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治建设活动方案

2024-09-10

农村法治建设活动方案(通用8篇)

农村法治建设活动方案 篇1

“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是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是“法治余杭”建设的有效载体,是增强基层政权和自治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深入推进“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对于实现科学发展、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创建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增强各村(社区)广大干群的法律素养和民主法治意识,全面加快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扎实推进村(社区)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到今年底,区级“民主法治村(社区)”达标率较去年有所提高;继续巩固现有的市级区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成果,培育清波村争创省级民主法治村。

三、主要任务

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村(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一是依法开展民主选举工作,健全和规范居民自治组织;强化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完善村(社区)居民大会和居民代表会议制度。二是完善村(社区)居委会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实行村(社区)事务和财务公开,加强村(社区)服务协调功能,依法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三是健全收集和反馈社情民意的工作机制和及时有效的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加强村(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和转化工作。四是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村(社区)居民的法律素质。

四、总体要求

1、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开展

整个创建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镇“法治乡镇”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平安、司法、劳保、民政、区域发展等部门要紧密配合,主动参与。各村(社区)应明确专人负责,逐项抓好落实,确保完成创建任务的完成。

2、宣传发动,营造创建氛围

各村(社区)要利用一切宣传工具、阵地,大力宣传“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明确目的、意义和要求。各单位在宣传发动中,应组织村(社区)干部、党员、居民代表讨论研究制定本单位开展创建活动的具体实施计划,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分解任务,明确工作内容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组织制度建设。党组织健全,制度完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村(社区)两委成员、村(社区)成员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建有岗位责任制度,例会制度,“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学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居务、党务和财务公开制度,民主议事协商制度,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村(社区)建有民主议事决策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居务和财务公开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学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评议制度、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

(2)依法完善民主自治机制。“四个民主”制度健全完善并正常坚持。根据情况变化不断修改补充居民自治章程。以财务为主的居务公开按季进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党员议事会活动正常。无因决策失误或权力决策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无党员干部违法乱纪行为。依法治理,居民自治的制度上墙,各类软件资料齐全。

(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建立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明确普法骨干队伍人员;制定全年学法计划;探索设立村(居)民法治学校、法治宣传栏、法治宣传阵地,设立固定法律图书室(角、柜),并确保拥有200册以上法制类书籍;针对不同人群、行业特点,结合街道、村(社区)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多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力求广泛性、针对性、时效性三者统一;村(社区)干部带头学法;法治宣传资料齐全;法治宣传教育经费有保障。

(4)扎实推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健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为村(居)委会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点工作制度;健全纠纷登记、排查化解制度,纠纷调解率达100%,成功率不低于98%;治安防控机制健全,无严重治安案件发生;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网络和制度健全,无帮教脱节、无重新犯罪;积极协助做好村(社区)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和帮教工作,无脱管漏管现象、无再犯罪。

(5)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现象发生,无违章搭建、乱占耕地,无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安全事件,无刑事案件,无失学儿童,无封建迷信活动,无邪教、赌博、吸毒等现象,无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无非法婚姻、非法收养,无偷税漏税,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环境整洁优美、卫生,居住环境良好,秩序井然。

五、实行“以奖代补”配套奖励

农村法治建设活动方案 篇2

一、农村基层法治建设的意义

2015年中央“1号文件”依然聚焦“三农”,并且专门提出了“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如何提高农村基层法治水平,必将成为深化农村改革的必然选择。农村基层法治建设是我国依法治国和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农村基层法治建设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保持农村稳定团结安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农村基层法治建设是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力举措;农村基层法治建设是实施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推进农村各项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农村基层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二、农村基层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法治建设有了明显的进步,农民、农村基层干部、农村司法人员等的法律意识有明显增强,农村基层的民主法治建设进展顺利。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新农村建设的稳步推进,农村中的各种新矛盾不断涌现,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农民依法维权尚未普遍。农民受传统文化、人治思想的制约,法制观念薄弱;多数农民相对于市民而言文化程度和文化素质比较低,法律知识缺乏,对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了解甚少,调查发现三成村民不知道宪法,五成村民对我国法律法规根本不了解,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往往把法律认为是制裁犯罪的手段,而无法理解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调查发现九成的农民认为法律是用来遵守的,而不是用来维权的,所以往往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如面临经济纠纷、承包地纠纷等问题时,很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往往不是忍气吞声,就是自认倒霉,调查发现七成的农民一般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矛盾,农民依法维权尚未普遍。

(二)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办事尚未成常态。农村部分基层干部素质水平不是很高,理解的法律知识也比较有限,学法、用法、守法的能力也不是很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村民纠纷的能力比较欠缺,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合法性、有效性的办法比较缺乏,依法解决村民纠纷的意识也比较薄弱,所以农村基层干部解决农村纠纷时往往方法比较简单,举措也不是特别得体,有时解决纠纷的手段也比较粗暴,甚至有时以权代法,以言压法,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处理纠纷尚未成常态。

(三)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司法服务功能实现尚有难度。目前在各个乡镇都有司法所,各个司法所依法在村民委员会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都有1~3名人民调解员,但是在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员往往都是由一些老同志担任,他们工作经验丰富,解决实际问题方法多,但是老同志往往凭经验、人情解决农民之间的纠纷,有些纠纷解决的不是太好,所以有时会出现农民上访的现象;农村基层有些司法干部官僚主义思想和人治思想比较严重,有些司法干部工作效率比较低,办事又不公正,农民往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更多的金钱,甚至即使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也不能达到意想的目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援助中心还是比较缺乏的,不仅人员少,人员的素质水平也是比较弱的,调查发现七成的村没有开展过法律援助活动,这些都加大了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司法服务功能实现的难度。

(四)农民参政、议政尚不主动。我国自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来,农村民主自治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一定问题:如调查发现四成的村民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又如农民很少参与村集体事务的决策,有些村干部独断专行,有些村村务半公开、半透明,村里重要决定农民很少参与;再如农村的选举,农村大量青壮年外出务工,若选举期间就为选举而赶回家,很多村民很不乐意,即使在家的农民,觉得选举与自己没有多大关系,谁当村干部无关紧要,也不是很乐意参加选举活动,这样使得农村的部分选举流于形式。广大农民根本没有意识到参与选举、参与村事务的决策,监督村务公开透明,这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权益。总之,农民参政、议政缺乏积极性,热情不高涨。

三、农村基层法治建设问题原因分析

目前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中之所以存在一定的问题,这是由于在农村“重守法,轻用法;重人治,轻法治;重结果,轻规则;重信访,轻法律”的观念长期束缚着广大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影响了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法律意识薄弱,缺少对法律的信仰。一方面农民之所以不乐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村基层干部之所以不依法办事,归根结底就是农村缺乏法律文化,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法律意识薄弱,缺少对法律的信仰;另一方面农民不愿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农村基层干部不依法办事也是源于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只看到法律的惩罚作用,而没有意识到法律的保护作用,其根源还是在于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对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不熟悉、不理解,缺少对法律的信仰。

(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之所以缺乏法律意识,缺少对法律的信仰,源于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知道和懂得的法律知识少,对法律作用认识不足,自然农民就不会主动想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村基层干部也就不会依法办事;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之所以缺乏法律知识,根源在于农村基层普法宣传流于形式,一方面农村基层干部在思想上对普法宣传不重视,往往把工作重心放在发展村集体经济,而忽视了普法工作,做表面文章,应付上级检查;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基层干部中没有专业的法律人才,普法宣传干部自身缺乏法律知识,不能系统地进行法律宣传;再者普法宣传方式单一,缺乏创新,目前农村基层法治宣传的方式主要有发放纸质宣传资料、广播宣讲以及在村委办公室宣传栏贴标语等等,无法激发村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从而使普法宣传流于形式。

(三)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经济基础薄弱,农民可支配收入有限。农民之所以不愿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因为农民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薄弱,缺少对法律的信仰,更主要的是农村基层经济基础薄弱,农民可支配收入有限。近几年,我国的农村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增收还是比较缓慢的,同时农民还会面临高额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严峻的养老等问题,使农民可支配的收入比较有限,所以当其面临纠纷、侵权时,即使选择依法维权,但较高的司法成本也会让农民放弃依法维权,会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四)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缺乏专业司法服务人才。农民之所以不愿意依法维权,不仅仅是因为农民法律知识缺乏,对法律缺少信仰,农民可支配收入有限,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缺乏专业的司法服务人才。目前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中的人民调解员,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与农村农业农民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太熟悉和了解,调解纠纷和矛盾时,往往凭经验,有些纠纷处理的不是太好,所以会有农民上访。农村基层自治组织虽有法律援助中心,但由于法律专业人才不愿意来农村基层,所以村里基本没有一个定点的、固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农民有法律问题还要求助镇上的法律人员,所以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司法服务功能不能全面发挥,不利于农村基层法治建设。

(五)农村基层自治组织自治制度执行不力、不规范。农民之所以不积极参政议政,一方面是因为农民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薄弱,不明白参政、议政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农村基层组织自治制度执行不力。目前,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主要就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农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组织,多数农村虽有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务公开、村民议事等制度,但是发挥的作用不是特别的大,村民大会基本很少召开,村务、财务公开不是十分的透明,可见农村虽有自治制度,但是执行不力;另外,农村基层自治制度操作不规范,如依据法律规定应该由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实际操作中往往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村里的重要事项应该召开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由全体村民共同决定,而事实上往往由几个村干部决定;再如民主选举、候选人的条件和推选方式没有统一的原则和标准,选民资格的界定也不清,选举时也不能确保多数村民参与,等等。目前,农村基层自治制度的执行不能更好地代表广大农民的利益,所以农民的参政议政的情绪不高,不利于农村基层的民主法治建设。

四、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对策分析

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就是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在基层法治建设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培育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法治建设的文化基础,增强法治信仰。“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卢梭的名言实际上告知了法治建设的真谛。为了真正使法律植根于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心中,使法律真正成为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心中一种公平、公正的信仰,真正成为农民维权和农村基层干部办事的首选渠道,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就得不断地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坚持农民需要什么就宣传什么,努力培育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法治建设的法律文化基础;丰富法制宣传的形式,开展生动有趣的宣传活动,用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来说法,用通俗的语言来宣讲法律,将法律讲得通俗、讲得透彻、讲得易懂,不断丰富和充实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使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真正领会法律的真谛,使法律成为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信仰,使农民真正用法治思维维权,使农村基层干部真正用法治方式办事,不断增强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制度意识、程序意识和规则意识。

(二)夯实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促进农民增收。《史记·管晏列传》中有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只有经济发展了,老百姓才会自发的、自觉的注重礼节,崇尚礼仪。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是一切发展的基础,农村社会发展也离不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法治建设必然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应结合村落的特点,发挥优势,积极探索发展适合村落的优势产业,特色产业,不断增强村落经济发展的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加大科技宣传力度,鼓励农户科学种田、绿色种田,不断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从而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应鼓励农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地方特色和自身特长,选择具有竞争优势的种植项目和养殖项目予以培植;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因地制宜鼓励发展适合当地产业特点的多样化的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引导合作经济组织了解市场、分析市场,从而为农村产业经济发展提供方向性指导,为农民增收提供保障;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积极推行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应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大力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推动城镇化建设,积极促进农民增收。

(三)巩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法治建设的政治基础,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升农村基层的法治水平和提升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自治水平两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成。提高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自治水平,就得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是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其对解决三农问题、化解农村矛盾、提高农村干部和农民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村基层自治组织若要推进农村基层法治建设的进程,必须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宣传和学习活动,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深入人心,使民主选举村委班子成员成为农民的实际行动;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应将涉农的重大问题,特别是与农民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事情,交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指导下使农民自主养成重大事务民主决策的习惯;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应规范和健全村集体的财务制度,定期主动全面向村民公开基层自治组织的政务和财务,确保村民自治制度公开透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应加强对党的政策法规的宣传,让农民深入了解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依法保障农民应享有的选举权、决策权和管理权,让农民真正成为农村事务决策管理的主人,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农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不断增强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才能使民主法治精神在农村生根,才能推进农村的法治建设进程。

(四)充实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法治建设的司法基础,增强农村司法的服务功能。增强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对法治的信仰,离不开基层自治组织的法制宣传,而法制宣传又离不开专业法律人员,村民纠纷的合法解决也离不开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法律经验的人民调解员,而目前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法治建设中严重缺乏的就是专业的法律人才和具有丰富法律知识的人民调解员。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应从村委班子中选拔优秀的年轻同志从事人民调解员工作,并安排人民调解员定期参加法律专业知识培训,通过专业培训,丰富法律知识,熟悉理解更多的法律法规,提升人民调解员的法制意识,养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的习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目前,农村基层虽有法律援助中心,但没有专门的法律援助人才,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应积极向镇法律服务所争取让专业法律人才来村里工作,由他们专门负责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定期开展法律宣传活动,随时开展法律援助,使农民咨询法律问题既方便又省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的功能,使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法律援助中心真正成为农民心中解决纠纷的保护神。

中国要强美富,农业必须强,农村必须美,农民必须富,中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农村必须要实现依法治村。只有农村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农民和农村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的意识才能不断增强,才能使农业、农村和农民置于强有力的法治保护之下,才能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才能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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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赵俊.论农村法治建设的困境和路径选择[J].上海农村经济,2015.5.

对农村法治建设的思考 篇3

1.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村依法治国进程取得一定成效,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的法治素质有所提高,依法治理的环境获得改善。但是,与城市和经济发展速度相比较,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严重影响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民主政治建设进程。越是贫穷的地方,法制进程越慢。主要表现在:

1.1基层干部的法律知识普遍缺乏,法治意识普遍淡薄 基层干部是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由于“创新”空间不大,就习惯了“上头怎么说,下面怎样干”的模式,一般不认真研究政策和法律,法律知识的缺乏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依法办事意识的淡薄,导致农村矛盾增多,基层党组织瘫痪,凝聚力减弱,群众上访增加,稳定隐患增大。

1.2农村司法机构不健全 在广大农村,往往有政府却无司法,一个中心法庭要管辖2~3个乡镇,经济越不发达的地方,管辖范围一般越大。担护普法宣传和法律援助的农村司法所,往往也是有其名无其实。大多数乡镇的司法助理员,由于缺乏编制,几乎都是兼职干部或招聘人员。自身并不懂得多少法律。

1.3农民群众依法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怕招惹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是中国人的传统通病,农村尤其。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么怨天忧人,自认倒霉;要么搞家族主义,人多势众;要么一味蛮干,不惜铤而走险。再或就是采取“私了”的办法,一般不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解决。像农村经常遇到的种子问题、债务纠纷、征地拆迁等矛盾,不去找法律,反而去上访或是过激地围攻政府,这样的事件屡见不鲜。

2.我国农村法制建设进程缓慢的原因

2.1农村法制宣传渠道不畅 家庭联产承包开始后,集体组织形式越来越变得松散,群众大会已经很少召开。虽说电视机的普及率大幅提高,但收看的节目却都以电视剧居多。农村报刊最多发行到村委会一级,国家的法律法规一般也在村委打住。农村虽然建立了农民夜校和建成开通了现代远程教育,农村小学也聘请了法律副校长,但作用并未真正发挥出来,还是形式主义的东西多一些,加之农村干部法律知识的缺乏,农村的普法几乎就成了死角。

2.2执法不公仍然存在 执法不严,徇情枉法,已经成为法制进程中的毒瘤。个别基层干部“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在老百姓看来,“八字衙门大大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些都直接影响着老百姓的“法治”心理:“上边没人,告也白告”。

2.3怕打官司的思想仍然根深蒂固于广大农村 人们习惯认为,官司缠身总不是一件好事,对打官司缺乏必要的心理准备。农民如此,基层政府也如此。《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一些基层的政府官吏至今还不适应当被告。

2.4人治思想还占据着很大市场 “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在农村干部的眼里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东西。不少人嘴里是“人民公仆”,心里却公仆是人民,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始终转不到服务和“法治”的轨迹上来。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阻碍着民主法制进程。

3.农村法治建设应在五个方面寻求突破

要尽快改变农村法治薄弱的现状,加快推进农村政治文明建设,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战略目标,农村法治建设应在五个方面寻求突破:

3.1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方面寻求突破 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質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这就要求必须继续在农村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健全和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和保障农村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全面提升村级事务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协调发展,用法治保证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

3.2加强农村法律咨询服务方面寻求突破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公证人员的规范化管理,组织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农村,为村民特别是广大农村的弱势群体,为解决“三农”问题及时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做到“有问必答、有纠必解、有诉必帮、有困必助”,定期在乡(镇)、村、社区开展现场法律咨询活动,真正送法上门。在公证业务方面,把满足基层农民在发展产业、生产生活消费等日常生活上的公证需求作为开展公证法律服务的主攻方向,积极引导农民借助公证手段调节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维护合法权益,避免引发村民纠纷的各类因素。

3.3规范农村执法行为方面寻求突破 其一,在制定涉及“三农”相关政策时要严格依法。政府各部门出台涉及“三农”的各类关于新农村建设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备案审查,杜绝侵害农民的“土政策”出台,从政策和源头上防止侵害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出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要研究制定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构建农民利益的保障体系。其二,要搞好涉及“三农”的行政执法工作。一是规范与农村工作有关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依照权限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职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二是积极探索综合执法路子。对涉及农村执法职能较多的部门考虑成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减少交叉执法和重复执法,确保对农村的行政执法工作能顺利进行。三是加强乡镇公安派出机构建设,强化职能,配强队伍,加大公安的执法力度。其三,要搞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一是搞好对行政复议案件的监督。要因势利导,引导农民充分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关,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该立案的坚决立案,不属立案范围的要及时告知农民的救济途径,要公平公正办案,不和稀泥,该维持的维持,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变更的坚决变更,及时纠正不当的行政违法案件,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农民能得到及时的救济,平息争议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二是组织好行政诉讼工作。对涉及‘三农”的行政争议纠纷行政复议不能挪央的,要引导农民依法维权,提起行政诉讼,利用法律途径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各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司法、人大监督,积极组织行政应诉,认真落实和执行司法判决法律文书,有错必改,有错必纠,维护公平和正义,平息矛盾,维持农村和谐与稳定。

3.4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方面寻求突破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应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使村务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全面推行村民选举制度、村民议事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把村里的重大事务和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交给村民议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策,以充分发挥集体智慧,让广大农民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村内事务的管理,提高决策的可靠性,最大限度地避免决策失误。同时要看到,农村工作错综复杂,涉及诸多的矛盾,这就还需要制定出既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又符合村情民意的村规民约,把农民的权利义务、各种组织的工作职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清清楚楚。在落实村规民约工作中应做到在合法的前提下,还要做到公开。尤其是在涉及农民自身利益的重要事情上,一定要以保证农村工作有序、办事有据、多数人满意为原则,使村规民约得以认真执行。

3.5发挥人大、政协职能作用方面寻求突破 今后一段时间内,人大、政协应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涉农法律法规实施的执法检查监督和观察。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执法检查监督和视察,发现和研究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后续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法等涉及农民生产生活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监督和视察,确保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狠抓森林法、渔业法、环境保护法实施的执法检查监督和视察,推动农村环境治理,创造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加强对涉及农业生活资料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监督和视察,督促政府抓好农资价格的专项检查,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管;督促、协助政府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为农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宣传活动方案 篇4

为切实做好2013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宣传活动,制订2013年昆明市口腔医院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宣传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着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医疗卫生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有效开展2013年昆明市口腔医院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宣传活动,确保活动组织有序、成效明显,成立昆明市口腔医院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宣传活动传月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平安院区综合部、希望院区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时间安排

2013年9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四、活动目的动员全院积极参与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切实维护社会

和谐稳定,切实提高全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为全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五、宣传方式

(一)张挂标语广告。以展板、标语、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切实做好宣传活动。

(二)突出点面结合。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集中宣传与经常宣传相结合,做到长流水、不断线。要通过行业系统平安创建等有效形式,扩大宣传影响。

(三)注重典型引导。积极总结推广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辐射作用,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六、活动具体安排

(一)9月在卫生局领导下组织《》普法考试。

(二)10月11日邀请消防人员做消防安全讲座,并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三)11月邀请政法人员做法制报告,集中组织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四)12月下旬召开“2013年平安建设法治建设总结及2014年活动规划会议”。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宣传活动,是 — 2 —

当前宣传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院领导充分认识开展宣传活动对于动员全社会参与平安法治建设,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分管领导、具体人员的责任,落实经费等保障,一级抓一级,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挖掘宣传素材,组织好本单位宣传活动;有计划地把活动引向深入。

(三)严格宣传纪律。严格遵守宣传纪律,重大敏感问题的宣传报道按统一口径稳妥把握。宣传要全面准确,引用数据要出自权威部门,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重要稿件要按规定送审。

农村法治建设活动方案 篇5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九大把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为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2018年全市“法治建设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市教育局决定在全系统开展“法治建设年”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和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部署,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鹤岗、法治校园一体建设,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法治建设这个重点,大力推进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努力形成整体构架和科学高效有序的法治体系,全面深化法治鹤岗建设,推动全系统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普遍增强,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有效提升,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鹤岗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坚定“四个服从”,坚决维护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依法规范和行使公共权力,保证宪法法律贯彻实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三)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政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四)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围绕加速推进城市转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造活力边城、幸福家园、建设现代化新鹤岗宏伟目标,努力创造稳定的教育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

(五)坚持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以学习宣传宪法为契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全系统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

三、聚焦问题

(一)依法执政

重点解决各级党组织对新形势变化缺乏清醒认识和科学判断,政治敏锐性和工作敏感性不高;没有真正做到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及省委、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入脑入心;依法决策机制不够健全,推动教育中心工作理念思路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方法手段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

(二)严格执法

重点解决教育制度和作出决策于法无据,新官不理旧账,单位法律顾问流于形式、顾而不问,执法程序不规范、履行职责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对群众救助需求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项不理不睬、上推下卸、互相推诿、执法流程不优,特别是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滥用行政执法裁量权等问题。

(三)全民守法

重点解决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认识不足,没有把法治宣传教育摆在重要位置加以研究、部暑和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创新不够、方式单一,受众覆盖面不广、没有针对性,缺乏系统性,不能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和“以案释法”制度,宣传内容专业性过强,解释法律比较生硬,缺乏通俗易懂、贴近实际生活、对法与理进行分析的鲜活案例,不讲诚信等问题。

四、目标任务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系统得到全面落实,法治精神深入人心,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普遍提升,法治意识深入人心,全系统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基本形成尊法守法、公平正义、诚信文明、安定有序的法治新格局。

(一)坚持依法行政,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1.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尽心尽力做好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实现思想上统一、政治上团结、行动上一致,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2.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树立法治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决不允许有任何削弱宪法和法律权威、损害宪法和法律尊严的行为。

(二)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3.加强宪法学习教育。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宪法宣传日”活动,开展以《宪法》为主题的宣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良好氛围。

4.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进程。建设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全面清理、修订不适应我系统的规范性文件。

(三)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5.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深化简政放权,动态调整行政权责清单,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优良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6.提高依法科学决策水平。严格落实重大决策合法性审审查制度,实质性推进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落实。

7.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发挥依法行政主体作用,带头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群众权益和社会秩序。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禁执法辅助人员、聘用人员等无执法资格人员单独执法。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8.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全面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做尊法守法的表率。

9.着力提高行政效率。深化“放管服”改革,再造工作流程,进一步简化办事环节,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深化“四零”承诺服务创建,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岗位责任制,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10.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失信“黑名单”和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联合信用惩戒制度,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

11.完善监督机制。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健全和完善内部监督体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提升执法公信力。

(四)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推进信访法治化 12.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单位治理体系。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推进信访法治化,组织法学专家、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依法打击信访违法行为,着力解决信访不信法问题。开展涉法涉诉信访积案专项评查清理工作。

(五)做到全民守法,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13.抓好领导干部普法工作。抓住“关键少数”,加强对领导干部法治精神培育,每名领导于部至少学习20部法律法规。认真落实《鹤岗市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意见》(法宣组[2017]5号)精神,建立局党委会会议会前学法制度,开展领导干部讲法。

14.推进法治与德治相融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加强领导干部政德教育,做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多积尺寸之功。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15.开展教育综合治理工作。一是加大巡查力度,对民办学校进行100%无死角监控管理,不定期巡视,遏制在职教师在社会上突击办“加强班”、“冲刺班”和“衔接班”现象。二是对热点学校巡视工作继续加强,对重点小区实行蹲守和不定期巡视,对表现恶劣的教师一律清除出教师队伍,对社会反响差的学校校长问责。

16.创新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落实《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关于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媒体公益普法宣传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七五”普法,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学校活动;深入推进分类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法治宣传质效。

17.深入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将法治宣传数育纳入文明校园创建重点内容。在全系统开办法治专栏,通过“以案说法”“讲法治故事”等强化全系统法治意识。组织开展法治微小说、微电影、征文和公益广告征集展播活动。开展“四个一”活动,建设一个法治文化单位、组织一场宪法法律知识竞赛、举办一场法治演讲和一次法治文化书画作品展。

18.拓展新媒体法治宣传阵地。利用新媒体资源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依托利用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媒体,重点推介“鹤岗市普法”微信公众号和《鹤岗普法》专刊,让群众获得喜闻乐见、内容丰富的法律知识。

19.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创建活动。组织参加“全省法治县(区)”“基层民主法治单位”创建活动。

五、方法步骤

“法治建设年”活动从2018年5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启动阶段(2018年5月)

各县(区)教育局、直属各单位、各科室制定开展“法治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各项工作职责,做好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要于6月15前将“法治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报送至市教育局法规科(302室)。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6月-10月)1.全程学习教育。把学习教育贯穿“法治建设年”活动全过程,制定学习计划,采取党委中心组学习、干部大会以及个人自学等多种方式,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系列重要论述,学习理论政策,学习法律法规。

2.列出问题清单。各县(区)教育局、各单位、各科室通过调研、座谈、问卷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找准本单位,本科室在法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台账、明确重点、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措施、公开承诺。要于6月11日下班前将问题清单报送至市教育局法规科。

3.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教育局、直属各单位、各科室要对照问题清单,在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法治建设推进情况和公开承诺事项完成情况。对已经解决的问题,抓好巩固和提升;对尚未解决的问题,分析原因、抓紧整改、兑现承诺。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8年11月-12月)各县(区)教育局、直属各单位、各科室于10月底前将开展“法治建设年”活动总结报教育局法规科。

1.综合评议考核。教育局法规科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对各县(区)教育局、直属各单位、各科室开展“法治建设年”活动进行专项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抽查案卷档案等方式,抽查考核可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2.注重结果运用。考评结果要在内部通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3.抓好巩固提升。要在“建设”上下功夫,注重总结法治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改进,巩固提升,构建科学高效有序的法治体系,建立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全系统“法治建设年”活动在建设法治鹤岗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要探索建立推进法治建设的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各县(区)教育局、直属各单位、各科室要进一步加大法治建设经费保障力度,建立健全经费保障管理机制,为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等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市教育局成立全系统“法治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组 长:孙平

副组长:郝 英、李传龙、孙冬寒、綦慧涛、陈唐诗、孟庆元、任 霞

组 员: 李晓巍、郭秀梅、吴 宪、张喜彬、赵忠利、汪彦岗、黄尧、赵 杨、苑世光、路洪伟、程积民。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由教育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具体工作。

(二)突出重点,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区)教育局、直属各单位、各科室要围绕开展“法治建设年”活动工作重点,找准切入点,统筹规划、分段实施、稳妥推进。各县(区)教育局、直属各单位、各科室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主体,要积极参与、主动作为,明确职责分工,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强化“一把手”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安排部署、定期听取汇报,及时解决法治建设遇到的问题,形成“头雁效应”,确保加强法治建设各项举措一抓到底,见到成效。

(三)强化督导,确保考核到位。加强督促检查,促进“法治建设年”活动各项任务的落实。考核方式主要采取常规检查、蹲点式督察、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督导检查,及时纠正工作推进不力、措施不实等问题,坚决查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行为,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有效整改。

(四)统筹兼顾,积极协调推进。要坚持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在结合上下功夫,立足我市教育实际,把“法治建设年”活动与学习贯彻宪法结合起来,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与整顿作风优化营商环境结合起来,使法治建设与各项工作有机衔接、相互促进,以法治建设为保障,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更好成效。

(五)加大宣传,营造浓厚氛围。要坚持媒体宣传、社会宣传同步推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法治建设年”活动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广泛宣传法治建设活动的意义、任务和工作重点,宣传法治建设活动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典型,吸引广大师生、干部自觉投入到活动中来,努力扩大“法治鹤岗”建设的群众基础,营造浓厚的法治建设舆论氛围,确保“法治建设年”活动顺利开展。

农村法治建设活动方案 篇6

XX年是“七五”普法规划的启动之年,也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和市zd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法治泉州、平安泉州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综治平安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市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综治平安建设法治宣传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活动时间

3月1日至3月31日,为期1个月。

二、宣传重点

(一)着重学习宣传宪法。坚持以学习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围绕“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这一主题,深入宣传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理念,教育引导各级组织和全体公民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推动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二)着重宣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宣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三)着重宣传全国、省、市zd工作会议精神,宣传各级各部门在推进法治泉州、平安泉州建设中所采取的有效措施、成功经验和工作成效,大力宣传全市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效。

(四)着重宣传各级各部门尤其是zd综治战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着力解决社会管理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引导全社会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五)着重宣传我市zd和社会治理工作战线涌现出来的“十佳百优”先进事迹;宣传社会各界和各部门广泛参与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情况;宣传基层在开展综治平安建设工作中创造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广大人民群众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先进事迹。

(六)着重宣传防范打击信息诈骗和非法集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提升广大市民防范信息诈骗和非法集资的法律意识。

三、活动内容

(一)开展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活动。各地要结合地区实际,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开展一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活动。

(二)编印侨乡法治园专刊。编印一期以综治平安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防范打击信息诈骗、非法集资为主要内容的侨乡法治园综治宣传月专刊。

(三)组织网络法律知识竞赛。依托市级普法网站--xx法治网(xx),举办一期以社区矫正为主题的综治平安建设网络法律知识竞赛。

(四)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拟在全市开展法官“以案释法”工作,收集各地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涉及民生的诉讼案件及法官进行点评等内容并编印成册。

(五)深入挖掘运用法治文化阵地。各地要结合地区实际,充分发挥建设好不同类型、不同特色、不同规模的法治文化广场(长廊、公园、基地)等普法平台的作用,有条件激活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社区文化中心普法功效,引导全民从小增强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意识。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把本次宣传月活动作为当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扎实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各项宣传重点和活动内容,拓展宣传月活动的深度和广度,防止走过场。

(二)抓好载体运用。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运用已有的法治文化阵地、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村(居)民法制夜校、社区论坛以及强化互联网+思维等多种载体,以满足“受众”普法需求和增强“用户”普法体验,充分发挥新媒体直观快捷、互动共享优势,打造普法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多级联动的新媒体普法矩阵,确保本次活动真正收到实效。

(三)做好宣传发动。各地各单位要做好各项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努力做到上下级互联、部门单位间的左右互通。同时,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进工作。带动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入。重视网络法律知识竞赛的宣传发动工作,让更多干部群众参与到活动中来。

浅谈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 篇7

我们所说的法治,指的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原则和方略,使农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生活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新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蓬勃发展。

二、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困难

(一)一些涉农法规贯彻实施不力,部分法律条款与政策相互抵触

比如《农业法》中关于“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1]等规定在实际中很难落实,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对农业的总投入的增长幅度远远达不到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甚至只有三分之一左右,在一些县级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农业资金没有及时足额拨付。

(二)村干部法律观念和廉洁勤政意识需要增强,农民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一是在村财务运转,村民选举以及处理涉地问题的过程中,村干部出现的问题比较多。特别是经济基础比较好的一些村子,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修建高速公路等原因,土地陆续被征用,村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越来越少,这些征地款的分配和使用,自然成为大多数村民关注的焦点问题。这些问题处理不好,极易导致村民与村干部的对立甚至冲突。由此引发的集体上访案例比比皆是,如2006年1月11日在广东中山三角镇发生一起因部分村民的征地补偿款问题集体上访三角镇政府[2]。

二是农民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法律知识缺乏,难以依法办事、用法维权。在对笔者所在县一个乡镇的调查中,发现,不少农民在他遇到维权和用法事务时,缺少用法来解决问题的概念或不知怎样用法来解决,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主渠道,在这个乡镇,每月至少有10件以上的信访案件,间接导致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给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带来危害。“熟人之间一般不需要法律,或者是需要很少的法律”[3]这种思想普遍存在,当遇到维权的时候就无从着手,而有些村民权益受到侵犯时,不是寻找法律途径来解决,而是采用极端的手段如暴力、报复等去解决,结果导致事情非但得不到解决,反而把自己送进了监狱里。如王斌余,一位农民工,17岁到城市打工。因数次讨要工钱未果,他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6月29日,王斌余在宁夏被判处死刑[4]。王斌余只是农民工群体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缩影,我们姑且不论引发王斌余杀人的种种原因,但这个案件很好证明了我国部分农民的法治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不懂用法律这个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三)农村“人治”观念严重,基层政权、村民组织不能较好地依法办事

一是表现为村集体收入、开支不公开,村务、财务公开的内容不规范。大多数村委全能够如实具体地将公开的内容按规定全部公开,但也有一些村委会将一些大的方面公开,而有关村财务一些关键性或比较敏感的内容不予以公开。虽然现在已经免去农业税等,不存在收税等现象,而且国家给予种田农民适当补贴,但是新的问题亦伴随而来,村干部得到补贴后,迟迟未兑现给农民或者是东除西扣。此外擅自扩大乡村公益金的征收范围,存在平均摊派和“摊平头”的现象。

二是有些村干部家长作风严重,随心所欲,甚至贪污腐败,欺压百姓,部分村干部甚至以言代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导致了“村官”腐败时有发生。近年来我国主要对高官腐败采取高压态势,忽视的最小职务的“村官”,但“村官”却屡屡制造涉案金额数万、数百万的贪污大案。“村官”腐败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些腐败案件已引发群众的上访和社会的不稳定,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普遍关注。“村官”腐败的问题确实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并且还在蔓延,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这些现象的发生严重阻碍新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

三、实现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制定和完善农村法律法规和政策

一是根据新农村法治建设要求修改完善《农业法》。近几年来中央连续发了三个“一号文件”,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支持农业、保护农业新阶段。而2002年修改的《农业法》从指导原则、体例结构上都未能体现这一基本的精神。应该适应这一形势的变化,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业立法,在内容和结构上对国家保护、支持农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做出全面而具体的制度安排。要完善我国农业投资法律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投资方面的责任权限,以及农业投资每一年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投资的预算和程序、社会主体对农业投入、农业外资的引入等问题。要针对我国农业法中未对农业补贴做出任何规定的现状,对现行的种粮补贴、粮种补贴和购置农机具三种补贴进行规范,完善我国农业补贴方面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农业补贴的范围、程序和标准,以及在农业补贴过程中的监督等方面的规定,防止政策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为了强化法律监督明确责任,健全对政府扶持、保护农业发展的相关责权的监督机制,农业法中应对法律监督以及合法权益受损的社会主体对责任机关的诉讼机制做出相应的规定,增加农业法的“可诉性”[5]。

二是完善保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法律。有人把新农村的公共建设概括为“六通、五改、两建设”。在当前的农村,公共产品非常匮乏,无法满足广大农村社会公众的实际需要。国家除了经济上的侧重和投入,还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保障,明确相关主体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法律责任,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促成各级党委政府的积极落实,逐步改变村镇发展缺乏规划,农民住宅布局散乱、建设无序,村容村貌和群众居住环境脏乱差等现象。

三是通过促进的医疗、体制改革。“看病难、上学贵、保障差”仍是新农村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因此,医疗和教育体制改革应当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加以通盘的考虑。

四是制定管理“村官”相关法律法规,扼制村官腐败的蔓延。要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村官”的管理,从而有效地扼制“村官”腐败的蔓延。

(二)以推进“五五”普法为切入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一是从建立和完善学法制度、健全制约措施入手,进一步强化农村干部的学法用法,不断提高各级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建设的能力与水平。

二是切实加强对全体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提高全体农民法律素质,才能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要在广大农村深入开展“法律进万家”等活动,丰富农村法制宣传内容,活跃法制宣传形式,扩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

三是要持之以恒地抓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重要的治本育人的工作,是长期的任务,必须经常抓,持之以恒,才能抓出成效。

四是法制宣传教育,要与道德建设一齐抓。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只有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规范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约束和制止不文明行为,使公民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才能加速推进农村法制化进程。

(三)全力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是依法保护农民的权益。我国先后制定了《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加大了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农民经济权益保护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在新农村建设中依法保护农民经济权益,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坚持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新农村建设乃至整个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基础;积极配合新颁布的《物权法》的实施,落实关于土地、财产等的新规定;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加快《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进程,尽快出台《农民权益保护法》,对各种侵害农民经济权益的行为,尤其是对滥征乱占耕地等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进一步健全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法规。

二是切实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要加强立法,健全村民自.治制度才是重点。实践证明,村民自治有利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建议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保护好农民的自治权利。

三是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民工维权方面,应该改进公力救济的途径、机制、效率,畅通农民工利益矛盾的诉求渠道,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法,以强化对这个群体的特殊保护。

(四)强化农村基层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是国家和社会为贫者、弱者和残者无偿提供的法律帮助制度。它使农民的权利得以维护,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应大力发展这一制度,切实为农民利益服务。一是要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的建设;二是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意识;三是要拓展法律服务工作渠道;四是充分发挥基层法院(派出法庭)的作用。

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要走的路还很长。我们要坚持以农民为主体,这样才能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和农村基层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最终实现新农村法治化,把农村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2003-3-1起实施.

[2]中山日报.2006-1-12.

[3]费孝通.乡土中国与乡土重建[M].北京.时代风云出版社.1993.

[4]中国政法大学江厚良.反思农民工报复杀人.2006-4-7.中国劳务网.

关于加强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思考 篇8

关键词:新农村;法治建设;问题;对策

一、我国新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法治观念缺失

法治在农村的推进程度,往往取决于广大农民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了解、认同乃至接受法律的调整。当前我国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对法律知识的认知、理解和运用程度仍处在相对比较低的水平。由于广大农民日常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意识上的欠缺,导致对法律内涵的理解不透,甚至很多时候不知道自己行为是否违法,他人行为是否侵犯了自己的权利,遇到问题往往想不到或者不知道应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多年形成的“人治”思想和对法律的畏惧,一些农民在遇到问题时多是采取拉关系走后门去解决,助长了“权力”对“权利”的损害。部分农村基层干部由于法律意识的薄弱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往往觉得权大于法,做决策干工作总是喜欢参照惯例和习惯、传统去衡量是否,评价对错,有意或无意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

(二)农民法律知识欠缺,法律素质不高

当前农村普法教育是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很多普法教育停留在热热闹闹、轰轰烈烈的形式上,教育内容过于宽泛,对于实际效果缺乏有效的跟踪问效。对于农村法制教育和法治观念的培养,很多地方没有注意把握农村和农民的特点,教育的内容与农村的现实状况和农民的实际需求不协调,使农民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对于法治观念养成和培养的作用不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程度,对于农民依法守法、依法维权的指导意义不大,法律素质仍没有得到有效提高,影响了农村法治建设的步伐。同时,由于农村缺乏通晓法律的专业人才,甚至乡镇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观念缺失,执法水平低下,严重影响了执法的公平与公正。因此,农村法律人才的缺乏和执法队伍依法行政能力的缺失也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三)法制体系建设缺失,没能形成体系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守法等多个环节,立法占首要的地位,没有立法,便无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无从谈起。我国农村立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体系化不强,许多重要的农业、农村、农民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制定,已制定颁布的法律在科学性和可行性上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另外,农村法制多停留于立法层面,在守法和执法层面仍存在一定的空白和缺失,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无法彻底杜绝与根治。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比较科学完善,但村民依法自治程度依然不高,究其原因,有村民自治受行政干预较深的问题,又存在监管失职的问题。这些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农村法治建设依然不尽如人意。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势必影响农业生产及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加强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策略

(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培养农民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

要依据农村现实条件和农村法治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是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一个途径。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深远意义有清醒的认,识,明确法制教育对于新农村建设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在此基础上明确责任,建立并坚持普法教育制度,同时采取自上而下的教育方式,对涉农基层干部,特别是村干部要加大学习检查力度,使他们成为学法守法的带头人和引导者。要注意丰富形式、创新载体、精选内容,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学习相结合的方式,把法律知识送到田间地头,送到农民的炕头,以此使广大农民的法律知识普遍丰富、法制观念逐渐提高、法治意识逐渐增强,最终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快速开展。

(二)完善农村法制建设,建立完善涉农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推进法治化进程的首要条件和重要保证,所以,要求我们国家的立法部门必须大力加强涉农立法工作,尽快填补农村工作中的法律空白地带,保证涉农的各项工作和出现的问题能够做到有法可依。立法部门要更新立法观念,立法工作紧跟时代的发展需要。以农村的改革发展现状作为涉农立法的现实依据,制定既能适应农村发展需要,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又能符合中国农村传统礼俗观念,容易为农民接受的涉农法律法规。立法人员要经常到农村调研,了解农村的实际情况,保证立法的科学化;要切实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和法定义务,体现人性化。为保证已有农业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要及时出台相应的解释性条文和配套法规,使这些法律法规发挥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应有作用。

(三)强化法律公平公正,提高依法执政和法律援助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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