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m贴牌协议

2024-08-30

oem贴牌协议(共8篇)

oem贴牌协议 篇1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生效日期:

页数:OEM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产品定牌生产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交货时间

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见价格表,此价格包含:内、外包装箱、标识、说明书、保质期、合格证、铭牌、商标印刷品等内外包装物(由乙方提供样版)。乙方首付印刷定金万元人民币,待双方合作终止,一切费用清算完毕,甲方返还定金。

2、数量和交货时间以乙方定单为准,乙方每次下定单采取传真方式(盖章生效)给甲方,甲方收到传真个工作日给予盖章确认并回复。乙方款到后天内交货。乙方必须在个月内将生产完成的食品提完,否则甲方按收取滞纳金。若甲方未按自己确认的时间交货,超出自己确认时间满______,甲方承担对乙方欠发货物价值按_________标准收取。

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

1、甲方应提供产品技术质量企业标准,其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2、甲方提供乙方所签订产品的样件作为封样件。

三、乙方产品商标及其产品管理

1、乙方委托甲方定牌生产的指定产品应严格执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生产,没有乙方的授权委托书,甲方不得私自生产乙方的产品。乙方对所需产品的生产向甲方下授权定单,甲方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和授权有效期内生产。

2、乙方授权甲方印制的专用件(指含有“乙方产品”商标字样或其他乙方产品专用的图案、标识、铭牌、说明书、包装物等),甲方应妥善保管,决不允许流失给第三方,如发生流失给第三方现象,乙方有权按商标法相关之规定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四、产品的规格型号、款式及花色品种的要求

1、甲方提供给乙方可以作为定牌的产品其规格型号、款式及花色品种等须经乙方授权确认方可在外观及装饰上设计乙方产品专用款式,产品效果图出来后,经乙方确认即视为该产品为乙方定牌之产品,标注乙方产品专用型号。今后若有改动再协商解决。

2、甲方提供乙方的产品,无论是甲方或第三方是否申请过专利,乙方都可以使用,如有追究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的模具除外)。

五、交货时间及付款方式

1、甲方须按双方确认的时间交货,付款方式:可用现金或承兑汇票支付同等金额货款。

2、乙方每次下订单时,预付货款总额的做定金,本批次货提完,定金转入货款结清。

六、质量异议

1、乙方检验过程中发现甲方食品有生产质量问题的甲方应无条件将该批次货物返工。

2、乙方在甲方所生产的定牌产品出现批量的质量问题时,其责任由甲方负责解决,如需返厂来回运费由甲方承担。

3、用户在正常食用情况下,由于甲方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事故并有直接后果的,经双方调查核实或由权威部门调查认定的,其全部责任与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产品的外包装要求

内外包装由甲方协助乙方设计,经乙方认可后由甲方负责制作。

八、本协议定牌产品甲方无权销售,其销售权统一归乙方委托代理人全权处理。如被乙方发现甲方进行销售或直接与第三方进行交易,乙方将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九、乙方由注册商标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与甲方无关。

十、补充协议

1、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做好各种认证工作,并提供营业执照、各种认证、许可证的复印件。

2、乙方贴牌总数为箱。

3、附OEM价格执行表1份。

4、在协议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有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机构仲裁。

5、未经程序批准的合同协议和承诺一律无效,甲方不承担因此之后果。

6、本协议必须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方能生效。自签字之日起年内有效。一式肆份,各持二份。

7、合同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8、产品质量按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双方以食品有限公司产品封样为准。

9、食品的销售不得进入食品有限公司自主品牌的所有代理商。

10、乙方每次下定单,总量不能低于箱;单品种不能低于袋。

11、甲方提供乙方办公室(一间)、办公位(四个)展厅统一安排。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oem贴牌协议 篇2

在此次战略合作中,双方将各取所长,充分发挥SUSE在高性能Linux和开源云项目的技术优势,借助AMAX中国针对高性能计算、云、虚拟化和大型数据应用的硬件实力,提供创新的可扩展的定制集群、服务器和存储产品。根据合作协议,SUSE将为AMAX中国的ServMaxTM及Cloud- MaxTM系列产品提供包括SUSE Linux Enterprise Server、SUSE Cloud及SUSE Manager在内的全面技术及服务支持,在保证可靠性的同时,最大限度的提升计算密度和计算性能,以更好地满足中国用户在高性价比、高可用性和高安全性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

“SUSE在Linux市场发展的20多年中,一直保持着领先的市场地位。同时,作为开源云项目的核心成员,SUSE是第一个推出了企业级OpenStack发行版。”AMAX中国总经理陈彦霖表示,“一直以来,AMAX以其遍布全球的强大的合作伙伴关系,成功发展为全方位的IT解决方案供应商。相信AMAX中国与SUSE的此次合作,将为中国的企业级IT市场发展开启崭新的纪元,为IT产业带来更多的机会。”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移动计算等新兴产业的崛起,给企业IT市场带来了巨大转变。据IDC最新预计,2014年, 企业在云计算领域的支出将达到1000亿美元,增加25%, 在大数据技术和服务方面的开支也将增长30%,超过140亿美元。因此,SUSE在高性能计算及开源云项目的技术优势必将越发的突显。在用户自主投票选举的2013年度存储、虚拟化及云计算(SVC)奖云技术类别评选中,作为全球第一个企业级OpenStack发行版推出的SUSE Cloud,被授予 “年度基础架构即服务解决方案”大奖。此外,在财富排行榜全球100强企业中,更是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企业使用SUSE Linux Enterprise Server操作系统,这表明SUSE在Lin- ux领域已占有了毋庸置疑的领先地位。在中国,SUSE也以40%的市场份额连续9年领先于Linux市场。

oem贴牌协议 篇3

原告上海申达音响电子有限公司(简称:申达音响)起诉称:原告于1998年3月28日获得“Jolida”图文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扩大器、收音机、影碟机”。原告以该商标向上海海关进行了备案。2008年8月,原告收到上海海关通知书,确认被告出口美国电子管功率放大器98台,商品上标注“Jolida”图文组合商标。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Jolida”图文组合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辩称:被告是美国朱利达公司投资设立的,美国母公司很早就在美国注册并使用“Jolida”图文组合商标。被告生产有关产品在中国内没有销售,仅是与美国母公司有出口贸易,故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生产加工并出口有关产品并被海关查扣,双方商标标识及产品类别本身相同,各方均无异议。在原告设立及在中国注册商标前,被告的美国母公司即已在美国注册并使用“Jolida”图文组合商标。依据被告的合同以及被控侵权产品内外包装上标注的美国朱利达公司的企业名称等综合考虑,被告使用商标是美国朱利达公司在美国享有合法商标权的商标且产品全部出口美国。被告在本案中的行为属于涉外定牌加工出口的行为,被告在产品内外包装上标注的商标及企业名称均为美国朱利达公司,因此在美国市场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标识区分商品的来源为美国朱利达公司。由于涉案产品全部出口美国并未在中国市场实际销售,中国消费者不存在对该商品来源发生混淆和误认的可能,因此,被告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围绕是否定牌加工以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两个问题作出了判决。

其判决认为:

(1)确定是否是定牌加工,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加工方系自主生产,还是按委托方的要求进行生产。二是加工方生产好产品后是全部交与委托方,还是自行予以销售。同时,加工方还需尽到对委托方是否享有合法商标权的审查注意义务。在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因出口通关的需要,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但是在该合同第8条写明:在收到预付款后卖方安排生产买方定单。涉案产品包装上的落款人是美国朱利达公司,也可印证,被上诉人玖丽得公司是接受案外人美国朱利达公司的委托并按其要求进行生产的。另外,该产品在出口时被海关扣押,且无证据显示涉案产品在中国境内市场被销售。因此,被上诉人玖丽得公司与案外人美国朱利达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定牌加工关系。

(2)被上诉人玖丽得公司系美国朱利达公司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玖丽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美国朱利达公司的负责人,因此对于涉案商标在美国享有合法有效的商标权,被上诉人玖丽得公司应当是明知的,应认定其对商标权利已尽了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侵犯商标权其本质就是对商标识别功能的破坏,使得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本案中,被上诉人玖丽得公司接受案外人美国朱利达公司的委托定牌加工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全部出口至美国,未在中国境内销售,中国的相关公众在国内不可能接触到涉案产品,不会造成国内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另外,在定牌加工关系中,境内加工方在产品上标注商标的行为形式上虽由加工方所实施,但实质上商标真正的使用者仍为境外委托方。本案涉案产品所贴商标只在中国境外具有商品来源的识别意义,并不在国内市场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故一审法院综合判断认定被上诉人玖丽得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例评析

上述案例案情本身并不复杂,其所涉及的争议点实质只有一个,那就是:涉外定牌加工的商标侵权认定。在涉外定牌加工中,如何界定加工者的行为是“贴牌加工”?“贴牌加工”行为如何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这是一个争议较多而一直没有权威定论的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不同的法官本身对此都有不同的观点,广东曾有法院认定该种情形构成侵权。

然而,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在针对株式会社良品计画诉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提审一案中(“无印良品案”)作出了重要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认为:OEM贴牌加工专供出口产品不属于商标法下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即使良品计画委托中国境内企业代工生产相关商品供出口,但印有该标识的产品既没有在中国市场销售也没有在中国进行广告宣传和推广,因为商标只有在商品的流通过程中才能发挥其功能,而在本案中,“无印良品”商标所在的产品并未进入中国市场流通。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无印良品案中对OEM贴牌加工专供出口产品是否属于商标法下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作出了认定,认定标准虽并未以商标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最高院的指导意见通常被作为下级法院处理相关问题的权威的审判依据。因此,可以预见的是, OEM贴牌加工专供出口产品不属于商标法下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的观点将被更多的法院采纳。

工信部拟成立电子争议解决中心

1月18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等共同组织召开的第二届首都互联网法律工作者年会在北京召开。此次年会的主题是“如何应对近年来数量激增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及诉讼”。来自司法部、工信部、中国贸促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以及知名互联网企业的100多位业内人士,进行了热烈讨论。 为了解决日益增多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问题,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酝酿成立“电子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中心”,以第三方调解的形式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提供高效而灵活的争端解决服务。

6部门联合发文建立健全数字电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1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电总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普及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提出,要建立健全地面数字电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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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普及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意见》提出要尊重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充分发挥产、学、研、用等单位在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普及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标准,提高自主技术创新能力;要制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建立健全地面数字电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做好相关知识产权处置工作,加速推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同时要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增强地面数字电视国家标准国际化水平。《意见》还提出,要引导支持企业加强研发、生产,开展关键技术及应用模式创新,加强生产管理,生产符合标准、质量可靠的产品,提升产品性价比,满足消费者需求。(中国知识产权报)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已在28个地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投融资服务等试点工作。2012年全年完成专利质押融资141亿元,著作权质押和商标权质押也取得新进展。伴随着蛇年新春脚步的临近,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也迎来了发展的春天。政策引导、银行助力、企业受益,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成效更为显著,有力助推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美又借“专利壁垒”玩贸易保护

1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决定,发起4起“337调查”,其中两起涉及包括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在内的5家电子企业,涉案产品分别为移动手持设备和相关触摸式键盘软件以及便携式电子设备保护壳。美国申诉企业称,中国和美国一些企业对美出口、在美销售的上述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排除令和禁止令。

“337调查”是美国针对进入该国市场产品的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贸易措施的准司法程序。一旦侵权指控成立,涉案产品有可能被永久禁入美国,甚至同行业同类产品都不允许进入美国。

“337调查”一方面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也成为很多美国企业阻挡外来竞争对手的最省钱、最省时的非贸易壁垒手段。专家指出,近几年,随着中国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和竞争力的提高,越来越多中国产品成为“337调查”的主要受害者之一。“337调查”无论是否成立,都给中国企业带来很大损失。据悉,企业要支付包括达成和解所支付的专利许可费,败诉后要支付赔偿金、律师费和利息、知识产权使用费、应得利息收入和侵权人不正当的利润损失等。高的数额达数亿美元。但被诉企业若不应诉,则被认定为自动败诉而发出“普遍排除令”。

遭遇“337调查”,中国企业只能积极应诉,否则一旦调查成立发出针对产品的“普遍排除令”,整个行业都将失去美国市场。除积极应诉外,专家指出,中国要建立完善企业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和“337调查”预警机制,企业要强化自身的知识产权能力,要重视发挥行业组织和政府的作用。(人民日报海外版)

声音颜色或可“入籍”商标

据悉,新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可以注册的商标要素,规定声音、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单一颜色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该项草案如获通过,声音颜色商标也将正式进入我们的生活。

与传统商标不同的是,声音商标是从听觉角度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其实,世界很多国家早已将声音商标作出立法规定,如美国、欧盟、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印度、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声音商标。最著名的声音商标莫过于intel的商标,一打开电脑,那熟悉的旋律,众人皆知这是intel产品。奔驰车汽车车门关上时的声音也很特殊,奔驰公司也试图将这一独特的声音申请商标。还有,美国米高梅电影公司在电影播放时出现的狮吼声、诺基亚手机特有的铃声,甚至恒源祥广告中“恒源祥、羊羊羊”都可谓家喻户晓,显然这些具有极强的显著特征的声音作为商标使有的话,可以多角度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

oem贴牌协议 篇4

所谓贴牌产品就是OEM产品,OEM是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原始设备制造商)的缩写,它是指一种“代工生产”方式。根据国家药品生产的相关规定,生产药品的企业必须是由已经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过国家GMP认证的制药企业生产,连锁药店想生产具有自己商标的药品即所谓的自己掌握的“关键的核心技术”,必须把药品的生产任务交给制药企业去做,而不能直接生产药品,药品的生产批准文号属于生产药品的制药企业,连锁药店享有专销权利,并负责药品的产品包装设计和开发、控制销售“渠道”。简单的说连锁药店的OEM就是药品的贴牌生产。我国药品管理采用的是“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模式,有生产能力的制药企业才有资格获得“批准文号”,而医药商业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不具备拥有药品“批准文号”的权利,即使是OEM的药品所有权仍然属于拥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并通过GMP认证的制药生产企业,连锁药店只拥有销售权。

目前国内医药环境的现状分析来看,连锁药店和制药工业都具备相互合作,开发OEM贴牌药品的需求和契机,

一方面,随着连锁药店的销售规模和市场集中度的不断提升,连锁药店已经具备了进行OEM药品的能力和迫切愿望,随着药品平价风潮的愈演愈烈和以提升连锁药店盈利水平的营销模式出现,OEM已经成为许多已经形成规模化的连锁药店提升门店盈利能力的法宝之一。同时,部分已经具有一定规模化的医药商业和连锁企业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终端销售网络,依靠采购或代理药品制药企业生产的药品来赚取其中的差价,利润空间非常有限,即使是高毛利产品其利润空间也是有限的,而自己建立制药企业仅建立能通过GMP认证生产线就是不小的投资。OEM贴牌生产成为他们不错的选择。另一方面,目前国内药品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尤其是制药企业的GMP改造,非但没有将生产企业的数量减少,相反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绝大多数通过认证的制药企业并没有享受到制药生产产能提升的喜悦,而相反都普遍面临着生产不饱和、设备利用率低、资金不足、营销乏力、利润严重下滑等等困境。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对全国医药工业企业的设备利用情况开展的调查结果显示:GMP改造后,国内企业的产能总体上升了75%以上,但总体设备利用率仅有55.4%。目前我国制药企业80%以上都是中小企业,许多产品同质化严重,市场集中度不高,这成为许多制药企业普遍欢迎连锁企业进行OEM药品生产的主要因素。

OEM合作协议 篇5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以下简称“甲方”),是集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为一体的*****和****材料应用的专业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是集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科技企业。

甲乙双方经协商,乙方作为甲方产品的OEM生产基地,为甲方生产制造指定产品供甲方销售所用;并且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所提供的产品须标明为“*****”品牌(以下简称“定牌产品”)。就此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合作基本准则

1、甲方授权委托乙方生产“****”品牌指定的*****产品,乙方应须对该定牌产品生产的合法性负责;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仅委托乙方生产该定牌产品,若乙方无法满足甲方的产品需求,则甲方有权选择其他产品供应商;

3、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定牌产品,甲方即可用作生产原料、半成品,也可直接销售;

4、甲方具有定牌产品使用的绝对优先权,即乙方须在满足甲方需求的前提下,并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另行销售产品;

5、甲方对乙方所提供定牌产品的质量、成本、设计具有绝对控制权,乙方须遵照甲方提出的具体规格说明书《产品标准手册》进行生产,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控制定牌产品的采购成本和质量。第二条 定牌产品、价格和订单

1、双方协商的定牌产品的品名、规格、及结算价格详见附件;

2、定牌产品价格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变,如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动时,一方提出供价变动要求时须同另一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之,否则须执行本协议;

3、甲方须于每月20日向乙方书面发出3个月预期量的滚动订单,乙方根据订单进行准备;

4、甲方应在每月15日前向乙方下达下个月的订单,包括品种、数量、交货时间、顺序等;乙方除非向甲方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同意该月订单;订单下达后不能变更,除非乙方同意变更;

5、乙方应在甲方下达订单2天内,向甲方提供下月的日排产计划。第三条 定牌产品标识

1、定牌产品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以及法律许可甲方使用的其他标记、文字、符号;

2、乙方未经同意不能使用该注册商标,也不能将该注册商标及法律许可甲方使用的其他标记、文字、符号提供给第三方,包括与此相关的容易混淆的任何标记、商标、铭牌或公司名称;

3、甲方应获得合法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并向乙方提供该注册商标的审批证明文件;

4、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在产品内外包装标明“******”品牌,或者甲方指定的法律许可甲方使用的该品牌的其他标记、文字、符号;

5、甲方如果发现有与乙方合作的第三方有对甲方商标、标记的侵权行为,将有权立即通知乙方停止为该第三方生产;当侵权实施已经发生,乙方未获准甲方同意不能擅自处理侵权产品。第四条 定牌产品质量保证

1、乙方生产的定牌产品须符合甲方的质量控制规范 《产品标准手册》中的要求;

2、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在产品的外包装上进行出厂编号;

3、乙方应进行严格的产品出厂前的检验测试,以确保产品品质与合同条款和质量标准规定的内容相符;

4、甲方有权委派其技术代表共同参与对出厂产品的质量控制,同时有权利不定期检查与定牌产品相关的检测设备、生产过程及材料零部件的质量控制等;

5、乙方生产定牌产品在设计、规格、替代原材料及部件等方面如有变更,事前需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甲方提出任何变更要求,需书面通知乙方,并由双方协商,共同决定;

6、如果定牌产品在交货后1个月内某一个型号出现批量性故障和缺陷,由此所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完全由乙方承担;

7、甲方有义务将市场产品信息反馈给乙方,为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 交货、验收及运输

1、合同交货履行地点为,若交货履行地点发生变更,须双方协商解决;

2、产品运输由乙方负责,乙方承担运输费用,运输方式由甲方确定;

3、乙方的责任在货物运达交货履行地点后结束,此后,货物出现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负责;

4、甲方对货物的验收期限为收到货物之日起算三天内完成;

5、甲方技术代表在货物验收时若有异议,有权依据双方共同协定之交接货物验收标准拒收货物或者督促乙方进行改进,退货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交货延期,如乙方责任,由乙方承担延期交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甲方责任,由甲方承担延期交货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第六条 售后服务与保修

1、定牌产品保修3个月,1个月内保换,第2、3个月免费维修,只收取配件成本费;

2、保修期限由甲方提货当日开始计算;

3、乙方不负责对最终用户(即甲方的客户)提供售后服务;乙方仅向甲方提供非人为因素损坏的配件的保换、保修服务;

4、由于自然灾害、雷电、事故等不可抗力,以及由于供电线路、甲方人为等因素造成的损害或软硬故障,乙方有义务提供咨询服务,但不属乙方的免费保修范围;

5、乙方须根据每批订单的数量免费提供 %订单数量的备品备件。第七条 技术培训

1、为了保证定牌产品的维修服务,如果甲方认为必要,乙方应为甲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将定牌产品的技术传授给甲方技术、维修人员,包括向甲方提供教材、图纸、器材等;

2、培训次数及培训地点双方协商共同确定,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八条 结算方式

1、甲方向乙方订货的同时,首先向乙方提交该次合同总额的 %以上预付款;

2、每次订单的余款在甲方提货验收完成之日后 内,立即向乙方一次性付清。第九条 驻厂代表

1、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可以在乙方设立驻厂代表;

2、驻厂代表的责任是进行质量监督、物流管理等事务;

3、驻厂代表应遵从乙方规章制度,并且不得进入与本合作业务无关的场所;

4、乙方为驻厂代表提供办公桌、电话等办公用品,房租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电话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条 违约条款及不可抗力

1、双方中任何一方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合理地预见或避免的,并且超出受影响当事人的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爆炸、战争、**、**、罢工等行为或事件;

3、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书项下的义务,该方当事人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0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须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遭受的任何损害、增加的费用或损失,不承担责任;

5、提出不可抗力的当事人须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设法恢复履行因不可抗力而受到影响的义务;如果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书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而且该无法履行自其发给另一方当事人的有关书面通知之日起持续达2个月,则另一方当事人可终止本合同书。第十一条 合同补充、修改、解除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2、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补充和修改,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合同修改单后生效。相关费用由补充或修改的提出方负担;如发生多次修改,修改单可复印使用;

3、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4、本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时,双方发生的未了债权或债务,不受合同解除或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第十二条 附则

1、任何一方应对从对方获得的全部文件和资料,以及各类培训内容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和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上述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用于非合同产品的其他经营业务上;

2、本合同的条款、附件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协议,在此之前的口头约定、书面资料不构成协议的内容,因而无效;

3、双方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5、本合同 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效力等同。

甲 方: 法人代表:

乙 方: 法人代表:

合作框架协议(OEM) 篇6

编号:  甲方: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承慧 职务:董事长 指定联系人:王伟 职务:总经理 通讯地址: 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金塘西路

电话: 传真: Email:

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指定联系人: 职务: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鉴于乙方具有水净化产品研发、生产能力以及自主知识产权,甲方就委托乙方生产水净化产品,并标明为“ AKCOME”品牌供甲方销售的合作事宜(以下简称“OEM产品”,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定义

下列名词或术语,除特别说明外,在合同中均具有以下含义:

1、技术成果:指专利技术(含外观设计专利)和技术秘密。

2、技术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即专利技术以外的技术,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

3、OEM产品: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使用自己合法拥有的技术成果制造的标明“AKCOME”品牌的并仅供甲方销售的OEM产品。

4、合同:指包含本合同条款在内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的0EM生产合同或订单。

二、合作方式

1、本合同为合作协议,凡是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OEM产品生产,均适用本协议。具体OEM产品的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外观、颜色、技术成果、数量等)通过甲乙双方签订OEM产品生产合同或通过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有效OEM产品订单执行。

2、OEM产品仅允许甲方或甲方授权的单位或个人销售,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销售。

3、乙方统一在模具上标注“AKCOME”品牌,接受驻厂监造,专人技术配合和售后服务支持,提供给甲方的OEM产品必须提供以甲方名义进行的合格认证文件。

4、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客户看厂,并可根据甲方需要在厂区内醒目地点设臵必要的甲方标示,外包装按照甲方标准执行。

三、产品质量及责任

1、质量要求: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提交样品,样品经甲方检测确认合格后,乙方按样品组织生产,并保证生产产品所使用的材料、交货时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同时完全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1)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2)产品说明书中所表明的性能。

(3)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订单生效时最新的国家和行业相应标准和规范并且满足适用的认证标准。

2、单证资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体系认证、使用手册、图纸(如有)以及相关证件资料,如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则提供复印件的同时将原件提供给甲方核对;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保证上述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3、对于乙方提供的产品质保期为 年,质保期自货到甲方工厂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乙方应免费提供维修、更换、退货等服务。

4、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当为甲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备品和备件。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且甲方没有可更换的备品或备件时,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提供需要更换相关产品配件,特大品质问题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更换,所有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5、乙方提供的产品在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产生故障,经乙方维修或更换后仍不能正常运行,则质保期不受本合同的时间限制,顺延至维修完好为止。

6、质保期届满后,乙方仍应负有长期提供产品的备品、备件和维修服务的义务,并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应的费用。对于甲方支付相应费用而更换的净水设备零部件,乙方均按照本合同予以免费保修,保修期自零部件更换之日起算。

7、如乙方不履行或未完全适当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保修或更换义务,应向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为未履行义务产品总金额的2倍;违约金可从货款中直接扣除。

三、标识与包装

1、OEM产品使用甲方“AKCOME ”品牌,以及法律许可甲方使用的其他标记、文字、符号。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使用上述品牌标记,以及与此相关的容易混淆的任何标记、文字、符号,也不能将其提供给第三方,否则均视为侵权,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及间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在产品内外包装标明“AKCOME ”品牌。

3、产品LOGO及相关标识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4、如果甲方发现有与乙方合作的第三方有对甲方品牌、标记的侵权行为,有权立即通知乙方停止为其生产,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协助甲方追究第三方侵权责任,否则视为共同侵权。当侵权已经发生,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处理侵权产品。

5、包装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产品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臵”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标准包装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货款结算及支付

1、具体型号的OEM产品价格见附件,产品价格包含OEM产品的技术成果使用费、知识产权使用费、材料费、生产费用、包装费、相关认证检测费用、税费等。

2、付款时间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订单生效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作为 预付款;产品全部到货,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剩余款项留作质保金,产品质保期届满后次日支付。

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三天给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3、如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则甲方有权撤销已开具的支票,并要求乙方归还已付货款。

4、甲方如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的应及时以书面(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将其理由及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乙方,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可顺延付款时间,在此情况下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货款以支票或银行电汇或汇票形式支付,除双方以书面形式另有约定外,支票抬头和汇票的收款人必须是乙方公司名称,电汇帐户必须是乙方公司帐户。乙方帐户信息如下:

六、交货

1、交货通知: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三天以前以邮件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产品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产品总价、交货日期以及对产品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甲方。

2、如乙方未能及时将交货通知和装运通知以电报或传真通知甲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3、交货前产品发生的任何灭失、毁损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如不能按时交货的应在延迟事由发生时或于当日以书面形式将其理由及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顺延交货时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逾期交货超过五天(含)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拒收产品,并有权选择其他供应商,乙方应承担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另选供应商的费用、产品差价、人员窝工、设备租赁、工程工期延误责任等)。并可以从乙方的品质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3、收货确认单须由甲方指定人员签字或经甲方公司盖章,其他人员签字的与收货有关的任何形式的文件均不能作为甲方收货的证明文件。

指定收货人:以相关合同及订单上注明的为准。

七、检验和验收

1、初步验收:甲方在收到产品后应对产品进行初步外观(数量、品牌、型号规格、颜色、外观、包装)验收,如发现产品不符合约定,应在妥为保管的情况下,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应在接到书面异议后七日内予以更换。

2、产品质量争议处理方式:在质保期内,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争议产品外观,工艺等可目测项目以甲方确认为准,产品技术要求以国家标准及认证标准为依据,符合标准的视为合格。

3、如乙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产品进行维修、更换或退货的,甲方可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由此引发的风险和导致的所有费用支出均由乙方承担。

八、样品、库存和残次品的处理

对于OEM产品的样品、库存富余产品和残次品,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或乙方内部员工销售或赠与。

九、权利保证及知识产权

1、对于OEM产品所涉及到由乙方提供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和其他智力成果的,乙方应是合法的权利人,并向甲方提供该技术的专利审批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合法权利证明。乙方承诺一旦第三方就该技术向甲方主张权利,则由乙方负责回收一切相关的产品,退还甲方已付货款并承担相关回收费用,且第三方主张法律和经济责任时所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由此遭受的行政处罚和对第三人的赔偿费用、甲方由此支付的调查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以及其他相关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2、甲乙双方确认:乙方为履行合同而单独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人力等资源进行的包括但不限于开发设计、技术更新等,所有的专利权申请权、专利权均归乙方所有。甲方不经乙方书面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3、甲方为履行合同而单独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人力等资源进行的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包装设计、技术等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享有,乙方不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4、甲乙双方为履行合同而共同合作进行的包括但不限于开发设计、技术更新等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享有。

十、保密条款

对合同内容以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均互为保密义务,具体以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为准。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00%的违约金。(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0.3‰的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不超过逾期交货部分的50%。

(3)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且最高不超过原定价70%;如果甲方不能利用,应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如乙方超出交货时间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为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4)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发生安全事故或引起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5)在乙方其他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6)在甲方根据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后,另行购买全部或部分与合同产品类似的产品,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产品而产生的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十二、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原因发生后10日内向对方书面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出示有关主管机关的文字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具体情况,可允许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在违约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免责的抗辩。

十三、廉政条款

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应向甲方及其相关的其他单位(包括员工)允诺或提供回扣或任何其他性质的报酬,同时,乙方及其员工不应接受甲方及其相关的其他单位(包括员工)允诺或提供的回扣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报酬,并应确保其及其所属员工实施的任何行为不会构成商业行贿、受贿,并应确保其行为不应在实质方面影响甲方员工本应保持的公正、公平形象。如甲方或政府主管部门有合理证据认为乙方存在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甲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不再履行本合同。甲方选择不再继续履行的,乙方无条件放弃双方合作所有项目的剩余应收款项和质量保证金,并无条件退回所收全部款项。无论甲方采用何种方式处理以上情况,均有权追究甲方相关责任人和乙方的法律责任。

十四、争议解决

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通过平等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五、通知和送达

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函件、文件等资料,应发送到合同文首载明的联系人、地址、传真。

2、当面递交的,签收日为送达日;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回执上记载的收件日或拒收日为送达日。双方从合同文首载明的传真机号码所发出的传真视为原件。

3、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联系人、电话、传真,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向合同文首载明地址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十六、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后,双方可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合同。

十七、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2、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就合同所拟事宜先前达成的一切口头和书面的建议书、谈判纪要、意见书、其他相关协议和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文件的各种草本稿均自动失效。

3、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均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并经双方盖章确认方可生效。

3、此合同的补充条款以附件方式一并与本合同产生效力。

4、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否则该转让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且转让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

附件1:OEM合同(订单)附件2:技术协议(质量协议)附件3:保密协议 附件4: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附件5:产品说明书、保修卡及其他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OEM质量保证协议 篇7

供方(乙方):

需方(甲方):

第一条 总则

1.供需双方本着合作双赢、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特签订本协议;

2.供需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的规定和要求,因任何一方违背协议而发生质量事故,违约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按协议的规定赔偿对方的损失。第二条 质量要求 1.产品质量要求

(1)供方为需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满足行业标准,或根据需方要求双方协商制定的标准或规范;

(2)供方应对出厂的产品进行全程把关,每批产品需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

a.合格证 b.检测报告

c.有关检验原始记录

(3)供方的产品在结构、尺寸、外观和其他特殊技术要求方面应符合需方提供的图纸、封样等技术文件的要求,技术文件发生歧议时,解释权属需方品质部。

2.供方在产品实现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1)在需要改变产品时,如:改变技术参数、产品设计更新、改变设计方法、新增产品及生产工艺等更改时,供方必须进行相关试验验证产品满足需方要求,书面向需方提出更改申请,并提供相关验证报告,经需方同意后送样,重新确认合格后才能正式供货,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2)供方对原材料应该进行严格的定点采购,并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和批次管理;(3)供方需要增加、更换分供方或委外加工时,必须先书面向需方提出申请,并提供分供方资料,经需方同意(必要时进行重新送样确认)后方可配套送货。如供方将产品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第三方制造时,需方有权提出进入第三方调查其质量保证能力,供方应予积极协助。如果第三方制造的产品无法达到需方技术要求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停止委外加工。3.入厂检验

a.需方品质部将对供方提供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时出具《品质问题处理单》,需方须对不合格品作原因分析,提出纠正措施,在生产中加以改进,确保同类不合格不再重复发生。

b.经检验被判为整批不合格的批次,需方以电话通知供方,并提供品质部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按检验标准规定进行全检或抽检)或质量反馈信息单(《品质问题处理单》)等书面文件给供方,供方应该1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需方有权整批退货,供方应及时按需方要求用合格品补足物料,如因整批不合格退回,供方不能及时再次提供合格品,供方应该以不低于该批货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每天交纳滞纳金,如需方根据实际情况,将此批作为让步接收处理时,可通知供方将此批按降级处理,并扣除供方该批货款的1%-5%。c.若供方提供物料质量连续两个月达不到本协议规定的批次合格质量水平或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无任何充分理由二次以上拖延供货,除执行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外,需方有权减少供方的供货份额或终止合同,并取消供货资格。

d.如因供方提供的物料出现质量问题导致需方的成品出现质量问题,需方按质量损失赔偿费用标准收取相应的质量处理费用;造成重大事故,按国家质量法规处理。4.质量问题处理方法

(1)需方已将供方的产品安装,供方的产品质量原因不能使用时,产品退回供方,供方将合格的产品以物流方式发送至需方指定地点。(2)质量赔偿的申诉

需方通过采购部门将赔偿要求以书面方式通知供方后,如有异议,供方可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需方品品质部申诉或7日内前来需方公司确认,否则视同默认。

需方品质部收到供方的质量赔偿申诉书后,应立即组织公司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并在7日内出具分析结果,同时通过采购部书面通知供方。

如供方仍有异议,可先与需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则可在双方协商后5日内向需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败诉方承担仲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第三条 需方质量责任

1.采购文件:需方及时向供方提供有效的企业技术及检验标准、图纸、技术更改通知等技术文件,并提供双方检验标准比对的便利条件。2.确认: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供的样件确认申请时,应及时组织确认。3.验收标准:由于需方技术更改而又未及时通知供方引起供方已生产的产品不符合要求时,需方应根据订单约定的数量按照原检验标准进行验收。4.处罚:需方有权追究供方的质量责任。

5.信息渠道:需方应保证与供方的沟通渠道顺畅,对供方的整改要求、处罚与处理、通知信息均应以正式方式通知供方。

6.信息披露:需方不得披露知悉的供方及与供方合作的分供方的技术及商业信息。

第四条 供方的供货责任

1.对需方订货需求、需求变更及相关信息查询的评估及反馈: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订货信息、需求变更等信息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和反馈。如评估不能满足需求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需方反馈协商,否则视为同意执行。2.交货时间:供方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准时交货。交货实际时间以供方货物实际到达需方指定地点的时间为准(如供方不能直接送至需方所在地点而额外发生的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如遇特殊情况,供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到货,供方应事先通知需方并征得同意。

3.交货数量:供方应根据需方要求的数量供货,随货附带“送货单”。4.交货及需方退费用:供方负责发货到需方指定地点,发货费用采用到付形式; 供方应承担因产品不合格而被退货的物流费用,并承担风险。

5.包装防护及回收:供方负责对物料进妥善的包装防护,供方送货时应包装完整,标识明确,规格统一。6.终止合同通知:供方提出终止合同或停止供应某产品,应提前45天书面通知需方,否则,需方因此所受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7.信息披露:供方有责任向需方披露与双方合作有关的信息。未经需方许可,供方不得披露知悉的需方及与需方合作的客户的技术及商业信息。8.不可抗力因素: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不能正常供货时,供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况出现2个工作日之内及时通知需方,并在不可抗力情况出现起10个工作日内,向需方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的事故证明,并得到需方确认。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供方私自改变产品的设计状态、技术状态等引发需方质量损失时,由供方承担所有损失,且向需方承担该部分产品货款2倍的违约责任。

2.供方所供产品不合格批退时,如超出规定时间1个月仍未办理退货,需方有权扣除该批不合物料的全部货款,并代供方做出相应处理,供方无权过问。3.进货在需方产品出厂前各环节发现零星不合格,由供方无条件负责更换;发生批量问题时,由供方承担由此引发的需方过程费用;进货物料在需方产品出厂后发现质量问题而造成的需方直接经济损失合部由供方承担。4.因供方提供虚假资料而造成需方损失时,供方承担给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5.在供需双方确认完的订单,需方按规定日期一个月内不提货情况,按需方违约处理,需方应补交全冲部货款,并对订购货物提出处理意见。6.非产品质量问题,需方退货,供方有权拒收。第六条 其他补充条款

1.当供、需双方认为协议条款需要变更时,由双方协商重新签订协议。2.本协议未签事宜,由双方共同协调解决。

3.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OEM产品合作协议书 篇8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都跟协议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协议能够成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依据。到底应如何拟定协议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OEM产品合作协议书,欢迎大家分享。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方和乙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与甲方合作以OM方式生产___________这一项目,现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授权委托甲方生产_________,甲方应负责_________生产、销售的合法性,即___________可使用甲方代为申办的生产许可证号。

二、乙方授权_____________商标予甲方进行生产,详细条款参见附件《商标授权委托书》。

三、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只允许委托甲方生产___________,甲方对__________只具有生产制造权,无经营销售权。

四、甲方根据乙方每次订单提出的具体规格说明书进行生产,甲方有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五、技术参数标准、质量管理体系以甲方和乙方商议和质量文件为标准,甲方对质量负责,整机保修三年,其中第一年内保换,第二、三年免费维修,只收取配件成本费。

六、保修期限由乙方提货当日开始计算。

七、甲方不负责对最终用户(即乙方的客户)提供售后服务;甲方仅向乙方提供非人为因素损坏的配件的保换、保修服务。

八、由于某灾害、雷电、事故等不可抗拒的,以及由于某线路、犯罪等因素对系统造成的损害或软硬故障,甲方有义务提供咨询服务,但不属甲方的免费保修范围。

九、运输及费用:

1.1交(提)货地点在_____________,由甲方代乙方进行货物运输。

2.2运输方式根据具体的每次订货合同要求进行。

3.3运输费用负担由双方根据具体订货合同制定。

十、结算方式及期限:

1.1当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将以此协议作为基础,每次订货都由乙方向甲方下订单,由甲方负责人确认后才视为合格的订货合同,不合格的订货合同不受本协议条款约束。

2.2乙方向甲方订货的同时,首先向甲方提交该次合同总额的30%以上预付款。

3.3每次订单的余款在乙方提货验收完成之日,立即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4.4甲方对乙方所订货物的`交货期限,从乙方向甲方交付预付款到帐之日起计算,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一、验货的标准及方法:

1.1乙方对货物的验收方法依据甲方和乙方商议认可的质量文件为依据。

2.2乙方对货物的验收期限为收到货物之日起算三天内完成。

3.3乙方认为货物有不良现象时,可向甲方提出异议。

4.4提出异议期限为验收货物即日起算一周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一周内给予处理答复,超过期限视为保修处理。

十二、违约及解决纠纷的方式:

1.1当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

2.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增加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认可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实在协商解决不了则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十三、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十四、本协议一式三份,乙方一份,甲方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_税号: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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