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先予执行申请书(通用11篇)
抚养费先予执行申请书 篇1
申请人:×××,住所地,**,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住所地,**。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该矿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款项15万元整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并先行给付申请人。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经申请人申请后,已对被申请人的××万元存款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
因被申请人不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致使申请人无力支付工程施工工人的工资报酬。目前,参加公路施工的民工已多次向申请人单位要求支付其报酬,申请人急需款项支付民工工资报酬。
另外,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约定,申请人已支付给被申请人1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该款应由被申请人在工程验收后退还给申请人,但申请人完成施工任务后,被申请人至今未退给10万元保证金。
因上述原因,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第97、98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6、107条等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先予执行。请贵院予以依法核准。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
追索赡养费可申请先予执行 篇2
我年已七旬,年老体弱,但儿子却不承担赡养义务,生活过得非常艰难。前不久,我又因病住院,为治病借了些钱,生活更陷入了困境之中。为此,我准备通过打官司的途径,要求有承担能力的儿子付给我赡养费,可是我现在身无分文,每日的生活费都靠其他亲友救济。所以,希望在法院判决前的生活费也能得到着落,不知如何才能解决好这个问题,请予指点。
谢某
谢先生:
根据你目前情况,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先予执行,要求你儿子在法院判决前先付给一定的赡养费。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还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依照以上法律规定,你符合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可以通过申请先予执行,解决好你目前的生活所需。
此外,你为追索赡养费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应支付相应费用。但是你因经济拮据,难以承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先予执行申请书 篇3
原告马学征,男,1963年1月2日生,汉族,大名县万堤镇万北村人,现住大名县商贸城A区。系A区 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原告王平海,男,1966年12月3日生,汉族,大名县王村乡西杨庄村人,住址同上。系A 区 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原告宗炳振,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大街乡大街村人,住址同上。系A区 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原告朱培东,男,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大名县铺上乡高寨村人。住址同上。系A区 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被告大名县京府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第三人邢富岭,男,岁,汉族,原大名县供销社副主任。现住 第三人赵国山,男,岁,汉族,职业: 现住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拆除建在共用绿地上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从2000年开始,被告在大名县城东建设商贸城,当时该地方周围都是耕地,尚未形成商业区,原告所建商住两用楼房无人购买,在此情况下,原告加大宣传力度,制作“大名京府商贸城”彩色效果示意图,并承诺小区临街后院内为共用绿地,宜商宜居,即前店后院的商住两用格局。从被告发布的商贸城原意图广告中,也可清晰看出,院中规划为绿地,栽有树木。被告为促销其商品房,喴出的口号是把大名京府商贸打造成新一代大名府商人的平台。在此情况下,原告等人在被告广告的影响下,从2003年开始,先后在商贸城 A区购买了被告建设并销售的楼房,并签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房产后,服从管理和规划,按时向作为物业管理部门的被告交纳水、电等费用。被告却未按承诺植树、种草,部分业主看到院内土地荒着可惜,便栽种部分树木进行了绿化。几年来,原、被告从未发生过任何纠纷,相安无事。但是,令原告意想不到的是,被告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原告居住的A区院内 土地以共用通道为线分为南北两份,予以出卖。北半部分土地1.316亩(877.8m2)以80000元一亩,合计105280元的价款出卖给本案第三人之父赵星师兄,南半部分1.194亩(796.13 m2)以95520元价款出卖给本案第三人邢富岭。其中公用设施化粪池以及地下管道也在其内。第三人以该片土地自己已购买为由,于2010年12月3日开始,除给A区业主周边留出4米通道外,不顾原告阻拦和反对,强行在院内搭建围墙,使A区形成院中院。为此,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发生纠纷。
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共用绿地和公用设施的侵犯。原告只所以购买被告的商品房,綠于对被告广告及承诺的依赖,被告发布的商品房规划效果示意图中,清楚地表明,后院为绿地,该承诺对原、被告能够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显然有重大影响的。虽然后院土地未在合同中表明为绿地,但上述承诺,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应当视为购房合同的内容,况且,该院中设有公用设施化粪池以及地下管道,合同中也没有明示院中土地属其他个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按照上述规定,A区院内土地属于A区各业主共有,业主在购买该处商品房时,价款中已包含了对院中土地使用的对价,况且,小区内的绿地和设施设施是小区内必备物质条件,是小区居住质量标准所包含的内容。因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属于业主共用绿地的土地,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在A区院内打墙,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应当与被告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拆除围墙,恢复原状。
据上情,特呈书状,望判如所请。
此致
大名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马学征 王平海
宗炳振 朱培东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附:所代表的原告人名单。
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马学征,男,1963年1月2日生,汉族,大名县万堤镇万北村人,现住大名县商贸城A区。系A 区 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申请人王平海,男,1966年12月3日生,汉族,大名县王村乡西杨庄村人,住址同上。系A区 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申请人宗炳振,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大街乡大街村人,住址同上。系A区 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申请人朱培东,男,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大名县铺上乡高寨村人。系A区 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申请人诉被告大名县京府商贸城及第三人邢富岭、赵国山侵权纠纷一案,因第三人强行在申请人居住的商贸城A区院内共用绿地的土地建造围墙,欲以造成既定事实,使本案审判后难以执行。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引起了各业主的强烈不满,矛盾已达白热化,如不及时制止,就要发生群殴事件,后果十分严重。为防止矛盾激化和恶性事件的发生,使本案处理后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对第三人建造围墙的行为采取措施,裁定其停止施工。申请人 自愿以自有房产一处(附房产证复印件)作担保。请求法院尽快做出裁定。
此致 大名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马学征 王平海
宗炳振 朱培东
推 举 书
我们做为商贸城A区的业主,因与大名县京府商贸城及第三人邢富岭、赵国山发生侵权纠纷,进行诉讼。我们做为共同原告叶,为便于诉讼,特推举以下四人为我方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马学征,男,1963年1月2日生,汉族,大名县万堤镇万北村人,现住大名县商贸城A区。
王平海,男,1966年12月3日生,汉族,大名县王村乡西杨庄村人,住址同上。
宗炳振,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大街乡大街村人,住址同上。申请人朱培东,男,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大名县铺上乡高寨村人。住址同上。
我们授予以上代表人如下权利:
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举证、质证,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一般代理权等。诉讼代表人的行为,对我们全体原告具有约束力。
推举人:
先予执行申请书 篇4
被申请人: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先予给付申请人XX赡养费(扶养、抚恤、医疗,追索劳动报酬,因情况紧急)。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申请人年事已高,为此,申请人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赡养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赡养费。申请人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上述请求,以解决申请的困难。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先予执行申请书范本 篇5
先予执行申请书
1.格式 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的内容)
1.……
2.……(写明给付数量、金额等)
特此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对某些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亦称先行给付。先予执行的条件是:①当事人之间权利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的;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③在作出判决之前采取。先予执行的范围主要有三类:一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二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三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如何写先予执行申请书 篇6
被申请人于xx,男,45岁,汉族,x><省xx市人,个体业主,现住xx市xx区淮河路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先行给付人民币8万元,以偿还信用社贷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4月从信用社贷款12万元人民币,开办小型服装加工厂。1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服装原料,并预付货款8万元人民币。被申请人收到预付款后迟迟不予交货,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货款,均被被申请人借故拒绝。申请人于204月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申请人偿还8 万元人民币货款。年5月10日,信用社限令申请人一个月内归还12万元人民币货款及利息,否则将查封申请人的个体服装加工厂。申请人全部积蓄都投人服装加工厂的生产经营,没有现款可以偿还信用社贷款,如到期不还贷款,服装加工厂将被信用社查封并变卖,生产经营将无法继续进行。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无理拖欠贷款,据申请人所知,被申请人经济状况良好,完全有能力偿还欠款。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裁定被申请人先予给付人民币8万元。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附:信用社催还贷款通知书复印件1份。
申请人:秦xx
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7
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一: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申请请求:
事实与理由:
写明各种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财产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当给付事项的种类、范围、数量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情况,写明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指定义务的情况。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二:关于强制执行孩子抚养费执行申请书>>(308字)
申 请 人: 所住地: 电 话:
被执行人: 所住地: 电 话: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一案,经***市***法院作出(***)***民初字第***号民事***书,现被执行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贵院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抚养费,共计***个月***元。
2、被执行人支付本案执行费。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年***月经贵院判决离婚,离婚后被申请人从未按生效判决付给申请人一分抚养费,申请人多次索要无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人与孩子的生活处于极大困境,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如下: *******
此致
敬礼
执行申请人: 委托人: ***年***月***日
>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三: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665字)
申请人:xxx,女,生于19xx年1x月xx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石宝镇xx村5组10号,身份证号码xx1xx16xx。联系电话xxxxxxxx,8580xxxx。
被申请人:xxx,男,最新收养法。生于19xx年4月9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东溪镇兴旺村二组5号,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0)158xxx5037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忠县人民法院作出(20XX)忠法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执行该判决履行给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生女xx的抚养费。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于20XX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女儿xx,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扯皮,于20XX年12月18日经忠县人民法院以(20XX)忠法民初字第908号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女由申请人xx抚养,由被申请人xx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从20XX年1月1日起支付至18岁为止。判决生效后,至今被申请人xx未支付抚养费。为此要求被申请人xxx支付20XX年和20XX抚养费共计4800元(肆仟捌佰元整)。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支付其抚养费共4800元(肆仟捌佰元整)。特请求贵院依法强制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上述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
子女抚养费执行申请书4 篇8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出生,(民族),(籍贯),(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出生,(民族),(籍贯),(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申请事项:
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执行(执行依据:***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给付子女抚养费,共计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以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结案。如今,该判决书/调解书早已生效,但被申请人却不履行该判决书/调解书中相应的给付内容,经申请人多次催要后仍拒不履行。现申请人与孩子的生活处于极大困境,因此,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上执行申请,望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
先予执行担保书 篇9
(1)案由:写明担保人因何案件中的先予执行申请提供担保。
(2)担保内容:具体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等情况。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担保人签名。担保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3)担保日期。
二、格式:
先予执行担保书
担保人:
被担保人:
担保人就 一案,对担保人所提先予执行申请提供担保。
担保财产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担保人:
年 月 日
上为第三人作担保人所用担保书。先予执行申请人作担保人时所用担保书格式与此大致相同,但没有被担保人一项。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先予执行担保书
担保人:××省××市××房地产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何×× 职务:总经理
担保人就××市××房地产公司诉××市××物业管理公司债务纷一案,对担保人所提先予执行申请提供担保。
担保财产如下:
本房地产公司所有的××汽车×辆,价值为×万元人民币。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担保人:××市房地产公司
劳动仲裁先予执行案例 篇10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陆某是四川来沪务工人员,在工家物业公司做保洁员,每月的工资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自2008年10月起,用人单位以公司效益不好为由开始拖欠她的工资,直到2009年1月底春节将至,单位已经欠陆某4个月的工资没有支付。陆某很着急,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她的生活,造成了她经济上的困难。无奈之下,陆某向物业公司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受理了陆某的申请,并指派给某律师事务所办理此劳动争议案件。该律所的华律师接手了陆某的案件,在了解到陆某的实际困难后,华律师及时协助陆某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并申请了拖欠工资待遇的先予执行。像陆某的这种情况符合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吗?劳动争议仲裁庭应当如何处理陆某的先予执行申请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认为,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民事诉讼法》中的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为了解决有些案件中的权利人因经济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的生活,或者无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在做出最终判决前,先裁定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定数额的款项或其他财物,或者裁定被申请人实施某种行为或停止某种行为的一项制度。在劳动争议仲裁处理中也设计了先予执行的制度,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可见,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申请先予执行是需要一定条件的。
首先,先予执行的案件类型仅限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其他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不能适用先予执行制度。其次,对于先予执行的案件当事人也是有要求的,一方面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另一方面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并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先予执行措施带有强制性的特点,依法只能由人民法院采取,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没有直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权限,而必须移送人民法院。
上面的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庭经审查认为陆某的情况符合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于是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并由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抚养费先予执行申请书 篇11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
106、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107、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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