审核的工伤认定申请,应于通过审核后5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交管部门、铁道等法律、法规授权部门的责任认定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文书。

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上述相应材料。

(五)延期申报

用人单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申请的,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力社保行政部提交《延期申报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申请的决定。

(六)指定管辖

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为案件不属于本区县管辖时,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有管辖权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协商,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对工伤认定管辖存在争议协商不成的,由最先接到申请的区县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指定管辖申请。应当由外省市管辖的案件不便于协商移送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七)回避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受理

(八)材料审核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应当受理,作出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补正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材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遇到特殊情况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未在15日内补正全部材料且未申请延长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请人还可以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调查

工伤认定案件应坚持书面审查和现场调查并重的原则,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必要的证据材料,并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十)书面审查

1.对事故伤害,重点审查事故时间、地点及受伤害原因;

2.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重点审查工作职责、是否存在扭打、互打情形和公安部门的证明;

3.对职业病,重点审查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要求、格式以及职业接触史;

4.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重点审查因公外出的手续和事故原因;

5.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重点审查事故责任和上下班的时间、路线是否合理;

6.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点审查发病时间、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和死亡时间;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重点审查见义勇为协会的有关证明和证书;

8.对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重点审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书和革命伤残军人证。

9.对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重点审查公安的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

(十一)现场调查

1.对下列情况,应进行现场调查:造成人员死亡的;同一事故造成三人(含)以上伤害的;事实不清的;对申报事实存在争议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

2.调查要求: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需要对被调查人作笔录的,应告知被调查人的权利、义务和提供虚假证词的后果。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查看无误后签字确认并按指纹,调查笔录格式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3.调查核实时,应履行下列义务: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4.调查的方式: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职业病的工伤认定

对申请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确定为职业病的,不再进行工伤调查核实。如申请人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供。

(十三)伤与非伤的鉴定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于难以区分伤与非伤的,应书面通知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进行伤与非伤鉴定。伤与非伤鉴定结论作为工伤认定的主要证据,鉴定期间工伤认定时限中止。

(十四)举证责任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向用人单位下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用人单位应自收到举证通知书后之日起,15日内进行举证。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举证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五、认定决定

(十五)工伤认定的范围

工伤认定的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和十六条规定执行。

(十六)认定时限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十七)认定时限中止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十八)疑难案件的处理

对于工伤认定疑难案件,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可以提交市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并提交案例资料。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提交会议研究的,应组织召开分析会。

六、送达

(十九)送达时限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其他文书送达均按照本时限执行。

(二十)送达方式

可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并应制作送达回证,当事人收到相关文书后,应当填写送达回证并如期交回人力社保部门(见附件)。

对采取以上方式不能送达的,可以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邮寄送达地址确认:对于疑难或争议较大的案件,用人单位或职工及其近亲属拒绝配合的,在受理或调查时,可以首先确认送达地址(见附件)。

七、行政复议和应诉

(二十一)申请时限

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二)应诉

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收到行政复议、诉讼答复、答辩通知后,应积极准备答复和应诉相关资料,按有关要求提交答复、答辩意见,同时向市工伤认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行政复议、诉讼的案件应及时在工作网上进行登记。

八、统计与信息

(二十三)统计

工伤认定按照月、半年和年进行统计。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报表,7月5日、1月5日报表时应同时报送半年和全年报表。报表格式按照国家人社部统一格式。

(二十四)信息管理

工伤认定工作实行全程信息系统管理,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要求及时将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案件等相关信息录入系统。信息录入、修改实行权限管理和实名负责制,需修改有关信息的,需向市工伤认定部门上报情况,申请权限。

九、文书与档案

(二十五)文书类型

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延期申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通知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通知书》、《工伤认定前伤与非伤鉴定通知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送达通知书》等。文书样式,除《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以外,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二十六)档案保存

上一篇:我上一年级了主题班会下一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