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购销合同

2024-08-09

药品购销合同(精选11篇)

药品购销合同 篇1

甲方(需方):泗洪县分金亭医院

乙方(供方)泗洪县药业有限公司

第一条定义

1、“甲方”是指泗洪县分金亭医院。

2、“乙方”是指泗洪县药业有限公司。

3、“合同”是指甲乙双方按照药品购销合同格式签署的协议,应附有下述文本;

3.1《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的基本药物中标药品目录》

3.2药品配送授权书

3.3中标通知书或中选通知书

3.4药品需求目录

4、“伴随服务”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品种、规格及数量

具体品种、规格及数量在实际采购发生前各基层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签订。格式详见附件:《泗洪县分金亭医院基本药品采购批次订单合同》

本购销药品和器械总额不低于36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必须从公布的《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的基本药物中标药品目录》中采购药品。

(二)负责与配送企业签订书面《药吕购销合同》(总合同)

(三)为乙方供货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四)严格执行中标药品的价格。

(五)按双方约定及时向乙方结算货款。

(六)除非存在药品质量问题,否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乙方配送的在合同约定的数量、金额和时限范围内的药品。

(七)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执行《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的基本药物中标药品目录》按照中标药品目录所注明的药品规格和价格向甲方供应药品。

(二)对甲方的订单应当及时响应,保证甲方所需药品配送到位。及时对采购单进行接受确认,发货确认及到款确认,药品的配送应做到: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过,最长不起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三)已确认的中标品种,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采购周期结束,不得自行弃标和不予供货。

(四)不得在销售药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利用财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商业贿赂。

(五)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条有效期

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提供的药品均应为合理最长有效期内。

第六条伴随服务

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一)药品的现场托运或入库;

(二)提供药品分装用具;

(三)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它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四)在甲方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五)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乙方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如需收取费用,应在购销合同中注明。

第七条药品质量

7.1按合同交付的药品质量应符合药典标准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与报价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7.2医疗机构在,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质量要求的,医疗机构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

7.3在临床使用中疑有质量问题、需要进行质量检验的药品,可要求乙方送交药品检验部门(或上级检验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7.4药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有权解除合同或根据药品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要求乙方承担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7.5经法定机构确认为药品质量原因造成医疗机构损失的,其损失(包括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一律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可能拖延的事实、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应忙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甲方确定的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

(二)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的处罚。

九、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自存档一份、一份由甲方报宿迁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甲方(需方):(加盖公章)乙方(供方):(加盖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药品购销合同 篇2

1 加强全方位管理,提高全民参与意识

1.1 政府应加强对药品流通领域的管理

在逐步规范的药品流通领域中,虽然药品采用集中招标采购制、采用特殊药品监管网站,采用药品连锁、直配制度,但覆盖率不大,尤其在边远地区,制度、网络还不规范,有些还停留在20世纪70、80年代水平。这就需要政府多方面加以规范和强制,才能有效杜绝违法现象的发生。通过近几年强制企业通过《GMP》、《GSP》的实施规范了药品管理、流通领域,给人民用药带来了安全,给药品市场提供了保障。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大部分能自觉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药品零售企业仍有不能遵纪守法经营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单位或个人为了眼前利益,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遵守药品法律法规,不履行职业道德,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带来了危害。所以政府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必须严格到位,尽快把整个医药行业规范和标准起来。

1.2 要严格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

药品分类管理的核心在于加强处方药的管理,处方药是否凭医师处方销售是衡量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志。《处方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对零售药店收到的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处方,一方面处方的真实性难以判别:有些处方可以随意骗取,或是通过熟人套取,处方的来源是否出自执业医师之手无法加以区别;另一方面处方者的资质也无法确定,目前仍有部分不合法诊所在从事行医,仍有挂牌执业医师在私人诊所,所以处方的真假性难以辨别。使得凭医师处方销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一种形式,这对于零售药店来说也是目前难以行之有效的地方。很多方面的政策与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尚不完全配套,使得对处方药的监管难度加大。

1.3 提高药品销售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业务素质

虽然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强制实行了药品业务员上岗证制度,但业物相关知识考试仍有走形式现象,没有起到真正的培训效果。零售企业(药店)业务员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太少,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证的上岗人员更少,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正确地引导消费者购药和用药。甚至有些业务员不顾法律和道德约束,只顾眼前利益,违法销售药品。在市区内走访的20家药店中有6家药店可以任意、不限量购买复方甘草片、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白加黑、新康泰克等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后经核实当时的营业员是非药学专业人员,说明单位对处方药管理很不规范,对从药人员培训不到位或业务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执业道德,只顾完成销售任务,不顾及行业规范。所以,零售企业不能只把营业员每天的销售量作为考核指标来发放员工工资。在农村和边远地区,此现象更为突出,因为边远农村的监管力度不大,网络不健全,法律意识薄弱,从而使得不法分子从事不法行为的现象比城镇更普遍。因此加强业务员执业道德修养和专业知识培训非常必要,对关键岗位不能走形式。在药品批发行业个别业务员也有违规行为,在2009年,某一批发企业就有大批量该类药品被不法人员套购现象发生。这些想象说明加强业务员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是当务之急。

1.4 改变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药品监管体制是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监管,还未完全摆脱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不适应市场经济和WTO有关规则的要求。药品监管还属于重市场抽验和事后被动监管的传统监管模式。从控制理论来说,事前控制与事后控制分属于两种不同的监督方式。事前控制与事后控制相比,优势明显,事前控制可以防患于未然,也就是可以在不利因素导致不良结果之前,通过改变因素的状态、过程,避免出现危害,至少能更及时发现并纠正偏差,减少危害。FDA将药品监管工作的重心放在事前控制上,起到了良好的预防效果,符合对消费者保护组织的政府定位。事后控制则是依据已经存在的客观情况与目标之间的差距,通过采取纠正偏向的措施,被动地去纠正偏离目标的倾向,来实现控制目的,它的前提是危害已经成为一种事实。因此,如果我们依靠事后控制来开展药品监管工作,可以说是高成本、低效益,也很难取信于民[4]。所以要把当前的事后监管模式变成事前监管模式,才能从根本和源头上防范违规、违法行为。

2 加快农村药品信息化管理,为规范服务提供平台

2.1 完善农村药品监管网络

可及时提供农村涉药违法行为的信息,协助药品监管,在及时有效地打击非法经营、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提升了基层药品质量水平。农村药品监管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难点和重点,随着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的建设迫在眉睫,农村“两网”建设是保障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措施。通过“两网”的建设实行药品直配制、代购制、连锁配送等形式,规范农村药品购销渠道,合理规划药品零售网点,为加强药品监督,规范药品供应,保证药品质量,平抑药品价格,纠正药品购销不正之风,起到非常积极的一面。有了电子网络信息管理,药监部门可以做到对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该类药品的数据以及购买该类药品的消费者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从而及时做出合理的应对措施。可以积极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快药监部门的技术服务和监督,可加强监管人才队伍和执业药师人才队伍建设,为农村的医疗体制改革,为农民的科学医疗保健和用药安全体系提供保障。

2.2 农村、基层药品质量状况

目前农村、基层药品质量状况仍有令人堪忧的一面,农村医疗机构规模小、数量多、地处偏远、分散,医疗执业者信息闭塞、进货渠道不规范、药学管理人员缺乏、职业素质不高,民众法律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基层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药品库存量小,按现行的药品抽验管理办法难以实施抽样、检验,不能对其药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督,致使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易集中发生在广大农村地区[5]。虽然各地普遍建立了以药品特邀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为主的群众性药品监管网络,药品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主要由各乡镇主管医药卫生的领导以及派出所、工商所、卫生院、各村负责人组成,但这些人多数对药品监督政策、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情况、药品流通规律等不甚了解,不能很好地履行协助药品监管的职责。覆盖面不高,有监管死角,由于经费、组织等原因,三员主要集中在乡这一层级,很难全面覆盖到村一级,尤其是假劣药品较集中的偏远农村成了监管死角。

2.3 乡村“两网”服务有效使用率不高

有些乡村虽然按要求建设了“两网”服务,但有效使用率不高。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实际困难,像网络维护、使用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政府部门资金不到位现象普遍存在,所以给后续工作带来麻烦,不能有效开展网络监控。因此在建设过程中仍需不断摸索、不断改进、不断完善该工作的开展,要多部门重视该工作的必要性,要真正切实有效地把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才是政府的最终目的,才能构建社会和谐的目标。

2.4 农村电子信息化管理的作用

通过农村电子信息化管理,可加强终端销售渠道的明朗化,杜绝游医药贩及各种非法售药途径的行为,为规范药品流通、监管和农民用药提供良好的服务平台。同时可消除城乡和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不平衡,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农村基层医疗服务的健全和发展提供直接和有力条件。为认真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减少药品流通环节、整顿购销秩序、规范GSP行为,解决群众“看不起、就医难”问题提供保障。

3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现状调查

2009年初至2010年底通过走访、发放邮件等方式,收集了西部地区的湖南怀化、湘西、张家界,贵州玉屏、六盘水、凯里,广西玉林、悟州等十余个市、县乡级药品批发、生产企业和药品零售单位、私人诊所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现状,大致情况见表1、2。

从表1、2可以看出,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违规现象非常普遍,违规违法现象发生率较高,重经济效益、轻法律法规的行为比较严重,越是交通不便、经济落后地区违规现象越普遍,这给制造毒品提供了便利条件,给社会安定带来隐患,给消费者用药带来不利。所以整顿药品市场、加强药品监管迫在眉睫。

药品上市后的监管,不仅要依靠政府部门加强监督,而且要依靠药品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积极和主动地加以监督,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综合运用法制的、政策的手段,加强对上市后药品的监管,使之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创造一个安全的用药环境。着重事前监督、着重意识教育、着重执业规范、着重漏洞督查,把不法行为降低至最小范围。

建议政府多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近年来药品监督部门虽然在监管方面起到了一定监管作用,但要长抓不懈,要把监管检查当做日常工作来对待,不能让不法人员有机可乘,通过监管来规范市场,强化人民用药安全意识。对非法销售该类药品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杜绝零售药店、私人诊所、个别销售人员从事非法行为,遏制滥用、套购、非法出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现象。相关部门还应多向社区居民普及处方药的使用知识,宣传滥用该类药品的危害性,使全员意识到药物滥用危害。联合媒体进行宣传,提高群众合理用药水平,鼓励公众对违法销售该类药品行为积极向当地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局面,杜绝套购该类药品用于非法制造毒品来危害社会、国家和人民。

参考文献

[1]赵怀全.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的风险管理[J].中国药物警戒,2009,6(7):393-396.

[2]杨建锋.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几点体会[J].中国现代医生,2009,47(32):115-116.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纳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S].食药监办[2010]16号.

[4]张少辉,米莉莉.论中美两国在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差异性[J].中国药房,2003,14(7):423-425.

药品购销合同 篇3

1.涉案犯罪主体呈群体化趋势,窝案串案增多。涉案主体集中为有处方权的医师,犯罪群体化特征非常明显。集体决策机制的建立,使个别领导失去了单独决策权,减少了单独作案的几率。药商行贿方式也由过去重点打通某个环节的关键人物而转向多层次、多部门的普遍群体,导致犯罪群体化。在查处的案件中,医院内部科室负责人相互勾结,合伙作案;医务人员与销售商、代理商等内外勾结,共同得利;医师间相互攀比,心照不宣。如2009年2月的一天,药商杨延德请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感染疾病科主任田松明及科室有关医师吃饭,饭前田松明对医师们讲:“促肝细胞生长素”有回扣,各位医生在临床使用时能多开些就多开些。言意之下,授意医师们为了多拿回扣而开“大处方”,只有医师多用药,药商才能多赚钱,处方医师才能多拿回扣款,形成医生开处方时不是“对症下药”而是“对钱下药”,什么药品回扣高便开什么药,导致全科7名有处方权的医师个个参战,人人作案。

2.贿赂犯罪突出,作案环节集中。医药经销商通过提成、返点、回扣等手段,促使医院、处方医师多使用自己的药品,即针对药品使用权这一环节。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所涉及的主要环节有三。一是药品定价环节。通过对物价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行贿,获得虚高药品的价格,即价格权。二是药品的采购环节。通过行贿,使自己的药品能顺利中标,获得药品供货权。三是临床环节。

3.作案手段隐蔽,贿赂手法有所翻新。尽管以收感谢费、吃回扣为借口而行受贿之实早已成为医药卫生系统中心照不宣的潜规则,但在具体的运作中,贿赂双方往往会采取相对隐蔽的方式。一是明码实价,先由药商与科室主任沟通,确定使用每单位药品的回扣金额。二是单线联系,在确定回扣金额的基础上,由科室主任安排一名信得过的医师为统方人,与药商建立单线联系,负责统计、核实每月科室各医师使用的药品,并报药商确认。三是药商兑现回扣款:(1)现金兑现。选择在非公共场所、非工作时间、以现金方式进行操作,以掩人耳目;(2)通过银行卡汇款,你知我知,不易暴露,达到不法目的;(3)兑现医师回扣款时间为每月一次,由统方人根据每位医师当月临床使用数量兑付,单独兑付,不集中付款,形成“一人行贿多人,多人受贿一人”的利益链条。

4.犯罪嫌疑人胆大妄为,作案持续时间长、次数多、金额大。贿赂双方建立的都是“细水长流”的合作关系,行贿人长期、多次给受贿人贿赂,金额根据用药量每次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受贿人则利用处方权在临床上多使用行贿人的药品。2009年3月至2012年3月期间,杨延德、王明浩在向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销售药品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先后40次向该院张治学、田松明、王世萍等医师行贿总计51万余元。

5.行贿人肆无忌惮,利益得到最大化。行贿人只要把科室主任、有处方权医师等关键人员控制住,就能垄断药品的供应权,获得利益最大化。如2010年9月至2012年4月,王世萍受药商王明浩的委托,利用担任药剂科中心药房组长的职务便利,为王明浩多销售药品提供信息,便于其及时调配药品,以免药品供应断档影响生意,同时,在科室领药时尽量安排多领他的药品。期间王明浩在该医院销售药品1938万余元,为了表示感谢,王明浩先后五次向王世萍的银行卡汇款2.21万元。

二、药品采购中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

对于医药回扣,尽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采取各种措施,重拳出击进行整治,但收效甚微,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医药商业贿赂。其中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恶性竞争,为贿赂提供动力。目前,全国有医院1.7万余家,药品生产企业却有7000余家,药业流通销售公司数万家,医药代表200多万人,队伍遍布中国,导致医药行业竞争无序、畸形发展。作为医药经销商、企业必然追求利益最大化,通过给医生回扣,让医生帮助多销售医药产品、以回扣促销售,从而带来高利润、高收益。处方医师认为药品价格中实际包含了“促销成本”,从出厂就是虚高的,回扣既不损害医院的利益,又不损害患者的利益,只不过是和药商分成,如果不收回扣,就让药商白白得了好处,因此没有必要让医药代表獨吞好处。医药代表也认为,公司要求给,医生愿意要,自己有任务,所以身不由己。基于三方利益驱使,加上市场的无序竞争,便催生了医药回扣。

2.高额利润,为贿赂支撑成本。药品价格降不下来,主要问题在定价机制上。目前,药品的定价体系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价并行,国管药由中央政府物价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省管药由省政府物价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其他药品由企业自行定价。而政府定价药品的种类只占市场流通药品总数的不到20%,80%的药品都是由企业自主定价,这就给医药生产厂家提供了极大的利润空间。如“促肝细胞生长素”这种药品,出厂价为6元/支,销售给该院为19元/支,药商利润空间高达217%。药商竟然按每使用一支付5元的回扣款,把近39%的利润作为贿赂款贿赂相关人员。杨延德曾交代:我要是不给医生药品回扣,医生就不会给病人开我销售的药品,我就赚不到钱,2010年7月药品回扣款给的不及时,他们就把我销售的药停用了,等到我给了回扣款后医师才使用。

3.体制缺陷,为贿赂提供土壤。目前我国医疗制度的特点是医药合一、以药养医、医药不分家。医院的经济来源主要有三个部分:财政补贴、诊疗收入、药品销售收入。目前,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不能及时到位,甚至不能兑现;医院诊疗收费低,收不抵支;医院药品销售收入所占比重最高,达到50%以上,因此,以药养医现象在医院普遍存在,药品进销差价收入便成了医院生存的基础。医药企业也抓住了医院的这一弱点,压低厂商的出厂价,医院以零售价顺加15%卖给患者,这其中的进销差价便归属医院。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的收入和奖金与医院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因此,医院采购高回扣的药品,医生开大处方、开贵重药的现象便屡见不鲜了。药品从出厂到患者手中,要经过数道流通环节,在明线和暗线并存的流通过程中价格差距相当大。明线是合法利润,暗线是医药回扣,正常流通环节都是层层剥利,更何况还存在医药回扣现象,然而,这些最后都是由患者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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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德失守,为贿赂提供缺口。在外人眼中收入颇丰的医生,应得薪水其实并不高。当前公立医院医生的工资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由政府人事部门确定。高强度、高风险的工作没有带来高额回报,医务人员的技术价值、知识价值、风险价值得不到充分、合理的体现,医师中普遍存在心理上不平衡,导致部分医师冲破医德防线,以收受贿赂回扣满足心理补偿。处方医师陈某某曾交代:我不认识药商,回扣款由科统方人发给处方医师,药商搞回扣主要想多卖药,药商不这样搞,药品销量少药商赚不到钱,我当时想,平时在开处方时帮忙用了他的药品,人家都在拿回扣,你不拿别人会说你,一时糊涂就收了钱。

5.监督不力,为贿赂提供机会。目前药品采购模式属于政府主导,网上采购,医院顺加15%销售。以湖北省为例,医院只要在“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按挂网价集中采购药品即可,挂网价为最高限价,医院对进药价格、选择供货公司有决定权。贿随权集,为了使自己销售的药品能在医院使用,销售人员就以回扣的形式长期贿送给相关人员金钱。而对相关人员的职务行为,医院内设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制约力度不够,许多监督制约措施浮于纸面,流于形式,没有刚性的执行力和威慑力,根本得不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三、药品采购中商业贿赂犯罪的预防对策

亡羊补牢,未为晚矣。西医崇尚查清病因,革除病灶;中医讲究对症下药,标本兼治。针对药品采购、使用领域中的贿赂犯罪,我认为也应借鉴中西医疗法,坚持“打击”和“预防”并举,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1.加强警示教育,营造廉洁氛围。一般来说,药品经销商为了让其产品进入医院,会把药事委员会成员、药剂科负责人、相关科室主任、处方医师等重点人物作为公关对象,对这些关键环节的廉洁风险实施有效预防是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的关键。检察机关可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为医务人员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帮助其增强法制意识;通过对有针对性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或者组织相关人员到警示教育基地、监管场所、庭审现场等具体场所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医务人员的党性修养、法制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要针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结合医疗卫生系统的特点和身边的典型事例扶正祛邪,教育广大医务工作者廉洁行医,自觉控制自己的欲望,抵制外界的诱惑。

2.理顺药品采购机制。医院要遵循“网上采购、兼顾特需、诚实守信、合理用药”的原则。一是严格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定》和《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实行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二是实行药品集中配送制度,斩断医疗机构和药品经销商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从源头上防止药品回扣的产生。三是挂网目录外采购药品必须经过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确定,严禁采购非中标药品。四是建立二次谈判议价机制,医院建立药品采购价格评估专家库,定期从中随机抽取专家,挂网价内开展药品采购议价工作,与卖方以询价方式对药品进行二次谈判议价,确定药品实际采购价格。对药品遴选、议价、交易、配送、结算等管理程序进行规范,从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达到降低药品采购价格,保证药品采购工作廉洁,有效遏制药品采购质次价高和“回扣”等腐败问题。五是建立药品采购权、定价权、保管权“三权分离”相互制约的监管机制。

3.完善用药监督机制。针对当前医疗体制尚难改革、医疗单位仍将作为药品分销终端市场主力军的客观实际,应着重对医院涉药的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廉政规定,规范用药工作流程,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物。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加强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務人员用药行为,纠正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药物的问题,实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处方点评等制度,杜绝药品“大处方”。一是实行临床医生处方权限制制度。推行“不合理用药问询制度”、“问责制度”,成立由院长以及药学、医疗、护理、检验、医务、监察、感染控制、信息统计等方面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估委员会,对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对超常处方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处方直至停止处方权;二是药品停用制度。实行单品规用药、医师用药、科室用药的监控预警制度,每月对前十位上升幅度超过50%的药品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4.加大惩治力度,提高犯罪成本。一方面要加大对医疗卫生系统贿赂犯罪的上游如医药公司、医药代表、销售人员的行贿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增大犯罪人的预期刑罚成本,使其通过犯罪成本和收益相比,无利可图,减少此类犯罪发生的几率;要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为依托,建立医疗产品市场廉洁准入制度,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医疗产品采购招标的必经程序,把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或单位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在各医疗机构参与药品、医疗器械招投标等业务活动的资格,最大限度地加大行贿人的违法成本及风险,从而在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发生;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医务人员受贿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增大犯罪人的机会成本、心理成本及惩罚等预期刑罚成本,使受贿成为高风险、高成本、无收益甚至负收益的行为。同时还可以震慑那些存在犯罪违法意图的医务人员,使其认识到主观上预期的犯罪违法“收益”与自己的犯罪违法成本不成正比,不会去实施违法行为,从而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

(作者单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药品购销合同 篇4

甲方(需方):湖南省安仁县中医院

乙方(供方):

为规范我院药品采购行为,保证医院临床用药及时供应,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合同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购销协议:

一、供方必须是证照齐全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向需方提供加盖单位红印章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业务员的法人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资料等,供需方存档备查。需方应向供方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二、供方只能向需方供应“三证”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如供方超范围向需方提供药品,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三、供方要对提供的药品质量负责,不得向需方提供假劣药等不合格药品。供方所提供的药品凡因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如抽检不合格、药害事件等后果,概由供方承担。如因需方储存和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自行负责。

四、供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避免污染,需冷藏的药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按国家规定使用冷链设备,以防止在转运过程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抵达需方。否则,为此而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五、需方要求供方遵守以下供药原则:

1、不得供应“三无”药品;

2、不得供应假冒厂牌和商标及无出厂合格证的药品:

3、不得供应即将变质或生产日期较久的药品;

4、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供应有效期少于6个月的药品;

5、不得供应不符合包装标志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的药品。

六、供方提供进口药品时,须向需方提供加盖供方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七、需方所造的购药计划必须以农保、医保用药目录为范围,符合我院临床基本用药需要,且经正常审批程序后方可采购。

八、供方须按需方购药计划中规定的药名、规格、数量、产地等要求供应药品,否则需方有权全部或部分拒收。供方接到需方的购药计划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药品送到需方,送货及搬运费由供方承担。未按要求及时交货需方可终止供方送货另选供货公司。

九、需方凭供方药品清单票据(清单内容与实物相符),经需方验收小组验收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办理入库手

续。药品验收过程中若发现破损等不合格药品,由供方负责赔偿或扣除供方药款。

十、全省实行药品挂网采购统一管理后,药品采购操作必须严格按照省药品挂网采购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在未实行省药品挂网采购管理之前,所有药品购销必须在郴州市惠民药品招标采购中心的监督下进行交易,坚持做到政府集中网上招标采购。

十一、药品购销价格:实行省药品挂网采购管理后以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标书价格为依据。在未实行省药品挂网采购管理之前,中标药品购入价格不得高于郴州市药品采购中心发布的药品中标价格;未中标药品的购进价按政府定(指导)价的折扣定价;单、特药品以临床需要为原则,购进价实行单独定价按政府定(指导)价的折扣定价;中药饮片购进价应随行就市;因市场因素使部分药品进价高于中标价的,必须经需方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

十二、供方与需方必须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生效后方可发生业务,且须在需方铺垫万元资金作质量担保金。需方在用完一批药品后,在又购进一批药品时向供方支付上一批药品的款项。

十二、需、供方在业务往来过程中因受政策等原因所限,双方不能合作,从终止合同起,需方对原未付清药款应每月按未清药款的%付给供方。

十三、供需双方在药品购销过程中,必须遵纪守法,严禁经销商在需方非法从事商业贿赂和药品促销活动。一经查证,需方将责令停止购销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责任。

十四、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一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由供方、需方药剂科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从 年年月

十六、本合同的购销业务供需双方均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未尽事宜,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需方盖章:供方盖章;

需方代表签字:供方代表签字:

药品购销合同 篇5

(一)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二)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4、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药品购销合同评审表 篇6

采购合同的评审应对供应商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评定:

一、产品质量。

二、生产能力。

三、质量保证能力。

四、服务能力。

五、供货信誉

六、价格。

附评审表:

搜索

合格供方评价表

CX014--02 供方名称 所供产品

主 持 人

调查人

日期

参加评价

人 员

1 产品质量

2 生产能力

3 质量管理

4 供货信誉

5 售后服务

6 价 格

结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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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合同的具体内容

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时,应审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是否是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代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二、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四、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五、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的每

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六、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

2、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药品购销合同 篇7

云南省2014年基本药物短缺药品集中采购

药品购销合同

甲方(采购方):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乙方(药品供货企业):

为规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和《关于开展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基本药物短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云药采办〔2014〕1号)的要求,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数量、金额及交货地点

标的:见附表《 中标药品详表》。

数量、金额及交货地点: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的实际交易数据为准。

第二条 药品质量

乙方须在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中标药品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及时供应,并按甲方转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订单要求将上述中标药品及时供应到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价格和包装等须与中标信息一致,不得更改。药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第三条 药品包装 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数量单和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批检验记录或合格证(进品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经营企业公章)。如为拼装箱件,箱内应按前述要求附有各种药品数量单和药品质量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配送企业公章。第四条 购销方式

根据《云南省2011年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要求,县级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按原有政策执行,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上统一采购。

县级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甲方通过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将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订单向乙方发送,乙方须确实保证按基层医疗机构的订单需求供货。交货验收完成后,经基层医疗卫生机及甲方审核无误后,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付款时间为经甲方审核后符合付款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对乙方进行付款。第五条 配 送

1.乙方须保证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供应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及时配送,药品配送费由乙方承担。

2.乙方须自网上订单确认起,48小时内供货,急救药品须在4小时内送到。3.乙方须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中及时填报供应配送信息。4.乙方须按相关规定完成配送,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乙方都要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乙方如需委托配送企业进行配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的,应选择合格的配送企业并充分考虑配送企业的实际配送能力和配送业绩以及医疗机构对其服务质量、服务信誉的认同程度。第六条 验 收 1.药品交货地点,为全省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库房。2.乙方所提供的药品有效期限不得少于整个药品有效期的2/3。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及破损的、或手续不全的药品,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在2日内进行更换,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应用。

4.乙方应提供“随货同行单”及发票等相关手续,作为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入账凭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送达的合格药品签字验收,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网上确认。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临床使用中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可要求乙方将该批次药品送交法定质量检验部门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书。第七条 退 货

乙方必须接受由于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或药品质量问题所造成的退货,同时应将退货药款及时返还甲方,因退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八条 双方责任

1.甲乙双方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2.中标药品须通过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3.乙方须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需要持续供货,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基层医疗机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采购非中标药品,承担违约责任。

2.因甲方过错造成乙方未能收到药款的,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乙方须保证中标药品的中标价格在整个挂网交易期间不得高于其他省(区、市)现行中标价格。如有违反乙方须调整中标价格并满足上述要求,拒不调整中标价格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违约品规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同时上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甲方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对乙方的供货情况进行考核。对药品供货满足率不达标的,第一次违约的将给予乙方严厉警告;二次违约的,将扣除乙方违约品规5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约谈乙方负责人;三次违约的,将没收乙方违约品规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解除合同并及时上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果乙方发生违约,导致用药短缺或断货,甲方可按照紧急采购预案等相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5.乙方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因国家或主管部门政策原因,合同有效期可延长或提前终止。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1.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限期内提供药品或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2.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3.由于乙方关闭、停产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并且乙方已向甲方通报有关情况的。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附则

1.如遇国家和省政策性调整,本合同将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2.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签订,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药品购销协议 篇8

第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通过平台以外途径购买替代挂网入围药品,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收货或违约付款的,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两种情形,乙方有权向当地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确认甲方发出的订单通知后拒绝供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以上两种情形,甲方有权向当地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十条 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提供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证明,双方可以解除就该药品订立的合同,合同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20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和《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仍然无法确定的,经双方共同协商,可根据以上两个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内发生的有关网上交易的各项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8月31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廉洁购销药品协议书 篇9

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药品购销环节阳光操作,购销双方规范行为,遵纪守法努力营造廉洁供货、廉洁采购、廉洁行医的一方净土,双方愿意共同遵守以下内容:

一、药品供货方承诺

⒈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履行‘质量保证协议’的各项条款,保证营销药品证照齐全、所供药品保证质量供货及时,对临期药品及时给予更换。

⒉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规范和约束自身药品销售行为。

⒊保证不采取任何不正当方式进行药品销售活动,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证属实,医院将终止该公司的供销合同,并拒付药款。

⒋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和药剂科办公地点办理相关业务。不得进入临床科室进行药品销售活动。⒌杜绝商业贿赂行为,不给医院各管理部门及使用环节的工作人员统计处方费、回扣费、不请吃、不送礼。

二、医院承诺

⒈文明接待供货商,为供货商提供力所能及的方

便条件。

⒉无勒卡、索要、刁难供货商行为,如有违纪者,经查实,按医院有关制度给予处罚。

⒊及时调整药品价格,做到准确、及时、公开。

4.拒绝接受医药代表以各种形式、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5.不帮助、不支持、不参与医药代表的药品销售活动。

6.不为供货商(医药代表)提供药品的相关数据。

7.医院将采取措施,防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在各环节向供货商索取和收受“回扣”。

8.每月定期公布销量前十位的公司和药品及开方医生的名次,并进行调查、监控。对销售异常的药品控制采购量,并进行调查核实。

9.如发现供货商有行贿赂等违纪行为,医院立即停止进货,并不再发生任何业务。

医院供货单位

签字:签字:

医院药品购销协议书( 1) 篇10

甲方:湖南钰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本着平等协商,互利合作的原则,就湖南钰丹药业客户药品购销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质量条款:

1、甲方提供的证照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具有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2、甲方提供的药品必须是经合法渠道采购的合格品,对销售产品质量承担责任,但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提供的进口药品应同时提供,〈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单〉〈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专用章。

3、乙方购进甲方的药品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凭甲方开具的随货同行联

在一个月内可以退换药品(但保健品、低温冷藏药品及低价处理品、赠品、季节性产品等不退换货)。

4、一人多户客户(如同一人即开了药房又开了诊所或一个人开了几家药房等)

分别分开签订协议,依约独立计算和兑付返利;严禁挂户头签订协议。

二、价格及结算:

1、价格:甲方供货价格为双方认可的市场价。

2、结算:双方现款现货销售(含货到付款)、接单次结算,也可以在当月内先由

甲方垫资、月底28日前乙方一次性与甲方结清(现金或转帐、汇款方式转至甲方指定帐户内)。

三、附加服务条款:

1、乙方订货一般自开票之日起48小时内配送至乙方指定地点,费用由甲方负

责;

2、甲方代为乙方采购急需的新特药品(但费用由乙方负责)并在7天内送达;

3、专供湖南钰丹药业优势品种(非签约单位不享受);

4、甲方特为乙方指定储备的药品,乙方不得从其他任何渠道购进。如有违约将

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四、本协议效期为2013年月 1日至2014年月29日。

五、未尽事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移交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执一份。

甲方:湖南钰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许可证照号:

药品购销单位行风政风承诺书 篇11

药品购销单位行风政风承诺书

**医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反腐倡廉工作部署,规范药品购销行为,杜绝经营活动中医药购销不正之风的发生,防止发生各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购销双方合作的公平、公正性,特此承诺:

一、在药品经销活动

1、严禁在产品经

销活动中给予医院工作人员回扣、礼金、物品、有价证券等或其他形式的变相回扣。

2、严禁以任何理由为医院及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一经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医院有权立即终止我方的业务关系,并在医院内通报和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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