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要求

2024-06-01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精选10篇)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要求 篇1

一、认定对象

1.在西安市注册一年以上的科技型企业;

2.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有效期内),不再进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提交申请材料

(一)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四)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六)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七)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的 2 — —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八)近三个会计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九)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承诺书”。

四、申报程序

(一)提交《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且按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一式2份胶装成册,一个正本一个副本,正本附审计报告原件。

(二)纸质材料双面打印,并胶装成册,封面按照《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第一页制作,盖公司公章。封面右上角显著处标明企业所属高新技术领域名称。书脊须打印企业名称、正副本标注,书脊标注样式大致如下图所示。

(三)本次申报仅报送纸质材料,不用网络填报。纸质材料提交截止日期:2018年6月15日星期五 提交地点:阎良区蓝天路航空科技大厦五楼 经济发展局 业务联系人:宋强

电话:89083558,QQ:273638977

五、注意事项

已认定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参与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要求 篇2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 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 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 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 万元( 含) 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 万元至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 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 月底前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 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 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谈专利 篇3

在这样的厂方看来,申请专利就等于公开地让对手仿制——专利保护不利是重大因素,由此联想到就企业技术革新的一种极端说法,即不搞技改等死,搞技改找死。与其找死还不如等死,这是一般的规律。技改是专利的分母,专利是技改的分子,如果依此邏辑延伸,那就是申请专利找死,不申请专利等死。

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不利的情况下,无论是企业自己维权还是外包委托专业队伍维权,皆要付出相当的人力和财力,都要分流并加大企业的成本与精力,这是不是企业不愿搞技术革新的缘由,并影响到申请专利呢?!

是否申请专利是企业的意识问题,能否运用专利则是企业的能力问题。此乃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环境下的现象;而在我国目前向标准环境的过渡完善发展阶段存在一些现象,如申请专利找死、不申请专利等死,或者说搞了技术革新也不申请专利的“只做不说”,属于企业自我保护的自救措施。

即便是在标准环境下也有类似的问题,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就超导的专利申请当属经典。上个世纪,IBM由于在高温超导方面的突出成就获得了1987年度诺贝尔物理奖之后,世界上几乎所有的超导专家都期待IBM对超导材料提出专利申请,以便获得IBM公司在高温超导研究方面的秘密。

对此,IBM公司曾经进退两难。鉴于IBM公司在高温超导方面的研究投资很大,自然希望能够长久地保持这方面的秘密。但申请专利虽可得到法律保护,却必须将发明内容公开给公众,无形中给对手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因此,急于申请专利并不一定有利于IBM,但世界的超导研究又是相当热门的课题,一旦有人抢先于IBM申请了专利,又会利用专利权把IBM撇在一旁。

1980年,IBM也遇到过相似的情况。当时他研制出了一种新型的半导体器件,为了避免同行的注意,该公司用德文在欧洲提出专利申请,结果,用德文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在两年之后才被发现。

不同国家专利法有不同的规定,美国审批专利,直至授予专利权以前,专利申请内容都处于保密状态;而在欧洲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后的18个月,不论日后能否授予专利权,都要向社会公开申请内容。

就超导专利申请,考虑到IBM可能会“故伎重演”。所以,专家们当时都注意观察除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专利局,IBM公司曾持续地按兵不动,显然,他是在煞费苦心地选择申请高温超导专利的最佳时机。

众所周知,世界上绝大多数的政治、经济、科技报道都是用英语的。相形之下,德文就变成小语种了,常常被忽视。这对企业和专利代理人也不例外,所以,IBM公司才有1980年那成功的一幕。但由于超导的敏感性极强,以任何一种语言文字出版的超导研究资料,都会引人注目,IBM“鸳梦重温”的困难亦在于此……

然而,这却体现了IBM公司申请专利的技巧意识;况且,现代的专利制度发展变化,相信还有其他法律条文的漏洞可用。在此援引这个例子,旨在抛砖引玉。只要企业经营者潜心研究,苦心经营,就有可能使竞争对手“重蹈覆辙”。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要求 篇4

1、申报工伤认定材料需填写《工伤认定材料交接核对单》,逐项核对填写,经各部室经办人员及专管员签字后一并申报。

2、《工伤认定申请表》要用A3或A4纸正、反面打印使用,3、《工伤认定申请表》首页内容必须机打,加盖公章,受伤害职工“姓名”,与受伤害职工关系“劳动关系”注明填表日期。

4、《工伤认定申请表》各项内容必须机打,表内各项内容不能有涂改。工伤职工联系电话必须是工伤职工的手机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9位;派遣员工填写参保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联系人的联系电话应填写企业联系人手机号码。

5、《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害经过简述栏,开头要写某年某月某日几点几分,如为派遣企业应注明“XX公司派遣至XX公司的派遣员工”,企业名称均为全称,事故经过描述清楚,结尾要按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写明“经诊断为XXXX”

6、《工伤认定申请表》尾页可机打可手写,申请事项需填写:“申请工伤认定”,并由工伤职工本人签字加按手印,手印要按在签名上,并注明填写日期,由工伤职工家属签名时需提供能证明与工伤职工关系的相关材料,及其家属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用人单位意见,需填写“同意申请工伤认定”加盖企业公章、经办人签字并填写日期。

7、《诊断证明书》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伤发生日期,需在诊断证明书上注明首诊的时间(即工伤发生日期),如不能体现首诊时间的,必须提供病历本的首页(注明工伤发生日期)。《诊断证明书》上必须加盖医院的诊断证明章。

8、代理企业的证明材料需填写《员工单位工伤认定证明材料》,此表必须机打,证明内容必须注明企业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企业的作息时间及工伤发生详细地事故经过,加盖企业公章注明填写日期。如为夜班的,需提供考勤;如为加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体现加班原因;如为外出的,则需提供外派证明的材料。

9、派遣企业职工发生工伤需填写《派遣单位工伤认定证明材料》,此表必须机打。证明内容需填写工伤职工与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XX员工是XX公司派遣至XX公司的派遣员工”加盖派遣公司的公章,并注明日期。用工企业需填写《员工单位工伤认定证明材料》,填表要求同第8点。

10、工伤职工自述,需填写《工伤认定自述材料》,自述内容要以工伤职工自己的角度叙述,此表必须手写,并且在签名处签名并加按手印,注明填写日期。

11、两个证明人的证明材料需填写《工伤认定证明材料》,证明内容要以证明人自己的角度叙述,此表必须手写,由证明人本人签字并将手印按在签名处,注明填写日期,将证明人的身份证正、反面粘贴于此表的左下角,并在身份证粘贴处加盖企业公章。

12、工伤认定材料装订顺序应为:(1)《工伤认定材料交接核对单》(2)《工伤认定申请表》

(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4)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5)《派遣单位工伤认定证明材料》(6)《员工单位工伤认定证明材料》(7)《工伤认定自述材料》

(8)《工伤认定证明材料》(两个证明人)(9)相关的病历、影像报告及住院材料

(10)交通事故附交通事故责任书复印件,暴力伤害附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13、因交通事故或履行职责造成的工伤事故,在10天内交管部门尚未下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先行申报《延期申报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3份,填写职工信息、事故经过及用人单位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

14、工伤认定材料需在工伤发生之日10天内交至我中心经办人,并由黑色燕尾夹装订整齐。

15、相关表格及要求电子版查询地址参见:邮件附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篇5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1)申请环节:申请人通过“上海科技网”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环节: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市认定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3)公示与备案环节:审定后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重新颁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2)审查方式:采用网上与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发生名称变更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办理。

(三)补发证书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1)申请环节: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补证申请材料。

2)审查环节:市认定办公室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补证的决定。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补发的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市认定办公室在"上海科技网上公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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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要求 篇6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工作是国家扶持高新产业的重要举措,审计通过后企业可以享受到税收的优惠政策,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进行认定审计时需要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三年内的研发费用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认定审计工作时主要工作流程有以下两方面。

(一)初步调查

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明确企业最终的目的是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但是,在接受委托工作时应该对于企业的性质,研发产品,研发结果做详细调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国家支持的各项规定,避免因为想要享受优惠政策而出现的作假行为,同时对于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状况进行详细核查,保证审计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二)开展审计工作

首先,我们应该对于企业研发部门的岗位设置及工作情况进行核实,可以通过核对考勤表,人员安排表等确定研发人员的数量, 合理评估研发人员的薪资待遇。对于企业用于研发的费用和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的费用要严格区分,根据企业研发产品的性质合理确定研发费和其他费用的比例,避免出现两种费用重合的混乱情况。 在确定产品收入时,要对于产品的客户, 产品的性质以及产品发票进行核查,计算出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 同时,应该取得企业的各种研发项目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以支持认定工作的结果。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一) 无法精确划分企业所处的技术领域

由于技术判定并不是会计师所擅长的专业领域,因此常常会出现各种难以判定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情况。随着我国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报告数量逐渐增加,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也越来越广,如果企业提供的材料缺失或者不够精细,会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对于研发的产品往往没有有力的判定证据,或者由于对高新企业所处的领域和各项业务不够了解,在进行核算时不能找到最适合企业特点的核算方法。

(二)不能确定研发费用比例

认定办法中提到, 保持大中型企业3~4%研发费总额占同期收入总额的比例要求不变的情况下,将小企业的研发费比例要求由6%降至5%。 但是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于企业研发费用进行核算时,经常会遇到企业账目混乱的情况,企业往往因为涉及的项目繁多并且有一定的关联性,导致研发费用与其他相关费用有重合的现象,这就需要事务所对于企业的账目进行重新核算,逐项进行分类和认定,加大了核算的工作量,使得在确定企业的研发费用时十分困难。

同时,很多企业的研发费用没有明确的分配比例。有些企业是很多研发项目共同使用仪器设备和场地,这样就使得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比例很难确定,并且在进行研发活动时,企业员工可以相互交流和合作,没有明确的分工和考勤状况,使得研发人员的薪资状况不易确定。

(三)监督力度不够

由于国家制定的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可以减少企业的部分税负,这就给了高新技术企业一定的利润空间, 很多企业由于受到利益的驱使,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负责人联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从而平摊所得利润,出现较多的造假现象,这不仅仅挑战了我国法律的权威性,也给社会带来不良风气。

(四)研发工作人员认定模糊

认定办法规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这项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人员重合的现象,这就使企业上报的研发人员和其他技术及辅助人员的数目不一致,影响到工作人员薪资的确定。 同时,部分企业将其他工作人员列入研发项目工作人员之中,增加了企业的研发工资。

三、针对以上问题的对策

(一)细化审计程序,准确判断企业的技术领域

1. 成立专家认定小组,提高专业程度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需要较高的技术水平,超出了会计师的工作能力,这就需要建立专家审核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引入各个领域的资深专家为事务所提供咨询和建议服务, 组织专家小组对于研发项目中所涉及到的人、财、物进行详细的评审, 以确定企业是否为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成立专家审核机制可以提高认定审计工作的专业化程度和真实性, 减少各种伪高新企业的出现, 同时专家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 更加熟练的进行各项认定工作,降低了认定审计的风险。

2. 要求企业提供更加详细的资料清单

首先,应该对企业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分类和细化, 可以将材料分为如下几个部分:一是研发项目所有材料清单及价值;二是研发项目的硬件设施和仪器设备的种类及用途; 三是研发时的人员配备和研发时间,以上三个部分的详细资料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认定审计时容易确定企业的研发性质,并且容易获得研发费用的使用情况。

3. 提高核算的精确度

应该督促企业完善内部审计和监督制度,对于研发费用的核算和研发项目的收入做详细评估。 首先,对于企业的各种销售记录,清单和销售发票要进行更加细致的核算,严格按照项目的明细清单做核查,保证各项记录的真实性,避免企业申报时出现伪造数据和作假账的现象。 同时,也要对于研发项目的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提高核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准确反映企业研发项目的投入情况。

(二)合理设置研发费用明细

应该针对企业研发项目的性质制定更加清晰的研发费用账目,可以对研发项目的各科目进行详细的记录,确定更加合理的配置情况,进而提高核算的精确度。 事务所应该对于账目上不符合研发费用的发生额进行扣除,保证研发费用符合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特点。如果某些企业的研发费用所涉及的项目过多,可以设立辅助账,同时,事务所也要保证辅助账与总账在各项研发费用上的一致性,这样才能准确计算出企业研发费用的占比,进而开展认定行为。

(三)设立对于认定工作的监管部门

国家应该设立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抽样调查。一旦发现企业所提供的材料有不实之处,应将认定结果及时更正,同时也要追究事务所的连带责任,严厉打击各种作假行为。 对于已经通过认定的企业,如果已经享受了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应该将这部分款项及时追回,并予以一定的处罚,同时要求企业一定期限内不得继续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四)完善信息交流与反馈,提高人员认定准确性

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认定审计工作时,应该重视与企业工作人员的交流和沟通, 及时获得企业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判断该项费用是否符合判定标准。 同时,事务所要明确企业研发活动中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以及工作人员在研发活动中的岗位及职责,定期对于工作人员的考勤状况和工作时间进行核对,便于确定研发工资。 同时,事务所应该对于企业的其他项目和投资活动有所了解,对于企业研发项目中硬件设施的使用状况进行分析,便于对硬件设施的磨损和折旧费进行分摊,只有这样,事务所才能减少认定审计工作的风险,提高认定工作的真实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有力的支持了高新企业的发展,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对于我国产业经济转型也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会计师事务所应该规范认定审计工作的各项流程,保证认定工作的真实性,这样才能净化市场,起到高新技术认定审计工作应有的作用,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周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主要问题的探讨[J].会计师,2015(12).

[2]米冬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及应对措施探讨[J].财经界,2015(35).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要求 篇7

1993年11月13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三部门认定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研究院等40个单位作为第一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这40家企业技术中心也就是国家认定的第一批企业技术中心。二十年后的2013年1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公告,确认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123家技术中心和5家分中心为第二十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二十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二十批,见证了中国企业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发展一步步走向健康成熟的艰难历程。

一、从中国的改革开放到企业技术中心的提出

在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逐步深入而提出和践行的。

1977年8月12日,中共十一大宣布文化大革命结束,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实行改革开放的决策。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国有企业改革。1981年11月1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六部门拟订的《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10月20日和198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相继发布实施。

1987年1月2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发布,提出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促进多层次、多形式的科研生产横向联合,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放宽放活对科技人员的政策,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987年1月20日国务院还发布了《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明确提出了“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必须有起作用、靠得住的技术开发机构”,途径是“可以充实自己已有的,也可以与现有独立院所、高等学校建立相对稳定的协作关系”,但“主要应吸收现有独立院所进入企业”。规定中对独立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后的地位、权利、作用、义务、待遇以及享受的国家优惠政策作了规定。

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提出的《198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要求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总目标,以落实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深化企业经营机制改革为重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92年7月23日正式发布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103号)。

1992年1月1日,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发布了《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生技改[1992]92号)的通知,制定了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提出了“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中建立技术中心”。

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及其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措施》发布实施后,1993年8月3日,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1993]261号)。同年11月13日,根据上述暂行办法,确认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研究院等40个单位作为第一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这40家企业技术中心也就是中国第一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是国家通过提供优惠政策来鼓励、支持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主要体现在鼓励和支持上,具体有三项优惠:

第一,进口用于开发新技术、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按原国务院生产办、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国生技改[1992]92号)文的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中试产品定期减免所得税。

第三,技术中心的科技设施建设投资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其具体范围比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执行。

享受优惠的企业技术中心具备的条件也很简单,只从运行状况、基本能力、设备仪器、核算形式四个方面提出了定性要求,没有量化指标。

按照《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从1993年11月到1998年1月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五批,共计203家。具体统计情况如表1所示。

为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指导,促进技术中心建设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企业技术中心的水平和能力,1998年12月2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国经贸技术(1998)849号)通知,发布了《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至此,基本形成了较为系统完善的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体系,进一步明确了技术中心的任务与职能和申请国家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对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提出了九条指导性意见。特别是增加了对“技术中心的评价”内容,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评价,每年评价一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由“体制与机制”、“研究开发实力与能力”和“工作绩效”三大类共20项指标组成。

评价结果第一次不合格者,暂停享受优惠政策;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取消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实现了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动态管理。

另外,在认定和评价成员中增加了财政部,试图加大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财政支持,但财政部还不是文件的起草和发布部门。

四年之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修订,2002年5月10日公告(2002年第24号)执行。

在评价内容中特别增加了“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为不合格。上述三项指标的“最低标准由国家经贸委根据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每年予以确定并公布”。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中的评价程序也更加规范,规定“国家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负责对各地上报的评价数据进行核查”;“评估机构负责对经核查后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向国家经贸委提交评价结果”。

修订后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指标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重点突出了“科技投入机制”中“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和“技术创新效益”中“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及“新产品利润占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的比重”,对企业具有很强的引导意义。

由于增加了对“技术中心的评价”内容,实现了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动态管理,从2000年的第七批开始有四个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不合格被撤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2005年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对原有《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这一新的名称,于2005年4月20日以(发展改革委令[2005]30号)公布,2005年5月1日实施。文中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财政部成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之一,《科学技术进步法》成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更加科学、全面、合理,更注重可操作性。对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强调了“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经济技术实力和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是认定评价的重要因素;并提出了从下而上逐级认定的原则,即“已认定为省市(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进一步明确了三项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80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上述中的具体数值不再“每年予以确定并公布”。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的规定,享受《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增加了“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提出了“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这一新概念,以适应企业改制、重组、合并等新情况。评价频次由过去的“每年进行一次”改为“每两年进行一次”。增加了“调整与撤销”章节,规定“评价不合格”、“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等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评价不合格”的由原规定的“连续两年不合格”取消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改为不合格当年就撤销其资格。

还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公告一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2005年公告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是361家,分中心4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2007年5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以第53号令发布了新版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新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科技部成为新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和认定、评价成员之一,进一步突出了企业要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依据开展科技创新工作。

新版办法中,评价为不合格的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比原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即“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在“调整与撤销”章节中,强调和增加了“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07]第44号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科技部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专项计划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新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中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比原《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包含了更多更适合企业科技开发概念的设备仪器,同时增加了科技部的科技专项计划支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的2013年第41号公告,至2013年11月26日国家认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共1002个,分技术中心40个。

从第一批到二十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情况如表2所示。

从1993年8月3日国家《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公布至今,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经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经历了二十年的时间。

这二十年,从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到制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体系规范、引导企业技术中心,形成了在国家规范、引导下建立起了相对统一的现代企业技术中心的中国模式。

这二十年,从鼓励和支持国有单一体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开始到引导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的不同经济体制的企业建立了国家规范的技术中心。

这二十年,在国家引导下,各省以及大部分地市也都制定了适合当地企业基本情况的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评价体系,组织本省或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全国的企业,由大到小较普遍的成立了自己的技术中心,建立起自己的科技创新平台和体系。

总之,这二十年,见证了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整个过程,见证了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完善的艰难发展历程。显示了国家政策对扶持、引导企业建立起科技创新机制,逐渐成为科技创新主体的的巨大力量和重要作用。

三、对进一步完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体系的几点思考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经济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走过了漫长的二十年,国家通过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提供优惠政策支持企业,通过建立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一步步引导企业,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和中国企业特点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和运行体系。

首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中制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体系,对企业有很强的指导和引领作用,设置的评价指标等同于为企业规定了一条科技创新路线。

现行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可以看出,二级指标“技术创新效益”中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两项评价指标占权重(分)分别为11和11,在评价体系中分量非常重,但在评价“其他行业”(指农业、服务业及石油、煤炭、交通、建筑、烟草、电力、电信等)时,是按两项指标满分的60%计算,也就意味着这两项重要指标对“其他行业”不进行评价。

企业有他们的共性,但不同的行业也都有其特殊性,例如笔者所在的建筑业,“技术创新效益”中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都是有关“新产品”的,但在建筑产品中很难定义“新产品”这一概念,所以这两项重要指标无法准确评价。如果不能为建筑产品定义新产品的概念,建议用其他体现建筑企业技术创新效益的指标替代上述指标。

事实上,“其他行业”中的农业、服务业及石油、煤炭、交通、建筑、烟草、电力、电信等都像建筑行业一样,很难用“新产品”来考核他们的“技术创新效益”。

其次,建筑业的许多科技创新内容和体现建筑企业科技进步水平的成果没有在《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评价指标体系中体现出来。如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工法、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以及企业资质等级等。如果将上述内容纳入建筑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评价体系指标中,可以适当降低现行评价指标体系中诸如“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企业拥有的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数”,“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等这些指标的权重(分)来实现。

最后,笔者认为,企业技术中心考核体系应分为共性指标和行业指标两部分,共性指标可由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统一制定,而行业指标部分可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参与制定。

四、结束语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已成为中国企业的“名牌”,它不但是国家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推动中国企业向创新驱动转变的重要政策工具,它作为国内最高水准的企业科技创新平台,体现了企业的产品研发或服务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也象征着企业的整体形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考核体系会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使其更加适合中国的国情,适合不同行业企业科技创新特点,以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推动企业建立符合创新规律的资源配置机制,推动企业创新能力再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1]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Z].国经贸[1993]261号

[2]国家经贸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Z].国经贸技术[1998] 849号

[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Z].发展改革委令[2005]30号

[4]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53号)[Z]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要求 篇8

北京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有哪个部门来认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部门是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并负责网上填报资料的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并负责纸质材料的审核。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小结 篇9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小结

(企业名称)XX,税号310113XXX,属注册于宝山的XX(指企业的性质)企业,企业的经营范围:XXX,目前,该企业的主要经营项目有XX个,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1:XXX

项目1业务流程:XXX

项目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制成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中的XXX。该项目产品中应用了XX种专利技术,分别是:

1、XXX,其作用为:XXX(描述:专利技术使该产品的哪些技术性能得到提高,其技术性能在国内或国际上的先进程度或地位);

2、XXX,其作用为XXX

项目1产品销售发票中的产品名称为:XXX,与项目名称(是/否)一致,与应用的专利技术名称(是/否)一致,项目1产品(是/否)设立了销售明细账,产品名称与明细账(是/否)一致。

项目2:XXX

项目2业务流程:XXX

项目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中的XXX,该项目产品中应用了XX种专利技术,分别是:

1、XXX,其作用为:XXX(描述:专利技术使该产品的哪些技术性能得到提高,其技术性能在国内或国际上的先进程度或地位);

2、XXX,其作用为XXX,项目2产品销售发票中的产品名称为:XXX,与项目名称(是/否)一致,与应用的专利技术名称(是/否)一致,项目2产品(是/否)设立了销售明细账,产品名称与明细账(是/否)一致。

该用户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XX个,明细详见《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明细表》

2013,该户职工全年平均数为XX人,其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XX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XX%,其中:研发人员XX人,占企业当

年职工总数的XX%

企业(是/否)为获得科学技术,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获得,企业(是/否)对研发费进行单独核算,在XX科目下统一核算,(是/否)参照研发费进行单独核算,在XX科目下统一核算,(是/否)参照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设立明细账目,(是/否)按照研发项目分别归集。

该户研发费核算的架构为:XXX。

2011发生研究开发费用XX员,汇算清缴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XX元,差异原因:XXX。

2012发生研究开发费用XX员,汇算清缴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XX元,差异原因:XXX。

2013发生研究开发费用XX员,汇算清缴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XX元,差异原因:XXX。

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为XX%,(是/否)符合文件要求。

综合以上情况,该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合格/不合格)。

综合以上情况,该企业(予以/不予)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审核人员:XXX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要求 篇10

摘 要:结合国内电力企业(供电企业、发电厂等)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安全应用实际,分析了供电企业信息安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研究了建立电力企业信息安全体系问题,探讨了保障电力系统稳定运行、自动控制系统和管理系统信息安全有关措施,提出了实现电力企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几点新要求。

关键词:电力系统;信息安全;安全保障;安全评估;安全体系

1、前言

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秩序正常运行的基础行业。电力行业的信息化从60-70年代开始的电厂自动化监控开始,到现在已经有近40年的历史。随着电力行业的不断发展,电力的关键业务不断增长,因此信息化应用在电力系统中也不断增强。电力生产与调度基本实现全面的自动化控制,很多电力企业实现了生产过程无人值守或者少人值守,电力生产自动化监控系统的广泛应用大大提高了生产过程自动化水平。电厂、变电站减人增效,大量采用远方控制,对电力控制系统和数据网络的安全性、可靠性、实时性提出了新的严峻挑战。而另一方面,Internet技术已得到广泛使用,E-mail、Web和PC的应用也日益普及,但同时病毒和黑客也日益猖獗。目前有一些调度中心、发电厂、变电站在规划、设计、建设及运行控制系统和数据网络时,对网络安全问题重视不够,在没有进行有效安全防护的情况下与当地的MIS系统互连,甚至存在与因特网直接互连的现象,形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2、保障电力企业信息安全的目的

信息系统在电力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科研、设计等各个领域有着十分广泛的应用,尤其在电网调度自动化、厂站自动控制、管理信息系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营销系统、电力负荷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科学计算以及教育培训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应用效果,在安全生产、节能降耗、降低成本、缩短工期、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保障电力企业信息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3、电力企业信息系统中的安全现状

(1)“信息孤岛”解除,导致信息失控风险

我国的电力企业在长期计划经济模式下,生产与管理部门、生产部门之间、管理部门之间条块分割,各部门单位建立的信息系统相对独立,致使信息闭塞,形成了电力企业中特有的“信息孤岛”。造成了企业内部系统不能集成、资源不能共享的局面,严重制约企业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这种效率低下的企业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电力行业迅猛发展的需要。电力企业需要从企业发展战略出发,实行业务调整、流程梳理与优化,消除“信息孤岛”现象,为企业发展整合内部信息资源,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然而“信息孤岛”的简单解除,使共享交互的信息失去了有序控制,如何实现对信息的科学控制,如何才能防止对信息系统中数据信息的破坏,就成了新的信息控制风险。

(2)简单安全产品堆砌风险

企业信息化需要专门的技术人才和管理机构才可能做到专业化,同样保障信息化的稳定有效运行,也需要相应技术人才和机构去实施、去完成保障运维层面的管理。非专业的技术或管理者,受所掌握知识面的影响或者一些产品厂商的误导,在保障信息安全工作时,简单采购几款安全产品就以为完成了对电力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正是这种单纯的对几款安全产品的依赖,会麻痹管理者和操作使用者的神经,根据“木桶原理”,当这几款安全产品中的一款产品失效时,却不能及时发现并得到纠正,势必会造成对信息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带来巨大影响。

(3)安全意识与技能不足的风险

企业管理者与运维人员,只是对业务比较熟悉,在遇到信息安全问题时却表现得束手无策,甚至在日常运维操作过程中,根本就不清楚或者无意识在安全模式下进行操作。这主要反映了主持信息化工作的人员和机构对信息安全保障的意识比较淡薄,在遇到信息安全问题时,所掌握的安全技能又达不到解决问题的水平,电力企业从生产的过程控制到电力的调度,各过程环节上一旦出现了非可控因素,带来的损失将是致命性的。

4、信息安全保障对电力企业的重要技术要求

(1)通过安全评估发现和预见信息系统中存在的安全风险

安全评估是发现电力企业现有信息系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找出面临的安全威胁,识别现存安全风险的必要技术手段和过程,是制定电力企业信息安全防护策略的前提,还是信息安全体系建设中,有针对性采取技术措施的基础。安全评估需要聘请经过国家有关机构认证,具有安全评估服务资质的国内单位来完成对企业的安全评估工作,安全评估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信息资产识别、风险评估、渗透测试、漏洞扫描、安全体系的评估、安全设备的部署及性能评估等。安全评估为安全体系架构的搭建提供了科学依据。

(2)搭建纵深防御安全保障体系

整个安全体系可以规划为三个部分,分别是组织体系、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全面涵盖了一个组织信息系统规划和建设的安全要求。在已经有一定安全基础的情况下,也可以单独考虑为信息系统某个部分进行强化设计。在体系框架中,安全组织体系主要包括机构建设和人员管理两方面内容,对电力企业内部的安全组织建设和安全岗位、安全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要求。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制度管理、资产管理、物理管理、技术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上述两体系部分严格依据了国际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 17799的要求,涵盖了该标准中的每一类规范。安全技术体系方面主要包括安全评估、安全防护、入侵检测、应急恢复四部分内容,这部分是对社会公认的PDR安全模型的又一最新应用,从技术角度对信息系统的这四种技术能力提出了要求。而该体系的安全防护模块,在国际标准ISO7498-2安全体系结构理论的指导下,又分别从鉴别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加密、完整性保护、抗抵赖等五个角度提出了具体的技术性要求。

(3)信息安全保障中不可缺少的技术层措施

本地访问控制技术

防火墙是一种网关级的安全过滤检测技术,部署在内外网之间、不同重要网段之间,实现对访问行为的严格控制。电力企业的生产、计量、营销、调度管理等系统之间,信息的共享、整合与调用,都需要在不同网段之间对这些访问行为进行过滤和控制,阻断攻击破坏行为,拦截攻击破坏尝试,分权限合理享用信息资源。

远程访问控制技术

电力企业员工在外出差,因为业务需要获授权远程登录企业内部信息系统,这属于正常的远程访问,然而攻击者在企业外部非授权展开的攻击,属于非正常远程访问。对远程访问行为,通过双因素动态身份认证实现VPN虚拟专用网络连接系统,完成在Internet上搭建虚拟专网访问企业内部资源的目的,同时可以严格识别和区分授权用户的权限,完全可以控制企业内部信息读取的安全性。

防病毒及入侵检测技术

病毒是一种进行自我复制、广泛传染,对计算机及其数据进行严重破坏的计算机程序。电力企业信息系统已经覆盖了企业各个生产、经营和管理岗位,上网用户在进行多种数据交换时,随时可能受到病毒的攻击,随着电力工业走向市场,与外界网上交流越来越多,通过电子邮件联系业务、交换数据等都有可能感染病毒,并在企业内部网络上不断扩散。必须在信息系统的各个环节采用全网全面防病毒策略,建立计算机病毒管理中心,按其信息网络管辖范围,分级防范计算机病毒,在计算机病毒预防、检测和病毒库的升级分发等环节统一管理,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才能有效的防止和控制病毒的侵害。

身份认证技术

电力交易系统就其实质来说,是一个典型的电子商务系统,它必须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性。在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中,作为市场成员交易各方的身份确认、物流控制、财务结算、实时数据交换系统中,均需要权威且安全的身份认证系统。在电力企业中,电子商务也逐步扩展到电力营销系统、电力物质采购系统、电力燃料供应系统等多方面的应用。因此,建立对企业员工上网用户统一身份认证和数字签名等安全认证,对系统中间键业务进行安全审计,并开展与银行之间,上下级身份认证机构之间进行认证,同时与其他需要身份认证机构之间实现交叉认证的技术研究和技术实现也是非常重要的。

安全隔离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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