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管理办法(试行)》

2024-06-24

《退休管理办法(试行)》(共8篇)

《退休管理办法(试行)》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集团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做好员工退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包括集团各部门和集团所属各子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退休,是指员工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或符合法定的退休条件,从工作岗位上退职,并与集团公司或者下属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集团人力资源部是员工退休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退休人员的申报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退休条件及申报工作

第五条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对企业员工的退休规定,退休条件如下:

(一)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工作的,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退休的情形。

第六条退休申报工作流程:

(一)员工到达法定退休日期前三个月,人力资源部及时通知用人部门及员工本人,做好后续工作接任安排。

(二)员工到达法定退休日期前两个月,人力资源部负责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向社保部门提交退休申报材料。

(三)退休审批完成后,人力资源部反馈到用人部门,与用人部门一起安排退休人员的离职手续办理。

(四)员工退休申报得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一个月内,退休员工应完成各项交接,离开工作岗位。

第七条员工为公司做出了特殊贡献,且已为公司连续工作10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因年老体弱多病等原因,无法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可安排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后,按退休申报。

第三章 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第八条退休人员待遇与管理

(一)员工退休后,退休待遇转至社会保险所核发,不再列为公司在编人员,不再享受公司员工的待遇。内部退养人员,改发内退生活费,按内退时社保所测定的退休工资确定。内退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退休返聘。根据公司的需要,对从本公司退休或从其他企业退休的人员,经批准,可以返聘,并签订《返聘协议书》,明确返聘的期限、工作内容及返聘待遇等事项。返聘人员的待遇按《返聘协议书》执行,不再享受在岗员工的待遇。

(三)公司建立退休人员管理档案,对退休人员档案进行整理、归档。

第九条员工退休年龄的认定,以员工社保缴纳档案为准;无法确定的,以本人提供的户口本记载的年份为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退休管理办法(试行)》 篇2

一、《保密审查办法》意义探寻

1. 做好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是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的必然要求。

从宏观方面看,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阶段, 十七大报告中, 胡锦涛同志提出, 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除完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保障社会安全外, 建设服务型政府, 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不仅需要从观念上进行探讨, 更要从法规层面上进行规范, 而且需要从贯彻落实上提供实现条件。《条例》的颁布实施正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措施。《保密审查办法》是对《条例》有关保密审查规定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只有从法律层面规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 把住保密工作的重要关口, 才能真正实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积极稳妥推进, 才能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 加快我国民主建设进程。

从微观方面看, 《保密审查办法》通过对各级行政机关保密审查责任的确定、保密审查内容及程序的规范, 为行政机关审查政府信息提供了依据, 从而减轻行政机关压力。《保密审查办法》的出台解决了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中的疑惑或者责任不清问题, 提高了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意识和行政机关社会责任感, 从而增强了做好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自觉性。

2.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应对当前保密工作严峻形势的需要。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和信息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 保密审查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 工作任务越来越紧迫。一方面, 在互联网条件下, 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一旦公开, 就会失控, 不可能有补救措施, 会很快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另一方面,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扩大, 以获取政治情报、经济情报、军事情报为主的窃取秘密活动呈明显上升趋势, 而且从政府公开信息中搜集整理获取情报信息的比比皆是。这就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应对保密工作严峻形势。

3.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政府信息公开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 政府信息公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知情权已经成为公民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 政府信息公开是非做不可的事情, 但同时也要看到, 政府信息公开不是无节制、无条件的。政府信息中包含大量的国家秘密信息、大量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如果这些一旦泄露, 将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 应当认真贯彻《保密审查办法》, 做到该公开的必须公开, 不该公开的绝对不能公开。

4. 做好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是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发展的必要条件。

面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 是《条例》赋予政府信息查阅中心的职责和权力。《保密审查办法》规定的保密审查, 确实是为查阅中心提供政府信息查阅设置了一个天然保护屏障。保密审查责任归行政机关, 作为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只有查阅场所职责, 没有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职责。但是按照《保密法》“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要求, 提供政府信息者信息放大和扩大影响的责任是不可免除的, 这就给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带来了压力。《保密审查办法办法》实施, 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是一个受益者, 它从保密审查责任中解脱出来, 只负应负的服务责任。经过保密审查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给公民带来事关自身利益的政策规定, 如工资、劳保、医疗等政策, 不仅能使公民直接分享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而且也有利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 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

二、《保密审查办法》要点剖析

1.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适用保密审查办法。

《保密审查办法》规定,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明确保密审查适用机构为各级行政机关。针对一些与民生相关的组织也进行扩大适用, 即规定本省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也适用这一办法。

2. 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

科学机制是行政机关合理运行的保证。首先, 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条件, 如“应当”进行政府信息审查, 同时规定了禁止性条款, 如“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其次, 明确了保密审查机制, 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办, 保密工作机构协助以及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工作机构参与。这样就形成一个责任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保密审查工作网络。

3. 强调保密审查原则。

《保密审查办法》基本上保留了《保密法》的精髓, 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提供查阅服务时, 应注意政府信息保密问题, 要有发现可能失泄密文件的能力, 要有按照《保密审查办法》应急处理失泄密文件的能力, 把好政府信息公开的最后一关, 避免造成损失。

4. 明确保密审查内容。

《保密审查办法》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容作出规定, 审查内容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审查内容是一致的, 主要包括:重点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法律法规不允许公开的其他信息。

5. 保密审查行政救济。

首先, 确定保密审查的监督机构, 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部门;其次, 明确行政处罚规定, 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 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责令改正:一是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二是未经保密审查程序而公开政府信息的;三是未履行保密审查责任或保密审查程序不规范的;四是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三、《保密审查办法》评价

1.《保密审查办法》为人民群众获得政府信息提供法律保障。

《宪法》赋予了人民群众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细化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指出还有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密审查办法》成为政府信息服务于民的最有效、最具体措施。它的施行使政府信息公开由理论变为现实, 解决了保密审查责任不清和交叉问题, 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发展, 保障了人民群众权利的实现。

2. 保密审查机制有助于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可持续发展。

保守国家秘密历来就是我国政府十分关注的问题, 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 一旦泄露, 必将危害国家政治、经济、国防等安全。保守国家秘密是一种国家责任, 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体现行政机关信息保护能力。只有将经过严格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公开, 才能切实保证政府信息公开事业长久持续发展。

3. 明确各级行政机关的社会责任。

《保密审查办法》规定了各级行政机关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保密审查原则及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进行初审、复审、批准等, 均赋予了各级行政机关社会责任, 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落实。

4.《保密审查办法》为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提供查阅保驾护航。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 篇3

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下发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暂行办法》有关内容,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包括托管人管理、投资额度管理、账户和汇兑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招一童工月罚万元。根据日前中国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将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1991年发布的原《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作废。新旧规定的最大不同是,新规定制定了具体的处罚标准,操作性强,同时处罚也比旧规定还要严厉,最高额度可达每人每月罚款1万元。使用童工的企业要吊销营业执照,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每介绍一人罚款5000元。勤工俭学不算使用童工。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以新修改的《药品管理法》和《实施条例》为法律武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依法监督管理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个环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活动。《药品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出台,完善了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并颁布了《金融统计管理规定》。《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央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等。《规定》还对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与统计调查、金融统计资料的公布、金融统计部门的职责、统计人员的配备与职责、统计监督和统计检查、奖励与惩罚等作了具体规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规定》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工程承包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一)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二)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三)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四)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这个标准是在借鉴国外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并首次引入室内空气质量的概念。标准中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指标更宽了,规定的控制项目不仅有化学性污染,还有物理性、生物性和放射性污染。化学性污染物质中不仅有人们熟悉的甲醛、苯、氨、氡等污染物质,还有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13项化学性污染物质。此外,标准还加入了"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常嗅味"的要求,使其适用性更强。该标准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联合制定的,它的实施将为广大消费者解决自家的污染难题提供有力保障。

新中国第一部民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2002年12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新中国的第一部民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民法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民法草案将诉讼时效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两年修改为3年,并对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也作出适当的修改。民法草案包括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等九编。

户口办迁移要换身份证

公民身份证法草案规定: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当换领公民身份证。但是常住户口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迁移的除外。

肖像有专属他人勿擅用

民法草案加大了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力度,规定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公开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污辱。自然人有权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因新闻报道等,可以合理使用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

遭网络侵权追偿有定主

草案规定,网络经营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或者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仍不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网站经营者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的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法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人赔偿后,可以向对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

拾物要返还悬赏需兑现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在30日内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或送交有关部门,权利人不领取的,应自通知之日起60日内将该物送交有关部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其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否则,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

拾得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精神受损害一律得赔偿

无论是人身权利、人格权受到侵害,受害人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能漫天要价。

民法草案在侵权责任法一编中规定,侵害他人的人格权或者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草案还规定,侵害他人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侵权人应当按照因此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受害人的损失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10万元以下赔偿。

个人隐私权有完全保护

民法草案在人格权法一编中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以窥视、窍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草案对隐私范围作出明确界定,规定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民法草案还在侵权责任法一编中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因此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受害人的损失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10万元以下赔偿。

打涉外官司有法律依据

《退休管理办法(试行)》 篇4

《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是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的责任主体。机构应当组建学术和伦理委员会,对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和过程监管,并对干细胞制剂制备和临床研究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管控,确保质量安全。干细胞临床研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针对受试者的权益保护问题,《管理办法》提出了临床研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开、符合伦理的原则。临床研究人员必须尽告知义务,由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对风险较高的项目,研究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重点监管,并通过购买第三方保险,对于发生与研究相关的损害进行补偿。干细胞临床研究结束后,应当对受试者进行长期随访监测,评价干细胞临床研究的长期安全性和有效性。

《管理办法》明确,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干细胞临床研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于违反法律和规范的机构人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篇5

一、财务核算

1、总则

(1)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2)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资产计价采用历史成本法。(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4)存货核算采用“加权平均法”。

(5)坏账准备提取比例为应收款项的5%。(6)制造费用分摊按生产工人工资比例法。

2、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当期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必须进账核算,包括代收代付款项;不允许列支跨成本、费用。

3、天保专项补助(森林管护费、政社性支出)、中幼龄林抚育,发生的材料费、电费等必须单独开具发票按成本费用渠道进行核算,资金由天保专户支出,不与企业生产账户发生往来结算。

森林资源培育、植被恢复费、营林生产、营林管理费、木材生产、枝桠材生产发生的材料费以及承包户所用的材料费,一律由企业生产账户进行结算并支付资金,不允许在天保账户抵扣或结算。

4、产量验收单的提报

(1)木材、枝桠材生产量由生产处开据产量验收单,经处长签字,分管局长签批后作为进账原始凭证,各生产单位根据此验收单做分配明细,同时生产处以表格形式汇总各单位产量抄送相关处(部)室。

(2)中幼龄林抚育、森林资源培育、植被恢复费、营林生产的工作量由营林处开据工作量验收单,经处长签字,分管局长签批后作为进账原始凭证,各生产单位根据此验收单做分配明细,同时营林处以表格形式汇总各单位工作量抄送相关处(部)室。

(3)所有生产项目的产量验收单、工资明细表、支付工资打卡明细表的人员名单必须一致。此项核对工作由报账会计、核算

中心会计全权负责逐级审核。

5、各项表彰奖金及成本结余分成奖,不直接发放现金,由财务处通过内部转账转到基层单位进行工资性核算,报资金预算打卡支付。(主要是为防止漏扣个人所得税,便于本单位工资总额汇总,规范财务核算)

6、涉税核算: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税法有关规定,不得偷税漏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职工承包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工资+当月承包所得-扣除费用3500元。

外委承包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7、发票:在企业生产账户核算的发票名称为: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XXX单位;在天保专户核算的发票名称为:大石头林业局XXX单位;国投项目专户核算的发票名称为:大石头林业局。所取得的发票必须日期、项目内容、单价、金额、发票专用章等完整清晰,大小写金额一致。

8、收据管理:各单位必须使用财务处统一印制的收据,财务处做好备案登记。开具收据时收款人、交款人必须签字(要写全称,不能简写),交款事由等手续健全。

9、交财务的各种款项,必须填写交款通知单,并由相关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所属部门公章后方可开具收款收据。

10、财务每月20日为结账日期,25日之前报送财务报表,并同时上报往来调节表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1、自公司常委会研究干部调离(免)现工作岗位时起,不

得核销前任负责人签字的票据。

12、加强工资管理:执行2014年9月19日劳动人事处、财务处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即实行工资总额汇总联报制度,劳资、财务按月共同核对工资总额。

13、厂务公开制度

依据公司“五权”改革实施方案,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方面如成本、费用支出等都要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二、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预算管理

总体原则: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计划投资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集团公司批复的资金总预算和月度资金预算为依据。

1、总预算按公司经营计划及本单位需要支付以前未支付的款项准确上报财务处(具体上报时间财务处另行通知)。

2、月份预算(计划内)

(1)各处部室、基层单位,每月21日前向财务处报送次月资金收支预算(纸质及电子表各一份)。

基层单位先由党政领导联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再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字,方可报送财务处。

机关处(部)室由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方可报送财务处。

(2)财务处根据基层及各处室上报的月份资金预算进行汇总,提报公司计划投资和财务预算管理会议研究通过后,上报集团公司批复,财务处将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批复的月份资金支出预算。各处部室上报的所辖行业资金收入预算,由牵头部门负责催收。

3、月份预算外(计划外)

财务处不直接受理,必须先经过公司董事会议研究,财务处汇总提报公司计划投资和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上报集团公司批复,以集团公司最终批复的为准,办公室将有关会议纪要复印相关内容(盖公章)送财务处备案。

4、各单位资金支出预算控制在全年预算计划指标之内,资金收入以全年计划指标为基数(可以多实现收入)。

5、通过内部转账到万达供热公司、亚光物资公司等改制企业的款项也必须严格执行资金预算管理,按月将需转账金额报财务处(控制在预算内)。

6、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总结:基层单位月末前向财务处报送本月及累计资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总结表(纸质及电子表各一份)。

(二)货币资金管理

1、在银行开户的单位,每月结账前账户内只允许保留余额1000元整,其余款项全部转入公司基本账户。木材处仍然执行2014年10月29日制定的《木材处财务核算管理制度》中的资金管理规定。

2、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职工工资、津贴; ②个人劳务报酬;

③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④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⑥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⑦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情况可以用现金支付外,其他款项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3、库存现金限额为:财务处2000元,基层单位500元。

4、现金收支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①现金收入必须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②支付现金时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但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③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生产或市场急需,抢险救

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到财务处备案。

5、零星采购结算:购买个体工商户商品需要支付现金时,必须提供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必须提供售货方身份证复印件及收款收据或者村委会证明等相关原始凭证。

6、工程及劳务结算:依据签订的合同进行支付:合同签订方是单位的,结算款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单位;合同签订方是个人的,由签订合同人出具本人身份证,方可进行现金结算。

三、签批程序

总体原则:根据长白山森工党政联发【2014】1号、大林公司联字【2014】159号文件,依据集团公司批复的月计划投资和财务预算,资金支出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查,财务部门汇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核后支付。

各项财务支出必须由单位党政领导联签,对未进行联签的票据一律不得在财务上列支。

1、成本、费用进账签批程序

(1)纳入财务核算中心单位的成本、费用进账签批程序 报账会计填制完成本、费用报账审批单后(附原始凭证),先由本单位党政领导联签,然后到财务核算中心进行审核,核算中心会计审核签字确认后再由审计处事前审计及相关处室签批,分管局长签批后,核算中心会计方可进行账务处理(成本、费用控制在计划内)。

(2)未纳入财务核算中心单位的成本、费用进账签批程序 先由主管会计审核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本单位党政领导联签,财务方可进行账务处理(成本、费用控制在计划内)。

(3)机关各处(部)室费用进账签批程序

各处(部)室费用核销,先由处(部)室经办人员填写原始凭证核销汇总表,处(部)室负责人签批,审计处事前审计,然后机关财务方可做账务处理(费用控制在计划内)。

2、资金支付签批程序

(1)工资性(含奖金、五险一金、统筹外养老金等)资金支付程序

劳资处负责审核、汇总(按单位、计件、计时项目内容分类列明细表),劳资处长签批,再由公司分管领导签批,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核后支付。劳资处每月5号之前(节假日顺延)必须将联签联批后的工资汇总表报送财务处。

(2)各项核销款资金支付程序

局机关及各基层单位开出内部支票(基层单位开出的内部支票必须有本单位党政领导联签),公司分管领导签批,财务部门汇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核后支付。

(3)宾馆核销公司承担的餐费、宿费时,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办公室主任签字,公司分管领导签批,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纪委书记、财务总监审核后支付。

(4)取暖费由计划处牵头,会同办公室、棚改办、企管处、审计处、纪委以及万达供热公司对局址由公司承担的所有房屋取暖费,进行实际面积测量、汇总,财务作为入账依据。

(5)在财务处直接列支成本、费用以及上缴各种款项(含上缴税金、利润、保险费等)支付资金的,由分管会计按有关文件、批件以及相关原始凭证为依据审核制票后,由审计处事前审计后,再由财务总监签批,财务部门汇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审核后支付。

(6)绿化苗木公司、中草药公司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需要资金时,依据资金预算提出资金申请,公司分管领导签批,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核后支付。

(7)福利费支出

林场单位、地区单位在木材生产期为职工发放福利(如大米、白面、豆油),必须在预算内并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汇总发放明细表,场长、书记、工会主席联签,方可做为财务入账依据。

(8)“三公(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公务出国)经费”支出管理

强化内部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公务出国,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按集团公司批复的预算执行。

基层单位“三公经费(公务出国除外)”,必须有预算、有批文,并严格执行党政领导联签,财务方可做账务处理。

机关处(部)室“三公经费”支出也必须先有预算、相关批文,经公司分管领导签批,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纪委书记、财务总监联审联签后,财务方可做账务处理。

四、财务档案管理

1、各单位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2、凡需借阅会计档案,必须经出具相关证明经本单位领导同意,由财务人员陪同办理手续。查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领导批准。需要复印会计档案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

3、各单位设立会计账薄需要使用财务软件的,必须经财务处同意并备案方可使用。财务处、核算中心使用的用友财务软件,各主管会计保管好用户名和密码,每月定期做好数据备份。

五、财务人员管理

1、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岗位轮换制。

2、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不允许上岗,会计凭证制票权由财务处指定。

3、基层单位财务专用章由本单位主管会计保管,法人名章由出纳员保管,公司法人名章由财务处长保管。

4、财务人员不能兼任本单位劳资、材料员工作。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各项往来核对、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

5、对于有以下情况的财务人员一律调离财务工作岗位。⑴因违反财经纪律受到行政、党纪处分及刑事处罚的; ⑵因监督不利,与单位负责人共同违反财经纪律的;

⑶因工作不负责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⑷有令不执,政令不通的。

6、以内审、外审以及各项财务检查结果作为财务人员岗位轮换、调整的依据。由于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低,在检查中两次以上不合格的,财务处建议其调离财务队伍。

7、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对领导或部门交办的工作要及时将进展完成情况进行汇报。

六、物资设备采购(含大宗物资)

(一)零星物资、小型设备采购

总体原则:单位或部门需要采购的物资设备必须纳入计划投资和财务预算。购置固定资产、零星物资、小型设备,由使用单位或部门按照提报预算顺序,履行分管领导前置把关,财务部门汇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财务总监联审联签程序。

1、基层单位采购物资(大宗物资必须通过本单位党政领导联席会议通过)由场长、书记、工会主席、材料员等组成物资采购小组,经过询价、比价后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询价、比价报告,随同发票、购货合同、有关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

2、局机关各处部室需要采购的物资设备及办公用品(计划内处室经费除外)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公室牵头组成采购小组,经过询价、比价后,形成询价、比价报告,随同发票、购货合同、有关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公司分管领导签批后做为财务进账支付资金的原始凭证,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核后支付。办公室建立机关部门使用办公设备台账,内实行清查制度。

3、局机关各处部室及各基层单位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内的由本部门、单位自行购买,但必须建立备查账,有经办人、验收人签字;机关各处部室办公设备、桌椅等的购买由公司办公室统一负责购买或调配。

(二)大宗物资采购

总体原则:采购大宗物资设备,必须采取比质比价、现场询价或招标采购方式,由公司计划处牵头组成大宗物资设备采购领

导小组形成初步意见,经董事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分管领导集体前置把关后,提报董事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纳入资金预算。

采购单一同类或同一批次物资、设备2万元以上,必须采取比价或招标采购方式。组成物资采购小组,经过比质比价、现场询价后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报告,随同发票、购货合同、有关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经公司分管领导签批后做为财务进账的原始凭证,经董事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审核后,提报董事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七、固定资产(含流动资产)采购、处置

(一)固定资产采购

固定资产购置: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的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标准: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含2000元)。

1、机械设备类:生产处提报购置机械设备计划,分管领导签批,计划处汇总,经公司董事会研究通过,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列入计划和资金预算内。

2、固定资产调拨:车辆、机器设备调拨,由生产处根据公司要求,统一出具调拨手续,财务处根据调拨手续做账务处理;机关处(部)室办公设备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调配。

(二)固定资产清查与处置 固定资产清查:

1、公司机械设备类、公路、桥涵、房屋建筑物类由监事会组织清查;

2、基层单位的固定资产由本单位组织清查,并将清查结果经单位党政领导联签后报监事会;

3、机关办公设备等由公司办公室组织清查;

4、具体清查时间由牵头部门自行决定,但是清查必须一年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清查报告抄送财务处。

(三)固定资产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由财务部门牵头(车辆报废处置由计划部门牵

头),会同企管处、生产处、纪委、审计处等部门对固定资产评估定价,征求监事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形成书面审核意见,由分管领导向党委书记汇报。经党委书记与董事长、总经理、纪委书记、财务总监沟通协商,由牵头部门提请董事会研究决定,上报集团审核批复后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四)流动资产管理

1、货币资金管理:执行上述第二条资金管理办法。

2、流动资产清查由监事会牵头,每年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清查报告抄送财务处。

3、流动资产的处置:盘亏、盘盈、毁损、霉变、坏账的核销等,由财务处根据监事会清查结果汇总,经公司董事会研究通过,报集团公司批复后,财务处根据批复文件(批件、评估、拍卖、坏账证据等相关资料)进行账务处理。

(五)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1、债权债务的清收:执行大林公司财字【2013】103号文件。

2、现有债权按照每年下降5%的原则进行压缩,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3、当年原则上不允许发生新的债权,如需要发生新的债权,必须经总经理、党委书记批准。

4、职工调出或者内部调转必须经过所在单位查实没有需要收回的债权,劳动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转手续。

5、债权单位必须保证与债务人按时核对债权债务金额并制定还款计划,确保债权在法律诉讼期限范围内。

八、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一)资金来源及使用原则

基本建设资金由财政预算内(中央及地方政府)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及企业自筹资金等构成。

1、专项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式运行。

2、各级财政拨入的专项基本建设资金,由计划处根据公司安排部署下发项目立项通知单,公司基建部门编制基建项目预算,经公司审计部门审核确定工程总造价,公司纪委审核后,与施工

单位沟通审定的工程总造价,施工单位无异议后,报送公司分管局长签批,由公司计划处上报集团公司计划部审批,批复后公司与施工单位签定工程合同。工程合同一经签定,应严格按签订的工程合同执行,不得随意调增投资额度。(如有特殊需要调整的工程项目,必须签订补充合同及补充工程预算,并按上述审批程序进行)

公司自筹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除不需报造价审查部门审核外,其他按上述流程执行。

3、各项基本建设资金应纳入公司资金预算内。

4、预付工程款时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并根据合同约定逐步扣回。

(二)项目立项批复后,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向财务处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做为财务部门建账、核算的依据(文件资料未提供全的,财务处不予受理资金拨付)。

1、计划处提供:可行性研究批复、初步设计批复;

2、基建部门提供:

(1)中标工程中标书;(2)承包工程合同书;(3)工程预算书;

(4)中标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中标单位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帐号(加盖公章);(6)中标单位开具委托办理业务人员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基建部门需提供工程建设(分期)投资计划分解表。

(三)资金申请程序

1、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

由计划处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资金申请所需要的文件资料,计划处汇总报公司董事会研究通过后,以正式文件上报集团公司计划部。

2、中标单位(施工企业)向发包方申请资金

先由中标单位(施工企业)以书面申请形式与公司财务部门核对拨付工程资金金额后,经计划处汇总提报公司计划投资与财务预算管理会议通过,上报集团公司批复后,列入预算内支出。

(四)资金的支付

根据批复的工程资金预算,基建部门提供工程形象完工进度(必须有工程监理及林业局驻工地代表签章)、资金申请单、资金拨付单、财务部门提供资金结算单等经公司分管领导签批,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财务总监联审联签后,做为支付资金依据。

(五)工程竣工结算

1、各项工程竣工后,先由基建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工程验收申请,计划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后,基建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配合出具工程验收报告,编制工程决算及工程清单,公司分管领导签批,公司董事会研究通过后,上报集团公司计划部审批,批复后财务部门根据工程总造价扣除质量保证金后结清工程余款。

2、质量保证金按公司规定工程总造价的比例或者按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约定比例留取,待质量保证期满后,由计划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联合验收无工程质量缺陷后,计划处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公司分管领导签批,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财务总监联审联签后,财务部门方可支付。

3、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资金审批、支付程序同上)。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计划处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等文件资料,以便申请上级财政部门拨付预留的质量保证金,财务部门依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财务竣工决算。

(六)由计划处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提供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预留质量保证金所需要的文件资料:

1、计划处提供:

(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2)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概算(4)批复概算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2、基建部门提供:

(1)开工报告的批复文件(2)(分期)投资计划(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补充合同或协议(6)工程招投标文件(标底、中标通知书)(7)招投标工程变动项目资料

(8)设备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及购置文件(9)工程监理报告

(10)全套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竣工图纸(含电子版)

(11)工程预(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含电子版)(1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

(13)设计变更签证单、洽商通知书、施工过程中的经济、技术签证单

(14)工程结算书、计算书

(15)建设单位供应材料明细表(规格、数量、价格)(16)施工检查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17)需找补材料差价的证明材料(18)竣工验收证明

(19)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明细表(20)器材盘点表

(21)与建设项目造价有关的其他材料

本办法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按上级文件执行。

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 篇6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

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五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七条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第二章受托人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记录,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五)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六)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

第十五条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但应当保证各项管理之间的独立性。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托机构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年金理事会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国家规定重新组成。

第十七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资料,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十八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托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委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账户管理人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二)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三)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

(四)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五)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六)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账户管理人。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料,及时办理账户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账户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二十四条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账户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托管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第二十六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七)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八)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

(九)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

(十)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15年;

(十一)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一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禁止托管人有下列行为:

(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

(四)挪用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投资管理人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第三十四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二)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三)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四)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五)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一)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的;

(二)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的;

(三)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五)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投资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九条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禁止投资管理人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三)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四)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第四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经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企业设计企业年金计划;

(二)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咨询;

(三)为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提供咨询;

(四)对企业年金管理绩效进行评估;

(五)对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十三条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企业年金中介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职业准则。

第七章企业年金基金投资

第四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托管人或其他投资管理人的任何职务。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

第四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第四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三)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第四十八条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投资产品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

第五十条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须经受托人同意。

第五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八章收益分配及费用

第五十二条账户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按周或按日足额记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第五十三条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第五十四条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

第五十五条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第五十六条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

第五十七条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有关管理费或托管费进行调整。

第五十八条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条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一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第六十二条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法人受托机构、投资管理人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经其业务监管部门同意,托管人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向其业务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劳动保障部收到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审慎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公告;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

第六十六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

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业务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其停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退休管理办法(试行)》 篇7

第一条为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加强专利行政执法证件与执法标识管理, 提升专利行政执法的规范性与严肃性,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行政执法证件, 即《专利行政执法证》, 是取得专利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 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颁发,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从事专利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

本办法所称专利行政执法标识, 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监督制作、监督颁发,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着装上佩带的专用标志。

第三条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的姓名、性别、照片、工作单位、职务、执法地域、发证机关、证号、发证时间、核验记录等。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全国统一编号。

专利行政执法标识包括胸牌、徽章等, 具体样式和规格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规定。

第四条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标识实行全国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的申领、核发、核检、监督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利行政执法证件与执法标识的申领、核发

第五条申领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标识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遵纪守法, 公正廉洁,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 具备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职能的部门及符合《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 (第7.2.2.1.2条款) 申领条件的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 掌握专利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

(四) 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或者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后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的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班, 并通过专利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第六条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申请领取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标识的, 须填写《专利行政执法证件与执法标识申领表》, 一并提交所在单位, 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核后, 统一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第七条申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核发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标识:

(一) 年度考核结果有不称职等次的;

(二) 近两年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 有其他不应当核发的情形的。

第八条专利行政执法证件丢失或损毁的, 持证人应及时报告所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经查证属实后, 逐级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需要补办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的, 持证人须重新填写《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标识申领表》, 还应当提交原证件作废说明, 说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证号、丢失/毁损事由等, 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核后, 统一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第九条持有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须重新填写《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标识申领表》, 连同原证件报送所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并提交执法证件换证申请:

(一) 工作调动或职务变更的;

(二) 部门单位机构合并、新设及名称变更的;

(三) 证件有效期届满的。

证件有效期届满的持证人员须提前六个月申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旧证销毁, 予以更换新证。

第三章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标识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专利行政执法职责时, 应当随身携带并主动出示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并佩戴执法标识。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将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标识用于非公务活动。

第十一条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应在专利行政执法证件载明的执法区域内从事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应在有效期限内使用专利行政执法证件, 超出有效期限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实行一人一证一号制度。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专利行政执法证件, 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变造或者故意损毁。

第十四条持有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所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 并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

(一) 未通过核检或到期未核检的;

(二) 调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

(三) 辞职、辞退、长期休假、退休或死亡的;

(四) 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收回的。

除上述条款第 (二) 项规定的情形外, 被注销执法证件的人员, 两年之内不得再申请领取专利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持有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所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暂扣其专利行政执法证件:

(一) 依有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执行公务时, 没有或拒绝出示执法证件,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 尚未做出结论的;

(三) 受到开除以外行政处分的;

(四) 依法被停止履行执法职责的;

(五) 故意复制、转借、抵押、赠送、出卖给他人, 故意损毁专利行政执法证件,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扣的。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者须向所在的部门做出书面说明或书面检查, 扣证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持有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所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 并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吊销:

(一) 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在非履行职责和执行公务时使用执法证件, 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将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复制、转借、抵押、赠送、出卖给他人、故意损毁, 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变造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 利用专利行政执法证件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六) 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

(七) 受到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

(八) 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判处刑罚的;

(九) 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不宜从事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

被吊销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不得再从事专利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专利行政执法证件被暂扣、注销、吊销的, 应将专利行政执法标识及时上交所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失效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 不得再使用专利行政执法标识。

第四章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的核检

第十八条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实行核检制度, 每两年进行一次核检。

第十九条对持证人的核检应考虑以下情形:

(一) 执法工作考核情况;

(二) 参加执法培训的情况;

(三) 执法违纪或重大执法过失的情况;

(四) 受奖励或处分的情况;

(五) 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对于执法证件核检申请, 核检机关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对符合核检要求的, 由核检机关在证件的核检记录栏上贴示当年的核检专用标识, 允许持证人继续从事专利行政执法工作:

(二) 对没有达到核检要求的, 不予通过核检。

第二十一条持有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年度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或未按规定参加执法业务培训的, 核检不予通过。

第二十二条未经核检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对失效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收回、销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擅自制作、发放、使用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标识的,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佩戴与专利行政执法标识式样、颜色、图案相同或相近似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限为六年。有效期满, 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收回销毁, 符合条件的予以更换。

第二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下属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专利执法证件和执法标识, 适用本办法管理。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非行政区划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在申领执法证件和执法标识时, 应当同时提交执法区域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 以及各类非行政区划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持专利执法证件参与知识产权局办案工作的, 应通过办理挂职或借调等手续, 符合相关人事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依照本办法执行。

诚信文明经营积分管理首试行 篇8

北市场作为中国轻纺城中的老市场,首先试行了这一制度。据了解,从9月份起,北市场将实行市场管理积分制:每天对经营户依法经营、诚信履约等多个方面开展打分考核,到年底,根据不同得分给经营户颁发不同等级的星级证书,考核不及格的,则将限制该营业房转让转租。

近日,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

市场分公司还在北市场设立了咨询点,该分公司副总经理朱建栋告诉记者,“目前管理人员已经下发了试行《诚信文明经营管理制度》通知,经营户也在回执中签名反馈,再设咨询点的用意是希望为仍有不清楚我们这一制度情况的经营户当面做解答,在试行该制度前让每一位市场经营户都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

在活动现场,记者采访了几位前来咨询制度详情的经营户,他们纷纷表示市场的管理上一个新的台阶对于在市场内的经营户也是有着较大的帮助,作为北市场的一分子,他们愿意配合市场管理升级,为自己所在的市场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陈晓莉 文/摄)

巴鲁特2016春夏系列新品发布秀举行

近日,BRLOOTE 2016 S/S Fashion Show在绍兴咸亨酒店隆重举行。据介绍,本次发布秀集中展示了巴鲁特2016春夏系列新品,以巴鲁特独有的轻奢华CHANGE理念创造了一个全新的服饰文化体验。

发布秀现场引爆时尚,盛况空前。巴鲁特所引领的再造蜕变概念俘获了众多观众的心。巴鲁特董事长吕勇以及首席设计师赵利雅的出场,更是将发布秀推向高潮,正是在他们的带领下,巴鲁特开启了轻奢品牌的新纪元。

据介绍,本次秀场上展示的春夏新品,其灵感来自于大地万物在季节轮换中生命的孕育和蜕变。从万物本源出发,从传统服饰文化中汲取灵感,在保留其精髓的基础上,融合当代美学,延续简约、利落的服饰风格,追求清新、不拘一格的创意。风格上本季提倡简素纯粹,提倡天然环保的健康理念,注重材质和特种工艺的研发和突破,同时,融合天然概念寻求新面料新工艺,呈现更积极向上的匠心之作。

据悉,为筹备此次发布秀,数月前巴鲁特横跨北京、上海两地,寻找全国顶级超模,并邀请资深秀导对众多模特进行现场考核。参加此次BRLOOTE 2016 S/S Fashion Show的男模们或是国内一线时尚杂志的Cover Star,或是国际秀场的T台Muse。

作为轻奢品牌,巴鲁特一贯坚持 “打造新中产阶级的轻奢生活”的品牌精髓,自成立以来一直倡导新的店网一体购消费模式。据了解,在线上巴鲁特拥有天猫男装类目老客户回头率最高的纪录,O2O线下店已达20多家,受到了线下客户的热力追捧。此次的BRLOOTE 2016 S/S Fashion Show犹如一颗重磅炸弹,在绍兴本地引起巨大反响。

(赵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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