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加班费如何计算?

2024-05-13

春节加班费如何计算?(精选10篇)

春节加班费如何计算? 篇1

1949年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期间的法定节假日为“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不包括除夕;后经过三次修订,其中12月第二次修订时,首次将“除夕”纳入春节法定假日;12月11日第三次修订时,明确“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除夕又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了。

沈阳市人社部门相关人员介绍,《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关于20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年春节假期从除夕到正月初六。除夕虽放假却不是法定假日,若在当天上班,收入并不是大家所想象的300%。

由于法定假日的调整,近些年,在除夕当天上班,领到的加班费各不相同:

至20,除夕上班可以领300%的加班工资;,春节假期从正月初一开始,除夕不放假,所以除夕上班就是正常工资;2015年除夕上班,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可以领到200%的加班工资;如果单位能够安排补休的,也不必支付加班费。

算账:春节全加班能领多少钱

春节放假加班费计算 篇2

20春节是1月28日星期六。根据规定春节法定放假时间是初一到初三。调休7天。

年春节放假安排:放假7天。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按上一个月的平均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相关法规: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

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计算方法:

1、日工资计算方法: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满一个月等情况下的工资计算)

2、小时工资计算方法: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

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4、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提成工资、包干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均按照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办法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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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费如何计 篇3

春节加班费如何计

春节长假期间,仍有不少进城务工人员坚守在工作岗位上,特别是服务行业的员工。长假过后,加班费自然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不少劳动者对“加班费”的概念还比较模糊,对如何计算加班费,如何维权也存在诸多误区。笔者结合多年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为本报读者指点迷津。

加班费

红包不能充抵

案例

小玲是某企业客服人员,由于处在服务窗口,春节无法统一休息,只能与其他员工轮流上班。小玲被安排在初一至初三加班。由于客服人员较少,小玲忙上忙下,非常辛苦。然而,长假结束后,单位只给每名加班员工发了一个100元的红包,并表示,春节上班除了正常工资外,再没任何其他费用,发放的红包就是过年期间的加班费。小玲很疑惑:单位用红包充抵加班费是否合法?

点评

春节红包和加班费完全是两码事。春节发的红包是用人单位自愿对员工一年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是一种福利,给多给少全凭自愿,并无硬性标准;而加班费则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由法律直接规定。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对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三倍工资;对休息日加班的,应支付两倍工资。本案中,小玲被安排在初一至初三加班,属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单位必须向小玲支付三倍工资,不能用红包充抵。

法定节假日才给

案例

小丽是一家品牌超市收银员,春节期间她只在除夕休息了一天,其余时间都在上班。春节加班虽然让小丽错过了合家团圆的机会,但是能获得更高的报酬,这一点让她略感欣慰。然而令小丽意外的是,今年长假后超市并没有像往常一样发放加班工资。超市人事部门经理表示,因受电商的冲击,超市业绩惨淡,无力支付加班工资,只能安排春节期间加班的员工补休。小丽很气愤,但又觉得超市的这种做法好像也没什么不公平。

点评

用人单位能否以补休代替加班费,要区分员工是否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由于法定节假日是亲朋欢聚、合家团圆的好日子,较休息日更加重要和珍贵。因此,劳动法仅规定了在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调休,而在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是不能以调休来代替加班费的。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2015年春节7天假由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两部分组成,其中初一至初三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加班费,不能调休。大年三

十、初四至初六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调休,而不支付加班费。

值班无权主张

案例

小张是某电脑公司技术部职员。因春节长假的安保需要,公司安排他大年初一值班。节后上班第一天,小张到公司财务部申请加班费,却被告知值班不同于加班,只能领取值班津贴。小张认为自己放弃了和家人团聚的机会,大年初一到公司值班,单位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向其支付不低于三倍的工资。但公司却认为,值班只是因为安保、消防等需要,且也是可以休息的,故不同意支付三倍工资。

点评

“加班”属于延长劳动时间,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值班”是企业在管理实践中形成的概念。加班是指法定工作时间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者与单位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工作。而值班则是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两者的区别主要看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本职工作内、是否属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本案中,小张因单位安保需要被安排值班,不属于加班,故无权主张加班工资。

自主加班要不来

案例

在某超市上班的小美,因为没有买到回乡的车票,无法回家过年,遂在春节期间主动到单位加班。可是,令小美颇为纠结的是,长假后超市向每一位加班的员工发放了加班工资,却唯独没发给她。小美为此找到超市经理,但是经理却告诉她,考虑到小美系外地员工,春节要回老家过年,所以就没安排她加班,也就没有加班费了。小美感到非常疑惑:难道自己是白加班了吗?

点评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既没有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没有用人单位的批准,而仅仅是员工自愿到单位上班的,那么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小美明显属于后者,因此其主张加班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工人加班费如何计算 篇4

解答:

加班费计算方法: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五)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即月平均工作天数)明确规定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

第二、加班费的计算公式

加班费=加班时间×每单位工资标准(即加班天数乘以日工资标准,或者加班小时数乘以小时工资标准),再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乘以相应的倍数。

加班费的相关知识: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本条肯定了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关于支付加班费的立法精神。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司机加班费如何计算 篇5

综合计算工时制,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经过批准,未经审批,企业无权自行决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制以被批准的计算周期(周、月、季、年)来计算工作时间,所以其工作时间不受标准工时制最高额的限制。譬如被批准的计算周期是季度,则在一个季度中,总工作时间为20.83天×3月×8小时=499.9小时,而没有每天8小时和每周40小时的限制。但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如果工作超过499.9小时的部分,则应计算加班费。

二、不定时工时制员工要加班吗

与综合计算工时制一样,不定时工时制也属于非标准工作时间制,而且也需要审批,企业不能自行决定实行。

不同于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是,不定时工时制是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一般适用于: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

就法律后果而言,不定时工时制除法定节假日延长工时外,不受加班加点的限制。但综合计算工时制仍受这方面限制,只是在计算周期上减少限制。因此,就不定时工时制来说,加班只有一种情形,即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此时应支付300%的工资,而在其它时间,用人单位只要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权利,均不算加班,也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上海市加班费如何计算 篇6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的70%确定。如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按照规定,在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篇7

(一)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3.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五一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注意】现在法定节假日有11天。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83天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83×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83×200%

4. 根据国务院令《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为元旦1天、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各3天,共计10天,而休息日一般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说的双休日。因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质不同,所以加班工资也不一样,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别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自身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a、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 目前,国家规定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以某职工月岗位应得的工资750元计算,日工资标准约为35.85元,小时工资约为4.48元。元旦加班一天(8小时),该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4.48元×300%×8小时=107.52元;1月2日和3日加班二天(每天加班8小时),该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4.48×200%×16小时=143.36元。如果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可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加班如何“补钱”?

按照规定,在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过节费和加班工资在性质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经济补偿,过节费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带有福利性质,无需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此外,由于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的工作时间,因此,在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劳动者值班,不能视为加班。

工资基数怎么算?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计算公式: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0.92× 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0.92× 200%

中秋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篇8

职工加班,应该拿到加班工资,这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但什么情况下算加班?加班工资的标准是什么?补休能不能代替加班工资?近期本报不断接到读者的相关咨询。如市民张先生来电:前天是中秋节,又是星期天,单位要他加班,这种情况下的加班工资该怎么算?

三种加班计酬不同

张先生说,他在某广告公司工作,由于客户要求周一交方案,因此老板要求他在星期天也要加班。而这一天正好是中秋节,万家团圆,他却不得不“干活”,所以张先生认为,他理应按最高标准拿加班费。

对此,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专家说,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就张先生的个案看,加班费最高的是法定休假日的情况,中秋节是我国传统节日,但它不算我国的法定休假日(目前我国法定休假日共10天: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因此不能以此计算。不过这天刚好是星期天,因此张先生的加班工资应该按休息日加班的情况计算

补休能否代替加班工资?

专家特别提醒,并不是所有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都算加班。比如,劳动者由于自身的原因,自行延长工作时间,这种情况就不能算加班。只有是单位“安排”的,才算是加班,才能领到加班工资。

另外,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都不能以安排补休来代替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只有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时,事后可以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节假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篇9

第二、应该是国家规定的休息日,但是企业安排大家进行工作,同时企业又不能安排自己的员工补休的情况下,需要企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这点大家也要知道。

第三、我们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期间,企业因为本身的原因需要继续安排大家工作的话,那么企业支付给你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例如春节期间的工作就属于此类工作。

第四、我的工资计算的方法比较简单,大家可以按照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来进行计算,比如去年的我们国家的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大约应该为【21.75天】大家计算一下即可。

第五、我们举个具体的例子,假设你的工资是每月元,如果春节期间你工作了加班了一天,那么你可以用2000除以21.75天,这样得出的数据乘于3就是应该得到的加班奖励。

第六、上面的计算方法不包括我们轮休里面的工作,如果单位及时的给你补休的话,那么你的加班工资应该是按照两倍进行计算,现在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计算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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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费如何计算? 篇10

员工出差期间的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

前不久刚经历了两例由于员工因公出差, 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而引起的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争议案件.其间涉及到了公出期间员工加班工资待遇和用人单位工时制度设置层面的问题, 自觉有必要做一分析, 和HR人事和碰到类似案件的朋友做一交流.员工因公出差, 涉及到工作时间问题的, 分成如下几种情况:(一)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情况.有些情形下,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短程公出, 迟于标准工时制下的上班时间出发, 早于下班时间回程.一般这类短程公出不涉及到加班费计算的问题, 但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出差补贴的, 不论长短程, 只要员工出差异地的, 都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给予出差补贴, 否则也会形成劳资争议.(二)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但不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以标准工时制下的每日法定工作时间8小时(8:30-12:30, 13:30-17:30)为前提, 例如用人单位安排某员工前往连云港的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该员工于当日14点从苏州前往连云港, 当晚住宿于连云港.次日上午前往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 并于该日的14点返回到用人单位.假设两地的公路单程时间是6小时, 该员工检查产品质量只需1小时(以上时间假设为已有客观证据证明).用餐和休息时间员工可自行安排.那么该员工的加班工资是否应当计算, 应当如何计算? 个人认为, 虽然该员工实际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只有1小时, 但由于在途的12小时是为提供工作服务所必须的程序时间, 该在途时间也应核算为工作时间.故该员工此次因公出差的时间工作时间是13个小时, 其中从当日14:00-17:30的3.5小时在途时间、次日1小时的服务时间和6小时返程的在途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资予以结算.而对于当日17:30后的2.5小时在途时间, 应当视作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支付150%的加班费.(三)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且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某员工于周五14点从苏州到连云港的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 于周六的14点返回到用人单位, 其他假设条件同前例.这样的情况下该员工的加班工资应当如何计算? 同理, 该员工从周五14:00-17:30的在途时间为正常的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资予以结算.而对于周五17:30后的2.5小时在途时间, 应当视作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额外工作, 对于周六的1小时服务时间和6小时在途时间为双休日安排加班, 用人单位应分别支付150%和200%(无法安排补休)的加班费.(四)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 但在途时间又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情况.按照前述第(三)项实际已经明确, 在途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 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 对于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五)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 但出差期间跨越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情况.在该情况下, 由于出差所跨越的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期间员工并未提供劳动, 也就是说该日员工并未从事工作而是在休息, 只不过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这种情况下,员工并不是加班, 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六)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情况.毫无疑问, 此种情况下, 用人单位应当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 对于服务时间和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以上各项列举了员工因公出差如何计算加班费的情况.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涉及劳动仲裁, 由于出差人员的考勤是无法与用人单位本单位内部考勤的制度相提并论的, 即考勤制度再健全的用人单位, 对于出差人员的考勤客观上也是无法予以明确的.因此, 个人认为对于出差人员加班工资给付,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由主张应支付加班工资的一方对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是否提供了劳动进行举证, 避免套用一般意义上用人单位负有考勤的管理义务而机械的将上述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至于在途时间的核算, 在举证时应该不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 也是我们依常理和数学公式能够计算的问题.此外, 还要提到一点.作为用人单位, 对要求长期或者频繁公出职位下的工作岗位, 应依法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不定时工时制, 一则可避免这类工作岗位因加班工资的原因出差劳资纠纷导致用人单位败诉的情况, 二则也可以省去对这类工作岗位煞费苦心设计薪酬制度的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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