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宣传情况

2024-07-30

法律宣传情况(精选8篇)

法律宣传情况 篇1

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提高我县妇女整体素质,构建和谐金沙。根据****《关于对全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精神,3月29至4月1日,由县人大法工委牵头组织妇联、工会、政法部门、计生局、人劳局等单位领导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全县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了保障妇女政治权利、劳动权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方面情况。

执法检查组检查了城关镇、岩孔镇、回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乡镇和单位,听取了相关乡镇及县妇联、县总工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情况汇报,对我县《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情况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就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作取得的成效 《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政府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纳入了议事日程,纳入了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各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形成了“尊重妇女、爱护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环境。

从检查的情况看,妇女政治权益、经济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以及人身权益等方面的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妇女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提高。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的要求,加大妇女干部培训和选拔力度,妇女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程度显著提高。全县有副县级以上女领导干部 人;全县共有女公务员 人,村支两委中,女党员 人。

(二)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和人身权利得到较好维护。一是针对妇女自身维权能力不强的情况,完善了“维权联席会议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了保护妇女权益维权窗口。县妇联接待来信来访妇女 人次,及时协调处理 起,帮助受害妇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起。

二、依法审理涉及保障妇女劳动权益的案件 件,占劳动争议案件的 %。依法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三是切实保护女性违法犯罪人员的合法权益。县公安局对怀孕或正在哺乳违法犯罪妇女实行零羁押制度,同时按照情、理、法相结合的原则对参与一般违法犯罪的女性,罪行不重并不致发生新的社会危害的,基本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尽量减少对妇女的羁押。

(三)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经济、受教育权利得到维护。一是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劳动就业观。妇女普遍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多数企事业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基本消除性别歧视。年来,针对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举办了厨师、电脑、驾驶等专业技术培训 人,占 %。我县共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人,其中女性目前是 人,已经就业的 人,其中女性 人 年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考了 名劳动保障协管员,其中女性 人,占总人娄的 %。二是不断完善妇女社会保障体系。截止 年度以来,我县共有 人享受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其中女性 人,点总人数的 %,年我县启动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共有 位职工参保,其中参保的女职工有 人,占参保人娄的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年我县首先启动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共 人,占参保人数的 %。今年 月,全县企业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 %,设立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机制的企业占 %。三是保障妇女和女性儿童受教育权利,提升妇女综合素质。适龄女童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均达到 %。在农村全面开展种养殖技术培训,受训妇女达 万人,多数妇女掌握了 门以上实用技术。在城镇,广大妇女踊跃参与各种技术培训和成人教育,科学文化水平不断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进步。目前,我县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等观念逐步深入,民主、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逐步建立,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多数妇女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人身、家庭、财产权益。

我县共列入管理的用人单位有 户,其中女职工 人,全部都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都实行了同工同酬。在这次检查中,所有企业都按照国家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女职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截止 有 月 日,全县无侵害女职工权益的现象。

(四)真情开展关爱行动,关注弱势女性群体。

一是把救助“失学女童”和关爱“贫困母亲”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确立“以产业发展为主攻方向、以项目救助为主要载体、以贫困母亲增收为最终目的”的贫困母亲救助行动指导思想,采

取资金、物资、项目、就业、医疗、信息等救助措施开展行动,全年共给予资金救助 万余元,大米、衣物合计 万元,医疗救助、精神安慰、就业、科技、法律等知识培训 余人。二是真情关爱苦难女性。县妇联在经费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给与苦难女性尽可能的帮助,真正成为了广大妇女的“娘家人”。

二、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作中的不足

对照法律法规,我县在保障妇女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等方面,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加强的地方。

(一)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力度和层次仍需提高。主要表现为:妇女参政议政的层次偏低,女领导干部中副职多、虚职多、“议政”的多;妇女参政议政的领域偏窄,加上多数妇女自身参政意识不强,造成妇女在管理社会事务的力度不强。

(二)妇女人身权利、财产婚姻家庭、劳动权利等维权认识仍需提高。

在婚姻家庭财产权利方面,近年来,离婚案件不断增多,在财产分割时,多数妇女处于弱势地位,在执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等方面,又存在司法取证难度大的问题,不利于有效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方面,由于部分私营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由于大多数女职工自身法律素质不强和维权意识淡薄,加上就业压力大,造成妇女在怀孕期间或自愿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或采用自动放弃依法应有的权利这种权力来求得保留工作权利。

(三)维护妇女权益的保障机制仍需加强。

在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方面:一是平等协商机制难以建立。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有的还没有成立工会或妇女组织,即便成立了,工会或妇女组织与企业行政的地位仍难以平等。二是部分劳动者群体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方面私营企业不愿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相应的监管机制尚位完全落实。三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不规范,造成女职工维权难度大,合同履约率低。在其他方面:一是家庭暴力依然存在。妇女上访的案件中,家庭暴力约占80%,而法律对家庭暴力中的受害妇女往往表现为无能为力,施暴人没有受到法律严惩,也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二是卖淫嫖娼、拐卖妇女等社会丑恶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三是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保障体系仍需扩大和完善。企业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必须强化,困难企业交纳办法、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流动人员的交纳办法亟待解决。

三、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作中的建议

为深入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实现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构建和谐金沙,特提出以下建议意见。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力度,创新宣传载体,提高宣传实效,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倡导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完善妇女维权机制,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妇女平等发展,推进社会公平公正,在实现性别和谐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一是党政要高度重视,要把保护妇女权益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二是各有

关部门要忠实的履行职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全力参与。三是切实解决好妇女工作的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

(二)加大维权力度,营造公正平等的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一是政治上公正平等。应切实加强公正平等的选拔任用机制,真正做到男女平等、一视同仁。二是就业和工作平等。在招工和录用工作人员时,要落实男女平等就业和同工同酬政策,同时加大妇女的职业培训力度,提高她们的技术水平和就业竞争力,并进一步健全劳动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女职工享受“四期”的特殊权益,解决就业妇女的后顾之忧。三是家庭平等。应根据妇女就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积极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妇女在经济上的独立,同时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和谐家庭”、“平安家庭”、“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并建立健全基层反家庭暴力工作网络,加强对家庭暴力的监测,提高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介入率,及时解决家庭暴力的持续和升级。有关部门还应针对家庭暴力的特点,探索完善报警、询问、取证等办案程序,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作出处理。

(三)加大培训力度,促进妇女事业的健康向前发展。要通过培训,增强妇女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意识,培养妇女的进取心和开拓精神,不断提高妇女自身素质。一是政治上要关心。要加大妇女干部的培训和使用力度。要重视女干部的培训工作,积极为她们创造增长才干的机会,使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与当前的经济、社会事业同步发展。二是工作上要支持。要放手大胆使用妇女同志,让妇女同志在工作中发挥才能,增长才

干,真正做到“有为有位”。三是事业上的发展。要建立健全妇女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同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从事妇女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力推动妇事业的健康发展。

法律宣传情况 篇2

关键词:情况说明,法律依据,实践路径

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不规范制作“情况说明”的现象大量存在, 通过实证研究, 厘清“情况说明”种类、认准性质和法律依据、关注现状和危害、确立规范和路径, 不仅有助于证据规则完整统一, 也有助于司法公正公平。

一、“情况说明”的属性及法律依据

(一) “情况说明”不具有法律属性

不论是旧刑事诉讼法还是新刑事诉讼法, 都没有明确规定“情况说明”作为证据的一类。“情况说明”一方面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 而是事后的补充证明, 另一方面附带了侦查人员大量的主观信息。而且“情况说明”是由侦查人员和单位自己出具的, 也就是说, 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或方法收集, 并且, 未经质证的证据, 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将这样的材料当成判定取证是否合法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 不仅毫无益处, 反而为非法证据的滋生提供了温床。[1]

(二) 有选择性地将“情况说明”划入法定证据种类

目前广泛使用的“情况说明”可以作以下处理:与案件没有相关性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排除;其它“情况说明”应当归入相关证据形式并完善其内容和形式。大多数“情况说明”仅仅是证据材料而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能成为刑事证据的情况证明大多数应归入证人证言, 少数可归入视听资料;其他“情况说明”属于普通的说明, 没有证明作用, 仅仅是对案件中某些细节和问题加以说明, 以帮助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承办人全面了解案情和侦查过程。[2]

(三)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情况说明”法律属性定位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侦查机关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 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进行“作出说明”、“补正或解释”、“进行说明”, 这就使得在实践中广泛使用的“情况说明”虽然不属于法定证据的种类, 但是真正有了法律依据。值得关注的是, 当前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的“情况说明”, 与新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要求的“情况说明”大相径庭。实践中的“情况说明”多为对证据证明力和证据链衔接上的补充、说明, 存在大量制作、不规范使用的现象, 而新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规范下的“作出说明”、“补正或解释”、“进行说明”等虽然为书写“情况说明”提供了依据, 但是这是一种对非法实物证据出现疑问, 采取裁量排除的一种方式, 明确规定了启动程序、对象、危害程度、补正方式和形式要件要求等。

二、“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一) “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分析

1.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

“情况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 不仅在侦查阶段大量使用, 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 也大量使用, “情况说明”已经成为刑事案件的“标配”。如:W检察院在2012年3-9月份的234件刑事案件中共计518份“情况说明”, 其中218个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 16个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 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367份, 检察院出具“情况说明”18份, 每个刑事案件平均拥有2.21份“情况说明”, 而每份“情况说明”又具有多个说明事项。

2.称谓和出具的主体不规范

称谓上不规范, 有的称谓为:“工作说明”、“工作情况”, 有的则为“说明”、“关于…的情况说明”等等, 不仅不同案件使用的称谓不规范, 甚至在同一案件的多份“情况说明”称谓上也不规范;出具主体上不规范, 如:关于自首、立功、抓获经过等“情况说明”, 以公安机关刑侦支队、派出所出具较多, 而鉴定结论、勘验检察笔录等证据进一步完善、补充的“情况说明”, 则通常由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价鉴定中心等出具。[3]

3.内容具有随意性

既存在实体法事实的“情况说明”, 说明在侦查过程所具有的实体法上的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又有程序法事实的“情况说明”, 说明在侦查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还有大量由于存在笼统、模糊、遗漏等质量问题, 侦查机关自动或者应要求而做的“情况说明”。甚至有的侦查机关不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归案情况, 只是表示犯罪嫌疑人有或者没有主动投案因而属于或不属于自首;有的“情况说明”不说明具体事实, 只给出结论;有的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或者一审、二审过程中针对同一个问题出具了两份截然不同的情况说明。[4]

4.采纳不严谨

由于实践中广泛存在“情况说明”, 既包括实体法的“情况说明”, 又包括程序法的“情况说明”, 还有一些弥补性的“情况说明”。法院对于“情况说明”所证实的内容是否属实、程序是否违法, 如何举证、质证, 是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 采纳的方式、方法不统一, 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由于个人对于上述“证据”的认知不统一、有无统一要求, 无规范可循, 因而存在对“情况说明”的不规范、不严谨采纳, 甚至任意采纳, 凭个人意志和经验采纳, 也不排除选择性采纳。

(二) “情况说明”的危害性分析

1.破坏证据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作为刑事案件中的定罪量刑的证据, 必须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情况说明”作为实践中常用的一类证明方式, 在“身份不明”的情况下, 已经被广泛使用, 甚至被滥用, 这种带有侦查人员主观臆想特征的“证据”已经严重地破坏了证据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2.为徇私枉法提供了空间

实践中, 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 在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 出庭宣读“情况说明”的只能是公诉人, 而这份“情况说明”只要符合签名加盖公章的形式要件, 就能够作为公安机关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这样无法开展质证活动, 实际上是变相地剥夺了辩方进行质证的权利。

3.充当非法证据的合法化的“转化器”

对于一份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特别是侦查机关关于取证过程中程序合法的“情况说明”, 仅用寥寥数语, 通过这样一种表面合法的方法把一个严格规范侦查行为的法定程序给代替了。事实上, 即便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的外衣下也并不能证明在具体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体本身的合法性, 而公安机关一旦出具“情况说明”就可能把像把两个原本没有关联的证据粘合在一起, 从而形成一种形式上完整的证据链。[5]

三、“情况说明”实践路径

(一) 认真梳理, 捋顺证据

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依靠证据不断揭示案件事实的过程, 人对于案件的记忆和表述都有客观或主观的不可靠性, 通过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间会存在一定的差异甚至相左之处。在复杂的现实面前和证据不能悉数以法定证据规范获取的情况下, 侦查人员为了还原案件事实, 必然出现“情况说明”等“实践产物”。因而, 对于侦查机关书写有“工作说明”、“工作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字样的证明材料, 不应当一概地认为不符合证据种类的说明材料, 一味地拒绝采纳, 而应当严格、细致审查, 做到明察秋毫、抽丝剥离, 捋顺隐藏在“工作说明”、“工作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字样下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依法规范使用。

(二) 严格限制、依法使用

实践中, 大量存在“情况说明”并不利用侦办案件的规范化、法制化, 也不利于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严格依法办事。因而, 有必要严格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使用“情况说明”代替法定证据, 尽可能最少地书写“情况说明”, 除非有必要或者在实践中只能通过出具“情况说明”的方式才能固定证据、移送证据等。“情况说明”的使用是一种严格条件下、针对特定证据种类, 必须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才使用, 而不是“万金油”、“万能贴膏”, 不加限制、无规范地使用。

(三) 认真核查、强化监督

司法实践中, 人民检察院应当多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办案人员、询问在场人员及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要严格依法监督法庭对于可以依法划入证据种类的“情况说明”的采纳情况, 防止由于举证、质证, 采纳的方式、方法并不统一, 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由于个人对“情况说明”认知不统一、要求不统一下不规范、不严谨采纳, 甚至任意采纳的情形。

参考文献

[1]王丹.“情况说明”的证据越位—对,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检讨>[J].人大研究, 2011 (06) :38.

[2]夏瑜, 周东生.刑事案件‘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N].3版.检察日报, 2011-07-05.

[3]W检察院在2012年3-9月份的234件刑事案件中共计518份情况说明中, 以“某某公安局预审支队”名义出具的75份, 以“某某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名义出具的102份, 以“某某检察院反贪局”名义出具的18份, 其中以电脑打印字体签名的189份, 以电脑打印仿真字体签名的123份, 手写签名116份, 无签名90份, 还有少数只有1位干警签名的说明[EB/OL].

[4]吴杨泽.规范刑事案件中的情况说明[J].人民检察, 2010 (14) :78.

法律宣传情况 篇3

关键词: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劳动解除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劳动者协商未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规定不详细,全国各地区也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对如何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做出详细规定。导致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越来越多,该规定如何适用在实践中引起了巨大争议。全国各地法院判例对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范围界定各不相同,导致判决结果也截然相反。因此,本文从西北五省法院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判决认定为出发点,结合理论界对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观点,总结分析实务界与理论界的倾向性意见,为法院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提供参考。

二、我国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立法现状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此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均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规定,但是都是直接引用《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对于如何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均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

本文研究西北五省地区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但遗憾的是,经过梳理发现,西北五省没有出台任何关于如何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详细规定。

三、关于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理论观点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仅包括“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也包括“即使能履行,但若按原合同条件履行则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客观情况是相对于主观情况而言,这里应当排除劳动者主观情况、以及用人单位的主观情况等,其它情况只要是属于客观情况,并且确实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杨力认为若一客观事实的发生同时影响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并直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此情形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并不能被预见,应当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判例研究分析

(1)案例分析。本文研究分析了西北五省法院关于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61个案件,将法院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分为8大类,分别为产业政策调整、上级政策改变导致岗位被撤销、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被注销、用人单位破产重组、经营战略调整、用人单位经营场所迁移、项目未预期开工。其中只有2个案件未认定。

(2)法院裁判理由分析。法院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裁判理由大部分为:由于上级政策的改变致使原岗位被撤销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致使缩小原生产规模或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继续履行的客观基础,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仅有两个案例没有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裁判理由为:用人单位因整体装修改造而暂停营业,并非不再经营,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停产整顿并不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均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由此可知,法院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判断标准为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

五、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条件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对于如何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

(1)所发生的情形应当属于用人单位不可控制的“客观情况”,而不是用人单位主观可控制的。所谓“客观情况”是指用人单位无法预见、不可控制发生的情形。例如在17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整体装修改造而暂停营业,并非注销企业不再经营,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由于用人单位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改造是由用人单位主观决定的,因此不属于发生的客观情况。具体而言,用人单位主观可控的情形有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场所装修改造等均不属于“客观情况”。

(2)要满足“重大变化”,重大变化是一个程度的问题,是相对一般变化而言的。在具体认定中,所谓“重大变化”应当是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包括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和合同重要部分不能履行。本文研究的判例中,法院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案例的最多的理由是上级政策的改变导致原岗位被撤销或企业破产、关闭等情形导致原岗位不存在,原岗位不存在就属于导致劳动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情况。具体而言主要包括:转变生产、转变生产任务或者经营项目;不可抗力的发生,如战争、自然灾害、金融危机等。

(3)若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則对双方或一方明显不利。发生的客观情形,虽然不会导致劳动合同完全不能履行,但是如果继续履行将会对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应当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如果某一情形的发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将会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应当允许其适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若客观情形发生后,将对劳动者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劳动者收入、劳动保护、工作便利程度、体力的繁重程度等切身利益受损。此时也可以适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以上情形的发生应当由用人单位程度举证责任,同时也应当满足与劳动者先行协商的解除程序以及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文在此不做探讨。

参考文献:

[1]钱叶芳.《劳动合同变更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治研究》,2010年第9期。

[2]江逢艳.《对<劳动合同法>中“客观情况变化与解除合同”问题的思考》[J],中国人民大学,北京,企业导报,2010 年第7期。

[3]杨力.《解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4年第5期。

作者简介:

法律普及情况调查报告 篇4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但是在各方面都在发展,法律知识的普及情况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关注。本文主要从现实的角度,探讨秀山法律知识的普及基本情况、当地群众的思想教育现状、调查感想及针对此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法律普及 当地群众 思想现状

世纪更替,风云变化之际,回顾人类社会向文明进步的步履艰辛,自从摆脱了简单的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维系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制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并非腾空出世,它们来于生活,而且又真实地反映现实,普遍存在于我们周围。法律的进步,法制的完善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它离我们并不是遥不可及。全民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的提高,才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和决定因素。可见,法律的普及势在必行。

在社会实践中,我亲身深入农村,就当前农村群众的法律素质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这次了解真实的反映了目前当地群众在法律意识上的强与弱,在触及法律面前的思想和行动以及当地法律知识的普及

情况。

一、当地群众法律意识现状

通过调研,当前农村群众法律素质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法律通型;二是似懂非懂型;三是法盲型。

(一)、法律通型。在走访的几个村的部分村两委成员和普通群众共80人,有17%的干部群众属法律通型的,他们主要是通过观看电视节目、阅读报纸、书籍,县、乡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组成的“法律讲师团”下村讲课来学习法律知识。他们往往会用法律的知识武装、充实自己的头脑,法律通型的干部群众较善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前不久,某村的党支部书记高某在处理村内宅基地时引起纠纷,几名群众无故殴打了高。在这种情况下,高家兄弟拿来木棍、铁锨要与他们决以死战,为哥哥报仇血恨。高清醒的认识到此事非同一般,不能以武力解决,要用法律的手段来处理。于是,他向乡党委和派出所报了案。乡党委和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并通过教育,打人的群众认识到了错误,避免了一场危及家族利益的血战。近几年来,在农村群众借贷问题逐渐成为激化矛盾的焦点、热点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大多数群众碍于面子在借还钱、借还物时不写欠条和收据。在这种情况下,万一单方失信,无法诉诸于法律。而一些在法律方面较为精通的农民就会让对方写好欠条或收据,这样就有效的避免了经济的损失,也不至于伤了双方和气。一些村的老人会用法,与子女签订老人赡养协议;有的农家女在结婚时与丈夫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这都表明当前农村法律的存在和运用。但反之,极少

数法律通型的干部群众出现知法犯法或钻法律的空子,投机取巧。

(二)、似懂非懂型。在调研的120人中,有大约57%的属于这一类型。他们对法律往往是一知半解,似懂非懂。他们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别人说和评论。他们往往不轻易犯法,但不能更好的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如,前几天西小王乡某村的村民张某2亩麦田连续三次被羊群“侵袭”,张某凭着自己懂点法律常识,认为用枪或棍打的方式违法,他瞑思苦想,最后决定用玉米拌上剧毒农药撒于麦地,并在地头写上了麦地有药的牌子。几天后,同村李某的羊群因看管不严,扎进了张某的麦地,致使5只山羊中毒而死。张某万万没想到自己触犯了法律。

(三)、法盲型。法盲型的干部群众对法律一点都不知道,这种人占26%。这种类型的人不懂什么是法,什么是违法,只知道自己做的是对的。有的村干部在村高音喇叭上胡喊乱叫,甚至大骂其人,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而自己还欣欣然,却浑然不知自己已违了法。而且在生活中,特别是农村发生纠纷时,注重调解而非诉讼是当地人民的习惯。“每有纷争,最初由亲友耆老和解,不服则诉诸各房分祠,不服则诉诸叠绳堂。叠绳堂为一乡最高法庭,不服则讼官矣” 因此,“和息”成为当地解决纠纷的最高目标。

二、当地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的制约因素

虽然通过一系列的思想教育活动,农民了解和掌握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特别是党关于农业和农村的政策,并对党的农业和农村政策表示拥护,思想觉悟明显提高。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大

多数农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不高,依法维权的意识有待提高。

(一)、农民的国家、集体观念比较淡薄。土地承包到户以后,集体劳动相对减少,国家、集体观念逐渐淡漠,讲索取的多,讲奉献的少,有的遇事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对国家、集体利益不太关心,有的对重点建设不支持,或横加阻挠,或敲竹杠。

(二)、履行义务意识淡化。部分农民对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作片面理解,对自己享受的权利烂熟于心,而对自己应尽的义务却知之甚少。不主动纳税,不赡养老人,不出义务工,不送子女上学,盗伐林木等现象时有发生。

总之,集中表现为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不强。

三、增强当地群众法律意识对策

西部需要发展,西部需要人才,西部需要资金,同时,西部也需要法律!无法就不能谈法治,不能讲依法行政!当然更不能解决西部固有的地方保护主义,滥用职权等现象!现在正在实施西部的大开发战略如没有完善的法律作保障,必将对其有许多不利影响。

西部推行法律是必须的,但难度也很大,首先是当地政府的支持和推广不力,其次当地居民文化水平都较低,这些都一定程度影响法律在西部的推广、使用。针对以上的问题,要在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

(一)、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在农村,条件比较落后,当地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利用宣传车、张贴标语、村高音喇叭多方位、多触角教育干部群众,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通过组织“法律讲师团”下村讲解法律知

识,印发法律案例明白纸,送法律书籍,让法律充实他们的头脑。要在农村中营造有一种法律氛围,开展培训,教育干部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举办法律培训班、模拟法庭,让老百姓学习法律,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普及和发展农村牧区文化、教育、科技事业,大力宣传村委会组织法,加大村干部的培训力度,引导农牧民破除自然经济和落后、保守的小农意识,逐步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自主、平等、民主、法制、科学、效益、创新等现代意识,使之逐步适应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理模式,变“要我自治”为“我要自治”,成长为合格的村民自治主体。县、乡司法机关开展深入农村宣传活动,深入农家农户,对他们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做以解答,结合实际来说法,让群众从心理根本的接受,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

(三)、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村民自治是九亿农民广泛参与的一项基层民主活动,要使亿万农民共同进行协调有效的社会参与,必须有完善、规范、稳定的法律体系。具体措施:一是根据村民自治的发展情况,以村委会组织法为依据,围绕四个民主,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和各项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建立规范、完整的行政指导规章、办法。尽快制定地方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有关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详细规则,规范四个民主的具体运作程序。地主性法规和规则的制定一要有突破性,二要当地实际。二是尝试建立村干部“离

任”审计和村委会“委托审计”制度,完善村级财务制度和专业审计制度。三是建议对目前争议较大的“村民资格”的界定、罢免程序、违法现象纠错等问题可在不同地区进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适时修改村委会组织法或在地方立法时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四是加强培干部训力度,强化各级干部特别是民政干部的理论和法律知识,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建立规范的行政指导办法。五是建议将村级民主权利纳入国家司法调节范围之内,确保村民自治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四)、乡镇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五大以来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学会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和看待开展村民自治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看到任何形式的民主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时更要看到村民自治这项崭新的事业所焕发出的强大的生命力和无限广阔、美好的民主前景,看到它对推动我国民主化进程所产生的伟大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切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彻底摒弃传统的“当官管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文化素养和法律知识,树立服务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发挥好法律赋予的对村民自治的指导作用。

(五)、依法规范宗族、家族行为,保障村民自治健康发展。在农村里,由于风俗习惯的特殊,群众对宗教、家族更加依赖。鉴于这种情况,在当地对宗族、家族干预村民自治问题一要坚持正面教育、疏导,用科学的、先进的理论武装群众头脑,用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群众合法的民主政治权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引导广大村(牧)民逐步树立科学、民主、法制的意识。二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发挥领导作用,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坚决遏制利用宗族、家族势力非法干预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不正常现象,三是在村民自治的具体组织实践工作中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从制度上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以确保村民自治健康发展。

思想宣传工作情况汇报 篇5

我局对宣传思想工作非常重视,把宣传思想工作纳入部门总体目标,并根据局机关工作人员和老干部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促进了全市老干部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以思想、能力、和谐建设为抓手,推进宣传思想工作,为全市老干部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一是抓思想建设。通过开展“创先争优”等系列主题教育,增强了机关干部对老干部深怀感情、主动服务的意识。大家牢记老干部的历史功绩,淡泊名利、甘于奉献怀着深厚感情做老干部工作,积极主动地为老干部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特别是把解难事摆在第一位,努力落实好他们的各项待遇。

二是抓能力建设。我们坚持不懈地抓好能力建设,使老干部工作人员熟练掌握老干部工作的政策规定,成为老干部工作的行家里手。组织全体人员学习老干部工作政策业务,参加泰州市人事人才培训网上的学习。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使全体工作人员能适应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的需要,为创建学习型机关打下良好的基础。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老干部,了解实际情况,以改革创新精神破解老干部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我局的一些做法在相关网站刊物上刊登,全年我局在省以上媒体发表40多篇文章,在大市以上有120篇,反映我市老干部工作情况,有四名同志的调研文章获泰州市老干部工作调研文章二、三等奖。

三是抓和谐建设。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关怀体贴的工作理念,2004年我局新进了3位同志,去年又招录了1名公务员,在自身努力和组织的帮助下,思想、工作有了一定的进步,今年我们吸收1名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平时加强教育,在机关努力形成了新老和谐、上下和谐、内外和谐的局面。

二、针对老干部的特点,组织老干部深入学习,稳定老干部队伍

总体来看,我市离退休人员党员思想主流是好的,政治意识强,理想信念坚定;党性观念强,思想上保持了与时俱进;精神状态好,积极参加各项力所能及的工作;绝大多数同志心情舒畅,感到晚年幸福。虽然离退休人员党员思想的主流是好的,绝大多数党员理想信念坚定,大局观念强,思想觉悟高,心情较舒畅,但是在部分老同志中还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思想观念与时代发展存在反差,对有些问题感到困惑。老同志离退休后,参加会议、学习和社会活动相对减少,有的思想更新相对放慢,特别是过去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思维方式根深蒂固,看问题往往跳不出旧的条条框框。部分离退休人员党员家庭负担重,心情不愉快。目前有的离干部负担老伴、子女和第三代生活费的。他们为子孙后代的生活担忧。根据老同志的思想特点,围绕“两项待遇”的落实和更好地发挥作用来进行,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

(一)抓好老干部党支部建设,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凝聚力。老干部党支部是做好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主阵地,也是老干部政治工作的主体。我们以老干部党支部建设为抓手,推动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加强对老干部党支部建设的宏观指导。第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开展争创“五好”老干部党支部和“四好”老干部党员活动。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五好”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活动的通知》。在“七一”前对30个“五好”老干部党支部和90名“四好”老干部党员给予表彰,同时有12名老干部,7个党支部受到泰州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的表彰,有1名离休干部、1个老干部党支部受到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的表彰。第二,组织离退休干部参加中组部“与党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征文活动。有16名同志获奖。第三,开展老干部网上签名活动。按照省、泰州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在老干部中开展争做‘四好’离退休干部党员网上自愿签名承诺活动的通知”精神,广泛宣传网上自愿签名的活动意义,有1000多名老干部党员参加了网上签名活动。老干部们评价这样的活动很有意义,表示要按照签名所承诺的要求去做,永葆革命本色。第四,11月22—24日,举办了全市老干部党支部培训班。培训期间,各老干部党支部书记听取了市经信委杨杰主任关于工业经济形势的报告,政协秘书长鲍友喜的保健知识讲座和市文广新局刘春龙局长关于十七届六中全会的精神辅导,并参观了泰州医药高新区、海军纪念馆。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何军到会讲话,他对今年老干部党支部工作给予肯定,就今后支部工作如何提高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突出重点、务实创新,推动老干部党支部工作创先争优方面提出要求。二是充分发挥老干部党支部的“自该管理、自该教育、自该服务”的功能。全市91个老干部党支部绝大多数组织健全、活动正常、管理规范,成为党委、政府联系沟通老干部的桥梁和纽带。他们以老干部党支部为阵地组织政治理论学习,民主评议党员,积极开展批评与自该批评,以老帮老、以老教老,相互促进,相互提高,增强了思想政治工作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落实好老干部政治待遇,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亲和力。从政治上关心、尊重老干部,是做好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途径。因此,我局始终把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工作中,坚持和完善相关制度。一是学习阅文制度。及时向老干部传达学xxx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二是情况通报制度。认真做好市委、市政府向老干部通报情况的组织和服务工作。在春节、重阳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召开老同志座谈会,向他们通报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四是联系走访制度。根据老干部高龄多病的特点,经常走访老干部,认门认人认情,帮老干部排忧解难。

(三)以庆祝建党90周年为契机,组织开展系列活动,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广泛开展庆祝建党90周年活动:开展老少携手“学党史、颂党恩、跟党走”主题教育;组织建党90周年知识竞赛活动;举行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报告会;组织唱红歌活动;联合市老年大学、海池社区举办庆祝建党90周年文艺演出;举办老干部摄影书画作品成果展。组织了老干部艺术团及市老年大学30名老同志参加第三届千岛菜花旅游节“水韵兴化”演出活动。4月28日,市老干部艺术团与新义社区联合举办迎“五?一”演唱会。组织了老同志参加泰州市乒乓球比赛。开展“庆国庆、迎重阳”十项系列活动,其中有向80岁以上老学员每人发一份蛋糕组织老干部垂钓活动,举办老干部门球比赛,举办离休干部个人书画展等。10月30日,组织老年大学师生赴南京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纪念馆参观,旨在“辛亥革命”百年之际重温历史。市老干部艺术团举办建团20周年庆祝活动。承办了第38届县级市门球比赛。

(四)解决好老干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感召力。老干部的思想问题常常因一些实际问题、实际困难得不到解决而引发的,因此我局在工作中,做到讲道理与办实事相结合,让老同志切身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如医药费自费问题,我市从2006年实行新的医药费管理体制以来,离休干部医药费自费量较大,老同志反映较多。我局一方面积极宣传有关政策和规定,稳定老干部的思想情绪,另一方面积极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争取了一部分资金,年终由我局对自费较大的给予适当补助。并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到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坚持和完善信访接待、联系走访老干部等方面的制度,增进了老干部工作人员与老干部之间的沟通和感情。今年我们处理了10多封书记、市长交办件,做到件件有答复。接待了300多人次来访,其中涉及到住房拆迁、工资调整、医药费报销、家庭困难,等等,为老干部做了大量的工作,得到了老同志的好评。

(五)发挥好宣传和表彰作用,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感染力。我们积极报道老干部中老有所为的先进典型,坚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渗透力和感染力。先后有6名老干部被评为“兴化市十佳共产党员”,有一名同志受到全国关工委的表彰,一名同志受到中组部的表彰。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这些先进人物、先进事迹为老同志树立了样子、作出了表率,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活教材。

医生权益法律保护情况调查 篇6

医生,曾经多么高尚的职业,那么的受人尊重。救死扶伤是每一位医生的神圣使命。当每一个人生病的时候,都会不约而同的想到的这么一群人。是他们给每一个病痛的身体解除了痛苦,使他们把亲人从死神的手中解脱。如果没有了医生,我不能想象人类社会会是什么样子?可当发生医疗事故时,医生的地位是多么的卑微呢?

患者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而医生的权利遭到侵害时,维权意识则显得相对薄弱,主要表现为在医疗纠纷发生时不是消极回避,就是听从领导安排。如果领导不赞成维权,医生无论遭到什么形式的侵权,都只能自认倒霉,任凭医闹侵犯医生的尊严和人身安全。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合理的保护,尤其是个别患者的“医闹”行为,严重干扰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侵害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医疗机构设灵堂、摆花圈、拉横幅、烧纸钱等等,医务人员被打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基于社会民众对“弱势群体”的同情,相关国家机关会出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在维护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合法权益方面也常常慎之又慎。往往利用行政手段迫使医疗机构赔偿了事,以息事宁人维护所谓的和谐。

职业“医闹”的频频出现与相关部门打击不力不无关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条款规定只是一条原则性规定,就是没有这条规定,我们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样也应得到保护。关键是还要看相关部门的执行力度,不能以牺牲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益来换取所谓的“和谐稳定”。相关部门应建立公平、高效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给患者更多选择余地。希望《侵权责任法》的公布实施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更好的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发生医疗纠纷时,老百姓的维权途径。

在处理医患纠纷的过程中,患者一定要多向专业人士请教,切忌盲目信任,只看眼前一点小利而放弃了更大的权益。拿钱、签字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因为法律规定,患者一旦在医方起草的“协议或办法”上签字就意味着患者已经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做出了处分,就不能再反悔了。

虽然我国法律上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但是在诉讼过程中要求主张撤销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要患者拿出证据证明医方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这往往是无法举证的。

法律宣传情况 篇7

为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积极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日前, 漯河市人社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此次专项检查历时45天, 共检查全市1534户企业, 涉及劳动者人数9.07万人。

专项检查期间, 对发现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依法处理, 责令用工企业限期改正, 补签劳动合同2421份。同时, 在专项检查中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咨询, 发放《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宣传资料20400份。通过此次专项检查, 有效规范了各类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提高了广大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确保了该市劳动用工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法律宣传情况 篇8

本次活动由办理交通肇事案件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结合刑事司法案件和驾校学员身心特点,精心选题,有针对性开展了以“真爱生命,文明驾驶”为主题的授课活动。向各位驾校学员介绍了近年来国家、辽宁省及本地区交警肇事数据统计及该院办理的交通刑事案件数据,宣讲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的有关规定,并重点讲解了醉驾入刑的有关规定。深入剖析了北镇市近年来发生的典型交通肇事罪案例,同时穿插播放触目惊心的事故图片及演示文稿,使听课学员真切感受交通事故的惨痛后果和触犯刑法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广大驾驶员们深刻认识到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使他们进一步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心。

本次活动以案说法,生动活泼、通俗易懂,得到了學员们的一致好评。驾校学员们听了授课后纷纷表示要绷紧交通安全这根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远离车祸。(文/陈晓琳 张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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