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2024-08-14

江西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共8篇)

江西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篇1

川林发[155]号

各市(州)林业局,成都、广元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卧龙、唐家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 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二章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权流转,均适用本办法。

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林权流转是指将林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林权流转时,下列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

(一)流转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在流转期限内该森林和林木所依附的林地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流转林地使用权时,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流转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流转时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流转,但流转双方都应当遵守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有关规定。

(三)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五条林权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4-

常年产量;

(三)流转期限和起始、终止的时间;

(四)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及时间;

(五)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六)合同期满后,森林、林木资源存量的处置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流转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流转合同格式文本按照《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四川省林地流转合同〉(格式文本)的通知》(川林发[2008]18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流转合同共1式5份。由流转双方各执1份,发包方备案1份,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执1份。

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七条森林、林木流转后符合采伐规定需采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采伐限额和计划内优先予以安排。采伐后应当按要求及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三十八条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收益应当实行专户管理,用于职工安置、清偿债务以及森林资源的培育和管护。

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主要用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村公益事业支出。个人依法取得的流转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和集体林权流转收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因林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林权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流转登记与备案

第四十条林权流转后,流转双方应当依法持流转合同等相关资料及时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林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下列林权流转,当事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进行变更登记。

(一)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以及林地使用权流转的;

(二)非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以及林地使用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进行林权变更登记的。

申请变更登记应由流入方会同流出方共同申请办理。

第四十二条下列林权流转无需进行变更登记,但是当事人应当将流转合同报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国有森林、林木使用权流转的;

(二)非国有森林、林木使用权流转的;

(三)非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以及林地使用权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无需进行变更登记的。

第四十三条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时,流转双方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流转合同;

(二)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限、面积及附图,现有林木资源状况,包括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三)除森林、林木外的其他附着物现状;

(四)原林权证书;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流出方和流入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权属变更登记。

第七章相关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权属变更登记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注销权属登记。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林权流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不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及其他相关审批手续。第四十七条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的机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咨询)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林权流转变更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不具备林权变更登记条件的申请进行变更登记的,或者对具备林权变更登记条件的申请不进行变更登记的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江西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篇2

1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的属性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与一般商品流转存在较大差异, 这不仅与林地林木具有的经济属性相关, 也取决于林地林木自然属性和所处的制度环境。集体林地林木资源既是经济资源, 也是生态资源, 所具有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 可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 稀缺性。该属性表现为林地林木资源数量既定, 林地林木供需受价格机制作用。第二, 可替代性。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 林地林木资源具有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可以由其它自然资源或生态系统所替代。第三, 可再生性。就林木而言, 资源消耗后可再实现天然更新或人工干预下实现更新。就林地而言, 将林地转变为其他类型土地, 也可以通过相应技术手段予以恢复, 但恢复成本因发生转变类型不同存在较大差异。第四, 增值性。即林地林木具有自然生长力, 可以实现资源数量和价值增长。

由此,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属性可以归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产权方面。集体林木流转通常涉及林木所有权, 而集体林地流转并不涉及所有权, 是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和转让权的转让。第二, 时间方面。林业生产周期较长, 以南方集体林区杉树而言, 从造林到成熟林时间长达25年左右, 因此流转期限通常较长。活立木流转和竹林流转的时间相对较短。《流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森林、林木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期限为15~70年。第三, 主体方面。集体林权利主体拥有的单位林地林木规模较小, 若单宗流转涉及的面积较大, 那么流转涉及的主体数量也较多。第四, 对象方面。由于集体林地类型多样, 既包括有林地, 也包括无林地, 其中有林地上林木还可分为幼龄林、中幼林、近熟林、成熟林和过熟林等不同类型, 使得流转类型多样。

2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制度措施

2.1《转让条例》及其具体规定

江西省人大于2004年9月通过了《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 以规范林地林木转让行为, 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保护林地林木资源, 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转让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一致, 并对流转范围、流转管理、流转费用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转让条例》第十条对流转范围的规定为“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一)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第十一条规定“山林权属存在争议或不明晰的”和“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林木不得转让。

针对已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流转, 《转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办理”;而针对未实行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 相关规定为“在报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前, 还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十条规定“转让集体森林资源的, 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意集体森林资源转让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为确保不因流转而导致森林资源破坏, 《转让条例》第十四条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所拥有的流转审核或审批权限进行了划分, 规定“面积1000 hm2以上的, 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第二十八条要求无林地受让方完成更新造林, 并通过林业主管部门的造林质量验收和成林验收;第二十九条对避免森林资源流失做了进一步规定, 要求“转让期限届满时, 森林资源与郁闭成林的, 其郁闭度不得低于0.6;未郁闭成林的新造林地, 其造林合格率和成活率不得低于85%”。

2.2 相关管理办法

2007年3月, 江西省制定了《江西省森林条例》, 再次强调林地、林木流转必须依照《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的规定执行, 并明确了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对农户转包、出租自留山、责任山的, 林地使用权仍登记给原农户, 对受让人要求登记林地使用权的不予受理, 保证了农户的初始承包经营权;2008年4月, 江西省林业厅又制定了《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进一步提出因依法转让引起林地、林木转移, 但采用分年支付转让费或未付清转让费的, 林业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有效地防止了不当流转可能造成的危害, 保护了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009年4月, 江西省林业厅又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地流转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就境外企业和外资企业收购江西林地作了严格规定, 保障林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

为配合《转让条例》的实施, 在江西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推进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的意见》的基础上, 各县 (市) 也出台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以规范和推动本地区林地林木流转。如:《宜丰县关于对林改前已流转山林政策性税费让利清收的指导性意见》、《遂川县商品林活立木、林地转让管理办法》 (试行) 、《崇义县森林资源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峡江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等。

2.3 流转平台的构建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的意见》和《转让条例》具体要求, 以林业行政部门为主导的流转交易平台得以建立。自2005年10月建立第一个流转市场 (铜鼓县林业产权交易市场) 以来, 以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建设为龙头, 着力构建全省统一、规范、辐射南方乃至全国的区域性林权交易市场。江西省把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作为深化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的总抓手, 按照建立“一个中心、六大体系”总体要求, 积极搭建林业产权流转平台。一是组建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 紧紧围绕建立统一市场、网上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三个思路, 以会员制形式统一全省林权交易体系。目前, 全省已建县级林权交易服务中心72个, 全部进入南方林业产权交易统一服务平台;二是强制进场交易, 维护林农利益。江西省要求凡是国有、集体和分户经营的森林资源没有进入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流转, 以及采取其他方式私下流转的,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审核审批和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不得安排木材生产计划;三是开发完成了南方林权交易网、林产品网上商城和远程交易系统, 实现网上交易报价、网上服务, 杜绝欺行霸市、围标、串标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打造网络化的交易平台;四是打造林业金融服务平台。与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获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授信额度120亿元, 可有效解决林业企业和林农融资难问题。引进基金、产业资本, 构建交易活跃、进出有序的林业资本市场。加强宣传推广, 迅速树立区域性的影响地位, 辐射周边省市。五是打造资本运作平台。引进战略投资者募集5000万元发起成立了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进一步做大做强南方林业产权交易市场。

2.4 流转制度措施成效

自2004年江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 截止2012年底, 全省累计流转山林面积56.3万hm2, 其中林权交易机构中流转面积51.58万hm2, 占91.6%;流转宗地数13.41万宗, 其中林权交易机构中流转宗地数12.38万宗, 占92.3%;流转蓄积量2653万m3, 其中林权交易机构中流转蓄积量2440万m3, 占92%;流转金额62.94亿元, 其中林权交易机构中流转金额57.8亿元, 占91.8%。

3 结语

集体林权流转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关键环节, 它的改革成败直接影响到农民切身利益的维护, 直接决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败, 直接影响到林业的健康发展。而建立与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 将促进林地林木流转趋于规范化和有序化, 确保林农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冷清波.江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配套服务体系建设研究[M].气象出版社, 2009, 7, 1

江西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篇3

[关键词]集体林权;流转;管理

一、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的完善

(一)强化林权登记和林权流转登记工作

林权登记是集体林权流转中的重要环节,通过林权登记明晰权属,是集体林权有序流转,减少林权纠纷的必要保障。只有以林权证为基础,做到转出方凭林权证流转,转入方及时办理林权登记,才能保证林权流转合法、有效、安全。各级林业部门要严格按照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以规范的林权证范本发证,要严格做好户口统编工作,做到“有林有证”、“一林一证”。全国应建立统一的林权登记机构、统一的林权管理档案和林权证管理电子信息系统,登记机构依法应当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使交易中的受让方能清楚了解出让方林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放心地进行交易,最大程度避免权属争议的发生,从而维护林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各级林业部门要认真审查林权流转登记申请文件,特别是要认真审查其权属证明文件和流转决策程序合法性、有效性、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流转合同和流转方式等内容,对于合法规范的林权流转,需要变更林权的,林权登记机关应及时受理,认真审查并进行流转变更登记;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流转,登记机关不得给予变更登记。

(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目前集体林权流转过程中使用的合同,有相当一部分不科学、不规范,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存在严重缺陷,容易造成纠纷。依照《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一份规范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应包含以下基本条款:(一)流出方和流入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流转的林地、林木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株数等;(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林地的用途;(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八)双方当事人其他权利和义务;(九)违约责任;(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基本条款仅是示范性的,是为了告知流转双方在订约时应该列明这些条款,但并不意味着缺少其中的某一项会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双方也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其他条款,如明确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等责任的条款。

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查林权流转登记申请文件时,应着重对流转合同的内容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双方权利义务过于简明的合同以及没有采用规范合同样式的流转合同,应当暂停审查,在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补正或变更后再行审查。

(三)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程序

2010年5月,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发出了《关于征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草案修改意见的函》,由此可见,国家正着力于用单行法规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这必将规范我国目前还较为混乱的集体林权流转秩序,提高目前还较为低下的集体林权流转效益,其进入试行阶段后的实际运行效果如何,令人期待。该草案分为总则、流转范围、流转当事人、流转方式、流转合同、流转管理、有关责任和附则八章,这样的体系还是比较全面、具体的,但是不足之处也较为明显,就是没有一个明确具体、显而易见的流转程序。笔者认为,这样的立法缺漏是一种无奈之举,因为各地由于林业资源、林业生产具体情况不同,无法采取整齐划一的流转程序,让各地根据该草案规定的大体流转纲要,结合自身具体情况进行流转程序的管理,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因此,建议在修改该草案时,应将流转程序独立成章,将集体林权流转的大体程序加以规定,以此作为指导各地集体林权流转的指导性程序。笔者认为,集体林权流转应包含以下程序:

首先,必须对现有权属状况进行公示,公示的手段是发放林权证。林权证是集体林权流转的唯一法律凭证,权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林权不得流转。应明确林权登记和换发证程序,并做好事后的审查工作。

其次,集体林权的流转,须民主决策。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形式进行,且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权流转方案须公布。

再次,林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没有采用规范样式合同文本的,不予审核,待采用规范合同文本之后再行审核。

最后,须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未经登记,流转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集体林权流转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善

(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完善

国家对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的建立早有重视。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发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促进林木合理流转,调动经营者投资开发的积极性。”在2008年《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又一次强调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资产评估的两大要素是评估技术和评估管理。要加强评估技术建设,就要积极培育资产评估专门人才,加强对资产评估资格的考试和审查制度,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素质。对于资产评估管理,西方国家对森林资产评估的管理主要有三种模式:政府管理模式、行业管理模式和政府监管下的行业管理模式。考虑到森林资源对于我国经济建设的意义和森林资源经济效能所需要的相对宽泛的流转环境,笔者认为,我国的森林资产评估管理应采取第三种模式为宜。在政府监管下的行业管理模式,一方面使森林资源的最终决定权集中在政府,有利于在市场调节失灵时实施宏观调控;另一方面,行业管理的方式又保障了资产评估的专业性、增强了资产评估的灵活性,更有利于之后的林权流转工作。

(二)建立健全集体林权流转纠纷的仲裁和处置机制

我国《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或流转发生纠纷时,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协商解决,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现实中,大多数地方政府尚未形成处理林权流转纠纷的规范化制度,同时也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与仲裁依据,“有的纠纷积压了几年或十几年仍无法解决”。因此,须尽快制定处理林权流转纠纷的具体实施办法,确定好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善相关的争端处理机制,为林农解决林权流转纠纷问题提供制度支持和法律援助。

(三)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

在现今集体林权流转过程中,应积极扶持林农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引导培育新型的林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多层次、多形式的服务网络,为林农提供流转前、流转中和流转后的全过程综合配套服务。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信息服务、政策咨询、行业自律、科技推广等作用。引导和规范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延荣,周珂.集体林权流转和林地使用费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乔永平,聂影,曾华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综述[J].江西社会科学,安徽农学通报,2007,(8):4-6.

[3]诸江,周训芳.林业物权制度解析[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3):25-28.

[4]曹明德,黄锡生.环境资源法[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5]周训芳,谢保国,范志超.林业法学[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4.

[6]钟德军,魏天波.林权纠纷及其解决途径[J].河北林果研究,2008.

[7]刘德钦.林政管理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江西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使用渠道,优化信贷投放结构,规范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和管理,防范信贷风险,配合全省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为符合《贷款通则》、《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中规定的客户。

第四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三)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四)有农村信用社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人或第三人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

(五)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林权抵押的范围

第五条 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应座落在信用社经营辖区境内,抵押人应当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业产权证明,并有拟抵押林地明确的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止、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相关资料供农村信用社审核。

第六条 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且无山林权属纠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资产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截止期限。

第七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七)国家规定的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八条 企业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时,必须按章程或协议等规定办理。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是国家无偿划拨林权的,还应先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出让手续;以合法的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以共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抵押物在办理抵押登记及抵押期间发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或借款人承担。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贷款程序为:

贷款申请→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议→贷款授信→签订信贷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及检查→贷款归还。

第十一条 林权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一)自然人向农村信用社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材料: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申请书;

3、森林资源产权证明;

4、林权证所有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6、《同意抵押意见书》;

7、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法人客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材料:

1、借款申请书;

2、森林资源产权证明;

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机构代码证;

7、有效贷款卡;

8、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9、借款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个人出具的为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函;

10、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或公司、企业章程;

11、公司、企业出具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同意抵押意见书》;集体企业出具的上级部门证明及集体代表讨论通过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林权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同意抵押意见书》;

12、财政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核准的借款前一的财务报告、借款人前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

13、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应当进行资产评估,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凡贷款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第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根据评估报告,按评估价值的60%(含)以内自主确定贷款额度。第十四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后,应共同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林权证、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第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取得《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书》后,填写借款合同,发放贷款。第十六条 借款人全部还清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后,抵押合同自行终止,抵押人应当持还款证明、抵押登记证明书等到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抵押期内如需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期限、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原《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借款用途、林业生产周期、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限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发放中长期贷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

第十八条 各地农村信用社对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实行优惠政策,原则上上浮幅度不超过国家法定基准利率的50%。

第六章 贷款管理及抵押物监管和处置

第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应在抵押合同中明确: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期间,未经农村信用社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馈赠、采伐、再次抵押、转让等。在抵押期内确有需要对抵押物进行采伐的,须经农村信用社书面同意,采伐所得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时,借款人或担保人应提供新的担保。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后,农村信用社要加强贷后管理和检查,落实贷后管理责任人,履行贷后管理和检查职责。

第二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台账,对贷款实行信息监测,做好对贷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踪记录。农村信用社贷款责任人至少按季监督、检查借款人及已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申请和使用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农村信用社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等资料;不如实向提供其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三)未经农村信用社同意,将设定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出售、转让、采伐、馈赠或重复抵押;

(四)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五)拒绝接受农村信用社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活动的监督;

(六)抽逃出资、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而影响贷款的安全;

(七)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八)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在财产继承范围内履行借款合同;

(九)违反本办法和贷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若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立即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三)按规定处以罚息;

(四)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六)农村信用社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为有效实现对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监管,农村信用社可以与林业部门协议或聘请林业工作站相关人员作为联络人,帮助管理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同时,要积极协调配合各级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部门对森林资源资产的保护工作,防止盗砍滥伐、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的发生,与林业、保险等部门协商,积极引入林权抵押贷款保险机制。

第二十五条 处置已作抵押的林权,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一)拍卖。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通过市场竞价方式,将已抵押林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二)变卖。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将已抵押的林权以一般买卖的方式出让给他人,所得价款由农村信用社优先受偿;

(三)折价。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将抵押的林权按市场价格折后价款直接抵偿债务;

(四)诉讼。当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达成协商处置抵押林权的,农村信用社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信用社处分抵押物时,要积极争取林业部门的支持,其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应当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应偿还的部分;其价款超过贷款本息的,应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应邀请有林业专业资质和技能的机构或人员对信贷人员进行森林资源资产有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为有效防范和分散信贷风险,各地农村信用社应引导林农或林业企业建立林业合作社或林业协会等互助组织,发放联保、信用共同体等方式的贷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制定、解释、修改。

林权流转合同2 篇5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为充分利用荒山资源,发展现代林业,搞活林业经济,甲,乙双方本着“公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依法定程序将本村荒山山场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由乙方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现依据《合同法》,《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就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

一、转让林地林木经营权山场坐落:

1、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经营权的的山场小地名:

林地林木经营权山场四至范围:

东:

南:

西:

北:

山场面积:

2、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经营权的的山场小地名:

林地林木经营权山场四至范围:

东:

南:

西:

北:

山场面积:

二、转让荒山林地林木经营权期限及起止时间:

经营权转让期限为年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转让荒山林地林木经营权的价款及付款方式:

1、价款共计人民币万 仟元整。

2、付款方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付清给甲方.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流转后,乙方享有转让荒山山场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甲方确保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所有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未用于甲方的债务抵押,并确保林权经营权转让的合法性.如林地林木发生产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2、乙方对流转的荒山林地林木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处置林木及其产品.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负.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1、甲方在合同期限内(法律和政策因素除外)单方面违约,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剩余期限内乙方应交纳转让金的10%偿付),同时对乙方所投资项目按评估后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2、乙方单方面违约已付转让金不予退还。

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可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严格自觉履行。

七、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一份程山组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行作废。

甲方:

:

乙方:

法律援助林权流转案 篇6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李晓帆、盛红斌、刘永红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丰都县武平镇百集山村一、二、三社涉及179户村民林地承包经营权被违法流转,社长在违背村民意志的情况下,与敖某签订合同,低价转让3570亩林权,损害村民利益,引起当地村民强烈不满。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期间,罗某等179户村民曾多次集体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未果,后上访到市委信访办,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2010年3月,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市委信访办关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百集山村村民利益解决林权纠纷的函件后,着手对村民们的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研究。按照重庆市委市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重庆市2009年就将土地、林地经营权流转、农民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根据该规定,决定为被侵权的村民们提供法律援助,成立由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李晓帆、盛红斌、刘永红组办案小组,迅速展开工作。

为加大办案力度,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5条关于“支持起诉”和重庆市检察院和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暨法律援助工作协作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市法律援 助中心与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民行处加强合作,促成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民行处对本案支持起诉。

百集山村山高路远,村民们到市中心申请援助不易。2010年3月,中心指派李晓帆、盛红斌、刘永红律师深入到百集山村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山路泥泞,律师赶路7个小时,深刻体会到了农民自我维权的艰辛。在村委会里,在村民家中,三位律师收集证据,询问和核对179名当事人的情况,听取当事人意见。律师们找到武平镇政府进行调查走访,并提出调解的意向。因双方争议太大,积怨太深,无调解基础,诉前调解未取得成功。

2010年4月,市法律援助中心准备立案,由于被告人住所地法院和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互相推诿,中心多次组织案情讨论,并多次与市委信访办、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民行处研究讨论,后促成市委信访办组织召开了两次有三级法院、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等部门参加的案件协调会。经多方努力,此案才确定在丰都县法院立案。

2010年6月至10月,三名律师将丰都县武平镇百集山村一、二、三社和敖某列为本案被告,撰写了三份总诉状和179份分诉状,查阅了大量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收集整理了繁杂的证据材料,为胜诉寻找有力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撑。7月,三名律师二赴丰都百集山村,办理179户村民起诉及支持起诉相关事宜。9月,为全力维护村民利益,三名律师三赴丰都,专门组织村民代表开会,听取代表意见,坚定代理观点。

2010年11月2日,三名律师四赴丰都,参加案件开庭,旁听席上座无虚席,三名律师拿出准备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 据,抓住签订的流转合同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自主权,林地流转程序不合法这一要害,一一驳斥了对方的观点,案情逐渐清晰并向着胜诉的方向发展。

2010年11月25日,三名律师五赴丰都,参加法庭调解,双方调解未果。

11月26日,丰都县人民法院认为武平镇百集山村一、二、三社社长与敖某签订的林地流转合同均明显违反了村民会议决议,未能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确认林地流转合同无效,原告胜诉。

12月14日上午,市司法局大楼前锣鼓喧天,热闹非凡,10位来自丰都县武平镇百集山村的村民代表179家农户,请来了一支16人的腰鼓队、手持一面写有“司法援助伸正义,为民做主快人心”的锦旗、捧着一封热情洋溢的感谢信、举着两条长长的红色横幅,以表达其对法律援助的感激之情。

该案件的一审胜诉,引起各方舆论媒体关注,《重庆晨报》、《重庆晚报》、《重庆法制报》、重庆电视台《拍案警世》栏目等竞相报道。

一审判决后,被告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开庭审理本案,4月29日下达二审判决,最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点评】:

由于本案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又处于林权改革推进的关键时期,社会影响较大。本案承办律师善于抓住本案 焦点,注重证据搜集、法律适用,从而为本案胜诉打下了良好基础。

江西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篇7

关键词 集体林权;林权转让;制度;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F326.22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

传统林权多为集体制,对其改革目的在于盘活经济,让林权所有者收益提升。但就目前林权制度改革效果而言,“望林兴叹”现象仍旧存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制度以及实施方式两方面。林木流转制度的变革是集体主义林权制度改革的关键内容,在国家相关制度的接连设立下,改革的两个阶段(承包权以及经营权)已被指出,林权流转的规范化成为相关研究者长期研究的主题。笔者就目前流转及规范问题提出了几点看法,希望对我国集体主义林权制度的优化提供借鉴。

1 林权流转问题分析

1.1 流传行为方面

流转行为的不规范主要在于对相关制度的解读存在偏差方面,加上制度并不健全,造成林权流转中存在一些难以管理的隐性行为。这种不规范主要在于承包政策及经营政策上,政府单纯强调流转作用及集体管理的优势,在权力下强制推行来提升本村经济。在这种个别行为下,集体林地可能被侵犯,林地私自转包情况在不被政府干预与制止下难以消除,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集体经济利益。

1.2 政策法规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制定一套完善的林权流转法律法规,直接导致部分流转行为无法可依。在流转存在随意性背景下,无章可循的流转只会造成林地价格、所有人的混乱。在林地价格方面,目前尚存在部分地区采用目测估算方式,公众利益受损情况较严重。且多数地区在中介机构以及评估机构的设置上并不完善,信息发布平台无法确保每位村民或林地所有者了解信息,造成信息传播通道的闭塞,林地流转消息缺乏正常流通通道,自然无法实现公开程度的竞拍。

1.3 流转程序相对复杂

虽然理论上流转程序为提出申请、相关机构受理并审核、异议期公告、签订合同及发证登记,但在实际操作上涉及部门盖章签字较多,对农民而言是一项复杂事务。以提出申请为例,林权转让申请对象为林权所有者或发包方,所有者包含村委会、乡镇政府、村民小组等组织机构,审核通过才可流转;若流转属于非转让方式,也应向其报告并有效备案;集体流转时需提前召开村民大会,大会决策通过后才可签订流转合同。林权流转本是一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有力举措,但若由于规章制度的复杂性阻碍了村民办理流转手续的积极性,这些规范的设立将毫无用处。对于林权而言,流转是增加其财富值的关键,其效率与资产增值程度息息相关。因此优化流转通道、减少不良阻碍是完善林权流转相关制度的必然趋势。

2 林权流转制度规范化措施

2.1 加强地区间沟通,保障交流有效性

我国土地辽阔,各地区之间对林权的管理方式必然存在较大不同点。在相关制度的规范化方面,虽然地域及管理方式存在差异性,但所表现出的典型问题多为相似,即林权流转与规范。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首先应加强地区间交流,将处理方式一致化,相互之间取长补短的解决问题。就目前林权流转与制度设定而言,就已经有部分地区之间开始了交流合作,在对待规范问题及流转问题上可达成基本共识。另外,在这种群策群力思考下,问题的收集与解决可参照头脑风暴模式,在沟通交流下有效将问题解决,对于林权所有者与国家而言有益无害。

2.2 提升管理规范性,健全林权流转制度

在林权流转制度的管理方面,政府首先应做好引导工作,在尊重交易自由基础上合理选择流转方式,减少盲目性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在使用权转让方面,登记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政府应设定具体政策管理流转登记环节,在严谨的政策环境下避免违约现象出现。同时,政府需加强监察力度,保障林权所有者利益不受侵害,可通过增设投诉渠道来实现。另外,对于林权流转及政策制定涉及到的人员须做好培训工作,利用专业化培训增强其实际操作能力及专业化理论水平,以此来保证林权流转科学性与规范性。

2.3 优化处理模式,建立网络管理平台

在流转信息(各方面信息,例如流转政策变化、交易信息等)发布方面,可建立网络发布平台,让林农足不出户便可了解相关政策及现状,同时通过网络即可享受到咨询服务。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在网站中增设业务办理二级页面,让林农能够方便办理交易手续,减少复杂手续造成的积极性下降问题。这种处理方式不仅能够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起到强有力支撑作用,还能够让林地产权交易更为公开与公正,有利于管理的规范化。

3 结语

林权流转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创造林业价值的有效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流转制度及健康有序的流转规范需要相关研究者不断加大研究力度,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完善。在流转与规范问题方面,政府还可从优惠政策以及保障机制两方面着手,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王瑞,刘彦.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法律问题[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12,(12):57.

[2] 罗家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存在问题与探讨[J].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06):97.

[3] 孔凡斌,廖文梅,郑云青.集体林权流转理论和政策研究述评与展望[J].农业经济问题,2011(11):78.

[4] 陆琴雯,雷敏.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改革与制度完善——以云南林权流转改革实践为例证[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07):67.

(责任编辑:赵中正)

收稿日期:2014-01-11

江西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篇8

王明生

为了加快荒山绿化步伐,加速以杉柏木为主的用材林基地建设,20世纪70年代,全国学习湖南、广东经验,创办社队集体联办林场(以下称乡镇林场)。浙江省仙居县创办了27个乡镇林场,经营面积11.9万亩。乡镇林场按公社统一规划,林地从各村划入,动员全公社社员投工投劳开山造林,林场创办后,山权不变,经营权归林场,经营期一般为一个轮伐期;收益按照山权、林场积累、投工投劳三者1∶2∶7的比例分成,为山权单位和投工投劳单位的联办林场。仙居县林权流转实践

造林结束后,各联办单位进行投工投劳结算,确定收益分配比例。林场场员从各村分派,场员的报酬,由林场评工记分,回本村参加分配。几年后,随着幼林抚育的结束,林场的生产性活动减少,林场场员也陆续减少,直至全部归队,由林场管理委员会兼管林场事务。

乡镇林场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创办的,在当时,对加快绿化荒山、带动和促进林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但是,30多年过去了,林木陆续采伐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难以按照原来的方式组织生产,在林场管理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采伐迹地荒芜,财务管理混乱,有的联营合同到期,有的乡镇政府越权包办侵占联办单位利益。乡镇林场必须寻找新的出路。仙居县埠头林场根据全部是国有山的特点,完善规章制度,继续集体经营。上井林场因林地只属上井村一个村所有,树木采伐后返还原山主上井村经营。此外积极探索林地使用权流转经营。如溪口林场,2003年树木全部采伐完后,当年11月,在原办场合同期内,将采伐迹地以16000元转让费,承包给横溪镇林业站经营。又如杨岸林场,2003年,将1100亩杉木林、900亩采伐迹地和2000余亩阔叶林,以171万元的转让金整体转让,经营期50年。

从仙居县的实践看,通过林权流转,吸引了林业资金,采伐迹地更新加快,但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林权流转需注意几个问题

林权流转是对乡镇林场根本制度的调整。乡镇林场创办的原有政策没有考虑林权流转经营。乡镇林场的根本制度是,山权不变,经营权归林场;山主和各联办单位投工投劳创办,收益按山权、林场积累、投工投劳三者1∶2∶7比例分成。实行林权流转后,经营权变了,林场积累不需要了,联办单位投工投劳更不需要;联办不存在了,收益分配也要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因此,乡镇林场实行林权流转经营,是对乡镇林场的根本制度的调整。

林权流转的转让金要合理分配。一般来说,林权流转的转让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现有林木和设施折价款;二是林地经营权转让费。现有林木和设施属于林场所有,林地属于原山权单位所有,因此,林权流转的转让金分配应分别处理。现有林木和设施,原则上仍按林场原有的分配制度分配,即山权、林场积累、投工投劳三者1∶2∶7比例分成。林地经营权转让费则属于林地所有权单位所有,林地所有权为集体的,属集体所有;林地所有权为国有的,要上交国库;林地所有权为公社所有或林场所有的,由各联营单位协商分配。

林权流转合同的签订主体必须合法。林权流转合同签订双方中的林场方,是林场管理委员会还是林地所有权单位?还是两者同时签订?这应根据林权流转的期限和内容确定。如果流转的期限在原办场合同期内,流转的内容是现有林木的经营权,流转合同可由林场管委会签订;如果是采伐迹地等无林地、现有林木、基础设施和经营权一并流转,且流转期限超出原办场合同期,合同应由林场管委会和林地所有权单位共同签订。

林权流转方案必须依法民主决定。因为乡镇林场的林权流转,是对乡镇林场的根本制度的调整,林权流转方案应当由原各联办单位决定,而不是林场管委会决定,更不是乡镇政府决定;联办单位为农村集体的,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妥善处理乡镇林场创办合同。借山合同到期的,各联办单位(经营者、山主、投工投劳单位)要及时协商,经营状况良好的,可以继续保持经营形式的稳定;如协商不成,在处理好现有林木的权益问题后,返还给山主经营。合同期限没有约定的,原则上按一个轮伐期确定。在现有林木处理后,不管合同是否到期,都要与原合作单位(特别是林地所有权单位)协商,决定经营方案。无论是继续经营还是返还山主经营,都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摆正乡镇政府的角色,不能越权侵权。乡镇林场是在原公社党委和公社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创办的,一直以来乡镇的主体意识很强;有的甚至直接管理,视林场为己有,以各种理由随意侵占林场利益,办场时确定的1∶2∶7收益分配比例很少兑现,群众意见很强烈。乡镇林场是山权单位和投工投劳单位的联办林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乡镇政府与林业主管部门一样,对乡镇林场负有指导、监督职责,但不可越权主导林场的经营管理活动,更不能侵占林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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