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2024-05-11

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通用9篇)

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篇1

一、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制度的意义

1.拓宽融资渠道,保证宏观经济的发展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单一,大部分中小企业只能通过内部融资来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而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制度,首先,以使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部门之间相互配合,扩大自身业务,增加其资金实力,促进金融深化进程,增加金融部门对宏观经济的贡献率;其次,还可以减少中小企业贷款的中间环节,增强其贷款成功率,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上的补充。

2.有效的增强中小企业的信用度

中小企业较之大型企业其主要的不足就是资金的不足,可供贷款抵押的固定资产少,因此,很多大型商业银行在面对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的过程中,很显然会选择中小企业,其对中小企业的还款能力有一定的质疑,这也是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可以有效的提高其信用等级,为其贷款做好信用准备。通过保险公司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制度,可以为其借贷担保,降低了银行的顾虑。因此,增强中小企业的信用度可以有效的保证其拥有和大型企业同样的借款能力。

3.增加商业银行的贷款用户,提高资金收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量处在稳定的增加中,但是,其贷款量的增加幅度却不大,存贷比例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这是严重的资金浪费。我国银行有着大量的剩余资金,其在现有资金的利用上存在严重的不足,整个资金流动的速度缓慢,造成了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缓慢。这不仅是银行单一方面造成的,还因为贷款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引起的。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了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因此,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则以在保险公司的参与下,将资金贷给中小企业,既可以提高资金的收益率又可以保证资金的安全。

二、中小企业建立贷款保险制度可行性分析

1.国家政策支持

中小企业的发展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在其发展上给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积极的为其发展排忧解难。当前,主要有创建中小企业板、设立担保机构、进行银行制度改革等。但是,大量的资金投入,收获的效果却甚微,而建立中小企业信贷保险制度,一方面可以有效的吸引保险公司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服务,在谋取自身利益的同事也解决中小企业信誉的问题。另一个方面,中小企业是国家重点扶持对象,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的帮助中小企业在发展中更好获取资金上的支持,减少其信贷的中间环节。

2.信贷机构支持

银行是我国主要的信贷机构,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信贷风险的威胁加大,很多企业在进行借贷之后,由于经营不利,造成了破产的结局,违约的金额过大,这些都会给银行的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甚至为影响其正常的运营。因此,信贷机构都会通过风险管理来降低经营中的风险,而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制度可以通过保险行业对中小信息进行有详细的了解,信贷机构就可以根据中下企业自身的信用度来进行贷款合作。

3.中小企业自身发展需要

中小企业其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就是资金问题,而我国当前中小企业资金获取渠道较为单一,大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还是通过内部融资完成,获取外部的资金量少,限制了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中小企业想要进一步发展就必须获取外部资金的支持,开拓融资渠道。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的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度,并且将保险公司纳入到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因此,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制度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保险公司发展的需要。

三、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保险保险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

1.信息不对称

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制度的建立需要企业、信贷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三方精诚合作才能完成。在其建立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信息不对称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信息不对称指的是,保险公司在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过程中,需要对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这不仅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盈利,还关系到信贷机构是否有信贷风险。中小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资金运营有着全面了解,但是,保险公司对其的具体情况了解较少,建立的贷款保险制度也会很难达到准确的程度。

2.道德风险性强

“道德风险”则主要来自中小企业和银行等信贷机构两方面。中小企业其借贷资金的主要目的是拓展自身的业务,而且由于其返还贷款还有保险公司作为中间环节,其即使经营失败受到的损失也较少,这就导致了很多中小企业将资金投入了风险大、利润高的项目。而对于信贷机构来说,其主要获取利润的渠道是贷款,其针对不同信用度的贷款方其利率也有一定的差距,其在对贷款的信用考察上较为轻视,往往以利润为导向,导致了很多信贷机构对一些信用度较低的企业放款,从而导致了最后的贷款难以偿还的局面。道德风险需要中小企业和信贷机构共同努力,化解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保证贷款的正常运行。

四、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制度的保障措施

1.完善信用制度,提高信贷主体透明度

信用制度是一个社会发展的根本,只有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才能保证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的顺利实施。想要建立完善信用制度,首先,需要对中小企业的具体信息有全面的了解,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在进行投保的过程中,对贷款方进行深入的调查,保证其信息的真实性;其次,建立信用记录体系。信用记录指的是将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制度中所涉及到的每个主体:信贷机构、保险公司、中小企业等的信用行为都做出相关的几率,并且根据其信用记录评出其相应的信用等级,这样各个主体间就可以选择信用等级较高的进行合作;最后,建立淘汰制度,对一些信用等级较低的主体进行淘汰,将其列入到黑名单中,这样的主体就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慢慢的被淘汰。

2.通过多种方式分散风险

在信贷保险方面,如果单一方面的违约就会造成保险公司、信贷机构的严重损失,严重者还会对企业的运营造成影响,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进行控制,保证不同的企业其贷款的额度,建立对应的风险分散机制,通过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方式来分散其风险。在和保险人签订和同的同时,还与投保人签订相应的合同,让其合作的两方都共同来承担起风险,当出现贷款损失的时候,保险人和投保人都需要负有相应的责任,这样通过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实施可以做到使保险公司扩大承保能力,分散巨额风险的作用。

3.完善损失补偿机制

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制度在建立之后,其主要的功用就是可以帮助信贷机构识别不同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并且通过保险公司来降低风险。但是其并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因此,需要建立代位追偿制度。代位追偿指的是,当贷款方出现违背合约的时候,保险公司代替信贷机构追究贷款方的责任,让其赔偿信贷机构的经济损失。完善损失补偿机制可以有效的降低信贷机构的风险,其可以帮助信贷机构更好的发展,也可以减少一些贷款方违约的情况,为中小企业信贷营造一个良好的贷款环境,保证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制度的顺利建立。

五、结语

中小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的速度也直接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当前中小企业因为融资困难进入了发展的瓶颈,因此,需要不断的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投入,通过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制度,完善信息对称度,通过中小企业、信贷机构、保险公司三方的合力,保证中小企业的顺利发展。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取得了辉煌的发展成就,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在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转移上起到了重要作用,而当前中小企业的发展已经进入了瓶颈期,资金约束制约着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因此,需要建立中小企业信贷保险制度。本文主要分析了中小企业建立信贷保险制度的原因及其可行性。

关键词: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可行性

参考文献

[1]史春欣.经济危机下中小企业的生存之道[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06).

[2]王岩.浅析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及对策[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33).

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篇2

关键词: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海洋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1)02—0066—02

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指以船舶上载运的油品、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者因投保船舶在通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致使被碰撞船舶上载运的油品、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污染损害而依法应当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船舶污染损害事故一旦发生,不仅会给受害方造成严重损失,而且巨额的赔偿往往使责任方无力承担而陷入尴尬的境地以至于破产倒闭。为了保障各海运方的利益,当前国际通行做法是要求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我国有必要建立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一、建立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保护海洋环境和受害人利益的需要

有资料显示,海洋环境的污染有很大一部分来自船舶,船舶所排出的污染物质占所有海洋污染物质的一半左右。我国是航运大国,更是船舶污染的重灾区。中国目前海上石油运量仅次于美、日,居世界第三,化学品运量也逐年递增。中国港口吞吐量正以每年1 000多万吨的速度增长,船舶运输密度不断增加,运输船舶向大型化发展,大量的个体船涌入运输市场,加之中国在船舶技术、船员素质、通信导航水平等方面和发达国家仍有一定差距,致使中国发生灾难性船舶污染事故的可能性比发达国家大得多。中国海域可能是未来船舶污染事故的多发区和重灾区。而与此同时,中国海洋经济业正以年均20%以上的速度增长,目前我国的水产养殖总量已占到了全球总量的73%。因此,船舶污染事故给沿海经济发展带来的损失和风险也日益增大。惨痛教训说明,建立一个有效的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体系,已刻不容缓[1]。

船舶污染给加害人、受害人和海洋环境都带来了不利的后果。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 200亿,而实际赔偿数额却少得可怜,绝大部分损失由受害者、国家和社会来承担 [2]。以油污损害赔偿为例,国内油轮引起的溢油事故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赔偿。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投保油污责任险的船舶仅占油轮总数的10%。我国航运企业已达6 000多家,其中个体船舶数占船舶总数的60%。据调查统计,全国1 000吨以下小船约有 2 000艘,占油轮总数的80%,但这类小型运输船舶只有50多艘投保了油污责任险 [3]。而这些小型油轮经常由于保养恶劣而对中国水域造成严重的污染损害或损害威胁。由于没有投保,在出了事故后,船东往往无力承担巨额损失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海洋环境也遭到污染。

二、建立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国际国内立法的发展趋势

目前,国际社会已在《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及上述两个公约的议定书和《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等公约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并切实可行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也通过国内立法建立了有特色的船舶污染赔偿法律体系。

我国交通部1976年颁发的《关于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可以称得上是最早的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文件。1980年4月,《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对我国生效,为了履行《油污责任公约》的规定,我国1982年通过的《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修订)要求载运2 000吨以上的石油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4]。根据为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而于1983年制定的《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辖条例》(2009年修订,现行条例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国内船舶中,2 000吨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根据我国加入的《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参加强制保险,即2 000吨以上的国内航线船舶具有《油污民事责任信用证书》,2 000吨以下的油船和货轮未要求强制保险。另外,《燃油公约》已于2009年3月9日对我国生效,我国也开始按照该公约的规定,要求在中国境内登记的总吨位超过1 000吨的船舶的登记所有人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交通部2010年通过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也规定,在中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油舶和1 000总吨以上非油船,其所有人应当按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尽管我国在不断地制定和完善关于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加入了部分相关的国际公约,但我国尚没有一套完整的与国际接轨的船舶污染损害强制保险制度。同时我国现行法律救济和保险制度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不利于受害人充分、及时地获得救济的制度性缺陷。因此及时加入有关的国际公约并完善相关的国内立法已经成为海商法界的一致呼声。

三、建立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平衡海运各方利益的需要

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合理地平衡了资金负担,既保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又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在航运市场低迷、迟滞时,从事航运的承运人大多在市场中不断挣扎,一旦发生海难事故,沉重的赔偿责任将使承运人不堪重负,几近破产边缘。承运人破产势必会破坏现行的市场平衡体系,航运市场、保险市场均会引起剧烈的动荡和不安,这也不利于世界经济的恢复,更不利于航运事业的发展。而建立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将承运人之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就能够妥善解决这一问题。而对于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潜在受益人,即受害者的利益将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因此,建立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也会使航运市场的竞争更易于接受法律和国家主管机关的监控,使其竞争更为有序、合法。

随着时代和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船舶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比之过去已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另一方面,随着船舶越来越大型化、载运货物的多元化,以及世界海洋经济的发展,使得船舶污染事故发生的几率上升,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程度不断加大。因此,一旦发生上述污染事故,则事故船舶的所有人或承运人所面临的索赔极有可能是一个天文数字,很多时候即使事故船舶的所有人或承运人倾家荡产也不足以弥补事故导致的损害。因此,强制船舶针对上述事故进行充分有效地责任保险或提供充分有效的财务保证,已成为航运界及相关领域的共识。

在这种大背景下,近些年来,作为国际海上保险立法的重要问题之一的责任保险,其立法趋势呈现出强化并强制化的趋势 [5]。继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之后,1996年《HNS公约》和2001年《燃油公约》都相继规定了强制责任保险。因此,在海洋环境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出于公益目的,在海上运输中建立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无疑是符合立法宗旨和公众利益的。

四、我国制度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

2008年11月,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实施了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为建立水域防污染的综合治理机制,有效地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江苏海事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和试行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而在此前,由江苏海事局牵头,省交通厅、环保厅、安监局以及保监局共同发布《关于积极推进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在江苏省行政辖区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油船、化学品船试行船舶污染责任保险。这标志着江苏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6]。截至2009年11月30日,江苏已有1 400多艘船舶投保。在此次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推出之前,江苏省从事国内航线营运的船舶,90%以上没有任何形式的船舶污染责任保险,而油船和化学品船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污染治理和损害赔偿的责任非常巨大,责任人往往无力承担,必将进一步引发诸如污染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巨额治污费用无处落实等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污染责任险在江苏应运而生。江苏省在进行船舶污染责任险方案设计时,兼顾了船东、保险公司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使船舶所有人、保险公司和社会公众都能从中受益。船舶污染责任险实现了“多方共赢” [7]。江苏省的成功,也意味着在我国实行该制度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能够解决船舶污染问题。

五、结语

综上,我国当前虽然在立法上基本确立了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制度框架,在理论上也承认建立这一制度的必要,而且有了江苏省试点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成功经验,但是在實践中构建一个完善的制度模式还需时日,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努力。

参考文献:

[1]陈益.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2]沈扬扬.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中国实行的可行性分析[J].金融经济,2008,(6):89-90.

[3]徐国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67.

[4]《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8条第2款[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5]司玉琢.国际海事立法趋势及对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51.

[6]李世刚,郭彦飞.江苏率先试水船舶污染责任险[J].江苏经济报,2008-09-26(B02).

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篇3

国发〔1997〕26号

【内容分类】 养老保险

【分类细目】 基本制度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7.07.16

【实施日期】 1997.07.16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发文号】 国发〔1997〕26号

【主题词】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

六、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

七、抓紧制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八、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待全国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后,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统筹。

九、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十、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篇4

第三方物流是现代物流的核心内容,是将运输、储存、搬运、装卸、流通、加工、配送等活动信息化、系统化、一体化的产物,是指生产经营企业为集中精力搞好主业,把原来属于自己处理的物流活动以合同方式委托给物流服务企业,同时通过信息系统与物流服务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以达到对物流全程的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物流运作与管理方式。

随着社会大生产的扩大和专业化分工的深化,专业化的第三方物流应运而生,成为当今最具发展潜力的新兴行业,有着其他产业所没有巨大发展空间。第三方物流是新时期经济领域的重要动向,是企业在降低物质消耗、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之后的第三利润源,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素质的有力推动器。为了抓住机遇,发挥现有资源潜能,开辟新的创收途径,全面推进物流主导产业的发展。

一、我县第三方物流企业现状

1、要素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把发展现代物流作为经济工作的战略重点,作出了加快建设物流战略决策和部署,大力推进物流市场建设。但服务功能最为完备、物流运营较为规范的一个物流区尚无,本县现代物流市场框架体系尚未形成,要素市场建设不能满足第三方物流的需求。全县现有的几家专业性物流企业及物流个体户均以整车、零担、快递三大服务体系为主,其规模都不大,基础设施陈旧,内部布局混乱,均处于传统运输市场的状态,物流工作难以上台阶。市场之间互抢业主,无序竞争,内耗比较严重,造成资源浪费。

2、物流服务水平较为低下

目前,进贤县第三方物流显雌形。客观分析,进贤县第三方物流尚处于起步阶段,物流服务尚处于较为肤浅的层面,对照现代物流的技术标准,我县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整体服务能力和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对我县小型物流机构及物流个体来说,他们的发展主要有“两难”:一是规模小、实力弱、发展难。整个第三方物流市场还相当分散,没有一家的物流服务供应商拥有超过10%的市场份额。对物流服务委托方来说,为抵御风险,物流企业的经营规模、经济实力、企业管理和社会公信力是他们最为关注的问题。而我县绝大多数物流机构以“物流信息部”的形式存在于物流市场中,基本上是租一个门面,安一台电话,租一个仓库为货运车主提供物流信息,从而提取信息咨询费用,靠信用维系交易,对货物的安全性无力保障,企业公信力不强,效益普遍不佳。二是技术含量低、服务能力弱、转型提质难。大多数物流运营方式单一,基本上是沿袭了过去运输型企业的管理模式,是一种运输能力的简单集合;没有相对固定的客户,是一种随行就市的交易;市场分析能力弱,技术力量不足,网络化建设乏力,无法提供综合性物流服务,难有大的作为。

3、物流信息化程度不高,资源难以共享

信息化建设是发展第三方物流的关键环节。从整体上来说,我县物流信息普及的程度不高,突出表现为小型物流机构还没有开始利用计算机网络,信息链还没有完整建立,信息沟通不畅,等客上门的现象比较普遍;信息发布的受众面也比较狭窄,发布的方式也不直观,还没有形成面向大众的有效和快捷途径,导致大量潜在的社会需求没有及时转化为现实的物流需求。

4、物流供应商功能单一,增值服务薄弱

物流服务商的收益绝大部分来自基础性服务——运输管理,增值服务及物流信息服务与支持物流的财务服务的收益很少或几乎没有。增值服务主要是货物拆拼箱,重新贴签、重新包装,分类、并货、零部件配套,产品退货管理,组装、配件组装,测试和修理;还有商贸服务,如宾馆餐饮、娱乐,保险业务、成品油供应、车辆维修等。原因是:企业认为自己有条件把企业内物流做好,且我县并无这种高水平的新型物流服务商。在这种状况下,物流服务商所提供的物流服务只能局限在相对低利润的货物运输上。就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我县物流企业与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物流存有相当大的差距。

5、“条块分割”影响了物流资源的优化配置 由于运输仓储等设施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加之企业之间协作配合不够,使物流整体系统全程化优势难以充分发挥。

6、物流专业人才不足和信息平台建设滞后,使物流业的标准化、信息化进程滞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都不能适应我县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建立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意义

1、对工商企业的支持作用

物流对工商企业的作用是为生产过程和销售过程提供支持。在现代的生产和流通中,物流系统起着“桥梁、纽带”作用。它联结着生产与再生产、生产与消费,因此物流具有很强的服务性。

首先,可以为企业节约成本。假如企业自己搞物流,由于很难在本企业内部实现物流需求的规模化,造成了仓库,运输车辆等设施和业务管理人员忙闲不均,不少企业的物流人员处于下岗边缘,企业的仓库、运输车辆利用率低,物力、人力浪费严重。如果政府建立了第三方物流公司,就可以通过建设一个大型的成品仓库“集中入库、协调发送”,即存储各个企业将要发货的成品,然后统一调度车辆进行货物的运发。通过这样,不但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合理的库存调节,降低库存量,提高库存货的效率,还可以为企业节省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能源。比如,集装化运输,可以简化商品包装,节约大量包装用纸和木材等等,还可以通过吸收企业原有的物流资源,解决相当部分的就业问题。

其次,可以改进企业的服务水平;现代物流是分工的产物,它与分工前最大的区别就是能够为工商企业提供更专业化的服务水平。工商企业通过物流外包,可以加强物流能力,获得比自己开展物流活动更高水平的物流服务。

第三,可以使企业更加专注于发展核心业务。通常企业的资源总量如资金和管理能力等总是有限的,企业的经营越多样化,资源使用就越分散,厚此必然会导致薄彼,甚至是各项业务都有削弱的后果。一旦物流外包,就可以大量地减少企业物流的投资,从而节约宝贵的流动资金,给企业集中优势资源,专注发展核心业务提供了帮助,更可以提高企业管理的效率,节约宝贵的人力资源,进行科技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第四,可以加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全球化经济的时代,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提高物流水平,可以提高销售量与市场份额,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目前各企业产品的质量的差距越来越小,可比的地方往往是成本。降价是近几年企业之间主要的竞争手段,第三方物流则通过降低企业成本为降价竞争提供了额外的保障。

最后,由于整个物流程序全部由第三方物流公司负责,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为企业减少一部分的经营风险。

2、对经济发展的协调作用

当然,由县政府引进建立第三方物流企业,对于政府在宏观上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也有着极大的作用:

第一,可以缓解进贤县紧张的供地局势。受“大而全”或“小而全”观念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国内的工商企业无论规模大小都会建有物资仓库,进贤的工商企业也不例外。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县工商企业所自带仓库的占地面积,占企业占地总面积20%~30%,而仓库的仓储量一般只占到50%~60%。按照上述比例进行计算,全县工商企业仓库占地面积之大,土地资源浪费。如果政府引进建立了第三方物流公司,就可以通过建立大型、多功能的存储仓库,取代当前我县各工商企业所自带的仓库,既节约了大量的耕地,又使得企业能够减少了固定资产投资额,从而降低了企业的风险。

第二,可以对企业之间进行宏观协调。当前,在进贤县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超过了500户,在我县的产业布局中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正因为拥有如此的“七个一”的支柱产业,才能够使得进贤成为全省较有名的工业强县,但在进贤众多的小型企业中,却存在着“吃不饱”和“撑不下”两种截然不同的境况。即很多小企业或新兴企业得不到充足的订单,致使企业经常性的处于半歇业状况,极大的浪费了生产资源;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部分较规模企业的订单过多而不能及时完工,从而导致企业名誉受损。一旦县政府引进建立了第三方物流企业,就能够在整体上掌握各单位的总订单数,然后通过构建企业间的交流平台,实现最大程度的信息共享,从而达到协调整个进贤县工业的发展。

第三、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物流园区是水陆联运的集散地,又是商品储存集散中心,也是贸易、工业发展的集散地,更是货物运输链和经济发展的组成部分,将对我县相关产业起到推动作用。一是物流园区将为客户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可以带动仓储、配送业;二是考虑运输适应性和方便性以及产品市场销售的适应性可以带动包装、流通加工;三是物流园区汇集运输公司、货运代理、贸易批发零售、包装公司、政府配套服务机构,促进与物流有关的信息服务和信息咨询业的发展;四是物流离不开金融部门的支持金融和保障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可以带动金融和保险的发展;五是在物流园区设立商务宾馆、休闲娱乐、成品油供应、汽车修理等商贸服务,可成为我县商贸经济的新亮点。

第四,为地方财政做出贡献

地方财政的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增值税25%部分等。服务业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特别是对地方可用财力的增长贡献较大,在服务业中商贸业和物流业所占比重约为36%,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重点行业,因此建设物流园区对我县财政收入增长具有较大的贡献。

3、对投资环境的优化作用

进贤投资环境要改善,物流服务是其中重要一面。建立物流园区及物流环境的改善,对优化投资环境,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有效降低企业市场风险、降低成本,将产生极为重要作用。

4、对就业安置的作用

建设物流园区能够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吸纳更多的不同层次人员就业,有效化解城镇就业存量与增量的矛盾,对降低城镇失业率,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三、我县发展第三方物流的有利条件

区位交通优势

1、承东启西:进贤自古就是“东南之藩蔽、闽浙之门户”,战略地位重要,现在又处在沿海发达地区向内地进行产业梯度转移和国家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战略实施的“承东启西”地带,区位优势凸现。

2、黄金地带:作为省会南昌市的辖区县和东大门,进贤已被规划纳入到昌九工业走廊、“昌九景”工业金三角、环鄱阳湖经济圈,环南昌半小时经济圈。是四个经济发展区的交汇重合之地,已成为江西乃至整个中部经济发展的黄金地带。

3、交通枢纽:浙赣复线经过县城,穿越进贤全境,京九铁路紧挨进贤与浙赣线交汇。昌万省级公路,从进贤北部穿越。320、316国道在进贤交汇延伸,京福高速公路(温乐高速、温沙高速)和沪瑞高速公路(温厚高速、梨温高速)在进贤温圳交汇,并与320、316国道交错联结,构成了江西乃至整个中部的交通枢纽。

4、出行便利:进贤到南昌不足公里,距昌北机场40公里,由水路经潘阳湖可直达长江。利用四通八达的铁路和高速公路,至沪、杭、榕、厦、穗、深等经济发达城市均可在6小时到达。通过昌北机场,更可便捷地和世界各国交往。

产业和市场优势

经过多年努力,进贤已形成了市场占有率大,产品品牌响,竞争能力强,具有鲜明进贤特色的“七个一”支柱产业群,进贤的农副产品等都是一个开发潜力很大的市场。

伴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进贤的物流企业将以量和质的发展趋势前进。每年进贤的工业产品、农副产品、水产品等都有很多运到省内外或国外,进贤油茶、果业等种植也都在大力的发展与开发中。

政策优势

物流政策是物流发展的基础。如果政府对发展现代第三方物流的产业政策比较宽松,推进起来就比较快。经济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因势利导制定进贤更科学、更优惠的物流政策将促进我县物流业的更快、更好的发展。

完善的公路、浙赣铁路复线、水运三大体系,及以上产业、政策的优势,使进贤已具备发展综合物流的能力。

四、物流企业服务策略

1、物流服务全程化

全程服务的服务理念是现代物流的主要特征,它强调提供从原材料资源供应与采购、到生产加工、再经过市场销售最终达到消费者的物资周转全过程的服务,提供不仅包括仓储、运输等基本物流服务,还包括物流咨询及系统方案设计等其他增值服务,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的服务。

2、物流社会化

现代物流通过对物流资源的重新组合,使原来的物流资源、物流活动从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社会化的资源和市场化的活动。物流活动由原来的供货方和需求方的直接联系转变为由专业化的物流公司通过市场化的交易行为,向整个社会对所有需要物流服务的企业提供这种服务,降低了制造业的物流成本。也就是说,必须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服务。

3、公司管理策略

加强用户服务战略合作伙伴、第三方物流信息管理和网络控制是物流发展的重要趋势。毫无疑问,用户服务是物流管理的宗旨,也是未来要加强的重要方面;专业化分工使企业更加关注自己的核心产业,从而将物流活动分离出来,并委托给专业的物流公司去实施,这就是外协;在对外交易活动中,企业趋向于选择少数而稳定、并有较多业务往来的公司形成战略伙伴关系;越来越多的生产商认识到了第三方物流在其原材料和产品供销中的作用;作为促进物流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信息和网络同时也是企业物流管理中所关注的重要方面。

供应链一体化

供应链管理是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谈业务开始,到运输、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络结构管理模式。

物流管理信息化

现代物流业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是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承袭了原来的物资储运部门和企业内部物流的功能,而且还根据现代经济的要求拓展出许多新的功能,这就使得现代物流管理的任务变得复杂和艰巨,物流管理所涉及的信息量也十分庞大,反馈必须及时准确。如何利用现代化的通讯、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来有效处理信息,利用信息指导物流活动和相关的商务活动,成为所有现代物流企业发展的瓶颈和前提条件。

物流系统的规划

物流系统规划是指确定物流系统发展目标和设计达到目标策略与行动的过程。它对物流业的发展、物流设备的配置、物流用地的布局、物流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模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建议和对策

发展第三方物流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物流企业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政府推动和调控作用,为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发挥组织、协调、规划职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多功能、高层次、集散功能强、辐射范围广的现代物流园区,克服条块分割的弊端,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现象,促进第三方物流健康、有序发展。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作、规范市场、配套环境”的发展方针,依托以高速公路、铁路、水路的综合交通优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物流中心建设为抓手,以公共物流信息平台为支撑,以建设进贤现代物流园区为重点,优化物流产业空间布局,培育完善的现代物流体系,实现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规模化,最终把进贤建设成为南昌物流经济圈重要的中转型、综合型的现代化物流基地。

1、尽快制定进贤县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搭建平台,在县城范围内在交通便利前提下选址地块,确定500亩的(首期用地100亩)规划用地面积为现代物流企业用地。建成我县服务功能最为完备、物流运营较为规范的一个物流园区。

3、加大招商力度,引进具有实力的企业投资进贤兴办物流企业。

建立实习工伤保险制度的构想 篇5

叶国平

随着高校教育和职校教育的大力发展,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伤的案件大量发生,而与之伴随的各种问题也接踵而至,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实习生在工作中遇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处理的规定不完善,不仅给受到侵害的顶岗实习学生维护自身权益增加了困难,给学校和实习单位造成压力,也给执法和司法机关带来困惑寻求解决顶岗实习生工伤处理的有效途径,完善立法,构建科学的实习生工伤制度十分必要。

一、我国有关实习工伤处理的立法现状

(一)现行有关实习工伤处理的法律规范立法级别较低、涉及面窄

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法律《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调整教育关系的基础法律《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规范对顶岗实习工伤处理均无任何规定;【1】《侵权责任法》仅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未规定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通过学校组织参加实习受到伤害如何处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对顶岗实习生是否适用该条例未作出任何界定。可见,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实习的工伤处理均无过多规定。

(二)现行规定将实习工伤纠纷案件作为民事侵权案件处理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首次对实习生在实习中受到伤害的处理做出规定,但并未对实习中的学生受到伤害的处理做出针对性的规定。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行为的过错程度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可见,国家两部委的规章对顶岗实习工伤的处理是按照民事侵权进行的【2】。

二、法院将此类案件作为侵权案审理的缺陷

普通劳动者在遇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时,可通过工伤保险体系处理;而由于实习不属于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实习生在实习单位遇工伤或患职业病而发生纠纷时,不能按工伤保险的救济途径处理,只能作为民事侵权处理。民事侵权处理与工伤保险的救济相比有诸多不同,不利于顶岗实习生权益的保护,给学校、实习单位造成较大的压力。

(一) 救济途径不同

将实习工伤作为民事侵权处理,在发生纠纷时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而如果按照工伤保险程序处理,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纠纷时应通过劳动仲裁;各主体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单位缴费费率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不服的,均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处理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相比,劳动仲裁更有利于顶岗实习生的权利维护。就费用而言,劳动仲裁不需要支付仲裁费用,不服仲裁后提起的诉讼也仅需缴纳元的劳动争议诉讼费;而按侵权纠纷向法院提出人身伤害赔偿诉讼则需要按照法院的收费标准收费,成本较高。并且,劳动仲裁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则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实习生作为原告在诉讼中,需要举证证明学校实习单位及其他有关主体的过错,这对于实习生来说一种诉讼负担而风险难度较大。

【3】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程序设置都是按照倾向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宗旨设置的,有利于学生和学校用人单位维权。

(二)鉴定部门不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规定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鉴定部门为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三)归责原则不同。

将实习工伤作为民事侵权处理,各主体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实习生可能会因为过错而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如果按照工伤处理,则工伤保险基金和实习单位的赔偿遵循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实习生的权益【4】。

(四)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将实习工伤作为民事侵权处理,学校、用人单位、实习生及其他对伤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主体须按过错分担责任。【5】如果工伤造成的赔偿数额较大,会给责任主体形成较大的经济压力,实习生获得赔偿金的难度也较大。如果适用工伤保险制度,仅需要缴纳少量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各种赔偿费用,实习生获得工伤赔偿金可以得到充分保障。

(五)赔偿标准范围不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与按《工伤保险条例》计算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有诸多不同。

三、具体制度的构建设想

笔者建议尽快出台行政法规或规章,统一规定实习生的工伤保险处理方法,将实习生工伤纳入国家工伤保险制度中,对工伤鉴定、救济途径程序、设置赔偿主体等均遵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并针对实习生的特殊情况进行变通规定内容: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习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缴费主体。从可操作性角度看,仍应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工伤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但考虑到实习生的特殊情况,允许用人单位仅购买工伤保险,而不要求购买全部的五险一金。

(二)实习工伤保险的赔偿方法和标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方式是按职工伤残及死亡的不同情况而确定的,有些情况并不宜适用于实习生。()比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无法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继续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于实习生并未与用人单位订立正式劳动合同,本身并无为实习生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该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履行时间过长、负担过重;再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伤致残的,需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实习生的工资一般较低,所计算出的伤残补助金数额较低因此,建议借鉴或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的计算方法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工伤实习生一次性赔偿。

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篇6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是世界老年人口的五分之一。到2030年全国老年人口规模将会翻一番,老龄事业发展任重道远。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如下特点:

1.1“四二一”家庭结构,难以承载失能老人。

刚刚办理退休或即将退休的一代,大多是独生子女父母,他们中绝大部分尚不需别人照料,且可以照料上一辈。但10年后,他们中相当一部分人需别人照料时,他们的上一辈可能尚未过世。届时,他们的子女即使不工作也难以照料如此众多的失能长辈,再加上相当数量的“失独”及无子女的失能老人,社会照料的压力可想而知。

1.2“未富先老”,应对老龄化的物质基础薄弱。

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GDP一般都在5000美元以上,且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而我国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GDP不足1000美元,且半数以上老年人既无养老保险也无医疗保险。近年来不断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不断提升,但居民的收入水平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一般百姓忙于应对住房、看病、上学这“三座大山”,没有更多积蓄用于将来的养老。我国应对老龄高峰的经济和社会基础都非常薄弱,国家和百姓都缺“钱”。

1.3“长寿不健康”,加剧老年照护负担。

目前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已达74.83岁,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但长寿不等于健康。国家老龄科研中心调查的数据显示,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余寿中的三分之二时间处于“带病生存”状态,这是失能老人比例大大高于同等老龄化程度发达国家的主要原因。根据我国首次城乡失能老年人状况调查,截至2010年末,失能老年人达3300万人,占总体老年人口的19%,其中完全失能1080万人,占总体老年人口的6.23%。这种状况会随着老龄化的进展日趋严重,必将成为整个社会的巨大负担。

2 建立符合国情的长期照护保险体系

目前各国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可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以商业保险为主的模式,以德国、日本等为代表的以社会保险为主的模式,以及以澳大利亚和北欧诸国为代表的以社会福利为主的模式。

自2005年中国商保公司推出第一款长期照护产品至今,购买者寥寥无几,其根本原因是保费高而一般百姓承受不起。其实以商业照护保险模式为主的美国,能买得起保单的也只是中、高收入者,低收入的失能者还是要靠政府救济。另外,商保公司为规避风险,对于参保者健康状况要进行严格筛查,一些病重者或已失能者都会被拒之门外。我国商业照护险鲜有人问津还与居民的保险意识薄弱有关,单纯靠商业保险解决我国当前日益严峻的老年照护问题是远远不够的。

能不能依靠政府财政和福利政策来解决老年照护问题?答案是否定的。实际上,我国早已将“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纳入到政府的保障范围,各地的敬老院、福利院主要接收这些老人。但一些地方财政窘迫,这一群体的保障都难以承担,即使是财政状况较好的东部城市也是无法与北欧等高福利国家相比的,因此我国的长期照护难题也不可能单靠政府财政来解决。

比较现实的选择是借鉴德国、日本等国经验,建立低成本、强制性的社会长期照护保险。同时,政府出台政策支持和扶持商业照护保险的发展,形成多层次的老年照护保障体系。社会保险的优越在于其普遍性和保障性,可以为更多有照护需求的民众提供低成本的基本保障;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能够将保险意识薄弱的民众也纳入保障范围;社会保险的非营利性可以降低基金筹集的成本,提高使用效率。扶持发展商业照护保险则可以满足不同层次的照护需求,有效节省政府资源,使其集中关注弱势群体,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

3 建立社会长期照护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3.1 建立时机已经成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递增近10%,国民收入也以年均7%以上速度递增,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保障制度也不断完善。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已实现全覆盖,基本养老保险也即将实现全覆盖,而这两项基本制度是建立社会长期照护保险的前提。有人说,为建立这两项基本制度,财政、企业和个人都已投入很大,负担很重,不宜马上出台社会长期照护保险,其实不然。以先期进入老龄化的德国为例,实施长期照护保险之前,主要依靠救济和福利体系,10余年时间用于补助失能者的支出增加了3倍,财政不堪重负,由此才催生了社会长期照护保险。我国虽已进入老龄化快速增长阶段,但独生子女的一代进入失能高峰还有十几年时间,如能尽早实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既可大大减轻财政投入,又可适当积累一些基金,同时培育发展养老和照料护理机构,以从容应对老龄高峰的到来。

3.2 管理平台已经具备。

对失能者的长期照护包括医疗照护和生活照护,不少国家在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之前,只将医疗照护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生活照护费用需要自理。有些家庭由于无力承担生活照护的负担而选择长期住院不出,致使医保基金的医疗照护支付成倍增加,最终入不敷出,濒于崩溃(日本2000年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很大程度是基于这个原因),于是长期照护保险应运而生。因此,可以说长期照护保险是由医疗保险的延伸逐步发展起来的。如德国、韩国的长期照护保险,虽作为一个独立的险种,却是依据医疗保险确定参保范围和筹资办法,并由医保机构一并实施经办管理,这样既可减少矛盾,又节省社会管理成本。

我国医保改革起步晚但发展快,各地医保政策框架基本一致,且都是由各级政府主导并经办,完全可以作为建立长期照护保险的管理平台。目前一些地区已将失能参保人医疗照护的费用纳入了基本医保的支付范围,有的地区将老年照护机构纳入了医保定点,有的地区将社区医疗机构为居家失能老人提供的医疗照护纳入了医保支付范围。青岛市近期出台了长期医疗照护保险制度,由医保结余和财政(含福彩公益金)共同出资建立专门基金,用于失能参保人医疗照护支付。这一制度距离将生活照护也纳入支付范围的完全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只有一步之遥。因此,在我国依托现行基本医保体系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在经办管理上是完全可行的。

3.3 筹资问题可以解决。

建立长期照护保险的关键是基金的筹集。世界上实行社会长期照护保险国家的照护基金一般是由政府、企业(或单位)和参保人共同承担。我国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已是世界上最高的,还能再提高吗?个人还要缴费,老百姓能愿意吗?我国不少地方因医改和养老保险扩面,财政已是捉襟见肘,还能拿钱建立新险种吗?笔者认为,对现行的制度进行一些改造,改进一下财政投入的方式,可能不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多掏多少钱即可把这项制度建起来。

3.3.1 改进职工医保制度,在

不新增企业和个人负担的情况下建立起长期照护保险基金,政府暂不必投入。现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制度因缺少互济性,改造已势在必行。广州、青岛等地已开始通过推行门诊统筹逐步改造个人账户。目前各地个人账户计入总额一般占基金征缴额的40%-50%,根据对青岛市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运行情况的分析,如果将原个人账户基金的一半用于门诊统筹,即可保障职工普通门诊费用不低于80%的报销比例,剩余的部分可以用来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基金。

从国际经验看,医保风险储备金率一般不超过15%,而我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2010年累计结余率已达145%,通过推行门诊统筹改造个人账户再节省出部分基金,绝大部分地区用于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已绰绰有余,完全不必由企业和个人另行缴费。

3.3.2 改进财政投入方式,整合

投入资源,为城乡居民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基金。为应对老龄危机,近些年各级政府在财政并不宽裕的情况下已做了大量投入。可惜这些投入除了用于推进医疗和养老保险的全覆盖以外,大部分是采用了“撒芝麻盐”的办法,投入效率都不高。比如,不少地方按月给高龄老人发放补贴,有的发放年龄已降到70岁,每人10-30元的补贴,对于健康老年人来说,无足轻重,对于需要照料照护的失能者来说,却又杯水车薪,根本解决不了什么问题。再如,有的地方政府每年按每人150元的标准为60岁以上老人体检,因组织工作量大,难以落实,又改为发体检补贴,根本谈不上投入效率。

如果把这些财政投入集中起来,用于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则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社会保险的特点是由参保人缴费,互助共济共担风险,这比单纯靠财政投入效率更高,保障力度更强。当然,与城镇职工不同,城乡居民难以实施以单位和个人为主的强制性缴费,但是,可以靠财政投入吸引居民参保,从而建立起长期照护保险基金。这种投入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德国、日本都是通过这种办法建起了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根据青岛市的测算,为城乡居民建立制度需财政投入的资金并不多,上述“撒芝麻盐”的费用基本就够用了。

4 建立社会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滞后的被动局面

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服务机构、人员、设施和床位等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要素,也是长期照护保险运行的主要载体。

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快速发展,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市场需求必将越来越大,吸引了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但因一般百姓收入低下抑制了服务消费需求,也抑制了服务供方的发展。青岛市最早成立的一家民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聘用专业护理人员登门为失能老人提供护理照料服务,登门一次40-60元的收费并不算高,但一般失能家庭还是难以承担,机构自身运营也步履维艰。如果有社会照护保险基金作支撑,这种状况将从根本上改观。有了社保基金的支付,中低收入的老年人才能住得起养老院,才能用得起居家照料服务,社会力量投入老年服务机构建设才能有利可图,也才能促进其持续发展。因此,搞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必须尽快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机构和服务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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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燕斌,赵永生.德日美以四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架构比较[J].中国医疗保险,2011,32(5):60-62.

[3]施巍巍,刘一姣.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研究及其启示[J].商业研究,2011(3):104-111.

[4]孙洁.我国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条件尚不成熟[EB/OL].http://finance.chinanews.com/fortune/2012/05-30/3925790.shtml,2012-05-30.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篇7

借助存款保险平台,探索金融机构市场化风险处置之路

从各国实践看,一般都是由存款保险作为主要平台来处置金融风险。次贷危机以来,美国有500多家银行出现重大风险,依靠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灵活运用收购承接、过桥银行、直接赔付、经营中救助等市场化方式,既及时处置化解了不同规模银行的倒闭风险,其中包括花旗银行、华盛顿互惠银行、印地麦克银行等大型银行,有效维护了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同时又最大程度上减少了处置成本。鉴于此,很多国家都强化了存款保险的风险处置当局地位和职能,不断丰富市场化处置工具。从国际经验看,当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时,应首先强化股东责任,由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担负第一道救助义务,并寻求市场化兼并收购的可能性。当股东和市场力量不足以化解风险时,存款保险应及时介入,采取有效的市场化处置,并稳定市场信心。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可以为存款保险提供后援支持,必要时通过资产负债表扩张化解风险,同时要降低道德风险。

总体上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三年多来,对存款人特别是中小存款人加强了保障,增强了存款人信心和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我国金融部门评估规划更新评估中,认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近年来中国金融改革取得的最重要成果之一。同时应当看到,当前我国金融体系中多年累积的周期性、体制机制性矛盾和风险正在水落石出,化解潜在风险隐患的任务依然艰巨,特别是一些高风险机构难以出清,不能及时退出市场,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难以建立,也积累了系统性风险隐患。我国《条例》已赋予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功能,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继续扎实做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各项工作,进一步发挥这项制度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平稳运行。

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篇8

2009年6月24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起,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6月24日,这是一个值得亿万农民记住和纪念的日子。这一天,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自此,我国亿万农民翘首以盼的社会养老保险大船,在沉寂了十数年以后,又开始了崭新的启航。

千百年来,我国农民养老靠的是家庭互助,养儿防老几乎成为农民的唯一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率先建立,覆盖面得到迅速扩大,成为城镇居民养老的主体性制度。1991年,国家民政部出台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农村开展养老保险工作,制度模式是农民个人缴纳养老费和集体补助相结合,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式个人账户积累。到1998年底,全国有2123个县、65%的乡镇开展了这项工作,参加人数达到8025万人。之后,这项制度从徘徊阶段到停滞不前,再到有所萎缩,制度前景堪忧。农民养老保险该怎么破冰前行,引起了社会广泛思考和农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农民养老问题对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来讲是一件极其艰难的事情,庞大的农民集体是支付能力极差的集体,养老保险制度不能有效的建立很大程度上在于农民有没有支付能力。第一类,在家乡务农的农民:他们收入较低、经济拮据。收入少,使得农民 “望保兴叹”。大量农民只能从事劳动密集型的简单劳动,从而收入大大低于该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维持正常的生活已经捉襟见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更是难以承受的负担。第二类,外出务工的农民:他们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调查表明每4位农民工中每年大约会有1位转换打工地区,由于国家尚未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农民工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办法转移和保持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这就意味着农民工即使在辗转各地务工期间按规定缴费,晚年却还是与养老保险无缘。因此,少数参保的农民工在离开打工城市时也纷纷选择退保。另外,农民工工资较低、经济拮据。应付城市生活已经很费力,再让他们支付养老保险的费用更是难上加难。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起步。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新农保要求建立个人账户,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新农保基金的来源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国家已经原则上启动了新型农村保险制度,要使这项制度得到稳步的实施,要求政府从不同的方面开展行之有效的探索。

首先,出台有关强制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确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与健全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通行做法。经过1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已经建立起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基本形成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雏形。人大常委会要加快立法的步伐,尽快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督促各有关部门切实做到依法执行,加大惩罚力度,对危害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依法处理。

其次,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分门别类的制定不同的缴费标准。另外,在设定最低保障的同时,鼓励有能力的人多交保费,以获得更多的养老金。《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就提到,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篇9

熊劲松

湖南公共关系进修学院

[摘要] 从1993年美国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首次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二战后这种制度在其他国家推广开来,特别是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找以后,存款保险制度得到了加速发展,大部分发达国家和日益众多的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存款保险制度。本人认为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强对银行风险管理;有利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有利于防范信贷危机;有利于银行防范自身风险;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稳定投资信心。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从事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成员金融机构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而当成员金融机构面临危机或经营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管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给予偿付的制度。存款保险就是解决公众信心问题的手段,保险机构担保无论发生什么事情,存款者的资金都能够得到全额偿付。这样存款者即使对银行的运营有所疑问,也不用赶着提款。因此存款保险能够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保证银行体系稳定,有效地抵制了银行挤兑现象和由此诱发的银行恐慌。目前全球已有70多个国家先后建立起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实践证明,它就像一张“安全网”,在经济及金融业发展的诸多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我国,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现代企业制度和银行制度的初步建立,银行业竞争的格局已经形成,经营风险日益加剧,使个别经营不善的中小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陷入危机甚至倒闭成为了可能,同时也对存款人的利益构成威胁,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一件十分紧迫的工作。其重要性主要在于:

一、有利于加强对银行风险管理:从我国银行业的现实情况来看,经营过程中面临着种种风险,潜伏着巨大的危机。首先,银行资产质量普遍低下,特别是国有四大银行资产质量不高,不良信贷比例很高。究其原因,主要源于大中型企业亏损严重,对银行的负债率很高,一方面是大量贷款难以收回,另一方面对存款必须保证支付本息,必然给银行的经营造成困难,就可能发生支付危机。其次,银行自身发展能力不足,资本充足率普遍较低,难以承担经营风险。最后,金融创新的风险。金融创新将成为银行获得的重要渠道,同时也必然带来巨大的风险。以上诸多风险,很难单纯依靠银行自身力量加以抵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后,存款保险机构为减少保险赔偿金的支付,将会对投保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成为央行进行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协助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减少风险损失。

二、有利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其一,存款保险制度是促进银行公平竞争的有效措施之一,在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国有商业牌绝对优势的地位,政府往往被认为国有商业银行的担保者,即使出现问题,存款人利益也不会受损,而新建的其他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等相比就处于竞争劣势。一个完善的存款保险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淡化国有商业银行的某些优势,使存款者达成一种共识,无论将存款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对其保护的程度都是相同的,从而有利于打破银行业现有的垄断局面,使中小银行可以平等、公平地参与竞争。其二,有利于减轻央行的负担,更好地保证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我国的金融机构大多是由国家直接出资建立或在国家直接支持下建立的,银行信用是以国家信用为后盾形成的一种事实上的保障。中国人民银行一直是发挥着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不但承担了投资者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甚至连各种社会金融的风险成本也承担起来了。而实行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商业银行的负债风险,则可以分流央行的负担、减轻央行的压力,使央行能集中精力加强宏观金融的监管。其三,可以提供一种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已有一些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亏损巨大而被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破产和关闭,但由于没有适当的市场退出机制,使有关部门在处理这些金融机构时困难重重、处处被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支付保费的形式,集中一笔巨额的保险基金,能够让金融监管总部果断采取措施,使效率低下、资产质量差的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体系,从而提高整个银行业的整体效率。所有这些必将促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

三、有利于防范信贷危机:我国金融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游资”的飞速增长,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如墨西哥金融危机、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等等,不仅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而且严重影响了改革开放中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有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危机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国随着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逐步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中小型银行也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

控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金融风险在逐渐增加,迫切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蔓延效应和系统性风险加以防范,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四、有利于银行防范自身风险:银行的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存款,在经营管理不善、投资失误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不良资产一直较高、经营管理者素质不高、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也是对银行发展一种保护。

五、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稳定投资信心: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银行实际上是一个负债经营的企业,其债权人是广大的存款者。在我国,储蓄存款者人数众多,对于大多数存款人来说,他们不可能对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信誉、实力和经营状况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做出恰当的评价。如果没有存款保险,一旦银行破产倒闭,受到损害的当然是存款人,在社会上也会造成相当程度的恐慌,严重影响了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不幸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户存款时,投保银行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可以从存款保险机构或取得支援,或被接收、兼并,或得到赔偿,从而保证了银行对存款人的及时支付,存款人的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在一定程度地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维护了存款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有利于提高存款人对银行的信任度和公众的投资信心。

六、有助于净化金融机构,保证人民财产安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大家记忆犹新,一些农村合作社以高额的存款利息吸引了一大批居民将存款放入其中,以求高额回报,由于这个时候正是计划经济被市场经济替代时期,农村合作社的倒闭致使许多居民血本无归。如当时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加强对银行存款的风险宣传,则这种情况将有可能减少发生甚至防范于未然。

参考文献:

《关于国有银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崔晓梅 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2008.06 《银行保险制度研究及路径选择》 张广华童芳芳 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 20090.02 《我国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天津经济 魏娜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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