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主要结算方式

2024-08-17

工程价款主要结算方式(精选6篇)

工程价款主要结算方式 篇1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程序,加强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纪律,明确各部门在合同价款结算支付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及有关服务委托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二章 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依据与方式 第三条 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管理的依据有:

(1)国家、濮阳市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性文件。

(2)合同的约定,包括:结算形式、结算价格的认定、已完工程量的认定、预付款的支付与抵扣、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支付、违约责任、其他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等。

第四条 除承包合同外,工程价款结算的其他资料为:

(一)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往来函件、承诺书、澄清函、谈判记录等;

(二)经批准实施的施工图设计;

(三)设计变更通知、签证、会议记录、会议备忘等有效文件;

(四)其他与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第五条 工程价款支付的方式:

(一)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支付,竣工后清算。

(二)工程支付一律采用银行支票转账或汇兑支付,不支付现金。

(三)工程价款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户名及账号,如收款单位要求改变收款户名、账号,必须出具盖有其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的书面证明。

第三章 工程价款支付的程序

第六条 工程价款支付的一般程序:

(一)承包人申报: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将支付申请并附本次结算工程量证明材料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核;

(二)监理人审核:按照监理规划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对本期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及其价款进行审核;

(三)工程部复核;

(四)财务融资部复核;

(五)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相关部门审核。第七条 施工单位结算申请必须包括已完工程的工程量 请单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完成情况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为:本期预拔付的工程量是否属实,单价、形象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已完工程量是否遗留质量问题,预拔付工程款是否属实等。

第九条

财务融资部负责审核累计结算工程款、预付工 程款的扣回数、质量保证金累计数是否与账面一致,本期支付计算是否正确。若无问题,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

第四章 工程预付款

第十条 工程预付款应在工程合同签定后,施工单位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并提交了经我公司财务认可的银行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后支付;如没有,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预付款经财务处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工程预付款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第十二条 对未批准开工的项目,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工程。

第五章 工程进度款支付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中应反映下列主要指标:

(一)累计已完成合同价款;

(二)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三)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四)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五)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第十四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

(一)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监理单位提交“付款申请”及工程量清单报监理单位审核。

(二)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付款申请”等资料后,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计价及工程质量合格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相关资料报我公司工程部审核,并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然后报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三)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时,要开具正式发票。

(四)财务部门定期将支付情况及时向工程部相关人员反馈和核对,确保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准确性、连续性。

第六章 工程变更价款调整与结算

第十五条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 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七章 暂停结算

第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因某一方为履行合同条款而发生争执或经济纠纷,或因意见分歧一时难以协商一致时,应及

时向双方主管部门反映,或申请仲裁机关仲裁,在此期间暂停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

第八章 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 最后一次价款结算为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前须完成相应的清理。

竣工结算清理的主要内容:

(一)预付款是否扣完;

(二)质量保证金是否按合同约定比例扣留;

(三)合同执行过程中遗留问题的处理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四)合同规定的档案资料是否移交完整。

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有关约定,做到清楚明了、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数据准确真实。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审核,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并按进度付款程序报我公司审核。

第九章 索赔价款结算

第二十一条 合同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

第十章 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的质量保证金,待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期期满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十一章 工程结算支付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理要严格执行监理规划及其实施细则,不得提前结算,不得高估冒算,并应妥善保管好计量、签证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用现金结算合同价款。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所结算合同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的延伸审计、监督检查或稽查。

第十二章 附 则

工程价款主要结算方式 篇2

多年来, 建筑行业拖欠工程价款现象一直是困扰该领域的疑难问题, 尽管国家对此进行了多次综合治理, 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但是此类现象仍屡禁不绝, 一旦治理的力度有所减弱, 拖欠工程价款现象就又抬头, 成为顽症。笔者认为, 关键原因在于建筑行业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渠道不畅, 因此有必要对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进行深入研究。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具有区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 是施工企业对于已完工程或竣工工程, 按施工合同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建筑安装工程应该是根据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投资规划和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并且质量上符合设计要求的已完成建筑安装工程, 才能按照已完成的工程数量和预算价值办理结算和付款。建筑安装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与一般商品相比, 具有单件性、定制性、结构复杂、制造周期长、价值量大等特点。与建筑安装工程特点相对应, 工程价款的结算与一般商品的结算有很大差别, 应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生产周期长的特点, 结合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制度和工程规模大小, 采取相应的结算方式, 既要满足施工生产正常周转的资金需要, 又要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加快工程进度。

随着我国建筑施工管理体制、用工制度改革、以及工程招标承包制的实行, 建筑行业初步形成了以建筑总承包企业为管理层、以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为作业层的相互依托、紧密协作的施工管理体制。建设单位以招标形式选定建筑总承包企业, 建筑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项目分解, 再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形式转给施工企业。因而在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中, 总承包商处于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顶点, 担负着将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再结算支付给分包商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的义务, 而分包商又担负着支付建筑工人劳务费等义务。一旦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 就会导致处于下游的企业遭受损失。由此可见,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及时、规范地结算, 对于维护各方利益、稳定建筑行业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的三种方式与比较

1.三种方式

通常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 主要有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三种方式。按现行结算办法规定, 无论采用三种结算方式中的哪一种,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按期收尾竣工, 在工程竣工结算前结算工程价款一般不得超过承包工程价值的95%, 建设单位保留5%左右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待工程交付使用1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 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 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如果施工企业已向建设单位出具履约保函或有其他保证的, 可以不留工程尾款。

三种方式为:

(1) 按月结算。这是较长时期以来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采用这种结算方式, 施工企业首先在月中或旬末预支工程价款, 应预估半月内或旬内的完工价值, 并填制预支款项账单送建设单位和经办行办理支付。预支款项在月终结算工程价款时应予抵扣。每月终了, 施工企业应根据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 再按照工程预算定额中的工程直接费用预算单价、间接费用定额, 计算出已完工程造价, 并编制“已完工程月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 送建设单位和经办银行办理结算付款。

(2) 分段结算。采用分段结算工程价款方式时, 双方在合同中应按施工顺序和工程结构, 将工程划分为几个阶段, 如基础、墙体、屋面、装饰等, 再按各阶段占工程总造价的比重, 分别计算确定各阶段的预算价值。施工企业根据已完工程阶段计算已完工程造价, 编制“已完工程月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并办理结算。

(3) 竣工后一次结算。这种结算方式适用于项目规模较小、工期较短 (一般是当年开工, 当年竣工) 的工程。实行该方式, 施工企业应于竣工时与客户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确认工程结算收入的实现, 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2.三种方式比较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的三种方式, 在适用范围、激励机制、审查验收、收益确认等方面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别。

(1) 不同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不同。第一, 按月结算方式下工程价款计算较为容易、简便, 支付时间明确, 因而该结算方式适用于绝大多数工程项目。第二, 分段结算方式不是所有的工程都适用, 它对工程的施工特点有要求, 工程必须是可以划分阶段并易于计算各阶段工程量, 因此, 这种结算方式主要适用于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安装工程的工序是环环相扣的, 如基础、墙体、屋面、装修, 每个工序相对独立, 只有完成了上一道工序, 才能进入到下一道工序, 并且每道工序工程量都易于计量。而那些难以划分阶段的复杂工程项目, 就不适用这种结算方式。第三, 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方式, 工程施工期间施工企业须垫付部分工程价款, 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具备一定的资金承受能力, 所以这种方式下工程周期不宜太长、项目规模不宜太大, 否则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大, 不利于工程按质按期完工。

(2) 不同结算方式对施工企业的激励机制不同。第一, 按月结算方式。在实际工程施工过程中, 影响进度、质量和成本的因素很多, 特别是对于工期长的工程, 不可预见的因素就更多, 使得工程的进度、质量和成本达到合适的平衡较困难。在这种情况下, 按月结算方式就显得缺乏对施工企业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工程的激励作用。往往有些施工企业为了多预支工程价款, 只顾搞工作量大、价值高的工程, 以致对收尾工程和竣工交付使用不够重视, 拖延和耽误了工程的正常工期。第二, 引入激励机制是分段结算方式最大的特点。分段结算方式是将工程分解成一个个阶段, 给施工企业形成了一个个小的施工目标, 完成一个阶段或施工目标, 就进行一个阶段的审核验收和工程价款结算, 为了取得每个阶段的工程价款, 施工企业必须按质按量完成每阶段的工程, 从而使得施工企业更有动力加快工程施工, 解决了工程施工管理中的激励问题。第三, 竣工后一次结算方式对施工企业的激励性最强, 因为只有工程竣工验收后, 施工企业才可办理结算, 回收工程价款, 这就促使施工企业提高工程施工效率, 及时完成工程施工。

(3) 不同结算方式下建设单位对工程完工情况的审查验收不同。第一, 按月结算方式下, 建设单位需要每月对施工企业当月完工情况审查验收, 手续较繁琐, 工作量较大。第二, 分段结算方式下, 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将工程分解成不同的阶段, 建设单位对工程按阶段进行质量验收并据以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减少了对工程完工情况的审查验收环节, 减少了审核工作量。第三, 竣工后一次结算方式下, 在工程竣工以后双方进行结算, 结算时间清晰, 工程价款计算容易, 建设单位对工程完工情况的审查验收工作量较小, 应用起来简单、方便。

(4) 不同结算方式使施工企业确认收入和利润的时点不同。第一, 按月结算遵循会计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施工企业当月按规定的质量完成多少工程, 就确认多少成本、收入和利润, 建设单位每月根据完工情况支付工程价款, 施工企业收入、利润以及现金流较为平稳。第二, 分段结算方式下施工企业按工程阶段确认收入和利润, 与按月结算方式相比, 收入、利润、现金流呈现出一定的跳跃性。第三, 采用竣工后一次结算方式, 收入、利润的确认要待到工程完工验收之后, 工程施工期间不确认收入, 不符合权则发生制原则, 也使得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各月的收入、费用和利润不均衡。

(5) 不同结算方式要求施工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不同。第一, 按月结算方式下施工企业每月有工程应收账款形成, 这就需要施工企业具有较强的应收账款管理能力, 否则容易形成呆账坏账。第二, 分段结算方式下施工企业按阶段确认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确认的间隔时间较长, 施工单位需要重视每阶段应收账款资金的收回到位。第三, 竣工后一次结算, 是工程按期竣工交付使用后才办理结算, 意味着施工企业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在工程完工前密切关注建设单位的财务状况, 确保工程竣工结算后能及时收回款项, 预防潜在的应收账款风险。

(6) 不同结算方式对施工企业资金承受能力的要求不同。第一, 按月结算方式下施工企业每月预支工程价款, 因此施工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不大。第二, 分段结算方式还需要考虑到施工企业的资金承受能力。原因在于施工过程中, 施工企业需要垫付资金, 待阶段验收合格后才能取得相应的工程价款。假如工程价款结算周期太长, 施工企业会背负较大的经济压力, 不利于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假如工程价款结算周期太短, 又不利于分段结算方式激励机制发挥作用, 而且还增加了审核验收、结算支付的工作量。因此, 要设定合理的阶段, 使工程价款的支付金额和频率能保证施工企业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和施工工作的顺利实施。第三, 竣工后一次结算方式下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期间须垫付部分工程价款, 尽管实行该结算方式的工程一般规模小、工期短, 但仍需要施工企业具备一定的资金承受能力。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中的风险

按现行的财务制度,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无论采取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施工企业都可向建设方预支工程价款, 再按施工进度或时间进度与建设方及时办理结算, 这样对双方都公平合理, 施工企业可以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施工作业, 建设方也应承担施工付费的责任。然而在实践中建设方非但不提供预支, 还普遍要求施工企业垫支施工, 更有甚者待工程竣工验收后还长期拖欠施工企业工程价款。由于建设市场竞争激烈, 为赢得施工劳务项目, 施工企业不仅竞相压价, 还常常被动接受建设方的垫支施工要求。这一业内通常做法导致施工企业资金严重不足, 从而引发诸多问题。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形成的应收账款居高不下, 加大了施工企业的管理成本和收账费用, 而应收工程价款长期收不回, 形成呆账、坏账, 直接影响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此外, 资金缺乏且筹资渠道单一, 致使施工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性日益加深, 财务风险较大, 高额的贷款利息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的财务成本。

工程价款被拖欠形成大量“三角债”, 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经济秩序。施工企业由于大量工程价款被拖欠, 导致施工企业又拖欠材料设备供应商的货款、银行贷款、施工人员工资等, 从而产生了大量的“三角债”, 市场秩序遭到破坏, 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中如何规避风险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按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结算和支付, 是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的基础、建筑行业良性运转的基石, 也是许多问题和矛盾的根源。从结算方式本身看, 现行的三种结算方式都各具特点, 每种结算方式既有其优势, 也有不足之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双方的财务制度, 地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 并采取相应措施, 避免所选结算方式的缺点带来的潜在风险, 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维护各方利益。

谈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及注意事项 篇3

关键词:竣工结算结算方式工程变更索赔

中图分类号: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6(a)-0121-01

1 竣工结算的方式

工程结算一般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监理公司审核后送达业主方,业主自审或委托审计公司审核。竣工结算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1.1 预算结算方式

这种方式是把经过审定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而施工预算中未包括的项目和费用,经建设单位驻现场工程师签证,和原预算一起在工程结算时进行调整,因此又称这种方式为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的结算方式。

1.2 承包总价结算方式

这种方式的工程承包合同为总价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后,暂扣合同价的2%~5%作为维修金,其余工程价款一次结清,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代用、主要材料价差、工程量的变化等,如果合同中没有可以调价的条款,一般不予调整。因此,凡按总价承包的工程,一般都列有一项不可预见费用。

1.3 平方米造价包干方式

承发包双方根据一定的工程资料,经协商签订每平方米造价指标的合同,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汇总结算价款。此方法手续较简便,但适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于可变因素较多的项目不宜采用。

1.4 工程量清单结算方式

采用清单招标时,中标人填报的清单分项工程单价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合同中的工程单价为依据计算结算价款。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招标承包制是建筑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改革,它有利于培养企业的竞争意识,也给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提供了必要条件,此方法确定的工程造价更趋于合理。

2 工程结算中的注意事项

2.1 工程结算资料要完整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如果结算资料不完整,业主方可推迟结算或不予以结算。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是项目工程进行结算的必要条件,也是承包方编制工程结算书,发包方审核工程结算书的重要依据。所有资料尤其是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变更必须有设计、业主、监理、施工方的签名盖章。工程变更单没有签名没有盖章的不予以计算。

2.2 熟悉合同条款、熟悉图纸及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的编制主要是依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政策性计价文件等来进行编制的,因此,无论是编制方还是审核方首先都要熟悉工程施工合同,掌握结算方式、取费标准及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式及索赔争议的解决方法;熟悉图纸,施工图与竣工图的差异,竣工图是以实体完工时状态的记录,而施工图是招标依据和过程施工的证明,有些工程建设单位要求按竣工图结算,要求设计院把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联系单、会议纪要等变更的内容反映在竣工图中,不能反映的施工过程以“后补签证”形式结算。熟悉结算资料,做到对工程变更内容一目了然,能防止漏项、多算、少算。

2.3 了解工地现场、掌握工程实际情况

工程量的准确是竣工结算的基础。由于工程建设的复杂性,有很多时候从图纸上不能体现工程的具体情况,唯有通过现场实际了解才能做到准确计算。有经验的预算人员在编制结算时,往往是先查阅所有资料,再粗略地计算工程量,发现问题,出现疑问逐一到工地核实。一个优秀的预算员不仅要深入工地实地掌握实际,还要深入市场了解建筑材料的品种及价格。做到胸有成竹,避免造成计算误差较大,使自己处于被动。

2.4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周期长、涉及的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与招标投标时的情况不一致,出现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如发包人提出增加或者删减原项目内容)、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等。由于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工程延误等,都有可能使项目成本超出原来的预算成本,需要重新调整合同价款。

编制方或审计方在编制或审核结算书时,首先要确定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式,而我国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因此,在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上,首先应当考虑使用合同中已有的、能够适用或者能够参照适用的,其原因在于在合同中已经订立的价格(一般是通过招标投标)是较为公平合理的,因此应当尽量采用。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a、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新增加项目的单价组成可按照地方预算定额或基价表的单价编制,因当地造价部门文件调整发生的人工、计价材料和机械费用的价差均可以在竣工结算时加以调整。材料价格一般采取当地定额站公布的材料市场预算价。

b、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另外还有一种方法,是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这种方法运用较少,不再详细说明。

2.5 费用调整

在竣工结算中,除非有约定,否则一般工程量的增减变化,需要相应调整安装工程费的计算;而由于价差的因素,通常不调整安装工程费,但要计入计费程序中,换言之,该费用应反映在总造价中;属于其他费用,如像停窝工费用、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用等,应根据各地区定额和文件规定,一次结清,分摊到工程项目中去。

3 结语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主要结算方式 篇4

按月结算:即先预付部分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竣工后进行竣工结算。

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

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分段结算的工程,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分的工作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二、工程预付款(新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当合同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没有约定时,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办理:

1.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包工包料的工程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3.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问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预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其性质是预支。

扣款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洽商用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可采用等比率或等额扣款的方式。2.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扣起,从每次中间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及构件比重扣抵工程价款,至竣工之前全部扣清。

确定工程预付款起扣点的依据是:未完施工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和构件的费用,等于工程预付款的数额。

工程预付款起扣点可按式(1Z202041)计算:T=P-M/N

式中 T——起扣点,即工程预付款开始扣回的累计完成工程金额; P——承包工程合同,总额;

M——工程预付款数额; N——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

工程进度款

(新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有关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的规定如下:

1.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2.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5.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6.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7.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竣工结算

(新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有关竣工结算做了以下规定:

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3.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一2008);

(2)施工合同;

(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其他依据。

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5.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规范的规定计算。

6.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7.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

8.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10.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12.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13.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14.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动态结算方法:1.按实际价格结算法2.按主材计算价差 3.竣工调价系数法4.调值公式法(又称动态结算公式法)

按主材计算价差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需要调整价差的主要材料表及其基期价格(一般采用当时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信息价或结算价),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竣工当时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或结算价,与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基期价比较计算材料差价。

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规定:(新改)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对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规定了以下两种方式: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价格调整公式。(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3)权重的调整。(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IDIC合同条件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结算

一、工程支付的范围和条件

(一)工程支付的范围

FIDIC合同条件所规定的工程支付的范围主要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费用是工程量清单中的费用,这部分费用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根据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提出的报价,并经发包人认可的费用。

另一部分费用是工程量清单以外的费用,这部分费用虽然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规定,但是在合同条仵中却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它也是工程支付的一部分。

(二)工程支付的条件

1.质量合格是工程支付的必要条件 2.符合合同条件

3.变更项目必须有工程师的变更通知

4.支付金额必须大于期中支付证书规定的最小限额 5.承包人的工作使工程师满意

工程支付的项目:1.工程量清单项目2.工程量清单以外项目 工程量清单项目分为一般项目、暂列金额和计日工作三种。

工程量清单以外项目:1.动员预付款2.材料设备预付款3.保留金4.工程变更的费用5.索赔费用6.价格调整费用7.迟付款利息8.业主索赔

工程价款主要结算方式 篇5

湖北省建设厅文件

鄂建[2006]5号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

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建委(建设局):

为维护我省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行为,根据财政部、建设部下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认真贯彻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以下简称《结算暂行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应执行《结算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七日内,由承包人将工程施工合同提交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备案。办理备案时,应提交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等资料。

第六条 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应按照《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约定,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约定不全或约定不明的,各管理机构应督促发、承包人补充完善。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等规定,不予备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定订立合同价款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八条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第九条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拒绝发包人的变更通知;

二、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价款;

三、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施工工期在6个月以内;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三、工程量不大且能精确计算。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双方认可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有关工程价款的索赔事项进行约定。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报告索赔事件,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中有关规定提出索赔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含索赔项目(分部分项名称)、索赔事件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合同未约定期限的,按照《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办理,其结算资料应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报送的结算资料应包括下列文件:

1、竣工图纸;

2、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3、招标文件及投标、中标书;

4、设计变更、图纸答疑、隐蔽工程验收单、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

5、工程量计算式及钢筋翻样表;

6、竣工结算及编制说明;

7、主要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用量及价格表;

8、其他工程价款结算附件。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审查必须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否则,结算审查结论无效。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审查委托给中介咨询单位审查的,咨询单位的审查初步成果应书面征求发、承包双方的意见;发、承包各方在收到咨询单位审查初步成果征求意见书后15日内,应做出同意或修改的意见并通知咨询单位。逾期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已经确认。对审查报告有异议的,可申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竣工结算审查完成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发包单位不得以工程审计或其他理由拖延付款。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在取得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后,应优先支付农民工、劳务分包单位的工资和劳务工程款。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 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的,以交付使用之日为准;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以《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审查完成之日为准;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使用,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以当事人起诉或仲裁之日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各地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结算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对合同价款、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价款支付情况、结算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承包人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价款结算。

第二十二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当事人,发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中有不符合《结算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结算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当事人,应将其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第二十四条 承担有关工程结算业务的工程造价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执业或从业资格,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加盖执业或从业专用印章。

第二十五条 合同文本内容如与《结算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结算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为准。

工程价款主要结算方式 篇6

(华文广)

在我国,近几年是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并存的阶段,众多的建设工程招标中,因各方的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各类企业定额没有完全建立,施工招标又倾向于简单易行、急于完成招标工作的思想理念,在众多的招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的详细内容不够重视,或者仅重视合同条款的确定和以设计图纸为基础的计价原则等规定,而对计价、价格调整、设计深度和细节的考虑不周;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中又抛开招标文件而不顾,针对施工而确定可调整总价施工合同,各阶段不能统一连贯,对以招标文件为基础的中标价和价款调整约定和结算阶段留了诸多隐患和争议。尤其在中标总价的包含范围(招标要求不清和图纸设计不详、不清)、材料调差和设计施工做法、材质变更后的合同价款调整时,纠纷不断,严重影响结算的进程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对双方的各项关系影响至深。针对上述主要问题和解决思路作一汇总并提出自己的解决思路。

一、主要问题:

1、招标范围和内容含糊不清。多数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标明招标范围是设计图纸中的全部内容,或有的标明投标人的遗漏不再调整等内容,而对详细的内容未做具体细化,许多在图纸中仅是示意性内容或没有深化设计的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时无法确定合适的报价,答疑中招标人也往往不能详细确定,用按照招标文件理解报价等字词敷衍了事,而此部分内容在施工中往往是招标人另行设计或变更很大(或根本不施工),造成双方理解差异和变更价款(或扣减不施工内容价款)的不可解决的长期争议。

2、图纸设计深度不够。招标用的图纸,多数又是在设计院匆忙之中出版的,没有经过论证或审查,有的没用经过相关各方的会审而直接应用的招标中。设计深度不够或直接选用标准图集(图集中又有许多注明有是自由选定材料),做法不够详细(无详细的节点图、分界线、细部厚度、高度等)或者只有示意性平面图,材料的选用或使用档次没有经过招标人的选定。直接造成的是投标人无从确定合适报价,后期的材料价格或分项工程价格调整失去了最原始的基础。在招标答疑中招标人又没有足够的时间和人力去确定材料的材质、档次和价格,往往是在答疑中答复为按照市场价格报价或按照中上档次报价等等,直接造成在施工中另行细化设计、明确材料选用、材质档次和价格,而投标时确定的价格是投标人暂定的价格,在变更(或叫明确)了设计和做法后,双方都对报价中的价格能否作为调差基数争议不休,解决矛盾往往是久拖不决,无从下手。

3、材料价格不详。招标文件中许多文件规定投标人按照某基准日的材料市场价或指导价计价,工程施工中按照当期市场价(或指导价)或实际采购价格调整材料价差。问题出现在此基准日的许多材料市场价或指导价是不确定的,因为在调整材料价格时基准日的价格必须是明确唯一的,因合同双方的利益矛盾性决定着双方合同关系的直接冲突性,对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基准价若出现双方理解的不一致或规定的不详尽,直接导致双方在结算工作中的利益关系不可调和。所以,在招标文件中对基准价格的确定必须是明确的且有唯一的标准。因为在实际施工中可以实行双方参与的招标或报批价方式确定最终价格,而在结算材料价格调整中基准价的确定与唯一更显得尤为重要。

4、分部分项单价不清。部分工程不使用清单报价模式、整体预算价优惠报价、且存有报价再优惠致使与中标价不一致,甚至有中标价基础上再优惠等现象存在都导致分部分项单价不确定,在价格变化或工程变更后不知道怎样对此变更价款进行计算,争议不断。在组价上多数是套用定额后再取费计取利润、税金等,没有各分项工程的单价。整体造价优惠或让利后把原单价弄得面是耳非,或有暂定价格的材料或分项工程,其单价调整更加难辨是非,结算价优惠与否和基准价优惠与否都显得不太合适,结算时婆媳各表、争论不休,结算审计时更是难上加难。

5、多个问题交织造成无法解决。除以上问题外,还存在评标办法复杂,或招标时允许优惠幅度过大,造成恶性竞标;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拟定不明确,后期谈判争议不决而模糊约定或不约定。再与上述问题交叉存在,使问题复杂化。因结算问题争议近年来尤其突出并存在增加态势,建筑市场和招投标管理中的漏洞以及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时期的赶工压价问题的存在,均给工程投标、合同签订、工程结算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许多问题是单方甚至是合同双方造成的,但结算争执时互不相让,走上诉讼程序时也是解决困难,技术性和经济型的专业问题只有委托造价咨询公司鉴定解决,同样存在依据不充分、资料不齐全、责任不清或交叉、合同约定不清等问题存在。

二、解决思路

1、多数采用的合同价加变更、签证的结算方式合同,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范围,细化详细招标内容;对施工图纸中的细节问题仔细研究,设计应细化到可施工且材质、档次明确的深度(或招标人应标前详细要求其档次、标准)必须达到可选定采购的标准;各种材料规格、厂家、档次或价格列表清晰,投标人投标可竞争或可控制变动的价格在10%以内,避免恶性竞价后无奈降低原设计材料档次要求,也可避免中标后认质认价时双方对调价基础争议不下,即解决好调价的技术和价格基础性问题。

2、对时间紧要求高的工程招标,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分项确定设计深度,对部分工程设定暂定价格,明确暂定价的包含内容和费用组成。还需要招标人组织足够的技术、预算、材料人员对招标工作充分重视并找出可能存在的全部问题,切忌盲目招标,避免随意性和敷衍了事的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地进行招标准备,做到分工协作、明确并细化招标范围、细化图纸会审、地质资料准备齐全、联系实际解决施工技术问题、有力组织现场踏勘、认真细致答疑、材料价格唯一确定、暂定价格内容范围明确。即对工期、质量等内容有特殊要求的表述应特别提出,并需重点提示报价中需考虑,或按照优质优价规定给予奖励。

3、实行清单报价,明确各分项工程单价,让利优惠在各单价中反应,且报价与各分项合计一致,不再有任何优惠让利,与中标价完全一致,暂定价在各单价中一一列明其中,利润和管理费用也详列在单价中,专项费用和税金不再变更之列,合同条款中明确哪种情况调整或不调整利润和税金。明确合同双方应分担的量、价风险,完善好报批价和不同价段的工程量计算工作,双方在平等、公平的合同条件下执行合同约定条款,各自的工作都能做到有条不紊、得心应手。

4、商务评标办法需要规范并简化,尤其不应该允许总报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一定范围内(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的规定无法核定。在直接费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直接费的95%的前提下管理费过低或无利润报价均为不合理的),措施费优惠除可节省成本的特殊工艺外也不能超出招标控制价措施费的20%。招标人在价格调整、质量安全、工期等各方面的要求应在拟定的招标合同中表述清楚、详尽,避免标后增加另行约定或调整空间,也避免双方串通另行约定不合理条款打下基础。部分省市颁布的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必须公布组价清单的规定要强制执行,增加透明度,避免人为暗中操纵和腐败的发生。

上一篇:观看学习两会精神心得体会_学习两会精神观后感下一篇:教学方案之离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