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政策解读

2024-06-05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政策解读(精选11篇)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政策解读 篇1

尊敬的老师:

为做好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现将相关政策作一个简要的解读。

一、政策依据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2]61号)、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湘教 继函[2012]4号)、《关于做好株洲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株教通字[2012]113号)。

二、继续教育周期

为与国家、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周期保持同步,保持我市继续教育工作的连续性,我市本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周期为7年(“5+2”,“5”即2011-2015年,“2”即2009-2010年)。

三、学分要求

实行学分登记分段要求:2009-2010年为90学分,2011-2015年为360学分。即2009-2015年,我市中小学教师累计学分不得少于450学分。新任教师另须参加不少于150学分的适应性培训、骨干教师另须参加120学分的骨干教师专项培训;校长、园长另须参加90学分的教育管理专项培训。

四、学分的运用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是绩效考核、评优晋级、职务评聘、骨干教师选培、特级教师申报的必备条件之一,一名教师如果一个内培训累计少于72学分者,原则上在当年考核不能评其为优秀等第,不能参加优秀教师等各级各类先进评选。2015年启动教师资格定期登记,学分合格是必备条件。教师参加培训和教师完成培训学分情况将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凡教师有学习态度不端正或当年20%以上的教师未能完成72学分的学校,当年不得评为县级以上各类先进单位(集体),校长在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第,并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通报。

五、您目前的继续教育学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政策解读 篇2

与会人员一起回顾了“海南省中小学 (幼儿园)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网络化管理工作”实施三年来的点点滴滴。海口市教育研究培训院、三亚市教师进修学校、五指山市继续教育中心、文昌市教师进修学校、万宁市继续教育基地、屯昌县教师培训中心、陵水县继续教育中心、东方市研究培训中心代表分别汇报了2012年学分管理工作的收获、心得以及遇到的困惑。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训院副院长周积昀逐一进行点评。

在本次会议上, 为8个教师培训网络学分先进管理单位、20所校本培训网络学分先进管理学校、10名教师培训网络学分先进管理员颁发了获奖证书。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政策解读 篇3

【关键词】学分制教师培训积极性

该文系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十二五”时期资助课题[《学分制背景下中小学教师培训实施路径与策略研究》(课题编号XJKZJJZB036)]的研究成果之一。

中国分类号:G632

十二五期间,中小学教师培训培训迎来了新一轮的高峰期,从国家教育部到地方的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把中小学师资队伍的建设摆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从政策层面上看:一是出台了许多文件和管理办法;二是逐年加大了对教师培训经费的投入。从组织实施的具体措施来看:采取了国培、省培、市培、县培、校培五位一体的多样化培训模式。通过近几年的实践,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我们从中小学教师参加培训的积极性、自主性与“学分制”之间关联性出发,努力探索教师培训的新思路。

一、“学分制”实施的政策导向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有了好的教师,才有好的教育。2010年,国务院颁发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其中指出:要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要加快继续教育法制建设,健全继续教育激励机制;要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对中小学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1)。2011年,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有计划、有目的地对全体中小学教师进行分类、分层、分岗培训。每五年为一个周期,在一个周期内,每一位教师要参加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2)。随后,省教育厅下发了《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3),对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市教育局在转发该文时将学分登记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4)。这些政策的出台,对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开展提起到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对顺利完成“十二五”期间的教师培训任务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二、“学分制”实施的价值分析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制”,即参培教师通过自主选择培训时间段、选择学习形式、选择培训内容,按照培训部门的要求,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完成规定的任务,从而获得一定的学分。在周期内(五年)完成360学分。学分登记管理部门对教师的学分按年度进行登记并上传到省教师学分管理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一)“学分制”的实施对教师培训提出了新的要求。

“十二五”期间,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机构的共同配合下,对教师开展了全员培训。从培训的内容、培训的方法、培训形式、培训要求等进行了重大改革。培训内容丰富多彩:主要有学科知识主题研训、班主任技能培训、心理健康培训、教师职业道德培训等培训,由参培教师在“学分制”的总体规范下自由选择。培训方法不拘一格,主要有专家讲座、师生互动、现场观摩、案例探讨、小组专题讨论、学员示范课教学后的交流等,由培训机构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培训形式灵活多样,主要有短期集中培训、远程培训、集中学习和网上学习相结合等,培训要求从宏观上讲,管理部门以“学分制”政策为导向,对教师提出要求;从微观上讲,培训部门主要做好培训策划、抓好培训纪律、提升培训质量。

(二)“学分制”的推行彰显了制度的威严。

“学分制”的推行,是教育系统内部设立的并且带有强制性的行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地方性法令,对教师具有较大的震慑作用。只有当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获得相应的学分,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否则,将会影响到教师切身利益。因此,谁也不愿以身犯险。所有的教师必须在“学分制”这个框架下,自主地参加培训。在这种制度的约束下,完全改变了过去教师培训的那种无序、自由、懒散的局面。所以,“学分制”的推行,是进一步规范教师培训工作,提高教师基本素养的重要抓手,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法宝。

(三)“学分制”的实施为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了量化管理的平台。

“学分制”明确规定,每个教师在一个周期(五年)内,必须完成360个学分的培训任务。其中专项培训160分,校本研训120分,教育技术能力培训(或提升)80分。专项培训学分是硬指标,必须是各级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才是有效的。可以选择国培、省培、市培或县培中的短期集中培训或远程网络培训。校本研训学分由学校如实呈报,这一部分学分与教师在学校所参加的教研活动直接挂钩。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学分是通过学习、考证而获得,其获取的过程难度相对要高一点。以上三个方面的学分不能相互沖抵,在职称评审过程中,要求参评教师学分总量要等于或大于年度的平均分(72分)乘以周期中的年度数。否则一票否决。周期结束后,按学分总量来重新认定教师资格证。“学分制”的这种分块量化,不但均衡了教师参加培训的内容,更为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管理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依据。

三、“学分制”的实施对教师参培积极性的推动作用

(一)“学分制”是完善教师培训制度的重要举措

教师应根据“学分制”的要求,制订个人专业发展5年规划和年度参培计划。结合教学与专业发展的需要,选定培训课程、形式和时间,并及时向学校提出参培申请,当学校认定后报县(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再将名单转发给培训机构。然后由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安排培训。这种模式,对教师培训管理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所以“学分制”的推行是完善教师培训制度的重要举措。

(二)“学分制”是调动教师积极参加培训学习的重要手段。

“学分制”相关文件指出:“教师完成培训学分和培训考核登记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职务评聘、特级教师申报、评优晋级和教师资格定期登记制度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对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进行登记管理,即将教师培训与学分进行三方面的挂钩:一是学分与教师资格定期认证注册挂钩;二是学分与教师的职称评聘挂钩;三是学分与教师的绩效考核挂钩。目前虽然没有全部到位,但对教师仍然有着很大的刺激作用。很多教师都争着要参培指标,就是有了高级职称的教师,都积极报名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这是以往任何时候都不曾出现的现象。这就把曾经的“要我学”变成了现在的“我要学”。这确实是教师培训史上的大动作,体现了教师培训史上的伟大进步。

注释:

[1]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02

[2]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2011.03

[3]省教育厅《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2011.11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政策解读 篇4

各县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基地教育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属各学校、幼儿园,局机关各科室、单位:

现将《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教育局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4日

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教师资格、在我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参加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每5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 学分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继续教育以提高中小学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 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学位)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中小学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第九条 继续教育坚持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中小学教师素质。

第十条 根据成人学习规律和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继续教育课程资源体系建设,确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便于中小学教师自主选择和学习。公需科目培训在省做出统一规定之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中小学教师通过远程、自学等方式学习各级教育部门组织开发的继续教育课程,经考试合格,可按规定计入学分。

第三章 学分管理与实施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实施。一个周期内,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其中市、县区提供不少于60学分的面对面培训,中小学教师面对面培训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要积极开展校本培训,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学习实践等自主研习活动。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完成各级教育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结业证书中既有学时又有学分规定的以学分计算。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在读期间学业成绩合格,本学年继续教育记72学分。

第十四条 新任中小学教师试用期培训不少于120学时,经考核合格记72学分。担任班主任的中小学教师,每5年需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班主任工作专题培训,经考核合格,计入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在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中担任主讲教师、课程专家、指导教师的,以及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结对帮扶、教育志愿者、送教下乡等义务支教活动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均可按其承担培训学时数的2倍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学分,一个周期内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具体计算办法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交流轮岗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由任教学校统筹安排,人事关系所在学校进行学分登记、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的教师,可在次年补修。连续2年无法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可在一个继续教育学分周期内补修,周期内无法完成补修的视同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所在学校和有关单位应督促其改正。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的教师,取消其学分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条 加强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过程管理,对学分登记与事实不符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学校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学分登记与审核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采用证书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范围包括:各级教育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公需科目培训。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登记。登记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结束后,教师个人凭培训通知、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在当地教育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登记申请。

(二)学校审查。学校逐一全面审查教师内参加培训情况,依据教师参加各类培训的考核成绩、学时证明或结业证书,按照继续教育学分计算办法有关规定核算学分。

(三)管理员登记。学校核实教师个人提交的材料并核定学分后,由学校指定专门人员在证书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分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应将本单位所有教师年审学分情况予以公示。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六条 举办教师培训的机构和学校要加强继续教育过程性记录和档案管理,作为登记和审核继续教育学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学分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及考核的重要依据。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教师资格注册,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各学校要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小学按照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足额提取继续教育经费,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参加所在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自主选择的继续教育和自主研习活动,其费用按照所在单位有关规定解决。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不得向教师个人收费。各级教育部门、学校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核不得向教师个人收取管理费和证书工本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今后国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教育部门出台相关新政策后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2012年6月30日前在原《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的学分继续有效;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日期间参加的培训,未在原《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学分的,按原有省、市有关规定计算,在原《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培训机构、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政策解读 篇5

(一)本细则为《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的补充内容,适用于继教学分网络管理员的认证、职责、考核及奖惩管理。

(二)继教学分网络管理员实行资格认证、持证上岗制度。管理员需要参加“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网络管理员业务能力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获得“管理员资格证书”,具备担任本单位继教学分登记、审核等工作的资格。

(三)继教学分网络管理员业务能力培训由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认定的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承办,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培训内容包括文件解读、制度学习、档案管理、操作技能等;试卷由省继教网组织专家命题,采用开卷考试的形式。

(四)继教学分网络管理员资格证书为“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网”颁发的电子证书,包含持证人姓名、照片、所在单位、单位管理账号、个人学分账号、查询二维码等防伪信息。

(五)省继教网根据继教学分网络管理员证书设置相应的管理权限。管理员所在单位变更时,需要更换资格证书,以便调整相应的管理权限。

(六)继教学分网络管理员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者将取消资格。年审由省继教网组织专家考核管理员工作绩效,包括:(1)完成不少于5个培训项目的登记、审核工作;(2)项目填报信息规范、完备、准确,符合学分登记管理办法要求;(3)能够保质高效完成学分登记、审核工作;(4)不以任何形式授权或转让管理权限。

(七)继教学分网络管理员的奖惩办法,遵照学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员资格认证制度

(一)管理员资格认证制度于2013年9月1日试行,于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有的学分管理权限、资格需重新确认。

(二)各培训机构、学校的学分登记工作必须由本单位获得“管理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三)学分管理员使用个人账号登录,填写和审核本单位的学分项目。项目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均责任到管理员。

(四)原有的单位账号不再用于登分,即不能再临时安排人员使用单位账号。

(五)各市县教师培训机构、中心学校和省直属学校应设立专门及固定的学分管理员岗位,并计入教师工作量。

(六)各单位(学校)学分管理员未获得管理员资格证书的,不能开展登记和审核学分工作,需要由本级培训机构或由本级培训机构指定的学校(例如中心校)代为登分。代登分项目同等纳入管理员的年审体系。

(七)每年年底对学分管理员工作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者,将取消管理资格,需重新参加培训;管理员不得授权他人使用本人的账号代为登分,若被核实将永久取消管理员资格。

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员培训和考核工作方案

(一)培训内容

1、学分登记的基本内容与标准解读

2、学分管理平台系统的基本功能

3、教师档案信息录入(采集)及要求

4、学分网络登记的操作办法与要求

(二)培训时间与方式

1、每期培训班时间2天。

2、省教培院根据市县、学校的培训对象报送情况,组织市县骨干学分管理员参加省级培训。

3、市县根据本市县学分管理工作需要自行设点培训,省教培院给予专业支持。

(三)考核与颁证

学习结束时,由省继教网组织专家命题,对参训学员学习和掌握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档案、学分登记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开卷考试的形式。

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培训经费

本项目考核费用含主讲专家工作酬金、培训资料费、考核与证书费、场地费、项目管理费等,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进行预算。省级培训由省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列支;市县项目由本市县筹措解决。

(五)有关信息资料

中小学教师学分管理 篇6

行)》的通知

【浏览字体:大 中 小 】来源:浙江省教育厅发布时间:2016-06-23 10:09:17点击数量:8093

浙教师〔2016〕71号

ZJSP04-2016-0003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改革,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教师〔2012〕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26号),以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教师〔2014〕41号)等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厅组织专家研制了《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是对我省现行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提升,旨在遵循教师专业成长规律,以分层、分类施训思想为指导,以保证教师选择权为核心,提高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地各单位要深刻认识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学分制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复杂性,高度重视、统筹规划,按照《办法》要求,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订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及必要的实施细则。要广泛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干部、中小学校长和教师、教师培训机构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办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操作方法,提高正确执行《办法》的能力和水平。各有关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机构要转变培训理念,按照《办法》的要求,针对性、渐进式、分层分类设计开发培训项目,确保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各地各单位在《办法》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师范处。

浙江省教育厅 2016年5月10日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开展教师培训学分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全日制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的在职专任教师和校(园)长。

第三条 教师参加经条件审核通过的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中小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修取得的学分,及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学历提升教育、教科研活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和支教工作等转换的学分,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教师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优质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也可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但须事先报经所在学校同意。

第二章 学分的数量要求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累计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教师可自主安排学习进度,但每年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新录用的教师,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分的新任教师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80学分。新任教师培训学分不列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

新任校(园)长须参加不少于300学分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分。新任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学分可按50%计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

第五条 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可通过四种途径获得:自主选课、指令性培训、校本研修、其他形式转换等。其中自主选课为教师通过“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平台”)自主选择的培训;指令性培训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教师必须参加的特定项目培训;校本研修为中小学校按照要求和自身教师队伍发展需要,组织实施的培训活动;其他形式转换为教师学历提升、参加教科研活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和支教工作等,以及教师事先报经学校同意自主选择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优质特色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

第三章 学分的结构要求

第六条 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及教师专业成长规律,中小学教师类别分为: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中学教师、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层次分为:初级培训、中级培训和高级培训;培训维度分为: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

第七条 一个周期内,教师参加各类自主选课与指令性培训不少于240学分,其中自主选课一般不得少于190学分;至少要参加一次基础学分为90及以上的集中培训;校本研修一般为120学分;其他形式转换中,教科研活动转换学分一般纳入校本研修学分管理范围,学历提升、参加一个学期及以上县域外支教工作、特级和正高职称教师参与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转换的学分,可纳入校本研修学分管理范围,也可纳入自主选课范围(必修要求学分除外);经审核认定的学分纳入自主选课范围。

第八条 《幼儿园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小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中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具体见附件,以下简称《学分结构指南》)为各类中小学教师周期内参加培训规定了指导性要求,教师一般应根据所属层次、类别及从教学科,按照《学分结构指南》建议的培训维度和领域学分要求,在学校、幼儿园统筹规划指导下,选择参加培训。参加培训的教师若选择跨层次、类别、学科及培训维度、领域项目培训,须事先报经所在学校同意。

第九条 教师培训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限定选修和任意选修三类。必修学分为周期内教师根据有关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项目)取得的学分;限定选修学分为教师根据自身专业发展阶段、类别和任教学科,选修限定领域内课程(项目)取得的学分;任意选修学分为教师根据自身专业发展需要自主选择领域和课程(项目)取得的学分。

第十条 《学分结构指南》为一定时期内对教师培训学分结构的具体规定,一般每5年修订一次,但期间可根据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求进行微调。

第四章 学分计算办法

第十一条 培训学分是教师参加培训的学习质量和数量的综合计量单位: 培训学分=计时学分✕课程(项目)系数✕考核成绩系数 计时学分=基础学分-请假折算学分

计时学分根据培训时间折算,课程(项目)系数和考核成绩系数根据课程(项目)性质及教师参训考核成绩的不同给予不同赋值。

第十二条 基础学分与请假折算学分的确定,根据培训课程(项目)实施时间确定基础学分,一般每1学时计1学分,每天培训不超过8学时。请假折算学分一般每1学时计1学分,教师参加培训请假的有关规定按《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规程(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课程(项目)系数的确定,不同层次和性质的课程(项目)系数,参照表1建议并报相应培训管理部门批准执行。本表中未尽类别,由各地自行规定。

表1 不同层次和性质课程(项目)的系数规定 课程(项目)类别 建议课程(项目)系数

层级类别 省级及以上骨干教师指令性培训 1.0—1.3 设区市骨干教师指令性培训 1.0—1.2 县(市、区)骨干教师指令性培训 1.0—1.1 性质类别 一般自主选课类 1.0 职业道德与法规类 1.2 《学分结构指南》中“其他”领域类课程 0.5—0.8 网络培训 0.35 企业实践 0.35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系数的确定。教师培训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对应的考核成绩系数分别为1.2、1.0、0.0。

第十五条 课程(项目)系数实施分级认定制度。培训课程(项目)限定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认定;跨县(市、区)的,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跨设区市的,由省教育厅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教师培训课程(项目)时,须首先认定培训学时和课程(项目)系数(或基础学分),并在教师选课时公布。

第十六条 教师参与各类培训及转换学分采用最高限制计入办法,自主选课和指令性培训按实计入,但一个项目最多计180学分;网络培训最高计入50学分;到企业实践最高计入120学分;参加“其他”类领域课程(项目)学习最多计入30学分。校本研修一般最高计入120学分,学校自我培训质量高,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最高可计入150学分,同时相应减少自主选课或指令性培训学分要求。特级和正高职称教师、省级名师工作室主持人等承担的教师培养培训任务转换的学分,每年最多计36学分;参加学历提升教育取得学历文凭后,最多可计180学分(不可跨周期)。具体认定细则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 教师参加一个学期及以上县域外支教工作的,按每年120学分的标准折算计入,此学分不影响教师回原单位后参加培训的权益,支教后教师可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其他培训。

第五章 培训考核与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各类培训课程(项目)和活动,都要建立细化的考核标准和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将参与度、培训纪律、作业完成、实际取得的培训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标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查与考试相结合,投入时间与实际成效相结合,真实反映受训教师的学习态度、能力达标状况和实际提升效果。

第十九条 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和实施考核。自主选课与指令性培训,由实施培训的机构或部门负责;校本研修由教师所在学校负责;教科研活动由教科研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园)配合;到企业实践由学校和企业共同负责。承担教师培养培训和支教工作等,由组织相关工作的部门、机构和学校共同负责。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5%。第二十一条 参训教师完成培训学习任务、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培训学分。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每及周期内取得的培训学分及结构达到本办法之规定,相应教师培训考核视为合格。

第六章 学分的登记与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采取信息化管理方式,通过“培训管理平台”,对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进行登记、确定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师培训学分登记与确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各类培训机构实施的培训课程(项目),在课程(项目)完成10个工作日内,由培训机构负责将参训教师培训学时及考核成绩录入培训管理平台。

自主选课、指令性培训等,仅需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及相关部门将参训教师的实际参训学时和考核成绩录入培训管理平台,平台自动按事先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课程(项目)系数和考核成绩系数转换为教师的培训学分,按最高学分限制计入周期培训学分。

校本研修、其他形式转换的学分,由教师所在中小学校负责录入培训管理平台,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指派的工作转换的学分,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录入培训管理平台。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职权对其所辖教师培训机构对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审核确定等工作进行具体管理。学分登记时间为每年8月31日前。

第七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及省级培训的管理与实施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中小学负责对本校教师的选课指导、校本研修的实施与管理,以及涉及本校教师学分转换类培训、活动的管理。各类教师培训机构要研究中小学教师专业成长规律,按照教师的类别、学段和培训层次、维度、领域,系统开发递进式培训课程。

第二十六条 建立教师培训工作分级考核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相关工作的考核指标,将学校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学校发展性评价 5 考核指标。学校要将教师参加培训情况列入教师绩效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聘任、晋级、评优、奖励及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主要为对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要求的规定,其他未尽的管理要求,按《若干规定》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规程(试行)》执行。各地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操作细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类中小学校校(园)长、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学分结构要求指南另行制定,学分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类中小学教研员、教师培训机构的在职专任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政策解读 篇7

由于“标准”涉及内容丰富,本文仅以中学职前教师教育为例,结合课程学分结构及课程设置对“标准”进行解读与探讨。

一、“标准”的学分结构

“标准”确立了教师教育的地位, 明确了教师教育的专业化发展方向,从课程学分结构上看,仍然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为了便于描述,笔者将“标准”中教师职前教师教育的课程最低学分要求 ( 按4年制本科) 梳理如下: ( 见表1) 结合表中数据,以四年修读总学分为170分计算,教师教育课程学分 ( 教育实践18周的折算9学分) 在不同类型的教师教育中是有差异的, 其中: 幼儿园超 过40%,小学接近25% ,中学接近15% 。以学科为基础的高校院系与专业及课程设置现状仍然在“标准”有所体现,特别是在中学职前教师教育课程设置中,传统的学科本位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以下是“标准”的中学职前教师教育与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培养教学指导意见 ( 试行) 》及笔者所在的四川民族学院教师教育课程学分情况的一个比较: ( 见表2) 表中数据说明: 一些地方、高校的教师教育课程设置比例已经超过了最新“标准”。“标准”有很多亮点,诸如明确提出育人为本、实践取向、终身学习三个理念,注重实践,强调教师的养成教育等,都为教师教育的健康发展,特别是教师教育的专业化发展提供了支撑。但由于教师教育课程学分总量偏低,可能导致一些关涉教师文化与教育思想、教师职业技能的培养目标难以实现,特别是在传统学科本位的院系结构中,给“标准”的实施带来了困难。笔者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曾多次参与所在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特别是教师教育课程设置,但却往往会面临着学科本位的阻力。

二、“标准”的课程结构

“标准”将教师教育课程分成了公共基础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和教育类课程,并针对教育类课程制订了“标准”。这个“标 准”由课程 目标、课程设置及学分构成三部分组成。在课程目标中又分目标领域、目标、基本要求三个部分,每个部分都有非常具体的说明,如目标领域下分成了教育信念与责任、教育知识与能力、教育实践与体验。从设置的目标来看,较完整地概括了教育类课程培养目标,如果这些目标能够实现,教师专业化程度将会有相当大的提升。在课程设置的框架建议中,“标准”提出了 六个课程 学习领域,即: 儿童发展学习、中学教育基础、中学学科教育与活动指导、心理健康与道德教育、职业道德与专业发展、教育实践。在每一个学习领域, “标准”给出了建议模块和相应的学分要求。

从给出的课程模块来看, “标准”的确能对教师教育起到一定的指导意义。但问题是在总学分只有14学分的前提下,除了教育学、心理学、学科教学论等“老三门”,还有多少学分可以用来开设相关课程。当然,可以对传统的教育学、心理学、学科教学论等课程内容进行“改造”,但这种“改造”是有限的。

为了进一步说明教师教育课程设置情况,笔者结合《四川省中小学教师培养教学指导意见 ( 试行) 》及四川民族学院教师教育课程设置情况,以表格形式进行比较 ( 总学分按170分计算) :( 见表3)

通过比较, “标准”的指导意义更为明显,但从操作层面来说,难度很大。特别是当涉及以学科本位的院系利益时,往往很难推进。从“标准”来看,教育类课程目标具体,建议模块内容很丰富,对教师教育改革,特别是课程建设具有指导意义,但是如何把这些培养目标纳入课程,在14个学分中实现,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特别值得注 意的是,在“意见”中提出了“注重未来教师气质的培养,营造良好的教育文化氛围”“重视塑造未来教师的人格魅力”等内容。气质、人格魅力来自于什么? 来自于未来教师的文化积淀、教育理念、教育思想以及教师言传身教为人师表的教育实践。但从“标准”课程设置的建议模块来看,教师教育的“匠人”特征明显, “艺术家”的气质偏低,即“标准”重视教师未来的执教能力,对教师的科技人文素养与教育思想理念,特别是教师自身的发展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从文件的形成过程来看, “意见”应该是对“标准”的强调、强化和补充。其中,也多少反映了教师教育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对于教师来说,仅有执教学科专业知识、教师职业素养是远远不够的。社会迫切需要教师具有超强的创新能力。教师作为反思性实践者,反思的能力来自教师自身的文化积淀、来自教师的教育理念与思想。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教师应该是具有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丰厚文化底蕴的文化人。教师不仅仅是聚集教育资源的合作者、提升素质的研究者、个性化教育的设计者,更是先进文化的传承者。

三、对 “标准”的几点认识

从“标准”的学分结构与课程建议模块来看,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思考的东西,但这个“标准”的出台, 指向明确,意义深远,它标志着我国教师教育将迎来新发展机遇。

1. 明确了教师专业化发展方向

“意见”和“标准”的出台,从政策层面,明确了教师专业化发展方向。虽然“标准”中教育类课程学分总量还相对偏低,但根据“意见”要求以“三个面向”为指导,优化教师教育课程结构,构建体现先进教育思想、开放兼容的教师教育课程体系。教师专业化会在教师教育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2. 注重实践,强调养成与终身学习

教师专业化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教育专业化既是一种状态,也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作为反思性实践者,在实践与养成中成长。“标准”强化实践、注重养成教育。“意见”强调加强教师养成教育, 注重教师人格魅力的渐进养成。

教师专业化依赖于职前教育、在职培训,也依赖于教师作为反思性实践者在教育实践中自我培养、自我提升的能力。“标准”既列出职前教育的课程目标与建议模块,也列出了在职培训的课程目标与建议模块。特别是把终身学习作为课程标准的三个基本理念之一予以高度重视。“标准”强调 “教师是终身学习者,在持续学习和不断完善自身素质的过程中实现专业发展。”要求“教师教育课程应引导未来教师树立正确的 专业思想”“养成独立思考和自主学习的习惯”“引导教师加深专业理解,更新知识结构,形成终身学习和应对挑战的能力”。

教师不是职业,而是特殊的职业角色,教书育人才是教师的职业。对于教师来说,师德重要,专业知识重要,教学能力重要,文化、思想同样也重要, 换言之,要扮演好教师这个角色是有相当难度的。教师教育的过程就是塑造教师形象的过程,教师教育是一个教师人文素养、教育思想、教学技能、专业知识的生成过程。“意见”提出的养成教育,体现了教师教育特殊性,只有通过长期的养成教育,才能把教师的良好的行为模式变成一种习惯,一种令人仰止的角色形象气质和人格魅力。

3. 鼓励确立教师教育的双导师制

囿于学科本位思想的影响,传统的教师教育举办者对基础教育的关注是不够的,基础教育对教师教育的参与也是不够的。特别是在教育见习、实习等领域,由于近年来迫于就业压力, “放羊式”的教育实践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常态。随同“标准”出台的 “意见”明确“高校和中小学要选派工作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师范生的实习 指导教师”并支持“高校积极开展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试验”,要求高校“担任教育类课程的教师要有中小学教育服务工作经历”。要求“聘任中小学 和幼儿园名师为兼职教师”,且规定“占教育类课程教学教师人数不少于20% ”并逐步“形成高校与中小学教师共同指导师范生的机制,实行双导师制”。

4. 强调育人为本

“标准”所指育人为本有两层含意: 一是作为教师教育举办机构,要坚持育人为本,以未来教师的专业成长、角色扮演需求、教育岗位需要为出发点和归宿点; 二是教师教育机构培养出来的未来的人民教师要能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了解儿童心理,注重因材施教,帮助儿童健康成长,成人成才。育人为本是教育的根本,但近年来,由于片面追求所谓“项目”“级别”数量、 所谓经费的多少,加之评价标准滞后, 导致一些院校为项目而“项目”、为教改而“教改”、为精品而 “精品”、为团队而“团队”、为特色而“特色”, 育人为本变成了项目为本、科研为本、经费为本,背离了教育的根本。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由于对教师教育大学化片面理解,导致一些以教师教育为主的师范院校盲目向综合性大学发展,背离教师教育“主业”。加之受就业市场的影响,一些师范院校在进行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时,盲目追求专业的普遍适应性,强调一专多能,而对教师教育的“双专业” ( 执教学科专业、教育学专业) 属性认识不足,对教师教育的特殊性认识不足,特别是对教师的科技人文素养与教育思想熏陶认识不足,进而弱化了教师教育相关课程。以汉语言文学为例,一般培养目标是毕业生既能胜任中小学教师或教育管理工作者,又能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秘,还能在文化新闻部门从事文化、新闻工作。的确,一个受过专业教育的人可能有能力扮演好多个职业角色,但同时也说明即使是教师教育举办机构,对教师教育的目标定位认识也是不够的。因此,“标准”对教育举办者强调育人为本,耐人寻味,并且值得教育工作者深思。

总之, 《教师教育课程标准 ( 试行) 》的颁布,标志着教师教育终于有了课程设置标准。“标准”的实施,有利于弱化教师教育机构长期存在的学科本位思想,有利于推动教师教育改革, 促进教师教育健康发展,有利于培养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儿童教育发展的新型人民教师。“标准”的实施,必将深刻影响我国教师教育———甚至影响整个教育的发展。

摘要:《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的意见》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明确了教师教育课程设置标准。育人为本、实践取向、终身学习的理念将贯穿教师教育的全程。“标准”的实施,有利于弱化教师教育机构长期存在的学科本位思想,有利于推动教师教育改革,有利于培养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儿童教育发展的新型人民教师。“标准”的实施,必将深刻影响我国教师教育——甚至影响整个教育的发展。由于多方面原因,《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可能在学分结构与课程安排上还存在一些不足,相信这些困难与担忧会随着教师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而逐渐消解。

教育学分章练习之学生与教师 篇8

一、选择题1.D 2.C 3.A 4.D 5.B 6.C 7.D 8.B 9.C 10.B 11.A 12.C 13.D 14.A 15.B 16.D

1.学生具有发展的可能性和()

A 潜在性

B 现实性 C 特殊性

D 可塑性

2.人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个体的早期发展更多地体现了()

A 实践的属性

B 社会的属性 C 自然的属性

D 现实的属性

3.社会环境对个体的客观要求所引起的需要与个体的发展水平之间的矛盾运动,是推动个体由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变的()

A 动力

B 动机

C 条件

D基础

4.学校作为为个体发展而有意识地安排的一种特殊环境,其要求、内容及各种活动能否引起并满足学生发展的需要,取决于教师对这种环境的()

A 认识

B 设计 C 设想

D 安排

5.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是()

A 隐私权

B 人身权 C 名誉权

D 荣誉权

6.学生最主要的权利是()

A 人身自由权

B 人格尊严权 C 受教育权

D 隐私权

7.学生是独立的社会个体,有着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且受到社会()

A 正常的保护

B 热心的保护 C 一般的保护

D 特别的保护

8.教师不得因为各种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这是由学生的()

A 人格尊严权决定的 B 人身自由权决定的 C 隐私权决定的 D 名誉权决定的

9.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漫骂、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侮辱学生的行为,这是由学生的()

A人身自由权决定的 B 隐私权决定的 C 人格尊严权决定的 D 荣誉权决定的 10.教师职业的最大特点在于职业角色的()

A 系统化

B 多样化 C 复杂化

D 专门化

11.教师胜任教学工作的基础性要求是,必须具有()

A 学科专业素养

B 教育专业素养 C 品德专业素养

D 职业道德素养

12.教师职业的特殊要求是,必须具有()

A 管理能力

B 控制能力 C 教育能力

D 研究能力

13.良好的师生关系是教育教学活动取得成功的()

A 必然要求

B 必然结果 C 心理前提

D 必要保证

14.学生主体性的形成,既是教育的目的,也是教育成功的()

A 条件

B 任务 C 途径

D 结果

15.教师对学生指导、引导的目的是促进学生的()

A 自由发展

B 自主发展 C 自愿发展

D 自动发展

16.一位教育工作者的真正威信在于他的()

A 权利

B 威严 C 权威 D 人格力量

二、填空题1.社会属性 2.关键 3.个体的发展水平4.环境 5.主体 6.主导 7.社会个体 8.社会权利 9.生命健康 10.受他人尊重 11.受教育权 12.专门职业 13.教书育人 14.最大特点 15.向师性 16.基础性 17.教育专业 18.教育理念 19.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0.教育能力 21.语言 22.创造性活动 23.人格特征 24.师生关系 25.授受关系 26.民主平等 27.友好帮助 28.相互促进

1.学生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具有特定的____ 的人。

2.中学这一时期,是一个人的生理心理发育和形成的____ 时期。

3.推动个体由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变的动力,是社会环境对个体的客观要求所引起的需要与 ____之间的矛盾运动。

4.没有活动,没有个体与____ 的相互作用,也就没有个体的发展。

5.学生是学习的____,是具有能动性的教育对象。

6.与环境对个体自发的、零碎的、偶然的影响相比,学校教育对学生的成长起着____ 的作用。

7.从法制角度讲,学生是独立的____,有着独立的法律地位。

8.学生是权利的主体,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各项____。

9.身心健康权包括保护未成年学生的____、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

10.人格尊严权是指学生享有____,保持良好形象及尊严的权利。

11.____是学生最主要的权利,我国一系列法律都对此进行了规定。

12.教师职业是一种____,教师是专业人员。

13.我国教师承担着____,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14.教师职业的____ 在于职业角色的多样化。

15.学生具有____,教师的言论行为、为人处世的态度会对学生具有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作用。

16.教师的学科专业素养是教师胜任教学工作____的 要求,有别于其他专业人员学习同样学科的要求。

17.教师职业是教书育人。因此,教师不仅要有所教学科的专业素养,还要有____ 素养。

18.____是教师在对教育本职工作理解基础上形成的关于教育的观念和理性信念。

19.教师要具有热爱学生,____,愿意终生从事教育工作的教育信念。

20.____是指教师完成一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本领,具体表现为完成一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方法和效率。

21.____是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工具,是传播知识和影响学生的重要手段。

22.教师的研究能力是综合地、灵活地运用已有的知识进行____ 的能力,是对未知事物探索性的、发现性的心智、情感主动投入的过程。

23.教师的____ 是指教师的个性、情绪、健康以及处理人际关系的品质等。

24.____是指学生和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彼此所处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对待的态度。

25.师生在教育内容的教学上构成____。

26.师生关系在人格上是____ 的关系。

27.严格要求的民主的师生关系,是一种朋友式的____ 的关系。

28.师生关系在社会道德上是____ 的关系。

三、简答题

1.学生特有的本质属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1)学生是处于人生阶段身心发展最迅速时期的人。第一,学生具有发展的可能性和可塑性; 第二,学生发展的可能性和可塑性转变为现实性的条件是个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

(2)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具有能动性的教育对象。

2.为什么说学生具有发展的可能性与可塑性?

学生是发展中的人,中学这一时期,是一个人的生理心理发育和形成的关键时期,是一个人从不成熟到基本成熟、从不定型到基本定型的成长发育时期,也是一个人生长发育特别旺盛的时期。对于学生来说,他们身心各个方面都潜藏着极大的发展可能性,在他们身心发展过程中所展现出的各种特征都还处在变化之中,具有极大的可塑性。.对中小学生的身份是如何定位的?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有关法律的相继颁布,初步明确了教育领域中中小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从有关涉及学生的法律法规看,对中小学生身份的定位是从三个层面进行的:第一个层面,中小学生是国家公民;第二个层面,中小学生是国家和社会未成年的公民;第三个层面,中小学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因此,中小学生是在国家法律认可的各级各类中等或初等学校或机构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4.学生享有的合法权利包括哪些?

(1)人身权、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2)受教育权、受教育的平等权、公正评价权、物质帮助权等。

5.学生应尽的义务有哪些?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6.对教师概念是如何界定的,应从哪几个方面来理解教师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概念界定为: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在理解教师这一概念时,必须把教师作为一个集合体,从其职业的特性、扮演的社会角色、承担的社会职责及与活动对象的关系等方面进行考查。

7.教师职业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职业?

(1)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教师职业属于专门职业,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2)教师是教育者,教师职业是促进个体社会化的职业。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承担教化任务的是教师,他们根据一定社会要求向年轻一代传授人类长期积累的知识经验,规范他们的行为品格,塑造他们的价值观念,引导他们把外在的社会要求内化为个体的素质,实现个体的社会化。

8.教师的职业角色有哪些?

(1)传道者角色;(2)授业、解惑者角色;(3)示范者角色;(4)管理者角色;(5)朋友角色;(6)研究者角色。

9.教师的学科专业素养的内容是什么?

(1)精通所教学科的基础性知识和技能;

(2)了解与该学科相关的知识;

(3)了解学科的发展脉络;

(4)了解该学科领域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

10.教师的教育专业素养包括哪些?

(1)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

(2)具有良好的教育能力;

(3)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

11.学生喜欢和不喜欢的教师的品质各有哪些?

喜欢的前五种品质是:(1)热爱、同情、尊重学生;(2)知识广博、肯教人;(3)耐心温和、容易接近;(4)对学生实事求是、严格要求;(5)教学方法好。

不喜欢的前五种品质是:(1)经常骂人、讨厌学生;(2)对学生没有同情心、把人看死;(3)上课拖延时间、下课不理学生;(4)偏爱、不公正(5)教学方法枯燥无味

12.教师的教育能力对教师的语言表达提出了哪些要求?

(1)要求准确、明了、有逻辑性;

(2)要求富有感情、有感染力;

(3)要求富有个性,能够体现出一名教师的独特风采;

(4)不仅要善于独白,还要掌握对话艺术;

(5)在对话过程中,要善于对学生的谈话做出迅速而有针对性的语言反应;

(6)在对话中,鼓励学生发表意见,完整、准确地表达思想,形成活泼、开朗的性格。

13.师生关系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1)师生在教育内容的教学上构成授受关系;

(2)师生关系在人格上是民主平等的关系;

(3)师生关系在社会道德上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14.为什么说在教育内容的教学上,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授受关系?

(1)从教育内容的角度说,教师是传授者,学生是接受者;

(2)学生主体性的形成,既是教育的目的,也是教育成功的条件;

(3)对学生指导、引导的目的是促进学生的自主发展。

15.为什么说教师对学生的影响是思想和人格上的影响?

教师作为社会中的一个人,对成长中的青少年儿童有着巨大的又是潜移默化的影响。但这种精神上的、道德上的影响并不是靠说教就能产生的。教师的真正威信在于他的人格力量,它会对学生产生终身影响。同样,学生不仅对教师的知识水平、教学水平作出反应,对教师的道德水平、精神风貌更会作出反应,并用各种形式表现他们的评价和态度。

四、论述题 试述教师职业角色的多样化。

教师职业的最大特点在于职业角色的多样化。一般说来,教师的职业角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传道者角色。教师负有传递社会传统道德、价值观念的使命。教师对学生的“做人之道”、“为业之道”、“治学之道”等也有引导和示范的责任。

(2)授业、解惑者角色。教师在掌握了人类经过长期的社会实践活动所获得的知识经验、技能的基础上,对其精心加工整理,然后以特定的方式传授给年轻一代,并帮助他们解除学习中的困惑,启发他们的智慧,形成一定的知识结构和技能技巧,成为社会有用之才。

(3)示范者角色。教师的言行是学生学习和模仿的榜样。学生具有向师性的特点,教师的言论行为、为人处世的态度会对学生具有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作用。

(4)管理者角色。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需要肩负起教育教学管理的职责,包括确定目标、建立班集体、制定和贯彻规章制度、维持班级纪律、组织班级活动、协调人际关系等等,并对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控制、检查和评价。

(5)朋友角色。在某种程度上,学生往往愿意把教师当作他们的朋友,也期望教师能把他们当作朋友看待,希望得到教师在学习、生活、人生等多方面的指导,希望教师能与他们一起分担痛苦与忧伤、分享欢乐与幸福。

(6)研究者角色。教师工作对象的千差万别以及教学内容的不断发展变化,决定教师要以一种变化发展的态度来对待自己的工作对象、工作内容,要不断学习、不断反思、不断创新。

试述教师职业专业化的条件。

一名教师是否真正具备从事教师的职业条件,能否正确履行教师角色,根本在于教师的专业素养。

(1)教师的学科专业素养。教师的学科专业素养是教师胜任教学工作的基础性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精通所教学科的基础性知识和技能。教师应该对所教学科的基本知识能广泛而准确的掌握,对基本的技能熟练运用,对学科的基本结构能深入的理解。

第二,了解与该学科相关的知识。包括学科间的相关点、相关性质、逻辑关系等。

第三,了解学科的发展脉络。包括了解学科发展的历史、趋势和动向,学科研究的最新成果;了解学科发展的因素,该学科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价值及在社会生活、生产实践中的表现形态。

第四,了解该学科领域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包括领悟独特的认识世界的视角、域界、层次及思维的工具和方法等。

(2)教师的教育专业素养 教师职业是教书育人,因此,教师不仅要有所教学科的专业素养,还要有教育专业素养。教师的教育专业素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师要具有热爱学生、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愿意终生从事教育工作的教育信念;教师要具有符合时代特征的教育观,对教育功能有全面的认识,全面理解素质教育;教师要具有符合时代特征的学生观,全面理解学生的发展,理解学生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全体发展与个体发展、现实发展与未来发展的关系。

第二,具有良好的教育能力。教师的教育能力是教师职业的特殊要求,比如语言表达能力。语言是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重要工具,是传播知识和影响学生的重要手段。没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的教师,很难成为一名优秀的教师。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政策解读 篇9

发布日期:20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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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教师【2013】49号

各市、州教育局,有关培训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 1号),进一步完善我省教师培训管理制度,我厅制定了《甘肃省中小学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本轮次学分认定从2011年开始,五年一周期。请各地教育局在完成本学分认定登记工作的同时,务必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本地教师2011年和2012年学分认定补登工作。

为了确保学分登记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地教育局指派专人进行学分登记工作,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信息备案表》(见附件)报省教育厅师范处。

附件: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信息备案表.doc

甘肃省教育厅 2013年11月28日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适应新时期教师培训工作的需要,切实做好教师培训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教师资格、在我省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下统称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登记、五年一周期(本周期为2011—2015年)核定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在五年一周内期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学分不少于30学分,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新任教师须另需参加100学时以上的新教师适应性培训。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举办的各类培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各级教研机构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国民教育学历提高、论文撰写和教育科学研究等,均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第二章

学分认定

第六条 参加学校校本研训经考核合格者,凭学校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学习证明和教师本人学习笔记认定学分,每3学时计1学分。本项目培训学分每学年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

第七条 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培训,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并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获得培训结业证书者,依据培训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数认定学分,其中县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1学分,市(州)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2学分,省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3学分,国家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4学分。其中,获得优秀学员的,按国家级、省级、市(州)级、县级各加10分、8分、6分、4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认定学分。

第八条 凡参加学历提高培训的教师,凭毕业证进行学分认定,学习期间(最长5年)每学年计30学分。人社部门组织的公修课培训,按5年30学分认定。

第九条 担任县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教师培训项目教学、辅导工作者,按承担任务的实际学时数认定学分,学时数以聘任单位出具的证明为据,分别按照县级每1学时计2学分,市(州)级每1学时计3学分,省级每1学时计4学分,国家级每1学时计5学分。

第十条 参加县级以上有组织、经过注册的网络培训学习,完成网络培训学习任务、并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获得结业证书者,依据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认定学分,每2学时计1学分。

第十一条 报刊上发表论文者,凭报刊原件认定学分,国家级、省级、市级每篇分别计6、4、3学分;正式出版教育教学方面的教材、专著者,凭原件认定学分,共计10学分;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凭结题文件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每项分别计10、6、4学分,第三名按相应学分折半计(同一课题不重复计算);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者,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凭获奖证书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每项分别计10、6、4学分,第三名按相应学分折半计。

第十二条 男55岁以上、女50岁以上的专任教师在学校指导青年教师的,按校本研修计算学分,每年不超过30学分;城区学校教师被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全职支教的或农村学校教师到城区学校研修的,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认定120学分,时间在1年以上的,认定240学分;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完成培训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适当免修学分,增加或免修学分的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教师在同类型学校之间调动,新任职学校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认可其调动前所获得的培训学分。

第三章学分登记

第十四条 学分登记程序。

(一)本人申请。教师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凭培训结业证书、校本研训学分证明书、学时证明书(以下统称为证书),向所在学校申请学分登记。

(二)学校审查。学校对申请学分登记的教师内参加培训的情况逐一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其提交的证书核实后,编制申请学分登记教师名册,连同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报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指定的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审核登记。

(三)县(市、区)登记。县(市、区)登记机构在全面审核学校提交的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材料的基础上,逐一将教师的培训学分登记在其《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证书》(下简称《登记证书》)上,并建立培训学分登记文本档案留存。

省直学校(单位)教师的培训学分登记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市(州)直属学校的培训学分登记工作,由市(州)教育局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登记证书全省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学分认定专用章”后,颁发给教师。教师个人应妥善保存,作为周期学分认定登记的重要依据。

(四)市(州)审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对所属县(市、区)的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并予以确认。

(五)省级备案。学分登记结束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县(市、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情况报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汇总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情况,并于次年五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周期学分核定与结业核准程序

(一)学校申报。学校依据《登记证书》学分登记信息,对教师进行周期学分审核后,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向县市区登记机构申报周期学分核定和结业核准。

(二)县(市、区)审查。县(市、区)登记机构逐一核实教师的周期学分,提出是否准予其结业的意见,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教师的周期学分核定与结业核准工作,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三)市(州)确认。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每位教师五年一周期培训学分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达到规定要求者予以确认,并上报省教育厅。

(四)省复核备案。省教育厅指定机构对市州教育局确认的结论进行复核备案。复核合格者,由市州教育局在其《登记证书》上签署“合格”意见。

第四章 学分使用 第十六条 教师参加培训和完成学分的情况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评优晋级、职务评聘、骨干教师培养、名优教师申报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要将组织教师参加培训和教师完成培训学分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凡当年有20%及以上的教师未能完成最低学分的学校,原则上当年不得参加县级以上各类先进单位(集体)评选,校长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并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全省中小学教师学分认定工作,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学分认定工作。

省教育厅每通报一次各地教师培训工作和培训学分认定情况,并作为考核市(州)、县(市、区)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每五年一个周期结束后,省教育厅将对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情况和学分认定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适时调整完善有关政策。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政策解读 篇10

分主题:教师教育体系与质量

教师和教师教育的质量属性

教师教育与教师学习

教师教育与学生学习

教师教育与教师发展的创新理念与实践

会议时间:2014年10月17日—20日

会议地点:中国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

会议语言:中文、英文

会议资助:本届峰会承蒙田家炳基金会支持, 特设立“田家炳—第二届全球教师教育峰会青年学者专项奖金”, 为参与峰会的青年学者提供资助, 并颁发获奖证书。欲了解详情和报名事宜, 请登录峰会网站查询。

主办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承办单位: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师范大学教师教育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

支持单位: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通讯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教师教育研究中心

邮政编码:100875

联系人:宋萑、袁丽、李盛男

联系电话:86-10-58804316-602;86-10-58804316-601;86-10-58804318

传真: 86-10-58804318

电子邮箱:gtes2014bnu@gmail.com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政策解读 篇11

一、单选题

1.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B)A、14周岁以下 B、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C、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 D、18周岁以下 2.对民办学校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的是(D)

A、校长 B、教职工代表大会 C、学校工会 D、学校董事会

3.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A)A、当地县教育局 B、当地县人民政府 C、地市教育局 D、省教育厅 4.“学校应当于每年的教师节组织教师宣誓活动。”这是(D)的规定。A、《教育法》 B、《山东省实施〈教师法〉办法》 C、《教师法》 D、《青岛市实施〈教师法〉若干规定》

5.《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B)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一般责任 D、行政责任

6.凡年满(B)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A、5 周岁 B、6周岁 C、7周岁 D、8周岁 7.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B)。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政府规章 D、教育单行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哪一年颁布的?(B)A、1985年 B、1986年 C、1995年 D、1997年

9.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A)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A、初级 B、一级 C、二级 D、讲师

10.“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B)。A、《学校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C、新《义务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1.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生,若违反了学校管理制度,学校应当予以(C)A、开除学籍 B、体罚并勒令退学 C、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学籍 D、劝其退学

12.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哪级人民政府规定?(A)A、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B、县级人民政府 C、中央人民政府 D、上述政府均可以制定 13.对民办学校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的是(D)

A、校长 B、教职工代表大会 C、学校工会 D、学校董事会 14.2006年《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A)年义务教育制度。A、九 B、十 C、六 D、十二

15.某寄宿小学派车接送学生,途中有学生提出要上厕所,司机在路边停车5分钟,5分钟过后,司机没有清点人数就将车开走。小学生王某从厕所出来发现车已经开走,急忙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摔倒在地,将门牙跌落三颗。王某的伤害由谁承担责任?(B)A、司机负责 B、某寄宿学校负责 C、司机和某寄宿学校共同负责 D、司机和王某共同负责 16.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C)。

A、学费 B、杂费 C、B和C D、学费、杂费和住宿费 17.在我国,教师节是每年的(C)

A、5月12日 B、8月1日 C、9月10日 D、10月1日 18.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B)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A、相当于 B、不低于或高于 C、略高于 D、略低于

19.中学、小学校园周围(A)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A、200米 B、300米 C、400米 D、100米

20.某寄宿小学派车接送学生,途中有学生提出要上厕所,司机在路边停车5分钟,5分钟过后,司机没有清点人数就将车开走。小学生王某从厕所出来发现车已经开走,急忙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摔倒在地,将门牙跌落三颗。王某的伤害由谁承担责任?(B)A、司机负责 B、某寄宿学校负责 C、司机和某寄宿学校共同负责 D、司机和王某共同负责 2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是哪一年由教育部颁布的?(C)A、1995年 B、1996年 C、1999年 D、2006年

二、多选题

1.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__ __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实际发展。(CD)A、耐心B、个性C、平等D、个体差异

2.在实施“中小学继续教育工程”中,要把_ _ __放在突出地位。(BC)A、学历教育 B、思想政治教育 C、职业道德教育 D、信息技术教育

3.中小学教师职业教育道德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__ __、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等。(ABCD)A、教育方针 B、政策 C、法律法规 D、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4.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____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BCD)

A、“八荣八耻” B、毛泽东思想 C、邓小平理论 D、“三个代表

5.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_ ___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BCD)A、共产主义 B、爱国主义 C、集体主义 D、社会主义

6.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下列哪些法律制定本法(AB)?

A.宪法 B.教育法 C.未成年人保护法 D.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7.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和材料:_ ___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材料证明。(ABC)A、身份证 B、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C、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D、教材教法合格证

8.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_ ___制定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ACD)A、宪法 B、教育法 C、劳动法 D、未成年人保护法 9.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AB)。A.学费 B.杂费 C.书费 D.住宿费 10.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ABC)A.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B.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C.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D.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和类型 11.义务教育具有哪些特点?(ABC)A.强制性 B.普及性 C.免费性 D.普通性

12.张某作为一名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有(ABCD)A、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B、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C、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D、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____来保障”。(CD)A、靠教师师 B、靠社会 C、靠法制 D、靠制度

14.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AD)

A、行政复议 B、民事诉讼 C、仲裁 D、教师申诉 15.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职责是(ABC)A、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B、听取和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团结教职工支持校长正确行使职权 C、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的重要事项,监督校长和学校其他负责人的工作 D、罢免校长

16.学校可以解聘教师的情形有(BCD)A、不能团结同事,其他教师不愿与之共事的

B、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C、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D、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7.教育法作为一般社会规范和法律具有哪些特点?(ABCD)A、国家意志性 B、强制性 C、规范性 D、普遍性 18.教师的一般权利包括(ABC)

A、生命健康权 B、名誉权 C、受聘权 D、教育教学权 19.下列制度中哪些不是我国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基本制度?(BD)

A、学校教育制度 B、教育申诉制度 C、教育考试制度 D、十二年义务教育制度 20.《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A、非学历教育 B、继续教育 C、在职培训 D、学历教育 三、填空题

1、社会主义主义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要在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4、所谓教师德性,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修养而形成的一种获得性的内在精神品质。

5、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法制观念。

7、《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8、《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9、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10、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四、判断题

1.在我国,教师属于更加公务员系列。(×)

2.对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而言,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3.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4.合作办学、委托培养、有偿服务、知识产权转让、劳动用工、教师聘任等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而非行政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

5.我国在少数民族教育政策上,实行教育与宗教相结合,以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执行。(√)

五、简答题

1、简要回答教师的法定权利。

答:(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2、试分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的原因。

答:《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得开除学生,是由义务教育的性质决定的,目的是为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是强制性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不能因为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就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在这一点上,义务教育同非义务教育有所不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如果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学校可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3.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

答:(1)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2)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3)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4)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4.简要回答学校的法定义务。

答:(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五、案例题1.案例一

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 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请问:(1)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2)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3)违法主体是谁?

(4)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要点:(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1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第28条等规定。(3)李某及个体户。

(4)《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2.案例二 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请问:(1)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2)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要点:(1)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

(2)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案例三 涛涛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一天,他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老师发现了。老师非常生气,对涛涛说:“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涛涛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涛涛送回教室。事后,校长把涛涛的班主任老师找去,提出了批评。

问题:(1)你认为校批评的对吗?

(2)班主任和涛涛同学本人应该怎样做呢?

答案要点:(1)对。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2)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过恰当的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

六、论述题

1.论述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要点: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2.试述我国教育基本制度。

答案要点:

(1)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7)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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