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制度

2024-06-29

安全检查制度(精选8篇)

安全检查制度 篇1

为更好的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有效的协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时地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职工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如下:

一. 项目部规定每月组织二次安全生产专题例会,各级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均到会。如实向项目部汇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二. 项目部规定每周四下午由项目经理或生产经理,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大检查,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三. 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由安全部门负责具体汇总,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按三定原则: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根据整改内容由枝术负责人制定相应整改措施,项目经理签字.由生产经理指定落实整改负责人,由施工员负责具体整改人员,安全员负责整改时和监察,整改后的复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四. 安全隐患整改单开出以后,对于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得力,导致安全隐患继续存在或扩大,项目部将根据现场整改情况对有关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

海航学院飞行模拟机楼(一期)项目部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该项目的各级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交底工作。项目经理接受公司总经理的交底,项目其他人员接受项目经理的交底。

二、分包队伍进场后,总包方项目经理必须向分包进行安全技术总交底。

三、职工上岗前,项目施工负责人员和安全人员必须做好该职工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交底工作,做好分部分项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好危险源交底及监控工作。

四、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工种变换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五、各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必须要完整,并有针对性。

六、各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记录在统一印制的表式上,写清交底的工程部和工种及交底时间,签上交底人和被 交底人名字。

安全检查制度 篇2

一、登记检查机关制度的产生背景

(一) 行政改革、规制缓和提供了外在契机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 以“重塑政府”、“再造公共部门”为主题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浪潮席卷欧美各国。一向以讲求效率闻名于世的日本, 自当不肯“甘为人后”。受“新公共管理运动”浪潮的影响, 行政改革、规制缓和的呼声在日本国内日渐高涨。而在实际的行政运作中也确实存在诸多亟待改进的问题。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组织, 包括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特殊法人等难以及时回应日新月异的社会需求和纷繁复杂的新兴行政事务, “规制失灵”的局面不断凸显。于是, 从发挥“民间活力”的观点出发, 在重新审视国家干预的潮流中, 各种行政事务在保持其行政的性质即公共性的状态下让民间来承担的现象有所增加。[2]271

由民间发起设立的民间法人来承担行政职能、完成行政事务的现象在日本被称之为“私人行政”。这种现象与德国的私人行政现象相类似或者说存在相对应的法律现象。[2]286而在日本的现行法上, 私人行政的行为方式主要存在两种类型。有学者认为, 现行法采用的以某种形式使私人完成行政事务的方式主要有委托制度和指定机关制度。[2]286较之于委托制度, 指定机关制度的应用则更为广泛。日本诸多的行政法律都引入了指定机关制度, 本文探讨的食品安全规制领域也不例外。日本《食品卫生法》在1972年6月的修改中将指定机关制度“收至麾下”, 创设了“指定检查机关”制度。随着历史演进, 后来改成了“登记检查机关”[1]144, 而这一名称也一直沿用至今。

(二) 市民社会的成熟、民间组织力量的完备保证了内在供给

前文谈到, 登记检查机关原本是民间法人。因此, 如果说“行政改革”、“规制缓和”为登记检查机关制度的创设提供了外在契机, 那么, 市民社会的发达以及民间组织力量的完备则支撑了制度运行的内在供给。而市民社会是否发达、民间组织力量雄厚与否则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该国是否实行地方自治。众所周知, 日本是一个践行央地分权、地方自治的国家。纵向分权的治理模式有利于增强地方参与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更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

日本的民间组织尽管数目庞杂, 但是运行规范、制度健全、组织成员素质普遍较高。它们为丰富民众生活、解决民众生活困难、促进日本社会更加多元与和谐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3]在很大程度上, 民间组织成为了日本政府不可或缺的力量。1995年阪神大地震中, 民间组织在灾后救援工作上的突出表现就是最好的例证。鉴于登记检查机关是从民间法人中选取, 而且在获得委任后还要担当行政职能, 因此, 对于民间法人的资质要求非常严格。然而, 民间组织力量的完备为获得委任的民间法人很好地承担行政职能、顺利地完成行政事务提供了保证。

二、登记检查机关制度之理论界定

在行政改革、规制缓和的背景下, 依托成熟的市民社会和完备的民间组织力量, 登记检查机关制度得以产生并很好地担负起节约行政成本、保障食品安全的重任。那么, 何谓“登记检查机关”, 它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又如何呢?这里有必要对登记检查机关的概念、法律性质等作进一步的界定和阐释。

(一) “登记检查机关”概念释义

如上所述, 登记检查机关是由指定检查机关演变而来, 为了更好地理解登记检查机关的内涵, 有必要对指定检查机关予以描说。按照从事事务的种类, 指定机关可以划分为指定考试机关、指定证明机关、指定检查机关、指定检定机关等等。[2]287-288从划分的依据, 我们可以大概得知指定检查机关的任务在于“检查”, 而在“检查”之前必须具备一个前提即行政厅的“指定”[1]133-144

(二) “登记检查机关”的法律定性

在对登记检查机关的概念进行了释义之后, 我们有必要对其法律性质予以界定, 以加强对于这一概念的确切理解, 进而引起人们关注和思考基于登记检查机关制度的广泛应用所带来的行政法上的难题。对于登记检查机关的法律性质, 我们应当考虑从它的权限取得方式、日本现行法律对其适用的规定等方面进行综合权衡, 从而作出界定。

从权限取得方式来看, 登记检查机关的权限来自厚生劳动大臣的授予、委任, 但这里的“委任”不同于中国行政法学上所说的“委托”, [2]中文版序, 3因此, 不可将其定性为我国行政法上的“受委托组织”。

就日本现行法律的规定而言, 日本的《行政组织法》规定的行政主体包括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以及特殊法人等, 而没有将“指定机关”纳入行政主体范围。基于此点的理解, 登记检查机关不可以做出行政处分[2]318而指定机关处理的事务中, 对于有可能构成处分的决定、登记及其他活动, 可依据《行政不服审查法》, 向监督行政厅提出审查请求。[2]304此外, 指定机关的处分还可以成为诉讼的对象。而对于登记检查机关制度, 日本《食品卫生法》第40条第2款规定, 登记检查机关中从事产品检查业务或委托事务的负责人和职员, 在适用《刑法》以及其他罚则时, 视为依法令从事公务活动的职员。[1]251

综上所述, 登记检查机关虽然没有被《行政组织法》定性为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主体, 然而, 却可以做出行政处分, 适用行政程序, 受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因此, 在这里我们将登记检查机关的性质界定为:可以承担包括行政处分权限在内的行政作用的“功能性行政组织”。[2]311

(三) 与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比较

作为“功能性行政组织”的登记检查机关与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既有共通之处, 又有不同点。共通之处:权限方面, 都可以承担行政职能, 行使公共权力;监督层面, 都适用行政程序, 接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监督。不同之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权限直接来源于我国法律的授权, 而登记检查机关的行政权限则是厚生劳动大臣的委任;在权力行使过程中, 登记检查机关必须接受厚生劳动大臣的指导和监督, 比如要向其报告业务状况、接受检查等, 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则不会受到同样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无端侵扰和横加干预。

三、登记检查机关的职责权限

赋予和明确登记检查机关的职责权限是登记检查机关得以发挥检查监督市场、保障食品安全功效的前提条件。在经过厚生劳动大臣的委任后, 登记检查机关就具备了行使行政权限的资格条件。在食品安全规制中, 登记检查机关的权限承继了指定检查机关的“检查”业务。登记检查机关的业务范围并不大, 主要限于对食品、添加剂、器皿和容器包装做试验, 看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1]144而登记检查机关在执行检查职权时, 可以向受检查的企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些手续费可以作为登记检查机关的收入。

尽管业务范围有限, 但是登记检查机关很好地运用了自身原初“民间法人”的独特优势, 比如灵活性、能动性等, 从而节约了公共资源, 减轻了行政负担, 也为政府能够从繁琐的行政事务中抽身出来提供了可能。

四、对登记检查机关的法律规制

把行政事务委任给本是民间法人的这类组织, 使其承担官方的或者公共性的职能, 这既可以说是其特征, 同时也正是此特征引发了各种问题。[2]271而登记检查机关作为接受委任而承担公共职能、完成行政事务的典型代表, 它的产生和运行也确实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在于:登记检查机关行使的是“公权力”, 而这种“公权力”常常会以“行政处分”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切身权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 所造成的影响往往是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因此, 应当将登记检查机关制度置于法的统制之下, 由法律加以确认并进行必要的规制。对登记检查机关的规制应当是全面性的, 主要从民间法人资质的适格、机关的组织构成、法定义务的履行、运行程序的规范以及责任的承担等方面进行有效规制。

(一) 主体规制:资质适格

一般的民间法人若要步入“登记检查机关”的行列, 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具备适格的资质。具体而言:设置完成检查业务的场所 (事务所) ;购置产品检查所需的各种特定机械器具以及其他设备;配置特定的职员, 职员必须具有相关的知识经验, 熟知产品检查业务流程;在从事“检查”业务以外的业务时, 不得影响“检查”业务的公正性和中立性。除此之外, 日本《食品卫生法》还通过列举不适格的条款, 来将一些不适格的民间法人排除在外。比如, 某民间法人或其负责人因为违反《食品卫生法》而被处以罚金以上刑, 自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之日起未超过两年的不可以获准登记。[1]248-249

(二) 组织规制:事前许可

登记检查机关的负责人及其职员是行使检查权限、完成检查业务的载体。所以, 机关的人员资质是否适格、组织构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将直接影响食品检查业务能否顺利完成。因此, 对于机关组织的规制确有必要。如上所述, 登记检查机关的负责人及其职员必须符合适格的资质, 而法律所规定的资质要求都是实体性条件。除了实体上的规制之外, 程序上的限制也必不可少。作为对指定机关的组织上的规制, 法律规定指定机关的负责人或特定职员的选任及解任都要得到主管大臣的认可。[2]302虽然, 日本《食品卫生法》并未明确规定, 登记检查机关的负责人及其职员的选任及解任都要得到主管大臣的认可。但是, 日本《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却将“负责人及其职员的选任及解任”作为登记检查机关的业务规程事项。登记检查机关必须将包括负责人及其职员的选任、解任事宜等业务规程向厚生劳动大臣提交申请并获得许可。

(三) 义务规制 :多重义务

马克思有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对于登记检查机关而言, 同样如此。登记检查机关在享有检查权限的同时, 必须履行法律设定的义务, 以此来督促其合理有效地监督检查市场, 从而保障食品安全。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和《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都给登记检查机关设定了相关义务。

1.实施和完成检查业务的义务。

基于厚生劳动大臣的委任而获得检查权限的登记检查机关, 不仅有义务实施和完成检查业务, 而且, 必须公正地、用符合厚生劳动省令所规定之技术标准的方法进行产品检查。[1]250

2.申请批准、申报许可的义务。

登记检查机关, 一方面, 在检查事务的中止、废止方面受到限制, 很多情况下, 在中止、废止时需要向厚生劳动大臣申请批准。否则, 登记检查机关不得擅自中止、废止检查事务。另外, 登记检查机关的名称、事业所的变更, 在很多情况下, 要得到厚生劳动大臣的批准要求进行申报。[2]302

3.机关负责人和职员的忠实、保密义务。

在食品安全规制领域, 登记检查机关的负责人及其职员在行使检查权限时, 势必会涉及到相关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尤其是关于食品行业的商业秘密。因此, 作为承担公共职能者的机关负责人及其职员应当恪守忠实、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所知晓的秘密, 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备置账簿等义务。

为了达到正常、有序、有效的运转效果, 任何一家正规的企业或机构, 在其日常运营过程中都会致力于形成和打造规范化的工作流程。合理有序的工作流程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因此, 登记检查机关也应力求做到检查业务流程的规范化。基于检查监督市场的考虑, 也为了便于接受厚生劳动大臣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登记检查机关有义务备齐账簿, 并对特定事项进行记载。[2]302譬如, 应当认真制作本机关的财产目录、文件, 详细记载与检查业务相关的各种必要事项等。

(四) 程序规制:双重监督

1.法律监督。

虽然, 日本的《行政组织法》未将登记检查机关定性为“行政主体”, 但是, 登记检查机关能够享有和行使对行政相对人造成实质影响的行政处分权限, 却是不争的事实。有鉴于此, 日本的《行政程序法》将登记检查机关纳入自身的统制范围。于是, 和其他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主体一样, 登记检查机关适用行政程序法, 受到行政程序相关原则和制度的规范和约束。然而, 对于作为行政程序基本原则之一的行政公开原则是否适用于登记检查机关, 尚存争议。由于登记检查机关不是通常的行政机关, 加之对它的讨论没有得以充分认识等原因, [2]330目前, 日本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尚未将其作为信息公开的对象机关。

2.行政监督。

除了受到《行政程序法》的调整, 登记检查机关还需要接受原权限厅即厚生劳动省主管大臣的指导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在登记检查机关的业务运营违背规定时, 厚生劳动大臣可命令其修改;不符合指定标准时, 可以命令其采取必要措施以符合指定标准;[2]303根据法定条件, 厚生劳动大臣还可以取消登记检查机关的登记或命令其在一定期间内停止或部分停止产品检查的业务;此外, 厚生劳动大臣在执法的必要限度内, 可要求登记检查机关报告其业务或财会状况, 其职员可进入事务所进行检查等。[1]253虽然, 这些指导和监督方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但是, 厚生劳动大臣在做出不利的决定时, 会征询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意见。

(五) 责任规制:行政救济

责任规制, 主要是指行政相对人针对登记检查机关所作的行政处分不服可以寻求行政救济, 比如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然而, 日本的《食品卫生法》没有对是否允许行政救济做出明确规定。在这个问题上, 日本行政和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是:如果对“指定机关处分的不服是否可以提起复议和诉讼”没有明确规定, 只能从该指定机关活动的实质出发判断其处分的性质, 依据权限的内容进行个别判断。[2]319

五、结语

作为“私人行政”现象的典型代表, 登记检查机关制度在日本食品安全规制领域得以产生并发挥效用, 尤其是在减轻行政负担、节约行政资源方面成效显著。然而, 与此同时, 它也给行政法带来了一系列的难题与挑战。诸多问题中, 最为根本的问题在于:适用于行政主体的法律原则、理念和价值是否也同样完全适用于原本是“民间法人”的登记检查机关, 厚生劳动省与登记检查机关之间又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对于这些根本性问题的回答, 在日本的行政法学界尚未明朗。而行政立法的规定也不尽一致。面对如此情势, 作为法治发达的国度, 我们有理由相信日本的行政法学研习者必定继续深入探究以登记检查机关为代表的所有与“私人行政”相关的理论创设和制度改进, 以期尽快达成共识, 促进立法的完善。而登记检查机关制度的日臻成熟, 对于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的借鉴也是大有裨益的。

摘要:作为日本食品安全规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登记检查机关制度在减轻行政负担、提升行政效率、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起到了独到的作用。登记检查机关必须经过厚生劳动省主管大臣的指定, 才可以承担行政职能, 完成行政任务。在日本行政法上, 该机关被称为“功能性行政组织”, 没有被定性为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主体, 然而, 它却可以作出行政处分。因此, 有必要将其置于法的统制之下, 由法律加以确认并进行必要的规制。对登记检查机关的规制应当是全面性的, 主要从主体、组织、义务、程序、责任等方面展开。

关键词:食品安全,登记检查机关,行政组织

参考文献

[1]王贵松.日本食品安全法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9.

[2][日]米丸恒治.私人行政——法的统制的比较研究[M].洪英, 王丹红, 凌维慈, 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

浅谈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 篇3

关键词:船舶 安全 动态 检查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作为一个系统而存在的,而系统内部还存在若干子系统,既相对独立,又是互相联系。在安全管理上,把安全工作看作是一个多方位、多因素、动态和复杂多变的系统工程。因此,理顺安全与各个方面的关系,明确安全在企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建立严密的安全控制网络,真正做到以早为主,以防为本,早抓早防,齐抓共管,是企业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随着远洋集装箱船舶的现代化,大型化和高速化,给航海安全保障带来了新的挑战。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是船公司在安全管理上的创新与探索,通过实施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进一步实现在动态中对船舶现场的安全控制,进一步规范值班人员特别是驾驶台值班人员的行为,促进并强化当值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及时发现和纠正船员的“三违”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船舶航行安全、设备安全和人员安全。

中远集运和上远公司在中远集团“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超前防范、重在执行”的二十四字安全理念指导下,建立起符合国际公约、规则,国家法规和行业标准,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地自主管理、自主检查和自主监督的船舶动态检查制度,并以科技领先、管理创新为突破口,以强化日常动态检查、科学全程监控为手段,以超前防范,实现全面安全为目的,在所属船舶安装“驾驶台视频记录仪”,运用公司“船舶管理信息系统(SMIS)”和“远洋船舶全球动态监控系统”,实现船岸信息交流与共享,使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动态化和跟踪化,从而真正、有效地提升公司船舶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海上航行的本质安全。

一、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实质

安全管理的动态原理体现在管理的主体、管理的对象、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动态变化上,同时,组织的目标以至管理的目标也是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因此有效的管理是一种随机制宜的管理。动态管理要求管理者不断更新观念,避免僵化的、一成不变的思想和方法。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的主体和对象是船舶和船员,均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而随机制宜就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航区、气象、设备、人员等),随机抽调检查人员,按船舶营运实际节奏科学安排,也就是从具体实际出发,不固定自查人员,不拘于检查表内容,特殊情况特殊检查。

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是船公司实现安全营运目标的一项主要措施,是现代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司以船舶各项安全作业为重点,每年都根据船舶新设备引入和新危险源的识别,通过风险评估,对综合管理体系进行修改和完善,根据评估后的风险拟定规避措施。但制度标准不代表人的行为标准,在实行安全标准化作业过程中,实现行动上由不自觉到自觉、在执行上由不标准到标准的转变,这就是安全动态检查的实质。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要遵循“细、实、全、深、严、狠”的六字方针,在动态中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船岸员工的责任心,提升执行力,将安全防范重心前移,实现安全管理从面上指导向动态跟踪转变;从事后检查向事前预防转变。同时,对安全动态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关键性和突出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理,早整改,使标准化的安全动态管理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最终实现船舶营运本质安全的良好格局。

二 、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模式

成立船舶安全动态检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建立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四级管理模式,即中远集运(安全技术管理部)—上远公司(安监部)—船员部(政工科)—船舶(政委)。其中岸基相关管理部门有专人负责跟踪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实施情况,指导船舶开展安全动态检查工作,处理船舶反馈的岸基支持要求;海务监督上船检查驾驶台视频记录,并随机拷贝存档,岸基对驾驶台视频截图远程抽查。公司明确船舶政委是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第一责任人,负责驾驶台视频定期检查和记录,牵头组织船员实施动态检查,并负责检查情况信息的输入、审批、交流和存档工作。

在公司综合管理体系基础上,制订相应的方案和细则作为保证,船舶政委作为主抓手(第一责任人)组织和动员在船人员的全员参与;船长和轮机长本着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的理念,全力支持政委落实各项具体动态检查工作,建立船舶管理逐级负责制和安全监督员相结合的安全管理网络,运用SMIS系统实时向岸基反馈动态检查情况。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执行情况与本船先进评比和考评挂钩。

船长、政委、轮机长在船舶安全动态检查中的责任关系:船长是船舶安全管理的首要责任人,对船舶安全生产负总责;政委是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船舶安委会、船长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承担船舶安全管理中的过程监控、现场监督、动态检查等任务,负责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的人员召集、组织实施、纠正督促、信息汇总反馈等相关工作;船长、轮机长依据体系文件、职责要求所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并不因政委作为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第一责任人而产生任何变化。

三、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运行

以往航运业各类安全事故案例表明:事故多发生在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新作业点或者危险源辩识不到位的作业现场,因此各项操作和作业的安全控制是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管理的主要内容。

1 .明确职责

公司明确船舶政委为安全动态检查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实施和监督船舶各部门各岗位的动态检查和信息输入存档工作。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要求体现全员参与和全方位过程管理,即政委随机组织相关人员实施安全动态检查,全方位过程管理就是实施检查的内容与实际相符,也就是干什么查什么,检查表分为驾驶台、机舱和船员行为安全三个部分,在一个循环中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复,可以实施检查表中没有列入的项目,以体现全方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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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时监控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重要内容之一是通过船舶局域网随机查看和回放查看“驾驶台视频记录仪”影像,并录入公司体系要求的“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表”。

船舶政委按公司船舶管理信息系统(SMIS)系统中“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表”内容组织相关船员随机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和侧重点以周为节点,以月覆盖驾驶台、机舱和船员行为全部内容对本船的安全管理状况开展动态检查。

公司安监部和船员部在SMIS系统中按“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表”对船舶进行实时监控,跟踪船舶安全动态检查活动,对船舶驾驶台视频记录仪不定期抽查航行中驾驶台值班纪律执行情况(调取截频);根据船舶反馈内容,特别是缺陷未整改和需岸基支持的项目,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完成整改并负责向船舶反馈。

3 .预知危险

随着航区和气象变化,设备更新或老化,从物的不安全状态上极易发生伤害事故;随着新船员、新上岗人员的不断补充,部分老船员安全麻痹思想等等,由于对安全认识差,造成人的不安全行为增多。采用安全系统过程中危险预知预测,应用行为科学的方法,分析作业现场工序中危险因素,找出人和物的不安全隐患,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基本原因,制定出危险防范措施。船舶应利用部门工前会布置工作的时机对作业危险预知对策分析,每个船员作业前应知晓经常作业项目的安全须知和操作规程,特别是新区域、新作业点、新项目、新设备重点做好危险源的应对措施,船舶领导、各主管人员和安全监督员在作业现场要随时抽查,以保证落实。工前会危险预知活动的开展,可以强化船员控制危险的能力,提高隐患检查整改率和船员整体安全素质。

4 .重点控制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的范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驾驶台管理动态检查,二是机舱管理动态检查,三是船员安全行为动态检查。船舶要对每个危险源制定重点控制措施,如驾驶台值班、机舱重大检修、各类危险作业和保安综合治理等,管理人员必须拥有预知危险的意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使客观存在的危险源始终处于主观的受控状态。动态检查突出两方面重点:

(1)“急、难、险、重”生产任务和重要工作现场。主要包括:航行值班(特别是夜航、雾航、大风浪航行、进出港及复杂航区航行等),重要工作(如解系缆、机舱吊缸、危险品装卸、演习、靠泊期间梯口值班等),特殊作业(如封闭舱室作业,明火、上高、舷外、水上作业等)。政委应加强对上述重点工作的安全动态检查,亲自或指定人员到现场,保证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同时,应着重加强对驾驶台航行值班过程的随机检查。

(2) 船员日常行为安全。政委应根据船舶各部门上报的每日工作计划,加强对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作业人员劳动防护情况的检查督促,对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及时发现、立即干预、彻底纠正,并做好相关记录。

另外,各重点部位的各种醒目的安全标志也很重要,也是各危险源受控的手段之一。

5 .跟踪反馈

跟踪管理最简便的方法就是严格执行各种安全作业规程,安全动态管理就是把在动态操作的每个层次和各种职责分工制度化,作业程序化,以动态实时随机检查加强管理密度,实现集约和精细管理的统一,实现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同时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运用科技服务安全,如驾驶台视频记录,SMIS数据交换等。船舶还应以全面质量管理来加强船舶的安全动态管理,在船舶(部门)中开展安全QC小组活动,对本轮危险源进行跟踪控制,从事故苗头中寻找失控点,制定对策,杜绝重复性事故发生。船舶政委应注重检查过程的信息输入,按节点要求自查、记录和反馈,对现场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详细记录并上报,对自身不能解决的上报岸基支持,以实现船岸上下实时预防,层层落实查隐患、找对策、堵漏洞。

6 .设备保障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设备列入保养范畴,其硬件、软件如不能正常运转,公司规定作为缺陷及时报告岸基予以解决。

四 、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效果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全面实施以来,船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主动性得到了加强,驾驶台值班纪律执行情况有了明显的改观,值班、交接班不规范以及驾驶台用餐等现象得到有效制止。通过驾驶台视频记录仪,船长在房间就能及时发现驾驶员的不当行为,及时到驾驶台采取纠正措施,特别是对检查驾驶台视频历史记录中发现的违反值班纪律的驾驶人员采取批评教育或调离船舶进行培训的措施,从而确保了航行安全。船舶在营运实际动态中逐步实现了超前防范的过程管理,通过“船舶管理信息系统(SMIS)”和“远洋船舶全球动态监控系统”的船岸数据交流,船舶的驾驶台视频截图、自查情况、缺陷整改、岸基支持等信息可实时查看,公司能及时掌握船舶安全动态管理状况,也为船舶综合检查考评工作提供了依据。其中:

(1) 一些船舶细化工作做得很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船检查计划和细则,建立了安全动态检查不良行为档案统计表。

(2) 船员经历了从不理解到理解,从理解到支持,从被动接受到主动执行的过程。一些安全隐患被发现,一些违章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在安全监督上敢于动真碰硬,发现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得到及时整改。

(3) 安装“驾驶台视频记录仪”后,驾驶台值班人员的一举一动随时处于视频记录之下,刚开始船员心理上有压力,少数船员产生抵触情绪和采取规避行为,导致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遭遇各种非议和阻挠。如果怕得罪人而执行不严,便会依然产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船舶提出要坚持常抓不懈,要敢抓敢管,增强查处违章行为的执行力,敢于对违章乱纪行为动真格,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该通报的如实通报,该处分的就要给以必要的处分,以达到教育、警示的效果。

(4) 安全动态检查杜绝了船舶做假账现象,其检查时间和内容与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相关记录结合,与船舶实际操作和船员安全行为结合。

五 、 结束语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管理工作将是一项长期的规范化、常态化的工作,其实施的目的就是各岗位船员在整个履职过程中,对现场危险源的应对措施和作业过程进行安全跟踪、预测及控制,使安全生产在每时每刻、每个环节和每个角落都得到保证,以有效地控制船舶危险部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规范船员的行为安全,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在现有条件下,加强船舶安全动态管理是公司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也是减少伤亡和各类灾害事故最切实、最有效的方法。

安全审核和安全检查制度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昆山市裕元实验学校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和安全检查工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对象。本制度的对象主要是指昆山市裕元实验学校信息系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统。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昆山市裕元实验学校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和安全检查工作。

要求。昆山市裕元实验学校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安全管理要求统一遵循《GB/T 22239-2008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信息安全领导小组作为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和通报的主管部门,信息安全办公室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通报。

各部门信息部门负责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和通报的职能管理,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信息系统安全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对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分析,提交安全检查报告;

(三)根据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结果结合工作需要,在一定

范围内发布通报;

各信息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本部门安全检查方案。

第三章 检查方式

第七条 安全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查是各部门对本部门主管范围内的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抽查是由信息安全办公室选取部分系统进行信息系统安全检查,检验自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信息部门应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信息安全办公室。

第九条 信息安全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信息安全检查,对各部门进行抽查。

第四章 检查内容

第十条 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应重点对信息安全组织管理、日常信息安全管理、信息安全防护管理、信息安全应急管理、信息安全教育培训、信息安全自查工作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信息安全组织管理的检查内容包括: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开展情况;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十二条 日常信息安全管理的检查内容包括:人员管理;资产管理;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安全管理;信息技术产品使用管理;信息安全经费保障等。

第十三条 信息安全防护管理的检查内容包括:网络边界防护管理;服务器安全防护;网络设备防护;信息安全设备部署及使用;门户网站安全管理;电子邮箱安全管理;终端计算机安全管理:移动存储设备安全管理等。

第十四条 信息安全应急管理的检查内容包括: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重要数据和重要信息系统的备份;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等。

第十五条 信息安全教育培训的检查内容包括关员信息安全基本技能培训和技术人员参加信息安全专业培训等。

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自查工作的检查内容包括:上一发现问题的整改;本检查工作开展;安全技术检测情况等。

第五章

检查报告及通报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结束后,应对检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调查可疑行为及违规操作,对所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上报信息系统安全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 信息部门每月根据自查情况发布《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通报》,每年根据信息安全检查情况发布《信息系统安全检查情况通报》。

第十九条 对信息系统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应及时发布专项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按照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安全责任制度和检查制度[范文] 篇5

一、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层层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要充分发挥安全副校长的作用。

二、加强安全组织机构和保卫队伍建设,健全学校保卫机构。要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负责学校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三、建立完善安全工作,安全常规管理制度。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

四、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每月一次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假节日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

五、对教育主管,卫生,消防等职能部门在安全督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对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发政府,请示协助解决。

六、将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与学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对各种重眯安全专项检查,学校应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篇6

为有效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公司运输安全生产发展形势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公司安全稳定、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领导组,组织机构如下:

组长:李洁铮

副组长:刘向萍

组员:周飞珍、刘壮毅、林韩芳

定期检查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科,由科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组主要责任:在公司的领导下,宣传贯彻国家及铁路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各类安全生产规定;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定期检查包括日常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和特定节日安全大检查。

1、日常安全检查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认真做好交接班检查、机车巡检等。遇有设备异常运行的特殊情况,应增加检查次数和特殊检查项目。

2、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包括春、冬两季安全生产大检查、防台安全大检查及火灾隐患大排查。根据季节性特点和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严格按照各项大检查所涵盖内容进行深入检查及整改。

3、特定节日安全大检查包括在每年“五.一”•节前、“十.一”节前、“元旦”节前、“春节”前领导组组织综合安全大检查。要严格按照路局、能交投及公司的要求,做好各项检查工作,以确保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稳定。

三、定期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在定期安全检查工作时,各级领导要参与安全检查工作,并形成安全检查记录。基层各部门要组织岗位人员对所管区域、所管设备进行普查

定期安全检查的具体内容如下:

1、各级贯彻落实公司要求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件及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情况;

2、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

3、安全生产制度体系、管理体系、安全机构体系建立健全及制度规程执行情况;

4、职工安全教育情况;

5、现场隐患、职工按规操作情况;

6、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7、各类应急预案制定落实情况;

8、各级危险源(点)管理情况;

安全检查制度 篇7

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逻辑框架

《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逻辑框架具体如下图所示:

从上图可以看出, 《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将被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核心, 围绕“检查的目标→执行的原则→检查的主体→实施检查→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行为的惩戒”这条主线作出了相关规定, 其中对检查的主体、实施检查和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等重点环节作了详细规定, 体现了“重点突出、全面兼顾”的特点。

二、总体结构的变化

与1996年12月30日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试行) 》 (简称“试行规定”) 相比, 《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总体结构做了较大调整。具体为:将原来的第一章总则部分划分为两章, 即总则和检查的职责分工, 并增加了中注协对地方注协有指导和监督的权利等内容;将原来的第二章检查对象拆分为检查周期和检查计划两章, 增加了将会计师事务所分为证券类和其他两类进行分类检查的规定;第三章的名称不变, 但对该章的内容进行了重新整合;将原来第四章中检查的内容、方法与程序的内容分解到第一章总则和第六章现场检查;第五章和第六章的名称不变但内容发生较大变化。具体变动见表1:

三、具体内容的变化

(一) 与检查主体、检查对象和检查过程直接相关的内容变化

1.明确监管目标和检查范围, 首次提出检查应遵循的原则。《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提出“加强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管”, 改变了原来模糊的规定, 这有利于后续检查工作的开展。同时, 对执业质量检查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执业质量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的检查, 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以及检查结果的评价和处理”, 将执业质量检查的范围延伸到事前和事中的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事后的检查结果的评价和处理, 监督工作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整个过程, 使检查更加全面彻底。此外, 首次提出了检查应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公平、公正, 以事实为依据, 以准则为准绳”, 为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提供了标准。

2.对检查主体和检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进行重新界定。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首先要明确检查的主体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这将影响检查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并影响执业质量。《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修改了原有的写作体例和部分内容, 分别在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列举了三项权利和义务, 这为被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判断检查人员的执业行为是否合规提供了指导, 也为解决检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检查人员之间的冲突提供了法律依据。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对比具体见表2。

与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 《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增加了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在检查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 主要包括保密责任、利益冲突的回避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内容。

3.提出了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分类监管等新规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第七条将会计师事务所分为证券类和其他, 由中注协直接对证券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 证券类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由中注协和各省注协联合检查, 而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由各省注协负责检查。检查的周期在第九条作了规定, 证券类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至少每三年检查一次, 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至少每五年检查一次。同时在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中注协可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的证券所实施惩戒”, 提高了会计师事务所对检查工作的重视程度。

4.执业质量检查报告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规定统一使用名称“执业质量检查报告”, 并将报告的内容分为五部分, 即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概况、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反馈意见和对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评价, 保留了试行规定中的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检查发现的问题两项内容。同时从第二十八条可以看出, 该报告先由检查组向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发现的问题, 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再对这些问题提出整改或不整改的反馈意见, 最后检查组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整改情况做出整体评价。整个报告形成过程既体现了相互协调关系, 又包含了监管因素。

5.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检查报告和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执业质量检查实行一级复核制, 先由检查组对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再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提交的检查报告进行复核, 这项程序首次写入《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复核的内容可以归纳为检查工作的合规性、法律法规运用的适当性、违规事实是否有确凿证据支持, 复核程序的采用为执业质量提供了一道防线, 也是《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亮点。

(二) 与检查主体、检查对象和检查过程间接相关的内容变化

1.与检查主体相关的四个变化。第一, 《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提出中注协可以对各省注协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改变了各级注协之间互不隶属、互不监督的现状。第二, 《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强调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控制情况, 并要求从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三个方面对整体质量控制进行综合评价, 逐渐实现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级分类监管。第三, 规定了应当成立不少于三名检查人员的检查组, 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也就是说, 检查组组长直接对检查工作承担责任, 这为保证行业监管质量提供了有力依据。第四, 检查人员的任职条件更加严格。试行规定使用“应当符合”一词, 不具有强制性;《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要求检查人员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条件更加严格。

2.与检查对象相关的两个变化。增加了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个检查周期内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检查的规定。此外, 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检查对象应考虑的条件增加了四个, 将投诉举报多、业务收费明显偏低、承接的业务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不匹配和一个检查周期内安排两次或两次以上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纳入检查对象, 扩大了检查对象的范围。

3.与检查过程相关的变化。笔者对第六章现场检查中有关检查过程的新增内容按照检查工作的进程进行了整理, 具体内容为:执行检查前,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 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做好准备工作。检查过程中, 检查组应当按照确定的检查标准进行执业质量检查, 编制检查工作底稿, 保证检查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并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汇报遇到的重大问题。如果出现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自上次接受检查后出具的以往年度或期间的业务报告的情况, 检查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并且抽取的样本应具有代表性。检查工作结束时, 检查组应当将执业质量检查报告和检查档案交注册会计师协会保管。这些规定体现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中。

四、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1.没有明确如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控制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应当从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三个层面进行评价, 但是没有说明怎样进行评价。这个问题在第三十二条也有体现。笔者认为,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是多样化的, 可以将业务大致分为审计业务、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非鉴证业务四种。首先计算每种业务的收入占总业务收入的比重作为权重。然后针对这四种业务分别从三个层面进行评分, 评价方法为:对于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的情况, 可由检查人员复核当期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 根据编制质量给出评分;对于职业道德规范的遵守可采用调查问卷方式由被调查方进行评分, 被调查方可以为客户、政府部门、债权人和同业竞争者等。最后, 将每种业务的三个层面的评分乘以该业务的权重, 计算出综合评分。

2.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利没有明确规定。尽管《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分别在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对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但对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一方而言, 只在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义务, 而没有相关权利的规定。可以设想, 如果检查过程中, 检查人员受到密切关系或者其他威胁而不正当地行使权利,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与执业质量检查无关的涉密资料, 而此时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权利抗辩, 就会给会计师事务所、客户以及利益相关者带来巨大损失。因此, 笔者认为应当增加“如果检查工作中, 检查人员受到密切关系或其他威胁而不正当地行使权利, 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或类似的规定。

3.没有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担任检查人员的条件。检查组工作人员应当由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担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才能担任, 而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没有规定。笔者认为,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业务多种多样, 一名检查人员只有同时具备相当丰富的审计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经验才能发现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而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的社会经验和专业水平各有不同, 并非所有人员都能胜任这一职务。因此, 笔者建议检查组工作人员应具备丰富的审计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经验, 熟悉会计和审计理论知识。

4.检查周期的确定没有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情形。证券类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至少三年检查一次, 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至少五年检查一次。如果出现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 例如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合并、证券类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合并或者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并入证券类会计师事务所, 检查周期如何确定?假设A、B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A会计师事务所在第一年就执行了质量检查, B会计师事务所在第五年才执行质量检查, A、B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后出现两种情况:新设成立C会计师事务所或B (A) 会计师事务所并入A (B) 会计师事务所, 这种情况下执业质量检查从哪一年开始?笔者认为, 对于合并情形, 如果是新设合并, 应当以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之日起计算检查周期, 不论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为证券类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是存续合并, 应以合并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周期继续计算, 不考虑被合并方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对于分立情形, 如果是存续分立, 新成立的分所应当延用母所的检查周期;如果是新设分立, 由于母所实体不存在, 所有新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应重新计算检查周期。在这种情况下, 若新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则检查周期就是三年。

5.专案检查和专项检查是否适用本制度值得探讨。《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第四十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专案检查、专项检查等其他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制度, 笔者对此存在质疑。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 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受政府委托才开展专案检查或专项检查, 检查工作属于政府审计的范畴。政府委托注册会计师协会执行专项检查是为了实现专项检查的目标, 这与执业质量检查的目标有很大区别。在目标存在差别的情况下, 实施执业质量检查的人员依据本制度的检查程序实施专项检查能否实现目标还值得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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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长爱.政府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的协调发展——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效率研究.审计研究, 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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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制度 篇8

关键词城市规划循环经济遵循理念

所谓内部控制风险,就是指影响内部控制功效发挥和目标实现或导致内部控制失效的不确定性。产生内部控制风险的因素很多,总体来讲可以从内控风险理念和内控人才、控制方法、信息与沟通及监督等几大内部控制构成要素进行分析。一个事业单位要发挥内部控制功效,就必须重视控制和防范内部控制风险。

一、影响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风险的主要因素

1.内控风险理念薄弱,缺乏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所面临的内外环境越来越复杂,竞争压力越来越大。这就要求事业单位管理层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要以内部控制制度为切入点,控制好每一个管理环节,提高对内部控制及其风险的认识,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目前多数事业单位都存在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和失控的危害性认识不够的情况,缺乏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2.对于内部控制风险的专业人才的储备不足。一直以来,对于许多内部控制的专业人才一直紧缺,一是参训人员不能很好保证,二是培训内容不很全面,三是有相当多的财务人员没有全面掌握和更新法规财务最新知识的欲望。这已经是事业部位内部控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但是近年来,随着许多基本规范以及风险管理指引的相继出台,事业单位越来越认识到储备内部控制专业人才的重要性,以满足大多数单位对于建立一支拥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内控人才的需求。

3.内部控制执行不力。执行力度不够是很多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风险产生的因素之一。部分单位虽然存在比较健全的内控制度但不能有效地执行。由于管理体制、企业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一些陈旧的管理理念、员工的思维观念等还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产生惯性”作用,这是造成内部控制执行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4.信息和沟通还存在问题。良好的信息系统应能确保组织中的每个人都能清楚地知道所承担的特定责任和任务。需要了解事业单位改革政策,了解市场的发展变化,同时也应该通过财务报告等形式向社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建立良好的适应发展的信息系统,这样才有助于提高内部控制的效率。

5.监督不到位。内部控制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它是一个动态过程。不论是制度的制定、执行还是最终的评判,均需要不断地监督,使内部控制系统更加完善更加有效。部门内部审计流于形式,很难保证内审的客观公正,不能针对性地提出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

二、事业单位防范内部控制风险的对策

1.强化内控风险理念,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管理层要提高对内部控制制度及其风险的认识,以身作则,带头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同时,对全体职员工也要进行内控制度及其风险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不同层次的内控意识是做好内部控制的根本保证。内控意识是内控制度得以落实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欲使财务工作不断规范,就必须大力加强内部控制。

2.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是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的。熟练掌握这些法规是财务人员从事本职工作的基石。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不断加快。对会计法规的学习和财务知识的更新是每一位财务工作者的迫切任务。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控制要从每一位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做起,及时更新新的财务会计法规和专业知识,才能够有效地实施内部控制。

3.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大内部控制执行力度。一是加大内部控制执行力度,管理者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时,要注重科学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从计划制定到实施要形成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和程序,避免形成随意破坏既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的现象发生。二是构建内控评价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对单位内部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价,查找内部控制存在的漏洞,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作用。三是加强制度建设是做好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保障。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是内部控制难以有效进行的根本原因。四是预算控制是内部控制的核心环节。是事业单位最重要的内部控制手段之一。但部门预算涵盖范围有限,预算之外的追加调整项目多,弹性大,追加项目多,预算的随意性大,权威性和约束力就差。

4.加强信息与沟通,提高内部控制效率。事业单位的信息与沟通包括内部信息与沟通和外部信息与沟通。要统筹管理和协调内外信息,既要相互牵制又要具有连续性和整体性,确保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外部信息与沟通则是通过与外部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和联系,获得关于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功能的重要信息,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降低因信息与沟通不力造成的内部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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