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2024-05-13

10、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共7篇)

10、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篇1

郑政〔2006〕22号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2006年8月31日省政府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严格土地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针对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连续出台和下发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通知,用地审批越来越严,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越来越严。

我市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近年来,通过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集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日益显现,如果不能引起高度重视,势必影响到全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深化改革,健全法制,采取更严格的土地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调控。

二、强化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

各县(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必须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地实际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情况的核查。

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制止、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凡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做到同步编制和协调一致,共同发挥对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的先导、主导和统筹作用。各类工业聚集区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市、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

增强土地利用计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以农用地转用、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土地出让等计划为主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体系。每年年底前,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规划、房管等部门,编制下年度的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土地出让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坚持按计划、按项目安排用地,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用地,属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的,须经市政府同意调整计划后,方可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二)从严审批各类非农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对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全程监控,定期进行评估。对违反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用地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四、建立完善耕地保护机制,严格保护耕地

(一)严格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格落实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对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合格率较低的县(市)、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暂缓受理该县(市)、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依法修改或调整,不得擅自调整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和布局。对划定的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要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用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对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实行备案管理,作为依法管理基本农田的依据。

(二)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对能开发、复垦和整理的土地充分加以开发利用。加大对于耕地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投入,市财政局会同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尽快制订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资金的管理办法。

加快推进“三项整治”工作。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旧宅基地、工矿废弃地、砖瓦窑厂的“三项整治”工作,增加耕地数量。对整治出的建设用地指标,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

(一)规范土地征转用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对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工作。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国土资源、民政、农业、财政等部门,尽快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六、健全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机制

(一)建立节约和集约用地制度。严格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60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6号),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规划、建设、房管、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尽快制定和完善郑州市各类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推进标准厂房的建设与使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工业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类型,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制定标准厂房年度建设计划,并将发展规划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范围。通过强制性规定和鼓励性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入驻标准厂房。

(二)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应告知项目单位进行用地预审。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重点对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标准进行审核。凡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

(三)严禁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批准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建设用地,依法收取闲置费;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积极探索利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土地。

七、规范土地供应和用地审批行为

(一)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土地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发前,已依法履行建设用地报批的工业用地项目,仍按原供地程序办理。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原则上执行净地出让,并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性条件排斥公平竞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结果通过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有形市场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协议出让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郑政〔2005〕12号)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不得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协议出让应当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执行。

(三)加强“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和程序对城中村土地进行确权,确权结果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经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国有土地进行登记和管理,但不得抵押。未经确权的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规划手续,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凡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就进行开发改造的,属非法用地行为。

八、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市、县(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

九、强化土地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建立与当前土地管理形势相适应的土地执法监察管理体制。成立郑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由市人事编制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编制计划,经费开支纳入市财政预算。各县(市)、区及郑东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成立专业土地执法监察队伍。

(二)建立国土、公安、监察、财政等相关部门联合办案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协助制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后,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配合土地执法。对阻挠、抗拒土地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进一步加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各地要认真开展集中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以来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要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篇2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决定

(津党发[1997]17号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为全面贯彻中央《通知》精神,实现我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现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土地的宏观管理

我市作为中央直辖城市,必须严格按照耕地的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做到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并努力提高耕地质量。

(一)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报程序,制定包括耕地保护、各类建设用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耕地开发复垦等项指标在内的土地利用计划,加强土地利用的总量控制。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利用计划由市计委和市土地局按指令性计划管理。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土地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全市土地管理动态监测系统,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全市土地利用状况的动态监测。

(二)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1年。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自1997年4月15日至1998年4月14日,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报国务院审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住房和安居工程以及经国家批准或市政府建设投资计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仍按原规定报批。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冻结占用耕地的监督检查。

(三)严格贯彻执行《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工作的基础上,今年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区具体落实到地块。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切实做到保护面积落实、保护措施落实、保护

责任落实、保护组织落实和保护工作的目标管理落实。依照《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全面推行基本农田占用许可制度,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者依法严肃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划定的基本农田至少要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将检查情况如实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四)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政策,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开发、复垦不少于所占面积且符合质量标准的耕地。开发复垦耕地所需资金应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计划管理部门审核把关,并由市计划、财政、农业、土地等管理部门共同下达开发复垦计划。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负责本辖区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之间的动态平衡,并从政策导向、资金扶持、技术指导等方面做好协调。要鼓励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与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地区进行开垦荒地和农业综合开发等方面的合作。实行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农业开发使用权可以流转。在不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情况下,可动员社会力量引资开发,也可参股开发,兴办集体农场。开发荒地从事粮食生产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五)严格审批,搞好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要充分开发利用非耕地,除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外,不得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为改善生态环境占用耕地(基本农田除外),必须经区县农业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六)加强城乡建设取土、用土的统一管理。凡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用地取土的,必须依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到所在地的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预交复垦保证金,并按规划取土,避免乱采乱用。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逐步实行由建设单位将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对此依法严格管理。

二、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一)各项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阶段,土地管理部门就要对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凡建设项目不符合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未纳入土地利用计划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和建设用地有关规定的,都不得批准用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有效控制城市的用地规模。至2010年,中心市区人均建设用地应控制在75.8平方米;滨海新区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19平方米以内;中心市区和滨海新区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90.2平方米左右;城镇居民片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对各类建设用地都应实行规定标准管理。

(三)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具有相应法律效力。需进行局部调整或作重大变动,必须逐级得到审批机关认可,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对城市建设用地要充分挖掘现有潜力,尽可能利用非耕地和提高现有土地利用

率。要坚持城市工业东移的战略布局,充分利用滨海地区不宜农的滩涂和荒地或填海造地。

(四)要加强对规划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规划管理权和用地审批权,非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一书两证”的,均须依法纠正。

三、积极推行农业土地整理

(一)抓紧编制土地整理规划,积极推进和开展土地整理工作。重点抓好农村土地整理,通过对田、水、路、林、村、企实行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并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环境。在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各村镇要把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乡镇企业发展规划三者结合起来,编制好土地整理规划,力争用15至20年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整理。

(二)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实施土地整理的积极性。按土地整理的需要,依靠集体积累,保证土地整理的劳动投入。同时,要建立土地整理专用资金。区县人民政府可将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返还部分)、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作为土地整理的经费。积极引导农民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融集资金,投入承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也可以引导外资投入开发,形成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土地整理投资机制。

(三)把“双优化工程”从城市推向农村。走挖潜和内涵式发展道路,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实行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村民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实行城乡工业联动,互为依托,优势互补,充分发挥乡镇企业在劳动力、土地、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引导乡镇企业走节约用地、合理布局的现代化道路。

四、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

(一)村镇建设规划必须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村镇土地整理规划。要按照布局合理,集中紧凑,尽可能利用废弃地和荒坡地,不占好地的原则,搞好村镇建设。提倡通过村镇改造将适宜耕种的土地调整出来复垦、还耕。

(二)村民住宅建设要符合村镇建设规划。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庄,要建设节约用地的集中多层公寓式楼房。可以迁村并点、移地建村、改造旧村等形式改善村民居住条件的住宅建设,拆除旧房后要退宅还耕、节约还田。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暂时无能力集中建设的,村民要依法取得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执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超标部分应退出,拒不退出的予以处罚(处罚办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发展乡镇企业要节地挖潜,在盘活、嫁接老企业上作文章,把闲置的厂房、厂地充分利用起来,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节约使用土地。乡镇企业用地按经批准的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要严禁占用耕地兴办砖瓦窑,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粘土砖生产。对已占用耕地兴办砖瓦窑的,要限期调整、转产、复耕。严禁将耕地用做制砖取土用地。

(四)除国家征用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也不得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所有的各种荒地,不得以拍卖、租赁使用权等方式进行非农业建设。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与本集体外的单位或个人发生各类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应依法严格审批,并注意保护农民利益。

(五)鼓励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集约化经营,严禁耕地撂荒。对于因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而弃耕撂荒的土地,要按规定收回。要积极推进殡葬改革,移风易俗,提倡火葬和建骨灰堂,严格控制占用土地。对占用耕地形成的坟地,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前提下,采取迁移、深葬等法妥善处理,防止影响耕种或复垦还耕。

五、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

(一)严格控制征用耕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禁止征用耕地、林地和宜农荒地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高尔夫球场、仿古城、旅乐宫、别墅等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及兴建各种祠堂、寺庙、教堂。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鼓励公平竞争。要逐步建立租赁供地方式,制定颁布土地租赁办法。实行土地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公布制度。土地基准地价一般两年调整一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底价须在科学估价的基础上确定,成交价格应适时向社会公布。

(三)涉及国防安全、军事禁区、国家重点保护区域等特殊情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土地开发的项目,一律报国务院审批。

(四)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经营的,除法律规定的可以继续实行划拨外,应逐步实行有偿有限期的使用办法。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及股票上市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地价评估,并依法制定具体办法实行有偿使用。国有企业改组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旧城区改造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由政府依法收回,除按有关规定范围实行划拨外,其余应依法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

(五)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严禁炒买炒卖“地皮”等非法交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非法转让的,要依法处罚,直至终止其土地使用权。要加大对划拨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自发交易的清理力度。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对未经登记的非法转让,要依法查处。对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依法进行登记。

(六)按照中央规定,原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全部留给地方,专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及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上缴中央。

六、深入开展非农建设用地的大清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1991年以来辖区内各类建设用地(包括各类开发区建设)以及农村宅基地用地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清查工作要在1997年9月底之前完成。

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凡未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一律撤除,并立即停止一切非农业建设活动,限期复垦还耕;对已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未按计划进行开发的土地,要依法处理。(2)全面清理整顿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包括高尔夫球场等)。对未按审批权限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用地,要逐个依法清理检查。对未按照合同规定期限进行开发的土地,也要依法清理检查,属于农田的,必须限期恢复农业用途。(3)依法全面清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对于非法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4)全面清理整顿乡镇企业用地、村镇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和以村民住宅为名搞房地产开发等占用的土地,特别是要清理整顿其占用的耕地。

土地执法监察要形成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从严查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耕地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批地、严重渎职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广泛深入地搞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全民的土地国情国策和市情的宣传教育。重点是教育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增强土地忧患意识,提高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在各级干部培训中要增加土地国情国策的内容,教育广大干部认清保护耕地是我们的生命线,办一切事业都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

(二)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都要重视土地管理工作。要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认真实施监督、监察,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坚决和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土地管理的大政方针,令行禁止,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务求见到实效。要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法制建设。划拨土地、土地评估、土地抵押、土地市场都应有管理规定,要列入立法计划,尽快形成土地管理法规体系。

10、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篇3

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郑政办[2004]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有效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城镇房屋拆迁中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豫政办〔2004〕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性

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对于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综合功能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和系统工程,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因此,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拆迁工作的出发点,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端正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指导思想,正确处理好城镇建设与保护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财力、物力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拆迁规模,做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保证拆迁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严禁不顾经济实力盲目拆迁,以牺牲被拆迁人的利益求得所谓的城市发展,特别要防止搞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切实维护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正确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促进城市建设,防止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二、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合理安排拆迁计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等,合理确定拆迁计划和建设规模。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市发展改革(计划)、规划、房管、国土资源、拆迁等部门和县(市)、上街区要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联合编制我市和县(市)、上街区房屋拆迁中长期计划和计划。计划制订后,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要报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地要严格控制房屋拆迁面积,特别是城镇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每年年初必须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报送拆迁改造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确保今年我市房屋拆迁总量比去年有所减少。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切实加强对拆迁规模总量的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行为。凡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方,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

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

三、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5号)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拆迁工作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我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配套性文件。对与国务院《城市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不符的,要迅速组织修订,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把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的拆迁项目,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禁将拆迁许可审批权下放。所有的拆迁项目,无论是公益性项目或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或自拆自建项目,凡涉及补偿安置的,一律办理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资金必须足额按时到位,拆迁管理部门要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保证能够按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任何单位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拆迁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要规范管理程序,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的规定,以当事人协商或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不得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活动。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工程性质及被拆迁人的不同,实行不同的安置补偿标准。拆迁补助费要依照我市规定的标准执行。强制拆迁必须依法进行,对拆迁纠纷较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比例较大的项目,严禁强制拆迁。

各县(市)、区要按照已确定的拆迁规模,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拆迁安置房、周转房。要把拆迁工作中涉及的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中,妥善处理好“双困”家庭的居住问题,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给予优惠照顾,保障其基本住房条件。要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所有的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严格执行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听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程序,对达不成协议的,必须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调解、行政裁决、听证、强制拆迁等程序。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也必须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拆迁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及政府部门所属的拆迁单位,必须与政府及政府部门脱钩,不得以政府名义设立拆迁单位。政府及政府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

市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质管理,严格按资质管理标准审批拆迁单位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规范拆迁委托行为。未取得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的,不得承担

拆迁业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房屋拆迁单位不得将受委托的拆迁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所有的拆除项目工程,要通过招投标方式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要加强拆除工程的安全检查,确保拆除施工安全。

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其依法拆迁意识,提高业务素质;拆迁人及拆迁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拆迁工作责任制

各县(市)、上街区要建立健全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纳入行政序列,经费由同级财政全供,以保证其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各地要明确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职责,理顺拆迁管理体制,把拆迁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发展的大事要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发展改革(计划)、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建设、信访、物价、司法、公安、工商、拆迁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拆迁工作部门协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相关工作。对拆迁问题较多的地区,要制定相关措施和应急预案,依法妥善处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凡由于工作原因造成大量群体性上访或发生恶性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案例的督查和通报制度,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六、做好拆迁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各县(市)、区要建立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尤其是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积极化解拆迁矛盾和纠纷。拆迁上访较多的县(市)、区,要对拆迁上访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对投诉的重点问题、普遍性问题要认真摸底。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制订具体解决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对被拆迁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不要做不符合规定的许愿和乱开“口子”,防止造成“以闹取胜”的不良影响。要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郑政通〔2004〕24号),做好集体上访的疏导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并做好处理预案。对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阻挠合法拆的,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对少数公开聚众闹事或上街堵塞交通、围堵或冲击政府机关的被拆迁人,要依法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七、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媒体监督作用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支持依法进行的城市拆迁工作。对我市合理推进城市建设、落实房屋拆迁政策以及规范拆迁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群众全面了解拆迁政策,改善依法拆迁的社会环境,增强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同时,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继续曝光,但要注意宣传方式,防止诱发和激化矛盾。

八、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市监察、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对违反城市规划及审批程序、盲目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职权强制拆迁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坚决予以查处。对在拆迁中连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的部门和地方,要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拆迁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的领导责任。对滥用强制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的拆迁单位和评估机构,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故意拖欠、挤占、挪用拆迁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人的责任。对野蛮拆迁,严重侵犯居民权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取消拆迁单位相应资格,依法严肃处理。

10、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篇4

【发布文号】渝府令[1998]39号 【发布日期】1998-10-26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

(1998年10月26日渝府令〔1998〕39)

为进一步改进政府工作作风,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促进和保障经济快速增长与社会全面发展,实现重庆新的振兴,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一、科学规范各类许可、审批、登记

(一)行政机关(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含各类年检、年审,下同)事宜,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市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不得擅自设置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已经废止的行政许可、审批、登记,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执行。

行政机关办理各类资格、资质等认证事宜,凡符合法定条件、手续齐备的,不得拒绝颁发;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不得强制进行领证前的培训。

(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各类许可、审批、登记及各类资格、资质认证,一律不得作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

(三)行政机关对各类资源权属、拆迁安置、劳动争议等纠纷,应及时依法裁决,不得借故拖延、推诿。对拆迁安置中的产权争议,一时难以协调处理的,可以按照先拆后诉的原则处理,不得借故久调不决,影响开发建设进程。

(四)属部门之间相互协作配合的管理事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由主管部门统一对外,不得要求办事人分别办理相关手续。部门间职责划分不明或有争议的,不得相互争抢或推诿,应以先受理部门为主进行初步处理,再上报同级政府明确职责。

(五)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登记、认证、裁决等事务,要简化办事程序,按照现代管理科学和廉政建设的要求,逐步推行“接件和办件人分离制度”,由接件处室或接件人统一对外接件、对内催办。

二、二、严格控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行政机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有权设置收费项目的部委规章及规定或市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其他文件均无权设置收费项目。原有各类收费项目凡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均须重新按规定报批。从1999年元月起,未经合法审批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收取。新设置收费项目,均须由市财政、物价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经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依法须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或同意的,由市政府统一处理。今后在本市实施国务院及其计划、财政部门新设置的收费项目,须由市财政、物价部门提出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市财政、物价部门应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示制度,结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和审验,制作全市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开列每一收费项目及其收费依据、收费单位、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通过新闻传媒向社会公布,并在1999年7月1日前输入“因特网市政府站”内,供国内外的单位和个人查询。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持合法收费依据向物价部门依法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许可证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等执行。执行收费的公务人员,必须主动出示合法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和本人证件(执法证或工作证)。没有合法收费依据、收费依据已经废止或停止执行以及不出示合法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本人证件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收据,并逐步推行征费机关与收款单位分离制度。1999年内全市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按规定实施收缴分离。

收缴分离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行政机关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任何中介服务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收费。

(五)行政机关不得以赞助、捐助、认购、定购、宣传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收费或帮助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收费。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有偿服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服务。不得在企事业单位报销任何应由本单位开支的费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不得以办理快件、业务咨询、勘验评估等为名,变相收费。对国家及本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对减、免、缓的收费项目,不得基于管理相对人不了解实情,以欺诈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其他文件不得设置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

(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必须坚持“宣传教育在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事罚相应、过罚相当”的原则,不得滥施处罚;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对重大处罚措施及较大数额的罚款,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处罚听证程序。

(三)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随意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确因履行职责进行的检查,不得增加企业负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更不得以检查为名,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非因紧急情况、涉嫌违法或上级机关统一安排,任何机关及个人不得随意到宾馆、饭店及娱乐场所检查。严禁行政执法人员私自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

(四)行政机关应严格加强罚没收入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务使行政权力与经济利益脱钩。处以罚款,依法可当场收缴的,必须按规定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依法不能当场收缴的,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有关规定。罚没财物,必须依法处理,不得擅自变卖或私分,也不得由本单位擅自支出或使用。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内部不得规定罚款指标。不得以创收为目的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严禁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以任何形式敲诈勒索。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制度。对所有行政机关的业务支出,根据其支出范围,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不得按比例或变相按比例返还罚款。

四、四、积极推行政务公开

(一)各级行政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务决策,应通过公开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对需由广大市民知晓的重大政务信息,应通过新闻传媒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行政机关均应在1999年1月1日前设置公开电话,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电话咨询、查询和举报服务。

(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均应在1999年1月1日前挂牌办公,具体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并在执法活动中使用规范的执法用语,文明执法。

(四)行政机关要在1999年1月1日前完成本机关“办事指南”的制作,准确地标明本机关办公地点、主要职责、办事程序、所需资料、办事时限、收费标准、责任人员、联系电话等项内容,无偿提供给前来咨询、查询和办事的人员。

(五)行政机关应在1999年1月1日前将本机关“办事指南”在适当地点予以公开,并输入“因特网市政府站”内,供国内外的单位和个人查询,接受办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在接待场所设置电脑终端,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也应采取其他方式,方便办事人查询。

五、五、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一)行政机关办理行政管理事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要求。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属本机关权限范围内办理的事项,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提前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告知办事人。凡办事人所报资料符合办事机关所提供的“办事指南”要求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或超时限办理。

(二)行政机关应将办事效率作为对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年终考核。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许可、审批、登记等事宜,在办理终结时,应附送“办事 回执”,接受投资者对本机关办事人员办事效率的评议和监督。投资者可将“办事 回执”寄送办事机关或同级政府招商引资机构。

(三)坚持并完善外商和港、澳、台、侨商投资企业的“一站式”办公制度。逐步推行整个外来投资企业的“一站式”办公制度,通过“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个地点收费、一个中心投诉”,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市外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进一步优化口岸管理,按照国际惯例要求,配置客货出入境检查检验流程,对货物检查检验实施一条龙联合办公制度,创造方便快捷、文明礼貌的通关环境。

六、六、努力做好投资服务

(一)加快能源、交通、通信、市政等设施建设,保证投资者建设、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条件。对影响重点投资项目的基础设施问题,有关行政机关须尽快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解决。

(二)加强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后续服务。对重点投资项目,由各级政府招商引资机构、外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

(三)采取有效措施,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健全金融、劳务、会计、评估、咨询、法律等各类中介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公正、高效、优质的服务。

(四)切实改进作风,提高服务水平,为外来投资者在出入境、居留、子女就学、生活娱乐等方面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解除投资者的后顾之忧。

七、七、强化监督制约措施

(一)违反本决定第一、三、四、五条规定的,按层级管辖原则,由政府法制机构代表同级政府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监察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申请复议和请求赔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违反本决定第二条规定,违法收取费用的,应当无条件退赔,无法退赔的,由财政或物价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设置收费项目的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代表同级政府依法予以撤销。监察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三)违反本决定第六条规定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四)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会同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管理质量及办事效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检查评议并公开通报检查评议结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的典型事件,要组织公开听证会议,及时予以处理。

(五)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要敢于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发现违反本决定的行为,可根据本决定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各种方式向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外来投资企业可统一向政府招商引资机构举报或投诉。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部门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并通过新闻传媒反复公布,方便单位和个人举报和投诉。各级政府招商引资机构应建立外商投诉中心和台商投诉协调中心,设立公开投诉电话,统一受理外来投资者的各种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交办、催办和督查。

(六)鼓励新闻舆论监督,支持对各级行政机关违法违纪行为的曝光。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督查机构和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和监督查处结果发布制度,务使新闻监督落到实处。

八、八、水、电、气、交通、通信等垄断性行业,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实施办法,公开发布施行。

九、九、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结合本区域、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备案,确保本决定在本区域、本部门实施到位。市政府将按对贯彻本决定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的结果全市公开通报,对查出的问题,从严予以处理。

十、十、本决定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市政府系统的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10、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篇5

莆政办〔2011〕2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规范用地秩序,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1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一)强化规划的管控作用。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各类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选址。充分发挥城镇规划作用,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合理预留建设发展空间,一次性规划设计,分期分批征地,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供地。

(二)严格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查。要认真审查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权属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措施。

(三)加强土地供应管理。项目建设用地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尽快实施征地方案,并在完成征地后对符合供地条件的具体建设项目办理供地手续,充分发挥已征收土地的利用效率。

(四)着力推进和谐征地。要加强征地管理,严格执行征收土地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征地中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等征地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征地。大力推广“和谐征迁工作法”,做到主要领导“五亲自”、工作班子“五尽心”、组织实施“五到位”、安置补偿“五严格”、征迁安置“五满意”。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逐步改善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认真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工作,不得违反程序强行征地。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

(一)严格规范供地行为。认真落实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格按照国家供地政策供应土地,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政策,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的限制性条件,不得以协议方式向经营性项目供地,凡以慈善、养老院、医疗、职业学校等名义用地一律从严把关。规范供地行为,凡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的应按照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规范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审批,杜绝违规出让集体土地。

(二)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规范供地的规划条件,出让建设用地要明确各类土地的用途、面积。在经营性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办公用地等各类用地所占比例。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要求,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做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内容与土地出让公告相一致。

(三)进一步严格地价管理。及时调整更新基准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严格执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等相关规定。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国家规定返还和减免土地出让金。对现有涉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有关文件、政府会议纪要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文件应予以修改、撤销和废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规定,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切实做到“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户储存、封闭运行”。

四、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

(一)严格确定土地权属。要认真审核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严格把握土地权利取得或变更的合法性。没有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权属不清的用地,在权属问题解决前,不得登记。严禁通过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经过登记的土地,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

(二)严格土地登记程序。要严格依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的工作制度,严格履行土地登记的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的程序。对不符合登记程序要求的,不能予以登记,不能颁发土地证书。

(三)严格土地登记规定。要严把登记关口,对于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不得登记;对于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不得登记;对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得登记;对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登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得登记;不得以融资为目的违规进行虚假登记。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特别是各类开发区,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不得颁发土地证书。

五、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任务

(一)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的规定,对原有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全面重新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明确各级政府对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工作。

(二)大力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将耕地补充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确保耕地补充任务的完成;要按时将补充耕地项目落实和工作进展等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报备;对确实无法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单位,允许以有偿调剂方式受让其他单位超额完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对未完成补充耕地任务且未通过有偿调剂方式补足耕地指标的单位,除省及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暂停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和审批。

(三)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要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各级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土地违法违规政府领导干部问责制,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等,研究探讨保护耕地的有效途径,建立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机制,形成耕地保护齐抓共管的格局。

六、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一)加强用地服务和监管。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用地行为的监管力度,主动做好用地的协调和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依法依规用地。未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二)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严格执行《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规定》(莆委〔2011〕8号)和《关于实行国土资源执法检查红绿旗评比制度的通知》(莆委办〔2011〕10号)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土地执法属地管理和共同责任原则。全面落实土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统一领导和统一协调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强化土地执法监管,坚持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追究违法用地者的责任,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三)加强土地批后管理。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力度,将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作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重点对象。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加快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将闲置土地清理作为土地管理一项日常性工作。对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予以处理;对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

闲置的,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24号)有关规定,按规定限期完成整改处置工作。

10、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篇6

(成府发〔2008〕52号 2008年9月2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按照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循序渐进的原则,科学编制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充分考虑地震灾后重建的实际需求,优先核定灾区建设用地规模。要将农村土地整理规划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设置土地整理项目区。加大对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规划的统筹协调,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以项目为载体,编制实施新增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加强新增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年初由市国土局研究制定主要行业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方案,报市土管会审定。根据审定方案,由市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具体安排计划指标。市经委负责审查提出全市新增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并安排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国土局负责审查提出全年新增城镇建设(经营性)项目,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市发改委负责审查提出除工业和城镇建设以外的全市新增建设用地重大项目,并安排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把土地预审作为用地审批的重要环节和入门关口。严格审查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定额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涉及占用耕地的,区(市)县必须制定耕地补充方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采取综合措施,提高城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全面推行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认真执行《划拨用地目录》,严格审核划拨用地项目,逐步扩大有偿使用用地范围。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其中商品住宅用地必须实行拍卖出让。非政府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要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必须权属清楚、面积准确、规划条件明确,不得设置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约束性条件。《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地,按灾后重建的用地政策执行。

(五)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指标。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修改审定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采取先进节地技术和方案,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

(六)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机制。郊区(市)县政府要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和制度,完善土地收购、土地整理、土地储备等功能,妥善解决资金来源,规范资金和收益管理。

(七)科学制定供地计划。合理确定供地总规模及各类用地比例。停止低密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保证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严格控制经营性用地单宗出让土地规模,原则上中心城区单宗出让土地规模不超过200亩,郊区(市)县不超过100亩。地震重灾县(市)超过规模的由当地县(市)政府研究决定,报市国土局备案;其他郊区(市)县超过规模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出让。

(八)充分挖掘存量土地潜力。五城区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旧城改造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旧城改造,除市政府投资实施的项目外,经市政府批准,由各区政府投资或引进社会资金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整理出来的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后,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市财政按规定应提留部分外,其余全部返还用于所在区的旧城改造。郊区(市)县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摸清本区域内未利用地、废弃土地的家底,制定措施引导和鼓励开发利用。

(九)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出让(划拨)土地要严格按规划设计、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土地利用条件和建设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建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确因城市规划调整,改变原规划条件确定的土地利用强度的宗地,经规划管理部门将宗地土地利用强度调整情况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行调整并按成交楼面地价补缴土地价款;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因城市规划调整或旧城改造,调整原规划条件或规划方案的,经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整,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按调整前后土地使用条件下的评估价差额收取。

(十)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地出让合同、招商引资协议的约定加大闲置土地和空闲土地的清理力度,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无偿收回的,由政府回购,纳入政府储备。土地闲置一年,不满两年的,要按相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三、加强政策引导,大力推进工业节约集约用地

(十一)坚持工业集中集群集约发展。按照“三个集中”的原则和“一区一主业”的产业发展规划要求,新上工业项目必须安排在相应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内。工业集中发展区外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达到环保要求的条件下,要通过“拆企并企”、“拆企入园”等方式逐步进入工业集中发展区发展;对规模小、污染重、效益差的企业逐步实行淘汰关停。

(十二)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标准。市国土局、市经委和市规划局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相关规定。各区(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适时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土地成本供地。

严格设置工业用地出让前置条件。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要会同国土、发改、经委、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认真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规划条件、投资强度、产出效益以及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要求等事项和标准,在招拍挂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

(十三)拓宽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积极探索分期分段供地方式。对分期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要预留规划发展用地,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和建设投产进度分阶段供地,严禁虚假包装项目圈占土地;对投资规模较小、生产周期较短的工业项目,可按照低于50年的期限分期限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前,由市经委、市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对工业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延长出让期限。

(十四)建立工业用地退出机制。要在工业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建设规划条件、产业类型、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等事项或标准,对违反合同约定事项和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行用地削减或政府收回用地。

(十五)加强工业用地用途管制。严禁将工业用地变相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原因改变土地用途的,政府按原用途收回。

(十六)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对符合规划的工业项目用地,在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出让费用。推行中小企业用地统一建设标准厂房的节地模式。在2010年前,对符合投资强度、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的工业项目,修建3层厂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70%交纳;修建4-5层厂房的,按50%交纳;修建5层以上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七)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等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严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未批先占集体土地。

(十八)转变农村宅基地用地方式,促进农民集中居住。在城镇规划区和土地整理项目区范围内,停止审批零星宅基地,引导农民向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集中居住。有条件的地区,在实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农民“新居工程”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时,鼓励建设多层或高层住宅。在城镇规划区和土地整理项目区以外的农村地区,农民新建住宅,要向规划的农村新型社区集中;确需分散居住的,要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和当地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要尽量使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不占和少占耕地。

(十九)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依法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大力开展“拆院并院”和“拆企入园”工作,搬迁后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还耕,腾出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到规划的建设用地区使用。

(二十)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按照规定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通过土地市场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

五、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二十一)建立健全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测制度。国土部门要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做好土地变更调查,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分析。

(二十二)建立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制度。市国土局负责,市发改委、市经委等相关部门配合,运用成都市建设用地跟踪管理系统,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要依法及时查处。

(二十三)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意见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验收。(二十四)强化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国土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用地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及时通报给金融部门。

10、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篇7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强对工业项目用地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工业项目的质量和水平,抑制投机性需求,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准入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效率

(一)强化工业项目入园管理。新建或扩建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必须进入工业园区(集中区)建设,以提高产业集聚水平和土地等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严格工业项目入园标准。入园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规划,达到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关要求。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对“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等工业项目不予供地。国家明令禁止、严格限制的工业项目,一律不得供地。

(三)适当提高工业用地价格。各区县要根据基准地价的更新成果和征地成本适当提高工业用地挂牌价格,各区域工业用地挂牌起始价不能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并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四)凡在泸州市参加竞买工业用地的,必须是在我市项目所在地注册并进行工商登记或者预登记备案的实体企业。

(五)各产业园区在拟报送出让工业用地计划前,应向区县政府报告。区县政府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审核把关,即:工业项目用地投资规模不得低于5000万元,或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用地创税率应达到5万元/亩·年以上;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建设指标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低限以上;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项目拟用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上述标准要求需写进招商引资协议,报市工业项目用地监管工作小组备案。

二、严格土地用途管理,实行工业用地退出机制

(一)企业取得土地后两年内,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用地创税率、开竣工时间、投产时间等主要指标经区县政府工业项目监管工作小组考核,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按以下方式处理:由区县园区管委会责令企业在1年之内进行整改;到期整改仍不能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由各区县政府工业项目监管工作小组将企业违约情况告知国土部门,由国土部门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对企业追究违约责任,土地由政府按企业竞买土地时的价格予以收回,对符合规划的地面建(构)筑物残值进行评估收购,动产部分由企业自行搬迁。

(二)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工业用地,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满2年以上的工业用地依法无偿收回。

(三)在各产业园区内,禁止土地使用者将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确保工业用地在园区的总规模。因城市规划调整需将工业用地变更为非工业用地的,一律由政府收回,并按该区域政府出让的工业用地平均出让价款支付企业土地成本,对符合规划的地面建(构)筑物残值进行评估收购,动产部分由企业自行搬迁。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土地一律依法收回。

(四)园区管委会应加强对企业工业用地转让的管理,企业工业用地转让时其投资额必须达到25%以上并形成工业用地条件。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外,可以依法转让。受让方必须符合该地块确定的产业规划要求且工商注册应在项目所在地。以项目为单位整体报批开发的工业项目,其项目用地、地上建筑物均不得分割、转让。

(五)政府收回企业项目土地,所需资金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负责。

三、建立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奖励机制

各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大力宣传节约集约用地的目的意义,建立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奖励机制,千方百计采取措施鼓励工业企业做到土地利用率高、按时开工竣工、投资强度大、产出效率高。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企业建多层厂房,对容积率在1.0以上多层厂房项目,园区管委会可按从第二层起给予企业每个建筑平方米不低于100元的奖励,相关部门可给予减免规费的奖励。园区内原有工业企业在原厂房上建多层厂房,也享受同等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

四、加强工业用地监督管理

(一)企业在取得工业用地后,国土部门与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将有关工业用地节约集约考核指标载入土地出让合同,作为日后监督管理的依据。

(二)市政府成立由市经信委牵头的工业项目用地监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小组”),由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组成。监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日常事务。各区县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工业项目监管工作小组。

(三)区县监管工作小组应建立工业项目用地管理台帐,加强动态监管,督促土地受让人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工业园区土地利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投入产出情况等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市工业项目用地监管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加强监督与考核。市工业项目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区县园区检查考核,对各区县园区工业用地项目准入情况和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创税率、开竣工投产时间、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情况、闲置土地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与园区用地计划挂钩。对土地利用率高、投资强度大、产出效率高的产业园区,市政府每年专列10%用地计划用于考核奖励。对于上述考核指标差或者存在闲置土地情况的园区,市政府将核减或不再安排用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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