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察规定

2024-08-20

安全监察规定(通用9篇)

安全监察规定 篇1

安全监察规定

为提高全体队员安全意识,增强预防措施,清除一切事故隐患,将事故降到最低限度,切实维护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监察规程:

一、监察队员外出执法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依章处理,严禁酒后上岗执法。

二、在违章现场监察必须按敬礼在先、出示证

件、查验对象、指明事实、说明依据、制作文书、礼貌告辞的规程操作,不得与违章人员发生冲突。

三、白天外出监察执法必须二人以上,在道路两侧处理违章时,其中一人应关注过往的车辆,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四、夜间监察执法必须三人以上,驾车外出时必须认真做好车辆的例保工作,严禁驾驶带“病”车辆外出;在深入工地、渣土卸点处理违章时,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座,并密切关注处理过程和保持与公安的联络,应避免发生围攻及其它意外事件,确保人身安全。

五、在参加拆除违章建筑等突击整治中,应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和自我人身安全保护工作,不得在无安全防范措施下参于拆除建筑整治。

六、驾车外出监察,严格按设备管理规定、车辆使用规定安全行驶,严禁酒后驾车。

七、本规定自即日起实施。

2006/4/1

安全监察规定 篇2

根据征求意见稿, 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 应当遵守《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

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应对其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并对其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负责。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负责。

鼓励推行大型游乐设施相关责任保险制度, 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安全监察员别成了企业安全员 篇3

不是说细致的工作作风不可取,但如果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都将工作重点放在为企业查找诸如上述之类的小隐患时,便有些本末倒置了。其弊端显而易见。

第一,工作量大,力不从心。在我国,安全监督监察机构组建时间不长,在行政执法机关中属于“年轻”的队伍,不像公检法等部门有横纵设置完善的机构和规模较大的执法队伍。如一个中等县市的安监局一般只有5——10名工作人员,少的县市只2—3人。安监部门除了履行综合监督职能外,还要负责工矿商贸企业的行业监管,所监管的企业少则数百,多则上千。单靠只有个位数的执法人员,要行使上述检查一样细致的工作是根本不可能的。

第二,缺乏专业人才,治标难治本。为企业查找出一些事故隐患,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事故发生的机率。但安监部门所监管的企业种类繁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还有其他各类生产企业,就危险化学品生产来说,各种产品的特性、生产工艺各不相同,专业性极强。安监部门自身不可能配备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所以大多现场发现的隐患都是一些皮毛的内容。一些企业,抓安全工作本身就不主动,今天指出了这些隐患,他最多只整改这些隐患,下次来检查时,发现的又是他处类似的隐患。这种治标措施,只抑制了表面现象,而企业深层次的隐患根本没有得到指出并纠正。

第三,工作过浅,影响安监威信。一些企业习惯了如此检查方法,久而久之,自然认为安监部门人员不过如此,无非是查一些鸡毛蒜皮小事,好言相待便可轻松过关。应付了事的思想,安全警惕放松的状态一旦产生,后果可想而知。同时,使企业和社会群众对安监部门的职能产生错误认识,影响安监部门树立威信和工作的开展。

那么,安监部门该如何正确地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行使怎样的职权?《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一句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其职权”,这句话便已说明,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依法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俗地说就是企业应遵循的各项制度规程。故安监部门开展检查活动,最根本的是要查找左右企业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的根源,即制度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只要企业制定并有效地执行了各项制度规程,安全自然有保障,生产管理自然协调有效。而进行现场检查,看看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是为了证实企业是否有效执行了其依法应遵循的制度规程。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

通过多年的安全管理实践,笔者认为,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到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应把握好检查的重点和方式方法,着力于揪住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实质性问题,指出漏洞并要求企业整改。换句话说,就是要检查督促企业自己去抓安全,而不是检查人员自己去为企业抓安全。只有这样,才有效实现检查的目的,做到对企业和员工群众负责,同时提高工作时效。具体讲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四个渐进的环节:

(一)查思想。思想是根源,思想决定行动。只有思想上对安全生产有了足够深刻的认识,只有思想上真正把员工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才可能有规范、协调的安全生产管理,企业才可能有真正的效益。而这个思想的主导者就是企业负责人。可以通过听取企业负责人汇报或与现场员工交流谈话等形式,查企业负责人是否从思想上真正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二)查制度。所谓“查制度”不是指纯文字“本本主义”,而是要通过“本本主义”查企业制度执行情况。首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对照《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查企业负责人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六大项职责。即通过查材料看是否建立了责任制,是否制定了制度规程;通过查财务看是否保证了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通过查记录看是否有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等等。之后,再详细检查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情况、安全检查记录情况、隐患整改复查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奖惩情况……查阅资料时,一定要细致,防止企业造假蒙混过关。

(三)查现场。实践经验表明,只要企业负责人思想上真正重视安全,安全制度、安全投入、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真实、规范、有效地执行了,企业安全工作一定是搞得好的。但并不是说明就不必查现场了,查现场目的有二:一是证实上述两个检查环节的真实性;二是发挥技术经验,帮助企业查找一时没有发现或因技术水平限制发现不了的隐患并消除。查思想、查制度、查现场都是安全检查的环节,只是应分清轻重,不要丢了西瓜捡芝麻。

(四)严执法。严格执法,是安全检查活动过程重中之重的环节。特别是在当前发展与安全矛盾突显,安全工作基础薄弱,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有限的时代背景下,严格执法逾加意义重大。安监工作人员一定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高度负责态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行为和事故隐患要依法处理,特别是对那些存在重大隐患又履教不改的企业,要从严从重处理,不但要执行经济处罚,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增强执法的实效性,做到“察一警十”、“察事警人”,这样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才能逐渐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煤炭工业安全监察暂行规定 篇4

【实施日期】1995/04/05【文号】煤安字(1995)第1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及煤炭行业安全规程、技术标准,强化煤炭工业安全监察与管理,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资源与财产,保证生产建设正常进行,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各类煤炭工业企业。

第二章 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条 煤炭工业部主管全国煤炭行业的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

省(区、市)、市(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设立的安全监察机构(统称安全监察局、处、站),主管所辖地区煤炭行业的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

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按企业隶属关系,向煤炭工业企业派驻安全监察机构,主管其企业的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

煤炭工业部、省(区、市)、市(地)、县(市)、乡(镇)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上下级业务领导关系;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与其派驻煤炭工业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上下级业务领导关系。

第四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有关职能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局、处、站长按所在单位行政副职配备;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按所在单位副总工程师级配备。安全监察局、处、站长的任免,要征求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派驻煤炭工业企业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享受所驻单位同级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同等政治、生活福利待遇和奖励。

第七条 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煤炭工业企业应为安全监察机构配备必要的业务办公、交通工具、通讯装备、仪器仪表等安全监察装备。

第三章 安全监察机构职责

第八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规定、技术标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煤炭行业安全规程、规定、技术标准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矿山救护、安全培训、劳动保护工作。

三、监督检查安全规划、安全措施、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制定和实施;参加矿山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煤炭工业企业进行安全综合评价和咨询。

四、监督检查煤炭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安全检查,监督事故隐患排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和作业场所提出整改或停产整顿意见。

五、监督检查煤矿设备、设施、仪器和材料等的安全质量。对涉及井下安全的产品,施行入井安全认证。

六、监督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单位及事故责任者作出罚款决定和提出处理意见。

七、监督检查煤炭工业企业职工的安全行为。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及罚款,提出撤销职务、调离岗位等处罚建议;对煤炭工业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干部的安全工作进行考评;提出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及干部提升、晋级、评先进等的安全考评意见。

八、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九、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支持和帮助群众团体做好群众安全工作和开展安全活动。

第九条 为保证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行使职责,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煤炭工业企业按下列要求做到:

一、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派驻煤炭工业企业的安全监察局、处、站所需的交通工具、通讯装备、监察仪器、仪表和办公用品等由驻在单位负责配备。

二、安全监察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停止作业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立即执行,恢复作业须经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三、煤炭工业企业评选先进、表彰奖励,涉及安全工作的须经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四、安全监察机构处以的安全罚款,作为安全奖励基金,由安全监察机构掌握使用,单位财务单立账户。

第四章 安全监察工作制度

第十条 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监察。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对担负煤炭生产建设的各级领导、管理及生产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和安全行为的情况实行安全监察;对矿井的设计、建设、验收、生产和报废实行安全监察;对矿井采、掘、机、运、通等生产系统实行安全监察。

第十一条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层层下达安全目标,进行考核,实施奖罚。

第十二条 建立煤矿安全检查制度。煤炭工业部、省(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每半年,市(地)、县(市)、乡(镇)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每季组织安全检查;煤炭工业企业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活动。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要组织煤矿安全专业技术巡回监察队,对煤矿实施巡回监察。

第十三条 建立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按照企业负责、政府监督检查的原则,建立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建立事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煤炭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域内发生事故,按照《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进行报告、统计并参与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安全监察例会制度。煤炭工业部每年召开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省(区、市)每半年,地(市)、县(市)、乡(镇)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矿务局、矿每月召开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和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分析安全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措施,部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安全情况调度汇报制度。省(区、市)每月,市(地)、县(市)、乡(镇)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每半月向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汇报安全情况。煤炭工业企业要不定期地向主管部门汇报重要安全活动及安全情况。

第十七条 研究探讨煤炭工业企业安全监察与管理经验,向所在单位和上级提出安全工作对策和建议。

第十八条 建立安全监察工作总结、评比和表彰制度,开展争创标准化安全监察局、处、站和优秀安全监察员活动。煤炭工业部、省(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每年,市(地)、县(市)、乡(镇)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煤炭工业企业每半年对安全监察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和表彰。

第五章 安全监督员与安全监察员

第十九条 煤炭工业部聘任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按照《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煤炭工业部、省(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聘任煤炭工业安全监察员。安全监察员由煤炭工业部组织培训和考核,统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安全监察员证》。

第二十一条 煤炭工业安全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煤炭工业安全监察工作,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从事煤炭工业生产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本职业务、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区、科长以上的干部。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察员的职责是:

一、依照国家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程、规定、技术标准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煤炭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监督检查煤炭工业企业安全监察、矿山救护、安全培训、劳动保护工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煤炭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生产现场和作业场所,有权令其整改,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五、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事故责任者,有权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和给予经济处罚,有权提出撤销职务、调离岗位等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督员和安全监察员应尽职尽责,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办法,报煤炭工业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释义 篇5

第一章共3条,明确了本规定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职责。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一)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1、起重机械广泛使用于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已成为社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设备。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危险性较大,涉及生命和财产安全。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底,全国共有各类起重机械有82余万台。起重机械事故情况 从近几年发生事故情况看,设备总量在逐年增加,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均呈上升趋势,在特种设备事故中所占比例较大。

鉴 于起重机械具有较大危险性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特殊作用,其安全问题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通过立法、采取行政手段等强制性措施予以专门的监督管理,建立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制度。但是现行相关法规不健全,已经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起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基本制 度,根据起重机械行业的历史和发展现状,需要按照《条例》的总体要求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方法和措施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比如在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采用,进口起重机械的管理,现场制造的管理,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外包和购买的要求,改造的要求,吊、索具的管理,承租使用,(分级管理问题、流动作业设备的管理)旧设备管理和拆卸过程的监管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制定本规定是十分必要的,目的是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发展。

和条例相辅相成。在条例下边是部门规章,再下边是技术规范,形成法规体系。

6月份组成了规程的起草组,11月份形成草案,的5月份征求意见在网上,10月份送法规司,11月形成审议稿报,于6月份公布实施。

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大的是条例-各个《规则》已经制定,按上位法执行,再修改完善下位法TSG系列完善。纳入本规定对条例进行细化和完善。进一步细化,本规定对条例的一些原则性问题进行细化。主要有八各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细化。

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从生到死的特种设备的全过程管理做出相关的规定。

(二) 制定本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

本规定共分7章46条,本规则细化了条例8各方面的问题

1、分级管理有关规定:谁核准谁发证,但除A级以外的 还是由省级审核但由总局发证。现在的 条例修正案已经报国务院法制办待批。

2、细化了 制造许可的延续和换证时间。

3、细化了产品出厂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增加了 已项内容就是型式试验报告的内容。

4、细化了改造的条件要求:12条规定要求企业由制造能力。

5、细化了告知要求:对告知书由了具体要求,对流动的设备对使用所在地申请检验。

6、细化日常维护保养的要求:

7、定检周期和再重新使用地检验并报注册地的机构,如果安装另论

8、报废:必须解体。

新设了10个要求

1、对设计进行了要求(第6条):

2、制造环节有关现场制造的要求:不可拆分和运输超限

3、主要受力结构件委托加工和外购的要求:至少自己制造一件,即使要委托由资质的单位

4、注销和使用登记的要求:流动作业要在产权所在地进行登记,异地使用的、未重新安装的只是进行定检、重新安装的要进行安装监检

5、钓具和索具的要求:第20条规定

6、旧起重机械使用要求:要使用必须满足4个条件(原注销单位的注销证明、新的、检验报告、非首次使用而且产权发生转移的设备)

7、出租设备的活动管理(只是对设备,如果和作业人员一起不作为出租对待)

8、对拆卸作业的资质要求:必须取得安装许可资质的方可进行作业,否则视为违法

9、法律责任

10、对改造维修活动进行了定义:

第二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篇6

1996年4月23日

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二)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三)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四)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五)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第四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管道:

(一)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二)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

(三)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

(四)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五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所属企业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履行一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有关规定组织审定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工程项目设计,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并组织竣工验收;

(三)制定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并帮助有关单位对压力管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四)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五)负责组织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压力管道安全工作经验;

(六)组织研究并推广压力管道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方法;

(七)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八)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三)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验收;

(四)建立技术档案,并到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其委托的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登记;

(五)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六)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

(七)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八)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九)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十)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

第九条

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章

安全监察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并报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十一条

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产品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向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安全注册。

安全注册的审查工作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查机构进行。

制造单位应对其产品安全质量负责。产品投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

劳动部负责型式试验单位的资格审查与批准,并颁发型式试验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的评审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并分别由劳动部和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检验单位的资格审查按本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第十五条

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无损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本规定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进行安全监察,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安全监察的重点和方式。对危害程度高的压力管道应加强预防性的安全监察。

第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二节

工业管道的安全监察

第十八条

工业管道按其危害程度进行分级,根据分级实施安全监察。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自行设计工业管道须经其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自行安装工业管道须经其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节

公用管道的安全监察

第二十一条

公用管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和安全的要求。再选线的审查时,应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公用管道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派出的安全监察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用管道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在城市燃气和热力管道附近进行施工时,施工单位须征得有关管理和使用单位同意,并经双方商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节

长输管道的安全监察

第二十四条

长输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由劳动部负责。

从事长输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由劳动部培训、考核、发证,其工作对劳动部负责。

第二十五条

长输管道的检验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其资格审查有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进行,检验资格证书由劳动部颁发。

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长输管道安装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劳动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劳动部派出的安全监察员参加。

第四章

检验单位

第二十七条

从事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的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规定要求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

第二十八条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所属的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单位的资格,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省级以下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属的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单位的资格,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查。

检验资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并分别由劳动部和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

第二十九条

压力管道检验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必须在检验单位资格证书和检验员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

检验单位应对其所出具的检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承担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和进出口检验的检验单位,应具有公正的第三方地位。

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工作及有关的经销活动。

第三十二条

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应保守被检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

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单位按有关收费颁发收取检验费。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罚款:

(一)未申办备案手续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压力管道的;

(二)未申办安全注册手续的制造单位制造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

(三)未申办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

(四)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运行的;

(五)为办理压力管道登记的使用单位使用压力管道的;

(六)未取得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从事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的;

(七)使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的。

第三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检验员、无损检测人员和焊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一)无证上岗的;

(二)超出资格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焊接或无损探伤工作的。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并可以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其资格证书。给使用单位或其它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由于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的原因致使压力管道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导致事故的;

(二)由于压力管道检验单位漏检、错检、误判的原因发生事故的;

(三)因使用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压力管道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八条

以上各项罚款数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用语:

(一)工业管道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

(二)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三)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

第四十条

国外引进装置中压力管道的设计和验收可按协议规定的规范或标准执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我国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用于压力管道的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附属仪器仪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进出口监督管理办法,由劳动部另行制定.第四十二条

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与监察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安全监察规定 篇7

问:教育部为什么要出台《规定》?

答:中央反复强调, 要持之以恒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 坚决纠正“四风”。要从具体问题抓起, 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循序渐进, 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抓。教育部高度重视, 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从自身做起, 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起, 扎扎实实推进作风建设, 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转变工作作风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作风转变不可能一蹴而就, 一劳永逸。只有经常抓, 长期抓, 常抓不懈, 才能巩固和扩大作风建设的成果, 取得党风政风、教风学风的进一步好转。当前, 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吃请等问题, 在一些地方和学校不同程度的存在,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教师身上, 但严重损害了人民教师整体形象, 这些问题不解决, 就无法真正履行教书育人的崇高职责, 就无法完成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 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就成为一句空话。正是因为看到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特别是治理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吃请等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 教育部下定决心, 把治理这些问题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 不失时机地出台这一规定, 在全教育系统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

问:出台《规定》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一是有助于推动教育系统作风建设的不断深化。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 要在坚持中深化, 在深化中坚持。深化就要实化、细化、具体化、经常化, 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要在抓常、抓细、抓长上下功夫。虽然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看似小事, 但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影响很广, 蔓延很快, 必须及时解决。教育部就是从这些具体问题入手, 抓早抓小, 防微杜渐, 说出一条, 做到一条;发现一个问题, 解决一个问题, 一个节点一个节点抓下去, 这样久久为功, 积小胜为大胜, 全面纠正教育领域不正之风, 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二是有助于推动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学校是人才培养, 特别是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 承担着传播人类文化、开发人类智慧、塑造人类灵魂的神圣职责。教师的师德师风会对学生的思想和成长产生潜移默化的深刻影响。教师的师德师风理应成为社会道德的示范区和辐射源, 走在社会的前列。教书者必先强己, 育人者必先律己。我们出台这样一个规定, 就是以这样的标准严格要求我们的教师, 使广大教师自尊、自强、自省、自律, 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影响学生, 引导学生, 完成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三是有助于推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当前,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到了强化整改阶段, 中央要求, 要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化整改, 取得实效。我们出台这样一个规定, 就是要把师德师风问题治理的措施、办法制度化、长效化, 使教育系统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扎根落地, 得到巩固。

问:《规定》聚焦哪些违规违纪行为?

答: 《规定》主要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 实际上是指教师利用职务便利, 向学生及家长索取好处。全社会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期望很高, 但是从媒体曝光、群众来信、案件查办、巡视检查等不同渠道掌握的情况来看, 人民群众对教师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吃请等问题反映强烈, 师德师风的满意度还不是很理想。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就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解决这些问题。《规定》是教育部首个针对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进行认定和处理的专门文件, 明确提出“六个严禁”, 重点列举了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娱乐活动、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通过商业服务获取回扣等5个方面的禁止性内容。同时, 明确了兜底条款, 凡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都在《规定》禁止的范围内, 为教师从教行为划定“红线”, 设定“禁区”。通过严明纪律要求, 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要强化自我教育和约束,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高尚师德, 坚持廉洁从教, 切实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自觉抵制收受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 以实际行动塑造教师的良好形象, 为全社会树立崇高的道德标杆。

问:如何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

答:一是狠抓责任落实。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切实履行治理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的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 结合各地实际, 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 全面履行好廉洁教育、宣传引导、完善制度、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职责, 将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的治理, 贯穿于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要求采取有效形式,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廉洁从教的重要意义, 切实规范从教行为, 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使自觉抵制收受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成为教师的普遍认同和自觉行动。同时, 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争取全社会理解支持、积极配合和广泛监督, 倡导文明健康的感恩、感谢方式, 引领尊师重教的社会新风尚。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要求抓住重要节假日和时间段, 特别是教师节及学校开学、学生毕业等节点, 对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 开展高频度、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检查, 做到严格执纪、严肃问责,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行为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曝光一起, 强化警示震慑和教育引导作用。对发生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的地方和学校, 实行“一案双查”, 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又要追究学校或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 做到有诉必查, 绝不姑息。

安全监察规定 篇8

关键词:电力安全监察;电力安全生产;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TM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21-0146-02

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力已经成为我们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关于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问题已经开始成为人们关注的内容,一旦电力企业的生产出现安全问题,那么对整个社会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当前电力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不符合规范的地方,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这就需要我们做好相应的监察工作。

1 电力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1.1 提升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虽然说电力工程属于民生工程,但是电力企业还是具有其商业属性,如果我们疏忽对电力企业的监察管理,很可能会使电力企业的生产活动出现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做好电力企业的监察工作,清除电力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使电力企业能够长期处于高效生产的状态,使企业能够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同时电力企业属于与人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一旦出现问题,会给民众造成恐慌,反过来看,如果电力企业能够一直保持安全生产的状态,那么该电力企业在业内就会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在开展业务方面会更加的顺畅,所以电力企业做好电力安全监察工作有助于提高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 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电力是一种资源,如今已在各行各业中广泛使用,如果电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不仅电力企业不能正常运行,其它企业的生产也要相继中断,也就是说如果电力企业出现安全问题,不仅自身会受到影响,还会对其它行业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最终对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产生影响。

因此我国政府需要将电力发展提高到国家发展战略层面,实行责任人制度,制定出相应的政策用于对电力企业进行工作指导。只有保障了电力企业的正常运行,才能使国民经济处于一个稳定发展的状态。

1.3 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如今人们的衣食住行都与电力资源息息相关,出行我们有电动车,吃饭我们有电饭煲,取暖有电暖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电的参与,如果现在让我们处于没有电的状态,生活状态将无法想象,甚至社会秩序都会受到严重的影响,例如人们将无法正常的看电视和使用手机,交通没有信号灯指挥等等,人们的生活将会受到巨大影响,因此只有保证电力生产处于安全稳定的状态,人们才能有丰富多彩的生活,生活环境才能更加安全和舒适。

2 当前我国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对电力安全生产重视度不高

最常见的问题就是电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其生产的安全性不够重视,在管理过程中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通过对多个电力生产事故的案例进行研究,我们发现大多数安全事故都是电力企业没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很多时候虽然有安排专人进行跟踪管理,但是在生产实践过程中,经常出现员工安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虽然企业也知道自身存在这些问题,但是企业内部各层级并没有对这些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同时在企业内部要么没有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制度,或者制定了管理制度并没有严格执行,导致电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安全隐患。

2.2 电力生产中操作不规范

除了重视度不高以外,在生产实践过程中,也存在大量的不规范行为,由于操作电力设备不当给电力生产造成安全隐患,最常见的是工作人员在操作相关设备时,设备本身有其使用说明和使用程序,但是工作人员并没有严格执行其操作,这种操作设备的随意性,很容易出现操作上的失误,导致电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出现触电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

另外,电力企业会定时对企业内的设备进行检修,按理说在检修之前需要对检修设备进行验电操作,但是在实际检修过程中,往往由于怕麻烦图省事,疏忽该过程,对检修或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产生重大威胁。

2.3 电力安全生产及设备管理制度不完善

由于没有绝对完善管理制度,电力企业生产及设备管理往往存在一些问题,这种管理制度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电力企业对自身的生产活动虽已制定了相应的制度,但是执行时并没有严格执行制度中的要求,或者说在制定制度时缺乏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导致制定出来的规则不符合企业实际,最终的执行情况也不理想,员工在开展相应工作时并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指导,使工作中出现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二是电力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未严格按照设备检修轮换制度执行,导致生产设备的老化速度加快,或者相应的检修维护工作没有做到位,这样导致生产设备“带病”运行,随时可能发生故障,直接威胁电网可靠供电,甚至影响电力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3 如何提高电力安全监察水平

3.1 加大国家支持力度

电力行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关于电力安全监察工作国家也要加大其支持力度,这种支持不仅是经济上的,在过去二十年间我国的电力行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国家也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电力建设,但是我国并没有在安全监察上给予企业太多的支持,大多都是由电力企业自我监察,但是由于企业存在惰性,缺少他人监管,导致自我监管的效果并不是很好。

所以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就电力企业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电力企业的生产进行相应的约束,让电力企业员工对安全生产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制定相应法律后也能减少盗窃电力设备和损坏电力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出现。

3.2 建立电力安全监察体系

安全监察体系需要企业自身制定,但是这种制定并不是和当前监察体系一样,虽然说大家都有制定,但是执行的效果都并不好。因此电力企业在制定监察体系时需要结合当前的法律法规,同时要与自身电力企业的发展状况相结合。

在制定监察体系时需要与单位的有经验的技术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共同制定,使最终制定的监察体系具有很好的可行性,同时还能融入先进的技术手段。

首先,电力安全监察体系应当将相关的责任和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具体员工,并实施第一责任人制度,一旦在安全监察中发现问题,应进行精准定位,并与员工的考核结果和责任挂钩。

其次,定期开展安全监察专项工作,帮助电力一线员工认识到安全生产和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此外,定期进行培训和考试,要求员工不脱岗进行学习。同时,还应该不定期的进行电力安全监察突击,做好对安全监察工工作的效果落实,通过制度上的严格控制,有效提升电力安全水平。

3.3 加大管理力度

管理力度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进行:一是要加强电力企业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定期对员工组织培训工作,同时企业要有好的新人培养方案,即使是新员工在进入单位一定时间后也能迅速对单位的工作特点也有了解,也能迅速融入企业的成产生活中去。

二是要严格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使监察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三是应该加强制度落实和责任管理,在电力监察工作中,严格遵守“事前教育、事中预防、事后抢修”的流程,并建立严格的落实制度,将每个流程的责任定位到人,与个人的绩效考核密切相关。同时,做好责任管理措施,对电力安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全程实施严格的监察管理。

3.4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的对象不仅有电力企业的工作人员,还要对社会群众做好电力宣传。对工作人员宣传是为了让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将安全生产时刻牢记于心,对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除了要做好对工作人员的安全宣传外,还要做好对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让群众能够对安全用电和合理用电有一个认识,根据电力事故的原因来看,部分群众在日常用电过程中对用电安全意识和能力不足,另外在宣传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避免出现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情况。对群众进行宣传工作需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4 结 语

从我国电力发展史来看,如今我国电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已经有了质的提高,安全事故越来越少,但是与此同时我国电力企业的生产规模越来越大,电力企业对社会的重要性也在日益上升,一旦电力企业出现生产事故,对社会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因此我们对电力生产工作不能掉以轻心,严格做好相应的安全监察工作。

参考文献:

[1] 蔡永锋.电力安全生产中电力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性探析[J].科技与 创新,2015,(24):48-49.

[2] 李铭谦.电力安全监察工作在店里安全生产中的有效应用[J].电力讯 息,2016,(1):159-160.

安全监察规定 篇9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61017

【实施日期】 19970101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 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 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 同时”)。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 “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 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 规定;

(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 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

(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

(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 任。基职责是: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 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引时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原有劳动安全卫 生设施不能削减,没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国家劳动安全卫 生标准规定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 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 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一)〕和有关的图纸资料。初步设计方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及时 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见附件二);

(三)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 的资料和条件;

(四)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 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应制 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 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序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劳 动行政部门审批;

(六)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 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劳动政部门;

(七)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劳动行政部门验收通 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附件三)。

第七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 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技 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建设项目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 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 的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 并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 评价;

(一)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和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 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 料的建设项目;

(六)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单位实 行资格认可和管理制度。未获取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不得承担 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第十条 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是独立 的法人,获取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书,并具备与资格证书 和所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专业人员。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由劳动部另行 制定。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应采用先进、合理的定 性、定量评价方法,分析建设项目中潜在的危险、危害性及其可能的后果,提出明确的预防措施并写入预评价报告书。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工作设计单位应对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其职责是:

(一)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同 时作出论证,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 性研究报告;

(二)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三)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并依据 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

(四)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时,应落实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安全 卫生内容和在初步设计审查中通过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审查意见;

(五)凡经审查同意的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方案,如有变动应征得 原负责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 责。

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劳动安全卫生 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劳 动安全卫生监察:

(一)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 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

(二)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审 查并批复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中的劳动安全卫生 论证内容,审查(或组织审查)并批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 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三)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对 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对本规定第八条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应进行劳动安全卫 生预验收或专项审查验收;

(四)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及承担可行性研究、劳动安 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 检查其整改情况;

(五)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发挥待业管理 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机构的作用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六)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贯彻执行劳动 法律、法规和标准,公正廉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务院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组织的国家重点建设 项目由劳动部负责;

(二)其它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 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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