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2024-06-25

家庭纠纷调解案例(共9篇)

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篇1

调解员: 单位: 职务:

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男方:丁晓飞

生日:1981年4月10日

女方:吴凤

生日:1980年4月10日

男、女双方2009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0月27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11月17日生一女名许仙 离婚原因

女当事人称其和丈夫结婚2年了,房子是在结婚之前买的,房产证上是男方的名字,而且结婚后大部分的房贷是女方支付的,但最近女方和男方就是否将老人接来赡养发生矛盾,男方经常开口闭口就叫女方滚出去,说房子是他的,是婚前财产,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每次女方都是忍耐和退让,希望能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但自己也会常常想到自己的婚姻是不是真的走到了边缘,为了摆脱痛苦,她自己有了要离婚的念头,于是在一次争吵冲动下来到了婚姻登记处。男方认为:

孝顺父母是应该的,结婚后将辛苦了大半辈子的父母接来同住,让他们享受天伦之乐的同时又方便了自己照顾他们,何乐而不为。女方不同意自己的父母来住让他很恼火,什么事情都好说,就是这个没的商量。女方认为:

自己小两口刚刚步入二人世界,自身尚且有个磨合过程,如果一下子就和公公婆婆住在一起,难免增添许多矛盾,男方的语气和态度让她有了离婚解脱的念头。调解经过和总结:

工作人员通过谈话了解发现男方性情爆燥,对问题常常不能理智处理,为避免男方因不理智造成不良后果,且男、女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工作人员便开始耐心作起女方的思想工作。我们先是从法律角度分析,现在的情况的确对女方很不利,因为法律规定结婚前的个人财产不会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而且虽然女方付出的多,但是因为证据上的不足,也会导致女方在分割财产上的不利,至于结婚时候女方出的财礼原则上应当属于女方的,结婚后购置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如果能证明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可以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对方少分或不分,但是男方虽然脾气不好,但是从未有出轨和殴打女方等过错行为。从财产分割方面让女方知道对她很不利,而打消轻易离婚的念头。其实从谈话中能感觉到女方对男方,对这段婚姻还是很有感情的,同时男方还是很在乎女方的,对这段婚姻还是很在意的。只是对于接老人一起居住这个问题还存在心结。于是我们工作人员约来男、女双方及其父母面对面做耐心、细致、入微的工作。男、女双方终于从思想上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与无知,不仅表示今后生活不在提及离婚,而且还对以往自己的行为、想法表示后悔,并表示今后将父母接来一起同住不存在任何问题。当事人的父母也表示目前年纪还不算大,身体各方面都比较健康并不需要人照顾,当事人两人的世界他们并不想去打扰,只要当事人经常回去看看就够了。自此当事人双方的婚姻纠纷问题得以完美解决。

从他们的婚姻看,他们的问题并没有到非要离婚的地步, 及时掌握了当事人的心理状态,避免了对抗性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通过我们的协调,当事人双方能理性的认识到现在问题的本质,他们今后的婚姻应该会很幸福的。从心理学的角度,如果一个人总在想什么,那么他可能就会遇到什么,这是因为如果你总在想一种场景或结果,这就会给自己形成一种暗示,并在潜意识中引导自己向那个方向去发展,并导致那样的结果。

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篇2

一、案例分析

2012年5月14日邵东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宗离婚诉讼案件。女方申某系提出离婚申请一方, 其诉状中写道, 她和男方王某的婚姻关系长达4年的时间系名存实亡。从2008年开始双方开始分居, 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之所以没有离婚是为尚在读中学的小孩考虑。但男方经常在外打牌赌博, 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 申某身心俱疲, 忍无可忍才向法院起诉离婚。原告申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与被告离婚, 并且要求抚养婚生小孩。

被告则辩称承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但是其不同意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 并且还要求原告支付一定的抚养费。而原告表示绝对不会让男方王某抚养小孩, 因为男方王某经常不在家, 而且有打牌赌博等恶习, 不能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本案争论的焦点就在婚生小孩的抚养以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上, 对此双方一直僵持不下。期间女方家属一度带领亲友在法院扬言要好好“教训”男方。

面对这种情况, 经过法院安排, 在开庭前由副院长负责安抚女方亲友的情绪, 并且向女方解释了此案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相关的法条规定。一番劝解之后, 女方亲友保证他们会遵守法律规定, 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 支持尊重双方的意愿, 更不会冲动闹事。

具体的调解过程中, 由庭长负责女方申某的调解工作, 经过调解女方表示想早日解除婚姻关系, 她也清楚以男方王某的经济能力不足以向其按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主动表示愿意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庭长迅速将女方同意放弃孩子抚养权的调解意见传达给正在跟王某调解的审判员。

由审判员负责男方王某的调解工作, 审判员劝告男方王某, 女方在开庭调解时如果多说几句也要谅解, 辛苦维持了这么多年婚姻, 她也不容易, 希望男方王某在开庭时要大方一些。王某听完后, 表示能够理解申某的行为, 不会因此记恨对方。

2012年6月13日8点30分, 申某和王某的离婚纠纷案件准时开庭, 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 成功地进行了法庭调解, 调解结果为:

1.原告申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2.原、被告婚生小孩由被告王某抚养成年, 原告申某从2012年开始, 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王某支付抚养费2000元每月, 至小孩成年。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选。

双方对于调解结果都十分满意。

二、调解方式解决离婚纠纷的优点

(一) 有利于减少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离婚诉讼相对于其他的民事诉讼显得更为特殊, 因其涉及到的民事关系同时涵盖了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特别是在双方已经共同生育子女的离婚案件中, 即使离婚的目的达成, 在结案之后的生活中, 双方有子女作为纽带, 不可避免地会在生活中与对方紧密联系。离婚诉讼的当事人虽然生活中发生矛盾, 但并非都是走到了日后不愿相见的极端境地, 多数是信仰法院的权威, 希望由法院在人身财产等方面给予一个居中公正的处理结果。中国的传统文化一向强调“以和为贵”、“息事宁人”, 不论是判决离婚还是判决不予准许离婚, 当事人内心对判决结案这种方式的抗拒感不可避免, 在法庭的审理中双方情绪都处于不平和状态, 恶语相向不算少见, 这样则加剧了双方原有的矛盾, 不利于日后在生活中的接触。虽然在法律层面上法院旨在解决纠纷, 但从和谐社会为出发点妥善处理当事人的纠纷能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调解则避免了当事人在法庭上作为原被告双方所要进行的对抗, 避免了通过法官的审理判决达到解决离婚纠纷的目的, 取而代之的是促使双方在平和的状态下就离婚涉及的人身、财产关系进行调解, 达成调解方案。

(二) 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调解结案,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 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调解结果, 法院根据调解结果制作民事调解书。在这个过程中, 当事人对于权利的放弃, 均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 法院仅仅是在确认这些意志, 并非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 也就避免了可能发生的误判情况。在调解的过程中, 方式虽然可以变通, 但法官促使双方互相谅解、达成一致调解方案的活动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并且充分为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法院的判决所涉及的范围被限制在诉状写明的内容, 而调解协议能够处理的问题范围不仅包括列明的诉求, 还可以一并解决离婚纠纷中牵涉的其他问题, 能够更加彻底地解决纠纷, 避免造成更多的后续争议。当事人在诉讼中已经明确自己的所拥有的及可主张的合法权益, 调解的过程使得当事人能够在自愿的前提下处分这些权益, 不论是主张或是放弃, 都是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 据此作出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来说是最公正的结果。“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法乃善良公正之术”这众多的名言警句, 无时不在警示司法人员应当公正执法, 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有效统一。

(三) 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父母的离婚, 表面上是夫妻双方的关系变化, 却不可避免地会给子女生活和精神造成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 对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在实际的案件中, 经判决后甚至有获得抚养权一方要求子女与另一方断绝血缘关系的要求的行为, 这种要求既不符合法律规定, 也不符合社会伦理, 更会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 造成亲情的缺失。一般来说, 父母双方都是认为子女由己方抚养更为有利而主张抚养权, 但也不乏一些当事人罔顾亲情企图以抚养权作为离婚谈判条件的情形。并且大多数离婚案件在起诉前双方就已经闹的不可开交, 离婚调解提供了一个可以平和表达自己诉求的机会, 法院的调解员也会在调解过程中从未成年人的利益出发, 告知当事人其行为可能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 引导他们做出对未成年子女最为有利的调解方案。通常法院也会让子女的意愿在调解中得到体现, 尊重子女意愿的同时, 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离婚对于子女的影响。

(四) 有利于避免出现“执行难”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 法院对案件所做的判决, 常常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在许多判决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离婚案件中, 支付一方可能陷入经济困境或是出于对判决结果的不满不履行支付, 不论哪种原因, 都会造成案件的无法执行。长此以往, 既损害了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又造成了双方新的矛盾。而如果法官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 促成当事人双方的调解, 由他们自愿达成一个在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用、支付方式上的共识, 相对于由法院径行判决, 调解协议就能使双方案结事了, 达到维护双方当事人、子女合法利益, 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效果。

三、结语

“家和万事兴”, 这句老话正反映了和睦的婚姻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反之离婚会引起单亲家庭、未成年人成长教育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埋下了定时炸弹。如今社会是一个相对开放的社会, 每一个段婚姻的结束, 都潜在地增加了其他婚姻解体的风险。法院在受理离婚诉讼案件时务必将调解工作放到重中之重, 并灵活地运用调解方法、技巧, 为社会的和谐奉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柴发邦.民事诉讼学新编[M].法律出版社, 1992年版.

[2]张学军.离婚诉讼中的调解研究[J].法学研究, 1997.

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篇3

2014年7月16日,中国曲协收到相声作家甲的书面申请,反映其与相声演员丙(根据当事人要求,本文隐去其真实姓名及作品名称)之间关于相声作品《出×××》和《明××》(以下分别简称为《出》和《明》)的著作权纠纷,并请中国曲协调解双方纠纷。

根据甲反映:其一,相声作品《出》系甲、乙合作创作,发表20多年来广泛流传并为多名相声演员表演,其中丙曾多次表演该作品,但仅于20世纪90年代初向两位作者邮寄稿费200元。其二,相声作品《明》系甲创作,丙在担任某高校讲师期间内曾将该作品收录入教材,且未向甲支付稿酬。同时,甲未明确其调解诉求。

按照《中国曲艺家协会曲艺纠纷调解制度(试行)》(以下简称《调解制度》)有关规定,中国曲协权益部作为中国曲协的调解组织,对申请人甲的调解申请进行受理审查。经审查,该起纠纷符合受理条件,权益部同时提示甲获取合作作品《出》另一作者乙的授权,以便于开展调解。其后,权益部与丙进行协商,丙表示同意按照《调解制度》接受中国曲协调解,并授权丁代理其参加该起纠纷的调解。据此,权益部登记受理该起著作权纠纷案件,正式启动曲艺纠纷调解程序。

7月30日上午,权益部会同双方调解当事人甲、丁进行第一次现场调解。在告知环节,由调解员宣读有关调解制度,并告知当事人有关调解程序及其权利义务。在启动环节,主持人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中国曲协调解,并遵守《调解制度》等相关规定,双方均表示同意。在审查环节,调解员对调解当事人的证件材料及书面代理材料进行审查,甲未能出示乙书面授权,丁出示了丙的书面授权,代理材料符合法律要求,并经甲认可。在申述环节,由申请人甲简要陈述纠纷事实,但未提出主要诉求。在认定环节,由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事实进行认定,均未提交证据材料。在商议环节,由双方当事人根据认定的纠纷事实,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由进行商议,甲表示要与乙商议,在下次调解中再提出具体的诉求。经首次调解,双方达成初步共识:其一,关于《出》:丙曾于20世纪90年代初表演了该作品,并向两位作者支付了200元稿酬,双方并无其他约定,其后丙曾再次表演该作品,表演次数及收入不明。其二,关于《明》:丙并非适格的申请对象,因此甲决定撤回对丙就该作品的调解申请。

9月23日上午,权益部会同双方调解当事人甲、丁进行第二次现场调解。在确认环节,双方当事人对第一次调解达成的共识再次进行确认。在审查环节,甲出示了乙书面授权,代理材料符合法律要求,并经丙方认可。在申述环节,甲提交了新的调解诉求书,提出由丙一次性支付119630元永久买断《出》的版权。在商议环节,丁提出:第一,对版费的计算方式不认可,既没有先例,也没有依据;第二,丙不“买断”版权;第三,此次调解被申请人只有丙,甲提出其他人使用该作品与丙无关。经调解,双方在作品稿酬金额上存在较大争议。

9月28日上午,权益部会同双方调解当事人甲、丁进行第三次现场调解。在确认环节,双方当事人对第二次调解达成的共识再次进行确认。在商议环节,经调解,双方达成合意:由丙向甲、乙支付《出》版费人民币3万元,丙获得该作品除人身权外的所有著作权永久使用许可,版费现场一次性付清。甲现场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件启示】

一、调解是化解曲艺纠纷的重要探索和有效途径

当前,在曲艺界里“和为贵”的传统理念深入人心,老一辈曲艺家本着传承弘扬曲艺事业的良好愿望对侵权行为诸多忍让,众多曲艺工作者受制于立法欠缺、执法偏弱、曲艺自身特性等因素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但是,面对新世纪以来全球数字网络的迅猛发展,曲艺作品的传播方式极大改变,曲艺事业发展面临全新的机遇和挑战,曲艺权益受到更大的冲击和侵害。在此形势下,中国曲协力图探索建立一个曲艺界内普遍认可、信任的平台来依法、有效地调处化解曲艺纠纷,并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使纠纷当事人更加知法懂法,也向更多的曲艺工作者发挥示范、宣传乃至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曲艺纠纷调解,是根据纠纷当事人申请,在中国曲协权益部及各团体会员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社会公德以及曲艺行业傳统习俗和道德规范为依据,针对与曲艺艺术有关的各类法律纠纷,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调解活动。曲艺纠纷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它是在民事诉讼之前,依法化解曲艺纠纷的重要防线之一。只要符合受理条件,曲艺工作者即可向中国曲协及各团体会员申请调解,像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一样,通过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调解程序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强法治意识,化解误会心结,增进学习交流,共同营造曲艺界的和谐守法氛围。本案为中国曲协权益部自2013年8月7日成立以来首起正式受理并成功调解的曲艺纠纷案件。通过调解本起纠纷,中国曲协进一步积累了曲艺纠纷的调解经验,对曲艺纠纷特点和化解方式有了初步的探索和认识,《调解制度》及有关文书档案等不断完善健全。

二、依法维权对于曲艺工作者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京召开,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实现“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并对行业自律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组成部分,中国曲艺的繁荣发展同样需要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引领下,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以法治宣传为着力点,以行业自律为突破口,以曲艺维权为重要保障,始终高举法治大旗,积极培育法治信仰,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为建设社会主义曲艺事业提供行动指南。因此,曲艺工作者按照法律规定积极维权,不仅是法律赋予其应有的权利,也是每一名有理想、有道德、有担当的曲艺人应尽的义务。

本案中,著作权人甲已经认识到自身著作权的重要性,并勇于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种做法值得大力宣传和弘扬。同时,通过本案,反映出当前曲艺界对著作权保护的一些误解和态度问题。例如,甲虽然提出调解申请,但一直不愿意明确调解诉求,表示“我维权的目的不是为了钱”,直到第二次调解前才在调解组织的多次提示下提出有关诉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因此,获取报酬是每一位作者应有的权利,甲作为相声作品《出》《明》的作者,依法有权提出获得报酬的诉求,同时其维权行为也能为曲艺界推进作品依法流通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再例如,双方在调解过程中提到相声作品《出》很多人都在演的问题,也反映出不少曲艺工作者“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认为当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通过本案的调解,有利于曲艺界进一步摒弃这类错误的观念,树立起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正确价值观。

三、合作作品的所有作者共同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共同创作的作品,称为合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创作是曲艺界比较常见的创作方式,不仅有利于创作灵感的激发和碰撞,也能增近感情与合作,因此成为曲艺创作的重要选择。作为合作作品的每一位作者,当共同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他人的侵害时,都有权利单独请求赔偿和享有诉权,不仅如此,还应当向自己的合作伙伴宣传法治理念,鼓励其他作者一起依法维权,通过获取授权等方式,集合更多的力量形成维权的合力。

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心得 篇4

实践中,婚姻家庭纠纷中,40%的纠纷能调解和好,有超过60%的案件通过协议离婚解决,因此调解离婚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有什么技巧,是许多当事人很关心的问题。我们总结大量实践经验,认为调解离婚时至少得注意以下几点:

1、调解环境。一般情况下,我们调解员在代理离婚案件中,调解通常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采用。在调解阶段,我们一般会邀请对方或对方代理人调解商议离婚事宜。一般我们会约定周末在茶馆进行。这个场所一般环境优雅,具有亲和力的环境,比严肃的办公室环境更容易促成双方交流。调解时,切忌单方到对方委托人住所,否则,产生纠纷或误会双方很难说清楚。

2、调解语言。调解时,尽量给对方当事人中立的感觉,调解员也要抱着调解的诚意,不要一味站在自己的角度谈观点,讲道理。在与对方当事人商议时,尽量要用亲和的语言交流,避免用威严、傲慢、冷淡的口气与对方沟通。同时,在调解中,不要对于双方的是非多过发表意见,而围绕争议分歧和缩小争议努力。

3、调解技巧。调解时,先找出分歧,筛选争议焦点。找出双方分歧的原因,以及减少差距的方案。观察当事人的表情,运用各种方法和技巧,走进调解人的思路。调解步骤要不留痕迹,最终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抓住双方争议焦点后,再找到双方的共同点以及解决争议的途径。适度公开自己的和解想法,示明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共同探讨调解思路与方案。在调解时,要注意营造调解氛围,注意抓住调解时机,把握调解的原则,以及注意个案时双方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在调解时,一定要注意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情绪,使当事人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性,这样,调解才更容易达成。若当事人情绪激动时,注意运用以下几种方法调解当事人的情绪:

(1)冷却法。当一方当事人情绪过于激动时,设法冷却其怒火,比如,让双方当事人分开,走到公共场合,转移话题等。

(2)宣泄法。对于明显受到压抑的当事人,有极强倾诉欲望的当事人,不妨让其发表其意见,让其宣泄其内心的愤怒和不满。这一点,对于婚姻调解员,把握是十分重要的。有时候,自己的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在发牢骚,或诉苦,即使言语内容与案件处理无关,甚至有些难听,也不要立即打断,让其宣泄一下,对于案件处理不一定是件坏事。对于确属弱者或无过错一方,要耐心倾听,要表示同情,要给予安慰。当事人宣泄后,心静会归于平静,对于调解成功会有积极作用。

(3)陪伴法。有些当事人自己陷入感情旋涡难以自恃,情绪激动,但其家人或亲朋可能看待事实清楚。因此,调解时,选择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居委的人、亲朋、父母陪伴,可以增加成功的机率。但是,对于明显不辩是非地站在自己家人角度的亲属,对于明显可能引起双方争吵或可能挑起冲突的亲属朋友,应尽量排除调解时在场,以防止矛盾扩大和冲突发生。总之,调解员在离婚诉讼中,应极为重视调解方法,及时把握调解时机,学习调解技巧,影响委托人,影响对方当事人,影响承办法官;调解结案,是保护自己当事人的需要,是双赢的需要,同时,也是调解员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经验材料 篇5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经验材料

**县妇联在省、市妇联领导下,在县委、县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坚持“预防为主、调处结合”的工作方针,以建设平安家庭、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健全机制,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的独特作用

1、切实履职,强化主动意识。做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既是妇联组织维护妇女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职能,更是新形势下党和政府交给妇联组织的重要工作任务,是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抓手,因而我县妇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主动跟进,积极创新。我们在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争取重视后,积极主动地与民政、司法等部门衔接取得支持,下发了《关于成立**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将婚调工作纳入县妇联工作重点内容,制定了《**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实施方案》,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婚调委的有效运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我们与民政多次沟通协调,在办公用房极其紧张的情况下,县民政局在婚姻登记处提供了一间房作为婚调委办公室,完善了办公场地的硬件设施。10月份,举行了**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仪式,举办了成立大会,选聘了人民调解员,并进行了相关培训。

2、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调解婚姻家庭纠纷需要依托多元化的社会力量,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正是各种资源的有效整合:是人民调解、诉讼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是道德、文化、法律、经济等手段综合运用的有效载体。在婚调委成员单位召开多次协调会后,妇联、民政、司法三家达成共识,形成了合力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效应。妇联组织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利用联系家庭、联系妇女的群众工作优势,切实抓好婚调委的具体运作和日常管理,同时注重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吸纳有特长和热心公益的个人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进一步推动社会资源、行政资源、群团资源有效整合。民政部门变被动为主动,驻点在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调解员,发现属于职责范围的纠纷后主动介入进行调解,对于那些因为冲动或者考虑欠成熟而一心要离婚的夫妇,起到了及时有效的缓冲作用。司法部门积极开展婚姻家庭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提供维权咨询服务和相应的法律援助,在相关培训和工作会上加强业务指导,使调解员能掌握更多司法调解的专业知识,提升人民调解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县妇联充分发挥联动成员单位的作用,实行资源互补,切实做好诉调对接等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对接有序、协作联动、合力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效应。

3、健全机构,依法规范运作。有了婚姻登记处的婚调委办公室后,为了能更好地为全县广大妇女提供维权服务,县妇联办公用房紧张地情况下安排出一间办公室做婚调委办公室,又在甘棠桥社区组建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办公室,建好用好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阵地,并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中心”、“巾帼志愿者”等服务团体为广大妇女和家庭提供便捷、热情的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纠纷调解等维权服务。

二、夯实基础,注重长效,努力提高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效能

我县婚调委根据新时期婚姻家庭现状和调解工作需要,从县妇联、民政局、司法局、教育系统等单位选聘了14名具备一定专业素养的人员作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首批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由法律工作者、妇女工作者、婚姻家庭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组成。在我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业务培训班上,县司法局副局长左荣华同志作了业务培训讲课,他以多年的实践经验,站在一名律师与调解员的专业角度,运用生动的语言、丰富的案例对婚姻家庭纠纷常用技巧做了深入浅出的辅导。选派了一名调解员参加省司法厅举办的信访维权培训班,11月,组织婚调委成员及部分调解员到长沙市天心区妇联现场观摩学习,天心区婚姻纠纷调解室的温馨布置与天心区妇联何主席为我们介绍的“三免原则”、“四有四必四心”服务承诺,以及在工作中总结出来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方法,都让我们受益匪浅。学习回来后,我们印制了调解员工作联系卡,发放到各社区,在婚调委办公室,我们将调解员名单与各项制度上墙公布,便于群众自由选择调解员帮助调解。12月1日下午,县妇联组织30多名巾帼维权志愿者律师团、婚姻家庭心理咨询顾问团等进入甘棠桥社区,结合12月4日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的宣传活动,同时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婚姻、赡养、抚养、扶养等纠纷,提供纠纷调解、维权指导、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受到当地群众的热烈欢迎。

三、强化预防,多措并举,全面提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整体水平

1、注重法制宣传,提升家庭成员素质。2014年县妇联启动了“反家暴,促和谐”宣传年活动,将反家暴工作纳入到全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在县公安局设立家庭暴力法医鉴定中心;启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联席会,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健全妇女儿童维权长效机制;在县内广泛联系法律工作者及具备律师资格的人员,选聘一批具有丰富经验的优秀律师,组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援助顾问团,为我县妇女儿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举办婚姻调处和家暴干预培训班;组织“反家暴、促和谐”现场签名活动及反家暴书画作品巡回展进机关、进社区,受到群众广泛好评。反家暴宣传活动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营造了浓厚的社会氛围。

2、注重平安和谐创建,融洽家庭关系。平安家庭创建是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载体,也是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重要手段。县妇联积极开展平安家庭、书香家庭、和谐家庭等特色家庭创建活动,吸引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主动参与,在预防婚姻家庭纠纷、创建和谐幸福泰安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县妇联积极利用“六一”、“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组织开展爱心结对帮扶贫困单亲母亲、贫困儿童“关爱春蕾女童”等工作,丰富创建内涵,打造关爱品牌。

3、注重推广典型,提高整体水平。县妇联不断总结梳理各种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善于发现先进典型,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宣传推广各村居维权站成功做法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各大网站等有效载体宣传相关巾帼事迹,展示调解员调解为民、无私奉献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激发先进典型的示范性,通过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提高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以及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水平。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的技巧和方法 篇6

1、坚持“两个原则”

一,坚持自愿、合法原则。首先调解并非必经程序,需在双方当事人均请求调解的情况下方可开展.任何一方反对调解的,都不得开展调解.其次,调解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二,公平调解,不偏不倚。现实生活中,司法活动极易受到来自各地方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等因素不仅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还考验着调解人员是否出于公心.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讲,当事人觉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其自尊会受到伤害,也最易激起对执法者的抵触与怨恨.不公乃执法大敌,亦是调解之大敌,一旦被当事人察觉,则必然导致失衡.坚持公平调解才能维护司法公正。

2.调解的步骤

一般而言,婚姻调解分为三个阶段:即初步接触阶段、深入交流阶段、总结结论阶段。第一,初步接触阶段。在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委托调解时,一般调解员就会记录另一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如电话、手机等,即开始与对方当事人接触。一般而言,对于一调解员的传唤,另一方一般会有三种回应模式:第一种:冷漠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20%左右.比如,当调解员拨通另一方电话后,另一方态度非常不配合,说:“我不想给你谈,有什么事你让男他或女她直接找我”,然后“啪”将电话扣掉.甚至有的当事人一听到是调解员,随即就会干脆地将电话扣掉.遇到这种情况,调解员要抱着理解和宽容的心态。本来,处于离婚边缘当事人的心态就烦躁易怒,(有点象更年期女人),对方脾气大了一些,也是性情所致.对于冷漠回应的当事人,应婉言告之协商离婚是有利于双方的处理模式,希望对方考虑几天,过一些时候再与其联系。第二种:消极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30%左右.比如,当调解员拨通另一方电话后,另一方并不拒绝,而是直接问:“那你们现在的方案是什么?条件是什么啊?财产怎么分啊?”一般情况下,初次与对方沟通,不要直接就具体问题进行协商,因为对方刚刚知道自己的身份或来意,思想上敌意很大,并且回复往往不是理性的,因此,只要初步接洽就可,而正式的协商,最好还是给对方几天的思考时间,再另行约谈最好。第三种:积极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50%左右.比如,另一方非常配合调解员的传唤,并同意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协商和交流.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开始,当然并不意味着调解成功概率的增加,但对于找到双方的差距,自然是非常有利的。长期的实践经验证明,协商最大的技巧在于务实和真诚.特别是对于调解员而言,切忌在对方当事人面前显示出好像多么尊贵的样子,请充分尊重对方当事人,理解其承担的压力和承受的痛苦.也不要空话连篇,讲大道理,那样只能使对方当事人觉得你这个人虚伪.居中调解时,要站在一个适中、公平的角度,客观分析一下双方的利与不利:如果调解成功,双方有什么好处和不好之处.如果调解不成走到诉讼地步,双方的成本和法院判决的可能性.只要分析的有理有据,合情合法,即使对方当事人抱有敌意,也会不得不认真考虑调解员的话.第二,反复协商阶段。有的案件,可能进入不到深入交流阶段就要草草总结,为下一步处理做打算了。但70%的案件,都可能就具体的分配比例和条件讨价还价。并且,讨价还价的依据,不仅仅在于法律方面,而且还往往带有感情色彩。比如,一再强调的男方照顾女方,不带小孩子一方照顾带小孩一方,过错方照顾无过错方。经过反复的讨价还价,要么双方距离共同点越来

越进,要么会在某一个阶段僵持不下,最终没有战果。一般而言,如果能进入深入的协商,所需要的协商谈判的时间可能要远远超过二周的时间,可能需要一个月以上.时间长,不见得一定是件坏事.虽然拖得时间较长,疲惫是双方共同的感觉,加上随着社会上、工作中、家庭其它成员越来越明显的压力,有可能会使双方均降低自己的心理期望值,特别是对于双方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花费时间精力就离婚问题劳心伤神,不如退一步早点结束,将精力放到其它方面更为适合。

第三,总结结论阶段。经过几周与对方当事人的交流谈判,双方离婚条件的分歧差渐渐清晰,一般会产生三种不同的离婚方案:第一,依法得出的处理方案。即依照法律的规定,双方财产分割及子女归属抚养的大概可能性处理方案。这个方案,如果法律适用争议不大,一般与法院判决的结果相差不大。第二,提出离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一般提出离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会比依法得出的处理方案给与对方的条件要好一些,因为提出离婚一方一般已经抱有做出一定牺牲和让步的心理准备。但这个让步是有一定限度的,超出这个限度,提出离婚的一方将宁愿花时间打官司让法院判决也不愿意做出再多的让步。第三,被要求离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通常,被要求离婚一方往往会利用另一方离婚心切的心理,提出一些高于法律分配数额的要求,并且,一般会高于另一方给予的条件,甚至会远远高于依法分割的所能取得的数额。当双方提出的条件定格在一定程度且改变的可能性不大时,调解员应对比、分析双方的差据,以及差距的原因.如果是由于自己一方当事人不切实际的要求导致的差距,调解员应劝导他见好就收,接受对自己相对有利的分配方式;如果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漫天要价,提出过分的要求,可以从法律的角度,为其分析其要求的不合法性,最终说服其放弃不切实际的幻想,接受现实的调解方案。

3、调解的技巧

1、调解协议离婚时,最好在具有亲和力的环境下进行,更容易促成双方交流。

2、调解时尽量给双方当事人中立的感觉,尽力用亲和的语言交流。再调解中,不要对双方的是非过多发表意见,而是围绕缩小争议作努力。

3、调解时要先找出分歧的焦点,再找出双方的共同点以及解决争议的途径,一定要注意双方当事人的情绪,使双方当事人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性。若当事人情绪激动时,注意运用以下几种方法调节当事人的情绪:

(1)冷却法,当一方当事人情绪过于激动时,设法冷却其怒火,比如让双方当事人分开,走到公共场所,转移话题等。

(2)宣泄法,对于明显受到压抑的、有极强倾诉愿望的当事人,不妨让其发表意见,宣泄内心的愤怒和不满。对于确属弱者或无过错一方,要耐心倾听,表示同情,给予安慰。

(3)陪伴法,有些当事人自己陷入感情旋涡难以自拔,情绪激动,但其亲属可能对事实看的更清楚,调解时,选择当事人的亲朋或父母陪伴,可以增加成功的几率。

介绍几种调解方法:一种是“模糊调解”,一种是“责任意识”,一种是“冷处理”.(一)所谓模糊调解,就是对调查到的有损夫妻、家庭成员感情的事件和行为,不公开、不肯定、不透露,而是采取存疑的调解方法,一方面对责任人的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对相关人疏导,避重就轻,以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如纠纷中发现婚外情,在外地与人非法同居,如果公开,会影响到矛盾纠纷的调处,在另一方没有明显证据,或虽有证据,不愿公开的情况下,要视而不见,采取妥善的方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二)责任意识.婚姻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责任,这是批评教育当事人的准则,也是化解矛盾,缩小差距,平衡对抗心理的一种调解方法.通过入情入理的分析,才能使矛盾的双方反省自己,以责任化解和冲淡分歧,并且将责任意识延伸到离婚之后,对父母、子女等的责任,防止由于当事人意气用事,以致家庭分崩离析,造成不良后果.这类纠纷主要适应于结婚时间短、或没有大的矛盾的婚姻家庭纠纷(三)逆反疏导和冷处理.由于对方有明显过错,有的当事人情绪激动,正面做工作效果并不好,也缺乏说服力,需要采取特别的办法.一是程序上要冷处理.家庭婚姻纠纷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同时要达到和解,归根到底,还是要当事人自己解决思想问题,才能促成和解,尽量对婚姻家庭纠纷采取婉拒的办法,或约定一定考虑时间,或先由长辈调解,或推迟调解时间,让当事人冷静考虑,权衡利弊,防止意气用事.同时,也为消除矛盾,留一段缓冲的时间,创造彼此沟通的机会.二是调解思路顺着当事人意思,而将后果讲明,让当事人由思想对抗转为对后果的认识,实际上是一种逆反调解.特别要说明的,婚约纠纷、非法同居的纠纷不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但其中有两项的处理是相同的:一是同居期间的收入和开支,按照合伙的关系对待,此外同居前财产没有消耗的,应归原所有人,共同经营所得归双方所有.协议不成的均等处理债权债务.二是非婚生子女,要比照婚生子女对待.总之,在处理婚姻家庭矛盾中,要慎重对待,在调解中要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以理服人,重在疏导,以稳定家庭、稳定社会为大局,注意方法,达到预期的效果.特例:赡养纠纷、遗弃家人的纠纷,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纠纷,要立场坚定,针锋相对,依法依理反对违法、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利用法律、道德、感情等诸因素,巧妙地化解,有张有弛,收到预期的效果

城东居委会

农机产品质量纠纷的行政调解 篇7

农机行政调解机制是农机行政管理部门介入处理民事纠纷的重要方面,是农机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授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其通过协商和互谅互让消除相互间纠纷的活动。随着国家对农业投入的不断加大,各类农机产品质量纠纷数量不断增加,涉及的专业性问题也越发复杂,迫切需要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诉讼机制往往对程序要求较为严格,周期较长,以至于解决纠纷的数量有限。一些纠纷所反映的是当事人间复杂的利益对立与矛盾,而不是简单此对彼错的问题,机械地通过“法律规定+事实认定=处理结果”的方式作出裁断并不利于妥当处理纠纷和化解矛盾。正由于诉讼机制的局限性,许多国家在承认和坚持司法最终解决纠纷的原则之下,大力发展诉讼外的纠纷处理机制。

实践表明,全国各地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农机产品质量纠纷的过程中,大量承担了生产销售者与农机使用者之间损害赔偿的调解工作,为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消除社会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全国各地的实践来看,农机行政调解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首先,以农机行政管理部门为中立的主持人。农机行政管理部门主持调解有两个优势:一是熟悉农机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过程,二是拥有无可替代的技术能力。因此,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更好地沟通双方,以理服人。

其次,以侵权认定或损害责任鉴定为基础。农机管理部门首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界定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与另一方当事人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才能进行调解,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否则就没有调解的基础。

再次,以当事人形成调解合意为前提。农机行政调解只有当事人都明确自愿才能启动,民事权利是私权,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调解协议的内容也取决于双方当事人能否达成一致。

最后,以当事人自觉行动来履行。农机行政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的结果要靠双方当事人自觉自愿的遵守执行,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执行调解协议的,不能强制执行。

高效、便捷、低成本等特点,使农机行政调解成为解决农机产品质量纠纷的重要途径,成为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稳定的重要措施。当事双方愿意在农机行政管理部门主持下友好协商、互相让步、达成合解,可以有效地减少对抗,防止矛盾激化。

当前,农机行政调解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政府的要求和农民的愿望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还存在较多问题,其所发挥的作用还有限。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人们对行政介入处理民事纠纷往往持反对、消极的态度。

二是农机行政调解机制中有关行政调解组织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还有待提高。

三是农机行政调解的程序性规定还不够健全。

四是农机行政调解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使得调解效果受到较大的影响。

因此,为了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今后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调解方面有更大的责任,也应该有更多的作为,尤其要加快完善农机行政调解机制步伐。

第一,要正确看待民事纠纷处理的行政介入机制。强调该机制是以确保司法最终解决纠纷和有效控制行政权滥用为前提。行政权保障和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目标并不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之间存在本质的冲突。行政部门介入处理民事纠纷同样也是现代行政的重要内容。从这一点上讲,民事纠纷处理的行政介入机制也是实现公共行政目的所不可或缺的。同时,通过该机制可以发挥农机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性,提高纠纷处理效果,合理配置诉讼资源,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第二,要注意加强农机行政调解机制中相关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应当使行政调解机构相对独立于农机行政管理部门乃至纠纷当事人,以确保纠纷处理结果的公正性,消除当事人的戒备与抵触心理。还应当适当吸收外部专家参与,并对人员的选配设定明确的条件,如要求担任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或阅历以及扎实的法律基础,并且应当明确其任命程序。

第三,要逐步细化农机行政调解程序方面的规定。要对农机行政调解的具体过程、时限乃至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调解部门的职权等做尽可能细致的规定。同时,在程序的具体设计方面,既要发挥农机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进行调查的优势,又要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尊重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明的权利。

民事纠纷 可选择人民调解 篇8

说法:人民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是人民调解员以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观念为依据,对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在互相谅解、平等协商的前提下,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与提起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冗长、费钱费力相比,人民调解具有方便、简捷、及时和不收费等优势,可以较好地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对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201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正式施行。该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人民调解员的职责、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均有明确规定。

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本案中,李大妈可以向侄女居住地的社区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调解被受理后,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该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调解结束后,人民调解员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但应当记录协议内容。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白己的合法权益,李大妈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伞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篇9

...市妇联党组书记、主席 …

(2018年6月20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现场推进会,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全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刚才,在市救助站举行了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揭牌仪式,现场参观了...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示范点——“爱在家庭”婚姻家庭指导中心。三个区妇联分别作了经验交流发言,讲得都很好。当然,几个县也有一些探索,总结了一些好的做法,由于时间关系,就不一一交流,希望大家认真学习,相互借鉴,共同推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再上新台阶。下面,我就全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核心。倡导家庭美德、协调婚姻家庭关系、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把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作为平安...、法治...建设的重要工作加以推进,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平安家庭创建,不断深化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各级妇联主动加强与政法、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大胆创新,探索建立了家事案件协作机制、家事案件联合工作机制、诉调对接机制以及家事调解员制度,打造了全省首个反家暴联盟,有效化解了大量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防范了婚姻家庭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为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得到了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区“爱在家庭”工作经验在全省做经验交流。纳溪区妇联代留守女童起诉其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案在全省作为典型案例发布。2017年,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市妇联荣获了全国巾帼维权工作先进集体。当然,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不能盲目乐观,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各区县工作开展不平衡,部门联动效果不理想、婚姻家庭纠纷隐患也比较多等问题依然突出。去年,省妇联、省综治委、省高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排查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本月中旬,省妇联领导来泸调研专门指出,省上已将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纳入对市州综治目标考核。省上对市的考核,市上也将同等对区县进行考核。也就是说,该项工作不单是对你本单位的考核,已经上升到对党委政府工作的考核,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将排查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作为本单位、本系统的重要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去年底,省妇联、省综治委、省高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各部门负责的具体工作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明确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由妇联牵头,综治、法院、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分工合作。也就是说,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不仅是妇联的工作,也不单是法院、公安、司法或者民政部门的工作,而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大家齐心协力,加强沟通,主动作为。今年,我们对照省上要求,广泛征求意见,印发了《2018年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方案》,对今年各单位重点工作进行了明确。妇联主要是牵头,沟通、协调,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及时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投诉;推进城乡社区“妇女之家”和维权站点建设;协助调处婚姻家庭纠纷。综治部门主要是做好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将婚姻家庭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家庭”“平安村(社区)建设;推动相关工作制度的建立;对可能引发恶性案事件的苗头性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化解。公安部门主要是积极参与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加强与妇联、综治、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等单位和有关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结合社区民警“五进”活动,开展矛盾纠纷拉网式排查,对工作中排查出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苗头和线索,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努力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对家暴行为发放告诫令,预防和制止家暴案件升级恶化为“民转刑”案件。司法部门主要是依托基层大调解中心,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队伍。法院主要是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的试点工作,特别是江宁女子法庭在维护妇女儿童方面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市妇联和市法院沟通渠道畅通,也联合建立了相关制度,完善了一系列机制。民政部门主要是推进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工作,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婚前教育,深入推进结婚登记颁证工作,针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开展纠纷调解、心理辅导等。该文件对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部门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希望各单位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沟通,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上台阶。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一)注重机制建设,不断提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水平。紧紧围绕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按照程序规范、运转顺畅、灵活高效的要求,各区县妇联要配合相关部门重点抓好四项机制建设。一是排查预警机制。要完善信息网络,延伸工作触角,加强矛盾纠纷信息收集研判,实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报告问题、第一时间处置问题。二是调处工作机制。进一步梳理调处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做到随时受理、首问负责、协调会办、依法调处、及时督办、定期回访,确保调处工作的时效性和有效性。三是应急处置机制。针对可能引发严重家庭暴力和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大婚姻家庭纠纷,细化处置措施和流程,防止因处置不当或处置不及时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四是协作联动机制。完善部门联合调处制度、重大事项及时会办制度,做到既各司其责又协同配合。比如,去年市妇联和市中院商议建立了家事案件协作机制备忘录、今年市妇联和市民政联合建立婚姻家庭指导工作长效机制等,要进一步在实践中完善和推广。

(二)注重教育引导,最大限度预防婚姻家庭纠纷产生。解决问题最好的方法在于预防。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工作做在预防上、做到基层去,防患于未然,可以最大限度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宣传与婚姻家庭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调适婚姻家庭关系的能力,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因不懂法、不懂家庭生活艺术而导致的婚姻家庭纠纷。要加强平安家庭创建,充分发挥家庭建设对提高家庭成员综合素质、幸福指数和促进发展稳定的积极作用。要加强服务引导,有针对性地提供情绪疏导、心理调适、婚姻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畅通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沟通、交流、倾诉的渠道,努力预防和减少家庭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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