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24-08-17

《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共8篇)

《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篇1

甘招委发[2012]13号

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东风场区招生委员会,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

2012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规范管理,确保考试安全;稳步实施改革,促进公正公平;严肃考风考纪,构建良好秩序;深化阳光工程,推动优化服务。现就做好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夯实考试安全基础,确保高考万无一失

1、强化组织领导。考试安全是高等教育考试的头等要务。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强化高考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对试卷保密、考试安全和考风考纪要亲自抓,负总责,并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杜绝考试失泄密的发生,杜绝群体性舞弊事件的发生,杜绝影响全局的考务事故和重大差错的发生。各级招生委员会要层层签订《安全保密考风考纪责任书》,分级管理,明确责任,杜绝任何渎职行为。

2、强化制度管理。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认真落实《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管理办法》和《试卷印刷、运送工作管理办法》,强化从试卷的印刷、运送、交接、保管以及施考、评卷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措施,强化试卷保密室的硬件建设,强化试卷保管人员的选聘和培训,强化制度管理和按程序办事工作思路,用规范的操作、完善的制度和明确的责任,实现考试各环节的无缝对接和高考试卷的绝对安全。

3、强化部门职责。普通高考是重要的政府行为。省招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甘招委发[2011]7号),进一步明确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的任务和职责,细化工作环节、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强化综合治理考试环境的统筹协调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二、严肃考风考纪,构建良好的招生考试环境

1、严厉打击高科技舞弊行为。高考考风考纪的好坏,不仅影响教育的公平、公正性,更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近年来,随着现代高科技通信技术的发展,不法分子利用现代通讯工具团伙作弊不断升级,组织更加规模化、专业化,设备、手法更加微型化和隐蔽化,对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保密、考风考纪和招生秩序都构成了严重威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机构要根据省招委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精神以及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贩售作弊工具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行为的通知》(甘招委发[2011]15号)要求,联合公安、信息、工商等部门,关口前移,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兜售考试作弊工具、贩卖考试试题等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活动,深挖作弊幕后组织者,确保国家教育考试安全有序。

2、坚决查处高考违规行为。对高考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该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舞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和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考生的各种违规事实将由省招生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对招生考试中严重违规或严重破坏招生考试的国家公务人员及其他人员,由省招生办向违规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其违规事实,并建议参照教育系统违规人员处理办法予以严肃处理。

3、坚持实行“裸考”制度。普通高考继续坚持考生考试统一使用文具的规定。各级招生机构要按照《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考试统一使用文具的通知》(甘招办发[2011]77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考统一使用文具的补充通知》(甘招办发[2012]6号)要求,切实做好文具采购工作,切实按规定收费,切实保证文具质量,切实加强文具管理,杜绝和防范高科技舞弊事件的发生。

4、加强标准化考点建设。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要求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的通知》(教学[2011]1号),大力推进我省标准化考点建设。各级招委会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按照文件规定,积极落实配套资金,部署好标准化考点、考场的建设事宜。

5、坚持和完善“双对调”监考制度。我省实行多年的普通高考市(州)辖区内县(区)“双对调”监考制度,是保证考风考纪的重要措施,必须坚持并进一步完善。“双对调”由市级招生委员会在辖区内统一安排。各考区要按国家和省上的要求,对监考教师进行严格培训,确保监考教师熟悉政策业务,敢抓敢管,切实负起责任。

6、加强在校生在国家教育考试期间的管理。省内高校要按照省招委会和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国家教育考试期间严格在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2]12号)精神,在国家教育考试期间,加强在校大学生的管理,加强在校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对代考或参与考场内外勾结作弊的大学生,招生部门将及时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7、加强考试督查巡视管理。各级招生委员会均要向辖区内派出巡视督查工作组,督查当地招委对招生考试工作的安排,督查考点的建设与组考工作,督查安全保密、考风考纪。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正,确保领导重视协调一致,制度建设规范有序,人员分工职责到岗。考试结束后,各级督查巡视组均要向派出机构书面汇报巡视情况,向督查巡视地区反馈巡视中发现的问题。

8、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考试氛围。各县级招生办和中学必须强化考生的诚信教育,在考前组织考生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和学习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考生守则》等材料,增强学生遵守考试纪律、文明应试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诚信考试氛围。

三、稳妥推进高考改革,促进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1、深化网上征集志愿改革

按照有利于提高考生志愿,有利于招生录取工作,有利于公平公正的原则,2012年我省继续实行网上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批次不变,征集的次数和办法略作调整。征集范围仍为本科一批、二批、三批和专科(高职)批。本科提前批、体育艺术类各批次不实行征集志愿。

2、做好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工作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精神,专项计划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单独录取的办法。各地要严把贫困地区考生资格审核关,积极宣传专项计划,使党中央和国务院支持贫困地区人才智力发展的政策落到实处。

3、积极推进“三校生”招生改革

“三校生”招生专业分为“四大类”,考生按专业归类进行报名、考试和填报志愿。省教育厅职成处负责按大类进行编印考生准考证、命题、考试、阅卷、公布成绩及录取工作。省招生办负责报名、录取的系统保障及数据上报。

4、稳妥推动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0]6号)、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等三所学院开展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批复》(甘教发函[2012]10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开展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批复》(甘教发函[2012]16号),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和酒泉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开始单独招生。4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上报单独招生方案并经省教育厅批准后,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报名、考试和录取等工作,省招生办负责向教育部备案。参加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能参加高考。

5、改进体育类招生来源计划编制

体育类招生按文理兼收分篮球足球排球、田径、体操武术三类编制和公布招生计划,招生院校按照我省规定的三类报送招生计划,考生按照三类进行志愿填报。

6、平稳调整高考照顾加分政策

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照顾政策保持不变。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5部委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通知》(教学[2010]10号)、《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民族事物委员会、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体育局、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1]2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甘肃省调整高考加分项目意见备案的通知》(教学厅函[2012]14号)的规定,对我省高考照顾加分部分项目进行调整,调整政策按照《关于调整甘肃省高考照顾加分政策中“体育特长生”和“省级学生运动一级”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2]11号)执行。

体育特长生照顾政策的项目范围限定为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和我省申报教育部同意备案的健美操等9个项目。

“省级学生体育运动一级”项目变为地方性照顾政策,2014年开始执行。

四、深化“阳光工程”,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

1、加强高校招生信息管理。各级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应根据各自工作的分工权限,按教育部和我省颁布的高校招生信息标准和相关规定,从考试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统考(含专业课)成绩等信息采集到考生电子档案形成的各个环节,分别设定权限、明确责任,不得越级违规操作,严防篡改信息,严禁向非法中介透漏考生信息,确保高校招生信息的安全、真实和有效。

2、规范各类单考单招等特殊类型的招生。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校和中学,要严格按照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和完善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对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享受照顾加分项目的考生、单考单招等考生的资格审核及录取要规范工作流程,规范公示。公示后没有异议的,方能办理录取手续,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3、健全三级信访制度。省、市(州)、县(区)三级招生办要建全信访机制,为考生咨询、查询、申诉提供渠道,对于群众的来信来访,做到遇事不推诿,回答客观准确。信访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同时,各级招生办要对信访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4、严格高校新生报到审核程序。各高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新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防止冒名顶替现象的发生。严格审查新生电子信息,严防漏报、错报现象发生。如因审核疏漏造成新生无法注册等问题由高校负责。同时,各高校要按照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省监察厅和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2]6号)要求,加强新生的体检工作,确保高校人才选拔质量。

5、规范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公布。各高校招生章程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文件规定,“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过高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校的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确保招生章程的制定与公布更加规范。

五、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招生舆论环境

高考宣传是招生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各级招办、高校和中学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正面宣传,结合招生工作进程,把握宣传的时机、重点和方式,采取多种形式把考生应知、须知的内容和要求告知考生。特别是对教育部关于违纪考生处罚的新规定、网上征集志愿、艺术类统考成绩的使用范围、体育类计划编制、高考信息发布变化等重大信息,要进行针对性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招生违规事件,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在认真查处的同时,新闻发言人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客观地向媒体和社会公布,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2012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普通高校

招生工作

通知

抄送:教育部学生司、考试中心、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国家保密局、省民委、省外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省体育局、省科技协会、省人口与计生委、省通信管理局、武警甘肃省总队、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市(州)教育局,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省招委会各委员

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2012年4月24日

附件

2012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2012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本着招生工作稳定、连续、规范和适应形势的原则,制定本工作规定。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2年1月3日至10日。其中,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课报名时间为2011年12月1日至7日;三校生随同普通类考生按农林牧渔、医药卫生、工程技术、公共事务与服务等四类进行报名(专业考试报名的时间、地点、报考条件等按省招委、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做好2012年甘肃省三校生暨普通高等教育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1]38号,以下简称《三校生报名工作通知》执行)。

2、报名地点:考生户籍所在县(市、区)招生办或县(市、区)招生办指定地点报名。

3、报名条件:

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⑶身体健康;

⑷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在居住地所在县(区)招生办报名。

(5)除符合教育部规定外,考生还须符合我省对户籍、学籍等报名条件的要求,具体见《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甘招委发[2008]40号)。

4、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⑴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⑶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应届毕业生;

⑷在上一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⑸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⑹非随父母或抚养人工作调动,以升学为目的将户口迁入我省的外省籍考生。

5、报名资格审核及工作程序:按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委、省监察厅联合下发的《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甘招委发[2008]40号)、《关于做好2012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1]36号)及《三校生报名工作通知》执行。

6、报名数据库上报时间:2011年12月20日前上报艺术类考生报名库(包括考生照片);2012年3月20日前上报所有考生报名数据库。

7、报名数据库的更改:考生数据库上报后,如个别考生信息确需修改,须由县(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招生办)写出书面报告,并经市(州)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州)招生办)审核后报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生办)。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报考普通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如因隐瞒个人病史造成无法录取或入校后退录等问题,均由考生本人负责。

2、体检时间:各市(州)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安排辖区内考生体检工作,全部体检工作须在3月底前完成。

3、体检地点: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条件较好的县级以上医院。

4、体检标准及要求: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精神,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我省《关于做好2012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通知》及普通高校根据相关专业提出的补充规定执行。

5、兰大附属一院为我省确定的体检终检医院,对各地体检中有疑义的问题进行复查,并做出最终裁定。

6、军队、公安、司法警官、招飞及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普通高校及专业,体检、复查、面试等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7、体检表扫描工作于2012年4月底前结束,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8、军检表(特殊类考生)扫描工作于2012年7月2日前完成。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等,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上做出全面鉴定或评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军队、公安、司法警官及对政治身份有要求的普通高校及专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⑴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⑵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考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1、考生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须与纸质档案相关内容一致。考生档案一旦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2、电子档案由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体检信息、志愿信息、统考成绩信息(包括考生是否享受照顾政策的信息)和诚信记录(主要包括考生在考试各环节的违规违纪事实、处理结果以及其它不诚信记录等)等部分组成。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登记表(照顾加分项目)、志愿信息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外语口试成绩、徒手画成绩是考生电子档案的主要内容。

考生身份证号是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各县(区)招生部门要求考生认真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3、考生纸质档案由县(区)招生办统一建立并保管。考生纸质档案应装有《高中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登记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表》、《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照顾考生登记表》等。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领取本人档案,入学报到时交录取学校。

五、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与公布

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编制与公布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公布的通知》执行,并按全省招生工作的统一安排做好计划的编制与公布。

1、计划编制

(1)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分五个批次编制: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专科(高职)批。

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分三个批次编制:艺术类本科一批(普本院校)、艺术类本科二批(三本院校)、艺术类专科批。

体育类专业招生计划分二个批次编制:体育类本科批、体育类专科批。三校生招生计划分二个批次编制:三校生本科批、三校生专科(高职)批。(2)艺术类使用统考成绩的专业分美术类、音乐学(声乐)、音乐学(器乐)、音乐学(理论作曲)和舞蹈类五类编制计划。

(3)艺术类专业计划编制将不分艺术文、艺术理,统一列为艺术类(文理兼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院校在报送计划时必须注明。

(4)使用我省音乐学统考成绩的艺术类专业分别按照音乐学(声乐)、音乐学(器乐)和音乐学(理论作曲)三个不同专业进行计划编制与报送,并在专业备注中注明具体使用哪一类专业成绩。

(5)体育类专业计划编制将不分体育文、体育理,统一列为体育类(文理兼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院校在报送计划时必须注明。(6)体育类专业分别按照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体操武术三类类进行编制与报送,并在专业备注中注明具体使用哪一类专业成绩。

(7)三校生计划编制。省教育厅职成处根据农林牧渔、医药卫生、工程技术、公共事务与服务等四类报名人数分解院校招生专业来源计划,省招生办负责编制招生院校代码、专业代码。

(8)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录取批次原则上按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可将同一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必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2、计划公布

(1)2012年招生来源计划按普通高校名称汉语拼音字母顺序排序方式在《2012年甘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上公布。

(2)预科、民语类、民族班等特殊类招生计划单列分类公布。

(3)艺术类招生来源计划分三个批次公布:艺术类本科一批(普本院校),艺术类本科二批(三本院校),艺术类专科批;

体育类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分二个批次公布:体育类本科批、体育类专科批。(4)艺术类计划分为使用我省统考成绩院校代码及名称和校考院校代码及名称两部分公布。

(5)三校生招生计划按四类分本科和专科单列分类公布。

六、考试

1、考试时间和地点(1)文化课全国统考

2012年6月7日至9日,考点设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2)艺术类专业统考

美术类统考:2012年1月2日,考点设在西北师范大学。

音乐学统考:2012年1月11日至15日,考点设在西北师范大学。舞蹈类统考:2012年1月15日至17日,考点设在西北民族大学。(3)艺术类专业校考 省外普通高校艺术专业校考:1月至3月,考点设在兰州艺术学校、兰州第五十三中学和甘肃省广播电视学校。

省内普通高校艺术专业校考:1月至3月,考点设在校本部。(4)体育类统考

2012年4月23至28日,考点设在西北师范大学。(5)三校生考试

按照省招委会和省教育厅下发的《三校生招生工作通知》执行。

2、考试科目和计分

(1)文史类和理工类

文史类(含体育文、艺术文):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语文、数学(文)、外语各科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满分为300分,总分为各科目原始成绩相加之和。

理工类(含体育理、艺术理):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语文、数学(理)、外语各科满分为150分,理科综合满分为300分,总分为各科目原始成绩相加之和。

(2)三校生

按照省招委、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甘肃省普通高等教育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甘招委发[2010]34号),三校生考试科目为:文化综合素质测试、专业基础知识测试和专业技能水平测试。考试具体内容及计分方式按《关于做好2012年甘肃省三校生暨普通高等教育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类考试科目报名及考试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2]5号)执行。

(3)藏文民语类

2012年,藏文民语类继续采用“双记总分”办法。

①以藏文答卷“民考民”考生:藏语文、藏数学(文/理)、藏文综/藏理综、汉语文、英语。藏语文、藏数学(文/理)、汉语文、英语各科成绩满分为150分,藏文综/藏理综满分为300分。

“民考民”英语科目100%、藏语文和汉语文各占50%、藏数学(文/理)100%、藏综合(文/理)100%,以上科目相加所产生的总成绩参加普通类高校的录取;“民考民”藏语文100%、汉语文100%、藏数学(文/理)100%、藏综合(文/理)100%,以上科目相加所产生的总成绩(英语成绩作为参考)参加民语类高校和专业的录取。

藏语文使用“五协”命题试卷,藏数学(文/理)和藏文综/藏理综试卷使用全国统考的翻译卷,汉语文、英语科目为全国统考卷。

②以汉语文答卷“民考汉”考生:语文、数学(文/理)、文综/理综、“加试藏语文”、英语。语文、数学(文/理)、“加试藏语文”、英语各科成绩满分为150分,文综/理综满分为300分。

“民考汉”英语科目100%、语文和“加试藏语文”各占50%、数学(文/理)100%、综合(文/理)100%,以上科目相加所产生的总分成绩参加普通类高校的录取。“民考汉”语文100%、“加试藏语文”100%,数学(文/理)100%、综合(文/理)100%,以上科目相加所产生的总分成绩(英语成绩作为参考)参加民语类高校和专业的录取。

语文、数学(文/理)、文综/理综、英语科目为全国统考卷,“加试藏语文”为自命题。

(4)哈文和蒙文考试科目与2011年相同,所用试卷另行通知。

(5)统考语种:全国统考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6)对外语口语、徒手画有要求的院校专业,测试组考工作和2011年相同。(7)英语听力测试:按照《关于2012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英语听力测试有关事宜的通知》(甘招办发[2012]4号)执行。

(8)美术类、音乐学和舞蹈类统考按2012年甘肃省美术类、音乐学、舞蹈类统考大纲执行;体育教育专业统考按《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考试评分标准与办法》(2010版)执行。

3、考试组织与管理

贯彻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精神和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对高考试卷安全和组考的主要环节要亲自抓、负总责,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岗到人,严格从命题、制卷、运输、保管、考试、评卷、核分等全过程的管理,杜绝任何责任事故的发生。省招委员会和市(州)招生委员会签订《2012年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安全保密考风考纪责任书》。各市(州)招生委员会统一安排县与县之间监考教师双对调工作,并做好网上阅卷考生答卷、网上填报志愿、网上征集志愿、监考教师等环节的培训工作。

各级招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甘肃省招生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的通知》精神,切实履行各成员单位在高考中的职责,严格实施主管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贯彻省招委会、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贩售作弊工具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行为的通知》,严厉打击利用现代化通讯手段进行高考作弊行为,净化考试环境。

(1)普通类文化课考试

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组织工作按照《考务管理工作规定》执行。2012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场将统一放臵考试用具,考生只需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或军官证等)参加考试。考试期间,考生不准使用规定以外的考试用具。统一使用文具由市(州)招办统一负责订购,具体事宜按《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考试统一使用文具的通知》执行。

考前,对所有进入考场的监考人员进行违禁物品(如手机)检测,严防任何可能影响考试公平的物品进入考场。

(2)艺术类考试

①音乐、美术和舞蹈类统考按《关于做好2012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1]37号)和2012年的统考大纲组织考试;

②省外高校艺术专业校考。在我省组织艺术类校考的外省院校考点分别是:兰州艺术学校、兰州第五十三中学(原铁三中)和甘肃省广播电视学校。考点的考务管理和组考工作按照《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外院校艺术类招生专业校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招办发[2011]71号)执行。校考工作于3月底前结束。

③省内高校艺术专业校考。省内高校艺术类专业校考组考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各高校向省招委申请同意后方可进行。组考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和《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甘招委[2011]37号)组织实施。考点一律设在校本部,校考工作于3月底前结束。

(3)体育类考试

①体育教育专业统一考试按《关于做好2012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

②省内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省内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执行。

③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的招生考试。西北师范大学、天水师范学院招收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试,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各类体育专业术科考试时,考生必须持有身份证(或其他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县(区)招生办签发的专业准考证。

(4)三校生考试

按照《关于做好2012年甘肃省三校生暨普通高等教育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类考试科目报名及考试工作的通知》执行,命题、组考工作由省教育厅职成处负责。

4、考试安全与保密

(1)全国统考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省招生委员会授权组织考试命制的三校生和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徒手画等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2)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有关普通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巡视督查,建立应急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3)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并落实应急保障,快速、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省招生办,同时报告当地招生委员会,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七、评卷 1、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评卷工作按《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网上评卷实施办法》执行。

2、省招委会成立由评卷高校及参与单位组成的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评卷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全省高考评卷工作。

3、省招生委员会与评卷高校签订《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评卷工作责任书》。兰州大学负责理工类各科目的非选择题网上评卷;西北师范大学负责文史类各科目非选择题网上评卷;西北民族大学负责民族语言类文字翻译卷及汉语文科目的网上评卷;省教育厅职成处负责三校生考试科目的评卷。

4、评卷工作遵循“坚持标准,公正准确,给分有理,扣分有据,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原则,按教育部制定的答案及评分参考,制定评分细则。各学科成立质量检查组,加强评卷复查,控制评分误差,确保评卷质量。

八、成绩公布与查询

1、普通高考成绩查询。通过县(区)招生办公室查询;选择168信息台和移动12580信息台等付费查询;登录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网站免费查询,网址:http://和http://。

2、艺术类统考专业成绩公布。2012年1月中下旬,美术类、音乐学全省统考成绩在省招生办和西北师范大学网站公布,舞蹈类全省统考成绩在省招生办和西北民族大学网站公布。

3、体育类统考专业成绩公布。2012年5月初,体育类全省统考成绩在省招生办和西北师范大学网站公布。

4、艺术类校考专业成绩公布。2012年5月上旬,省招生办网站开通校考成绩查询。

5、三校生考试成绩由省教育厅职成处负责公布。

6、藏文民语类过渡接轨考生,省招生办将“双记总分”的两种成绩通知考生本人。

7、考生的成绩以县(区)招生办打印的成绩通知单为准。

8、考生对成绩有疑问时,可申请查核考分。查核考分仅限于查核答卷是否漏评、漏统计。如有误,省招生办将予以更正。对答题评分宽严等问题,不属查核更正范围。查分过程中,省招生办将组织专人负责查核,答卷不与考生和家长见面。

九、填报志愿

1、网上填报志愿

2012年,我省继续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网上填报志愿的具体办法、要求及流程等按《网上填报志愿实施办法》执行。

(1)志愿设臵

网上填报志愿实行“一个第一志愿、三个平行二志愿”的模式。每个批次的每所学校均可填报六个专业。

(2)填报安排

第一次填报:6月下旬文化课成绩公布后填报。

本科提前批:本科提前批文理类、艺术类本科一批(普本院校)、体育类本科及特殊类;

本科一批:本科一批文理类;

本科二批:本科二批文理类、艺术类本科二批(三本院校)、三校生本科批。

第二次填报:7月中旬本科二批录取结束后填报。本科三批:本科三批文理类;

专科(高职)批:专科(高职)批文理类、体育专科、艺术类专科批、三校生专科(高职)批。

(3)组织分工

①网上填报志愿工作在甘肃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省招生办具体负责,各级招生办公室按照分工及职责负责具体实施。

②省招生办负责网上填报志愿的整体组织工作;市(州)招生办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各县(区)志愿的网上填报工作,及时传达省招生办相关要求,实时监控辖区内各县(区)志愿填报进度;县(区)招生办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工作人员及考生的培训、实时监控辖区内志愿填报进度,提供网上填报志愿所需的网络环境。

(4)网上填报志愿的要求 ①在我省网上填报志愿规定的时间内,考生按填报志愿的要求在网上填报志愿。

②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及专业在《2012年甘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上公布,计划公布在哪个批次,考生志愿就填报在哪个批次。

③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主页是我省网上填报志愿的唯一官方网站,考生按志愿填报系统要求和提示登录页面进行志愿填报。

(5)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按考试科目类别分:理工类、文史类、体育(文/理)类、艺术(文/理)类、三校生类等。理工类、文史类考生应分批次按科类填报志愿。体育(文/理)类考生既可填报相应的体育类院校及专业,也可填报普通类文理院校及专业;报考艺术类院校及专业的艺术(文/理)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本科提前批外的非艺术类院校及专业。

(6)藏文民语类考生可根据“双记总分”办法产生的两种总分成绩,自行决定填报普通类高校或民语类高校志愿。同一批次院校也可交叉填报,录取时按志愿顺序依次投档。

(7)艺术特长生和自主招生的考生志愿均填报在本科提前批;既符合艺术特长生条件,又符合自主招生条件的考生只能根据自身情况填报其中的一类志愿;为方便招生院校在提前批次录取考生,省招生办将向院校提供预估线;如招生院校在本科提前批结束前仍不能确定录取与否,省招生办将强行收回考生电子档案,按照考生本科一批志愿顺序投档。

(8)体育类考生中符合高水平运动员条件的,录取时省招生办按考生志愿顺序投档。

(9)凡填报定向招生专业的考生,录取后须与招生学校和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2、征集志愿

2012年,我省除本科提前批、体育艺术类各批次及特殊类招生外,其他批次均实施征集志愿。

(1)征集志愿的批次

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专科(高职)批实施征集志愿,民族班、预科生、“民语类”等随批次进行征集。

本科提前批、体育本科、艺术类本科一批(普本院校)、艺术类本科二批(三本院校)和体育艺术类专科批不实施征集志愿。

(2)征集志愿的次数及征集范围

本科一批(2次):第一次征集:控制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第二次征集:控制线上和线下20分内未被录取的考生。

本科二批(2次):第一次征集:控制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第二次征集:控制线上和线下20分内未被录取的考生。

本科三批(1次):参照线上和线下30分内未被录取的考生。

专科(高职)批(2次):第一次征集:参照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第二次征集:参照线上和线下40分内未被录取的考生。

(3)征集志愿的设臵及投档形式 ①征集志愿的设臵

本科一批、本科二批设两个征集志愿,即:一个第一志愿和一个第二志愿。本科三批和专科(高职)批设四个征集志愿,即:一个第一志愿和三个平行志愿。每个志愿院校均设6个专业。

②征集志愿的投档模式

征集志愿投档模式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院校计划缺额数的100%比例投档。

征集志愿后,原填报志愿作废,二次征集后第一次征集的志愿作废,录取程序将按最新征集的志愿投档。

(4)征集志愿的时间

第一次征集志愿的时间:批次正常投档录取结束后,当天晚上8:00时之前,省招生办将院校及专业的缺额计划在网上公布,考生开始填报,次日上午10:00时填报结束。

第二次征集志愿的时间:第一次征集志愿投档录取结束后,当天晚上8:00时之前,省招生办将院校及专业的缺额计划在网上公布,考生开始填报,次日上午10:00时填报结束。

(5)征集志愿的填报地点及网址 我省网上征集志愿对上网地点不作限制,考生可自行选择上网地点。征集志愿的网址与填报志愿的网址相同。

征集志愿的具体时间、办法、要求及流程等按《2012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征集志愿实施办法》执行。

十、录取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办具体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1、录取时间:7月5日开始,8月中旬结束。

2、分数线公布及艺术类本科录取

(1)全省录取分数线将分三次确定,三次公布。

第一次: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公布时,同时公布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民族院校本科的文、理科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二次:在体育、艺术类本科志愿汇集后,公布艺术类本科一批(普本院校)、艺术类本科二批(三本院校)、体育类本科和三校生本科分数线;

第三次:在本科三批,专科(高职)批和体育艺术类专科志愿汇集后,公布本科三批文理类参照分数线,专科(高职)批文理类科参照分数线,体育艺术类专科和三校生专科(高职)批参照分数线。

(2)艺术类本科录取分两个阶段:艺术类本科一批(普本院校)与文理科本科提前批同时进行录取;艺术类本科二批(三本院校)与文理类本科二批同时进行录取。

3、录取原则

(1)普通高校和省招生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学校录取新生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以文化课统考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处理。普通高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最大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若高校对第一志愿调档比例有要求的,按高校意见协商调整。省招生委员会监督、检查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2)普通高校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我省投档采用“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按录取批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管理模式。普通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下载,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运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普通高校,省招生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普通高校,省招生办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设臵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普通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招生院校未经省招生办投档、《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未加盖甘肃省录取专用章而被录取的考生,均属国家录取体制外招生,其录取无效。

各种特殊招生,省招生办也须网上投档,保证考生正常电子注册。

4、普通高校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考生志愿。当批次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未经教育部批准,普通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不得限制应试外语语种。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普通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普通高校根据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并加盖省招生办录取专用章的《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领取纸质档案,办理户籍迁移和报到注册等手续;普通高校凭新生入学《录取通知书》和经省招生办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等。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生办公室和普通高校协商妥善解决。

6、为净化招生环境,排除外界干扰,招生录取场所实行“全封闭”管理。参加远程网上录取的普通高校,应提前向省招生办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联络人等,加强通讯联络,使网上录取畅通无阻。

7、普通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无计划招生,不得擅自录取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不得先招生后审批,不得通过中介组织招生,不得乱发《录取通知书》。

8、藏文民语类考生录取

在同一录取批次,民语类考生不论全部填报普通类院校及专业或民语类院校及专业,还是普通类院校及专业和民语类院校及专业交叉填报,录取时,均按填报志愿顺序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

9、民族院校、民族班、预科生的录取及投档比例

普通高校招生民族院校、民族班、预科生的录取及投档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1)省外民族院校少数民族考生原则上按70%投档,其他考生按30%投档;省内民族院校按7 :3投档,即:少数民族考生按70%投档(聚居少数民族考生占60%,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占10%),汉族考生按30%投档(长期居住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考生占20%,其他地区汉族考生10%),由学校审查录取。

(2)高等学校民族班、预科班招生只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外省院校民族班、预科生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学校审查录取。省内院校民族班、预科生按照8 :2投档,即:聚居少数民族考生占80%,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占20%,由学校审查录取。

(3)高等学校民族班、预科生招生随同录取批次进行,降分幅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10、定向生录取

高等学校录取定向生随同录取批次进行,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

定向生面向全省招生;高校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考生录取后须与高校、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省属高校原则上不安排定向招生任务;定向生与国家统招生同时投档,若第一志愿录取不满时,平行志愿补充投档的考生成绩不得低于一志愿定向生提档最低分;定向生录取降分幅度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如招生学校在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不能完成任务时,可将定向计划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11、三校生录取

三校生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按照《三校生招生工作通知》执行。

12、保送生录取 按照《关于做好2012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甘招办发[2012]5号)执行。已经被录取的保送生不得参加高考志愿填报,其录取信息将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省办公室网页公示,并报教育部备案注册。

13、民族传统体育、运动训练考生录取

民族传统体育和运动训练考生在省招生办办理完录取手续后,不得参加高考志愿填报,其录取信息将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省办公室网页公示,并报教育部备案注册。

14、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15、补录

(1)根据教育部规定,所有普通高校本科层次的招生,一律不得在正常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进行补录或换录。

(2)2012年专科层次院校录取期间放大录取比例,不再进行补录,只解决遗留问题。

十一、照顾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实际成绩上加一项最高照顾加分,作为考生的总分进行投档。录取与否由高等学校决定。

教育部规定照顾政策项目: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经市(州)党委、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由新闻媒体报道,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7)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教育厅评定颁发的学生体育运动一级证书者,报考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8)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9)烈士子女,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10)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1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2)对报考汉语言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13)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以上项目中第1至7条只适用于应届高中毕业生。甘肃省地方性照顾政策项目: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教育厅评定颁发的学生艺术特长A级以上证书者,报考省内院校(含兰州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或者省级竞赛一等奖者,报考省内(含兰州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一、二、三等奖或省赛区联赛一等奖者,报考省内院校(含兰州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理工、文史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4)长期居住在民族自治县、民族乡的汉族考生,报考省内院校(含兰州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理工、文史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5)农村户口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考生,报考省内院校(含兰州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以上项目中第1至3条只适用于应届高中毕业生。

由省教育厅体艺处测试合格并享受地方性照顾加分的体育特长生(原省级学生体育运动一级)测试项目,2012年起按教育部规定的田径、游泳、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武术和我省申报教育部批准的健美操等9个项目组织测试。

各类考生享受照顾加分在录取时不累计,只加一项最高分。预科生、定向生、三校生、高水平运动员投档录取时不享受照顾加分;艺术、体育类考生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投档录取时文化课不享受照顾加分。

2、享受照顾政策考生资格审查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和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体育局、甘肃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甘肃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协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享受照顾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0]1号),明确责任,健全省、县(区)、中学三级公示制度。

3、享受照顾政策证明的有效期限

各类享受照顾考生证明有效截止日期为5月15日。

4、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的公示 对于享受各类照顾加分的考生名单、项目除在省招生办网站上公布外,还须在考生所在县级招生办和考生所在单位及中学集中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充分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招生信息的管理

1、招生信息管理的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包括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录取信息等。高校招生信息属于国家事务信息,受国家有关法律的保护,未经招生部门许可不得擅自修改和向外界提供。各级招生办要完善招生信息在保管、传递、安全保密等各环节的制度建设,确保招生信息的安全。

2、新生入学资格信息的审核

(1)高校要加强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核工作,严防冒名顶替等问题的发生。(2)高校要认真核对考生信息,确保录取信息的准确。如因学校审核疏漏造成考生电子档案无法注册或信息不准确等后果,一律由学校负责,省招生办概不受理。

3、考生诚信档案信息制度

(1)考生诚信档案包括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两部分,记载考试违规和其他形式的舞弊情况。省招生办将考生各类违规事实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并上报教育部备案。

(2)我省将继续严格执行省招委会做出的“凡按考生志愿录取的考生,如果没有报到入学,下一录取时,省招生办将其上一录取未报到情况向招生院校提供,若学校以考生诚信缺失不予录取,其后果由考生自负”的规定。

(3)高等学校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报到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教育部规定报省招生办,在录取库中予以注销,并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

(4)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要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

十三、招生章程

1、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2、省内高校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备案后方可发布;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章程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对严重违规招生和乱登广告的学校,省教育厅将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臵暂行条例》等给予停止下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学校的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十四、单独招生

1、单独特殊类招生

部分普通高校单独招收的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空军招飞、外国语言文学(非英语)单独招生、民族传统体育、运动训练、甘肃矿区核类普通本科对口支援、职教师资、特殊教育、华侨、港澳及台湾籍学生等单独招生按教育部、有关部委及我省的规定执行。

2、省内高职院校单独招生

根据教育部《关于2010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0]6号)、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等三所学院开展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批复》(甘教发函[2012]10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开展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批复》(甘教发函[2012]16号),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和酒泉职业技术学院等4所单独招生院校允许2012年进行招生试点。4所高职院校须上报单独招生工作方案并经省教育厅批准后,4所院校负责报名、组考、录取等工作,省招生办负责督查和信息注册。单独招生工作必须在4月30日前完成并上报考生录取信息,已被录取的考生不能参加高考。

十五、招生经费

招生经费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各级招生部门、招生院校均要按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多收费、乱收费。

十六、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各级招生机构和考点,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对在普通高校招生各个环节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等行为进行处理。

《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篇2

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关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2013年, 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继续加大, 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 就业任务更加繁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近年来, 国务院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围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各地区也结合实际制定了一些有本地特色的具体政策, 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目前情况看, 有的政策尚未落实到位, 政策效应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组织一次集中检查, 逐项督促落实。对尚未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 要抓紧研究制定, 尽快实施, 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对其中门槛高、手续复杂的, 要本着尽可能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 制定简便易行的操作流程, 切实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对因保障措施不到位影响政策落实的, 要加大投入, 提高保障水平, 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同时, 要适应新的形势和特点, 积极创新, 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 提高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政策知晓度。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转方式、调结构的进程, 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 尤其要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时, 要同时制定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进一步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 鼓励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力宣传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突出贡献,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结合推进城镇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程, 加大财政投入, 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 规范岗位管理, 健全保障机制, 落实和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 积极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创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 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建立健全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逐步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规模, 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项目实施。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完善创业政策, 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 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尤其要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国家和地方优先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智力密集型企业, 支持通过网络创业带动就业。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 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 鼓励在校生积极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 从2013年起, 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 (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各地区要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 降低注册门槛, 创业地应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加大政策倾斜力度, 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各地区、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指导。各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 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 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 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咨询辅导。支持高校发挥自身优势, 实行校企对接, 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活动。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 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各地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作用, 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 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信息, 及时向高校和高校毕业生提供, 并组织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活动。健全全国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平台, 实现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 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 切实降低求职成本。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 (直辖市除外) 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 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从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 统一服务标准, 优化服务流程, 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五、开展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

大力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 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实名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了解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情况, 依托基层服务平台, 一对一地开展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 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 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 提供创业服务, 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 要通过扩大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规模, 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 适当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对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应按规定给予补贴。

各地区、各高校要将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的重点, 认真开展摸底排查, 掌握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情况, 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从2013年起, 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可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补贴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要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区、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给予必要的帮扶与指导, 鼓励他们自主创业。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地区要组织本地用人单位积极面向受援地高校毕业生开展各类招聘活动, 并将到本地求职的受援地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中央企业要结合援助项目建设, 积极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

六、大力促进就业公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 招聘高校毕业生, 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规范签约行为, 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 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 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 探索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 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 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 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1]16号) 的要求, 研究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 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 消除其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要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实施办法, 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 (创) 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 (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

七、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要深入推动教育体制改革,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升级的需要, 合理确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发展规模, 改善人力资源供给结构。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逐步建立高校教学质量外部考评机制, 指导高校加强实践教学, 着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完善相关政策和激励措施, 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搭建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需求的前瞻性研究, 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需求预测和发布制度, 完善就业状况的反馈机制, 引导高校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 超前部署重点产业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 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

八、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落实责任、各方努力, 加强引导、综合施策。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 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 把责任落实到地方、部门和高校, 把工作做到前面, 切实缓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困难, 切实保障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 并力争有所提高。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 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 分工协作, 齐抓共管, 形成合力。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要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 加强分析研判, 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同时要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长远措施。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宣传力度, 重点宣传新时期就业方针和就业创业政策措施, 以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 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 将个人理想融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进程中, 到城乡基层、到中小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成长成才、建功立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 抓紧制定实施办法, 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篇3

(2008年1月11日)

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贯徹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巩固阳光工程成果,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改革、严格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安全和有序,促进高考改革和招生管理再上新台阶。现就做好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保考试安全,严肃考风考纪。切实抓好考试安全工作始终是高考的第一要务。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严密制度、严格操作、严肃纪律,加强从命题到施考全过程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排查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坚持并完善国家教育考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长效工作保障机制,会同公安、信息产业、保密等部门加强对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舞弊、雇人代考或替考,以及利用手机、互联网等现代通讯手段传播涉嫌泄密、诈骗有害信息等各类危害考试安全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效防范和打击,依法对涉嫌犯罪人员从快从严查处。要制订并落实有效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严格执行值班报告制度。在具备条件或考务管理相对薄弱,以及考试违规事件多发的地区,所有考点要配置防范无线电信号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相关设备及考场监控设备。针对个别考风考纪较差的省际交界地区,要加强省际协调、联合治理。加强高考报名信息采集及确认环节的管理、监督及信息公示,报名过程中基层招考部门、集体报名单位与当地公安机关等部门要加强合作,严格审查报名资格,考试期间要组织精干队伍,加大巡考、督考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考生证件和考场管理,严防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在校生和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报名考试或替考。

二、实施阳光工程,全面规范招生考试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全面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把阳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内涵切实融入到高校招生日常管理和运作之中。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完善“阳光高考”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明确高校招生报名、考试、录取各个阶段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把学校的办学资格、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规则、录取过程、录取结果、学费标准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完善各种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全面规范和细化各类各项资格、条件的公示时间、地点、形式、内容等具体要求,加强对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自主选拔录取等考生资格及录取名单的规范化公示和有效监督。进一步加强招生考试规范化管理,建设国家、省两级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及查询网络平台;积极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和考务平台建设;制订完善网上评卷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管理办法;在数据管理、设备管理、防范攻击和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高校招生信息管理办法。

三、从严治招,重点治理违规招生和中介诈骗。加强综合治理高校招生环境,坚决制止和有效打击各种非法招生和招生录取欺诈行为,确保招生录取公正、有序。在巩固对招生乱收费、体制外招生、高考移民等治理成果的基础上,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高校违规招生和非法招生中介诈骗等突出问题。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须对本部门所属高校招生章程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对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校)及项目的招生章程及广告要加强审核与监督,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及广告方可在媒体刊发并不得更改或有意使用简称以混淆办学性质、层次等关键信息;对已公布或刊发的章程、广告,各主管部门要进行抽查复核。各省级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要协调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非法招生中介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违规招生和诈骗案件及处理结果,完善招生预警制度。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假通知书对考生进行诈骗。对于高校由于欺诈性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削减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或责令高校停止招生;对游离于招生录取体制外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未经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擅自招收的考生,将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今后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四、加强宣传,优化服务,进一步提高社会满意度。各省级招办、高等学校要全面加强面向考生的宣传服务工作,专门研究部署,主动强化正面宣传引导,结合招生工作进程和舆论关注实际,把握宣传的时机、重点和方式,采取多种形式把政策规定、报考条件、学校情况、诚信考试、录取规则、助学通道、防欺诈警示等招生考试各个阶段考生须知、应知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告知每位考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生考试服务工作,为考生考试发挥水平、实现报考意愿积极创造和谐、良好的条件和氛围。各省(区、市)要进一步改进志愿填报和投档录取方式,科学、合理安排录取批次,优化志愿设置和填报流程,加强考生志愿填报指导。鼓励各省(区、市)采取平行志愿投档,试行独立学院及民办本科高校、高职院校在其批次录取开始前分别单独填报志愿等办法,进一步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努力降低新生报到流失率。继续妥善处理好残障等困难考生的考试和录取问题。

五、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加强招生考试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始终是做好招生工作的基础和重要保证。要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责任教育、警示教育及业务培训。加快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行的招生考试岗位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对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及奖惩机制;有条件的省(区、市)还应逐步建立招生考试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政策落实、计划执行情况以及招生宣传、信息数据报送等工作情况实行逐级检查和通报制度。进一步实化、细化高校招生“六不准”要求,严格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各类违规行为和渎职行为。对纵容、参与、组织考试作弊、录取舞弊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进行行政处理;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坚决清除出招生考试队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统筹协调,深入推进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积极稳步开展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省(区、市)高考综合改革,已公布高考改革方案的高中新课程实验省要精心组织、平稳实施,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未公布高考改革方案的高中新课程实验省(区、市)要按照我部的有关要求,精心组织对本省(区、市)高考方案的调研论证,系统设计、统筹规划。进一步深化考试内容改革,考试内容要进一步贴近时代、贴近社会、贴近考生实际,注重对考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进一步深化高校选拔录取模式改革,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高校要结合办学目标和专业特色,不断完善考核内容和测试方法,在选拔综合素质高、有创新精神和潜质的人才方面,积极探索高考、中学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与高校自主测试相结合的多元化评价选拔办法;严格测试管理,加强工作自律和监督,健全入校生跟踪评价机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和条件成熟的省份在高等职业技术人才选拔上,要在考试内容、考核方式、录取标准等方面注意把握导向、体现特色,鼓励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努力探索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规律和特点的人才评价选拔模式。各省、各有关高校要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改革、管理两手抓,确保各项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篇4

闽招委〔2008〕7号

各市、县(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高等学校:

2008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按照教育部工作部署,以办人民满意的高考高招为目标,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深化招生改革,推进规范管理,扎实做好服务,加强招生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切实保证招生考试的安全和公平、公正,努力为我省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出更大贡献。为此,现就做好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理,切实保证考试安全

切实抓好考试安全工作始终是高考的第一要务。各级招生委员会、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要坚持把考试安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严密制度、严肃纪律、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切实加强试(答)卷的运输、保管、考试实施、评卷等各个环节的组织管理,杜绝失泄密等安全事故的发生。要严格执行试(答)卷安全保密高招办主任负责制,逐级抓好落实,做到责任到人,确保试(答)卷运输、保管等环节的绝对安全。考前,要组织安全保密专项检查,由当地国家保密部门牵头,公安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参与对每一个试答卷保密、保管室进行检查验收,并颁发允许使用的文函证书,确保所有试(答)卷保密室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监控设备运转正常。对于没有通过验收,又未能在存放试卷前整改合格的,由设区市招委会指定邻近县(市、区)的保密室作为保密材料存放点。要积极协同公安、信息产业、保密等部门加强对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舞弊、雇人代考或替考,以及利用手机、互联网等现代通讯手段传播涉嫌泄密、诈骗有害信息等各类危害考试安全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效防范和打击,依法对涉嫌人员从快从严查处。要完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确保应急时工作预案能立即启动并有效运转。要建立并落实有效的值班报告制度,保证信息畅通。

二、精心组织,确保高考顺利进行

高考涉及到考生的切身利益,历来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精心布置,认真组织,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联动,切实加强管理,确保高考顺利进行。要按照国家规范化考点标准和省里统一要求建设好今年新增加的考点。要重视对考点网上巡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加强对高考外语听力测试系统的检测和维护,确保考试期间网上巡视和外语听力测试系统能够正常运行。要协调公安、信息、卫生、宣传、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等各部门,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保障机制,加大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力度,加强考点周边环境治理,为考生参加高考创造良好的综合环境。各地特别是洪涝等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认真总结经验,提早着手,研究制订出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预防暴风雨和洪涝等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确保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确保高考正常进行。

三、严肃纪律,努力维护良好的考风考纪

加强考风考纪建设,维护高考公平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是当前面对高考环境日益复杂、不正之风干扰增多的新形势下,各级招委会和招生考试机构必须承担的重要职责和必须努力完成的一项艰巨任务,也是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考风考纪建设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真落实考风考纪考区主任负责制,认真组织考生签订诚信应考承诺书并进行考前的诚信考试专题教育和纪律教育,认真做好有关考试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呼吁全社会共同抵制高考违纪舞弊行为,积极营造诚信、公平、公正的良好考试氛围。要加大考试期间巡考、督考工作力度,尽早发现和严肃查处替考、雇人代考及大面积舞弊等行为。要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的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高考网上巡视系统的作用,鼓励各地配备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重点防范和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利用现代通讯工具团伙作弊等严重舞弊行为。要加强对监考人员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坚决杜绝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参与、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等恶劣行为。

四、规范管理,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高考高招

各级招生委员会、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加强招生管理工作,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提高考生和社会对高考高招工作的满意度。要全面推进高招阳光工程制度化建设,自觉按照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做好高校招生的各项工作。要积极运用教育部开通的“阳光高考”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高校招生报名、考试、录取各个阶段信息和学校的办学资格、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规则、录取过程、录取结果和学费标准,以及其他考生须知、应知的事项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做好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考生资格及录取名单的规范化公示和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招生环境的综合治理,切实采取措施解决高校违规招生问题,制止和有效打击各种非法招生和招生录取欺诈行为,积极协调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非法招生中介专项整治行动,坚决维护招生的正常秩序和考生的切身利益。对于高校由于欺诈性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削减其下一招生计划或责令高校停止招生。对游离于招生录取体制外自行招收的未经省高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将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今后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为了进一步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今年我省将改进考生志愿填报管理办法,即由原来一次性填报本、专科志愿,调整为本、专科分开,先填报本科志愿,在本科层次录取结束后再填报专科层次的志愿。同时,为了确保高职高专院校能够较好地完成招生计划,将于9月中旬开展高职高专院校的补充录取工作。各地和各高等学校要根据这一调整,提早做好工作安排和社会宣传工作。

五、加强内部管理,促进高校招生工作健康发展

各单位要注意加强内部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重点加强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的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组织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严格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各类违规行为和渎职行为,努力维护高校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同时,各级招生委员会应高度重视招生考试队伍的建设,为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安心地尽职尽责开展工作创造条件。要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的法纪教育、诚信教育、服务意识教育和业务培训,注意保持队伍的纯洁性,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工作认真的招生考试队伍,为我省高校招生工作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和坚强的保障。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篇5

教学〔200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中央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地党委、政府超常规推动,高等学校扎实有效工作,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现了2009年的目标任务,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将达630余万人,加上往届未实现就业的毕业生,需要就业的毕业生数量很大。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尚未消除、全社会就业矛盾突出的情况下,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任务非常繁重。为切实做好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松懈,不动摇,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

1.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的重要决策,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力争2010年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基本稳定,确保毕业生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力争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大;相关领域制度改革和长效机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深化。

2.各省级主管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继续开辟新的就业渠道,进一步完善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努力形成长效机制。要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切实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落到实处。

3.各高等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作为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就业工作作为学校重要的战略任务和当前工作重点,摆在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任务分工,逐级落实责任制,进一步形成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巩固成果,继续实施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项目

4.继续组织实施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努力扩大规模。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项目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实施地方“特岗计划”,力争全国中小学补充教师总规模达到30万人以上。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实施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以及本地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

5.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征集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及早启动2010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可成立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征兵工作协调机构,理顺工作体制,明确部门分工,加强与各级兵役机关的沟通联系;要将国家和地方对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优惠政策及早传达到毕业班每名学生,力争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人数比2009年有较大增长。

6.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扩大就业服务领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紧密结合服务外包行业发展需求,促进校企合作,培养服务外包企业适用的人才;要会同商务部门,积极推动在全国实现服务外包企业吸纳20万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任务;有条件的地方要把服务外包领域扩大到金融业、语言服务业等行业,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在服务外包领域就业的渠道。

7.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单位吸纳毕业生的配套政策。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签订服务协议、户籍管理、待遇保障、考核激励等方面的政策,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吸纳方式,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毕业生的规模,并逐步建立起一支以合同制管理为基本模式的专职科研队伍。

三、积极探索,整合资源,开辟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新渠道

8.积极开辟新的基层项目和政策领域。各省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实施大学生社区就业计划、农村基层卫生人才服务计划等新的基层就业项目,在更多的领域为基层输送高素质人才。要积极协调并配合财政等部门加快制订地方性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统筹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完善服务期满毕业生在基层持续发展的后续保障体系。

9.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省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力争出台社保补贴、贷款扶持、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毕业生;要切实清理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落实户籍、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保接续、工龄计算等方面的政策;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企业用人制度,加强劳动用工监察力度,营造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良好环境。

四、加强创业教育,完善创业政策,力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取得突破性进展

10.全面加强高校学生创业教育。教育部将成立“高校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高等学校也可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以及有关院系参加的创业教育指导协调机构;要积极探索在专业课教学中融入创业教育,就业指导课程也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重要内容;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通过举办创业讲座、创业大赛、社团活动等,丰富学生的创业知识和创业体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提高学生的创业素质。

11.积极建设高校学生创业实践及孵化基地。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资源,出台扶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各高等学校也要积极整合资源,特别注重依托大学科技园等综合性科技服务平台,建立创业实习基地以及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教育培训、配备创业导师,在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扶持一批高校学生实现自主创业。

12.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各省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继续推动落实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设立“大学生创业资金”,力争推动出台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并在工商注册、办理纳税手续、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简化程序,提供方便。

五、加大投入,全面提升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13.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对所属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人员编制、服务场地和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14.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建设。高等学校要建设全员化、专兼结合的就业工作队伍和高水平、专业化、相对稳定的就业指导教师队伍。高校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的数量要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教学〔2002〕18号)规定予以保证。高等学校就业指导专职教师应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系列。高等学校要加大对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力度,不断提高就业指导专业化水平。

15.加强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建设。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有条件的学校可成立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加强对就业创业规律的研究,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课程质量。通过开展就业指导课程观摩、评选等活动,建设一批精品课程、示范课程。

16.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加快推进就业信息服务建设,努力完善就业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收集渠道。高等学校要积极开拓就业市场,深入各行各业为毕业生挖信息、找岗位。2010年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举办的网络、现场招聘会场次及岗位数与2009年相比要有明显的增长。

17.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各地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有关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归口管理。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发布制度;不断完善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办法,使就业统计工作更加科学、规范;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核查和举报制度,对毕业生就业率作假实行“一票否决制”。

六、重点帮扶,认真做好特殊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

18.各省级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设立专项经费和帮扶项目,进一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高等学校要摸清困难学生的底数,建立专人“一对一”跟踪和帮扶机制,通过分类指导、技能培训、心理咨询、求职补贴等方式开展就业帮扶工作,并在各类就业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困难群体毕业生给予优先推荐。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就业指导、重点培训、设立专门项目、政府购买岗位等措施,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七、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19.科学确定各类高等学校办学定位。国家重点建设的大学应努力满足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行业、地区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地方本科院校的人才培养要重点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相关行业需要服务;高职院校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为行业企业的生产和服务一线培养高技能和技术应用型人才。各类院校都要形成自己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20.合理优化高等教育结构。教育部将于2009年底启动本科、高职专业目录和专业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也要加大专业调整力度,深入开展市场需求调研,加强对各类专业人才需求的规律性研究,对就业状况不佳的专业要客观分析,区别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调整。要积极推动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和培养模式改革,继续扩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努力培养更多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高职院校要以就业为导向,进行专业设置调整和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突出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1.大力加强实践教学。高等学校要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的联系与合作,共建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基地。高职院校要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都能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要加大生产性实训教学安排,确保学生毕业前有充足的顶岗实习学习经历,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要积极探索建立对顶岗实习合作企业兼职教师给予补贴和对学生工伤保险给予补贴等制度;要与行业企业实施多种形式的“订单式”人才培养,并逐步扩大规模。

22.切实把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评价高等学校办学效果的重要指标。在对新建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的教学评估中,要加大就业状况指标的权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深入落实就业状况与高校发展相关工作适度挂钩的制度,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状况作为学校招生计划安排、质量评估、经费投入、专业设置和班子考核等重要依据。

八、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宣传引导,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

23.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毕业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把职业发展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贯穿于高校就业工作的始终。要结合当前形势和就业政策,引导毕业生调整就业预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积极到西部地区、到艰苦边远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24.多措并举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坚决贯彻“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预案;及时掌握毕业生思想动态,妥善化解潜在矛盾;要注意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要加强毕业生离校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

25.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就业宣传工作,把新闻宣传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新闻媒体作为推动就业工作的重要力量。要主动与当地宣传部门联系,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促进就业的政策、取得的显著成效和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同时,要高度关注舆情动态,保持与新闻媒体的良好沟通,主动引导舆论,加强正面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教育部

《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篇6

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7年11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精神,认真实施《就业促进法》,切实做好2008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2008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将达到559万人,就业工作任务更为艰巨。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各地和高校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抓住《就业促进法》施行的有利时机,切实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要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将现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照法律规定作相应的延续、扩展、调整和完善;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

二、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

按照《就业促进法》关于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规定,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相关机构要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对高校毕业生免费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主动开展公益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就业招聘活动。有关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高校毕业生收取费用。要严格控制大规模招聘会,加强对招聘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

按照国家大学生就业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和网上联合招聘制度的要求,加快完善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地方和高校要积极参与国家有关部门举办的每季度网上联合招聘活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网上双选活动”等分行业、分专业的网上招聘活动。各地要努力完善网络服务平台,整合各类岗位需求信息资源,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定期开展相应的网上求职招聘活动。

三、广泛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升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各地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高职院校把职业资格培训工作作为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的有效措施,对需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开展相关培训。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组织专场职业技能鉴定,教育部门应积极配合,努力使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相关专业80%以上的毕业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各地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支持,进一步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地域范围和数量,组织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参加见习;积极协调落实好见习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并免费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鼓励企业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高校要加强市场需求调研,改革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在各省(区、市)的部分高校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监测系统,进一步强化就业状况对教学环节的反馈和导向作用。

四、大力推进高校就业指导课程和队伍建设

高校要按照“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将就业指导课程切实纳入高校教学计划,鼓励和提倡所有高校从2008年起开设就业指导必修课或必选课,并依据各校自身具体情况制订教学计划。各地和高校要定期开展就业

指导教师培训,开展高校就业指导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相对稳定、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就业指导工作队伍。要适应新形势需要,以科学性、系统性、针对性、操作性为原则,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教材建设。

五、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行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各地和高校要及时总结和推广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典型和经验,以多种形式开展创业教育,大力倡导创业精神,培养创业能力。劳动保障部门与高校要加强合作,将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纳入创业培训总体规划,开展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实训,推动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建设。

六、推动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取得新进展

吸纳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广阔空间在基层。要进一步完善优惠政策,狠抓政策落实,努力营造“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制度化环境。要继续组织实施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国家和地方项目,及时总结经验,使现有项目可持续发展;要认真研究探索高校毕业生服务农村的新途径,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尽快启动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项目,街道、社区聘用劳动保障协理员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城市社区建设的有机结合。要继续支持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力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要持续开展主题突出、生动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推广“行行可建功、处处可立业、劳动最光荣”的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

七、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加强离校后的就业服务

高校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并尽量给予适当求职经济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高校要加强政策宣传,使离校时未就业的每一位毕业生都能全面了解离校后的就业政策和求职渠道。各地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为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求职开展服务,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系列服务,优先安排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劳动保障部门要把享

受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并就业困难、确有就业需求且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范围,摸清人员底数,建立专门台账,确定专人联系,推荐符合其需求的岗位,落实就业援助的相关政策;要积极组织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见习,按规定落实培训、鉴定补贴和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各地要对离校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岗位帮助。各地要采取综合措施,力争到2008年底,使半数以上返回原籍登记失业的毕业生能够实现就业。

八、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

《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篇7

1 进一步明确2011年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思路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 也是建党90周年, 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2011年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思路是: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适应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和安全生产的新要求, 以促进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为目标, 以全面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为主线, 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以提高“上牌率、检验率、持证率”为重点, 科学谋划“十二五”工作重点、目标和政策措施, 完善规章制度, 严格依法行政, 加强体系建设, 创新工作方法, 强化宣传教育, 创建平安农机, 提高监管能力, 以安全发展促进科学发展。

2 积极争取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财政投入

农机安全的财政投入是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各地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机安全工作的领导, 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关于“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的规定。要切实推进农机安全监理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 努力改善执法手段, 切实履行好牌证管理、农机安全检验、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宣传教育、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监督服务职能, 提高农机安全监管服务能力。要协调争取财政投入, 争取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经费、人员经费、装备建设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探索建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免费实地检验财政保障机制, 积极推动实施免费安全监理。要协调落实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 (2009-2020年) 》农机安全监理体系建设项目, 加强督导检查, 保证建设质量, 改进农机安全监理设施设备条件, 增强安全监理公共服务能力。

3 努力提高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水平

上牌率、检验率和持证率“三率”水平是衡量农机安全监管水平的重要标准, 必须高度重视。各地要以提高“三率”为重点, 推进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新发展。要认真学习贯彻我部近期修订的《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加强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安全监理。要依照《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拖拉机号牌》、《联合收割机号牌》标准, 结合国家惠农政策的实施, 切实做好轮式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和联合收割机的牌证管理, 努力提高上牌率。各地要积极推进对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卷帘机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创新工作方法, 采取上门服务、登记备案、集中检验、免费发放牌证等便民措施, 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努力提升监管水平。

4 不断强化农机事故处理工作

农机事故处理是农机安全监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我部出台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农业部2011年2号令) 和《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组织培训, 加强学习, 积极进行应急演练, 切实做好事故勘查、责任认定、赔偿调解等工作, 努力提高农机事故处理能力。要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农机事故详细情况, 严格按照农业部新印发的《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农机事故统计月报和重特大事故的快报工作, 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要做好安全形势的分析评估, 定期发布信息。农业部每半年通报一次典型的较大以上农机事故信息, 各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发布一次相关事故信息。

5 深入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

“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是提升农机安全监理能力、树立良好形象、保障农机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各地要组织学习、宣传和推广我部与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布的两批“平安农机”示范县的好做法好经验, 结合自身实际, 继续深入组织开展好“平安农机”创建活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加大对创建活动的投入, 将创建工作纳入农机化工作考核内容, 作为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抓手。要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政府在创建活动中的作用, 通过政府整合公安、安监、交通以及村级组织等各方面管理资源, 确保“平安农机”创建工作的深入持久开展。要调动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的积极性, 进一步完善农机安全监管网络。要不断创新形式, 提升质量, 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整村、整乡、整县推进创建工作。

6 积极探索农业机械政策性保险

做好农业机械政策性保险, 是发生事故后保障农民可持续生产能力的有效措施。各地要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农业部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的要求, 积极探索农业机械保险, 研究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农机保险与救助长效机制, 推进农业机械安全保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畴, 争取财政资金对农业机械安全保险保费给予补贴。要探索发展互助、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机保险方式, 支持探索农机互助保险, 协同保险工作部门开办特色农机安全保险业务。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04) , 做好拖拉机运输机组的道路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工作。要督促保险工作部门, 切实提高保险服务水平。

7 认真组织设施农业装备安全监管专项治理

做好设施农业装备安全监管专项治理工作, 是保障设施农业快速发展, 减少事故隐患的有效措施, 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装备安全监管工作, 根据质量投诉情况和安全生产实际, 有针对性地对卷帘机等设施农业装备开展专项治理。要组织设施农业装备使用者和技术人员在使用前开展技术维护和安全检查, 引导农民加强危险部位的防护, 依法坚决杜绝私自组装卷帘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 从源头上防止农机事故发生。要通过各种媒体和编印安全操作挂图等方式, 宣传安全操作知识, 积极培训设施农业装备操作人员, 增强操作者安全意识。要建立卷帘机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农业装备安全检验制度, 做到排查安全事故隐患经常化、制度化。

8 广泛开展农机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做好农机安全宣传培训工作是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和出动宣传车、发放明白纸、印制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农机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术, 使安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要组织农机人员进村入户, 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咨询活动, 举办农机事故警示教育展览, 用事实让广大农民群众认识到违章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提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要结合全国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大行动和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的开展, 以拖拉机、收割机、秸秆还田机、旋耕机、播种机、插秧机、卷帘机安全操作为重点, 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 提高安全操作水平。

9 加大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创新研究

做好创新研究是保障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的重要技术和智力支撑。各地要大力培养农机安全监理专家队伍, 加强农机监理工作的创新研究, 更新监理理念, 创新工作方式, 推进安全监理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要加强事故隐患分析研究, 找准切入点, 采取有效防犯措施, 努力提高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水平。要加强安全检验技术攻关研究, 争取科研项目, 提升安全检验装备的科技水平。要贯彻执行“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的要求, 加强有关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工作, 探索建立农机报废更新及回收等制度;要积极做好农业机械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开展安全标准执行情况调研, 针对问题进行专项治理。要及时向企业通报和反馈农机产品有关安全隐患情况, 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标准, 提高安全性能。

1 0 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篇8

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各省级招办须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它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它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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