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民事案件基本技能

2024-08-03

律师民事案件基本技能(精选3篇)

律师民事案件基本技能 篇1

课程内容简介。

一、接案

1.“望”---观察 2.“闻”---听

3.“问”---针对所听的提出问题 4.“切”---咨询

(一)接案的基本规程

1.委托的主体是否适合。

2.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诉讼请求。3.诉求是否合理,是否超过的诉讼时效。

4.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和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5.咨询收费。

(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收取代理费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要注意的事项。1.委托人本人签字。

2.签订委托协议时做一个谈话笔录。

3.“一案一立”原则。

4.对于案件的一些风险要向当事人如实告知。5.办案过程中律师要注意的问题。

二、证据

在民事案件中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说法。

(一)证据的重要性

当事人提供证据时存在的问题。

(二)举证难问题 1.证据制作的技巧。2.调查令的问题。

3.非查不可的情况要注意的几个问题。4.关于证人证言的使用。

(三)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三、诉讼文书

写诉讼文书时要注意的问题以及技巧。

四、立案

1.法院案件太多,如果立案后每年结案达不到一定的标准,可能会影响法院的结案率,会影响到法院的整个审判工作成绩。

2.各地区的律师尽量不要赶周五立案。

3.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交诉讼费,不交视为撤诉处理。4.立案所需的文书材料。

五、庭审工作的重点

庭审工作的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申请回避权

(二)庭审调查质证阶段

(三)庭审辩论阶段

在辩论阶段应该注意几个重点: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论点明确,论证有力,以理服人,切忌意气用事、挖苦讽刺对方。

2.辩论中要仅仅抓住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中心内容。发言过程当中要条理清楚,避免漫无边际、空谈或者言之无物。

3.辩论中抓住两个重点证据和法律依据,事先准备好代理词,针对核实后的变化而变化,对突然出现的新问题要作出快速反应。

4.代理词和整个辩论意见的完整性、统一性不能自相矛盾,同时还要力争做到观点明确、具体、中心突出,层次分明,有理有据。

5.出庭前要做好多种准备,对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和大概的估计,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应对方案。

6.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简单的案件,作为代理律师也要客观地表明态度,不能得理不让人,对于案件复杂或者自己一方不在理的案件也要认真沉着应对,并在有利于当事人的情况下,尽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损失降到最小。

六、庭审的主要流程

庭审的主要流程介绍。已过举证期限,主张无效。七、二审律师的代理工作

1.阅卷。

律师事务所民事案件操作规程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民事诉讼代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所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实践,制定本业务规程。

第二条 本业务规范适用于我所受薪律师及律师助理。

第三条 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办案,仗义执言。

第二章 收 案

第四条 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接受原告的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接受被告与第三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办理委托手续;

3、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人保管一份附卷;

4、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给人民法院一份附卷;

第五条 收案程序

1、律师应当向当事人问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事实和证据的可信程度,明确该案是否符合收案条件。

2、对符合收案条件的,按〈〈收案登记制度〉〉办理。

第六条 收案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委托人是被告的,应审查受理案件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无管辖权,则建议不作实质性答辩,并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2、律师作为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代理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代其提出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申请。

3、律师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审查以下事项:

(1)财产保全是否限于请求的范围;

(2)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

(3)保全裁定是应申请人申请做出,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做出;

(4)申请人的申请是否错误;

(5)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法院解除保全;

(6)是否申请复议。

若被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律师可代写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在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和有效担保后,法院仍不解除保全措施时,律师可依据当事人要求向法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提出异议。

第七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双方所签委托代理合同还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八条 承办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面谈,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做好“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附卷。

第九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收取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该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收取原件的,应当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阅 卷

第十条 承办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和委托代理手续到人民法院查阅卷宗。阅卷一般应在法院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需将卷宗携出法院,应经法院有关人员同意。

第十一条 阅卷要认真细致,弄清当事人起诉或答辩的事实,诉讼请求或辩驳、反诉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政策的规定,重点分析判断证据及来源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第十二条 阅卷应作好记录。记录要能反映出案件的基本情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可信的重点摘录。摘录材料要注明卷号、页码,摘录卷内材料不应断章取意,要保持其联贯性、完整性,不改变原意。

第五章 调 查

第十三条 通过阅卷和向委托人了解之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经委托人提供证据和有关情况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还应亲自进行调查。调查前要拟好调查提纲。

第十四条 调查应持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一般由两人进行,如系一人调查,应有一名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在场;被调查人是未成年人的,应请其监护人在场。

第十五条 调查要作好记录。调查笔录要与被调查人陈述内容相一致,经被调查人阅读或对其宣读证人认为无误后,由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和在场人签字盖章。如摘录其单位保存的有关资料,则应注明资料名称和卷、期、页码,并请该单位审核加盖印章。

第十六条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全面、客观、合法、及时。

第十七条 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应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应附证词或说明。视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

第十八条 律师因故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提交该证据。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书写的证言材料,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条 律师在向对方当事人及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的规定,录音、录象可不用征得被录音者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同意调查收集证据时,律师可以申请共同参加。

第二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或代理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二十三条 律师对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证据的来源;

2、证据的形成和制作;

3、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

4、证据的种类;

5、证据的内容和形式;

6、证据要证明的事实;

7、证据间的关系;

8、证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

9、证据提供者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10、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第二十四条 整理和提交证据

1、律师应将当事人提供和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归类整理、编号,编制证据目录并说明要证明的事实;

2、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律师尽量留存复印件,原件交由当事人自己保管;

3、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可以一次性提交,也可以根据诉讼进度分批提交。除起诉或答辩时提交的基本证据外,其他证据一般应在开庭前提交,至迟在开庭时提交。少数证据在开庭后才取得的,可申请法院给予一定的提交证据宽限期。

4、律师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一般可提交复印件,但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不能出示原件的,应说明理由。

法院收取证据原件时,律师可要求法院或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出具收据。

5、律师需告知当事人,所有要提交法院的证据必须经律师审查,当事人不得自作主张,除非在委托律师前已提交。

第六章 代理意见的形成

第二十五条 承办律师查明案情之后,对于一般案件和自己有把握的问题,可以自主写出代理词。

第二十六条 承办律师基本查明案情之后,对较复杂的案件,其代理意见应报主任审查。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疑难案件,应按《议案制度》进行集体讨论,确定代理词的基本观点。

第七章 出庭前的准备

第二十八条 承办律师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应做好以下准备:

1、拟出向证人等发问提纲;

2、就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能对代理词反驳的问题,拟出答辩提纲;

3、准备好拟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

4、进一步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政策。

第二十九条 没有特殊约定,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共同出庭;代理离婚案件,必须由委托人共同出庭。委托人出庭的,应当告知其出庭及回答法庭和对方代理人提问应注意的事项。

第三十条 开庭前,律师知道合议庭组成名单,可告知当事人,并征求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及有无相应证据。

第三十一条 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争取延期开庭。

第八章参加法庭审理活动

第三十二第 审判长在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时,律师有权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 法庭调查开始后,律师应当依照法庭顺序发言。

1、代理原告的,可代为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根据案情代理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2、代理被告的,可代其陈述或者答辩,针对原告的陈述提出确认与否的答辩意见或依法提出反驳。

3、代理第三人的,可代其陈述或者答辩,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或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

第三十四条 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后,律师有权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第三十五条 律师出示证据,应当简要说明该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对方出示证据的,代理委托人质证,有异议的,阐明异议理由和根据。

第三十六条 经审判长许可,律师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及其他当事人发问,律师应就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发问,发问受到审判长制止时,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问题或发问方式。

第三十七条 针对其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威逼性、诱导性发问和与本案无关的发问,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反对意见被法庭驳回后,应尊重法庭意见。

第三十八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要求补充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第三十九条 每一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出示完毕后,代理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对于有矛盾的证据、程序违法的证据及其它不具备证明力的证据,应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第四十条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发现案件某些事实未查清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第四十一条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上严重违法,律师应当指出,并要求立即纠正,以维护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的诉讼权利。

第四十二条 当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征询委托人最后意见时,可以对全案进行小结,明确律师的观点和委托人的主张。

第四十三条 律师代为签收调解书,应有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否则,不能签收。

第四十四条 休庭后,律师应认真阅读法庭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应当申请补正。

第四十五条 休庭后,律师应尽快整理代理词,正本送交法院,副本由律师附卷。

第九章 法院宣判后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代理一审诉讼活动的,如法院做出的裁判合理合法,律师应说服委托人服判,当事人坚持上诉的,律师一般不再接受其委托;如法院的裁判不当,律师应向委托人讲清楚文书的不合法不合理部分,当事人是否上诉由其自己决定。如果委托人决定上诉,并继续委托律师代理的,原承办律师可继续担任其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活动,并另办委托手续。

第四十七条 律师代理二审诉讼的,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合理合法,应说服委托人服判,按判决书或裁定书的要求执行;如果二审法院的裁判违法或显失公正的,可告诉委托人按民事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如果委托人继续委托律师代理的,原承办律师可继续担任其代理人,代理委托人进行再审或抗诉的申请,但应另办委托手续。

第四十八条 结案后,承办律师应按律师业务立卷归档要求,及时整卷归档。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律师接受非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均可参照本业务规程的有关规定代理。

律师民事案件基本技能 篇3

(七)曾某某、陈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民事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原审被告):曾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原住化州市XX区XX路XX号502房,现住广州市花都区XX街XX路XX号XX房。

答辩人(原审被告):陈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原住化州市XX区XX路XX号XX房,现住广州市花都区XX街XX路XX号XX房,系曾XX的妻子。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刘某琼、张某兰、张某伟、张某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被答辩人不服原审法院(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

权的有效依据。且其中三份证据材料:粤财化字

止对其房屋继续侵权的请求。

现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系通过骗取当时私改房管理部门化州县商业局签订的一份“分共墙”、“折共墙”《协议书》,从而开始占用本案争议房屋的。然而,当时的化州县商业局做为一个国家公权力部门,又岂会被一个普通民众所欺骗,且如果不是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早就存在事实上的相邻关系,化州县商业局也不可能与答辩人凭空签订此“分共墙”、“折共墙”《协议书》来强行霸占被答辩人房产。假设事实果真如此,按照常理,被答辩人理应在知晓答辩人入住本案争议房屋之初便提出抗辩,反对答辩人的入住。然而,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邻居住数十年间,被答辩人从未对答辩人居住本案争议房屋提出过任何置疑。由此可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均一致认为本案争议房屋系答辩人房产,才可能相邻居住数十年都相安无事。答辩人一直系合法占有使用本案争议房屋,不存在侵占他人房屋的任何行为。

三、原审判决适应法律正确,被答辩人针对自身诉讼请求未提供任何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承担本案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害纠纷案,那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行为。所谓无形伪造,在刑罚理论中,是指行为人,包括有文书制作权限的人或无文书制作权限的人,冒用公权力名义,制作或向他人提供虚假内容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本案被答辩人提供给法院的证件都是已过有效期限,其记载的权属关系是虚假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答辩人为了陷害他人,向法院提供内容虚假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属于无形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

3.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被答辩人为了达到陷害答辩人的目的,明知向法院提交虚假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会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造成伤害,而执意向法院提交,放任危害结果的产生,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4.被答辩人均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被答辩人即非本案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亦不享有本案争议房屋的使用权,无权请求答辩人搬出本案争议房屋,也即答辩人并不曾侵害其权利。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撑,请求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

被答辩人的行为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请求贵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提出司法建议,追究被答辩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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