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合同协议书

2024-06-16

大学生实习合同协议书(精选9篇)

大学生实习合同协议书 篇1

乙方:学生姓名:____班级:____学生手机:_______

家长姓名:____家长手机:_______家庭固定电话: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为今后学生实习就业做好准备,现经学校推荐和用人单位选拔,该同学被________(填公司名称)面试合格,即将开始顶岗实习,实习期限为20___年___月___日——20___5年___月___日。为确保学校与用人单位的协作和学生的实习质量,并加强对学生在实习期间的管理,现拟定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根据用人单位需要,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实习前期选拔工作,安排学生实习前准备工作。

2.就学生有关实习待遇与用人单位商谈,并在实习前通报乙方。

3.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做好学生实习期间思想工作和定期对学生的实习考核工作。

4.负责实习期间学生与用人单位间的协调工作。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学生的实习选拔工作本着本人自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选拔的原则,具体实习岗位由用人单位统一安排、统一管理,乙方在实习期间享受实习生待遇。

2.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各项纪律,严格按要求完成实习任务。服从学校对实习单位的安排,服从实习班主任和实习指导教师的管理与调度;对安排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实习班主任反映,不得自行向实习单位提出,违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3.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做与实习无关的事;病假、事假必须按实习单位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向实习班主任报告;用人单位有权随时对违纪学生进行辞退,取消其实习资格,被辞退学生应在到学校报到,否则按旷课论处,并参照旷课的有关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4.对实习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可向实习班主任反映,通过正常途径、合理方式予以解决,不得自行处理,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自己承担。

5.在实习期内,学生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安排与指挥。若私自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后果由自己承担,并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6.学生在实习期间若遇到人身侵害等原则问题应告知甲方以便处理。

7.家长要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实习工作,掌握好子女实习状况和工作时间,协助学校开展德育教育工作,并履行对子女的监护义务,全过程负责子女的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8.对学生在实习期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脱离实习单位等违纪行为的,学校将根据《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生管理条例》(《学生实习手册》第2页)相关规定,视情节进行处理。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实习班主任签字:____乙方签章:(家长签字)______

甲方签章:(学生签字)_________

大学生实习合同协议书 篇2

关键词:大学实习生,劳动者,权益

一、引言

大学生实习是其正式工作的前期准备, 是积累实践经验、强化专业技能的必经阶段。实习期在大学生的职业生涯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大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工作与其它正式员工并无大异, 然而在权益的保障上却大相径庭, 实习生的权益一直游离在劳动法律保障之外, 每年数以百万计的大学生投入到实习工作中, 庞大数目背后隐藏着大量用工隐患, 对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的保障是一个不容回避、急需解决的问题。

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 能够为推进教育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能够激励大学生积极投身于实习实践活动中, 减少了大学生的后顾之忧。同时也可以规范用工单位的用工制度, 明确学校的责任, 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 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下面, 笔者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观点, 以期抛砖引玉。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原因

(一) 现状

教育部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和高职院校应该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 至少保证大学生学习期间有半年以上的实习时间。我国每年约有500多万大学毕业生, 在离校之前大部分都实习在公司和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第一线。比如知己知彼网上一题为“高职院校大学生实习的法律问题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 有27%的大学生是在“生产车间”实习, 28%的大学生实习工作是“市场销售”。在实习过程中大学生自身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上述网站还显示“53%的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没有与单位签订任何相关协议”。上海交通大学生一项调查显示:将近40%的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序的伤害, 而大部分都选择忍气吞声。

与此同时, 企业滥用实习生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如支付低廉工资或者不支付工资, 但却让实习生参与加班加点的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了, 却让实习生自负后果, 在实习生实习期满后并未对符合条件的实习生予以转正, 而是用新的实习生予以代替。在实践中还出现了新的问题, 有些学校的角色发生了变化, 从培养人才、为大学生提供良好实习基地、介绍优秀实习单位资源的实习生的坚强后盾演变成“职业中介”, 那些资质有问题或者企图大量使用廉价大学生的企业通过给予学校一定的“好处”, 让学校积极地介绍甚至是强制规定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这些问题虽然几经提出, 但是不见其减, 却有上升趋势。

(二) 原因

1. 相关法律空白

大学实习生人数众多, 涉及的权益往往是跟人身有关的重要权利, 涉及行业也十分广泛, 但是国家却没有对此特别立法, 连教育部门和人才资源与劳动保障部门都未有相关规定, 使得实习生参与了劳动却享受不了专门法律的保障。由于实习生不是劳动者, 因此出现了问题不能诉诸于《劳动法》等相关立法, 而只能以劳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向单位主张责任。国家对于劳务关系并未给予太多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了专门法律的支撑, 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就没了依托, 使其监管陷入两难境地。

2. 实习单位的原因

除了为数不多的实习生, 享受较好待遇之外, 大部分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得到的都是比较低的待遇, 尤其是物质利益方面:无需订立实习协议;没有工资或者支付极低的工资;无需支付社会保险;要求实习生完成单位正式员工的劳动量;“招之则来, 挥之则去”。用人单位大部分都是追逐利润的最大化。没有了《劳动合同法》的束缚, 没有了对大学实习生的专门保护制度, 很多用人单位都以极强势的姿态吸收大学生来企业实习。

3. 实习生本身的原因

随着大学教育大众化的展开, 大学扩招, 毕业生数目年年大幅度增加, 失业率也逐年上升。先就业再择业已经成为最能体现时代特征的价值观。2003年第一批扩招生毕业步入社会, 为了就业, 很多人给出了“零工资”的条件。“只要你录用我, 我可以在一年当中不要工资”。笔者认为这就是大学生就业阶段体现的“倾销”。毕业生向企业让渡自己的大部分权益, 从而获得工作机会。

三、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法律措施

正因为以上几种原因, 导致我国目前大学实习生的权益得不到好的保障, 基于此, 笔者认为, 专门立法保障大学实习生的权益必须提上日程。

(一) 《劳动法》规范大学实习生的特殊劳动者身份

大学实习生之所以一直游离在劳动法之外就是因为他们尚未毕业, 档案关系也保留在学校, 不符合普遍意义的劳动者的身份。但笔者认为:制定劳动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防止违法用工行为。实习生在实习期间, 虽然与学校没有完全脱离关系, 但大部分的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要求与正式员工一样。而且大学实习生都已经达到法定年龄, 身体健康、智力和精神状况正常, 所以他们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而且《劳动法》明文规定公务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 但并没有明文规定实习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从广义“劳动者”角度来看, 在校大学生是可以成为劳动者, 是一种特殊的劳动者。与其让这种权益得不到专门保护不如把它看作特殊的劳动者权益而予以保护, 可以更加规范实习单位使用实习生, 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 《劳动合同法》专节规定大学实习生权利义务

笔者建议可以在《劳动合同法》中如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一样设置专节规范大学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基准性规定都可以比照一般劳动者。如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但是如果要求用人单位对实习生承担的义务与对其它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一致, 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 但如果对用人单位录用实习生不加规范则对实习生也不利, 所以应该有一些特殊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在一些特别方面做特别的规定:如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接受一定数目的实习生。实习单位应该支付实习生工资, 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因为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要交学费, 同时实习期间也需要一些交通、食宿等开支, 所以如果完全不规定工资, 则不利于保障实习生的基本生存权利。) 同时对企业解除或者终止与实习生的劳动关系可以授予企业更多的权利。还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实习生购买工伤保险, 这样实习生在实习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就有了基本保障, 就不会发生如今实习生实习工作中受到伤害后, 各方互相推诿, 或者一律按侵权来处理的简单“疗法”。

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 为实习生的社会实践提供了平台, 这对实习生和学校都是积极的一面, 也有利于为国家、为社会输送优秀的人才, 所以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对于接受实习生先进单位给予奖励、减免税费、贷款优先或者利率折扣等方面政策倾斜。对于公然违背法律的实习单位比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并且也要相应地规定学校在学生实习过程中的责任, 毕竟学生在实习期间仍然要交学费, 学校就有义务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工作和推荐就业工作等。

四、结语

大学生实习合同协议书 篇3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中职学生 实习 就业指导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生产模式从过去劳动集约型逐渐过度到大规模生产型,需要更多具备专业知识、动手能力及实践运用能力的人才进入社会和企业,这给中职学校及学生发展带来了较大的机遇。学校作为学生进入社会的踏板,承担着一定的责任与义务,其中对学生实习就业进行指导和帮助,是中职学校最为明显的责任。目前,中职学生实习就业指导已如火如荼地展开,但中职学生身份如何界定、权益如何保护、工资与工作时间如何把握等问题的出现,导致中职学校学生实习就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此背景下,以《劳动合同法》为基础,以就业为导向进行思路转变,以此为中职学校学生提供更科学、高效的实习就业指导,从而提高学生竞争力和中职学校社会影响力。

二、中职学生实习与就业的关系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际及国内各大企业、单位竞争力日益激烈,企业之间的竞争实质就是人才的竞争,当然这就给学校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中职学校作为特殊的教育群体,比较重视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强调学生必须掌握一技之长,具备良好的动手能力和运用能力。但近年来,中职学校生源逐渐减少,加上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中职学校在巨大的压力下,开始更新教育观念,重视学生实训及实习教学一体化工作,积极推行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从而提高中职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使其在完成顶岗实习时就能顺利就业。由此可见,顶岗实习是中职学校培养面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技能型、综合型人才的关键环节。中职学生进行顶岗实习,不仅能在实践中检验学习成果,还能增强自身专业技能,明确现代化企业的用人需求,以此更快、更顺利地适应企业要求,提高自身竞争力,对后期社会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为促进学生就业,多数中职学校将就业情况纳入顶岗实习考核内容中,因此学生顶岗实习与就业逐渐成为了一个范畴的两个阶段。

三、《劳动合同法》在调整中职学生实习与就业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其目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构建和发展稳定的劳动关系。但针对中职学生顶岗实习与就业方面,《劳动合同法》是空白的,多数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仍然参考以往的相关规定,在校生勤工俭学不属于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这样的规定下,中职学生实习期间相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导致实习与就业出现了诸多问题。

1.在实习、就业中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

目前,中职学生毕业前进入企业实习,往往会与企业、学校签订“就业协议书”,离校后毕业生即可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现行政策,学生毕业前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不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若在实习期间,学生、学校及企业出现劳动纠纷,学生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法律规定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中职学生实习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给我国教育体制改革造成了较大的阻碍。

2.在实习、就业期间责任主体和有效管理问题

通常情况下,中职学校在学生实习前会与学生及家长签订关于实习期间责任、权利、义务等问题的安全协议,学校、学生及企业会签订一份实习协议,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等。但由于《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几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可能会因中职学生处于弱势地位向着有利于企业的方向发展,同时企业规避法律责任,减轻自身的责任,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合同法》在中职学生实习就业中的完善

1.界定学生在实习与就业中的主体地位

中职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权益、责任、义务等相关的问题,近年来社会上也出现了关于中职学生“工伤赔偿”“集体讨薪”的问题,企业往往会以“在校学生实习时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为名义,阻塞学生的维权之路。但在学生及社会的努力下,这几年维权成功的案例逐渐增多。在学校和企业签订实习协议时,若内容包括按劳付薪、“有偿”等,那么该实习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但如果仅仅是学校委托实习,则不属于法律范围。针对中职学生顶岗实习及毕业前的短期就业期间的主体地位问题,《劳动合同法》进行了明确了界定,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学生及企业三者的法律关系,不仅有利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增强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2.学生在实习期间条件成熟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近年来,市场经济竞争力与日俱增,为增强中职学生专业技能,提高学生社会竞争力,中职学校向高职院校学习,转变教学观念和模式,积极推行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安排学生到企业进行顶岗实习,为其提供一个就业的机会和平台,从而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对于企业来讲,通过和学校签订实习协议为学生提供工作岗位,但由于学生综合能力存在差异,并非每一名学生都符合企业的用人要求,因此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充分展示出自己的技能,努力为自己赢得就业机会。当中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表现优异,企业可以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此合同的效力予以承认,以便更好地保护学生与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为企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五、总结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力日益激烈,为在市场中站稳脚跟,需要大批量技能型人才,这就对学校教学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大中职学校对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加强中职学生实习就业指导和管理,有利于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干扰,使得我国中职学生实习就业出现了很多问题,制约着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因此基于《劳动合同法》,明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主体地位,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学生指明未来的发展方向,为家长、学生负责,更为社会负责。

参考文献:

[1]高希华,王涛.浅议劳动合同法在学生实习就业中的完善[J].商场现代化,2012,11(21):236.

[2]李文忠,王一洁,高福禄.论高职院校学生实习、就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0,12(1):66-69.

[3]王一洁.论高职院校学生不同就业形式中的法律适用[J].宜春学院学报,2009,31(03):88-91.

[4]金鑫.大学生就业问题法律保障的思考[J].商情,2010,08(13):150.

毕业生实习用人协议合同 篇4

山东金东方玻璃机械有限公司 乙方:

学习期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山东金东方玻璃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王恒朝

经营地址:周村兴鲁大道2588号

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性别:

户籍类型(农业或非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地址:

在淄博的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附:身份证复印件)

签订本学习合同的基本条件:1、签订本合同的期限为两年,包括第一个月的试用期,半年以后经公司考核合格可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正式合同的期限至少是两年。签定正式劳动合同以后本合同未到期,将作为正式劳动合同的附加条件仍然有效。

2、乙方需向甲方缴纳20--元的学习费用,分4次从乙方的

工资中扣除(即:每月500元),试用期不合格无需支付学习费用。

3、本合同期满后甲方一次性退还给乙方所缴纳的学习费20--元。

一、 学习(实习)合同的期限:本合同期限为两年,自月日至20年月日。

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甲方安排乙方在本公司的生产车间从事机械加工工作,除突发事件抢险避险等紧急情况乙方应服从甲方指挥安排外,若因甲方工作需要对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进行变动调整,需经过双方同意。

三、 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度,第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为每日40元,第二个月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另行制定,如果需要计件则按照公司的计件工时计算工资。乙方每月的工资在次月25日前公司与之结算。

四、 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1、试用期不合格的。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详见公司规章制度及具体执行办法)

3、乙方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5、被依法追究形式责任的。

除第一条试用不合格退还学习费用以外,其他情况均不退还学习费用。

五、 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1、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合同。3、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乙方按以上规定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但不予退还学习费用。乙方未按以上规定解除本合同,公司不予退还学习费用,并且 扣发当月工资。

六、 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1、本合同未约定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大学生实习合同协议书 篇5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乙方实习学生在甲方实习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一)实习地点:。

(二)实习人数:男名,女名,姓名:。

(三)实习内容:根据甲方工作岗位需要而定。

(四)实习期限:实习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实习补助:每月10日前支付学生上月实习费,以支票或现金的形式支付,每人每月元(其中包括学生实习费元,餐费补助元)。

(六)工作时间和要求:

1.工作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

2.每日上班须提前15分钟到岗。如遇工作需要加班,学生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甲方根据甲方实际情况与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或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

3.甲方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学生须服从管理,遵守甲方的工作时间,遵守实习岗位的操作规程,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4.甲方为学生提供倒班宿舍。

(七)假期:学生享受国家规定节假日,节假日期间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公司应支付实习补助。

(八)医疗:

1.学生在工作期间受伤,属于个人原因造成的,则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不是个人原因造成的,则参照《北京市工伤管理规定》处理。

2.学生如患急、慢性疾病,且一个月内累计病休超过3天者,甲方有权将该学生退回乙方。

(九)辞职与辞退:

1.学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出辞职,如遇特殊情况需辞职者,需由乙方提供证明材料并提前至少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以该学员未领的实习费做为对甲方的补偿。

2.学员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罚,直至辞退。

3.乙方负责辞退学生的善后工作。

4.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如“非典”影响)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可解除。

(十)实习期满:实习期满后,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学员表现与本人意愿,确定留用人员,办理录用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此协议共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如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毕业大学生就业合同协议书 篇6

乙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丙方(学生):_________

为保证就业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学校、用人单位及学生的合法权益,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合作的原则,经慎重协商,甲乙丙三方承认《_________大学大学生就业实习管理规定》对三方均有的约束力,并达成如下就业实习协议:

一、乙方要求甲方为其介绍丙方从事就业实习工作,其中

1.工作内容:_________

2.工作时间:_________

3.就业实习报酬和福利待遇:_________

二、在办理实习信息登记时,乙方在就业实习报酬外应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用_________元(即按实际聘用人数,每人管理费_________元或按学生酬金的_________%计)。管理费用于为丙方购买人身保险等。

三、乙方在丙方实习期间,不得无故克扣丙方的劳动报酬。无论乙方辞退或丙方辞职,乙方均需付足学生自劳动开始之日至离开之日的全部报酬。乙方有权根据其用工需要而终止与丙方实习用工关系,乙方终止用工关系需提前10天通知甲方、丙方。如丙方因无故离职,或因表现不佳被辞退,学校将按考勤等校规处理。

四、乙方在_________日以前,将丙方的报酬付给甲方,统一由甲方发放,乙方不直接与丙方发生经济关系。

五、丙方就业实习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乙方不得安排丙方从事易对人体造成伤害或危险的特殊行业或专业的劳动及违法活动;乙方应对丙方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丙方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但是,甲方应为丙方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乙方对丙方的医疗不承担责任。在工作期间,乙方对丙方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人身伤害事故不负责任。有关劳动保护的其他内容参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甲方是具体负责指导大学生就业实习的组织管理机构。在工作中甲方教育丙方遵纪守法,执行用人单位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就业实习协议中的各项义务,如乙方与丙方发生纠纷,甲方主持调解双方的争议。在调解前,乙方或丙方不可申请仲裁和诉讼。

七、乙方有权与丙方签定有关知识产权、保密义务等协议。甲方督促丙方执行上述协议。

八、本协议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就业协议书范本阅读参考

订立合同书人:甲方: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地址:

甲方聘用乙方为正式员工,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彼此同意约定下述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考勤与管理悉按甲方有关人事管理制度办理。

第二条乙方的职务或工种为:

第三条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应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在下述工作场所履行职责

(一)甲方公司总部;

(二)甲方在全资公司或参股的合资公司;

(三)甲方在内地省份机构及境外机构;

(四)应出差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职责、事项由甲方依乙方的职务或工种,并视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进行分派。

第五条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为7小时,每周5个工作日,其工作、休息、休假等,依员工手册办理。

第六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除不可抗拒的事由外,乙方应予配合,有关加班事宜,依员工手册办理。

第七条甲方按国家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并为乙方投保。

第八条甲方按国家规定实行劳动保健制度,乙方可以享受有关劳保待遇。

第九条乙方的工作报酬:

(一)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资待遇定为等,并可享受公司规定的津贴福利和奖励。

(二)甲方可参考下列事项调整乙方职等

1.乙方每月工作考核记录;

2.乙方工作职务(或工种)变换情况;

3.甲方盈利状况;

4.劳务市场供需状况及社会经济发展一般水平。

第十条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于次月5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得提前或推后一日或数日发放。

第十一条甲方因业务萎缩时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合同终止时,甲方增发乙方一个月的工资,且乙方不必补偿培训费。

第十二条乙方主动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调离时,乙方须按员工手册办理有关手续,且甲方不予增发一个月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获得员工手册,并知悉全文,愿意遵守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于

年月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为长期合同,甲、乙双方若不特别声明,本合同保持持续有效。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一切争执,同意以劳动局为第一审理机关。

甲方:(加盖公章)

签约代表人:(签字)

乙方(姓名):(签字)

大学生实习合同协议书 篇7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实习管理

《劳动合同法》是在欠薪现象严重、欠薪追讨难、工伤索赔难等劳动纠纷经常发生, 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因为劳动合同缺失而处于不利地位, 并引发暴力讨薪、自杀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背景下制定的。中职学校从2005年开始实施三年级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的改革, 学生到企业实习经常遇到企业不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较低的问题, 学生因没有劳动合同的约束, 常常随意离开实习单位。劳动合同的缺位, 给企业与学校对实习学生的管理带来了难度, 成为实习管理的难点。

《劳动合同法》对实习学生权利的保护

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在岗位实践中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与职业技能, 是职业教育发展改革的方向。职业教育为企业提供了大量的技能人才, 但企业对顶岗实习的学生经常采取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支付工资较低等方式, 以求节约用工成本 (包括工资成本和试工成本) , 在一些服务性行业甚至出现了滥用实习生的现象, 对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可以对实习学生的权利加以保护。

(一) 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进行约束, 将实习生确定为劳动者, 明确了实习生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定位

首先, 明确了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 确立了顶岗实习学生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改变了以往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 而是以用工事实发生作为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 将过去的“事实劳动关系” (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称为雇佣关系) 中需劳动者举证的用工发生起始时间改变为无需劳动者举证。中职学生只要到企业上岗, 企业用工即开始, 视为劳动关系已经确立, 有效地防止了企业不与实习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现象的发生。

其次, 明确规定了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 并对超期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确定为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或适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实行同工同酬, 从签约时间成本上有效地保证了顶岗实习学生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对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 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 实行同工同酬。因为顶岗实习学生在技能、熟练程度等方面的欠缺, 用工单位往往制定较低的薪酬标准。《劳动合同法》在合同签订时间上的限定, 提高了企业签约的时间成本, 用工单位在期限内会主动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避免因为超期付出同工同酬的代价。《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实习学生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会大幅度提高, 甚至可以达到百分之百。

再次, 规定了用工单位对劳动用工情况的告知义务, 保证了实习学生的知情权, 增加了用工的透明度, 防止第三方从中谋利。《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时,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学生可以全面了解劳动合同订立的主要内容, 而且还可以对有疑问或企业未告知的情况进行询问, 有效地防止了企业为了稳定学生, 在实习学生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交付学校或劳务中介作为管理费这一损害实习学生权益行为的发生, 增加了用工的透明度。

(二) 对试用期的时间约束和对试用期工资标准的规定, 增加了用工单位的试工成本, 保证了实习生的劳动所得

中职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的期限为一年, 有些用人单位将这一年都视为试用期。对试用期的时间约束, 杜绝了用工单位的上述做法, 保证了学生在试用期满后能领到合同约定的足额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学生只要在企业工作满一个月后, 就能领到合同约定的足额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防止了用人单位对实习学生多次约定试用期。在学生顶岗实习时, 有些用人单位不仅把一年实习期约定为试用期, 甚至在一年期满后才正式录用并再次约定试用期, 出现了15个月试用期的现象, 极大地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工资标准的规定, 防止了用人单位以较高工资作为诱饵, 同时约定较低的试用期工资, 一旦试用期满, 马上解除劳动合同, 从而获得廉价用工的现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为约定顶岗实习学生工资标准提供了一个参照依据, 因为实习学生的能力有别于其他劳动者, 在薪酬把握上始终没有一个比较科学的参照标准, 在顶岗实习生的试用期内, 可考虑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 将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设定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最低起点。

(三) 严格规定了辞退员工的条件, 增加了用工单位的辞工成本, 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实习学生工作的稳定性

首先, 严格规定了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限制, 减少了试用期实习生被辞退的随意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内, 除劳动者有以下情况外,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除非符合以上六个条件之一, 其他任何理由都不得作为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其次, 增加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的程序要求, 较好地维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实习生的正当权益。最常见的是用人单位以实习学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学生,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 (即一个月内) 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学生不符合条件, 这种辞退的理由就不能成立 (即不符合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 根据法律规定是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一定要解除合同, 必须双方协商一致, 最起码学生可以提出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要求。

再次, 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 并附加了违反程序的经济支付义务, 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辞工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合同, 这些情形中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顶岗实习学生因为能力和经验方面的不足, 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达到业绩的考核标准有一定难度, 经常会被认为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又不愿对实习学生进行培训或调整到适合的工作岗位, 如要解约必须按照程序要求, 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履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义务。此规定增加了用人单位辞退实习学生的经济成本, 可使用人单位辞工更加谨慎, 在一定程度上为实习学生的成长提供了时间和空间。

对现行实习管理模式的影响

对顶岗实习学生的管理主要有指导教师驻厂 (企业) 现场督导、非驻厂联系沟通与回访等方式, 指导教师负责与用人单位联系沟通, 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岗位工作与实习生活, 保持学生工作的稳定性。管理中的主要难题是如何使实习学生稳定在企业的实习岗位上,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原有的管理方式面临更大的挑战。

(一) 零成本辞工使实习学生的流动性加大

《劳动合同法》豁免了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履约义务担保, 劳动者对岗位的选择自由更为充分, 改变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使实习学生流动更加自由。《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实习学生因年龄和社会阅历的关系, 合同意识普遍较淡薄, 在没有任何履约保证的情况下, 劳动合同的约束效力十分有限, 因此实习学生轻易辞工的现象将更为频繁。

《劳动合同法》严格规定了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件, 经济责任制裁对实习学生的约束功能不明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实习学生而言, 除了有专项培训支出外, 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学生支付违约金。实习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时, 用人单位一般不会提供需专项经费支出的培训, 通常只有上岗前的普通培训, 因此通过约定违约经济制裁以保证学生完成一定服务期限的做法, 很难成为约束实习学生的方法和手段。

辞工程序的简捷也为实习学生辞职提供了便利, 使上岗第一个月成为实习学生辞工的高发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 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后的辞职, 尚有提前30日和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的要求, 而在试用期内辞工, 只需提前3日, 对通知的形式没有严格规定, 口头通知也是合法的。实习学生的试用期通常是一个月, 学生辞工只要提前3日口头打招呼, 甚至只需发个短信就行了。上岗第一个月学生辞工的人数最多, 岗位工作最不稳定, 这给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二) 学生员工化的速度加快, 学生角色淡化加剧, 学校管理的功能与效果明显减弱

劳动关系的自动形成 (自用工之日起确立) , 劳动合同的及时订立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 试用期工资的确定性及与非试用期薪酬标准差距的缩小, 都使学生明显意识到自己已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 再加上员工岗前培训教育、管理制度的贯彻约束、员工生活环境的适应, 加快了实习学生员工化的进程, 除了驻厂 (企业) 实习指导教师有限的现场督导管理尚能提醒实习学生的角色意识外, 其他回访与电话联系沟通的作用已明显减弱。因此, 要使已在企业工作的实习学生服从学校的管理, 必须探索新的模式和方法。

学校管理和教育思路的转变

(一) 管理思路的转变

学校要顺势而为, 将学生管理权尽快向企业移交, 同时将移交工作及时知会家长。学生到企业实习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身份随即确立并取代学生身份, 学生管理 (校方) 变为员工管理 (用工单位) , 学校对学生顶岗实习的监督检查已成为附属的法律关系, 实习学生在生产劳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予以规范和调整。学校应将用人单位与实习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 (复印件) 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及时发送给学生家长, 以明示管理权的移交, 并妥善保管邮寄票据备查。

学校应将管理工作重心从岗位实习管理向学生辞职后的再上岗服务转移。岗位实习管理主要是维持实习学生劳动关系的稳定, 以实现管理权在用人单位的停留, 一旦学生辞职离开原用人单位, 又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 此时学生只有在校学生身份, 学校则负有管理责任, 尽快帮助学生重新上岗就成为减轻管理责任和规避风险的关键, 对学生主动辞职后的再上岗, 学校可以为学生提供有偿的再上岗服务, 以增加学生再上岗的经济成本, 降低学生辞职的可能, 减少学生更换用工单位的次数。

(二) 教育对策

学校应从教育学生配合学校管理向引导学生服从企业管理转变。学校对即将顶岗实习的在校二年级学生开展教育时, 比较注重就业方向、择业心态、面试礼仪技巧方面知识的传授, 明确学校顶岗实习的管理制度, 而对企业员工管理制度和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管理方式介绍较少, 尤其对企业管理制度中不能触犯的规定介绍更少, 学生对企业制度的理解和遵守容易产生偏差, 因此学校必须从介绍企业员工管理制度入手, 通过多种直观的或现身说法的方式, 列举、模拟违反纪律的后果, 引导学生服从企业员工的管理制度。

加快学生从在校学生向员工角色的转变。学校的管理教育历来重视讲道理、提要求、促进步, 缺乏执行的强制要求, 学生也会有讨价还价的心理。在顶岗实习前一学期 (第四学期) , 学校可以采取有别于前三个学期的管理模式, 规定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 使学生体验制度的威严, 养成对制度的遵守习惯和对管理的服从意识。

普及社会管理方面的知识, 让学生更加了解社会。 (1) 强化安全生产知识, 重点对工科专业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种, 尽可能详尽地介绍岗位工作应严格遵守的操作规范, 对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违规操作进行分析, 通过影像等直观手段重现事故的严重后果和惨痛教训, 强化学生的认识, 起到预期的警示作用。 (2) 普及出租屋及外来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实习学生有可能要租住出租屋, 而出租屋普遍分布在外来人员聚集、治安比较复杂的地区, 要教会学生选择治安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居住, 办好暂住证, 选择合适的合租人是保证居住安全的重要环节。 (3) 对《劳动合同法》的知识要点加以传授, 应重点讲解合同签订、工资标准约定、试用期界定以及解约的程序要求等法律规定。

增强学生适应社会的生存能力训练: (1) 防火逃生技能训练。对防火知识、火灾中逃生和自救方法特别是消防器材的使用要加强讲解和演示, 进行灭火操作训练, 做到人人参与, 人人考核过关。 (2) 面对违法犯罪的求助和自救能力训练。通过求助机制的介绍, 使学生学会报警和应对违法犯罪时自救及通过合理方式救助他人的方法, 甚至可以向学生传授一些基本的防身术, 以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总之,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对学校的实习管理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促使学校在管理思路与教育方法上进行改革创新以适应形势变化, 保证学生实习管理及时到位。

参考文献

[1]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

[2]覃有土, 樊启荣.社会保障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

[3]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大学生实习合同协议书 篇8

杨某于2006年4月26日入职某公司,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后该公司因淘汰落后产能停产歇业,自2010年8月起不再安排杨某工作。2010年11月4日,公司与杨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即日解除劳动合同;本着相互理解的原则,公司给予杨某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057.9元;公司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双方不再有任何拖欠与纠纷。公司于当日按协议约定支付了杨某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057.9元。2010年11月25日,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该协议无效,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2038元和2010年9月、10月的工资2038元。某公司则主张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且公司按协议约定及时履行兑现,杨某的仲裁请求不成立。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杨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杨某与某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案例分析]

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杨某与公司于2010年11月4日协商一致就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权利义务达成协议。杨某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是在违背真实意思,受欺诈、受胁迫或者趁人之危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杨某与某公司已根据协议约定解除了劳动合同,且公司按协议约定及时履行兑现,即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已经结清,杨某再次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和2010年9月、10月工资的仲裁请求均不成立,故仲裁委不予支持。

[启示与思考:]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应该是多元化的,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是重要途径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作出规定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当事人通过互相协商达成协议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具有快速、及时和履行迅速的特点,能有效化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客观上也能避免因过分依赖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而导致司法资源的紧张。

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互相协商达成协议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时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同时要注意收集、留存好协议等相关证据。

大学实习生校外实习协议书 篇9

学生实习工作是学生学习期间一项重要工作,是学院贯彻教育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的重要教学实践环节,通过实习工作,可以使学生初步掌握实习工作规律,培养其独立从事各种各类工作的能力;巩固专业理论知识;增强其从事社会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使学生能将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综合运用于工作实践,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因此实习工作十分重要。

为保证2011级学生校外实习工作的正常、安全、有序、高效的进行,根据学制特点、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以及前期学生申报实习去向的个人意愿,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前提,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特制定以下相关协议,对实习工作提出具体的指导和建议。

甲方(学校): 地址: 电话: 025—81033165 乙方(学生): 学号: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一、校外实习岗位、期限及留任等

1.双方同意乙方在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期间在校外自主选择或学校推荐的实习单位进行实习。

2.乙方在实习过程中的具体实习岗位将由所在实习单位负责妥善安排解决。3.实习结束,若实习单位与实习生双方达成就业意向或就业协议,学校将积极协助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4、乙方应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保障自身人身、财产等方面的安全。在校外实习期间的一切安全方面应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参与制定或修改专业实习计划和实习其他方面的相关安排。

(2)甲方有权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对乙方的实习内容进行调整。若乙方在实习过程中有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甲方或实习单位有权提前中止乙方的实习。(3)在乙方校外实习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管理,并建议实习单位安排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或工作经验的人员对乙方实习进行指导。在乙方实习结束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做出实习考核鉴定。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内容为乙方(此特指前期申报的需要学校安排实习的学生,其他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联系实习单位)提供实习岗位,所安排的工作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不损害乙方的身心健康。

(2)甲方应对乙方前期申报实习去向时申请自主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加强安全教育,进行跟踪观察,并提供相应的实习指导。

(3)甲方应督促实习单位加强对乙方的岗位培训,对乙方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实习工作顺利进行。

(4)甲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实习指导,并对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考核。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有权在协议规定的实习时间按照甲方安排的内容参加实习。

(2)乙方享有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障的权利,应向相关实习单位申请和协商,具体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障权利应由所在实习单位负责提供。

(3)如果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违法或有损乙方身心健康,乙方有权提出申请并终止实习工作。

2、乙方的义务

(1)校外实习是学生学习活动的重要环节,乙方应按照学校校外实习的有关规定参加实习。在实习期间,乙方应认真完成岗位操作、技能培养等任务,认真填写实习报告。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更换实习岗位。如某些原因确需调整实习单位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更换,否则实习成绩视为无效。

(2)遵守实习管理规定,按时完成实习期间甲方交付的任务和工作,服从实习单位和学校的统一管理,接受实习单位和学校的考核。

(3)乙方如有违纪行为发生,以及在实习期间凡属于自身原因造成自离、辞退、受伤等人身安全事故的,其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若造成实习单位企业经济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4)负责向甲方或任何一方反映自己所遇到的问题。

(5)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将以上情况向家长汇报并征得家长同意。

三、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1.协议期满自然终止。

2.若因其他原因造成协议提前终止时,甲乙双方均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3.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甲方可提前终止本协议,所造成后果均由乙方应承担。

四、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对甲乙各方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本协议是协议双方通过对各种问题的研究、讨论,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后双方同意签署的。

有关协议的其他未尽事宜按学校规定或由学校另行通知执行。本协议解释权归 XXX 学院实习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我已仔细阅读此协议,知悉各条款内容,并同意接受此协议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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