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信用监督

2024-07-14

财政信用监督(共10篇)

财政信用监督 篇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财政职能也相应地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这就为财政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要求。为此,如何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财政监督机制,是一项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剖析当前财政监督的形势

从我市财政监督局成立以来,每年都要检查140余个行政事业单位,每年查出违纪金额达600-800余万元,收缴违纪金额达200余万元。这一方面说明财政监督工作对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起了一定作用-

。但对于我们搞财政监督工作的同志来说更应从另一方面看,那就是透过历史与现实,静下心来想想,我们就不难发现,遍地“耗子洞”,大量财政资金被偷吃这些现象为何屡查屡犯?财经违法行为越查越多?违纪金额越查越大?仔细分析,我们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现行财政监督机制已落后于公共财政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现行财政监督机制隐藏着重大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监督方法仍然比较陈旧,监督范围比较狭窄。我们监督的检查方式方法习惯于传统的查帐方式,通过对报表、账册、凭证的详细检查来实施,仍以直接的事后检查为主,针对既定的财务会计结果进行查处,没有对事前、事中的行为进行监控,而对新的经济行为、交易方式,如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以及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的监督约束很少,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

二是财政监督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财政监督的顺利开展和财政监督体系的完善。而且财政监督的职责和权限也无法进行科学界定。

三是财政监督体系不健全,财政监督与其他社会监督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主要是由人大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社会中介、新闻舆论监督以及其他社会监督等构成的。这些监督部门都是根据部门属性确定各自的监督职责,基本上都是以预算收支、财务收支、资金周转以及其他经济运行质量作为监督对象。虽然在日常工作中各自监督的侧重点不同,但由于没有从法律上严格规定各自的工作边界,因而实际工作中难免出现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或监督不到位的现象,而且检查结论不能互相利用,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不仅加重了被检单位的负担,也损害政府部门的形象。因此,需要进一步理顺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检查的整体效应,共同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根本好转。

四是财政监督处理重罚款轻惩人,导致监督缺乏权威性。监督的权威性和震慑力来源于处理力度和实施效果。为什么纪委和反贪局有无形的震慑力,而我们财政监督却如“隔靴搔痒”?就是因为长期以来财政监督形成了对事不对人的思维定势和习惯,检查处理以经济处罚为主,且多针对单位,对单位的决策人和执行者没有什么利害冲突,故而使财经违法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

五是财政监督手段落后,导致监督缺乏效率性。面对财务会计电算化的就日益推进,财政监督手段主要停留在手工查帐上,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财政监督检查效率的认识不足,措施也不够有力。虽然听说“金财工程”已经开始启用,但我们对“金财工程”却不是很清楚,造成财政资金运行已“信息化”,而财政监督却仍然“手工化”,不仅浪费检查时间,而且也增加了不必要的检查成本,效率低下。

二、对策与建议

财政信用监督 篇2

一、当前我国人大财政监督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人大财经监督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对财政部门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和政府预算编制、执行的情况实施监督的一种国家管理活动, 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是属于最高层次的、具有权威性的国家监督。完善和强化人大财政监督能促进合理有效地支配财政支出, 维护国家的财政秩序, 严肃财经法纪, 规范财政收支行为, 有利于实现财政预算的民主化、科学化, 防止或减少政府重大经济决策的失误。因此, 完善和强化人大财政预算监督对于规范政府行为具有约束功能, 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具有宏观调控功能。

然而近年来“审计风暴”透视出来的是让人触目惊心的巨额资金黑洞。仅2005年就有4000多亿中央补助脱离人大监督, 而2006年的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也指出, 截止2006年底, 有174亿财政资金脱离人大监督。审计结果显示, 多个部委结余资金未及时安排使用或上缴中央财政。审计发现, 一些部门单位的项目预算编制不实、结余过大, 甚至虚报多领、高估冒算预算资金, 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这些不仅造成了巨额财政资金流失, 而且损害了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由此可见, 我国当前的人大财政监督还不同程度地停留在流于形式的监督上, 实际效果不如人意, 政府支出随意性大, 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明显不足, 完善和强化人大财政监督已成为当务之急。分析和借鉴发达国家的财政监督成功经验对于完善和强化地方人大财政监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发达国家财政监督的成功经验分析

发达国家在长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 不仅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 而且在保障市场机制有效运行, 充分行使财政管理以及财政监督等方面都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

(一) 具有较为健全和完备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发达国家的财政监督都是由法律来保障的, 而且立法层次高, 法律对于财政监督的规定非常详尽具体。许多国家都在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中对财政活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日本、瑞士、德国、意大利以及新加坡等国都在《宪法》中对财政活动包括预算、税收、国库、审计等列有专门的条款, 有些国家还制定了诸如《国有资产管理法》、《计划法》、《社会保障法》等专门的财经法规与财政法规相配套。正因为有强有力的法律做保障, 发达国家财政监督的权威性都比较强。

(二) 具有较为严密、健全的财政监督机构。发达国家均设有比较严密和完善的财政监督体系。在德国, 设有专门的财政监督机构———联邦和州审计院, 州审计院下设审计局, 专门负责国家财政支出的监督检查。同时, 议会中设有审查委员会, 该委员会除对国家预算进行审查外, 还对审计院的监督检查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另外, 负责税务纠纷案件的特别法院———税务法院也有一定的监督作用。在法国则形成了以议会宏观监督、财政部门日常业务监督、审计法院事后监督的分工明确、协调互补的财政监督体系。

(三) 具有科学合理、系统全面、责权明确、运作规范的财政监督机制。在美国, 国会对财政的监督贯穿于对预算形成的决定和监督、对预算执行结果的审计和监督的全过程。法国的财政监督遵循对纳税人负责、全方位监督、确保严格实施以及决策与执行者相分离的原则, 重视对财政支出的监督并完全寓于财政管理之中, 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财政监督的重点;同时还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再监督, 法对财政监督职能人员再监督的硬性规定以及具体做法, 形成了相互制约的控制系统, 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作用。德国的财政监督覆盖项目的全过程, 分资金分配阶段的监督、资金使用阶段的监督、资金使用效果监督三个阶段。

(四) 注重加强社会监督。在发达国家, 财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重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是加强财政监督的重要举措。一是重视新闻媒体的监督。长期以来形成的民主传统和高度发达的物质条件, 使新闻媒体对发达国家财政资金运用的监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公众不仅能通过各种媒介了解各项财政收支信息, 也能即使表达自己的意见, 从而促进政府预算和财政支出综合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增加透明度。二是重视中介机构的监督。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其最大特点就是客观、公正, 它们在接受相关单位的审计要求的时候, 也用查问题的眼光去发现其中有无违法违纪现象。

(五) 重视专业人才的选拔培养。在法国, 实行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 注重高层次法律专家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同时对人员的需求不仅仅重视学历, 更注重能力和实践经验的积累, 强调在职学习、岗位培训, 这些高素质人才的配备为法国高效率地开展财政监督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德国, 实行严格的审计人员准入制度, 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需要选入不同素质的人员, 同时非常重视再教育, 所有进入审计机关的人员, 都要定期培训、不断充电、补充知识, 这些有利于审计人员能力水平的提高, 也在客观上保证了审计工作质量。

三、基于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 建立与完善我国人大财政监督的地方性法规

针对我国地方当前存在的财政预算草案审议时间过短、预算草案审议缺乏辩论程序、预算草案报告通过程序及法律效力不明确、人大否决预算、决算案法律后果无规定等问题, 加强人大财政监督, 当务之急是完善人大财政监督和审批程序, 对财政监督的范围、内容与实施程序和操作方法进行规范, 增强其可操作性, 使人大财政监督规范化、制度化, 以提高审查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其次, 明确在财政监督实施过程中的预算、决算案遭到否决的法律后果, 增强人大财政监督的刚性。

(二) 加强地方人大监督的组织建设

第一, 增设人大财政监督专门机构。可以有两种做法:一是成立隶属于人大的专门的监督机构—预算审查委员会, 适当充实人员, 实现委员专职化;二是将审计机构从政府部门分立出来, 并入人大, 实行对人大负责。从长远的发展来看, 后一种方法更有利于人大行使开展财政监督职能。人大通过批准财政预算、决算进行宏观上的监督, 后者充分发挥专业优势, 实施具体的经济监督, 有利于把人大对政府的财政监督推向专业化、科学化、综合化的轨道, 真正落实人大的财政监督权。

第二, 加大对人大财政监督人员的选拔培训。一是注重人才选拔。财经监督工作所涉层面广, 内容宽泛, 工作量大且繁杂, 这就要求监督者必须有深刻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人大常委会的财经委作为财政预算的专门监督机构, 除了要增加预算审批监督的编制外, 还要重视充实熟悉财政工作的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 以建立和完善地方人大财政监督的专业队伍。二是重视在岗学习、后续教育, 无论是对专门监督机构的人员, 还是对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都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以提高监督主体的业务素质, 切实增强驾驭人大财政监督的能力, 确保提高地方人大财经监督质量。

(三) 构建基于项目生命周期管理的地方人大财政监督运行机制

第一, 提前介入项目概念阶段。在现有的人大财政监督中, 往往是由职能部门牵头开展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人大的财政监督是在预算的审批开始后才介入, 不利于人大监督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的审议。所以, 人大财经工委应在项目的概念阶段提前介入, 参与项目机会研究, 为常委会的审议提供有力论据。

第二, 在项目规划阶段, 细化项目预算编制, 严格审批程序。一是细化、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预算编制时, 要科学规范, 要向审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 为尽可能全面比较和综合分析准备条件,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 还要向社会公布计划和预算草案, 广泛征求意见等;二是严格预算审查程序。项目主管部门要在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前的一个法定时期内向人大财经委及人大代表提交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 防止审查前几天内匆忙提交草案、仓促审查完毕立即表决, 为充分审查提供时间保证。

第三, 在项目实施阶段, 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深化监督实效。实现由人大财政监督从静态到动态、由结果到过程的转变, 逐步建立起对财政资金从申报、拨付到使用全过程的日常有效监控机制, 实现事前监督、事后监督与过程监督相结合。同时, 对项目中的某一重要环节, 还要开展专项监督工作, 以增强人大对财政监督的实效性。

第四, 在项目收尾阶段, 健全人大决算评价及责任追究制度, 确保人大财政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在项目主管部门汇编成工程决算并作出必要说明的基础上, 人大预算审查委员会及审计机构应当依法对预算执行的决算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审计评价, 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与奖惩建议, 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同时, 应完善预算责任追究制度, 保证预算审批监督的权威性。

(四) 改善有利于实施人大财政监督的配套制度建设

第一, 建立应急管理机制。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如防洪抢险、民政救灾、应急扶贫、动植物疫病防治、突发事件等各类不可预测因素, 可能对项目的进展出现不利影响, 建立财政应急管理机制, 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 把人大财政监督与政府财政部门监督、审计监督结合起来。人大财政监督只是国家财政监督体系的一部分, 其效果的发挥有赖于与其他监督方式的有机结合, 才能发挥财政监督的整体功能。首先, 人大财政监督要与政府审计监督结合起来。人大对预算的监督, 还只是整体的宏观的监督;审计监督对预算执情况的审查比较具体, 能够发现深层次的问题。所以, 通人大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的结合, 可以更有效地发挥人大政监督的作用。其次, 在实践中, 还要结合其他监督方式的各自特点以挥财政监督的整体作用。通过强化人大财政监督事前与事后监督功能, 突出财政监督的内部监督与过程监督的优势, 发挥审计监督的业务优势, 形成有效的财政监督体系。

第三, 增加预算透明度, 建立公开监督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必须保密的以外, 预算、决算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同时, 应开辟必要的渠道倾听和接受广大群众对预算的建议, 从而更好地促进预算的民主管理。

摘要:本文通过阐明我国人大财政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分析和借鉴发达国家财政监督成功经验, 提出加强我国地方人大财政监督工作的建议。

财政信用监督 篇3

財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财政部门实施监督主要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这些法规制度中有关财政监督的规定比较分散、原则,也不够全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财政监督管理制度。

据介绍,《办法》共6章29条,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原则、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监督范围、监督权限、监督方式和程序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突出强调了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管理过程始终,强调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要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同时,明确了财政部门内设专职监督机构在财政监督工作中的牵头组织作用和业务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作用,整合了财政部门监督职能,以进一步提高财政监督工作效率。

财政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 篇4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2020年社会体系建设工作考核细则》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时对信用建设作出重要指示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个改革性文件视频会议精神,以建立健全法规和标准体系为基础,以推进政务诚信、个人诚信和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为核心,逐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不断提升经济社会主体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技术,加快完善市财政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政务诚信、个人诚信和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突出抓好信用信息数据归集与使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红黑名单”曝光、典型案例收集宣传等工作,加快构筑以信用为基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市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健全财政管理内控体系

1.加强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优化权力分配,根据新时期财政工作需要和财政管理要求,完善内部机构职能设置。明确权力事项,根据内设科室职能调整和法律法规更新,及时调整、更新财政行政权力清单。规范权力运行,严格落实党政《重大决策议事规则》,健全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听证、风险评估、社会公示制度,促进财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2.加强财政风险节点管理。重点排查局领导班子及成员在集体决策和议事规则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职能科室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资金流量大、业务频率高、项目密集和权力相对集中的重点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重要业务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组织开展风险节点分析、评估,按照风险发生频率高低和危害程度大小进行风险排序,划分风险等级,建立风险台账,实施分类管理。

3.加强财政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建章立制,完善制度文件“立、改、废”机制,增强内控制度的系统性和实用性。规范管理流程,围绕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针对潜在风险节点,逐一制定安全管控措施、明确办事操作流程,确保财政行政权力规范、安全、高效运行。落实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强化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和绩效管理。

(二)健全社会诚信管理体系

1.健全政府采购诚信管理体系。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将有关信息与中国政府采购网和省级信用平台实现共享,依法处理采购人及相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失信”行为认定、处罚办法,实行政府采购市场退出机制,推行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省级信用平台做好衔接,将采购预算、中标结果及采购合同等全程信息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开。

2.健全财政资金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实施财政资金申请使用单位信用审查、信用承诺、信用奖惩制度,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和结果运用,实施企业法人和社会自然人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推进信用产品在投资评审过程中的应用。严格落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财政专项资金设立、退出动态管理机制,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增强绩效评价(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效用性。

3.健全预算执行诚信管理体系。完善综合协税治税机制,积极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税负环境。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强化财政中长期规划和收入预期管理,提高科学组织收入水平。加强政府性债务计划管理,推进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监管机制。规范财政账户开立程序,推行账户开立信用承诺、信用审核制度。加强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分析通报,促进预算支出执行及时、高效。

4.深化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市政府的部署继续开展诚信中小企业、诚信商(园)区、信用社区创建工作,推动政府部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促进信用信息成果应用的转化落地。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按照市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成立以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协调服务等具体工作。

财政监督信息2 篇5

第2期

新兴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公室编2010年4月28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在种粮补贴工作中的实践

做好种粮补贴工作,让国家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给种粮农民是财政部门责无旁贷的任务。在实际工作中,新兴县财政局严格执行政策,科学化精细把此项工作做实作细,具体来说,把好了“两关”: 严格原始资料的审核,把好播种面积申报的审核关。由于种粮补贴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林林总总,错综复杂。但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我们认为各种问题的根源均是对播种面积有异疑上。经过与农业部门沟通,县财政局召集各乡镇财政所和农办负责人开会,提出了对每年播种面积申报的审核要求。如播种面积有变动(尤其是增加)的,先由农户出具变动申请并提供纸质原始依据,经村小组初审报村委会加具意见,后由村委会呈送镇农办,镇农办根据情况或现场核实后答复变动申请,并把回复结果报镇财政所。由于我们把好了播种面积的申报审核关,多年来,我县未出现因种粮补贴产生的群体性上访等事件,群众对该项工作满意度较高,“种粮拿补贴”成为广大群众津津乐道的事情。

切实做好种粮补贴工作,把好种粮补贴政策关。种粮补贴政策有

明确的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对象。我县多年来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承包土地谁享受补贴、非农民种粮是否可以补贴的问题。针对存在问题,经请示上级财政部门,财政局及时知会了各乡镇财政所,由财政所会农办做好对群众的解释工作。种粮补贴工作事无大细,财政部门均能做到有问必答、有疑难必按时解答;且为保证渠道的畅通,各财政所和农办均设立疑问热线电话,随时接受群众的来电。据基层财政部门反映,种粮补贴工作一年比一年顺畅,均得益于广大干部职工对政策的理解和贯彻,得益于真心实意服务群众的热情。

财政监督演讲稿 篇6

大家好!我是来自博兴县基层管理局的李致颖,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 《创新免疫机制形成合力让乡镇财政资金“一路阳光”》。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统筹城乡发展,意义重大。博兴县基层管理局按照财政部的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我县实际,乡镇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及省厅、市局和县纪委的具体指导下,不断拓展财政监督的范围,创新财政监督的方式,保证了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预防和制止乡镇财经领域违法行为的发生,使财政监督真正成为乡镇财政工作的“免疫机制”,让乡镇财政资金“一路阳光”。

一、加强自身建设,规范财政所管理工作

(一)吃透精神,领会实质。几年来,国家对“三农”投入的规模越来越大,对农村服务的内容越来越多,对乡镇财政工作要求越来越高,支农惠农政策也不断出台,要做好乡财管理工作必须认真、反复学习上级下发的各类文件,吃透精神,领会实质,这是我们做好工作的必由之路。对文件精神认识不到位的要深入学习讨论,理解不透彻的要及时向上级汇报、请教,只有把文件精神真正理解掌握,才能贯彻落实好党的惠民政策。

(二)明确职责,强化职能。面对新任务、新要求,合理定位财政所的职能非常紧迫和必要,当前财政所主要承担管理乡镇财政、审

核汇总编制财政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编审等工作。通过建立目标管理制度,明确了科室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促进了计划落实和任务完成;通过合理配置工作岗位,优化人员组合,调动了工作积极性,提高了工作效率。按照目标任务内容和时间要求,将各项任务分解到每个工作岗位,做到岗位有责任,人人有任务,月月有要求。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依据岗位职责和相关制度对各岗位和人员进行检查和考核,增强了责任心,提高了完成目标工作任务的自觉性。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管理行为。为规范管理行为,财政所制定了学习、考勤、会议、档案管理、廉洁自律以及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12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充实和完善了“两基”基础资料,形成了以制度办事,以制度管人,以制度促规范的管理机制;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订了乡镇财政资金收支、审核、拨付、监管流程图,要求每一名乡镇财政所干部必须做到熟悉流程、掌握流程,使乡镇财政工作在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有据可依、有章可循,逐步向管理科学化、业务精细化、工作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四)创新学习方式,提升干部素质。财政所工作每年都有新改革、新举措,不及时加强业务学习难以胜任本职工作,实际工作中,我们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岗位练兵与互帮互学相结合的方式,不间断的开展财经理论、法律知识、管理知识、账务处理、公文写作等业务知识的学习,及时充电,使干部逐步成为精通乡镇财政业务,掌握多方面知识和技能的复合型人才。

二、强化管理,深化资金监管

(一)实行目标管理,强化日常考核。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操作性较强的财政所考核细则,与11个乡镇财政所所长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同时建立了日常考核管理机制,将财政所日常业务工作的完成情况全部登记在考核台帐内,每季度通报一次,并将结果做为乡镇年终考核依据,有效提高了财政所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营造了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多措并举,开展财政干部业务培训工作。为增强财政所干部的法规意识和业务水平,财政所把加强乡镇财政干部业务培训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来抓,采取财政业务培训、岗位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以会代训、外出培训等方式,建立长效培训机制,对乡镇财政所干部进行系统培训,提高了干部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解决了业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升了财政所的服务水平。

(三)细化固定资产管理,实现资产动态管理。制定和完善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健全资产购买、处置、登记和实名制管理等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管理职责,将乡镇固定资产细化为按部门、按使用管理人、按资产分类管理三种形式,使财政所和资产保管员可随时了解和掌握各部门、各使用人、各类资产的构成和数量,实现了资产动态管理,确保乡镇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深入乡镇指导财政所“三化”建设工作

一是督促乡镇开展财政所建设工作。2010年以来,为落实新建财政所的建设工作,我们及时督促各乡镇严格按程序开展财政所的建设工作,对工程预算、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工程决算、资金使用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使11个财政所实现了阵地建设100%标准化的目标。二是深入财政所指导业务规范化工作。按照《乡镇财政所工作规范》规定,我们制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对每项业务的工作程序、操作方法进行了详细的分解和说明,要求财政所必须按程序、按要求开展业务工作。实际工作中,财政所干部分两组深入各乡镇财政所进行业务指导,充实和完善了基础档案工作,使11个财政所实现了业务规范化建设工作。三是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财政所服务功能。统一粉刷墙壁和设计标识、统一设立了惠民服务大厅等服务窗口、统一配备了电子滚动显示屏等办公设备、建立完善统一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和完整规范的会计核算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大力实施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制定出台了《财政所职责》、《财政所长岗位职责》、《会计职责》、《学习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确保财政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高效化。

(五)建立工作机制,深化资金监管。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谁分配资金,谁是责任主体”的原则,研究制定了《博兴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告知办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反馈办法》,进一步了明确县、乡财政在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中的范围、职责、方式、措施和工作目标。财政所积极与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协调,在收到项目资金文件和分配方案后,指定专人及时将项目情况、资金监管要求通过文件传递的方式一并转送到乡镇财政所,充分发挥财政所的的管理和监督作用。为确保资金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县财政所每季度深入乡镇对各项财政资金的使用和公示情况抽

查巡查一次,对基础数据进行核实查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问效查看,项目进度进行跟踪查看,同时填制资金监管工作底稿,发现的问题及时督办整改。

责任高于一切,使命重于泰山!敬重自己所选择的职业吧,这是天命!对于天命,我们不能选择,也不能逃避,只能担当!为了落实国家政策、服务人民群众,严以律己,创新机制,共同开创乡镇财政资金监督工作更好美的明天、更辉煌的未来!

加强财政监督保障资金安全 篇7

《办法》共6章29条,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办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此外, 乡镇财政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或者受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委托, 依法实施监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既包括对本部门自身财务收支行为的监督, 也包括对财政管理对象的监督。二是明确了监督工作原则。《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实施监督, 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 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应当加强绩效监督。三是明确了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办法》规定财政部门监督职责由内设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承担, 明确了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各自的监督职责。四是明确了监督范围和权限。《办法》明确规定了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范围和权限。五是规范了监督方式和程序。《办法》规定,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 采用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此外, 还明确了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的有关程序。

《办法》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原则、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和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规范, 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突出强调了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管理始终, 强调对财政资金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与单一的事后监督相比, 对财政资金的事前、事中监督更能发挥源头监管作用, 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 防患于未然。二是突出强调了财政监督职责由内设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承担, 整合了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能, 有利于提高财政监督工作效率。三是充分考虑了乡镇财政机构在财政监管方面的职能作用。为了充分发挥乡镇财政机构的监管优势, 强化监管职责, 实现对管辖范围内所有财政性资金执行情况的全面监管, 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乡镇财政监督清理死角 篇8

从乡镇财政工作的运行上来看,丰南行政运行支出安排、工资管理、涉农补贴资金发放、家电下乡、民生、支农工程等基础管理工作可以说有条不紊,可圈可点。然而,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各社会保障类统计数字、统计报表等,有时要求乡镇财政配合民政等部门共同担责,从目前情况看,为完成好这项工作,乡镇财政需要更加深入的调查、了解,掌握更全面、更精确的第一手资料。对一些上级专项资金、民生工程资金,财政部门还需要加强与各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和牵制,强化对施工、验收过程中的跟踪管理,严格掌握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方向。区、乡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外,出了对当前普遍存在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以便为政府部门提供更准确的决策依据,由级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完善对乡镇政府的财政财务监管

找到问题,就要对症下药,找到“死角”,就要选择合适的“清扫工具。”

进一步提升财政监督科学化水平,机制建设是根本。首先,要着手建立区、乡两级财政监督应急机制。针对旱涝灾害、疾病防御等重大突发事件所采取的决策部署,深入到镇、村、户,实施专项跟踪监督,以确保财政性资金落实到位。对国家重点专项资金突出基础信息的核实,避免出现政策性失误。如:在粮食补贴资金监管上,要重点加强粮食种植面积的核实。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不断流转,承包耕地也在不断趋于集中,全国各地区偶有利用农作物面积虚报冒领惠农补贴资金的现象。在发放粮食补贴时,要组织财政部门对土地流转频繁的种田大户进行检查,核查有无虚报种植面积。其次,建立项目监督机制。完善镇、村一级采购制度,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法制化进程,制定项目的监督检查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再次,建立完善财政监督信息披露制度,由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告,限期整改。同时,加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公开力度,落实案件移送制度,严格执行处理处罚决定和落实整改意见的反馈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上下联动的监督工作机制,形成区财政监督机构-乡镇监督办公室-村民主理财组织互相沟通联动的监督体系。

从对乡镇财政的监督检查情况来看,财政管理出现纰漏,很大程度上是制度建设的某些环节出现了松动,岗位之间缺乏必要的相互牵制机制。结合资金监管工作实际,按资金分类设置专管员职责岗位,建立专管员工作制度。及时修订完善与实际操作不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惠农补贴资金、农业专项资金、社保专项资金等监管办法。针对乡镇项目建设中存在问题,进一步规范报批程序。严格按照年初预算编制、项目申报、立项审批、财政确认的报批程序,细化项目预算编报,严格审核有关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防止套取财政资金的现象发生。在审批项目程序时,要求用款单位必须提供相关原始资料、用款申请,经审批合格后,财政所才进行资金划拨。同时,要规范资金划拨手续。坚持采取“凭据拨款、直达账户、跟踪问效”程序,监管整个财政性资金的流动过程,防止资金截留、挪用。

近年来,国家民生政策层出不穷,地方经济的发展也日新月异,未来的日子将有更多的财政资金贯穿于民生和社会发展的各个角落,财政监督任重而道远。扫净一屋,才能扫天下。各地的财政监督工作都做好了,国家的财政状况就会日益清明。

财政监督工作总结 篇9

我县财政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新形势的发展和上级部门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财经监督检查职能转变还没有完全适应当前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的总体要求,财政监督还存在着“缺位”现象;二是财政执法质量和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财经领域内违纪问题仍然存在,“小金库”还未彻底铲除,可能还存在着财会做假行为;三是财监机构队伍建设滞后,财监机构增编更名还未落实。财监专职人员兼搞财政业务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都受到很大的制约,影响到财监工作的有效开展,对预算收入征管质量、财政专项资金和重点项目的专项监督检查乏力。财政内部监督工作落后,存在着不好监督,不能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四是财监机构与税务、审计、监察以及政法等部门联合执法配合不够,财经监督的整体优势尚未充分发挥出来。四是由于受客观因素的制约,监督职责的范围和内容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在工作中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监督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对财政收入检查较多,对财政支出监督少;对某个单一事项或某个环节检查多,对全方位监控及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少。同时受客观条件限制,对与地方经济发展有密切联系的企业财务管理以及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等方面存在较大的盲区,财政监督的内容和范围已无法适应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的广泛性、多层次、全方位监督的要求。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将在新的一年里认真加以改进和克服,进一步发挥为财政改革保驾护航的职能作用,促进全县财政经济健康发展。

三、20xx年财政监督工作要点

20xx年,全县财政监督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推进徽县跨越式发展的基本要求,坚持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财政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财政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财政管理工作运行全过程之中;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财政监督机制;加强对重大财税政策执行和民生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加强会计行业、企业和财政内部监督,促进提高财政部门内控水平;更新监督理念,改进监督方式,拓展监管事项,优化监管结构,坚持科学监督、依法监督,促进建立财政预算、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财政运行机制。

按照这一思路,财政监督工作要重点把握好“五适应、五促进”:要适应加强财政调控和支持县域经济的形势,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适应推进县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促进深化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改革;要适应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需要,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适应深化预算制度改革的方向,促进建立透明财政和源头治腐的惩防体系;要适应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促进建立高效有序的县级公共财政运行机制。

重点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一)抓好“两个条例”的贯彻落实,逐步实现财政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高效化。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切实履行两个《条例》赋予财监机构的职责,加大财政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继续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财政系统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积极探索和建立科学的财政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在严格预算管理、加强增收节支、保障政策执行、维护财经秩序、提供决策参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财政法规的学习教育,制定切合实际的财政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规范监督检查执法行为。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财政监督质量和财政执法水平。

(二)抓好日常财政监管,努力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保证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是财政监督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要围绕财政管理工作重点,对税收征管质量、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政府采购行为、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及财政票据的领报缴销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对财政预算的执行实行跟踪反馈制度,落实财监机构对有关财政拨款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年度审核制度。加强对近年来县财政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促进财政管理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三)抓好财政专项检查,着力解决财经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抓住财政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主要安排对一些重大财税政策执行情况、重点行业税收征管质量、重要非税收入缴纳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以强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为重点,实现对救灾资金的全程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组织对“三农”、社保、教育、卫生、灾后重建、扩大内需、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等关系民生的重大支出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继续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建立健全“小金库”专项治理长效机制。深入贯彻《会计法》,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抽查,严厉打击会计造假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点查纠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薄弱、随意处置国有资产、账外资产以及资产流失的问题。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严肃查处截流、坐支、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适时开展重大项目资金跟踪问效和财政绩效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检查职能,严肃财经纪律。

(四)抓好财政内部监督,正确履行财政源头治理和反腐败工作职责。贯彻落实《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分配过程中的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完善乡镇财政考核督察和会计集中核算业务稽核制度,加强财政系统内部纪检监察工作,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推行政务公开,落实首问责任制,建立健全财政部门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实施办法,保持财政干部廉洁从政、依法理财。积极完成县委、政府分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正确履行财政源头治理工作职责,深入推进财政制度改革,大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五)抓好财政督查和调研,为财政改革和发展做好参谋和服务。主动参与部门预算试点、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监督各项财政改革政策和措施的全面落实。围绕财税管理和财政经济运行中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加强监督检查过程中的的宣传和调研,及时反映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建议,为规范财政管理提供参考。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落实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各项管理配套措施,保证全县恢复重建工作整体向纵深推进。

财政信用监督 篇10

*市财政局地方财政监督课题组

当前,财政改革正向纵深方向快速推进和拓展,而与之相配套的财政运行机制却还没及时得到健全和完善,财政制度的建设明显“滞钝”于改革步伐的“弊端”已在不少的地方及不少的方面都暴露和凸显了出来,并已成了影响和阻碍财政改革进一步深化、发展的主要症结,甚至于障碍,特别是在地方财政监督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预算编制、执行与监督三者职能之间的关系问题,如何“摆布”才能使他们既相互分离牵制,而又保持协调一致的综治合力,是关系到财政改革措施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和提升改革成果的关健所在。对此,我们选择建立健全财政监督体系,特别是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的制衡关系进行研究和探讨,旨在通过浅薄的观点,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关注,从而起到推进财政改革,规范财政行为,保障财政改革成果的目的和效果。

一、建立健全地方财政监督体系的“现实意义”

大家都很清楚,研究和探讨地方财政监督体系,特别是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的制衡关系问题,是提高财政工作运行效率、规范财政行为、提升财政工作整体合力的关健举措,对解决财政预算编制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防范预算执行中的一些苗头或倾向性问题等,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实际工作中,有些预算编制机构对其年初编制的预算,经常发生“调整”现象,“追加”也较为频繁,且缺乏应有的透明度,从而使得财政资金的使用变相地逃避了严格的预算监督,同时也使得预算的编制因此而丧失了严肃性和原则性。从财政预算的编制过程来看,不仅有《预算法》及国家各项任务、方针、政策的约束,而且又有完善严格的“两上两下”编制操作程序,同时,编制的预算还得通过同级人大机关的审查通过,可见,财政预算的编制过程是相当严格的,更是公开而透明的,可以这么说,在预算编制阶段,财政预算编制部门基本上用的是同一把刀子,使的是同一把尺子,财政预算“一碗水”端得是比较公平的,各个预算单位也是比较心服口服的。可这公平合理的预算在其执行过程中,却常常会出现各种“问题”,有的预算单位以各种理由为借口,不是“打报告”,就是找关系,千方百计地要求“追加”预算,或“调整”预算支出的规模或用途等,并且,不少的“追加”预算,其操作人员的范围很小,人大部门也不清楚,其他相关的兄弟部门更是一无所知,透明度较低,这种形式的追加预算,从纵向上讲,使财政预算编制丧失了严肃性,从横向上讲,使财政预算失去了公平合理。在有些地方,靠这种“追加”预算等措施来变相调整年初预算,以逃避人大等部门监督的现象较为普遍,不对其加以规范和制约,将会严重地影响到地方财政部门的形象。

=、财政预算在执行中,有的随意性很强,擅自或变相调整支出项目,有的在发现年初编制的预算偏离了实际,却又不及时建议或要求调整预算而仍教条地执行等等,从而导致财政预算的执行丧失了原定的目的和宗旨,迫切需要加以全面地规范。财政预算一经批复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预算单位必须要严格地遵守执行,可在实际工作中,却有一些预算单位采取“偷梁换柱”等手段,变相调整其支出项目,如,财政预算安排其采购电脑等必备办公设备的,预算单位却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串谋”采购空调设备等;有的预算单位将其征收的行政性收费等,擅自放入私设的银行账户中,以截留或挪用;有的预算单位在其预算执行过程中,明知财政预算执行的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却不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信息情况,不提出修定预算的建议等等,导致该追加预算的,不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追加,该削减或停止执行的预算却在继续浪费等等,从而使得财政预算的执行达不到应有的目的和效果,丧失了预算的经济发展功能。

=、不少地方的财政监督职能,其目的和宗旨不够科学明了,责任不够强化,就事认事或甚至于任务式的监督现象比较普遍,从而导致财政监督职能弱化或错位,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功能几乎丧失殆尽,对此迫切需要加以充分、全面和彻底地发挥。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查阅了不少的地区有财政检查报告,结果发现不少的检查结论都是针对具体违纪问题提出的,很少有针对预算编制不够科学合理的,或预算执行进度上存在问题的等等,如有的地区仅对不少被查单位将费用挂列暂付款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却从未分析其中的实质性成因,是财政预算编制得太紧而不切实际呢,还是预算单位乱花滥支,不能严肃执行预算开支标准而浪费了财政资金呢?等等,对这些实质性的分析不够,从而使得实施财政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检查而检查,而与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等相对独立了起来,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依存监督关系,结果造成了财政职能行使的效率大打折扣,财政监督为财政资金保驾护航的功能也无法发挥出来。

=、在不少的地方,其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三块职能之间有时缺乏相互沟通的合力,有时缺乏相互分离的制约力度,从而导致财政工作的整体运行效果处于低效、混乱的无序状态。任何一项财政职能的行使都应围绕财政服务于经济的大局开展,只不过是每项职能的行使都是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去发挥其作用和效果的,因而,财政职能的行使,必须要有一个整体的“合力”,以协调管理所有财政职能,否则,财政职能的行使,不但漫无目标,没有方向性,还很容易滋生舞弊行为等等。如,有些地方的预算编制部门,在其编制财政预算时,变相拒绝预算执行机构的参与,而自己却又不知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等,从而导致预算编制不切实际;同样,有的预算编制机构,自己编制预算,自己又管理预算的执行,同时又实施事后监督等,从而使财政职能的行使混杂在一起,不但责任不清,丧失了责任感,又容易导致各种暗箱操作

等舞弊行为的发生,从而影响财政职能的公正行使。

二、建立健全财政监督体系的“基本切入点”

=、从明晰和分离财政职能的角度上去健全财政监督体系,要以财政监督去制衡财政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对任何部门来说,因其职责范围很广,只有明确划分各个内设机构的职能才能使各个环节之间形成相互监督的牵制力。就拿财政预算职能来说,其编制、执行、监督职能由一个机构也能完成,由两个机构实施也行,由多个机构分别运作也可,但,若由一个机构去操作,我们虽不能肯定地说行使这些职能滋生腐败或违纪问题,不过,职能不清,或交叉行使,不但无法提高工作效率,也难以明确责任,更无法达到规范财政行为的弊端是明显的,因此,在具体的工作中,首先要将财政预算的编制职能完全分离于执行管理机构,同时,对财政预算的监督职能也要集中行使,这样,明确由三个专设机构分别行使这三块职能,要求三者之间必须相互独立和分离,不得既管理预算执行,又同时行使监督权,也不得既编制预算,又同时核审监督其编制等等。同时,将这些职能由专职机构去行使,还可以充分发挥专职职能机构专项从事于本职工作能力,更便于他们集中精力发挥专长,充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从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入手,去研究完善财政监督体系的新思路,以切实增强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制衡关系。研究“制衡”问题,其实质就是研究有关职能行使时的内部牵制监督制度问题。因此,我们探讨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的制衡关系问题,一个最有效、最明显的思路就是从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出发,找出三者职能之间的内在牵制环节,同时明确各职能机构相互配合协调的责任和义务。具体来说,预算的编制必须要有预算执行管理机构的参与,同时,还离不开监督机构的事中监督,以增强预算编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对预算执行机构来说,必须要以既定的预算为依据,不能过分强调客观原因而随意否定预算编制的科学合理性。而对监督机构来说,必须要以财经法律法规为依据,必须要有明确的服务于预算编制与执行的目标和任务,不能独立于预算编制与执行职能以外,所有这些职能之间的相互关系都应“升华”为制度规定,以便强制其执行到位。

=、从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政务公开的角度去促进预算编制、执行与监督职能之间的制衡关系,以完善财政监督体系。对任何一项行政行为来说,公开透明是增进各个办事环节之间的牵制力度,提高办事工作公正性的重要举措。财政工作更是如此,只要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就能有效地保持和促进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的相互牵制。具体来说,对预算的编制职能,其编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依据必须要明确,其指标编制的标准、测算的依据等必须要公开,预算编制的程序、核心步骤环节等必须要透明,预算编制的结果必须要公示,并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等。对预算的执行来说,预算资金的支付进度、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等必须要定期地公开。而对财政监督职能来说,其执法结果必须要透明,以防执法标准不统一、查处力度不一致等。只有这样对预算资金的各个周转与使用环节进行全程的公示、监督,才能有效地促进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自觉形成一种相互牵制的协调配合机制,才能避免和遏制各种暗箱操作行为。

=、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出发,增强预算编制、执行与监督职能之间的制衡关系,健全财政监督体系。日前,全国各地、各部门都在深入开展声势浩大的“保持党员先进性”活动,党员的先进性明确要求,每位党员干部一是要时刻保持“廉洁自律”的先进性,这就要求财政干部必须要在财政工作中切实增强抵制不正之风的能力,坚持做到在不义之财面前不动心,在亲情面前不动摇,在政策面前不变通。二是要突出保持“爱岗敬业”的先进性,在本职岗位工作上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吃苦耐劳,不计较个人得失,并乐于奉献。三是要突出保持“客观公正”的先进性,要公平正直,没有偏袒,工作中既不得搀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能被他人的意见所左右。四是要突出保持“坚持原则”的先进性,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法律规章制度。五是要突出保持“主动接受监督”的先进性,确保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全部用于为人民谋利益上,自觉地、虚心地接受来自于各有关方面的评议和监督,只有这样主动接受牵制、主动接受监督,才能达到防范和遏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从财政业务流程上去完善财政监督体系,特别是预算编制、执行与监督职能之间的制衡关系问题。从财政业务上来看,预算的编制、执行与监督职能是财政工作中联系得比较紧密的,更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同时,在职能行使上,预算的编制与执行职能还有一定的次序性和连续性,先编制,后执行;而他们与监督职能之间也都有一定的相容性,有事前监督,也有事中监督等,因此,从财政业务的流程上去分析他们之间的牵制环节,更能找出制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的实质性措施。

三、建立健全财政监督体系根本措施

在实际工作中,研究财政监督体系的途径渠道、方法方式、措施手段等还有很多,我们在此仅对其中最基本的措施作一些浮浅的探讨,以抛砖引玉。

=、财政监督职能的行使必须要有明确的目标宗旨,必须要落实其通过检查对预算编制质量提出校正建议的责任,同时,明确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并定期进行“预警”分析的义务。财政部门任何机构的设置都必须要围绕财政的职能,为提高财政工作效率服务,作为财政部门的专职监督检查机构,也不应例外,如检查职能仅仅局限于为了查处几个单位或问题,就将丧失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必

须要为提高财政工作运行效率服务,为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保驾护航。具体来说:

一是要明确财政监督机构对已执行的预算的编制质量提出客观评价,以为下一财政的预算编制提供决策和参照依据。财政预算都是编制人员通过和根据预算单位实际情况而编制出来的,不可能对预算单位方方面面的情况考虑得全面、彻底,因而,在其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总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轻微的“不切”实际的情况,而自己编制出来的预算,自己更是难以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或弊端,这就需要我们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通过其检查活动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等等,以使以后的财政预算编制过程中,能尽量考虑到所发现的问题,这个责任就必须要作为检查机构的重要职能,予以落实。

二是要明确财政监督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的信息反馈责任。财政预算在其执行中,是否超计划、超序时拨款,是否存在超范围和超标准开支使用,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浪费、挪用,是否达到规定使用效益和效率等,必须要进行必要的事中检查和监督,通过对照财政预算总结其执行情况,分析其变化趋势,从而起到一定的事前“预警”作用,从而为事中采取进一步的控制措施,避免预算执行的结果突破年初预算或避免酿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等,而这个重任同样要落实给专职检查机构去行使,一方面有利于预算执行机构在平时能够认真去管理预算的执行;另一方面给监督检查工作施加压力,提高其监督工作效率。

=、财政预算的编制必须要主动邀请执行机构参与,并接受他们的建议或意见,同时,还要接受专职监督机构的事前监督评审。我们知道,财政预算是地方政府为了满足公共支出需要,而有计划地筹集和分配财政资金的一项重要经济活动,财政预算一经各地人大部门的讨论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应,因而,财政预算制定得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客观公正就直接关系到财经政策的贯彻和执行,关系到地方经济的发展政策的贯彻实施,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顺利发展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提高等等,为此,必须要对财政预算编制实时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以确保其能够发挥和体现出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具体来说:

一是对财政预算的编制依据要进行必要的方向性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各有关政策规定。财政预算的编制实质,就是要根据政府制定的经济发展目标和目的而集中筹集和分配财政资金,必须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预算的编制首先必须要符合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符合财经法规的要求,坚持合法合理地“取之于民”,高效快捷地“用之于民”的指导原则,既不能违反规定乱收税费,也不能不应收尽收;既不能不顾经济发展束手束脚,又不能乱收滥支;既要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又要积极培植财源,大力坚持经济的持续和快速发展等等,总之,财政预算的编制必须要符合国家的经济发展目标,有利于促进经济的稳步发展,这就需要审查、监督。

二是对财政预算编制的指导原则要进行事前监督,以确保其具有科学合理性。按要求,财政预算的编制要实行零基预算,一切指标值都应从“零”开始考虑和编制,但这以“零”为基础,并不是说就可以随意给各个指标“赋值”,而不考虑或不参考各个指标在以前的实际执行情况,判断预算编制是否科学有一个最基本的方法:首先,对前一个预算的预算收支情况进行分析,看上年的收入是否已做到应收尽收,支出是否达到应拨尽拨的要求,整个预算的收支执行情况是否正常,收支业务是否存在偶然的不可比的因素,或特殊情况等等;其次,要看当年的经济态势,如物价因素、社会因素、济发展的补养环境等,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考虑到影响经济发展的种种有利和不利因素,从而找出影响本预算收支的各种因素,最后,在此项工作的基础上,再综合考虑影响本预算收支因素,制定出适合于本年预算收支的目标,只有这样编制出来的预算才有现实意义,才能有可操作性,而不致于“背离”实际而麻木去集中或分配财政资金。

三是对预算编制的程序、方法等要进行必要的审查,以确保其既合法又合理。按规定,在编制正式的财政预算之前,必须首先编制草案,并且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还要严格执行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上下结合、逐级汇总的程序实施,即通常据说的“二上二下”原则,并由同级政府审查后,再提请同级地方人大部门审查批准,只有“经历”这样严格复杂的程序编制出来的财政预算才能真正成为合法有效的财政预算,而非经“正式”或“法定”程序编制出来的预算不得执行,也不具有法律效应和约束力。

=、财政预算的执行管理既要受财政预算的约束,又要受专职监督机构的事中检查。对已批准的财政预算,一般应由财政部门的国库管理机构与相应的业务职能机构共同完成其执行工作。我们大家都很清楚,财政预算草案一经同级地方人大部门的审查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应,相关机构必须要采取一定的保障措施严格将其执行到位。对此:

一是要以既定的预算来规范和约束其预算的执行机构的行政行为。预算执行机构的职责就是要不折不扣地将批复的财政预算严格管理和执行到位。因此,财政预算就是执行机构发挥其职能的“依据”,具体来说,对收入预算的执行,财政部门要牵头各收入征收机关,包括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对照预算,分解和落实收入征收任务,确保收入的足额、按时完成,并按规定的时间、预算级次解缴入库;对支出预算来说,财政部门要牵头,并与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一起,严格按预算将财政支出项目执行到位,对财政部门来说,必须要以批复的预算及时、足额地为用款单位核拨预算资金,既不得超过或延时拨付财政预算资金,又不能截留或克扣应拨的预算或项目资金。必须坚持四项原则,第一是坚持按计划拨款,要以财政预算为依据,分期、分批拨款,堵绝各种无预算、无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等变相脱离预算约束行为的发生。第二是按事业进度拨款。对一些支出规模较大的项目来说,一次性全额拨款,就会浪费财政资金,降

低资金的使用效率,而推迟拨款,则会造成或影响事业行为的正常开展,因此,必须根据事业的活动开展情况和进度逐渐支付。第三就是按“项目”拨款,打破按月平均拨款的“惯例”,对未实施的项目暂不拨款。第四就是“直接支付法”,实施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制度。

二是预算的执行情况必须要接受财政监督和检查。财政预算的执行离开了财政监督,不但难以“保证”其执行质量,浪费财政资金,而且还容易滋生暗箱操作或腐败行为,从而丧失财政预算的编制效果。因而必须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规范各有关预算执行机构的行为。

首先,对收入征收机关执行收入预算的情况要进行监督,以督促他们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地征收预算收入,特别是是否存在擅自减征、免征,甚至于不征收入的行为;是否擅自乱征、超征,收取过头税等行为;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延压财政资金行为;是否存在混淆预算级次入库,以及有无违规退库等行为,凡存在这些行为或苗头的,必须要限期整改到位。

其次,对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主要查看支出是否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是否扩大财政支出范围,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擅自提高开支标准、虚报冒领,是否巧立名目铺张浪费,是否变相扩大支出项目等等,一经发现,必须要立即给予纠正和整改。

再次,要对预算执行中的调整问题实施监督,凡无事前监督报告的,均不予调整。凡预算在执行之中需要进一步调整的,其调整的前提条件必须符合《预算法》中的规定条件,否则不予调整,对确实需要调整的预算事项,不但需要严格按法定的调整程序办理,而且,在事前必须要由财政监督机构对原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对追加预算的调整事项提出可行性认证,供有关方面进行决策,而不能仅凭预算执行机构或预算单位的“一面之词”就调整预算,预算调整必须要体现出监督与牵制关系。

四、建立健全财政监督体系的“工作建议”

=、要从提高监督检查机构“执法地位”的角度上去建立健全财政监督体系。我们知道,所谓的“制衡”关系,其实质就是既相互分离独立,又相互牵制联系,在相互监督的环境中独立行使各自的职能,其核心手段就是“监督”,为此,要使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与监督职能能够相互“制衡”,就必须要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职能,让监督职能渗透到财政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各个细微环节中去,通过事前监督、事中跟踪与事后检查去制约他们之间的职能关系。而在实际工作中,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与监督机构之间都是相互“平级”的内设机构,这就导致监督机构要想主动行使这种“闹人”或“得罪人”的监督职能,就显得有点为难,有时还“力不从心”,久而久之就会使他们丧失主动监督的信心。为此,要使财政职能能够很好地发挥,就必须要采取有效手段或措施,切实加大监督制约力度,而我们认为,其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要提升监督职能机构的执法“地位”,让他们的“地位”上升“半级”,如有的县,其监督检查机构的级别是“副科级”,而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管理机构则是“股级”,同样,一些地(市)级财政机构是“副处级”,而其预算编制与执行管理机构则是“科级”。这样对监督机构的执法“地位”进行科学地“定位”,就能保证监督职能能够主动有效地去行使其职能了,从而就能“制约”预算的编制与执行行为了。

=、要从培养财政干部“摇篮”的角度上去健全财政监督体系。从实质上讲,研究如何增强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的“制衡”关系问题,就是要找出牵制和制约这些职能行使的环节,说穿了就是要增强他们之间监督工作力度,这就需要让财政监督职能能够“渗透”到财政预算编制与执行的方方面面。而财政监督职能则又是一项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其工作人员不但要有全面的财经业务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同时,还有一种爱岗敬业的良好作风,敢于得罪人,勇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而在当今的社会里,谁都不想去闹人,谁也都想去做好人,因此,一个合格、称职的财政监督人员,除了具备一定的内在的基本素质以外,更离不开外部的培养、激励,而这其中最有效的举措就是要将财政监督岗位作为培养财政干部的“摇篮”,或作为锻炼“基地”,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要优先考虑财政监督岗位上的同志,凡想提拔、晋级的同志必须要到财政监督岗位上去锻炼等等,只有这样树立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才能有人去真心搞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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