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暂行规定

2024-06-17

四川音乐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暂行规定(通用12篇)

四川音乐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暂行规定 篇1

为了加强人事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为人事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关于人事工作方针、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事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

1、人事档案管理以贯彻“为人事工作服务”为基本原则。必须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实行人事档案管理的集中统一。严守人事档案机密,提高管理水平。

2、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

人事档案材料的归档工作直接关系到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为了使人事档案能够适应人事工作的需要,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励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教职员工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使人事档案能全面的反映个人情况。

(一)、收集归档的范围

1、职工调任、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类人员登记表、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鉴定、干部考核登记表、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

2、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及招工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招工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政审材料、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

3、办理教职员工工资、待遇、出国(境)、退(离)休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4、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学历材料。

5、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更改入党、团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6、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材料。

7、司、局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表彰材料、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

8、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二)鉴别与归档手续要求

1、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

2、必须材料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写明承办单位及时间。

3、必须手续完备,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与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4、档案材料必须使用十六开的办公用纸,只能用炭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

(三)收集方法

1、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把应

归档的材料送交人事处档案室归档,并形成制度。

2、档案管理部门要经常了解和掌握形成人事档案材料源信息,沟通渠道,建立联系制度,不失时机地向形成材料的部门收集应归档的材料。

3、档案管理部门发现送交的归档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要及时通知形成档案材料的部门,补交材料或补办手续。

三、档案的查阅、借阅

(一)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阅人事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1、查阅档案者须是党员干部。

2、查阅单位填写《查阅档案审批表》,按查阅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各分党委、总支书记可查阅本单位职工的档案,但不得跨单位查阅。

4、查阅副处以上级别的干部档案须经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批准,方可查阅。

5、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6、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到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二)查阅档案注意事项:

1、凡需要了解有关情况,并适合与本人见面的,建议直接采访本人,一般不得查阅人事档案。

2、查阅档案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须严格履行手续,借出后要妥善保管,在规定日期内必须归还。

3、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乱加批注、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4、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5、因工作需要,必须摘记档案内容时,要经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同意。摘记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个人私自存放。

6、查阅档案审批表,由党组织保管,填写审批表要严格按规定办理。

四、档案的转递

转递人事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职工因工作调动或辞职时,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档案转出。

l、人事档案必须经严格密封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2、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转入。转出的档案,应在收档单位逾期一个月未退回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的,应由档案管理人员及时催问情况,催回回执,以防丢失。

3、转进的档案,负责人事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转给档案员,档案管理人员要按照档案材料的目录清点验收。经核对无误后,在回执单上签名盖章,寄回档案转出单位。

4、及时转递人事档案材料,做到档案随人动,避免“有人无档”的现象发生。

五、人事档案管理的其它事项

(一)关于收取人事档案代保管费的规定

根据人事部、中组部、市人事局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本着“服务为主,以档养档”的原则,特制定收取档案代保管费的规定:l、档案保管费收取范围

以下人员的档案,现仍在我处人事档案室保管的,均属收费范围。

(l)教职工辞职出国(境)学习的。

(2)原我校职工因长期脱岗或出国(境)逾期未归等原因,按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的。

2、收费标准及办法

(1)档案保管费按每月按二十元收取。档案保管费均由本人负担。

(2)凡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需一次预交五年的档案保管费。

(3)凡超过保管期限的人员,需补交档案保管费。

(4)凡不满保管期限,本人提前转出档案时,由本人出具有关证明和原始收据后,按月退回预收未到年限的档案保管费。(保管期限为档案在我处保管时间)。

(6)凡超过保管期限未能转档者,应自觉补交档案保管费。如有拖欠,在需要办理公证或转移人事档案到新的管理单位时,须补交清档案保管费后,方可办理。

(7)凡属收费范围者,其档案保管费均以职工离职、不在岗之日算起。

3、几点说明

(1)学校只承担人事档案的保管责任。

(2)如上述人员回国或有单位接收,本人可出具接收证明或调档函,学校将其人事档案转递给新的主管单位。

(3)在档案保管期间,除不可抗拒的(包括自然的)原因外,保证人事档案物质形态不损毁,不丢失。

(二)关于办理公证证明的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档案管理部门可为教职工提供各种民事公证证明。

2、凡是委托学校保管档案的各类人员,按规定交齐档案管理费后,可申请办理涉外、涉港公证证明,同时携带有效证件;若当事人在境外或由于其它特殊原因,可委托其亲友或他人代为办理,代办人应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信。

3、申请办理公证证明必须书面或口头讲清所要证明的事实真相,并提出可靠的证据(如结婚证、学历证书、身份证、户口本等)。

4、公证费的收取标准

(1)办理每项公证内容、收费10元。

(2)申请人在域外申办各项公证证明,收费20元。

(三)关于收取复印档案工本费

本着为学校教职工服务的原则,在规定范围内,凡是需要复印档案里的内容做为证明资料的(如学习成绩单、出生年月证明等),每份收费10元。

六、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2、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认真管理好干部人事档案,积极为组织人事工作及领导决策服务。

3、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泄露档案内容。

4、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四川音乐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暂行规定 篇2

当前, 开办独立学院就成为了扩大高等教育规模、解决教育经费不足的有效途径。可以说, 独立学院的诞生是由于“公办高校、地方 (省级) 政府、社会投资者、考生家庭”这四方的积极性会聚到一起的。独立学院一般由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成立, 并负责其教学管理, 申请学校不需要国家财政支持, 转为依靠社会资金, 按民办机制运行。这种办学形式相对独立, 并具有较大自主权。学校不仅负责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而且, 还可以自由评聘教师。很多教师都是从母体高校中聘请, 即使聘用专职教师, 也与原有母体高校并无实质上的联系, 而只是以独立学院的名义实行聘用制。这种聘用制也正是独立学院人事制度的核心。

二、聘用制下独立学院人事档案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 存在的问题

1. 档案意识淡薄。

良好的档案意识是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观基础。如果组织成员普遍都具有良好的档案意识, 必然会产生应用档案信息的强烈愿望, 这种愿望将进一步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大部分院校的档案意识还非常淡薄。

2.“重新建档”现象层出不穷。

随着聘用制的广泛实施, 独立学院人才流动现象加剧。某些学院为了吸引优秀人才采取“重新建档”的方法来吸引人才。这种违规做法成为很多独立学院招聘人才的“法宝”。

3. 档案材料质量不高。

聘用制的发展要求独立学院人事档案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 独立学院人事档案材料质量并不高。具体表现为:档案内容不完整;档案整理欠规范;档案信息失真等。

4.“弃档”现象屡见不鲜。

因为独立学院的特殊体制, 教职员工与学院之间的关系相对松散, 很多教职员工对待工作本身也并没有太多的留恋。为了实现自由流动, 很多时候, 教职员工甚至会放弃档案就直接“跳槽”。

(二) 问题的成因

1. 管理制度存在漏洞。

独立学院的人事管理体制具有崭新的特点, 人事档案的传统功能弱化, 各方面对人事档案的重视程度也相对较低, 在管理上比较松散, 这使得档案毁损失踪、缺失材料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些问题主要就是由于独立学院人事档案的采集、整理、归档等管理制度不尽完善。

2. 管理手段比较落后。

当前, 独立学院人事档案管理部门需要履行的主要还是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存档和保管等工作, 与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并没有太大差异, 管理手段也比较落后, 现代化程度不高。现代化管理手段并没有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3. 人力资源建设短缺。

在聘用制下, 独立学院档案管理部门无论是从人力资源数量还是管理人员素质, 都亟待提高。再加上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缺失, 更使得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力资源建设成为制约档案管理工作发展的主因之一。

三、聘用制下独立学院人事档案管理的主要策略

(一) 人档分离

应该让独立学院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与社会化档案管理相结合, 由母体高校所有的人事档案管理体制, 按照“人档分离”和集中统一的改革思路, 将独立学院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职能分离出来, 建立政府所属的独立学院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这一独立学院人事档案管理中心应设立为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至于开展档案管理相应工作和提供服务的经费, 应该从最开始的“以档养档、适当收费”逐步过渡到由公共财政全部负担。进而, 以职能的专业性、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和服务的无偿性为基础, 逐步建立为社会公信力强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二) 开放式管理

随着聘用制的发展, 独立学院之间、独立学院与社会之间的人才流动将越来越频繁, 所以, 在更大范围内实行开放式人事档案管理已经成为必然的选择。人事档案开放式管理模式与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差别较大。在传统模式下, 人事档案是由各单位内部组织人事机构分别管理, 相对封闭。而社会化开放式人事档案管理模式服务面更广, 也便于社会机构与人员对档案加以利用, 容易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式, 但却存在易泄密、易丢失等弊端。对于现代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来说, 应该将两种模式的优势加以结合, 规避各自风险, 建立更完善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

聘用制的实行, 削弱了人事档案原来的神秘化、政治化倾向。人事档案不再仅仅局限于单一组织部门的狭窄范围内, 而经常会被组织、个人查阅、利用。同时, 以因特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飞速发展, 也改变了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方式, 在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前提下, 人事档案上网, 采用网络化管理、服务方式, 便于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与外界进行人力资源信息交流, 由单一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开放式的交流模式。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化, 每个小单位自行管理人事档案的模式将被更大范围内实行的社会化、开放式人事档案管理模式所取代。

(三) 长效保障机制

1. 法律保障。

制定有力的法律、法规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是加强独立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必要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有史以来中国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档案法律, 是建立健全中国档案法规体系的核心。独立学院人事档案法规体系要在《中国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的档案法律为基准逐步建立、健全。这必然要求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人事部门、相关立法机构联合制定出一些与人事档案信息开发与利用相关的法规、政策, 以对日益变化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形成一个总体的指导。

2. 技术保障。

在聘用制下加强独立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必然离不开现代化的技术和管理手段作保障。当前, 独立学院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主要是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这种现代化的管理方式将档案管理人员从手工劳动中解放了出来, 大大提高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具体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工作:开发统一的人事档案管理软件;采用先进的档案保护设备和技术;重视声像档案与电子档案的形成与管理。

3. 服务保障。

由于独立学院不同的体制及其所带来的不同的人事管理体系, 因此, 在实际工作中, 需要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不断拓展服务领域, 创新服务机制。要促进教学、科研单位与档案管理部门之间形成横向联系, 进一步整合相关学科管理和科技创新人才资源, 共同推进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同时, 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与社会联合进行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另外, 还要发挥人事档案的信息服务功能, 紧紧围绕独立学院党政工作的开展, 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档案, 为科学民主的决策服务。

4. 监督保障。

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各部门监督力量的作用, 针对档案管理工作, 研究、制订具体的检查、监督方案。可以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评议制度, 邀请社会各界对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公开评议, 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综上, 独立学院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是独立学院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全面推行聘用制的今天, 必然会面临崭新的挑战。本文就是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了独立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管理策略, 希望会对独立学院人事工作提供一定的帮助。

摘要:独立学院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是独立学院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对独立学院人事管理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之后, 对聘用制下独立学院人事档案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聘用制下加强独立学院人事档案管理的策略。

关键词:独立学院,人事档案,聘用制

参考文献

[1]刘琴.人事制度改革对人事档案管理的影响[J].档案学通讯, 2005, (5) .

论独立学院人事档案管理策略 篇3

关键词:独立学院 人事档案 聘用制

一、独立学院人事制度的核心——聘用制

当前,开办独立学院就成为了扩大高等教育规模、解决教育经费不足的有效途径。可以说,独立学院的诞生是由于“公办高校、地方(省级)政府、社会投资者、考生家庭”这四方的积极性会聚到一起的。独立学院一般由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成立,并负责其教学管理,申请学校不需要国家财政支持,转为依靠社会资金,按民办机制运行。这种办学形式相对独立,并具有较大自主权。学校不仅负责日常教学管理工作,而且,还可以自由评聘教师。很多教师都是从母体高校中聘请,即使聘用专职教师,也与原有母体高校并无实质上的联系,而只是以独立学院的名义实行聘用制。这种聘用制也正是独立学院人事制度的核心。

二、聘用制下独立学院人事档案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存在的问题

1.档案意识淡薄。良好的档案意识是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观基础。如果组织成员普遍都具有良好的档案意识,必然会产生应用档案信息的强烈愿望,这种愿望将进一步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部分院校的档案意识还非常淡薄。

2.“重新建档”现象层出不穷。随着聘用制的广泛实施,独立学院人才流动现象加剧。某些学院为了吸引优秀人才采取“重新建档”的方法来吸引人才。这种违规做法成为很多独立学院招聘人才的“法宝”。

3.档案材料质量不高。聘用制的发展要求独立学院人事档案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独立学院人事档案材料质量并不高。具体表现为:档案内容不完整;档案整理欠规范;档案信息失真等。

4.“弃档”现象屡见不鲜。因为独立学院的特殊体制,教职员工与学院之间的关系相对松散,很多教职员工对待工作本身也并没有太多的留恋。为了实现自由流动,很多时候,教职员工甚至会放弃档案就直接“跳槽”。

(二)问题的成因

1.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独立学院的人事管理体制具有崭新的特點,人事档案的传统功能弱化,各方面对人事档案的重视程度也相对较低,在管理上比较松散,这使得档案毁损失踪、缺失材料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些问题主要就是由于独立学院人事档案的采集、整理、归档等管理制度不尽完善。

2.管理手段比较落后。当前,独立学院人事档案管理部门需要履行的主要还是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存档和保管等工作,与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并没有太大差异,管理手段也比较落后,现代化程度不高。现代化管理手段并没有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3.人力资源建设短缺。在聘用制下,独立学院档案管理部门无论是从人力资源数量还是管理人员素质,都亟待提高。再加上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缺失,更使得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力资源建设成为制约档案管理工作发展的主因之一。

三、聘用制下独立学院人事档案管理的主要策略

(一)人档分离

应该让独立学院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与社会化档案管理相结合,由母体高校所有的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按照“人档分离”和集中统一的改革思路,将独立学院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职能分离出来,建立政府所属的独立学院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这一独立学院人事档案管理中心应设立为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至于开展档案管理相应工作和提供服务的经费,应该从最开始的“以档养档、适当收费”逐步过渡到由公共财政全部负担。进而,以职能的专业性、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和服务的无偿性为基础,逐步建立为社会公信力强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二)开放式管理

随着聘用制的发展,独立学院之间、独立学院与社会之间的人才流动将越来越频繁,所以,在更大范围内实行开放式人事档案管理已经成为必然的选择。人事档案开放式管理模式与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差别较大。在传统模式下,人事档案是由各单位内部组织人事机构分别管理,相对封闭。而社会化开放式人事档案管理模式服务面更广,也便于社会机构与人员对档案加以利用,容易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式,但却存在易泄密、易丢失等弊端。对于现代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来说,应该将两种模式的优势加以结合,规避各自风险,建立更完善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

聘用制的实行,削弱了人事档案原来的神秘化、政治化倾向。人事档案不再仅仅局限于单一组织部门的狭窄范围内,而经常会被组织、个人查阅、利用。同时,以因特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也改变了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方式,在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人事档案上网,采用网络化管理、服务方式,便于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与外界进行人力资源信息交流,由单一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开放式的交流模式。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化,每个小单位自行管理人事档案的模式将被更大范围内实行的社会化、开放式人事档案管理模式所取代。

(三)长效保障机制

1.法律保障。制定有力的法律、法规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是加强独立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必要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有史以来中国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档案法律,是建立健全中国档案法规体系的核心。独立学院人事档案法规体系要在《中国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的档案法律为基准逐步建立、健全。这必然要求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人事部门、相关立法机构联合制定出一些与人事档案信息开发与利用相关的法规、政策,以对日益变化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形成一个总体的指导。

2.技术保障。在聘用制下加强独立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然离不开现代化的技术和管理手段作保障。当前,独立学院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主要是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这种现代化的管理方式将档案管理人员从手工劳动中解放了出来,大大提高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具体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工作:开发统一的人事档案管理软件;采用先进的档案保护设备和技术;重视声像档案与电子档案的形成与管理。

3.服务保障。由于独立学院不同的体制及其所带来的不同的人事管理体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机制。要促进教学、科研单位与档案管理部门之间形成横向联系,进一步整合相关学科管理和科技创新人才资源,共同推进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同时,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与社会联合进行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另外,还要发挥人事档案的信息服务功能,紧紧围绕独立学院党政工作的开展,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档案,为科学民主的决策服务。

4.监督保障。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各部门监督力量的作用,针对档案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具体的检查、监督方案。可以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评议制度,邀请社会各界对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公开评议,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综上,独立学院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是独立学院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推行聘用制的今天,必然会面临崭新的挑战。本文就是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了独立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管理策略,希望会对独立学院人事工作提供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刘琴.人事制度改革对人事档案管理的影响[J].档案学通讯,2005,(5).

四川音乐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暂行规定 篇4

武大研字[200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研究生人事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人事档案是指研究生在报名、录取、培养、毕业、学位授予、就业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记载个人学习情况、政治思想品德、科研能力、奖惩情况的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及原有个人档案材料的总和,是相关部门全面考察了解和选拔人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档案材料的构成范围

第三条 招生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报名登记表、体检表、专家推荐书(博士生)、政审表、定向、委培协议书等。

第四条 培养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入学登记表、中期考核分流表(或硕、博连读考核表)、学籍成绩登记表等。

第五条 政治教育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奖惩记载、入党材料及毕业登记表等。

第六条 学位授予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学位授予通知书(存档件)等。

第七条 毕业就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通知单等。

第八条 更改姓名、出生日期形成的有关材料:本人申请书、公安部门出示的更改证明等。

第九条 入学前原有个人档案材料。

第三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十条 全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等有关部门应建立研究生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并设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形成研究生人事档案材料的有关部门包括:

(一)报考硕(博)士研究生登记表、报考硕(博)士研究生政审表、报考博士研究生专家推荐书、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通知单等,由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二)硕(博)士研究生入学登记表、硕(博)士研究生学籍成绩登记表、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分流表、硕-博连读转博资格考核表等,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会同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归档。

(三)硕(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通知等,由学位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四)奖惩记载、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党校培训证书复印件、共青团组织推优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函调、党内外群众评议意见、自传、入党志愿书以及硕(博)士研究生毕业登记表等,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所形成的研究生人事档案材料应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内容真实、手续完备、归档对象明确。个人撰写的材料应有形成的时间和本人签字。业务材料应有形成的时间、领导审批意见、组织部门盖章等。在整理过程中应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全部完成方可归档。

第十三条 研究生人事档案材料纸张规格应大小一致,一般以A4规格用纸或者以研究生院业务部门制表规格样本为准,以便于档案的保管及转递封口。档案文字材料不得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笔书写或复写纸复写。应该手工填写的内容不得打印或手写纸条粘贴。不得使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在对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每年六月下旬)完整地一次性送交研究生院人事档案室归档。研究生入党预备、转正期间形成的材料在毕业前一个月之内送交档案室归档。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人事档案室若发现有关部门送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或漏归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履行更正、补送或补办手续。

第四章 档案材料的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范围:

(一)涉及到研究生本人入党、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复查,可提供查(借)阅。

(二)用人单位因工作业务需要,需了解研究生本人档案有关情况时,可提供查阅。

第十七条 因业务和工作需要查(借)阅档案时,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查(借)阅(用人单位)人员应是政治可靠的中共党员或主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有关人事组织部门的干部。

(二)查(借)阅之前须带单位介绍信(介绍信须同时注明被查阅人姓名、专业、学号),查(借)阅人须持工作证或研究生证或身份证,并认真填写《研究生人事档案查(借)阅登记表》。

(三)任何个人不得查(借)阅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档案。

(四)研究生档案一般不得外借,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用者,应写明借阅理由,经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主管领导批准后,办妥手续,方可借出,并必须按期归还。

第五章 档案转递

第十八条 研究生人事档案的转递,须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安全、保密。

第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派遣后,应在15-20天内将档案转至就业报到单位或档案接受单位。

第二十条 研究生人事档案须通过机要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一般不准邮寄或由其本人及亲属(他人)自带。第二十一条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学校将其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存。由学校继续保存档案的研究生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将其在校档案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第二十二条 中途出国、退学或结业、肆业等的研究生档案,由接受单位出具有关通知或证明,由学校转递至本人原工作单位或重新就业单位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人事回避暂行管理规定 篇5

第一条 为了维护集团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促进员工之间公平、公正的工作关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实行人事回避:

(一)夫妻关系(包括恋爱关系的);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四条 员工之间凡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其中一人必须离职,不得在公司任职。

第五条

公司在录用、晋升、调配时是必须严格审查该人员在集团及分子公司的亲属情况,入职公司的员工也有义务如实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申报在公司是否有亲属的情况;凡是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录用;对因工作关系,新形成的恋爱或亲属关系,公司负责人必须按第四条规定及时对当事人作出调离或离职处理。

第六条 应回避的员工,必须自行提出辞职,在三天以内办理完离职手续;公司有权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学校人事档案暂行管理制度 篇6

为了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人事档案,更好地为我校人事工作服务,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做好人事档案的保密工作。

2.加强组织纪律,坚守工作岗位。

3.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专用档案室,配备铁质档案柜,妥善保管人事档案。

4.人事档案室必须具有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安全措施应当经常检查,保持室内的清洁和温、湿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及时采取措施。

5.人事档案室和档案柜,应明确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

6.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室。

7.严禁用电话、电报索取或提供有关人员的全面材料和涉及个人政治历史问题或其他重要问题的材料,严禁任何人携带人事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合和娱乐场合,不得在电话或公共场所中谈论或汲及到有关人事档案材料的内容。

8.对利用人事档案的人员,进行保密宣传,以防边阅档案边

议论档案内容。

9.人事档案材料的转递,严格密封,通过机要传递或专人送达,尽量避免本人自带。

10.人事档案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乱抛,一律按密纸处理或销毁。

11.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但领导或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时,要严格办理借阅手续(见本制度里的第五条:借阅制度),借阅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12.属归档的材料,及时转入本人档案,须转递的档案,做好移交签字登记手续。

13.严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档案,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不得保管本人和亲属的档案。

14.发现泄密事件,认真处理。

二、归档制度

1.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归档规定》,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工作调配、干部任免、组织发展、职称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学历变更、工资套改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德、能、勤、绩、廉的文件材料,充实档案内容。相关部门应配合人事部门及时做好人事档案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材料归档范围具体见《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归档规定》里的第二章归档范围。

2.新毕业生及调入人员的人事档案必须在报到之日起两个月内转至我校,没有特殊情况而逾期不到或材料不全的,学校将

缓发其工资与津贴,并暂停兑现其他相关待遇。

3.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格式规范、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具有保存备查价值。需经有关部门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方能归档。

4.不属于档案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需经人事验证后经分管档案管理的领导签字批准后,由专人负责监销。

5.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6.新毕业人员要填写干部履历表或补充表,充实干部人事内容。

7.对收集的材料,要做好收集登记和交接手续。

三、鉴别制度

1.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鉴别,未经鉴别,不得随意归档或擅自销毁。

2.鉴别工作分别在接收材料归档时和整理过程中进行。

3.鉴别要以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确保真实、完整、精炼、实用。

4.归档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对不该归档的材料,要区别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人事验证后必须由分管档案管理的领导签字批准。

5.人事档案材料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

四、整理制度

1.整理人事档案,要先对缺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行补充,并备齐卷皮(盒)、目录纸、衬纸、切纸打孔机等必备的物品和设备。

2.整理要做到: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和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3.整档人员必须熟悉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掌握整理人事档案的有关规定和基本方法技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整理工作。

4.必须认真执行《档案法》、《保密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5.人事档案按新《条例》和《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规范地整理,材料及时装订入卷。

6.不得擅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按规定剔出的档案材料,必须认真登记,需销毁的材料,必须详细登记,人事验证后必须由分管档案管理的领导签字批准。

7.整档过程中,要切实做好防火安全保密工作,整理室内严格吸烟,严防丢失和汇漏档案内容。

五、借阅制度

1.查(借)阅人事档案的人员原则上是校主要领导、人事干部,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2.查(借)阅人应在借阅前认真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登记表》。

3.校外单位和本校工作需要查用档案,经校主要领导在《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登记表》签字同意后,方可查(借)阅。复印借出人事档案材料应认真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党支部章,方能有效。

4.查(借)阅档案,严禁涂改、圈划、撤换档案材料。查阅时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5.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校主要领导在《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登记表》签字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6.档案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校主要领导在《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登记表》签字同意后,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六、转递制度

1.转递人事档案或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2.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渠道转递或派专人传送,一般情况下,不准公开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如外单位派专人来提取,必须持其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一般介绍信不予办理。

3.转递档案时,必在转出手续完备的前提下,须经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同意签署意见并由校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转出。有关部门同时把本人的现实表现、体检表或技术档案转入人事档案室,由人事档案室统一转递,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档案转出后,逾期一个月未见对方退回回执应写信或电话催回,以防丢失。

4.使人事档案能够随着我校的人事变动,干部职务变动而及时调整,人事部门应将人事变动情况、干部调动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通知人事档案室。因商调而转出档案后,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及时通知人事档案室此人是否商调成功,如未商调成功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在一个月以内追回档案,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5.职工因辞职、退职、自动离职或被学校解除合同、终止合同、除名、开除等,在没收到接收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转来的转递档案通知单前,其档案仍由人事档案室保管;但要从处理决定下达之日算起,按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收取档案保管费。自动离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必须在外调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方可转出。

6.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人事档案室做好教工档案的转递工作。

7.是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或材料要严密包封,并加盖机密章,有关人员认真填写《干部人事档案转出登记表》。

七、核查制度

1.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档案要定期的进行检查核

对,一般每半年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提供利用的人事档案,再回收时,要严格检查,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

3.整理好的人事档案入库前,要逐人、逐卷、逐份、逐页进行检查核对,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4.转出和接收人事档案时,应将材料与目录检查核对一遍,防止张冠李戴或缺少材料。

四川音乐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暂行规定 篇7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 【发布日期】1991-04-20 【生效日期】1991-04-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4月2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六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人事管理,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方干部,系指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具有国家正式干部身份的中方人员。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第四条 本规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聘用

第五条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中方干部,可由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从中方合营伙伴推荐或从人才交流机构推荐的人员中选聘。在本地招聘干部不能满足需要,需跨省、地、市、县招聘干部时,当地人事部门要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需办理落户手续的,由当地人事部门按照条件审批,当地公安部门凭人事部门的落户证明办理落户手续。所需落户指标,由当地公安部门单独划拨。

第六条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原单位已脱离人事关系的中方干部,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管理及出国、出境的政审工作,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原单位委派或推荐,与原单位暂未脱离人事关系的中方干部,其人事管理仍由原单位负责。

第七条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应事先报请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列入分配计划,优先进行分配。

第八条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在职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支持,不得以收取不合理费用、收回住房等手段加以限制。如原单位无理阻拦,被聘用干部可以提出辞职或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条 第九条 被外商投资企业确定聘用的中方干部,属于下列情况者,原单位有权不予放行:

(一)与原单位签有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未满的;

(二)原单位出资培训,在培训合同规定服务期限之内的;

(三)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科研攻关项目的主要承担人;

(四)从事特殊行业或特殊工作并在国家不准改行期限内的;

(五)经检察、监察机关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第十条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用擅自离职的中方干部、在校学生以及按国家和省规定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不具有国家正式干部身份的中方人员,要求成为国家正式干部的,经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同意,按本省国营企业吸收录用干部的有关规定,报当地行署、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中方干部,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同中方干部签订一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应当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

(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五)工作纪律和奖惩;

(六)违反聘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其他有关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事项。

聘用合同的标准文本须报管理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部门或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在外商投资企业任职的中方干部,特别是担任董事长、董事、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在聘任期内,中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动他们的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须事先征得该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的同意。

第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辞退中方干部:

(一)严重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愈后确实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又确实无法安排的;

(二)严重违反企业工作纪律并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被判刑的;

(四)根据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宣告解散的。

外商投资企业按上述规定解除聘用合同、辞退中方干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方干部有权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辞去工作:

(一)经县以上有关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严重危害中方干部安全、健康的;

(二)企业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企业不履行合同或者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四)中方干部本人因特殊情况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辞职的。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于符合第十四条

(一)、(四)和第十五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中方干部,应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与外商投资企业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中方干部、其人事关系在原单位的,由原单位负责接收安置;人事关系在人才交流机构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资、奖励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调资升级奖励、津贴等,由企业董事会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自行确定。

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干部符合调资规定的,由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工资晋升手续,装入本人档案,但不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计酬。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奖惩办法。

企业对于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工作成绩优异或有特殊贡献者,可以报请参加本地、本系统或国家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评选活动。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列支教育培训经费,用于中方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素质,适应企业发展需要。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培训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由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培训的中方干部,在培训期满后工作未满聘用合同规定年限而提出辞职时,须按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赔偿企业一定数额的培训费用。

第六章 工龄、职称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为工龄,手续由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办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职称评定工作,比照省内国营企业的规定,由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台湾、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在我省投资开办企业,聘用中方干部的人事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凡设在我省的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均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时,执行国家规定。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音乐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暂行规定 篇8

2007年07月06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04‟164号

各市、州、县国土资源局,攀枝花市国土局、厅直属各单位:

•四川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厅务会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整理,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以及农村居民生活条件,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本规定不适用于依法批准的城市、集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整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土地整理项目包括国家投资项目,省投资项目,市(州)县投资项目、乡镇投资的项目和用地单位投资项目及社会资金投资的项目。

国家和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是指由国家和省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安排的土地整理项目。

市(州)、县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是指县城以上(含县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实施的占补平衡和建设用地指标折抵的,由市(州)、县人民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

乡镇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实施占补平衡和指标折抵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

用地单位投资项目是指用地单位为实施占补平衡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

社会资金投资项目是指除以上投资之外的社会资金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

第四条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的入库审查,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下达和竣工验收;省投资、市(州)县投资、用地单位投资及社会资金投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立项审批和竣工验收。乡镇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立项审批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申报原则

(1)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2)符合土地利用计划;

(3)项目原则上要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第六条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一)项目基础条件

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和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二)项目建设规模

国家和省投资项目应在两个完整自然村以上,总面积不超过15000亩,项目集中连片,原则上不能破村。市(州)县、乡镇投资项目应在一个完整自然村以上,总面积不超过15000亩,项目集中连片,原则上不能破村。

(三)项目净增耕地比例

土地整理项目建成后,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原有耕地面积的10%。第七条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申报材料

按•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织材料。

(二)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申报材料

1.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报告。

2.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含电子文档)。

4.项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年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及数字化成果。项目区分村碎部图斑量算表印件、样方系数表复印件。

5.经变更调查后的上一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及数字化成果。

6.项目规划图(比例尺1:200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汇总表(按过渡分类)。

7.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签字的同意进行土地整理的意见和拟定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三)报省立项市(州)、县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申报材料 1.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报告。2.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含电子文档)。4.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5.项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年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及数字化成果、分村碎部图斑量算表复印件、样方系数表复印件。

6.变更调查后的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及数字化成果。土地利用现状台帐复印件。

7.经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签字的同意进行土地整理的意见和拟定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8.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及预算书。

9.项目规划设计图(比例尺1:2000,局部采用1:500地形图)及数字化成果,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汇总表(按过渡分类)。项目区应有界址点坐标并设立固定界桩。规划设计要达到以下要求: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技术规范‣及农业、林业、水利、建设等相关规范。

10.项目的资金证明。

(四)报市(州)立项的土地整理项目申报材料 按照报省立项的土地整理项目申报材料要求组织。第八条项目申报程序项目

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的项目须经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集中报省国土资源厅。

各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收入预算确定项目类型、规模,组织项目申报。

第九条项目审查、审批和预算下达

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入库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预算。

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批准立项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项目预算。

国家和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的可研、规划设计和预算,须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才能够确定和下达。

按规定报省立项市(州)、县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项目的立项和规划设计进行审查。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筹措资金。

国家和省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采用1:2000实测地形图,局部采用1:500实测地形图。规划设计内容应符合部、省有关规程的要求。

用地单位投资和社会投资项目立项与验收按省投资项目管理。第十条项目实施管理

国家和省投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或监督项目实施。其它项目由申报单位组织实施。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正式实施前,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报项目批准机关备案。实施方案中要明确项目组织领导机构、实施管理、权属调整方案、后期管护措施及后续利用计划等方面。项目实施应按经备案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制、公示制、招投标制、监理和廉政建设等制度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的规划设计与预算一经批准下达,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国家和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季报制度。实施单位必须在每季度第一周前,对上季度项目实施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自查,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将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申请

土地整理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持下列文件资料,向原批准机关逐级申请验收:

1.项目竣工验收的请示及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的初验和审核意见。

2.项目竣工报告。3.项目竣工图。

4.有勘测定界资质的单位制作的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为1:2000)及数字化成果。测量时应设立固定界桩。

5.经批准的立项文件、规划设计文本图件及预算文本。6.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

7.项目实施方案。

8.权属调整方案及实施情况。9.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10.工程监理资料及工程监理总结报告。11.工程质量检验及耕地质量分析有关资料。

12.资金使用、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国家、省投资项目的财务决算和审计工作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

(二)竣工验收程序

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自查;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初验;国土资源部终验。

省投资项目、国家投资补助项目和报省立项的土地整理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自查;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初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终验。

报市(州)立项土地整理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自查;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终验。

市州批准立项的土地整理项目,须在立项批复和竣工验收后每季度将项目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省厅将组织对项目进行抽查,对市(州)国土资源部门不按要求备案或经抽查不合格的,省厅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新增耕地的计算方法:新增耕地数量以竣工实测后并经验收认可的数量为准。计算方法为: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土地整理后实测耕地面积-土地整理前耕地面积-规划基期年至土地整理前经验收合格新增耕地面积。其中土地整理前耕地面积=规划基期年耕地面积-合法占用耕地面积-非法占用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灾毁等因素减少耕地面积。

第十三条项目成果管理

经验收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实行单列管理,可作为补充耕地指标,可抵补农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地。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按比例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具体办法,待国家政策配套后另行制定。社会投资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项目申报和实施单位应作好项目成果的有关档案管理工作,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奖惩与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负责。

对于按国家、省有关要求完成项目申报,认真组织实施,并能一次验收合格的地区,可优先安排国家和省投资项目,并进行通报表扬和经验推广。

对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预算、资金使用和结(决)算审计不合格的,对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核查、抽查、验收中发现项目地类、面积、权属等弄虚作假的,对在市(州)立项、验收的项目抽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问题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降低信用等级,年终考核降低档次、暂停申报国家和省投资项目资格,暂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面资格,暂停新增耕地指标入库资格。

对事业单位、中介机构、施工企业、监理机构等在项目立项核查、规划设计、项目预算、施工、监理、结(决)算审计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两年暂停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全省范围内永久性禁入。对弄虚作假和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搞好项目的后续利用管理,充分发挥项目的效益。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篇9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编号:GT/JB/RZ 014-2013A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将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人事档案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防止档案丢失、损坏,便于公司对人员的在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66公司及下属煤业公司。

第三条 职责:

1、公司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口人力资源部,各煤业公司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口综合办公室,人事档案管理须指定专人负责。

2、公司人员和煤业公司中层及以上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部管理;煤业公司普通员工的人事档案由各矿综合办公室管理。

3、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员负责维护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4、人事档案管理员负责人事档案的归档、整理、借阅、销毁等工作。

第四条 人事档案的分类:

1、入职档案:

(1)人员应聘登记表、面试评价表、录用审批表、招聘洽谈记录、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体检表、上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英语/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各类资格证书复印件等个人入职基本信息。

(2)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补充协议等。

2、培训档案:

(1)新员工入职培训试卷、培训心得等。

(2)培训登记表、外派培训总结、培训申请表、培训效果评估表。

(3)培训服务协议等。

3、职位档案:

(1)聘书、职务任命书。

(2)职务变动申请、职位职务变更记录。

4、薪酬考核档案:

(1)试用期考核表、员工试用期总结表。(2)考核记录表、考核成绩、考核面谈记录。(3)调薪申请单、调薪记录。

5、其他档案:

(1)个人党、团相关资料。(2)各类奖励、处罚记录。

(3)离职申请、移交清单、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离职证明、补偿金协议、其他补充协议等。

第五条 管理规定:

1、归档管理:

(1)归档前,要对归档材料进行鉴别,按照材料的属性、内容,确定其归档的具体位置。

(2)归档时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鉴别后方可归档。(3)及时将新材料归入档案中。

2、人事档案的查(借)阅:

(1)查(借)阅人事档案须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查(借)阅,特殊情况下须经董事长审批。

(2)使用人因入党、学历提升、职称晋升、考试等要求需要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的,由档案管理人员向证明人核实情况后,可以出具证明材料。

(3)档案管理员要做好归档记录、查(借)阅记录。

3、人事档案的保密及保存期限:

(1)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对档案进行删除、涂改、变更或销毁,并且严格保密,不得扩散。

(2)档案管理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防治霉变、虫蛀,防火、防水、防盗。

(3)人事档案原则上永久保存,对于已辞(退)职人员的个人档案,原则上自离职之日起3年后方可销毁,销毁时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做好销毁记录。

4、电子档案:

(1)人事档案管理员须及时维护和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2)为便于查阅和管理,档案管理员应建立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内容要与第四条档案材料保持一致。第六条 奖惩规定:

1、档案管理员在管理过程中提出创新办法的,给予提报人200元的奖励。

2、因保管或借阅导致档案丢失的,给予责任人200元-1000元的罚款。

3、查阅或借阅档案时,擅自涂改、抽页、拆毁、剪裁、增删档案的,给予责任人200元-1000元的罚款。

4、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人事档案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的罚款;若经多次催缴仍未上交的,给予责任人200元-500元的罚款。

5、未及时建立、更新人事档案的,给予档案管理员200元的罚款。

6、利用档案资料或借助自身权利进行谋利的,给予责任人200元-2000元的罚款,并有权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7、未履行借阅手续、未填写借阅登记表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的罚款。第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旧制度同日废除。附件:

1、《人事档案借阅登记表》

2、《人事档案借阅申请单》

3、《人事档案销毁审批单》

附件1

员工档案借阅登记表

年月日

附件2

人事档案借阅申请单

此表单人事部门存档。

附件3

人事档案销毁申请单

四川音乐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暂行规定 篇10

【发布文号】人发[2002]106号 【发布日期】2002-11-19 【生效日期】2002-1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人事部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2002]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环保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提高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在核安全及相关领域中建立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11-19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核安全关键岗位的管理,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核与辐射安全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在核能和核技术应用及为核安全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中从事核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 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核安全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英文名称:Nuclear Safety Engineer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负责国家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编写考试用书,统一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理工类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6年。

2?取得理工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4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

3?取得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3年。

4?取得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年。

5?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对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2?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

3?经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培训合格的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在核安全等业务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

(三)受刑事处罚。

(四)脱离核安全相应岗位连续满1年。第十五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持证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依本规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经批准注册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在其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情况”栏目内加盖印章,并核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十八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内容变更,须由所在单位在变更后30日内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九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核安全行业的执业守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对所从事的专业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是:

(一)核安全审评。

(二)核安全监督。

(三)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

(四)核质量保证。

(五)辐射防护。

(六)辐射环境监测。

(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其他与核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领域。

第二十一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享有依法从事核安全关键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权利,并对本职工作负责。

第二十二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应不断更新知识,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并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应在一个从事核安全专业工作的单位执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前,对长期从事核安全工作,已经达到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并受聘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通过培训和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培训和考核认定的办法由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二十七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和职责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四川音乐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暂行规定 篇11

校教字[2000]11号

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教师的教学业务情况,为教师的培养、使用、提职、晋级提供科学的依据,需健全和完善教师教学业务档案,为使这一工作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作如下规定:

一、教学业务档案的内容

1.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和统计卡片;

2.教师教学工作量统计表;

3.教师工作登记表;

4.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

5.教师进修学习成绩单或结业证书(复印件);

6.各类教学获奖证书(复印件);

7.其他能反映教师教学业务水平的材料。

二、教学业务档案材料存档程序

1.教师调进(包括新分配来校和其他人员转为教师编制的)报到时,均应到教务处师资科填写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和统计卡片。

2.务处通知每学期(或学年)填写教师工作登记表,由教研室主任、院领导审核签字后送教务处师资科存档。

3.教师进修结业返校后,把进修学习成绩考核旱和进修结业证书(复印件)送教务处师资科存档。

4.教学获奖证书由教师本人及时把复印件送教务处师资科存档。

5.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完毕,由校职改办将评审表(1份)转教务处师资科存档。填写的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做到归档材料完整准确。

三、教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1、教师教学业务档案由教务处师资科归档保管。

2.业务档案一律不借出,查阅档案一般由教师所在单位统一派人查阅。教师调出时,由教务处师资科把教学业务档案交人事处或直接转到接收单位从事管理部门。

四川音乐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暂行规定 篇12

1993年8月23日,国家工商行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私营企业档案管理,发挥档案在私营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私营企业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私营企业实施登记管理、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它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私营企业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接收、整理私营企业档案材料,保护私营企业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发利用档案资料,为私营企业管理提供基础信息。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本规定管理私营企业档案,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私营企业档案由核准登记该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 私营企业档案按户建档,一户一档,一档多卷。私营企业分支机构的档案在该企业档案中单独立卷。

异地设立的私营企业分支机构在经营地单独建档。第二章 档案材料的立卷与归档

第七条 私营企业的档案材料由开业登记材料、其他登记材料、日常监督管理材料和其他材料组成:

一、开业登记材料:

《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私营企业开业申请书;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协议书;

申请人及合伙人、投资者身份证明; 场地使用证明; 资金证明;

管理、技术人员名册; 部门审批文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二、其他登记材料:

《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变更登记申请书、合伙人协议书、董事会决议书; 《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私营企业迁移申请表;

私营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表; 《私营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注销登记提交的申请书、合伙人协议书、董事会决议书; 债权债务清偿证明或债务清偿保证书; 完税证明;

企业与雇工解除劳动合同文件; 营业执照;

企业转让协议书; 其他有关登记材料。

三、日常监督管理材料:

《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及其他年检材料; 违法违章记录材料、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 营业执照或副本遗失申请补办材料; 《私营企业停业报告书》; 《私营企业复业报告书》;

停业申请书、合伙人协议书、董事会决议书; 其他监督管理材料。

四、其他材料:

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专利产品及获省、部级以上名优产品称号的证明副本或复印件; 各种资质证书、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中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参加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凭证的复印件; 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私营企业登记和监督管理人员应将在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及时送交档案管理人员。送交时应确保文件齐全,图文字迹清晰,格式标准统一,并办理送交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管理人员不予接收。

第九条 接收的档案材料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进行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边。纸面过大的材料,应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材料,应当附上抄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剔净。

第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档案材料的形成时间或自然顺序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码,页码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空白面不编号。声像材料应当用文字标出录摄的对象、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 根据私营企业档案材料编页顺序,分别填写私营企业开业登记材料目录、私营企业其他登记材料目录、私营企业监督管理材料目录和私营企业其他材料目录。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档案材料应按“开业登记材料”、“其他登记材料”、“监督管理材料”和“其他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分别装订成卷。并把每类首页加盖档案戳。注明案卷号及目录号,装入档案盒。并按行政区(16位)流水号(6位)编制档案号。

归档材料中如有文件、材料说明,均应填写在备考表内。同时,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归档时间填写清楚。

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定期订到卷内。

第十三条 填写私营企业档案检索卡片,建立私营企业档案检索系统。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注销登记后,各卷档案材料按“开业登记材料”、“其他登记材料”、“监督管理材料”和“其他材料”的顺序合订为一卷,原各卷档案目录不动。

注销登记后的私营企业档案应单独存放并建立私营企业注销登记档案检索系统。第三章 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档案为永久性保管档案。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并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私营经济管理业务和档案管理业务,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档案要有专门装具,并应有防盗、防火、防潮、防鼠、防虫、防光(紫外线)、防尘等设施。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声像档案应根据其保管期限定期复制。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并作记录。对于破损、虫蛀、鼠咬、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案卷丢失的,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积极查找,写出处理报告。

第二十条 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逐步实现私营企业档案的计算机管理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一条 利用私营企业档案,须持有介绍信等合法证明,经档案管理人员及主管档案的处(科、股)长同意后,方可利用。

复制的私营企业档案材料,应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件核对后,加盖证明章。

第二十二条 查阅私营企业档案应有专门场所,并注意监护。私营企业档案利用者不得修改、污损、标注、撕拆、抽调、散失、销毁和转借档案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未经档案存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私营企业档案材料的内容。第

二十四条 除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任何单位或公民利用私营企业档案,应支付费用,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档案局和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档案的卷皮、卷盒、目录页、备考表,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705—88》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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