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实习计划

2024-07-24

法学专业实习计划(精选7篇)

法学专业实习计划 篇1

一、实习时间:011年10月8日—2011年11月8日(4周)

二、实习地点:广西平果县

三、实习单位:平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四、实习方式

(一)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相结合;

(二)集中实习地点为学校和平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五、实习目标:在实习期内尽可能的了解和接触各种类型的刑事案件,熟悉和掌握各类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熟悉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工作流程,掌握基本的工作技能,学会使用相关的网上办公系统。

六、实习内容

参与刑事的审理和执行。具体包括:参与开庭审理、担任书记员作出庭记录、制作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整理案卷材料等。

七、实习安排:

(一)第一周:认识单位的基本部门,了解相关的人事;在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引下认识和了解工作的内容和流程,边学变做工作,和办公室成员做好沟通和交流。

(二)第二周:在熟悉相关的具体工作要求及掌握相应的技能后,自行完成简单的工作内容,对还未熟悉的工作内容,继续请教老师并尽力掌握该事项的办事技能。

(三)第三周:自觉完成每日的工作内容,在旁听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了解相关的程序,自行总结心得体会。

法学专业实习计划 篇2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专业实习,改革

一、专业实习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

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在于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 为法治建设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和后备力量。尤其是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竭力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 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扩大, 而高校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却面临找不到工作的尴尬局面, 供需之间出现严重脱节, 归根结底, 原因在于法学本科教育与社会现实需求之间出现了严重脱节, 表现在法学专业毕业生通过四年的学习, 绝大部分学生尚没有培养起缜密的法律思维, 对司法实践缺乏应有的认知, 毕业之后, 面对司法案件依然无所适从。.

法学是一门实践科学, 具有职业教育的特征, 这决定了只有在专业实习中才能真正消化和吸收知识。以国际经济法为例, 学生普遍觉得这门课程难懂难学, 不好理解, 甚至觉得学了也没有多大的用处, 原因在于课本文字与社会现实离得太远, 用僵硬的文字去解释什么是“FOB”, 什么是“CIF”, 永远都是晦涩难懂的, 包括教师本身在内, 如果没有从业经验或者切身体会, 他的讲解也仅仅只能停留在照本宣科的层面, 他的知识也是死的, 是不自信的, 是接受不了实际检验的。相反, 用笔者已经毕业的一位学生的话来讲:“只有当我真正地看到大海, 看到汽笛鸣响的货轮, 真正成为外贸公司的职员时, 我才真正了解到什么是‘FOB’, 什么是‘CIF’。这句话让笔者和很多同行深感震动, 法学教育的失败不能简单的归结于老师能力或学生素质的问题, 我们已经竭力去探求课堂教学如何生动、全面, 如何适应职业需要, 但是却忽略了更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 即专业实习, 这一环节是法学教育的关键, 书面的知识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有生气,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专业实习是法学教育成败与否的关键。

二、法学本科教育中专业实习的现状

(一) 专业实习时间过短, 达不到培养法律技能的目的

目前, 大多数高校的法学专业实习都安排在第七学期, 为期一个月到二个月, 这一实习期显然过短, 一件民事案件的处理少则需要三个月, 多则半年;而刑事案件亦是如此。学生在一到二个月实习过程中, 根本无法全过程处理一宗案件, 实习效果将大打折扣。

(二) 专业实习不受重视, 往往流于形式

很多高校都并不从思想上重视法学的专业实习, 因为, 从浅表层面上看, 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并不和实习有所联系, 相反, 考研率、司法考试通过率更多的能够体现教学效果, 由于, 现阶段研究生考试和司法考试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完善, 因此, 书本上的东西成为学生能否通过的关键, 学校、教师和学生都把重点放在了课堂教学上, 专业实习则成了流于形式的东西。再加上很多高校将法学专业实习安排在第七学期, 这一安排本来无可厚非, 因为参与实习的前提是法学专业基础课程已经授课完毕。冲突的是, 这一时间段恰逢学生毕业找工作、复习考研和复习司法考试的关键时期, 很多学生的注意力无法放在实习上, 对于实习, 只是敷衍了事。

(三) 实习单位接受毕业生实习的积极性不高

实习单位接受毕业生实习的积极性之所以不高, 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实习单位从接受实习生上得不到足够的收益, 一方面, 学校实习经费紧张, 无法给实习单位支付足够的费用;另一方面, 也是更重要的, 学生实践能力差, 知识不牢靠, 在实习期间不能够很好的独立胜任分配的实习任务, 甚至由于实践经验的和处事能力的不足, 会给实习单位“越帮越忙”, 因此, 实习单位接待的热情不高, 指导老师怠于提供有效的积极地指导, 由此也进一步影响到学生的实习热情, 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四) 学生无法全过程的参与案件的处理, 实习效果不佳

法学专业的实习单位以法院和检察院为主, 实习单位往往采取把学生分配下去, 一位指导老师带一到多名学生的模式, 这样的实习模式会带来一个严重的不足, 就在于学生没有机会全过程的参与到一宗案件的完整处理, 无法全面地了解实践社会, 更无法深刻体会到课堂理论与实践社会所存在的差别。学生对其他部门的办案程序毫不了解, 对本部门的司法程序运作, 由于前述的时间有限, 往往也只是一知半解, 实习效果大打折扣, 实习目的无法实现。以检察院实习为例, 学生分别分配在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监督检察等等各个部门, 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 并不变换岗位, 那么分在反贪污贿赂部门的学生只能对承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有一定的了解, 而对于审查、批捕、起诉等司法程序无所认知, 分在各个部门的实习学生都是如此。更有甚者, 有学生被分在非业务岗位, 专门负责捆扎案卷, 整理案卷, 这样就更是与实习初衷有所背离了。

三、法学本科教育中专业实习的改革

法学专业实习中存在的问题之间是相互联系的, 比如学生实习兴趣不高, 懈怠应付会导致实习单位不愿意接受, 指导老师不愿意带, 实习效果不佳, 实习目的难以实现, 从而又使得学生能力得不到培养, 学生从实习过程中无所收获, 学校和学生都不重视, 如此下去, 就会进入一个恶性循环, 而无法自拔, 笔者认为, 要从这一怪圈中跳出来, 就必须对专业实习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建立起“全程式”的是法学专业实习模式。所谓“全程式”的法学专业实习模式, 是指让学生在充分有效的时间内, 全过程的了解实习单位各个职权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司法运作程序, 能够切身地认识司法实践与课堂理论联系和差距的一套实习模式。笔者认为建立这套模式的关键有以下几个:

1.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 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

笔者在这里不提学生应当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 而是强调学生的人文情怀和综合素养, 是因为这才是学生在实践当中最缺乏的东西。很多大学生具备不少知识, 却不具备与人相处和沟通的能力, 不具备遇到问题沉着应对, 合理解决的能力, 不具备面对社会问题足够的兴趣、热心和洞察力。这样的学生在实习单位中, 不能准确领会指导老师、单位领导的意图, 不会利用有限的时间和资源, 创造最为有利的学习空间, 不能和其他人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 甚至有的学生不能够独立的书写司法文书, 错别字、病句满篇。因此, 应该从学生入校起, 就抓学生的素质教育, 不能功利仅仅开设和专业有关的课程, 应当增加选修课的种类和门次, 比如艺术赏析、心理学、伦理学、史学、哲学等等, 建议把大学语文作为必修课。

另外, 应当丰富化、合理化学生的评价标准, 鼓励有健康心态、创新思维的学生, 而不只是以单一的卷面成绩衡量学生, 要重视和尊重学生的差异和个性。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脱离了社会就失去了生机, 法律人应当具备广博丰富的知识、热情强大的内心、建立起博雅的人格和高尚的审美情趣。笔者认为这一点是要靠积累的, 但也是最为重要的, 模式是死的, 人才是活的, 模式总有弊端和缺陷, 优秀全面的学生却能够扬长避短, 得到最大的收益。

2.变一次性终结性实习为分阶段全过程实习

实习时间的有限性是实习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 在临近毕业时期安排长时间的实习又不现实, 笔者建议把实习过程分散开来, 改变大多数院校的一次性终结性实习模式, 开展分阶段全过程实习, 这里的全过程指的是让实习与理论学习相结合, 贯穿法学本科教育的四年学习时间, 具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观察性实习, 安排在大学一年级, 这个阶段学生刚刚接触到法律, 在学习一些基础课程的同时, 可以安排学生到实习单位观察、体会, 与法律从业人员交流、座谈, 书写心得笔记, 时间可以分散于课余时间或固定在每周一两天, 可以由教师推荐、学生自主联系, 也可以进行统一安排。

第二阶段:体会性实习, 安排在大学二、三年级, 这个阶段主要的目的在于让学生熟悉完整的司法程序, 了解实习单位各个部门的职能和运作, 体会司法实践与课堂理论的联系和差距。这一阶段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 使学生能够尽可能的到各个职权职能部门工作体会一定的时间。

第三阶段:针对性实习, 安排在大学四年级, 这个阶段学生临近毕业, 有了一定的就业意向, 同时也完成了基本课程, 由学生根据自身条件和兴趣选择实习部门, 学校根据现实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这一阶段学生有针对性地接受指导老师的专业指导, 完成实习任务, 书写具有一定水准的实习报告。

以上三个阶段, 随着学生认知水平和专业水平的提高, 而一步一步加强实习深度, 第一阶段重在观察了解, 第二阶段重在体会认知, 第三阶段重在实际演练。

3.全程式式实习要还求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至少全面完整地处理或协助处理过一件案件

法学专业实习计划 篇3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习就业基地;建设模式

近年来,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毕业生就业压力逐年增大,许多院校(特别是理工科大学)通过建立大学生实习就业基地,将其打造为实现大学生成功就业的新支撑点。相较于理工科学校的大胆创新,法学专业却很少对此进行尝试。法学专业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应该勇于转变思路,探索在法学专业实习中引入实习就业基地的建设模式。

一、法学专业实习就业基地的价值定位

实习就业基地较之于传统的实习基地,具有合作内容丰富性、多方共赢性、实习就业一体性等特点。法学专业建立实习就业基地,对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法学毕业生就业等具有积极的作用。

1.满足法学专业多元化就业市场需求。长期以来,法学专业毕业生一直以报考公务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等作为优先的职业选择,但近年来,随着公务员招考名额的缩减以及法学专业的大规模扩招,最后能够进入这些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己经大大减少。与此相反,选择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公司企业就业的法学毕业生则越来越多,由此形成了多元化的就业格局。但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在人才培养理念、课程设置、授课内容等方面已经落后于社会对法学专业的人才需求。法学专业实习就业基地的建设可以转变学生的就业观念,拓宽学生就业渠道,缓解法学专业结构性就业难题。学校通过与实习就业基地的联系,及时了解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适时革新人才培养方案,切实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使法学人才培养满足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多层次需求。

2.有效培养学生法律实践操作能力。法学乃实用之学,旨在运用法学知识和法律技能解决实际问题,所以其人才培养目标侧重于应用性的要求,即着重培养法科学生运用法律规范解决现实纠纷的能力。这同时也是社会对法学人才的基本要求,无论是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还是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等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无不首先要求其具有高超的法律应用能力。在现行的法科学生教育模式中,参加专业实习是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但由于集中实习基地数量限制以及参加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与实习时间冲突等原因,导致现在很多法科学生的专业实习因时间不能得到有效保证而流于形式,其结果就是法科毕业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普遍不强,难以适应用人单位的工作需求。法学专业实习就业基地的建设,因其性质决定实习中表现优秀的学生即可获得就业机会,这可以最大程度解除学生实习影响就业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学生的实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从根本上提高法科学生的实习质量。

二、法学专业实习就业基地创新模式特色

1.基地的选择范围多元化。实习就业基地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够把实习与就业相结合。在实习就业基地实习期间表现良好的学生,可通过双向选择,与基地达成就业意向,因此建立基地的范围必须多元化。并且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等司法行政机关,其新近从业人员需要通过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其单位性质和招录方式决定难以在上述机关中建立实习就业基地。当然,在某些特殊的公务员岗位也可以对此进行有益的尝试。如西南政法大学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对其刑事执行专业学生实行的“订单式”培养模式,即在学生招生、培养、实习和就业等环节与用人单位密切合作,特别是实习环节,该专业全体学生统一到基地进行集中实习,经过系统的狱政管理实践学习,学生毕业时通过公务员考试即可进入狱政系统工作。通过此模式已经为狱政管理系统输送了大批熟练掌握法律知识,通晓狱政管理相关理论和专业技能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实习就业基地的选择除考虑基地单位性质外,对影响基地功能发挥的人才市场需求和学生就业意愿等其他因素也应该进行充分考量,这样才能保证实习就业基地在实践中发挥出应有的价值。

2.基地的实习时间灵活化。在实习就业基地模式之下,实习时间将进行灵活化处理,采取连续计时与累计计时两种方式。根据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专业实习时间与司法考试备考时间存在有明显冲突。如果建立了实习就业基地,实习时间将进行灵活化处理,采取连续计时与累计计时两种方式。连续计时就是传统的实习方式,在固定时间段连续进行实习。累计计时是指学生可以灵活利用寒暑假,到实习就业基地进行实习,每一次实习完毕由基地出具实习时间证明,实习累计时间达到计划要求。通过灵活安排实习时间,避免了实习与司法考试、考研等的冲突,学生更能安心实习,更好地达到专业实习效果。

3.基地的实习管理制度化。在实习就业基地模式之下,不仅能实现理论与实践“零距离”,还能实现学生毕业与上岗的“零过渡”,现在的实习生在毕业之后就可能是该基地单位的正式员工,为达到基地单位降低用人风险和用人成本、提高实习学生就业成功率的目的,必须对实习进行制度化管理。基地应派专人或专门的部门负责实习工作,制定实习生选拔标准、考核标准,对实习生的实习表现和实习时间进行鉴定,与实习生所在学校学院保持联系。学校则按照基地要求选送实习生,并完成学校层面的实习考核。

4.基地与学校的合作多样化。在实习就业基地模式之下,学校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与基地开展实习之外的合作,多方共赢。①学校“走出去”,与基地开展教学实践合作,学校可选派专家教授担任基地“咨询专家”,对实习基地相关人员开展培训,起到充电、提升的作用。另一方面学校选派教师深入到基地相关部门进行调研,确保每一位法学专业教师能够肩负起法学理论知识传授和司法实践技能培训的双重职责。②学校“请进来”,与基地开展教学实践合作,学校可聘请基地司法实务界精英走进课堂,开展法律实务教师与理论教师双师授课,开办“律师讲堂”“法官讲堂”“检察官讲堂”等系列讲座,聘请法律实务界骨干讲述司法实践办案经验。

实习就业基地的建设对于法学人才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实习就业基地的建设,可以全面推动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同时,加强实习就业基地建设,规范基地管理工作,必将有效地促进社会和学生之间的现实选择,形成实习与就业的良性过渡,从而促进大学生充分就业,实现基地与学校、学生的共赢。

参考文献:

[1]何勤华.大众化与精英化:法学教育难解之结[N].法制日报,2009-5-7(3).

[2]张育.基地教学:一种以学生为主体、多方合作共赢的法学专业实习模式[J].法制与经济,2007,(7).

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重点项目(2011ZD10)阶段性成果

法学专业实习日记 篇4

【摘要】:在校大学生只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才能不断充实和完善自身知识结构,培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能力,锻炼适应能力和社交能力,从而积累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走出成功就业的第一步,为国家和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2014年5月7日 晴

第一天的工作,庭长分派给我们两位实习生的任务是整理档案卷宗。这是个枯燥的机械性工作,也可以说是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实习的必经科目。说来似乎是很简单的归类,但每个卷宗都包括了立案审查表、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笔录、调解书或者裁定书、传票、送达回证等文书,要按照规定顺序放置,剔除不需要的文书。由于老城法庭的案件比较多,因而工作量可以说是相当大的。

实习的第一天就在埋头苦干,时间悄然而逝,没有特别的感悟,没有动人的事迹,一切都非常的顺其自然。能够尽快的融入庭室的工作,尽快进入角色,对我来说,是实习之初最重要的事情。就这个意义而言,第一天,很是成功。

老城法庭是澄迈县法院的一个派出法庭,地方小,事情多,虽然分工不够明确,却也因此让我期望着能在短短的实习日子中学习更多的东西。都说在基层法院特别是派出法庭实习,学到的东西比较多,一点也不假,在农村地区,民事案件涉及的金额一般都不是很大,但这些案件却相对复杂。农村人维持交际的很多东西是不能拿到纸面上的,有许多信任和道德观念而成的习惯作为基础,一旦这些习惯延续下来,但信任和道德破坏了,那么这些问题是很难拿出来被证明的。生活事实更难恢复,法律事实更难认定。这样的结果就是案件的高难度性和复杂性,并且其中纠缠了多种人际关系因素,盘根错节,难以理清,这实在难为法官了。

而曾庭长是一位十分有耐心的法官,他告诉我们在法院最常见的不是开庭,而是当事人和法官在一起聊。法官要苦口婆心,说话要有理有据,让他们不断反思,最终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可是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是那么容易“驯服”的,很多该说的都说,该谈的都谈了,他们就不愿意配合,期望尽早拿到法院的判决书。还有一些当事人之间积怨已深,打官司就是为了争口气,他们当然不可能同意调解。这就要看法官的调解技巧了。

调解的方法技巧确实是一门学问,听说老城法庭的案件调解的成功率很高,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看来我也能够借此机会多跟庭长和其他的法官们多多学习一些调解的技巧了。

第一天收获还是不少的,希望往后的日子能够继续加油,让这次毕业实习成为我本科学习生涯中的一笔宝贵财富。

2014年5月9日星期一 提审

今天是来到检察院的第三天,在大家看来繁琐的整卷工作是那么的无味,可我还在那有条不紊的干着,和我相处时间久的人都会知道,我这人不喜欢抱怨,一旦自己着手做了,不论是难是易都会一如既往的努力完成它,也许你觉得我傻,可我就是这样的人。科室里的人大约看出了我的脾气说要让我放松一下,决定带我去提审。

虽不是第一次实习,也不是第一次去提审,但是心里却有着说不出的兴奋劲儿。还是像往常一样,提审前先仔细的阅读卷宗,拿到卷宗,看到封面上写着某某故意伤害,让我联想到也许是因为打架而被刑事拘留,可仔细阅读了卷宗却不然,明明是一起交通肇事案,怎么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报请逮捕呢,于是我仔仔细细的抠着每一个细节,最终我发现在卷宗的最后附着公路管理部门的道路封闭通知,而恰巧这起交通肇事案就发生在这段封闭道路上。于是我仔仔细细的询问办案人员这样定罪原因是否是自己认为的那样,结果是肯定的,可这样的案例在学习中却很容易被误导为交通肇事,虽然这两个罪名的惩罚程度相当,但这全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么好的案例也许只能在实习中发现。

来到看守所,看到犯罪嫌疑人是个身强体魄的中年男性,这一得知他应该是家庭的顶梁柱,而如今却由于一时的疏忽沦落到此程度,让人不禁为他而惋惜,等他坐下后我才发现他在瑟瑟发抖,在工作人员的讯问过程中,他不停地在怨恨着自己的疏忽大意,可事已至此已经无法挽回,孙姐告诉他如果家里愿意给死者家属陪一些钱的话是很有可能判缓刑的,可他低下头很诚恳的说,我一辈子农民,没有这么多的钱,而且让我倾家荡产老婆孩子也会跟着我受罪,我不如就在这里判刑,家里的钱还够他们花一阵子的,等我出来后我继续挣钱养活家里,男子汉一人做事一人当,我不会连累家人的,我认罪,你们就判我吧!几句话说的我很心酸,法律在任何人面前都是无情的,即使他在无辜,法律依旧会按他之前的规定走下去,毫不留情面,这就是法律。

2014年5月能20日 庭审现场

今天说来自己很幸运,本在侦监科实习应该是没有开庭机会的,就是因为寒假在公诉科实习跟科里的李哥很熟悉,想让他带着我去看看庭审现场,没想到他这么快就兑现了。

由于自己之前从未见过庭审现场,所以就一直向在公诉科实习的同学打探旁听的规范,我一直觉得我们不是工作人员是不可以坐在公诉席上的,可就在今天,让我吃惊的一幕发生了,这位李哥却把我从旁听席上喊了上去让我坐在公诉人的旁边,一下子所有人的目光扫向了我,从没有这么威风过,自己心里还美滋滋的,心想我只需在这里好好地享受着这次威风,随着审判长的一声令下,“开庭“!期待已久的庭审现场开始了,就在我享受这一刻的时候,李哥从旁边拿出了起诉书,让我宣读,一下子我有点蒙了的感觉,案情是什么样的我都不知道,更何况去宣读这张从未见过的起诉书,李哥的这一个要求让我不知所措,也只好答应,既然答应了就要做好,这是我一贯的做事风格,在这么庄严地地方宣读真的是第一次,但是我告诉自己,要放松,稳住,张会雅很棒的,就在我思考的功夫,该轮到我宣读起诉书了,我深深地呼了一口气,放松,然后我用普通话大声的读了起来,刚开始难免有些紧张,可读到中间自己竟然没有感觉了,读着读着竟发现马上要读完了却那么的不想让这一刻结束,终究我还是很流利的读完了起诉书,那一刻自己别提有多么的兴奋,李哥点点

头说,很好,字正腔圆,珠圆玉润,哈哈,当然听到这话我们满足,李哥说,第一次像这样的经历是值得珍藏的,当你以后回忆时,你会觉得很难忘,是的,我记得自己的这次经历。今天也许我终生难忘,可这背后我要感谢一个人,那就是给我这次机会的李哥。

2014年6月20日星期一 独立接案

这几天办公室的董姨因为家里的事情在忙碌,因此一些简单的小案子都会交给我去办理,再交给我之前,董姨就告诉我:“不要紧张,细心办理,通过这几天手把手的教你,这样的案子你是可以完成的”。

法学专业实习日记 篇5

今天最大的收获是和叶辉副庭长的一次谈话。叶庭长举了几个现实中的例子,告诉我和我的搭档们,专业素质的重要性。而专业素质最直接的体现就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叶庭长甚至还稍显极端地说,在校拿什么奖学金是假的,考什么证都是假的,只有一张司法考试通过证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 才是实实在在的。仔细想想也是,能通过全国几乎是最难的考试,说明学到东西了。另一方面,也证明司考证的含金量之高。

此外,叶庭长跟我们说了一下,执行一庭和二庭的分工合作,比如,一庭主要负责一审案件的执行,而二庭则负责二审和一些特殊案件的执行。

法学专业实习计划 篇6

一、法学学科“专业实习”的现状与缺陷

法学学科的专业实习是指经过较系统法学专业知识训练的学生进入公检法司法部门,进行各种实务操作,目的是将学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结合起来,同时也是对学生学习成果的一个综合考核。以笔者所在学校为例,专业实习环节被设置为司法见习和毕业实习两个阶段。

(一)司法见习的现状与问题

司法实习一般被设置在大三上半学期,实习期为五周,采用集中实习,教师跟踪指导方式。学生由指导教师带入事先联系好的实习单位,主要包括学校所在地各检察院和各法院,少部分学生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司法实习让学生从课堂走入了实践部门,能亲自处理部分法律实务或亲眼所见法律操作过程,还能亲身感受法律实务工作者在工作中的职业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培养。但在司法实习制度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

1. 司法见习经费的短缺性。

目前,学生实习经费一般是由所在学校解决,但由于国家统一教学经费的有限性,学校实习经费十分不足,为有效利用有限的经费,学校只能采取就近原则,在狭窄的地域范围内选择实习单位,即使某些单位由于地域所限,或由于案件种类的限制不能保障实习效果,仍然会被选择为实习单位。笔者多次作为司法见习的指导教师,在几次指导中,曾经有一个实习单位由于地域限制,案件量非常少,学生大量时间无工作可做,明显降低了司法见习的效果。同时,由于选择实习单位的有限性,对实习单位的分配不能充分尊重学生的兴趣和选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实习的积极性。

2. 司法见习的不规范性。

虽然目前我国高校已越来越清楚认识到实践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重要性,但笔者认为,这种意识还没有充分体现到教学活动中,许多高校的司法见习没有规范的实习计划,还存在安排的随意性。就笔者所在学校来说,在法学专业的培养计划中,只是就司法见习的性质、时间、学分作了规定,至于司法见习的目标、实习内容、实习要求、实习考核以及指导教师的职责等均不规范。

3. 司法见习的不科学性。

(1)实习时间的有限性:司法见习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模拟法庭的不足,能够使学生接触到生活中的实际案件,而不是教师为教学设计的案件,这更有利于理论与实际的充分结合,但由于实习时间的限制(一般是五周时间),学生往往不能完成一个案件的全部处理过程,实习的效果也会因此大打折扣,同时,时间较短也会影响学生的岗位轮换,而岗位轮换可以使学生体验不同的岗位角色和不同的法律事务,并照顾到学生的不同兴趣与需求。

(2)实习内容的随机性:现行司法见习的内容具有很大随机性,不能对学生进行充分的职业训练。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状况有两个原因:一是实习本身缺乏规范性。由于学校对学生实习的具体要求与内容都没有明确规范,实习单位往往根据自己部门当时的人手缺乏状况来安排实习学生,实习的内容也因而具有随机性,一些单位会把学生安排到办公室、档案室等部门,学生在这里进行的是接待工作、文档管理工作、文秘工作,甚至是勤杂工作,还有一些单位即使把学生分配到业务部门,也只是让学生从事一些文字处理或阅卷工作,学生不能进行实务操作,需要的法律职业能力没有得到实际训练。二是实习单位所能接受的学生有限,并非所有学生都能进入理想部门,即使可以进入,在实习部门所能碰到的案件也是随机的,可能会缺乏针对性,学生的能力未必能得到全面锻炼。

(3)实习途径的局限性: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是用以培养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法律的运用并不仅仅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也不局限于法律事务所这样的部门。由此可见,司法实习虽然是法律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但其内涵具有局限性,因而其实习途径也具有局限性。随着时代与教育理念的更新发展,司法实习的内涵和途径都已不能满足法学专业实习的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实习除了包含在现有的公检法部门及法律事务所实习之外,还应当包括校外的其他实践基地或实践部门的实习活动。

(4)实习指导的匮乏性:司法见习中,学生对所处理的事务存在疑问,一般由其所在部门工作人员给予解答和指导,学校的实习带队教师因为并没有被要求跟随学生实习,对学生实习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并不了解,因而不能作出及时的指导,在师生缺乏经常性的沟通状况下,学生难以充分认识到理论教学的局限性,或难以实现理论与实务的有效对接。

(二)毕业实习的现状与问题

毕业实习一般设置在大四上半学期,时间一般为6周,实习形式为分散实习,实习单位由学生自行确定,指导教师一般只负责联络学生,不直接与实习单位联系。目前毕业实习的最大问题是学生丧失监督,实习流于形式,因为毕业实习实行分散实习,实习单位由学生自己确定,这样确定的实习单位天南地北,性质多样,教师不可能实现对每个学生的实习监控,学生的实习内容,实习效果都无从考察。实际上,由于就业的巨大压力,毕业实习时间已经被学生和学校默示为找工作或谋取其他出路的最好时机,学生在此阶段要么在各地四处寻找就业机会,要么进行研究生或公务员备考,即使在实习,实习单位也很可能是学生拟将就业的单位,而该单位的性质和安排的实习内容可能根本与法律职业能力的锻炼无关。总之,毕业实习的实际效果已使其形同虚设。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优势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兴起的法律实践教学课程。这种模式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设立某种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诊所,使学生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学习、运用法律,培养学生实际应用法律的能力,促使学生对法律进行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2]。诊所教育主要以提供法律援助为载体。从2000年秋季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首次在全国7所高等院校尝试运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开设“法律诊所教育”选修课程。目前,越来越多的高校在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过程中,开始重视诊所教育课程。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

1. 教学内容的实践性。

法律诊所训练要求诊所学员代理真实的案件,在诊所教师(执证律师)的监督下,从头到尾地置身于案件的发展,亲自完成案件处理的相关法律行为。虽然诊所也包括课堂讲授,但是以法律思维,应用技巧的讲授、演练为重点,并且采用的是诉讼角色模拟训练、头脑风暴式讨论等方式,尽量让学生独立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在整个教学中,诊所学生需要充分调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付诸于司法实践。他们将通过对法律文件的检索,与教师或同学的讨论或通过对各种复杂的事实问题和人际交往问题的解决等,使其实践能力得到很好的锻炼。

2. 教学方法的主动性。

法律诊所教育建立在真实的法律案例和当事人基础上,教师无法获知案件的结果,所以,在诊所教育中,不存在预设的答案和固定的判断标准,教师在整个教育中,并不强行要求学生接受教师的意见,而是与学生平等讨论,并通过启发式、引导式提问努力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和发表意见。

3. 教学形式的多样性。

诊所法律教育的主要教学方法分为课堂内和课堂外两类,课堂内有:诉讼角色模拟训练、互动式个案指导、分组式诉讼场景训练、苏格拉底式提问与回答、讨论式集体头脑风暴和课堂游戏等。这些方式还会随堂变化,根据学生课堂反应和案件需要时时调整,有时是一种方式的运用,有时是多种方式的组合[3]。课堂外有:把学生置于“律师”的角色,代理当事人,办理真实的案件,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显然,诊所法律教育的方式与传统法学教育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方法皆然不同,体现出多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特点。

4. 教学目的的全面性。

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目的大大延伸了传统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仅培养学生的法律工作能力本身技能,还延伸到了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心、公益心和与之相联系的献身精神,吃苦耐劳的思想品质领域。因此,在诊所教育中一些课程也是传统教育所没有的,如“律师与法官素质的要求”、“法官的角色定位”、“法律与社会公正”等[3],这些课程的内容超出了法律实务问题的方位,主要引导学生从社会的角度考虑法律的价值,从法律的角度追求社会公正,从而培养法律职业者的责任感和职业伦理道德。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对现行法学学科“专业实习”的补充与发展

1. 学生可以作为法律实务的亲自操作者,完整完成一个案件的处理。

学生在专业实习中,只是作为旁观者去听,去看,去跟随,协助法官、检察官、律师办案,只是作为助手参与案件,是法律事务的观看者而非真正操作者。但在诊所式教学中,学生被要求以一个正式职业律师的身份来代理一个真实案件,教师只是起指导作用,学生须独立完成从接案、起诉、调查、沟通、调解等案件的所有过程。这种锻炼可以使学生避免在专业实习中被动或主动地成为案件旁观者,迅速成长。

2. 诊所案件选取具有针对性,可以使学生更好地将理论与实践融会贯通。

诊所法律教育中,无论是课堂模拟练习或案件真实代理,教师和学生可以对案件有针对性的选取,这种选取即可以考虑到服务于教学需要的典型性,也可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争议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专业实习中案件的随机性所带来的实习效果降低的弊端。

3. 学生可以获得全面的法律职业训练。

合格的法律人才不仅应具备娴熟的法律技能,还应当具备高尚的法律职业素养,比如社会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协作能力与社会交往能力,对压力的承受力以及平和、坚定、富有同情心等。法律诊所教学的核心不仅仅包括培养学生的法律技能,还包括培养学生的法律道德和职业素养。美国最初法律诊所的教育目的是培养公益律师,即要求学生应当具备很强烈的社会正义感、责任感以及同情心。目前,在我国法律诊所的运作模式主要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民众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尤其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5],这种性质的案件,对于法律道德的培养具有明显优势。除此之外,法律诊所教育过程中学生对案件处理的亲自经历,法律与社会公正、法律与贫困等课程内容的设计,以及教师在教学中对法律道德和职业素养的不断强化,都使得诊所教育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伦理道德。

4. 学生可以获得教师及时、有针对性的指导。

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校内的实践课程,无论是角色模拟、分组讨论等课堂内教学方式还是学生代理真实案件的课堂外教学,诊所教育都没有脱离学校,诊所教师始终做着指导与监督工作,是诊所教育的重要参加者。这与专业实习中教师指导力微弱或缺失截然不同。

三、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育的发展

针对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不足的现状,完善和发展我国高校实践教学模式已成为目前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主流。通过以上的分析,可见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我国传统法律实践教育的弊端,因此,在我国法律诊所教育已成为可供尝试的实践教学改革方法。但笔者认为,诊所法律教育只是我国传统实践教育的补充与修正,不能完全代替我国高校传统实践教学形式。这是因为:第一,诊所教育在培养法律技能上具有局限性:诊所教育通过学生对案件的代理,培养的是律师的思维,而不是法官、检察官的思维,增强的是学生对社会法律问题和法律需求的理解,而不是对司法审判的理解[6]。诊所教育的这种局限性,恰恰可以在专业实习等传统实践教学模式中得以弥补。因为现行专业实习在法院、检察院进行,学生跟随法官、检察官学习,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官、检察官思维。第二,学生在诊所教育中获得的指导有局限性:诊所式教学属于校内实践课程,主要由校内教师对学生进行指导和监督,而专业实习属于校外实践课程,学生可获得校外司法实务人员的直接指导,同时,也不脱离校内教师的监管,一定程度上获得校内专业教师的指导。这也是其他任何校内实践形式所不具备的优势。因此,笔者认为,在今后高校法学教育的改革中,一方面必须针对目前专业实习存在的问题,改良现有专业实习制度;另一方面,有必要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将其作为现有实践教学的补充,这也是今后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实践教学主题研讨会在中央财经大学举行[EB/OL].中国学术会议在线,2007-12-21.

[2]王立民,牟逍媛.诊所法律教育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3][4]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5]郭天武.关于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思考[J].高教探索,2008,(1).

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有感 篇7

首先,我想向为我们提供这次难能可贵的暑期法院实习的学校领导和专业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的实习指导老师是陈海平老师、伦海波老师和罗杰老师,在这里再一次感谢你们辛勤的付出。正是因为有你们的支持和对我们学习和成长的关心,我们才能有这次与实践接触、与社会接轨的机会。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这是伟大祖先给我们的金玉良言。作为90后的大学生,我们不再是温室里的花朵,不再被动地接受象牙塔里的知识,因为社会需要的是有能力的人,是能融入社会发展潮流的综合型人才。我们这次实习的初衷除了将学到的专业知识应用到实践中之外,更重要的是找机会努力适应这个社会的需求。两年的理论学习终于迎来了一次实践的检验,虽然有点早,但我想我们都已经做好了准备。

闲话少言,下面就来说一说我们的这次实习,本次实践主要有三大内容:观看庭审录像、有经验的法律工作者为我们讲座、到法院旁听。

观看庭审录像

本次实习中两位指导老师一共给我们共安排了四十段庭审录像,不同程度地涉及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每段录像都能带给我们一些启发。民事案件看似简单,但是并不容易处理。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很大一部分都是恋人关系、朋友关系、邻居关系、亲戚关系、甚至是父母子女。在法庭上针锋相对,使出浑身解数来赢得官司,但在法庭外,他们可能还要有很多交集。他们一个敬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考虑的不仅仅是案件本身的裁判,还应注意原被告在庭外的纠葛。可以说,民事给我的感觉就是,法庭最终的裁判不是最重要的,解决原被告之间矛盾才是最终目的。不能因为一次裁判让原被告成为陌路冤家,老死不相往来。下面我将用举例的方式为大家呈现:

第一个例子,妻子起诉丈夫家庭暴力,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负责这个案件的是一位女法官。在法庭审理中,妻子并没有强调丈夫殴打、辱骂自己,而是抱怨丈夫好吃懒做,做事不和自己商量,不够关心自己等;而丈夫表示自己不想离婚失去妻子,但是他不愿妻子回到娘家住。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这对在一起生活了近三十年的夫妻还是有感情的,虽然丈夫曾对妻子使用过家庭暴力,但是这不是家里最主要的矛盾。这个家庭的主要矛盾是因为妻子搬回娘家居住,而丈夫也要跟随过去。丈夫认为,自己每天辛苦干活换来的不是岳父、岳母的赞扬,而是越来越多的抱怨和看不起,这是对自己的侮辱。丈夫把自己受到的委屈全都怪罪到了妻子身上,导致了对妻子的家庭暴力和不闻不问。这样就引起了后来的矛盾和冲突。

法官想到不能让三十年的夫妻感情就此终结,所以决定对两人进行调节。法官先是向邻居和亲戚们询问了夫妻二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又动员他们对二人进行劝说。大家表示,两人在发生矛盾冲突之前的生活是幸福的,丈夫勤劳能干,妻子也是本本分分,家庭关系是和睦的。大家开始劝说夫妻二人,丈夫倒是愿意接受大家的意见,只是妻子一直不愿接受。法官又单独和妻子进行了谈话,苦口婆心的劝说仿佛打动了妻子的心,但是这些还不够。法官让丈夫亲自去向妻子道歉。五十几岁的汉子在邻居们的见证下,单膝下跪向妻子道歉,请求妻子的原谅,并按妻子的要求写下了保证书。一直哭泣的妻子终于露出了笑容。

案件的最后我们才知道,这位女法官(实在不好意思,名字记不清了)是全国优秀法官,她办理的一万多起案件中只有六件是由最终的法庭判决解决的。她说,我办理的民事案件都是百姓们的家长里短,没有深仇大恨,大多都是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的。有时原被告就是想要争一口气,这时要是用判决来解决就太僵硬了,小矛盾反而成了仇恨。不愧为人民的好法官,在不失法律尊严的情况下能设身处地为百姓着想,向您致敬。

第二个案件是一起赡养纠纷,原告郑启祥老人已有90岁的高龄,是一位退伍军人,虽然老人有国家的津贴和养老保险金,经济上不是问题,但是老伴的瘫痪加上自己年事已高,行动不便,老两口的日常生活成了问题。令人惊讶的是,郑老有八个子女,其中三个儿子,五个女儿。最初法官为老人提出了两个方案:一是由三个儿子轮流照顾两位老人,女儿按月支付赡养费;二是老两口入住当地的敬老院,八个子女按月向老人支付赡养费。然而,两个方案都不能实施。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法官发现,由于早年一些事情的原因,三个儿子和郑老之间似乎有着解不开的矛盾,这样的话,由三个儿子赡养老人恐怕老人不会幸福。而当地敬老院的说法是,有子女的老人不能入院。

两个计划都泡汤后,法官进行积极的调解,三个儿子和五个女儿激烈争辩,最终大家决定让郑老自己选择。郑老最后选择了去大女儿家生活,另外六名子女按月支付赡养费,而三儿子始终不愿抬头正视老父亲一眼,也不愿意支付赡养费。老人最后表示,只要对得起良心,都可以不出钱。

从整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郑老和三个儿子之间、三个儿子和五个女儿之间都有着很深的矛盾。“养儿防老”、赡养父母的道理大家有懂,只是他们心中有打不开结。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格外注意,我们的目的不是宣布判决,而是解决问题。

以上是给我启发最大的两个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相关问题我将在法院旁听部分与大家分享。

司法实务讲座

俗话说“前人之辙,后人之鉴”,还没有接触法律实务的我们,需要一些前辈和我们分享他们的经验和教训,今后我们在学习和生活中都可一少走一些不必要的弯路。接下来我就对其中的几次讲座谈一谈自己的感受和想法:

一、检察官出庭实务问题,主讲人刘学。刘学:2000年毕业于燕山大学电气工程学院,毕业后入伍,历任排长、连长、科长,2005年至2008年在燕大文法学院攻读法学硕士学位,2012年转业至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现任助理检察员。刘师兄语言幽默诙谐,讲座的现场气氛很轻松,通过他的讲述,我的收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认真对待开庭,在开庭前做好充分的准备,把开庭后要向法庭出示的材料整理清楚;

(二)被告人当庭翻供是常有的事,要询问被告人的机会,利用讯问技巧让被告人自相矛盾,翻供得不到证据的支撑;

(三)在举证质证方面,在遵循举证规则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有相应的举证套路,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清晰地展示给法庭;

(四)在起草公诉书的时候,要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从犯罪手段、被告人态度、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分析整个案件。

二、刑事审判疑难案例和实务经验,主讲人刘旭。刘旭:毕业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2001年转业至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3月通过首届司法考试,系秦皇岛中院首位通过司法考试的转业干部;曾任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现任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队长;曾荣获“河北省十佳审判长”、“河北省委政法委扫黑除恶大案要案先进个人”、“秦皇岛市服务发展十大杰出青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期全国法警教练员”、“全国法警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刘队长用聊天的方式把他自己的经历和经验向我们娓娓道来,大家听得都很认真。我从中也有一些收获:

(一)实践中,发生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

1.侦查机关的侦查基础工作质量粗糙;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把关不严,没能认真履行职责; 3.社会舆论给法院压力过重;

4.法院的司法观念不能与时俱进; 5.刑事诉讼制度本身存在很多缺陷。

(二)刑事审判人员要做到以下几点: 1.要端正态度,摆正自己的位置; 2.要耐得住寂寞,经得住各种诱惑; 3.要有良知,有道德,心中自有一杆秤; 4.要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接受能力;

5.要有一个健康的身体,能适应工作的强度。

刘队长还告诉我们,看上去法庭中法官是最威风的,其实法官是最难做的,也是承担最多风险的。作为法官,要足够机智,要能够掌控法庭,让庭审在自己的指挥下顺利进行。

三、律师从业技能及青年律师成长之路,主讲人高广清。高广清: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刑法学硕士,曾任教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从事专职律师近20年,具有丰富的职业经验、过硬的业务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近年来成功签约两家大型央企,服务领域拓展至北京和周边地区;多次被评为秦皇岛市“十佳”律师、“优秀”律师,参加秦皇岛仲裁委员会的发起和组建,兼任秦皇岛仲裁委员会委员、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组成员,担任知名律师浦志强的辩护人。

从高律师的讲座中我主要学到这些知识:

(一)律师的天职是忠于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二)律师钻“法律空子”能够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公检法司法机关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

(三)一名优秀的律师,要注意锻炼自己的口才和逻辑思维能力;

(四)“做律师、先做人”,一名优秀的律师首先要是一个合格的“人”。刘队长还嘱托我们,成为优秀律师的路很崎岖,要有足够的耐心和毅力,时刻都要注意不能越过道德的底线。

法院旁听

法院旁听是能够将我们在书本和课堂上学校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应用相结合起来的实践活动,一直是我们法学专业学生所期待的。在这次实习活动中,我们一共参加了两次庭审旁听,地点是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踏进法庭、第一次看到身着法袍的法官、第一次近距离观察犯罪嫌疑人,在庄严的国徽前,我有一种兴奋的感觉。当然,“外行人看热闹,内行人看门道”,下面我就说一说我在旁听中的收获。

我们旁听的两个案件都是刑事案件,定罪都是介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之间,具体的案件情况在这里我就不做详细介绍了。在两次庭审中,我个人发现了一下问题:

(一)控强辩弱。在庭审的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不强,公诉方一直处于强势地位,而辩护人显得被动和消极。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恐怕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原因。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一直处于高高在上的状态,他们的权利大且多,都能得到充分的行使;而辩护律师的权利有限,在行使的过程中常常又受到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阻碍。这就导致公诉人掌握大量案件信息,而辩护人想要了解案件情况,只能通过查看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

(二)公诉人大于法官。虽然说法庭之上法官最大,但是经过这两次的旁听,感觉法官的地位在公诉人之下。在庭审中,法官对待公诉人的口气要明显温和,有时甚至要看公诉人的“脸色”行事。这种情况的出现还是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分不开,公诉人在法庭上除了代表检察机关支持公诉外,还有一个对法庭审理进行监督的权利。这个权利使得法官在庭审中处于尴尬地位。

(三)法官隐身。我国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是由三名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行使审判权。而在旁听的过程中,基本都是两名法官在主持庭审,另外一名法官完全隐身,没有任何发言。

除了以上三个问题,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素质还有待提高,尤其是法警。实践应用和课堂知识有着一定的差距,例如被害人家属在法庭上的激烈反应、被害人家属对辩护律师的态度等在教科书上是没有的。有些事情只能自己亲身去体会,当看见身穿囚服由法警羁押入庭的犯罪嫌疑人一步一步走入法庭的时候,看到他的脚步沉重,神色凝重,不禁心中感慨万千。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人触犯它,等待他的都将是法律的严惩。人万不可心胸狭隘,他们在犯罪时可曾想到过父母儿女,他们将如何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如何承担一个为人父母的责任?极端的思维决定极端的后果,他们带给那些曾经是最爱他的人和他最爱的人以极端的痛苦和绝望,人失去了权、责、义,就失去了人性,他们又何以在社会中立足呢?

人要学会知足,知足了,就难有非分之想,贪婪的念头也自然难以占据你的头脑。如果你现在已经很富有,那就更应懂得知足,懂得珍惜已拥有的,要将不必要的欲望都放下。如果你还不富有,你所拥有的不如别人,你仍必须平衡好心态,坦然处之,不能因此怨天怨地仇视社会和他人,更不能采取极端手段做出伤天害理之事。应该懂得,人的一生总会有缺憾,不如意之事十之八九。古人云: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人生苦短,我们要正确把握好自己宝贵的人生,走好每步路,千万不能误入歧途,因为我们还有太多的未尽责任和义务。

结束语

实习结束了,但我感觉并不是那么轻松。我觉得自己面临着更多的压力与挑战,我们现在没有任何的优越感,一切都得从头开始。

这次实习告诉我们,需要我们学习的东西还有很多,理论指导实践,但是理论也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我们要更加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夯实自己的理论基础,珍惜以后实习的机会,不断进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完善我国法律制度贡献自己的力量。这也是我们法学人的理想和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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