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三不分相关制度

2024-06-13

卫生局三不分相关制度(共5篇)

卫生局三不分相关制度 篇1

区“一问责八清理” “回头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我单位在“一问责八清理” “回头看” 专项行动自查自纠期间,未发现应由我单位牵头清理的政事不分政企不分政会不分问题专项清理中

13、事业单位投资办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14、事业单位对所属企业投资收益未纳入单位预算管理问题线索。如果在“一问责八清理”“回头看”专项行动工作期间,被省、市、区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发现存在瞒报、漏报以上问题线索的,由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主要负责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基本公共卫生妇幼相关制度 篇2

一、《儿童保健手册》的运转管理制度

1、对辖区儿童进行摸底登记,并为7岁以下儿童进行免费建卡管理。

2、首诊医院建卡后,对保健手册后面的服务券进行编号。进行首次随访后将服务内容延虚线剪下后存档,年内进行经费核销。

3、儿童保健手册作为儿童体检的依据,同时可作为入托入学的依据,人手一份,家长应妥善保管。家长可持儿童保健手册带儿童到任何一家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体检。

4、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四、二、一”体检方案进行体检,不得擅自增加体检次数。

5、医务人员在对儿童进行体检时,应将检查结果详细记录在儿童保健手册上,并预约下次检查时间。

6、如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应将情况填写在儿童保健手册上,并及时告知家长,同时提供指导或转诊的建议。

7、儿童年满7岁以后,不再作为保健的范畴,应将儿童保健手册收回,分析总结社区儿童的营状况。提出干预措施。

一、《孕产妇保健手册》的运转管理制度

1、对辖区孕产妇进行摸底登记,并为其进行免费建卡管理。

2、首诊医院建卡后,对保健手册后面的服务券进行编号。进行首次随访后将服务券内容延虚线剪下后存档,年内进行经费核销。

3、《孕产妇保健手册》作为孕产妇随访的依据,整个孕期可享受5次免费产检(孕早期一次、孕中期2次、孕晚期2次)及所有新增项目(肝、肾功能、血尿常规、定血型、阴道分泌物)、艾、梅、乙、中晚期各一次血常规的检查,孕产妇还可持《孕产妇保健手册》到任何一家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免费检查。

4、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保健时段为孕产妇提供检查,不得擅自增加检查次数。高危产妇可增加检查次数。

5、医务人员在对孕产妇进行体检时,应将检查结果详细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并预约下次检查时间。

6、如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应将填写在孕产妇保健保健手册上,并及时告知孕产妇,同时提供指导或转诊的建议。

7、孕产妇在入院后,将《孕产妇保健手册》交分娩医院,分娩医院填写产时情况,将手册交加产妇带回家中,再交给产后访视工作人员,访视结束后将《孕产妇保健手册》交区保健院,区保健院再分别返回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数据分析,分析孕产妇流行病学情况,并提出干预措施,为孕产妇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早孕建卡工作制度

1、早孕建卡也就是在孕90天之内到医院或妇幼保健院进行初次建卡检查,接诊医生需对怀孕妇女做到:“三早”:早发现、早检查、早确诊。

2、建立孕产妇健康档案,进行早孕检查:包括测量血压,化验血常规、肝肾功能、血型、尿、阴道分泌物及艾梅乙咨询检测及全面体格检查等。

3、发放《孕产妇保健手册》,交代孕妇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并宣传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五次产前检查免费,孕早期1次、孕中期2次、孕晚期2次,首次建卡血常规及新增项目检查、中晚期血常规各一次。

4、指导孕妇在孕早期避免病毒感染和接触各种致畸物质。

5、有异常症状或发现高危因素及时进行诊查、指导和治疗。

孕期检查制度

搞好产前检查,是有效降低难产、出生缺陷的发生、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妇幼卫生均等化服务的主要内容。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为了更好地规范产前检查工作的开展,特建立如下制度:

1、对停经后前来单位进行检查的患者,确诊怀孕后,对其实行免费建卡,进行孕早期第一次随访,并对其免费进行血常规、尿常规、定血型、肝功能、肾功能、阴道分泌物的检查等。

2、对每位前来检查的孕妇预约下次检查时间,整个孕期可享受免费检查5次。每次的检查情况必须如实记录,交待注意事项,有特殊情况必须告诉孕妇。

3、每位建卡的孕妇前来进行检查时,必须携带孕产妇保健手册,医护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孕妇目前的情况,同时画妊娠图,以了解胎儿在宫内的发育情况。

4、医护人员在对孕妇进行产检的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5、对需作胎儿性别鉴定的孕妇,产前门诊需经讨论,报经院长批示后方能进行。

6、对前来进行产检的孕妇必须进行孕期营养指导、母乳喂养知识的宣传及母乳喂养指导。

7、对前来进行产检的孕妇必须进行孕期卫生宣教指导。

8、及时上报各种数据资料。

产后家庭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制度

一、产后访视制度

1、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2011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开展产后访视工作。

2、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医德规范全心全意为母婴服务。3、热爱本职工作,尽职尽责,严格执行操作常规。

4、讲究文明礼貌,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尊重、关心、体贴受访人员和家属。

5、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乘工作之便,收受访人员礼物,或擅自向受访人员宣传和兜售奶粉和药品。

6、对工作认真负责,遵守访视时间,保证访视次数,完成访视内容,及时收集、填写、上报医疗保健有关资料。

7、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服务水平。

二、访视内容及母乳喂养指导

1、定期对新生儿进行健康检查,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并早期发现异常和疾病及时处理和转诊。降低新生儿患病率和死亡率,促进新生儿健康成长

(1)访视时间及次数,正常足月新生儿访视次数不少于1次。首次访视:在出院后7日之内进行,如发现问题应酌情增加访视次数,必要时转诊。满月访视:在出生后28~30日进行。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2)高危新生儿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首次访视应在得到高危新生儿出院(或家庭分娩)报告后3日内进行。

2、产后访视要求:服装要求干净整齐,仪表大方。行为举止要求:文明礼貌,端庄大方,动作轻巧准确,工作态度严谨、认真。

3、访视内容:

(1)问诊孕期及出生情况:母亲妊娠期患病及药物使用情况,孕周、分娩方式,是否双(多)胎,有无窒息、产伤和畸形,出生体重、身长,是否已做新生儿听力筛查和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等。(2)一般情况:睡眠、有无呕吐、惊厥,大小便次数、性状及预防接种情况。

(3)指导喂养:喂养方式、吃奶次数、奶量及其它存在问题。(4)测量体重、体温,进行全面体格检查。

产后访视制度

1、根据均等化服务要求,定期到产妇家中免费进行产后访视。

2、镇乡卫生院的医生或村卫生人员接到产妇出院信息于后于产后3—7天访视一次。

3、产后42天的健康检查,回分娩单位或当地乡镇卫生院进行,了解产后恢复情况。

3、访视内容:

产妇:观察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乳腺、子宫复旧、会阴、恶露、大小便等情况是否正常,指导产妇母乳喂养及产褥期卫生等。

婴儿:观察体温、体重、喂养、吃奶、口腔、皮肤、脐部、大小便等有无异常变化。

4、医务人员应认真负责,仔细观察产妇及婴儿围产期内的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必要时嘱其到医院检查治疗。

5、注意消毒隔离,防止交叉感染,检查所用的医疗器械和物品,要定期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

6、认真填写产妇及婴儿访视记录,按时上报各种报表。

产后42天健康检查制度

1、了解妊娠期情况、分娩期及产褥期情况。测量血压、脉搏、体温是否正常。复查妊娠期或分娩期的合并症或合并症是否治愈。

2、了解喂养状况,检查乳房。

3、做相应的实验室检查,如血常规,尿常规检查。

4、指导计划生育,采取适宜的避孕方法。产褥期内禁止性交,产后42天可恢复性生活,但应避孕。哺乳者以工具避孕为宜;不哺乳者可用口服避孕药。对高危产妇已不宜再妊娠者,应做好避孕,必要时可行绝育术。剖宫产者如果再次妊娠,至少在严格避孕2年后再妊娠。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及转诊转院制度

一、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近年来,对孕产死亡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发现,大部分孕产妇死亡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高危因素,因此,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可有效降低高危孕产妇的死亡率。为此,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1、按照高危因素平分表,对每位孕产妇,进行高危评分,筛查高危孕产妇。

2、对筛查出高危因素的孕产妇进行专案管理。

3、对高危孕妇增加检查次数。

4、对高危孕产妇实行矫治,如实记录矫治情况。

5、对病情危重,继续妊娠有危及生命者,高危门诊要进行讨论,并报院领导批准,确定是否继续妊娠。如果本级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建议到上级医院进行处理,以免延误病情。

6、院内成立急救领导小组,对高危产妇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对本院抢救存在困难的,要及时请求上级专家参与抢救,并时适转到上级医院。

7、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产后情况追综,了解产后转归状况。

8、如实告知其以后的注意事项。

9、大力宣传孕产期保健知识及避孕节育知识。

10、定期上报各种数据资料。

二、转院、转诊制度

1、本院因技术条件及设备有限,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经治医师提出,经院长或科主任同意,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请转入医院做好接诊准备。

2、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员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病员转走后,管床医师应将病历整理小结后交科主任或护士长。

3、病员转院时,当班医师应护送转院。

4、如病员自动要求转院者,应向管床医师说明并签字后方能转院。

孕产妇死亡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监测评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主要目标落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保健人员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区卫生局负责本制度的监督管理,区妇幼保健院在区卫生局领导下,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

第四条 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及时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人员(包括村级妇幼保健人员)为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法定报告机构和法定报告人。

第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的,由住院医生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附《医疗机构孕产妇死亡调查附卷》、病历复印件等材料于24小时内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区妇幼保健院在接到报告7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填写《医疗机构孕产妇死亡调查附卷》未完成部分。医疗保健机构发生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由住院医生分别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于每月25日前统一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

第六条 村级医疗保健人员对其辖区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包括流动口),要分别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于24小时内报告乡级医疗机构,5岁以下儿童死亡要于每月20日前报告乡级医疗机构。乡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人员要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未填写《报告卡》或填写不完全的,须及时填写完善。乡级医疗机构在接到村级报告3个工作日内实地调查、核实情况、收集资料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区妇幼保健院在接到报告7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完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填写《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乡级医疗机构于每月25日前报区妇幼保健院。

第七条 区妇幼保健院要对上报的各类《报告卡》进行质量控制,使用网络直报管理软件逐个输入计算机,并进行统计汇总。同时,使用统一的妇幼卫生年报软件制作妇幼卫生统计报表。并于每月2日前以纸质版报市妇幼保健院。

第八条 区妇幼保健院要定期将本地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发生情况及分析报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孕产妇死亡评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干预措施。

第九条 区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级妇幼保健人员要使用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妇幼保健管理登记册〉(县、乡、村级),准确掌握辖区内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和妇幼保健工作情况,建立并完善孕产妇保健管理、儿童保健管理和死亡登记制度。

第十条 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使用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分娩登记本》,对产妇分娩情况进行登记。《分娩登记本》要填写规范、字迹清楚、内容完整,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各种《报告卡》和妇幼卫生报表的质量控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补漏调查,保证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妇幼卫生统计数据的分析、利用和反馈。区妇幼保健院要将本地《孕产妇死亡报告卡》、《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原始资料存档,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 法定报告人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其中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加重或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不包括意外事件致死者。

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

一、发生在家中途中的孕产妇死亡,乡、村两级医务人员要在24小时内向毕节市妇幼保健院及毕节市卫食药局上报。毕节市妇幼保健院于接到报告一周内组织人员到死亡孕产妇家中进行回顾性调查,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孕产妇家中、途中死亡调查表》。

二、各医院院内发生孕产妇死亡后,科室要认真组织孕产妇死亡病历讨论和评审,确定死亡诊断和评审结论,认真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孕产妇院内死亡调查表》,写出病历摘要,院内评审后一周上报毕节市妇幼保健院。

三、孕产妇死亡后需进行市级评审。

(1)市级评审由毕节市妇幼保健院组织,每半年一次,邀请毕节市妇幼保健技术指导专家组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抢救过程以及孕期保健等内容进行讨论,核定评审结果。

(2)经市级讨论评审后,进一步完善相关资料并备案,于上半年结束的下一个月的15前上报地区妇幼保健院。

四、评审标准

严格按照《“降消项目”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的十二分表格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做出明确死因诊断及评审分类。

1、可避免死亡:根据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以及个人身心状况,应能得到妥善处理,但其中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造成的死亡。

2、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限于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以或个人家庭缺乏卫生知识,拒绝卫生指导或其他社会因素造成的死亡,如改善上述条件可避免死亡。

3、不可避免死亡:限于本地区保健技术水平,当前无法避免的死亡。

五、评审方法

提前一周将有病历资料分发给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进行预评审,然后将评审材料拿到评审大会上进行宣读,再由各位专家组根据病历、调查表,结合死亡孕产妇的妊娠经过、发病原因、治疗经过、转院经过等进行点评,举手表决形成一致意见,明确死亡原因、总结医疗保健中的经验教训,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

围产儿死亡及围产期保健质量评审工作制度

一、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 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责任 单位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录入妇幼信 息系统上传。

三、报告内容

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一、组织架构

实行区、医院二级评审制度。各产科医院应成立院内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专家组,区级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成员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评审小组在同级妇幼保健机构下设办公室。区级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由区妇幼保健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二、工作职责

(一)专家职责

1、评审专家组负责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病例的结论性评审或学术性评审。

2、研究发生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3、研究发生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主要死因,向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二)办公室职责

1、负责孕产妇死亡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查,登记和评审前准备工作。

2、对基层上报的疑难或特殊病例进行现场调查。

3、完成评审报告,汇总评审结果,上报同级卫生行政

三、评审原则

(一)差额原则: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视评审案例情况选定每次参评专家,参评专家应为单数。

(二)保密原则: 参评人员不得将评审结论对外公布。

(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结论以参评人员意见多数为准。

四、评审要求

(一)责任单位:在孕产妇死亡一周内完成院内评审,围产儿死亡一月内完成院内评审。

(二)区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个案的资料收集、病历审阅和个案调查,组织区评审专家组对辖区每一例孕产妇、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每季度1次,分析死亡原因和主要影响因素,按要求整理好资料上报市妇幼保健院保健科。

五、评审方法

(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表格法进行评审。

(二)根据ICD-10做出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

(三)根据死亡个案情况,评审时应就“三个延误”,即: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部门延误进行评审。

六、评审结论

对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明确死因,对不能确定死因的病历,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以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的结论。

七、干预措施

(一)提出指导意见:针对病例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查找出问题的关键环节,提出具体干预措施。

(二)反馈评审结果:根据评审结果和意见,书面反馈相关单位,同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儿童保健管理制度

1.对辖区内出生的新生儿,在接到出院信息后,于产后3-7天、28天分别进行产后访视和满月管理,2.对0—3岁的婴幼儿,3个月开始首次建卡,分别于3、6、8、12、18、24、30、36个月分别进行常规体检一次,6—8个月、18个月、30个月分别查血常规一次,6个月、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龄时使用听性行为观察法分别进行1次听力筛查。从12个月开始,每年进行一次口腔保健。体弱儿增加检查次数

3.4—6岁的儿童每年进行健康体检一次,血常规检查一次,口腔保健一次。

4.开展0—6岁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及营养评价,适时掌握儿童的发育情况,做好营养指导。

5.认真做好体弱儿的筛查与管理。6.做好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保健工作管理条例》。

7.指导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督促检查落实《托幼机构卫生8.普及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工作,加强儿童营养、心理、母乳喂养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科学育儿知识。9.掌握儿童健康状况的科学资料和数据,应有基本情况、系统管理情况、儿童生长发育水平、体弱儿的患病情况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资料,及时、准确地统计分析。

10.开展儿童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常见病、多发病、儿童营养、心理、体格锻炼、早期教育等方面的调查和研究工作。

11、按时上报各种资料到市保健院。

体弱儿管理工作制度

1.体弱儿管理范围:包括小儿营养性缺铁性贫血,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营养不良,反复(呼吸道、消化道)感染,先天性心脏病,癫痫病,神经精神发育迟缓,常见畸形、肥胖等。

2.建立体弱儿管理卡片,每月或每季度健康检查一次,平时加强全日观察,发现问题,及时防治。

3.建立体弱儿登记制度,对患中度及中度以上贫血、活动期佝偻病、一年4次以上反复感染、中重度以上营养不良、肥胖症儿童均应进行专案管理。

3.对体弱儿在吃、玩、睡生活等方面给予特别照顾和护理,并逐步加强户外活动和体格锻炼。

4.注意患病儿童的心理疏导,指导班家长做好对患病儿童的悉心护理。

卫生局三不分相关制度 篇3

关于严格执行县“五条禁令”等相关制度的 通知

各医药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金湖县强化机关作风建设五条禁令〉实施细则》和《2011年软环境和效能建设考核评议办法》(金发[2011]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现就严格执行县“五条禁令”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县“五条禁令”及实施细则

(一)禁止工作推诿、拖拉,确保政令畅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工作推诿、拖拉,妨碍政令畅通:

1.不执行县委、县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以及县委、县政府领导会办形成的意见;

2.工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牵头部门既不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又不提请上级领导协调,或相关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3.在法律、法规、制度等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职责的、不完成任务的;

4.不执行首问负责制度、否定报备制度、文明办公制度、社会服务承诺制度、一次违规申告查实待岗制度,导致当事人投诉并被查实的;

5.以上级业务部门没有明文规定的要求为借口,拒不落实县委、县政府布置的工作事项的。

(二)禁止到企业“吃拿卡要”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到企业“吃拿卡要”:

1.擅自接受与自身工作有管辖关系的企业宴请的;

2.到企业报销不应由企业承担的各种费用、乱摊派、乱

罚款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

3.到企业推销商品、拉赞助和征订除党报党刊以外的书

报刊物、音像制品的;

4.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等服务变为

强制性服务并收费的;

5.强制企业参加属于自愿参加的培训、协会、学会和技

术考核等。

(三)禁止工作日中午饮酒

包含以下要求:

1.在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2.值班期间不得饮酒;

3.参加外事、招商以及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重大集体

活动,确需工作日中午饮酒的,由参加活动的本地最高领导

决定,并承担责任,同时报县纪委廉政室备案,事前来不及的,事后二日内补报。

(四)禁止到基层钓鱼

包含以下要求:

1.县直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到基层钓鱼;

2.各镇和基层单位一律不得接待、安排县直机关工作人

员钓鱼;

3.接待上级来人或客商,需安排钓鱼的,一律事前报单

位主要领导,并向县纪委申报。费用当场结清,不得转嫁。

县内陪同人员不得陪钓。

(五)禁止参与赌博

包含以下要求:

1.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2.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为赌博活动提供方便;

3.对参与赌博的领导干部,一律先免职,再按规定给予

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工作纪律

(一)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脱岗,不得上班

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购物、看影视节目或干其它与工作

无关的事情;

(二)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到下属单

位处理公务时原则上不得在下属单位用餐;

(三)严禁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仪表不整、举止不雅、态

度粗暴以及在走廊、过道、办公室闲谈、观望、嘻笑、打闹

等不文明行为;

(四)严格控制外出活动,除省、市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外,参加全国、全省性研讨会的,必须是有经验材料或论文

参加交流发言,省市统一组织安排出省、出境的,先报局主

要领导批准,并报局纪委备案。考察活动结束上报考察报告;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县级医院、镇卫生院和其他公

共卫生单位的主要领导请假出县或在县内1天以上(含1天)的,由局主要领导批准;单位副职请假在县内1天的,由单

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在县内2天的,由局分管领导批准,出

县或在县内超过2天的,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局机关科室副

职以下人员请假在县内1天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在县内

2天的,由局分管领导批准,出县或在县内超过2天的,报

局主要领导批准。科室负责人在县内1天的,由局分管领导

批准,出县或在县内2天以上的(含2天),由局主要领导

批准;局领导班子副职请假一律由局主要领导批准,并告知

局办公室。假期结束后,及时向批假领导销假。

三、服务纪律

(一)完善办事机构指示牌、工作人员身份牌、桌牌、外出办事留言牌;

(二)各窗口服务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优化服务流程,做到简洁明白,并全部公示上墙,严格执行,限时办结;

(三)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前来投诉举报、咨询、办事的服务对象要热情接待,不在其工作职责的,要当好向

导,将其引荐到具体承办单位、承办人;

(四)实行“文明办公制度”,工作场所要卫生、整洁,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态度要热情,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

(五)实行一次违规申告查实待岗制,工作人员被服务

对象投诉经查实的,视为违反县“五条禁令”第一条。

四、会议纪律

(一)参会人不得迟到、早退,因事不能到会或需请他

人代开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得到同意,参会人迟到、早退、中途外出或缺席,视同违反上、下班纪律;

(二)进入会场一律关闭通讯工具或调为振动状态,会

议期间不得接打电话、发送信息,不准看与会议无关的资料;

(三)严禁在会场大声喧哗、交头接耳、窃窃私语、低

声议论等;

(四)严禁酒后参加会议;

(五)参会人不能按时出席县里组织的会议,需先向局

主要领导请假,再向县会议主持人请假。会议结束后,参会

人员需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并视情况组织有

关方面贯彻落实。

五、处罚细则

(一)属县“五条禁令”范围的1.第一次违反“五条禁令”的,系统内通报批评,当事

人罚款1000元,并给予待岗三个月处理,(待岗期间只发

国标工资或基础性绩效工资,服从单位工作安排,下同),同时扣减单位目标考核分10分;第二次违反“五条禁令”的,系统内通报批评,当事人罚款2000元,并给予待岗半

年的处理,扣减单位目标考核分20分,所在单位党政主要

领导、科室分管领导各罚款1000元。

2.个人一年内三次违反“五条禁令”的,按照人事管理

权限和有关文件规定予以辞退;

3.一年内因单位职工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禁令的部门和单位,取消单位年终评先资格,局党委对所在单位

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科室

负责人各罚款2000元,扣减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分30分。情

节严重的追究纪律责任。

(二)违反其他纪律规定的1.第一次违反规定的,当事人罚款500元,系统内通报

批评,同时扣减单位目标考核分5分;第二次违反规定的,系统内通报批评,当事人罚款1000元,并给予待岗三个月的处理,扣减单位目标考核分10分,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

导、科室分管领导各罚款500元;个人一年内三次违反规定的,系统内通报批评,当事人罚款2000元,并给予待岗半

年的处理,扣减单位目标考核分15分。

2.一年内因单位职工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取消单位年终评先资格,所在单位党政主要

领导、科室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扣减单位年终目标考核

分20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纪律责任。

3.旷工1天,视为迟到3次处理。

六、组织领导

局成立督查领导小组

组长:茆永茂

副组长:植福堂

成员:郭善春、韦立忠、高文玉、李孝宏、虞瑞津

督查小组下设办公室,植福堂兼办公室主任,郭善春兼

办公室副主任。

七、其它

(一)违禁行为触及党纪、政纪和法律的,由纪检监察

机关和司法机关按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给予处理;

(二)本办法由局督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金湖县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工作制度通知抄报:市卫生局,县纪委、县行风办、县行政效能中心金湖县卫生局办公室2011年7月15日印发

卫生局三不分相关制度 篇4

1.医务价格公示制度

(1)在门诊大厅收费处上方设置电子滚动式显示屏,各收费窗口设置双向显示屏,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名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及批准文号。

(2)药品价格由药剂科专人负责输入,药品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调整。

(3)医用材料由设备科仓库管帐员负责输入,医用材料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调整。

(4)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物价科负责输入,如有新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出台,执行市物价局文件,于实施时间按新价格收费。

2.单病种病人平均医疗费用上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全区卫生系统通报公示。

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1)正常情况下, 每使用一张门诊收费票据, 计算机系统就会对已使用的票据实时标注已使用的记号来进行核销,票据管理人员也可以实时进行监控。

(2)票据管理人员按规定时间打印门诊日收费汇总表, 汇总表附有各个收费人员当日收费金额及当日使用的票据起始号码。收费管理人员将汇总表的明细附件和每位收费人员日报表上的金额进行核对, 并收取当日收入款。同时管理人员还要根据各个收费人员日报表上的当日收费票据起始号码与当日收费票据的存根进行核对,审核票据是否顺号使用,有无跳号,作废发票手续是否齐全,并对所有退费和作废发票逐笔审查核对。核对无误后, 票据管理人员在门诊票据登记簿中登记各个收费人员当日缴收入的票据起始号码。

退费内部控制制度、信息系统控制

全程记录患者就诊、交费、检查内容及时间;做到分权限、分账户管理; 所有红冲、作废发票统一按退票处理并准备记录和统计; 不能随意变动系统信息,变更信息系统应全程记录;每张发票只能打印一次; 建立健全药品、检查、治疗等各项执行确认系统,保证其与收费系统的数据交互使用,形成完善的内部信息监控体系,使相关检查、治疗执行后或取药后电脑自动控制不能办理相应退费手续等功能。

2、相关科室控制

相关临床、医技科室要密切配合,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退费各环节经手人要严格审核退费的真实性及合理性,确认无误后签章认可;对于大金额费用需要科室各级管理层多人签章并作好登记手续;相关职能科室应积极协调配合,共同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确保计算机网络环境下医院退费工作安全、有序、高效地运行。

3、退费流程控制

⑴ 认真检查发票、检查治疗申请单或药品处方真实性;仔细核对收费系统相关收费记录,审核姓名、项目、金额是否相符;检查相关执行科室退费说明及签字手续是否完备;对于大金额退费,要求 患者提供有效证件并在退票上登记,代办退款人则必须附上本人姓名及证件号码,同时收费员应与科室相关负责人电话核实。

⑵ 退费要求回收发票及相关单据,将未退费项目新打印发票及退款交还患者,退票上注明新打印发票号码,同时收款人需在退票上签章认可。

⑶ 坚持收现金的退现金,刷银行卡的退回银行卡。

⑷ 由于操作失误或机打故障造成特殊退费的,退票上要求操作员作书面说明,注明新打印发票号;由于患者钱款不够引起的特殊退费,同时还要求将其检查或治疗申请单或药品处方回收,留作附件证明。

⑸ 交给患者的门诊发票,要求发票号与流水号一致,机打清楚,没有损坏,没有涂改,不允许手工补写;假如有不符合要求,应马上做特殊退费,重新打印发票,退费上注明退费原因及新打印发票号码,并签章。

⑹ 收费员要将当天的退款单据单独整理,核对无误后在每张发票上签章认可,同“退费登记明细表” 统一上交,做到日清日结。

⑺ 发现窗口有患者遗失发票或单据时,应在当天及时上交,由科室负责人进行统一管理。

4、严格审核控制

会计要逐日逐笔审核退费,对私留患者收据、不符合退款手续、舞蔽等违反制度的行为,应及时上报。退费票据必须单独存放,随时备查。

⑴ 审核全科及每个挂号收费员退费总笔数及金额。

⑵通过调用收费系统相关收费记录内容及时间,检查每笔退费的发票和检查治疗单、药品处方真实性、合理性。

⑶ 检查相关单据的医生、患者及经办收费员签字完整性。

⑷ 检查特殊退费原因说明,特殊退费和部分退费新打发票的真实性及合理性。

⑸ 对于大额退费、部分特殊退费,需与相关科室或患者核实。

5、强化内部审计工作。

医院审计人员对医院退费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从医戈系统调出某一期间的退费记录,查对这些退费记录,是否票据齐全,退费审批手续是否完整。并从医技部门报告系统调出相同期间数据,核对已做的检查,有无退费,防止恶意退款。

投诉接待制度

为全面贯彻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确处理医疗投诉,更好地保护患者和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投诉得到及时解决,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医疗投诉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投诉的接待部门为医患沟通办公室,接待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

(二)病人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在《病人入院须知》中注明投诉部门。

(三)接待病人投诉时,应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尽力缓解病人的不满情绪,并登记。

(四)接待投诉时,应向被投诉科室或个人了解情况或核实投诉内容。

(五)对于因国家政策或医院管理造成的病人不满,接待人应尽力解答,如对政策了解不明确,应先咨询有关部门再向投诉人解答,不得推诿。

(六)对于医患沟通不到位造成病人误解的,除耐心解答外,还应及时将情况反馈到相关科室,要求相关医务人员主动关心投诉人病情,并做好解释工作。

(七)对于因医院服务不到位或医疗过失造成的病人不满,接待人员应代表医院向病人或家属道歉,必要时请相关科室参与处理。

(八)如对病人投诉不能立即给予解答的,可以请病人或家属留下联系方式,待详细了解情况后,尽快主动与病人或家属联系解答,必要时给予书面答复。

(九)接待重大医疗过失投诉报告时,应立即向主管院长汇报,必要时(如导致病人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病事故的;)在6小时内向县卫生局报告。

(十)任何部门接到病人或家属的咨询,应热情接待,不得推诿。如不能解答病人的咨询,应先通过电话询问后向病人解答。

卫生局三不分相关制度 篇5

医疗、卫生工作制度》

为保障在押人员就医权,做到在押人员患病能得到及时、有效就治,更好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部关于看守所基础工作规范(细则)》精神,建立“以医促管,以教助治,医管共赢”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监所安全。并根据公安部、卫生部下发的《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文件精神,现依据我所具体情况特制定《宣城市人民医院驻宣城市看守所卫生所医疗、卫生工作制度》。本制度包括:

一:《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制度》; 二:《巡诊、用药、治疗制度》; 三:《卫生防疫制度》;

四:《药品、器械采购、检查、保管制度》; 五:《在押人员外诊审批、看押、就医制度》; 六:《患病在押人员(所内治疗)观察制度》; 七:《在押人员突发病应急处置及信息传递制度》; 八:《在押人员艾滋病月筛选制度》;

九:《与地方卫生职能部门长效协作机制》;

4、检查入所人员体表是否有伤、残(包括陈旧性伤疤);

5、将以上检查情况与《宣城市看守所新入所人员健康检查表》内容核对,有明显差异的做进一步检查。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部关于看守所基础工作规范(细则)》:

1)符合收押条件的,继续办理收押;

2)不符合收押条件的,报请所领导批准后,告知办案单位——不予收押,并送达《提请变更强制措施意见书》。

三):以上记录必须字迹工整、内容完整、格式规范。

二:《巡诊、用药、治疗制度》;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部关于看守础工作规范(细则)》为指导,以确保监所安全为宗旨,坚持科学、及时、高效、节约的诊治原则,做到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基本清楚、患病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病号管理科学规范,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巡诊制度

1、狱医每个工作日逐监逐人、面对面询问、观察在押人员身体状况不得少于一次。巡诊重点:重病号、正在治疗人员、(其他岗位通报)有病人员、年老体弱人员、未成年人员、死刑犯、新入监人员,将巡诊情况做好记录;

2、狱医对重病号、正在治疗人员当日复诊不得少于两次,并完善记录;

较差,早会或狱情分析会上通报,立为重点巡视、巡诊对 象,包监民警需安排安全耳目监护,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c:对患有精神病、危重病、传染病在押人员的治疗和管理,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处置预案,严格执行制度。

d:对于需要急救患者,第一时间施救外,立即联系急救车辆,在专业人员的护送下,送往医院治疗。

e:需住院的患者,入住宣城市人民医院特需病房。

4、对女性在押病人的治疗、看押、监护必须有女性民警参加。

三:《卫生防疫制度》

一):卫生制度

1、环境卫生:划定卫生责任区,责任到人。1)各监室卫生由其包监民警负责;

2)固定办公场所、休息室卫生由使用民警或职工负责; 3)监所公共场所卫生由清洁工负责。

2、食品卫生:杜绝非法、变质、劣质食品流入监区,保证食品营养合理、清洁卫生;分管领导总负责,狱医监督,经办人员具体负责;

3、加强对在押人员生活卫生、爱国卫生宣传教育;

4、督促包监民警及后勤部门及时为缺衣少被人员补充衣被;

5、加强检查监督,纳入工作考核;分管领导负责,卫生监

协助完成。

3、在我院采购药品,由派驻医师开具处方,药房统一发放。二)药品、器械检查、保管制度

1、药品、器械必须定期检查,妥善保管,不得影响安全;

2、对过期失效药品应上报所领导,予以集中销毁;

3、对已损坏的器械应上报所领导,能修理及时修复、不修复的及时购置。

五:《在押人员外诊审批、看押、就医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部关于看守础工作规范(细则)》的要求,为保证在押人员的合法就医权、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押人员外诊是一项必要的执法活动,但在押人员外诊就医中存在:脱逃、自伤自残、串通案情、骗取虚假病历从而逃避处罚等不安全因素,为确保此项工作安全顺利开展,特制定《在押人员外诊审批、看押、就医制度》 一)在押人员外诊审批制度。

必须做到明确外诊条件、程序完备、公平公正、严格把关

1、在押人员外诊条件:

1)在押人员所疾病一时不能确诊的;

2)在押人员所疾病虽能确诊,但所内治疗无明显效果的; 3)在押人员所疾病所内治疗有风险或无法治疗的; 4)因刑事诉讼需要,指定到医院鉴定或出示相关病历的。

2、申报、审批程序:

三)值班巡视民警对患病在押人员的观察:

重病号及早会通报的病号作为当日巡视观察的重点,进行重点观察,将观察的情况与了解到的情况相结合,进行初步判定,发现病情有异常变化的,需作应急处理的应立即妥善处置,同时向狱医或包监民警通报(节假日、夜间向带班领导汇报)。

七:《在押人员突发伤病应急处置及信息传递制度》

为确保在押人员突发伤病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在押人员患病信息传递,必须做到(从所长到相关民警)畅通、快捷、准确,应急处置必须分工协作、责任到人,结合我所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在工作中发现在押人员突发伤病的民警为第一处置人,其职责是:(根据在押人员突发伤病的病情分为四类)

1、一般伤病

1)无需应急治疗的,及时向狱医或包监民警通报(非正常工作时间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

2)需应急处置的(如:活动性出血——止血;在押人员用头撞墙——制止自伤自残等),首先应急处置,再向狱医或包监民警通报(非正常工作时间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

2、较重伤病:一般都需作相应处理(如:止血;调整体位;通风、搀扶等应急治疗和护理),在应急处理的同时,向狱医或包监民警通报,并填写《在押人员病情传递单》上报分管所领导(非正常工作时间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

节处置的具体责任。

八:《在押人员艾滋病月筛查制度》

根据安徽省卫生厅、公安厅、司法厅制定的《安徽省关于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工作方案(试行)》要求,为更好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我所在押人员HIV检测工作的顺利规范开展,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艾滋病筛查对象:新入所在押人员;

二)艾滋病筛查时间:由狱医与卫生疾控部门联系,向分管所领导汇报,确定具体工作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月最后一周的某一工作日; 三)开展程序

1、血样采集

1)狱医负责对被筛查在押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并与卫生疾控部门联系,确定具体工作时间,向分管所领导汇报;

2)卫生疾控部门来员并携带所需医疗器具,负责血样采集,带回实验室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我所;

我所安排民警负责将被筛查人员提出、送入及期间的安全工作;

狱医负责全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2、检测:由卫生疾控部门带回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看守所;

难,使得此项能够得到正常有序开展;

2、市疾病控制中心长期及时为我所提供季节性流行病、传染病、疫情动态等医疗信息和业务指导,为我所预防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提供了有利保证;

三)与宣州区血防站建立友好协作关系:

为我所在押人员在血吸虫病检测和治疗上提供药物和专业技术服务;

四)与宣州区地方病防治所建立友好协作关系:对我所在押人员结核病防治纳入国际红十字会救助计划,全程免费,; 五)与宣城市精神病医院建立友好协作关系:

1、及时、免费为我所在押人员作心理咨询和辅导;

2、及时、免费为我所在押人员出诊、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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