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24-05-31

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精选11篇)

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篇1

南工校教[2006]20号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

根据教育部CET考试成绩的改革,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上,结合本校学士学位授予的实际情况,修订了《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本规定自2002级普通本科(含高职本科)学生始执行,原《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请各学院及相关部门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南京工业大学

二○○六年一月五日

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及《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凡达到以下条件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2.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准予毕业。

3.除《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日语》、《德语》四个专业外的其他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CET4统考总分成绩≥425分(或获得CET4合格证书)者。凡CET4统考总分成绩≥425分(或获得CET4合格证书)的,其1~3学期“英语”不及格学分不作学位处理。

4.《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CET4统考总分成绩≥425分(或获得CET4合格证书)并CET6统考总分成绩≥390分〔或最高一次成绩(百分制)达55分(含55分)以上〕者。凡CET4统考总分成绩≥425分(或获得CET4合格证书)的,其1~3学期的“英语精泛读”课程不及格学分不作学位处理。

5.《英语》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TEM4合格证书者。凡获得TEM4合格证书者,其校内的“综合英语(1)、(2)”课程不及格学分不作学位处理,若TEM8考试及格者,校内“综合英语(1)、(2)”和“高级英语、”课程不及格不作学位处理。

6.《日语》、《德语》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全国《日语》、《德语》专业4级考试成绩50分(含50分)以上者,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若获得《日语》、《德语》4级合格证书者,校内1至4学期的《综合日语(1)、(2)》、《基础德语》和《中级德语》课程不及格学分不作学位处理。若获得全国《日语》、《德语》专业8级合格证书的,校内《综合日语(1)、(2)》、《高级日语(1)、(2)》、《基础德语》、《中级德语》和《高级德语》课程不及格不作学位处理。

7.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江苏省教育厅或学校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其学位要求按《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计算机基础教学暂行规定》执行。

8.在学习期间所修主干课程不及格学分其理、工类(含工程管理、工业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专业四年制学生<16学分、五年制学生

<20学分,文、经、管、法、哲、艺术类(含工业设计)专业学生<12学分。凡相同课程补考、重修考试的不及格学分累加计算。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因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其他原因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2.在校期间曾有一次考试作弊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对于作弊处分后在各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可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视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3.考试作弊二次(含二次)以上者。

4.退学试读者。

5.英语未达到上述第一条第3~6款规定者。

6.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未达到上述第一条第7款规定者。

7.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读的主干课程不及格学分情况未达到上述第一条第8款者。

8.因特殊原因,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学生临毕业前,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将拟准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学士学位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高职本科毕业生,由主管部门(技术学院)依据上述第一至第二条规定,进行初审同意后,向学位主管部门(教务处)提供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毕业论文(设计)评阅意见表、学生历年成绩和在校表现及拟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拟准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由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教务处)组织二门主干课程考试(若按照普招专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其主干课程进行统一考核的学生,可给予免考),成绩及格者,由学位主管部门(教务处)委托相关学院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进行复审,并按第三条要求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四、受理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在籍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必须由非授予单位按照我校授予条件,进行初审同意后,向我校教务处推荐。并由教务处委托相关学院,对推荐的本科毕业生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审查,并由教务处组织考核3~4门主干课程,成绩均及格者,按上述第三款要求,进行审核与授予工作。

“大学士”不是学位 篇2

“学士”一词最早出现在《周礼·春官》中,最初是指在国学读书的学生。《周礼·春官·乐师》中载:“帅学士而歌《彻》。”郑玄注:“学士,国子也。”孔颖达注:“此学士谓乡庠、序及国之大学、小学之学士。”魏晋以后,“学士”才逐渐成为一种官职,指的是朝廷中掌管典礼、编撰等诸事的官吏,也即是靠字而为国家效力的一种文官,大体上相当于今天的文秘。北齐时,国家开始设置“文林馆学士”,北周设置“麟趾殿学士”,工作职责都是著述之类。南朝梁时设“抄撰学士”,隋朝时设“东宫学士”,依然掌管文学撰述。

唐朝初年,朝廷设立修文馆,委任18名大臣兼任学士,“讨论文典”,史称“十八学士”。后来又设立“弘文馆学士”,以文切入,共襄国事。这时的“学士”就不单单是掌管文学撰述了,而变成了“文学侍臣”,虽然也掌管国家的经籍图书,但因为他们经常活动在皇宫大内,所以就成为皇帝身边的秘书、参谋和顾问。

到了宋代,继续设立大学士一职,只是这时昭文馆大学士、集贤殿大学士的职务和工作,由当朝宰相分兼,“大学士”明升暗降。后来,朝廷又根据工作分工,分设“观文殿大学士”、“贤政殿大学士”,他们一面研究典籍,一面参与国政,所以时人称之为“内相”——宫廷内的宰相。宋仁宗时期,大学士就曾入阁参政,且颇有建树,史载“多所扶正,海内清平”。

明太祖朱元璋登基后,废丞相,而将大学士擢为朝廷“总顾问”,所以从明朝初期到中期,朝廷内部一度委任大学士(后改为翰林学士)为内阁长官,主要职责是起草诏令,批签奏章,品阶为正五品。别看翰林学士级别不高,但却握有实权,他们是朝廷内的实际宰相——学士行使宰相之权。“明代三大才子”之一、《永乐大典》的主纂解缙便做过翰林学士兼右春坊大学士,他入职文渊阁,参与机务,“一时诏令制作,皆出其手”,可以说是权力了得。

“大学士”一职最辉煌的时代是清朝,官阶升到了正一品,与太师、太傅、太保平起平坐,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文官的最高职位。到了乾隆皇帝时期,大学士一职更加细化,分划出“三殿”、“三阁”之制。三殿为保和殿、文华殿、武英殿;三阁为体仁阁、文渊阁、东阁。每一大学士分别加有“殿閣”之衔,如“文华殿大学士”、“文渊阁大学士”。清朝有名的贪官和珅就曾被授予“文华殿大学士”。汉官当中,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张之洞等人,也曾做过“三殿”、“三阁”大学士。

清朝时,大学士的办公地点均设在内阁,中书居东西两房,大学士居中,所以大学士又被称为“中堂”。清朝有名的“罗锅宰相”刘墉,便是“东阁大学士”。到了雍正皇帝时代,朝廷设立了军机处,指派了军机大臣,所以大学士的职权便被军机大臣取代了。此后,大学士一职逐渐有名无实,沦为一种空衔。

到了近代,学士才逐渐成为高等教育本科阶段授予的一种学位名称。

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篇3

1、输入毕业证书号与身份证号后,点击“下一步”,无法进入下一个界面? 答:①毕业证书号请以自考本科毕业证书为准、身份证号请以身份证为准,请对照原件进行输入,保证输入信息的准确;②请确认是否已经申请过学位;③如果毕业证书上的身份证号与身份证上的身份证号不符,请及时联系我们;

2、点击“下一步”后出现的界面上,缺少几门学位相关课程的成绩,怎么办? 答:①这是因为省考试院给我校的自考毕业生成绩库不全。对于外省转考、多张准考证考试等等情况,成绩库中没有并入相关成绩,系统自然无法显示。这属于技术上的问题,对于考生申请学位没有影响;②这个页面的课程成绩是无法编辑的,考生只需填写完民族、政治面貌、地址、邮编、电话、email等信息即可;

3、“学位申请表”上面,缺少几门学位相关课程的成绩,怎么办??

答:打印系统生成的学位申请表,然后用用红笔、用工整的字迹对课程成绩进行补充或修改即可。这里要求课程成绩必须与本人自考本科毕业生登记表原件上面记载的一致;

4、“学位申请表”页面出现后,没有点“打印”,就误把电脑窗口关闭了怎么办? 答:可以在学位申请界面下端的“学位申请信息查询”中,输入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号,点击“确定”,即可调出学位申请表再次进行打印;

5、在继教院网站打印“学位申请表”,无法打印在一张A4纸上?

答:“学位申请表”请打印在一张A4纸上。①建议考生使用微软的Internet Explorer 7.0来显示界面并进行打印;②建议考生多换几台电脑来尝试打印,或是换一个工作环境来尝试打印;③建议考生请教比较熟悉计算机使用的人士;

6、还有其他的问题,怎么办?

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篇4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试行)

鲁建大校字[2006]50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有关精神,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并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取得毕业资格;

3.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平均学分成绩在65分(含65分)以上;

4.学习期间不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

1.由各院(部)认真审核毕业生的学习成绩、思想行为表现,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统一填写《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申报表》,经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核。

2.教务处依据学生学籍档案将审核无误后的《授予学士学位申报表》汇总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教务处会同各学院(部)发放学位证书。

4.学士学位获得者有关材料严重不实或发生违犯学位条例行为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资格。

5.对于授予学士学位有争议的问题,由学院(部)填写《学士学位授予评议申请表》,并经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

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篇5

关于印发《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工作,经学院研究决定,特制订《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院目前的专业设置,本科专业按经济学、文学、工学和管理学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教务处等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部主任组成。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学位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并做出对本科毕业生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研究并做出对本科毕业生补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其它相关事项。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获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在校期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端正;

(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业务工作的能力;

(四)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含2.0);

(五)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好(含良好)以上;

(六)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

(七)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 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二)在校期间,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三)普通类专业(含非英语类外语专业)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四)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学生的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五)外语类专业学生的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说明:

1、各类全国外语考试成绩的合格标准,请参见附件《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关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及评审程序的规定》。

2、属于以上

(三)、(四)、(五)三种情形之一者,若某个方面特别优秀(指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党团组织的个人表彰、奖励),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在校期间受过行政记过或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确已改正错误,且在思想政治表现、学科竞赛或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某个项目中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个人奖励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在临毕业前参加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或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参加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考试)的本科毕业生,若成绩能够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可在下一学授予学位。除上述情况外,毕业当学年未取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补授。

第十条 结业的学生,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符合上述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授学位的时间,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填写。

第五章 学位审核和评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学位审核和评定的工作程序

(一)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和评定工作在每年6月举行;

(二)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科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进行审定;

(三)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和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第六章 学生申诉的程序

第十二条 依据本细则第三章第五条第3款规定,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学生的申诉。

第十三条 对未获得授予学士学位并提出申诉的学生,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应组织相关委员进行审核,确定申诉理由是否成立。如果反映情况属实,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给予纠正,在评定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之前,及时更改相关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附件: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关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及评审程序的规定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

关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及评审程序的规定

学院将于2012年开始对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独立授予学士学位。根据我院目前的专业设置,本科专业按经济学、文学、工学和管理学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现根据《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将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公布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获得本科毕业资格;

2、在校期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端正;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业务工作的能力;

4、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含2.0);

5、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好(含良好)以上;

6、普通类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350分(含350分)以上;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考试成绩在45分以上(含45分);英语类专业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为50分(含50分)以上。

7、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二)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2、在校期间,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3、普通类专业(含非英语类外语专业)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4、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学生的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5、外语类专业学生的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其中,属于以上3、4、5三种情形之一者,若某个方面特别优秀(指获得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或党团组织的个人表彰、奖励),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以下情况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行政记过或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确已改正错误,且在思想政治表现、学科竞赛或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某个项目中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个人奖励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在临毕业前参加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或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参加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考试)的本科毕业生,若成绩能够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可在下一学授予学位。除上述情况外,毕业当学年未取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补授。

3、本科结业生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符合上述

(一)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授学位的时间,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填写。

二、学士学位审核和评定程序

1、学院成立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教务处等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部主任组成。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学位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2、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受理学士学位审核、评定等工作,研究并做出对本科毕业生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并做出对本科毕业生补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其它相关事项。

3、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4、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和评定工作在每年6月举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主题词:学士学位 授予 细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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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办公室 2011年7月11日印发

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篇6

关于转发《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学院、八一学院、总参学院、空军学院、西藏学院、残疾人教育学院:

东北师范大学于2009年5月26日印发了《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东师校发字〔2009〕13号,以下简称“新的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新的实施细则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东北师范大学2007年11月1日印发的《东北师范大学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合作培养本科开放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二、新的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2009年7月1日以后申请学位的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本科(专科起点)数学与应用数学、教育管理、教育技术学专业学生。

三、新的实施细则中关于学位申请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学习任务,符合毕业条件,学业成绩优良,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具体要求如下: 1.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资格。

2.中央电大统设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其他课程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 60 分),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达标。

3.申请学位的吉林省学生必须参加吉林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吉林省以外的学生参加中央电大统一组织的北京地区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考试成绩须符合吉林省学位办规定的合格标准,且在规定的四年内有效。

4.无考试违纪记录。

四、新的实施细则中关于学位的申请、审批、颁证等工作,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行申请制,每年集中受理两次。

2.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于毕业时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交至所在的教学点,由省级广播电视大学汇总后于每年3月、9月上报中央电大。中央电大对申请学位的毕业生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于每年5月将上年秋季、11月将当年春季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者名单、学位申请表、课程成绩报告单、学位外语成绩单(或合格证)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提交东北师范大学。

3.东北师范大学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结果,对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者于每年1月和7月颁发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附件: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东师校发字〔2009〕13号)

二○○九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电大

开放教育

学位

细则

通知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7月10日印发

附件:

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学位字〔1988〕012号)和《东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培养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我校函授、业余、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及我校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联合培养的开放教育等办学形式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学习任务,符合毕业条件,学业成绩优良,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具体要求如下:

①取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②规定课程成绩平均在70分(含70分)以上,实行学分制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含2.0)以上;

③参加吉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或经吉林省学位办同意参加其它的学位外语考试,吉林省学位办认定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④无考试违纪记录。

第四条

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行申请制,每年集中受理申请两次。

第五条

申请授予我校成人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符合授予我校成人学士学位条件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以下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函授、业余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向所在校外学习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向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自考部提交申请材料;

开放教育毕业生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组织申请。

2.申请材料:填写申请表,提供毕业证、成绩单复印件及学位外语合格证,交纳相关费用。

3.受理部门初审,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授予成人学士学位条件,填写汇总表报送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复审。

4.复审后交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评审。

函授、业余和开放教育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评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网络高等学历教育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评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是否具备申请学士学位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报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5.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形成综合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评定。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程序评定通过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7.报吉林省学位办公室审查备案并进行电子注册。

第六条

学位授予工作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政策性。若在申请及授予学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撤消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与修改权属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篇7

关于下发中国医科大学授予网络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国医科大学授予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经中国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六届二十二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实施。

附件:中国医科大学授予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 网络学院 学位 实施细则 通知

中国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4月1日印发

(共印5份)附件:

中国医科大学授予网络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本实施细则经中国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六届二十二次会议

讨论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高厅[2007]1号)和辽宁省学位办公室《关于中国医科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批复》(辽学位办[2008]25号)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中国医科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德、智、体全面发展;

(二)在学习期限内全部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和考查课程,通过教育部组织的公共基础课程全国统考或符合规定的免考条件,考查课程全部及格,考试课程平均成绩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取得毕业资格;

(三)辽宁省内的学生需通过辽宁省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统考;辽宁省外的学生需通过当地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或者通过全国英语等级(三级)考试(全称是Public English Test System,简称PETS);

(四)毕业实习报告合格。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一)因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考试作弊或其它原因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或受过两次处分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二)学生毕业后不能再申请学士学位;

(三)本科(专本连读)学生在学期间期末考试科目七科以上(含七科)不及格;专升本学生在学习期间期末考试科目五科以上(含五科)不及格,不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五条 学生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网络教育学院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批,通过者授予中国医科大学成人学士学位。

第七条 凡有舞弊行为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收回证书。第八条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中国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已经注册的在籍学生。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学校根据学生学士学位考试的报名情况,还继续组织学位课程考试,直到在籍学生毕业为止,2010年以后入学的学生,按此细则执行。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篇8

(根据2012年12月24日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三次

会议《关于修改<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促进和鼓励本科毕业生政治和专业水平的全面提高,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我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习态度认真,品行端正;

(二)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所有课程平均考核成绩低于70分者;

(二)英语专业未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级统一考试者;

(三)在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或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

(四)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学生有前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但以后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再受过任何处分,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以后所有课程平均考核成绩达到80分以上的;

(二)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的;

(三)个人获得或代表学校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英语专业未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级统一考试者,可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通过所在学院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由各学院根据上述条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逐个进行初审,并由院长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并按学院汇编清册,连同各学士学位申请者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复核后上报的申请者材料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五)由教务处负责办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工作,并做好授予学士学位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通过授予学士学位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超过全体成员半数时有效。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对应届毕业本科生的学位评定一次,对于经审议未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者,一般不予补授。

第九条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第十条被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于毕业后二个月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一次。复议申请应由学生本人书面递交教务处,并由教务处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属教务处。

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立足于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定位,结合《青岛工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校各本科专业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由各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学校领导、各二级院(系)负责人、教务处、学生处负责人共同组成,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席由二级学院(系)负责人担任,委员从本单位教学人员中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遴选,委员人数根据学生人数由七至十五人组成。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政治表现等有关材料,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三章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思想政治标准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学术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已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经考核成绩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准予毕业学分,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在65分(含)以上,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等专业性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四章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

第七条 未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未达到毕业条件,毕业当学年领取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的。

第八条 已达到毕业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或累计受过两次(含两次)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在校期间受过退学试读处理的;

4.因毕业论文(设计)、科研成果有剽窃、抄袭行为并经查实者。

第九条 学生经审核已达到毕业条件,但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未达65分,符合思想政治标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有创造发明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奖励者;

2.学习期间在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所学专业领域科研论文两篇(含)以上者;

3.参加省级体育、科技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

4.毕业时已考取国内、外高校(含科研机构)硕士研究生者;

5.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而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者。

第五章学士学位资格审核与授予

第十条 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程序

(一)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不照顾平衡,不套比数。

(二)各二级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审核本学院(系)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学业成绩等,并如实填写《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

(三)各二级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向应届毕业生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定名单,听取意见,然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然后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或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除撤销当事人的学士学位外,还将视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授予在毕业前进行。

第十二条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于收到学校书面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复核。本科毕业生本人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专业。

第十四条本细则适用于2011年及以后入学的所有本科学生,2008、2009、2010年入校的学生参照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与学校以前发布的教学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青岛工学院

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院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院成立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院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教学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各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学术带头人组成,人数为13-17人,任期三年。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主任由院长担任。

第四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2、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各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分委员会主任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六条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本系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12、研究和处理本系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3、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完成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各系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系办公室中确定专人办理。

第八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成员达到全体三分之二,同意票超出出席成员半数,方为有效决议。凡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须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九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本章第九条规定的任一条件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经确认有过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行为者;

4、在校学习期间因不及格而重修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该生修读专业最低毕业学分的六分之一及以上者。

第十一条对以下情况,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可不受第十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限制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者;

2、毕业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40%并受到院级以上(含)表彰者;

3、毕业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60%并其学习成果或科技竞赛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者;

4、在校期间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受到地(市)及以上政府部门的奖励者;

5、毕业时仅出现第十条第4款情况的,经重新学习取得的学分数超过该生修读专业最低毕业学分的六分之一且超出部分学分在10%以内者;

6、在修业年限内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录取或参加公务员考试被录用的;

7、毕业当年参加国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福建省“三支一扶”计划的。

第十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对未获得学士学位而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只发给毕业证书;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

1、学生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填写学士学士申请表;

2、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科毕业生的鉴定与成绩等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因及原始材料复印件;

3、教务处在全面复核“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不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后,提交院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4、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进行审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5、教务处执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四条凡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未授予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补授;

第十五条凡发现不符合院学位授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违反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授予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由学院出具相应证明书。

第十七条本细则从2013届毕业生起施行。

第十八条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篇11

第一条学位授予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

3.完成本科开放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资格,并且统设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其他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达标,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技术、业务工作的能力。

4.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写作并通过答辩,成绩良(含良)以上。

5.通过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开放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或在申请学位前四年内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含其他语种)四级考试,成绩合格。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反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不悔改,政治审查不合格者。

2、在读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或一次以上

(含一次)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4、开放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统设必修课程平均成绩

未达到75分、其他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以上者。

5、毕业论文未通过答辩或成绩在中等以下(含中等)

者。

6、考试作弊者。

7、未获得毕业证者。

8、未交纳学位申请费者。

第三条 授予学位的工作程序

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负责审核、汇总其开放教育工

商管理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学习成绩及思想政治表现情况,向东北财经大学择优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2.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每年举行两次(5月一次,11

月一次)。考试命题和评分标准由东北财经大学负责。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负责制试卷并组织考试,省级电大组织阅卷,考试后一个月内将成绩单报东北财经大学,东北财经大学保留抽查和复查的权利,对未按要求阅卷的省级电大将取消其阅卷资格。

3.东北财经大学负责提供毕业论文题目,指定论文

评审和答辩标准,并监督、指导毕业论文协作与答辩,审核论文成绩。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负责组织学生选题,安排指导老师,并负责毕业论文答辩的组织和成绩评定工作。

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应于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一

个月内将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者名单、课程成绩报告单、外语成绩单(或证书)、毕业论文成绩(含答辩成绩)几其他相关书面材料一并交到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由工商管理学院对中央电大提交的学位授予建议名单逐一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提交东北财经大学学位委员会,由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这名单。此项工作在中央电大提交学位相关材料后两个月内完成。

5.毕业审核与学位申请必须同时进行,学位只接受

一次申请。

第四条 学位名称及学位证书

1.2.本科开放教育工商管理专业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 经东北财经大学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者,由东北

财经大学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证

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又中央电大负责。

3.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只补发相应的证明。

第五条 学位申请费及学位英语测试费

1.收费标准

(1)学位申请费:中央广播电视大和东北财经

大学收取的费用暂定为每人400元,以后

可根据当时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报

经有关收费管理部门批准。

(2)学位证书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东北财

经大学收取的费用暂定为每人20元。

(3)英语测试费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东北

财经大学收取的参加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英

语水平测试的费用暂定为每人30元。

2.各试点电大代收学位申请费、证书费及英语测

试费,并分别于提交学位申请者名单及参加英

语水平测试者名单时,将相关费用汇至中央广

播电视大学指定的帐号。

第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规东北财经大学和中央广播电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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