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变暖、碳排放问题决议草案

2024-05-07

全球气候变暖、碳排放问题决议草案

全球气候变暖、碳排放问题决议草案 篇1

复议国:韩国、法国、巴西、加拿大

深信全球变暖会为人类的生活带来灾难性的变换

委员会回顾《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条中规定“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

又回顾《框架公约》第四条第一款(b)中规定“所有缔约方将制订、执行、公布和经常地更新国家的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区域的计划…包含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以及便利充分地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

委员会注意到采取措施,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在解决其急迫的、立即的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中的优先需要的必要性

第一条、委员会确议发起一个国际层面的技术和情报交流项目,以使技术转让和信息共享的目的更易达到。

a).搜集全球范围内应被监测的计量数据、水文数据资料。b).建议成立一个咨询小组来指导、协助数据收集工作。

c).数据库中收集的资料将有助于鉴别出需要特别注意检测的国家,并帮助决策者应对有关海平面上升的各种特定情况。

d).数据库将为各区域内的警报系统提供数据,以尽可能减小损失。

e).在此技术共享、转让平台内,鼓励发达国家中拥有应对措施技术的公司进入缺乏相应技术的发展中国家市场。此类公司在目标国家中的落户将被提供以政府财政援助。开始运作后,此类公司的税款将支付给其祖国。通过此方式,发展中国家将得到技术支持,技术提供方则将从公司运作中获得收益。

第二条、号召对脆弱国家如一系列正面临迫切威胁的岛屿国家的特别关注。a).实际评估工作组 b).赈灾工作组 c).技术创新工作组

d).应对意识宣传工作组 e).“海墙”计划

f).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难民安置;人道主义援助将着眼于健康援助和因海平面上升引起的疾病的预防。

第三条、鼓励对可再生资源开发的国际合作,但也承认,传统的能源资源利用水平,在世界能源结构中占优势。

1)加强区域合作,特别是欠发达国家之间为解决气候变化相关的全球性问题。2)鼓励技术交流,以解决因旱灾造成的问题,例如,建立了巨大的水坝储存雨水和海水淡化。3)根据科学和技术要求,应当有使用到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减少能源开发造成的污染。

4)敦促所有国家分享先进技术。

5)促进农业区域合作。提高了土地生产力的植被覆盖为重点。6)敦促教育,科学和技术研究与发展国际合作。

第四条、确保了一致性和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运行维护和加强管理和处罚制度。

第五条、敦促跨国石油公司采取转让新技术,提取和炼油厂,以减少发展中国家的排放量的责任。

第六条、促进在所有国家环境保护立法,增强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作的透明度

第七条、敦促发达国家更加重视投资清洁发展机制较小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

第八条、明确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暖这个问题上的责任及应尽的义务,达到共同承担共同解决问题的目的。要求世界各国为全人类的利益着想,认识到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紧迫性,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应对气候变化。

1).支持双轨制——世界各国秉承“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本国国情提出最大限度减排标准。达成一份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并包含《京都议定书》的所有基本要素,同时提出各国承诺。

2).落实减排承诺,提高减排效率。要求减排强度具有相似性,即欧盟及各发达国家都做到最大的努力,共同应对全球变暖问题,并对本国减排目标负责。3).成立督查组从而有效监督各国减排行动的执行;定期监查减排工作,做到减排工作“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

4).各国承诺尽最大力量保护现有环境,以保护为重保护性开发为辅;保护现有的热带雨林,多植树造林

第九条、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应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更多地关注环境为题而不是一味的“破坏中发展”。呼吁各国,尤其是外汇储备充足的国家提高外汇利用率,将其投入到新能源研究或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并呼吁发展中国家发展自身第三产业。

第十条、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下建立基金会 1).此基金会旨在为各国提供可供研究减排技术,开发新能源的资金给各缔约国;争取在未来3年内,在欧盟各国集资55亿欧元,相当于90亿美元,来帮助世界贫穷国家来解决由气候变暖而引起的诸如海平面上升,淡水短缺等灾难性问题。2).资金来源:征收碳排放税(依据各国现状);各国应承诺每年或每季度可支持给此基金的金额。体现公平性、透明性和有效性,确保资金易于提取。

3).资金流向:明确用途;成立督查小组进行定期检查,以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如若不能,将限制该资金的额度。发达国家政府和有能力的发展中大国政府应主动承担起资金来源问题,有义务提供可预期的资金,资金可来源于发达国家公共财政资金。4)、各国可向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申请专项基金以用于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设施建设。需向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提交相应的报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应当召开缔约国代表会议,需全部缔约国代表出席,对申请国的报告进行审议并投票,需简单多数通过方能下拨基金。5)、下拨基金的具体数额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经讨论调查后确定。6)、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有权监督基金的使用情况,并可要求已获得基金的缔约国提交具体的使用报告。7)、每年度需召开全体缔约国代表会议审议基金使用国的温室气体排放状况,并以此决定该国下一年度在基金中需承担的比例。具体数额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经讨论调查后,并且获得简单多数代表通过后确定。

8).各缔约国应当鼓励本国企业进行植树造林工程.并予以资金支持。资金可向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申请。

9).如有特殊需求(如国家面临灭亡)可向基金会提出救援,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援助

10).各个成员国定期交流、会晤

11).每年制定目标可以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用于发展低碳经济;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和排放限制,并给予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和排放限制的企业一定比例的税务减免。

第十一条、开发新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减少对化石能源依赖

1).强烈建议发展中国家利用发达国家提供的技术处理可利用废弃物,实现资源再利用。

2).发展低碳经济,尤其是工业国和发展中国家

3).加大可再生资源的利用与研究;在使用新能源初期可适当给予民众补贴;根据其效果与经济利益决定是否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加强有关环境保护的宣传与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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