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风险的财税法控制

2024-06-08

财政风险的财税法控制(通用7篇)

财政风险的财税法控制 篇1

「关键词」财政风险 法律控制

「正文」

一、财政风险概述:

财政风险是指财政面临支付危机的可能性,集中表现为赤字和债务的膨胀,当这种膨胀超过一国经济和社会承受力时,将演变成财政危机,引发一国经济、政治的全面危机和社会动荡。如立足于社会各个领域的风险都会转移到财政,政府财政是社会最终风险的承担者;准国债规模也不应该太大,不能只看帐面债务,还要看政府各部门发行的债务。财政风险包含内容广泛,既包括财政系统的内部风险,如财政政策风险、财政体制风险、制度风险、管理风险等,还包括社会经济生活中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引起并转化到财政领域的私人风险和一般公共风险,或称外部风险,如自然风险、政治风险、技术风险、社会经济运行风险和战争风险等。从某种程度来讲,外部风险是无法或者很难控制的,人类生存的世界本来就是充满不确定性的。因此,对财政风险的研究多侧重于内生风险,本文也把财政风险的讨论局限在内生风险的范围内。财政风险的内涵尽管现在对财政风险的研究日益增多,但对其内涵的界定还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说法,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多数侧重于从政府债务的角度来研究,也有的是按照传统的收入、支出、平衡、管理的思路来研究的.,诸如收入风险、支出风险、赤字风险、债务风险等等。[1]

二、财政风险的成因:

从财政系统内部各种不利因素角度来看,这些不利因素主要包括:(1)政府职能界定不清导致政府与市场关系不协调,(2)财政立法滞后且有关法规制定不禁合理,(3)财政管理制度与专项管理制度不健全,(4)缺乏必要的公共决策过程,(5)事前、事后财政监督不力,(6)政府官员道德问题和职业技术问题。

按照具体财政活动类型划分财政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2] (1)源于收入方面的财政风险。(2)源于支出方面的财政风险。(3)源于公共投资的财政风险。我国财政支出中有相当部分用于生产性投资,或资本性投资,这种投资与私人投资在风险影响方面具有大体相同的性质。(4)源于预算赤字的财政风险。(5)源于国债管理的财政风险。在我国明显存在着国债资金使用缺乏经济效益、税收结构不能适应经济结构和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等问题,导致大部分国债几乎都要通过发新债还旧债的方式运作。这样,在财政困难未能扭转的情况下,国债规模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此外,还有(6)政府财政的公共风险;(7)政府财政的制度风险;(8)政府财政的系统风险;(9)官员道德风险与职业能力风险。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财政危险还可以看成信用活动中的危险:[3] 公共部门的受信活动是政府以债务人身份向社会筹集资金,用于财政支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政府向社会发行债券,包括国库券、地方政府债券和国际债券;2、政府借款,主要包括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借款、各级政府之间的借款和国外借款;3、财政部门通过金融部门从社会各界以有偿方式吸收的存款,主要包括邮政储蓄和社会保险基金。

具体而言,刘尚希博士曾提出提出第一可能导致财政危机的是金融危机,第二个是养老金风险,第三个是地方财政危机。[4]

三、财政风险的对策:

财政风险可能引发的后果非常严重,动辄随之以社会危机、动荡。于是,防范财政风险也是一个全社会全面的工作,从社会学、政治学、法学、财政学各个方面都需要完善。下面尽从法律的角度,尤其是与财政风险联系紧密的财税法学角度,谈谈对财政风险的控制。

(一)对经济、金融的规范、控制

1.完善经济责任制

2.增强银行独立性

银行的受信活动主要是银行以债务人身份与社会各界进行的信用交易,包括吸收存款、各种借款、发行金融债券等,形成银行的负债。银行的授信活动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提供融资,形成银行的资产,主要包括信贷、信用证、进出口押汇、贴现等业务。银行的授信活动是银行效益的直接来源,但也会给银行带来损失,形成不良资产,严重的可能导致银行倒闭,引发社会动荡。[5]

然而,众所周知,我国的银行呆坏账比率非常之高,在这样高的呆坏账比率之下,银行体系仍然能够保持稳定,国家声誉起了关键作用,相应地,国有银行集中的不良资产,也必然意味着巨大的财政风险。[6] 从现实考虑,我国银行一旦独立,脱离了国家的声誉保护,不良资产引发的社会动荡的严重性可向而知。两者间这种过分的依赖大大增加了财政风险。故而,应当增强银行的独立性,逐渐进行银行改革:比如,增加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合理渠道,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允许商业银行发行长期债券,增加附属资本,确保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从社会上吸纳资金补充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减轻财政负担,缓解财政风险。要求商业银行提取充足的呆账准备金,如不能一次到位,应制定时间表,要求逐步到位,以建立呆账核销机制,减少虚假利润,保证商业银行健康发展。同时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和手段,加大处置力度,提高回收率。[7]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以缓解社保基金缺口引致的财政风险。关键在于建立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基金筹措机制。

1. 完善转移支付。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目的是避免困难地区财政危机爆发。财政要加大社会保障支出力度,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财政联邦主义对体制的要求则是实现“分级管理”向“分级所有”的转变,将权、责、利有机地统一起来,使地方政府能因地制宜地举债或进行地域间转移支付。

2.还可考虑适当扩大对社会公众扩大征缴范围,提高征缴率,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等。

(三)加强国债管理,完善国债体系

针对财政活动中出现的各种不规范现象,结合财政法基本原则,在国债管理方面给予重视。

1.财政民主原则:财政民主原则要求人民

通过一定得方式对重大财政事项拥有决定权。要逐渐实现民主理财――财政的公共选择机制,比如人代会究竟能对财政支出规模控制到什么程度?预算是不是确实能由人代会审议,并做到公开透明?一年预算,预算一年,这种预算不具有法制性和刚性,法制的控制力对预算的约束力不够。财政部作为行政分支本身也需要制约。加强财政部对显性、隐性债务的调控能力,控制好支出规模。[8]

具体地说,就是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政府职能范围及财政投资行为,完善财政支出政策,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硬化预算约束,加强支出管理,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建立政府间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又如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以缓解地方政府资金缺口。[9]

2.财政法定原则:我国目前的国债体系非常简单,法律制度不完善,在实行方面不免不够“依法”(很多复杂情况“无法可依”),只有优化国债结构,丰富国债品种、完善国债期限结构,完善国债法制才能在此基础上,财政法定,加强国债管理,强化国债投资的使用效益。

3.财政健全原则:通过税制改革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进而减少赤字规模是必要的,但除非出于修改不甚公平且为低效率的现行税制之考虑外,税制改革的重点不应放在提高税率和增加新税种方面,而应放在降低税率并强化税务征管以减少税收收入的流失,以及降低税务征管工作成本方面。[10]

4.财政平等原则:包含着对正义的价值追求,从制度上主要体现一种平等的对待。例如,优化支出结构:在中央和地方间的分配,这一点分税制以来已经改善了很多;在项目和部门间的分配:比如中央财政似乎对基础设施的“软项目”投资不足。[11]

体现之一――教育。对职责之内的九年义务制教育尽义务投资严重不足。例如,相当多的西部地区颇为贫困,农民很少或基本没有现金收入,基层政权靠摊派来维持“民办学校”和自身的生存。

体现之二――农村投入。中央财政似乎漠视了农村仍然是持续的净剩余流出的地区。在县以下金融机构基本被撤裁之后,通过国有或民营金融机构向农村注资资本已不现实,那么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向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投融资便利就势在必行,但这一块却恰恰是比较匮乏的。

「注释」

1 参见《规范信用活动防范财政风险》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陈志刚来源《金融时报》(5月11日)《财政风险:研究历程与分析框架》李文钊

2 具体论述参见《财政风险及其定性、定量分析)张志超 4月的《经济学动态》

3 见注1.

4 《财政风险:研究历程与分析框架》李文钊

5 见注1.

6 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理论思考霍宏涛《生产力研究》No。4.

7 见注1.

8 参见:财政风险来自政府花钱缺乏制约―《财经时报》

9 见注1.

10 见注2.

11 以下参见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一篇报告。

财政风险的财税法控制 篇2

从宏观政策的总体组合和搭配上看, “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的搭配, 包括的总体政策含义是, 在主要保证金融稳定和安全的同时, 相对更多地发挥财政政策在扩大内需、支持经济增长中的作用, 当然也要发挥货币政策支持经济增长的作用。

1 我国积极的财政政策的特点

1.1 政策选择适当, 直接快速拉动经济增长。

在经济相对收缩阶段, 货币政策由于受其传导机制或传导路径阻滞的影响, 对经济的刺激作用一般都比较迟缓。而财政政策由于不需要中间传导过程就可以直接扩大社会需求, 时滞短, 拉动经济增长作用明显, 见效快。

1.2 政策取向合理。

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的着力点, 既注重总量扩张, 也着眼结构调整, 符合扩大总量、优化结构的战略构想, 有利于短期政策效应与中长期政策效应的有机结合。

1.3 避免挤出效应。

在投资项目安排上, 选择投向的重点领域是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农村电网、高新技术、环境保护等项目。这些项目由于直接回报率低, 一般难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 因而可以有效地避免挤出效应。同时, 还规定凡是需要银行配套贷款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都由银行评估, 银行不承诺贷款的项目一律取消。银行认购的国债可以在银行间进行交易, 中央银行可进行国债回购, 不降低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1.4 有关政策协调配合。

积极财政政策是一整套政策的有机组合, 增发国债和扩大投资仅是这种积极的财政政策组合措施的内容之一, 同时还包括通过调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政策带动投资需求, 通过调整收入分配政策促进消费需求的扩大, 以及采取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率的措施刺激外贸出口等方面的内容。在财政政策运用中, 特别注重了与货币政策的协调。诸如在资金筹集上, 定向向国有商业银行发行国债;在资金运用上, 注意财政投资与信贷资金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的密切配合;发行特种国债, 以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充足率等, 都体现政策的协同配合、兼顾的特点, 收到了较好的成效。

2 防范积极财政政策风险的基本对策

2.1 在积极财政政策目标的确定上, 必须从片面追求年度经济增长转移到确保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上来。

作为我国的最高决策层, 在制定财政政策目标时, 不能仅仅局限于确保年度或任期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 而应将重心放在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只有这样, 我国的国民经济才能真正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才有保证。在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 既包括国民经济持续增长, 也包括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地区经济结构的合理化、城乡经济结构的合理化、生态环境的好转等。

2.2 积极财政政策的重心应该从拉动需求转移到改善供给上来。

在积极财政政策实施的初期, 针对需求严重不足的严酷现实, 财政政策作用的侧重点放在拉动需求方面, 这样做简单、容易操作, 而且见效快, 因而是无可厚非的。到了2000年, 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开始回升, 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明显加快, 投资品及消费品价格开始止跌回升, 这说明我国的需求管理政策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尽管有效需求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但矛盾的主要方面已经转移到有效供给上来了。经过3年积极扩张的财政政策的实施, 我国的财政赤字率、偿债率、债务依存度都已接近或超过警戒线, 虽然负债率还较低, 但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 国民经济对国债的承受能力相对低下, 因而以西方发达国家及欧盟成员国所确定的警戒线标准来说明我国的国债发行还有较大的空间, 这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我国的国债负担率应控制在20%以内为宜, 最多不得超过30%, 否则有发生财政危机的危险。

2.3 在积极财政政策目标及政策的重心发生转移的情况下, 对财政政策工具的运用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

首先, 在国债方面, 虽然维持一定数量的国债发行是必要的, 但国债发行规模要加以严格控制, 国债增长速度应低于GDP的增长速度, 从而使国债风险程度能得到有效控制和降低。国债资金的运用应仅限于具有经济效益的领域, 并重点投向基础产业及基础设施, 以及企业技术改造和信息产业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国债资金向这些领域的投入不是包办或垄断, 而是重在发挥其对民间资本的引导作用。国债资金应退出纳消费性领域, 有关社会保障事务应通过税收等无偿性收入来解决。在国债资金投资结构上, 要逐步加大新兴产业及企业技术改造方面的投入, 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 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以推动我国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升级, 充分发挥国债投资的“扩散效应”和“乘数效应”, 拉动民间投资的快速增长。

其次, 要充分发挥财政贴息的杠杆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依靠财政投资支持国家重点建设、优化产业结构和对社会投资实施调控, 这是必不可少的。但在财政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日趋下降、国债风险加大的情况下, 面对中长期优化产业结构方面巨大的投资资金需要, 财政的直接投资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当前一种切实有效的方式是通过财政贴息支持政策性融资, 变直接投入为间接拉动与引导。目前要扩大财政贴息的资金规模, 使之成为加强供给管理的有效工具。

再次, 要通过税制改革, 优化税制结构, 刺激民间投资。要废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变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 并相应调低其基本税率, 取消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统一企业所得税, 给内外资企业以公平的税收待遇。取消地区性税收优惠待遇, 实行以产业为导向的税收优惠待遇。

2.4 正确认识财政政策在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必须坚持市场第一、政府第二的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政府的宏观调控只能建立在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 政府的财政政策只是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和缺陷。因此, 对财政政策的作用既不能低估, 也不能夸大。在运用财政政策以实现经济发展目标时, 要注意掌握好政策的力度和作用范围, 保持财政政策的公共性、公平性和适度性。要通过财政政策的实施, 弥补私人经济部门投资的不足, 并积极引导其投资方向, 而不是排挤私人经济部门投资, 同其在经济领域争利。作为财政政策的决策者和执行者, 要注重提高决策水平和执行水平, 及时收集和掌握经济发展信息, 减少和避免政策决策和政策执行的盲目性。

参考文献

[1]孙健大.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应避免走进计划经济的误区[J].财政研究, 2002, (6) .

[2]梁柱, 熊英勇.关于我国国民经济增长态势的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3年05期.

[3]张昭, 邹贤良.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乘数效应分析[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02期.

[4]孙其龙.淡出积极财政政策的对策思考[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3, (03) .

财政风险的财税法控制 篇3

关键词:地方政府;分税制;营改增;财政收入

一、分税制和营改增的总体作用

1994年我国实行税制改革,确立了分税制的税收征管体制,在此种体制下我国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都进入了明显的高速增长时期,这种税收体制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创造社会财富,促进本地经济增长的积极性,注重GDP的增长成为当地政府工作的目标。[1]营业税改增值税被称作继分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经济发展史上又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政策,对于中央和地方利益的又一次强烈的震撼。这次改革对于完善我国的税制,加强税收的征管,增加中央财政的税收收入,降低我国公民的税负,同时也促进了新一轮财政管理的变革。[2]

二、分税制政策对地方政府的消极影响

实行分税制改革之后,对地方政府产生的一个影响是财权上收,事权下放,导致了地方政府入不敷出的事实,本该是属于中央政府的事权却交由地方政府来承担,从而导致中央财政权力比较宽裕,而地方财政相对紧张,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负担,出现了一种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的效果。地方政府更多的关注于当地GDP的加速增长,却忽略了实体经济的稳定,忽视了教育以及社会保障公民需求等一些公共物品的供给。[3]虽然地方政府的财政缺口多靠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来填补平衡,但是一般转移支付的数额比例偏低,难以平衡地方财政的漏洞。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地方政府的消极影响

由于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中央和地方分别享有75%和25%的收入比例,而营业税则主要是地方税种,并且在地方财政预算收入中占有重要地的比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地方利益和财政体制的触动也就不言而喻,对地方政府来说很大一部分的财政收入都是依靠营业税的供给。这一税收政策虽然对中央政府和纳税第三方主体来说是起到了积极的影响,但是对地方政府来说却是雪上加霜。

一是地方财政收入减少

“营改增”能够减少重复征税,具有减税效应,虽然改革后在试点地区,原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收入的部分仍然归属于地方政府,但由于减少了原有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必然会减少地方政府的收入,加重了地方的财政支出压力,特别是对一些财政承担能力相对较弱的比较贫穷的地区,财政减收造成的当地经济发展压力更大。若将来营改增要进行立法,此归属必然不符合法律规定。[4]

二是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发生显著变化

“营改增”之后,分税制政策下地方税收体系不健全的问题被表现的更加突出。原有的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格局也会发生变化,必然会引起中央和地方政府利益的重新分配。但这种安排很难解决财政体制中固有的矛盾。作为地方第一大税的营业税取消后,地方财政自给能力较弱,反而会更加依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那么中央和地方的矛盾就会放大,不利于建立规范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中央政府为了避免一些经济不发达省市纳税人利益不因地方财政得不到补偿情况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中央下拨专项财政补助资金扶持,使得纳税人都能共享新的税收政策带来的益处。

四、针对当前的形式地方政府改如何应对挑战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和区域范围逐步扩大的趋势下,必须充分借助“营改增”带来的积极影响优化作用来强化地方财政稳定性,同时也必须克服先期的改革对地方财力的冲击,尽量减少“营改增”对地方政府财政稳定性的负面影响。为此,当地政府应该从此政策造成地方财政稳定性负面影响的原因着手,完善制度设计、避免短期因素,深化分税制改革的发展、保障地方财政的充足收入。[5]

(一)事权划分的合理规制

完善的分税制体现为“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政、一级预算”。我国分税制实施后并没有形成完整的级别划分,我国是五级政府,地方财政有四级,但是分税制只是划分了省级以上的事权规定,对于省以下的没有明确分配,使得省以下的事权压力过重,财权又没有很好的符合事权的支配,对于地方政府财政压力过重。可以尽量减少地方政府的级别,可将五级减为三级,划分为中央,省,县相应的事权也尽量做到合理分配体,具体做法是省直管县及乡财县管,原来乡政府这一级可设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

(二)合理分配地方税收的立法权

首先应将现行的暂行条例升级为法律法规,使得地方政府在实施关于地方税收上游强大的法律保障,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各项税收活动也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理有据。然后赋予省级政府以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中央合理规划地方政府的税收权限,并且对地方的立法进行监督,保障地方能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特殊情况,当地的不同特色,因地制宜的制定法律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对于合理配置当地有限的社会资源,充分调动地方经济增长的积极性也能起到作用。

(三)构建地方的主体税种

营业税作为地方的第一大税种被取消以后,地方政府应寻找可替代的主体税种来作为本地财政收入的新支撑点,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为现在征收以房产税为代表的财产税提供了充足的税源。地方政府可以考虑房产税的主体税种征收。当然在完善房产税的过程中,首先要扩大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可将房产税征收范围扩展到农村地区,并考虑对存量房征收房产税。其次要合理设定房产税税率,规范计税依据,避免重复征税。当然也可以考虑消费税的改革,对生产环节的消费税征收转移到零售环节,但也只是设想,也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来完善,有待日后在实践中逐渐完善。

(四)加大财政的转移支付

虽然中央对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财政转移支付补贴,但是专项数量和比例都不足以弥补地方财政的缺口。增值税扩围改革先在东部试点,原因之一是东部相关省份在改革期间能够自行承担改革成本,像增值税扩围改革在中西部地区就遇到了地方财政的阻力,原因与中西部地方财政收支紧张,无力负担改革支出有密切关系。所以如何提高地方财政自给率,平衡不同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是至关重要解决的问题。

总结

经济体制的改革大多都是走在政治体制改革之前的,因为其改革起来难度比较小,总会遵寻一个先易后难的规律,但是经济改革最后的落脚点还是整体体制的革新,不管是分税制的改革还是“营改增”的政策,最后总都是以其为突破口老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对地方政府来讲,改革有机遇有挑战,运用蛋糕理论是,在这个改革的浪潮中先做大蛋糕然后再分蛋糕,就能减轻这个改革带来的不利影响,关键看当地政府如何抓住机遇促进本地经济的增长,这是摆在地方财政面前的一大难题。(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经济法)

参考文献:

[1]郭小玲.浅论我国分税制改革[J]学术理论经营者.2014,(3)

[2]李忠峰.地方财政压力并非缘于分税制[J]中国财经报.2012,(4)

[3]韩靖.分税制改革对地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硕士论文)电子科技大学

[4]崔志坤.“营改增”背景下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思考[J].经济纵横·2014,(1)

财政局长在财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篇4

推进财税组织收入工作迈上新台阶

——在2012年财税工作座谈会上的汇报材料

县财政局局长:王永峰

(2012年9月)

各位领导、同志们:

2012年是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今天召开这次会议,就是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全面完成组织收入的目标和节支增效任务,坚定不移推进组织收入工作,坚持不懈完善财政支出机制的落实,实现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下面,我主要就财税部门抓增收节支工作汇报如下。

一、1-8月财政收支完成情况

(一)财政收入总体完成情况

2012年1-8月我县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19858万元,同比增收5306万元,增长36.5%,完成年初任务27939万元的71.1%,超序时进度4.43个百分点,其中:税收收入完成18133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91.31%,同比增收5622万元,增长45%。

截止8月底我县基金预算收入完成16493万元,同比减收14092万元,减少46.1%。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入库14913万元,减少49.2%。

分部门完成情况:

1、国税完成公共财政预算收入3753万元,同比增收1474万元,增长64.68%,完成年初任务4309万元的87.1%,超序时进度20个百分点。

2、地税完成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4863万元,同比增收 4232万元,增长39.81%,完成年初任务21696万元的68.51%,超序时进度1.84个百分点。

3、财政完成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242万元,同比减收400万元,减少24.36%,完成年初任务1934万元的64.22%,低于序时进度2.45个百分点。

分收入来源完成情况:

1、本地税收完成情况:

剔除石油税收,我县今年本地税收收入累计完成16251万元,同比增收4187万元,增长34.71%,其中:国税完成2442万元,同比增收331万元,增长15.68%;地税完成13809万元,同比增收3856万元,增长38.63%。

2、石油税收完成情况:

1-8月我县全口径石油税收收入累计完成6934万元,同比增收5747万元,地方分享1882万元,同比增收1435万元,是去年同期的3.2倍。其中:国税增值税1311万元; 地税城建税236.47万元、资源税317万元。

3、其他非税收入完成情况:

截止8月份我县各项非税收入完成1725万元,较去年同期减收316万元,减少15.5%。

(二)1-8月份支出完成情况

截止8月底我县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完成101847万元,同比增支25317万元,增长33.1%,完成调整预算数145574万元的70%,超序时进度3.33个百分点。基金预算支出完成19189万元,同比减支11929万元,减少38.3%,完成调整预算数21280万元的90%。

支出在优先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社保低保等民生支出、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转变作风 服务群众”以及“天山申遗”活动正常开展的同时,大力支持“两城三园”和县域重大项目建设步伐,确保“保增长、扩内需”取得实效。

二、2012年财税工作运行特点

一是财政收入质量明显提高。税收收入占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重继续保持上升态势,由上年的86%上升至91.31%,提高5.31个百分点;税收收入同比增长高于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幅8.5个百分点,收入结构更趋优化。

二是主体税种保持平稳增长。我县三大主体税种共完成12822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64.57%,占税收收入的71.71%,增收3388万元,占税收收入增收额5622万元的 60.26%,是我县财政收入增长的主要力量。

三是投资拉动项目促进财政增收效果显著。从税收一、二、三产分析,财政收入来源逐渐向新型工业化发展方向聚集,二、三产业效益凸现,其经济效益通过财政收入指标已显现出来,表现为与投资建设密切相关的行业税种出现良好的增长势头,结合税务部门分行业税收统计反映出,我县二产、三产完成的税收所占税收比例分别为55.46%、44.3%,其中:采矿行业完成税收3501万元,占税收收入的21.65%;制造行业完成税收484万元,占税收收入的3%;建筑行业完成税收4181万元,占税收收入的25.86%;交通运输行业完成税收516万元,占税收收入的3.2%;房地产行业完成税收3744万元,占税收收入的23.16%;金融行业完成税收1659万元,占税收收入的10.26%。

四是财政支出结构不断优化。今年来,财政支出更加突出了民生建设,突出了社会公益投入,特别是在认真落实各项惠农政策、支持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不遗余力。1-8月民生支出83973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82%。

五是争取上级资金数量大幅增加。1-8月我县共争取到各类资金125820万元,完成全县目标任务的84%,同比增加47376万元,增长60%,主要用于教育、社保、水利、卫生等方面,剔除重复计算因素,我县实际到位资金105357万元,同比增加35725万元,增长51%,有力支持了全县基础 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有效缓解了财政支出压力,提高了资金供给能力。

六是财政改革进一步深化。财政部门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财政管理改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序开展;财政专户管理不断规范,确保了专户资金安全运行;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建设稳步推进,基础工作扎实展开;全面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恢复各级预算单位基本账户,同时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七是财政监督进一步加强。积极推进财政监督机制创新,提高财政监督效能。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安全检查,增强资金运行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会计监督与培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总的来看,2012年上半年我县经济呈现企稳回升的良好势头,经济发展步伐的迹象明显加快。政府投资和招商引资工作氛围更加浓厚,企业信心持续增强,积极因素不断积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效益和产值稳步增长,有利于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

三、当前财税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今年以来,全县财政收入增幅较高,主要是经济实现较快增长为财政增收奠定较好基础。但从目前情况看,影响财政收入增长的因素仍然较多,主要表现在:

一是今年我国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增值税转型、中 小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率的调整、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调整以及帮扶企业减免税费等政策性减收效应仍将持续。

二是规模性工业企业普遍较小,产业结构层次较低,从我县国民经济核算反映出,二产仍处于弱势地位,经统计一年纳税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企业国、地税加起来不足百户,还缺乏支撑财政收入盘子的优、强势企业,税源基础还不够稳固。

三是随着我县各类社会事业重点工程建设以及民生工程覆盖面的不断拓宽,财政的刚性支出因素越来越多,支出的快速增长高于可用财力的增长,截止8月底我县可动用财力一般预算为144763万元(含上级专项),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为147440万元,收支相抵结余负2677万元;基金支出中安排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支出已达17977万元,与缴入国库土地出让金收入14913万元相抵,收支相抵结余负3064万元,财政收支平衡压力凸显。

四是综合治税工作还有待加强,一些单位和部门对综合治税的认识还不到位,工作缺乏主动性。

五是政府投资项目开工率不高。我县许多项目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在资金还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目前只能做前期准备工作,致使项目进展缓慢。

四、下半年财税增收节支主要措施

下半年,我县财税部门将按照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以 组织收入为中心、以强化征管为手段,以实现“两个率先”为已任,加大组织收入力度,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加强财源建设,强化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扎实做好下半年各项财税工作。

(一)加大依法治税力度,确保完成全年收入任务。财税部门要创新方式、多措并举、多管齐下,依法强化税收征管,切实抓紧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税收大户的征收管理。

(二)坚持抓大不放小,做到应收尽收。一是加强对砖厂、瓷砖厂、砂石料厂等建材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财税部门要针对其行业特性,有针对性的创新征收手段,确保应收尽收。二是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一次性税收收入征管。三是做好石油作业区的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为石油作业区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二包、三包企业的税收征管。四是依托煤炭监控系统,尽快实现数据共享,盯死盯牢煤炭行业税收,强化煤炭行业税收征管。五是税务部门要尽快制定出新城区土地使用税征收方案,将新城区划入征收范围内。

(三)坚持科学理财,优化支出结构。一是要合理集中各类财政性资源,确保县委、政府重大决策和民生工程的资金需要,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重点要加大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投入,确保机关正常运转,保障法定支出和重点支出。二要 加强财政融资管理,拓宽财政资金渠道,解决有限的政府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要加强政府资源整合,增强融资平台的融资能力;创新融资体制,加强与金融机构和经营实体合作,多渠道广途径筹集发展资金,发挥融资平台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健全制度,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切实防范财政风险。三是想方设法盘活存量资金,变“死钱”为“活钱”,提高财政资金的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益。

(四)落实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加强财税管理。要狠抓预算执行管理,落实部门预算支出主体责任,督促部门制定预算执行计划,将责任落实到项目主管单位、具体执行单位和负责人,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努力做到均衡执行预算。

(五)加快财政专户沉淀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把加快财政专户沉淀资金支出进度作为当前最紧迫的任务,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全面梳理影响支出进度的各个环节和节点,仔细排查影响支出进度的项目和资金,多管齐下切实加快财政专户沉淀资金支出进度。

(六)抓财政监督,进一步规范理财行为。一是进一步完善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作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立项、实施到项目的竣工进行全过程多环节的监督,保障工程质量,遏制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切实节约财政资金。二是加大政府采购专 项检查力度,加强采购行为监督,切实提高采购效率。

(七)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按照地区要求全面推行公务卡实施工作,做好公务卡办理、试点使用工作,预计9月底完成全年开卡工作。

(八)加快财政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财政信息大平台建设,加快各类平台应用,不断升级财政核心管理软件,实现财政内部各业务股室间、财政部门与各预算单位间、上下级财政部门间的信息贯通,建立起涵盖财政管理基础信息、财政业务运行数据等信息资料在内的大型中心数据库,为财政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九)进一步健全预算编制制度,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程度和完整性。推进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机结合,有序开展2013年预算编制工作。

财政政策与财税立法研究论文 篇5

纵观世界各国的财政政策大致可分为紧缩的财政政策、扩张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财政政策三种类型。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长期实行的是稳健的财政政策,这是世界各个国家和社会所追求的目标。我国从1998年至2004年实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不仅对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产生了较好的效果,而且有效地抵制了亚洲金融危机,促进了外贸进出口,促进了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积极的财政政策只是带有权宜之计的过渡性政策,长期实施这种政策,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如今按照客观形势和条件,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历史使命已经基本完成,要让位稳健的财政政策。

二、稳健的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性质、地位

(一)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概括地说:1.控制财政赤子;2.推进改革;3.调整结构;4.增收节支。总之既包括财政收支供需总量的调控平衡;又包括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结构的调整与均衡发展。

(二)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性质。稳定的财政政策既不是扩张的,也不是紧缩的财政政策,而是在财政预算收支上有压有保,有保有限,有严有宽;在项目建设上有上有下,有长线有短线;压与保、严与宽、下与上相结合,适度在其中;要始终保持预算收支基本平衡、结构均衡。稳健的财政政策是平衡的、均称的财政政策,它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称之为“中性”政策。

稳健的财政政策是一个国家根本性的、长期性的、基本的财政政策,不是保守的或停滞的财政政策。所谓保守的财政政策它是重在温室保养与保重,维持旧的状态,不求改革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财政政策,是规模与效益、速度与质量相统一的财政政策,是高水平、高质量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财政政策不是同“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相悖的财政政策,而是在坚持“硬道理”,坚持“第一要务”的方向和前提下,解决如何发展和怎样发展的财政政策。

三、稳健的财政政策需要严密的、持久的法制保障

(一)稳健的财政政策既为财政法制建设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又为加快财政法制建设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所谓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是指由于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内在结构的严密性和发展的协调性以及操作的可靠性所决定的。所谓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是指由于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所决定的。因为财政法制建设不是朝夕令改的暂时规定,而是具有经常性的、持久性的财政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与稳健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是一致的、相符合的。

按照稳健的财政政策的立法要求,必须加快财政法律的制定、修订的步伐。按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五年内完成和基本完成76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其中财税法律占8件,相当10%.时过两年了,可还没有一件财税法律上台或出台,面对基本性的财政政策的转变,财政法的制定与修改必须加快步伐。如果说七年来财税立法只修改出台了一部,那么在往后的几年中必须和可能多上台和出台几部。

加快财税立法或修订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稳定的财政政策的基本思想和内容。

1.修改合并两个企业所得税法迫在眉睫。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合并修改,必须加紧进行。我国加入WTO已经三年了,要求必须实行国民待遇,但这部法律和法规存在严重问题,不仅法律形式有明显的差别,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别很大(名义税率高实际税率低);而且减免优惠和列支扣除也是内外资企业不一致(内资紧,外资松),实际执行中名义规定的优惠少、实际中的优惠多,显失公平。并且与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私人企业所得税不衔接。

2.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再也不能迟延。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虽然已经经历了1991年和1999年两次个别修订,但该法的基础还是1980年时制定的格局。对个人生计扣除标准还是1980年规定的每人每月扣除800元,这显然过时了;并且也是名义税率偏高,以致“灰色收入”偷逃税现象比较普遍;减免优惠和列支扣除,有的已经过时,有的需要补进;并且也是内外不统一;尤其是这几年在有些省市自己就修改了税率,全国各地执行不一致。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税种的调节作用,必须抓紧在2005年完成修改的法律手续。

3.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必须及时跟上。这是调整我国区域内、地区与地区之间在经济上、财力上发展的差异,通过“税收返还”、体制、结算和专项补助等形式,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财力分配上的倾斜政策,达到均衡发展的法律规范化要求。这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财政法律制度。此法,需要在2006年制定出台。

4.制定反洗钱法应尽快出台。制定反洗钱法,不仅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遏制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而且也是维护金融机构、财政机构的诚信和金融财政稳定的需要。反洗钱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今年已经成立了由全国人大牵头,有18家单位参加的反洗钱法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按计划,将反洗钱法法律草案于2005年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反洗钱法的制定,明确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方法的政策和原则、反洗钱主管部门及相关方面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权,规定金融机构、财政机构反洗钱的义务,以及反洗钱监管体制、反洗钱国际合作,从而极大地推动和促进我国的反洗钱工作。

5.预算法的修改必须按时完成。预算法是财政法的基本法。1994年3月全国人大制定1995年实施的预算法以来,虽然起了一定作用,但计划经济的色彩很浓。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税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不足,需要把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加上去,把近年来预算制度的三大改革(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加进去。现行预算法对违反预算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太笼统、太轻,必须改变过来。预算制度的修订最好能在2006年出台。

财政风险的财税法控制 篇6

「摘要」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深入,要求我们在国家各个领域全面落实法治化。而今,财政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的凸现,调控功能的发挥,将其纳入法治的进程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和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纳税人权利的真实写照和保障。因此,财税法治的实现是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本文旨在阐述财税法学教育对于财税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期达到法治化的最终目标。

「关键词」法治;财税法治;财税法学教学「正文」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践的行动。[1]自古以来中西方的法学大家就对“法治”给予了颇高的关注和相当的研究,而这一概念是法律思想史上蕴涵隽永的概念,即使是在标榜法治的传统的西方国家也未有过公认的定义。从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到拉兹的“恶法亦法”[2],从“法律的统治”到批判法学派提出的“法制的解体”,人们对于法治问题的认识众说纷纭。而从法治发展的历史来看,“每个历史时代都面临着一些社会控制的重大问题,而这些问题则需要最有才智的人运用其智慧去加以解决。为我们所知晓的许多绝对的法律哲学表明,法律思想家都试图激励他们同时代的人去关注他们各自时代所存在的某些尖锐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3]

一、财税法治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们必须要面对一个现实,建设法治国家这一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正如哲学中所谈到的事物的产生、发展以及最终的建立是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日渐成熟的过程。不论是一种全新的宏观制度的建构,抑或人类在实践中所选择的契合未来生活的崭新的生存方式以及行为习惯,都不是想当然就成立的。法治的建设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脱胎于封建人治社会不久,依然存在许多封建残余、人治因素等的国家,显然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的过程,而这过程是应民众和世界政治、经济、法律要求的必然趋势。

法治的建设是就一个宏观的整体而言的,不是单单局限于一个层面或者一个部分上所讲的,它要求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根本措施、战略策略和方式手段。而今,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都是税收国家,财政对于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在国际政治中作用的发挥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对于本国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环境的日渐改善更是成为其主要的来源。而税收又是财政的主要来源,随着人们对于税收的本质的认识,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认识,真正的将纳税人的权利得到了体现。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很强,相比之下,我们的纳税人权利意识是比较淡漠的,这不仅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者是税务主管机关的政策的实施存在偏差,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民众自身的.缘故使得其对于权利认识的不足。财政税收作为一项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在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财政由最初的仅仅为满足国家对内镇压和防御外敌入侵或侵略该国的职能,提供经费和物质保障,发展为国家大规模的自觉地利用财政收支活动来干预经济,国家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国家确定的目标和规划,制定财政政策,包括财政补贴、财政投资和税收政策等,并将有关这些财政政策的内容制定为法律法规。[4]以保证财政分配的法治化,财政机关、单位和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的平衡和规范化的状态。

而税收不仅仅是满足财政收入,更主要的是对于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具有经济性的特征,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调控键。依法治国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也是我们众望所归,给予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凸现作用,将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丝毫不为过,而是成为理所应当的事实,是法治建设的必备要件和内在要求。

二、财税法教学在财税法治建设中的地位

关于“法治”的论述和研究在现今法学领域中看来是比较丰富的,法学家对于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实现的途径和目标都有所涉及,但是对于财税法治建设的相关内容研究甚少,面对当前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以及财税法在法学研究中的作用,我们很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完善,而法学教育不失为一种高效的途径,这主要是基于财税法学的高等教育对于财税法治建设有着现实的推动作用。

(一)财税法治要求法制的完备――财税法治的形式要件

哈耶克指出:“法治的意思是政府的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的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比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5]只有存在了明确的可以把握的法律才使得人们对于自身的行为有预见性,而这也是法治建设的一个过程。财税法治的建设一个渐进式的过程,而在建设的过程中从形式上要求法制的完备。法制是指一国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的,包括法律组织及运行机制在内的法的整体。何谓法制完备,我以为法制完备首先表现为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而无一遗漏。[6]财税法治的建设也不可脱离这样的一种形式要件,当前我国的权力机关以及相应的财税的主管机关虽然对于财税的认识有一个较为理性的认识,但是相应的法律规范被没有有效的跟进,仍然存在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状,主要是立法层级的比较低。虽然不少学者认为我们应该在立法上下功夫,尤其是制定基本法,诸如“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是有关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以及税法的基本问题的立法,它对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7]但是,分析我国财税法的现状后,我们就不会这么轻易得出这样的结论,税收基本法的制定存在多方面的阻碍,不仅仅是立法技术的加强,更主要是基于我国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还比较落后,虽然最近些年来,我们的税法研究有了一个突飞猛进的发展和深入,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对于税法的研究还是存在相当的差距的。税收基本法中的任何一项规定,都可能是一个税法学研究中的比较大的课题,如果不能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将一个制度的产生发展沿革系统研究, 那么也不可能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前瞻性的、科学合理的税收基本法,因此,对于财税法学人才的培养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财税法教学是通过高等的教育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法学人才,尤其是对于财税法进行专项研究的人才,通过介绍国外先进的制度、立法技术以及国外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对我国的现

状进行准确地判断,真正将国外先进的制度引入中国,切实解决我们存在的实际问题,将理论和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将我国财税法的研究进一步深入和本土化,这些对于财税法知识有一个系统了解的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为法治化建设的理论研究、知识积淀奠定了比较坚实的基础,使财税法研究的这一方热土能生生不息,结出更为丰硕的果实。

(二)法律至上的必然要求――财税法治的理性原则

法制的完备不仅是法律规范的多少的问题,更主要是立法水平的提高,法律规范层级的提高,不是以行政法规或者部委规章以及通知等形式进行规定为主的一种现状,真正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加以明确,对于一些立法的空白和不完善之处进行修正。立法水平的高低,法律制定的科学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素质的高低,法律修养以及对于当前国家现状的知晓程度,而财税法治建设对于立法的要求则更为严苛,要求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以及相关财经税收知识的人进行立法,法学教育教学的初衷正是基于此,只有尽可能的保证立法者的较高的法学素养才能将财税法治建设从立法这一最初环节有效地落实下去。

财税法治建设是一个过程,不仅仅是单一的环节,它要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都应当体现法治这一理念。我国由过去的“人治”发展为“法治”,并不是彻底排斥人的作用,一味的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和至上性,还应该关注执法和司法的环节。财税法学教育通过培养高素质的具有专业财税法知识的人才,使他们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能够树立一种“法治”的理念,毕竟法律的实施、贯彻是要依靠人来实施的。法律不应该是一种空洞的条条框框,而应该是能在我们实际生活中真正得以发挥其作用的规范。

财税法学教育就是通过在立法、执法、司法的环节对于那些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过程中的人员的素质进行培养,保证法治的完备和法律的切实落实,使得财税法治得以有效的建设。“在现代成熟的法治国家,法律理性不论是在中成文法形式的国家还是种判例法的国家都得到足够的重视并发挥着有效的作用。”[8]

(三)权利制约权力的真实写照――财税法治的显著表征

广大民众的参与是法治建设的动力因素,苏力指出:中国近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和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正是这个意义上,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而不仅仅是几位熟悉法律理论或外国法律的学者、专家的设计和规划,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9] 笔者也认为,苏力教授的观点是很有见地的,人民是法治进程的主体,离开人民的主体作用的法治,是空洞的不切合实际的。而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进一步认识,将其定位于“公法之债”的法律关系,更突出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这也是基于财税法在法学领域中的显著地位。纳税人对于自身权利的关注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在整个税收征纳过程中,尤其是在对用税方面的重视,更是纳税人权利的一个内在要求,一方面是自己权利的本质,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的监督行政机关包括财政税务机关在征纳过程中以及用税的过程中的种种行政行为,只有通过权利来制约权力才是财税法治的显著的表征。

法治的实现不仅依赖于行政和司法,也依赖于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捍卫自身权利的活动,民众的意识本身和法律制度一样也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要素。固然行政和司法是国家法律起作用的必然环节,然而另一方面,行政和司法又有可能改变和扭曲国家法律的真正要求和内涵,损害到个人这一弱势群体的权利,使得法治的建设成为流于形式的口号。正如学者所谈到的:“长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对法律的权威和实施造成的巨大的危害,是对依法治国的亵渎、蔑视和挑战。”[10]这也使得我们能明显的感受到法治目的的最终实现,从根本上取决于对权力的监督。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让渡与公众人可作为前提的。如果一个权力是由民众让渡,并为公众认可的,我们即说该权力的获得与行使是正当的,否则该权力存在的合理性就有问题,该权利的任何形式都无法具有合理性。财政税收也是如此,相当于是纳税人为获得公共服务或者利益而支付的一种对价,诸如税收可以认为是对纳税人财产的一种剥夺,税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一种侵权法,它使纳税人将财产的所有权的让渡,对国家的征税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财税法治建设中,对于让渡的权力,纳税人倘若不闻不问,势必造成权力被滥用权益被侵害,因此,纳税人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督则成为必然的选择。我们应该将税法更好的理解为一种维权的法律,是对纳税人权利真正的维护。

中国受几千年来的封建思想的影响,民众本身就具有了一种奴役性和服从性,加之曾经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歪曲的认识,每当谈到税收时,首先映入人们脑海的就是:“苛政猛于虎”,权利的意识基本不存在或者准确地说是,当时的政府不允许人们那样的思想。因而,现今想从根本上来改变这种局面,培养民众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并非易事。一种治国方略的事实,除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支持外,离不开相应的民众意识作为社会文化的支撑及内驱力:与人治社会相对应的,保障人治得以实现的是注重服从与权威的城民意识;与现代法治社会相对应的,保障法治得以实现的则是注重主体自由追求和理性自律的公民意识。[11]由于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对社会现实的反映,受政治、经济的影响颇大,而法律素养、法律意识的提高本身是有一个过程的,是通过几代人甚至是十几代人的不断积淀而形成的,因此面对这种现状,法学教育更是不可或缺的措施,财税法较现今已为越来越多的学校所重视,我们可以看到一种趋势,就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对于财税法这一特定领域的人才要求不断加大,民众对于这方面知识了解的欲望会越来越强烈,本身由于其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再加之财产的逐渐增多,对于财产的保护也更为加强,因此这一教学不仅对于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人成为必要的环节,对于普通的民众、纳税人也是意义重大。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财税法治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而权利意识和法律素养的培养也是需要一个过程的。民众的权利意识,具体到财税法研究的领域就是纳税人的权利意识的普及,它不是一蹴而就的,只有先通过培养一部分人的权利意识,从那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具有专门法学知识的人入手,进而由他们再进行财税法知识的普及,以推广到整个社会、所有纳税人的层面上,权利的彰显、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是要在财税法领域进行具体化的。

「注释」

[1]《法治的理念与方略》, 汪太贤 艾明著,中国检察出版社(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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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2]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刘富起,吴湘文。西方法律思想史。吉林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27页。

拉兹认为,法治是使法律具有和保持指引人们行为的能力,或者说法治就是使法律具有和保持一种可预测性,在法治之下人们具有依赖法律而非统治者的自治能力,同时拉兹认为,一个机遇否认人权、普遍贫困、种族隔离、性别歧视的非民主的法律制度,可能大体上要比任何一个开明的西方民主国家的法律制度更符合法治的要求。这并不意味着前者要好于后者,他是一个极端邪恶的法律制度,但在此方面他是它是出色的,它对法治的遵循。 侯健 法制、良法与民主――兼平拉兹的法治观 中外法学(4)。

[3]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03页。

[4] 刘剑文 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11月,第20页。

[5] [英]弗雷德里希 奥古斯特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版,第73页。

[6] 卓泽渊 著:《法治国家论》,法律出版社9月,第49页。

[7] 刘剑文 著:《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9月,第43页。

[8] 葛洪义、朱继萍:《法治、法治化、法律理性》,载杭州大学法学院主编:《法治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版,第37页。

[9]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9页。

[10] 姚成林:《依法治国制约因素的理性思考》,载《中国法学》,19第4期。

[11] 黄海昀、胡俊苗:《法治建设呼唤公民意识》,载《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第9期。

「参考资料」

1.刘剑文 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月版。

2.刘剑文 著:《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年9月版。

3.卓泽渊 著:《法治国家论》,法律出版社,209月版。

4.倪万英:《论依法治国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的改革》,载《东华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9期。

5.黄海昀、胡俊苗:《法治建设呼唤公民意识》,载《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年9月。

6.魏宏:《关于法制的内涵、目标和实现途径》,载《海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12月。

财政专项资金的财税处理方法探讨 篇7

一、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依据

(一)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符合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基本要求。财政专项资金种类繁多, 财政部门或资金主管部门会根据每一类专项资金的性质及管理要求, 制定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企业应认真学习相关办法并掌握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来源、用途和审验等要求, 正确使用专项资金并进行相应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二) 会计核算依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按照取得的政府补助是否用于购置长期资产, 可将其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具有无偿性但有条件性的特点, 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财政拨款。指政府无偿下拨给企业的资金, 通常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二是财政贴息。指政府为扶持特定产业或地区发展, 对企业承担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三是税收返还。指除增值税出口退税之外的、以先征后返 (退) 、即征即退等形式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四是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指划拨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天然林资源等。

通过以上对政府补助的了解, 财政专项资金应属于政府补助。因此, 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三) 税务处理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11]70号文件, 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 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同时, 该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 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通过以上对相关税法规定的了解, 财政专项资金应属于税务范畴的不征税收入, 相关税务处理的依据是财税[2011]70号文件。

二、财政专项资金的财税处理和关键要点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处理按其用途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两类, 每类按补助收到的时间先后又分为先收到补助后实施项目和先实施项目后收到补助两种, 以下区别四种情况分别进行财税分析处理:

(一) 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1. 先收到补助后实施项目

指企业先收到政府补助, 后进行项目实施, 即该补助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资产购置。

[例1]2009年12月, 某孵化器企业从财政部门获得30万元财政拨款, 该专项基金被指定用于园区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面的固定资产购置。收到专项基金的当月即购入价值60万元的固定资产一批, 使用寿命五年, 不考虑残值, 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解析如下:

税法规定:该孵化器企业取得的这笔专项基金满足了财税[2011]70号文件中关于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 因此, 从税务角度应认定为不征税收入, 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 其计算的折旧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规定:该孵化器企业在实际收到30万元专项基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科目, 税法上也不计入收入总额, 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 不产生暂时性差异。在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时, 再从“递延收益”科目转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科目, 即以后每年度会计上确认收益, 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 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相应的折旧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处理:

(1) 2009年12月收到财政拨款, 确认政府补助

(2) 2009年12月购入固定资产一批, 自2010年1月起按月计提折旧, 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1) 购入固定资产

2) 计提折旧

3) 分摊递延收益

税务处理:由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的5 000元应为不征税收入, 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 其计提的折旧5 000元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5 000元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2. 先实施项目后收到补助

指企业先进行项目实施, 后收到政府补助, 即该补助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前期间的资产购置。

[例2]2010年1月, 某孵化器企业为进一步完善园区网络环境, 购入价值60万元的电子设备一批, 2010年9月, 该企业接到通知, 本年度用于园区网络环境方面的固定资产购置可进行政府专项基金申报。该企业经申报、答辩、评审等环节, 2011年2月获批并收到30万元财政补助。该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五年, 不考虑残值, 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解析如下:

税法规定:同[例1]。

会计规定:因企业在购置资产时不知道可获得政府补助, 故按照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资产购置和摊销进行核算。在获得补助批复并实际收到30万元专项基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科目, 税法上也不计入收入总额。这个环节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 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收到政府补助时, 按照之前已计入费用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 由“递延收益”科目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因前期固定资产折旧已税前抵扣, 此时营业外收入不应作为不征税收入, 而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这个环节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 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收到政府补助的以后月份, 按照当期计提折旧或摊销金额, 由“递延收益”科目转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科目, 即以后每年度会计上确认收益, 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 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相应的折旧、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处理:

(1) 2010年1月购入固定资产一批

1) 购入固定资产

2) 计提折旧

(2) 2011年2月收到30万元政府补助, 分摊递延收益

1) 收到政府补助

2) 按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累计折旧额由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3) 2011年2月及以后月份按月计提折旧

4) 按每月折旧额由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税务处理:按照税负公平原则, 2011年2月转入营业外收入的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期间的固定资产折旧60 000元, 因已在折旧费用发生时进行税前抵扣, 故在结转入营业外收入时就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未完成的并入2010年) 。2011年2月由递延收益转入的5 000元作为不征税收入, 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其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5 000元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5 000元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二) 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 先收到补助后实施项目

指企业先收到政府补助, 后进行项目实施, 即该补助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

[例3]某孵化器企业于2009年1月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知识产权试点园专项扶持资金20万元, 用于补偿该园区企业在推进知识产权方面的费用支出。该企业在2009—2011年发生的费用支出分别为8万元、6万元和8万元。

解析如下:

税法规定:该园区企业取得的此笔专项基金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应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规定:该企业在实际收到2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科目, 税法上也不计入收入总额, 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 不产生暂时性差异。在相关费用支出实际发生时, 再从“递延收益”科目转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科目, 以后每年度会计上确认收益, 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 所以应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相应的支出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应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处理:

(1) 2009年1月收到专项资金, 计入递延收益

(2) 2009年和2010年, 费用支出发生时, 分别将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1) 2009年发生费用支出80000元

2) 2009年分摊递延收益

3) 2010年发生费用支出60000元

4) 2010年分摊递延收益

税务处理:2011年由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的60 000元作为不征税收入, 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60 000元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20 000元管理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2. 先实施项目后收到补助

指企业先进行项目实施, 后收到政府补助, 即该补助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前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

[例4]某孵化器企业于2011年5月组织20家园区企业与英、德、日等企业开展了国际交流与合作论坛, 实际发生会务费22万元。2011年9月, 接到市政府通知, 当年度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的费用支出可申请政府补助。该园区企业将该项目申报后, 通过答辩、评审等若干环节, 于2012年5月顺利获批10万元财政专项补助, 2012年6月收到该补助款。

解析如下:

因企业在费用支出发生时不知道该项目可获得财政补助, 故视同正常经营活动费用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在跨年度取得政府补助时, 确认为当期损益, 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 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会计处理:

(1) 2011年5月实际发生费用时

(2) 2012年5月收到10万元财政专项补助批复时

(3) 2012年6月收到补助款时

税务处理:企业2011年实际发生的会务费用22万元全额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次年5月收到批复文件时, 应按照批复金额进行营业外收入的结转, 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尚未进行所得税汇算的, 可并入201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

三、简易核算的设想

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相对比较复杂繁琐, 笔者认为在非上市公司可以考虑采用一种简易办法进行核算。例如, 针对先收到财政专项资金后实施项目的情况具体操作如下:

(一) 收到财政专项资金时

(二) 支付相关费用时

(三) 形成的长期资产计提折旧、摊销时

这样, 既适当简化了会计核算, 也无须在每期计税时因不征税收入和不能税前抵扣而作纳税调整和专门申报。

参考文献

[1]宋缨.浅析政府补助的财税处理[J].中国外资, 2012, (23) .

[2]王瑾.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及税务处理[J].注册税务师, 2011, (11) :37-38.

[3]陈玲娣, 周星梅.财政性资金财税处理差异分析[J].会计之友, 2010, (12) :55-56.

[4]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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