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服务管理工作

2024-06-27

公安行政服务管理工作(精选8篇)

公安行政服务管理工作 篇1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80 号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已经2005年9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

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规范公安行政许可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适用本规定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等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公示可以采取设置公告栏、触摸屏或者查阅本等方式进行。已经建立公共信息网站的公安机关还应当将该条规定的公示内容以及受理机关的地址、咨询电话在网站上公示。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公安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办公场所当面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或者在申请表上委托栏中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并签名或者盖章,出示委托人身份证件。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便于公众知晓的位置公布受理行政许可的内设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办公场所分散、行政许可工作量大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立统一对外、集中受理公安行政许可申请的场所。

第七条 同一行政许可需要公安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机构或者本机关指定的机构统一受理,并负责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接到申请的机构应当将行政许可申请转告有关机构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机构联合办理。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将自己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县、区公安机关受理。

第九条 申请材料有更正痕迹的,受理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

第十条 受理机关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填写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 受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初步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

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情形作出处理,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受理。但因为申请人原因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凭证。受理凭证应当注明申请事项和办理时限、联系人、咨询电话和收到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加盖本机关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公安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无需出具受理凭证。

公安机关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出具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应当写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加盖本机关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应当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人员审查后应当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并签名。第十五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公安机关应当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核查可以采取实地或者实物查看、检验、检测以及询问、调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应当制作核查记录,全面、客观地记载核查情况。核查记录应当由核查人员和被核查方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涉及专业知识或者技术问题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审,由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出具评审意见,也可以召开专家评审会。公安机关不得事先公开专家名单。专家评审会不公开举行,申请人不得参加专家评审会。公安机关作出最终决定时应当参考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者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事项,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对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纳入行政许可审查范围。

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或者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10日,并在公告期满后20日内举行听证,公告期不计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公告期内报名参加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登记。公告期内无

人报名参加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案卷中载明,不再举行听证。报名人数过多难以组织安排的,公安机关可从报名者中采取随机方式确定5至10人参加听证。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听证由负责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经过听证的行政许可,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未经听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根据。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工作人员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范围、数量、期限、内容等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事先告知申请人,征得其同意,并在申请材料上注明。申请人不同意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必须遵循《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公安机关审查后报上级公安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公安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下级公安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法收取行政许可费用,必须向交费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第二十四条 被许可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按照行政许可申请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规定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实地检查;

(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三)查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相关资料;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人员公开对被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向被许可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公共场所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暗查方式。

第二十八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相应的自检制度。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能够当场改正的,应当责令设备、设施所属单位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当场口头或者书面责令暂时停止建造、安装或者使用,并在24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日内向建造、安装或者使用单位送达正式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他行政机关。

被许可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督促其整改,并可以向社会公布其安全隐患情况,在隐患单位挂牌警示。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被许可人档案。

公安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

字后归档,保留期限为两年,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被许可活动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直接涉及公众利益的,公安机关可以公布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评价意见。

被许可活动涉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建立被许可单位的公共安全等级评定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被许可单位的公共安全等级。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撤销行政许可时,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同时责令当事人自行政许可撤销之日起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撤销行政许可应当收回许可证件。当事人拒绝交回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注销,并予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鼓励个人和组织参与对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个人或者组织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利害关系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提出的撤销行政许可请求,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自收到撤销行政许可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告知利害关系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清楚,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时限。延长时限不超过1个月。

对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撤销行政许可请求的,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应当事前告知被许可人或者向社会公告,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公民依法要求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不能安排当时查阅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解释,并在5日内安排查阅。

查阅人要求复制有关资料的,应当允许。复制费用由查阅人负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许可资料,不予公开。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现场督察。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或者信箱。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视情调离行政许可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1年内受到2次以上投诉,且投诉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有执法过错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公安行政服务管理工作 篇2

1 新疆公安机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随着新疆户籍管理“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退出历史舞台,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多部门参与,共同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实施管理的格局初步形成。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探索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建设,但仍存在许多问题。

1.1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理念未完全转变

1.1.1 流动人口管理长期以来存在重管理轻服务的问题

新疆各地在反恐维稳严峻形势下,将流动人口管理视作维护稳定的首要重点 , 将主要着力点放在了防控打击上,忽视了服务问题。服务职能体现不足或不到位,尤其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如何做好服务方面,研究不够,方法不新,相互协调不够,管理服务未形成合力,流于形式。甚至个别部门针对流动人口管理不到位, 更无从谈加强服务。在流动人口管理模式上、制度设计上都体现公安为主,治安管控的特点,各部门为管理而管理,为控制而管理的观念根深蒂固。

1.1.2 流动人口管理方式“被动”,过度依赖公安机关

服务理念缺失,势必导致工作中总是民警围着流动人口打转, 而不是流动人口主动找公安机关寻求帮助。在流动人口管理过程中缺少精细化管理工作措施,存在“重登记发证、轻管理服务”现象。分析其原因,一是近年来,新疆地区公安机关在反恐维稳严峻形势下,将流动人口管理的着力点主要放在了防控打击上,而在如何开展服务这一方面还没有更深入地思考和完善。二是由于新疆地区经济、文化、地域等因素,社会化管理水平不高,制度建设不健全, 硬件建设投入不均衡,缺乏科学规划,政府各部门及社会组织相互协作、信息共享困难;信息化运用能力较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意识僵化,管控思想严重。

1.2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制不够完善,政府部门之间、各地区之间重分治、轻协同问题突出。流动人口管理中管理人员的定位不清。公安机关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业务分工不明确,权责不明晰。一些地方还存在基层综治、公安等部门间职责不清,社区、警务室在信息登记录入、日常管理中相互推诿的现象较为普遍,未形成整体合力。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尽管新疆从自治区到地方都设立了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协调机构,但有的地方流动人口管理机构权威性不足,经费投入和人员编制缺乏,难以发挥全面的管理和协调功能,多部门合作往往停留在表层,难以形成长效稳定的工作机制。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涉及许多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各管各的,互不衔接, 重复劳动,缺乏协调机制,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工作制度没有形成,导致管理不到位。

1.3 信息化手段管理不规范,应用水平低

自治区公安厅推广使用、依托公安网的“警务信息综合平台”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模块与自治区启用、依托互联网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信息系统不能完全对接,公安机关在流动人口管理过程中需将所掌握的流动人口基本信息重复录入上述两个信息管理系统,导致重复登记、多次录入。另外一些职能部门也建有各自的信息系统,各系统之间相互独立,没有形成信息共享,无法科学地分析研判各种数据,难以发挥基础信息数据为打击犯罪和公众服务的作用。在基层人力、物力非常紧张,维稳压力巨大的情况下,造成了极大的浪费。究其原因,与流动人口管理体制设计不顺畅有直接关系。

1.4 流动人口管理水平不高

流动人口管理水平不高,流入地对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登记率低、漏登漏管问题突出。以新疆地区2013、2014年流动人口涉案情况为例,2013年,共发生涉及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案件37 448件,涉案流动人口嫌疑人47 748人。2014年,共发生涉及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案件49 030件,与2013年相比上升了31%。涉案流动人口人数65 729人,与2013年相比上升了38%。

从2013、2014年涉案流动人口数量急剧增长反映出随着新疆地区流动人口快速增长,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管控工作仍存在较多薄弱环节,导致流动人口违法犯罪人数增多。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流动人口暂(居)住登记意识淡薄。二是以登记代管理现象比较普遍。社区民警只是为登记而登记,为完成任务而登记,停留在登记、办证状态。对于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如何进行动态管理,如何积极预防、发现、打击犯罪方面做得不够,发现、打击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人员的能力有待提高。三是一些基层公安派出所,对新入警民警“传、帮、带”还不够,致使在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方面不知从何下手,工作方法简单。

1.5 推行便民联系卡中暴露出的问题

2014年新疆地区在区内流动人口中推行便民联系卡。但初行阶段由于种种原因,阻力颇多。一是新制度推行之初,政府宣传不到位,没有让群众从本质上理解政府推广便民联系卡的现实意义,导致群众抵触心理严重,将其扭曲为“良民证”。二是“便民联系卡”虽有“便民”之名,却无便民之实,缺乏执行力。去办理便民联系卡的群众,没有从办理过程中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没有得到相应的流入地服务,而不办理便民联系卡也没有相关的处罚措施,因此很多人不愿意耗费时间和精力去办卡。三是个别地区存在利用发放便民联系卡的时机,变相刁难群众的问题,导致一些群众尤其是少数民族群众对办理便民联系卡心存抵触。这些问题,在居住证、出租房屋等级评定等制度推行中都遇到过,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在新疆地区进行社会管理时,政府主责部门一定要将政策推行中的困难考虑周全,将工作做深做细,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否则会适得其反。

2 新疆公安机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探索与创新

2.1 更新流动人口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措施

2.1.1 树立流动人口公平对待的理念,积极引导流动人口融入居住 城市和社区

公安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与管理并重,加强与计生、劳动、房产、税务等部门的协作,制定针对流动人口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子女入学以及卫生保障等方面的便民措施,提供就业、房屋租赁、法律宣传、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等服务。

2.1.2 以人为本,完善各项服务措施,将流动人口服务变“被动”为 主动

流动人口是促进新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应从法律、制度上平等对待流动人口,尽快出台户籍制度改革后的针对流动人口的相关优惠政策,使一部分流动人口定居、溶入流入地;完善居住证制度,让流动人口真正体会到居住证带来的相关福利政策, 在其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快速融入社会,便于其更加自觉配合登记管理和服务,让其真正享受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带的成果,政府部门要引导流动人口参与服务管理,要以良好的服务来吸引流动人口主动配合当地政府管理。

2.2 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建设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涉及多部门,须统筹协调,综合施策。一是在流动人口管理主管部门领导下,针对社会形势变化,适时开展形势研究、督促检查、阶段考核,建立会商通报制度,实现服务管理由粗放型向精细化标准的转变。二是明确各部门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上的职责和任务,既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又确保配合得力、协调有序。三是切实落实流动人口流入流出双向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流出地与流入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通过建立通报制度、互派人员走访等实效举措,建立“两头抓、双列管”的区域协作机制。四是公安机关加强重点人口、涉稳重点人员、特殊群体人员的管控工作。五是建立少数民族地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

2.3 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措施

第一,流动人口管理变化始终要紧跟户籍制度发展,要加快进行新疆地区户籍制度改革后的相关制度跟进工作。从制度层面研究新疆地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别后,保障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居留的合法性、受保护性、确保相关保障措施,解决流动人口的后顾之忧。

第二,以“底数清、情况明,行知去向、动知轨迹”为目标,建立流动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准确、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新疆地区流动人口应区别分析,分类管理。重点要从流动人口是否属于重点流出地区(如南疆喀什、和田、阿克苏)、是否属于重点年龄段(男16~45岁)、是否属于重点职业、有无前科劣迹等方面进行分类、分层管理。强化对流动人口中可能危害社会治安的高危人员的重点管控,重点做好“无业可就、居无定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动人口管理,提高预防、发现和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

2.4 加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继续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工作,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通过建立包括流动人口数据库、出租房屋数据库、用工单位数据库在内的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数据信息系统,不断提升流动人口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第一,注重信息采集,抓基础管理。底数清、情况明,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新疆地区公安机关要确保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准确、全面、鲜活。按照“网格化”的要求,确定“实体管理”部门责任,统一指挥协调各级、各部门开展信息采集录入,研究各信息系统的兼容、衔接,整合利用各部门的信息资源,确保每一个辖区有专人负责采集流动人口信息,杜绝管控真空和盲点。同时,要加大对各地信息采集的考核力度,组织开展不定期、高频率的实地暗访和抽查活动,并对抓获的所有外来涉案人员实行严格的案前管控措施,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此外,应从自治区层面解决公安、计生、卫生、教育、劳动及客运等各部门信息系统的整合和对接难题, 确保实时数据查询比对,保证信息的鲜活和完整。

第二,继续完善我区流动人口流入地、流出地信息管理,随时掌握动态、形成互通联动机制;运用“大数据”建立起实有人口综合分析研判平台。

2.5 落实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各项措施

从新疆地区反恐维稳工作实际出发,完善居住证制度,实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登记证制度和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度等,使之更加符合新疆地区维护稳定和依法治疆新要求。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核心是服务为先,目的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新疆地区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理念要从重保障社会秩序规范有序,规避越轨行为,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转变为强调“以人为本、服务为先”,更多地从服务人全面发展的角度,强化和细化更多实惠管用的服务措施。公安机关要配合政府做好流动人口配套服务工作,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实现从被动管理到主动服务,变远距离管理为“面对面”服务。

摘要:新疆公安机关应坚持以人为本,完善人口服务政策,将流动人口管理变“被动”为主动,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综合施策,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落实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各项措施,不断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举措。

关键词:新疆,公安机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参考文献

[1]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1)[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11.

公安行政管理改革初探 篇3

一、公安行政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顺,事权分离,效率偏低。

1.领导体制不顺,严重影响公安机关整体作战效能。

我国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全国相当部分城市市与区、区与区之间所处角度不同,工作侧重点不同,领导者的素质不同,反映到具体工作上就出现不同的指向,基层公安机关面对来自不同方面的指令无所适从,职能作用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

2.人事管理体制不顺,警力配置混乱。

一个城市公安局分有市管干部、市局直管干部、市局与区共管干部、区自管干部等几大块,隶属关系不统一。地、市级公安局对非直管单位没有人事任免和调动权,对警力资源无法进行统一调配,由此造成警力配置与治安需要脱节,长年积累已严重阻碍了公安队伍建设。

(二)财政管理体制不顺,浪费资源,影响工作效率。

1.财政体制不顺,积极性下降。

公安机关昼夜办公、执勤办案、车辆通讯开支很大,但供给标准与政府部门一样,经费缺口很大;由于各地经济状况不一,政府投入幅度不一,一个城市的公安机关的装备在数量、质量、型号或类别上都统一不了,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许多派出所都依靠地方基层政权组织的经济补助运作,派出所楼是镇里盖的,车是乡里送的,水电费是村里给的,执法公正受到挑战。

2.经费使用不合理,浪费严重。

各地公安机关在经费使用上不受制约,没有统一的规划和标准,盲目攀比,盖大楼,买靓车现象盛行,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了公安经费的投入,但在使用上得不到很好的控制,在装备上不切合实际工作需要,盲目攀比,造成公安经费浪费严重。

(三)机构设置随意性大,职能重叠交叉

1.部门机构职能划分太细,职责不明确,交叉重叠。

同样是刑事案件侦查,诸多部门都有侦查权,有时造成互相推诿、扯皮,影响工作效率;同样是人口管理,户籍要管,治安要管,出入境也要管。条块职能不清,上下机构都健全,都搞小而全,导致机构臃肿,警力闲置。地市一级公安机关具体事物管得太多,如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管理,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都管,各切一块,各施其政,工作责任制一定程度上很难落实。

(四)运作机制不畅,监督不力

1.人员进出渠道不畅,结构不合理

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要通过人事部门审批,招什么样的人没有自主权。编制要审批,设多少编也要审批,由人事部门说了算。辞退人员也要人事部门审批,公安机关说了不算。人事部门和上级党政领导批准,公安机关才能招人,公安机关本身没有这些权力,警队人员良性循环成了一句空话。长此以往,公安队伍人员结构严重不合理,不利于警队健康发展。

2.官多兵少,人浮于事

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有的地方副职设置太多,多则上十人,少则也有六七人,有的地方局党委委员多达十几人。领导职数设置不是为了工作而是为了解决个人待遇,职位严重重叠,副职领导数等于或超过业务部门和内设机构数。如此庞大的领导集团对开展工作不利,既造成资源浪费,又增加了工作运行周期,影响了工作效率。

(五)监督机制不健全,督管乏力

在监督工作上目前全国公安机关主要采取政府监督和分级监督的体制。内部监督部门有的形同虚设,队伍出了问题才去查处,起不到防微杜渐的作用。有的内部监督部门只负责违纪监督,对单位和个人工作效率监督由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分担,浪费了行政资源。

二、公安行政管理改革的设想

(一)公安机关的职能定位问题是前提

1.公安机关在整个社会分工中的职能定位问题。

在整个社会分工中,负责公共安全的部门很多,公安机关只是其中之一。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安全问题越来越多,同样是社会安全,已分化出许多专门部门进行管理,公安机关不可能也不应该全部承担起来。因此,新时期公安部门的职能原则上能简就简,其他部门能管的,尽量由其他部门负责,使公安机关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力量。

2.关于公安机关各部门的职能定位问题。

正确区分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各层级职能应该至少把握三个原则。一是系统统一原则,一项职能只能由一个部门承。二是必要实战原则,即实战任务只由必须承担的部门承担。三是分工协作原则,各级公安机关职能分工要明确,职能不能交叉,各负其责,协同作战,统一管理。

(二)公安机关的人事改革是保障

1.改革编制管理办法,实行文职人员制度。

打破公安机关人员编制管理的大锅饭做法,按警察、文职人员和雇员三类进行编制,给予不同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2.扩大公安人事管理自主权,畅通人员进出渠道。

公安编制应实行经费控制、指标管理,在此基础上放权让公安机关自主招录警察。在公安编制总量控制下,只要不超编,允许公安机关根据缺编情况和实际需要,按规定条件常年招警,形成人员年龄、学历等结构阶梯,由公安机关自行审批,报人事局备案。

3.实行公安领导定编制,减少现职领导职数设置。

从节约经费、简化政事、精简机关、充实基层和减少二传手、增加战斗员的角度考虑,应减少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职数设置,实行行政领导定编。

4.改革警察教育培训制度,构建多层次的警察职业训练体系。

实行警察职业训练制,对所有公安民警开展系统性、周期性的职业训练,使之成为公安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和每个公安民警职业生涯中的重要内容。应建立专门机构统筹此项工作。将警察学校建成专门从事警察基础训练和领导课程进修的基地,同时,分别建立各警种专业训练学校或训练中心,使之与警察学校的基础训练衔接。

(三)加大投入,为警察权益的维护提供物质保障

物质保障在警察权益保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要争取支持,加大投入,改善公安装备,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解决实用性强而又急缺的装备,尽可能为基层实战部门配备性能好的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为一线民警配齐枪支、警棍、防弹衣等警械和防护装备,以增强民警执法防护能力。

(四)加大社会宣传和法制教育力度,为警察权益的维护提供社会保障

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民警执法及其权益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要加强社会宣传和法制教育的力度,使警务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一方面,要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使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另一方面,要加强与社会大众传媒的沟通,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作用,向社会宣传民警执法动态,宣传民警执法为民的精神,切实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和执法权威,维护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

公安行政服务管理工作 篇4

一、当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与飞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存在的差距

1、公安交警的思想观念、执法理念需要适应形势的发展。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现行的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一些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有的民警思维定势相对保守,习惯于按老办法、老经验处理问题,工作效率低,在许多新问题面前束手无策;有的民警文化水平不高,又不注意学习,加之执法环境的影响,不同程度存在着权力干预、人情关系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还有个别民警执法不公、执法不当,引起人民群众极大不满等。

2、社会矛盾不可避免地给道路交通管理带来新的难度和压力。随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人、财、物流动加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压力必然增加,交通管理任务也将趋于繁重。当前城市交通管理中的“顽症”,如出租车违章营运,农用车非法载客,机动车乱停乱放,摊点占道经营挤占路面等问题日益突出。

3、城乡交通秩序乱点、难点增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文化需求日益提高,机动车持有量呈现迅速增长势头。面对新的形势,公安交通管理面临双重压力;一方面是道路基础设施老化,城市布局和道路规划不合理,路网建设相对滞后,停车场不足,混合交通和道路拥堵的问题必然会加剧,对车辆、行人缺乏应有的规范和约束,交通秩序混乱的问题也会更加突出。另一方面,是全民交通安全意识相对薄弱,道路交通事故呈高发态势。仅就我县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来说,交通管理的难点是自行车、行人不遵守交通信号灯随意横穿马路;出租车乱停乱放,随意调头;人力三轮车、三轮、二轮摩托车等对城市交通形成干扰;县乡道路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客现象严重。

4、公安行政审批还不够规范高效快捷。一是道路交通行政审批制度手续繁琐,在交通管理过程中,限制性的措施过多,指导性的措施少,抑制了正常的交通需求。二是相关的法律规定滞后。目前在车辆注册、旧车交易、安全检测以及牌证检审等方面还不规范。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确保经济动脉安全有序畅通

第一,牢固树立服务小康社会的意识,打造全新的执法理念。一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使广大公安交通民警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充分认识到自己所担负的神圣使命,牢固树立服务小康社会的意识;二是强化执法监督。在事故处理、路面执勤、车辆管理等工作中建立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和倒查制,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做到严格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快捷;三是抓好交警队伍长效管理机制建设,落实“五条禁令”,强化队伍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提高交警队伍的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二,建立和完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新机制,走综合治理、齐抓共管之路。建立“政府领导、相关部门负责、全社会参与”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新机制,是实现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必然。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交警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在建设道路网络、整治事故危险路段、制定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实施畅通工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等方面统一规划、分布实施。

第三,充分发挥公安交警职能作用,提高城乡道路现代化、科技化管理水平。加快实施科技强警战略,增大交通管理的科技投入,广泛运用信息网络、电子警察、雷达测速仪、酒精测试仪等先进交通管理设施、装备及手段实现交通指挥智能化、行政执法数字化、交管信息网络化。

公安行政服务管理工作 篇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

(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

(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保安服务主管机构,归口负责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依法开展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等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工作。

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开展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设计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制定保安服务标准、开展保安服务企业资质认证以及协助组织保安员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安机关应当协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因公牺牲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烈士推荐工作。

第二章

保安从业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条 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五)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二)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除需提交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严格控制、防止垄断、适度竞争、确保安全的原则,提出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公司的规划、布局方案,报公安部批准。

第十三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省级公安机关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决定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二)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省级公安机关。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发证公安机关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三)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予以回复。

第十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许可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八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第三章

保安员证申领与保安员招用

第十九条

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三)初中以上学历;

(四)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

(五)没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第二十条

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名,填报报名表(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网站上下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报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报名时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采集数码照片,并现场告知领取准考证时间。

第二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上报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发给准考证,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地报考人数和保安服务市场需要,合理规划设置考点,提前公布考试方式(机考或者卷考)和时间,每年考试不得少于2次。

考试题目从公安部保安员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考试成绩合格的,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证,由县级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二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直接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保安员证。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持有保安员证的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

(一)客户单位是否依法设立;

(二)被保护财物是否合法;

(三)被保护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

(四)要求提供保安服务的活动依法需经批准的,是否已经批准;

(五)维护秩序的区域是否经业主或者所属单位明确授权;

(六)其他应当核查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与保安服务公司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向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跨区域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为上述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不得招用境外人员。

第二十八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标准。

保安服务中安装报警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十九条

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穿着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的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但应当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第三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和保安员安全需要,为保安员配备保安服务岗位所需的防护、救生等器材和交通、通讯等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保安培训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二)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进行枪支使用培训的,应当在开展培训工作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情况;

(四)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审定的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保安培训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或者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备案情况;

(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三)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四)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五)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六)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七)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八)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三)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当注明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上公布下列信息:

(一)保安服务监督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二)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安员证的申领条件和程序;

(三)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服务、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单位的备案材料和程序;

(四)保安服务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和程序;

(五)举报投诉方式;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的,发证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应当撤销行政许可。撤销保安服务、保安培训许可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收缴许可证书;

(三)公告许可证书作废。

第四十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终止的,发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许可注销手续,收回许可证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

(二)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保安培训单位以培训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依前款规定,吊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以实习为名,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不符合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设立条件却许可的;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许可却不予许可的;

(二)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接受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备案而拒绝接受的;

(三)接到举报投诉,不依法查处的;

(四)发现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依法查处的;

(五)利用职权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厂家、销售单位或者指定保安服务提供企业的;

(六)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保安服务许可证和保安培训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在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主要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安员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省级公安机关制作;其他文书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自行制定。第五十条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管理,参照适用外资保安服务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佛山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服务指南 篇6

佛山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服务指南 佛山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

佛山市公安局户政科:佛山市季华五路28号三楼(佛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83280821

咨询电话:83329376 南海区公安分局户政科:南海区南新三路24号(南海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86334671

咨询电话:86334671 顺德区公安分局户政科:顺德区德文路(顺德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东座)

投诉电话:22835333

咨询电话:22835307 三水区公安分局户政科:三水区西南贤兴路1号 投诉电话:87732994

咨询电话:高明区公安分局户政科:荷城街道文明路

投诉电话:禅城区公安分局户政科:佛山市季华五路82688666

佛山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服务指南之一录用、招聘、调动人员入户

1、审批条件

(1)经市(区)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招聘、调动的,其本人可申请入户;(2)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具有本科或同等学历以上的高中级专门人才,以及经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调动(交流)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资格的,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入户;(3)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男岁、女45周岁以下的,本人可以先落户后就业。注:

〈1〉以上人员在本市无固定居住地且单位无集体户口、无单位接收户口的,属审批条件(位属地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村)委会或工业园区人才集体户,属审批条件(务中心集体户; 〈2〉在我市落户的中、高级科技人员到基层工作,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市、区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4)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证明;(5)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6)新立户的提供《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证明,或房管局发出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7)18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8)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独立申请市外迁入的,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父母《计划生育服务证》(适用于广东省内迁入人员)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证明(适用于广东省外迁入人员)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9)市外迁入的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同时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佛山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服务指南之三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87732994

285号 88883377

咨询电话:28号二楼(佛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

(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凭据(持原件的

(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或镇以上计生管理部门签发、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属政策内生育的有效证件(均交

88828485;; 。不能提供上述证件、证明的,提交手续完备的《佛85047

3允许其随时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83280815

咨询电话:)、(2)的可申请迁入单;50周-

1)的可申请迁入市、区人才服并已将户口迁往工作所在地的,(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1、审批条件

在我市经商、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市内有固定居住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1)连续在我市经商、就业,暂住7年以上;(2)连续在我市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以上;

(3)连续3年在我市居住,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为我市社会治安、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嘉奖,或获得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称号及科研成果奖。注:

在各区经商、暂住、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的,应在所在区申请入户,不得跨区入户;在市一级经商、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的,可任意一个区入户。属于区级奖励的,应在所属区入户,不得跨区;属于市级奖励的,可在任意一区入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2)《户口簿》(3)以审批条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不能直接反映申请人为投资者、股东身份的,应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者、股东身份证明)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4)以审批条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年以上的参保情况,应同时提供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5)以审批条件(部门出具的最近(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件)。如《(城镇(6)以审批条件(同时收复印件)(7)新立户的提供《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证明,或房管局发出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8)18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交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9)49周岁以下的已婚育龄人员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佛山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服务指南之四购房入户

1、审批条件

(1)本市居民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迁移。

(2)市外户籍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年子女(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此限制)可申请入户:[1] 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的;[2] 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3] 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注:

〈1〉在各区投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在所在区入户,不得跨区;在市一级投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任意一个区入户;

〈2〉购买商品房申请入户的,其房产必须具备居住的基本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编定门牌号码。一个门牌或房号(即一个单元)只允许一名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两人以上(不包括夫妻及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只允许其中一名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3〉审批条件(《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1)申请,属经商的同时提供由市内工商管理部门签发的最近连续;属就业(务工)的同时提供市内公安机关签发的最近连续;2)申请的,同时提供市内公安机关签发的最近连续(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3)申请的,同时提供市内公安机关签发的最近连续3年累计缴纳个人所税额,以及市内社保部门发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不能反映近年的参保情况,应同时提供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4)申请的,同时提供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表彰、嘉奖证书(交正本验证的

3年以上。1)中,“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5万元以上的证明或最近(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0万元以上; ;

。如《(城镇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不包括本市居民在户口所在区购买“二手房”77年以上的《暂住证》5年以上的《暂住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不能反映最近连续3年以上的《暂住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市内社保部门发出的、市内国、地税务管理5万元以上的纳税凭据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

5、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除证明

年累计缴纳个人所税额《、证明;18,已办理房产证的,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已办理房产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

(本市居民购买“二手房”的,区内可以迁移,区间不予以购房入户为由迁移)。〈4〉“二手房”以《房产证》中标注的房产来源界定。来源为房地产公司的,视为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商品房;来源为非房地产公司的,视为不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二手房”。

2、需审核证明材料(1)《房产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3)父母随迁的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签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据(持原件的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或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4)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5)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凭据(持原件的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证明,独生子女已成年的同时提供《独生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在校学生已成年的同时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6)18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7)两人以上(不包括夫妻及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同时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入户的协议公证书;

(8)以审批条件([1] 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2] 产权人的学历、经本市市(区)人事局确认的资格接反映申请人为投资者、股东身份及注册资金金额的,应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者、股东身份证明及注册资金金额证明)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不能反映最近连续[3] 49周岁以下的已婚育龄人员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佛山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服务指南之五夫妻投靠入户(1)审批条件

以被投靠方在户口所在地有固定居住地为条件,不受婚龄、年龄限制。(2)需审核证明材料[1] 被投靠人的《户口簿》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2]《结婚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3]《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出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4] 市外迁入的同时提交下列材料:①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②49周岁以下的已婚育龄人员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佛山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服务指南之六父母投靠子女(1)审批条件

以男满60周岁、女满女共同生活为条件,不受父母户口所在地有无子女的限制。(2)需审核证明材料[1] 被投靠子女的《户口簿》(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2]《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3] 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签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件),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据(持原件的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2)申请的同时提供以下材料:,或市内社保部门发出的、《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

(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或房管局发(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5周岁及子女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或房管局发出(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职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如《工商营业执照》不能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3年以上的参保情况,应同时提交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交。、与子,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4] 市外迁入的提交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

佛山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服务指南之七 子女投靠父母(1)审批条件

[1]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条件限制;(注:如属政策外生育的,以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已满5年为前提)。

[2] 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父(母)亲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边无子女以及共同生活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户。(2)需审核证明材料

[1]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子女的《户口簿》②父母的《结婚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③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④市外迁入的提交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

⑤市外迁入的提交迁出地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父母《计划生育服务证》上计生管理部门签发、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属政策内生育的有效证件(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广东省外迁入人员)。不能提供上述证件、证明的,提交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⑥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2]成年子女照顾父母入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②《房产证》或单位《房户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或房管局发出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③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据(持原件的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

④迁入地派出所或父母、子女工作单位出具的父(母)身边无子女情况证明,或有效的权威凭证(持原件的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⑤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的同时收复印件);

⑥18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提供迁出地民政部门或镇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⑦市外迁入的提交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

⑧市外迁入的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佛山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服务指南之十六 出生登记

(一)审核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按新生、历年出生和政策内、外生育区别申报户口登记:

1、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政策内生育的,直接办理;政策外生育的,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后办理。

2、历年出生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23日后出生的随父随母自愿选择。政策内生育的,直接办理;政策外生育的,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后办理。注:

[1]“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随母亲入户”中的“[2]1998年7月22日出生的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政策内生育的新生婴儿及历年出生未入户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新生婴儿或历年出生未入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签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1998年71998年7月22日”不含本日;(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适用于广东省内迁入人员)或镇以22日前出生的随母亲入户,(均(交正,或迁出地 年7月 ; ;、证明(适用于。,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证 ;

月1998;(2)父母的《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适用于母亲为广东省内常住户口人员)或证明申请人属政策内生育的有效证件(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证明(适用于母亲为广东省外常住户口人员);(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入户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个人页及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件(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政策外生育的新生婴儿及历年出生未入户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2)婚生的新生婴儿或历年出生未入户人员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父母的《结婚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入户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个人页及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件(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公安行政服务管理工作 篇7

软硬兼顾, 固本强基, 执法能力实现新提升

南环路所坚持从教育培训、科技强警、信息建设三方面入手, 全面夯实执法规范化建设根基, 有效提升执法能力。

(一) 教育培训, 砺练精兵。始终将民警的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摆在首要位置来抓, 不断强化教育培训, 有效提升了所内整体执法水平。一是抓教育, 筑牢思想根基。充分发挥思想教育在指导民警开展执法工作中的主导地位, 采取换位思考、个案剖析等方式, 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不断强化法律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人权意识, 坚决杜绝各类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二是抓练兵, 提升实战能力。领导带头狠抓执法学习, 坚持每周一次“法制小课堂”, 由所领导轮流讲课, 帮助民警解答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使业务素质快速提高。三是抓典型, 发挥带动作用。将执法办案经验丰富、成绩突出的同志作为执法典型进行培树, 极大地调动了民警学法用法的积极性, 在所内营造了“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

(二) 科技强警, 提升保障。通过分局拨款和自筹资金, 先后安装了2套询问笔录视频采集设备, 购置了录音笔、摄像机、照相机、执法记录仪等执法办案装备, 提升了民警执法的保障能力。针对辖区案件发案特点, 南环路所以津南区安全防控中心建设为契机, 协调相关单位在辖区重点部位、主要路段安装摄像头106个, 红外线报警器34个, 实现了对辖区的全方位、全时空、无缝隙监控, 辖区可控性案件发案率下降了21%。

(三) 信息导警, 服务实战。工作中, 牢固树立“信息主导警务”理念, 将信息化建设与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加强信息比对、分析、研判, 有效提升防范管控能力。通过完善基础信息网络, 在辖区企事业单位、行业场所以及周边重点要害部位积极物建特情耳目, 加强信息分析研判, 有效提升了工作针对性、预见性。

标本兼治, 强化监督, 执法质量实现新突破

工作中, 南环路所从每个执法环节入手, 建立了完善的规章制度, 强化执法内外监督, 有效提升了执法质量。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提升思想认识。南环路所始终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端正执法思想, 将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贯彻到各项业务工作中。每月定期召开执法工作分析会, 及时发现问题, 堵塞漏洞, 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对于查处的每一起刑事、治安案件以及受理的每一起民事纠纷和信访案件, 都由所领导牵头负责, 布置专人进行查办, 实行了全程监督办理, 及时解决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实现了执法过程“零差错”。

二是细化工作措施, 完善执法制度。所支部研究并制定了系列执法工作规范及制度, 将执法岗位细化到民警个人, 实现了职责清晰, 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建立并完善了14种基础执法台账, 规范制作法律文书以及各类案卷, 严格履行所长审核、审批制度。在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开通使用以来, 多次邀请市局及分局法制办负责同志对民警进行网上执法办案系统使用的培训, 使全体民警均能熟练使用网上办案系统办理各类刑事、行政、治安案件, 全所案件的录入率始终保持在100%。同时积极落实警务公开制度, 对每一件办理的案件的或受理的户口事项都对当事人进行告知, 并向群众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聘请辖区德高望重、影响力强的人士担任特邀监督员, 对全所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定期召开特邀监督员座谈会, 通报执法工作情况, 征求监督员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在近3年的社会满意度测评工作中, 南环路派出所的测评成绩始终在全局派出所中名列前茅。此外, 所支部为每位民警建立执法档案, 将其办理的每起刑事治安案件、调处的每起纠纷、办理的每份户项都详细记录造册, 随时对民警执法工作进行考评, 纳入民警个人绩效考核。通过严格执法过程记载、质量监控、考核激励、责任追究实现了对民警个人执法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在近3年之内未发生责任信访及投诉, 各类信访案件的办结率实现100%, 未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在分局的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中名列前茅。

三是规范办案场所, 提升环境建设。执法规范建设以来, 南环路所在分局的领导下, 在市局法制办指导下, 在分局法制办、后保科等部门的大力协助下, 因地制宜, 精心设计, 专人管理, 标准化施工, 圆满完成了执法办案场所改造试点工作, 全面提升执法安全管理水平。

南环路所根据现有条件将一楼划分为接待区、办案区, 对办案区设置了物理隔离, 并设置了询问室、讯问室、信息采集室, 还在改造过程中将询 (讯) 问室、人身安全检查室合并设置, 在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房屋, 提高房屋利用率。同时以功能区改造为契机对执法执勤装备重新优化配置, 实现了“三个到位”:一是询 (讯) 问室、采集室等重点办案场所安全防范装置和监控设备全部配备到位, 二是10类70种执法执勤装备及其他所需办公设备全部配备到位, 三是人身安全检查和信息采集设备全部配备到位。南环路所还将接待区改造成开放式平台, 设置了等候椅、报刊栏、饮水机、普法宣传栏等设施, 放置了老花镜、便笺纸、面巾纸等便民物品, 使群众真正感受到派出所的贴心服务, 拉近警民距离。

刚柔并济, 分类施策, 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

南环路所充分发挥服务职能, 始终站在“构建和谐辖区”的高度来开展执法工作, 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是强化“严打整治”工作。

始终坚持“露头就打、快侦快结”的原则, 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 从接警开始, 集中优势警力全力以赴, 根据案件的情况做到治安案件不超过24小时调查取证完毕, 刑事案件不超过48小时调查取证完毕, 保证出警快、取证快、处理快, 避免了因调查取证不及时造成信访案件发生的情况。

二是推行“平和执法”模式。

南环路所地处津南区中心, 每年因群众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多达600余起。针对这一情况, 南环路所坚持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主要手段, 逐步建立完善了由民警、副所长、所长组成的3级调解机制, 有效提高了案件的调解成功率, 促进了辖区的和谐稳定, 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三是坚持“法制员审核”制度。

公安行政服务管理工作 篇8

关键词:3G技术;交通管理;自助服务

中图分类号:TP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2) 18-0029-01

一、3G技术符合交通管理需求

交通自助服务系统先后在无锡、南京试点成功后,逐步在全国推广使用,《2012年落实<“十二五”道路交通管理科技信息化发展规划>指导意见》中提出试行在大型社区、商场、机场、车站、汽车4S店等场所应用交通管理自助服务机,为群众提供服务。所以只有通过无线技术,才能实现非公安网自助终端的快速接入。

目前,分析几种主流的无线技术,3G无线通信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在众多无线技术中,从网络的带宽、覆盖范围来说,3G是目前最适合公安交通管理业务应用的无线网络技术。

其次,3G无线通信方式不受网络物理因素的影响,设备部署快捷方便,充分满足交通管理行业快速开展业务,以及灵活应变复杂的场合等要求。已经有诸如驾驶人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机动车远程查验等开始尝试应用3G无线技术,如果将3G无线技术应用到公安交通管理业务自助服务终端,就能將交通管理业务延伸到大型商场、超市、社区等人流集中的区域,使群众在逛街、散步过程中就能自助办理机动车、驾驶人等相关业务或直接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最后,3G网络运行成本较低,针对3G数据业务,目前运营商基本采用按流量计费的模式,自助服务终端正常情况下不会产生数据流量,采用3G无线接入的成本远低于租用专线的成本。

二、系统结构

对于自助ATM设备,通过配置3G-Modem模块,实现3G无线上行连接。自助终端设备可以安置在靠近建筑物,方便取电的位置。

自助服务终端采用3G板卡模块,通过射频电缆将天线延长到终端金属密封箱的外面,保证3G信号的稳定性,可以采用固定地址或者动态分配地址连入3G网络,通过公安无线网络安全接入平台,访问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交警部门工作人员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自助服务系统,实现后台制证、系统管理等功能。自助服务系统通过信息接口实现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业务流水数据进行交换和共享。自助服务系统通过公安内外网接入平台与银联进行信息交换,实现银行卡刷卡缴费和结算。

三、技术实现

(一)自助终端设计。自助终端设备在集成了二代证阅读器、银联卡读卡器、现金缴费模块、摄像头、打印机等设备的基础上,增加用于通讯的工业级3G模块,吞吐量大于300M,丢包率小于1%,VPN连接速度小于5s。

(二)应用软件设计。采用浏览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BWD)多层应用体系结构,数据库为Oracle,应用中间件为WebSphere。

1.服务终端软件。系统软件界面力求简洁,业务操作步骤简单,尽可能减少申请人数据采集。操作过程中,辅助语音和图文提示。受理凭证、回执等打印资料中增加后续领证业务提示、执法告知、交通安全宣传等功能。

2.自助终端信息采集过程中使用了图像压缩技术。将二代证阅读器、摄像头采集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视频图像进行压缩传输,在不影响图像质量的情况下,将原图像大小减少了50%,大大降低了3G无线网络数据传输量,降低了系统运行的费用,保证了业务办理的稳定性。

3.与银联结算和对账方式。银联提供自助终端SDK调用接口和数据交换格式,并分配密钥,供自助终端应用软件使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违法业务时,自助终端与综合应用平台进行数据交换,业务办理结束,自动计算缴费金额,自助终端银联读写设备读取缴费银行卡信息后,通过终端预先根据业务类别设定的不同收款账号,连同缴费金额、流水号、违法编号、收单行账户等信息传递给银联公安网服务器,并通过接入平台交换到银联专网服务器,对于异地违法处理缴费,根据发现机关、处罚机关实现自动分账等功能。银联定期将收费对账单(对账周期可以为日、周、月),银行把交易明细发送到平台,转账金额以日终对账文件为准,交警方面如果发现与白天实时对账信息不符,则撤销白天的缴费流水,财政方面金额与对账明细相符才进行入账操作。

(三)系统安全设计。公安交通管理业务的运行网络,安全性至关重要,虽然3G技术本身对无线数据进行了加密,但是,其加密处理的安全性是无法预知的,且加密密钥由运营商控制,存在安全风险,所以从以下几方面保证系统运行的安全:

1.建立的无线网络的安全接入平台,符合公安部信通局下发《公安信息移动接入及应用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和《公安信息移动接入及应用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2.采用证书管理、授权管理、密码管理、审计管理等安全机制,实现系统全面的安全管理与控制。

3.获取客户端真实信息。通过自助终端控件,直接获取客户端信息,解决了从3G网络到公安信息网访问过程中数据包经过多次转发,不能获取实际的客户端信息的问题。

4.所有自助终端办理的业务数据都由控件进行加密后传输,防止数据在传输过程中被恶意修改。

5.自助终端与应用服务器数据交互时,相互进行身份确认,防止应用软件在专用网络被非法调用以及业务数据包被恶意转发。

四、系统优点和前景

自助服务终端使用3G无线技术,通过公安信息移动接入平台,能实现快速的接入公安通信网络,实现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银行信用卡系统之间数据共享。系统具有以下优点:

一是广泛应用。由于使用3G无线接入技术,自助服务系统部署方便快捷,不受公安通信网络的限制,自助服务终端通过3G网络安装在商城、机场、24小时便利超市等,能快速开展业务,突破了交管业务办理的时间和空间限制,真正实现了群众根据自主意愿自助办理交通管理业务。

二是能满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托科技应用,创新服务模式的要求。通过临时部署交通管理业务服务终端,为交管业务下乡、警务平台、24小时车管服务超市等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

三是缓解了警力不足难题。据统计,自助服务系统所能办理的业务分别占整个车管业务、违法业务总量的60%和90%以上,自助服务系统投入使用后,上述业务均可在自助终端上办理,通过积极的宣传和引导,将极大缓解业务窗口压力,解决警力不足难题。

参考文献:

[1]李晓英,华成.我国电信运营商3G业务发展策略研究[J].管理现代化,2007,3.

[2]连骏.中国3G技术标准TD-SCDMA的知识产权战略[D].西南政法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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