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南京律师谢保平谈邮件证据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范文

2024-06-24

知名南京律师谢保平谈邮件证据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范文

知名南京律师谢保平谈邮件证据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范文 篇1

【案情摘要】 韩企诉中企。知名南京律师谢保平预测诉讼难点,尊重不同当事人的人文差异,庭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 “PP防腐工程服务”用于某企业的高科技化学品项目。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相应价款,但是,乙公司不仅没有按期交付工程,且提供的交工验收报告也没有甲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名。经甲公司水压测试,乙公司提供的PP防腐工程出现严重漏水现象。甲公司遂通过电子邮件多次要求乙公司修复并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一直不采取修复措施。甲公司只好支付巨额费用委托他人维修。为此,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赔偿。

二、律师分析

知名南京律师谢保平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在按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后,乙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乙公司没有按约履行或者履行不符约定,乙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没有按期交付工程且交付的工程有质量问题,而不主动履行维修义务,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乙公司不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还应对因不积极履行维修义务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对甲公司进行赔偿。只是,事实如此简单、法律关系如此明晰的案件,乙公司为什么不愿意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呢?是乙公司对法律的无知,还是乙公司自以为有充足的抗辩理由?谢律师认为,具体办理本案时,还是不能掉以轻心的。

三、律师工作

知名南京律师谢保平通过对本案事实的认真研究,认为乙公司很可能会利用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交流形式多是通过电子邮件进行的这一事实特征,以电子邮件的证明力和法律效力进行抗辩。为此,本律师指导甲公司收集他们与乙公司其他业务往来的证据,以证明:

1、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交流多是通过电子邮件进行的;

2、与本案有关的邮件往来,并不是孤立的,而是随该业务的渐进,可以和有关工作相互印证的。

另外,由于甲公司是韩企,与乙公司的往来电子邮件多用韩文,且甲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也和中国企业有一定差异。根据甲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律师要求指导甲公司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处理具体诉讼事务时,均要向甲公司出具书面文件进行说明。这点与服务于中国公司不同,无疑会增加律师的工作量,但是谢律师出于律师的职业素养,还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应了甲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要求。谢律师面对韩中企业的文化差异,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不仅解决了诉讼过程中的证据处理问题,还融入了外资企业文化,为依法维护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本案庭审过程中,乙公司围绕电子邮件的证明力和法律效力提出了自己的抗辩意见。但是,由于谢律师庭审前基于多年工作经验对本案难点的预测以及充分的准备工作,出具了上面提及的事前准备好的两方面的证据,当庭得到了法院的认定。

四、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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