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商业贿赂

2024-06-23

政府采购商业贿赂(通用8篇)

政府采购商业贿赂 篇1

发布时间:2007-2-3 16:25:55

一是严把招标文件的审查关。着重审查对供应商资格和评分标准是否定有歧视性条款、是否做到公平和公正,在采购前防治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二是严把评委的抽取关。监督专家的抽取过程,严格执行评委在评标中的纪律,在采购中防治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三是严把采购价款的限额关。对采购工程、服务、货物的价格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制定限价,防止供应商串通抬价,在采购中防治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四是严把货物、工程质量验收关。在采购人对货物、工程质量的验收过程中,要求质检部门参加,并按招标文件及合格验收后出具质检报告,确保采购货物、工程的质量,在采购后防治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通过严把防止商业贿赂的“四关”,使石棉县的政府采购从源头上防止了腐败,为国家节约了大量的资金,加速了“阳光工程”的打造。截止2006年共采购物品587万元,节约资金80万元,节约率达到12%。

山东宁阳着力预防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人民网宁阳9月28日电 山东省宁阳县自1998年3月起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采购规模逐年扩大,采购成效越来越明显。但是,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人员愈来愈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和诱惑,在采购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被商业贿赂的“糖衣炮弹”击中,比如,有的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时,设置歧视性条款或隐蔽性条款,或将采购项目分段肢解,为行贿的供应商“量身定做”等。为此,该县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探索制定了《宁阳县政府采购监督办法》等办法规定,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着力从源头上预防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一、完善工作机制,规范采购行为

一是实行“管理与采购分离”。严格执行管理与采购分离的有关规定,是防止分散腐败演变为集中腐败的重要措施。今年,该县按照“管采分散”的原则,将隶属县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中心更名为政府采购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上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编制采购预算和年度采购目录、审核批复采购事项、监管日常的采购活动等,使其从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尴尬局面和繁重的具体采购事务中解脱出来,采购业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提高了采购工作效率。

二是调整充实完善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今年,把建筑、交通运输、水利防洪和计算机局域网等六大类28项工程项目纳入采购目录,实行集中采购,扩展延伸了县级政府采购领域。同时,对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进行了规范,把办公家具、公务服装等21类货物商品细化为248项,把物业管理、培训等10类服务项目进行细化,进一步增强了采购目录的可操作性。

三是对车辆加油、保险、维修,办公用品购置,文字材料打印、会议服务等采购进行了规范。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了4家汽车维修厂、5家汽车装具厂、1家石油公司、3家商场、8家文印社、3家印刷厂、2家宾馆、1家信函服务单位,为全县200多个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维修用油、办公用品购置、文字材料印制等提供价廉质优的协议供货。同时,对各单位汽车管理实行“三定两统”管理,即:定点维修、定点装修、定点加油、统一保险、统一购置;对日常办公用品购置及服务实行“两统两定”管理,即:办公用品和常用设备统一采购、县内信函统一交换、文字材料定点打印、会议定点服务。仅上述项目年节省资金达350多万,节资率16%。四是开发了政府采购管理软件,实行网上采购申报。今年,该县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县级政府采购的管理模式,适应现代政府采购工作需求,开发了县级政府采购管理软件,选择比较规范、容易操作的项目试行通过互联网受理单位采购申请,采购单位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采购计划的申报、审核,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创新监督办法,提高监督效果

一是制定监督管理规定。今年,该县以县委县政府文件形式印发了《宁阳县政府采购监督办法》、《宁阳县国有集体投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和《宁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定办法》等七项法办规定。《宁阳县政府采购监督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县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实施全程监督;对采购单位、管理部门、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标专家等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具体操作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各采购方式具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作了详细规定,增强了监督工作的操作性。今年,把建筑等六大类28项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针对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方面法规制度多,宏观性强,过于原则,而且分散庞杂,程序不明确、不规范、不便于操作等问题,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各项监督规定在汇总、归纳、分类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宁阳县国有集体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在招投标中的职责,绘制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的监督流程图,招投标过程涉及的5项24条具体内容,8项程序19个环节一目了然,规范完善了监督程序,实现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全程监督,较好避免了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暗箱操作的弊端,预防和遏制了违规现象的发生。《宁阳县政府采购监督办法》等七项制度,有效保障和促进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开展。

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全程监督。政府采购权力集中在财政部门,给其权力正确行使带来风险与考验,为既能保证财政部门决策科学合理,又能有效地排除独断专行,最大限度地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该县探索实行了纪检监察机关全程监督政府采购的做法。《宁阳县政府采购监督办法》规定,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拟定调整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半年及年终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要及时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审核;单位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先填《政府统一采购申请单》,而后到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拟定采购方式,最后报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纪检监察机关一律不予签字盖章。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文件制作、采购信息发布、投标人资质审验、评标专家抽取、评标过程、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等实行全程监督,对采购管理部门、代理机构、采购单位、供应商等进行全方位监督。近期,对三项分段肢解采购内容企图自行采购的采购事项进行了否决。采取哪种方式采购,在整个采购活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际工作中明确要求适合公开招标采购的,坚决采用招标采购,不因采购人强调这样那样的原因改变采购方式,大大降低了腐败现象发生的机会。近年来,该县公开招标采购占总采购额的比重均在83%以上。

三是实行《政府采购廉政承诺书》制度。《宁阳县政府采购监督规定》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必须自愿在纪检监察机关等单位监督下,与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廉政承诺书。承诺书明确规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供应商首先除具备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要求外,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国家、地方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第二,与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提供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开展的宴请、娱乐,不得赠送礼金及感谢费,不得为装修住房及出国旅游等提供赞助,不得报销应由对方支付的费用等;第三,发现采购活动各方当事人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时,要及时向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报告;第四,供应商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出现违反承诺规定行为时,自觉接受处罚;第五,自愿将承诺书作为采购文件的必备要件,在投标、报价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随投标、报价文件一并提交,否则可视为未实质响应采购文件,自愿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四是严格实行回访制度。通过电话询问、上门专访、召开座谈会、调查问卷等形式,对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后实施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回访。每次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立即将采购单位、采购项目、招标时间、中标供应商等信息资料填入《宁阳县政府采购项目回访记录》,作为回访的依据;凡被记录的采购活动都必须回访;每次回访都必须结果清楚。原则上工程类项目提前回访,及时了解掌握施工质量、材料使用等情况,服务类在项目实施中和合同执行后回访,货物类一般在使用运转一定的时间后进行回访。对发现的问题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向单位反馈。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需供应商解决的,限期解决,拒不整改的,记入不良档案,取消其参加政府采购的资格。

三、严肃采购纪律,落实责任追究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取其他方式采购或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在招标过程中违规与投标人协商谈判、不认真接受监督检查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由于工作失误给采购单位(供应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和《宁阳县政府采购监督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今年对四起未经审批而自行采购的单位提出了批评,对一单位肢解采购内容企图化整为零自行采购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追究了相关人员的责任。今年以来,该县实现政府采购预算10800万元,完成采购额8871万元,节省资金1929万元,节资率17.86%。(梁文凤 于瑞凤)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根据新形势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它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又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举措。政府采购涉及国家财政支出与社会公共利益,政府采购被列入反商业贿赂治理的六个重点领域之一。

作为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决不能片面地简单地理解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更不能忽略政策界限,将治理工作极端化和复杂化,一定要认真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根据财政部提出的总体工作目标和方向,认真研究,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和分析,正确全面地把握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问题,努力将治理工作引向深入。

商业贿赂的易发环节

目前,全国各地认真领会中央精神,纷纷召开专门会议、制定条例、落实工作。广大政府采购从业者也开始思考,探究其存在的根源,采取多种措施抵制贿赂的“侵袭”。那么,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易发点在哪里呢?

需求确定环节。有的供应商得知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信息后,可能会向采购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经济利益,比如赠送礼品礼金、折价商品、外出考察等,使采购单位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指定供应商和商品。

同时,采购单位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时,会要求代理机构编制出带有排他性需求的招标文件,最终取得意向供应商中标的目的。

采购方式确定环节。《政府采购法》里规定了多种法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别的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而每一具体项目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由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决定的,如果缺乏规范完善的采购方式审批机制,这一“审批”就容易发生违规行为。如某些供应商与采购单位串通,以时间紧,周期长,专业性强等各种理由,拉拢政府采购监管人员,违规审批采购方式。

信息发布环节。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要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监控制度不健全,组织项目采购的工作人员就会受供应商的左右,对该项目的采购信息不公开发布或者公开时间很短,只通知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活动。

招标文件编制环节。招标文件的编制权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如果代理机构内部控制约束制度不健全,具体操作的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职业道德水平差,就会向有意向的供应商透露其他供应商或本属于保密范围的采购信息。

同时,在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评标细则上量身定做,设定条件,使意向供应商的产品能顺利通过评标程序,从而达到公开而不公平和公正的采购目的。

评标定标环节。一方面,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代表可进入评标专家之列,对此,供应商就会千方百计做好可能作为采购人代表人员的工作。另一方面,利用抽取专家的时间差或运用各种社会关系和信息资源,做好其他评审专家的“公关”工作。

这些工作都可以通过打招呼、送礼、请吃饭等“公关”手段,让其通过资格审查并利用打分的权力,要求打“印象分”或“人情分”,从而影响评审资格和打分结果,获取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资格。

履约验收环节。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合同履约过程中或采购单位验收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向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行贿,就容易出现以次充好、缺斤短两、降低配置、降低服务等行为。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采购活动前期或验货前期,未“表示”或者“表示”不够,采购单位的相关人员就在商品验收程序上设定难题,其用意就是为了得到贿赂。

货款支付环节。比较健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下的货款支付涉及到政府采购当事人各方,如采购人对有关机构参与验收后的直接支付、或由采购人出据支付申请向财政部门办理集中支付等等,各环节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均拥有很多权力,如票据审核权、付款决定权等,如果在这些环节有意识地设定难题,就容易产生腐败的滋事生。

商业贿赂产生的基本条件和表现手法

商业贿赂与商业活动相关联,没有商业活动也就无从谈论商业贿赂,因此,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品交易活动,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基本条件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获取商业利润,首先要实现商品交易,要实现商品交易就首先要取得合同订单。

在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中,合同订单是通过公平竞争获得的,而在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况下,公平竞争就会被打破,获得合同订单的就可能是实施商业贿赂者。

其次,商品交易活动的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存在决定或影响交易行为者,与交易主体不是同一经济利益体。如果是同一经济利益体,受贿就显得毫无意义,因为贿赂者通过受贿得到的收益与在交易中付出的成本是相等的。从商业贿赂产生的条件说明反商业贿赂是长期的任务,贯穿于整个市场经济制度的始终。

商业贿赂的形式和一般贿赂没有什么区别,同样是给经办人或经办单位各种好处,同样都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但与一般贿赂的最大不同在于行贿者更关心行贿成本和行贿收益的关系,即更注重经济账。

通常情况下,商业行贿支出都要小于预期的行贿收益,商业贿赂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商业利润,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商业亏损。因此,利润空间越大的交易项目,其存在商业贿赂的可能性越大,贿赂的数额或代价也越大。

其行为主体是从事营业活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客体是除供应商以外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其行为具有明确的目的性,行为者主观上以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及违法利益为目的;客观表现形式多样化,手段较多,有较大的隐蔽性,且与社会上的不正之风融合在一起,是滋生腐败的土壤,社会影响极坏。

商业贿赂的具体表现手法主要体现在:

现金贿赂。即不法供应商往往借以信息费、赞助费、宣传费、劳务费、介绍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送上现金,或者是可以直接到银行领取现金的信用卡,给上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业人员、采购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等。

实物贿赂。即当一些政府采购有权人需要改善办公或个人的生活条件时,或者当政府采购有权人发生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时,或者当政府采购有权人发生建房、装饰新房等大事时……,一些别有用心的供应商总会投其所好,以各种名义,给那些政府采购有权人各种实物形式的“好处”。

交换式贿赂。这实质上是一种变换手法的权钱交易,政府采购握权者如果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交易中行方便,供应商就为其子女、亲戚朋友或安排工作,或帮助出国上学等等变相贿赂。

间接式贿赂。指除上述现金贿赂等三种方式以外的各种贿赂,如旅游贿赂、娱乐贿赂等。(菏泽市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2006-10-22 11:17:58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菏办发[2006]29号)精神,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就我市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照我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总体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按照中央和省、市的统一部署,明确任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二、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指导原则

(一)标本兼治,惩防并举。专项治理工作要在全面查摆政府采购领域发生的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形成原因、表现形式、行为主体、发生环节、重点岗位等全局性和规律性的问题,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既要坚持治标,又要着力治本;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又要研究和建立有效的预防措施和机制。

(二)统筹协调,稳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要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区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不同表现形式,分类指导和实施,推动治理工作整体推进和稳步深入。

(三)明确重点,务求实效。把工作重点放在治理采购单位实施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行职责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四)改革统揽,健全机制。要以改革的思路和发展的办法统揽专项治理工作,要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立足当前搞好专项治理,又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规章制度,规范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与运行程序,建立起有效遏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长效机制。

(五)把握政策,促进发展。专项治理工作要从大局出发,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范围是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之间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同时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单位实施采购活动发生的不正当行为

1、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而规避政府采购以及擅自提前采购后再履行政府采购审批程序的;

2、在提出采购需求、设定经济技术指标和发售招标(采购)文件时,规定特定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3、采购单位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的代表在评标(谈判、询价)时,误导或直接授意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其他成员作出有违公正的评审意见的;

4、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在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

5、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性、报价)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

6、在项目验收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7、对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履约不当而不予追究,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

8、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或在委托具备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务过程中收受贿赂的;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

(二)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务发生的不正当行为

1、在编制、发售招标(采购)文件时,规定特定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2、依特定供应商的价格、质量、规格、技术指标、售后服务等情况设定评标标准,为特定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提供有利条件的;

3、在开标前泄露标底或透露对供应商的评审有关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有关商业秘密的;

4、不按照规定的采购审批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实施采购活动的;

5、与供应商或采购单位恶意串通的;

6、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

(三)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生的不正当行为

1、对不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或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办理采购事务不予检查处理的;

2、不按照法定适用条件审批采购方式的;

3、在现场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的;

4、对供应商投诉逾期未作处理或未依法公正作出处理的;

5、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有虚假陈述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6、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

(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行职责发生的不正当行为

1、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不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的行为;

2、在评标(谈判、询价)时作出有违公正的评审意见的;

3、泄露标底或透露对供应商的评审有关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有关商业秘密的;

4、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

四、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市财政局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赵传山局长担任组长,宋益连副局长、潘杰功副局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宋益连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市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办公室办事机构设在市财政局。

五、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步骤

按照中央、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上述目标任务和工作范围内容,专项治理工作实行自查自纠与重点督查相结合,分为动员部署、查找问题、自我纠正、总结整改四个阶段,用半年多的时间扎实工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具体安排是:

(一)动员部署、制定工作方案阶段

5月初,召开各市县、各部门参加的动员会议,传达中央关于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贯彻省、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及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统一思想,明确要求,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治理的重点问题,明确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调查摸底、查找突出问题阶段

5下旬至六月下旬,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全面进行调查摸底,弄清本地区、本部门的一些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市场规则、政府采购原则的不正当交易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通过查找突出问题,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进行全面疏理,尤其是涉及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必须认真进行查摆、剖析。

(三)掌握政策、实事求是处理阶段

6月下旬至8月中旬,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对查找出的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在处理问题过程中,要把握政策和讲求策略,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各采购代理机构也要按照上述原则对查找出的问题进行自我纠正,对招标代理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结合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等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四)认真总结、制定整改措施阶段 8月下旬至10月15日前,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日常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区、各部门要于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自查情况、处理情况、整改措施、整改效果形成书面报告(包括报表)报送我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六、专项治理工作主要措施

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目标和任务顺利完成,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大力开展宣传教育

积极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和氛围要运用各种媒体和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宣传商业贿赂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纠正错误观念,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选取和运用部分查处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提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二)建立举报制度和通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为发现和排查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市财政局设立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举报电话,(举报电话:5613729)。并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检查、信息共享制度,充分利用纪检监察等系统现有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拓宽和畅通举报渠道,进一步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

(三)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共同开展全面或专项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机制,增强政府采购监督队伍,强化采购活动现场监督。要加大对商业贿赂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办力度,不仅要对违法违纪人员严肃查处,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尤其是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要严肃处理。

(四)继续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

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一是在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制方面,继续深化预算编制制度改革,严格和强化部门预算特别是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管理,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支出严格按照政策制度规定和采购计划批复的内容、标准、方式执行,从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行为。二是在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方面,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支付制度,规范对采购单位申请拨付采购资金的审核,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的真实、准确和安全。三是在政府采购管理方面,要针对采购活动特点,查找商业贿赂的形式和手段,研究制定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管理办法,完善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手段与机制。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大力推行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完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管理与实施,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并实现采购效益和效率的同步提高;健全完善供应商投诉制度,发挥供应商的监督作用;完善资格管理制度,构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加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监督,凡涉及商业贿赂的当事人,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扎实有效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政府采购商业贿赂 篇2

关键词:政府采购,商业贿赂,治理

随着2003年《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 政府采购在我国迅猛发展, 政府采购制度已经作为我国政府则政支出的一项重要制度, 发挥着重大的经济作用和政治作用。然而, 从实际操作层面上来看, 政府采购规模大, 项目多, 加之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晚, 相关制度、法规不完善, 如果监管不力, 操作不当, 就会产生商业贿赂现象。可见, 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治理将是一项长远的工作。

一、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表现

在我国, 由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正处于建设完善阶段, 工作中还会存在一些违规违纪行为, 具体表现可归结为如下:

第一, 贿赂。这是在政府采购中最常见的商业贿赂形式。一是现金及有价证券:如红包、劳务费、咨询费及护照、信用卡、购物卡、提货单、高级娱乐场所会员卡、打折卡等有价证券。二是高档物品、礼品。三是其他形式, 如宴请、免费娱乐、旅游、考察、活动中抽奖、以朋友名义提供各种好处等。

第二, 回扣。即在商品购销中卖方明确标出的应支付价款外, 暗中向采购人退还钱财及给予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既可能给交易双方当事人, 落入单位小金库, 也可能给对采购人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经办人员, 落入个人腰包。

第三, 佣金。指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 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中介服务所得的报酬。如果给予或接受佣金不入账的, 有可能就是商业贿赂行为, 也可以是一般性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第四, 其他表现形式:一是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事后隔段时间才收受供应商的现金回扣;二是以亲属名义投资入股, 或以干股、期权形式参与供应商的红利股息、项目提成分配;三是参加供应商组织的商业活动、国内旅游、出国考察学习;四是接受供应商赞助的学术交流、展览活动;五是直接收受、使用供应商捐赠或无偿提供的财物;六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更换采购货物谋取差价, 或合同之外接受供应商赠送的商品;七是招投标中心向供应商收取入场交易费、采购会员费;八是代理机构向委托人返还招标代理费;九是供应商待当事人日后退休后再聘其为公司顾问, 以高额薪金等名义回报现金。

二、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产生的根源

首先,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从总体上讲, 我国的政府采购还没有建立一个良好健全的政府采购制度, 虽然目前《政府采购法》及四个财政部令已陆续实施, 但更加便于操作的细则迟迟还未出台。因此在地方政府采购的实际操作中, 由于制度上存在漏洞、操作中存在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为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行为提供了客观条件和可乘之机。一些政府采购部门往往利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费心思, 钻空子, 把政府采购化整为零, 躲避政府集中采购的监督, 产生寻租行为。

其次, 政府采购程序不规范。在政府采购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几乎都有一套以招投标程序为主, 适应各种采购环境的完整的采购程序, 在保证政府采购过程的竞争、公开、公平的同时, 从程序上杜绝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出现。而在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实践中, 由于在采购程序的不规范, 在很多采购环节上给商业贿赂行为以可乘之机。如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时, 很多地方的采购机构未能通过多种方式在社会上公布信息, 而是采取通知或邀请的方式, 由于这一过程并不完全向社会公开, 透明度不高, 这就为行贿者提供了进行商业贿赂的可能。此外, 政府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时, 由于相关程序不够规范, 为供应商行贿或采购机构受贿提供了条件, 最终使得部分没有真正履约能力的供应商投标甚至是中标。

再次, 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为商业贿赂的滋生提供了土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 管理机制不健全, 对市场缺乏有效的疏导和管理。当经营者发现通过商业贿赂能获得比正常交易更大的利益, 或者竞争对手的商业贿赂行为使自己处于弱势后, 各相关经济利益主体便会调整“营销方式”, 从而使商业贿赂成为一种更为普通的经济行为和“潜规则”。在不完善的市场制度中, 地方政府往往过多地强调国情的需要, 强调对经济干预的必要性, 过多地参与经济活动。在这种利益追逐的过程中, 行贿者与政府采购相关人结成了利益共同体。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外, 从某种意义上说, 商业贿赂却带来了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监管部门中某些人员的“共赢”。这种“利益共同体”, 为商业贿赂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对策

1. 健全相关法律及配套制度, 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

政府采购工作的每一个阶段和环节都应该有其明确规范的职责分工和操作程序, 所以要尽快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 以《政府采购法》为主体的多层次、系统性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央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对政府采购工作做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各地区也应紧跟中央法规, 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地方政府采购条例, 使政府采购工作有据可循, 以解决具体操作的问题, 防止腐败有机可乘。所以, 必须依法编制采购预算, 细化预算项目, 严格政府采购报批程序, 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认真履行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 要严格执行, 不得随意变更, 没有采购预算和计划的, 不得进行采购, 以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刚性, 硬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 从源头上杜绝商业贿赂现象的滋生。

2. 强化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约束。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杜绝腐败, 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宗旨之一。强化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 一是要加强内部监督。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财政局这个监督者进行监督, 让独立于财政部门之外的监察部门受政府委托对同级财政进行监察监督;审计部门应该退出政府财政监督序列归属于各级人大, 受人大委托对同级政府采购实施再监督;同时, 可以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 让财政部门定期向人大常委会述职, 接受监督。二是要增强外部监督。只有增强公众的监督欲望, 公众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才能真正收到实效。公众监督欲望的增强有赖于公众法律素养的提高, 而且更有赖于法律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如举报人奖励制度、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等。三是要强化媒体的监督作用。新闻媒体能够深入挖掘、追查出政府采购人员的寻租腐败行为, 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我国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焦点访谈”和“社会经纬”等节目就是类似的监督站, 然而, 由于种种原因, 这些节目对重人案件的报道和披露还不够深入, 其监督效果尚不能同一些发达国家相提并论。

3. 完善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惩处机制。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惩处机制是提高政府采购效能, 完善监督, 杜绝腐败的重要保障。司法和检察机关要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及刑法关于商业贿赂规定的精神, 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对商业贿赂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力度。同时, 要修改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的规定, 将与违法经营者有关的董事、经理、控股人、代理人、雇员等共同违法主体包含在惩处范围之内, 提高其违法成本。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要赋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调查权, 对尚未涉及犯罪的商业贿赂案件进行调查, 以便及时发现和惩处商业贿赂行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还要转变观念, 改进方法, 加强与监察、审计部门的密切协作, 创新监管机制, 形成监督合力, 加大政府采购执法检查力度, 将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况列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审计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任务, 加强对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监督, 完善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督体系: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监督员的作用, 加大日常监督力度, 依法杳处违纪违规行为, 同时加大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行政处罚力度, 以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 使其不敢进行商业贿赂, 进而从经济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 确保政府采购依法实施, 共同推动政府采购健康发展。

4. 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发展。

经验表明, 在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 仅仅依靠道德自律或互相监督, 无法从根木上解决腐败问题。因此, 需要创新政府采购方式, 加快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平台建设, 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逐步实现网上受理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评审专家抽取和考核、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审批和供应商资信管理等功能。通过网络采购公开竟价、自动报价和竟标, 形成高度透明的采购行为自动监督机制, 降低合谋腐败的概率。电子化政府采购带来的廉洁, 有助于提高公众对采购机构及有关方而的信任程度, 有助于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提高政府管理效率, 提升政府形象和促进政府机构改革。

参考文献

[1]储开其: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对策研究[J].中国政府采购, 2006 (.6)

从采购成本看商业贿赂的负面影响 篇3

外部效应分为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外部不经济现象会导致市场效率的损失从而加大社会与公共的成本。商业贿赂也会破坏市场竞争从而导致效率的损失从而加大社会与公共的成本,所以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商业贿赂实质上是外部不经济的一种现象,商业贿赂与外部不经济效应两者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政府采购成本或政府采购活动经济性因此而与商业贿赂高度关联,因此,发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商业贿赂必然以政府采购成本的提高和政府采购活动的经济性的降低为结局。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政府采购成本和政府采购活动的经济性状况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商业贿赂在政府采购的活动情况。通过对政府采购成本和经济性统计数据的实证分析,我们可以了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商业贿赂的迹象及其对政府采购活动所产生的影响作用

采购经济性就是采购所得效用量与所投入的采购成本的比率。用公式来定义即:采购经济性 = 采购量 /采购成本。由于采购所得效用量不仅涉及到数量而且涉及到主观评价因素,目前尚无法解决效用的评定标准问题,且影响采购所得效用量的因素众多且许多因素与本文的主题关系不大,为了简化分析过程同时为了将分析重点集中于与商业贿赂又关联的采购成本上,在此设定一个单位的采购量等于一个单位的采购所得效用,即我们用采购量来表示采购所得效用。

实现一项采购(消费)活动必须包括两项支出:(1)是直接支出——成交价格(是为购买或获得一定量的消费品或效用所必须产生的货币支出);(2)是间接支出——交易成本,是所完成政府采购的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系列管理费用(如工资福利费、市场信息调查费、会议费、律师费、交通费、交易过程若委托服务机构代理所支出的代理费等)。因为采购成本等于成交价格与交易成本之和,所以采购经济性=采购量/(采购成交价格+交易成本)。

从上述公式[采购经济性=采购量/(采购成交价格+交易成本)]可知,如采购量和交易成本给定(不变),影响采购经济性的变量就是采购成交价格,采购成交价格与采购经济性存在以下关系:采购成本与采购经济性负相关。采购成交价格越低,采购经济性就越高,反之反是。目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通常用“采购预算节约率”来评价采购成交价格,“采购预算节约率”越高,采购就成交价格越低。根据上述定义,采购就成交价格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经济性反相关。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手段”)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市场手段”)是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载体和主要的组织基础。“政府手段”(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强制代理)和“市场手段”(自主选择委托社会中介代理)的双轨运行是目前我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基本方式。“政府手段”和“市场手段”的经济性存在不容忽视的双轨差异。

在采购项目规模相当的条件下,等量的采购活动,“政府手段”的“采购预算节约率”远远低于“市场手段”的“采购预算节约率”。“采购预算节约率”、采购就成交价格与政府采购活动经济性的关系——“采购预算节约率”越低,采购就成交价格越高,政府采购活动的经济性就越低。

根据财政部国库司所公布的数据,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政府总额达到29275660万元,其中“市场手段”(委托社会中介和自行采购)所代理的采购总额约占61%,我们不妨做一个假设,假如上述采购活动经济性差异在全国也普遍存在,那么,5.6%的成交价格差异就意味“市场手段”导致采购增加超过百亿元的采购成本。换一句话说,由于采购合同成交价格的提高,“市场手段”直接导致全国财政资金损失100亿元/年。足见“政府手段”与“市场手段”的在采购的经济性(采购效益)上的差异是显著的。

正如大家所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是配置资源的最佳方式。为什么“市场手段”的采购活动的经济性却不如“政府手段”?其中是否与商业贿赂有什么关系呢?

首先如前所述,公共属性使政府采购活动存在经济外部效应,外部不经济的结果是公共成本的增大,公共成本的增大与外部不经济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此说,外部不经济效应是导致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手段”配置资源效率低,并在政府采购消费代理活动中的采购成本的加大和经济性表现不如“政府手段”的主要原因。外部不经济效应与商业贿赂的依存关系使我们不得不将此(采购成本的加大和经济性差)与商业贿赂联系上。

其次,商业贿赂的一个重要动机是在交易中获取超额利润。市场经济的原理告诉我们,在没有外部效应市场环境中,供应商是不可能获得超额利润。公共属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存在经济外部效应环境,这恰好给供应商获得超额利润留下了空间,从经济均衡的角度来说,供应商所追求并获得的这部分超额利润必须要有出处,由于公共财政资金的不排他(公共资源的本质特征),此出处理所当然地落在了公共财政资金身上。无疑,供应商获得超额利润必然会以增加政府采购成本和经济性的降低为代价。采购经济性降低与超额利润的因果关系,以及超额利润与商业贿赂的目标与手段之间的依存关系使我们不能忽视商业贿赂在其中的作用。

综上所述,个体成本的外部化,公共利益的内部化和超额利润是采购经济性降低的直接原因,而“市场手段”不能适应存在外部不经济效应环境却是导致采购成本升高和采购经济性降低的根本原因。进而说,外部不经济效应这一本质与其外在的表象之一——商业贿赂现象的依存关系,使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说:上述“市场手段”所表现出来的采购成本高和采购经济性差与商业贿赂高度相关。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初步确立,市场经济所固有的内在缺陷(如上述外部效应)也初步显露出来,这种缺陷即使在完善和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也不可避免,寄希望于进一步的市场化来解决市场化本身的缺陷包括政府采购等公共领域的外部效应(当然也包括商业贿赂),无异于缘木求鱼。正如前述,商业贿赂源于公共属性及外部效应环境,按现代经济学的观点,市场机制不能自发的解决经济的外部效应、当然也解决不了商业贿赂问题。很显然,寄希望于“市场手段”的自主委托代理运行机制去解决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只能是刻舟求剑。“市场手段”所表现出来的明显经济性差距,是政府采购制度系统所存在的结构性和系统性缺陷的反映,不修正政府采购系统中的上述结构性的和系统性的缺陷,对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的治理将会是事倍功半,根治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更是无从谈起。

我国著名的经济学者林毅夫教授的一个观点也许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和变迁会有所启发:在交际费用给定的前提下,如果两种制度(如采购代理的“政府手段”和“市场手段”双轨制就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提供的服务相等,那么费用较低的制度安排是较有效的制度安排。按此观点,显然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代理“政府手段”是比“市场手段”更有效的的制度安排。

然而,由于“政府手段”在消除经济外部效应的有效作用以及消除了不同个体在“公共地”的寻租空间,打破了不同个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业已形成的利益链条,目前“政府手段”(强制的集中采购制度)受到了来自不同个体的抵制和阻力。要从根源上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笔者认为,适应市场规律的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结构调整与制度演进是根本途径,制度结构的调整与制度演进需要从国家层面上的推进。

政府采购商业贿赂 篇4

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是指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获得竞争优势,达成交易,改变采购结果,破坏市场竞争,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和工作职责,换取个人或他人利益,将暗中直接或间接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分析、探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对策,采取有力措施,对下阶段政府采购领域更好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难点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之后,财政部为保证政府采购法有效贯彻落实,又颁布了一系列制度办法,如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办法等。然而,目前制定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使深入开展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缺乏法律依据。

二是制度执行不严格。相关利益人没有很好地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又一难点。个别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和专家对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能够很好地执行。比如,采购人可能违反规定,将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招标代理机构可能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相应的程序等等。因此相关利益人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不严格、自我约束差是商业贿赂难以根治的又一原因。

三是惩处不严厉。治理商业贿赂必须严肃查找问题,严格执法,违法必究,保持法律的威慑力,发挥治理工作的震慑作用。如果治理工作只是走走过场,对查出来的商业贿赂行为惩处不严,治理工作势必流于形式。从自查自纠阶段结果看,一些单位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还仅仅停留在批评教育的层面,惩处不严,削弱了治理工作对相关利益人的警示作用。

四是教育不深入。从目前政府采购的实践看,一些相关利益人依法采购的意识比较淡薄,对违法采购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也成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难点和重点。教育和宣传的内容尚停留在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进展情况上,在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宣传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严重后果,对相关利益主体进行警示教育方面还做得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深入开展。

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几点建议

设置三道防线,从源头、过程和事后进行预防控制。源头防线———构筑法律体系,严格制度执行,使政府采购的相关利益人了解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过程防线———控制政府采购的各个关键环节,通过制度设计,使各相关利益人在各个环节相互制约,从而无法随意改变采购过程和行为。事后防线———建立投诉质疑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使受害人敢于申诉,并且申诉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使举报人能够得到保护和奖励。

控制十个环节,通过对政府采购过程十个环节的控制,达到预防或治理商业贿赂的目的。第一是政府采购预算环节。财政部门每年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只有编制了预算才能采购,否则即为违法。第二是目录执行环节。每年要颁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如果不按照目录采购,就是违规。第三是计划控制环节。预算单位每年要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行为要严格按照计划实施,没有计划或不按计划采购就要纠正和处理。第四是信息发布环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保证信息公开透明。第五是标书制订环节。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证在标书的制订过程中没有倾向性意见。第六是专家抽取环节。专家的抽取必须按照要求进行,不能随意指定专家。第七是专家评审环节。专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评审,不能有倾向性。第八是合同签订环节。采购人和供应商要严格执行中标结果,不能偷梁换柱。第九是验收环节。验收要做到不走过场,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不能蒙混过关。第十是支付环节。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政府采购程序和要求的,不予支付资金。以上政府采购的十个环节,只有做到各个环节环环相扣,才能有效预防商业贿赂的发生。

加大惩治力度,疏通质疑渠道,建立信用体系。要运用各种法律武器,严肃查处政府采购领域各种商业贿赂行为,增大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和专家群体违纪违法成本,增强商业贿赂治理的威慑力。要建立质疑和投诉处理机制,建立举报人奖励和保护制度。要建立信用体系和准入机制。建立供应商和招标代理机构准入机制,对于违法乱纪的采购人和专家群要建立“黑名单制度”,为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政府采购商业贿赂 篇5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制度良好声誉,在参与贵单位组织的招标活动中,我方庄重承诺:

一、依法参与招标活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二、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三、不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等形式参与招标活动,不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四、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投标人,与其它参与招标活动的投标人保持良性的竞争关系。

五、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恶意串通,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不与其它投标人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中标,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七、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不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采取降低质量或标准、减少数量、拖延交付时间等方式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并自觉承担违约责任。

八、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监督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公章)

政府采购商业贿赂 篇6

西政办发„2008‟10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区监察局关于《西城区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

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第54次区长办公会同意,现将区监察局制定的《西城区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 1 — 西城区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

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促进全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一系列工作部署,正确分析当前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所面临的形势,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在巩固成果的同时,继续加大查处案件的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市场监管能力,抓好自查自纠问题整改,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制度建设,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体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实现新的进展和突破。

(一)进一步巩固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的成果。各重点领域和单位要在前一段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继续组织本系统、本行业,认真检查整改措施、突出问题解决、收缴不当所得、按规定上缴本级财政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提高案件查处水平。要继续围绕重点领域,着重查处国家公务员利用审批权、执法权和司法权搞官商勾结、索贿受贿的案件,着力查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违法的案件。充分发挥执纪执法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协调— 2 — 配合,发挥查处案件的整体合力。

(三)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积极学习和推广崇文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经验,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和查找廉政风险点结合起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四)有效发挥宣传教育的作用。把治理商业贿赂宣传教育与廉政文化建设相结合,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和警示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主要措施

(一)继续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工作力度。

依纪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是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工作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查案工作中的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办案合力,着力查处土地出让、工程建设、金融等重点领域和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查处国家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官商勾结、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既要认真查处受贿案件,又要严肃查处行贿案件。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司法处理、媒体曝光等多种手段惩处商业贿赂。

(二)积极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市场诚信体系滞后是商业贿赂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是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治本之策。按照《2008-2010年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任务》要求,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解决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内容缺乏统一的规范、信用信息平台

— 3 — 不统一、一些市场主管或监管部门尚未建立完整的信用记录系统、信息未充分利用等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全面建立市场诚信记录。区建委、西城工商分局等部门、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和行业组织要根据职责分工,在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和行业服务中,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企业、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信息情况,实行归档管理。要认真研究制定各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标准,把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指标。

二是要严厉惩治失信市场主体。各部门要在对讲诚信的市场主体进行宣传表扬的同时,切实加大对失信市场主体的惩戒力度。要对市场诚信记录进行分类管理,严格监控有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对其生产和经营行为实行跟踪监督。要依据有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处置,并将处置结果纳入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对失信的市场主体要依法实行高额经济处罚,降低或撤销资质、吊销证照、限制其经营能力或市场准入,增加违法成本,使其不仅无利可图,还要付出沉重代价。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从市场诚信记录中获取案件线索,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坚决惩处违法犯罪分子。

(三)认真抓好自查自纠问题的整改。

各部门要在去年开展自查自纠“回头看”工作的基础上,抓好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重点检查所属单位是否找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制度漏洞、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改革完善的意见。特别是重点领域和部门要高度重视整改工作,精心组织,落实责任,— 4 — 对尚未整改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对整改工作敷衍了事、“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纠正并责令“补课”。

(四)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制度建设。

反腐倡廉的实践证明,最终解决商业贿赂问题,还是要靠制度。要针对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容易发生问题的地方,认真研究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找准在工作流程、权限和审核环节方面的漏洞,加强制度建设。要认真借鉴崇文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经验,在前一阶段查摆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找容易产生商业贿赂的风险点,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的权力运行程序,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建设。对制度缺失的,要尽快建立和补充;对有漏洞、有问题的制度,要抓紧修改和完善。对经过实践证明管用的制度,要不折不扣地抓好执行,抓好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抓好传达学习。各单位要向本单位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传达上级精神和部署,抓紧研究贯彻落实意见。要有计划、有方案、有措施,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把工作要求细化、具体化,并按时把各自的实施方案、贯彻落实的情况报区治贿办。

(二)加强督促检查。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督促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同时加强检查,确保工作任务的落实;各单位各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加强联系沟通,做到人员不散,力度不减;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2008年下半年接受市治贿办对我区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的各项准

— 5 — 备。

(三)抓好工作结合。一是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相结合。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严肃纪律保证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中纪发„2008‟11号)要求,加强对抗震救灾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发放、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所有可接受社会捐助款物的部门、机构、组织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委、区卫生局、区审计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西城药品监督分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互通情况,形成监管合力,使抗震救灾款物管理做到专人负责、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户存储、账目清楚,保证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严格规范、运行简捷有效,切实保证救灾资金、物资用于受灾群众。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募捐活动,区民政局要及时纠正;对非法募捐、骗取民众钱财的诈骗行为,西城公安分局要坚决予以打击;对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要迅速查办,从重处理;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致使救灾物资严重损毁浪费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要与学习推广深化崇文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经验相结合,把有可能产生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的重点岗位和环节,纳入到廉政风险点的查找范围,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主题词:监察

贿赂△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

处、室,区政协办公室,西城公安分局,区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区武装部。

商业贿赂与对策研究 篇7

一、商业贿赂及特征

商业贿赂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 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消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贿赂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社会负面现象, 商业贿赂普遍存在于各种商业活动中, 已成为“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商业贿赂, 是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 是在社会经济和商品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而逐渐产生的一种能够对社会经济和商品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的一种社会现象。在商业活动中, 商业贿赂属于商业内幕中的一种, 其主要指的是在进行经营活动的过程中, 经营者通过向交易方的相关管理人员提供金钱、利益或者是报酬等形式来从相关管理人员身上获得便利, 进而达到在竞争中胜出, 完成交易的目的[1]。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 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 使在经营中坚持诚信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影响了企业生产、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 妨碍了经济发展;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 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经济犯罪的温床。

商业贿赂的表现特征有三:第一, 主体是经营者, 赌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 除法人外, 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 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第二, 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 即为达到商业目的, 通过贿赂手段, 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第三, 手段有两类, 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

二、查找滋生商业贿赂的原因及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分析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缺乏对企业的归属感、责任感, 没有长久的发展愿望。没有长线发展计划, 因此容易产生短线捞一票的投机心理, 既然看不到前途, 还不如趁在位时利用权力捞些私利。二是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金钱观, 错误的理解收入与付出的关系, 造成了所谓的心理落差, 墙内开花墙外香收取贿赂自然就成了增加收入的捷径。三是制度流程缺陷不够完善、经营各环节之间缺乏有效的相互监督制约、体制漏洞等因素给关键岗位人员的投机心理提供了机会, 权力过大而不受监督必然极易导致腐败产生。四是能得到现实的好处自然就很难摆脱行贿者设计的陷阱。比如供应商之间竞争激烈, 为了争抢销售机会而不惜采用各种手段, 从某种程度上说, 其实关键岗位人员也是被供应商教坏的。人家本来不想拿或不知道怎么拿, 结果是供应商用尽心计, 使出十八般武艺, 传、帮、教, 慢慢地就采取“拿来主义”了, 一旦被供应商捏住把柄就难逃被掌控的命运。于是, 一次是拿, 多次也是拿, 最后就放手去拿, 随时做好走人的准备。

从商业贿赂治理层面分析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没有对商业贿赂形成正确认识。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没有对商业贿赂形成正确认识, 管理力度依旧较为薄弱, 商业贿赂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治理, 对于多数企业来说, 其依旧没有摆脱商业贿赂所能够带来的便利和利益的诱惑, 在一些商业活动中依旧存在商业贿赂现象。二是政府管理力度不足。虽然, 通过国内外各种案例的经验教训, 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了对商业贿赂进行防范和控制的重要性, 并逐渐将商业贿赂防范工作落实到政府的日常管理工作中, 但是管控力度不足, 并没有从根本上对商业贿赂现象进行有效管理。另外, 由于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对商业贿赂的防范和控制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所以也没有制定完善的商业贿赂管控法律法规。

三、对商业贿赂进行防治的有效对策

(一) 重视商业贿赂防范

政府一定要重视起对商业贿赂防范和控制工作, 不断加强商业贿赂防治的工作力度, 使商业贿赂防治工作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进而达到对商业贿赂进行有效防范和控制的目的。为此, 首先, 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充分意识到对商业贿赂进行有效防控对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推动作用, 并积极将商业贿赂防治工作落实到位, 从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开始做起, 培养正确、高效的商业贿赂防控意识, 在重视商业贿赂防治的基础上对政府主管部门的防治工作效率进行不断提升, 尽可能避免在商业活动中商业贿赂现象的出现。其次, 政府还要建立良好的管理文化;拥有良好的管理文化, 不仅能够有效激发主管部门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 还有利于对人才的招揽和培养。同时, 拥有一个良好的管理文化, 还能够为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进而使管理人员能够在工作中对自身的经验进行不断积累, 不断发现当前商业贿赂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并有针对性对其进行不断完善, 不断提升商业贿赂防治工作效率。

(二) 完善商业贿赂防控法律法规

完善的商业贿赂防控法律法规, 是使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人员能够高效的进行商业贿赂管理工作的基础保障, 因此, 我国要想不断提升商业贿赂防范工作效率, 政府就要建立完善的商业贿赂防范体制, 并不断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在此方面, 为了能够少走弯路, 快速提升商业贿赂防治工作效率, 我国可以在充分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 通过不断摸索和总结, 制定出能够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商业贿赂防控管理需要的法律法规。比如, 在对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或者是《反贪污贿赂法》进行制定的过程中, 就可以在其中做出专章规定, 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强有力的习律武器。

(三) 重点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并加大处理力度

哲学中讲在对矛盾进行处理的过程中, 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而对商业贿赂的治理同样如此, 在对其进行防控的过程中, 最主要的就是要抓住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 进行重点治理, 以此来实现辐射作用, 进而对商业贿赂进行有效管理[4]。在当前, 在对我国商业贿赂进行防治的过程中, 就应该将重点领域放在能够有效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以及对市场经济秩序破坏较为严重的领域, 比如, 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土地出让、医药购销、资源开发、政府采购以及经销等领域都是重点领域, 在这些领域商业贿赂问题都较为严重, 应该对其进行重点治理。同时, 为了能够在商业贿赂防治的过程中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在治理过程中还应该对大案、要案等的处理力度, 对于涉事人员进行严格处理, 以此来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震慑用, 遏制住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 进而对商业贿赂进行有效治理。

(四) 对商业贿赂防治制度进行有效管理

在我国商业贿赂管理的过程中, 由于我国经济体系已经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进行转化, 所以我国政府的职能也必须进行转换。在对商业贿赂进行管理的过程中, 政府必须深化体制改革, 规范权力和市场的关系, 理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 将一些应该由市场评价的东西进行过公开处理, 不能总是由政府把持着。在防治管理过程中, 应该真正推行政务公开, 提高政府透明度, 使政府主管部门管理人员手中的权力真正做到由人民所给, 为人民所用, 从客观上达到防止权力被滥用的目的。

四、结束语

近几年来,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较为迅速, 在发展过程中也滋生了一些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现象, 其中以商业贿赂问题最为严重。因此, 为了能够对其进行有效控制, 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我国政府就应该通过重视商业贿赂防范、完善商业贿赂防控法律法规、重点领域进行重点治理以及对商业贿赂防治制度进行有效管理等方式来不断提升商业贿赂防治管理效率。

参考文献

[1]魏红, 刘学文.浅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中国外逃资产追回机制的法律构建[J].贵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0 (03) :125-126.

[2]程宝库.商业贿赂法律与典型案例解析[M].法律出版社, 2010.

[3]祁建平.《反腐公约》与我国反腐法律机制的完善[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0 (07) .

法律讲堂:商业贿赂 篇8

商业贿赂中的主体

商业贿赂主体可分为两种: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

行贿主体,即经营者,具体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这里的“经营者”有如下几点具体说明。第一,是否为经营者,不应从是否具有登记注册资格来判断,而应从其行为是否具有经营性来判断。第二,经营者包括商品的生产者和提供非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营利性”并非行贿主体的必要要件。

受贿主体,是指交易相对人的单位或者其个人,以及对交易具有影响的第三人。这里的“对交易具有影响的第三人”,可以是交易双方以外的任何人,只要其行为可以对交易结果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即可,不受其个人身份、社会地位等限制。

商业贿赂的目的

商业贿赂行为的目的在于争取交易机会或者交易优惠条件。

第一,获取的“交易机会与交易优惠条件”,可以存在于销售与买卖中,也可以存在于商品进入市场时或者市场流通中,并不单纯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商品或服务购销环节的交易机会和优惠条件,而是指广泛地遍布于整个交易过程中一切的有利机会与条件。这与日新月异发展的经济现状是相适应的。

第二,此目的限制,仅限于行贿主体一方,对于受贿主体而言,其仅需在实施受贿行为过程中主观上认识到,行贿主体可以此获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即可,并无相关目的性要求。

商业贿赂的方式

第一,提供财物或者以其他手段,争取交易机会或者交易优惠条件。有鉴于商业贿赂的手段日益复杂,单纯的财物规定已经不能够满足对贿赂手段的囊括,一些非物质性财产利益的给予常常成为贿赂手段,如法律条文中列举的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手段。

第二,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回扣,或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这是从给予和收受两方面对账外暗中的回扣进行定性。

第三,收受、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为交易相对人或者第三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交易优惠条件。此项所规制的对象主要针对受贿者,指出在商业行为中,不仅单纯地被动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构成商业受贿,主动索取行为亦有此性质。且条文也说明了,收受、索取贿赂者不仅可以是交易的相对人,也可能是可以对交易造成影响的第三人;行贿者不仅可以直接参与商业交易,也可以是交易以外的第三人。

第四,其他商业贿赂行为,如性贿赂、信息贿赂等,旨在当新型商业贿赂模式出现而突破上述类型列举时,法律条文能够将其纳入其中进行规制,以求法律条文具有相当的弹性和与时俱进性。

(本栏目由“我的律师网”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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