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2024-09-06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精选14篇)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篇1

卫政法发[2006]274号

卫生标准与卫生政策、卫生法规共同构成卫生行政管理和卫生行政执法的基础,是各类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执业,规范自身行为的重要技术依据。建国以来,国家已发布实施了1800余项卫生标准。为推动卫生标准全面、正确实施,保证卫生标准在为人民群众健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方面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各地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和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卫生标准宣传培训工作。新标准颁布后,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开展以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卫生检测检验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为主要对象的宣传培训,保证卫生标准的正确贯彻执行。

二、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实现卫生标准的及时传递。现行有效的卫生标准文本、卫生标准信息已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发布,今后新发布的卫生标准也将及时在卫生部网站发布,供社会各界免费阅读、下载。为方便卫生标准使用者查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此情况通报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专业机构及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将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专业机构的网站与卫生部网站的卫生标准栏目链接。

重要卫生标准颁布前,卫生部将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做好征求意见工作并及时反馈。

三、积极做好卫生标准发行工作。国家卫生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卫生行业标准(WS)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发行。今后,新发布的卫生标准正式文本,卫生部负责免费发送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卫生标准正式文本征订、发行工作,要确保基层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专业机构、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获得卫生标准正式文本。具体标准文本的征订工作请与中国标准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联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四、继续开展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在2005年首次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基础上,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开展相关活动。全国统一组织的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时间为9月的第二周。

五、建立卫生标准信息反馈机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方面对卫生标准的立项需求及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向卫生部提出卫生标准立、改、废的建议。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及其他专业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卫生标准信息反馈工作。上述机构关于卫生标准的意见和建议也可直接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100007)。

六、2006年9月底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起卫生法制机构牵头,相关机构分工负责的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请各地认真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9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的工作方案报我部卫生政策法规司,并抄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篇2

通知如下:

一、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置审批和校验美容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美容医疗机构。

二、加强医疗美容从业人员管理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开展美容主诊医师、医疗美容护理管理。尚未开展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工作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开展或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美容主诊医师认定工作,并加强管理。

三、加强医疗美容项目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美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类别以及《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核定其执业范围。对于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管理

美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未获得批准发布医疗广告,虚假宣传或夸大疗效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加强美容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篇3

本刊讯 7月29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档案工作提出要求。市档案局(馆)党组最近就认真贯彻《意见》精神作出部署。

《意见》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档案工作提出要求:(1)依法做好文件材料归档工作。高度重视日常文件材料归档工作,从源头促进国家档案资源建设;认真做好重点领域的档案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全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任务时,要将涉及民生问题的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部署,大力加强涉及民生领域的档案工作;切实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归档工作。重大活动的组织承办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档案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督导。当前特别要做好奥运档案工作。(2)切实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和档案馆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总体框架,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要把电子文件中心建设作为全市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点任务,加快推进全市电子文件中心建设的步伐;要抓好档案馆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实施计划,及时解决在建设选址、资金筹措等方面遇到的问题。要使档案馆切实达到服务功能齐全,配套设施完备,充分发挥“四位一体”的作用。(3)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要将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作为全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组成部分,强化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要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工作,为促进依法行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服务。

《意见》强调,要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要将档案工作切实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使各部门档案工作的发展与各项工作的发展同步,要进一步完善归档责任制,要重视档案干部队伍建设,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篇4

县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学校,各乡镇公卫办: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确保广大师生食品安全,根据商洛市卫生局、商洛市教育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和商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营养早餐蛋奶工程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有关精神,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机构,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要认真落实各类学校校长是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责任。

1、各学校要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管理的重要工作,要成立学校传染病防控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学校传染病的防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

2、健全学校营养早餐管理相关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采购索证(票)和经常性详细检查登记备案制度,完善入库、出库、发放等相关记录资料;加强学校营养早餐管理员和从业人员持证(健康上岗)的管理与监督。完善配套场所相关卫生防护设施。

3、健全学校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成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机构及岗位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学校生活饮用水的日常管理。

二、明确重点,加强监督,把学校卫生工作落到实处。

1、强化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的管理与监督。

各学校要结合当前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形势,积极主动,科学有效地做好各类传染病的防控管理工作,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县疾控中心和乡镇公卫办要把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督促指导学校按照相关精神要求,完善制度,落实防控措施,有效防范传染病疫情在校园内发生,确保一旦有疫情发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落实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要以学校供水设施、卫生现状及生活饮用水水质情况为重点,加强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防范介水传染病的发生;五月中旬卫生局将按照生活饮用水管理规定依法定期对学校自备水源采取自备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学校集中开展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监测采样及送检。各学校要全力配合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做好此项工作,凡在监测范围之列的学校务必全面实施,以确保我县学校饮用水的安全。

3、开展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监督检查。

县卫生监督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学校应急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的制度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应急知识、技能宣传与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结合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基本卫生条件、食品安全等监管工作,及时发现风险隐患,督促排查,全力减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

三、密切配合,把握关键,有效开展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

1、督促学校落实各项基本卫生条件。

依据《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例试行基本标准》等法规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学校开展监督检查,切实从源头上加强校舍、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卫生健康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的建设管理;卫生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学校基本卫生标准或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提出整改建议,并通报教育部门;对所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及时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向县政府报告。

2、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学校卫生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

各级卫生单位与学校要紧密配合协作,积极协调处置学校卫生监管工作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有关工作信息,协商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高学校卫生工作成效。各学校要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并联合有关单位共同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

3、加强技术指导,提高学校自身卫生管理工作。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篇5

晋江市梅岭街道办事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整治和防病工作的通知 各社区、各有关单位:

近段时间以来,我市大部分地区连降暴雨。为切实做好当前的灾后卫生防病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做好灾后防病的部署工作。各社区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全力以赴做好灾后防病工作。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统一部署,明确分工,全面落实救灾防病责任制,抓好检查和督促工作,保证组织措施落实,技术措施到位,及时消除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保不发生传染病大流行。

二、加强宣传,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要充分利用宣传栏等宣传形式,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教育灾区广大群众不饮用生水、不生吃或半生吃海产品,让群众真正了解和掌握传染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自身防病能力。各社区、各有关单位要广泛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落实“三管一灭” 措施,整治环境卫生。同时加强技术指导,强化综合防治措施,帮助群众开展大规模的灭鼠、灭蚊、灭蝇活动,组织力量对受灾地区室内外环境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药物消杀,以降低病媒昆虫密度,防止各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三、加强监督,确保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农贸市场、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学校食堂、酒店和低档次饮食摊点的卫生监督管理,防止被污染的腐败变质食品上市,严格依法处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确保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防止发生群体性食源性疾病暴发。

四、加强监测,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重点传染病的疫情分析与预测预报工作,主动搜索疫情,真正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进一步规范肠道、发热门诊工作,做好腹泻和发热病人的登记和筛查,提高疫情监测的敏感性。要认真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救灾防病的传染病疫情专报制度,确保疫情报告渠道的畅通,重大疫情、不明原因疾病和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随时报告。一旦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加以控制,防止疫情扩散蔓延。要组建好救灾防病、医疗救护应急队伍和预备队伍,并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储备救灾防病所需的物资和药械。要认真做好水源监测和饮用水消毒工作,防止病源微生物污染水源。特别要注意做好受灾地区的水厂和社区散布的水井、水源的净化、消毒和监测工作,保证群众饮水卫生。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抄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林庆峰副市长,街道党政联席会议成员。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篇6

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畜牧兽医(农林牧水、农牧水)局: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通过流通环节扩散蔓延,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农业部制定下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农办医发[2009]25号)文件,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顺市畜牧兽医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转发 畜牧业 动物卫生监督 通知

抄报:贵州省畜牧兽医局 贵州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抄发: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安顺市畜牧兽医局2009年5月4日印发

(共印25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09】25号

近期,一些国家发生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已经成为全球高度关注的公共卫生事件,对我国也构成严重威胁。为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通过流通环节扩散蔓延,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我部有关规定,严格做好运输、销售动物的产地检疫,对出栏动物要严格做好临栏检疫。严格查验养殖档案和牲畜耳标佩戴情况,严禁应免而未免动物、未佩戴耳标动物和染疫动物出栏、出场(户),严格奶牛和种牛的跨省调运审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确保对所辖区域屠宰场全部派驻检疫人员实施检疫,进一步规范检疫人员的屠宰检疫操作,切实做到全流程检疫和同步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方可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二、全面加强各环节监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加大对养殖、屠宰、经营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管力度,重点加强活畜禽交易市场防疫条件监管,指导活畜禽交易市场建立完善的进出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

等各项防疫制度,确保其设施设备等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要结合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和活禽及活体鸟类经营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屠宰、经营、运输、贮藏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逃避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打击经营病死动物产品地下窝点,严格监管和指导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养殖、屠宰、运输等环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实行24小时值班,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实施有效监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尤其是猪肉产品在流通、贮藏等环节的监管,对存在证物不符等问题的要依法处理。目前,我国已对部分暴发猪流感感染人疫情的国家发布了禁止进口其猪及其产品的禁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一旦发现违反禁令规定进口的猪及其产品,要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章标志的管理

各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关于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农牧发[1998]6号)要求,严格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章标志,做到规范化、制度化。要严格动物检疫证明的订购、发放、使用程序,严格管理检疫验讫印章和检疫粘贴标志等检疫标志,并做好相关记录的电子化管理工作。要在农牧发[1998]6号规定的生产厂家订购动物检疫证明。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倒卖、伪造、变造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

门要加大对牲畜二维码耳标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力度,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使用假冒耳标及倒卖耳标的违法行为。

四、认真落实监督执法工作责任制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管理力度,做到有要求、有部署、有落实。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联防联控工作,及时协商解决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过程中出现的检疫监管问题。要加强与卫生、工商、质检、商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认真查找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落实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篇7

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 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 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近年来, 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 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 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 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 部分地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责任不够落实, 当前我国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 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 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抓住关键环节, 突破重点难点,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 总体要求。

1. 发挥市场作用。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强化税收杠杆调节, 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2. 坚持依法行政。

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3. 落实目标责任。

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 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的责任, 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4. 优化政策环境。

强化政策约束和政策激励, 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 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

5. 加强协调配合。

建立主管部门牵头, 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

(二) 目标任务。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 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发[2005]40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9]38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 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 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电力行业: (略)

焦炭行业: (略)

铁合金行业: (略)

电石行业: (略)

钢铁行业: (略)

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 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 (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 、水泥湿法窑生产线 (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 、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 (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以及水泥土 (蛋) 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 (含格法) 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轻工业: (略)

纺织行业: (略)

三、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一)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 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区实际, 商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 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 指导和督促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 落实到具体企业, 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 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 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 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 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 加强行业自律, 维护市场秩序,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 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 尽快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 提高准入门槛, 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 尽快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 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 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 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 淘汰落后产能。

(二) 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 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 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 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 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 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 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 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 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 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 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五、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 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 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 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各地区也要积极安排资金, 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 要充分发挥工业、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 加强协调配合, 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二) 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 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 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 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 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 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 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 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 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 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 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 做好标准间的衔接, 加强标准贯彻, 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 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 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 优先予以支持。

六、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 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各地区每年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加强各地区、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 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 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 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 并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 并将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

(三) 实行问责制。

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7]36号) 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 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 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篇8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毒和防治艾滋病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制定的《云南省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08~2009年)》和《云南省新一轮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08~2010年)》(云发〔2008〕13号)精神,根据《云南省教育厅贯彻落实云南省新一轮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工作方案(2008~2010年)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巩固和扩大三年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成果,全面、有效地遏制毒品和艾滋病的蔓延,构筑教育系统的坚固防线,现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和学校认真落实。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三生教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符合实际、分层分类指导原则和规范性原则,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坚持活动载体的创新,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努力提高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我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的整体推进。

二、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云南省在过去一轮的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教育系统在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战线上也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云南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要认识到帮助青少年掌握预防艾滋病、预防毒品的知识与技能,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远离感染艾滋病的危险行为,是学校教育的重要任务,也是党和国家赋予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而光荣的使命。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精心部署,认真落实,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宣传教育、加强交流与合作,确保该项工作全面、深入、规范、创新地开展,在新一轮禁毒防艾人民战争中发挥教育的先导作用。

(二)增加经费投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逐步增加经费投入,并严格按照管理规定,专款专用。各州市教育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艾办、禁毒办对学校禁毒防艾工作所需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协调保证学校禁毒防艾工作的顺利开展。鼓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扩大宣传面,争取社会各界和多种渠道的支持,更为有效地开展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

(三)人员保障到位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

2.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健康教育工作小组。

3.各基地和示范学校要有相对固定的骨干教师。

4.各基地要有专人负责基地工作。

三、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课程建设

1.课程设置

继续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新一轮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工作方案(2008~2010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教体〔2008〕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的要求实施。

2.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应紧紧围绕禁毒和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结合“三生教育”内容,穿插生命意义内容、参与式教学活动、相关生活技能教育、教学技能训练。随着每年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形势的发展,教学内容要随之更新。

3.课程教学方法及手段

在各级各类学校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中可采用讲授法、同伴教育法、参与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小组讨论法、实践教学法、微格教学法等。在教学手段上,应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制作教学课件,充分利用教学媒体(包括文字教材、音像教材、CAI课件等),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功能,增强教学的高效性。

在充分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和手段的过程中,要全面把握课程目标,在讲授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整体意识、态度、价值观及基本技能,最终达到抵御毒品和预防艾滋病的综合能力;在预防艾滋病教学中,强调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在授课和活动组织过程中,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学生参与艾滋病防治的行动;拓展教学空间,加强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的密切联系,预防知识教育与当地实际相结合。

4.教材建设

(1)继续以基地为依托,做好教材建设工作,在教学实践中检验并改进现有教材。

(2)继续做好精品教程、教学课件以及活动包的开发。

(3)前期开发的《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师指导丛书》高师院校本、普通院校本、中学本、小学本已付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下一步需做好丛书的征订工作。

5.队伍建设

(1)各学校要有稳定的师资队伍,要加大师资队伍的培养力度,选拔培养骨干教师,积极参与省级培训和外出交流活动,积极开展校内和校际间的教学观摩、研讨活动,增强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能力。

(2)各学校要提供一定的科研课题、经费,带动教师开展科研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实践能力,不断提高“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学效果。

(二)加强基地和示范学校的建设

1.对各基地和示范学校的要求和目标任务继续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禁毒防艾基地建设的通知》(云教体〔2006〕8号)文件执行。

2.根据新一轮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各基地和示范学校要站在全省的高度,加强领导和统筹,研究工作,开拓思路,进一步加强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发挥基地和示范学校在全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加大基地和示范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投入,增强各基地和示范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实力。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基地和示范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评估,规范各基地和示范学校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创新性。

4.积极开展基地和示范学校与省外、国外的交流活动,加强基地和示范学校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争取做到一般教师骨干化,骨干教师专家化,基地和示范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课程精品化,增强基地和示范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力量。

(三)加大师资培训力度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实施意见》文件精神,2008~2010年,全省将培训4 000名教师宣传骨干。云南省教育厅将依托各个基地和示范学校和云南省高校禁毒防艾教育信息网,开展各级各类培训活动。

1.针对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省级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骨干教师培训。

2.加强州市级培训者的培训(TOT),为州市培养骨干力量,多级联动,尽可能多的培训骨干教师。

3.积极开展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学生宣传志愿者和教育志愿者的培训。

4.建立和完善云南省高校大学生禁毒防艾教师资格认证实训项目,以通过项目实施充实云南省中小学禁毒防艾教师队伍,实现禁毒防艾的可持续发展。

(四)丰富和规范禁毒防艾主题系列活动

总结以往开展禁毒防艾主题系列活动的经验得失,整合资源,发挥优势,继续围绕“5·25”、“6·26”、“12·1”进一步开展2009年云南省禁毒防艾主题系列活动。深化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的影响,发挥教育系统的资源优势,扩大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的宣传覆盖面。

(五)完善“云南省高校禁毒防艾教育信息网”网站建设

1.进一步加强网站建设,积极利用网络技术扩大禁毒防艾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开展远程教育,及时提供全面、丰富的教学资源和多样化的教学形式,为全省各学校提供一个互相交流的平台,扩大禁毒防艾教育的覆盖面,增强禁毒防艾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通过将网站信息发布量作为年终评估的参考指标等方式自上而下加大对各高校信息更新的要求;开展相关活动,如优秀新闻评选等,丰富网站信息内容,继续做好完善网站功能的工作,完善网站留言板等常用功能。

3.开发网络视频平台,力求提供最为直接的信息资源,不断加强教学板块设计、开发网上相关教育测评系统。

(六)深化科研工作

1.争取各级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和多种渠道的经费支持,鼓励以基地、学校为单位或单位间的团队合作,深入开展多视角、多领域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理论研究。

2.鼓励支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骨干教师积极申请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提升理论水平,增强教学综合能力。

3.各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设立专门的经费,提供禁毒和预防艾滋病项目,鼓励骨干教师申报研究。

(七)积极拓展社会服务功能

1.加强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和教育学生志愿者培训,与红十字会、疾控中心、禁毒局、防艾局等部门合作,开展志愿服务和宣传活动,增加社会覆盖面。

2.把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健康教育、“三生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融为一体,依托云南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学科研示范培训基地,继续健康教育展览馆的后续建设工作,立足学校,面向社会,全面展示我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学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3.对我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中的典型问题加以提炼和研究,总结经验,找出问题,进行理论提升并提出解决的办法,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

4.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加强我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骨干师资的培养力度,加强教学研究和理论研究工作,提升我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学、科研、培训水平,凝练经验,辐射社会。

四、落实责任,加大工作检查力度

(一)各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并上报相关的管理文件,加强本地学校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的督导,配合上级行政部门对本地学校的督导和检查。

(二)教育厅将加强对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各基地、各高校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并将禁毒防艾教育工作纳入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评估的内容,建立奖惩机制。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篇9

文件

泉州市泉港区教育局

泉港卫监„2011‟ 号

泉港区卫生局、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学校、托幼机构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中学(职专)、中心小学、区直学校、各民办学校:

今年以来,我区手足口病的发病数及发病率均较去年同期有一定的上升,特别是近期,泉州市个别地方发生肠道病毒引发病毒性脑炎局部流行,防治形势比较严峻。当前已进入肠道传染病高发季节,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托幼机构防控工作,防止病毒性脑炎、手足口病、霍乱等疾病在学校、托幼机构爆发流行,根据《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夏季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闽卫疾控发明电[2011]90号)和《泉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毒性脑炎防控工作的通知》(泉卫疾控发明电[201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 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关系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学校、托幼机构、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肠道传染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切实把霍乱、手足口病、病毒性脑炎等疾病防控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制,严格按照《泉港区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泉卫监[2011]25号)、《泉港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加强以霍乱为主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泉港疾控[2011]6号)等文件要求以及5月24日召开的全区防控病毒性脑炎工作会议部署,层层分解落实防控工作任务,保证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及时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各学校、托幼机构要增强传染病疫情防控意识,加强学生健康管理,完善学校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明确职责,杜绝瞒报、漏报、迟报、不报现象。要坚持每天开展晨检和因病缺课原因追查工作,加强对发热、咳嗽、腹痛、腹泻、皮疹等症状学生的健康检查,做好登记和跟踪排查,发现有传染病或疑为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校医或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人员要立即向当地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区疾控中心以及区教育局报告,同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 好疫情处置工作,坚决落实《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版)》等传染病防控工作规范所规定的有关停课要求,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各医疗卫生单位对学校、托幼机构的疫情要特别加强监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预警预测,及时发现重点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苗头,实现关口前移。要准备好检测、消杀、防治等有关药品、试剂、器械,一旦发现疫情,区疾控中心要立即组织相关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三、加强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区疾控中心和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大健康教育宣传力度,将宣传资料及时下发到学校及托幼机构,同时加强对学校及托幼机构教职人员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培训工作。各学校、托幼机构要根据儿童和青少年的理解接受能力和特点,通过校园广播、黑板报、健康教育课、班会、队会、讲座等形式将毒性脑炎、手足口病、霍乱等基本防治知识教给每位学生,促进学生养成养成“勤洗手、多通风、喝开水、吃熟食、晒衣被”的良好卫生习惯,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引导学生注意加强体育锻炼,不到学校周边街头无证、无照商贩购买食品,并通过学生将防病知识普及到每个学生家长。同时要将疫情防控有关信息及学校防控工作要求等及时与家长沟通,推动防控措施进一步落 实。

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认真治理学校环境卫生 各学校、托幼机构要积极发动广大师生,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狠抓环境卫生整治,大力开展 “除四害”工作,及时清运校园垃圾,全面清除卫生死角,定期对教室、图书馆等教学场所和食堂、宿舍、厕所等生活场所以及玩具、个人卫生用具等进行清洗消毒,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创建文明整洁的校园环境。

五、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管,防止“病从口入”

各学校、托幼机构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食堂要切实做好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留样等工作,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票)验收登记制度,建立健全食品进货台账。采取自备水源供水和集中式供水的学校、托幼机构要加强水源地管理,落实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消毒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广大师生饮食饮水卫生安全。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结合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对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予以查处,防止食源性疾病和学校群体性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六、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各学校、托幼机构要针对本单位肠道传染病等暴发流行的危 险因素,在6月5日之前组织一次全面的自我排查,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健全情况、食品饮水与环境卫生、晨检制度、疫情报告、健康教育等各个方面,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教育部门,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式,对辖区内所有学校、托幼机构肠道传染病等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巡查,指导督促整改。区卫生局、教育局将于近期联合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检查情况将在全区进行通报。

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局 泉州市泉港区教育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 日

主题词:疾控 学校 肠道传染病 通知

抄送:区委宣传部,福医大附属第一医院闽南分院,洪副书记、陈副调研员。

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局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篇10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 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于2012年4月27日颁布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等5个部门规章。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和煤矿企业要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5个部门规章的重大意义,提高对做好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为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各地区要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和《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1‟1号)要求,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断提升职业健康工作水平。

二、加强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 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认可和管理,其中乙级资质委托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进行申报。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报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初审合格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进行资质认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司依照职责进行审查;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初审合格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资质认可,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结果负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颁证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篇11

近期, 新闻媒体曝光多起病死动物非法流入市场的事件, 暴露出一些地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强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降低动物疫病发生的风险, 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携带病原体, 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 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 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 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畜禽养殖集约化程度还不高, 加之个别养殖户、贩运人甚至屠宰加工场 (点) 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 存在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甚至贩运、加工病死动物的情况, 直接危害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把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及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农业部2012年兽医工作要点》也对此做了专门部署和要求。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务必高度重视, 充分认识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危害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采取有力措施, 进一步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二、依法落实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

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 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等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有关场所应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监管责任, 对违法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于饲养、运输、屠宰、加工、储藏等环节发现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农医发[2005]25号) 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48—2006) 等规定和要求, 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告、诊断, 以及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检疫和监督执法, 发现有屠宰、经营、运输病死动物, 或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病死动物产品的, 要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情节严重的, 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

三、扎实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近年来, 国家相继出台了养殖、屠宰厂 (场)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对规模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定点屠宰厂 (场) 病害生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分别给予80元和880元的补助, 有力推动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产地和屠宰检疫把关, 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必须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切实做到“四不准一处理”, 坚决杜绝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上到餐桌。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 完善监管记录, 不折不扣地将国家相关补助政策落实到实处。要及时总结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不足, 创新动物卫生监管机制, 推动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宰病死猪行为

今年以来, 公安部在全国集中组织开展打击销售“病死猪”犯罪活动, 商务、财政、农业等九部门启动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 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形成监管合力, 提高打击力度。要加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及加工制售肉制品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案件, 要及时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对查处的病死猪及生猪产品要及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加强与商务部门沟通, 在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过程中, 严格查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查看无害化处理和检疫设施设备, 检查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情况, 对检查不合格的屠宰厂 (场) 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督促做好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切实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协调争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配套政策和措施

目前, 一些地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能力与规模养殖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欠缺, 有的规模养殖场缺少必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及散养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严重不足,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无害化处理工作调研, 积极协调, 争取发改委、财政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在落实扶持生猪生产等政策和项目过程中, 要进一步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集中建立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 提高对散养户及监管发现的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中处理能力。要争取逐步将病死畜禽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全面纳入财政补助范围, 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六、进一步加大畜禽健康养殖和动物产品安全消费宣传力度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向当地政府汇报, 争取重视和支持。要进一步加大对从事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宣传培训力度, 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常识, 提高科学防疫、安全用药的能力和主动防控意识, 改善防疫条件, 完善防疫制度, 从源头降低动物发病率和死亡率。要主动接受媒体监督, 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群众宣传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重要作用, 普及畜禽产品安全消费常识, 提高消费者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识别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 营造共同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切实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篇12

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管社会举办医疗机构,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新一轮医改实施以来,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和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极大地释放了群众看病就医需求,较多基层医疗机构出现了病人数量急剧上升的局面,门诊病人和住院病人数量的大幅增长对全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切实提高医疗质量,消除安全隐患,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医疗质量管理放在医院工作的首位

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永恒主题,是深入推进医改,解决

看病难、看病贵的前提和基础。我区自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年”、“基层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动”等活动以来,全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但仍然存在许多隐患。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个别单位医疗质量安全意识不强,忽视医疗质量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流于形式;二是个别单位管理不规范,对医务人员缺少严格的考核和监督,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贻误病情,处置不当,转诊不及时等;三是部分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对病人的病情观察不仔细,检查不认真,不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四是个别单位为了经济创收,超出医疗技术和仪器设备的负荷能力,接诊疑难病例,甚至超范围执业;五是个别单位不严格执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存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的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影响到群众对医改实惠的感受。因此,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坚持把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要认真总结全市、全区近年来发生的医疗纠纷的警示和教训,结合“医疗质量管理年”、“规范服务行动”、“三好一满意”等活动,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排查安全隐患,研究制订具体可行的整改措施,严防医疗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措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年”、“规范服务

行动”活动方案和创建“平安医院”工作要求,制订完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持续改进工作质量,持续开展医疗质量和安全评价,不断提高医疗安全管理水平。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度、上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查对制度、医师交接班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要组织全员对卫生部最新版的《医院规章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及《医疗知情同意书汇总》的学习,切实把各项核心制度落到实处。要强抓病历文书质量,开展病历点评、病历互评工作,严格按照《住院病历质量评价标准》的内容进行质量评价,突出抓好单项否决项的改进。要贯彻落实病人安全管理、不良事件报告等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并完善重大医疗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重大医疗安全事故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三、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确保重点部位医疗质量安全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突出重点科室、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有针对性地加强科室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一是重点之事,即危急重症和疑难病员的诊断和治疗。对危急重症或涉及到多科的病例,要严格实行首科首诊负责制,疑难疾病要及时组织会诊,明确诊断,实施有效治疗。二是关键之时,在节假日、夜间、交接班之际要配足力量,严格交接班制度,以应对突发事件,避免出现脱空断档。三是多事之地,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外

科、妇产科、手术室等要加强领导,重点管理。四是关键之人,对急诊人员、外科人员、妇产科人员、业务技术较差人员要重点教育,重点防范。五是重要之物,要加强药品进购和质量管理,定期对药品器械进行全面检查,使药品器械保持良好的应急状态,确保临床用药质量可靠,使用安全。

要严格落实临床一线护士人力配置,尽力逐步达到卫生部及省卫生厅基本配置要求。加强后勤支持系统建设,减少护理人员从事非护理工作时间,保证护士上班时间基本不离开病房。严格执行分级护理管理规定,把主要精力放在巡视病情上,保证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质量。确需临时聘用护士时,必须严格资质准入。要教育广大医务人员,吸取个别单位发生的医疗纠纷的教训,对于目前药典未明确规定但在临床中已普遍皮试的药品,必须全部做到皮试后使用,对于本单位无能力处理的危重病人,要及时转诊转院治疗,并严格履行告知、登记、签字等相关手续。同时,要将转诊转院制度与首诊负责制度有机结合,坚决禁止以防范医疗事故为名,推诿正常病人。

要进一步抓医患沟通和告知制度的落实。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及同意权,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现代理念,强化服务意识、沟通意识和告知意识。要切实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对患者的人文关怀;要努力提高医患沟通技巧,化解患者的疑惑、不满和怨气;要自觉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做到让病人“五个明白、五个知道”。“五个明白”是:

让病人明白诊疗收费价格及药品价格;明白自己的病情;明白自己所做的检查项目;明白如何选择看病的医生;明白影响自己病情转归应注意的事项。“五个知道”是:使病人知道看病时应遵守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尊重医护人员的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诊治自己疾病需要进行的诊治项目和药费价格。对告知的重要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经患方签字后收入病历,归档备查。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医疗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和督查制度,加大对本单位医疗质量和安全工作的查处力度。建立医疗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院长是医疗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从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卫生行业形象的大局出发,切实提高对医疗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机构,配齐专职管理人员,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分管领导、专门机构和人员层层抓落实。临床科室主任和护士长是科室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科室医疗安全,要将责任分工落实到每一个人,形成人人重视医疗安全,人人落实医疗安全的良好局面。要制定并完善加强医院安全管理的制度措施和医院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着力解决医院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把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扎扎实实落到实处。对违法违规、疏于管理、发生严重医疗

不良事件、社会影响恶劣的医疗机构要坚决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工作中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工作疏漏、职责懈怠、违反操作规程等造成的各类医疗差错和事故的责任人,要依法予以追究。我局将进一步强化对各单位医疗安全工作监督和检查,近期将组织医疗质量和安全专项督导检查,把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综合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完善医疗质量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建立单位内部安全督查和考核长效机制,严防医疗纠纷和责任事故的发生。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篇13

与员工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信用社、联社营业部:

为强化各信用社(部)和储蓄所的环境卫生,规范员工的行为,经2012年3月2日联社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各信用社(部)、储蓄所提出如下要求:

一、环境卫生方面

(一)外部环境:

1.营业场所的营业网点名牌和营业时间牌设置统一、位置醒目、字迹清楚、且无尘污;

2.灯箱、招牌、宣传条幅等整洁、无损坏,保持正常使用;

3.营业场所门前(台阶前3米内)整洁无杂物,地面清洁;

4.外部门、窗台、墙面干净、无尘污无涂抹,无破损。

(二)内部环境

1.营业厅内和各办公室内门、窗、墙壁(柱)、顶棚洁净、明亮、无损坏、无乱贴物,无卫生死角;

2.室内灯光明亮,照明设施完好,地面和柜台无尘污、无弃物,楼梯、楼道无污迹、无杂物堆积;

3.大堂内鲜花和绿色植物无枯枝死杈,叶面无灰尘,花

盆内无杂物;

4.如悬挂横幅应整洁、规范,营业窗口物品规范统一; 5.柜员工作台面整齐有序;空白凭条充足并摆放有序; 6.营业厅内物品摆放合理整洁,客户视线范围内无私人物品。

二、员工着装和行为规范

(一)要求内外勤员工都要着装整洁,统一穿着相同款式,颜色的的白衬衫、黑皮鞋,男女员工要佩带相同款式颜色领带和丝巾。

(二)保持营业室和各办公室的工作柜台、各类电脑、外观整洁无灰尘;保持桌面整齐、清洁、卫生,日常用品、单据、书写工具摆放有序;

(三)接待客户时保持站姿、坐姿、行姿端正、自然;

(四)禁止在营业现场化妆、梳头、吃东西、抽烟等;

(五)不得擅离岗位、聊天、嬉笑、喧哗。

联社将对各信用社(部)、储蓄所的环境卫生情况、员工行为规范做不定期检查,如达不到以上要求,联社将对相关单位与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辽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篇14

[中宣发[200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科技厅(委、局)、文化厅(局)、广电局(厅)、新闻出版局,科学技术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颁布实施和第三次全国科普工作会议召开以来,科普宣传工作有了新的进展。特别是在非典型肺炎这一突如其来的重大灾害面前,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抗击非典的科普宣传,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和好评。经过抗击非典斗争的严峻考验,广大干部群众对普及科学知识、建设精神文明重要意义的认识更加深刻,对文明健康科学生活方式的追求更加强烈,对革除各种社会陋习的要求更加迫切,这为加强科普宣传工作提供了有利契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世纪新阶段做好科普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总结经验,切实把科普宣传工作做好、做实。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推进科普宣传工作。科普宣传是一项思想性、科学性、公益性很强的工作。加强科普宣传工作,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目的,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为载体,以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为内容,以提高人的科学素质和整体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任务,在全社会营造学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浓厚氛围。要牢固树立发展是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思想,自觉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紧跟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潮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充分考虑不同地区、行业、对象的差异,区分情况、因人施教,多用群众语言,多用事实说话,多用喜闻乐见方式,多用社会认可成果,使科普宣传通俗易懂、深入人心。要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在开展集中宣传的同时加强日常教育,在保持舆论声势的同时力求取得实效,实现科普宣传群众化、社会化、经常化。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深入研究科普宣传的特点和规律,积极创新科普宣传的体制、内容、方式和方法,做到与科技进步相配合,与群众需求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同步。

二、适应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要求,大力宣传科学精神、科学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科普宣传既要全面系统,又要突出重点。当前,要结合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大力宣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和科学技术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经济建设要依靠科学技术的方针, 深入阐释国家在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过程中对科学技术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报道我国科技发展的重大成就和重大部署,反映当代世界科技发展的新动态和新趋势及其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用科学知识解释各种自然现象,包括天文现象、宇宙和生命起源、地球形成和人类进化,以及各种自然灾害和生老病死成因等。普及哲学、历史、经济、法律等人文社会科学常识,帮助人们了解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过程和普遍规律,划清科学与迷信、文明与愚昧、进步与落后、守法与违法的界限。大力宣传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密切相关的生态与环境保护知识,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密切相关的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与繁荣农村经济密切相关的实用技术和科技致富经验,与提高领导水平密切相关的科学决策和管理知识,与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密切相关的防病治病、强身健体、移风易俗等文明生活方式知识。大力宣传为国家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企业、农村、社区等城乡基层学科技、用科技、带领群众致富的先进典型,长期辛勤工作在科普战线,兢兢业业、默默无闻、甘于奉献的先进典型,使实事求是、探索求知、崇尚真理、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在全社会大大发扬起来。

三、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和文化艺术的重要作用,营造科普宣传的浓厚氛围。通讯社、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级各类大众传媒,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切实担负起科普宣传的责任。通讯社要加大对国内外科技信息报道力度,满足各类媒体的需要。各类报刊要加大科技科普宣传力度,开辟科学专栏、知识专版,着力解答群众生产生活遇到的科技难题,传播最新科技动态和科技知识。各级电台、电视台要在重要时段安排播出一定比例的科普节目和科普公益广告,建立一批科普节目制作基地,办好栏目,多出精品。要加强新闻网站科普宣传,充实内容,改进形式,使互联网成为科普宣传的新阵地、新渠道。要重点办好一批代表性强、影响力大,融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欣赏性于一体的科普类报刊、广播电视栏目和互联网网站或专栏,让它们在科普宣传工作中发挥排头兵作用。对重大科普活动,要统一安排,集中时间、集中版面、集中报道。充分运用小说、传记、诗歌、戏剧、小品、散文、绘画、摄影、卡通等多种文艺形式,努力创作一批题材健康、内容丰富、图文并茂的科普文艺作品。要有计划地选择重点题材,组织拍摄一批高水平的大型系列科普影视精品。认真做好优秀科普作品的展演、展映、展播和展示工作,使人们在欣赏艺术中获得科学知识、受到科学熏陶。

四、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扩大科普宣传的社会影响。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等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着眼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把科普宣传教育贯穿始终,让群众在受到思想教育的同时受到科普教育,在强化道德素质的同时强化科技素质。要把科普宣传的成效作为衡量创建工作的重要标准,凡是科普宣传不到位、愚昧迷信现象较多的地方,不能被评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活动,大力发展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机关文化,寓科普宣传于各项群众性文体活动之中。充分利用各类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博物馆、科技馆、科普教育基地、科技实验室、科技活动中心、动物园、植物园和文物古迹等科普阵地,举办讲座、报告、展览、参观、读书、征文、知识竞赛等活动,开展日常科普宣传;利用科技活动周,地球日、环境日、电信日、人口日、戒烟日、诺贝尔科学奖公布日、艾滋病日等时机,开展主题科普宣传。办好城乡社区科普画廊、科普报栏和科普公益广告。旅游景点应利用标识牌、解说词向游客开展科普宣传。各类科普设施要不断更新内容,丰富形式,实现管理现代化、网络化,开展展品、设施的交流与合作,做到互通有无、资源共享,使有限的科普资源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五、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促进科普宣传事业健康繁荣发展。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具体措施和办法,认真制定实行面向科普研究、科普创作、科普宣传人员的专项激励政策,在职称、职务、分配、奖励等方面把科普与科研摆在同等地位,以吸引更多的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的优秀人才关心、支持、参与科普宣传。努力建立一支由科普专家、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志愿者共同组成的、专群结合的人才队伍,培养一批从事科普宣传的名记者、名作家、名编导、名主持人、名出版家,为繁荣发展科普宣传事业提供人才资源。要把科普作品纳入“五个一”工程和全国性电影、电视优秀节目评奖,认真开展全国优秀科普作品奖和国家图书奖、国家期刊奖、全国优秀音像制品奖科普专项奖评选,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奖励机制,把科普宣传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好、发挥好、保护好,促进多出优秀作品。要适应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合理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要加强新闻出版单位内部管理,完善科普节目、科普读物审查、审读工作,严肃查处鼓吹迷信、伪科学、“法轮功”等非法出版物,确保科普宣传的正确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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