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7-10

2017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精选7篇)

2017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1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1日

天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实现我市政府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互联网上开办的网站。

第三条 本市政府网站管理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学习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适应人民期待和需求,打通信息壁垒,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坚持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安全高效的原则,适应互联网发展变化,加强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明确各级各类政府网站功能定位,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推进集约共享,创新服务模式,提升用户体验,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以天津政务网为本市政府网站总门户,建设协同联动、规范高效的政府网站集群。

第五条 建立市、区两级政府网站管理体系。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本级政府网站的日常管理,并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政府办公厅天津政务网办公室具体承担市政府办公厅政府网站管理职责。

各区政府办公室是本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本级政府网站和本地区政府网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办公室是本系统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网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主管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政府网站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具体做好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

市网信办统筹协调本市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市编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是本市政府网站的协同监管单位,共同做好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六条 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网站开办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原则上一个单位最多开设一个网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区政府所属单位不再开设新的政府网站;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不准单独开设网站,可以专题形式展示在本单位政府网站。

(二)各单位开办网站需明确网站主办和承办职责,落实专门机构,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逐级报市政府办公厅批准。本市政府网站主办单位统一为本单位办公室,各主办单位可指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网站工作要求,承担政府网站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三)开办政府网站应按程序逐级完成域名注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公安机关互联网备案、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全国政府网站认证等内容的管理备案,未通过管理备案的政府网站不得上线运行。新开通政府门户网站要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新开通部门网站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

(四)政府网站名称要以本单位名称命名,在网站头部标识区域显著展示网站全称,要使用以.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符合要求的中文域名。已有名称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调整,或在已有名称显示区域加注规范名称。

天津市政府门户网站英文域名为“”,其中○○○为本部门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gov.cn为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域名;中文域名为本部门中文全称或规范简称。

(五)网站栏目和内容页的网址原则上使用“/.../...”形式。

第七条 政府网站应发挥好政务公开第一平台和政务服务门户的作用,其主要功能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互动交流,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还应提供办事服务功能,建成全市统一的“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政民互动交流平台、数据开放平台。

(一)政府网站应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发布工作信息和文件、数据,包括概况信息、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政策文件、国务院网站信息转载、政务动态、信息公开指南、数据发布,并在确保安全保密、保护隐私的前提下,搭建数据开放统一平台,向社会开放政府数据;已发布的静态信息发生变化或调整时,及时更新替换。政府网站不得发布广告等经营性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政府网站使用地图时,应采用测绘地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二)政府网站在发布本单位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同步发布多角度、多形式的政策解读材料,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程序及时回应关切、解疑释惑,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

(三)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建立网民意见建议处理反馈机制,具备咨询投诉、意见征集、受理反馈等功能,并做好受理反馈情况公开,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政府门户网站还应具有在线访谈功能。通过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为网站内容提供留言评论功能,实现数据汇聚、统一处理。

(四)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要设置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发布本级政府和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提供在线服务;编制在线服务资源清单,标明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理程度,建立服务信息资源库,并公开办事指南,内容应包括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办理机构、联系方式等,以表格化形式展示。对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应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

第八条 政府网站整合与变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政府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按集约化要求需永久下线的,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后逐级审核,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启动。网站永久下线应做好网站数据迁移,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按程序注销政府网站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如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系统变更状态;相关工作应自审批通过起3个月内完成。网站完成迁移后,要在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公告信息至少保留30天。

(二)政府网站临时下线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备,并说明临时下线的原因和时间段;工作日临时下线时间超过24小时的,由政府网站主办单位以书面形式申请临时下线并逐级报审,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如遇不可抗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被责令要求紧急关停的,主办单位要逐级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备,并由市政府办公厅及时向国务院办公厅书面报备,不计入当年下线次数。

(三)临时下线拟恢复上线时,应在正式上线前7日逐级提交上线申请,经本单位自查、上级主管单位核查和市政府办公厅最终检查合格后方可上线运行。未按要求自行下线、上线或未按要求整改的,市政府办公厅将对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严肃问责。

(四)政府网站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并做好更新。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要在原网站发布公告。如遇整合迁移、改版等情况,要对有价值的原网页进行归档处理。归档后的页面要能正常访问,并在显著位置清晰注明“已归档”和归档时间。

第三章 集约创新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工作的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考核管理,市网信办负责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具体研究集约化平台的建设需求、技术路线、系统架构、部署策略、运维机制、安全防护体系等。通过统一标准体系、统一技术平台、统一运维管理和安全防护,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

(一)建设市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各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本区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并与市级集约化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协同联动;暂无力建设的可利用市级集约化平台。市、区所属各单位不得新建网站技术平台,已有的按期集约至市或区级平台。

(二)建设集约化平台应明确管理和使用权限,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原则上,各政府网站主办、承办单位负责本网站的栏目策划、内容保障等工作,并自行安排有关经费。管理集约化平台的单位负责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工作,并定期升级平台服务,对接网站主办、承办单位功能需求。

(三)集约化平台应向平台上的政府网站提供以下功能:站点管理、栏目管理、资源管理、权限管理;内容发布、领导信箱、征集调查、在线访谈;站内搜索、评价监督;用户注册、统一身份认证;个性定制、内容推送、运维监控、统计分析、安全防护等。同时,要具备与其他政务系统对接融合的扩展性。

(四)规划建设集约化平台时,要统筹考虑建立共享共用的全平台统一信息资源库,按照“先入库,后使用”原则,对信息资源进行统一管理。本市各级部门网站的信息、服务和互动资源要无缝融入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各栏目,由各级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展现;各区政府所属单位网站集约至统一平台后,信息资源要纳入统一的信息资源库共享管理,如有特殊需要,由管理集约化平台的单位组织开发,可以设置独立页面展现。

第十条 基于个性化、便捷化、智能化服务要求,利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加强政府网站创新。构建开放式政府网站系统架构,开放网上政务服务接口,推进政府网站向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热线电话、政务新媒体等多渠道延伸,创新网上政务服务模式,针对不同用户群体提供便捷高效在线服务。

第四章 安全防护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要根据网络安全法等要求,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强化技术防护,定期开展等级测评和安全监测,提高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落实安全整改,防范和应对各类安全风险;管理集约化平台的单位在实施集约化建设时要将网站安全与网站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完成。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技术防护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政府网站服务器和为政府机关提供网站及邮件服务的数据中心、云计算服务平台等不得放在境外,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采购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需通过安全审查,使用的关键设备和安全专用产品需通过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按照要求定期对政府网站开展安全检测评估,并接受网信部门的安全检查。

(二)政府网站应部署相应安全防护设备,采购设备标准需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操作系统、数据库和中间件等软件应遵循最小安装原则,仅安装应用必需的服务和组件,并及时安装安全补丁程序。部署的设备和软件需具备与网站访问需求相匹配的性能。对应用软件代码进行安全分析和测试,识别并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恶意代码。

(三)在基础设施部署前划分网络安全区域,严格设置访问控制策略,建立安全访问路径。前台发布页面和后台管理系统应分别部署在不同的主机环境中,并设置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防止后台管理系统暴露在互联网中。对重要数据、敏感数据进行分类管理,做好加密存储和传输。做好后台发布终端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防止终端成为后台管理系统的风险入口。使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的密码算法和产品,并可建立基于密码的网络信任、安全支撑和运行监管机制。

(四)根据用户类别设置不同安全强度的鉴别机制。禁止使用系统默认或匿名账户,根据实际需要创建必须的管理用户。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组合的鉴别技术,确定管理用户身份。严格设定访问和操作权限,实现系统管理、内容编辑、内容审核等用户权限的分离,并对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记录。加强网站平台的用户数据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安全应对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网站建设中,应采用可信计算、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基于集约化技术平台,开展网站群建设,减少互联网出口,实现网站的统一管理、统一防护,提高网站综合防护能力。

(二)实施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网站安全防护单位实时监测网站的硬件环境、软件环境、应用系统、网站数据等运行状态以及网站挂马、内容篡改等攻击情况,并对异常情况进行报警和处置。定期对网站应用程序、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管理终端进行全面扫描,发现潜在安全风险并及时处置。留存网站运行日志不少于六个月。网站安全防护单位根据已经各级网站主管单位和网络安全应急主管单位备案的应急预案,在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网络侵入等预警和通报信息,以及自身运行发现安全风险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处置结果。

(三)遇有公众举报或监测发现存在假借、冒用政府或部门名义开办政府网站,以及利用与政府网站相同或相似标识(名称、域名、徽标等)、内容、功能误导公众的情况,经核实后,市政府办公厅要及时沟通协调由网信部门牵头,电信主管、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及时对假冒政府网站的域名解析和互联网接入服务进行处置。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假冒政府网站开办者等人员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四)建立政府网站信息数据安全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信息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政府网站对存储的信息数据要严格管理,通过磁盘阵列、网页加速服务等方式定期、全面备份网站数据,提升容灾备份能力;利用对称、非对称的加密技术,对网站数据进行双重加密;通过设置专用加密通道,严格控制数据访问权限,确保安全,防止数据泄露、毁损、丢失。

第五章 机制保障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网站监管考核机制。

(一)定期监测制度。各级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政府网站开展日常监测,有条件的单位可借助第三方力量开展全面检查。各政府网站主办单位需按月向上级主管单位上报本单位网站自评结果,全市各主管单位要按月向市政府办公厅上报监测结果。市政府办公厅至少每季度对全市政府网站进行一次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在天津政务网上发布检查结果,并上报国务院办公厅。

(二)绩效考核制度。政府网站主管单位根据全市绩效考核要求定期调整政府网站管理权重,并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对考核成绩较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考核较差或不合格的单位要约谈政府网站主管单位或主办单位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厅对全市政府网站实施动态考核,考核情况计入全市绩效考核过程;对国务院办公厅检查不合格的网站,将结合主管单位当年工作实绩扣除其绩效考核中“政府网站管理”40%以上赋分。

(三)网民留言反馈机制。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本单位网站及上级单位转办的网民留言,并根据规定时限给予答复;对中国政府网“我为政府网站找错”栏目中的网民纠错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回复意见并逐级提交至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要公开。

(四)督办问责机制。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要建立政府网站管理台账,开设“政府网站问题整改督办单”,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严重问题第一时间通知网站主办单位落实整改,整改时限不超过1天。对国务院办公厅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落实专项督办整改并在全市通报批评,主管单位要向市政府办公厅提交书面检查;对整改不达标的网站由主管单位实施网站整合;对因网站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网站运维机制。

(一)专人负责制。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对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和安全运行负总责,并根据网站功能明确栏目责任人;各单位应将政府网站管理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培训计划,定期安排网站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在专业化队伍方面为政府网站提供有力保障。

(二)预算及项目管理制度。各单位要统筹考虑将政府网站经费足额纳入部门预算,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并加强管理。规范做好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相关项目立项、招投标和验收等工作。对网站管理部分事项实施服务外包的业务,应严格审查服务单位的业务能力、资质和管理制度,细化外包服务的人员、内容、质量和工作信息保护等要求。

(三)内容保障机制。各单位要适时调整完善本单位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以及政府文件类信息。建立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信息产生单位应在发布前依照程序明确需发布信息的公开属性,严禁涉密信息上网。转载其他网站信息时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四)值班读网制度。各单位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编辑、审核和发布相关稿件。值班期间应做好网站监测,通过机器扫描和人工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政府网站整体运行健康程度进行日常巡检,每日浏览网站内容,认真审看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纠错并做好记录。

(五)资源管理机制。各主办单位网站栏目负责人按权限从信息资源库调取资源,配置完善栏目,资源库管理团队要做好入库资源管理,记录情况并进行挖掘分析,提出栏目优化和新应用开发建议。

(六)年报制度。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编制政府网站工作报表,包括网站发布、平台建设、传播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网站沟通协调联动机制。

(一)沟通协调机制。各级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应与本级宣传、网信、编制、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做好政府网站建设、内容保障、安全管理等重大事项沟通交流、信息共享公示和问题处置等工作。遇有重大政策发布或突发事件,政府网站应在宣传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利用政务新媒体共同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回应。

(二)协同联动机制。建立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渠道、各单位共同发声的协同联动机制。对上级政府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应在12小时内转载;需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并协商发布。对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门要求转载的重要政策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分级协调转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网页设计规范

2.网站功能规范

附件网页设计规范

一、布局

政府网站布局应庄重简约,合理美观,功能清晰,易于浏览,整体保持统一的风格,体现便民与实用的特点。页面布局应分为头部、内容区和底部。网站首页、栏目页和内容页等各页面头部和底部一致。

(一)页面头部。应包括网站名称区域、搜索和导航部分。网站名称区域展示网站名称、徽标(Logo),根据需要可提供多语言版、简繁体转换、RSS订阅和邮箱入口。搜索功能需要放置在明显位置。导航部分放置网站的频道或栏目,频道或栏目不宜过多,通常为单排显示。

(二)页面内容区。遵循“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用户习惯,集中阅读区应突出展示重要栏目和内容,网站内容呈现方式多样化,层次分明、图文并茂、搭配合理。

(三)页面底部。应列明党政机关网站标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入口、网站标识码、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备案信息、版权信息、站点地图、使用帮助等内容。

二、元素

(一)色彩。用色要简练、典雅、自然,一般使用1种颜色作为主色调,合理搭配1至2种辅色调,把握色彩的色相、明度和纯度,使页面达到理想的视觉效果。

(二)图标。网页中使用的图标应统一视角、倒角、材质、尺寸、风格,图标的风格和网页风格相协调,并做到会意且直观。

(三)字体。使用适合阅读的标准字体,字号、字间距、行间距适中,字体与背景颜色反差适度。同类页面使用同样模板,统一字体、字号和格式。

(四)多媒体。合理处理页面中的图片和视频,在不影响分辨率的情况下确保加载速度,避免出现图片不显示、视频无法播放等情况,视频格式要便于常用软件打开。图片和视频需匹配信息内容,并注意避免版权纠纷。

(五)网页标签。网页标签通常在页面源代码头部区域中以meta标签的形式进行定义,它是对有关展现内容进行标记而设置的标签,主要包含网站标签、栏目标签和内容页标签,子级页面要继承父级页面相关标签,标签值不能为空。

1.网站标签。网站标签在首页、栏目页、内容页等所有页面中标注,主要包含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政府网站标识码。

2.栏目标签。栏目标签在栏目页和内容页中标注,栏目页中主要包含栏目名称、栏目描述、栏目关键词、栏目类别。内容页中包含栏目名称、栏目类别。

3.内容页标签。内容页标签在内容页中标注,主要包含标题、发布时间、来源、关键词、作者、摘要、图片、网址。

三、功能

(一)响应。结构与代码应简洁优化,并按适配常用分辨率的规格设计页面。在正常情况下,页面加载时长不宜超过3秒。

(二)兼容。对主流类别及常用版本浏览器具有较好的兼容性,页面保持整齐,无文字、表格加载错误,各功能、控件正常可用。减少用户额外安装组件或插件的可能,确需使用的,要便于在相关页面获取和安装。

(三)应用。减少JavaScript和Iframe在页面中的使用。避免使用悬浮、闪烁等方式,确需使用悬浮框的必须具备关闭功能。

(四)操作。对可能造成无法回复的操作必须提供确认信息。非法的输入或操作应有足够的提示说明。提示失败后必须保存用户已经输入的内容,以便修改后再次提交。提示、警告或错误说明应该清楚、明了、恰当。相同的操作使用统一的语言表述。

四、内容

(一)栏目。栏目设置要科学合理,名称准确直观,清晰体现内容和政府工作职能。栏目内容较多时,可设置子栏目,深度宜控制在3层以内。及时做好各栏目的内容更新和用户行为统计,对无法保障内容、访问量低的栏目进行优化调整或关停并转。杜绝出现空白栏目,不得以正在建设、维护、升级等理由保留空白栏目。多个栏目可以组合聚焦为频道,重要的单个栏目也可以作为频道。频道设置不宜超过8个。

(二)专题。专题是一种重点内容聚合,有共同性的内容组成的集合体,一般围绕专项工作开设。专题的页面风格与网站整体风格应保持一致,具体页面设计可灵活展现,力求印象深刻、主题突出,使公众在浏览专题时得到全方位的认知。专题一般以图片标题等形式在首页显著位置设置链接入口。专题较多时,要设置专门的专题区。专项工作结束时,相关专题要从首页显著位置撤下并标注归档标识,集中保留至专题区,便于公众查看使用。

(三)内容页。文章内容页须明确显示标题、信息发布日期(格式为YYYY-MM-DD HH∶MM)、信息来源、信息正文。可根据需要放置信息分享、内容纠错、字体大小调整、背景颜色调整、版权信息声明、满意度调查问卷等其他要素。

五、链接

(一)内部链接。内部链接是指同一网站下的内容页面等各类资源之间的互相链接。主要包含网站导航、网站地图、面包屑导航、上下篇链接、相关文章、标签(tags)、锚文本等多种形式。政府网站要为网站的各类内容资源生成唯一的内部地址,并体现内容分类和访问路径的逻辑性。同时应建立链接地址的监测巡检机制,及时清除网站中存在的“断错链”,必要时应用专业技术工具进行监测。

(二)外部链接。外部链接分为导出链接和导入链接。政府网站指向至其他网站域名或资源地址的链接,称为网站的导出链接。反之称为导入链接。政府网站使用导出链接或建立相互指向友情链接应经本网站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原则上政府网站不得建立指向非政府网站的链接。确需建立时,要加强对相关页面内容实时监测与管理,杜绝因其内容不合法、不客观等造成不良影响。政府网站严禁投放商业广告。打开非政府网站链接时,应有提示信息。网站所有的导出链接需在页面上显示,避免出现“暗链”,造成各类隐患。网站信息编辑人员转载文章时应去掉不必要的导出链接。发现非法网站对政府网站的导入链接,应立即上报并进行处理。

附件网站功能规范

一、信息发布

(一)概况信息。发布本地区经济、社会、历史、地理、人文、行政区划等介绍性信息。

(二)机构职能。发布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同一网站发布多个机构职能信息时,要集中规范发布,统一展现形式。

(三)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以及讲话文稿。

(四)政策文件。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五)国务院信息转载。政府门户网站要在首页明显位置建立专栏,及时转载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国务院重要信息;部门网站要及时转发涉及本单位工作的国务院文件信息。

(六)政务动态。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转载天津政务网、区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发布或转载信息时,应注明来源,确保内容准确无误。对于重要信息,要配发相关图片视频。

(七)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报。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目录要与网站文件资料库、有关栏目内容关联融合,可通过目录检索到具体信息。按要求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八)数据发布。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加强与业务部门相关系统的对接,通过数据接口等方式,动态更新相关数据,并做好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天津政务网的数据对接和前端整合。要按照主题、地区、部门等维度对数据进行科学合理分类,并通过图表图解、地图等可视化方式展现和解读。提供便捷的数据查询功能,可按数据项、时间周期等进行检索,动态生成数据图表,并提供下载功能。

(九)数据开放。在依法做好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以机器可读的数据格式,通过政府网站集中规范向社会开放政府数据集,并持续更新,提供数据接口,方便公众开发新的应用。数据开放前要进行保密审查和脱敏处理,对过期失效的数据应及时清理更新或标注过期失效标识。政府网站要公开已在网站开放的数据目录,并注明各数据集浏览量、下载量和接口调用等情况。

二、解读回应

(一)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二)丰富解读产品类型。制作公众便于理解、容易接受的政策解读产品。通过对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梳理、分类、提炼、精简,重新归纳组织,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多种形式予以展现,并于文件上网后及时发布。

(三)做好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的相互关联。在政策文件页面提供解读材料页面入口,在解读材料页面关联政策文件有关内容。

(四)及时转载第三方媒体评论文章。及时转载主流媒体上对政策文件精神解读到位的评论文章,形成传播合力,增强政策的传播力、影响力。

(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三、办事服务

(一)设置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合理设计导航,突出功能定位。同时,完善市、区、街道三级服务平台与各部门业务系统之间的统一认证、统一登录、统一查询,减少用户在各个系统间注册、填报重复信息的几率,提高在线办理的用户体验。

(二)整合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资源。按照在线办事服务功能实现程度,划分为办事指南、在线预约、网上预审、网上申报、在线查询等阶段,实现统一受理、统一查询、统一反馈。明确标明每一服务事项的网上可办理程度,能提供在线办理的要集中突出展现。

(三)编制在线服务目录清单。按主题、对象等维度,对服务事项进行科学分类、统一命名、合理展现。科学划分办事服务与便民公共服务,优化服务主题分类。办事服务事项及指南有调整后要及时更新。

(四)细化规范办事指南。办事指南中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要素;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指南中所需材料涉及表格的,要提供空表及范表下载,提供表格的填写说明,确保内容准确,并与线下保持一致。

(五)围绕办事服务提供相关辅助功能。关联相关文件资料库、互动交流平台、知识库问答等。在事项列表页或办事指南页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常见问题、咨询投诉和监督举报入口等,实现一体化服务。

(六)全程记录企业群众在线办事过程,对查阅、预约、咨询、申请、受理、反馈等关键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为业务部门简化优化服务流程、便捷企业群众办事提供参考。

四、互动交流

(一)区级政府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区级部门可利用区级平台互动。平台可按部门对问题进行分类展示。

(二)互动交流平台要提供留言评论、咨询投诉、征集调查功能。有条件的地区或部门可提供在线访谈、即时通讯等功能,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生。

(三)在文章发布页提供留言评论功能,及时把握舆情动向。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办事服务类栏目要通过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提供留言评论等功能,实现数据汇聚、统一处理。

(四)提供咨询投诉渠道,允许网民自主选择咨询投诉部门。实施首问负责制,建立网民意见建议的审看、处理和反馈等机制,对收集到的咨询投诉要认真研判,及时处理,回复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出现敷衍推诿、答非所问等情况的,要予以退回重新办理。如确需转发其他部门处理,应在回复中明确拟转办单位的负责处室和联系方式,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五)开展网上专项征集调查,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和意见征集采用情况。以电子邮箱形式接受网民意见建议的,要每日查看邮箱信件,及时办理并公开信件办理情况。

(六)开展在线访谈。定期邀请区或部门负责人做客访谈节目,通过视频录播、直播、文字实录等方式,对政策文件、公众关注热点等进行解读回应。设立访谈预告版块,以便提前了解访谈内容;可在访谈直播间增设现场观众席,增加提问环节,实现面对面沟通。

(七)提供即时通讯。有条件的单位可增设人工座席,采用自动智能问答及人工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为网民提供即时问答服务。

(八)梳理、归纳网民咨询及答复内容、互动交流常见问题以及公众关注的其他问题,按照主题、关注度等进行分类汇总和结构化处理,高效准确地为网民提供直观推送。

五、个性化服务

(一)鼓励各区、各部门结合区域特色或部门职责,开展个性化服务,打造专属品牌栏目或特色服务。

(二)以用户为中心,鼓励针对不同用户群体,打造个人、企业、旅游者等专属主页。可以按照用户全生命周期设置栏目导航,跨部门整合资源,有针对性地设置服务主题。

(三)提供多语言服务。根据网站使用用户的群体特点和需求,可逐步提供英文版、韩文版、法文版等多语言服务。在网站版面设计和导航布局时,要考虑多种语言的书写和展现方式。网站内容的翻译要确保准确、专业,可委托专业第三方翻译公司承担网站外文版内容的翻译工作。

(四)提供无障碍服务。面向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网站信息的无障碍浏览,提供语音读屏、屏幕放大、提高对比度等无障碍功能。网站在设计时应同时考虑无障碍上网的技术要求,如网站图片要有注释说明;视频播放应有相应的字幕或手语旁白;要支持键盘操作,通过键击动作来控制页面变化;避免使用悬浮窗,避免键盘焦点陷入等。

(五)优化搜索功能。提供错别字自动纠正、热词推荐、拼音转化搜索和通俗语言搜索等功能。搜索结果应包括工作动态、通知公告、办事服务、互动反馈等,实现“搜索即服务”。

(六)提供智能问答。有条件的地区或部门,可对政府文件和指南信息进行转化处理,构建业务知识库,基于自然语言进行模糊检索,自动关联到相关的页面内容,实现智能问答服务。

(七)顺应手机终端应用发展,开展响应式设计,建设移动门户和手机客户端,建立政府官方微信公众号。

2017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2

各市人民政府, 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6]18号) 要求, 推动实施《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 (鲁发[2016]12号) , 加强质量强省和品牌建设, 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 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 深入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品牌战略和标准化战略, 大力开展质量品牌提升行动, 进一步夯实质量发展基础, 完善质量发展机制, 优化质量发展环境, 提升质量供给水平, 加快形成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要素的经济发展新优势。

二、主要措施

(一) 加强质量基础建设, 培育质量和品牌提升新动能

1. 大力加强质量技术基础建设。

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山东标准”建设水平的意见》 (鲁政发[2015]26号) , 完成年度标准化工作改革任务。实施技术标准创新工程, 支持在重点企业、行业、产业建设国家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充分发挥计量的技术保障作用, 以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为重点, 开展量传溯源和在线检测技术的研究, 加快环境保护、安全防护领域标准物质的研制。加快建设国家节能家电产业计量测试中心, 引导推进先进计量技术在企业生产全过程、产品全生命周期中的应用。加强节能、低碳、环保、信息安全等重点领域的认证推广工作。鼓励认证机构开展国际合作, 推动认证结果国际互认。加快建设一批适应现代农业、现代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特色产业、高端服务业发展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大力推进检验检测领域高新企业认定工作。加快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改革, 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机构由提供单一类型合格评定服务向复合型、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发展。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 着力强化企业质量管理。

加强分类指导, 实施精准服务, 引导中小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夯实质量工作基础;指导大型企业采用卓越绩效管理等与国际接轨的质量管理模式, 树立质量发展标杆;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完善质量品牌建设体系, 争创知名品牌。引导企业采用六西格玛、精益生产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广泛开展QC小组 (质量控制小组) 等群众性质量活动和企业“质量日”活动, 建立完善企业标准体系、计量管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 提高质量在线监测和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深入开展行业对标助推转型升级活动, 促进先进技术标准、科学管理方法、高效工艺设备等广泛应用。组织企业以同行业国际一流企业为标杆, 学习借鉴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生产方式、营销模式等, 提升企业整体素质。开展企业管理提升专项行动, 引导企业内部挖潜、降本增效。 (经济和信息化、国资、质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 积极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质量素养。

深入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 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夯实质量人才基础。鼓励高等院校加强质量学科建设, 培养质量人才。在职业院校广泛开展质量教育, 强化面向企业的技能培训, 组织2016年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实施卓越工程师计划、企业质量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继续推进“金蓝领”培训工程, 加快培养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开展万家中小企业质量管理基础培训活动, 推进标准、计量、认证、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知识的普及教育。开展技能大赛, 鼓励引导企业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活动, 强化岗前培训, 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开展质量素养提升行动, 重点加强对一线工人的工艺规程和操作技术培训, 塑造追求质量、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 打造一批“齐鲁工匠”。 (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利、质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 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构筑质量和品牌竞争新优势

1. 打造质量技术新优势。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15]32号) , 落实《中国制造2025山东行动纲要》, 推动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围绕轨道交通装备、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工业机器人、新能源 (电动) 汽车、现代农业机械、高端医疗器械和药品等六大领域, 突出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促进制造业整体素质提升。启动实施“十个一百”科技创新工程, 提升科技创新综合实力。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推动更多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级创新平台。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育苗扶壮”工程, 开展“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活动。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举办首届“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 促进设计成果市场转化, 提高供给结构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知识产权、中小企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打造标准化建设新优势。

组织开展“标准化+”行动, 发挥标准化在制造业、安全生产、生态文明、现代农业、城乡协调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日用消费品、电子商务等领域的支撑引领作用。完善技术研发与标准研制同步机制, 促进科技计划执行与技术标准研制同步。建立实施标准“领跑者”制度, 推广应用行业先进标准。完善标准化投入机制, 将研制强制性和社会公益类标准以及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完善标准实施与监督机制, 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督查、调度和反馈制度。建立标准统计、评估、分析报告制度, 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和结果运用。 (财政、科技、质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打造品牌发展新优势。

深入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推进“万千百十”行动计划。以重大装备和高端制造业为重点, 积极争创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以旅游、文化、商贸、物流为重点, 积极打造国家级标准化精品示范区。做好省长质量奖评选和山东名牌认定工作, 选树一批在质量、创新和效益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品牌。启动实施工业质量品牌提升行动计划, 开展“山东工业之最”主题活动, 带动提升全省工业质量和品牌建设。加强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 推动商标、字号和域名一体化注册保护。继续抓好放心产品生产基地、餐饮服务示范街区、示范市场等创建工作, 深入推进“食安山东”品牌建设。推行“老字号溯源计划”, 挖掘“老字号”品牌文化内涵优势。开展“齐鲁灵秀地、品牌农产品”主题活动, 全面提升山东农产品整体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推进“山东省森林体验基地”和“山东省森林康养基地”建设, 进一步盘活森林旅游资源。开展优质工程创建活动, 推动工程质量品牌建设。开展“全国百强旅行社”和“山东省智慧旅行社”创建活动, 提升“好客山东”品牌的活力和知名度。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商务、旅游、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打造外贸竞争新优势。

实施“优进优出”战略, 加快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对外经济新优势。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基础设施、经贸投资、文化旅游、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等领域合作, 扩大与沿线国家进出口。全面落实国家质检总局与省政府《共同推动“一带一路”战略全力塑造山东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合作协议》, 加快港口和物流服务提升, 提高口岸检验检疫通关效能, 推动外贸优进优出。研究制定全省欧亚国际货运班列统筹发展方案, 推动欧亚国际货运班列快速有序发展, 加快国际铁路物流大通道建设, 降低企业进出口成本。加快培育新型贸易方式, 扶持跨境电商出口贸易发展。利用“互联网+外贸”, 实现跨境电商“信息、信保、服务、物流、金融”等环节闭环交易, 集中打造一批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商产业聚集区和公共海外仓。积极参与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 突出抓好输非商品、输中东商品、跨境电商产品质量提升。 (发展改革、商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实施质量提升工程, 开创质量和品牌提升新局面

1. 实施现代农业质量提升工程。

继续推动“三品一标”建设, 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 稳步发展绿色食品, 因地制宜发展有机农产品, 挖掘壮大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建设, 推动省、市、县三级平台主要监管追溯数据互通共享。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 打造全省农业标准化生产和依法监管示范区、样板区。深入实施林业产业提质增效专项计划, 大力推进林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 争创“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 (农业、林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实施制造业质量提升工程。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工作部署, 围绕发展壮大十大装备制造业, 制定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6]40号) 要求, 组织开展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专项行动, 以增品种保障基本消费, 提品质增加优质消费, 创品牌满足高端消费, 实现“供需相匹配”。开展产能优化提升行动, 按照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 围绕“5+4”过剩行业,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 集中力量发展先进产能。深化国际产能合作, 推动传统优势行业“走出去”。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推广高效锅炉, 实施锅炉节能环保改造, 整治落后燃煤小锅炉。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实施服务业质量提升工程。

加快完善服务业质量管理体系, 推动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金融、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的服务质量, 引导居民和家庭、健康、养老、旅游等生活性服务领域质量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 培育形成一批凝聚齐鲁文化特色的服务品牌和精品服务项目, 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开展“提升医疗质量、提升供给能力、提升服务效率, 增强群众获得感”活动, 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完善游客满意度调查体系, 开展“食住行游购娱”大旅游行业满意度调查, 进一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卫生计生、旅游、金融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实施工程质量提升工程。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理念, 认真落实“坚固安全、舒适便利、美观大方、节能环保”建筑质量工作基本原则, 不断提高建筑质量水平。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追溯机制。不断强化施工质量过程管控,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要求, 实施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 深入推进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作。加强建筑材料监管, 完善见证取样和检验验收制度, 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进一步规范承发包行为, 坚决遏制招投标弄虚作假和围标串标等问题, 构建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切实提升监理服务质量水平, 多元化推动建设监理转型升级。发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用, 强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健全“网格化”监管机制, 确保全覆盖、无缝隙监管。加强工程质量巡查检查, 打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收官之战。完善投诉处理闭合机制, 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探索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开展在建重点公路项目和隧道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督查, 加强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隐患排查, 规范市场主体质量管理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工程。

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持续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深化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绿色生态屏障建设五大举措, 构建多元共治大环保格局。加快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减排工程建设。认真贯彻新《环境保护法》, 加强环境监管和安全防控, 严厉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围绕预防、预警和应急三大环节, 建立完善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4项工作机制, 构建全防全控的环境安全防控体系。 (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实施电子商务产业质量提升工程。

完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实现信息融合共享。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推动全省电子商务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和品牌化发展。大力推动传统企业信息化及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 鼓励企业采取电子商务营销模式, 提高网络市场占有率。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做好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平台与山东电子口岸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对接和互联互通, 扶持山东跨境电子商务新型业态做大做强。推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设立“齐鲁专区”, 集中展示、宣传、推广山东企业和产品。深化与阿里巴巴等知名电商的合作, 完善“好品山东”网络平台功能, 促进大宗工业品网络营销。加强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建设, 促进农村电商聚集发展。推动电子商务重要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严厉打击电子商务违法行为, 严查电商产品质量违法案件。打击售假、虚假宣传和侵权盗版网站。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 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打造质量和品牌提升新环境

1. 强化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

深入开展“守护舌尖安全”整治行动, 重点对农药兽药使用、肉及肉制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集体用餐、餐饮具集中消毒、农村食品安全6个方面进行专项整治, 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开展药品和医疗器械专项整治行动,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质检利剑”消费品专项打假活动, 保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费品的高压态势。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打好锅炉安全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大排查大整治2项“扫雷行动”, 开展电梯安全排查整治情况“回头看”。开展节水产品、农村饮用水安全产品的监管。加快推进农产品、食品和药品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开展“红盾护农”行动, 维护三农利益。重点打击农资、食品、药品、汽车用品、车用燃油等直接损害群众利益、危害生产生活安全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 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研判。

建立科学、配套的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公开制度, 提高对高风险产品、重要消费品、进口商品等领域抽查工作的针对性。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 建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产品伤害监测和服务质量监测制度, 定期分析评估质量状况。加强农产品、食品药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加强儿童用品、家用电器等日用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强对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管, 有效防范校园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积极参与进口食品“清源”行动, 加强对输华食品境外出口商和境内进口商备案管理、入境口岸针对性检测、进口食品风险预警等, 保障进口食品安全卫生。开展疫病安全风险监测, 严格防范各种有害动植物疫病疫情风险和各类传染病传入。加快构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和查处机制。建立完善工程质量预警机制, 开展工程质量隐患排查。依法健全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和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构建多渠道、多途径、广覆盖的农产品和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网络, 强化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商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快质量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企业质量信用平台, 加快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和商贸流通领域企业质量信用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加速推进工程质量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开展电子商务质量诚信提升行动。建立完善旅游市场数字监管信息平台和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平台, 开展诚信旅游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探索建立旅游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加快建设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归集、整合各部门信用信息, 实施共享交换。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管理, 定期发布质量失信企业名单, 建立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强制退出机制, 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引导行业组织开展诚信自律等行业信用建设, 依法严惩质价不符等失信行为。 (发展和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旅游、工商、质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

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 及时发布各类信息, 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结合质量整治专项行动, 主动曝光重大质量违法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充分利用各类展会、博览会平台, 加大品牌宣传力度, 塑造“好产品山东造”形象。开展“质量月”和“创新发展看鲁企”主题宣传活动, 提升全民质量意识。深入推进国门生物安全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机关、进客舱、进车厢活动。组织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服务月活动, 不断提升公众的金融素养和自我保护能力。 (宣传、经济和信息化、商务、新闻出版广电、工商、质监、金融、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质量品牌提升行动, 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 制定质量、品牌、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 实施质量、品牌、标准化建设年度行动计划。要明确任务目标, 细化工作措施, 抓好任务落实, 着力推动质量供给创新, 提升质量供给水平。

(二) 密切协调配合。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加大推进力度, 加强沟通协调, 做到全省上下联动, 目标一致, 行动统一。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质量共治, 形成质量强省建设的强大合力, 确保各项措施整体推进。

(三) 强化督导考核。

依据《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加强质量工作考核, 将制定质量、品牌、标准化“十三五”规划, 年度行动计划和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充分发挥考核的风向标作用, 督促各级、各部门主动作为, 强力推进, 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2017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3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

2014年12月15日

附件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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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 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三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4

(杭政办函〔2008〕3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全市节能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杭州市超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地区和企业。

二、奖项设置

评选活动设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节能先进企业、节能工作先进单位、节能工作先进个人。

三、评选原则

评选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客观、择优的原则。

四、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一)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

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凡超额完成市政府确定的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的,按超额部分的节能量,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20元。其他区(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凡超额完成市政府确定的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的,按超额部分的节能量,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15元。

在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地区进行奖励的同时,对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未完成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的,按未完成的节能量每吨标煤罚款20元。其他区(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未完成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的,按未完成的节能量每吨标煤罚款15元。

节能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统筹用于对节能降耗项目的投入,不得用于对政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区、县(市)政府,要及时将处罚资金上缴市国库;对未及时上缴处罚资金的区、县(市),由市财政局实施年终扣款。处罚资金纳入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二)节能先进企业。

对与各级政府和部门签订节能目标责任制,并超额完成节能目标,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节能成绩突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达到85分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在各区、县(市)推荐的基础上,评选出60家(其中商贸旅游企业10家)为杭州市节能先进企业,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每家4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节能降耗项目的投入。

(三)节能工作先进单位。

对为完成全市节能目标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经区、县(市)推荐,评选出10个杭州市节能工作先进单位,由市政府予以表彰。

(四)节能工作先进个人。

对为完成本地区、本企业和本单位节能目标作出突出贡献的节能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经推荐,评选出100名杭州市节能工作先进个人(其中企业人员80名,政府部门工作人员20名),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并对企业的节能工作先进个人给予1000元/人的奖励。

五、考核标准

由市节能办制定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并每年组织一次对各区、县(市)政府和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的依据。

六、申报评选程序

市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市节能办负责。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个人可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由各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推荐,并将推荐材料报市节能办。推荐单位要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市节能办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奖励建议名单,提交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报市政府批准。

七、奖金来源

节能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八、加强督管

加强对节能奖评选工作的管理。参评单位、企业、个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奖项并收回所发奖金,5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九、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奖励办法。

十、本办法由市节能办负责解释。

2017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5

(2006年6月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南府办〔2006〕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南宁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充分调动各级人员做好信息工作的积极性,规范政务信息的上报和管理工作,确保上报信息的时效和价值,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市政府领导和上级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及科学决策服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63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列入南宁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目标的各个单位

二、考评内容

(一)信息报送情况

(二)信息任务完成情况1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采用、获市领导批示情况。2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采用,获自治区领导批示情况。3获国务院办公厅采用、获国务院领导批示情况。

(三)信息业务培训工作情况

三、考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考评。每年考评一次,采用计分办法,以总分确定考评排名及先进单位评选资格条件。

四、计分标准

(一)基本计分1对信息业务培训工作满分为10分:积极参加市政府办公厅召开的信息会议、培训或指定的跟班培训;每年组织本单位信息业务学习培训或派出人员跟班学习。不参加市政府办公厅召开的信息会议、培训或指定的跟班培训的扣10分。2各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每条 计05分,重复报送同一条 信息不计分。

(二)加分获不同层次加分的同一信息以取最高加分计,不累计加分。1获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 加100分,获自治区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 加80分,获市级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 加60分。2获国务院办公厅采用信息每条 加30分。3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采用信息每条 加20分。4按时完成上级约稿任务的单位,除按标准计分外,每条 信息加10分。

(三)特别扣分1失实信息不计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条 扣20分。全年报送的信息有2条 以上严重失实的单位,取消评选先进资格。2凡发生重(特)大紧急事件后,必须在事发最迟3小时内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信息科;工作时间8小时外,报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迟报每条 扣10分,漏报每条 扣20分,瞒报扣30分,并通报全市,因迟、漏、瞒报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3无故不完成约稿任务的,每少报一条 信息扣减10分。

五、先进单位和个人考评资格条件

(一)先进单位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人员落实到位,专人分管,报送信息渠道畅通,业务活动开展正常。2没有瞒报、虚报、迟报、漏报紧急重(特)大信息。3完成信息任务。4考评总分排名在前15名。5信息质量较高,获市级以上领导批示的信息较多,信息参考价值高。

(二)先进个人具有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和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心,实事求是上报本地区、本部门的各类信息,工作积极,业务熟悉,报送信息质量高,被采用信息条 数较多。

六、设立奖项

(一)设立先进集体一、二、三等奖和进步奖1一等奖,考评总分排在前5名的单位。2二等奖,考评总分排在6-10名的单位。3三等奖,考评总分排在11-15名的单位。4进步奖,信息工作较前一年有较大进步且考评总分同比增长排名前10名的单位。

(二)设立先进个人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1一等奖,当年报送获市以上信息单位采用信息总数达15条 以上。2二等奖,当年报送获市以上信息单位采用信息总数达10-15条。3三等奖,当年报送获市以上信息单位采用信息总数达5-10条。4鼓励奖,当年报送信息24条 以上,获采用3-5条。

七、考评反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每月在《信息采用通报》上公布各考评单位信息任务完成情况、累计得分和排名情况;在当年最后一期《信息采用通报》上公布各考评单位全年信息任务完成情况、累计得分情况和排名情况;把年终评选出的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向全市通报。

八、考评结果的运用考评结果与全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目标奖和信息先进单位评选挂钩。不完成信息任务的单位,按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办法的规定相应扣减单位目标奖;考评总分作为信息先进单位评选依据。

2017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6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文号】淄政办发〔2010〕112号

【颁布时间】2010-9-13

【实施时间】2010-11-1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淄博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管理和优化配置,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农业、环保、物价、卫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农村公共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供水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第十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属于国家扶持的公益性工程,政府应在配套资金、工程用地、用电、工程运行管理和办理产权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按照“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监理监控、施工单位保证”的原则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并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不定期检查供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等情况,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实行分级验收制度。工程建设内容符合设计要求,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国家和省、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文件齐全,工程建设单位方可向当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初验合格后,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验收规定、规程,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乡镇(街道),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票款分离”要求,全额纳入财政管理,由市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第十九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供水条件的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供水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相关知识培训,体检、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供水单位要建立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的健康和相关知识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向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报告,并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二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保证供水设备、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并对供水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因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户。

第二十四条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需要。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用水单位和个人在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时,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并由专业人员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第二十七条在供水主管道和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粪便;

(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供水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由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区县人民政府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质进行监测,并公布结果。监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从事养殖、捕捞、洗涤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开凿其它生产用水井,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长效或剧毒农药;

(三)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三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并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并不低于水利部《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要求。水质变化较大时,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检测项目和检验频率。

供水单位要做好日常水质检测资料的归档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供水单位必须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工商业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工商业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四)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供水水价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十八条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污水不进入城镇污水管网的,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三十九条供水单位应与用水户签定供水合同,并以双方共同认可的水表作为产权分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计量管理。

用水户应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第四十条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该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缴纳的罚款,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2017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7

现将《吉林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12日

吉林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吉林省免疫无口蹄疫区 (以下简称无疫区) 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动物疫病防治中长期规划 (2012~2020年) 》、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及《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必要性

建设无疫区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OIE) 倡导的国际通行做法。按照省委十届三次全会提出的创新发展、统筹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安全发展的战略部署, 以及突出发展生态型农业、智慧型农业、效益型农业、特色型农业、开放型农业、安全型农业的总体要求, 建设全省无疫区, 对于加快实施“放心肉”工程, 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打造食源性安全食品基地具有重要意义。

(一) 建设无疫区是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保障

畜产品作为农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城乡居民“肉案子”和餐桌安全, 是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之一。近年来,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直接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通过建设无疫区, 能够有效的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向集约化、标准化、产业化转变, 提升动物疫病综合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监管能力, 从源头上夯实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基础。

(二) 建设无疫区是培育放大吉林优质畜产品品牌效应的重要手段

畜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重在品牌。在全省建成无疫区, 本身就是体现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最大、最响品牌。通过建设无疫区, 严格规范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借助评估认证的权威效应, 树立我省畜产品的安全可靠形象, 进一步丰富吉林优质安全畜产品的品牌内涵, 提升品牌含金量, 放大品牌效应, 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三) 建设无疫区是扩大畜产品出口的迫切需要

我省是全国重要肉类生产基地, 特别是主要的生猪外销省份, 进一步拓展畜牧业发展空间, 需要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通过建设无疫区, 实现动物疫病防控方式与国际接轨, 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防控效果得到国际认可, 最终为我省畜产品适应国际贸易要求、打入国际市场、扩大出口贸易铺平道路。

(四) 建设无疫区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

当前, 人畜共患传染病呈现日益严重趋势, 已经成为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突出问题, 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建设无疫区, 可以有效整合各类防控资源, 健全完善动物疫病防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 切实增强人畜共患病免疫、监测、检疫监管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能力, 有效控制净化重要人畜共患病, 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建设目标与原则

(一) 建设目标

1. 省、市、县三级形成完备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动物卫生监督监管和应急管理体系。

2. 全省动物疫病防治、动物疫情监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应急管理能力达到国家和国际动物卫生组织规定标准。

3. 动物疫病发病率、死亡率和公共卫生风险显著降低, 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卫生质量安全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二) 建设原则

1. 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

坚持属地管理、政府负责, 各级政府按辖区负总责,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形成政府、部门以及企业、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同一致的建设机制。

2. 统筹规划, 整体推进。

坚持全省统一规划、同步启动、整体推进。严格按照全省统一规划设定的无疫区控制动物疫病种类、区域范围及类型、建设标准和时限建设。

3. 突出重点, 分级投入。

整合各类资源, 突出重点项目、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措施, 集中力量推进无疫区建设。本着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 本级政府负责本级建设项目。

三、建设范围与实施步骤

(一) 建设范围

全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建设分无疫区和保护区。无疫区包括:九台市等32个县 (市、区) 的全境和榆树市等21个县 (市、区) 的249个乡镇。保护区包括:双辽市等23个县 (市、区) 距邻省30公里范围内的89个乡镇和长白县等13个与邻国接壤的县 (市、区) 全境 (详见附件) 。

(二) 实施步骤

两年完成无疫区建设任务, 三年完成建成目标。2014年5月~2016年5月, 全省全面启动无疫区建设, 系统开展各项建设工作。2016年6月至年末, 完成市、县及省级自我评估、整改和申报评估等准备工作, 力争尽快通过国家评估认证。

四、建设任务

按照“免疫实现无疫、监测证明无疫、监管保障无疫、应急恢复无疫”的总体要求, 重点建设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体系、动物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动物卫生监督监管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

(一)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体系

1. 疫苗冷链体系。

推进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并配备与疫苗需求量相匹配的冷库及冷藏运输车, 乡镇配备足量的冰箱、冰柜、冷藏包, 保证疫苗运输、保管和使用全程无缝对接。

2. 强制免疫制度。

推行乡镇政府领导,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养殖企业和个人为责任主体, 村级防疫员、乡村兽医、企业从业兽医为技术依托的强制免疫模式, 实行春秋集中免疫、月度补免和常年补针相结合的长效免疫机制, 确保应免动物免疫率达100%, 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3. 防疫档案管理。

健全完善养殖档案、免疫档案、疫苗领用和发放记录、消毒记录、免疫效果评价档案、人员培训管理考核档案, 做到各项记录档案上下衔接、规范统一和可追溯。

(二) 动物疫病监测预警体系

1. 兽医实验室能力。

各市、县级兽医实验室2015年前全部通过兽医实验室考核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 其场所面积、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经费保障和生物安全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2. 监测预警网络及能力。

以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村级防疫员为基础, 以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为依托, 以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畜牧兽医行业协会 (学会) 、动物诊疗机构、专业合作社及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为辅助, 形成覆盖全省的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网络;完善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建设, 将省、市、县三级动物疫情监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配备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流行病学调查专用车辆;定期开展常规监测、集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三) 动物卫生监督监管体系

1. 人工屏障及移动监管体系

(1)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并设立指定通道的批复》 (吉政函[2011]206号) 要求, 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指定通道, 对进入或过境无疫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建成五里坡站、拉林河站、风华站、石头井子站4个高速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改建洮南市洮府、通榆县羊井子、长岭县前七号等3个省境间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维修改造28个公路和7个铁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配备或更新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所需消毒通道、快速检测设备、实时监控设施、交通通讯工具等相关监督执法设施设备。

(2) 动物隔离场。在与内蒙古自治区接壤的洮北区建设1个省级动物隔离场,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选址、布局、建设, 配齐设施设备, 建立各项工作制度, 规范工作记录和工作报告。

(3) 警示标志。在进入无疫区边界的主要交通道口设置非临时性的警示标志 (在指定通道设置35个警示牌, 在非指定通道设置50个警示牌) 。

(4) 监控设施设备。在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省境间非指定通道主要公路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对进入或过境无疫区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和有效监管。

(5) 管理制度。健全引入及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指定通道进入制度、引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制度和引入动物隔离检疫制度, 完善相关工作记录, 实现对无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交易、贮藏等环节的有效监管。

2. 检疫监管及监督执法体系

(1) 监督执法机构。加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标准化建设, 达到国家无疫区有关兽医机构队伍建设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市、县两级设立名称统一的动物卫生监督所, 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银行账户, 同时, 在乡镇或区域设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所。

(2) 检疫申报点。每个乡镇建设不少于2个产地检疫申报点, 其办公房舍、检疫检测及检疫证明机打出证设备达到国家或省建设标准;屠宰场 (厂、点) 设立独立的检疫监督工作室, 配备与检疫监管工作相适应的快速检测、机打出证等设备。

(3) 检疫监督执法设备。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与其工作量相适应的检疫监督执法设施设备, 市、县两级至少各配备1台喷涂统一执法标志的检疫监督执法车和快速检测车, 配备执法办案、现场快速检测、调查取证工具和培训等相关设备;官方兽医全部配备并熟练使用“动监e通”移动终端, 切实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水平和检疫监督执法能力。

(4) 监管信息化。升级完善全省动物卫生监督 (检疫) 信息管理系统, 配齐相关设施设备, 实现全省检疫监管、监督执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证章标志管理、信息报送等环节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的电子化管理、实时查询、有效监管和可追溯。县级建设养殖、屠宰等重点环节实时视频监控平台。

(5) 工作记录规范化和痕迹化管理。规范产地、屠宰、种畜禽调运等检疫工作记录, 完善“四类场所” (规模养殖场、屠宰场、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 动物防疫条件监管档案, 实现检疫监督、执法办案、“四类场所”监管、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证章标志管理、信息报送、监督检查及会议培训等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记录痕迹化管理。建立专门档案室 (柜) , 实行专人管理, 定期调度、更新、汇总、分析。

3.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

(1) 省级建设无害化处理中心和培训示范基地。补充完善省动物卫生安全处理中心设施设备, 集中焚烧、化制、掩埋、发酵等各种无害化处理方式的设施设备进行示范演示, 作为全省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培训示范基地。

(2) 市、县级建设区域无害化处理场。本着市级与县级区域重叠不重复建设的原则, 每个县级以上区域配备1辆无害化处理封闭运输车, 建设1个适度规模的无害化处理场。全省共建设50个无害化处理场 (长春市6个、吉林市6个、四平市5个、辽源市1个、通化市6个、白山市5个、松原市5个、白城市5个、延边州8个、长白山保护开发区1个、梅河口市1个、公主岭市1个) , 年设计无害化处理能力原则上不低于300吨。

(3) 乡镇建设无害化处理池。乡镇按照每出栏1万头 (只) 牲畜或50万只禽建设总容量不少于100立方米无害化处理池的标准, 完成区域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的建设, 保证每个乡镇至少建有1个无害化处理池, 集中处理辖区内散养户的病死畜禽。

(4) 企业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等单位和个人应配备与其养殖、生产、屠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5) 无害化处理管理机制。落实养殖场 (户) 、屠宰场 (厂、点) 、运输经营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责任。建立病死动物收集体系, 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制度, 妥善解决病死动物污染环境问题, 从源头上遏制病死动物流向市场。

4. 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及残留监控体系

加强兽药监管, 建立兽药生产动态监管制度, 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提高兽药残留检测能力。定期开展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畜产品兽药残留检测。

(四) 应急管理体系

1. 应急物资储备。

制定省、市、县三级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标准和名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 配备应急处理工作必需的交通、通讯和疫情处置装备, 储备相应防疫物资。

2. 应急指挥机制。

加强省、市、县三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确保应急指挥系统有效运行。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 建立应急预备队, 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提高快速反应和科学处置能力。

3.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

及时准确开展疫情报告和管理。完善动物疫情举报核查制度, 分级核查举报疫情, 快速反应、果断处置。记录归档及时、规范。

五、保障措施

(一) 组织保障

省政府实施“放心肉”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无疫区建设的组织领导, 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 加强协作, 合力推动工作落实。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无疫区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基建资金落实;省财政厅负责为省本级管理、防控相关建设和市、县补助所需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做好无疫区建设用地的审批工作;省环保厅负责动物隔离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等土建工程环评工作;省交通运输厅依据公路法负责在公路上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警示牌的审批工作;省林业厅负责易感野生动物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省工商局负责养殖加工企业、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准入管理工作和畜禽农贸市场监管工作;省畜牧业局负责全省技术方案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指导全省开展监测、监管工作, 以及建设评估的综合协调工作;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无疫区建设日常工作的协调调度、综合汇总和情况反馈, 并定期将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政府。各级政府也要分别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 具体负责落实本辖区无疫区建设任务和工作措施。

(二) 机制保障

各地要将无疫区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主要领导负总责, 分管领导具体抓。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层层明确责任, 落实建设任务, 建立起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完整高效的行政推动机制和工作责任体系。要将无疫区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设定明确指标,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和督导考核机制, 分阶段、分年度进行检查考核、督导和总结。切实抓好基础性工作的规范和管理, 将涉及无疫区建设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的工作事项逐一进行统一规范, 形成上下一致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

(三) 条件保障

各地要统筹安排防治资源, 加大政策保障力度, 建立起省、市、县三级政府稳定、持续的建设资金投入机制。要将运行保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加大对无疫区建设的支持力度, 按照“缺什么, 补什么”和本级政府负责本级项目建设的原则, 配齐动物疫病免疫、监测、检疫监管、应急管理等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执法装备、必要交通工具、储备物资等, 按时按标准完成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体系、动物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动物卫生监督监管体系、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省级安排的项目补助资金, 除保障完成省本级承担的管理、防控任务外, 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 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建设达标、验收达标的市、县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四) 技术保障

省、市、县三级分别成立无疫区建设评估技术专家组, 负责根据国家评估认可标准和规范等制定本级的相关标准、规范、实施方案和技术路线, 开展无疫区宣传、检查、指导和培训, 对无疫区建设评估全过程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和完善无疫区软件建设, 研究建立起全省科学、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标准和办法, 健全完善动物免疫、监测、检疫、监督、无害化处理、兽药残留控制、应急处置等各种技术措施的保存记录制度和业务信息资料, 实行工作记录、工作过程和工作数据的痕迹化管理、档案化保存。加强兽医队伍建设, 按照国家建设规范要求, 在兽医实验室、乡镇畜牧兽医站、检疫申报点、监督执法机构等关键环节, 配齐配全专业技术人员。充分发挥国家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评估技术专家组和兽医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 采取专家授课、考察学习、专题培训、编印教材等方式, 系统加强对全省所有从事无疫区建设、维护和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建立适应无疫区建设和管理需要的工作机构和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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