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诚信建设探析

2024-09-13

政府诚信建设探析(通用8篇)

政府诚信建设探析 篇1

摘要]政府诚信是所有诚信现象中最重要的一种,它贯穿于政府与公众的整个互动活动之中,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公民诚信、市场诚信和民主政治的建设。为此,必须认真探究政府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寻求治理政府失信的根本途径。政府诚信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惯性影响,政府公务员诚信意识的淡薄,政府行为中内隐的自利性,政府行政诚信规范制度不健全等。当前,在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同时,政府诚信机制建设应成为首要的现实课题。作为政府,应率先垂范,致力于自身的诚信建设。

关键词:政府诚信建设行政管理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民主政治不断推进之时,诚信—这一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伦理道德与政治价值,日益引起人们在理论与现实中的深刻反思。一直以来,诚信被誉为中华民族之传统美德,是维持整体社会结构的核心价值。在中国古代伦理思想史上,儒家最重视伦理道德问题的研究,在儒家伦理中,诚信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政无信必颓”,诚信被视为立身之本,立德之本,立业之本,立政之本,立国之本。

一、政府诚信建设的重要性

“打造诚信政府”在现代政府改革中占据了重要的话语权。在现实中人们一致认为,政府诚信是表率,企业诚信是重点,个人诚信是基础。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从上做起”比“从我做起”更为重要。那么,什么是“诚信”,什么又是“政府诚信”呢?在学界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浅而言之,诚信就是指诚实、守约以及因此而能够获得他人的信任。其核心含义是:一个人具有代理人品格中所包含或要求的关于信任、信赖和谨慎善意、坦诚的品格。诚信的作用在于使将来的行为变得更加可以预期、更为确定,从而避免或减少风险。政府诚信即政府与民众在共识的基础上产生契约关系后,对履行契约而作出的承诺。从契约理论的角度分析,民众将行政权委托给政府行使,政府在获得了民众所授予的公共权力的同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具体而言,它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诚信方)是否具有值得公众(信任方)信任的因素(包括诚实、守信的良好品格等政府人格方面的因素)及其履行契约的能力在客观上能为信任方所信任的程度,即来自信任方的评价;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对信任方的责任感以及实际上对公众的期待和信任的回应。政府诚信源于公众与政府之间的政治委托一代理关系,其核心部分就是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政府对公众的诚信。政府行政人员依据委托契约得到相应的酬金(工资、奖金)、荣誉等利益因而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能,但这种契约不同于经济契约,经济契约的“标的”是物质形态的商品,而政府契约的“标的”既有物质方面的、如提供公共设施、维护和平与安全、制定法律和法规等,又有伦理层面的,如正义、公平、公正、民主、宽容、责任等,内容十分广泛[1]。这样,政府要成功地履行职责,就必须要依靠“诚”,即对民众的忠诚、有责任感。从政府承担的职责看,政府诚信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是社会最大的诚信,与民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与国家的兴亡密切相关。

二、政府诚信缺失的原因

政府诚信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影响,有现实的原因,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

(一)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惯性影响。

我国的现代化是在有着上千年封建主义的文化背景下起步的,其中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一有适当的气候便可能得以再生。其模式的特点是:皇权至上的封建专制主义,其结构是纵向隶属式的,自下而上层层隶属,高度集中,从而使内部各组织、组织内的个人失去应有的自主权和相对的独立地位,形成一个以皇帝居于至高无上的顶点位置的“人治”金字塔。其管理方法是一级管一级一层管一层,从汉代“罢黝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一个惯性下来。这种封建社会的人治传统,是与社会的现代化相背离的,是阻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但其惯性的影响力却十分大。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快速前进的今天,这种人治的传统模式仍有一定的地位。相当一部分政府官员维护着这种“官本位”的制度,因为它有利于自己权威的发挥,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可以为所欲为。几千年传下来的这种“官本位”的制度,也同时强化了人们的奴性意识和盲从权威的习惯,导致民众对政府产生极大的依赖。

(二)政府公务员现代诚信意识淡薄。

政府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之一是政府公务员“契约诚信”观念不强。手中执掌者国家的行政权,就应该有一种责任,还应当承担行为的后果。当人民把职务给了你,就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即委托方(公众)将行政权委托政府行使,作为代理方(政府)应当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国防、治安、公共福利、司法公正等等),如果代理方职责履行得好,其官员就应当获得应有的工资、报酬、荣誉等。如果政府不能提供委托方的正当需求,无法回应公众的期待和信任,代理方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委托和代理关系的存续也就值得考虑了[2]。这种关系必须以诚信为支撑。而诚信的背后是人与人交往关系的平等原则。但相当一部分公务员没有这种诚信理念,对担负的工作从未想过还应该向人民承诺,还要负违约的责任。

(三)政府行为中内隐的自利性。

正如恩格斯所说:像其他成员一样,官员也会受到自身利益的驱动。作为政府“经济人”,有自利意识,并想法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并不奇怪,也不为过。关键是,“利”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人的需求是多方面的,有一种人特别看重精神需求,以满足精神需求为乐。能使自己快乐,就是一种自利。根据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助人为乐”也包含了一种自利,因为帮助了人,自己获得了快乐,获得了精神上的利益。所以如果政府机关或公务员能把群众的冷暖挂在心头,并能以自己的智慧尽力为人民办好事,由此赢得了民心,得到了奖励,获得了荣誉,得到了提拔,这就是一种利民又利己的事。但这里所言的利己,显然性质完

全不同,是一种“内隐”的自利,完全以获得物质利益和享受为目的的。

(四)政府行政诚信规范制度不健全.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必要的法律法规诚信体系。如接待制度、融资制度、证券制度、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诚信机制具有强制力和道德约束力,维护了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减少了在交易中的诚信风险,并增进了预期可获的利益。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侧重于以企业为代表的经营性市场主体,用来规范政府及其行政人诚信的法律法规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虽然政府在建设诚信体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整体上而言,大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举,不具体,不周详,离完善的可操作的制度甚远。

三、政府诚信建设的途径选择

我国历来奉行诚实守信的品德,“诚为根,信为本”,它是一种比物质资源、人力资源更为重要和宝贵的社会资源。但诚信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的“败血症”,成为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大隐患。而政府诚信是各类诚信之首,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诚信危机,从一定意义上说与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诚信缺失不无关系[3]。在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同时,政府率先垂范,通过加强自身诚信体系的规范建设取信于民,这已经成为21世纪我国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使命。政府诚信建设的措施有哪些呢?

(一)完善政府诚信行政体制。

要完善政府诚信行政体制,必须了解政府的属性。只有了解了它的属性,才能明确政府应有的职责,给其职责以正确的明确的定位。

政府管理的方式也应当转变,由控制型的管理方式向协商型的管理方式转变,变被动型的管理方式为互动型的管理方式;由微观干预的管理方式向宏观调控的方式转变,这里要说明的是,宏观管理方式也必须由理论走向实践,需要政府具体的管理措施来实行,即以政府管理理论为指导,制定出微观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这不是实行微观管理的方式,而是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微观处理),扎扎实实,即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责、应有的结果必须清晰明确,管什么(干的范围)管到什么程度都要清楚地界定。职责、功能越模糊,权力就越大,越容易造成混乱。管理方式的转变,需要建立一个透明政府。公民缺乏有效的信息,对政府的失范行为就无法鉴定更无法监督,所以,政府应当实施阳光行政。政府拥有的各种信息优势,如人为地进行保密,使得公众处于一种“理性的无知”状态,这给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准备了最好的条件,行政失范行为不可避免,政府公信度必然下降。实施政务公开,提高信息透明度,既是民主政府下的公民和消费者具有信息获知权的具体体现,也是政府行政管理方式转变的根本途径。[论-文-网 LunWenNet]

(二)建立健全政府诚信制度。

诚信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制度危机。前面所说的诚信体制虽好,但它不会自发地成为现实,体制改革进行了这么多年,但是越位者、错位者、缺位者仍大有政府在,就是没有制度的约束,邓小平同志以最通俗的语言阐明了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4]”所以要使政府行为的输出最大限度地与政府委托人的输入预期一致,使政治代理人的合法利益与政治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一致,就得依靠主宰我们命运的制度,让刚性的制度来保证民众的利益不受损失。诚信制度应具备哪些内容呢?

1.行政行为法定化。前面己经谈到,政府机关或公务员具有自利的一面和借助权力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可能,要消除失信行为完全靠个人的自觉和道德的约束是不够的,依靠法律则较为有力。具体内容是: 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对贪官要有威慑,对庸官、獭官也要有压力,要让人们觉得当官大不易,就要有一种硬性的约束,那就是要有一套完备的制度;

职位职权法定。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使其有法律依据;不得擅自设立职位,行政权的行使不得超过法定职权,越权无效;

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不但要有法律依据,而且还要遵循法定程序[5]。

法体优先。行政活动不得与法体相抵触。

2.健全约束监控制度。应建立行政监察、行政监督制度,建立行政投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让所有失信于民的政府行为都置于法律法规的监控之下。要设立多重防线,以严防死守的办法予以监督。严格工作程序化管理,有些事件要跟踪督办,要确保群众投诉的问题有处置、有结果、有回应。

3.建立科学的考评制度。诚信行政应作为公务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人们倡议建立信誉等级评定制度,设立相关评定机构,其评定内容是:政府部门设置和职能情况、依法行政情况、决策和管理的科学程度、信息公开程度、政府工作效率、公务员知识化和专业化程度、政府支出和债务情况、公众对政府服务的满意程度等[6].4.完善失信惩治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实行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治。提高失信成本,依法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并给与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合理的补偿。要使守信着感到光荣、有价值,使失信者得不偿失,让其不敢冒失信之风险。

5.建立公务员诚信信息数据库制度,搭建个人诚信平台。建立包括数据采集、披露、评估、使用、保护、监管等方面的联合征信制度。诚信数据应向全社会开放。欧洲一些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政府以数据开

放的强制权,以保证数据的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和威严。

(三)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

在当今多种价值观念并存和冲突的时代,仍然使用传统的道德说教方式是难以奏效的,教育应当寻求从内容到方式方法上的扎实和创新。从内容看,要紧扣公务员的身份,狠抓公仆意识的教育,价值观的教育和责任心的教育,并让公务员了解诚信的内容、意义。当然,诚信不是孤立的,它与法律意识、市场经济规律等密切相关,对公务员要开展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引导。在当今政府出现道德危机的情况下,在公务员培训中应当开设行政伦理课,而且要做重点考核。作为公务员,至少应当认识这些问题:什么叫诚信?诚信与道德的关系怎样?当前公务员诚信缺失的表现有哪些?有什么危害?如何解决诚信缺失的现象?教育的方式应当多种多样[7]。通过各种教育手段,提高教育的覆盖面,加大教育的成功度,这样,是可以使公务员由诚信道德的认知上升为道德情感,转化为道德意志,从而产生自觉的道德行为的。只有唤醒人们内心深处的良知,人们才能有效调控自己的行为,做到自我反省、自我评价、自我控制、自我完善。

(四)浓厚诚信舆论氛围。

新闻媒体是政府诚信建设的有力武器,是使政府和民众沟通交流的主要渠道,传媒既能影响政府,又能引导群众。所以,新闻媒体应为政府的诚信建设大声疾呼,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宣传,使“诚信应成为政府根本的准则”和“成也道德、败也道德”的真理成为全社会的共识[8]。新闻媒体权威性强、影响面广,近些年来,一些不诚信的行政人员因媒体曝光而落马的情况不少。可见新闻媒体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

结束语:

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表率,是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的核心,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力极大。因此,应当把政府诚信作为社会诚信建设的龙头。面对政府诚信缺失的现状,加大建设诚信政府的力度,充分发挥其表率和示范作用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乔治.戴维森,《最伟大的管理思想》,中国纺织出版社,2003年版。

[2]姆斯.柯林斯《企业不败》,新华出版社,1996.[3]赫尔穆特.施密特《全球化与道德重建》,社会科学出版社。

[4]罗斯.埃克曼,《腐败与政府》,新华出版社,2000.[5]戴维.皮格斯,《哈佛管理成功学》陕西旅游出版社,2002.[6]夏书章,《行政管理学》,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行政人员群众关心的25个理论问题》,学习学出版社,2003年版。

[8]林活力,《以德治国与公务员的行政道德建设》,中国行政管理,2001 [论文网 ]

政府诚信建设探析 篇2

一、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必要性

(一) 政府依法行政的内在需求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 这就要求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但现实中, 一些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出现了种种问题, 根本原因是公权力在行使时, 没有认真审视法律规定。建设法治政府, 离不开律师的专业服务。政府可以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 在行政过程中, 针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的重大问题, 提供法律意见; 对政府起草或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建议, 以实现依法行政。

( 二) 发展经济的内在需要

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 引导经济发展中必不可少地涉及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的制定。这些文件的合法性, 是建立良好法治环境、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弥补政府在立法中的不足, 减少法律风险, 保证其合法性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 三) 解决社会矛盾的内在需要

当今社会, 随着公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关注和质疑日益增多。其中部分质疑, 最终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这一过程中, 必须充分发挥律师特长, 建立律师参与政府行政行为的长效机制。

二、律师服务法治政府的作用

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 “律师是法治国家维护社会公益和支撑社会良知、传播平等观念、权利意识、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 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律师是法治国家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力量, 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推进, 律师必将在法治政府建设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 一) 代理个案化解社会矛盾, 夯实法治政府建设基础

不同社会群体的不同利益诉求, 使社会产生各种矛盾。纠纷固然可以通过司法解决, 但法院判决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特别是农村、邻里纠纷和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法院判决往往治标不治本。化解此类矛盾, 最有效方式是调解。律师通过代理个案, 在调解中寻求合理合法的平衡点, 可以起到化解矛盾的作用。律师服务于社会各阶层, 对不同群体间矛盾和冲突的原因有较为深刻的认识, 因而可以利用自己易于取得不同群体信任的优势, 帮助社会成员在社会交往中依法办事, 从而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为法治政府建设夯实基础。

( 二) 参与地方立法、政策制定和信访, 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是依法行政。由于历史原因, 我国规章以下的地方政策和部门规定、办法大量存在, 且往往政出多门, 时有矛盾。所以, 保证地方法规和政策的可实施性, 是建设法治政府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律师在参与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过程中, 可以为行政机关出谋划策, 使地方政府、人大和行政机关建立“以人为本”的立法和行政运行机制, 巩固以情、理、法相容为原则的行政执法理念, 并摒弃以权压人的陈旧观念, 树立以德服人的权力行使理念, 促使公权力在法律规则范围内运行。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消除信访者的“怨气”。这要求律师提高综合素质, 不仅要利用本身职业优势, 更要熟悉行政机关的运行规律和特点。

( 三) 代理刑事案件, 维护人权, 促进社会正义

人权是法治社会的首要权利,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个社会只有尊重和保障人权, 整个社会才有生机与活力。因此, 法治政府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基础。律师代理刑事案件, 可以制衡公权、保障人权, 维护法律尊严, 实现司法公正。可以说, 律师的执业过程就是对国家机关执法的监督和制约过程。与法官、检察官不同, 律师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己任, 并在这一过程中成为“私权”和“人权”的壁垒。律师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及司法公正不可替代的力量。

三、律师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的渠道和方式

律师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的渠道和方式多种多样,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根据自身需求, 采取不同方法保障律师服务法治政府建设, 并用建立律师参与政府法律事务的制度, 形成“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政府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使政府决策规范化和法治化。以下是笔者所在律师事务所在服务政府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几种渠道和方式:

( 一) 积极参政议政

我所近十年来, 始终积极参政议政。截止2014 年, 我所共有省、市两级人大代表一人, 市区两级政协委员四人, 市党代表一人。我所律师在历届人大、政协会议上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提案、议案, 推动了法治政府建设。

( 二)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我所近十年来, 一直担任市、区两级政府的法律顾问, 为市政府重大工程项目、民生工作和大额资金使用, 提供合法性、可行性论证, 协助政府依法行政, 保证政府决策合法性, 充分做好“事前防范”工作。

( 三) 担任专项法律顾问

与为政府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不同, 律师为政府某一机关提供的是专项法律服务。例如我所担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项法律顾问, 仅提供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服务, 通过参与工伤认定、有关工伤的行政诉讼来保证该局依法行政, 达到“事中控制”的效果。

( 四) 起草、审查政府法律文书

各级政府对一些大型基础设施负有投资、建设、管理责任, 这些项目风险巨大, 涉及法律文件众多。律师在政府签订合同过程中, 审查条款是否完备、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是否对政府明显不利等, 使这些法律文书更合法、规范。

( 五) 参与信访接待

我所历年来一直参与市政府信访接待, 特别是每周一市长接待, 我所均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在信访接待中, 律师从法律角度为信访者分析利害关系, 打消其过激行为念头; 同时对无理上访、缠访户做好息访工作, 并为符合条件者提供法律援助。这样不仅能分流相当一部分涉法信访, 缓解社会对立情绪, 而且提高信访效率, 减轻了政府接访压力。

( 六) 代理行政诉讼

部分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 在执法过程中, 不同程度违法、越权行政,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甚至权力寻租, 受贿贪污, 严重破坏依法行政的实施。随着我国法治进程推进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增强, “民告官”现象屡屡发生。律师代理“民告官”案件, 分析案件事实, 查找胜诉、败诉原因, 出具“案件分析报告”、“法律风险提示书”等, 启发政府法律意识, 对促进依法行政有独特效果。

( 七) 协助政府普法工作开展

为协助政府普法工作, 履行律师社会责任, 我所和20多家中小企业签订法律服务协议, 同时开展免费法律咨询、专题讲座、以案说法等法律宣传, 有效协助政府普法工作开展。

最后, 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过程中, 律师积极参与和做好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其使命光荣, 责任重大。让我们广大律师努力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 砥砺前行, 开拓创新法律服务模式, 为推进法治政府、法治中国建设,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摘要:发挥律师作用, 不断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 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社会建设发展。充分认识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为律师法律服务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不断完善律师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运行机制, 以提升行政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关键词: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民主法治,律师服务

参考文献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路径探析 篇3

【关键词】法治政府;外源式;路径选择;途径

政府法治建设是后发现代化国家现代化进程的必经之路。我国政府法治建设已历经60余载,虽其间经历了诸多艰难险阻,但还是取得了骄人的成绩,2010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纵观历史,我国政府的法治建设程度与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结构直接相关,并深刻影响到其转变与发展。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国政府法治化建设的核心,但对其建设路径的理解仍众说纷纭,值得进一步研究。

一、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路径

法治政府的路径往往会受到该国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状况以及国外环境等因素的制约。有学者从推动政府法治进程的主体和动力的不同将政府法治化道路分为以下两种:社会演进型法治化道路和政府推进型法治化道路。还有学者从人类法治化进程出发,借助于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中的相关理论,将人类的法治化道路区分为两条:一条是英美的以普通法为核心的法治主义路线;另一条是大陆的以法治国为核心的法治主义路线。这两种分类方式,前一种强调在推动力量上的差别,后一种强调在法治来源上的区别,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为能整合两种分类方式,避免交叉,可将政府法治化路径分为内源式和外源式两种。

(一)内源式政府法治化

内源式政府法治化路径是指推动政府法治化的力量来源于本土的自发演进,是民众法治意识逐步积累的产物,而且法制的形成大多注重法治化进程中的相关先例和经验。可见,内源式政府法治化路径完全建立在社会自发演进的基础上,是一种社会达尔文主义式的演化方式。英、美等国大致属于这一路径的典型。

(二)外源式政府法治化

外源式政府法治化路径是指政府法治化的力量来源于市民社会之外的力量,诸如政党和政府等,一般是这些力量借助于外来法治思想依赖建构的产物。外源式政府法治化完全依赖于法制设计者的理性,是其有目的、有步骤地以计划的方式予以推进的过程。一般而言,对人类理性的重视和推进政府法治建设所需政治、经济、文化等资源的匮乏往往是一国选择外源式政府法治化道路径的基本条件。另外,由于外源式路径可以缩短法治进程、降低探索成本、减少社会震荡等优点,更能为政府所接受。

二、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路径的影响因素

(一)国内环境

1.中国传统法治资源的贫乏。西方法治国家的发展表明,现代法治必须扎扎实实地建立在所有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对人权的尊重及对权力的不信任等深厚的公民文化基础上,一旦缺乏这类文化,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就难以获得持久的推动力。由于我国社会传统的法治基础薄弱,基层民众缺乏一种法律理性精神,在普通中国百姓的心里,权力是第一位的,法律一般不是首要考虑范围内的事,而这又导致两种现象:一是普通百姓的“自卑自弱意识的强化,对合理的政治权利的自我放弃。”二是“在没有一种公正的国家法律秩序的前提下,清官的形象就在软弱无能的普通百姓的心目中高大起来,他们是全知全能的法律化身。”正是由于民众法治观念淡薄,对法律信任度不高,依赖性不强,甚至认为“政府说了算”天经地义,使得依法行政缺乏法治的传统和动力。

2.我国政府主导改革的现实。我国改革的基本特征是:在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权威性的前提下进行全方位的改革。邓小平就明确指出:“说我们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这不对。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是有前提的,即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发展经济要有一个稳定的局势,中国搞建设不能乱。”考究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可以看出,改革是政府主导的,无论是经济上还是政治上,政府一直在发挥着绝对的推动作用,无论是改革开放初期的体制,还是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时期的体制,直至现在改革开放全面展开时期的胡温体制,正如邓小平一直强调的“在整个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必须始终注意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核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

3.实现现代化的现实需要。一般来说,时间越紧迫,采取外源式法治化路径的可能性就越大,特别是在缺乏稳固的文化资源时,外源式政府法治化路径就会受到重视。布鲁斯·坎格尔指出:当一个国家处于政治、经济发展的关键关口,移植某些先进的制度可以成为推动这个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催化剂。现代化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西方主要国家的现代化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是一个以自然演进为主的现代化过程,而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是从清朝末期开始的,但是那时的现代化只是初步的。由于封建传统势力的阻挠,现代化的进程十分缓慢。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提出了改革开放的伟大构想,中国开始真正参与全球化的进程,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新起点,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是紧迫而现实的。

(二)西方发达国家的影响

外部因素是一个国家政府法治化路径选择的重要影响条件,如果一个国家比较保守或封闭,外部因素的影响作用是有限的,即使外部因素的影响力很大。西方在政府法治化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成熟和成功的,值得我国借鉴与参考。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对国外先进法治思想是有保留、试探性的引进与移植,并且相对注重其外在形式,这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外来因素对我国政府法治建设已经存在重要影响。改革开放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提出改革开放的伟大举措,逐步融入到全球化的浪潮之中。经过近三十多年自己的摸索和对国外经验成就的借鉴,中国政府法治化建设已开始逐步形成了自己的风格。

三、我国政府法治建设的途径分析

基于中国传统法治资源的贫乏、中国实现现代化的现实性、政府主导改革的现实以及西方发达国家的影响等因素,分析我国多年来的政府法治化之路,可见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选择的是一条外源式道路——政府主导推进的法治政府建设之路。结合我国政府法治建设的实际,当前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强化法治意识,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法治意识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首先,树立法律至上观念,提高领导干部法制意识,当前,提高广大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强化他们的依法行政意识。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内容;其次,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最后,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完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

(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大量的经常性管理活动,温家宝总理有一句名言“执行力是政府工作的生命力”,据统计,我国80%以上的法律和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讲,负责实施80%以上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能否严格依法行政,对于社会的有序运行和法律的有效实施起着关键作用。坚持依法行政是重点环节。首先,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其次,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权限,明确责任,推进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最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

(三)强化监督严格问责

首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不断拓宽监督方式和渠道,高度重视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其次,严格行政问责,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追责力度,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首先,要突出政府立法重点。要按照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与制度建设;其次,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政府立法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再次,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最后,加强制度创新,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要按照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要求,对已有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不断推动制度创新,为政府法治建设提供保障。

参 考 文 献

[1]袁曙宏.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J].求实.2006(18)

[2]王宝明.新中国政府法治60年[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5)

[3]王蓓蓓.政府法治化的路径选择及转向[J].江汉论坛.2010(8)

[4]申来津,叶敏.法治政府的人本理念与路径选择[J].学术论坛.2007(6)

[5]杨文圣,李仕文.构建法治政府之路径探讨[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5)

[6]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EB/OL]见.http://www.gov.cn

[7]新华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EB/OL].http://news.xinhuanet.com

印尼政府调整华人政策作用探析 篇4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印尼政府调整华人政策的作用探析》的内容,具体内容:关于,欢迎阅读借鉴。摘 要印度尼西亚是世界上华人人口最多的国家。在中国和印尼两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史上,印尼华人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华人通过自身的努力,为印尼社会进步、中...关于,欢迎阅读借鉴。

摘 要

印度尼西亚是世界上华人人口最多的国家。在中国和印尼两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史上,印尼华人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华人通过自身的努力,为印尼社会进步、中印尼关系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同时又长期遭受歧视和打压。印尼华人受到歧视甚至迫害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其中印尼政府的华人政策起到了很大的影响作用。

苏西洛自从 2004 年成为印尼第一个直选总统以来,在其执政的十年中,通过鼓励华人参政议政、颁布新《国籍法》、取消使用带有侮辱性的“支那”一词等政策,逐步改善华人的生存环境,提高华人的地位。当然,由于华人问题在印尼历史时间较长,影响深远,部分印尼“原住民”对华人的看法根深蒂固,华人在印尼仍然面临融入主流社会困难、参政意识薄弱等问题。这些问题并非依靠出台几个新的法律法规就能得以彻底解决。但是,苏西洛政府的相关政策,必将给印尼华人社会带来极其深远的影响,为印尼国家经济发展和民族融合做出贡献。

关键词:印尼;苏西洛;华人;政策

目 录

绪 论

一、选题意义

二、研究动态和方法

三、相关概念的界定

四、本文的创新和不足

第一章 印尼华人政策历史回顾

第一节 印尼独立之前的华侨华人政策

一、西方殖民者入侵印尼前的印尼华侨

二、西方殖民者入侵后到印尼独立前的华人政策

第二节 苏加诺时期华人政策

一、国籍政策

二、文化教育方面的政策

三、经济方面的政策

第三节 苏哈托时期华人政策

一、文化教育方面

二、国籍方面

三、经济方面

第四节 后苏哈托时期的华人政策

一、哈比比过渡政府时期华人政策的变化

二、瓦希德政府的华人政策

三、梅加瓦蒂总统的华人政策

第二章 苏西洛政府的华人政策

第一节 苏西洛执政期间华人政策的发展

一、颁布新《国籍法》

二、废除“支那”称呼,改称“中华”

三、推进民主改革,鼓励华人参政议政

四、积极出席华社活动并发表讲话

第二节 苏西洛政府调整华人政策的原因

一、印尼国内政治力量对比发生变化

二、中国影响力日益增加

三、国际社会的要求

第三章 苏西洛政府华人政策产生的影响及面临的问题

第一节 苏西洛政府华人政策产生的影响

一、华人积极投身印尼经济建设

二、华文教育、华文报刊和华社蓬勃发展

三、中印尼关系稳步提高

第二节 面临的问题

一、部分印尼人对华人偏见根深蒂固

二、华人仍需提高自身与印尼社会的融合度

三、部分印尼华人对选举态度消极

四、新政府的华人政策有待观望

政府诚信建设探析 篇5

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框 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了解新时代新形势下政府运作的具体要求,明确依法行政的含义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认识政府权力与责任的关系。

2、能力与方法:通过收集资料和案例分析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学生辩证地看待权力与责任。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关注政府依法行政的表现,形成符合时代精神的法制观念;了解权力的两面性,形成正确的权力观念;体会我国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服务人民的重要意义。

二、课前准备:

1、让学生通过网站了解我国政府的一些具体职能;

2、教师通过报刊杂志准备案例和相关链接,并制作课件。

三、教学过程 新课导入:

报道一(新华网消息):

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哈尔滨察看松花江水体污染情况,并到居民小区慰问群众。一位市民说,“我们的生活井井有条,社会秩序也很好。谢谢党和政府,把群众放在心里。”温家宝说,“你这话要倒过来说,应该是党和政府谢谢你们,谢谢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报道二:(人民日报)温家宝总理最感动和痛心的事:

他说:“我最感动的是人民对政府的支持。这种支持来自鼓励,也来自批评。而且总是那么热情、一贯。我最觉得痛心的问题是我这三年的工作,还没能够把人民最关心的医疗、上学、住房、安全等各方面问题解决得更好。”

教师:看了上述两则报道,你有什么体会? 学生:谈各自的体会

教师:这绝非一句简单的客套话,它值得我们深思,它反映了我们政府执政理念的变化,反映了一个真正的现代政府的正确定位:一个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法治政府。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对我国政府的提出了新要求:

要求政府及公职人员要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

要求政府要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为公民求助和投诉提供多种途径。要求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做到科学民主决策。

要求政府要坚持作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树立政府权威。

(一)建设依法行政、公正严明的法治政府(板书)

1、依法行政的含义(板书):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行使权力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政府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

2、为什么要建设法治政府(板书)

2004年6月28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本质要求。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一切为了人民是政府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3、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板书)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使政府工作人员摆正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全心全意履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克服官僚主义和杜绝腐败现象,真正做到执政为民。

链接1:法制政府建设进程

当我们与别人的纠纷无法协调时可以向政府申请行政仲裁;

当我们对政府机关的某个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其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链接2:六项禁令(书本)

(二)建设务实高效、廉洁勤政的责任政府(板书)案例:

某派出所地派出所民警在追捕逃犯的过程中,追到某农民的菜地与逃犯展开了斗争,将农民的蔬菜毁坏许多。

教师:派出所民警要不要赔偿农民损失,为什么? 学生:略

教师:事后,该派出所民警按市场价格对毁坏的蔬菜给予了全部的赔偿。说明政府行使权力必须和完善责任想统一。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因而政府要坚持对人民负责,坚持权力挂钩。

1.政府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板书)(1)有权必有责.行使权力时要承担责任;(2)用权受监督,行使权力时,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3)侵权要赔偿,如果经过法定程序证明政府权力的行使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那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赔偿(4)违法须追究

2、政府运作的规范和高效(板书)教师:怎样保障政府运作的规范和高效 学生:略

教师: 要在严格按照科学程序办事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规范有序的执行机制、公正透明的监督机制。

(三)建设忧民所忧、乐民所乐的服务政府(板书)

我国的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人民利益的执行者和捍卫者,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们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对人民负责是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政府在全面履行职责的同时,要更加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时事链接:

关注民生,是今年两会最大的热点。无论是新农村建设,还是环境污染,都成为媒体关注、百姓关心、总理揪心的焦点。记者们问了又问,代表委员议了又议,总书记、总理谈了又谈。这些问题之所以成为举国关切的话题,是因为,如果这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能很好地得到解决,将极大地降低每一位中国百姓的生活质量,降低人们的幸福感,降低人们坚定改革的信念。

从总理最痛心的事中,人们看到了中央领导对民生的关切。让所有人共享改革的成果,让人民从改革中得到现实利益,是指导改革的重要思想。当前,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上学难、上学贵,买房难、买房贵等最直接的现实问题,显得更加紧迫。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总理特别强调:“高度重视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抓紧解决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尤其要切实做好就业、社保、医疗、安全工作。” 就业、社保、医疗、安全、教育„„解决这些牵一发动全身的难题,需要更大的决心和勇气,需要更多的创新精神。

一个明显的变化是,两会的热点议题与往年有很大变化,“国企改革”、“民营经济”、“贸易摩擦”等议题,渐渐让位于“农民”、“教育”、“卫生”等话题。

令人欣慰的是,这些“民声”在总理的报告中都有了回音:中央财政安排2975亿元支持三农,新增2182亿义务教育经费,安排30亿用于煤矿综合治理,投入200亿改造农村公共卫生„„作为开局之年的这第一份“菜单”,公众似乎更加有理由期待“十一五”能够给中国带来一场“民生盛宴”。

教师:结合上述材料,谈谈作为服务政府,该怎样做好为人民服务? 学生:略

教师:在思想上重视群众;在感情上贴近群众;在工作上关心群众。

建设服务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建立公共决策的社情、民意调查制度,要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流程,提高办事的效率 回顾:

“门难进,脸难看,盖个图章把气叹;话难听,事难办,批个项目腿跑短”

说到行政审批,人们最头疼的就是“翻不完的门坎,盖不完的章”,开办一个批发市场要112个章;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要80多个章;办一个养鸡场竟要270多个章„„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政府审批事项过多,范围过广;审批行为失范,一些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容易滋生腐败现象,损害政府应有的公正性和客观性.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此外,府为公民求助或投诉提供了多种途径,如(1)开设热线电话

(2)设立信访部门(3)发展电子政务(4)依法建立行政仲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等等。辅助材料:

四、学习训练与评价 课后讨论活动:

在你看来,“民心工程”和“形象工程”的区分标准是什么?

如想更多地了解我国政府,可点击http:///(中国政府网)

对课堂上学生的积极思维,参与师生互动给予及时表扬,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对学生课前收集资料以及课堂交流发言进行客观评价,评定等第,纳入学生平时成绩考核记录。

五、教学设计说明

主要通过一些案例的讨论交流,了解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政府当是人民的政府,是法治的、负责任的、有高度服务意识的政府,这既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是我们人民政府的发展方向和目标。110

政府诚信建设探析 篇6

杨小军 宋心然 范晓东

2014年04月18日15:55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以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为契机,为落实《纲要》中所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各地开始探索通过制定和实施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作为措施和途径来具体推进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因此,厘清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设中的理论问题,有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一、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产生背景及建设实践(一)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产生的历史背景

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是落实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产物,而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过程是与民主法治的发展历程相伴随的,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过程:

1.起步阶段:从依政策办事到依法律办事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行政管理基本上以人治为主,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政策办事,依领导人的指示、命令办事。经过“文革”的十年浩劫,法律虚无主义的危害已被深刻认识,中国社会迫切需要建立健全民主法制。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在全会公报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重新确立了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最高地位,至此,我国的法制建设才开始真正进入了新纪元。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并在宪法层面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984年,党中央提出了“从依政策办事,逐步转变为既要依政策办事,又要依法律办事”的方针。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又从宏观上提出了改革开放背景下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任务,强调“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据此,从1978年—1988年十年间,以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和许多单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标志,行政管理由原来的单纯依靠政策逐步向更多依靠法律办事过渡。

2.确立阶段: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

以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为起点,标志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入到了以约束行政权力、规范政府行为为重点的阶段。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正式以政府文件的形式确定了依法行政的原则。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1999年3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被写入宪法。如此,在1989年—1999年的10年期间,以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被逐步确立起来。

3.全面推进阶段: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1999年宪法总纲为开端,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作出了专门部署,这标志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开始进入了全面规划和整体实施的新阶段。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并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等作了全面部署,此成为了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的一部重要的纲要性文件。接着,国务院又于2008年5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县市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于2010年10月提出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这些都延续和深化了《纲要》的内容。近来,党的十八大又进一步强调,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要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据此,自1999年以来,主要以国务院先后提出和发布的决定、纲要和意见为标志,建设法治政府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工程,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主要环节得以全面推进。也就是在我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这一大的背景下,基于将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基本原则和要求等予以细化和量化的考量,全国的许多地方政府开始尝试制定和实施法治政府指标体系。

(二)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目前在我国的建设实践

目前,我国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设主要在地方政府层面展开,并正在经历由部分地区先行先试向全国更大范围推行的发展趋势。

首先尝试建立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是深圳市。2008年12月,深圳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关于制定和实施<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决定》,将法治政府的建设具体细化为12个大项、44个小项、225个细项的重要指标。此后,在市级政府层面,温州市、渭南市、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苏州市、惠州市、沈阳市等也先后出台了各自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在省级政府层面,湖北省、四川省、广东省先后出台了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如2010年6月,湖北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以8个大项、35个中项、160个小项,并大多以完成式的语态,说明了法治政府建设指标要求达到的结果和状态。此外,县级政府层面,河北省永年县、江西省玉山县、贵州省普安县、江西省修水县、浙江省鹿城区、青岛市市南区、苏州市吴中区等也都对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立进行了实践探索。

可见,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已加入到了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设行列,这是因为国务院《纲要》等文件虽然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等内容,并对工作推进提出了全面部署,但总体上来说,这些规定基本还是原则性的、框架性的,对于如何落实以及法治政府的具体标准都缺乏统一认识。而制定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意义,就在于将《纲要》等文件中规定的法治政府的大致轮廓予以细化和量化,由此法治政府的轮廓就从粗线条变为了细线条、抽象变成了直观,更加清晰,可以看得见、摸得着,这就使得践行法治政府有了更为具体明确的内容和实施路径。也正是因为反映了目前法治政府建设更为深入、规范、精致的客观需求,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得以在这种背景下应势而起,并作为政府法治建设进程和发展方向的一个侧影,被各个地方政府所采纳,成为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具体“抓手”。

二、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对于法治政府基本要求的体现和反映

法治政府有基本要求,这是法治政府内涵的体现。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应当紧紧围绕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进行内容设定。

(一)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法治政府从字面上讲就是“法律统治下的政府”,即政府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现代的法治政府作为一种理论主张和政府模式,其思想源于西方的“法治”理论。但对于什么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具体要求和标准是什么,这些问题并没有完全统一的答案。总的来说,西方“法治”理论视野下理解法治政府的关键和要害在于政府行为均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的运行应体现法治的原则和精神。而从实质法治观的角度来看,法治政府中对于行政权力加以约束的法律还必须是符合正义的良法,这是因为实质法治观看来,法律也可以成为权力的工具,权力的装饰,所以“善法”、“良法”或曰“公正的法律体系”被视为实现法治的前提。[1]

我国自2004年《纲要》正式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对于法治政府内涵的理解主要体现在《纲要》中对于依法行政所提出的六项基本要求上。具体如下:

1.合法行政,强调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和行使行政权力。这就意味着在法治政府的范畴内,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全能政府”应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限政府”。

2.合理行政,强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平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时也要合乎比例原则。这就意味着法治政府应当为一个能够保障公众权利、为社会提供公众服务的“服务政府”。

3.程序正当,强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透明,严守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这就意味着法治政府应当是一个“阳光政府”。

4.高效便民,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遵守法定时限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是意味着法治政府应达到“效能政府”的基本要求。

5.诚实守信,要求行政机关信息公布应当全面、准确、及时,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确需撤销或变更时,要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要给相对人损失补偿。这就意味着法治政府打造的是一个“诚信政府”的形象。

6.权责统一,强调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这就意味着法治政府的范畴内,政府应当是一个“责任政府”。

可见,“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就是《纲要》中对于法治政府的基本理解,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就是建设法治政府目标下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但若从行政权力依照法治原则进行运行这一法治政府的精髓来分析,“有限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的内涵都是直接指向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方式的,理应属于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而强调行政应提高办事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的“服务政府”、“效能政府”的内涵,则更侧重于强调政府行政的宗旨和导向,这其实是对法治政府建设所提出的更高目标和要求。笔者认为,就目前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来说,法治政府的内涵应首先是符合底线标准和体现最低要求的,这是因为,就公权力的运行规律来说,依照法律进行运行这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底线,只有坚持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坚守了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这也就意味着,要达到“服务政府”、“效能政府”的更高目标,基础和前提首先是法治政府。因此,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应首先是达到法治政府基本要求中的最低标准,即合法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

(二)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应以分解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作为内容设定的基本依据

目前各地基本上是以《纲要》中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框架进行指标体系的内容设定的。为落实关于法治政府的六项基本要求,《纲要》中从七个方面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任务和措施,即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包含5项内容;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包含3项内容;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包含5项内容;理顺行政执法体系,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包含5项内容;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包含3项内容;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包含8项内容;不断提高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包含4项内容。这七个方面33项内容构成了《纲要》中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轮廓,各地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即主要依此轮廓设定出了具体的指标体系内容。以深圳市为例,其指标体系共设置了12个大项、44个子项、225个细项。12个大项是:政府立法工作法治化;机构、职责和编制法治化;行政决策法治化;公共财政管理与政府投资法治化;行政审批法治化;行政处罚法治化;行政服务法治化;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行政救济法治化,行政监督法治化,行政责任法治化,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再如湖北省,其设置了8个大项、35个中项、160个小项的指标体系。8个大项为:政府职能界定与机构职责配置;制度建设;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服务;社会矛盾的防范和化解;行政监督;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可见,法治政府指标体系虽然基本反映了《纲要》中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但内容并不完全对应,各地往往结合自身的实践,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方面有所侧重,有所取舍,并在具体内容上有所突破。

那么,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是否可以被看作为法治政府基本要求的具体规定?达到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要求是否即意味着实现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笔者认为,若单纯将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作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抓手”,从手段和工具的意义上,指标体系的具体内容是可以超出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方方面面提出更高的要求,此时指标体系本身并不等同于法治政府,二者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但是若要以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评判标准,则就应当围绕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进行内容设定,或者将体现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和最低标准的内容确定为指标体系中的基本部分,此时,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内容才可以被看作为法治政府的具体规定,这种对应关系就涉及到了法治政府基本要求能否被量化为指标体系具体内容的问题。

三、法治政府是否以及能否运用

指标体系予以量化法治政府的内涵是丰富的,基本要求也是抽象概括的,一套具体化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反映法治政府的内涵和基本要求?这是构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所要回答的理论问题。

(一)法治政府可以被量化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法治政府如同法治一样都是抽象概括的,而法治的基本要素在学理上和实践上是能够被细化分解、指标量化的,这构成了法治政府可以被量化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1.理论依据

学理上关于法治构成要素的分析,为量化法治提供了理论依据。如德国社会学家韦伯就认为:法治秩序的主要指标是科层制行政活动的持续性、客观性,行政活动要权责分明,公私严格区分,禁止买卖官职,公务员的人格要保证独立化、专业化等。[2]又如我国法学家张文显教授认为,根据不同时期法治的原理和各国法治实践,可以把不同法治国家共性化的标志分为形式标志与实质标志:形式标志是指法治国家的外在表现方式以及实现法治国家的技术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严格的执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专门化的法律职业等等;实质标志则是指依据法治的精神而形成的理性化制度的确立和运作,涉及法律与政治、公共权力与国家责任、权力与权利、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关系。[3]这些理论,说明了法治可以分解为不同的构成要素,而这些构成要素是可以通过具体指标来予以计量的。

2.实践依据

目前世界上一些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尝试运用社会指标的方法,对部分地区的法治发展状况进行考察和分析,具体开展了法治指数的量化实践,这些实践活动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实践依据。例如世界银行推出的“全球治理指数”,认为对一个国家治理情况的评估主要由六项指标构成:反馈与问责、政治稳定与减少暴力、政府效力、规制质量、法治和腐败控制。其中,对法治评价的标准,主要为政府对隐私、合约的保护力度,以及警察、法庭等部门削减犯罪和暴力的能力。再如由美国律师协会联合国际律师协会、泛美律师协会、泛太平洋律师协会等律师组织发起的世界正义工程,其于2008年7月出台了旨在形成全球统一规范,衡量一个国家遵循法治程度的“法治指数”,其通过将行政、立法与执法过程等原则浓缩为联合国公约的13个核心原则,再对每项原则制定出3—7个具体指标,形成了一套包含60个指标的评价体系。还有我国的香港地区也于2005年出台了“法治指数”,它通过量化罪案率、法律援助、司法复核申请、各级法庭每年听取的案件、当值律师服务处理的案件、以及质化公众对法治几方面的观感数量来计算法治指数。且在及格分为50分,满分为100分的情况下,具体评定出2005年香港的法治指数为75分。这些实践活动均直接说明了抽象概括的法治是可以通过具体指标予以量化的。

(二)法治政府能够运用指标体系予以量化的可行路径

相比于法治被分解为不同的构成要素和具体指标,法治政府又如何被分解量化呢?笔者认为,从建设法治政府基本要求的横切面上,可以通过设定制度性指标、行为性指标、系统性指标和效果性指标四个方面将法治政府予以量化。

1.制度性指标。依法行政的前提首先是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供合法合理的依据,这是法治政府的基础性和前提性的要素。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制度性规范,则完全可以在规模、质量、规范等方面量化为具体的制度性指标。首先从数量规模上,尽管制度的绝对数量并不必然导致法治政府的形成,但是法治政府下,制度的数量或者规模必须能够达到足以覆盖大部分的政府行政领域的程度。此时,制度的有无、多少、是否已经有效公布等均可以通过指标进行量化。其次,在质量要求上,制度建设是否遵守了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是否具备完善的规范要素,如施行时间、有效期等,也可以通过设定具体指标予以判断。再次,在规范性上,制度内容是否统一清晰,也完全可以通过制度是否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和清理的工作进行指标性的考评判断。

2.行为性指标。依法行政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的一系列行政行为,这是法治政府的主要内容之所在。而政府在具体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救济、信息公开、行政服务等方面的行为表现,可以通过设定具体行为性指标予以量化。比如行政决策行为,就可以通过对决策程序是否进行了意见征求、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内容予以具体的指标设定和判断。再比如对于行政复议行为,也可以通过对复议机关是否依法受理、办理、作出等环节进行分析判断,形成具体指标内容。

3.系统性指标。依法行政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为主要内容,但并不局限于此,法治建设中从立法到司法、护法、守法、学法的各个层面的法治环境都是依法行政的土壤。可以说,若没有整体的法治环境,单独的法治政府也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些构成了建设法治政府的体系性要素。而与政府行政行为相关的其它法治要素,则可以通过外在性表现进行指标考量。比如法治观念,就可以采取对行政领导实施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强化集体学法以及开展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等途径进行提升,而这些途径的开展情况作为具体实践本身又可以运用指标予以量化。再比如行政机关与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和监督关系,也可以通过落实行政机关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结率,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的出庭率和执行率等情况予以指标设定,进行量化考核。

4.效果性指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最终还是要体现为人民群众对于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及其取得成效的认可和满意程度。可以说,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如何,群众感受最真切,评价也更客观,这些构成了法治政府建设的不可或缺的民意要素。而公众对于法治政府的评价,则可以通过设定反映人们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感觉、愿望、态度、评价等主观状况的评价性指标进行考核。

当然,法治政府指标体系能够被设定是一个层面,而这些指标如何在实践中被测量、被验证则是另一层面的问题,这涉及到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设中数据获取的方式和途径。应该说,制度性指标、行为性指标、系统性指标作为客观存在,“大多可以通过统计报表或现有资料获得”。[4]而效果性指标作为主观评价,则可以通过设计调查问卷、进行抽样调查等多种方式,获取公众主观感受的相应数据。这里笔者要强调的是,为保持指标体系评价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客观性指标所获取的数据应当选取的是公开数据,而主观性指标所获得的数据则应侧重于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四、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设

应当处理好的系统关系法治政府建设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也不可能是政府系统自身就可以实现的目标。因此,在构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过程中,应着重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行政机关内部自上而下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与人民群众由外及内驱动法治政府建设的关系

目前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基本由政府主导推进,政府通过公共权威,采用自上而下、有目标、有计划的法治政府的建设路径,这种模式下,上级政府、行政机关或者行政领导的安排和指令是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的直接动力,上级政府及行政领导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视程度,往往决定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发展程度和推进速度。不可否认,在现阶段,行政机关内部自上而下推动的优势和有效性是非常明显的,政府作为一种“初始推动力”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5]但对自上而下的推动来说,行政机关更注重也更擅长使用上级要求下级服从的方式,如命令、指示以及相伴而生的处分、问责等,其强制色彩较为浓厚,手段也较为单一且刚性。这样一旦下级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不能认同,出现有形或无形的抵制时,法治政府建设的动力也就难以长久的维持。同时,单纯依靠政府的推动模式也往往会导致法治政府建设失去应有的社会基础而无法推行。按照现代政治哲学理论:“政府公共权力的运行不仅取决于自身的支配性、强制性和惩罚性,在某种意义上还取决于作为相对人社会公众的同意。只有当公众认为政府行政行为具有了法治化特征,政府在公众眼里才是合法的。”[6]社会公众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体验者和最终评判者,其本身从外部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需求和回应、认可和支持,将成为法治政府建设不可或缺的动力源泉和民意基础。

所以,法治政府建设需要行政机关和公众的沟通和协作,应当积极引导政府之外的社会公众参与到指标体系的内容建设、评估考核的过程之中,整合两种推动力量的优势,从不同角度发挥合力。

(二)法治政府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关系

政府建设既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面,又是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国家的依法治理、社会层面的法治建设,成为了与法治政府建设息息相关的政治“生态环境”,如果没有相应的政治“生态环境”,法治政府建设也难以“孤军深入”[7]。关于这一点,总书记在2012年12月4日召开的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 75 周年大会上,强调了新时期的法治中国建设问题,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这里提到的全面推进、共同推进、一体建设,这正是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关系内涵的深切解读。具体来说就是,建设法治国家是根本任务和远大目标,建设法治政府是核心任务和关键环节,建设法治社会是基础任务和普遍要求,它们的建设标准有同有异、互系互动、异曲同工。

故此,在确立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时,需要站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大框架内进行法治政府建设的思考。一方面,法治国家建设所需具备的政治、经济、思想基础需要在指标体系的设定过程作为背景予以参考和体现;另一方面,法治社会中除了制度要求外,其他法治精神层面的要素也应成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基本理念,成为指标体系确立时的价值依据。

(三)地方法治政府建设与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关系

目前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设只是在部分地方政府层面展开,而在国家层面,虽然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曾组织起草了《关于推行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指导意见(讨论稿)》,并提交于同年12月召开的全国法制办主任法规司司长会议讨论,但这个指导意见并没有正式印发,也就意味着国家层面目前并没有出台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在国家层面统一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缺失的情况下,部分地区率先进行指标体系建设,并主张要在地方范围内率先实现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这样就有个问题:在统一的法域内能否存在部分地区建成法治政府的状态?地方法治政府建设与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关系是一种什么关系?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法治政府建设是有基本要求和最低标准的,站在这个角度,依法行政不能因为地区、层级、城乡等不同而不同,否则就会导致整个国家法治建设缺乏内在的统一性。由此出发,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设也应强化整体性和科学性,从国家层面应当出台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设的“基本版”,对于全国范围内指标体系的统一建设提出最低要求。但另一方面,法治政府建设实践却是复杂和多样的,各个地方社会、文化、经济条件的不平衡,自然会使法治政府建设的进度和关注点有所差异和不平衡,因此,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设在地方层面可以有“充实版”,这可以体现出不同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的特色和重点。

可见,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共同推动。只要在国家法治建设的统一框架内,地方政府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出台,不仅不会破坏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统一性,不可能导致所谓的“法治割据”,相反,它还会使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更加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和实践性。

(四)法治政府的不断发展性与基本规定性之间的关系

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发展一样具有渐进性特征,其处于不断完善的长期历史过程之中。同时,法治政府的建设也并非无源之水,它受到社会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等诸多因素和条件的制约,而政治的民主化程度、社会理性文化的积淀、国家安定的内外部环境等本身也处于一个不断积累的历史进程,这些都决定了法治政府的建设是不断发展的,而且这个过程没有终点。此时产生的问题就是,既然法治政府建设始终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那么《纲要》中提出的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以及党的十八大提出的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又如何来理解呢?此时需要关注法治政府建设所具备的基本规定性,即法治政府在历史长河中虽然是不断发展的,但在某一历史时期内,法治政府的建设还是有基本要求的,也就是意味着法治政府是有最低标准的,如此达到了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和最低标准,我们就可以认为此阶段内基本实现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可见,法治政府的建设是不断发展性和基本规定性的统一。受此特点影响,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设也应当区分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其中,静态指标反映法治政府的基本规定性,由此确定出一个阶段内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完成的任务;而动态指标则反映法治政府的不断完善性,由此来明确未来法治政府建设发展的方向。

[参考文献]

政府诚信建设探析 篇7

目前大部分县级政府网站还处于初期阶段, 发展状态极不平衡。网站的定位和发展模式也有待深入探讨, 随着政府网站建设与运营而造成的复杂、多样性, 网站的更新和维护在整体上也有待加强。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演进, 政府网站在整个网络政府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加快政府网站的建设刻不容缓, 如何建好政府网站?如何加强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运维管理模式, 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一、当前政府网站的发展现状

就2009年的情况而言, 我国各县级政府网站整体水平仍然不高, 且发展也不平衡。政府网站建设发展的情况与地区经济建设发展情况类似:经济较发达地区政府网站功能较全面, 建设维护较好, 网站功能使用便捷, 处于建设发展阶段;经济欠发达或相对滞后地区政府网站仍处于起步阶段, 网站功能仍需进一步完善, 个别省份的县级政府仍未开通政府网站。部分政府网站的建设缺少长期、科学的规划, 虽然优秀的政府网站均进行了定期升级改版, 但建立中长期、科学的发展规划的网站仍较少。政府网站为民服务的便捷性尚待提升, 可持续发展的功能有待增强。

据初步统计, 全国的县级政府网站中, 北京、上海、天津、浙江等经济较发达省份的县级政府网站均能够正常访问;而个别经济欠发达省份的县级政府暂未开通网站。

从现有众多县级政府网站的主要栏目的功能及页面设置看, 县级政府网站的栏目主要分为以下四大类:

第一类是县情概况类栏目。政府网站是为了让全国乃至世界更了解当地的人文, 历史等信息。因此政府网站均普遍设立了发布自然、地理信息, 行政区划信息, 领导信息, 人文历史信息, 经济发展状况等概况信息栏目。

第二类是政府信息公开类栏目, 以宣传介绍政府工作为主要内容。此类栏目主要有政府概况、组织机构、政府新闻、政府公告、政府工作、政府会议等。多数网站的此类栏目内容较丰富且建设与维护较好。

第三类是交流互动类栏目。互动功能是政府网站的重要功能, 各级政府网站基本建立了县长信箱、网上信访、网上调查, 以及政府论坛等互动栏目, 体现政府网站与民互动, 广纳民意的愿望。部分政府网站为进一步提升政府与公众交流的便捷性, 还设置了如在线交流 (网上直播) , 县长 (局长) 博客等栏目。

第四类是服务类栏目。政府网站另一个重要功能是为政府工作和决策提供服务。因此政府网站还设立了办事通道、便民之窗、理论研究、信息服务、资料查询等栏目。

二、存在的问题

(一) 网站建设缺乏科学的定位。域名、栏目设置未形成规范。

1、网站内容定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

在着眼于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互动、在线事务处理和网上便民服务四大定位上功能不全, 普遍存在围绕政府机构和当地社会进行的宣传以及当地政府领导的活动、讲话、会议等作为网站的最主要内容。

2、网站的站名、域名未形成规范。

从网站名称上看, 基本上使用的是“中国+行政区简称”, “XX人民政府”, “XX政府公众网”或“XX政务信息网”和“XX之窗”或“XX在线”等。从网站域名看, 使用gov.cn政府域名或拼音首字母缩写等, 五花八门, 这些不规范的站名和域名给用户在查找政府网站时带来极大的不方便。

3、网站页面、栏目设计不够科学、合理, 设置繁杂。

政府门户网站栏目设计普遍繁杂, 频道和栏目名称的含义模糊, 栏目之间往往内容交叉。在栏目的设置上, 普遍存在从政府的角度出发, 按照政府的机构设置提供服务项目。用户查询所需信息, 需要逐个访问各个职能部门。有些重要信息隐含的层次较深, 不利于用户的查询。

(二) 信息公开不够全面, 政府门户网站与部门网站的整合度还较差

从信息公开的层次看, 基本政务信息较为丰富, 关键性政务信息在不同网站之间存在很大差距, 不少网站根本没有设置提供此类信息的平台, 还有一些网站设置了栏目, 却无任何记录。从网站整合层次看, 部门网站建设相对滞后, 建站不全, 甚至一些重要的部门网站也无法访问, 导致政府门户网站与部门网站之间脱节, 没有形成有效的协同机制, 各部门信息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共享。

(三) 公共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网上互动未形成规模

目前仍有较多政府门户网站, 能在网上开设实用的便民服务的不多, 一些相关部门的数据资源尚未和政府门户网站衔接, 使得政府门户网站资源极为有限, 无法向公众提供相关服务。

(四) 在线办事和跨部门协同办公方面亟待加强

提高政府门户网站的在线办事能力, 推进行政许可项目实现在线处理, 应当成为现阶段电子政务与政府网站工作的重中之重。从目前情况看, 大多数政府网站的在线服务深度十分有限, 在线办事功能的实现程度较差, 还难以真正起到方便企业和公众在线办理事务的作用。

三、县级政府网站建设的定位与发展趋势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 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变革的重要力量。在目前互联网迅速发展与普及的环境下, 公众的民主参与意识越来越强烈, 网意在很大程度上往往会起到引领、诱导民意的作用, 并且较大程度的影响社会舆论。按照《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福建省“十一五”数字福建专项规划》要求, 加强县级政府网站建设, 对于推进我省信息化进程, 拓宽信息化应用领域, 以信息跨越式发展, 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县级政府门户网站是由一级政府主办的政府网站及政府各部门、政府所辖乡镇主办的网站群所构成, 政府门户网站应统领各政府部门网站建设与管理。因此, 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应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深化应用、保障安全”为原则, 以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平台、政府与市民公众互动交流平台、便民服务为四大基本定位, 围绕推进数字福建“实施三大应用工程、建设两大体系、推进十个专项”的“3210”工程项目建设目标, 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

(一) 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 推进政府网站可持续发展

政府门户网站开通运行后, 要长效管理运行维护政府门户网站, 使之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便民服务、与公众交流的总平台, 应建立政府网站运维管理工作的专门部门, 配齐配强懂管理、懂技术的人员, 建设与管理政府网站。明确相应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1) 规划门户网站建设发展工作, 科学合理构建平台; (2) 建立完善各项工作运行机制, 整合信息资源, 制定网站的各阶段主要任务; (3) 组织网站人员做好各类信息采编、审核、上网发布; (4) 负责网上信访; (5) 网站的技术应用; (6) 网站的信息安全; (7) 设备管理和政府部门子网站建设与监管等工作。

(二) 创建有效的工作机制, 实施科学规范管理

一是网站建设评估机制。如何以科学发展观加强网站建设管理, 这对于加强政府门户网站的有效应用十分重要。为了使网站建设应用取得实效, 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应结合地方经济实际, 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在明确网站建设需求、功能及考评指标的基础上, 充分调动现有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对现有项目进行软件功能的评估, 改造、测评并迅速投入运行, 同时加强对网站应用的跟踪管理。

二是日常维护机制。加强政府网站的日常维护, 是提高网站服务水平的关键。为了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及时更新, 便民服务、网上办事、互动交流正常有序的运行, 政府门户网站应根据网站运行的实际, 建立健全信息采编、便民服务、网上办事、互动交流、数据备份等网站日常维护机制, 以保障政府门户网站正常运行。

三是信息报送审核发布机制。为扎实推进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门户网站应健全政府及各部门的信息报送、整合、审核、发布机制, 构建政府信息报送管理平台;制定信息采编、报送、审核、发布工作流程, 层层把关;建立由政府各部门信息采编人员组成的信息员队伍, 明确政府各部门为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政务信息的内容和要求, 做到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务信息每天滚动发布, 实时更新, 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正确性、及时性、统一性。

四是信息安全防范机制。健全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 (1) 网站内设安全管理小组, 设专职网络管理员, 负责门户网站服务器及网络设备软硬件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监视全网运行, 开展对安全告警信息、网络审验信息的常规分析。 (2) 设网站安全响应中心, 设专职安全管理员, 负责对重大的网络安全事件及时作出响应, 门户网站信息口令的更改, 技术资料保管、存档, 协同网络管理员共同进行日常的安全管理和维护, 确保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不丢失、不泄密、不篡改。

五是网站测评机制。政府网站管理与应用是否有成效, 应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网站建设与管理。每年组织开展对政府门户网站的工作实绩, 政府各部门、乡镇网上政务公开, 受理市民电子邮件, 网上信访办理及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实时评估和监管。

四、趋势展望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条例》的全面深入实施, 推进政府信息化水平的提升, 打造“服务型”政府, 真正实现“为公众服务”已成为现代社会全面提升政府网站功能水平的必然要求。

根据目前县级政府网站发展现状和趋势, 当前我国县级政府网站正逐步趋向“规范化、人性化、一体化、实用化”等方向发展。

规范化:目前各地政府网站建设仍尚未形成体系化的规范, 不利于县级政府网站的进一步发展。不断完善和优化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及其内容梳理、域名规范、网站命名统一并与网站建设相融合的地方标准或网站管理办法, 推动政府网站朝着规范化、标准化方向迈进, 将是各级政府网站当前最为基础性的工作。

人性化:随着3 G等新技术的发展, 政府网站互动交流功能将更加便捷, 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交流将更加畅通。一方面, 政府网站发展的重要方面是内容丰富、技术领先, 功能强大、流程创新;另一方面, 网站逐步向满足不同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提供“一站式”或“一对一”服务的方向发展将成为主流, 从而为用户提供可用性强、即时性高、共享度好的全天候服务。

一体化:随着管理的不断优化, 上下级政府交流和沟通更加频繁, 地市级政府对县级及以下政府网站的融合更加紧密, 以县级政府网站为核心, 整合各种资源, 包括从横向到纵向, 从内部到外部, 从市县到各部门, 从技术到管理, 从单一到多个子站的服务集成, 是未来政府网站的发展趋势。目前很多政府网站的大部分内容都可以集成到门户, 在门户下建立各种频道或通道, 从而实现城乡一体无缝化的信息网络。

政府诚信建设探析 篇8

政府网站外文版定位要正确

政府网站外文版访问对象是“老外”,但哪类“老外”是主要服务对象呢?依笔者之见,在中国的外籍人士(外企老板、专家、留学生)、国外投资者、旅游者、研究中国学者等会关注、访问政府网站外文版,这些外国人访问地方政府网站外文版主要了解中国某地的发展概况、政府的政策法规、投资导向、名胜古迹、民俗风情、衣食住行等信息。因此,外文网站要体现“以人为本,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建设理念,根据访问群体的需求,开展网上服务。政府网站外文版的定位架构、栏目设置、信息内容等有别于政府网站中文母语版,政府网站中文母语版面向公众、企业和投资者,定位是电子政务,重点是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政府网上办事;政府与市民互动交流;提供便民服务。

外文版的阅读访问对象与政府中文网站不同,因此,外文版的定位及重点应突出信息发布、互动交流与服务。信息的发布内容应突出地区经济、投资、文化、旅游、生活资讯,提供涉外婚姻、入籍、就业、购房、投资、税收等政策和法规,弱化政府的各类会议、领导人讲话、政务活动的报道。外籍人士、外国机构来中国投资、工作、生活、学习、旅游等,常常会碰到需要咨询的问题,外文版应多提供办事服务指南、互动交流与服务,网站应设置互动交流、咨询服务专栏,互动尽可能做到在线化。

信息内容务必准确

政府网站外文版是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必须要做到准确性。外文版信息做到准确性,应重视信息内容准确性和语言翻译规范性两个方面。从现实看,有部分政府网站外文版建设开通初期,信息内容较丰富,运行后没有确定专门机构、配备专人来管理维护,没有建立信息内容保障机制,致使网上的一些已变更的政策法规、政府机构,已过时的办事指南、生活服务信息等,没有及时更新和删除,不仅有损政府官网的权威性,还有可能引发“老外”通过法律途径告政府。

做好外文版的语言翻译是保证信息内容准确性的重要方面。有些政府网站外文版的内容翻译不是由外语翻译公司或聘请外语翻译专业人士翻译、审校,而是由懂外语的人员翻译。因此,在语言语法、用词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性,尤其是对专业术语、专有词汇缺乏一定了解,翻译后容易产生歧义,误导受众。

政府网站外文版的信息内容要确保准确性,要重视落实责任制,创新运行维护机制,建立和完善信息内容保障机制,语言翻译由外语翻译公司或外语翻译专业人士来承担。

网页风格要符合“老外”浏览习惯

中国人和外国人存在着文化的差异,因此,上网浏览的习惯也有所不同。笔者访问国内一些政府网站外文版,缺乏跨文化需求的人性化设计。看到网站的架构、栏目布局、页面设置、色彩等较多沿习中文母语版风格,外国网民访问这样的外文网站缺乏亲和力和兴趣。在建设政府网站外文版时,不能忽视网站的风格设计,网站的架构、栏目布局、色彩搭配等一定要按照外国人上网浏览阅读的习惯来设计制作。如,欧美的网民不喜欢艳丽色彩的网页风格,他们比较喜爱简洁、平淡而严谨的风格。因此,网站的风格设计要注重简约、实用、便捷、色彩清淡。再如,日本、韩国虽是中国的邻国,其网站的风格也是有所不同的,在设计制作日文、韩文网站时,也要充分考虑日、韩网民的上网浏览阅读的习惯。

建设与运维宜采取技术外包

政府网站外文版架构、风格要符合“老外”浏览习惯,外文网站建设宜请外语网络信息技术公司来策划、设计、制作。网站运行后要做到信息更新及时准确,互动交流畅通,网上咨询服务有问必答,必定要有数名懂政务、懂外宣、懂传播、懂网络、懂外语的专业人员。目前,我国政府网站外文版建设与运维主要依托于地方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中心。倘如配备几名专职人员运维外文网站,外文网站的内容策划、信息编辑、外语翻译、网络技术应用等,不仅人力运维成本较高,而且也难以达到外文网站专业化标准。因此,作者认为要建设好政府网站外文版,包括网站开通后不处于“睡眠”状态,宜采取技术外包服务模式。外文网站的内容编辑、文字翻译等可外包给外语网络信息技术公司承办。这样,外文网站不仅文字翻译可达到专业化、通俗化、流行化,网站内容保持时时更新,同时又可节省人力成本。

当然,在技术外包过程中,应值得重视的是网站技术外包服务并不等于“一包了之”,要正确处理好网站主办方与服务外包商的关系。网站主办方重点在于加强运维管理,创建外文网站运维工作机制,确定专人负责外文版的日常运行管理,主要包括内容策划、信息采集、审核,确保信息内容和功能服务权威,外文网站外包服务公司应重点做好网络维护、语言翻译、网站功能拓展与应用等技术性工作,主办方与服务外包服务方责任明确,紧密协作,共同将外文版运行维护好。

外文版也要主动推广应用

建设政府网站外文版,旨在架起地方政府为外国人服务,与“老外”交流沟通的桥梁。政府网站外文版要受外国人热衷点击,作为政府网站外文版主办方要主动推广应用网站,不仅有利于扩大外文版的受众面和使用价值,更体现了我国各级政府重视对外开放与服务的姿态。主动推广应用外文版有多种途经。诸如,外文版多开展“老外”关注的专题网上调查、网上征询等,吸引他们参与网站互动;加强与政府的外事、经济、商务、文化、旅游、体育等涉外部门合作,积极参与各项对外友好交往、对外经济贸易往来、对外文化、体育赛活动报道,发挥外文网站的独特作用。以上海宝山区为例,该区政府网站对于宝山举办的国际民间艺术节、国际篮球挑战赛、招商投资洽谈会等,宝山政府网站外文版主动参与进行全程报道,由此外文网站受到“老外”关注。

要重视“友情”链接网站

互联网信息是通过无数超级链接集聚而成的。据了解,不少地方政府网站外文版开通运行后,日访问量较少,传播影响力不大。如何提升政府网站外文版的关注度,因素有很多,其中对政府网站外文版的“友情”链接需值得重视。从现实看,大部分政府网站外文版建好后,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首页顶部标注English或英文版、日文版、韩文版,点击才能进入访问。外国网民要访问某地政府网站外文版,往往先要进入中文网站后,再可点击浏览,不仅路径少,而且不便捷。

政府网站外文版要注重发挥互联网优势,加强与各政府网站外文版、外文新闻网站、与外国缔结友好关系的城市官网、新闻网站相互“友情”链接,扩大让外国网民访问的路径。同时,还可通过在阿里巴巴、B2B等外国人知晓度较高的网站作政府网站外文版介绍,推广点击途径。技术上可采取在网页源代码中添加英文关键字,注重制作标题的外文关键字,便于百度、Google各大搜索引擎检索。

政府网站外文版尚处于建设发展阶段,我们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积极的姿态重视政府网站外文版建设,树立对外友好开放形象,提升政府对外公共服务能力,为外国人士全面、直接、准确、及时地了解中国及各地区提供方便,为他(她)们在中国投资、工作、生活、学习、旅游提供服务,努力将政府网站外文版建设成为传播政府信息、提供政府服务、展示政府形象的重要平台,使之在提升城区国际化程度,对外开放交流方面发挥其特有的功能和作用。

上一篇:四年级语文上册教案呼风唤雨的世纪(第二课时)下一篇:歌颂女性的散文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