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8项

2024-07-21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8项(精选5篇)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8项 篇1

第一项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限值标准进行检测,并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所使用的相关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要求;

(三)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时报送排气污染检测信息;

(三)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现场检查。(二)台帐、资料核查。

(三)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中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

采取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1次,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检测车间现场检查、视频实时监控、抽查暗访等措施,发现检测机构违反技术规范要求、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作出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工具);(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五)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案卷移交法规科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13年4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的规定,“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自治区确定采用的国家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二)定期进行比对试验,开展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仪器设备的校准;

(三)不得从事机动车排 2

气污染治理维修业务;

(四)确保计算机网络畅通,数据传输符合有关要求;

(五)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按照第二十八条“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第二项 对县(区)减排工作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区)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

完成年度污染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1)减排工程是否按期完成;(2)企业环保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3)辖区内造纸产量控制是否符合年度减排要求;(4)辖区内水泥熟料产量控制是否符合年度减排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减排半年度检查: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半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3

(二)减排年度检查: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全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造纸产量控制及水泥熟料产量控制等指标进行考核;(三)五年减排核查: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十二五”期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辖区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

采取日常巡查、专项督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家减排单位;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10%;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确定县(区)年度减排工作任务及五年减排计划任务;(二)结合国家核查对各单位辖区减排工程进行半年和年度减排核查;

(三)配合国家开展日常核查和每半年定期核查及年终核查核算;

(四)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初审查并确定县(区)减排工程年度计划;(二)每年结合国家核查对县(区)减排工程进行上、下半年各一次核查;4

(三)对年度减排工程未完成,或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考核机制。将污染减排作为县(区)综合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惩罚机制。对减排工程未按时间要求完成、减排工程建设和运行未按要求执行的县(区)进行通报、挂牌督办,并实行区域限批。

第三项: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用于北海市县级以上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及可能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开展对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二)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保护区内的各类标识、标牌及警示标志等设施完善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应急预案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非法新建、改建、扩建影响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定期巡查、定期监测、饮用水源执法专项检查、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等方式开展饮用水源的监管工作。

(一)现场检查辖区内饮用水源,全面掌握涉及饮用水源安全的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及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二)通过查阅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的台帐资料、在线监控、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对专项执法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尤其是涉及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重污染企业,要实行限期督办,确保整治到位。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一律立案查处。

(四)定期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

采用日常巡查、专项督查和定期监测的方式进行。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1个饮用水保护流域或者3家区域内企业;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定期监测,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每季度不少于监测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6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排污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三)检查企业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情况;(四)有必要的对饮用水水源、区域内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取样监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5)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表;(6)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规宣教科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四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一)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二)建设项目评价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四)建设项目正式投产,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通过验收合格。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二)开展报告书项目的“三同时”跟踪管理,检查建设项目和配套的环保设施施工、建设、运行等情况;(三)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对投入试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进行后督察,检查企业是否落实整改要求。

采取定期检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报告书项目自审批后每三个月检查1次;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10%。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治理设施设计、建设、使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9

(五)对需要立案查处的,向市环境监管支队通报办理,并将现场检查等案件材料移交;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第五项 排污许可证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北海市环境保护局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和许可排放标准等相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1月15日后进行排污许可证书面核查;(二)排放污染物情况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三)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采取日常巡查、定期督查的方式进行。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3家持排污许可证企业。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10%。

四、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上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排污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11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6)检查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六项: 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许可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北海市辐射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站对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随机开展每季度抽查。

开展放射源、射线装置和金属熔炼企业等电离辐射工作单位环境监督检查,确保重点单位2次/年,其他单位1次/年的监督检查频率。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

(2)配合自治区环保厅开展证前抽查或自行开展证前抽查,对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单位,建议自治区环保厅不予发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

(3)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事后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2)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配合参与由上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行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获证企业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市环保局提交年度评估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年度评估报告。市环保局对企业的年度评估报告进行实地抽查。

(4)对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报自治区环保厅建议不予发证,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的辐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报自治区环保厅建议取消辐射工作人员资格:(1)未按 14

相关规程从事辐射相关生产工作的;(2)未按规定对自身进行辐射防护和辐射剂量监测的;(3)企业检查人员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的;未如实填写相关工作记录表格和工作检查表格的;(二)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定期提交年度评估报告的,当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变更、注销等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项: 固体废物管理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15

(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日常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每季度不少于1次。其它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专项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其它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在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及转移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企业实施的过程性监管力度。

(2)以现场检查为主,现场查看企业收集、暂时贮存是否按照要求进行,转移是否按照要求转移,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

(3)不定期进行相关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方式,对许可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二)现场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对违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项:规范案件查处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行政处罚案件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调查取证,证据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的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按照规范存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开展案件评查工作的形式,对辖区内开展的案件材料进行评查。每年开展一次评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程序的合法性

包括取证人员的数量和资质,是否有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调查取证人员是否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

(二)检查实体内容合法性(1)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包括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客观联系,不同证据之间是否能够形成证据链。

(2)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增减、篡改内容,证据制作修改的,是否有当事人签名或者压指印。

(3)证据的规范性

证据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全,是否有取证的事由、时间、地点、证据名称、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确认信息等要素,具体要求可参考《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环办〔2011〕66号)。

《调查询问笔录》应载明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基本信息;问答内容;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执法人员签名等内容。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应载明现场检查(勘察)的时间、地点、检查人和当事人基本信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书证、物证;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绘图、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情况;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事实;检查人和当事人的确认信息等内容;现场图示要注明绘制时间、方位。

环境监测报告,应载明监测机构的全称,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并附取样记录。

鉴定结论,应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鉴定依据、使用的技术手段、鉴定部门、鉴定人鉴定资格、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4)案件调查报告的规范性

案件调查报告应重点稽查报告的完整性、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违法证据是否确凿、所提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四项内容。

完整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包括案由、调查过程、主要证据、调查结论、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等基本要素。调查的环境违法事实应具体、详实,且构成要件与适用法条的描述一致。收集的证据应足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相应的环境违法行为,且不同证据之间 19

能够形成证据链(无需所有证据类型齐全),所提处理处罚建议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制定评查方案,安排评查人员);(二)持有效执法证、对案件了解并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开展评查,人数不得少于3人;(三)实施书面检查;(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五)对评查的结果进行通报,监督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8项 篇2

目前,外商投资在我国改革发展过程中仍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 新的国际贸易规则与传统贸易规则相比发生了变化,贸易环境相对过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 一) 外商投资在我国改革发展过程中仍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

外商投资在我国改革发展的进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积极的作用。现在我国的对外投资快速发展,而且在量上超过外商投资,且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外商投资占整个中国全社会投资的比重与20 世纪80 年代相比降低的比率较大。有人认为,外商投资不太重要了。但国家的有关政策取向非常明确: 在新形势下,仍然要看到,外商投资将对我国改革发展,发挥重要积极的作用。

当然,应该注重通过引入外商投资,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理念,引进高素质的人才和先进的技术。2015 年外商直接投资实际数增长6. 4% ,达到了1623 亿美元,在全球贸易投资相对低迷的情况下,还是保持了增长态势。从结构上来说,2015 年投入中国服务业的外商投资达到772 亿美元,同比增长17. 3% ,比外商投资总量增幅6. 4% 快得多。服务业2015 年占中国外商投资比重上升到61. 1% ,六成多是外资。外商投资,特别是发达国家也认为,其比较优势是在服务业,其中包括金融业。

在这样一个形势和格局下,既要发挥好外资的积极作用,深化对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改革,又要使事中事后的监管能够科学、高效、透明、公开,这是在今后的工作推进中需要花大力量的。

( 二) 新的国际贸易规则与传统贸易规则相比发生了变化

负面清单准入制度推进在外商投资作用日趋重要的前提下,其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从全球来看,现在全球新一轮的贸易投资规则正在形成,像TPP、TTIP、TSA,新的贸易规则与传统的贸易规则有很大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公平交易。以前追求WTO框架下的自由贸易。一个国家能和另一个国家进行自由的通商、自由的贸易,这是追求的目标。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加入WTO,在国际贸易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一些国家认为国内在环境保护、劳工成本方面有些标准过低,低于谈判国家,所以,现在越来越强调公平贸易规则。

第二,要有公平贸易规则。很多的程序、规则、约束都会从 “准入前”放到 “准入后”,在边界内进行设定。

第三,在国际国民待遇方面,全球已经签订了3200 多个投资贸易方面的协定,其中大部分协定都是准入后国民待遇。这两年提的贸易投资规则程序主要的是以准入前国民待遇为标准的。

( 三) 贸易环境相对过去发生了很大变化

国际贸易的规则发生变化,一方面,有中国的因素,但不是主要因素,主要因素是,现在的贸易环境相比过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交通便利、信息发达,全球化的程度在加深。中国进入新常态,增长速度呈中高速增长,产业发展向中高端产业发展,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个产业链的改革,从供给到需求,最终落实到政府层面还是加强监管。如果放开监管的话,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监管能不能跟上,如果监管不到位,改革可能就很难有大的突破。另一方面,现在的投资也发生了大的结构性变化,过去是以吸引外资为主。从近两年来看,现在走出去的步伐在加快。尤其2014 年,从 “走出去” 的投资量、吸收的投资量来看,我们成为资本输出国家。我国在全球进行投资时,可能会遇到阻力,这就要求我们要和其他国家进行谈判,要放开多一点,他们放开多一点,我们也放开多一点,大家相互进行调整。

我国现在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中。回顾历史,我国的发展有两个特点。一是属于大陆型的国家,是内生的,与其他国家通过海洋交往进行贸易交流很少,明朝以后基本就断了。二是从外贸看,我国是相对封闭的国家,包括鸦片战争时,贸易顺差特别大,外国人想打开中国的市场。从这个角度来看,现在我国对TPP不必过于担心。过去外国人就想通过战争的方式打开中国市场,而现在面对中国这么大的市场,更不会把我们排斥于这个体系之外。现在用贸易规则进行谈判,我们在规则谈判当中还处于学习的地位。要求中国在国际社会当中,在经济治理规则中承担更大的责任,而我们对国际责任还相对了解不多。

1979 年联合国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当中,当时规定了国家对外商投资有管理监督权,外资转入属于国家经济主权,加入WTO以后,我国明确给予外商准入后的国民待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管理战略。要求在整体上加强对外监管。加强投资的监管,实际也不专门针对外商,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应该是一种系统性的监管。改革开放将近40 年,外商投资对于中国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无论是产业结构调整、外资外贸,还是技术发展,外商投资对我们的带动性是很大的。2015 年1 月底,累计吸收外资超过了1. 6 万亿美元,而我国对外投资的存量刚好超过1 万亿美元,吸收的投资比对外投资多6000 亿美元。

二、负面清单准入制度推进的难点

( 一) 外商投资存在的问题

一个是垄断性问题。在很多行业隐性或者显性地发现,很多公司、行业实际已经被国外的跨国公司所垄断。随着我国自身技术的发展,外资企业对国内企业技术性的带动和溢出效应正在减弱。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外商投资的待遇是超国民待遇。

另一个是结构不合理问题,外资企业当时进来是劳动成本密集型的行业,转移的产业并不是高端产业,而是一些中低端产业。同样地,企业可能把低附加成本的环节转移过来,包括在环境方面有更大的污染。

( 二) 外商投资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外商投资的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第一,从法律法规来看,外商投资项目当中,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包括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关于外商企业设立运营方面有 “三法”,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立这 “三法”。

第二,是从产业导向政策看,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经过了几次修订,目前负面清单还没有实施,未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在上海几个自由贸易区试验之后,与负面清单整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与负面清单下一步如何进行调整,也是一个重要的难题。在西部大开发当中,为了鼓励、吸引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出台了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近两年来,我国外商投资管理改革做了许多大的改进: 一是放宽准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从一开始的核准制到大部分的备案制,限制性、禁止性行业比例大大减少,放宽准入方面有了很大进步。提高透明度方面,现在发改委在制定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时会在网上公开,也会征求企业、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不断增加透明度,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个是对外签订双边协定中进行考量。另一个是通过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试验进行试点。

第三,从负面清单来看,2015 年10 月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意见》 中明确提出,2018 年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目前来看,资金是针对自由贸易区试验,自由贸易区范围有限,要扩展到全国,时间比较紧迫,我国作出的承诺力度相当大。负面清单是全国统一的负面清单,包括内资与外资。上海自由贸易区要试验一个 “大” 清单,外资企业要进入,首先要看 “大” 清单, “大”清单里如果没有,再去看 “小”清单,“大”清单就是针对内外资的负面清单。

中美战略对话中焦点问题是负面清单的谈判。对美国来说,可能不需要太大的改革,但对我们来说,要进行负面清单的改进。从一开始的190 多条到现在的122 条,对我们来说是比较难的。因为无论是从监管机构、法律制度。还是从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建设来说,我们远远没有达到那个程度,制度监管层面硬件不健全。美国内制度已经相当完善了,尤其国家安全侦察制度,外资进来以后,再通过安全审查来限制和禁止交易,即便有些交易成立了还可以取消。美国是以国内法来保护自己国内经济的发展。

以准入后监管为主、准入前负面清单管理为辅的模式,要求监管中心同以前前项的审批到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的监管,以前监管范围是准入阶段到运营阶段的监管,监管方式严格完备有效的监管体系和风险体系。在加强风险管控机构力量方面进行新的部门、职能机构的设置,包括法律方面,行政执法方面的改革,还需要一套系统的改革。目前来看,我们在监管当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从政府的角度来说,30 多年的改革开放,建立了一个平台,好像是政府搭建了一个发展的平台,政府在企业运作中发挥引路人的角色。实际上,要求政府从一个引导企业发展、打造发展的平台,现在要转变为打造一个监管的平台。但是我们现在对事中事后监管不是很熟悉,自由贸易区在试验当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包括专业化的问题,包括人员配备的问题等。

另外,市场管理体制的分散化。在管理方面,很多监管功能、监管机构是分散在不同部门,下一步是否整合,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在保险金融方面的监管,尤其是跨境的监管能力需要发挥,资本项下的开放程度也依赖于跨境监管能力的提升。下一步开放的力度越大,需要监管的程度也就越大,如果监管跟不上,开放的力度可能就会受到影响。法律方面也需要完善。

( 三) 开放中需要考虑的几大关系

我们在开放当中要考虑以下四个关系。

一是开放与安全的关系。特别是美国认为,开放与安全是相关的,这是美国自身的特点决定的。美国作为全球的霸主国家,有一种不安全的意识,在吸引企业投资中会首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二是开放与发展的关系,这是相辅相成的。但是要考虑到一些新生产业是否需要保护,国内产业先发展起来,一定程度上再引进和开放。

三是内资与外资的关系。内资与外资,以后是否还要对内资、外资进行划分,现在还要三法合一,是否用竞争法或者企业法就可以包含,通过行业监管对外资进行限制,是否应该区分内资与外资的关系。

四是考虑开放力度与谈判空间的关系。现在制定的负面清单,尤其2018 年全国执行一个大的负面清单,国际上其他国家谈贸易或者投资协定时,贸易投资协定里的负面清单是不是会受到影响,如果自身开放的力度大,谈判的空间会小一点,这方面可能也要考虑。

( 四) 自由贸易区监管问题

从自由贸易区面临的监管来看有四个问题。

一是自由贸易区受面积的限制的问题。上海自贸区从以前20 多平方千米到现在的120 多平方千米,尽管范围扩大了,但很多产业,即便是在负面清单中的一些行业放开了,但在那个地方也没法做。比如采矿业,那个地方没有煤炭,放开了在那儿也不能做,这样的话在试验方面就会受到影响,试验效果也会打一定的折扣,所以面积对我们有一定的限制。

二是措施不协调。在一定范围内,现在改革牵扯海关、税务、环保部门、安全、金融,这些部门之间如何进行统一协调,目前也是比较困难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还需要进一步努力。

三是专业化问题。比如: 怎么判断一个行业是否垄断。因为不同的行业需要不同的背景,在认识上单靠政府部门的监管人员来进行识别还是比较困难的,尤其是自由贸易区刚建立,成立两年多的时间,这么短的时间,人才方面、专业化方面可能还跟不上。

四是海量信息的问题。自贸区成立两年多,大量企业涌入。以前是要审批、登记,提供的信息比较完备,现在,在备案过程中,各部门的信息不能达到共享。比如,上海自贸区有8 万~ 9万家企业,海量的信息,如果没有信息方面的协调和识别,进行监管也是非常困难的。

三、美、英两国外资管理体制的实践

以下对美、英两个很有特色的发达国家的外资管理体制实践进行介绍。

( 一) 美国的国家安全监管审查

美国将外资的监管放到国家安全的地位来考虑,是以国家安全为核心的外商投资审查。美国建国时,对外资没有限制,很多外国企业都可以进去。“一战”时期,开始对德国进行限制,从那时开始,逐渐加强对外资安全方面的监管。而后,开始不断加强监管程度,把国家安全提到了一个非常高的高度。尤其是1975 年,成立了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行使管理外国在美国投资、股票投资活动的功能。1988 年,通过综合贸易竞争法,进一步提出了著名的佛罗里奥修正案,授权美国总统在证据充分时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阻止一些外国投资,把权利交给了总统,总统最终需要国会的批准。

总体来看,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有四个特点。

一是强调是否影响到了国家的国防安全、卫生安全和经济安全领域等。从国家整体层面来审查,是否有安全的影响,

二是强调外国政府控制的企业进行并购,一定要进行审查。不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对于无形资产也进行审查。如果无形资产对美国造成影响,将会受到禁止。如果对生命或者民政信息产生损失的关键资产进行交易,也会受到限制。比如,我国现在对美国有很大的外汇储备,如果改变外汇储备的管理方式,拿出一大部分比例来投资美国实体企业,美国有可能会认为该行为将影响民众的信心,或者对美国产生影响,可以终止交易。

三是通过追溯制度来挽回损失。从国家安全方面对整个国家做了非常严密的保护。即便交易成功,如果发现对国家安全有影响,仍可以通过追溯行为来挽回损失。

四是在外资并购中,美国尤其强调高技术方面的影响。如果并购影响到美国的关键技术领域在世界当中的地位,也会被认为影响到美国的国家安全。

总之,国家安全对外资的限制是美国外资管理体制的核心。金融危机爆发以前,美国有一个规定,外商投资低于10% ,不审查。金融危机以后,这个规定被取消了。从这个角度来讲,任何外资并购在美国都是可以被否决的。

尽管美国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负面清单,看上去似乎任何一个企业、行业都可以进来,但是实质上,美国通过国家安全审查来进行监管。2014 年,美国国家安全审查了147 项交易当中,其中有24 项的美国资产收购方是中国投资者。

( 二) 英国的公平竞争反垄断监管审查

英国的外资管理体制与美国相反。英国作为一个老牌的资本主义市场化国家,在过去长达几百年的发展历史中,在制度创新方面确实做了很大的前沿性的安排,很多制度性的安排和框架都是英国提出来的。英国也有国家安全审查,但对于这方面的审查不多。审查的重点放在媒体上。比如,媒体进入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到目前为止,英国还没有任何一项外资并购是因为国家安全而被禁入的。

英国的审查工作重点放在公平竞争方面。以国内的竞争法、企业法为依据,主要审查并购,不管是内资还是外资,均一视同仁。并购如果对英国的市场竞争产生垄断影响,则会责令调整,如果调整不了,就会终止交易或者进行罚款等。监管机构设置上,英国设有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对交易和企业进行监管。还有重点的基础设施行业,包括金融部门,铁路、电力、航空等重点的关系民生的领域,都设有重点的行业监管机构。行业监管机构、综合的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和高等法院形成了英国对外资并购的监管体系。行业监管机构、竞争与市场管理局解决不了的问题,可以到法庭解决。企业可以上诉,上诉到法院解决。欧洲也设有专门的市场监管机构和法院,如果交易涉及在欧盟内的几个国家,在欧洲法院达成一致。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建议

以下提出加强我国事中事后监管的七个建议。

( 一) 完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制

2011 年2 月,我国发布了 《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当时确立了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具体由商务部进行操作。2015 年7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出台,从法制上对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做出了一些规定。从总体上来看,国家经济安全属于兜底条款,为国家监管部门提供了自由裁量权,东道国的执行国家在安全审查过程中享有充分的灵活性。原来审查的、由商务部具体操作的部级联席会议制度,是否需要进一步升级,设立单独的审查机构,是否应该将安全审查置于更高的高度。在此基础上,是否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金融领域的安全审查机构,我国的弱项是在金融领域可能遇到很大困难。如何保证审查的专业化水平值得思考。英国的反垄断审查每次都要成立一个专家小组,公平和贸易局出一个人,从社会上聘专家,有经济学家、会计师、律师等,有一定的任期,通过专家团队来进行审查。

( 二) 反垄断的专业化

目前反垄断存在多头执法的情况。反垄断机构设置在不同的部门中,上层是反垄断审查委员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设监管价格方面垄断问题的司,商务部主要是监管企业集中时是否存在垄断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是做一些企业日常行为的社会监管,看是否存在垄断行为。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反垄断部门一般都是相对集中的统一的部门。而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存在各个部门多头执法,信息沟通障碍的问题。有些案件在判断方面,到底属于哪个类型,这方面也有困难,下一步是否进行整合,值得思考。反垄断并不是专门针对外企的,属于行业监管的一部分,而且要做到动态监管、实时管理和定时稽查。

( 三) 防止不正当竞争

1993 年12 月我国颁布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从2003 年开始进行修正,2010 年年初步完成了修订稿,但现在一直没有出台。这也说明了改革在监管方面还需要加快步伐。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正当竞争的条件、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打擦边球的现象越来越多,难以适应新的竞争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完全是针对外资企业的,要向行业监管靠拢,向行业监管转变。过于强调国资、民资、外资的身份限定,对不同企业进行区别待遇,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企业自身的感受上,可能都会有一些歧视。如果还是这种性质的划分,将有悖于市场机制下权利平衡、规则平衡、机会平衡的理念。因此,要改变这种监管的路径依赖,进行系统化、顶层设计,同时要结合创新,以行业监管为主,可以学习英国的经验,在一些重点行业进行监管,上层建立统一的监管部门。

( 四) 以信息共享为基础

前文提到了海量信息的问题,这方面必须加强信息的共享。上海自贸区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同时推出了管理办法,深圳前海与中国香港地区加强市场监管方面的市场共享,推行前海跨境数字丰富和互联应用等。

( 五) 以金融管理体制为核心

要建立市场主体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天津自贸区提出了分类风险的管理制度。有四个类别: 良好、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从信誉角度进行识别。信用好的企业自由度就大一些。上海设立了信用信息综合查询窗口,也提供金融信息查询和公共金融信息的查询。再将竞争部门的市场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相结合,尤其现在是网络时代,用户也可以起很好的市场监管作用。建立信息收集、共享披露以及政府多部门的信用联动,惩罚制度放在重要的地位。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形成企业各部门优势。比如,促进市场秩序。

( 六) 加强依法监管

我们碎片化还比较严重,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准则,如何处理好改革与法制之间的关系,也是需要考虑的。上海自贸区对负面清单的外商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三部法律,暂时停止了有关规定,时间为三年。下一步2018 年要通过全国的负面清单,这种监管法律需要尽快出台。

( 七) 打造社会多元共治的监管平台

现在的监管不是政府一家,是行业协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大众要共同进行监管。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监管,建立多部门、多层次、多功能的监管体系。同时要建立专业而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代管,国外来看,监管外包也是可行的。

五、需要解决的问题

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需要解决以下六个问题。

一是政府监管的动力问题。从政府层面进行监管,政府监管的动力是什么。以前说政府发展经济自身是有动力的,财政收入会提高,如果让政府在监管方面下大力气,如何提高政府监管的动力,包括其他结构的动力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是谁来监督监管者,监管者自身是否需要监管,需要保证公平性。

三是社会监管主体的权威性。如果让社会的第三方,比如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来监管,如何保证它的权威性、可信性。

四是如何提高保障的专业化水平。

五是如何保证监管的协同性。各个部门协同监管,如何达到信息共享,在监管同步方面做更大的尝试。监管涉及国家安全、系统金融风险、消费者权益方面、环境等方面,需要对这些方面进行划分监管,还是需要进行合并监管。

六是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带来的问题。负面清单没有提到的产业可以随便进入。现在,我们生活的时代,每天都会产生很多新的行业和产业,如何进行协调。如优步软件的使用。不需要进行注册登记,法律上来说,不一定合法,在监管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监管外包制度、德国自由贸易港综合监管快速反应机制、中国台湾的分级监管机制等都值得学习。

摘要:对国家的负面清单准入制度推进的难点、外商投资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做了介绍,通过对美、英两个很有特色的发达国家的外资管理体制实践的介绍,引出了如何既要推进好负面清单制度,又要维护好国家安全的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安全审查机制、更好地执行《反垄断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制建设,社会多元力量参与等多种方式,使负面清单制度之下的监管更加科学、完善和高效。

关键词:负面清单准入制度,多元共治的监管平台,反垄断专业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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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焕波.2011年国际贸易能否持续恢复、稳定增长?[R].北京:国际经济分析与展望(2010—2011),2011-01-01.

[3]徐长春,张焕波.以中美自由贸易区建设为抓手推进亚太区域健康整合——第六轮中美工商领袖和前高官对话会综述[J].全球化,2014(11).

[4]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课题组,曾培炎,张晓强,陈文玲,张永军,张焕波.推进中美双边投资和贸易协定谈判迈向更深层次的中美经贸合作[J].全球化,2014(12).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篇3

(一)财政支出资金的监督检查

为提高财政资金支出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支出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二)资金使用有无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滞留、虚报冒领以及挤占挪用等问题。

(三)执行预算绩效评价、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支出管理制度是否到位。

(四)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银行账户设置及现金管理是否规范,有无私设“小金库”问题;资产的购置、报废、处置等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需要监管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结合预算、会计等管理工作对财政支出事

项实施日常财政监管。

(二)专项检查。制定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内容,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每年进行1次。

(三)重点监管。充分利用审计等部门监督工作成果,对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财政支出调查、检查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实施重点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施财政支出监管,重点采取预算源头监管、预算执行跟踪和全过程绩效评价三种方式,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加强预算源头监管,就是在预算编制环节早介入、早审核,早编细编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强化预算执行跟踪,就是在执行中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开展全过程绩效评价,就是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财政支出各环节进行效果评价。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等,并成立检查组。

(二)实施检查。下达检查通知,告知被查单位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核查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等资料,对被查单位预决算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表格的填报并签字盖章。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

(四)汇总报告。总结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向组织检

查单位和领导汇报。

(五)整改落实。根据需要向被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要求被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2008年11月通过)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财政票据使用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强化财政票据监管,特制订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涉及领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二)是否按规定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实际领购的财政票据种类及数量是否与《财政票据购领证》记录相符。

(三)是否专人负责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财政票据使用记录记载是否齐全。

(四)是否按规定填开财政票据,票面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五)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行为。

(六)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八)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

及时申请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十)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一)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结合预算、会计等管理工作对财政支出事项实施日常财政监管。

(二)专项检查。制定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内容,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每年进行1次。

(三)重点抽查。每年对领用财政票据的区直部门、社团和其他组织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面10%以内。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经济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和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程序。

对照用票单位所持的《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定的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查核销:

1.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

2.确认应缴、已缴、未缴财政专户的国库的资金款项。3.核实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

4.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

5.检查填开的收入项目和标准是否合法。6.已用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

7.结报核销的空白票据,剪去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8.核定票据购领数量。

(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程序。

1.检查(抽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2.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审阅会计资料并核查资产,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3.检查处理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4.采用重点抽查措施的,抽查面一般每年不大于10%。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财政部令第70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政府外债和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和加强对我区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更加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外国政府贷(赠)款、清洁发展机制基金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情况。

(二)设备采购的到货和运营情况。

(三)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偿还和支付情况。

(四)项目机构变更及实施内容调整情况。

(五)完工项目的验收交付使用情况。

(六)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

(七)财务会计核算的合规性。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日常检查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相关财政部门、项目办及项目单位等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的经常性检查。

(二)重点检查。是指由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的全面、深入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日常检查主要针对在建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

工及时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报告、工程进度报告、竣工报告、招投标文件、商务合作、提款申请、支付指令等各类材料,全面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确保项目实施符合各项规定。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正在实施的项目有选择性地进行专项检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申核会计账目、核查原始凭证、现场盘点清查、分析性复核、外部延伸检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通常与世行等到国际金融组织的项目检查一并开展。

(二)重点检查通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专项检查。

(三)对检查内容、范围、安排等以文件形式下发给检查对象。

(四)财政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一起赴项目实施点进行现场检查等。

(五)形成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将报告按时报送省财政厅。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06年7月财政部令第3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县发展改革局对建设项目是否立项;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是否批复。

(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三)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工程标底)是否进行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是否规范。

(五)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变更清单和工程量清单是否符合要求。

(六)工程款拨付是否符合规定;资金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资金与进度是否匹配;资金渠道是否合理。

(七)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列支是否符合规定;财务核算是否规范。

(八)竣工结算审计是否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审批。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结合预算、会计等管理工作对财政支

出事项实施日常财政监管。

(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全年抽查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建设单位申拨资金时提供资料的进行检查,对工程变更现场踏勘,对建设单位每月上报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台账资料,检查会计核算凭证、会计报表。

(二)实地踏勘检查。

(三)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员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纪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加强会计代理记账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会计代理记账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和终止的情况。

(三)代理记账机构备案的情况。

(四)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书面资料检查。

1.代理记账机构上一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机构保持设立条件情况、业务开展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等)。

2.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3.代理记账机构全部从业人员情况表。

4.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6.代理记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7.财务会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二)实地核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听取汇报,调取、查阅、复制监管对象有关内部财务管理的资料,核查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变更、备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二)按相关要求核查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并制定现场检查记录由当事代理记账机构签字。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需上报的检查资料。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财政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采购人。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活动实施情况;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以及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以及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评审专家。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倾向性或歧视性的行为;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的情况;评审意见是否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情况以及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供应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通过恶意串通谋取中标的情况;是否存在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与合同履约有关的行为;是否存在通过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结合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事项实施日常财政监管。

(二)专项检查。制定政府采购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内容,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每年进行1次。

(三)重点监管。充分利用审计等部门监督工作成果,对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财政支出调查、检查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实施重点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公开采购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将政府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预算、评审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的全流程信息公开,将采购人、采购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承担的主体责任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采购机构进行检查。积极开展采购机构检查工作,配合做好上级财政部门部署的对采购机构的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其他的针对采购机构的检查。主要包括:采购机构自查、监管部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等。

(三)受理投诉举报。通过对投诉、举报和复议处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逐步建立不良记录制度,并依法将查处的违规、违纪行为向社会通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监督检查实施。

(四)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五)督促整改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依据《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国务院令第658号)以及《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3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等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作出相应处理。

(七)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加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监管体系,推进规范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督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贯彻执行,制定以下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县属地方金融企业,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使用财政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执行情况。3.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月度、财务报告情况。4.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情况。5.企业收到财政资金的使用和财务处理情况。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1.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2.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私设“小金库”问题。

3.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人

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银行账户设置及现金管理是否规范。

4.资金使用有无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滞留、虚报冒领以及挤占挪用等问题。

5.执行预算绩效、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监督等等支出管理制度是否到位。

6.其他需要监管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配合省财政厅、市财政局专项检查。主动配合做好专项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结合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每年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三)对机关单位采取财务数据监控、督促、审核等方法,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监管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调取、查阅、复制监管对象有关内部财务管理的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结合会计报告编报工作,对监管对象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结合国有资本收益核定和预算执行工作,对监管对象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检查决定和检查报告。

(六)督促整改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财政部令第41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财政部令第69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县级部门和单位预决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县级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管理,增强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县级部门和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是否按规定组织收入,是否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拖延缴库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支出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三)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和违规调整用途问题。

(四)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管理制度是否到位。

(五)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银行账户设置及现金管理是否规范,有无私设“小金库”问题;资产的购置、报废、处置等是否符合规定等。

(六)单位会计账簿与决算报表是否一致,决算编报范围与预算编报范围是否一致。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对预算执行进行动态监控,强化日常监管。

(二)检查。制定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内容,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三)重点监管。充分利用审计等部门监督工作成果,对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检查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实施重点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查单位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

(二)将被查单位的决算数据与会计账簿中相关数据进行核对检查。

(三)与被查单位负责部门决算的人员进行交流沟通,了解掌握单位决算数据填报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等,并成立检查组。

(二)实施检查。下达检查通知,告知被查单位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核查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等资料,对被查单位预决算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表格的填报并签字盖章。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

(四)汇总报告。总结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向组织检

查单位和领导汇报。

(五)整改落实。根据需要向被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要求被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2008年11月通过)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

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行为,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执收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滞留、截留、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是否擅自扩大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

(三)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入过渡账户或者将单位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作为收入过渡账户征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及时缴入人行国库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隐瞒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按规定科目上缴人行国库的情况。

(五)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报表。

(七)隶属部门是否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规定;是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缴管理程序;是否及时上报非

税收入报表和相关统计分析。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落实省财政厅、市财政局专项稽查和检查。根据上级部门统一部署,联合物价、审计等部门做好专项稽查和检查各项准备工作。

(二)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一般一年一次,每年选择有代表性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特定地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三)根据有关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财政局会同物价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执收单位采取上报相关报表、实地调阅会计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落实财政厅、市财政局专项稽查和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好专项督导检查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督导检查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将落实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专项监督检查。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成立检查小组,并将相关检查通知印发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2.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等相关会计资料,了解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

意见。

3.整改落实。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落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检查小组。

4.汇总总结。将检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总结经验,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提出建议,形成检查报告。

5.有关检查材料存档备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内容,组成相关调查小组,到相关单位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2月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和国有资产

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地方金融企业,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一般财务监管。包括建立地方金融企业风险预警和控制制度、内部财务管理报告制度、主要财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分析报告制度、重要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薪酬方案和长期股权激励方案报告制度、绩效评价基础资料报告制度,以及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抵债资产管理、处置不良资产、呆账核销等情况。

(二)国有金融企业监管。包括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方案、监缴国有资本收益、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核销)、监管产权转让和评估事项、制定负责人薪酬和履职待遇管理办法、审核长期股权激励和利润分配方案、指导并监督金融企业引入市场机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制度执行进行动态监控,强化日常监管。

(二)专项检查。制定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内容,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三)重点监管。充分利用审计等部门监督工作成果,对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检查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实施重点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配合上级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以及每年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日常财务监管。通过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季报和决算,定期调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每季度向县政府报告金融财务信息。

(三)专项财务检查。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日常财务监管,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执行情况等问题实施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委托中介机构,每年对地方金融企业实施绩效评价,颁发绩效评价等级证书,将绩效评价结果向党委、政府和金融业主管部门通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配合省财政厅、市财政局专项检查。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安排和工作要求,及时通知相关地方金融机构,做好准备工作。按照检查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财政部门。

(二)开展专项检查。

1.根据工作计划,制定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方案。2.选取检查和评价单位,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专项检查和评价。

3.检查和评价结束后向金融企业反馈情况,提出整改意见。4.监督金融企业整改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06年12月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1月财政部令第43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0月财政部令第47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3月财政部令第5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彩票管理,规范彩票市场发展,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保护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单位,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是否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是否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每年下半年对彩票公益金、发行费使用项目的资金情况进行调度监督。

(二)每年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对彩票公益金项目开工、竣工、活动开展情况等进行实地督查。

(三)委托第三方对彩票公益金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财政投资评审监督。

(四)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落实整改。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5月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2年1月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监管程序,维护县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处置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经过审核。

(二)资产处置程序是否合规。区分不同情况,检查单位内部管理流程、审核程序合规性,特定资产的处置按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有关情况。

(三)资产处置方式是否准确。检查单位是否按批复的方式进行处置。

(四)资产处置收入是否缴入县级国库。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审计检查。委托中介机构进驻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单位资产减少情况进行检查,并跟踪反馈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报经批准、公开处置程序是否合理、已处置资产的收益情况、收益上缴情况等。

(二)常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或临时发生的情况,对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检查,对单位资产处置情况、处置程序是否合理、处置收入缴库情况等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有关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处置事项的有关文件、资料、合同、账簿、凭证、票据等,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三)现场察看资产情况,核实处置结果。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资产处置审批事项监督检查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对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对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的监管,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的人员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3、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4、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单位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做作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持证人员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及考试情况。

核实取证: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完整、真实的进行会计核算。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24学时。

2、根据上级部门安排组织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

2、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4、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信息变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薄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附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做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财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真正实现执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完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相关制度,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山东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将《临沂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贯彻实施上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范。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要求,对《山东省财政行政处罚

裁量权指导标准》、《临沂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抓好贯彻落实,在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严格按照其确定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执法。

(二)完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着眼于构建规范完善的自由裁量基准体系,在执行上级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基础上,本着有章可循、综合裁量、规范操作的原则,完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相关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篇4

(一)对委托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社会机构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监督检查

依据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设立办理部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社会机构进行指导、检查、监督的职责,为切实做好机动车登记业务的监管工作,制定以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机动车经销商、二手车市场设立办理部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机动车登记业服务站办理的有关机动车登记业务工作,对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的报废车辆拆解现场监销工作,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通过系统远程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2、监督检查内容

对机动车登记业务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机动车登记业务实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2)机动车登记业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3)机动车登记业务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巡查、倒查等方式进行,或者采取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程序

(1)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相关社会机构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上级部门部署或者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社会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2)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5、监督检查措施

(1)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等,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托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机动车登记业务进行预警、分析、核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

(3)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抽查各受托社会机构办理部分机动车登记的纸质档案,检查机动车登记是否规范。

6、监督检查处理

受托社会机构及其派驻公安民警或工作人员在办理机动车登记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管理)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2)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

(4)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业务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计算机业务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

(5)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

(6)违反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业务办理条件或者提交证明、凭证的;

(7)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业务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8)强令社会机构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

(9)利用职务或业务职权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泄露机动车所有人相关信息,并造成损失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公安民警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管理)过错:(1)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管理)行为改变的;

(2)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管理)过错的;(3)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管理)过错;(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管理)过错责任的情形。追究行政执法(管理)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1)诫勉谈话;(2)通报批评;(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5)离岗培训;

(6)暂停、中止或撤销岗位上岗、机动车查验员、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7)调离执法岗位;

(8)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9)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

(10)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11)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2)暂停、中止或取消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授权;

(1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予以处理。(1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二)对行业场所的检查

一、检查对象

1、各旅馆业、典当业、印章业、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机动车修理、旧机动车交易、二手手机交易等特种行业;

2、各类歌舞、量版式KTV、酒吧、夜总会等娱乐服务场所;

3、各旅游景区。

二、检查内容

1、各类证件是否齐全;

2、是否进行实名登记;

3、是否对营业情况建立档案;

4、是否制订安保方案,聘请保安人员;

5、是否与辖区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6、所安装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是否正常;

7、是否在场所内部存在“黄、赌、毒”等违法犯罪;

8、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三、检查方式

1、实地抽查检查;

2、开展明查暗访;

3、责成辖区派出所核查;

四、检查措施

贯彻落实省公安厅专项行动和明查暗访相结合。

五、检查程序

1、根据省公安厅方案或通知要求,成立检查小组,抽调组成检查人员;

2、到各个乡镇开展明查暗访检查;

3、对检查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

六、检查处理

1、派出所视情况警告、罚款、限期整改;

2、定时不定时检查整改情况。

(三)对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公务用枪安全管理的检查

一、检查对象

全县所有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各配枪部门,配枪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

二、检查内容

1、公务用枪配备情况。对所有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单位部门进行全面检查,逐枪、逐弹进行清点核对,彻底查清枪支弹药品种、数量和管理状态。

2、公务用枪配备人员情况。对所有配枪人员、枪支管理人员,逐人见面检查,严格审查其配枪条件和现实表现,坚决清除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人员,严格加强涉枪人员管理。

3、公务用枪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配枪单位落实枪支安全管理责任、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坚决堵塞管理漏洞,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4、公务用枪保管设施情况。对所有枪支弹药保管库(室、柜),要逐库、逐室、逐柜进行排查,逐项检查人防、物防、技防情况,严格落实有关安全防范要求。

5、培训、考核工作情况。对配枪人员、枪支管理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考核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切实提高其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管理使用枪支技能。

三、检查方式

1、现场检查;

2、台账验证。

四、检查措施

根据省公安厅下发检查通知或定时不定时检查。

五、检查程序

及时发现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存在的问题,当场或书面通知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六、检查处理

现场警示、当场整改、限期整改。

(四)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的检查

一、检查对象

(一)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

二、检查内容

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根据省公安厅要求,统一组织县内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填报《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

三、检查方式

(一)检查相关单位的配枪资格和配备限额;

(二)通过枪支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各配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情况;

(三)检查填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是否规范。

四、检查措施

(一)认真核对上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及时发现填报错误;

(二)检查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台帐;

(三)实地检查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情况。

五、检查程序

(一)深入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开展实地检查,及时发现涉枪支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二)及时收集、核对、汇总《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

六、检查处理

(一)认真核对上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如发现错误,及时指导相关单位修改。

(二)对发现的枪支管理安全隐患和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立案查处;

(四)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五)对公务用枪持枪证件使用管理的检查

一、检查对象

各类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及其人员;

二、检查内容

(一)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及其人员依法申领公务用枪枪证、持枪证的情况,是否存在不及时、不规范申领;

(二)公务用枪配备单位落实公务用枪安全保管措施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公务用枪配备单位、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枪支(弹药)保管、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务用枪配备单位、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使用枪支的现象;

三、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检查措施

(一)现场查验公务用枪配备单位、人员的枪支及持枪证件;

(二)现场检查公务用枪配备单位的枪支(弹药)管理台帐、档案资料;

(三)现场检查公务用枪配备单位的枪支(弹药)保管场所和设施;

(四)落实省公安厅统一开展专项检查、整治活动,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制度。

五、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通过下基层派出所,及时发现派出所公务用枪中存在的问题,当场或书面通知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二)专项检查整治:根据省公安厅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全县的专项检查、整治行动,重点解决公务用枪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及时收集、处置群众相关举报、投诉信息,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公务用枪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人员予以整改;

(二)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三)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人员的检查

一、检查对象

在我县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二、检查内容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主要检查:

(一)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否依法规开展爆破作业活动;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等情形; 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主要检查:

(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从业活动;

(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许可等情形;

三、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检查措施

(一)实地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情况,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作业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情况;

(二)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台帐,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台帐;

(三)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方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根据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开展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整治活动,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

(五)指导派出所加强对监督检查对象的日常检查;

(六)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五、检查程序

(一)深入爆破作业单位开展实地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提出或核发通报(整改通知书)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二)及时收集、处置群众举报、投诉信息,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作业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立案查处;

(三)凡存在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七)职权名称:对执法事项及行为的监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对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结合我县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1、监督检查对象

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2)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法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3)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4)使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5)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侯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7)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制度进行的监督;

(2)对起草、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3)对疑难、有分歧、易出问题的案件,进行案件审核;

(4)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的重点环节、易出问题的刑事、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进行审核;

(5)组织执法检查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6)组织专项、专案调查;

(7)重点案件督办和重大执法活动、事项的监察;(8)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听证、复议、复核;(9)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10)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相关规定,依职权确定的其他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1)组织专人现场检查台账,查阅案卷;(2)两人以上明查暗访;

5、监督检查措施

对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活动,由执法监督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错误的处理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2)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3)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有关人员,可以停止执行职务;

(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已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需要给予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国家赔偿;

(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公安内部执法环节存在程序不完备或者处理意见错误的,可由执法监督主管部门通知纠正。

对本级公安机关的业务部门、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做出的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不适当情形的,可由执法监督主管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限期纠正。

本级公安机关已经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存在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由执法监督主管部门或者相应的业务部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改正。

6、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监督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1)接到《执法问题查询通知书》的公安机关或者业务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答复或者拒绝答复的;

(2)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不按要求期限纠正,不申请复查的;(3)对上级公安机关做出的撤销、变更决定或者复查决定拒不执行的;(4)其他拒绝或者阻碍执法监督活动顺利进行的。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8项 篇5

核发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严格落实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县行政区域内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的生鲜乳收购站。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对象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是否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要求。

(三)监督检查对象的环境布局、冷却冷藏、保鲜设施、低温运输设备,以及卫生消毒、档案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等是否符合相应标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强制性规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对监督检查对象实行不定期进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常态化监管。

(二):每年6月、12月,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例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督查检查情况。

(三):专项整治:针对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要求,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治理整顿。

(四):社会监督:对媒体报道、群众举报等违法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违法问题依法立案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检查。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查看,对监督检查对象动物防疫条件日常运行状态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查阅相关记录、档案等材料。查阅规定的相关记录和档案,查看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三)问询有关人员。通过与监督检查对象及相关人员的交流、询问,核实有关情况。

(四)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抽查。对监督检查抽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风险防范措施。

(五)违法线索的移交、通报。根据职责分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违法线索等,通报有关部门,需要进行线索移交的,依法移交。对监督检查、案件查办过程中,涉及

其他部门职责或需要协助的,商请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工作要求等。

(二)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实施检查。现场监督检查,听取情况汇报和查阅档案材料,与有关人员交流和询问,并根据检查需要进行抽样检验的按监督抽样规定执行。

(四)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的监督检查对象现场反馈检查意见。

(五)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有关监督检查结果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动物防疫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对检查发现违法的,依法处理。

七、监管科室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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