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单pos业务介绍

2024-06-24

收单pos业务介绍(共7篇)

收单pos业务介绍 篇1

一、何为POS机收单业务

POS 收单业务是指收单行(比如: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向签约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简单来说,商户在收单行开立结算账户,银行为商户安装POS机 具,持卡人在商户进行购物消费时,通过刷卡消费方式支付款项,收单行负责将扣减一定手续费后的消费资金计入商户账户。

二、收单市场的组成

1.发卡机构:国内主要是商业银行,负责向持卡人发行各种银行卡,并通过提供各类相关的银行卡服务收取一定费用,是银行卡市场的发起者和组织者。

2.收单机构:负责特约商户的开拓与管理、授权请求、账单结算等活动,其利益主要来源于特约商户交易手续费的分成、服务费。3.持卡人及潜在持卡人:在银行卡市场中处于中心地位,是产生购买银行卡产品及其衍生产品需求的市场基础,是银行卡的领用者和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利益的创造者,是市场营销的主要对象。

4.银行卡组织:关键职能在于建立、维护和扩大跨行信息交易网络,通过建立公共信息网络和统一的操作平台,向成员机构提供信息交换、清算和结算、统一授权、品牌营销、协助成员机构进行风险控制及反欺诈等服务,国内的银行卡组织主要是中国银联。

5.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除银行卡组织以外的信息交换和转接业务机构、第三方金融服务公司、支付处等。比如杉德公司、通联公司等。

6.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有商户协议,受理银行卡的零售商、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

三、收单业务交易及结算流程

1.收银员刷卡,输入交易金额

2.持卡人确认消费金额并输入交易密码 3.交易信息通过中国银联转送至发卡机构

4.发卡机构系统检查卡片有效性、验证密码和账户余额,并发送交易处理结果信息(通过检查和验证后扣减持卡人账户资金并发送成功信息,未通过发送失败信息)5.中国银联把交易处理结果信息返回给受理机具 6.若交易成功,受理机具打印单据

7.持卡人在消费单据上签名,收银员保管好交易单据

8.中国银联每日晚11:00进行日中处理,按成员机构代号进行轧差清算(含交易金额和交易手续费),次日通过现代化支付系统直接拨收(拨划或划收)成员机构清算资金

9.成员机构次日从中国银联下载商户交易明细,对商户进行资金入账(已扣减交易手续费)并向特约商户提供交易明细

四、商户分类

1.一般类

---主要是零售业商户:指百货商店、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开展销售活动的特约商户,费率一般为交易额的0.78% 2.宾馆、残影、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类

---为高收益类商户,费率为交易额的1.25%,是有限发展的商户 3.超市类

---交易量大,低收益商户,费率为交易额的0.38% 4.房地产、汽车销售

---此类商户交易金额较大 1.25%-80 5.航空售票、加油

---此类商户比较贴近持卡人生活、规模较大、交易量较高,费率为交易额的0.8% 6.公立医院、公里学校、慈善和社会工艺服务组织

---此类为社会公益商户,多为特殊的费率,根据银联目前规定,暂不收取

五、发展POS机收单业务工作流程

1.商户接洽和实地考察==>>2.签署协议==>>3.商户信用审核==>>4.商户信息录入系统==>>5.机具调试和安装==>>6.商户培训==>>7.交易开通==>>8.结算和风险管理

随着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POS机市场已经不是银行垄断行业,逐步向市场开放,从而引来了大批的从业淘金者,都想从这个刚刚开放的市场分得一杯羹。而这个 市场现在也不是银行、银联一枝独秀,很多的第三方支付持拿着比银行更合理的政策进入这个市场,因此这给商户带来了更多优惠的选择

如何选择POS机代理商

第一.选择银行、银联还是第三方支付的POS比较好呢?

建议大家选择第三方支付的POS代理。第三方支付有着更人性化的支付平台,认真的合作态度以及更快的审批流程和下机速度,这些都占据着抢占POS这个市场的先机,有利于商户很好的结算业务。而操作起来更为顺手,这其中个例的沟通体现的更为合理化,手续费的灵活更有利与业务的开展,装机速度块也更有利于商户使用。

第二.既然我上边提到了建议大家选择第三方支付的POS来代理,下面问题就来了,在银联及央行监管的这个市场下,怎样合理的选择来代理哪家的POS业务呢?下面我还有一些建议。

收单pos业务介绍 篇2

一、主要原因

(一) 农村银行卡受理环境建设重视不够

一方面, 农村银行卡推广使用合力不足, 缺少配套的鼓励政策与政府扶持。一些地方政府虽然重视投资环境与地区文明形象, 但没有意识到银行卡产业是一项系统性工程, 认为银行卡产业只是金融部门的单项业务, 未将银行卡产业纳入地区发展的总体规划, 进而影响相关部门的参与热情。另一方面, 绝大多数的银行网点仍以存款、贷款等传统业务考核为主, 未充分认识到电子银行等中间业务的重要性和效益性, 有的甚至认为POS业务可有可无, 或者仅仅作为银行服务优质客户的附带产品。

(二) 农村居民对刷卡消费的认同感不高

一是农村居民现金结算方式根深蒂固, 用卡意识相对淡薄。二是金融部门在农村地区的宣传推广力度不够, 导致农村居民对银行卡使用的便利性和优越性认识不足。三是金融部门引导不到位, 农民的刷卡操作知识相当匮乏, 大部分农民对用卡资金安全心存疑虑。四是技术支撑不足, 刷卡出错处理不及时, 用卡消费的信心不足。比如, 跨行交易的错账处理, 受理行虽已发起冲正, 但发卡行尚未收到, 必须等待手工对账;有的交易在银行之间虽已确认冲正, 却不能立刻划回钱款等。

(三) 金融机构内部银行卡管理机制不畅

各行、社虽设有专门的银行卡管理部门, 但这些部门的管理尚需依托其他部门, 有的只是承担银行卡业务的部分功能, 职责分工又不尽合理, 导致银行卡业务的整体发展缺乏统筹协调性。对于POS收单业务而言, 尽管成本低、收益高, 但售后服务、技术保障的要求也很高, 农村地区的商户管理、机具维护、耗材配送等终端服务的滞后, 必然影响POS收单业务发展。

(四) 银联商务的农村服务网络不健全

银联商务是银联特约商户受理市场建设与服务的专业化收单机构, 但其运行至今只有在地级市才设立分支机构, 有的在县城聘用了少数临时人员从事POS的营销与维护, 但专业技能又不能完全达到服务的要求, 这对于广阔的农村市场来说, 很难从根本上满足现实需要。再则, 银联商务过长的营运链条不利于企业提升经营手段和形象, 很难适应收单市场竞争全面开放的发展趋势。

(五) POS刷卡交易的比较优势难体现

一方面农村地区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严重滞后, POS刷卡有别于转账电话的透支消费功能, 其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 与转账电话交易收费10元封顶、本地区转账不收费、跨行转账已开通等功能相比, POS刷卡资金隔日清算、回佣较高的问题, 已成为农村POS收单业务发展难以跨越的门坎。

(六) 农村POS收单市场竞争不够规范

人民银行行和银监分设后, 虽然明确人民银行在国务院授权下负责银行卡产业的推进工作, 银监会负责银行卡业务市场准入的把关核批, 但实质上人民银行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 而银监由于管理范围广泛, 半径过大, 人手不足, 影响到银行卡市场监管的实际效果, 造成POS收单机构竞相压低扣率, 价格恶性竞争的状况愈演愈烈。从目前情况看, 农村地区不仅POS布放“一柜多机”、资源闲置浪费与中小商户开发不足的状况并存, 而且商户扣率下降, 导致收单机构收益越来越少, 有的为保住刷卡进账的存款, 收单收益入不敷出, 只好筹资补贴他行以及银联的清算费用。

二、对策建议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制定农村地区银行卡发展规划

做好农村银行卡工作, 是贯彻落实“三农”政策、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着眼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大局, 制定重点突破和长远目标并重的银行卡产业发展规划, 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 推动建立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求和农民生活需要的科学合理的支付结算体系。金融部门要加快传统观念的转换, 坚持承载社会责任与谋求自身发展相结合, 紧抓农村支付结算“快通工程”推进机遇, 不断完善支付结算产品与服务, 着力拓展POS收单业务, 实现业务全面发展。

(二) 强化宣传引导, 培育农村居民持卡用卡的意识

金融部门要在当地人民银行指导下, 紧密依靠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形成持卡用卡的共识和氛围。县域金融机构应结合本地市场以及客户特征, 制定贴近农村市场需求的本土化宣传方案, 推动农村银行卡业务的快速发展。一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 加大银行卡业务宣传力度, 推动广大农民“懂卡”、“持卡”、“用卡”。二是组织农村特约商户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营销活动, 提高农民的用卡意识和参与程度。三是加大安全用卡知识的宣传, 打消农民使用银行卡的顾虑。

(三) 严格规范市场, 避免银行卡市场陷入恶性竞争

1. 推动《银行卡条例》尽快出台, 为银行卡产业发展提供基本法律保障。

一是明确人民银行对银行卡市场监管和业务指导的主体地位, 赋予其必要的职责和管理手段。二是界定银行卡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以及各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三是制定银行卡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和市场运作规则, 统一技术标准, 完善跨行交易流程;建立差错及差错处理通报制度, 统一向持卡人提供开放的投诉及差错处理业务监控系统。四是完善银行卡利益分配机制, 合理确定发卡行、收单机构、转接机构的分配比例, 适度降低发卡行收益占比, 提高收单机构收益比例, 调动各方积极性。

2. 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的监管协调职能, 维护银行卡受理市场有序运行。

人民银行应结合日常的监督与检查, 督促各行社进一步改进银行卡受理服务, 确保交易网络的畅通快捷, 提高农村地区刷卡交易的成功率。通过定期召开银行卡业务联席会议, 分析通报本地区银行卡发展形势, 以“客选为主, 先入为辅”为原则形式, 加快解决“一柜多机”问题, 以此规范农村银行卡受理秩序, 维护收单机构和商户利益, 确保农村银行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 加大扶持力度, 鼓励银行卡受理网络向农村延伸

收单pos业务介绍 篇3

调查显示,目前,第三方支付企业已不满足于单一的互联网支付,逐步向线下拓展,开始全业务线布局。银行卡收单市场(即POS收单市场)作为一个重要的线下市场,受到第三方支付企业的重视。

随着第三方支付企业在POS收单市场拓展力度的增多,收单市场的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单纯依靠收单取得的利润空间,将进一步被压缩并将最终消失。所以,未来POS收单将演变成资金支付通道。支付企业不再依靠单一的POS收单业务取得收入,发展多种形式的增值业务,将是未来POS收单市场的突破口。

用户多不满回合网游需改进

数据显示,我国回合制、策略类网游的用户,年龄较整体用户群偏大,游戏年龄更大,面对游戏动机异常分散,休闲、竞争、探索抑或交友,都比较均衡。同样,对于游戏不满也是所有细分用户中不满意项最多、不满意度最高的用户。

现阶段,我国客户端网游回合制产品的创新多止于画面,反观页游市场,回合制产品的供给量增长迅猛,页游交付成本更低,擅把握长尾、网罗新增用户。客户端回合制网游,不仅仅要练导入页游用户的“画面功夫”,更要保持游戏自身的进化,练好“内功”。

页游市场或超预期保守预估50亿元

据《2010年第1季度中国网页游戏市场季度监测》数据显示,2011年第1季度中国网页游戏市场规模达到10.27亿元。

由于传统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向“平台”的转型,第一季度网页游戏市场增长较快。腾讯、百度、迅雷、360等自有用户平台开始发力,新用户增长明显,在春节的带动下,用户ARPU有所增长,1季度末,多款游戏陆续上线,各平台主推的产品也有所变化,市场进入了新一轮的产品更迭阶段。

预计,在2011年接下来的3个季度,网页游戏仍将保持增速上扬的增长态势。而且2011年页游市场将超过预期,保守预估市场规模超过50亿元。

户外电子屏市场将持续稳定增长

据《2011年第1季度中国户外电子屏广告市场监测报告》显示,2011年第1季度,中国户外电子屏广告市场规模达到15.7亿元,环比减少10.5%,同比增长19.1%。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已把广告创意、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列为鼓励类,国家工商总局也正组织制定广告业发展的“十二五”规划。这些政策将为广告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易观国际认为,中国户外电子屏市场在2011年将持续稳定的增长。

POS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第四条 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 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联网通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

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

(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

(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

(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

(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

(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

(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第七条 收单机构不得将核心业务委托给外包服务机构办理。核心业务是指第七条中的第(一)、(三)、(四)、(六)。第八条 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银行卡收单及相关服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持卡人和发卡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条 收单机构开办收单业务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收单业务基本规定

第十一条 收单机构布放的受理终端应当符合联网通用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张贴可以受理的银行卡品牌标识,受理相应品牌标识的银行卡,不得仅受理本机构或特定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第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与特约商户协商确定银行卡结算手续费标准,不得在拓展商户过程中采取不计成本降低商户结算手续费的恶性竞争行为,特约商户可自主选择收单机构签订收单协议。

收单机构应正确设置特约商户的商户服务类别码。对开展混业经营、同时销售多种商品和服务的商户,收单机构应区分经营业务的类别编制多个商户代码,分别设置商户服务类别码。对经营业务类别相互不独立、无法严格区分的商户,应按照其主营业务设置商户服务类别码。第十三条 收单机构直接参与银行卡交易手续费分配,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不得直接参与商户手续费分配。

第十四条 收单机构应根据特约商户经营特点和业务需求、风险评估结果,向其开放以下一项或多项业务类型:

(一)现场支付业务: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收银台完成支付,由特约商户收银员使用受理终端读取持卡人银行卡信息后发起交易指令,持卡人对支付结果进行确认;

(二)自助支付业务:持卡人自己直接通过自助终端等通道自主发起支付指令,完成交易;

(三)订购业务:持卡人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特约商户其银行卡相关支付信息,由特约商户发起支付指令从持卡人账户收取相关款项;

(四)代收业务:特约商户与持卡人就支付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后,特约商户按照协议约定自行发起扣款指令从持卡人账户收取相关款项;

(五)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展的业务。

第十五条 除收单机构与发卡机构为同一法人主体内部交易外,收单机构应将受理的所有银行卡交易信息发送至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跨行清算机构(以下简称跨行清算机构)进行转接和清算,不得发送至发卡机构、无跨行清算资质的机构或其他收单机构。第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根据商户受理银行卡的真实场景选用相关业务类型,完整准确上送交易信息,不得套用其他业务类型,不得仿冒、伪造交易信息。

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户名称、商户代码、商户服务类别码、商户所在地、受理终端类型、受理终端代码、业务类型等。第十七条 收单机构发送银行卡支付指令信息应使用加密和数据校验措施,确保数据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 收单机构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开办收单业务,签约主体应为收单机构当地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总对总模式除外。

本办法所称总对总模式,是指收单机构法人单位与在全国范围内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法人单位直接签约银行卡收单协议。第十九条 特约商户的收单账户原则上应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使用个人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仅开放借记卡受理功能。特约商户的收单账户名称应当与特约商户单位名称或本人姓名一致。第二十条 收单机构应按照收单协议约定对特约商户进行资金结算,并提供相应的对账服务。

第二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在收妥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后至迟于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拨付特约商户,但不得提前预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受理终端打印的银行卡卡号应进行适当屏蔽,以保护持卡人的信息安全。第二十三条 受理终端原则上只能受理银行卡,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符合相关银行卡标准的预付卡除外。第三章 收单机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收单机构开办、变更或终止收单业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收单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地市级中心城市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二)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员队伍;

(三)符合规定的业务管理人员;

(四)完善的收单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五)建立覆盖受理终端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非金融机构开办收单业务,除应具备第二十四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全高效的资金结算渠道;

(二)健全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

(三)与收单业务规模相匹配的风险偿还能力。

第二十七条 收单机构应建立完备的收单业务核心管理系统,应包括商户信息管理系统、交易监测与风险预警系统等。

第二十八条 收单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履行特约商户实名制的要求,并对特约商户进行资信状况审查、证照审核和现场调查,了解特约商户的经营背景、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等,确保特约商户在境内依法设立,内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收单机构对企事业单位应核验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

收单机构对个体工商户应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者和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

第二十九条 收单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商户准入审核制度,完善商户风险审批制度和商户风险评级制度,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商户,应强化交易监测、实地抽查等风险管理措施,防范欺诈风险。

第三十条 收单机构应与特约商户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收单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应包括:

(一)向商户开放的收单业务类型和受理要求;

(二)受理终端的使用管理要求;

(三)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保密条款;

(四)交易凭证的管理要求;

(五)资金结算、账务核对、差错处理和业务纠纷处置的要求;

(六)收单服务的终止和续展条件;

(七)相关业务风险承担方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在商户信息管理系统中对所有特约商户建立商户信息档案,包括商户基本资料、商户信息变更情况、商户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商户培训情况、商户年检记录和受理终端管理情况等资料。收单机构应对特约商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特约商户的基本资料包括商户名称、负责人、营业地址、营业执照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落实专人受理持卡人、特约商户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向跨行清算机构申请机构代码,对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进行唯一性编码管理,并在交易整体流程中体现,确保每笔交易的可定位、可追踪。

第三十四条 对尚未发布相关标准规范的受理终端形态,收单机构应谨慎选择使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相关标准发布后应根据要求进行升级改造。

第三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灾难备份系统,确保收单业务的连续性和收单业务核心管理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第三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采取技术和业务手段,对特约商户进行日常交易监控和定期巡检。对于发卡银行的调单、协查要求和跨行清算机构发出的风险提示,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如实反馈。

第三十七条 收单机构依据本办法履行对特约商户和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管理要求。第四章 特约商户服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特约商户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根据约定规范受理银行卡业务;

(二)不得代其他商户发起交易,不得将受理终端、结算账户借其他商户或个人使用;

(三)妥善保管银行卡交易单据,保管期限自交易日起至少2年,配合收单机构做好查询、交易单据调取及有关差错调整等工作;

(四)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差错处理所必需的账户信息,不得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代码及卡片有效期等关键信息;

(五)开放使用订购业务、代收业务的,应对持卡人身份进行识别,确认持卡人为卡片账户所有人后,发起扣款指令;

(六)应在收单协议约定的地点使用受理终端,不得私自移机使用;

(七)不得拒绝受理银行卡,不得因受理银行卡向持卡人另行收取手续费;

(八)收单协议中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基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背景,不得从事或协助从事信用卡套现行为,并应积极配合收单机构对疑似套现业务进行确认。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套现是指特约商户利用银行卡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第四十条 特约商户存在严重违反收单协议规定的行为,收单机构有权解除收单协议。

第四十一条 特约商户的商户名称、负责人、地址、营业执照、联系方式、收单账户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收单机构。第四十二条 特约商户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收单机构签约,若原收单机构无法满足其特色服务需求,可申请其他收单机构另行布放专门的特色业务受理终端,该终端不得受理普通银行卡交易。原受理终端可支持该特色服务时,专门布放的特色业务受理终端应予撤除。第四十三条 特约商户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变更收单机构,但应执行“一柜一机”的要求。

本办法所称“一柜一机”是指一个收银柜台应仅布放一台银行受理终端。

第五章 收单外包服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接受收单机构的委托从事收单非核心业务,收单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业务服务水平符合规范要求。

第四十五条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应当具有一定的资本规模、良好的商誉、健全的组织架构、严密的内控管理、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熟悉银行卡业务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应在所服务地市级中心城市配置专门人员或设立分支机构,并于业务开办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组织架构、管理人员情况、业务经营状况及内部管理状况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业务开展应具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

(四)收单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意向证明;

(五)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未登记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不得在当地从事收单外包服务。第四十七条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在开展外包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办理银行卡信息交换业务;

(二)受理终端密钥管理、下载和程序灌装;

(三)为特约商户提供资金结算;

(四)向其他机构转让、转包业务;

(五)存储银行卡卡号以外的信息;

(六)自主设置交易路由;

(七)自行编制、篡改、仿冒或重组交易;

(八)多家商户共用一个商户代码和多台受理终端共用一个终端代码。

第四十八条 同时从事收单外包服务业务的收单机构应落实业务分离管理措施,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收单业务和外包服务业务进行分类管理,不得因其具有收单业务资格而在收单外包服务业务中从事收单核心业务。

第四十九条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布放的受理终端只能为指定的一家收单机构发送支付指令。第六章 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五十条 收单机构发展特约商户时,应对其收银、财务等人员开展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和风险教育,每半年至少对特约商户开展一次业务培训和巡检。第五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及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系统登记特约商户基本信息、受理终端基本信息和商户结算手续费等相关信息,登记信息应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建立覆盖受理终端申请、参数设置、程序灌装、使用、更换、维护、撤销等各环节的受理终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受理终端程序的版本控制。

第五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指定专人管理受理终端密钥和相关参数,不同的受理终端应使用不同的主密钥并定期更换,实现“一机一密”。受理终端维护人员和收银员等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密码。

第五十四条 收单机构应采取业务和技术措施,防止特约商户擅自将受理终端移机使用。应审慎批准商户安装移动受理终端的申请,除航空售票、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等确有使用需求的行业商户外,其他类型商户原则上不得布放移动受理终端。未经特约商户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同意,收单机构不得为其开通移动受理终端的跨地市使用功能。

第五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资金结算风险防范机制,不得挪用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收单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应在商业银行开立用于资金结算的专用存款账户并加强监管,防止发生延滞结算和卷款风险。

第五十六条 收单机构布放自助终端时,应确定自助终端管理方,与布放场所管理人签订布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隐患。

第五十七条 收单机构应对开放自助支付业务、订购业务和代收业务制定严格的审核标准,对开通预授权、消费撤销和退货等功能的特约商户应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易监测。

第五十八条 收单机构应当与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签订收单业务外包合作协议,并明确在外包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终结后对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密义务、安全管理责任以及风险损失赔偿责任。由于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过失,造成发卡机构和持卡人资金损失的,应由收单机构先行赔付,再根据收单业务外包合作协议进行追偿。第五十九条 收单机构可根据商户交易量和风险等级,向特约商户收取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擅自挪用。因商户欺诈等原因造成的风险损失,收单机构有权从风险保证金中偿付。第六十条 收单机构发现疑似信用卡套现、伪卡欺诈、商户侧录、洗钱等风险事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收单机构对因涉嫌欺诈交易、申请资料虚假、从事信用卡套现或洗钱等原因而被解除协议的特约商户,应将该商户信息录入跨行清算机构风险管理系统,并将涉嫌欺诈的商户负责人信息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六十一条 已列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跨行清算机构风险管理系统的风险商户及其负责人,不得再发展为特约商户。

第六十二条 跨行清算机构应在银行卡交易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清算,并向收单机构提供交易明细。

第六十三条 跨行清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银行卡业务规则、差错处理规则、风险管理规则和技术标准,根据商户所处行业类型和经营特点制定统一的商户服务类别码编制规则。

第六十四条 跨行清算机构应做好特约商户登记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对收单机构注册登记的商户信息承担安全保密责任,并应运用技术手段,对特约商户登记备案情况进行侦测。第六十五条 跨行清算机构应按照收单机构提交的入网申请开通受理终端相关交易功能,不得擅自开通联机退货等高风险交易功能。未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开通信用卡还款、电话POS等业务的跨行交易。

第六十六条 跨行清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收单业务风险防控体系和处理机制,通过对可疑交易的监控和分析,协助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防范和处置信用卡套现、伪卡欺诈和洗钱等风险事件。第七章 业务监督与罚则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收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向收单机构提出质询,并要求限期改正或整顿。

第六十八条 收单机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一)开办新的收单业务类型或布放新型银行卡受理终端;

(二)收单业务外包情况;

(三)收单机构及其特约商户发生重大银行卡犯罪案件或风险事件;

(四)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涉及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重要情况。

第六十九条 跨行清算机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一)银行卡跨行交易系统、商户登记系统、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业务系统发生重大运行故障和风险事件情况;

(二)监测到的重大银行卡可疑交易线索;

(三)商户登记系统中特约商户登记情况,侦测发现情况及问题纠正情况;

(四)银行卡重要业务规则和业务信息;

(五)有关银行卡业务创新应用情况;

(六)有关银行卡业务交易数据及情况分析;

(七)人民银行要求上报的其他业务情况和业务资料。

第七十条 收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或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收单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商户入网审核不严导致虚假商户入网,发生欺诈损失的;

(三)无法出具完整的商户收单协议和商户基本注册资料,或商户信息严重缺失,管理不善的;

(四)未经批准开展异地收单服务的;

(五)以不计成本降低商户结算手续费进行恶性竞争,或违反“一柜一机”规定的;

(六)多家商户共用一个商户代码和多台受理终端机具共用一个终端代码的;

(七)未正确设置并向人民银行指定机构注册有关商户信息的;

(八)未能建立有效的管理措施致使商户违规进行受理终端移机使用的,或未经批准,开通移动受理终端跨地区使用的;

(九)对受理终端未能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后果较轻的;

(十)因管理不善致使特约商户或外包服务机构出现账户信息安全事件,情节较轻的;

(十一)外包服务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而开展业务的;

(十二)发现特约商户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规范纠正措施直至终止合作关系,未及时报送有关违规商户信息,对于发卡银行的协查要求和跨行清算机构的风险提示不予配合的;

(十三)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履行相关报备流程的;

(十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且情节较轻的。

第七十一条 收单机构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对逾期未整改的,由跨行清算机构对其实施追偿性清算:

(一)不正确设置、传输商户信息和交易信息,造成其他市场参与方权益遭受损害,情节较轻的;

(二)套用、变造商户代码、业务类型码、商户服务类别码或变造、伪造交易信息,损害受理市场其他参与方合法权益,情节较轻的。本办法所称追偿性清算,是指跨行清算机构对因收单机构未正确设置有关商户信息和交易信息致使其他市场参与方收益损失的金额进行追偿,从收单机构的清算资金中扣除,并返还相关机构。

第七十二条 收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暂停其收单业务资格,责令其停业整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二)隐瞒重大风险事件,妨碍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调查,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阻碍联网通用,限制他行卡使用的;擅自终止收单业务或出现系统故障导致业务中断,造成严重影响的,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造成的业务中断除外;

(四)擅自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或商户风险保证金的;

(五)将核心业务交由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办理的;

(六)除收单机构与发卡机构为同一法人主体内部交易外,将银行卡交易发送至发卡机构、无跨行清算资质机构或其他收单机构的;

(七)明知商户属于禁入类或审核程序违规从而发展风险商户,造成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实际损失10万元以上的;

(八)纵容、协助特约商户进行欺诈交易、洗钱、信用卡套现等违法活动的;

(九)因对受理终端未能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持卡人发生10万元以上资金损失的;

(十)收单机构及其特约商户或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出现账户信息安全事件,涉及银行卡数量超过100张以上或造成发卡银行实际损失10万元以上的;

(十一)不正确设置、传输商户信息和交易信息,或套用、变造商户代码、商户服务类别码或变造、伪造交易信息,造成其他市场参与方实际损失10万元以上的;

(十二)被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报或罚款三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三条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收单机构终止其业务外包:

(一)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未按规定开展外包服务;

(三)未按规定保存持卡人账户信息。

第七十四条 特约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收单机构取消其特约商户资格,其他收单机构不得再将其发展为特约商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持卡人进行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而提供支付服务的;

(二)虚假申请商户受理终端后进行欺诈活动,或转卖机具提供不法分子使用的;

(三)商户违规留存、泄露、转卖持卡人账户信息,或默许纵容不法分子盗取持卡人账户信息的;

(四)商户虚构交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套现服务的;

(五)商户接受用卡支付预付款后恶意倒闭的;

(六)商户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编造虚假交易或重复刷卡盗取资金的;

第七十五条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获取相关资质,擅自开办银行卡收单业务或以受理银行卡为经营服务项目变相开展收单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收单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

POS收单管理与营销服务系统 篇5

从业务服务管理理念出发,通过对渠道的全面掌控和分析,提供全面和实用的日常管理功能,有效帮助开展POS收单业务。

系统融合操作风险管理和客户关系管理理念,将合作商户作为客户进行经营管理,在促进业务的开展同时,又关注业务过程中的操作风险,从而帮助银行切实提高渠道运营水平。

系统基于J2EE架构设计,关注性能、灵活性、可靠性、安全性,带来更好的客户体验,并使系统具有更好的可伸缩性,方便部署,易于维护。

二、系统功能

系统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功能模块:

三、系统部署

1、硬件环境

2、软件环境

注:以上均为最低版本要求。

四、客户价值

E@ble POSView POS收单管理与营销服务系统(以下简称POSV)是从当前银行卡发卡以及受理市场的现状出发,基于业务服务管理(BSM)、操作风险管理、市场营销等先进理念设计实现,能够帮助银行管理人员实现对POS收单业务进行有效管理:

1、提供设备监控、交易监控等日常管理手段,快速定位故障、控制风险,从而有效提高渠道管理效率,降低维护成本;

2、有效管理合作商户,能衡量商户贡献,采取区别营销手段,同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3、支持各种营销活动,简化营销活动的管理流程和工作强度;

收单业务规则 篇6

人民币卡收单交易 国际卡收单交易

人民币卡交易 预授权 预授权追加 预授权撤销 预授权完成

预授权完成撤销 消费 消费撤销 退货

不支持调整 不支持离线

预授权

必须联机、刷卡,对凭密码消费的卡片,还需输入密码。

我行借记卡已经开通预授权。有效期:30天。

预授权追加

系统不支持预授权追加。通过新增一笔预授权实现。

预授权撤销

联机预授权撤销

-30日内。

-刷卡/手输卡号、不需密码。

-不支持部分金额撤销。

-可同商户跨终端操作。

-由于部分银行未按照银联2.0规则改造系统,造成我行商户预授权撤销不成功。

-不成功可通过手工预授权撤销操作。

预授权撤销

手工预授权撤销

-30日内。

-行内卡通过授权中心完成。

-跨行卡通过银联公共服务平台完成。

预授权完成

联机预授权完成-30日内。

-交易金额不超过预授权金额的115%。

-刷卡/手输卡号、不需密码。

-可同商户跨终端操作。

-不成功可通过手工完成(非离线!)。预授权完成

手工预授权完成

-30日内(商户20日内提交)。

-交易金额不超过预授权金额的115%。

-通过差错处理中心完成。

预授权完成撤销 针对联机预授权完成,撤销交易在当日当批次同终端操作;手工预授权完成,通过手工撤销(在当日手工提交的信息中取消)。需输入原交易参考号、不校验密码。需主管授权。

撤销交易不得撤销。

撤销成功后,恢复到预授权状态。

消费

必须联机、刷卡,对凭密码消费的卡片,还需输入密码。消费撤销

 消费撤销交易必须在当日当批的原交易终端上进行。

 每笔消费交易只可撤销一次,撤销金额必须等于原消费金额,不允许部分撤销。

 消费撤销交易无须验证持卡人个人密码。

退货

联机退货

-对当日当批次部分退货和当批次后退货,且原消费金额小于1万元,退货日期不超过原交易日期30天的退货,可采用联机方式进行处理;对当日当批的全额退货可采取消费撤销处理;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退货可采取手工方式办理。

-联机退货支持多次退货,退货累计金额不得大于原始交易金额。

-退货交易无须验证持卡人个人密码。

退货

手工退货

-联机退货无法处理时或超过原消费交易30天以上的退货交易或原消费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退货交易,采用手工方式进行处理。

-手工退货收单行必须匹配原始交

易,支持全额退货、部分退货以及多次退货,但退货累计金额不得大于原始交易金额。

-手工退货通过差错处理部门完成。

特别注意:

 人民币卡不支持调整交易!

 人民币卡不支持离线预授权完成交易!如商户错误操作,将可能造成资金损失!分行务必关闭人民币卡商户离线交易以及大多数外卡商户离线交易,仅针对部分高端外卡商户打开离线,并向商户强调离线交易仅针对外卡!

国际卡交易 预授权 预授权追加 预授权撤销 预授权完成

离线预授权完成 预授权完成撤销 消费 消费撤销 调整

不支持联机退货

预授权

必须联机、系统提示输入密码,是否验证密码由发卡行确定。有效期:30天。

预授权追加

系统不支持预授权追加。通过新增一笔预授权实现。

预授权撤销

联机预授权撤销

-30日内。

-刷卡/手输卡号、不需密码。

-不支持部分金额撤销。

-可同商户跨终端操作。

-我行通过国际组织向发卡机构提交预授权撤销交易,是否成功取决与发卡行是否批准。

-不成功可通过手工预授权撤销操作。

预授权撤销

手工预授权撤销

-30日内。

-成本高(需要向境外发卡行传真、电话)。

-成功率低(是否成功由发卡行决定,我行无法承诺)。

预授权完成

联机预授权完成-30日内。

-交易金额不超过预授权金额的115%。

-刷卡/手输卡号、不需密码。

-可同商户跨终端操作。预授权完成

离线预授权完成-30日内。

-交易金额没有限制。

-POS当时不拨号到系统,仅打单。

-随下一笔联机交易或结算时上送系统。

优点:当时不拨号,速度快;交易金额没有限制,适用于多次预授权、一次完成。

缺点:交易时系统不进行任何判断,存在较大风险。

预授权完成撤销

撤销交易在当日当批次同终端操作。需输入原交易参考号、不校验密码。需主管授权。

撤销交易不得撤销。

撤销成功后,恢复到预授权状态。

消费

必须联机,系统提示输入密码,是否验证密码由发卡行决定。

消费撤销

 消费撤销交易必须在当日当批的原交易终端上进行。

 每笔消费交易只可撤销一次,撤销金额必须等于原消费金额,不允许部分撤销。

 消费撤销交易无须验证持卡人个人密码。

退货

 不支持POS 联机退货。

 在国际卡业务处理系统完成。

芯片卡

 仅外卡支持芯片卡,内卡芯片卡必须当做磁条卡受理。

 外卡芯片卡必须插卡,如插卡失败后可根据POS 提示刷卡。

 VISA 将在10 月1 日后对芯片卡直接刷卡交易进行罚款;届时总行将在系统中拒绝此类交易。

常见问题

Q:预授权完成、撤销交易失败? A:原因较为复杂,但常见原因为分行前置对交易流水的清理策略存在问题,例如部分分行设置三到五天即清理前置流水,导致在进行预授权完成或撤销交易时无法匹配原交易;而部分分行长期(超过一年)不清理流水,导致交易流水重复,无法进行预授权完成或撤销交易。常见问题

Q:退货交易失败?

A:联机退货无法处理时或超过原消费交易30天以上的退货交易或原消费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退货交易,采用手工方式进行处理。常见问题

Q:查询余额失败?

A:部分发卡银行(如建行)不支持其所发行的银行卡在他行POS终端上查询余额。常见问题

Q:POS签购单保存期限? A:根据银联规则,持卡人在一年内可对交易进行调单查询,如果收单行无法提供单据,将可能导致拒付退单。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收单行应要求商户保存两年,且对于高风险商户,应定期收集单据。

Q:离线交易是否应该开放?

A:我行间联POS仅支持外卡离线交易(POS不拨号,直接打单,随下笔联机交易上送),不支持人民币离线,菜单上明确提示“外卡离线”。分行可通过前置Terminal Manager功能屏蔽该功能,对于确需开放该功能商户,要加强收银员培训。

Q:外卡芯片卡是否可以不插卡直接刷卡? A:系统可以通过,但有伪卡风险并产生责任

转移,如出现损失,由分行或商户承担,总行

不负责。同时,自2009年10月1日起,VISA将对直接以刷卡方式受理外卡芯片卡的交易加收每笔一美元的罚款。

Q:内卡芯片卡是否可以不插卡直接刷卡? A:内卡芯片卡必须直接刷卡受理,不允许

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 篇7

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是卡片的的生产商,可能会出现伪卡,而且被投入使用,会给持卡人带来损失;第二是银行卡的持卡人,可能会出现的风险是道德风险,诈骗等行为以及卡片丢失的风险;第三是与银行签约的商户,可能会出现虚拟操作、诈骗等风险;第四是交易过程中可能会产生风险,比如利用信用卡套现、洗单等。基于这四个方面的风险来源,可以将风险类别归为以下两种:

a.商户面

(1)商户操作风险

商户操作风险是指商户在与客户交易中存在的风险,这方面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有:第一,商户在操作培训过程中未熟练掌握整个操作过程,会造成在操作过程中产生问题但商户并不知情的情况;第二,在使用卡片进行支付时,商户未能按照标准步骤和流程从而导致发卡商户银行拒付;第三,商户没有将客户的交易数据及资料进行完整保存,会使得向银行提交资料不完整而遭到发卡银行拒付;第四,商户不能对客户的卡片的真伪及所有权进行识别,有可能会有利用假卡或者偷盗的卡片进行消费的,发卡银行也是不予以支付的。(2)商户管理风险

商户管理风险是指由于商户在管理过程中的不规范而产生的风险,产生这种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商户自身内部管理机制存在问题,使得内部人员可能利用职权之便,肆意勾结进行欺诈,套现等行为;第二,商户对于客户的管理不善,给与一些不法分子持假卡或盗卡消费的机会。(3)商户欺诈风险

商户的欺诈风险是指商户对于发卡银行的欺诈行为。这种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来源:第一,商户的恶意倒闭,像预存费商户、跳骚市场、二手市场以及街头的个体商铺这样的商户恶意倒闭;第二,商户套现,商户通过投资理财、贸易咨询以及中介服务的方式进行套现;第三,商户洗单,商户与不良持卡者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通过虚拟交易套取现金。(4)商户经营风险

商户经营风险是指由于商户的经营能力所限,导致商户经营失败,从而造成收单方失败,使得该项业务终止。b.收单服务面

收单服务面主要涉及的风险有:设备程序下装风险、设备参数设置风险以及POS机具损坏、遗失风险。2.4.2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方法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对于收单银行来说,银行卡收单业务主要存在的风险是:信用卡套现和伪卡盗刷,基于此,本文给予收单银行以下五个方面的风险管理建议: a.交易监控

收单银行应该建立严格的交易监控制度,必须对商户的所有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密切关注商户的每项交易,对于商户交易中出现的异常交易、大额交易等情况必须及时进行上报。银行管理者在接收到异常报告时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必要时要进行实地调查,以准确的了解异常行为及大额交易的动因,减少交易中出现欺诈的风险。b.系统监控

收单银行应该成立专门的信息技术部门,对每一个商户的系统进行监控,随时关注系统的整体运行状态,并且在系统出现问题或者故障时及时的进行维护。此外还要注意对系统的日常保养和升级等工作也不能够懈怠,这样才能减少系统故障的发生,降低因系统故障所带来的风险。

c.不定期抽查与定期巡检

收单银行应该对商户实施不定期抽查和定期巡检,要在抽查和巡检过程中及时的发现问题,并帮助或勒令商户进行改正。当发现过于严重的问题时,则必须向商户暂停提供服务,需要对其进行调查,有必要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银行的利益不受损害,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d.收集商户相关信息

收单银行对于所有商户必须建立起信息管理机制,需要及时、积极主动的收集关于商户的各方面消息,一旦有任何不利于银行的消息或者信息出现,必须及时的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属实则必须积极的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银行利益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f.需加强日常监控的商户

收单银行对于商户要进行日常的监控,并且对于风险系数较高的商户需要进行重点监控,提高对其的巡查频率,强化对其的各方面监控,从而有效的防范风险的发生。2.4.3风险管理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作用

风险管理是现代经济环境下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企业可以采用各种途径去避免风险发生的损失或者降低风险发生的损失。只要进行风险管理的成本小于风险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那么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就是对企业是有益的。将这种效应扩大,可以说风险管理对于整个社会的繁荣也起到了一定作用,因为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用最小的成本投入来尽可能的降低当事人的风险损失。

而在银行卡收单业务中,银行卡风险在整个业务流程中都存在,涉及着整个业务流程中的各个参与者。因此作为收单机构,银行不仅仅要做好对客户的服务工作,同时还要将银行可风险管理作为其首要任务。从每一个细节入手,加强整个业务流程中的风险控制和管理,从而有效的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其次,在银行内部,银行在提高产品的同时,也要健全自己内部的管理机制,从而你能够有效的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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