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全 政 策

2024-09-08

安 全 政 策(通用8篇)

安 全 政 策 篇1

产品的同时,致力于环境状况和员工的安全健康条件,创建绿色文明和安全文明,让员工和社会满意,特制定如下EHS政策:

遵守法律法规,持续减废节能;本着对员工和社会负责的态度,注重环境保护和安全健康管理。在向客户提供清洁优质的保护员工健康安全,建设绿色家园。

为此我们:

1.遵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环境、安全和健康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

2.对承包商、供货商、运输代理和其它机构中间灌输环境和安全健康观念,并鼓励他们遵守条例和要求;

3.对环境和安全健康改善做定期评审。

4.加强员工训练,提高全员的环境及安全意识,人人参与环境活动,人人进行安全生产;

5.持续改进环境、安全和健康绩效,不断改善员工工作和生活环境;

6.节约能源,预防污染,杜绝重大事故;

7.控制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努力实现废物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回收;

8.本环境和安全健康政策形成文件,传达到全体员工,并为公众所取。

日期:

批准:

公司制度,未经许可不得修改。

管理者代表任命书

兹任命为公司管理者代表,履行如下职责和授权:

1)负责健康安全环境工作条件福利以及常规设施的事宜;

2)负责向公司高阶管理层报告EHS管理体系实施状况和EHS表现,持续完善EHS管理体系。本任命即日起生效。

特此任命。

日期:

批准:

安 全 政 策 篇2

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 、水利部、原卫生部等共同编制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 ( 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 , “农村饮水安全, 系指农村居民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得足量、洁净、负担起的生活饮用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亦称农村供水或村镇供水, 系指向广大农村的镇区、村庄等居民点和分散农户的供水, 以满足村镇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用水需要为主。”其中安全的饮用水, 系指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长期饮用不危害人体健康的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是国家确定的一项为民办实事、改善民生的公益性政策, 旨在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水量不足、水质不达标、取水困难、供水保证率低等问题。

公共产品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特征, 而不同时具有这两个特征的叫准公共产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具有收益的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 其本质是准公共产品[1]。这一特征决定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一方面,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于公益性项目, 追求社会公众效益, 但其准公共产品特征决定了它的供给方式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互为补充, 按照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通过吸收多元的投资主体, 形成公对公、公对私、私对私的竞争格局, 确保高效率地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在这个多元投资、建设和运营体系中, 市场主体都是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 如果政府不加以规制, 就会出现垄断高价的现象, 农村居民将不能真正获益。另一方面, 由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对立而引起的水资源分配不均、水源污染等方面的社会问题, 往往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 必须赖于建立合理有效的政府规制, 由行政机构直接制定和执行各种具有约束力的政策和规范。所以从宏观需求层面来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作为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准公共产品, 政府的支持和政策引导是确保工程目标实现的关键因素, 通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政策研究, 能够确保工程建设与运行在合理的政策指导和调控下顺利进行。

同时, 从工程运行的实践需求来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服务对象的独特性使其在建管过程中势必会面临一些特殊问题, 如水费收取困难、管理难度大等。所以, 政策制定者有必要通过相关政策研究反馈的信息, 不断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体系, 解决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和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使之更加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的需要, 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能够长久发挥效益。

综上所述, 无论是公益性项目建设的宏观需求, 还是推动工程持续健康运行的实践需要, 都有必要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进行研究。

2 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及成效

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能够建好并使老百姓真正获益, 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政策法规, 使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能够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2. 1 相关主导性政策相继出台

从2000年开始, 国家开始加大解决农村饮水问题的工作力度, 相关工程最初致力于解决农村群众饮水困难问题。2003年, 水利部农水司提出, 今后农村饮水工作重点要逐步转向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并研究制定了《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 以此为评价标准, 评价确定全国有3亿多人饮水不安全。从2006年开始, 农村饮水工作由饮水解困开始转入全面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国家计划用两个“五年”分别解决1. 6亿人的饮水安全问题, 到2015年基本解决全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十一五”规划 ( 发改农经[2005]) 提出要在“十一五”期间, 使农村饮水不安全人数减少一半, 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提高到55% , 工程实施范围涉及15万多个行政村。为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还出台了《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2005]45号) ,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工作给出了详细的意见, 要求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认真组织规划编制工作; 加大工程建设力度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 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改造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 建立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以应对原水、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的情况。2005年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制订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并于2006、2007年分别作了修改完善, 同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 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 发改农经[2005]920号) 和《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改农经[2007]1752号) ,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有关政策的要求, 制定了工程前期工作计划、资金筹措、项目实施和建后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办法。为确保工程建成后水质达标并发挥工程卫生防病效果, 2008年原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台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办法 ( 试行) 》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 卫疾控发[2008]3号) , 要求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体系, 做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检测工作。这一期间国家累计完成投资1 053亿元, 解决了2. 1亿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全国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58% , 超额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的目标。

但是, 饮水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 不少地区水源短缺, 一些农村地区饮用水仍存在苦咸或含有高氟、高砷及血吸虫病原体等问题, 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2011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这是新世纪以来连续第8个中央一号文件, 文件指出“水是生命之源、生命之要、生态之基”, 并明确要求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提出到2013年要解决规划内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 并制定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 确保土地供应, 对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 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也促进了后续用地、用电和税收方面优惠政策的出台。

2012年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 ( 发改农经[2012]) 对原有规划有了进一步的补充, 要求“十二五”期间全面解决2. 98亿农村人口和11. 4万所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 使全国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80% 左右。此外, 相关部门就项目申报与审批、资金筹措与管理、工程验收与监督、水质卫生监测等方面出台相应的政策指导, 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2. 2 配套优惠政策逐步落实

为更好地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政府出台了土地、电价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营。

2011年, 国家发改委颁布《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规定: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具体电价类别和执行时间山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截至2011年年底, 除西藏由各市县直接执行优惠电价外, 所有省市 ( 包括自治区、直辖市) 均出台政策文件, 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该政策的执行至少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费支出降低30% 以上, 工程运行成本平均降低10% ~ 15%[2]。

2012年国土资源部和水利部联合发布《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土资发[2012]10号) , 要求各地将工程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并列入县 ( 市、区) 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尽可能利用农村现有存量建设用地, 不用或少用新增建设用地, 不占或少占农用地; 项目选址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 应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项目选址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 原则上使用集体土地, 不实行征收, 但日供水千吨万人以上饮水项目用地可实行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2]30号) ,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给予税收优惠, 规定以下5种情况享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 免征契税; 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 免征增值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些优惠政策有力地支持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降低了工程建设成本, 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此外, 一些省、市在中央有关政策出台之后, 相继出台或调整了相关配套优惠政策, 确保农民饮水安全问题的解决, 也极大了促进了饮水安全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2. 3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成效

国家从2000年开始加大饮水解困工作力度, 2001—2005年期间, 国家共投入资金223亿元, 解决了6 700万人的饮水问题, 饮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至此, 基本解决了我国农村群众饮水困难问题。从2006年开始, 农村饮水工作中由饮水解困进入全面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十一五”期间, 累计完成投资1 053亿元, 全国实际投资建设了各类农村集中饮水工程约20多万处, 解决了2. 1亿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平均每天新增供水能力达1 680多万m3, 全国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58% , 提前并超额完成“十一五”规划任务。工程建设所解决的农村饮水安全人数上也连创新高, 2011年解决了6 398万农村居民和农村学校师生的饮水不安全问题, 2012年解决了农村饮水安全人口首次超过7 000万, 两年累计解决了规划不安全饮水人口的44. 6% , 全国农村集中供水受益人口比例由2010年的58% 提高到2012年的68%[3]。另外, 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科学组织施工, 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 不符合施工程序的不予开工, 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坚决返工。特别是“十二五规划”以来,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可靠, 材料和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管网设施配套齐全、布局合理、达到设计要求。在工程验收中, 没有发现因质量问题造成断水、停水、无法正常运行等现象。

由此可以看出,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实施以来, 极大地改善了农村居民安全饮水问题, 保障了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 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存在的不足

从实际看, 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体进展顺利, 取得了一定成就, 但在政策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3. 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相关立法滞后

虽然国家出台了税收、土地、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来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长效运行, 但是政策执行效果并不明显。就工程电价而言, 某省对多处工程进行调查发现,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价格普遍高出农村生活用电价格, 只有9. 3%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能够得到优惠, 其电价等于或小于生活用电价格; 其次与农业排灌用电比较,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价小于农业排灌电价的工程为零[4]。造成此类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优惠政策的非强制性, 相关优惠政策的执行缺乏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支撑和保障, 再加上没有统一的操作方法, 导致优惠政策的执行效率受到影响。除此之外, 目前我国农村饮用水安全的相关法律保护也存在一些不足, 主要体现在针对农村饮用水安全的专项立法尚属空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条例尚未出台, 导致工程的运行和管理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障, 监管体制不统一。

3. 2 工程运行经费保障政策不足

运行经费保障政策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国家水质监测经费不足。国家虽已建立并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体系, 出台了具体的农村饮水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对水质卫生和水性疾病进行监测。但是调查显示, 部分省市的水质卫生状况并不理想, 如: 郑州市2012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结果显示, 出厂水合格率仅为46. 85% , 末梢水合格率仅为44. 63%[5]; 在工程实施效果显著的江苏省, 对泗洪县水质监测结果显示, 仍存在21. 51% 的不安全饮水[6]。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 首先是水样监测费用较高, 导致较落后的地区水质监测频次不够, 国家规定一年分枯水期和丰水期对饮水安全工程进行2次检测的要求存在不达标现象, 有些地方管理人员甚至仅凭肉眼观察, 感官良好便不进行水处理和检测工作; 其次是引入高标准的水处理设施和净化设备的费用较高, 许多地区无法承担这笔费用, 从而导致水质监测的结果不理想。2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专门的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尚未建立, 许多县 ( 市、区) 也没有落实工程维修养护基金, 工程维修养护缺乏资金保障, 当供水设施老化或出现设备故障等问题时, 常常因缺乏资金保障而得不到解决, 甚至造成工程停滞, 严重影响农村居民日常饮水。

3. 3 工程技术援助政策缺乏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多建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 物质条件和工资水平较低, 无法吸引到高技术人才, 再加上工程量多面广、规模小且分散等特点, 以及工程本身经费有限, 难以配备更多的专职技术人员。尤其是在人口居住较分散的山区, 地势较为复杂, 存在更多的技术难题, 然而这些地方往往技术力量最为薄弱, 技术人才最为匮乏, 现有条件无法满足工程建设的技术要求。目前专门的技术援助政策尚未出台, 导致很多工程常出现的机、电、管路、设备等技术故障问题无法解决, 工程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维修不及时、技术更新缓慢而导致停水现象, 许多地区就由村干部或指定村民担任管水员, 这些人大多缺乏专业管理和工程维护知识, 只起到简单的看管和运行操作的作用, 对于上述的技术问题根本无法着手。另外, 供水单位本身也缺乏人才意识和科技意识, 没有建立专门为工程提供技术援助和支持的机构或组织, 也忽视了对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

4 国外相关政策经验

4. 1 美国

美国经济发达, 城市化水平较高, 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并不突出, 这与美国完善的政策措施密不可分。在美国, 有专门的技术援助政策鼓励设立像农村社区援助组织 ( RCAP) [7]这一类的非赢利性技术援助组织, 组织内工作人员均持证上岗, 主要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施工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的培训或直接提供技术援助, 为居民在处理饮用水和废水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难题提供解决方案, 确保农村和小社区居民获得安全的饮用水, 并完善废水处理系统, 以满足工程当前和未来需求, 这些组织大多收费低甚至有些免费提供服务。

4. 2 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十分重视水卫生研究, 在1987年颁布的联邦水政策中就确定了两个专门的目标, 即“保护和改善水资源的水质”和“促进明智和高效地管理和使用水”[8], 在此背景下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门的国家水研究所和国家水质实验室, 并配备先进的自动化仪器设备和高水平技术人才, 领导全国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 国家和省政府按各自的权限开展工作, 分级进行水质监测, 经费分摊, 其中国家级水质监测工作的经费主要来源于联邦政府。

4. 3 日本

日本在“二战”后, 全国供水服务覆盖范围仅为30% 。1952年, 日本政府建立全国补助计划, 对各类供水工程给予补助, 并建立各项资金补助制度, 用于支持小型供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供水服务开始延伸到农村和山区, 至2005年全国供水服务覆盖范围已增长至97% , 政策效果显著。日本存在许多小型供水设施, 主要分布在乡村和城镇社区, 管理上存在困难同时也缺乏人力资源, 针对这一问题, 政府采用合并区域性或小型供水设施的措施, 避免了小型供水设施管理成本过高[9]。

5 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相关政策的建议

5. 1 加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 税收、土地和用电等方面优惠政策的出台, 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重视和支持, 但是要保证人民群众能够真正受益, 相关优惠政策绝不能打白条。通过出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惠政策实施条例》提供相关优惠政策执行的统一标准和具体操作办法, 各地方物价局、水利和电力等部门要对工程电价问题进行协商, 制定出详细的电价征收条例, 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的电价政策; 各省市地方税务局应当发布饮水安全工程税收征收减免的申报条件和审核程序, 并严格执行。其次, 要尽快出台《农村饮用水安全法》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条例》, 保障农村饮用水的安全, 特别是对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工作和水质监测工作, 并以法律形式规定中央、地方、部门、企业在饮用水安全保障方面的管理范围、管理权限、利益以及相互关系的准则, 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管体制。

5. 2 落实工程运行经费保障政策

一方面,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投入机制, 明确所有市县必须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 资金来源主要由各级财政拨款, 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还可以按一定比例提取工程收取的水费作为工程维修养护基金, 所得款项交由市县维修养护基金存储, 用于工程维修和设备养护, 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项目区, 中央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上应适当加大补贴力度。另一方面, 增加水质监测经费补贴, 用于建立统一标准的水处理设施, 尤其是独立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要按照和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相同的标准来进行水处理和水质监测工作, 确保饮水质量, 对于水质合格率较低的地区, 要增加对饮用水水源、出厂水和末梢水的水质检测频次, 并引进高效净水设备。各市县出台详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严格做好资金使用申请和审批工作, 做到专款专用, 资金取之于哪个项目区, 则只能用于该项目区的工程运行。

5. 3出台工程技术援助政策

针对工程存在的技术薄弱问题, 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技术援助政策鼓励建立专门的技术援助组织和培训机构, 要求省级或市级技术中心针对当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特点给出技术攻关和技术援助计划, 并下达至各市县, 由各地技术援助组织代为执行, 帮助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机、电和设备等技术故障问题。相关部门应出台工程技术指导手册和培训材料, 对施工人员以及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和指导, 形成专门的技术服务体系, 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杜晓荣, 吴晓婕, 谢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绩效的经济学分析[J].生态经济, 2013 (11) :69-72.

[2]水利部农水司.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成本降低多部门出台政策支持农村水利发展[EB].[2012-02-28].http://ncsl.mwr.gov.cn/infomationlist.do?method=showDetailInfoList&catalogid=14&formId=14663.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 卫生部, 等.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R].北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

[4]颜成贵.农村饮用水工程电价政策执行现状分析[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 2012 (5) :62-67.

[5]董志伟, 武文方, 邵声波, 等.郑州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2008-2012年水质监测结果[J].中国工程卫生学, 2013 (4) :127-130.

[6]张明访, 顾军.江苏省泗洪县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监测结果[J].职业与健康, 2013 (9) :1122-1123.

[7]BURLINGHAM A V, TOWNSAND W N.Rural Development Issues[M].New York:Nova Science Publishers, 2008.

[8]DAVIES J M, MAZUMDER A.Health and environmental policy issues in Canada:the role of watershed management in sustaining clean drinking water quality at surface sources[J].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2003, 68 (3) :273-286.

安全需要政策保障 篇3

已出台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确保学生安全、健康规定了“五个不得”。

《办法》规定: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体力劳动强度过大或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工种;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个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带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实习工作必须是学校和企业共同管理、共同组织;不得通过中介组织安排和管理。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黄尧指出,这“五个不得”都是根据当前学生实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所提出的。

此外,《办法》还规定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不能光安排劳动,不安排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学校和企业仍然要对他们进行专业理论知识教育;要明确学校和实习单位、学生本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企业、学校和学生、家长要经常通报学生实习情况,使家长放心,企业有数,学校能够更好地安排实习工作。

安全政策 篇4

安全政策

1. 实体安全

1.1 在工厂入口处,由保安人员对进出人员及车辆进行核实,未经保安人员核实的人员及车辆不得进入工厂;

1.2 每天待最后一个员工离开后,由专人负责锁好门窗;

1.3 装箱包装区域和装货区域仅限获授权人员进入,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1.4 整个装箱包装过程由专人监控;

1.5 装车时,发货人员应在现场检查监督,首先核对所装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与送货单是否一致,防止其他产品误装;

1.6 卡车司机不得参与装车,应到写字楼休息室休息等候;

1.7 产品装车后,经各项安全措施检查无误后方可发运,发货人应记录产品的装车、发运情况,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量、发货单位、地点及车牌号等信息;

1.8 产品发运时,工厂应派报关员跟车押运至客户指定地点,中途不得装运其他物品;

1.9 私人车辆必须停放在距离装货区10米以外的地方。

2. 出入控制

2.1 在工厂范围内,员工必须佩戴厂方核发及附带照片的身份证件;

2.2 访客/供应商必须出示附带照片的身份证明,经保安人员核实并记录后,方可获发访客证;

2.3 保安人员必须严格管理访客证的发放和回收;

2.4 访客进入厂区后,应通知所有保安人员,还应通知访客将要到访区域的主管;

2.5 访客在整个参观过程中,必须由一个员工对其进行监督;

2.6 对第一次到访的客人,应有公司员工全程陪同参观;

2.7 访客在厂区参观期间,负责监督的安全负责人应时刻清楚访客的行踪;

2.8 进入限制区域的访客应由获授权进入该区域的人员陪同和监督;

2.9 如果在厂房或限制区域内发现未获授权人员或身份不明的人员,必须立即通知安全厂长或相关部门主管,必须扣留并盘问身份不明的人员,然后进行调查,如有必要,须通知执法机关。

3. 程序安全

3.1 安全主任及保安员应监督所有装货过程,应对所有装货的员工进行严格培训,使其能够根据工厂规定

*********有限公司的安全程序装货和处理货物;

3.2 空集装箱必须以安全方式存放,可存放在厂房的安全区域;

3.3 进行整柜装载时,司机及其助手不得进入装货区,不过司机可以进行最终检查;

时事政策论文——药品安全问题 篇5

落实药品安全,保障人民健康

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药品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药品质量较之以往有了大幅度提升。药品质量安全监督覆盖了药品的生产、批发、流通、零售、临床使用全过程,但由于条件限制,某些环节还存在一些漏洞,在药品质量安全方面还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药品质量安全意识不强,认识不到位

药品质量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实质是对药品的生产、药品中间批发流通、终端零售使用施行全过程监管。其中对零售和使用的终端监管尤其重要,因为药品是直接应用于病人的,是最后的安全保证环节。但目前的药品监管体系中只对药品的生产、批发、零售施行了许可证制度;而对最重要的临床使用环节,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这就使某些社区医疗服务单位疏于严格管理,对药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上放松,加上有时受利益驱动,从不正规渠道购进药品,忽视了药品质量安全问题。

2、药学专业人员缺乏,药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差

多数社区医疗服务单位药学专业人员配备紧张,缘于许多站(点)无财政支持,经济上很难保证增加药剂人员的岗位,且即使有财政支持,有的站点服务规模太小,也难以配备合适的药剂人员。所以在实际工作中经常由医疗或护理人员代为从事药剂工作,而他们一般都缺少相应的药学专业知识以及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知识。同时,药品安全法制尚不完善,技术支撑体系不健全,执法力量薄弱,药品监管能力仍相对滞后。

3、相关医疗单位的药品质量检验管理薄弱

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投入不足,创新能力不强,部分仿制药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现行药品市场机制不健全,药品价格与招标机制不完善,一些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牺牲质量生产药品。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状况未明显改善,临床用药监督有待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执业药师配备和用药指导不足,不合理用药较为严重。不法分子制售假药现象频出,利用互联网、邮寄等方式售假日益增多,有些假药甚至进入药品正规流通渠道,药品安全风险仍然较大。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药品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制定了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机遇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居民生活质量改善,人民群众对药品的安全性、可及性要求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疾病谱改变、新发传染性疾病频发等,对药品安全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医药产业快速发展,产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在医药产业的广泛应用,都对药品安全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工作,为人民群众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1、全面提高国家药品标准

提高国家药品标准。参照国际标准,优先提高基本药物及高风险药品的质量标准。提高中药(材)、民族药(材)质量标准与炮制规范。药品生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一律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提高国家医疗器械标准。优先提高医疗器械基础通用标准,提高高风险产品及市场使用量大产品的标准。加强医疗器械检测技术和方法研究,增强标准的科学性。加快医疗器械标准物质研究和参考测量实验室建设。

健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核心的国家药品标准管理体系。制修订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健全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制定、修订、发布、实施、废止程序,建立标准评估、淘汰机制。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机构建设。建立政府主导,企业、检验机构、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参与的标准提高机制,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提升质量标准。

2、强化药品全过程质量监管

严格药品研制监管。完善药品研制规范,制修订药品研制技术指导原则和数据管理标准,促进数据国际互认。建立健全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实验室、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体系和监管机制,探索建立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制度。提高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检查覆盖率,加强药物临床试验安全数据的监测。所有新药申请的非临床研究数据必须来源于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机构。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制订质量管理规范。

严格药品生产监管。加强药品生产监管制度建设,着力推进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生产风险监管体系。鼓励开展常用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技术研究,推动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鼓励中药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建立药材基地。完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编制重点品种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指南。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经常性检查,严肃查处违规企业。

严格药品流通监管。完善药品经营许可制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体系。完善药品流通体系,规范流通秩序,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并与药品零售机构直接结算。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制订药品冷链物流相关标准。制订实施高风险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提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准入门槛,完善退出机制。完善农村基本药物供应网,建立健全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协调机制,确保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质量安全、公平可及。

严格药品使用监管。完善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质量管理,发挥执业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切实减少不合理用药。加强在用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完善在用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开展药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药品安全常识,提高公众安全用药意识,促进合理用药。

3、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

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完善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健全部门打假协作机制,加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信息平台建设。完善药品检验鉴定机制,提高假劣药品检验鉴定时效。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对制售假劣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严厉打击发布违法药品广告行为。严格广告审批,完善广告监测网络,强化广告发布前规范指导、发布中动态监督、发布后依法查处。规范网上药品信息服务与广告发布行为,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行为。加强药品电子商务特别是网上药品零售市场监管,严格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网站资格审批,促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健康发展。

4、提升人才队伍素质

制订药品监管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建立严格的人员准入、培训和管理制度。加强药品监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加快高层次监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培养,形成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药品监管专业队伍。建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逐步形成国家和省两级培训架构,建设覆盖全系统的网络教育培训平台。加强药品监管部门领导干部和基层一把手培训,提高监管水平。

5、完善各项保障政策

完善保障药品安全的配套政策。完善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推动制订执业药师法。加强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创新药品安全执法体制机制,推进专职化的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全面落实药品安全责任。企业要切实履行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范,禁止不合格药品出厂、销售,及时召回问题药品和退市药品。健全各级药品监管机构和农村药品监督网络,确保药品监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配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订实施执业药师业务规范,严格执业药师准入,推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程,提高执业药师整体素质,推动执业药师队伍发展。“十一五”时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了政府投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药品生产供应体系,基本建立了覆盖药品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监管体系,药品安全状况明显改善,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高。药品安全状况明显改善。公众用药需求基本满足。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大幅提高。

信息安全政策理论构建论文 篇6

2信息安全政策的作用

2.1信息安全政策是保障社会团体组织实现信息安全管理目标的行为准则

不同的组织团体根据自身的信息安全的需要制定一系列作用于组织内部的信息安全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包括保障信息在收集、传播、服务和共享等方面安全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的激励和处罚条例,这些信息安全政策对组织内部人员对信息的安全使用提供了行为规范,从而保障了信息活动安全顺利进行。

2.2信息安全政策是对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机制进行调节的一整套政策体系,对我国信息事业安全发展具有宏观推动作用

信息安全政策是一个庞大的政策体系集合,它是在国家信息政策的指导下,根据不同的信息安全状况,而制定的一系列保障信息工作安全进行,信息市场快速、安全、稳定发展的原则、指南、规定、条例等。这些安全政策为我国信息工作和信息产业的安全发展起到了宏观指导和规划作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推动着我国信息工作安全进行和信息产业安全发展。

2.3信息安全政策是我国信息安全建设的方针、原则和办法,它对我国信息安全活动起到指南作用

中国粮食安全治理现状与政策启示 篇7

Chen Y F, Zhong Y, Liu Y, Wang G G.Management situation and policy implications of China’s grain security[J].Research of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2014, 35 (6) :690-695.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产品。2013年我国粮食产量实现十连增, 粮食总产量达到60 193.5万t, 以占全球9%的耕地和6%的淡水养活了占全球21%的人口, 为世界粮食安全做出了卓越贡献[1]。在粮食连年丰收的同时, 粮食生产仍面临全球气候变化、耕地非粮化、粮食价格波动等诸多问题, 粮食安全形势依然严峻。201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列为八大任务之首,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抓紧构建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 加强粮食安全治理仍是有待破解的现实课题。

粮食作为准公共产品,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粮食安全治理, 初步形成了包括“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粮油生产大县奖励、最低收购价、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等直接措施与耕地保护、农田水利建设等间接手段于一体的粮食安全治理体系。其中,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减免等多项政策都取得了显著的制度绩效。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 部分政策的适用性或实际效果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围绕补贴制度[2]、粮食主产区发展[3]、粮食储备[4]、粮食托市收购[5]等粮食安全治理的一个或多个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实证研究或理论分析, 为完善国家粮食安全治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但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侧重关注粮食安全治理的单个环节、基于不同视角得出迥然不同的研究结论等问题[6], 不利于把握粮食安全的总体形势。

粮食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 粮食生产面临的各种问题盘根错节[7], 对于粮食问题的统筹考虑将有助于得到更为科学、系统的政策启示。在此背景下, 本文将粮食问题分解成“种在哪” (种植规模与区域) 、“谁来种” (农业经营主体) 、“种什么” (粮食种植结构) 、“怎么种” (要素投入与经营方式) 、“如何分” (粮食市场) 等五个紧密相关的方面来述评粮食安全治理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进而得出相关的政策启示, 是对既有研究侧重关注粮食安全治理单个环节的一种发展, 可为加强并改进粮食安全治理提供参考。

1 种在哪:种植规模与区域

1.1 种植规模

粮食生产需要一定规模的可耕用地。国家实施了18亿亩耕地红线、基本农田保护区、占补平衡等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有力的促进了城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降低了耕地减少速度, 巩固了国家粮食安全基础。由于保护耕地只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必要条件, 尽管随着耕地面积减少, 粮食增产对耕地资源的依赖性日益增强[8], 确保一定耕地面积仍是规避风险、保障安全的优先选择[9], 在实际执行时, 一是影响粮食供给的因素众多, 中国粮食安全是否需要通过保障耕地资源、保障多大规模的耕地资源来实现尚存在一定争议[10];二是耕地“占优补劣”, 忽视生态与质量平衡[11];三是耕地的生产力水平不一, 中低产田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2/3[12];四是耕地粮用的效益偏低, 区域粮食生产的机会成本较高[13]。耕地保护规模、质量、途径等方面均未形成广泛共识或内生机制。考虑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 进一步发挥耕地保护政策红线警示作用, 加快实施精准、高效的永久性基本农田及其配套政策, 应是稳定粮食种植规模、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的可能方向。

1.2 国内区域分布

在区域布局上, 中国划分为粮食主产区、产销平衡区、粮食主销区三种主导类型。2013年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区生产了75%以上的粮食产量, 提供了80%以上的商品粮[14]。然而, 相比种粮大户、粮食生产, 粮食主产区并未得到国家粮食支持政策应有的重视[3]。南方粮食生产地位在下降, 北方的粮食生产地位在上升, 耕地资源与粮食生产的北进中移特征明显, 由此也引发了北方后备土地资源潜力有限、生态环境代价加大等方面的顾虑[8,9]。针对粮食生产重心持续北移、粮食产量与财政收入倒挂现象,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 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 耕地红线的警示作用将进一步强化, 同时, 将进一步加大商品粮基地、产粮大县支持力度, 要求主销区确立粮食面积底线、保证一定的口粮自给率, 但仍存在忽视粮食主产区综合发展、主产区“补贴”主销区、没有形成部门合力等现实问题, 亟需构建粮食安全责任与粮食安全成本相挂钩的补贴机制[2,3]。根据各地自然资源禀赋、农户生计转型等内在特征, 制定区域性的粮食生产调控政策, 有助于根本扭转中国粮食生产重心北移态势, 稳定国家粮食供给。

1.3 海外农业种植

受粮食价格上涨、国内耕地保护压力加大等多种因素影响, 近年来我国农业“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非洲、拉美等地区丰富的土地资源与较低的农业生产效率, 为我国实现粮食安全提供了新的平台, 但因为近年来全球以土地交易为主要方式的海外农业投资规模大幅增加, 并给粮食安全和营养等领域带来了复杂的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影响, 国际社会已经主导编制或正在编制《国家粮食安全框架下土地、渔业及森林权属负责任治理自愿准则》、《促进农业和粮食系统负责任投资原则》等多项国际规则, 加之国外对中国海外农业投资是“救世主”还是“新殖民主义者”的争议不断、褒贬不一, 预期在海外租赁耕地以生产粮食并返销中国将变得日益困难[15], 海外农业投资由专注生产环节转向流通环节 (规避风险、增强话语权) , 由粮食直接返销中国转向通过增加全球粮食产量进而改善中国粮食的进口环境应是可能方向。

2 谁来种:农业经营主体

2.1 谁来务农

家庭经营是农业生产最为基本的组织方式。中国农民生计曾长期依赖于农业生产与农村土地。随着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快速推进, 中国农村劳动力持续非农转移。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2013年全国农民工数量达2.69亿, 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超过50%。加之农业生产尤其是粮食生产效益明显低于务工收入, “谁来务农”日益引发关注。为了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 中央从2003年起正式减免了农业税, 并相继推行了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多项惠农政策。从各地实践情况看, 惠农政策确实取得了积极成效, 同时存在补贴目标不清晰、补贴目标不兼容、补贴目标单一、补贴方式不合理 (“补懒人”) 、忽视粮食单产与粮食质量、政策效应递减等现实问题[2,16]。甚至有研究发现, 补贴对粮食生产和农资投入没有产生影响[17], 农民粮食生产更取决于粮食价格[18], 大部分农民尤其是中小及以下规模农户仍认为种粮“不划算”[16]。对此, 有学者建议调整补贴目标为以粮食安全为主, 采取兼顾管理效率与政策绩效的补贴方式[2], 也有学者强调兼顾促进农民分业分流与耕地合理流转, 采取面向粮食种植大户的“专惠制”粮食补贴政策[16], 还有学者建议国家把农业各种补贴合并为农民的收入支持, 加大旨在提高粮食生产力的投入力度[17]。

从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看, 今后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 同时积极开展改进农业补贴办法的试点试验。中央政策设计更倾向于普惠制, 在农户生计持续转型的背景下, 科学认定农业生产者, 切实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果, 将是后续政策创新重点。

2.2 留守主体效率

随着以青壮年、男性为主体的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 中老年、妇女日益成为粮食的主要种植主体, 其对农业生产、粮食安全的影响受到广泛关注, 但尚未形成共识。有研究表明, 老年农户与年轻农户在粮食作物种植决策、主要要素投入水平、粮食作物单产等方面没有显著差别[19]。农户可以通过委托-代理来解决季节性劳动短缺问题, 土地托管服务也有助于兼业农户种粮、种好粮[20]。也有研究认为, 农民人力资本水平下降, 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需求, 即便是委托-代理, 也面临如何解决监督和激励等影响农户行为效率的问题[21]。在丘陵或山区, 农业劳动力的体力仍是农业生产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12]。

2.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作为应对农村就业非农化、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手段, 土地流转近年来得到快速发展。截止2013年底, 全国土地流转比例达26%, 其中, 经营面积在3.3 hm2以上的专业大户超过287万户, 家庭农场超过87万个[2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资本、技术、管理等多方面优势, 具有动态增加粮食播种面积的行为取向[16], 但同时也存在土地非粮化、自然与市场风险偏高、耕地流转困难等现实问题[23,24], 规模种植户对粮食补贴政策的评价偏低[16], 土地规模经营与农业生产投入更取决于非农就业[25]。为此, 政府在提出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 采取了“尊重农民意愿”、“积极稳妥的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等多项应对措施, 要求加快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发展专业合作社等等[24,26]。这些措施有助于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合理规避市场风险,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粮食产量的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适宜规模等相关领域, 则待深入研究。

3 种什么:粮食种植结构

3.1 粮食种植结构调整

粮食包括谷物、薯类、豆类等多种作物, 分为口粮、饲料、加工、种子等四种主要用途。中央曾长期强调粮食的绝对安全, 粮食自给率要求达到100%。自2003年起, 政府逐渐调整了粮食自给指标, 如《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 (2008-2020年) 》要求2020年粮食自给率达到95%, 其中谷物实现100%的自给。对于主要粮食作物, 中央针对小麦、稻谷实施了最低收购价, 对玉米采取了临时收储政策, 以稳定农民市场预期, 保障粮食尤其是主要口粮供给的基本稳定。农户作为理性的经济人, 由于粮食生产效益明显偏低, 部分农民仍倾向于种植非粮作物, 甚至出现了土地撂荒等粗放利用行为, 人多地少的丘陵山地区尤为明显[27], 政府宏观调控与农户实际种植行为存在一定偏差。过去十年来, 尽管农民通过增加种植玉米等高产、高效作物的方式促进粮食增产[28], 但以杂粮、豆类和薯类产量减少为代价[29], 且未来日益受制于粮食消费结构、国际市场贸易环境、区域水土资源条件等因素, 进一步依托结构调整来实现粮食增产的潜力非常有限[28,29]。

3.2 粮食消费结构转变

2003年我国人均GDP首次超过1000美元, 2013年接近7000美元。随着人均收入的快速增长, 城乡居民人均口粮消费趋于减少, 饲料等非口粮消费将大幅增加[30]。越来越多的学者建议中央由狭义的粮食安全向广义的食物安全转变, 从“粮食安全”向“口粮安全”转变, 从“进口畜产品”向“进口饲料粮”的贸易转变, 并注重各类型食物在口粮、饲料、加工等方面的替代性, 例如草原的畜禽用品供给、大麦的酿酒与饲料功能[30,31]。中央已经颁布了《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 并启动了针对大豆、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马铃薯、花生、青稞、生猪、奶牛等多个品种的良种补贴, 其中水稻、小麦、玉米和棉花的良种补贴实现全面覆盖, 但仍存在补贴力度较小、良种补贴成为“加强版粮食直补”等现实问题[2]。

3.3 转基因与生物燃料作物种植的影响

近年来, 关于转基因作物、生物燃料作物及其对粮食安全的影响日益受到关注。对于转基因作物, 其对粮食单产的促进作用非常有限, 且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认可还存在很大争议[32], 相关主管部门强调加大科研力度, 但对推广种植则相当谨慎, 目前仅批准了用作加工原料的大豆、玉米、棉花、油菜、甜菜等转基因作物的进口, 转基因粮食作物的商业化种植则严格禁止。对于生物燃料作物, 它会直接占用耕地资源, 同时还会改变粮食供求关系, 导致粮食价格上涨, 将对国内粮食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开发闲置且适合种植的土地, 发展非生物燃料, 将是统筹生物燃料发展与粮食安全保障的可能方向[33,34]。

4 怎么种:要素投入与经营方式

4.1 要素投入变化

要素投入与经营方式直接影响耕地产出效率。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即明确提出“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户持续非农就业以及国家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农业机械等方面的投入力度, 粮食种植的要素投入结构发生深刻转变。在国家尺度上, 劳动集约度快速降低, 增产性资本投入比重逐渐减小, 省工性投入快速增加。在区域尺度上, 经济发达地区劳动投入相对较少, 资本投入尤其是省工性资本投入比重较大, 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劳动集约度较高, 资本集约度较低, 且以增产性投入为主[35]。要素投入及其配置结构变化相应地影响着粮食单产水平, 各类要素对粮食增产的贡献则存在争议, 例如, 有研究发现化肥施用量还将继续起“正”影响[36], 也有研究发现化肥施用量的影响并不显著, 粮食主销区甚至存在负向影响[9]。

4.2 农业技术进步

技术进步改变农民种植方式, 也直接影响粮食单产水平。据科技部数据, 2013年我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55.2%, 其中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57%, 仅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十二五”期间即累计增产粮食6342万t, 包括种子技术改革、中低产田改造、农业机械化等多种技术手段。鉴于农业科技进步在粮食安全中的重要地位, 中央高度重视农业科技研发与推广, 要求支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 加大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和农民技术培训力度, 未来仍需进一步完善农业技术推广形式和推广内容[37], 提高基层农技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积极性[38], 加大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和典型农户的示范带动[39], 鼓励非政府农技推广组织发展[40]。

4.3 农业经营方式

在生产的组织与管理层面, 中国农民曾长期采取“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精耕细作型耕作方式, 农业生产主要或完全是农户家庭行为。随着农业产业化发展与农村社会化服务普及, 传统的家庭经营、农地细碎化生产模式逐步瓦解, 农业生产的组织与管理呈现两个方面的主要变化, 一是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逐渐普及, 粮食生产的部分环节实现外包, 为农户兼业、粮食增产提供了机会, 二是“公司+农场”、“公司+基地+农户”、“公司+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等新型农业组织形式不断涌现, 有力的提升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程度, 有助于化解农业小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的矛盾[41,42]。

5 如何分:粮食市场

5.1 国内粮食流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家于2004年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 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同时, 国家实施粮食最低收购价与临时收储政策, 对粮食市场进行托市收购。粮食市场化改革的成效是显著的, 国家粮食收购市场不断放开, 粮食产销衔接持续深入, 在稳定粮食价格、保护粮农收益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43]。由于粮食市场体系尚不健全、粮食调控手段单一等原因, 现行粮食托市收购政策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 (1) 粮食价格政策需要权衡农民收入和消费者利益, 但政府在粮价上涨, 农民利益和城市消费者利益出现冲突时, 仍倾向于后者[44]; (2) 目标定位的模糊性与政策目标的多样化, 容易引发目标之间的互相干扰与过高的政策实施成本[4]; (3)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委托的粮食收储企业可以获得国家相关扶持, 难以形成公平竞争的流通市场[5]; (4) 政策性收购促成了托市品种的持续增产, 在价格刚性增长的同时价格下跌压力日益增大; (5) 政策性托市收储减少了市场流通粮源, 增加了粮油原料成本, 不利于国内粮油加工业发展; (6) 托市收购政策没有区分优质粮食品种与常规品种, 阻碍了粮食品种结构的优化, 加之粮食最低收购价的大部分利益容易流入具有信息优势与规模优势的中介交易者即个体粮商[16], 托市收购政策甚至没有对水稻等品种的粮食生产形成显著的正面影响[12]; (7) 粮食主产区承担国家粮食储备的主要任务, 既加大了主产区财政负担, 也容易引发局部性的粮食供给危机[12]。从目前情况来看, 国内粮食市场的季节性与周期性波动仍然非常显著[45]。

5.2 国际粮食贸易

国际贸易是调节国内粮食供求的一个重要途径。我国长期奉行粮食自给政策。加入WTO以来, 国内粮食贸易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 粮食进口量逐年增加, 三大主粮进口呈现常态化, 大豆产业更是全面沦陷。尽管将缺乏比较优势的粮食生产改为粮食进口可以提升经济效率和福利水平[46], 政府与学术界对于依赖国际市场来实现国内粮食安全仍然存在一定顾虑, 一是中国人口众多, 少量的粮食进口均可能引发国际粮价的大幅攀升, 存在贸易大国效应, 也面临较大的政治风险;二是国内粮油企业的竞争力总体偏弱, 跨国粮商尤其是四大国际粮商已经控制着国内很多品种粮食的产业链, 导致国内丧失粮食流通领域的控制权与粮食市场的定价权, 既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也给小农带动了巨大冲击[12,33,47], 为此, 必须立足国内实现国家粮食安全, “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

6 结论与讨论

1) 中国高度重视粮食安全治理, 初步形成了包括生产、消费、分配等多个方面的一揽子政策支持体系。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 中国可通过中低产田改造、提高主产区种粮积极性、粮食种植结构调整、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等多种途径, 进一步提高粮食产量与农民收入水平, 但同时仍存在种植区域不稳定、种粮主体积极性不高、种植结构调整滞后、种植方式有待完善、粮食市场配置效率尚需提高等诸多问题, 中国的粮食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2) 粮食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中国粮食安全管理面临的诸多问题, 归纳起来, 其症结是农民与主产区较高的粮食生产机会成本缺乏健全的价值交易与补偿机制, 其根源是粮食具有农业投入的外部性、粮食消费的非替代性、粮食产业的多功能性、国家粮食安全的公共性等多个方面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需要更为明确与科学的调控目标和合理健全的政策支持体系。粮食生产与粮食安全治理牵一发而动全身, 针对粮食本质上仍是一种产品, 以及粮食生产者、流通领域从业者、粮食消费者众多的客观事实, 中国粮食安全治理的可能思路与政策重点, 应是按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关键性作用的要求, 以平衡以小农为主体的粮食供给与持续转型的粮食需求为目标, 以实现相关主体权益与责任相对等为手段, 梳理归纳市场调节领域与政策调控重点, 切实理顺当前以多头管理为核心特征的部门管理机制, 优化配置并加快整合农业领域各类要素投入, 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要素和农产品交易市场, 引导并促成各类主体按照市场规律与政府调控目标开展相关行为, 最终保障并实现国家粮食安全。例如, 政府可以在加大基础设施投入 (以减少农民、主产区的成本)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等疏导措施的基础上, 采取遥感监测、抽查并加大违规追究力度等交易成本较低、管理效率较高的监督手段, 来解决耕地撂荒或非粮化问题。粮食需要一定规模的耕地面积与一定数量的粮食生产主体作为保障, 深化基于比较优势基础上的区域分工、推行GDP增长提成、提高财政资金用于改善重点农区农业基础设施与稳定粮食生产主体的利用效率、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力度、增加惠农支出等措施, 应是近期政策重点, 各界早已形成共识但尚未得到根本改观的诸如投资渠道分散、交叉重复、补贴方式不合理等类似问题, 则值得优先研究与根本解决。

中国煤矿安全的财税政策设计 篇8

关键词:矿难;煤矿安全;财税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08)01-0091-05



一、中国煤矿安全的总体趋势

1.煤矿事故频发,煤矿安全形势严峻

近年来,国家安监总局对于煤矿故事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目前,中国整体安全生产状况有所好转,煤矿安全生产的理论体系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2002年,百万吨产煤死亡人数1.85人;2005年安全事故死亡人数112 822人,比2004年降低了11.2%。山西全省百万吨产煤死亡人数2004年为0.98人;2005年为0.904人;2006年为0.85人,连续3年在1人以下[2]。但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煤矿事故情况依然严峻。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资料,2005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134起,死亡3 049人,其中煤矿企业所占比率分别达到43.3%和57%;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17起,死亡1 200人,其中煤矿企业所占比率高达64.7%和80.1%[3]。从矿难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角度分析,2005年,该指标为2.83;2006年,这一指标降低到2.041,尽管如此,矿难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仍然居世界前列。以2006年为例,同时期发展中煤炭大国印度、南非、波兰矿难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5左右,中国是其4倍;同时期先进国家美国矿难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03、澳大利亚为0.05,中国是其40—50倍。可见,中国煤矿矿难总量大,死亡率高,已成为世界上矿难最多的国家。

2.煤矿事故相对集中,事故比例呈上升趋势

目前,中国工业化进程正由初期步入加速期,经济发展速度偏快,经济增长方式落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耗能高、污染高,诸多因素给安全生产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使中国工业化处在事故易发期[4],矿难事故在某些地区某些时期内比较集中,如2005年11月25号、26号两天,黑龙江、山西、云南等省接连发生几起特别重大和特大事故。另外,矿难中一次死亡3人到9人的重大事故比例2006年比2005年上升了22%,煤矿事故比例仍然处于上升趋势,煤矿安全形势严峻。

3.煤矿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以瓦斯事故为主

每起煤矿事故都有其独特的原因,既有煤炭赋存和开采条件较差等自然因素,又有法律政策不完善等环境因素;既有煤矿安全技术标准低、产业层次低、生产力水平低等客观因素,又有从业人员素质低、人员培训滞后等主观因素;既有违法违规开采、责任不落实等煤矿本身因素,又有安全监管薄弱、管理不严等政府监管不力因素;既有煤炭行业长期负重爬坡、各种矛盾长期积累等历史因素,又有近期煤电油运供求关系紧张、经济运行绷得过紧等现实因素,各种因素和矛盾叠加,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但各种矿难中,从煤矿事故统计分析看,特别重大事故几乎都是瓦斯爆炸事故。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事故19起,死亡3 162人;其中,瓦斯事故18起,死亡3 052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95%和97%。2001—2005年2月底,全国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28起,死亡1 689人;其中,瓦斯事故24起,死亡1 558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86%和92%。据统计,在621个国有重点井工矿井中,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98个,占48%;低瓦斯矿井323个,占52%具有自然发火危险的有555个,占88.1%。以2005为例,2005年共发生矿难24起,其中由于瓦斯爆炸和瓦斯燃烧造成的有14起,占58%。随着矿井延伸,矿井瓦斯涌出量增大,突发频繁;自然发火和煤尘爆炸危险性增大,在开采过程中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重大事故。

二、中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原因分析

2006年12月21日,国家安监总局与监察部公布了2006年以来国务院调查处理结案的11起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这些事故的调查结果,充分暴露出事故发生地和企事业单位在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颇具普遍性的严重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如下:

(一)1.煤炭行业监管失力,企业主体责任者失位

从行业监管层面讲,1998年,随着煤炭部的撤销,原煤炭部直属管理的94户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以及为煤矿服务的地质勘探、煤矿设计、基建施工、机械制造、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均下放到地方管理,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大规模、大幅度将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下放到地方,彻底打破了作为重要基础能源产业的煤炭一直由国家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格局。由此,煤矿企业行业管理被严重弱化,煤矿企业在人事管理上由发改委负责,在国有资产管理上由国资委负责,在资源管理上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在矿区环境管理上由环保总局负责,而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则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煤矿企业在地方面对着多元化管理[5],导致不同部门之间出现管理上的真空和职权交叉,缺乏协调,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格局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责权倒挂。尽管多数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但是确实存在着监管工作执行不到位、安全监管衰减、地方政府监管失力的状况。更有甚者,一些事故背后存在着失职渎职以及权钱交易等现象。如河南新安县寺沟煤矿作为“资源整合”矿井,就在镇政府旁边非法生产,政府对其非法行为熟视无睹,镇党委委员和煤管站站长都违法参股,县政府派驻的安全副矿长、监督员与不法矿主同流合污,事故后一起逃逸;又如山西左云新井煤矿所在的张家场乡,乡党委、乡政府、乡人大主要负责人一起伙同矿主瞒报谎报、转移死者家属、销毁资料、抽逃资金,官商勾结情况普遍,腐败问题严重。

从企业主体责任者层面讲,11起特别重大事故中,有4起属非法违法生产⑥。事故企业和业主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无视生命安全,忽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企业主体责任者没有到位。如吉林蛟河吉安煤矿违反政府禁令非法越界开采防水煤柱,致使大量积水灌入腾达煤矿酿成事故;山西左云张家场乡新井煤矿非法盗采资源,严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发生事故后蓄意瞒报,性质极其恶劣。

(二)2.安全生产设施不完善,煤矿安全投入不足

【安 全 政 策】推荐阅读:

上一篇:实习施工员实习报告下一篇:高管人员任免制度

热搜文章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