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精神分析到存在分析

2024-07-08

从精神分析到存在分析(精选8篇)

从精神分析到存在分析 篇1

作者:叶浩生咨询流派来源:http://点击数:1054更新时间:2008-12-27

一、从精神分析到存在分听的转变

早在读大学期间,罗洛·梅就深受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的影响。大学毕业以后,他曾跟从阿德勒学习精神分析理论。1943年,他进入美国纽约的一所研究院,拜新精神析学家弗洛姆为师,再次系统研习精神分析的理论与方法。之后他开设了心理诊疗所,以精神分析的方法治疗病人,如果根据罗洛·梅的这种经历,我们应推断他将沿着精神分析的道路走下去。但事实却是,最终他转向一条新的道路——存在分析,接受存在主义哲学理论作为已、理治疗的基础。导致这种转变的原因是什么呢?概括地说有三个方面:即精神分析的困境,存在主义哲学的影响和罗洛·梅独特的个人休验。

本世纪五十年代,精神分析学派碰到了无法克服的困难:社会风俗已变得非常开放,依据弗洛伊德的理论,这种开放应有助于缓解伊底和超我的矛盾冲突,从而减少心理治疗的负担。但事实却相反,即更多人接受心理治疗。这些人而临的是内部空虚、自我陌生、焦虑、无价值感等新的病态心理。精神分析学面对上述现象无法作出圆满解释。而对这一问题,某些精神分析理论家试图在精神分析的理论框架内解决这一急迫问题,而包括罗洛·梅在内的另外一些精神分析学者,却开始怀疑精神分析疗法的理论基础。他们发现,只要囿于弗洛伊德的理论,他们就无法真正理解病人。他们认为,在社会风俗开放的今天,再以性压仰来解释种种变态心理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为此,罗洛·梅等开始寻求一种能取代精神分析理论的、更符合现代西方人心理特征的理论和方法,以便把心理治疗建立在稳固沟基础之上。这是促使罗洛·梅转变的第一个因素。

正当罗洛·梅在精神分析的道路上犹豫、观望之时,欧洲大陆的存在主义运动兴起了,并迅速传播到美国。存在主义从以下几个方面影响了罗洛·梅,促成了罗洛·梅从精神分析到存在分析的转变。

存在主义哲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强调哲学研究的对象应是单独的个人,它所研究的一切,总是围绕着“我个人生存,或者说我个人的存在究竟有何意义”这一中心问题。且在研究单独的个人时,存在主义哲学家们总是把个人放在社会联系里,强调个人体面的困境,以及个体面临困境时产生的焦虑病苦、孤独、空虚等情绪体验。对于临床心理学家来说,存在主义从单独个人出发的观点比弗洛伊德的理论更有指导意义。且存在主义者对个人的痛苦、焦虑等情绪状态分析比弗洛伊德的理论更符合二次大战后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的心理实际,因而易于为不满精神分析的临床心理学专家罗洛·梅所接受。

存在主义哲学的另一个特点是强调个人的自由选择,认为人有自由选择的能力,个人的价值完全取决手自已的自由选择;存在主义者的“人的自我选择能力”观点深深影响了罗洛·梅。他发现,精神分析理论过度强调因果关系决定论,认为人的行为受到本能和早期经验的限制。这种错误的观点无法解释当代人的空虚、孤独、自我陌生等病态的心理特征,给

心理治疗实践带来巨大困难。而应用存在主义关于自由选择的观点,却很容易解释这种现象:这种变态心理的产生乃在于个人放弃了自由选择的权力交给了社会或他人,从而进入了一种非真实的存在抹态中,自我的个性丧失了,个人独特的潜能得不到发挥,只能机械地、无生气地顺从他人的要求,因而逐步产生空虚、自我疏远、生活毫无意义等痛苦的情绪体验。作为心理治疗专家的罗洛·梅并没有因存在主义哲学而成为存在主义哲学家。用他自己的话来讲,他所接受的是“存在主义哲学的态度”。三十年代末,罗洛·梅患了肺结核。在疗养期间,他只研读了两本书,即弗洛伊德《焦虑的问题》和存在主义先驱克尔凯郭尔的《恐怖的概念》。对比二者的理论,克尔凯郭尔的理论更符合自己和其他病友的实际体验。罗洛·梅深感这种认识更进一步促使罗洛·梅从精神分析到存在分折的转变的第三因素。幸运的是,罗洛梅的疾病痊愈了,“但他原有的精神分板倾向却没有恢复,他随后的职业生涯贡献给探索人格的本体论基础”

二、罗洛·梅心理治疗所勾画的人格图像

为了正确指导心理治疗,给心理治疗奠定理论基础,罗洛·梅认为应首先勾画人格图象。什么是人格?不同学派的心理学家有不同的回答。罗洛·梅从存在分析的观点出发。认为人格首先是一种“存在"(Dasein)“存在”既不象弗洛伊德的“自我”,也不象容格的“阿妮玛”那样,是精神的一部分,而是一种整体结构,它既是精神的,也是物质的。罗洛·梅认为,这种存在是先于一切本质的,人格的一切本质都是“存在的基础止,通过自由选择获得的。人必须担选择的责任和后果,任何逃避选择的行为都有损于他的。“存在”。因此,在罗洛·梅看来,心理治疗的目的,是使病人重新体验他的存在是真实的,使他更充实地体会到他自己的存在„”②

从上述观点出发,罗洛梅以为正是由于人有自由,罗洛·梅认为人格图象的第二个,也是最主要的成分是自由。因为可进行自由选择。人才确立了自己的本质,也才从刺激-反应的动物中区别开来,也正是因为人有自由,所以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罗洛·梅从心理学的角度证明自由对于心理健康是不可缺少的,以便给心理治疗打下可靠基础。在罗洛·梅看来,个人的行为是在自由选择中进行着的。人类的潜力与责任感与人的自由是分不开的。换句话说,自由是人格的基本条件。因此,罗洛·梅相信自由选择的可能性,不仅是心理治疗的先决条件,同时又是使病人重新获得责任感、重新决定自己生活道路的唯一基础条件。罗洛·梅并不天真地认为人格中的自由是不受约束和控制的。每个人都深受着特定的时空、特定社会、特定家庭和其他条件的限制。但是,不论这些影响我们的因素是什么,每个人对这些因素均或多或少也有选择的余地。考虑到人格的这一要素,罗洛·梅认为在心理过程中,治疗专家应引导病人接受自己对生活的责任,勇敢地承孩自由选择的结果,发展自由选择的能力。人格的第二个基本因素为个性,意指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特性。罗洛·梅认为,通过自由选择,人确立了自我的独特性,接受这一独特性是心理健康的首要条件之一。人格障碍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感觉自我不是自我、自己不能接受自我或不能容忍自我。换句话说,自我无法个性化,不能发现自我一的独一无二的特性。为此,罗洛·梅

认为心理治疗医生应该帮助患者发现他真实自我,发掘自我与众不同的独特本质,而不能象精神分析那样,以千篇一律的人格模式看待有心理病人,更不能把自己的人格特性或某种特殊文化之下的“标准”人格特征强加给心理病患者。否则,心理治疗就不能取得实际效果。

人格的第三个因素是社会整合。罗洛·梅认为,人格的形成和发展不能离开社会。人格同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离开了社会联系就不能形成健全的人格,因此,人必须实现同社会的整合。罗洛·梅认为,为了维持自我的独特性,自由的个人必须与社会整合。

在这里,罗洛·梅使用的是整合,而不是象一般心理学家那样总是强调人对社会的适应(adjustment)。因为在罗洛·梅看来,适应是个人对社会单方面的迎合和屈服,不但过分强调了社会不可改变的影响力,而且忽视了个人的责任感、自由意志。相反,整合则表示相互作用,社会既能影响和改变个人,个人也有能力影响社会,甚至改革社会。罗洛·梅反对“社会适应良好”作为正常人格的最佳标志。他认为正常人格的主要表现应是能够接受社会并充分运用自由选择能力,发掘积极的、建设性的社会因素,以充实自我,实现自我。由子个人的自我实现必须依赖社会以及与他人的互助合作,因此,个人必须不断地发掘并创造适合自己人格发展的社会环境。

不过,上面所说的人格的三个要素:自由、个性、与社会整合均不是容易建立或建立后一劳永逸的。个人必须连续不断的重建他的人格。个人必须在自由、自主、责任与自私、懒惰、从众的冲突之中,不断地形成,而又不断地改变着他的认格。

人格图象的第四个成份为宗教紧张。所谓宗教紧张,罗洛·梅指的是存在于人格中的一种紧张状态或不平衡状态,这种紧张状态是我们每个久在每时每刻都能体验到的。它植根于人类的本性之中,是上帝不断作用于我们心灵的一个一证明。

一般心理学家,尤其是精神分析学者,均主张心理的平衡,认为人格内部的平静是人格健康的标志,而心理冲突则被视为不健康的表现。精神分析治疗病人的主要途径就是帮助病人把潜意识的冲突引导到意识领域中,从而达到心理的统合、平衡,消除心理的紧张状态。罗洛·梅反对这一观点,他承认心理组织的破坏可以导致人格分裂,但他否认消除冲突、紧张是心理治疗的最高理想。他认为人格的最后平衡根本不可能,因为人格是动态而非静态的,是不断发展而非停滞不前的。罗洛·梅主张健康人格所需要的不是消除冲突、保持平静,而是把破坏性的冲突转变为建设性的心理冲突。那种试图消除人格的冲突,使人格内部保持死水一潭的做法等于宣判人格的死刑。

罗洛·梅认为,人格中的宗教紧张最明显的证明是人不断地体验到内疚感和焦虑感。罗洛·梅认为体验到内疚和焦虑是每个人都不可避免的,因为我们每个人在“做什么”与“能够做什么”之间有二条鸿沟存在。换句话说,在理想与现实、完美与缺感、在我想做什么和实际做什么之间的这条鸿沟,正是人类内疚和焦虑产生的源泉。因此,他认为,在勾画人格的图像时不应把宗教紧张排斥在人格范围之外、应该把宗教紧张状态列为健康人格的基本因素之一。同样,在心理治疗中,不要把消灭冲突、取得平衡作为治疗的首要任务。而应引导病人正确对待由紧张而导致的冲突,接受内疚和焦虑作为生活的不可避免的事实,勇敢地面对生活的挑战。

罗洛·梅认为,上述四种人格因素是担互联系的,四种因素的交织而组成人格的基本图像,是存在分析疗法的理论基础。

三、罗洛·梅的人格图像理论的得与失

从精神分析转变到存在分析的罗洛·梅想用新的态度和观点阐述人格的本质,勾勒人格的基本图像,以便给存在分析疗法的临床实践提供一种新的理论依据。罗洛·梅把存在这一概念作为人格图像的基础。他从心理学的角度出发,试图通过对存在的阐述揭示人格的本质,其目的,在于指导心理治疗专家医治现代西方人的“存在丧失症”,鼓励病人增强自我存在意识,肯定和维护自我的存在。出发点和目的的不同显示了罗洛·梅与存在主义哲学的依存和发展关系,也使得罗洛·梅的理论在人格领域的众多理论中独具特色。

罗洛·梅理论的第二个独到之处在于他强调意识的作用。在罗洛·梅所勾画的人格图像中,无论是强调人的自由选择能力,还是强调人与社会的整合,强调的都是意识而不是潜意识作用。这样,岁洛·梅就抛弃了精神分析重视潜意识的传统,恢复了意识在人格领域中的地位。潜意识概念一直是精神分析理论基石。罗洛·梅尽管是精神分析阵营中成长起来的学者,但是他更注重人的意识的作用,认为人格主要受意识、而非潜意识的支配。罗洛·梅的这种观点代表了经典精神分析—新精神分析—存在分析发展过程中关于意识作用的观点的演变与进步,对人格心理学是一个重要贡献

把自由列为人格的基本成份之一,是罗洛·梅的理论的第三个独到之处。自由选择的观点,在存在主义哲学中指的是人的行为是自由的、下受任何限制的,罗洛·梅把这一观点应用于心理治疗领域,用以反对弗洛伊德行为的本能决定论,这就使得这一观点有了新的含义。罗洛·梅并不主张人的自由选择能力是无限的,而是有一定的范围和条件的。但是人既然有这种能力,既然行为是自己选择的结果,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后者正是罗洛·梅的重点之所在。他强调人格的自由成份,正是为了强调责任感的存在,其目的并不是为政治领域的自由概念寻找心理学的依据。,而是为了正确指导心理治疗的临床实践,万医治丧失这种自由选择能力而体验到空虚、焦虑的现代西方心理变态患者提供理论基础,这种观点在心理学领域是独一无二的,是罗洛·梅对心理学的主要贡献之一

由以上三点可以看出,罗洛·梅对心理学的贡献是应该肯定的。但罗洛·梅毕竟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学者,他的立场

决定了他看问题的方式和方法必然会失之偏颇,其人格图像理论也必然有其社会和历史的局限性。

首先,罗洛·梅在社会与个人心理变态的关系问题上的看法是错误的。他认为现代人中间存在着一种“存在丧失症”的病态心理,主要表现是个人在日常生活领域失去了一切个性特点,失去一切独立生活的领域,仅仅按照社会风俗习惯、道德伦理准则,象一切人那样地生活。这种人只能简单地顺应社会,把一切交给异己的社会力量,这种人会因个人存在价值的丧失而体验到空虚、孤独和焦虑。罗洛·梅指出病态心理的社会原因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他却把导致病态心理的社会原因归咎于社会本身,认为这种现象为一切社会所共有。他没有认识到这种现象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是资本主义泣会的政治、经济动荡不安在人们心理上的表现。

其次,罗洛·梅的理论从总体上来讲是唯心主义的。罗洛·梅所阐述的存在概念,既非物质的,也非精神,同时又是物质又是精神的。他试图以这样一个概念超出唯物与唯心的范畴。但实际上他所谈论的存在本质上还是指精神的存在。把这样一个概念作为勾画人格图像的基础,必然会陷入主观唯心主义的泥坑。

罗洛·梅的理论中不仅具有主观唯心主义的成份,也还有客观唯心主义成份。在他所勾画的人格图像中,宗教紧张占据着重要地位。他认为宗教紧张是上帝不断作用于我们的一个证明。根据心理动力学的观点,人的心理内部时刻有冲突、焦虑和内疚等紧张状态的存在,且这种紧张状态是人格变化和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这种观点本来无可厚非。但是罗洛·梅无法搞清这种紧张状态的来源,却把这种紧张状态归因于上帝。在这里,罗洛·梅又陷入了客观唯心主义的泥坑。

最后,罗洛·梅的理论处处都显露出明显的主观、思辩等哲学的特征。如果我们不了解罗洛·梅的目的在于为心理治疗奠定理论基础,则很有可能把他对人格的论述当作某种哲学理论。罗洛·梅的人格理论所表现出来的这种思辩性、哲学性特征,不是偶然的。心理学自独立以来,一直存在一种反哲学的倾向。这种倾向从冯特开始,由行为主义者所继承,至今在美国心理学界仍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但自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心理学中有一股回归哲学的倾向,一部分心理学工作者认为“役有人能逃避哲学问题仅在于有意识还是无意识地运用好的哲学或坏的哲学,或含糊哲学”③这部分心理学家认为,如果说过去心理学的独立曾依赖它同哲学的分离,那么今日心理的进步将依赖它同哲学的联系。罗洛·梅正是具有上述心理学家之一。

任何一门学科都必须接受哲学方法论的指导,完全避开哲学的影响是不可能的。但罗洛·梅的理论哲“味”太浓,以致若切去心理治疗部分,几乎成了赤裸裸的哲学理论,这样一来,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主观、思辩的哲学性特征。

参考文献

①Ewenl R.Theories of personality.N.Y.1980.P.371

从精神分析到存在分析 篇2

1879年, 冯特在莱比锡大学建立第一个心理学实验室, 标志着现代心理学的诞生, 从此心理学在方法上逐步脱离哲学思辨的束缚, 开始走向实验实证研究。在此之后, 心理学相继产生了构造主义、机能主义、精神分析、格式塔主义、行为主义、人本主义、认知心理学和积极心理学等流派或研究取向。这些心理学流派或者研究取向都有自己的研究领域和研究对象。比如, 构造主义主要的研究领域主要包括感觉和知觉初级心理过程, 较少的研究记忆、思维等高级心理过程, 研究对象主要是意识;行为主义的研究领域和研究对象都是可观察的外显行为, 反对研究意识。

本研究主要通过对精神分析、人本主义和积极心理学的研究领域进行简要的分析, 来探讨心理学研究领域在过去一个世纪的发展趋势。本研究假设心理学的主要研究领域有两类:消极心理学领域和正面 (积极) 心理学领域。

二、三大流派或研究取向的主要研究领域分析

1、精神分析及主要研究领域

精神分析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潜意识和意识, 而以潜意识为研究重点。佛洛依德引用费希纳“冰山理论”:意识是冰山露出水面的部分, 而潜意识是冰山在水下的部分;相对于水上的那部分意识, 水下部分的意识占绝大部分;意识只是冰山的一角, 潜意识才是冰山的主体。所以, 佛洛依德认为潜意识是心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自佛洛依德经典精神分析产生后, 由于其过分强调潜意识的生物性, 精神分析产生了分裂, 先后出现了个体心理学 (阿德勒) 、分析心理学 (荣格) 和新精神分析学派 (弗洛姆、霍妮、沙利特等) 。但无论如何分化, 潜意识始终还是精神分析的主要研究对象。

本研究主要以佛洛依德的经典精神分析为例, 不包括其他精神分析学派。众所周知, 佛洛依德的精神分析是从他的临床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对象主要是一些具有心理问题的人, 但为人他的理论同样适合与正常人。他还认为, 人的本性是恶的, 人有生的本能和死的本能, 正因为有死的本能, 人才会有向外的暴力行为和向内的自杀行为。正因为如此人本主义的开创者马斯洛强烈地抨击佛洛依德的经典精神分析, 认为佛洛依德经典的精神分析把变态的心理作为其研究的主要领域, 忽视人具有真面的能量。

所以, 精神分析的研究领域主要是心理的消极方面, 包括焦虑、癔症、精神分裂症等。

2、人本主义心理学及主要研究领域

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创始人马斯洛强烈不满传统心理学把心理学的研究领域仅仅限制于人心理的消极方面, 认为应该主要研究人的正面心理, 并由此提出了人具有自我实现的潜能。马斯洛还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 而不是佛洛依德所说恶的。所以他认为, 心理学的研究领域应该主要是正常人、健康、价值、自我实现、爱情、高峰体验等。

在人本主义阵营里, 马斯洛和罗杰斯都强调人的本性是善的, 应该研究人的正面心理品质, 而非研究负面的心理品质。但罗洛·梅认为, 人的本性又善的也有恶的。总体而言, 人本主义心理学家基本上都认为心理学家应该主要研究人的正面心理品质, 而非负面心理品质。

3、积极心理学及主要研究领域

1998年, 时任美国心理学会主席的赛里格曼提出了积极心理学概念, 号召心理学家们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到人心理的积极方面, 比例爱、信任、真诚、乐观、进取、希望、自信、兴趣等。此后, 积极心理学在美国和世界各国都引起了比较强烈的反响。2000年之后, 中国学者对积极心理学著作和相关概念也进行了引进介绍, 比如徐红对克里斯托弗·彼得森的《积极心理学》进行翻译, 李超平对路桑斯《心理资本》进行翻译, 还有不少人写了积极心理学的相关论文。现在, 不少学者认为积极心理学是心理学将成为心理学研究的新方向, 但实际上如何有待于时间上的检验。

赛里格曼等人认为, 传统心理学在心理学研究中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但他们的主要贡献是在消极心理学方面 (比如恐惧、焦虑等) , 所以有必要对积极心理品质 (比如希望、真诚、乐观等) 进行研究。相对于人本主义对传统心理的强烈批评, 积极心理学家显然要弱的很多, 甚至积极心理学家研究心理学的方法基本上在传统心理学里都可以找到, 而不像人本主义还有自己独特的现象学研究方法。究其原因, 可能是积极心理学家们看到人本主义心理学家们对传统心理进行猛烈抨击而导致了传统心理学家们对其进行孤立的教训。

人本主义强调研究人的正面心理品质, 积极心理学强调研究人的积极心理品质, 在研究领域上没有根本的区别, 甚至可以说是研究同一个领域。区别主要在于对于传统心理学的态度上, 人本主义可谓是强烈反对传统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和一些研究方法, 而积极心理学态度要缓和的多, 只是认为传统心理学对积极品质的重视程度不够。积极心理学为了能使传统心理学接受自己, 甚至一度否认人本主义对其影响。

三、结论

从以上对三个心理学流派 (研究取向) 的简要分析可知, 心理学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中, 研究领域在逐步的完善。先是精神分析, 包括机能主义、格式塔、行为主义在内的心理学流派, 在研究领域里主要集中在研究人的消极心理品质 (如焦虑、恐惧等) 。而后, 人本主义对他们进行猛烈的批击, 认为人应该研究人正面心理品质, 而不是消极心理品质。最后, 积极心理学家们登上历史舞台, 认为在研究人的消极心理品质同时, 也应该研究人的积极心理品质。

由此可见, 心理学研究领域的发展历史就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一样, 容易从一个极端 (只重视消极心理品质的研究) 走向另外一个极端 (只重视正面心理品质的研究) , 最后走向相对调和 (两方面都研究) 。

摘要:20世纪初, 精神分析在佛洛依德临床经验的基础上产生;20世纪中叶, 人本主义心理学在马斯洛的杰出组织下降世;20世纪末, 积极心理学在赛里格曼习得性乐观的基础上诞生。本研究将简要的探讨他们的主要研究领域, 用以说明心理学研究领域随时间变化而变化发展趋势。

关键词:精神分析,人本主义,积极心理学,研究领域

参考文献

[1]马斯洛, 著.动机与人格[M].许金声, 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1987.

[2]马斯洛, 著.自我实现的人[M].许金声, 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 1987.

从综合到分析再到综合 篇3

运用该原则指导语文教读,一般要经过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整体到局部,从综合到分析。

这一步可通过阐释题目或从行文中抓中心语句或捕获提示线索的文字信号等方法把握整体。如《守财奴》一文的题目即可指示出“主人翁对财产态度”这一文章主线,沿此线进行整体阅读,捕获提示线索的关健词语,即可获得“葛朗台围绕家庭财产对女儿的态度变化”这一文章的整体称之为“感知整体”。从该整体出发,即可快速而准确地划出文章各个部分。

第二阶段,从局部到整体,从分析到综合。

这一步要求我们在综合过程中把分析有机结合起来,对每一层次的分析结果都要反馈到上一层次的综合中去与整体目标对照,发现差异,重新分析、修改使各部分与整体保持统一。同时,要训练学生发现文中的对象在其发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间的相互作用的联系(纵向联系);同时要训练学生“左顾右盼”的能力,探求各环节上的横向联系,作者笔下对象与其所处的环境条件间的联系,否则就不能丰富和深化对对象的认识。

如教读《守财奴》一课,可首先选择“围绕梳妆匣,葛朗台对女儿的态度变化”一段为“入手部分”组织学生从综合出发进行思维活动。选择的“入手部分”要具有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典型性。

葛朗台一见“梳妆匣”便瞪着金子的眼光(横向联系),这种富有悬念的“眼光”只有和下一个层次——梳妆匣是“真金”这个必要条件(财产)相联系,那“眼光”才有了深意:葛朗台对金制品有着惊人的敏感和卓越的鉴别能力——于是我们理解了那“眼光”是由性格本质的一个要素——贪婪所决定的;于是也理解了那老虎般的一“扑”的动作原是奉行了“先下手为强”的强盗逻辑——这种专横是贪婪的必然结果!将此分析的结果和整体目标对照,符合整体要求——即第一阶段“感知整体”的实质,再反馈到首段——葛朗台是占有金子的“执着狂”于是便证实了这一层次的分析结果。

待梳妆匣抢到手这一必要条件形成,不顾女儿、妻子死活,拔刀要“撬”金板便成必然之势。再反馈到首段中葛朗台“拿定”的巴结女儿的“主意”(纵向联系),此时,他对此已全然忘却……这便有力突出了首段中心词“执着狂”的本质,符合整体目标。

将联系扩至到下边第三层,又一个重要条件产生了:“太太死过去了。”而他旋即“讲和啦”!这一招令母女莫明其妙,妙在何处?也只有反馈到首段——太太之死,意味着“女儿将继承他的几百万家产的一半”。这是“要他命”的条件!正是这个“死”字,唤醒了“他巴结女儿的主意”……于是又暴露了其性格的虚伪、狡诈!揭示了他对金钱的执着和崇拜——符合整体目标。

“抢夺梳妆匣”三个层次间的内在关系,即葛朗台三种连续表现都是同金钱这个特定条件存在着必然的本质的联系——这便初步揭示了这对父女关系的实质——符合整体目标。扩至全篇,考虑段与段、段与篇的内在关系,获得对文章的整体理解,称之为“理解整体”。

例如,有的学生对“教女儿管家并严密看守密室”一段分析错了,毛病出在离开了以综合为基础的分析,偏离了综合目标的要求。只有反馈到前面几段的综合——对于贪婪、专横、虚伪、狡诈而又残忍的拜金主义“执着狂”来说,交出钥匙实属不得已,“风瘫”意味着数百万家产无处着落!这一极为严峻的特定条件逼出了他的理智(性格要素),而他那双看守密室的眼睛,对于一具僵尸来说,却发挥了巨大的“代偿”功能,是“执着狂”发挥守财功能的最佳器官了。同时,其眼睛又给读者流露出更为深奥极有魅力的信息——当我们“顾后”到最末一段,捕获到葛朗台临终(条件)时嘱咐女儿“到那边向我交账”一句,再反馈本段,不禁令人惊叹:葛朗台的眼光“精明深远”,狂而不昏!原来他是在阳间加紧培养一个小守奴财,以便一文不少地到那边“向他交账”——思想性格发展了,主题深化了——好一个优化的人物性格!再把这对父女关系放到资本主义社会这一大条件(环境)下去思考,不难得出资本主义社会人与之间的金钱关系这一主题。

第三阶段,再从整体到局部,从综合到分析。

这绝非第一阶段的重复,而是系统层次向高一级的发展,是对学生认识能力的评估,是对学生语文训练的关健。

让学生站有“理解整体”的高度,准确理解文章各部分包括细小环节乃至词语在文章整体中的作用。“太太死了”的“死”字,改用“昏迷”,若离开整体去考虑,似乎更准确;但绝不能唤醒此时刻已全然忘记了巴结女儿的“主意”的葛朗台……

让学生站在“整体理解”的高度理解作者布局谋篇的优化措施。葛朗台太太是“羔羊般的”,欧也妮偏偏是其唯一的女儿,又那样单纯善良……巧妙地突出的主旨。

站在“理解整体”高度分析文章的内在秩序,它是规律性东西,是各部分形成有机整体的东西,没有它就不能形成整体作用大于部分作用之“和”。巧遇梳妆匣先瞪着金子的眼光,再扑上去,紧接者要撬金板……这一连串动作是一只优化的活生生的“占有狂”的心理秩序,是规律,不像空间位置可以颠倒。

系统论的整体化原则,克服了传统的首先从分析出发所带来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培养学生用整体化原则学习的能力,是高中语文老师神圣的任务。

《从传统到现代》教学案例分析 篇4

案例背景:《从传统到现代》是湘版高中美术鉴赏第二单元第六课,主要讲述中西方美术的“现代化”问题,了解东西文化的碰撞对中国美术的发展产生的影响和中国美术走向“现代”的一些主要表现形式;了解中国美术在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所经历的主要过程以及中国艺术家突破传统、追求创新的主要思路与观念;学会用个案分析的方法来研究绘画作品。高一学生已具备一定的欣赏、分析美术作品的能力,具有良好的思维品质与辨析能力。但是也有部分学生对于美术学科存有纯娱乐心理,对美术基础知识理解不够透彻,技能实践经验比较缺乏。因此,在教学的难度设计上不宜太大,我通过有趣的教学活动逐步渗透知识,充分利用多媒体与学科的整合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让学生对美术作品进行感受、体验、联想、分析和判断,获得审美享受,并理解美术作品与美术现象的活动。

设计理念:《课程标准》中指出:美术鉴赏是在义务教育阶段美术课程中“欣赏•评述”学习领域基础上更高层次拓展与延伸。高中美术鉴赏课与初中阶段义务教育的美术欣赏课程在设计上是有本质区别的,鉴赏包含鉴别与欣赏意思。如果说初中义务阶段的美术欣赏课似乎更注重感受和愉悦,高中阶段美术鉴赏则更追求体验和思维。本课教学是一个从引导感知→分析(背景、概念、形式)→再感知的循环过程。通过这一过程,使学生的直觉水平从感性阶段发展到理性的高度,从而达到鉴赏的目的。学会鉴赏,学会创新在现代社会文化背景下的中国艺术是如何突破传统,走向创新的,美术“现代化”的方式和原因。

教学流程:

一、情境导入:(5分钟)

1、复习上节课的内容:欧洲3大美术流派(浪漫主义、现实主义、印象主义)

2、由安格尔的作品《浴女》引出1914年上海画院刘海粟使用人体模特写生引发一场轰动,随后在新文化运动中提出进行美术革命的要求的故事,引导出课题《从传统到现代》,引发学生通过查阅或结合历史知识思考中国现代美术起始的时期,社会发展,变革的特点以及该时期美术发展的历程和基本特点。

学生发言,由教师做出总结。师生相互问候。师(提问设疑):现代工业文明改变了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加速了生活节奏,必然会反映到视觉艺术领域。那么美术是怎样从传统到现代的呢?请看一段视频《刘海粟——人体**》。学生看后很惊奇,展开了思考,与此同时老师利用多媒体补充了一些知识讲解,采用人体模特教学正是“西画东渐”现象的一种体现,什么是西画?有哪些留洋的画家?在这个阶段,我发现学生对于画家的熟悉程度很低,最熟悉的是齐白石,美术知识了解较少。

生:讨论回答。

师(小结):导致中国美术现代化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中西文化的交融,二是现代社会的变化。

中国画是重要的传统美术门类,在元明清时期,“文人画”曲高和寡,是艺术家抒发个人感情的艺术形式,社会意义较少关注。接下的讲解中我首先播放了很有气势磅礴的中国山水画,当《江山如此多娇》呈现在学生面前,学生的眼前一亮,他们纷纷抬起了头,小声的窃窃私语。

师(设疑):“同学们,你们是不是想到了什么?” 生:“嗯,毛主席的诗词”“《沁园春 雪》”

师:“那,让我们齐声朗诵这首词吧!”(在这个环节其实我是有点担心的,因为学生对这首词还是否记忆犹新,我不确定,课前我也未做准备,当然,我相信他们的实力)师生一同在豪迈的音乐声中,齐声有感情的背诵了诗词,偌大的阶梯教室有了气势,学生的激情被点燃,美术课与语文学科的整合也让学生的文学素养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学生的表情有了变化,谨慎少了,赞许有了,放松了一些,良好平等的师生关系有利于学习的开展。接下来根据诗词对这幅画的观察、感受、体验、联想和分析就变得尤为顺利。传统山水画的创作技巧,合理突破,视点广阔,创造新社会的豪情,具有现代感。

师:中国人物画从传统向现代迈进,我选择了蒋兆和的作品《流民图》。当悲凉、悠远的二胡曲《二泉映月》在教室了响起,学生的情绪一下子被音乐感染,生动的人物图片,让学生的眉头紧蹙,一丝怜悯,一丝愤怒立即写在学生的脸上,打出画面创作背景,提问:请同学们认真观察,指出在哪些方面吸收了西方的绘画处理手法,在哪些方面保留了传统的绘画技巧。

我放大了其中的一副图,引导学生思考从一个小的细节来思考: 师:“小哥俩在干什么?

生:“他们在抢东西吃。”“好像是面包。”“是馒头。” 师:“再想想还有什么可能?他们的表情说明了什么?”

生:“弟弟还没吃饱,哥哥也没吃”。“哥俩留着下一顿吃。”“人们生活在水深火热中,吃不饱,穿不暖”。

师:“画家对人物的观察可谓细致入微,用笔墨表现出人物素描形象,既形象,又传神。”

生:观看了视频《流民图》,归纳出画中人物都是真人写生,传统的线条与现代的明暗,使得吸取西方的绘画观念,来改良中国画开阔了中国画家的眼界,使中国绘画在绘画观念和表现技巧方面大大丰富。爱国主义教育并不是在简单的说教中进行的,从学生的神态和表情,可以知道他们虽没有亲身体会,却也体会到民族危难时刻人民受到的苦难是多么深重,也体会到了现代中国的强大,人们才会过上幸福快乐的生活。

生:学生的情绪变化需要调整,这时我们开始做书上的习题。阅读课文完成P42思考与交流,学生课堂反馈很顺利。

师:在20世纪里,油画在中国得到迅猛发展,体现了我们自己的民族特色。油画(罗中立)《父亲》学生再熟悉不过了,请同学有感情的评述:一个勤劳、朴实、善良、贫穷的老农的形象。他咄咄逼人,发人深省。他的形象已经远远超出了生活原型,代表的是中华民族千千万万的农民,正是他们辛勤的劳动,才养育出世世代代的中华儿女,他是我们精神上的父亲!

师(过度):美国乔治大学教授,著名美术理论家和批评家费德门提出的美术鉴赏程序分为四个步骤:叙述、形式分析、解释、评价。林风眠《白衣女》个案分析,从“看到什么”—“哪些艺术语言”—“为什么这样画”—“有什么价值”进行鉴赏分析。结合我发给学生的课外知识链接,鉴赏林风眠的画,体现个性,发挥创意进行 描述、分析、解释、评价学生分组交流。

师:描述:在画面中看到了什么?

生:一个坐在花瓶旁的白衣女子正在把玩花朵。(学生的答案很多,但方向是对的。主要是简练不够,还没有学会整体的看。)

师:分析:画中运用了哪些艺术语言呢?

人物的形,动态、眉眼、表情、衣着、色彩、光线、冷暖(学生用很有个性的语言,来描述了这张画)

解释:画家为什么这样画呢?

20世纪上半叶,中国一大批画家试图以新的形式与语言来革新中国传统绘画,中国民间美术、传统绘画与西方的形式和构图意识结合起来。(学生提到了画家的独特个性和观赏效果)

评价:它有什么艺术价值吗?

充分体现了画家综合中国古代绘画和西方近现代绘画的视觉经验的特色,是其盛期中的重要作品,对20世纪后期一些画家很有启发。

生(拓展训练):学生尝试个案分析《樱花小鸟》描述、分析、解释、评价。大屏幕上展示了一副可以点击放大的图,学生可以上台自由点击放大观看,近距离观赏细节,课堂氛围活跃了很多。学生的答案多种多样,师生做了点评。

师(课堂总结):中国美术现代化主要表现在:绘画技巧和形式上借鉴西方的写实主义,内容上更多地反映现实生活,不是传统的花鸟、山水题材,在中西方文化的双向交流中,中国美术正融入世界艺术潮流,并显示民族的、时代的特色和个性特征,也正是你们新一代的力量继承和创新,将美术发扬光大!

课后反思: 如果说传统意义上的美术是写实主义古典美的话,那么充满时代感的现代作品更具有抽象主义浪漫的形式美。传统的美术源于生活、充满理性,追求的是质朴严谨的含蓄之美。现代美术注重的是心灵轨迹的自然情感流露的表达,按照自己审美视觉意识逐步确立了现代美术追求形式美。作为美术欣赏课教学应当首先引导学生充分感受,因为对形式因素的剖析是胜不过对形式直觉,直觉是对形式全面综合性感知,是动态的。而剖析是将形式分解后逐一定格,是静态的,两者缺一不可。课堂学生的积极思考需要教师认真备教材、备课、备效果才能顺畅进行的,一堂课下来其中包含了诸多心血,作为美术老师,为提高学生的鉴赏水平,我们应该不遗余力。最后这节课很圆满,公开课和课件都获得一等奖。但也给我留下了遗憾:

1、本节课是采用了电子白板上课,课件的使用过程中,学生的参与度还有待加强。

2、本节课容量较大,学生课前准备不够充分,对林风眠美术作品进行探讨时显得知识面较窄,在课内不能更多的欣赏到他的其它作品。

从精神分析角度分析网络自拍现象 篇5

从精神分析的角度可以看出,这种网络自拍的流行,正是自我和超我缺席状态下的本我的更多释放。

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把人格分为三个层次:本我、自我、超我。本我,处于潜意识中,充满被压抑的本能、欲望、冲动,遵循“快乐原则”,强烈的要求得到发泄的机会;自我从本我中分化而来,遵循的是“现实原则”;超我是人格道德的维护者,是传统价值观和社会理想内化的结果,是取代了环境控制的自我控制。

在现实生活中,一个正常的人,一般是处于:在超我的监督下,本我不得不收敛起本能、冲动、欲望,而自我则寻求适当的时机在现实的基础上是本我的一部分要求得到满足。而当人的环境从现实社会转入网络空间时,现实世界的各种道德要求减弱,起初没有人会要求在网络空间里需要遵循怎样的秩序要求。对自拍族这样的群体来说,超我因失去了现实的要求,没有与之相对应的需要克服自我要求的发展,并没有充分内化出在网络空间的超我,超我发展不足,不成熟的超我使得行为缺少约束,造成放纵自己的行为。原本由本我、自我、超我不断冲突和平衡的人格结构中超我的监督作用减弱,本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

在这种情况下,表现为对一切关于性的(生本能)和攻击、破坏的(死本能)欲望的发泄,其中生本能指所有指向快乐的行为,是人类心理和行为的根本动力,促使人通过各种方式来寻求满足,而死本能则有攻击、侵略等行为。这样的发泄就造成了网络空间里的行为。对他们而言,网络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他们释放和发泄本我的欲望的空间,产生本我的快乐。

人的自我在面对外部世界、超我和本我之间出现冲突时会发展出一种机能调节冲突,即心理防御机制。其中,人们在面对这些冲突时,可以运用升华的防御机制来解决冲突。升华,将本能冲动转移到为社会赞许的方面,而网络自拍就可以看作是自拍者将本能冲动转化为拍摄的方式来摆脱焦虑,人的性本能如果直接表现出来可能会受到处罚或产生不良后果,从而不能直接表现出来,此时将性本能通过运动和业余爱好来表达,就会受到认同。自拍者拍摄自己的身体,以展现美的行为来表达自己的性本能,而网友通过赞成自拍这种艺术行为而使自拍者感到满足。

因此,网络自拍成为一种流行。自拍者用自拍的方式表现自己的身体,人们脱离了现实生活的桎梏,没有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可以毫无顾忌地尽情展示自己,获取他人的关注与评价。

在阿德勒的观点中,自卑感是所有人类的正常心态,也是人类奋斗向上永恒的心理原动力,每个人都有不同程度的自卑感,优越感是自卑感的补偿。当他的努力在某方面受到阻挠时,能在另一方面找到新方式争取优越感。但有的人却订了错误的目标,使用错误的方法在追求优越感,将他们的努力转到不恰当的一面,真正的问题却被掩盖。就像网络自拍中,很多人会选用一些后期制作帮助自己的形象更美丽,不会用真实的自己去面对网友的欣赏。这就是自卑感的补偿,真正的问题不希望被看到,追求关注度,追求网络的优越感,正是由于网络虚拟的好处,使得他们可以将现实中的自卑感用网络中的优越感补偿,如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某些其他的原因而产生自卑感,就可以通过网络自拍并运用一定的技术使得自己在网络里获得现实中无法比拟的高人气来建立优越感,克服自卑感。

同时,网络自拍也造就出许多瞪大眼睛,长睫毛,45度仰角拍摄的千人一面的照片。弗洛姆认为人有认同的需要,我们可以通过自己的活动来确认自己,同时不丧失自己的独特个性,从而获得“我就是我”的认同。在网络空间上,使用自拍的照片博得关注度,通过网友的关注度来确认自己,得到认同。如果过一味的追求一致性和被别人认同,就可能失去自我的独立性,我们就可以看到很多一味追求被认同的例子。在弗洛姆的市场型人格类型中指出,就一些人而言,最值得关心的事情就是自己在别人心目中是否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他们看来,个人的价值是由外界和他人决定的,自己会十分在意他人的看法,需要不断的依靠他人的肯定来确认自己的价值,所以倾向于成为他人需要的那样,希望获得所有人的注意,这也会是造成网络自拍照片千篇一律的原因。而对于一个有良好人格品质的人,在发展自己和扩展生活领域进入网络时,会积极主动地处置自己的环境,敢于自我肯定,不需要迎合他们的需要。

同样,网络自拍造就出的千人一面的照片,这也看做是一种网络上的顺从原型。荣格认为人格面具是个人展示给公众的一面,其目的是给人一个好印象,得到社会的承认,是个体潜意识中对自我的描绘。自拍者瞪大眼睛,长睫毛,45度仰角拍摄,以网络接受和认可的方式出现,扮演网友们喜欢的人物,这样的人只是一个复制品,只按外在的要求而生活,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自主的个体。

从精神分析到存在分析 篇6

杨立新

【全文】

主讲人: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时 间:2006年9月18日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3201教室

杨立新:《民法通则》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实施,代表了中国人格权法发展的两个里程碑。从这样一个期间来看中国人格权法的发生和发展,应该说是一个最好的视角。我们今天就从这个视角来观察中国人格权法发展的历史进程。

一、中国人格权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巨大社会意义

先说第一个问题,就是中国人格权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巨大社会意义。这就要说到《民法通则》的历史意义,以及这部法律规定人格权法的重大意义。

(一)《民法通则》特别规定人格权法的历史背景

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在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民法通则》没有制定颁布之前,在中国的法律当中,应该说没有人格权法这样的一个概念。从一九四九年开始到一九八六年的四月十二日,在这样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的民法没有人格权的概念。大家可以检索一下,在那个时期里,我们能够看到的所有的民法教科书,能够看到的那个时代所有的法学文章,极少有学者谈到人格权,可以说几乎是没有的。所以,在这个期间内人格权法几乎是一个空白,几乎没有学者在研究这个问题。

那么,在中国历史上就不存在人格权吗?应该说也不是!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当中,对人格权的保护也有一些零星的规定,我们从今天的角度来看,那个时候所说的人格权,不过是少数人的人格权,当然也有普通人的人格权保护,那就是对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那就是杀人罪和伤害罪喽!但是,在那个时候,在法律当中宣称有人格权这个概念的,从来没有存在过!

一直到清朝末期变律为法的时候,大清朝的立法者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起草了《大清民律草案》,从这个时候开始,我国就有了人格权的规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人格权法,应该说是从《大清民律草案》开始的,《大清民律草案》借鉴的方法大体上是德国的方法,一直延续到《民国民律草案》,最后到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基本上遵从的是德国法的方法,在总则当中对于姓名权有一个比较详细的规定,然后在侵权行为法当中对于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权利范围当中提到了人格权。

到了一九四九年推翻了国民党政权,共产党掌管了政权建立了新中国之后,应该说,那个时候,我们是不重视民法的,一直到今天的重视程度也没有达到一个相当的程度,但幸好我们现在已经很重视了。一九四九年以后我们没有民法典,当然也就没有人格权法的内容。在当时的司法实践当中,虽然生命权、健康权也受到保护,比如说,杀人、造成他人重伤害、轻伤害,也构成犯罪,在民事审判中也有损害赔偿的问题,但是,当时人格权作为一个体系化的规定,在法律当中并不存在。

这样的一个空白就一直发展到“文化大革命”时期,那个时候,人格权受到了极端的践踏,各位同学没有经历过那个时期,通常是在看电影或者小说的时候会看到这样的情景,而我在实践当中是真实的经历过这样的事情。当时的状况是,可能今天晚上你还是一个好人,但是到了明天你可能就被抓了,拉出去游斗了。在这样一个时期里,是完全没有法治的,当然也是人格权遭受最为严重践踏的时期。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新中国开始走向了发展的道路,法制建设也走上了一个发展的道路。这个时候就开始起草《民法通则》了。

(二)《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法的重要意义

在起草《民法通则》的时候,我们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所以在《民法通则》第五章的第四节第一次规定了“人身权”这个概念。我们知道,人身权这个概念是一个大的概念,它相对应的另外一个概念就是财产权。人身权当中应该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人格权,一部分是身份权。但在《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规定的人身权中没有规定身份权,完全规定的是人格权,所以这部分应该是人格权法,而不是人身权法。实际上这也意味着当时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我们运用概念运用的也不是很准确。这是在历史上,特别是在一九四九年以来的这样一个历史上,在中国的法律当中第一次出现了人格权法这样的概念,在法律当中较为完整地规定了人格权。所以,这在历史上是一个非常重大的事件。

为什么在一个短短的一百五十六条的法律当中,就规定了全部的民法问题中,为什么出现这么大的篇幅来规定人格权呢?这种状况,我想应该与世界人权和人格权的历史发展有着非常相似之处。这个世界的历史时期就是“二战”前后。

在“二战”之前,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对人权、人格权都不是特别的重视,那个时候,世界各国都没有特别强调人格权的问题。当然,在德国民法、瑞士民法当中也都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但是对人格权的保护和强调并没有那么强烈。但是,到了“二战”以后,全世界人民都在强调人格权,为什么?就因为有“二战”中德、意、日法西斯践踏人民权利的历史悲剧的发生。在这样一个极大的历史悲剧结束以后,世界各国人民都在沉痛地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这样一个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对人权的不尊重,对人格权的不尊重。不仅仅全世界人民都在反思,就是在战败国当中也在考虑这样的问题。大家可以看一看,在德国战后的基本法当中,在最显著的位置规定了人格尊严。在日本的宪法当中,也在最显著的位置规定了人格尊严和两性平等的原则。在“二战”以后这样一个历史的转变时期,人们开始重视到人权,重视到人格权对每一个人的重要性。

为什么“文化大革命”以后,制定《民法通则》的时期,与这样的历史时期是这样非常地相似呢?因为中国经历的“文化大革命”也是这样一个人权践踏的历史悲剧。在这个历史悲剧结束之后,人们也是在痛病思痛地来思考这个问题,因而发现了人权、人格权对于我们每一个人的极端重要性。所以,《民法通则》为什么会用这么大的篇幅去写人身权利、人格权?完全是由于“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大家想一想,当时起草《民法通则》的那些老专家,他们就是从那个时候过来的,他们就经受了那样的折磨,他们在写法律的时候难道不会把他们切身的惨痛经历和极端的体会写到法律里面去吗?一定会的,他们就是要这样写好人格权法,用法律保护每一个人的人格权,以求今后不会再发生类似“文化大革命”践踏人权、践踏人格权的惨剧的发生。所以,《民法通则》第一次规定了人格权,规定了人格权的体系,从这个时候开始,我们才出现了人格权法的规定。

(三)《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法的特点

那么,《民法通则》当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有哪些特点呢?我认为有以下几个特点:

1.人格权体系具有相对独立性

《民法通则》规定的不是民法的全部内容,但是它写的是全部的内容。为什么?就是因为它使用了极其简单的方法来规定了这个法律。这几天,台湾大学的王泽鉴老师一直在我们学校访问,他的关于人格权的一些研究和主张,大家可能都听到了。应该说,王泽鉴老师对人格权的那些看法和我们的看法基本上是相同的,很多观点也都是一致的,用一句话来形容就是“英雄所见略同”。(笑)本月22号下午在人格权法的研讨会上,北京大学的尹田教授率先发言,尹田教授认为,人格权不应该是一个民法的权利,应该是个宪法的权利,这样就会使人格权的保护更为完善。这个观点我们都进行过批评,认为他的这个主张是不对的!王泽鉴老师对此问题特别有研究,王泽鉴老师接着就发言,说明了人格权法是宪法权利,但更是民法权利。民法权利规定在民法当中,就会更好保护,避免了引用宪法保护人格权的难处。这样,就把我们要说的话全部都给说出来了,并且还指出尹田老师的主张值得斟酌!(笑)

为什么我在这个地方要提到王泽鉴老师呢?因为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后,王泽鉴老师有个评论,他说:“中共的《民法通则》是一个民事权利的宣言。”其实王泽鉴老师说这句话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确确实实大陆有了民事权利的宣言了,这是非常好的;另外一层含义是,《民法通则》只规定民事权利,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规则,光规定民事权利了,这些民事权利的内容是什么,怎样进行保护并没有规定。因此,说《民法通则》是一个民事权利宣言,这其中有表扬,其实也有批评。对民事权利仅仅作了宣言性的规定,但是没有规定行使权利的规则是什么,这样的权利也不大好用。

《民法通则》第五章把全部的权利规定了一遍,分为四节,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一部分讲的是物权;第二部分讲的是债权;第三部分讲的是知识产权;第四部分讲的是人身权,也就是人格权。在“民事权利”这一部分当中,应该说它是民法典分则的缩影。我们在1986年的时候没有办法制定一个完整的民法,主要是分则制定不出来,在《民法通则》当中,总则的主要内容已经规定了,第五章实际上是对于分则的内容做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这个规定就有一个非常大的特点:它把人格权不仅仅第一次提出来,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而且还把它与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这些基本权利是放在同样的位置上去规定的,它也占了独立的一节。应该说,这个规定在全世界都是少见的,是极为先进的立法。这样,从《民法通则》的体例上看,人格权的体系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是单独成为一个部分的,是与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处于一个同等的地位的。

我要说说世界各国民法关于人格权法规定的立法体例。人格权的立法体系应该说有四种:

(1)法国法式。应该说法国法是非常重视“人”的,它的民法典一共是三编,第一编规定的是关于人法的问题,第二编规定的是关于财产法的问题,第三编规定的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它专门用一编来规定“人”,但是没有人格权的内容。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1804年的时候,各国对于人格权还不是特别强调,那个时候还没有这么强烈的人格权意识。

(2)德国法式。德国的民法典规定了人格权,它在总则当中规定了姓名权,然后在侵权行为法当中又规定了侵权法所保护的人格权,生命、健康、身体和自由,同时又规定了信用权和贞操权。在德国法当中的这样规定的方法,是将人格权的主体部分放到侵权法当中的,事实上是在规定侵权法保护这样一些权利,但是,这样的规定没有把人格权的内容展开,仅仅是提到而已。

(3)瑞士法式。瑞士民法典把人格权专门规定到了总则当中,在总则当中专门有一部分规定人格权,而且还规定了一般人格权。在这些民法典当中,应该说瑞士民法典关于人格的规定,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是最好的做法。

(4)魁北克法式。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对于人格权的规定采用一个非常特殊的方法,它把人格权放到了分则当中进行规定,专门用一编的篇幅来规定人格权。

相比较而言,《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应该是和魁北克民法典的规定是一样的,我们《民法通则》的第五章相当于民法分则的缩影,这一章中专门有一节对人格权进行了规定,这就相当于在分则当中会有一个独立的人格权部分。这一点正好和魁北克民法典是一样的,它在分则当中专门有一编来规定人格权。但是有的学者提出来,在分则当中对人格权进行规定会降低人格权的地位,如果放到总则当中进行规定会不会使人格权显得更为重要?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在分则当中专门有一编作为人格权的内容,然后和其他的权利相并列,这样是不是更好,是不是更突出人格权的地位?所以,我们是采取后一种观点,因为这种做法更能够张显人格权的地位,恰好我们的《民法通则》也是采用这种方法。2001年在一次国际学术研讨会中,我说这也可以叫做人格权立法的中国模式。这虽然和魁北克民法典的规定是相一致的,但我们起草《民法通则》的时候还不知道有这个法典呢,大概在90年代中期才知道有这么一个法典。我们在民事权利这一部分当中单独规定人格权的做法,应当说是一个非常好的做法,到今天,我们讨论要不要在民法典当中把人格权单独成编,其实说的还是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早已经在《民法通则》制定的时候就解决了。

在体例方面,人格权在民法具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地位,这是一个中国模式,是一个很好的做法。

2.《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法确定了中国人格权法的基本内容

《民法通则》也把人格权的基本内容给确定了,确定的内容是什么呢?这个内容体系大体上是这样,可以说是讲了两组权利,一组权利就是生命健康权,这是在《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的,这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样写了以后,大家就开始讨论它究竟包括几个权利,其中有三种说法,第一种说法就是生命健康权;第二说法说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第三种说法说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后来经过很长时间的讨论,多数学者逐渐认同了第三种说法。后来,我专门写了一篇文章,叫做《论身体权及其民法保护》,后来这篇文章大体上就把这种分歧明确下来了,大家基本上认可这样的意见。第二组权利,就是下面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

这些权利基本上构成了中国人格法的基本内容,也就是说,中国的人格权有两个部分,一个是生命健康权,这是一个物质性的人格权体系,另一个使精神性人格权的体系。

这样,我国人格权法的体系和基本内容大体上确定下来了,这是《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规定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3.《民法通则》规定了中国人格权法的基本保护方法

人格权受到损害以后,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在以往的审判实践当中也是这样做的,造成了医药费的损失要赔偿等,《民法通则》把这部分固定下来了,就是《民法通则》的第119条。但是,最大的一个问题并不是这个问题,而是对于精神性人格权的损害可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那个时候,对这些问题的争论,还不像我们现在讨论民法问题这样,你的观点是怎么样,他的观点是怎么样,可以自由讨论,但在那个时候讨论问题,有点像我们前一段讨论物权法那些持不同观点的教授与我们争论的时候有点一样,动辄就要指责对方资产阶级思想。对精神性人格权的保护采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进行,本来就是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这样的制度要不要用到社会主义民法制度当中来?因此,提出这个问题本身,就具有极大的风险。那个时候,最典型的看法就是,资产阶级的那种人格商品化是一个非常有害的东西,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应该看到人格价值是没有办法估计的,既然没有办法估计那就不赔偿,要赔偿就是要走“资”道路。所以,按照“左”的思想,就得出这样一个相反的结论,对于精神性人格权的损害,不赔偿才是正确的,人格权受到损害要承担精神损害的问题那就是人格权商品化的问题,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所以,这就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错误。在这样严重的情况下,老一代民法专家冒着风险,最后终于在《民法通则》第120条确定了关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以后,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这在当时的条文中,并没有说它是一个精神损害的赔偿,仅仅讲了一个赔偿损失。大家可以看一看有些教授写的文章,他们提出《民法通则》根本就没写精神损害赔偿,对于120条提出的赔偿损失,你们说是精神损害赔偿,可是那里面根本就没说是精神损害赔偿。后来我在相关的文章当中对此观点作了一个驳斥,很有意思的是,到了20年后的今天,在福州召开“海峡两岸法学论坛”的时候,有的教授又把我的这个观点给批了一顿,他说:“杨立新说了第120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其实他也没有什么根据;但是我们也不否定民法通则确实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既然如此,那你跟我讨论这个问题有什么意思?你既然承认有精神损害赔偿,然后再把我批了一顿,最后得出的结论给我的是一样,不是瞎耽误功夫吗?(笑)

我说,精神损害赔偿在当时的情况下的规定,可以引用一句经典的话来说,叫做“犹抱琵琶”,遮住一半,露出一半。也可以用另一句话来说,叫做“羞答答”地承认了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呢?我们应该理解当时的状况,在1986年的时候,人们的思想还没有太解放。我记得,80年代初,我在老家当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时候,讲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那个地区从北京请了一位教授来讲课,说到毛主席也不是神,也要三七开,要检讨毛主席的缺点。这位教授做完这个报告以后,地委的领导就火了,地直机关的绝大多数干部也火了,一致的意见是,怎么能否定毛主席呢?在这样一种情形下,起草《民法通则》的这些老专家能够做到这一点,作出了这样的规定,真的是很不容易的!

在今年4月12号的时候,我们民商法研究中心召开了一个大型的会议,题目叫做“光荣与梦想”,副标题是《民法通则》颁布二十周年纪念会。这些老专家回忆当时起草《民法通则》的“险恶”情况,不知道有多少人反对制定《民法通则》,不知道有多少人反对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昨天我看了一下我在这次会上的演讲稿,当时我还批评这句话,叫做“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就是第五章第一节的题目,我说这是用一个极为生涩的概念来代替物权法。在会上,讨论这个概念是谁提出来的时候,王家福老师说这是他提出来的,因为在写物权和他物权的概念的时候,不敢用这样的概念,既不敢用他物权这个概念,也不敢用用益物权这个概念,王老师在家里整整想了一夜,第二天上班以后说,我想起来一个词,大家说好不好?大家听了一致说,高!最后就用它了。因为它没有用资产阶级法律的概念!(笑)大家想一想,当时是怎么样的一种情况,就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他们敢顶着压力把精神损害赔偿写进来,真的是不容易了!然后在《民法通则》第134条又规定了一系列的侵权的民事责任,这里面一共规定了十种民事责任,其中六种都是可以用来保护人格权的。如果没有《民法通则》的第120条的规定,我们今天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仍然不会有太大的进展。关于《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的“也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这个词,真的就使精神损害赔偿在中国彻底地扎下了根。我6月份到荷兰访问,在说到他们的民法典的时候,他们的法官对我们介绍,觉得很羞涩,因为他们的死亡赔偿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这一点上远远不如中国。他们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差不多就像我们《民法通则》规定的那样,我们《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死亡的赔偿就赔偿丧葬费以及死者生前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他们现在还是这样,赔偿不了多少钱。这样的立法导致什么后果呢?一旦把一个人弄成重伤了,这样要赔偿很多钱,还不如把他弄死,反而赔偿的会更少。荷兰人也是这样说的。

(四)《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法存在的局限性

这三个方面就是《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法的重大的贡献。我们现在实事求是地回过头来说,从今天我们发展的眼光来看,《民法通则》在规定人格权的问题上也有很多缺点,这些缺点我想把它列举一下。

1.体系、内容不完整

《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规定的最大问题就是它的体系、内容不完整,大的体系有一般人格权,有物质性和精神性人格权,这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它的内容不完整。比如在生命健康权当中是不是应该包括身体权,说得不是很清楚;在精神性人格权当中,一些最重要的人格权没有规定,比如人身自由权在宪法当中都有规定,但是在《民法通则》当中没有写,其实这些权利在当初的民法草案当中都有,但是在通过的时候就把这些有争议的权利都给拿掉了。隐私权在原来的草案当中也有规定,但是到了正式通过这个法律的时候也给拿掉了。这两个权利是无论如何也不应该拿掉的权利,这是一个非常大的缺点。当然还有一些其他具体人格权也应该规定的,比如性自主权等等,这样一些权利都应该作出规定,但是都没有规定,这一部分应该说是一个很重大的遗漏。

2.在人格权法当中没有对一般人格权作出明确的规定

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的一个权利,一个基本的权利。这几天在王泽鉴老师举行的一系列的研讨会和讲座当中,也特别强调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它是一个高于所有其他人格权的这样一种权利;有学者还认为,它是一个补充性的权利;还有学者认为,它是一个兜底性的权利。不管怎么说,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一般理解为三个,一是人格独立,二是人格自由,三是人格尊严。在当代的立法当中,往往用“人格尊严”这个概念就可以代替一般人格权,大家可以看一看德国基本法,所讲的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渊源;日本民法也是规定人格尊严作为一般人格权的概念。我们在《民法通则》当中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人格权,就是因为没有把它作为一个独立的规定。我们的《宪法》中关于人格尊严是有规定的,也可以说宪法当中关于一般人格权是存在的,但是在《民法通则》当中人格尊严放在哪里了呢?放在了名誉权当中去了,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样就使人格尊严这种基本民事权利变成了一个具体民事权利的内容,这一点也是《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当中存在的一个比较大的问题。这也造成了我们在《民法通则》当中关于一般人格权没有明确规定,而是把它变成名誉权的一个内容了。对此,我在写文章的时候就强词夺理,我说既然讲的是人格尊严,那讲的就是一般人格权,我们把它拿出来就可以说明这个问题。但是,实际上当时并没有把它当做一般人格权来进行规定。

什么时候才有了一般人格权的明确规定呢?是在《消费者保护法》当中才强调了人格尊严的重要性。在起草这个法律的时候,出现了一个案件,在90年代初超级市场才刚刚开始兴起,在国贸旁边建了一个超级市场,有两个女青年在超市里面转了一圈没买什么东西就出来了,出门的时候就被保安拦下了,说她们买东西为什么不交钱?这两个女青年说我们没有买东西啊!结果保安就说她们身上肯定带了他们的商品,然后就把这两个女青年带到一个房间里面去进行了搜身,最后确信她们两个人没有带商品的时候,才把她们放出来。后来,这件事情被《中国青年报》进行了报道,披露出来以后就引起了社会的强烈的反响,一致认为,这就是对人格尊严的损害。这个时候正好起草《消法》,专家一致认为,我们对一般人格权的保护确确实实存在问题,所以才在《消法》当中特别强调对于人格尊严的保护。我们也是从那个时候开始重视了对一般人格权的研究,加强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民法通则》当中对一般人格权的问题应该说是一个疏漏。

3.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适用过于狭窄

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中,仅仅规定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时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其他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予以保护的人格权没有进行规定,特别是在侵害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的问题上,《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赔偿数额是非常低的,也没有抚慰金的赔偿。比如死亡的赔偿,仅仅赔偿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如果丧失生命的受害人如果生前没有扶养的人,那造成他的死亡就赔偿一个丧葬费。据我的掌握,当时的丧葬费最高的是两千块钱,最低的是几百块钱,也就是火化费和骨灰盒费,并且都是抵挡的标准。这样就形成了我刚才讲到的那种情况,造成死亡后果的时候,财产责任是一个最轻的责任。这说明我们的立法还是存在问题的,造成死亡的赔偿中,最重要的应当是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我们没有这样的规定,造成残疾的、一般伤害的以及侵害其他权利的也没有规定抚慰金的赔偿。所以,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它的范围一旦受到这样的限制,它的作用就发挥得就不够,所以才出现这样的问题。

这是《民法通则》存在的三个方面最为明显的缺陷。1987年,也就是《民法通则》实施以后,司法机关很快地就发现了这些问题,比如造成死亡的赔偿不够,天津法院在判决这样案件的时候就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十岁的孩子交通事故死亡以后了,法官就感到没有什么好赔偿的,就赔偿不了多少钱。后来有的法官说,这家人把这个孩子养到十岁要花多少钱,一年最起码也要花几千块钱,十年就应该赔偿几万块钱,后来说这种算法不对,这也不是养什么动物,这不是赔偿人生命权损害的赔偿方法。生命权的赔偿方法应该是余命的赔偿,我们每一个人生下来都有一个寿命的预期,这个寿命的预期就应该是人的平均年龄,中国人的平均年龄男的是73岁,女的是76岁,现在这个孩子才十岁就“壮烈牺牲”了,那他就少活了63年,你应该赔偿他63年的余命,应该用这样的方法来进行赔偿。但是当时提出这样的问题来,也说明我们的规定是有问题的。

从精神分析到存在分析 篇7

话语分析在1952年由美国结构主义语言学Z.S.Harris首次提出,至今已经走过了五十多年的发展历程。朱永生曾经对话语分析五十年的发展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回顾和展望,并将其分成三个阶段:萌芽阶段(1952—1970)、起步阶段(1970—1980)、兴盛阶段(1980—现在),并将话语分析的主要任务概括为以下几种:(一)句子之间的语义联系;(二)语篇的衔接与连贯;(三)会话原则;(四)话语与语境之间的关系;(五)话语的语义结构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六)话语的体裁结构与社会文化传统之间的关系;(七)话语活动与思维模式之间的关系等(朱永生,2006)。

话语分析的出现是人类对语言认识不断发展的必然,体现了语言研究从形式到功能,从静态到动态,从词、句分析到话语、篇章分析,从语言内部到语言外部,从单一领域到跨学科领域的过渡,因此,它显示出蓬勃的生命力。

2. 批评话语分析的探讨

批评话语分析(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简称CDA)是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自欧洲大陆兴起的一种话语分析方法,作为一种语言研究的方法最早由R.Fowler等人提出。它不仅研究语言是什么,而且研究语言为什么是这样;不仅对话语的意义感兴趣,而且对话语如何产生这种意义感兴趣。它旨在透过表面的语言形式,揭露意识形态对话语的影响、话语对意识形态的反作用,以及两者是如何源于社会结构和权势关系,又是如何为之服务的。

在过去的三十年中,批评话语分析从初创到发展,受到了国内外语言研究学者的广泛关注,一直呈现方兴未艾之势。语言学家积极投入到该领域中,对话语中权力和意识形态等问题进行剖析,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但是,批评话语分析的目的是“消除语言中所存在的不平等现象”,这决定了它“揭露”和“否定”的立场,因此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消极的后果。现实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错综复杂,仅凭“批评”或“打倒”是无法解决的。批评话语分析者过于消极的态度既不利于问题解决,也不利于社会发展。现在的问题是能否在批评话语分析的基础上从正面去引导人们,这正是我们需要借用积极话语分析理论去做的事。

3. 积极话语分析对批评话语分析的批评与发展

3.1 积极话语分析概念的提出

1999年举行的伯明翰批评话语分析国际研讨会上,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的J.R.Martin教授在其“Positive Discourse Analysis:Solidarity and Change”一文中首先提出了“积极话语分析(Positive Discourse Analysis,简称PDA)”这一全新的命题。针对批评话语分析理论的种种不足,Martin认为语言分析不但要集中精力去解读那些含有不平等的现象的“坏新闻(bad news)”,而且应以积极的态度和视野去观察那些主张和平平等的“好新闻(good news)”。此后,Martin,White和Wodak等人发表了许多文章,对积极话语分析的动机、内容和方法进行了论述。

3.2 积极话语分析与批评话语分析的共同点

积极话语分析在哲学基础方面与批评话语分析是基本一致的。以Martin为代表的积极话语分析学家们和批评话语分析家们一样,都受到了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他们不把语言看作是上层建筑,而把它看作是社会基础。此外,从动机来看,积极话语分析并没有对批评话语分析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方法进行全盘否定,而是在其基础上主张用更加积极向上的态度对待各种社会矛盾及各色不平等现象,解决各种社会冲突,并期望通过话语分析构建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从这两层意义上讲,它又可以被看作是对批评话语分析的补充与延伸。同时也不难发现,积极话语分析相对于批评话语分析,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更具建构性。

3.3 积极话语分析对批评话语分析的批评

积极话语分析学者认为,批评话语分析过于侧重政治,过于重视批评与解构,以消极的态度影响社会。朱永生(2006)认为,积极话语分析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对批评话语分析进行了反拨。

(1) 动机

批评语言分析对所分析的社会事实一般都采取揭露和批评的态度,对权力因素的分析几乎成了话语分析的全部内容,向人们展示的是一个可怕的世界。而Martin等人主张话语分析应该采取积极友好的态度。这个积极友好,不仅适用于自己和自己一方的人,而且适用于自己的对立一方,其目标在于通过这样的分析,朝着“和平语言学”的远大目标努力,最终建成一个宽松、和解、共处的人类社会。这就是说,积极话语分析家们既研究权力因素对话语的影响,更注重社团精神。“和解”(reconciliation)、“一致”(alignment)和“设计”(design)等词语在他们的论述中出现的频率相当高,就是这个原因。

(2) 语料的选择和分析

在语料方面,积极话语分析特别重视对“地域”(site)的选择。这里所说的“地域”,不是指某个事件发生的地点,而是语篇所涉及的领域(locale of discourse),除了社会冲突外,积极话语分析还关心外交、斡旋、谈判、会议和咨询等语篇。在这些语篇中,最受重视的是那些政治性强、涉及重大社会问题的语篇,如由种族矛盾引起的人权危机等。

在分析方法上,积极话语分析有“三多”的特点,即“多模式”(multimodal):语言与非语言符号系统的意义对意识形态的作用;“多层次”(multistratal):对语言系统的语音、词汇语法和语义等层面作分析;“多功能”(multifunctional):运用Halliday的系统功能语法理论,围绕概念功能、人际功能和语篇功能展开分析。

4. 结语

应当看到,到目前为止,积极话语分析的理论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对话语意义起重要作用的许多领域尚未涉及,如隐喻作用、抽象形象作用、礼节和仪式作用等(朱永生,2006)。作为话语分析研究的一个新视角,它的理论和方法还有待进一步阐明和完善。但是由于积极话语分析评价态度友好、分析目标具有建构性,理念积极且与时俱进,更能推动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它已经开始引起我国国内语言研究学者的普遍重视。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积极话语分析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将更为广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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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成科.批评话语分析与积极话语分析:从解构走向建构[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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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辛斌.批评性语篇分析:问题与讨论[J].外国语,2004,(5).

[9]朱永生.话语分析五十年:回顾与展望[J].外国语,2003,(3).

从老虎精神到天下“虎变” 篇8

世人常以“龙的传人”自谓,且将自己的文化称之为“龙文化”。但殊不知在中国文化中,“龙”与“虎”是并称的。没有虎文化,龙文化就不完整。所以在我们的龙文化中,许多象征意义与习俗、神话传说与宗教信仰无不打上龙虎并列的烙印。比如天象,传统文化将天上星辰归纳为龙虎二形,北斗七星的斗柄指龙首,斗杓指虎尾;春秋时期,人们又将星空分为分别由七个星座组成的四象,即东方龙,西方虎,南方鸟(朱雀),北方龟(半龟半蛇的传说动物),它们就是所谓的“四灵”。在曾侯乙墓出土的文物中,我们就能看到这些形象。可见,与“龙”一样,“虎”与我们中国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自古以来,它便是我们中国人的生活与文化的重要构成元素。

语言是文化的家。由于虎已经构成传统文化的重要元素,所以在我们的语言中,与老虎有关的成语可谓俯拾皆是,其中有一些充满哲理。比如“不入虎穴,焉得虎子”,人们常以之比喻不亲历险境就不能获得成功,而毛泽东则在自己的著作中,用它来说明认识来源于实践的认识论道理;又比如“风从虎,云从龙,”人们常用它比喻事物之间的相互感应,而它实际上还可以用来说明事物是相互联系的系统论原理。

此外,像“帮虎吃食”、“藏龙卧虎”、“初生牛犊不怕虎”、“虎生三子,必有一彪”等等,都是我们常用的有意思的成语。

所有这些成语都无不假设虎是勇猛与肃杀的象征。是的,从周朝起,古书便以虎形容威猛,特别是军队与士兵,称为虎贲或虎臣,并在头盔、兵器及刑器上雕饰虎纹;战国时期的兵符(军令)呈虎形,世称虎符;后世将军营又称虎帐,在战场上,中国人认为虎最能代表腾腾杀气与肃杀之意。

或许正是因为如此吧,民间将“虎”当作“西方秋季之神”的象征,它人面、虎爪、白毛、手里握着钺(刑具),是为天之刑神。所以秦汉之际,“白虎”代表着凶神,似乎有了不吉的名声。据说命犯白虎不是好事。但是至迟从东汉起,民间信仰已经有了虎能噬鬼的传说,并且采用虎画作为驱鬼辟邪的工具。如人们在门板上画虎、饮虎皮灰烬、或挂虎爪在身上御凶,这样就有了老虎镇邪保安的形象。这一形象早已深入民间,所以,寺庙的虎壁(虎堵)、虎型石敢当、虎碑、虎令符、辟邪虎头像,乃至剪纸、刺绣、香包、面虎、布偶、被枕、衣鞋等等,都是将虎当作百姓的保护神。抵挡恶运与灾祸,可求虎的协助。民间尤其相信虎对儿童有保护力量,虎鞋、虎帽、虎枕、口围以及放在枕边的虎布偶,都是中国长辈对晚辈的最深祝福,他们希望儿孙们像虎一般强健敏捷。

在中国文化中,与龙一样,虎是“正神”。因为虎是勇猛与肃杀的象征,所以世人常以“恐惧”的心态谈虎,并且认为“老虎的屁股摸不得”,其实,这是错觉。

《易经》告诉我们,虎怎么对待你,完全取决于你对虎的行为方式。《易经》之“履”卦说:“履,虎尾不咥人,亨。”用我们现在的话讲就是“踩着老虎尾巴,老虎不咬人。亨通。”当然,“踩着老虎尾巴,老虎不咬人”是有条件的,条件就是人“素履往,无咎”,即穿着朴素,心地纯洁,谨慎行走。倘若有人自以为是,“眇能视,跛能履”,即眼睛不好而偏要强看,脚跛了却偏要行走,以此趾高气扬的方式踩着老虎尾巴,老虎必然咬人,那么,结果当然是“履虎尾咥人,凶。”透过“履”卦的字面,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老虎咬不咬人,完全取决于你对老虎的方式。所谓凶吉,不过是行为者所预设的结果而已。这里面包含了一个深刻的哲理:理性所洞察的只是它自己按照预定的方案而显现的东西。这个被康德称之为在认识论上引起了“哥白尼式革命”的哲理,强调了人对于对象的主动性,即强调了人才是自然的立法者,因而他们在宇宙间居于王者的地位,这其实就是一种“老虎精神”。只不过,按照康德的说法,这种老虎精神并不源于老虎,而源于人,是人加之于虎的。老虎本身是否具有我们这里所说的精神,我们无从知之。我们所知道的就是自己在为对象立法,是我们自己赋予了老虎以精神。

然而如果我们以虎观虎,那么虎的确是王者。《风俗通义》:“虎者阳物,百兽之长,能执搏挫锐,噬食鬼魅。”苏辙《湖阴曲》:“老虎穴中卧,猎夫不敢窥。”王恽《赵邈龊虎图行》:“耽耽老虎底许来,抱石踞坐何雄哉。”

或许有人说,狮比虎厉害,其实不然。某市一开放式动物园曾发生过东北虎咬死非洲狮的事件。某夜,分隔狮虎笼的闸门因故障打开了,受丛林原则的支配,实力相当的食肉兽相遇后要么互相退让,如果没有退路就必须背水一战,结果,当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时,非洲雄狮已倒毙在虎区正中央!经调查,非洲狮是经充分准备后入侵虎区的,但结果却是让东北虎一击致命,东北虎首次攻击就击中非洲狮的咽喉要害,根本没给对手还手的机会!击毙对手后,东北虎还拖着比它重一倍的狮子走了30多米。

看来,老虎确为“兽中之王”,难怪有人说,汉语中的“王”字,就是对老虎前额斑纹的摹写。虎之为神,是天生的王者。

“狐假虎威”这个成语,如果去其贬义,那么,它剩下来的意思当为:狐狸想要成为“百兽之长”,当打老虎的旗号,老虎的旗号才是范式天下的“大旗”。

人们常将虎与狼并列,如谓“如狼似虎”、“虎狼之师”。我对此不能苟同。狼虽然似乎有虎一样的凶悍,但二者更多的是不可并列性。因为狼在凶悍的背后还潜藏着一种为人类所不齿的狗性。在动物演化过程中,狼可以变成狗,狗实际上是被驯化了的狼的后代,是在大约1.5万年前从东亚狼进化而来的。中瑞科学家组成的研究小组搜集了来自欧洲、亚洲、非洲和北美州的654只狗的DNA样本,分析了它们体内通过母系遗传的“线粒体DNA”遗传物质的碱基排列,它们拥有几乎相同的基因,追踪其血统,结果都指向最初的几只母狼。狼虽然不是狗,但狗却由狼而来。可见狼具有可驯化性,也就是具有狗性。经过驯化而变成狗的狼,就是一种“势利动物”,如走狗,“遇见所有的阔人都驯良,遇见所有的穷人都狂吠”;如叭儿狗,只是以伶俐的皮毛获得贵人豢养,为阔人、太监、太太、小姐们所钟爱。

而老虎则具有王者的风范,其“领袖天下”的性格使得它是独立独行的,这一点在其捕猎技巧上充分地体现了出来。虎之捕猎,向来是独来独往,体现了“一”的风范。而且在演化过程中,它没有变成狗类势利动物,始终居于食物链的终端,象、牛、野猪、鳄鱼、豹、熊皆为之餐。

人们常常讲,虎性难驯。难在何处?难在虎可驯百兽,却没有什么力量可以驯它。可见将“领袖天下”的“虎性”与可以驯化的狼性并列在一起,说什么“如狼似虎”,实在是太“那个”。其实,也有人将虎与狼区别开来了。例如成语中有“画虎不成反为犬类”的说法,从动物学的角度“犬类”就是“犬科”,而狼就是这个科中的“科员”,这样看来将虎与包括狼在内的犬类混为一谈,其实是错识的。

我们的传统文化非常重视“老虎精神”,视其为改革的动力。例如《易经》中的“革”卦就是关于变革的,它强调变革时机的重要性,应该待机而动。时机不成熟,要耐心等待;最佳时机到了,就应该“大人虎变,未占有孚”。意思是说,大德大才的变革者要像老虎一样推行变革,不必将改革希望寄托于偶像,不必占筮。三十多年的改革经验告诉我们,没有决定改革命运的偶像。因为从老虎精神来看,虎本身就是百兽之偶像,而没有什么其他的偶像可以支配它——它本身就是“执搏挫锐,噬食鬼魅”的王者。改革者锐意为世事立法本身就是改革。

当然像老虎一样进行锐意改革并不是任意恣为,而是要讲究策略的。策略是改革能否成功的生命线,老虎征服对象是很讲策略的。说到老虎的策略,我们不能不提及柳宗元的《黔之驴》。《黔之驴》是柳宗元《三戒》中的一篇。写的是一头驴被一只虎吃掉的故事。黔地本无驴,但有好事者却弄了一头入黔,可到后并没有什么用处,便把它放置在山下。老虎初见此大物,把它当作了神,隐藏在树林中窥探之,而后小心谨慎地接近它。有一天驴一声长鸣,老虎认为驴要咬它,非常害怕,远远地逃走。然经反复观察,老虎发现驴除了叫声,好像没有什么特殊本领。又靠近它,前后走动却不敢和驴搏击;再靠近,冲撞冒犯它,驴发怒了,就用蹄子踢老虎,如此而已。这时,老虎对驴有了一个本质性的判断:驴的本领只不过如此罢了!据此判断,他开始了行动——跳跃起来,大吼一声,咬断驴的喉咙,驴终于成了虎的盘中餐。

柳宗元写这个寓言的本意可能是要告诉人们,貌似强大的东西并不可怕,只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就一定能战而胜之。但是一个寓言在不同的解读视野中可能会显现出不同的寓意,比方说,这篇寓言就含有丰富的策略智慧:在战略上,虎虽然是执搏挫锐的王者,但是在战术上,它对对手仍然是高度重视的,从不同的方面观察、试探对方,从而形成一个本质性的认识,然后据此采取行动以战胜对方。你要战胜对方,你就必须了解对方。老虎吃驴之前,将驴当作神物来研究,可见它对于对手是多么地重视。所以,大人虎变包含着研究对象以采取行动的策略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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