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2024-07-07

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通用10篇)

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篇1

作者:【政务中心】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1156】 更新时间:【2008-6-5 13:57:46】

一、办事项目

1、项目名称: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2、办理单位: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3、承诺时限:自收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4、收费标准:免费

5、窗口电话:0852-42528786、投诉电话:0852-4254646

二、法定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

1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办理程序

窗口收文→规划办审材料→规划办拟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申请材料

1、申请;

2、现场勘丈图;

3、四邻意见;

4、村(居)委会意见;

5、乡建管所意见;

6、乡人民政府意见。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审批 篇2

2010-01-28 18:50

●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审批

●行政许可项目参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23号主席令)

●行政许可项目的申请条件:

●行政许可项目申请所需全部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个人)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的书面申请;

2、测绘部门测绘的地形图;

3、初步规划方案;

4、计委批文;

5、土地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说明);

6、对周围环境有影响的需提供与相关产权人的协议;

7、工业项目、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的评估章见;

8、企事业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9、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10、重大项目需提供交通影响评价书;

11、对气象观测有影响的需提供气象部门的意见;

12、涉及到文物部门的需提供文物保护部门的意见;

13、涉及消防安全的需征求消防部门意见;

14、涉及到破坏绿化的需征求园林部门意见;

15、涉及到破路及硬化路面的需到市政养护处办理开挖手续;

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篇3

(一)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所需资料:

1、建设单位或自然人书面申请;

2、建设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发改委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4、用地现状测绘图;

5、重要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公共设施以及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选址的建设项目,需附选址研究报告;

6、法律法规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办理流程:

①建设单位持发改部门出具的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及相关图件提出项目选址书面申请;

②用地规划科与规划设计院及相关科室现场踏勘,科室出具初步选址意见;

③报分管局长审查; ④报局长审定; ⑤局务会研究; ⑥规委会研究决定;

⑦办公室盖章后,出具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自核发之日起1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的,可以申请延期。需要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对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但建设项目最终未得到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

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篇4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98号 【发布日期】2006-11-16 【生效日期】2006-11-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 〔2006〕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我省正处于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目前仍有近70%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加强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又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06〕1号),加强我省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以规划为先导,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为重点,扎实稳步推进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终实现中原崛起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遵循城乡建设发展客观规律,充分发挥规划的科学引导和综合调控作用,优化城乡结构和空间布局,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和简便易行的治理方案。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注重中原地域特色和文化传统,突出乡土和民族特色,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和人居环境。

安全经济、省地节能。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要符合安全、经济、卫生、美观的要求,推广节地、节能、节材技术,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

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坚持试点引路、量力而行,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稳步推进。

(三)目标任务

2007年,启动全省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40%的建制镇、乡集镇完成总体规划修编,其中国家和省级重点镇总体规划修编全部完成;10%的村庄完成村庄规划。初步开展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试点工作。

到2008年,全省35个扩权县(市)完成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60%的建制镇、乡集镇完成总体规划修编;20%的村庄完成村庄规划。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到2010年,全部完成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建制镇、乡集镇总体规划修编。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原特色的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机制。小城镇建设稳步推进,在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支撑带动作用显著增强。

到2020年,全省90%以上的村镇基本形成空间布局合理、城乡协调、设施配套、整洁优美、特色鲜明、和谐共荣的可持续发展局面。

二、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一)科学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镇(乡)总体规划。按照建设部印发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要求,优化城镇、村庄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县(市)域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事业,科学制定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镇(乡)总体规划。

(二)合理编制村庄规划。在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镇(乡)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村庄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条件,区分山区、丘岭地区、平原地区及河流滩区、采矿塌陷区等情况,合理编制村庄规划,统筹村庄基础设施和住宅布局,安排教育、文化、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场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保护乡村自然生态和传统文化风貌,塑造各具特色的村庄空间形态。

(三)优化新农村建筑设计。在村庄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当地自然条件、人文环境及传统习俗,优化农村民居和公共建筑设计。要注重传统与现代理念相结合、外观与环境相协调,体现地方特色和乡村风情,方便生产生活,反映现代文明。免费为农民设计经济安全适用、节地节能节材的不同户型住宅,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农民的建房需要。

三、扎实推进村庄治理工作

(一)加快村镇基础设施建设。以提高小城镇服务“三农”能力为重点,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改善城乡公共交通和路网、电网及通讯设施,加快构建城乡公共环境卫生体系,抓好村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垃圾收集与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城乡重大基础设施合理共享,逐步推行城镇供水、供气、公交等公共服务向乡村辐射延伸。加强日常指导和监督,把好村镇建设规划选址关、施工许可关和建设监督关。县(市)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向农村延伸覆盖,建立村镇建设质量安全责任体系。

(二)加强对村庄治理工作的指导。以村庄规划为依据,积极开展以“五改”(改路、改水、改厨、改厕、改圈)、“三清”(清垃圾、清污水、清乱搭乱建)和“四化”(硬化、亮化、绿化、美化)为内容的村庄治理,尽快解决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等问题,抓好村庄河道、沟渠、坑塘的综合整治,指导和帮助村庄沼气、太阳能建设,逐步推行集中供水和垃圾污水集中处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

(三)保护农村自然生态和文化风貌。注重特殊地貌和河源、水源地等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力求做到不推山、不填塘、不砍树,保持农村原本具有的空气清新、景致优美、环境宁静等生态优势。注重保护、利用好历史文化和自然遗存,延续农村历史文脉,传承传统建筑文化。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古村落、古民居和纪念性建筑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彰显农村历史文化的丰厚底蕴。村庄规划建设切忌盲目照搬城镇模式,不搞整齐划一的营房式布局和火柴盒建筑。住宅布局和民居设计应充分结合当地自然和人文特点,推广各具特色的民居设计,真正体现出聚散相宜、错落有致、风格各异的新农村村容风貌。

(四)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在村庄规划、治理、经费、管理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禁止违背群众意愿搞运动、搞“一刀切”,防止大拆大建加重农民负担。村庄规划要实行民主公示制度,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建议。规划成果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按程序报批,增强农民对规划的认同感和执行规划的自觉性。各类新农村建设的项目、经费等情况要定期公布。建立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落实群众监督和维护村庄公共设施的长效机制。

(五)典型示范,稳步推进。坚持试点先行。要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重点抓好试点村庄的指导和组织实施,适时扩大试点范围,以点带面,扎实稳步推进。支持和引导成效突出的先进典型提升整体建设水平,不断总结新经验。坚持分类指导。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农村了解情况,耐心认真地指导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具有中原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途径。

四、积极探索村庄治理的有效途径

要根据各地城乡自然环境与发展状况和各类村庄的不同特点,积极探索不同的村庄治理途径。

(一)就地整理。对地理环境条件适宜且规模较大、基础条件较好、布局较为合理的村庄,或虽然规模不大但区位优越、生产生活便利的村庄,要注意基本保持村庄整体布局结构和农民住房现状,以公共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为重点,着力改善道路、供水、排水、垃圾污水处理、电力、通讯、能源(燃气、沼气、太阳能等)等基础设施,发展教育、文化、医疗等社会事业。目前,宜以就地整理为主要途径开展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

(二)整体迁建。因城市建设、重大工程等需要整体搬迁的村庄,或处于环境恶劣的深山区、河流滩区、采矿塌陷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的村落,可采取土地置换等方式,另选新址迁建新村或直接迁建到小城镇、中心村。对村庄规模偏小、位置偏远、基础设施配置困难的村庄,可就近集中向基础设施条件好的中心村迁建。

(三)保护限制。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其他具有地域特色和历史价值的传统古集镇、古村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限制一般性开发。对传统街区、古民居和纪念性建筑要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不得破坏和随意改变。对古树名木要登记造册,严禁砍伐、损毁。严禁乱拆乱建和盲目开发行为,切实保护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遗产。

(四)治理“空心村”。对那些在原有村落周围建成新宅并已入住,其旧宅未拆或旧宅基地迄今空置的“空心村”,要按新的村庄规划要求进行治理,调整充实“空心”部位,合理安排公共基础设施或住宅建设。

(五)改造“城中村”。对城镇规划区内的自然村落,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要求,逐步改造为城镇社区。

五、切实加强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的领导

(一)明确目标责任,切实加强领导。各省辖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责任目标和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指导编制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监督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庄具体项目的建设与治理工作。政府县(市)长、乡镇长对规划编制与实施负总责。各地要依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加强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的具体措施和年度计划,并抓好落实。

(二)健全管理机构、完善保障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明确管理人员,对试点村庄选派专兼职指导员,现场指导规划建设与治理工作。省、市有关部门要举办县(市)长、乡镇长村镇规划建设知识培训班。各地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安排资金支持编制村庄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的要求,将试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解决。

(三)强化服务意识,密切部门协作。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整合资源,形成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合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切实做好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深入县(市)、乡村,为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做好利用国债资金发展村镇公共基础设施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安排资金支持编制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试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农村用地管理,做好“空心村”治理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养殖项目及农村沼气建设;林业部门要加强农村绿化工作,重点支持环村林带建设;水利部门要安排农村供水、排水设施建设,重点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并和建设、环保部门共同做好村镇垃圾、污水治理和农村河道、沟渠、坑塘的综合治理;环保部门要负责实施并监督指导农村各类污染的治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交通部门要做好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重点实施行政村通水泥路(油路)工程;电力、电信、邮政等部门要做好农村相关设施建设和服务工作;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部门要统筹安排农村文化大院、学校、幼儿园、卫生所、体育活动设施等社会事业。

(四)完善推进机制,落实督查制度。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有效整合各类资金,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公共财政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村镇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逐步建立合理稳定有效的多元化投资机制;积极引导农民对公益设施投工投劳,建立政府补贴、农民为主的村庄公共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切实加强检查督导,对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情况定期进行通报,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规划的法定权威性。要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将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评体系,省、市人民政府将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情况列入对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要防止出现一哄而上和不顾客观条件、不尊重群众意愿强行实施的现象。责成省建设厅按照循序渐进的方法稳步推进此项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的专项督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 篇5

(1991年8月23日)

现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提高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6

一、办事程序:便民窗口受理—用地科初审—局长业务办公会研究—主管局长签发—便民窗口发证

二、申报材料:

1.办理选址意见书的请示1份

2.发改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1份

3.规划选址论证报告1份

4.选址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1份

5.项目涉及的用地、压覆矿、地灾、文物、环评、水土保持、水利、地震、沿线重大的基础设施(如高速公路、铁路)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性文件1份

6.项目规划选址位置图(加盖所在地规划部门公章)1份

7.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书1份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1份

9.法人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10.保证书1份(规划部门提供仅需建设单位盖章)

11.申报材料清单1份(规划部门提供仅需建设单位盖章)备注:1.提供复印件,需验原件收复印件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林州市、各县申请项目需提供:

⑴.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县)1份 ⑵.项目所在地当地政府部门的意见(如途经乡、镇等)1份

三、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重点项目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

0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7

类 别:行政许可

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全国人大

2、《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省人大

3、《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

三、办理条件:

1、申请者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2、有效的项目批准文件;

3、所提供的图件符合要求。

四、办理范围:

1、需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

2、需编制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3、市政府指定的其它项目。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必备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首次申报)、机构代码;

2、《南京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盖建设单位和申报单位印章);

3、建筑类:意向位置的1:500、1:1000或1:2000现势性地形图1份(用铅笔画出拟用地范围),特殊情况可以是1:5000的地形图;道路管线类:意向路径的1:500或1:1000现势地形图或管线图两份,并在图纸上绘制初步路径方案及详细文字说明。

4、首次报建的项目需提供地形图光盘并将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制作成数字文件和扫描文件刻入地形图光盘中一并报审。

(二)其它材料

1、批准的项目建议书1份(需要做可行性研究的项目);

2、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政府文件;

3、我局指定的其它图件。

六、办理程序或流程:

1、建设单位报送规定的图件。

2、收件窗口对符合报建要求的发给《南京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南京市规划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所报项目进入审批环节;对不符合条件的发给《南京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当场或五日内发给《南京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3、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审查中,需经过专家咨询、市政府审批等环节的重大项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发给《南京市规划局行政许可特别程序时间告知书》;需延长许可期限的,发给《南京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4、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南京市规划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通知建设单位到发件窗口取件。

七、收费:不收费。

八、办理期限:20日

九、办理机构地址:南京市规划局,鼓楼区高家酒馆15号;

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篇8

关于察县旧城区楼房天然气民用管道项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报告

察布查尔县规划局:

我单位 根据察县住建局燃气办公室相关文件,申请办理 察县旧城区楼房天然气民用管道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地点位于察县城区,总用地面积约8100平方米,长约 9000米,宽约0.9米。目前用地现状为市政绿化带,计划投资 100万元。为此,特向贵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特此报告。

察布查尔广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办程序 篇9

1、所属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所在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所属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篇10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国家《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向建设项目所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定点。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提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意向性意见。

第五条 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选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选址,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核发,分级管理。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厂列规定核发:

一、县(市)、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审查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县(市)、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下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选址意见书。

五、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县(市)、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上的,同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 向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 请。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申请选址,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方式和排放量。

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与建设项目选址有关的其他情况,建设单位也应如实提供。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包括:

1、建设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布局协调意见;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水利、防灾等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方案;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意见;

5、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对城市环境影响报告;

6、建设项目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保护规划的协调意见。

三、报送上一级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资料,包括: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初步选址方案,用地范围及具体的规划要求和审查意见。

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资料,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确定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用地范围。

第十一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所报资料,提出初步选址方案,征求城市交通、市政、通讯(邮电)、土地、环保、人防、抗震、消防等部门的意见。符合规划要求,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范围;

3、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4、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启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专用章。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以后,在一年内未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即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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